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12篇)
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 篇一
神华铁路小学
安全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组长: 高伟民(校长)
副组长:张世忠(副校长)负责教导处
杨斐帆(总务主任)负责总务处 成员: 各班班主任及全体科任教师、王成斌。、校长职责:
(1)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制度;
(2)加强对各职能部门的督促检查,落实安全制度;
(3)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有关安全工作新情况、新问题,保障学校安全,做到警钟长鸣; 2、总务处职责:
(1)及时进行校舍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经常对教育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安全可靠,加强财产和经费的安全管理,严防失窃;
(3)加强学校用电安全,定期组织对用电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4)切实解决学校安全工作的不安全隐患,建立严格的外出活动报批制度。
(5)门卫按学校制定的安全巡查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3、教导处职责:
(1)组织各年级经常对教室照明设施进行检查;
(2)督促所属部门加强消防器材的管理与使用;
(3)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课堂教学渗透安全教育,确保每周一节安全课开设,有任课教师,有计划、有总结。
(4)利用升旗仪式、主题班会、宣传橱窗、报告会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5)班级加强安全教育,每学期学期初、学期中、放假前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突出交通、消防、卫生安全教育;
(6)加强对班级学生及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确保活动安全,不组织存在安全隐患的活动;
(7)督促班主任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及时反馈学生在校信息 4、班主任及科任教师职责:
(1)班级任课教师要时刻注意教室及周围环境的安全,活动课周密考虑安全因素;一旦发现隐患或出现危险情况及时组织学生撒离并迅速向学校报告。
(2)严密注意学生动向,切实履行安全教育责任,杜绝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3)文明执教,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对由此导致的学生伤亡、出走等后果坚决追究当事人责任。
(4)住校教师认真遵守学校安全用电制度,杜绝出现乱拉电线,用大功率电器等。
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 篇二
关键词:多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实践
1 多项目管理概述
1.1 多项目管理的内涵
所谓多项目管理, 主要是指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将企业现有资源进行优化配置, 以期从根本上实现资源与项目间、项目与部门间的有效协调, 最终达到对企业发展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在传统的管理活动中, 多项目管理的实施主要以组织为立脚点, 其管理范围也由传统的一个项目扩展到了企业发展中所涉及的多个项目。多项目管理工作开展的目标主要是结合企业发展的现状, 对企业现有资源进行优化整合, 提高资源配置效益和整体运营效率, 提升协同作战效果, 从而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1.2 多项目管理的特点
多项目管理的特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是战略性, 多项目管理的对象是企业发展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项目, 这些项目关系着企业未来的生存与发展, 因此, 对于这些项目的管理实际上就是战略的体现。其次是集成性, 相对于传统的管理活动来说, 多项目管理活动的内容除了对多项目进行管理之外, 还涉及了战略管理、资源管理以及其他部门管理等多项内容, 这是多项目管理集成性的主要体现。此外, 多项目管理的集成性还体现在管理对象的集成性, 因为多项目管理是对组织内的多个项目展开管理, 管理的内容涉及多个方面, 可见, 管理对象的管理也是多项目管理集成性的一个体现方面。最后是系统性, 从对多项目管理内涵的分析中我们能够看出, 多项目管理工作的开展是以站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 对多个项目进行管理, 我们可以将这些项目视为一个系统来进行综合管理。因此, 多项目管理还具有一定的系统性。
2 做好多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实践工作的措施
就拿我所在单位江西省水电工程局 (以下简称工程局) 来说, 2011年, 工程局按上级部署, 完成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重组, 即由原江西省电力公司属下企业成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之一, 在集团公司的战略引领下,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 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 把多元化经营和专业化发展等作为企业发展思路, 实施价值领先战略, 制定了希望企业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质量效益型综合性电力施工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工程局施工领域由火电、送变电拓展到风电、核电、房屋建筑及海外市场等领域。随着工程局多元化经营工作思路的实施, 企业也在进行着多项目管理, 如何做好多项目管理, 只有精兵简政, 改变原有单一的管理模式, 变被动为主动, 构建与集团公司事业部发展战略相适应的组织构架和管控体系。因此, 工程局于2013年对企业组织机构进行了改革, 即重新设置企业组织机构, 设置以综合管理部门+二级单位[专业工程处 (厂、公司) +业务管理事业部 (区域分公司) +直属项目部+辅助管理机构+辅助服务机构]为企业组织机构模式, 明晰各内设机构的职能, 规范业务工作流程, 实施科学的定编定员方案, 做到责权明确、信息畅通、监管到位、运转高效, 为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工程局对企业组织机构设置上的改革不仅体现在整体组织机构设置的变动, 还对各内设机构和岗位职数编制均做了明确规定, 改变了过去各单位设置内设机构及岗位的随意性, 人浮于事的状况。通过精简机构和明确各单位内设机构标准和岗位编制, 实现了队伍精干, 工作高效, 使下级单位和上级各职能部门在工作的开展和联络方面能很好地对接, 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益和整体运营效率。
3 做好多项目管理, 改革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分析
企业做好多项目管理, 改革组织机构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之需而适时变更。工程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 为拓宽企业生存之路, 抓新领域、新区域市场, 开拓非传统业务和国际业务, 搭建全方位立体营销平台, 为此, 增设了3个组织机构, 分别是:成立建筑工程处, 专门承接房屋建筑的施工;成立海外事业部, 负责海外市场的跟踪和投标;为加快企业业务转型升级, 保障企业发展战略的落实实施, 成立投资管理部, 负责开展投融资业务。适时设置组织机构, 有的放矢, 使工程局在新领域、新区域市场上均占有一席之地, 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13年, 企业各层级机构围绕深入推进企业转型升级、管理提升、创新发展, 保稳定, 保增长, 全面完成了集团公司下达的经营业绩目标。我局在中国电建集团 (股份) 公司发布的2014年度子企业分级评价结果中, 由C级企业升级为B级企业, 为我局实现跨越式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工程局改革组织机构, 符合工程局企业特点和发展战略, 在实践运营中达到了目的和作用, 既提升了企业管理水平, 也提升了企业组织机构运作能力。因此, 国有企业要深化改革, 参与市场竞争, 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规范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是必要的, 如何设置、如何规范, 我想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精兵简政、按需设置。从企业实际工作需要出发, 按照部门管理或岗位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一个机构多项职能, 建立精简高效、职责明确、界面清晰、分工合理、相与协作、分权制衡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管理体系。
2) 规范统一、分级管理。根据上级单位管控体制和运行机制要求, 规范管理企业内设职能部门及二级单位名称设置,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 二级单位为依托, 向上对上级单位、向下对二级单位都能做到政令畅通、协调统一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
3) 三个分离、配套跟进。简政必要精兵, 因此, 随着企业组织机构的变动, 同时相关的人事、薪酬、用工均要发生变化。因此, 在对组织机构进行改革的同时, 也要适时做好相关的岗位工作分析、竞争上岗办法、用工管理办法、薪酬分配及绩效考核办法、经营承包办法等方面的配套办法的调整和出台, 确保组织机构改革的效力得以最佳发挥。
4 结束语
3.依法设置专职(集中)采购机构 篇三
实行政府采购是一场革命,是波及全社会的变革,会有很大阻力,因此,各公职人员特别是单位负责人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的作用,要将政府采购有关内容纳入干部培训的内容,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政策,统一思想,深化对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大意义的认识。
一、设置隶属于政府管理的专职(集中)采购机构
从世界各国看,政府专职(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是多样的。政府专职(集中)采购机构是一个服务平台,作为政府连接人民的窗口,既为政府提供保障,又为人民购买和建设公共用品,同时也为企业的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提供服务。因此,采购什么,怎样采购,直接反映政府部门的作风,但由于受多方因素的影响,我国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遇到各方的阻力。而现时,我国的行政体制,若不建立行政隶属关系,就不可能形成有效的监管,就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监察。所以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依法设置专职(集中)采购机构,经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采购权。建设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直属政府的政府采购局,中央政府采购局在业务上指导全国政府采购局的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市、自治州政府采购局的分局,实行市、县联合采购。
二、明确职能与责权
