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2024-10-20

住建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9篇)

1.住建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篇一

住建部:扬尘治理费列入工程造价,造价、施工必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从2017年起,在全国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

建设单位负总责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施工单位: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

施工场地

1、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2、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

3、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覆盖、固化或绿化等。

4、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施工废弃物

1、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2、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3、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4、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5、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物料

1、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

2、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

3、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其他措施

1、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2、市政道路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3、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长效机制接下来还将建立施工扬尘监管的长效机制,通过数字城管、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受理施工扬尘方面的群众举报。还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预案,制定不同预警级别的相应扬尘控制措施,编制工地停工清单。文件原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办督函[2017]16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建设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根据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决定开展为期1年的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现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7年3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我部决定2017年在全国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施工扬尘治理),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施工扬尘治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建筑物拆除工地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主要工作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一)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主要责任落实情况。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3.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1.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2.施工废弃物。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3.施工物料。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三)监督其他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1.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2.市政道路施工。当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3.空置建设用地。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4月10日前)。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建设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要根据实际,对本地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市、县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各类建筑工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各类建筑工地项目清单(见附件2)、台账(见附件3),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二)实施阶段(4月11日至11月30日)。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全面开展施工扬尘治理,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并于每月底前向我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1)。我部将抽取重点地区进行实地督查,督促地方完善治理措施,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全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要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并及时向我部报送。在此基础上,我部将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站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施工扬尘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统筹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管执法。要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畅通举报渠道,通过数字城管、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受理施工扬尘方面的群众举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企业,严肃查处,并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对工作落实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预案,制定不同预警级别的相应扬尘控制措施,编制工地停工清单,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应对预案,并进行督导检查。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逐步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将施工扬尘治理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继续巩固治理成果。

(五)开展宣传工作。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施工扬尘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施工扬尘治理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附件:1.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2.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清单表3.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台账表CAD快速看图kuaikan8高效,是创造更多人生价值的唯一法宝 更多干货、技巧,创造高效人生

2.住建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篇二

《通知》指出, 此次专项检查以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为内容, 主要是:1、建筑节能。检查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情况。建筑节能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包括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推进情况, 以及地方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制定实施情况;“十二五”时期,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示范项目验收情况;2015年度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建议书的工程整改情况。2、绿色建筑。重点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3]1号) 明确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包括各地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落实情况, 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推进情况, 绿色建筑标准、技术、材料及产业等相关能力建设情况, 以及地方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制定实施情况等。3、绿色建材。重点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科[2014]75号) 印发以来各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开展情况, 包括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评价机构备案情况、本地一、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情况等。4、装配式建筑。重点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71号) 印发以来各地推进情况, 包括政策措施出台情况、标准规范编制情况、项目推进情况等。

《通知》强调, 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检查组提出整改措施, 并跟踪督导。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工程项目, 住建部将下发执法文书, 限期整改。2、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推广情况检查结果, 将作为国家节能考核、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的依据。3、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工作, 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 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3.住建部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不具有操作性)

第七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

第八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4.住建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篇四

建市设函[2009]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更好地促进工程勘察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司组织完成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修订工作。现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9年12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征求意见稿)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工程勘察行业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总 则

(一)本标准包括工程勘察相应的专业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二)工程勘察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专业。其中,岩土工程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岩土工程咨询,岩土工程治理。

(三)工程勘察资质分为三个类别:

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工程勘察资质。

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其中,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岩土工程咨询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3、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包括:工程钻探、凿井和岩土工程治理。

(四)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工程性质和实际需要,岩土工程咨询专业资质只设甲级,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五)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其中技术条件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

1、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资格进行考核。

2、对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所学专业、技术职称,依据附件1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并提供业绩证明,工程勘察主导专业见附件1.(六)申请两个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附件1中相应专业的专业设置或注册人员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七)具有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三类(分项)专业资质中任一项甲级资质,即可获得岩土工程咨询专业资质,可承担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岩土工程咨询业务。

(八)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九)本标准中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二、标 准

(一)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1-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

(3)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和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两个专业甲级资质中任意一项。

(4)企业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的工程勘察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岩土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5项、岩土工程设计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水文地质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5项(或工程测量甲级项目不少于5项),且质量合格。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类型的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

(4)获得过不少于2项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4项省部级(行业)优秀工程勘察奖、科技进步奖。

(5)主编过1项或参编过2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或工程勘察)技术规程、规范;或者主编过2项或参编过3项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或工程勘察)定额、手册等。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企业拥有完善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企业具有数字化成图的能力。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主要固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3)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1、甲级

1-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的工程勘察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岩土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3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5项、岩土工程设计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4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4项,且质量合格。

岩土工程(分项)资质、水文地质勘察资质、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完成过所申请工程勘察专业类型甲级项目不少于3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5项,且质量合格。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每个主导专业至少有1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企业拥有完善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企业具有数字化成图的能力。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

(3)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2-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与工程勘察项目相应的能满足要求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3、丙级

3-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3-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工程勘察专业丙级资质标准中“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的项目不少于2项。

3-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与工程勘察项目相应的能满足要求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1、工程钻探

1-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1-2技术条件

(1)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或技师职称。

(2)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描述员、测量员、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2人。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钻机不少于5台(标准贯入、动力触探设备相应配套);有固定工作场所。

