国外非税收入启示

2024-09-04

国外非税收入启示(精选9篇)

1.国外非税收入启示 篇一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府〔2006〕62号 【发布日期】2006-06-05 【生效日期】2006-06-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

(粤府〔2006〕6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4年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粤府〔2004〕40号),加强资源性非税收入征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非税收入资金管理,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做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由于法规建设和体制改革滞后等原因,非税收入征管的管理规范和制度规定不完善,非税收入该收未收、该管未管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地方非税收入的管理和运行效率偏低,地区间征管工作水平相差较大,影响了全省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粤府〔2004〕40号文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

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重要意义

非税收入是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征管,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要求。

各地、各部门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确保我省财政收入增长和继续当好排头兵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提高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征管法规政策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遵循“依法征收,依规使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原则,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研究和推动完善我省非税收入征管的法规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非税收入征管的规章制度,确保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财政厅要加强立法调研,积极研究起草有关非税收入征管的法规草案,加快我省非税收入依法征管进程。有关工作,法制部门要予以指导和支持。

三、加大非税收入征管力度,努力提高非税收入质量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粤府〔2004〕40号文要求,进一步拓展理财思路,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大非税收入征管力度,把尚未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尽快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一)国有资产(资源)和公共资源(包括有限资源、带有垄断性经营牌照资源及其他政府管理的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有偿出让,所得收益按规定全额上缴各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不同类别、不同特点的国有资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公共资源开发权、广告权、经营权等的招标拍卖,应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财政部门积极配合,共同研究制订严格、规范、具体的征管办法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1.土地、海域、场地等资源的使用权、开发权以及砂、石、矿产资源探矿权、开采权,按有关规定应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的,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2.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或转让,应尽可能通过公开招租或拍卖方式进行。

3.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公园、广场、建筑物等)的户外广告权和冠名权,应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其中,为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道、省道广告权的出让收益可以实行省市分成。鼓励企业投资参与政府

基础设施建设,对政府与企业合作建设的道路、港口等公共设施,其广告权、冠

名权等收益归政府和企业共同拥有。

4.路客运和公交线路(包括城市内、城市间以及城乡之间的公交线路)的营运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逐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营运人。条件较好的地区,可开展跨市、跨省客运班线经营权的招投标试点,之后再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5.城乡地下管网开发权、机动车加油站经营权、旅游资源开发权和经营权,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经营者。

6.家小汽车吉祥号牌可实行竞价发放。竞价发放的号牌不超过每期发放号牌总量的10%,其余全部实行电脑自选。

(二)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经营收益和非经营收益。国有资产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产享有的其他收益,都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上缴,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国有资产收益要逐步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体系,确保国有资产收益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三)事业单位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事业单位收取的体现政府职能或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都应纳入财政管理。

(四)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包括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都应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管理,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原则,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政府公物仓,加强对罚没物资和变价收入的监管。

四、加快全省非税收入征管电子化系统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省纠风办《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全面推进非税收入电子信息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05〕108 号)的要求,加快全省非税收入征管电子化系统建设步伐,提高我省非税收入征管的效率和质量。要将收入项目、收入金额、票据使用、会计报表等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代收银行、人民银行国库的网络连接,实现实时查询和实时监控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对涉及中央、省与市、县分成的非税收入,实现自动按分成比例分别划解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五、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征管非税收入,真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不得虚大或少列财政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布的收费项目目录,凡应缴入国库的必须全额缴入国库,凡应缴入财政专户的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其他类别的非税收入,在国家和省未有明确规定前,由各级政府视当地实际决定纳入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

(二)对中央、省与市、县分成的非税收入,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分成比例和缴交级次,通过各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缴交。各地不得截留或挤占中央和省的分成收入,各部门上下级之间不得直接对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提取和分成。

(三)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各类纳入预算管理、应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汇划工作,准确、及时地将代收资金上解到各级国库。代收银行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为执收单位开设任何形式的非税收入过渡账户。

(四)非税收入收缴过程中,执收单位必须按照《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财政票据,建立财政票据稽查制度。

(五)各地要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原则,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征收部门的正常经费,由财政部门按征收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脱钩管理。

六、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对未按规定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严格按照粤府〔2004〕40号文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 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科学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考核机制。在国家和省没有明文取消征收项目、降低征收标准、改变征收政策的情况下,对没有依法征收或违规予以缓收造成财政收入流失的执收单位,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处理。

(三)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要协助省有关部门,加强对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监督,确保非税收入及时、准确、安全缴入国库。各级审计部门和各执收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要将非税收入纳入经常性审计范围,加强审计监督,确保非税收入合法合规收缴和使用。二○○六年六月五日主题词:财政管理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五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国外非税收入启示 篇二

实行公共财政改革以来, 我国已形成了包括分税制、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金财工程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等较完善的一套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推广综合预算、切实实行收支两条线、规范收入分配等就成了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政府非税收入是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加强其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高校非税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部分, 因此, 高校作为非税收入的一个执收单位, 研究、探索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高校收入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非税收入作为政府收入分配体系的组成部分, 与税收互为补充, 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再分配形式, 是政府财源的重要来源, 在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高校非税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 行政事业性收费成了高校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 换言之, 这部分收入成为高校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基础。无论从高校加强自身经济建设的角度, 还是从理顺整个政府非税收入体系而言, 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都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发展变得愈发重要。

二、广西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实务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广西一直都很重视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2004年, 财政部颁布了财综[2004]53号文, 该文形成了政府非税收入纲领性文件。2007年广西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009年区财政厅等部门又就《条例》作了释义;2010年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这些文件都对广西的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 根据目前广西高校对非税收入执行情况调查, 以及笔者的工作实践, 发现高校非税收入的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欠缺, 高校非税收入在政策落实、非税收入界定、票据管理和核算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欠缺之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非税收入概念依然模糊, 有关指导文件上一些问题需进一步统一和细化, 使之更具指导性。

