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案法律注意事项(精选12篇)
1.文案法律注意事项 篇一
企划制作守则
1.游戏不是给同样层级的人玩的。
2.公司不是慈善事业,游戏是要卖钱的。老板出钱出名誉,千万尊敬。
3.游戏好不好是对不对的起自己;适不适合是对不对的起消费者;卖不卖是对不对的起老板。至于被放在第一顺位的,应该不会是自己;如果能做出三方面都可接受的游戏,就是大赢了。
企划制作心态
1.游戏是商业行为,不是艺术作品。
2.通常的失败原因,在于企划无法具体表现要给人玩的是什么。有剧情、有画面,但是『玩』的部分在哪里?使用者是否好上手操作?企划人员对于游戏要有清楚通盘的认识,又不是要给人看电子书或是动画作品。
3.企划如果不能在早期就把一切的交代清楚,只会让所有的组员做白工,更会加深别人的挫折,这是作游戏最忌讳的事情。
4.游戏本来也可以成为创作形式,但现在的游戏制作已经脱离了单打独斗的时代,是集众人之力的创作,所以可以说是一种沟通妥协的艺术。在有限的时间资源人力能达到什么样的结果,是非常重要的。
5.建议企划们多参加国际展览,藉由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激发出更多元的创意
6.行销的观点在于准时的重要。游戏出货延迟时,老板没法退费,厂商也不能退订,杂志的密集报导也会降温,多一个星期去为游戏加分是否能够提高大幅的卖量?不见得。将上现在盗版猖獗,反而伤害会更大。
7.在制作小组中,每个负责的单位背景都不相同,企划、程序、美术、行销谁来领导谁?沟通妥协的艺术就在这边。企划不仅是要对上司,还要对组员,是否能明确的告诉所有成员要做的到底是什么,也同时能掌握每个人要的是什么,攸关游戏是否能顺利开发下去。
企划的功课:
1.游戏的卖点在哪里?为什么这个游戏可以卖?
2.这个游戏要怎么玩?在构思一个游戏的时候,有没有事先在脑中已经玩过一遍了?
3.技术瓶颈是什么?限制在哪里?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企划是不是非常清楚?
4。企划书要怎么写?会不会写了一堆字却没人看?有写给自己看的:整个游戏的雏形,包括故事情节人物角色、怎么玩,连这些都没有就别享有下一步。给程序的:架 构、属性、流程,出来了就不要再变了。给美术的:图文件规格、是2D还是3D、表格有哪些、画几张图、相关类型、配置图,所有的资料都是量化明确可衡量 的。
5.一般游戏程序为了方便企划人员可以去调整游戏的流程 ,剧情事件等 ,会要求以游戏引擎方式来开发游戏 ,建立如地图编辑器 ,剧情编辑器或是事件编辑器来适当的区分程序设计人员与游戏企划人员。
6.在规划游戏内容时 ,要说服三方面的人马时 ,应该以不同的规划来说明自己的想法.先以创意案来说服老板出资开发一套游戏 ,再以企划案与同事沟通 ,说明自己的想法 ,最后则是一份较详尽的设计案来向项目的同事说明各项设计规格。
7.如果你是刚进入公司 ,要考量目前的环境 ,不要好高骛远 ,一开始的项目可以先磨练磨练自己及公司的同事 ,先让公司能够顺利的将投资收回 ,再去进行自己远大的理想开发一套心目中的好游戏。
8.开发游戏时 ,要注意自己的游戏是卖给一般大众的 ,所以需要考量的不仅是高等级玩家的品味 ,亦要考量一般大众的思惟 ,毕竟游戏要卖出时 ,不是只给自己玩的。
9.项目在执行时 ,要注意各阶段的检查时间点 ,项目必须按照时程进行 ,才算有效的项目模式 ,必要时得有人扮黑脸 ,将部份功能修正或进行赶工 ,切勿延误整个产品的上市时程。
10.项目的进行在不同公司有固定小组式或自各部门抽调人手的方式 ,各有优缺点 ,(对于自己公司原有的方式 ,如果没必要 ,可以不用强加要求改变 ,毕竟这种制度算是很政治式的议题 ,不要让自己还没冲锋 ,就死在沙滩上了)
11.项目在规划时要考量适当的研发人月 ,能考量目前的现况 ,对人力做最有效的分配。
企划行销部份
1.目前游戏市场在上市的第一个月内大概就会销出全部销售周期的百分之八十的数量 ,因此对于行销人员来说如何在很短的时间内将产品讯息传递给消费者 ,就是目前最重要的任务。
2.一般的企划人员跟游戏相关的大抵可能是游戏厂商的行销企划与信息通路商的行销专员 ,一家游戏厂商的行销企划一年顶多有三至四个案子 ,但是通路商可能要负责数十个游戏推销上市。
3.对于游戏开发厂商来说 ,品牌经营可能是最需考量的事 ,先把公司名称打响 ,对后续产品的推销是很大的助力
4.对于通路商来说 ,对行销人员可以迅速累积不同产品的经验 ,是个不错的好起点。
5.口碑效果 = 产品力 x 行销力 ,如果有任一方是负值 ,对品牌会造成伤害 ,因此好的产品加上好的行销才能真正的获得玩家的口碑。
6.对行销人员来说行销可分为四个领域:平面媒体(报导或广告)/电子媒体(报导 ,广告或社群)/店头(立牌 ,海报或展示机)/活动安排(除了活动本身吸引的人群外 ,也要被媒体报导 ,增加影响力)
7.行销动作对产品不外乎发挥四大功能: 告知 ,吸引 ,说明及促成购买行为。
8.在设计游戏的封面时 ,要注意侧边及背后说明的吸引力 ,侧边可能要让玩家有从架上拿下来的动力 ,背后说明则是吸引玩家购买的另一个管道。
2.文案法律注意事项 篇二
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黄先生是一名从事服装批发的个体户, 赖某常在黄先生处赊货欠下服装款3万元人民币。因该款赖某久未支付, 2008年11月, 黄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赖某偿还所欠货款本金3万元人民币及自欠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月利率50‰计算的利息2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 黄先生与赖某对欠款并未约定利息, 也未约定付款时间, 遂判决驳回了黄先生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同时判决该诉讼请求产生的诉讼费由黄先生自行承担。
法官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分别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 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2.5%交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由此可知, 在审理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时, 收取诉讼费是以原告请求的标的金额来计算的。诉讼费的分担则以实际认定、判决的金额大小为标准。在本案中, 法院没有支持黄先生要求赖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 在该项诉讼请求上黄先生被判败诉, 由此增加的诉讼费当然要由黄先生自行承担。本案说明, 诉讼请求不当可能带来风险, 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还常体现在:诉讼请求不完全, 不恰当, 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后果;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逾期提出如无正当理由, 将导致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审理的后果。
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2009年7月, 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下称“鑫盛公司”) 将凯利商场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5万元。收到法院送来的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 凯利商场以鑫盛公司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依法提起了反诉。看到对方提起了反诉, 鑫盛公司又提出了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 要求凯利商场赔偿违约损失20万元, 但经法院通知一直未交纳诉讼费。法院遂裁定对鑫盛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按自动撤诉处理。
法官点评:法院这样处理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 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 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说明, 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可能带来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 当事人申请保全, 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不按时交纳相应费用的, 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当事人在法院诉讼时, 应按争议的数额交纳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费;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 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如果需要公告、勘验、鉴定的, 需要另行交费;如果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 需要交纳与一审案件受理费相同数额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如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应当交纳申请费。