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催款律师函

2024-06-11

民间借贷催款律师函(精选6篇)

1.民间借贷催款律师函 篇一

律师催款函

涿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并 华X 总经理

2009年4月3日贵公司与何XX先生签订《借款协议》,向何XX先生借款559万元人民币,期限9个月,约定由贵公司开发的富景公寓1-2层商业门店2、3、4、6、7号及住宅301、302、303、305、402、403作为借款抵押。同日,贵公司还与何XX先生签订另一份《借款协议》,向何XX先生借款620万元人民币,借期1年,以贵公司开发的富景公寓楼1-2层商业门店1号、5号作为抵押。

借款到期后,贵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借款,且擅自将抵押给何XX先生的上述商业地产和住宅出售。经何XX先生严正交涉,贵公司书面承诺2010年9月30日之前归还何XX先生1079万元欠款。贵公司再次违背承诺,至今未归还何XX先生欠款。

现何XX先生授权本律师致函贵公司,希望贵公司正视商业诚信,对法律有所敬畏,尽快兑现自身承诺,立即将未付款项结清。

如贵公司接到此函后,仍拖延,拒绝履行义务,我们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何XX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曹小明律师

2012年8月 日

2.律师函-催款 篇二

的函

某某公司:

某某律师事务所受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我委托人)的委托,就某某一事,向贵司郑重致函如下:

1、关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我委托人与贵司于什么时候签订了什么合同/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大致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签订合同/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是双方真实、平等、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有关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形式权利、履行各方有关义务。

2、关于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实际履行情况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我委托人已经严格依约履行了义务,但是贵司却未如约支付款项,具体为: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协议约定,贵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我委托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要求贵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其他法律责任。

3、贵司的有关欠款情况以及我委托人的催收情况

截至本函发送之日,贵司在本事项上共计拖欠款项本金多少钱,按照协议约定,贵司还应于何年何月何日起按何种标准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其他款项等多少钱。

我委托人于何年何月何日通过什么方式向贵司催款,但是贵司的反映是?我委托人多次催款无果。

4、贵司的拖欠支付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我委托人对此的态度

贵司拖欠支付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我委托人可通过什么方式向贵司要求承担何种责任。

鉴于双方曾长期友好协作,我委托人希望贵司能在接本函后高度重视此事,采取积极的态度,立即向我委托人支付有关款项。如贵司能积极支付欠款,某某律所愿意从中协调,争取让我委托人考虑免除贵司部分乃至全部违约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

如贵司不主动支付或仍故意拖延、拒绝,我委托人已授权某某律所代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事。如我方采取诉讼追讨措施,贵方将可能受到财产保全或其他法律措施的影响,且无法免除有关违约责任/赔偿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届时,贵方不仅正常经营运作将受到影响,有关商誉也将承受考验,更可能承担惩罚性经济损失。

鉴于此,某某律师事务所现通过EMS向贵司致函,望贵司于接本函之日起几个工作日内,就本函所指债权债务问题给予明确的书面回复。联系方式为:

某某律师事务所地址: 联系电话: 具体承办律师:

某某律师事务所

某某

律师

3.律师催款函 篇三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市界牌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委托,就你们为钱xx向我委托人借款500万元本息提供担保事宜特致律师催款函:钱xxx于xxx年9月25日向我委托人借款伍佰万元(5000000.00元),钱xx应当在xxx年3月24日还清本息,但其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你们为该借款本息等提供了连带担保。截止目前,钱xx尚欠我委托人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特致此律师催款函给你们,请你们在此函登出后五日内向我的委托人履行担保还款责任,逾期我所将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届时引起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贵方承担。

函告人:xxxx律师事务所

张xx律师

4.企业律师函催款 篇四

xx市xx(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现就贵局向**公司支付**市市民活动中心设计项目之主体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费的相关事宜,致函贵局如下:

一、**公司向本律师提供的资料或披露的信息显示:

2010年5月贵局就**市市民活动中心设计项目,以政府采购人身份,向**公司发出投标邀请,**公司与广东省****设计院就该设计项目合作成立投标联合体(以下简称“投标联合体”)进行投标。贵局通过严格的投标评审确定投标联合体为中标人,并于2010年9月2日向投标联合体发中标通知。xxxx年7月10日投标联合体向贵局正式递交该设计项目的报价文件,贵局与****房地产评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在xxxx年7月13日共同盖章签署《成交通知书》,确定该项目成交价为伍佰捌拾叁万元整(¥583万元)。根据该项目报价文件中的联合体协议书的规定,**公司在该项目中应得设计费为贰佰*拾*万叁仟伍佰元整(¥2**.35万元),但针对实际情况,**公司只承担概念方案及建筑方案的设计,后经双方多次友好协商,最终确定**公司应得设计费为壹佰伍拾贰万壹仟元整(¥152.1万元),并于xxxx年1月15日签订编号为***SDLZ001-总140#《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1**.1万元的设计费贵局按进度分二次向**公司支付,第一次在合同签订五天内支付总设计费的80%,即121.7万元,剩余的20%,即30.4万元作为第二次付款在工程主体竣工后五天内支付。合同还约定如贵局因其自身原因未依约支付到期应付费用的,**公司向贵局每天收取该阶段应付金额的0.03%的逾期滞纳金。同时,如果贵局因自身原因逾期三十天未支付到期应付费用,**公司可中止相应的设计服务,直到贵局支付到期应付费用。

**公司自2010年5月参与该项目投标以来,认真积极地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贵局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2010年12月11日确定概念方案后,则开始建筑方案深度设计工作。xxxx年5月14日建筑方案通过政府审批,同年5月17日**公司进一步进行建筑专业初设深度设计工作,并及时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该项目施工已于xxxx年3月开始开工。同时,**公司应贵局的要求,在xxxx年1月17日开具合同全价款并以“**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抬头,金额合计1**.1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会计人员已签收。为此,**公司多次与贵局洽谈设计费的支付事宜,并但贵局至今未向**公司支付任何设计费。

二、鉴于上述情况,本律师根据**公司的要求函告如下:

**公司非常重视与贵局的良好合作关系,愿意今后尽最大努力并以优质的设计成果与贵局保持长久友好合作关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两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法有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已全面履行已方应尽的义务,但贵局拒不支付合同价款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构成了合同违约。为免诉累请贵局于本律师函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司支付方案设计费1**.1万元,以尊重**公司的合作诚意、专业精神以及付诸了大量人力物力的智力劳动成果。

否则,**公司声明将保留进一步通过法律途径向贵局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并且**公司不排除通过行政投诉、监察举报、媒体曝光等途径维护应有的权利!

若贵局在接到此函之前已向**公司支付前述欠款,则可对此函不予理会。

特此函告。

xx市xx(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姚xx

5.催款律师函1[范文模版] 篇五

(2013)X函字第269号

致:XXXXX维修工程部

湖北XXX律师事务所依法受湖北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委托,就贵方拖欠XXXXXX货款的相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2012年5月11日贵方与XXXX公司签订的一份中央空调配件购销协议(协议编号:HK2013051101)约定,在合同期限内XXXX公司为贵方供应空调配件一批,货款应在合同商品交付使用验收通过后7日内全部付清(即2012年5月31日前)。

合同签订后XXXX公司在合同交货期限内向贵方履行了全部交货义务。但截止2013年8月31日贵方仍欠XXXX公司货款人民币陆拾伍万元尚未付清,且逾期日期已达 450 天之久。按协议约定贵方还应每日按欠款总金额的0.2‰支付违约金,即人民币伍万捌仟伍佰元(¥58500.00)。

由于我方当事人多次催促,但贵方仍拒绝付款。为此,我所严正函告如下:

一、请贵方在收到此律师函后,将上述款项及违约金人民币人民币陆拾捌万壹仟贰佰元(¥681200.00)在2013年9月15日之前支付给我方当事人。

二、如果逾期,贵方仍未付清,我所将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2、3、特 此 函 告