一是自提出非税收入的概念并执行以来, 因有关文件中非税收入的概念、范围欠具体, 各级财政部门在执行国家文件中也没有针对非税收入相关的一些概念进行具体的区分, 缺乏具体指导性。甚至, 同一概念在相关不同文件之间出现意思相左或难以区分的情况。例如, 作为高校非税收入主要构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解释, 我们很难在有关文件或释义中得到明确的区分, 这两种收费有的解释甚至是一样的, 在收费设定上都规定了其成本补偿性和有偿性, 其价格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审定或制定;只是在审批程序上有所不同。另外, 无论是国家还是地区非税收入文件中都这样规定:非税收入属于应税项目的应依法纳税, 并将税后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但不明确哪些是应税项目非税收入。因此, 长期以来, 高校非税收入实务界很容易产生模糊, 一线工作人员深感界定不明, 如应税、非税不清, 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不明等等, 给高校非税收入工作带来一些混乱。

二是非税收入范围虽有规定, 但是具体内容还不是很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 (或资源) 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除基金、罚没收入外, 各类收入所包含或包括的具体内容仍不详, 其中, 最为明显的是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收益三项内涵不清。比如, 关于国有资产 (资源) 有偿使用收入取得的规定:利用国有资产 (资源) 通过出租、转让和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这里的“其他方式”具体所指不清, 是自营呢?还是对外服务, 有待明确。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外, 其他各类非税收入项目没有明确规定认定部门、认定政策依据也不明确。

此外, 由于非税收入项目多、涉及范围广、缴费情况复杂, 部分非税收入收取额的计算技术性、专业性强, 因而存在各地政策不尽一致, 管理方式多样化的现象。

2. 高校收费监督多头管理, 缺乏统一的规范, 欠缺效率。

高校接受财政、物价、税务和教育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但各监督机构之间沟通不足, 缺乏统一的规范, 致使高校等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管理上可左可右、无所适从, 随意性较大, 最后导致效率欠缺。

现行高校收费实践中, 高校收费实行的是“双轨制”, 既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也有服务性收费。根据现行政策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划归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审批 (并报经人大批准通过) , 在收费项目、标准和资金管理上国家严格控制;服务性收费则由物价局单独审批。但两者之间并无严格的政策区分界限, 收费依据设定和标准制定上都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以培训费为例,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财[2006]2号) , 培训费为高校服务性收费, 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 报所在地省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但在《广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释义中, 培训费的归属却是事业性收费, 而在物价审批中又被列为服务性收费项目, 要求使用税务票据。这样只会导致应税收入、非税收入不清, 税收管理、非税收入管理不明的效率缺失的结果。收费多头管理和“双轨制”的存在, 很容易引起高校收费的混乱, 并会导致票据使用、收入核算不规范等问题的发生。比较典型的如一些服务性收费项目, 如高校信息网络管理部门的网络信息使用服务费、通信费的票据出现无票可开的现象, 财政票据不能用, 税务发票不给领的两难境地。

3. 部分执收单位、人员管理意识淡薄, 政策执行不到位、重算轻管。

部分高校政策落实滞后, 有些人员管理意识淡薄, 认为只要开出正式票据、收上来入了学校财务账, 进行合符财务制度的账务处理就行了, 不认真分析具体收入项目的性质、归属, 以及票据的正确使用, 只注意具体的数据核算, 忽略管理;部分单位、人员收费积极性不高, 导致应收的非税收入拖延、或收不上来, 或少收上来, 造成部分非税收入流失。一些高校在非税收入管理方面也没有一套有效的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 致使高校收费管理乱象难以杜绝。

4. 票据使用方面的问题。

目前, 就我区高校而言, 在票据使用上主要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存在票据使用缺位的现象。随着高校市场化发展的变化, 高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根据这种情况, 2006年国家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所颁布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的文件中规定, 高校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2010年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再一次明确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 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但却未明确使用何种票据。而该通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原则提供的服务, 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 如信息咨询等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收发票。与财政部要求相反的是, 税务部门对高校有些服务项目收入不予申领税务发票, 致使出现了无票可开的困境, 给高校事业的顺利开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二是票据使用欠规范、指导不足。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税务发票的使用上。以笔者所在的广西大学为例, 票据管理采用的模式是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向上级财政、税务部门申领、核销, 专人管理, 除银行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校财务部门批量处理外, 一般日常零星收费, 由各学院等校内部门代收, 开具有关手工票据。但由于各二层机构使用票据的人员多为兼职, 专业知识不足, 或者指导不足, 因此, 票据错开、作废、超期上缴、入账, 字迹模糊等情况都有发生。

三是执收单位票据使用模糊。由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与国有资产 (资源) 有偿使用收入项目界定不明致使票据使用不清。2010年财政部关于票据使用的文件中明确规定: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 而国有资产 (资源) 有偿使用收入则应当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就广西而言,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即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呈两难状。

5. 高校内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方面问题。

据了解, 目前, 一些高校内部尚无一套完整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从收费项目立项、申报、票据使用、执收、核算、上缴到监督管理尚无出台成文的管理办法, 缺少制度上的指导文件。因而, 高校内部存在收费项目拓展透明度不够, 指导欠缺, 执收、核算比较被动, 监管不足等现象。同时, 还存在信息化管理进程不足的情况。具体包括: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信息化不足;收费立项、申报、审批、监督管理信息化不足;非税收入执收和明细管理与核算信息化尚需不断完善以及校园网络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提高等等。

三、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对策

鉴于当前财政改革的需要和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为了妥善解决高校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加强和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1. 统一政府非税收入监管体系和规定, 是执收单位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减少混乱的根本保证。