经济的市场化必然带来财政的公共化,只有将公共化作为公共财政的建设方向并据此对包括收入、支出、政策、体制在内的整个财政制度做革命性的变革,形成以财政部门为主体的预算编制体系,以政府采购局为主体的预算执行体系,以人大为主体的预算监督体系,我们才有可能将人民的愿望,进而将“立党为公,执行为民”融入党和政府工作的血脉中,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结合我国实际,财政部门要把编制部门预算和财政资金的管理作为主要任务,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采购局的职责是:代表政府行使采购权,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经批准的部门预算。依据批准的部门预算,根据各主管部门编制的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制定政府集中采购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照电子政务的要求,建立同级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并实行电子化采购,按照全国统一的规则,负责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培训,中央政府采购局负责组建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
三、理顺采购程序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主管部门(单位)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通过网络传送同级政府采购局,政府采购局依据经批准的部门预算和主管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制定政府集中采购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采购方案经批准后在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平台上发布并实行电子化采购。中央政府采购局可组织全国联合采购。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政府采购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单位(使用人)、中标(成交)供应商和政府采购局签定政府采购合同,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中标(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履行后,提出申请,经合同三方按有关规定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将资金由国库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项目完成后,信息平台将有关数据自动传送给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
四、发挥政策功能
(一)统一市场和制度,实现宏观调控
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现在是一个分散的市场,市场效率难以实现,这对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和国内产业在政府采购市场上的竞争力都十分不利,考虑到未来的国际竞争,我国应整合国内市场,统一国内市场。市场效率实现的前提是政府采购建立在统一高效的全国性市场的基础上。市场统一的基础,是法律制度的统一。我国现时由于各政府专职(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不统一,造成了制度上的不统一,因此,必须统一机构设置,才能制定统一的法律制度,继而建成统一的市场。
政府采购属于购买性支出,占GDP的10%左右,在社会总需求中占重要地位,具有明显的乘数效应,是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使产业结构调整、环保、节能、保护国内产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等等政策能得以落实。分散的市场,降低了该功能的发挥。
(二)适应国际竞争与挑战
加入WTO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面对更为开放的环境,我国并于年底开展加入GPA的谈判。因此,我国政府采购机构专业化并培养一支专业队伍是市场开放前准备的重要内容。由于机构设置问题,我国政府采购人员对政府采购制度的了解、执行还有差距。政府专职(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水平不高,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影响了公平竞争秩序。而面对国际化采购的挑战,对国外采购惯例、国际市场规则、国外企业评判、国际信用衡量以及国际争端解决等问题更是知之甚少,甚至无所适从。因此,必须由中央政府采购局牵头培养一支专业化队伍来适应工作需要,并建立相应机制,达到上行下效。
(三)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提高行政效率
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不仅消除了时间和空间的障碍、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透明度、抑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而且能将行政后勤管理与财务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单位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政府采购局采购,而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政府采购局实行定点采购的办法,由单位持采购卡到定点网点采购,发卡机构(银行)即时将有关数据资料传输至政府采购平台服务器,资料包括办公常用品、办公自动化易耗品、会议接待、差旅住宿、机票、办公用通信及汽车的购置、保险、加油、维修、索赔、报废等等。由系统按预先设计方案自动分送相关点。单位通过CA认证,使用物理电子密钥来查看本单位的相关资料,以便于加强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通过药品政府采购平台系统,使入选药厂与医院药房对接,减少中间环节,将公立医院的全部药品及收入纳入管理范围。药品按照设定的进出差价比例,使用电子系统进行管理,彻底解决医院药价高的问题,让百姓得到实惠。通过土地拍卖系统,潜在购买方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在办公室即可上网拍得中意土地,减少潜在购买方相互串通的现象,使拍卖公平、公正。
政府采购局的全部工作均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实现网上采购,网上办公,通过各类定点系统、智能卡系统、远程评标系统、视频监督系统等和政府采购资金的网上汇缴、网上支付和网上清算管理等功能,实现政府采购的全电子网络化服务,防止资金被挪用等现象的发生,保证专款专用。同时通过信息平台,领导能随时查看分管单位的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提高行政效率。网上采购,按设定的程序运转,杜绝了人为因素的干扰,并通过视频监督系统监督,是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的重要措施,也是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
五、打造阳光政府、服务人民
任何公民都可上政府网查看政府的采购情况和为人民提供服务情况,增强人民对政府的了解和沟通。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政府采购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党和人民的利益考虑,从全局出发,克服部门观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变不适应我国实际的工作体制,打造阳光政府、服务人民。为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建设和谐世界做出贡献。
4.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任命文件 篇四
A字【2017】第001号
关于公司成立安全部的决定
公司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强化公司的安全生产,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确保公司经营和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司成立安全部,具体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组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望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如有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公司安全部有关人员联系。
成都A有限公司 2017年7月5日
主题词:成立安全部通知 发至:公司各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部工作职责
1、在主管安全总经理和总工程师领导下,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与条例标准。落实本公司安委会的计划、方针和管理目标,并及时汇报工作情况。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新工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训练、考核、发证、年审工作。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指导,纠正不安全行为和因素,预防、消除不安全隐患。
3、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场容场貌、饮食卫生等进行检查,提高全体人员对文明施工的意识和文明施工水平。
4、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签发《整改通知单》对整改落实情况按着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进行整改监督检查。按时复查,验收。
5、协助项目部对安全资料的管理,填写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6、做好安全工作计划、总结和《安全简报》等工作的编写发放,对施工现场和工程按“标准”“规范”进行系统检查和评价。
7、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或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经说服劝阻无效,应暂停生产,消除隐患危险,提出合理意见,并及时向本公司领导汇报。
8、负责编制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确保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正常运转,实施。
9、主持伤亡事故的调查,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并逐级上报。
10、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进行安全教育,使安全生产目标明确,要求具体,便于操作。
成都A有限公司
A字【2017】第002号
关于安全部长的任命通知
经公司研究决议,任命B同志为成都A有限公司安全部的安全部长,主管公司及各项目部的工程安全生产业务,以及安全部内部的管理工作。
本任命书自2017年7月5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成都A有限公司 2017年7月5日
主题词:发布任职决定 发至:公司各部门
成都A有限公司
A字【2017】第003号
关于专职安全员的任命通知
经公司研究决议,任命C同志为成都A公司安全部的专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本任命书自2017年7月5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成都A有限公司 2017年7月5日
5.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 篇五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安全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人事管理。实施