(2)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2、凿井

2-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以上职称。

(2)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电焊工、电工、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3人。

2-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钻机不少于5台、抽水试验设备不少于2套(空压机、深井泵等);有固定工作场所。

(2)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3、岩土工程治理

3-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技术条件

(1)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以上职称。

(2)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电焊工、电工、测量员、安全员、质检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25人。

3-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不少于10台套;有固定工作场所。

(2)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甲、乙级规模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业务(海洋工程勘察除外)。

(二)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勘察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乙级及以下规模的工程勘察业务。

3、丙级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丙级规模的工程勘察业务。

(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钻探、凿井、岩土工程治理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四、附 则

(一)本标准中“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是指企业中对工程勘察业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二)本标准中对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其它考核要求: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勘察实践10年以上;表中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从其规定。

(三)海洋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另行制定。

(四)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五)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附件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数量配备表

5.住建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篇五

价规则

政策法规

近日,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印发了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就加强和完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提出了五点措施: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工程计价规则。

(二)完善工程建设全过程计价依据体系。

(三)落实“放管服”要求完善规章制度。

(四)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信用体系建设。

(五)推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走出去。

原文如下: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标综函[2018]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协会、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8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安排好今年的标准定额工作。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8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8年1月22日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8年工作要点

2018年,标准定额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继续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和计价依据体系,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业监管,强化标准实施指导监督,大力推动中国工程标准国际化,加强人员队伍建设,为新时代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一、持续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建设国际化的中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

(一)建立“结果控制”的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明确工程建设技术底线。一是提高工程建设规范系统性。以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分散的强制性条文。二是适应事中事后监管需求。以工程项目整体为对象,明确目标、性能控制要求,突出“结果控制”。三是提升工程建设规范刚性约束。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和技术法规要求,将工程建设规范逐步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度融合,提升工程建设规范法规效力。

(二)改革“方法支撑”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调整工程标准供给结构。一是逐步精简整合政府标准,并鼓励社会团体积极将政府现行推荐性标准经完善提高后制定为团体标准。二是放开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标准的资格,推动社会团体和企业成为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供给主体。三是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不设行政许可,不需行政备案。

(三)建立合规性判定制度,适应创新技术实现工程应用。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工程项目采用工程建设规范之外创新性技术措施且无相应标准的,需采用合规性判定进行确定。二是明确责任主体。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项目采用合规性判定的主体责任,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创新。三是明确监管模式。政府由事前技术审批,转为程序性审查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完善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工程建设标准

(一)持续加强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围绕提升住宅品质,提高城市承载力、宜居性和包容度,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城乡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制定高水平高质量标准,切实增强人民获得感。

(二)结合绿色发展、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等重点工作,抓重点实现领先者标准,尽快复制。一是提高对重大公共事件的响应能力,结合重大自然灾害和质量安全事故结论中涉及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及时修订相应工程建设标准。二是创建一批推荐性“领先者”标准,实现快速复制推广。制定以近零能耗建筑标准为代表的高水平建筑节能标准,分区复制推广;在重点工作领域,对执行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中国标准的工程项目,开展宣传和激励,推动实现快速复制。三是开展住房城乡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围绕绿色发展、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美丽乡村建设等方面,开展相关指标体系研究,引导城乡高水平建设和管理。

(三)提高建筑标准,推进绿色发展。一是进一步以绿色发展理念指导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工作。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制修订中,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科学确立建设规模、面积指标。二是围绕提高建筑品质和绿色发展水平,针对门窗、防水、装饰装修等重点标准,研究相关措施,精准发力。三是指导各地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做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并推动地方加强协作和交流,共同制定区域标准和共享标准。

三、加强和完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工程计价规则。一是完善建设工程造价费用项目构成,适应建设项目造价控制和工程总承包需要。二是完善工程量清单格式、项目组成、费用构成、编制方法,统一全国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计价规则。三是统一消耗量定额编制规则,工程造价综合指标指数和人工、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标准,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建设市场。

(二)完善工程建设全过程计价依据体系。一是以服务工程建设全过程为目标,完善工程前期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以及使用维护定额等计价依据。二是建立适应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计价规范,修订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三是编制满足城乡建设管理需要的综合性建设经济指标,为政府宏观调控和合理配置资源提供依据。

(三)落实“放管服”要求完善规章制度。按照国务院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修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四)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开展工程造价信息大数据监测,制定工程造价信息公共服务清单,对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进行监测分析、预测预警,为宏观决策、行业监管、防范风险提供依据。

(五)推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走出去。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为契机,继续推动造价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双边合作,鼓励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化水平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打造中国工程造价咨询品牌。

四、大力推进中国工程标准国际化

(一)组织开展中国工程标准国际化调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相关单位,开展工程标准服务“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和城乡规划建设工程标准应用情况调研,了解现状、问题、各方需求等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国别情况分类汇总报告、相关政策建议等。

(二)加快中外工程标准比对研究。组织开展对部分发达国家的工程建设管理法规及标准体系研究,组织编制中外工程标准比对研究行动方案,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提高中国工程标准水平和国际化水平。

(三)推动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经验宣传、交流,增强我国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我国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和广泛性。加大中国工程标准宣传推广力度,发布中国工程标准使用指南,增强中国工程标准的社会影响力。