价格、财政及税务等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管理、监督部门。这些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 对非税收入的内涵、性质、具体范围、收费项目、票据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和监管统一对接, 力戒监管缺失、推诿, 避免上级各有关管理部门各自为政、多头管理, 使执收单位产生混乱。

2. 细化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 提高非税收入实施的指导性。

制定一套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 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的概念、具体内容及范围, 概念上要明确, 性质上要确定, 明确规定各类收入的具体内涵、认定部门和认定政策依据。为此, 建议财政、税务、物价等监管部门加强沟通、统筹兼顾, 制定一个互相衔接和对应的具体办法, 统一指导执收单位顺利开展有关事业活动。

3. 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 优化高校非税收入工作的可操作性。

根据现行高校财务制度要求学校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统一管理, 统一核算,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因此, 学校收费工作相当繁杂、工作量大, 建议通过加强校银合作, 推广采用高校委托银行代收、学校统一开票核算、集中汇缴财政的收费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既优化和简化了高校非税收入执收及核算工作, 又实现了高校收费全额上缴财政, 符合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 纳入部门预算, 统筹安排, 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4. 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管理。

票据管理是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源头, 是高校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同时也是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加强票据管理有利于规范高校收费管理工作, 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从源头上规范高校收入行为。为此, 建议按照收入的性质, 严格划分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的使用范围, 非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票据, 应税收入统一使用税务发票。严把票据领、用、审核、核销关, 督促各高校建立健全内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制度,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有效遏制混用票据、超范围使用票据等违规行为。同时, 大力推进票据网络化管理, 跟踪每一张票据的使用情况, 逐步实现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网络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票据管理人员素质, 明确票据有关政策和适用范围, 加强与财税部门联系, 准确反映业务内容及收费项目的性质, 是依法领用正确票据和顺利开展业务的保证。例如, 上文中提到的网络管理使用服务和有关后勤服务业务, 可以列为科教文化等相关服务业, 应该领用服务业税务发票。

5. 加强高校内部非税收入管理的制度化建设, 完善高校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高校提供的服务也在不断拓展, 为了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管理, 高校内部很有必要建立一套从收费项目立项、申报、执收、核算、上缴到监督管理全过程, 适合高校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体制。同时, 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的建设也需不断扩大和深化。据调查, 目前一般高校在学宿费缴费明细记录以及账务核算方面, 实现了信息化管理, 但在管理上的应用还比较薄弱, 尚需不断完善和深化。建议建立一套高校收费项目信息库。具体就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层次、专业、部门、范围等分项进行信息化管理。建立票据管理信息库, 跟踪票据使用动态;不断完善非税收入明细化收费信息管理系统与核算系统。最终实现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信息化;收费项目立项、申报、批准和监督管理信息化;收费明细管理信息化;核算信息化。实现校银合作, 加强财政、银行、教务、学院等部门校园信息共享, 完善网络化建设, 不断提高高校非税收入执收效率和管理水平, 使高校非税收入步入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良性发展轨道。

6. 加强业务理论学习, 树立管理观, 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高校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随着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革, 收支两条线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给高校管理特别是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高校财务工作由于数字化、条条框框严格, 一部分人员甚至一些领导容易产生重核算、轻管理的思想, 工作缺乏前瞻性和系统性。因此, 要求高校财务工作人员必须开拓进取、积极更新业务知识和提高政策理论水平, 树立全局管理观, 统筹管理, 努力提高专业、理论水平和管理技能, 紧跟时代步伐和国家改革发展的要求, 不断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满足公共财政管理的需要。

摘要:近年来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财政管理改革, 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2001年的收支两条线制度, 部门预算管理、政府采购, 到2004年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的颁布和执行, 建立了一整套公共财政管理体系。随着各地政府财政部门对这一体系的推行, 高等学校也融入了改革发展的浪潮中。高校应对非税收入进行规范化管理, 理顺财政分配管理。

关键词: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实务,对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G].2004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G].2007年颁布

[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释义[G].2009年发布

[4].《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J/OL (]教财[2006]2号)

[5].武汉工交职业学院财务部课题组 (张洪祥, 何汉平, 熊彬, 吴洁, 胡德义) “高校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模式初探”[J].财政监督, 2006 (11)

3.非税收入自查报告 篇三

根据《XXX省财政厅关于对建设、环保部门和省属高校开展20XX年非税收入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X财监督〔20XX〕87号)及《XXX市财政局关于转发〈XXX省财政厅关于对建设、环保部门和省属高校开展20XX年非税收入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X市财监督〔20XX〕5号)文件精神,我局迅速行动,对我县建设、环保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情况专项检查进行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现自查阶段工作已结束,特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我局高度重视,迅速按照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XXX县财政局关于对建设、环保部门开展20XX年非税收入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X财发〔20XX〕209号),同时,召开了由环保、建设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明确了单位要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与当前“小金库”治理工作和当前的惩防体系建立紧密结合,严格按照政策制度要求,扎实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二、认真清理,全面自查

根据省市文件要求,我县纳入此次专项检查的部门是县建设、环保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涉及非税收入项目的单位,自20XX年6月15日开始,通过部门或单位认真细致的自查,其自查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X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自查的基本情况

20XX年X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系统涉及到的非税收入主要有配套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白蚁防治费和廉租房租金、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城市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检测费、其他收入以及罚没收入,全年共收入7,252,569.13元。其中:住建局配套费、其他收入及罚没收入3,404,959.53元;房管所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和白蚁防治费收入1,018,152.60元;房监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和城市房屋权证书工本费收入1,825,390.00元;检测所检测收入1,004,067.00元,已全部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二)XXX县环境保护局自查的基本情况