3.1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知识和能力,有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
3.3按照本单位管理程序,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进行设置和任命,由主要负责人决定并签发任命文件。
3.4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责,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机构、标准化系统的管理,确保安全标准化系统的建立、实施及持续改进。
3.5明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3.5.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长: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安全部门门负责人
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员工代表。
3.5.2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3.5.2.1安全部门配备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要求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5.2.2各部门配备满足本部门安全生产要求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6.现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篇六
一、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原则
1、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生命, 只有当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具备了应有的独立性, 在工作中不受企业其他部门、人员的影响和制约, 才能顺利、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2、内部审计机构的客观性。
客观性要求内部审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 始终站在客观、公正、公平的立场上, 不与任何方面达成重大的质量妥协, 而且不能把内部审计师对其他事物的判断凌驾于对审计事务的判断上。
3、内部审计机构的专业高效性。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应该是专门从事审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他们应该是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士, 并且在工作中保持职业审慎性、高效的工作效率, 促进持续的专业发展。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结构要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和高效。
二、我国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模式
国际上和我国在实践中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模式很多, 目前我国主要的设置模式有:
1、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财务会计部。
对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信息进行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模式下作为下属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很难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只能开展部分日常性的审计工作, 独立性严重受损。因此, 此模式不可取。
2、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企业纪委或监察室。
纪委是党的纪律检查监督机构, 监察室为行政监察机构, 这种模式并不适用于所有企业 (比如民营企业) , 而且容易造成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等状况, 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这种模式下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能得到突出, 但内部审计的其他职能则会相对削弱, 使内部审计职能的全面发挥受到限制。
3、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总经理。
总经理是企业最高层的经营管理人员, 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 主持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总经理有利有弊。有利之处是从机构设置方面, 内部审计机构作为与财务部门、销售部门等同级别的职能部门, 从地位上可以保证内部审计部门相对的独立性, 但是同时限制了内部审计机构对总经理决策、经济行为及其领导的下属部门进行监督审计。
4、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监事会。
监事会是股东大会领导下的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 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独立地行使对董事会、总经理、高级职员及整个公司管理的监督权。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监事会,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地位, 但内部审计机构虽然突出了检查监督职能, 却容易忽略内部控制和咨询服务等职能。作为监事会的下属机构, 内部审计部门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及管理层接触的较少, 对公司的运营情况和管理水平了解不到位, 不利于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5、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董事会。
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 执行股东大会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 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董事会, 能够形成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系统, 即股东大会通过监事会对董事会实施内控, 董事会通过内部审计对总经理及其领导的经营层实施内控。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董事会, 使内部审计机构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较高的地位, 有利于内部审计机构有效开展工作。此模式的缺憾是董事会为集体讨论制, 而且董事会会议次数少, 集中研究公司重大问题, 使内部审计机构的日常工作汇报、执行受到影响。
因此, 一般在董事会下增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 审核及监督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 (2) 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执行; (3)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5)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6) 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目标是督促提供有效的财务报告, 并控制、识别与管理许多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带来的风险。公司面临的风险涉及竞争、环境、财务、法律、运营、监管、战略与技术等方面。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一个机构, 主要使董事会、高层管理者与内、外部审计员关注有效的财务报告与风险管理 (关键风险的识别和控制) 的重要性。对于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的缺陷应按程序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综上所述, 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董事会的模式是目前存在的最为合适的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方式。这种模式下, 内部审计机构地位最高, 在工作中越能体现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高效性, 才能更好地履行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提高和经济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高级会计实务》编委会编.高级会计实务.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6.
7.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机构的设置 篇七
国家补偿机构设置,事关补偿工作的有序开展。目前,在理论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民政机关、政法委等都是国家补偿机构的“候选”机关。作者考察国外补偿机关的运行情况,借鉴我国台湾、香港的开展补偿经验,结合各“候选”机关的职能,权衡其利弊,建议在政法委内设置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委员会开展犯罪被害人的补偿工作。
一、国外相关国家补偿机构设置的概况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司法制度存在差异,国外相关国家补偿机构的设置,大致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为不专门设立救济决定和管理机关,由现有机关行使该职能。如日本的地方公安委员会。第二种模式为设立专门机关管理。例如,英国的刑事损害补偿委员会。第三种模式为在现有机关内部设立部门进行管理。例如,法国在法院内部设置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委员会。韩国在地方检察厅内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审议会。美国在联邦司法部内设立刑事被害人署。由于各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差异,导致补偿机构呈现不同的模式,有的采取独立设置模式,有的则采取司法机关裁决的模式。例如:英国设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局,负责补偿案件的审核以及补偿金的核发。美国联邦司法部下设置刑事被害人补偿署负责被害人的补偿事务。在各州,则规定不一,多数州设立类似联邦被害人补偿署的机构,其他州则分属法院、监察局或劳工局等部门管辖。在德国,有权申请救济的人向联邦提出救济请求。负责处理救济请求的是各州设立于社会保险福利部门的地区救济局。(《被害人补偿法》第6条第1款)。法国的救济金支付机关是“恐怖活动及其他犯罪被害人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的委员由司法部和财政部任命。在被害人申请救济的情况下,基金管理委员会就是被告。补偿委员会裁决应予救济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裁判书一个月内支付救济金。韩国,裁定机关是地方法院和地方检察院设置的犯罪被害人救助会,他们负责补偿决定的相关事务。菲律宾,国家补偿机构设立由司法部设委员会,由中央政府秘书长任命委员。印度的泰米纳德邦,在地区和市设置了由警察和警察官等组成的被害人支援委员会。在日本,日本《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付法》第10条规定,犯罪被害人申请给付金的,应依国家公安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向其住所地管辖之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申请。