(四)加强与“一带一路”倡议参与国家的双边或多边工程标准交流合作。选择中国承建工程较多、推广应用中国工程标准基础较好的部分国家,争取与其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或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建立联系与交流合作渠道,促进标准软联通。选择具备条件的我国优势领域、优势技术和特色工程,开展“一带一路”工程标准融合试点工作,推动中国工程标准与试点工程所在国家共建、共享。

五、强化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提升标准权威

(一)改革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机制。一是试点开展重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调查,为探索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估制度奠定基础。二是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法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开展调研,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相关法规制度的修改完善。

(二)推进养老服务和无障碍设施建设。一是成立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化委员会,协调设施、信息和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增强标准体系的系统性、协同性。二是组织开展“十三五”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对323个创建无障碍环境建设市县进行“回头看”,进一步提升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三是推进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总结试点经验并进一步宣传推广。四是持续加大宣传力度,让无障碍专业知识进课堂、进考场、进现场。

(三)推进产品质量认证工作。一是不断完善认证手段,开展房屋建筑认证信息追溯机制初步研究,指导建立房屋建筑认证信息追溯平台。二是推进装配式建筑认证认可试点,探索加强和改善工厂、市场、施工现场关键点、关键环节监督控制,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和建筑环境品质、改善人民居住环境。

六、加强人员队伍和作风建设

(一)从严治党。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大力弘扬艰苦朴素优良传统。

(二)加强学习。进一步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继续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升工作服务水平。

(三)转变作风。加强基层工作调研,务实求真,了解和掌握各地、各行业标准化和造价管理动态,研究分析存在问题,采取措施促进工作发展。

6.景区上市-住建部规定 篇六

建办城函[2007]291号

颁布时间:2007-5-10发文单位: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工作,我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全面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7]207号)要求,我部将于今年5月下旬至7月下旬组织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进行验收考核,验收考核将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通过验收考核,督促各风景名胜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将《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具体考核验收时间将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日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及说明

根据建设部2007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工作的安排和要求,为了明确综合整治工作的各项考核标准,为综合整治工作的验收考核提供依据,特制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

一、《验收标准》的基本框架和主要考核内容

1、《验收标准》分为六个方面:

(一)机构设置管理职能;

(二)总体规划编制实施;

(三)违规违章建设查处;

(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五)标志标牌规范设置;

(六)管理规章制度建设。

2、考核要点内容为 17项。

二、考核办法及分值

1、《验收标准》设定的考核满分为100分。

2、通过考核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分类排序,考核结果分出三个档次:

(一)合格;

(二)基本合格;

(三)不合格。

3、考核办法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文档、实地考察、材料审核。

三、考核程序说明

1、凡《验收标准》中考核项注明“※”为验收不合格;注明“*”的结论不得定为合格。

2、建设部城建司负责对《验收标准》的说明和解释。

标准内容 考 核 要 点 考核分值 考核方式 考 核 细 则 备 注 得分

一、机构设置管理职能

1、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赋予相应的职能,设置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责,对风景名胜区实行有效的管理。6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1、内部管理机构健全(4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资源保护、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四部门缺一项扣 1分。

2、在总体规划范围内依法实施有效管理(2 分)。

3、管理机构职能不到位、未能做到有效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的:“*” ※没有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为不合格。

2、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均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服从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和管理。6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区内设有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6分)。没有达标扣6分,部分达标扣3分。

3、不得将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划、监督职能以及门票出售职能交给或变相交由企业管理;无政企不分或以企代政问题。6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严格遵守该项有关法规(6 分)。将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划、监督职能以及门票出售职能交给或变相交由企业管理;每一项扣3分。超过两项为验收不合格。※将行政管理、规划、监督职能以及门票出售管理职能交由企业行使的,为不合格。

二、总体规划编制实施

4、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编制和实施经政府审批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6 材料审核、查阅文档

1、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上报省级政府审查(4分)。尚未完成总体规划编制上报工作的:“*”

2、编制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划实施(2 分)。没有编制扣去相应分。※没有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为不合格。

5、在风景名胜区划定核心保护区范围,并对核心保护区范围勘界立桩。6 材料审核、实地考察

1、划定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范围(4分);没有划定核心景区范围的:“*”

2、对风景名胜区划定核心保护区范围并勘界立桩(2 分);没有设立界碑、界桩的:“*”

6、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对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报批制度。6 材料审核、查阅文档

1、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报批制度(6分)。

2、景区内发生违反总体规划案件,发现一例扣 2 分;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报批制度,发现一例扣2 分。(未发生被省级以上部门依法通报或查处的违反总体规划案件,须出具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3、对违章建设制止纠正不力的:“*” ※违章建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明显破坏并在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为不合格。

三、违规违章建设查处

7、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违规违章建设项目和案例进行调查摸底。6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1、严格按照规划对违规违章建设项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6 分)。

2、未进行调查或调查不彻底,发现一例扣3分,扣完为止。(须出具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8、根据调查情况,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违规违章建设项目和案例及时提出(限期拆除、整改或搬迁等)处理意见和规划。6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1、及时提出(限期拆除、整改或搬迁等)处理意见;(6 分)。