20XX年XXX县环境保护局系统涉及到的非税收入主要有排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其他收入以及罚没收入,全年共收入全年共收入1,974,541元。其中排污费1,542,661元;环境监测服务费99,700元;罚没收入332,180元。未及时上缴入库34,180元,其中环境监测服务费24,000元;罚没收入10,180元。

(三)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通过自查,发现单位在稽查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稽查监督岗位职责、票据管理岗位职责等制度不健全和完善,没有建立健全了票据购领、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年检、稽查制度,坚持专人、专帐、专库、专柜和票款分离管理制度,客观上造成了收入不及时入库而形成跨月跨年入库等违规现象。

4.中央非税收入收缴办法 篇四

中央单位教育收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教育收费(以下简称教育收费)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及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按规定执收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包括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中央党校收取的函授学院办学收费、研究生收费、短期培训进修费等。

第三条

财政部原则上为每个执收单位开设一个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该账户用于收缴教育收费,实行日终零余额管理。

第四条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后,除用于扣划缴款人银行卡缴款的银行账户需要保留的外,各执收单位开设的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并将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划入财政部为其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同时,应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驻执收单位所在地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第五条

教育收费收缴采取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方式。各执收单位教育收费具体收缴方式,由财政部按照方便缴款、满足管理需要、利于收缴信息匹配的原则,在对中央部门实施收入收缴改革的相关文件中确定。

第六条

直接缴库流程:执收单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三联在规定期限内到该单位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缴款,执收单位收到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还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确认缴款后,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加盖印章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

第七条

集中汇缴分为按日集中汇缴和按旬、按月集中汇缴。按日集中汇缴流程:执收单位使用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中央高校专用收费收据向缴款人收取款项后,每日将所收款项按收费项目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持第一至三联到开户行缴款。当日来不及上缴的,须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办理完缴款手续。

按旬、按月集中汇缴流程:执收单位使用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中央高校专用收费收据向缴款人收取款项后,按旬(即每月5日、15日、25日,节假日顺延)或按月(每月终了前5个工作日内)将所收款项根据收费项目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 书》,持第一至三联到开户行缴款。

执收单位应在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户行营业终了前,将当年集中汇缴的所有应缴款项扫数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八条

开户行收到款项后,应立即办理相关业务,将资金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九条

开户行应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将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自动汇划中央财政专户。

第十条

开户行按日向其代理的执收单位反馈教育收费收缴明细信息,并将明细收入信息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传送中央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央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负责核对资金和信息。中央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按规定向财政部和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反馈教育收费收缴信息。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应上缴中央财政的教育收费按规定及时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十二条

财政部与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中央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按规定定期对账。

第十三条

教育收费的资金拨付,由财政部根据部门预算、教育收费上缴财政专户情况和用款申请,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第十四条

5.学校非税收入自查报告 篇五

20xx年,财政共三次拨给我校贫困寄宿生补贴25200元,4月拨给48000元。为了杜绝“两免一补”资金发放过程中的弄虚作假及暗箱操作现象,让“两免一补”资金真正发放到贫困学生手中,学校领导小组就发放的对象,发放的人数金额、形式等做出了规定。制定《乐东中学家庭贫困学生补助发放规定》,采用学生申请、学校调查摸底、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对比,领导小组讨论确认等办法,确定补助对象,张榜公示,对张榜公示中反映的情况进行再认真调查核定。然后造册发放,学校共分四次将这部分“两免一补”资金及时发放到家庭贫困学生手中,平均每个学生获300元补助,让家庭困难学生上得起学,读得起书,让贫困学生和家长感受到党和国家政策的温暖,使财政支农惠农资金真正成为民心工程。

四、规范教育学杂费管理,把钱用到刀刃上

20xx年财政拨给我校教育学杂费(包括中央所拨经费)共456924元。这部分资金直接拨到学校财政专户。这部分资金怎样用,用在哪里,我们认为除用于保证正常教学经费外,还要用来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做到一年完善一些,逐年完善,把财政拨给的教育学杂费用于教学和学校发展最需要的地方。

我们主要用于如下几个方面:

1、学校办公经费;

2、教学用品购置;

3、教师学习培训费;

4、体育器材购置;

5、远程教育技术教室装修;

6、学校低压路线改造配套资金;

7、学校供水设施改造;

8、学生课桌椅购置;

9、校容校貌改造等,部分用于支付水电费。对每笔资金的使用,学校都召开领导会议进行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财政所拨的教育学杂费对乐东中学这样一个有64个班级4400多学生的学校本说是远远不够的,但由于我们规范管理,一分钱当作二分钱用,使这部分资金用到教学和学校发展最需要的地方,把钱用在刀刃上,大大改善了学校的办学条件,为师生员工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五、加大教研经费投入,建设一支高素质、强专业的教师队伍

学校十分重视教学教研和师资培师工作,在学校经费比较紧张情况下,学校都要拨出一定的经费,选派一批年青的有培养前途的教师到外地学习。20xx年6月选派20名教师到山东师范大学学习,又派高承杰老师赴上海跟班蹲点学习,接着又送黄菁老师参加全省英语骨干教师培训,学校每年都为教师订阅大量量教学资料供教师教学备课用,对一些研究性学习的重点课题,学校都从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

六、规范绩效工资的发放

6.浅析非税收入规范管理 篇六

一、非税收入的概念与范畴

非税收入是与税收相对应的概念, 是为了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体系需要, 用于代替我国已使用了数十年的“预算外资金”概念而产生的。2003年5月,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在国家正式文件中首次提出了非税收入的概念。按其定义,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 由各级政府,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利、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现行规定, 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 (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等, 即俗称的“七大类”收入。