二、中国香港、台湾地区补偿机构设置及运行
我国台湾,被害人补偿的裁定机关是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设立的犯罪被害人补偿审议会,掌理补偿之决定及其他事务。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设犯罪被害人补偿复议委员会,就有关犯罪被害人救济事务指挥监督审议委员会,并受理不服审议委员会决定之复议事件,径行决定事件复议委员会及审议委员会均设立主任委员1人,分别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检察署检察长、地方法院或及其分院检察署检察长兼任;委员6至10人,由检察长遴选检察官及其他具有法律、医学或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士,报台湾地区“法务部”核定后聘请其兼任;职员由检察署中的在职人员兼任。我国香港是由犯罪被害人补偿委员会的行政委员会来进行裁定,委员由行政长官任命。
三、国内学者关于设立补偿机构的观点及理由
在我国,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民政机关、政法委等都是补偿机构的“候选”单位。目前大多数学者倾向于由法院行使补偿的裁定权。其主要理由是:一是法院是刑事案件的最终裁判机关,它使案件有了最终结果,已确立了被害人。案件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时,因为没有最终的处理结果,被害人的构成尚未定论;二是法院审判人员熟悉案情便于确定补偿数额;三是审判机关有审级设置,可采取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对裁定的监督。有人提出,对已侦破并已审结的刑事案件,被害人遗属应向案件审理的终审法院提出申请。对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但尚未侦破的,或已破案但嫌疑犯尚未抓获的案件,被害人或遗属应向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有的则倾向于将专门机关设在检察院。即在人民检察院内设一个专门的补偿委员会。其理由是,符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此乃其一;其二,补偿金额的确定并非法律争议,不是必须由法院裁决;其三,检察机关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可以为申请人申请复议提供有效救济途径。有的认为国家补偿机构应当是国家民政机关。其理由是:民政机关作为我国管理此类补偿性的行政机关,具有丰富的救济工作经验,实践中能够对被害人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进行把握。由民政机关直接对被害人的补偿作出裁定并兑付,有利于尽早帮助被害人摆脱困境,抚慰被害人创伤的心灵。另外也有人提出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还有学者认为补偿机构应设置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为宜。作为一个信息枢纽和综合协调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掌握着各地区、各部门社会综合治理情况,并通过开展调查研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还有建议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公、检、法三机关配合下执掌刑事被害人救助决定权,并与负责救济的民政局保持工作联系。其理由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与政法委合署办公。它兼备党政机关的性质,具有既紧密联系政法各部门又不具体从事政法工作的特殊地位,拥有延伸至乡镇、街道的健全组织体系。孙谦等教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被害人补偿法》(建议稿)第九条:在县、自治县和市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置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委员会,负责审理本行政区域内刑事被害人提出的国家补偿申请的案件。
四、作者赞成设立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委员会及其依据
笔者认为,上述学者之提及,作为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机构都有其合理性和实践依据,但均有其不妥之处。比如,将公安机关作为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机构,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社会治安任务繁重,根本无精力开展被害人补偿工作,况且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不清,被害人和被告人责任不明,公安机关作为补偿裁定机构需要法院及时通报案件的处理结果,一方面加重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量。将国家补偿机构设立于法院的前提是案件已审理完结,已查清案件事实,加害人已被定罪,被害人对象已确定。这意味着刑事案件只有进入最终的审判程序才可能补偿,然而许多无法侦破或者已经侦破嫌疑人在逃的案件,由于案件无法进入刑事审判程序,被害人无法补偿。而由检察院开展被害人补偿工作的不妥之处在于,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侦查职能限于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案件,对于人身伤害类案件没有侦查权,而国家补偿具有社会援助和救济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职能不相称。有的认为由民政机关作为我国被害人补偿的专门机关。民政机关的工作虽与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工作性质有相似之处,但是民政部门不参与办理刑事案件,不熟悉案情,这些因素决定了民政部门难胜此任。有的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被害人补偿的专门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法制宣传教育及普及法律常识,管理公证、律师以及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指导人民调解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等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对刑事案件没有侦查取证权,也无法共享公、检、法三家的办理刑事案件信息,显而易见,司法行政机关也难开展补偿工作。只有设置专门机构,按照专门的程序开展被害人的救济工作,才能够及时补偿被害人。
因此,对于国家补偿机构的设置,笔者赞成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内设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委员会,各犯罪被害人补偿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补偿案件的裁定。在实际生活中各级综合治理委员会已经承担了部分被害人救助工作,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由政法委牵头召集公、检、法、司等部门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开展补偿工作。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对全国犯罪被害人补偿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广泛保护符合条件和必需补偿的被害人,使不同阶段的被害人都能够申请国家补偿,真正让迫切需要补偿的犯罪被害人能够得到国家的补偿,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补偿金的审核不涉及司法机关的裁定,具备补偿条件的被害人可以直接申请,程序简便。设置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机构的具体构想是:省辖市、直辖市、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置犯罪被害人补偿委员会,负责办理本辖区的被害人补偿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犯罪被害人补偿复议委员会,负责办理本辖区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复议案件。对于社会影响较大、涉及被害人众多的特大型案件可以由中央人民政府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置的补偿复核委员会直接管辖。但是该类案件的补偿裁定是最终的裁定。犯罪被害人补偿委员会、犯罪被害人补偿复议委员会作出补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少的原则。县一级不设补偿机构。这主要是考虑到补偿案件相对较少,由市一级被害人补偿委员会集中办理,更好利用补偿资源,提高办案质量。为了使补偿机构能够调查案件事实,犯罪被害人补偿委员会应有与其职务相匹配的调查取证权。为方便补偿金的支付,应将财政预算列支的赔偿金及补偿金费转入独立的补偿基金,交由独立的基金委员会管理,赔偿请求人可以凭补偿确认书,决定从补偿基金中支付。
[1]陈彬,李昌林,薛竑,高峰.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研究[M].法制出版社,2009.
[2]房保国著.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M].法制出版社,2007.
[3]罗大华,孙政.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校学报,2004(1).
8.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 篇八
XXXX安[2017]XX号
关于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通知
各部门、车间:
为切实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安全生产局面。根据公司目前人员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一、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为日常管理办公室,XXX兼任办公室主任,XXX为成员,XXX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负责承担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统一指挥、协调统筹,负责指挥施工安全和事故抢险救援,定期听取办公室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的报告,讨论审议办公室提出的工作建议。
(二)主要负责人职责
1、组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执行;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定期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
2、定期分析法律法规及负责传达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精神,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重大决议;
3、组织本公司安全生产新规章制度的调研及制定工作;
4、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会议,保证每年不少于4次;