2、未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意见不当、力度不够,发现一例扣3分,扣完为止。(须出具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9、按照规划要求,严格落实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违规违章建设项目和案例的处理意见。6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1、严格落实处理意见,违规违章建筑和设施已按规划要求拆除、整改或搬迁;(6分)。

2、未按规划要求拆除、整改或搬迁违规违章建筑和设施;发现一例扣3分,扣完为止。(须出具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10、监管信息系统软硬件建设 10 实地考察

1、约谈监管信息系统工作人员,了解基本认识(2分)。

2、查看办公场所(2分)。

3、对照统一标准,检查系统软(3分)硬(3分)件配置。※没有建立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的,为不合格。

11、监管信息系统应用情况 5 实地考察、材料审核

1、约谈监管信息系统工作人员,了解业务熟练程度(2分)。

2、检查地形图、规划资料和卫星遥感影像资料入机情况(2分)。

3、已参与过遥感影像监测核查(1分)。

12、监管信息系统日常管理 3 实地考察、材料审核

1、专职人员登记与变更情况(1分)。

2、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1分)。

3、建立监管信息系统日常管理制度(1分)。

五、标志标牌规范设置

13、在风景名胜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标志。6 实地考察 按规定要求在各主要出入口设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标志(6分);未按规范要求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标志的,扣3分;在各主要出入口,每缺一处标志的,扣1分。※没有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标志的,为不合格。

14、按照规划和标准风景名胜区内各类标牌、标识配置齐全、设置规范,图文清晰,清洁美观,保持完好;标牌、标识上的说明必须标有中、英文两种以上文字。6 实地考察

1、符合各项要求(6分)。

2、各类标牌、标识、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规范(3分);标志、标牌设立不规范的:“*”。

3、各类标牌、标识、安全警示标志图文清晰、清洁美观、保持完好(2 分);中英文两种以上标识(1分)。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扣去相应分。

六、管理规章制度建设

15、行政管理、经营管理、内部管理、执法监督、廉政建设、管理责任追究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6 查阅文档 六项规章制度健全(6分)。缺一项规章制度扣1分。

16、认真制订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运输、环境卫生、游览安全、旅游经营服务等各项管理规定,加强宣传教育,实施情况良好。6 查阅文档、实地考察 各项制度有效实施、成效明显(6分)。实施效果较差的,每一项扣 1 分。

17、风景名胜区各项内部管理(办公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教育培训等)以及执法监督、廉政建设、管理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认真实施,责任落实,效果良好。4 查阅文档、材料审核 各项制度有效实施、成效明显(4分)。实施效果较差、责任不落实的,每一项扣 1 分。

7.2016年住建部督查问题汇总 篇七

一、质量部分

(一)、混凝土结构

1、梁柱节点加密区箍筋数量不足,违反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5.1条的规定(强条)。(如3层楼面2/D柱节点布置的箍筋间距为200MM,2/C柱节点500MM范围内无箍筋)。

2、部分主次梁交接处主梁箍筋漏设;主梁附加箍筋间距为100MM,不满足间距50MM的要求,违反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5.1条的规定(强条)。

3、部分梁上部纵筋直锚段长度不够,不满足0.4Lae的要求,违反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11.6.7条的规定。(如直径25MM的钢筋其直锚长度应为0.4X31D(310MM),现场实测为200MM)。

4、预埋钢板焊伤梁腰筋,预埋钢板安装定位不到位,违反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2.4条及5.5.3条的要求。

5、防雷接地体的焊接未进行双面焊,不满足《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2-2010第4.1.2条的要求.6、钢筋直螺纹连接丝头端部不平整,丝头损伤缺丝严重,各规格钢筋都存在丝头加工长度不足的现象,现场未配备检查扭力的扭力扳手,未配备检查丝头加工质量的环规,违反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第6.1.2条及6.2.1条的要求。

7、使用的套筒产品无产品标识,现场无法提供套筒型式检验报告,未配备进场检查套筒质量的塞规。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2.6条及《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T163-2013的要求对套筒进行检查验收的要求,违反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第5.0.1条的要求。8、2层接3层柱的22MM接25MM直径的电渣压力焊连接未复检,不满足《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第5.6.1条的要求。9、28MM接32MM的大小头直螺纹套筒连接,32MM直螺纹套筒连接未进行工艺性检验,不满足《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第7.0.2条的要求。

10、现场电渣压力焊的施焊规格为16、18、20、22MM,仅对16、20MM的钢筋进行了焊接工艺性检验,不满足《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第4.1.4条的要求(强条)。11、2层楼板有多处出现无规则贯穿性裂缝;2层角柱根部有孔洞露筋的混凝土外观严重缺陷。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1.2条的规定。

12、现场未留置同条件养护试块,未提供混凝土试件成型记录台账,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10.1.2条的要求。

13、无地下室侧墙回填土检测报告;未提供桩位偏差,桩顶标高偏差检查记录;监理单位对现浇混凝土结构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涉嫌造假。

14、剪力墙边缘构件未照设计文件布排纵向钢筋(未实施边缘构件端部钢筋的并筋),不满足抗震设计工况;剪力墙边缘构件内单肢箍未按设计要求施工135度弯钩。

15、梁主筋弯锚长度不满足设计15D的要求。(16MM直径的钢筋弯锚长度为180MM,不满足240MM的要求),钢筋弯芯直径不满足设计4D的要求,违反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5.2条的规定。