二、非税收入与财政收入的关系

财政收入按照取得的形式划分, 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两部分, 其中税收收入占主导地位, 非税收入是重要补充。非税收入按预算管理方式不同, 分为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非税收入三大类。其中公共预算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 主要包括专项收入、除教育收费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事业单位国有资源 (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非税收入。由此可见, 非税收入和财政收入是在内容上相互交际的两个收入概念, 公共预算非税收入则是两者共有的组成部分。公共预算非税收入与税收同为财政收入的来源, 都是直接关系着财政收入实现的重要因素。

三、非税收入促进财政收入增长的因素

非税收入对财政收入增长的贡献作用, 首先取决于其自身的规模大小和变动趋势。近年来, 铜川市公共预算非税收入增长较快, 为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持。理清公共预算非税收入的增长因素, 有助于我们因势利导, 科学施政, 更好地发挥其促进财政增收的积极作用。

(一) 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体系是前提

2006年, 《陕西省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 为铜川市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全面加强征收管理提供了制度保证。目前, 市本级120个执收单位全面进行了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 实现了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规范化和全面动态监控管理的新模式。随着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 为进一步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也为非税收入的稳定增长创造了条件。

(二) 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关键

近几年, 我们加大了非税收入规范化、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日益提升, 其所有权归政府, 管理权在财政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实施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以来, 依托银行代收体系和非税管理信息系统, 实行“单位开票, 银行代收, 财政统管”的收缴管理模式, 收缴分离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得到贯彻落实。通过全面清理非税收入项目、严格立项审批和收费目录管理、取消执收单位过度性账户、加强非税票据的源头管理、强化收入征管稽查等措施, 将非税收入基本纳入了非税收缴体系管理, 规范了执收行为, 堵塞了管理漏洞, 从源头上遏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确保了各项收入应收尽收, 应缴尽缴, 为非税收入的稳定增长提供了保证。

(三) 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目前, 铜川市在非税收入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 如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让资产的实物管理和收缴管理中一些衔接还不够,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收缴管理制度函待完善, 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有待加强等, 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非税收入的实现水平。

四、关于全面提升非税收入规范管理的建议

(一) 推进非税收入管理法规制度建设, 健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

适应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需要, 立足制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进一步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同时, 要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票据管理、资金管理等相关配套办法,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等专项征管制度, 形成一套完备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 为非税收入规范运行提供有力的保障。按照统一规范, 运行高效, 监督有力的原则, 健全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为主体, 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收缴方式和就地缴库收缴方式为补充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完善各种收缴方式的非税收入项目作出规定, 其他非税收入全部通过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完善各种收缴方式下的收入信息反馈机制, 确保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收入信息, 有效加强收缴动态管理。

(二) 全面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规定, 突出重点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严格依据非税收入管理的政策规定, 结合执收单位收入项目的具体情况, 科学编制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预算, 确保非税收入预算真实、准确、完整, 强化非税的预算约束力。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 全面掌握存量资产使用情况, 对资产的出租出让和处置, 实现报批制度, 实现收缴工作与资产管理的紧密衔接, 切实增强资产出租处置收入的管理力度。

(三) 创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模式, 提升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水平

探索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征收的新模式, 把各执收单位分散征收为财政部门统一直接征收, 将征收环节完全置于财政监管之下, 彻底杜绝违规减免造成的收入流失, 并能提高征收效率, 降低征收成本。优化非税收入征缴业务流程, 逐步形成以集中征收的管理模式, 充分利用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 加强非税收入收缴和票据管理的日常监督和动态监管, 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

摘要:非税收入作为政府公共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资金来源, 在财政收入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各级政府部门对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践探索, 取得了一些成效。

7.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 *区*财政局是负责牵头组织本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区非税收入收缴政策的制定,负责设立和管理本区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负责对本区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和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代理银行是指经资格认定后代理*区*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与*区*财政局签订的服务协议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 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区财政。

第六条 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缴款人有权向有关管理机关和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具体分为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直接解缴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本区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多笔所收款项按日汇总开具《*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对每一笔所收款项当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日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本区财政专户。

第八条 按本办法收缴的纳入本区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由*区*财政局开具《缴款书》,定期将这部分非税收入缴入本级国库。第二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九条 *区*财政专户是*区*财政局在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本级非税收入资金活动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代理银行按财政局要求,对执收单位收入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和进行网络信息传输。

第十一条 财政局与代理银行签订服务协议。第三章 收入收缴管理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和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使用*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第十三条 代收网点按规定将缴款人在缴款时所持的《*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相关信息录入非税收入收缴银行临柜系统,并在当日营业终了后负责将每日代收的资金及时划转本区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缴款人缴款后,执收单位凭银行受理盖章后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据以登记收入台账,*区*财政局凭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报送的非税收入日报表,对所属执收单位的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专户银行与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与执收单位、执收单位与财政局要定期核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第二节 直接解缴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实行直接解缴的,由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就近到财政专户银行的代收网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本级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只用于向财政专户缴款。《*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联,由银行代收网点收款签章后退执收单位记账;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试点期间可暂作相关记账凭证的附件);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存根留存。

第十八条 缴款人缴款时,持《*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至第三联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银行代收网点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确认后在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 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采用转账方式缴款。采用转帐方式缴款的,代收网点待收妥资金后,按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城市的,缴款人可以在各代理银行的疆内各代收网点将资金缴入财政专户。

第三节 集中汇缴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由执收单位使用《*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使用《*区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向缴款人收取款项。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使用专用收据的,每日应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填写《*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使用《*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向缴款人收取款项的,由执收单位将当日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非税收入当日汇总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财政专户,月末应将所收款项缴清。

对收缴(款)时间相对集中、当日现金收取量较大的执收单位,银行代收网点应提供便利、加强服务,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节 收入退付及更正

第二十三条 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后,需要办理退付的,必须在规定的退付项目范围内,经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付:(一)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二)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三)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四)改变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付的;(五)经财政厅核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第二十四条 非税收入退付分为从财政专户退付和从国库退库两种。第二十五条 己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的退付,由*区*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退付书》,通过财政专户按原归集渠道退还缴款人,代理银行不得擅自办理收入退付。