5、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活动,并在发生安全事故时,根据应急救援预案的分工,服从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组织定期开展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保证每年不少于4次;
7、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9.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 篇九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安监总办〔2007〕12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及中央编办《关于调整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6〕150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职能机构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如下:
一、综合司
负责机关综合性业务。
(一)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定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组织或参与会议筹备,负责有关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和重大工作部署的督促落实工作。
2.承担公文管理、政务信息和机要保密工作,调查研究和参与起草有关政策措施及重要文件、报告。
3.负责编报本级机关专项业务经费预算和专项资金审核及监督。
4.研究提出机关人事任免建议,参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领导班子考核工作。
5.承担或协调机关行政事务相关工作。
6.提出机关外事安排建议,参与煤矿安全相关外事工作。
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处室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综合司设3个处(室):办公室(人事处)、秘书处(调研处)、财务处(机关事务处)。
(三)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10名(含局主要领导同志秘书1名),其中:正副司长职数3名,正副处长职数4名。
二、安全监察司
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煤矿整顿关闭等工作。
(一)主要职责
1.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
2.依法监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有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3.负责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4.负责组织开展重大煤炭建设项目的安全核准工作。
5.依法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6.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煤矿安全评估工作。
7.负责指导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处室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安全监察司设4个处:综合处、监察执法处、检查指导处、安全许可处。
(三)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12名,其中:正副司长职数3名,正副处长职数4名。
三、事故调查司
负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执法监督等工作。
(一)主要职责
1.依法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2.研究和参与起草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行政处罚的法规、标准。
3.依法监察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煤矿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
4.负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发布煤矿安全有关信息。
6.承办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监督执法行为。
7.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处室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事故调查司设4个处:综合处、事故调查处、职业健康处、执法监督处。
(三)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11名,其中:正副司长职数3名,正副处长职数4名。
四、科技装备司
负责煤矿标准、规范和安全技术装备保障等工作。
(一)主要职责
1.组织研究和参与起草煤矿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拟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标准和命令。
2.组织研究拟定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3.指导和组织制定或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工作。
4.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及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制定淘汰煤矿落后技术和装备目录;指导煤矿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5.协调全国煤矿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工作。
6.承担对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的审核工作。
7.承担煤矿瓦斯治理有关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处室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科技装备司设3个处:综合处、法规标准处、科技装备处。
(三)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10名,其中:正副司长职数3名,正副处长职数3名。
五、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
负责指导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安全培训等工作。
(一)主要职责
1.指导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2.指导和监督煤矿企业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
3.指导和监督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4.依法监督检查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6.指导和管理煤矿矿长资格证颁发工作。
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处室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设3个处:综合处、基础管理处、培训指导处。
(三)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9名,其中:正副司长职数3名,正副处长职数3名。
六、有关事项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3名(含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总工程师),正副司长职数15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6名(司局级)。
(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领导下开展工作。总局主要通过局长或局长召开会议的形式,对煤矿安监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项实施管理。
煤矿安监局的综合性业务和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和组织培训等事务,依托总局管理。
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总局领导,煤矿安监局负责业务管理。
(三)总局与煤矿安监局在履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能时,具体按以下分工执行:
提请国务院安委会研究的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方针、政策草案的拟定,由总局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名义牵头负责组织,煤矿安监局配合。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承担的国务院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由总局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名义牵头负责。
对地方相关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由煤矿安监局负责。
煤炭行业有关规范和标准,由煤矿安监局负责制定年度制(修)订计划并纳入总局年度计划;规范和标准由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负责组织研究拟定、总局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并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
各省(区、市)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颁证工作,由煤矿安监局负责指导和管理;矿长资格证由煤矿安监局负责统一印制。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总局名义组织,煤矿安监局具体负责。
发展改革委核准重大煤炭建设项目,征求总局、煤矿安监局意见时,由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负责提出审核意见并对项目进行安全核准,总局规划科技司从规划的角度提出意见,经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以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名义函复发展改革委。
各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合上报的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由煤矿安监局负责提出对方案和项目的初审意见、资金安排计划,以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函报送发展改革委审批后联合下达。
总局与煤矿安监局的其他工作关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2号)和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关系暂行规则〉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13号)执行。
10.中央与地方机构设置和改革的思考 篇十