16、个别剪力墙墙间连梁存在混凝土斜向施工冷缝的现象。

17、部分钢筋机械连接丝头加工长度不足,不满足《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第6.1.2条的要求,丝头未做有效保护,丝头螺纹锈蚀损伤;现场未配置检查丝头及套筒质量的检查工具(塞规、环规)。

18、机械连接用钢筋共涉及16-32MM共7个规格,现场仅对20、25、28三个规格的钢筋进行了机械连接工艺性检验,不满足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第7.0.2条的要求。

19、出嵌固端一层劲型钢柱(2-GKZ-9)在翼缘长度方向有6MM安装误差,不满足《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第11.3.2条的要求;翼缘板对接焊接在板厚方向存在有错板的现象,不满足《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第5.2.8条的要求。

20、下沉式楼板(阳台、卫生间、厨房)存在因吊模施工工艺不合理导致的楼板厚度局部削弱的现象(120MM厚的板局部削弱16MM)。

21、框架梁纵向受力钢筋弯锚长度不满足设计及《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11.6.7的要求(如直径20mm的钢筋弯锚长度仅为260mm,不满足15D<300mm>的要求;直径16m的钢筋弯锚长度仅为190m,不满足15D<240m>的要求)。

22、部分剪力墙存在在楼层结合部位断面削弱的现象(15MM),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3.2条的要求。

23、部分楼面存在积水现象,平整度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3.2条的要求。

(二)、防水部分

1、防水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正在施工的地下室SBS防水卷材无产品标识,SBS卷材搭接宽度部分仅为50MM,不满足《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第4.3.6条接缝宽度100MM的要求;转角处未铺贴附加层;卷材铺贴基层不平整,对拉螺杆等突起物未做处理即铺贴卷材;部分卷材已起鼓翻边,不满足《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4.3条的要求。

2、采购使用的SBSI型材料,其性能不满足《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附录A地下工程用防水材料的质量指标要求(SBSⅡ)。进场复检的性能参数不满足附录B的要求。

3、地下防水工程防水卷材为3MM厚SBS防水卷材,不满足《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第4.3.6条的要求(单层最小厚度4MM),现场采购使用I型SBS防水卷材。

4、存在设计指定建筑材料(防水卷材)的现象。指定为CPS-CL反应自粘湿铺防水卷材,《预铺/湿铺防水卷材》(GB/T23457-2009)中没有此类型分类,某公司提供的CPS-CL反应自粘湿铺防水卷材质保书,其性能指标与GB/T23457-2009中的性能指标一致。

(三)、砌体结构

1、现场存在砌体悬臂墙未照图施工端部构造柱的现象。

2、现场所使用的干混砌筑砂浆未按单位工程和检验批留置砂浆强度试件,干混砌筑砂浆质量控制没有可追溯性,不满足《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4.0.12条的要求。

3、现场堆放的加气混凝土砌块存在未采取防雨淋措施的现象,不满足《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9.1.3条的要求

4、现场存在部分超2000MM门洞未照图施工构造柱的现象。

5、砂浆强度检测试件未建立见证取样送检台账。(无法追溯砂浆强度检测验收情况)

(四)、质量管理资料

1、施工企业存在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归档不及时的现象。

二、安全部分

(一)、模板支撑

1、模板支架存在缺少纵横向扫地杆;缺少纵横向水平拉杆,不符合《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第6.1.9条(强条)的规定。

2、将模板支架固定在脚手架上面,违反JGJ 130-2011第9.0.5条(强条)的规定。

(二)、脚手架

1、现场搭设的落地式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扫地杆搭设未向低处延长两跨,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3.3条(强条)的规定。

2、现场搭设的落地式脚手架,扫地杆缺失,基础未清理,排水不畅通,连墙件设置数量不足,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3.2、第7.1.4、第6.4.2条的规定。

3、现场搭设的悬挑架,立杆悬空,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10.9条的规定。

4、现场搭设的落地式双排脚手架,缺失立杆,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2.1.4条的规定。

5、现场搭设的双排落地式脚手架接头采用搭接,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3.5条(强条)的规定。

(三)、防护设施

1、建筑主体内临边防护缺失,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第3.1.1条、第3.2.1条的规定。

(四)、安全管理

1、安全专项方案引用过期技术规范,方案内容里有与规范不相符合的内容。

(五)、施工用电

1、电缆线穿脚手架未作保护,违反JGJ46-2005第 7.2.10条的规定。

2、电缆线沿脚手架敷设,违反JGJ46-2005第7.2.9条的规定。

3、配电箱破损及污染严重,违反JGJ46-2005第8.3.8条的规定。

4、电缆线沿地面明设,违反JGJ46-2005第7.2.3条(强条)的规定。

5、开关箱的箱门与箱体未作电气连接,不符合JGJ46-2005第8.1.13规定。

(六)、井架物料提升机

1、井字架提升机防坠安全器失效,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第3.0.10条的规定。

2、井字架提升机缆风绳连接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第8.3.1条的规定。

(七)、塔式起重机

1、塔式起重机避雷接地装置连接断开,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3.4.15条(电气及保护-接地电阻)的规定。