第二十六条 已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的退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由*区*财政局开具《收入退还书》,将相应的收入退还到原缴款单位。

第二十七条 非税收入的退付,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基本内容包括原缴款单位名称、主管部门、征收机关、原缴款书日期、编号、预算科目、缴款金额、申请退付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退付金额等),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退付书》或《收入退还书》,交代理银行或国库办理退付。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作退付记录,执收单位下载退付信息。

第二十八条 非税收入的退付,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不支付现金。

第二十九条 各执收单位、代理银行及其网点、*区*财政局在办理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时,都应认真办理,事后发现的个别错误及其它需要更正事项,使用《更正通知书》,按下列办法办理更正:

1、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前,按照“谁出错,谁申请”原则,提出申请送*区*财政局更正。

2、*区*财政局在办理入库时出现了差错,由财政局负责更正;

3、代理银行在编制收入日报表中发生错误,由代理银行填制更正通知书,并进行更正。更正错误均应及时办理,并在发现错误的当月办理更正,不再变更以前月份的账表。对于对账中发现的差错,应在年终整理期内办理更正,逾期不得办理更正。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是*区*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以及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财政票据由各执收单位向*区*财政局领购,并实行票据领购登记制度。

执收单位首次领购票据时,应当向财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批准收取的非税收入的有关文件复印件,经财政局审核后,发给《票据领购记录簿》;再次领购票据时应出示《票据领购记录簿》,经财政局审核后,方可继续领购。

第三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票据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应建立票据台账进行登记,并定期向财政局报送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错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丢失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报*区*财政局。收入票据丢失的,按规定要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对于个别使用量特别大的票据,经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三十四条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领用单位应认真清理,确保票据开出金额与财务入账额一致,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按规定销毁。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局在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将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的变动情况以适当方式通知财政专户银行。

(二)协调与财政专户银行、执收单位间的有关业务关系和账务核对工作。

(三)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及银行代收网点执行代理协议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其他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非税收入,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二)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杜绝违反规定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三)监督检查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四)收款时必须向缴款人开具缴款财政票据。

(五)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三十七条 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执收单位在收款时不出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的;

(三)自行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四)滞留、截留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上缴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六)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七)违反规定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前款第(一)项行为所取得的款项,限期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伪造或者擅自印制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区*财政局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区*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四)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五)违反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8.丰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政府非税收入分配关系,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分配秩序,健全公共财政职能,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江苏省政府批转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的精神,按照《市政府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06]102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不包括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经过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赢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五条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车经营权、公共交通路线经营权及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或凭借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拍卖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和特许经营权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或依托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第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第八条 彩票公益金是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第九条 罚没收入是指国家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按规定收取上缴国库的罚款收入、没收物品的变价收入和各种赔偿收入。

第十条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赞助)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赞助)货币收入。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第十二条 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息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十三条 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资金)实行票款分离管理模式,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纳入综合财政预算,根据政府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资金规定用途,统筹安排支出项目,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管理模式,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统筹。

第十五条 依法推行国有资源使用权的招标、拍卖,逐步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防止收入流失,确保应收尽收,收入要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防止收入流失,确保应收尽收,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通过依法推行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社会招标和公开拍卖,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经营,盘活城市现有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招标、拍卖收入要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完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收管理方式,防止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流失,确保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要按结息期直接划转到财政专户上。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取得其他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政府税收和非税收入,全面反映财政性资金的收支,增强财政性资金收支使用的透明度。

第二十一条 除按规定不得编制或确实无法编制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的项目外,预算单位都必须根据要求,在综合考虑预算政府非税收入增减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编制政府非税收入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在填报预算政府非税收入预算时,须将编制计划的依据、测算口径等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县财政部门审查。对于新增收入项目,要予以单独地详细说明。

第二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预算一经下达,除非因国家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可按程序调整外,一般不予调减。各预算单位要努力挖掘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潜力,大力组织征收,以确保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的完成。

第二十四条 本着收入预算分编、支出预算合编的原则,按照综合预算、零基预算的要求,分别编制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落实到实有人数,具体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采取定额定员编制方法,即人员经费按照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编制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及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各单项定额标准进行测算、编制,公用经费根据财力状况、定员定额标准和部门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即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项目计划和可行性报告,结合当年政府重点项目安排和财力状况,经县政府批准,择优确定项目。凡属政府采购品目的,要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五条 单位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即成为资金安排的依据,除非因国家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可按程序调整外,一般不予追加。因政府非税收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确需追加支出的,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在用政府非税收入安排预算单位支出预算时,要优先安排成本性支出和规定用途的支出,超过部分可统筹用于解决社会保障等政府重点支出。

第二十七条 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政府非税收入经县政府批准可用于弥补预算资金经费的缺口。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由省级(含省级)以上部门审批,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越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第二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都必须有合法依据,不得擅自增加征收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禁止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变相征收政府性基金,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不得将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更不得将其转到下属单位或学会、协会继续收取。

第三十条 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所拥有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都必须及时足额地征收,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须报省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政府性基金的减免须报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其他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确需缓征、减征和免征的,要由缴纳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县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要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县财政专户,对国家规定必须纳入预算内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原则上先要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再由财政专户上解国库,纳入预算内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严格遵循“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要求,实行“票款分离”制度。县财政部门在代收银行设立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各预算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仅开具缴款通知书,由缴纳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直接到代收银行缴纳。

第三十三条 因地处偏远、收费零散、收费行为与收费服务同时发生等客观上的原因暂时不具备条件或切实难以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项目,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直接收取,但必须在两天之内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三十四条 未经县财政部门审查、中国人民银行丰县支行审批,各预算单位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收入过渡账户或其他各种名义的账户,严禁将政府非税收入存入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上。