对于目前中央与地方机构设置中的职责同构和机构复制问题,应当遵循这样一些原则加以调整。中央与地方的事务是不同的,是有差异的,职责要异构,中央管理和负责的事务,地方尽可能不参与,地方应当负责和管理的事务,中央不包揽,再据不同的管理和事务设置机构:即在可能的情况下对政府职能做纵向上的分解;按照最节约成本和提高效率的原则,设立中央与地方各自的机构,中央与地方进行分工,能提高处理事务的效率;中国国土面积较大,各地情况不一,各地需要根据自己的特点设置机构,因此,要有区域机构差别设置原则(如农业县与几乎没有农村的城市行政机构的设置是大不一样的);在地方政府机构设置上,要考虑地方事务、职责和机构的完整性,不能中央条条下延,肢解地方政府;设置政府要一级政府有一级税源和财政,不能设置政府却没有税源来源,或者财政不完整;而政权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构,非财政供给不设,不能设机构但财政不给够经费,用自收自支和收支两条线等方式来解决经费,设置机构和安排人员。
一、调整中央和地方的机构设置
中国机构调整和改革中,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中央和地方机构上下一样粗的问题。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除了一些必要的如财政局、公安局等等机构外,其他一些机构可以按照地方的需要来设置。政府组织法以及中央的有关机构不强行要求地方按照条条进行设置;省或者市县可以对中央的一些机构进行合并设置,中央和省级有关机构不得以不进行拨款,或者对其业务考察考核不通过等进行干预。
概括地说,就是中央管理的事务、机构由中央管理,经费垂直供给,业务条条领导,人事纵向任命,机构归属中央;地方事务,由地方管理,经费属地供给,有一些业务条条指导,人事横向任命,机构归属地方。具体而言,应当对目前的机构设置进行如下调整。国防武装力量,由中央管理,武装部为国防部派出机构,地方政权不允许有武装力量存在,所有的武装力量经费由中央保障,不能以军地共建为由,让地方出资;外交由中央管理,如签证,由中央管理,在地方设置中央的办事机构;检察院和法院,可以考虑经费和人事直属中央管理;监狱地方管理;武装、黄金、国家森林等警察由中央管理,刑事、社区、户籍、交通、消防等警察地方管理;国家安全由中央管理,人事、编制、经费都由中央负责;区域治安,由地方负责,公安局是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社会保障逐步改由中央管理,中央先派出监督人员,逐步将其机构为中央派出机构;教育、卫生等机构为地方机构;交通按照网络等级分层次管理,但是,养路费、各地设卡收费从长远看一定要取消;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机构合并,金融监管,由中央管理,各地金融监管为中央派出机构;中央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由中央管理;而环保、土地、质监、工商等,作为地方事务,不应当中央垂直管理。
需要强调的是,应由中央管理的国防、外交、安全、武装警察、经济稳定(包括货币、金融监管),海关及关税、社保、全国性交通,必须中央直接管理,中央经费,中央任命,中央机构,中央派出,中央领导业务,与地方在经费、人事、机构归属、业务等方面一点关系也没有。相反,如果地方人大发挥制约作用,法制到位,新闻监督发挥作用,社会组织能制衡,公民通过诉讼对政府行为有所制约的,通过这些方式能解决问题的,不要事无巨细,都由中央来管理,因此,环保、工商、质监、食品医药监督、土地等,不应当由中央条条来管理,而是应当下放给市县政府。在整个中央与地方的机构设置中,中央管理的事务,如各地的中央管理的社保(今后逐步划归中央)、中央国有企业、征兵复员、安全等事务,应当形成中央派出机制,用中央设立的派出机构来进行管理;有的事务,如税收征收,中央与地方相互委托代理机制,地方的税可以委托中央税务机构征收;而对地方领导的政绩,要形成地方政府横向(人民群众和人大)与纵向考核相结合的机制和横向与纵向制衡相结合的机制;对于地方领导的制约和监督,要形成市场监督与检察、反贪污之间的制约机制,包括地方所属的人大与中央所属的检察、法院等制约机制。
二、处理机构设置中的条块关系
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基本职能定位以后,如何形成确保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实现和功能发挥,需要研究和探索具体的实现形式和组织载体。条块架构实质上是实现领导和监督的权力体系,既是保障中央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实现形式,也是保障和规范地方政府权力运行的重要制度。目前我国的基本格局是双轨双重的垂直管理体系。所谓双轨,一轨是中央政府---省(市、自治区)政府---市(地、盟、州)政府---县(旗)政府---乡镇政府的条线垂直管理,中央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依次向中央政府负责;另一轨是中央专业管理部门---省(市、自治区)专业管理部门---市(地、盟、州)专业管理部门---县(旗、市)专业管理部门---乡镇部分专业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专业部门纵向垂直条线管理,中央专业管理部门是一级法人主管机构,省以下各级都是其下属延伸机构,接受中央专业管理部门领导,直接对中央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双重就是不仅是地方各级政府要直接接受中央政府的领导,而且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接受中央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管理。
这种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体系的设计不无道理,它是针对我国单一制管制型国家特点的客观选择,其目的是增强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调控力和影响力。但是由于中央乃至各级政府的职能定位不尽合理、传统体制惯性依赖以及具体经济利益关系界定不清,这种体制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诸多新情况和新矛盾,主要是中央条线管理与地方以块管理的矛盾。尽管中央垂直管理、统一调控,但是面对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发展目标导向下,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行为,中央政府往往难以干预,所属垂直的专业管理部门也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同时,所属垂直专业管理部门尽管直属中央,但体制、人员、原始资产大多是从原来地方政府所属部门序列中划转过来的,甚至一些部门经常性预算都仍然是由地方财政补贴,甚至许多采取自收自支和收支两条线体制,就自然影响了垂直部门管理的有效性,助长了地方诸侯经济现象,以致整体管理出现了明显的地方化倾向。可以说现有的管理出现了高强度与软约束并存,高成本与低效率并存的矛盾。
如何解决条块矛盾,目前有两种思路,一种认为“削藩强本”,在既有中央政策的基本职能基础上,加大中央经济、财政的集中,强化中央调控权;另一种认为“虚君强基”,在保证中央政府履行政治、外交、军事集中调控以外,加大对地方扩权,在这种思路下调整和理顺中央垂直专业管理与地方管理的关系。两者思路都可以找到合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支撑,但是这两种思路都不适合中国体制特点和转型发展的要求。条块矛盾的焦点是利益关系,利益关系又集中在经济发展中的权力。利益关系中有一个宏观整体利益和微观局部利益之分。
研究解决现有条块矛盾,首先要按照中央、地方不同的功能定位,合理确定条块的职能要求,条以监督为主,块以执行为主。具体来说,中央专业直属部门根据加强“经济调节”的要求,工作范围更主要地集中在事关经济运行、产业发展等重大方针、政策、规章的制定、检查等方面,保障一以贯之地有效落实,重点体现协调和调节功能。地方政府主要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结合自身特点和要求,创造条件、营造环境,以良好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促进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体现执行、服务和保障功能。其次要按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重新划分条与块的不同利益归属,特别是对归属中央直接管理,履行中央宏观调控、经济调节的管理部门的人财物,必须割断与地方财政的关系,由中央财政按部门预算直接负担。关系调整中涉及对地方政府资产占用或调用的,要通过有偿使用或赎买的办法,明确产权归属;涉及人员编制、经费的,要直接纳入中央直属部门的专项编制和部门专项预算,以明晰的人财物关系,保证中央直属专业管理在授权管理中能客观、公正、严格地履行职责。第三,按照科学化、法定化和高效化的要求,合理设置专业条线部门,规范专业部门下延设置。按照服务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要求,在科学划分具体调控监管职能的基础上,合理设置专业条线部门以及设置的层级。主要集中在国民经济运行、战略资源管理、产业标准制定、金融机构管理以及行政行为监察等领域。下延设置的层级一般宜放在市(地、盟)层面以上,体现精干高效原则。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发育程度,有的设置可以打破行政区域界线,实行跨区域设置或多区联合设置。为了体现规范化要求,对中央直属专业管理部门的设置,要加强立法,将下延设置、权限范围、人员编制以及具体功能纳入法定约束轨道,规范设置,防止中央部门向地方侵权,也避免中央条线和地方政府权力交叉。
三、市场监督是微观事务,一定要下放给地方
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运行和社会管理中,产品生产的假冒伪劣,食品医药生产中的掺杂使假、有害物超标,销售中的短斤少两、价格欺诈,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销售中的以次充好、坑蒙拐骗,经济发展中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进行保护,采矿等生产中企业不顾职工的生命安全,并且血汗工厂也大量存在,土地被大量滥用。由于地方政府的不作为,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将工商、质监、医药食品监督、土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等都垂直管理。上面已经探讨,实践中实际上只垂直到了省一级,结果使省级抗衡中央的实力越来越大,许多垂直部门在收支两条线、超收奖励、罚款分成体制下,成了省财政敛财的工具;而县市级政府职能被肢解。而事无巨细全由中央来管理,实际上中央包办基层的事,宏观管理微观的事,不仅管不了、管不好,反而具体事务的集权管理管出许多寻租和腐败来。是用民主和法制的方式,还是用中央集权的方式,来处理具体和微观的事务;是用制度和机制来管理微观事务,还是用权力来管理?是一个国家治理社会的不同的思路。我们过去总是在这些方面上收和下移,问题总是解决不了,主要原因在于单一由政府来管理这些事务。正确的方式是,这些具体的事务需要用民主和社会的综合的机制来进行管理。
1.地方人大的监督。地方人大作用是什么,就是代表当地的人民群众,了解食品安全、住房、土地使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劳资关系等等,并将这些问题带到地区人大会议上,并且对当地政府和具体的管理部门进行经常性的质询。令其调查情况,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如果政府部门,甚至政府首长对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置之不理,人大可以采取提案形式,对部门领导和地区首长进行警告,甚至动议罢免。我们认为,通过加强地方人大的作用,让当地的人民群众,对当地政府和一些部门形成制约和督促,要比中央垂直把所有的事务都管起来,要好得多。
2.立法司法机制。对上述发生的问题,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立法要具体,要严格,使违法没有法律的空子可钻;而法院和检察院则应该垂直进行管理,使其摆脱在处理违法个体工商户、企业和自然人时,有地方主义倾向;在上述问题方面,对人民群众的上访,应当使之变成诉讼,支持人民群众用法律的方式进行利益诉求。比如,近年来环境污染方面的上访人次剧增,一些受污群众在法院打官司时,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求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也打不赢官司,于是矛盾激化。只要法院在判案时,不偏向和保护污染企业,利用法律和人民群众的诉讼机制,就可以大大减少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因此,与其将工商、质监、环境保护等省垂直,还不如将法院和检察院垂直到中央进行管理。
3.新闻舆论監督。上述的许多污染、欺诈、危害安全、假冒伪劣等行为和现象,最怕新闻曝光。许多地方政府和企业,不怕百姓告状,就怕新闻曝光。因此,新闻舆论监督,能大大降低政府管理的成本,减少政府管理的工作,其实是社会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机制。中央与其将这些千千万万的事务垂直管理起来,还不如加大新闻舆论对不合理和不法行为和事件的监督,促使个体工商户、企业等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善待社会和职工。正确处理生产经营与社会和职工的关系。