2、塔式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台手柄零位保护功能失效,违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第8.4条的规定。

3、塔式起重机使用的吊索编结长度不够,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4.0.7、第6.2.3条的规定。

4、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2.0.11条的规定。

5、塔式起重机维护保养记录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4.0.18条的规定。

6、塔式起重机起升钢丝绳在卷筒排列不整齐,违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第4.2.4.1条的规定。

7、塔式起重机没有按照规范要求设置障碍指示灯,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4.0.16条的规定。

8、塔式起重机使用过程的安全技术交底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4.0.2条(强条)的规定。

9、塔式起重机附着、顶升后没有按照规定验收,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10、塔式起重机变幅小车钢丝绳固定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6.2.4条的规定。

11、塔式起重机基础排水不通畅存有积水,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4.4.3条的规定。

12、塔式起重机标准节连接螺栓一个连接面松动3条,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3.4.13条(强条)的规定。

13、塔式起重机运行安全检查记录与实际不相符,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4.0.21条的规定。

8.住建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导则 篇八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委(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指导各地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抓紧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设市城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草案,按程序报批。《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和城市建设司。

联系人:

城乡规划司 王武科 和朝东

电话:010-58934243,58933414(传真)

城市建设司 徐慧纬 牛璋彬

电话:010-58934352(兼传真)

附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3月11日

附件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依据,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小城市开发建设对自然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四条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根据城市降雨、土壤、地形地貌等因素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综合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方面的现状问题和建设需求,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因地制宜地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

第五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可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也可单独编制。

第六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原则上应与城市规划区一致,同时兼顾雨水汇水区和山、水、林、田、湖等自然生态要素的完整性。

第七条 承担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及以上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的组织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市政、园林、水务等部门负责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具体工作。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收集相关规划资料,以及气象、水文、地质、土壤等基础资料和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

第十条 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作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批材料的附件。

第十一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开发管制要素之一。

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参考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

编制或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第三章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内容

第十二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提出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并进行分解;确定海绵城市近期建设的重点。

第十三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评价海绵城市建设条件。分析城市区位、自然地理、经济社会现状和降雨、土壤、地下水、下垫面、排水系统、城市开发前的水文状况等基本特征,识别城市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主要为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明确近、远期要达到海绵城市要求的面积和比例,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指标体系。

(三)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思路。依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针对现状问题,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路径。老城区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等问题;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以目标为导向,优先保护自然生态本底,合理控制开发强度。

(四)提出海绵城市建设分区指引。识别山、水、林、田、湖等生态本底条件,提出海绵城市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明确保护与修复要求;针对现状问题,划定海绵城市建设分区,提出建设指引。

(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根据雨水径流量和径流污染控制的要求,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进行分解。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分解到排水分区;中等城市和小城市要分解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并提出管控要求。

(六)提出规划措施和相关专项规划衔接的建议。针对内涝积水、水体黑臭、河湖水系生态功能受损等问题,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原则,制定积水点治理、截污纳管、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控制和河湖水系生态修复等措施,并提出与城市道路、排水防涝、绿地、水系统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的建议。

(七)明确近期建设重点。明确近期海绵城市建设重点区域,提出分期建设要求。

(八)提出规划保障措施和实施建议。

第十四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成果应包括文本、图纸和相关说明。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准确、规范,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十五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图纸一般包括:

(一)现状图(包括高程、坡度、下垫面、地质、土壤、地下水、绿地、水系、排水系统等要素)。

(二)海绵城市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图。

(三)海绵城市建设分区图。

(四)海绵城市建设管控图(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管控指标的分解)。

(五)海绵城市相关涉水基础设施布局图(城市排水防涝、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控制、雨水调蓄等设施)。

(六)海绵城市分期建设规划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设市城市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适用本规定。其他地区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依据本规定制订技术细则,指导本地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 各城市应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指导下,编制近期建设重点区域的建设方案、滚动规划和建设计划。建设方案应在评估各类场地建设和改造可行性基础上,对居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以及内涝积水和水体黑臭治理、河湖水系生态修复等基础设施提出海绵城市建设任务。

第十九条

9.住建部-2015-159号文 篇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

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质函〔2015〕159号

2015-6-16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为指导和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BIM)的应用,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6月16日

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关于印发《2011-2015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建质〔2011〕6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的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以下简称BIM)的应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BIM在建筑领域应用的重要意义

BIM是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等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多维模型信息集成技术,是对建筑工程物理特征和功能特性信息的数字化承载和可视化表达。

BIM能够应用于工程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各阶段,实现建筑全生命期各参与方在同一多维建筑信息模型基础上的数据共享,为产业链贯通、工业化建造和繁荣建筑创作提供技术保障;支持对工程环境、能耗、经济、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分析、检查和模拟,为项目全过程的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支持各专业协同工作、项目的虚拟建造和精细化管理,为建筑业的提质增效、节能环保创造条件。

信息化是建筑产业现代化的主要特征之一,BIM应用作为建筑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极大地促进建筑领域生产方式的变革。

目前,BIM在建筑领域的推广应用还存在着政策法规和标准不完善、发展不平衡、本土应用软件不成熟、技术人才不足等问题,有必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BIM在建筑领域的应用。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依据,坚持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相结合,在建筑领域普及和深化BIM应用,提高工程项目全生命期各参与方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建设优质、安全、环保、节能。