第三十五条 代收银行要严格账户开设,规范账户管理,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不得延解、占压政府非税收入。第三十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有法定部门或单位征收,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要将委托征收协议报送县财政部门备案。委托单位必须加强对受托单位的日常监管,并依法承担该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进行依法征收,不得转委托。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挤占、截留、挪用、隐匿、转移、私分或变相私分政府非税收入,严禁坐收坐支。

第三十八条 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严格界定政府非税收入和往来款项的界限,严禁将政府非税收入以往来款项的名义缴存财政专户,否则将视同截留财政收入。

第三十九条 对确属误征、多征的政府非税收入,由缴纳义务人书面说明原因,提出退款申请,在预算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退还。

第四十条 属于与上级单位或部门间的款项解缴,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财政专户及时划解、结算到上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上或收款单位,上解款项的按比例返还也必须通过县财政专户进行。严禁所有的单位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名义将款项直接上缴上级单位或部门,所有的单位不得自行接受上解款项的返还。

第四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凡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其比例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的执行;凡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其比例按照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未有经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或省财政厅批准,各单位或部门不得向其上级单位或部门上缴政府非税收入,更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

第四十二条 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单位或部门间的经济往来款项,须通过县财政专户在单位或部门间进行划转;预算单位与县行政区域范围外单位或部门发生的待结算往来款项时,应通过县财政专户进行。

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所收取的各种暂存或应付性质的款项(包括集资、股金等)应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接受监督管理,以防范资金风险,否则视同坐收坐支。单位使用时,由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四十四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企业性质的单位,除非在形式上、实质上均独立于预算单位外,其所收取的款项要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县物价部门定期编制并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采取适当措施,督促执收单位贯彻执行。

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要在醒目位置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名称、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依据、收缴程序、项目代码等,采取措施不断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杜绝收取人情费、关系费。未经公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视为乱收费。

第四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改革传统的票据管理方式,积极创造条件,全面推行电脑打印票据。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严格按票据用途规范使用。要将票据发放和使用管理与“收费许可证”相结合,与健全财务制度相结合,通过健全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促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十八条 预算单位要根据年初支出预算安排,制定分月用款计划,按程序办理款项的申拨。

第四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要按月拨付预算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政府非税收入中的成本性支出和具有规定用途的支出要按收入进度和支出所占比例优先进行拨付。

第五十条 预算单位要按年初支出预算安排使用预算资金,不得将政府非税收入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或者其他超标准支出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大对预算单位日常支出的监管,对大额支出、专项支出进行跟踪管理。

第五十二条 属于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内的支出,从其规定。第五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稽查机制,实现稽查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及时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第五十四条 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物价部门和金融单位要密切配合县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共同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要探讨建立起协同办案机制。

第五十五条 预算单位必须接受县财政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挠、拒绝、拖延。

(一)县财政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物价部门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视情况需要,经县财政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同时还可持查询存款通知书,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并对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负有保密义务。

(二)县财政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物价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财政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三)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县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四)县财政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物价部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调查、检查后,应当出具调查、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做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履行本机关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加以利用。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县财政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物价部门要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同时按查实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以奖励。

第五十七条 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年检制度。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检一次,并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的考核奖惩机制,区分政府非税收入的不同性质和类别,相应采取不同的考核政策。

第五十九条 非因政策性减收和不可抗力的原因完不成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的,要向县政府书面说明原因,拿出下一步的整改措施,并由县财政部门相应核减该单位的当年支出预算。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县财政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物价部门和金融单位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等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因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方面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以往发文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规定,自本意见实施之日 起停止执行。

9.非税收入管理之我见 篇九

一、正确认识非税收入及管理现状

非税收入相对于税收收入而言, 是指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行业主管部门 (团体) 、依法代行政府行政职能的受委托机构, 在履行和代行政府职能过程中,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国有资产 (资源) 所有权或政府信誉, 所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产 (资源) 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及其他税收以外的用于特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是通过不同于税收形式所取得的财政收入。资金的所有权归国家, 调控权归政府, 管理权在财政, 执收单位仅是履行代为政府收取的职能。

200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 (国办发[2001]93号) 提出对国家5个主要执法部门的全部预算外收入全额缴入国库, 纳入预算管理。至此, 我国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形成了统一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上缴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使用;政府各部门自行管理等三种管理模式。这三种非税收入管理模式并存的格局是根据预算外收入不同的类型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的管理办法, 对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监督管理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 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 过去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固有的许多问题日益凸显, 主要表现在:一是混乱。同一非税收入在不同部门有不同的管理方式;二是不公平。由于管理方式的不同, 各部门得到的经济利益有所差异, 导致收支挂钩, 一些部门和单位在利益机制的驱使下, 扩大行使收费权限;三是监督管理不到位。由于多种管理方式并存, 规范统一的非税收入信息管理系统难以建立, 而且相当部分的非税收入游离于财政监督管理之外, 使得财政部门对这部分财政资金监管不到位;四是落实难度大。三种管理模式并存模糊了各级政府对非税收入的认识, 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多元化和管理模式多样化以及监管不力问题未能得到彻底解决, 使得这些管理模式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困难很大。

单位:万元

注:数据来源于敦煌市财政局总决算报表和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表

二、敦煌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 敦煌市非税收入规模分析

通过对上表的分析, 发现这样几个特点:一是非税收入的规模逐年上升;二是非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 均在40%以上, 其中2006年其规模已超过了地方财政收入, 表明政府非税收入已经成为地方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 政府越来越依赖于非税收入;三是非税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趋势基本相同, 但远比地方税收收入增长幅度快, 表明这一时期政府的职能范围及其履行职能的方式改革全面走向深入, 非税收入成为政府履行各项职能的保障, 因而其规模相应扩大;四是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力度不断加大, 且逐步规范, 但纳入预算管理的规模仍然有限, 而且规范管理的任务还很艰巨。