4.利用非政府的社会组织进行自律和监督。一是应当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和商会,行业协会和商会制定章程、标准、行为规则等等,约束会员生产者和经营者。对违规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由行业协会和商会出面,提出警告,告知整改意见,直到开除会籍,从而通过非政府的约束影响其生产和经营行为,抑制其负面作用。二是大力发展消费、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政府组织,让它们了解情况,提出意见,向政府、新闻界、司法机构、商会和行业协会等反映,利用民间的力量监督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行为。
5.商会、行业协会、银行、税务、工商部门等,进行个体工商户和企业遵守合同、诚实宣传、依法纳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记录和联网,形成诚信档案,对不守信和不诚实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进行曝光,使其产品销售、贷款等都受影响,从而达到规范其行为的目的。
6.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工,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素质。在事务的管理上,中央与地方要进行分工:全国人大制定有关法律,审查国务院和部门的法规,中央的专业管理部门,主要制定政策、法规,进行业务指导;地方政府进行具体的管理和监督。而要改变对地方党委和政府考核的指标和方式:一是要加大环境、真实失业率、人民群众意见多少等方面的考核,二是在方式上要加大人大、人民群众、新闻舆论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不作为,甚至有意扩大污染等行为进行监督的力度,适当扩大当地人大和人民群众评价、罢免当地主要领导的权力。
只要顺着扩大民主和加强法制的思路,强化机制和制度管理,假冒伪劣、食品医药不安全、环境污染、滥用土地、生产不安全等问题不难得到解决,并不需要将越来越多的,本应该由地方管理的具体事务,都上收到中央,实际是省垂直管理。
11.勘察设计单位组织结构设置的思考 篇十一
一、专业型组织结构与综合型组织结构的比较
专业型组织结构的各个业务部门因为是由同一专业人员组成, 因此专业型组织结构一方面能提供一个学习业务的平台, 使部门内部人员在工作中具有共同的专业语言, 方便交流专业知识和信息, 便于促进设计人员的业务水平的提高, 易于培养设计院精深的专业能力;另一方面能同时集中所有本专业人员的智慧, 提高每项工程设计的水平, 并便于设计质量的管理, 三级审核的实质能落实到位, 保证每项工程设计的质量;再有一方面能降低部门内部在分配上管理的难度, 不存在因分配问题造成部门内部各专业之间矛盾的发生。这种组织结构需要设计院完善项目管理的能力, 特别是需要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项目管理人才, 因为生产管理重点在院级;需要设计院有较强的经营能力, 因为专业形式组织结构的天生缺陷, 决定了专业设计部门独立开展经营能力的不足, 主要依靠院的整体经营;需要设计院有一套较为完整的、科学的分配体系, 以平衡各专业间的利益分配。
综合型组织结构因为是由各个专业人员综合配置在一起形成若干个设计部门, 因此设计部门具备生产与经营的双重功能, 生产管理的重点由院级下降到部门级, 降低了院级管理的工作量和难度, 经营上既可以院为主又可以部门为主, 实现生产经营的灵活多样, 如经营上以部门为主, 则能体现经营上的快速响应。综合型组织结构的部门内部各专业人员相对较少, 对于设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程设计的水平提高, 以及设计质量的保证具有局限性。而部门内部各专业间的利益分配又是一个需要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
二、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组织结构
根据以上对比分析, 设计院应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 特别是行业特点、竞争环境、内部环境和规模等情况, 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相应的组织结构。
(一) 行业特点。
各个行业都有相应的设计院, 按专业构成种类来区分各个行业的设计院, 可分为专业较为单一的设计院和专业较为多样的设计院。对于专业较为单一的设计院, 因为专业种类较少且专业性质较为接近, 选择综合型为主的组织结构对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难度、调动部门参与经营的积极性效果显著, 选择专业型为主的组织结构对发挥该组织结构优势的作用不明显;对于专业较为多样的设计院, 既可选择专业型又可选择综合型的组织结构, 要依据其它因素而综合决定选择的结果。
(二) 竞争环境。
各类设计院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 所处的竞争环境也不尽相同。有的是完全进入市场, 靠激烈的市场竞争获取生存和发展;有的是完全进入市场, 但参与市场竞争的优势明显;有的是虽然进入市场, 但行业和行政垄断的残留还可利用。对于第一类设计院能否更好的生存, 并在生存中寻求发展, 很大程度上还在于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体现快速的反应过程和更精准、个性化的市场服务能力。因此作为一种灵活的组织结构形式, 综合型是这类设计院最常见的选择;对于第二类设计院虽然暂时没有生存之忧, 但市场竞争的优势需要巩固, 寻求更好的发展和壮大具有内在动力, 因此这类设计院需要逐步加强专业化, 并适时由综合型转为专业型;对于第三类设计院因有行业和行政垄断的残留护佑, 所以无需在开拓市场上花费大量精力, 但应未雨绸缪, 在稳定的优势下突出强调专业型, 以期打造精深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为不再有行业和行政垄断而完全参与市场竞争时做好内部能力的准备, 提高竞争力。
(三) 内部环境。
不同的设计院内部环境也不尽相同, 尤其是专业水平和能力差别较大。专业水平和能力较强的设计院既可选择专业型又可选择综合型的组织结构, 最终的选择要依靠其它情况和因素而确定;专业水平和能力较弱的设计院, 提高设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培养精深的专业能力和设计水平, 近而提升竞争能力, 是设计院首要考虑的问题, 因而选择专业型组织结构是适宜的选择。
(四) 规模。
目前, 国内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其影响的地域范围、自身定位、专业人员数量和产值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大型、中型、小型。 (1) 大型设计院已经不满足于仅仅在局部地区获得竞争优势, 而是立足于全国竞争, 有些大院的视野时而拓向国外, 因此与境外高端设计机构在国内或国外直接竞争机会多。相对于境外高端设计机构在专业化上的长期积累, 国内大院则更显得“大而不强”, 这种专业化上的差距将决定大型设计院与境外高端设计机构或大型设计院与大型设计院间的竞争优劣, 因此, 对于立足于全国竞争的设计院, 其组织结构的专业化是最需要迫切改进和加强的。 (2) 中型设计院在其所在的省及邻近省份具有相当竞争能力, 虽然此类设计院中大部分在目前业务量比较充足, 地位也比较稳定, 但这些设计院也看到了业务回落的内在风险, 而有少量设计院业务回落到生存危机的地步。因此提高经营能力、改善经营水平是中级设计院目前的主要矛盾, 在组织选择上自然倾向于以综合型为主的组织结构, 但需要逐步加强专业化, 靠提升内部能力来提高竞争力。 (3) 小型设计院由于专业规模和水平的限制, 所作项目具有小型化和低成本化的特点, 因此所面临的竞争是激烈的, 它的市场不但有小型设计院在竞争, 而且时常受到一些中级设计院的关注。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 提高设计水平、专业能力和完善经营是小型设计院都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如果发展战略是靠设计水平、专业能力来提高竞争力, 选择侧重于专业型组织结构是适宜的;如果非常强调经营的多元和力量的投入以及快速响应, 选择侧重于综合型组织结构是适宜的。
三、选择不同的组织结构应注意不同的内部能力问题
内部能力不仅是勘察设计单位选择组织结构的一个重要变量甚至是选择的标准, 而且是勘察设计单位在确定组织结构后进行相应的有侧重的培养问题。
专业化的实现需要以精深的专业能力和强大的项目管理能力作为支撑, 而目前国内大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实行侧重于专业型组织结构的瓶颈主要在于设计项目的管理, 尤其体现在项目管理人才的缺失上。传统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项目管理现状是“专业的人不懂管理, 管理的人不懂专业”, 结果使设计项目管理不到位, 专业化的目标无法实现, 影响了专业型组织结构选择的信心。因此, 培育项目管理人才是提升项目管理的核心所在。
对于采取侧重于综合型组织结构的勘察设计单位, 由于设计部门直接面向市场, 设计部门的能力成为了勘察设计单位整体能力的代表, 因此院对设计部门管理放与收的能力就成为了核心能力, 甚至在一定时期内成为了决定勘察设计单位发展的关键。综合型组织结构的能力培养核心在于建立院与设计部门的利益共同体, 院需要设计部门的贡献, 设计部门也需要院的管理产生更多效益。
总之, 勘察设计单位无论是选择专业型组织结构, 还是选择综合型组织结构, 只要是结合自身的情况并适应竞争的市场, 就是适合的选择。但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根本是精深的专业能力, 因此, 专业化是勘察设计单位最终的选择。
摘要:本文针对长期以来困扰勘察设计单位如何选择、设置业务部门组织结构的问题, 通过对专业和综合两种组织结构分析比较, 及对勘察设计单位行业特点、竞争环境、内部环境和规模等情况的研究, 给出几点建议。
1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 篇十二
一、基本思路:
1、为实现学校的整体目标,有效地进行教育活动,学校需要设置一定的机构,合理分工,协调行动。
2、机构设置应反映当前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基本精神,并与上级主管条线相协调。
3、设置机构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因校制宜,体现学校发展方向。
4、各机构及其负责人员权责相称,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责,不推卸应负的责任。
5、各机构之间要强化沟通意识和协作意识,讲究统一指挥下灵活运转,发挥管理效能,防止各自为政,互相扯皮。
6、机构设置要精简,讲求效率,避免人浮于事,不搞形式主义。
二、基本框架:
1、学校高层由党支部和校长室组成。党支部设书记1名,校长室设校长(书记兼)1名、副校长1名。
校长负责学校发展规划、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课程与教师发展、各项重大改革的推进、组织管理体系的改善等方面的决策,负责对上述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反馈、评估和奖惩;各下属职能部门和人员应服从并积极参与。校长委托中层干部分别在上述活动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并对校长负责。
2、本校中层设工会、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大队部等五个职能部门。承担学校教育工会管理、校务管理、教学管理、课程管理、学生管理、德育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决策和责任。
中层部门人员配置如下:工会设主席1名,教导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总务处处设主任1名,大队部设大队辅导员1名。共5人。
三、组织运行:
1、学校为实现发展目标,有权进行组织机构设置和调整,有权进行干部轮换或职能再分配。
2、学校有权聘任中层和基层干部,有权根据部门任务的多少和管理的幅度来确定部门人员数量。
3、学校应推行中层干部的任期制、评议制和竞聘制。
4、学校应要求部门工作目标与学校目标保持一致。
5、学校的功能机制是要将激励机校制、保障机制和制约机制相结合。学校高层、学校工会主要使用激励机制;学校总务处主要实行保障机制;学校教导处、大队部主要实行制约机制。
四、部门职责:(一)党支部:
1、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上级党委、教育行政部门的批示在本镇各校贯彻执行。