(二)基本原则。

1.企业主导,需求牵引。发挥企业在BIM应用中的主体作用,聚焦于工程项目全生命期内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通过BIM应用,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

2.行业服务,创新驱动。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优势,自主创新与引进集成创新并重,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BIM应用软件,建立BIM数据库及信息平台,培养研发和应用人才队伍。

3.政策引导,示范推动。发挥政府在产业政策上的引领作用,研究出台推动BIM应用的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坚持试点示范和普及应用相结合,培育龙头企业,总结成功经验,带动全行业的BIM应用。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末,建筑行业甲级勘察、设计单位以及特级、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掌握并实现BIM与企业管理系统和其他信息技术的一体化集成应用。

到2020年末,以下新立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中,集成应用BIM的项目比率达到90%: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筑;申报绿色建筑的公共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小区。

四、工作重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BIM应用配套激励政策和措施,扶持和推进相关单位开展BIM的研发和集成应用,研究适合BIM应用的质量监管和档案管理模式。

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根据实际需求制定BIM应用发展规划、分阶段目标和实施方案,合理配置BIM应用所需的软硬件。改进传统项目管理方法,建立适合BIM应用的工程管理模式。构建企业级各专业族库,逐步建立覆盖BIM创建、修改、交换、应用和交付全过程的企业BIM应用标准流程。通过科研合作、技术培训、人才引进等方式,推动相关人员掌握BIM应用技能,全面提升BIM应用能力。

(一)建设单位。

全面推行工程项目全生命期、各参与方的BIM应用,要求各参建方提供的数据信息具有便于集成、管理、更新、维护以及可快速检索、调用、传输、分析和可视化等特点。实现工程项目投资策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各阶段基于BIM标准的信息传递和信息共享。满足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对质量管控和工程进度、投资控制的需求。

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阶段,通过建立基于BIM的可视化信息模型,提高各参与方的决策参与度。

建立BIM应用框架。明确工程实施阶段各方的任务、交付标准和费用分配比例。

建立BIM数据管理平台。建立面向多参与方、多阶段的BIM数据管理平台,为各阶段的BIM应用及各参与方的数据交换提供一体化信息平台支持。

建筑方案优化。在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要求各方利用BIM开展相关专业的性能分析和对比,对建筑方案进行优化。

施工监控和管理。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促进相关方利用BIM进行虚拟建造,通过施工过程模拟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优化,确定科学合理的施工工期,对物料、设备资源进行动态管控,切实提升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

投资控制。在招标、工程变更、竣工结算等各个阶段,利用BIM进行工程量及造价的精确计算,并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运营维护和管理。在运营维护阶段,充分利用BIM和虚拟仿真技术,分析不同运营维护方案的投入产出效果,模拟维护工作对运营带来的影响,提出先进合理的运营维护方案。

(二)勘察单位。

研究建立基于BIM的工程勘察流程与工作模式,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应用条件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开展BIM示范应用。

工程勘察模型建立。研究构建支持多种数据表达方式与信息传输的工程勘察数据库,研发和采用BIM应用软件与建模技术,建立可视化的工程勘察模型,实现建筑与其地下工程地质信息的三维融合。

模拟与分析。实现工程勘察基于BIM的数值模拟和空间分析,辅助用户进行科学决策和规避风险。

信息共享。开发岩土工程各种相关结构构件族库,建立统一数据格式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实现信息的有效传递。

(三)设计单位。

研究建立基于BIM的协同设计工作模式,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应用条件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开展BIM示范应用,积累和构建各专业族库,制定相关企业标准。

1.投资策划与规划。在项目前期策划和规划设计阶段,基于BIM和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对项目规划方案和投资策略进行模拟分析。

2.设计模型建立。采用BIM应用软件和建模技术,构建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设备、消防等多专业信息的BIM模型。根据不同设计阶段任务要求,形成满足各参与方使用要求的数据信息。

3.分析与优化。进行包括节能、日照、风环境、光环境、声环境、热环境、交通、抗震等在内的建筑性能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结合全生命期成本,进行优化设计。

4.设计成果审核。利用基于BIM的协同工作平台等手段,开展多专业间的数据共享和协同工作,实现各专业之间数据信息的无损传递和共享,进行各专业之间的碰撞检测和管线综合碰撞检测,最大限度减少错、漏、碰、缺等设计质量通病,提高设计质量和效率。

(四)施工企业。

改进传统项目管理方法,建立基于BIM应用的施工管理模式和协同工作机制。明确施工阶段各参与方的协同工作流程和成果提交内容,明确人员职责,制定管理制度。开展BIM应用示范,根据示范经验,逐步实现施工阶段的BIM集成应用。

1.施工模型建立。施工企业应利用基于BIM的数据库信息,导入和处理已有的BIM设计模型,形成BIM施工模型。

2.细化设计。利用BIM设计模型根据施工安装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指导建筑部品构件的生产以及现场施工安装。

3.专业协调。进行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以及管线在施工阶段综合的碰撞检测、分析和模拟,消除冲突,减少返工。