(二) 敦煌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 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 在将非税收入管理与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相结合,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同时, 由于非税收入管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和公共财政框架逐步构建的过程中, 在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基础上形成、演变和发展起来的, 受人们认识水平、实践经验和管理手段等因素制约, 目前敦煌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管理范围不明确。

从敦煌市的实际情况来看, 管理范围基本上还延续着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 仅局限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罚没收入等方面。如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方面,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 (出让、转让) 收入, 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没有明确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与当前管理实际和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第二, 管理机制不健全。

一是非税收入管理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1996年以来, 随着预算外资金管理形势发展、变化, 敦煌市于2000年成立了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 专司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事务。对加强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并承担着部分非税收入管理职能。但随着近年来地方机构改革的实施和财政体制改革的变化, 敦煌市继续保留着原有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局, 部分非税收入管理职能分解到各相关股室。由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执法主体不明确, 使得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形成多头管理格局, 不仅肢解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职能, 分散了征管力量, 造成管理脱节, 收入流失, 分配失控, 监督失灵, 同时, 也大大增加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成本, 降低了管理效率。二是尚未建立科学、规范、完善的非税收入收支管理运行机制。在非税收入征收政策制定、财务管理、预算编制与执行、会计核算、监督检查等方面, 存在职责交叉不清, 管理政策不明, 没有形成一套合理的征收管理机制、科学的支出运行机制和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三, 管理制度不完善。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国务院曾经出台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供了制度保证。但是, 随着非税收入的发展和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 该《决定》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要求。敦煌市的非税收入也依然沿用《敦煌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使得敦煌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由于从预算外资金管理到非税收入管理不仅仅是简单的概念置换, 而是公共财政改革过程中的一次质的飞跃, 无论在概念、范围, 还是管理形式、方法、手段等方面均赋予了新的内涵, 实现了新的突破。显然, 现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非税收入管理要求, 急需制度上予以完善。

第四, 管理效果不理想。

乱收费现象还没有完全杜绝, 一些部门擅自出台收费项目、违规使用票据以及随意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等不规范行为屡有发生。收入脱离财政监管、体外循环问题依然存在, 支出缺乏严格管理, 挤占、挪用、坐支现象没有彻底纠正, 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反映比较突出。部门预算中“两张皮”问题尚未根本解决, “收支脱钩”也未真正落实。

三、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具体路径

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创新, 就是要按照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要求, 打破原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老框框”, 明确政府非税收入范围, 深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 强化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健全非税收入运行机制, 打造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平台, 加快非税收入法规制度建设, 初步建立起公共财政下的非税收入管理新体制, 实现非税收入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和谐、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体来讲:

(一) 重塑非税收入管理主体

即成立专门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 承担起非税收入征管职责。为全面推进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改革, 应成立新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 并对其性质及权责作出统一规定, 切实增强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权威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正确处理好与其他执收部门的关系, 要积极创造条件, 逐步将征管权限收归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所有, 确保非税收入实现统一征收、依法征收, 提高征收效率。同时, 也要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增强征管主体与受托代征单位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二) 加快法规制度建设

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需要, 对现行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清理、修正和补充, 以形成包括立项制度、审批制度、征收制度、预算制度、执行制度、监督制度等在内的较为完备的非税收入管理法规制度体系, 出台《敦煌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三) 加快信息化建设

按照“金财工程”建设的统一要求,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内容, 兼顾与其他财政业务管理系统相衔接, 以“金财工程”收入管理系统为依托, 设计开发出以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子系统为核心, 以银行代收子系统为前台, 以票据管理子系统、会计核算子系统、单位执收台账子系统、单位对账查询子系统为辅助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为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透明、运转高效提供技术支撑。

(四) 改革票据管理

目前,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种类达37种之多, 改革票据使用种类和使用办法, 建立起以票证合一的“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为主体、专用票据为辅助的新型财政非税收入票据体系, 充分发挥票据的源头控管作用, 实现“以票管收、以票促收”, 督促单位依法收取。实行票据使用与执收项目相结合、票据发放与专户管理相结合、票据管理与稽查相结合, 严格票据核销制度, 严把票据核销关。切实做到“收缴分离、罚缴分离、收支分离”。

(五) 积极探索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体制

按照“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原则, 完善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体系, 制定非税收入分期分批纳入预算管理计划, 逐步扩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范围, 探索改进非税收入预算编制办法, 细化非税收入预算收支项目, 强化非税收入部门预算, 完善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逐步实现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统一预算编制、统一预算安排、统一预算执行, 提高非税收入使用效益。

(六) 健全运作体系

一是健全项目体系。对现行所有的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清理整顿, 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项目, 对依法存在的非税收入项目重新登记, 对各部门、各单位需要继续执行的执收项目重新审批, 并重新核定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和明确执收单位, 造册公布。进一步规范税收与非税收入的关系, 构建起以税收收入为主、必要的非税收入为辅的公共财政收入体系;二是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在非税收入征管主体确定以后, 要根据非税收入从立项到监督管理的各个流程, 重新界定中央与地方、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非税收入征管机构与财政部门各内设机构的管理权责, 形成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组织管理体系;三是健全监督检查体系。建立健全严格规范、高效运作的融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为一体, 经常性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 严厉查处乱收乱罚行为, 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征收、依法管理。

摘要:非税收入管理是在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基础上形成、演变和发展起来的, 受人们认识水平、实践经验和管理手段等因素制约, 非税收入管理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为实现非税收入“国家所有, 政府调控, 财政管理”的目标, 确保非税收入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 必须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树立非税收入新观念, 淡化预算外资金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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