2、组织教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加强思想政治 2 工作,了解掌握教职工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培养骨干,抓好典型,表扬先进,深入细致地做思想政治工作。
3、领导和组织党员努力学政治、学好党章及党内的有关文件等,积极慎重地做好党的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抓好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5、贯彻党的政策,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和健康。
6、发扬党的实事求是、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深入教学第一线、认真调查研究,善于听取教职工意见,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7、加强廉政建设,教育全体党员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袭。
(二)校长室: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新《义务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按照教育规律办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全面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主动接受学校党支部的政治领导和监督,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4、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5、负责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文化业务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6、抓好安全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的健康和人身安全。
7、组织好学校的经营与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合理使用经费,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三)工会:
学校工会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依照工会章程组建的基层工会组织。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围绕学校和学校工会中心工作,服务于本单位教职工。其职责是:
1、依法筹备和召开学校教代会,贯彻大会决议和校工会的决定,带领会员开展各项工会活动。
2、了解和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本单位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让教职工知校情,议校事、谋校政,推进基层管理民主化的进程。
3、依法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工作,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工作氛围。
4、组织开展有特色、有新意、适宜本单位教职工需求地思想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和生活质量。
5、搞好基层部门工会组织建设,学习先进经验,慰问特困和患病伤亡职工,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6、负责校务公开工作,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和廉政建设。(四)教导处:
教导处是校长直接领导下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教务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教育方针和学校的工作计划,制定具体的教学工作计划。由教导主任具体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督促、检查教研组和教师的教学计划,定期向领导和教师汇报教学质量分析情况,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2、负责研究处理教学中的日常事务,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编排教学进程表和课程表,编制教材仪器购置计划,做好教学力量的安排和调查工作,经校领导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3、负责审核教研组工作计划和教师学期授课计划,检查督查教学计划的执行,负责审批教师调课、代课和审核教师实际工作量。
4、主持召开教研组长会议,组织学习有关教育方针和教育理论,总结交流教学工作经验,研究一些带有倾向性的问题,有计划地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5、根据校长决定,由教导主任组织草拟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负责教育改革的贯彻实施,经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对教师的教材、教法和考试方法的研究进行具体的指导。
6、负责学校教学质量的管理和评估,深入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评课、检查教案和学生各科作业等,了解教学计划实施情况,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沟通师生之间对教和学的意见,针对教学中存 5 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组织教师做好学生成绩的考核,综合评估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教育质量。
7、定期组织教师的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坚持“拜师学教”制度,注意培养教学骨干和新生力量。
8、在校长领导下,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具体办理新生入学、报到、注册、编班、转学、入学教育、学生毕业等工作。
9、负责组织整理建立教学业务档案,积累教学资料,组织撰写教学论文。
10、组织安排课外活动和兴趣小组活动,加强教学常规管理。
11、会同大队部做好学生德育工作,建设好班主任队伍,注意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搞好学生操行评定和先进评比,统一搞好学籍管理。
12、及时向校长汇报工作,办理学校领导布置的其他教学管理工作
(五)政教处
1、政教主任是校长领导德育工作的主要助手,根据校长提出的学期工作计划要点,制订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协助党总支和校长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安排好教职工的政治学习。
3、协助校长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加强常规训练,树立良好的校风。
4、指导班主任工作。指导班主任制订并实施班级工作计划,布置阶段性的德育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抓好班级管理工作的考核,组织和实施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工作。
5、负责安排好学生安全的宣传工作,加强对学校安全方面的广播室、黑板报、橱窗的建设与管理,协同少先队主持每周一的升旗仪式并讲话,作好安排与布置。
6、协同少先队成立学生会并指导学生会工作,并共同开展有关活动,定期培训学生干部,组织好节假日活动等。
7、领导学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和信访维稳工作,加强对护校队成员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好学区的法纪教育活动。
8、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卫生保健制度,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学生健康卡,加强全学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和疾病防控工作。
9、负责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抓好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工作,加强对违纪学生的教育。
10、加强家庭与社会的联系,抓好校外教育阵地建设和百校万家牵手活动。
11、承办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12、具有大局意识和团体精神,分工合作,使学校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六)总务处:
总务工作要为教育、教学服务,要为师生生活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1、具体负责学校后勤、财务管理工作。
2、编制经费预算、决算,制定学校各项行政分配使用计划,监督学校的财务收支。
3、协助校长统筹规划学校的校舍、场地,充分合理利用现有设备条件,改善办学条件和学生的学习环境,负责管理教室、场地、设备、器具的维修、保养、照明条件、课桌椅的改善、环境卫生、绿化等。
4、督促财产保管员负责定期组织校产清理,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日清月结,建立完善的购置、领用、调拔、报废、赔偿等制度。
5、加强对工勤人员的思想工作,督促后勤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日常检查,合理安排和经常检查后勤人员的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6、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活动,加强对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7、及时完成校长交给的任务,积极支持教导处、少先队等部门的工作。
(七)大队部:
大队部主要负责学校少先队工作、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的纪律、卫生、常规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积极主动,协助领导抓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负责学校德育、少先队工作。
2、根据本校实际和少年儿童特点,认真制定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和少先队大队部工作计划,确定学期和每月的教育中心,安排好重大的活动。切实采取措施落实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和法纪教育。
3、认真贯彻《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负责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全校德育活动。
4、负责校园安全工作,协助学校领导制定和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及时发现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学校平安。
5、组织学校宣传工作。营造健康、活泼、多姿多彩的校园文化氛围,充分发挥校园文化对学生思想教育的导向作用。
6、指导班主任开展德育工作。审批班主任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班主任会议,检查工作,交流经验。并做好优秀班主任的评选工作。规划并组织家访、家长会和全校性的教育活动等工作。
7、抓好学生值日工作,组织检查学生的仪表穿着和佩戴校牌情况。
8、组织学校升旗仪式、全校性的集会以及各种文体活动,办好广播站、墙报等宣传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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