4.成本管理与控制。应用BIM施工模型,精确高效计算工程量,进而辅助工程预算的编制。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动态成本进行实时、精确的分析和计算,提高对项目成本和工程造价的管理能力。

5.施工过程管理。应用 BIM施工模型,对施工进度、人力、材料、设备、质量、安全、场地布置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实现施工过程的可视化模拟和施工方案的不断优化。

6.质量安全监控。综合应用数字监控、移动通讯和物联网技术,建立BIM与现场监测数据的融合机制,实现施工现场集成通讯与动态监管、施工时变结构及支撑体系安全分析、大型施工机械操作精度检测、复杂结构施工定位与精度分析等,进一步提高施工精度、效率和安全保障水平。

7.地下工程风险管控。利用基于BIM的岩土工程施工模型,模拟地下工程施工过程以及对周边环境影响,对地下工程施工过程可能存在的危险源进行分析评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8.交付竣工模型。BIM竣工模型应包括建筑、结构和机电设备等各专业内容,在三维几何信息的基础上,还包含材料、荷载、技术参数和指标等设计信息,质量、安全、耗材、成本等施工信息,以及构件与设备信息等。

(五)工程总承包企业。

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过程需求和应用条件确定BIM应用内容,分阶段(工程启动、工程策划、工程实施、工程控制、工程收尾)开展BIM应用。在综合设计、咨询服务、集成管理等建筑业价值链中技术含量高、知识密集型的环节大力推进BIM应用。优化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协调各阶段工作,缩短工期、提高质量、节省投资。实现与设计、施工、设备供应、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单位的无缝对接,优化供应链,提升自身价值。

1.设计控制。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的总包管理需求,逐步建立适宜的多方共享的BIM模型。使设计优化、设计深化、设计变更等业务基于统一的BIM模型,并实施动态控制。

2.成本控制。基于BIM施工模型,快速形成项目成本计划,高效、准确地进行成本预测、控制、核算、分析等,有效提高成本管控能力。

3.进度控制。基于BIM施工模型,对多参与方、多专业的进度计划进行集成化管理,全面、动态地掌握工程进度、资源需求以及供应商生产及配送状况,解决施工和资源配置的冲突和矛盾,确保工期目标实现。

4.质量安全管理。基于BIM施工模型,对复杂施工工艺进行数字化模拟,实现三维可视化技术交底;对复杂结构实现三维放样、定位和监测;实现工程危险源的自动识别分析和防护方案的模拟;实现远程质量验收。

5.协调管理。基于BIM,集成各分包单位的专业模型,管理各分包单位的深化设计和专业协调工作,提升工程信息交付质量和建造效率;优化施工现场环境和资源配置,减少施工现场各参与方、各专业之间的互相干扰。

6.交付工程总承包BIM竣工模型。工程总承包BIM竣工模型应包括工程启动、工程策划、工程实施、工程控制、工程收尾等工程总承包全过程中,用于竣工交付、资料归档、运营维护的相关信息。

(六)运营维护单位。

改进传统的运营维护管理方法,建立基于BIM应用的运营维护管理模式。建立基于BIM的运营维护管理协同工作机制、流程和制度。建立交付标准和制度,保证BIM竣工模型完整、准确地提交到运营维护阶段。

1.运营维护模型建立。可利用基于BIM的数据集成方法,导入和处理已有的BIM竣工交付模型,再通过运营维护信息录入和数据集成,建立项目BIM运营维护模型。也可以利用其他竣工资料直接建立BIM运营维护模型。

2.运营维护管理。应用BIM运营维护模型,集成BIM、物联网和GIS技术,构建综合BIM运营维护管理平台,支持大型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市政管网的信息化管理,实现建筑物业、设备、设施及其巡检维修的精细化和可视化管理,并为工程健康监测提供信息支持。

3.设备设施运行监控。综合应用智能建筑技术,将建筑设备及管线的BIM运营维护模型与楼宇设备自动控制系统相结合,通过运营维护管理平台,实现设备运行和排放的实时监测、分析和控制,支持设备设施运行的动态信息查询和异常情况快速定位。

4.应急管理。综合应用BIM运营维护模型和各类灾害分析、虚拟现实等技术,实现各种可预见灾害模拟和应急处置。

五、保障措施

(一)大力宣传BIM理念、意义、价值,通过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工程创优评优、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评价等工作激励建筑领域的BIM应用。

(二)梳理、修订、补充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范本的条款规定,研究并建立基于BIM应用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监管流程;研究基于BIM的产业(企业)价值分配机制,形成市场化的工程各方应用BIM费用标准。

(三)制订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应用指南,建立BIM应用标准体系;研究建立基于BIM的公共建筑构件资源数据中心及服务平台。

(四)研究解决提升BIM应用软件数据集成水平等一系列重大技术问题;鼓励BIM应用软件产业化、系统化、标准化,支持软件开发企业自主研发适合国情的BIM应用软件;推动开发基于BIM的工程项目管理与企业管理系统。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以及工程档案管理等工作中的BIM应用研究,逐步将BIM融入到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

(六)培育产、学、研、用相结合的BIM应用产业化示范基地和产业联盟;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和行业,建设BIM应用示范(试点)工程。

上一篇:10月师德师风学习活动总结——张有国先进事迹下一篇:政府办公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