6.民间借贷催款律师函 篇六

武汉杨春平律师(159 0277 9095)之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武汉市硚口区****退休职工,住武汉市******小区**栋**单位**楼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诉人):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武汉市洪山区*****职工,住武汉市*****村*号*楼

再审理由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月*日作出的(2009)武民再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以及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民再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和第二项,改判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二、判令再审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事实与理由

20**年*月,被申请人以伪造的借条向武汉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申请人“偿还借款5万元”。经武汉市**区人民法院一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不服,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省检察院抗诉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再审。再审期间,委托武汉赢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借条上的指印进行鉴定,确认位于12.2处的红色指印系李某某右手食指所遗留,并以(2009)武民再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

申请人认为,基于如下理由,本案应当再审:

一、原再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本案在一审审理期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已经认定,借条上的字不是申请人所写。那么,就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借条上的字是在指印的上面(即先有指印,后在指印上添加字),就不能认定借条是申请人所出具的。可是,原再审判决根本没有任何证据排除这种可能性。而事实上却正是如此。因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此纠纷发生之前,就有债务往来,申请人也曾向被申请人出具过盖有指印的借条,并且将自己的工资折交给被申请人取款以偿还借款。但是,自20**年*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可是,被申请人却没有按约定退还申请人的工资折和借条。事后,申请人还用挂失的方式重新办理了工资折。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处留有本应当归还

给申请人的盖有指印的借条。那么,被申请人完全可能在该借条的基础上,伪造出“新的借条”,再向申请人主张“所谓的债权”。原再审判决,仅仅凭借一个指纹鉴定就支持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显然很草率。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先写字,然后按捺指印的情况下,原再审判决就认定借条是申请人出具的,完全没有排除借条系伪造的可能。既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客观事实,该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都缺乏证据证明。

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原再审判决书中第二页第四段这样叙述:“武汉市**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蒋某某以李某某于20**年12月5日出具的50000元借条诉讼于法院”,该叙述明显错误。借条上的借款时间实际上应当为20**年12月25日,原再审判决连最主要的证据都叙述错误,又谈何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可见,该判决的严肃性、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都不得不让申请人不服。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在本案一审中,被申请人对借钱的过程是这样陈述的:在借钱的一个星期前,申请人打电话给被申请人,要向被申请人借款5万元。一个星期后(即借款当日),被申请人再没有与申请人联系过,不知道申请人是否在家的情况下,携带5万元现金到申请人家中,当时只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场,是申请人当着被申请人的面,亲笔写的借条。然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已经确认,借条不是申请人所写。很显然,这就已经证明,被申请人关于借条来源的陈述是虚假的。可是,原再审法院却根本没有查清该主要证据的来源。仅仅凭借一个

指纹鉴定,根本就不能解决该案存在的疑问,更不能证明申请人就一定向被申请人借过钱。原再审判决是依据伪造的借条做出的不当认定。如有必要,申请人完全可以申请鉴定,以证明借条上的字迹和指印的先后,从而证明借条是伪造的。

三、原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再审期间,委托武汉赢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借条上的指印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表明:位于该借条叁万处的红色指印与李某某右手食指的指纹纹线流向、形态相同;位于12.2字处的红色指印系李某某右手食指所遗留。根据指纹认定的同一性标准,在不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特征点的吻合数最少达到十个。可是该指纹鉴定没有排除明显差异点的存在,特征点的吻合数也只有八个,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而且,该鉴定结论并没有明确“位于该借条叁万处的红色指印”就是李某某右手食指所遗留。而原再审判决却一概认为,借条上的指印均为李某某右手食指所遗留,这样的认定显然有失严谨。针对这样的鉴定结论,申请人本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可是,原再审法院却没有准予申请人的合理合法的申请,属于法律适用明显不当。

四、原再审判决存在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1、原再审判决对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没有向申请人告知,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在本案出现新的证据的(指纹鉴定)后,申请人有权发表新的辩论意见。可是,申请人法定的辩论权利却被非法剥夺。并且,原再审判决在庭审尚未结束的情况下就做出判决,明显违法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原再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适用法律错误也存在错误、还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理应再审,以维护法律的公正、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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