上述费用先由原告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而一旦将来败诉方不主动履行或案件无法执行或无法全部执行, 上述费用可能会全部或部分由原告或申请人自己承担。此外, 在案件诉讼中聘请律师代理, 律师代理费一般也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鹏鹏的妈妈朱女士在钟某的工厂工作期间与钟某相识并同居, 1998年10月朱女士怀孕, 2000年4月朱女士离开工作单位, 1999年7月生下鹏鹏。2006年在鹏鹏生病期间朱女士与钟某产生矛盾, 钟某停付相关费用, 朱女士遂以鹏鹏名义诉至法院要求钟某支付鹏鹏的抚养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鹏鹏申请与钟某进行亲子鉴定但钟某予以拒绝。最后, 法院根据朱女士提供的怀孕前与钟某旅游时共同拍的照片, 钟某每月支付给朱女士500元的收据29张、银行汇款单据及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从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出发, 推定鹏鹏、钟某具有血缘关系, 为此, 钟某每月支付鹏鹏抚养费用及此次医疗费, 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官点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贯穿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性原则。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 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 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案中, 钟某完全有能力提供基因样本进行亲子鉴定却拒绝提供, 而鹏鹏法定代理人朱女士提供了相关的一些证据材料, 经查证属实且与本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完全可以作为间接证据使用。故主审法官据此作出以上判决。本案说明, 不能充分提供证据可能带来风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 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
2009年1月7日某法院受理了邹某诉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法院在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己向双方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 指定的举证期限为2009年2月17日前。在开庭后的2009年3月11日, 华某才向法庭提交关键性证据, 并未申请延长举证期限。邹某认为, 华某是在己超过举证期限举证的, 不同意质证。最后, 法院没采纳华某的答辩意见, 判决其败诉。
法官点评:法院这样判决完全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 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本案说明, 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可能带来风险。根据规定, 在诉讼阶段, 当事人应按本院《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和时间向法院举证。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 除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4条规定的“新证据”外, 法院不组织质证 (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 , 而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被法院认定的风险, 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
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关某于200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徐某支付铁屑款人民币10000元。关某只向法庭提供欠条复印件, 未提供原件, 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徐某有欠关某债务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某仅提供欠条复印件, 无法核实所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内容, 且, 徐某主张欠款已付, 因此, 关某之主张不能得到支持。遂判决驳回关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法院这样处理符合裁判规则 (即证据规则) 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 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 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就本案而言, 关某不能提供原始证据原件, 亦不能证明欠条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因此, 关某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本案说明, 不能提供原始证据可能带来风险。按照规定, 除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外, 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在境外形成的, 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据效力证明手续, 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 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 (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 , 否则会导致法院不予采信证人证言的后果。这样的诉讼风险当事人在起诉时首先应当作必要的了解。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庭的风险
今年5月, 盖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庭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 决定予以立案, 并及时通知了盖某, 后又向盖某送达了传票, 告知开庭时间和地点。但开庭时间一到, 却不见盖某踪影, 又未说明正常理由。今年9月10日,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院对盖某诉吴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裁定, 因盖某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该院遂依法裁定按盖某撤诉处理。
法官点评: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符合诉讼程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按撤诉处理;……”。这一案例说明,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 因此, 当事人应当增强时间观念和程序意识, 遵守法庭纪律, 尊重法官, 尊重法庭, 否则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
以上是打民事官司存在的典型风险, 此外打民事官司的风险还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应当引起重视:
1、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 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 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和有关证据线索的, 法院可不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因为可能要公告送达, 可能会使案件审理时间拖长, 无法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结案。债务人下落不明的, 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后果, 债权人会白白支付诉讼费用。
3、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当事人应就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提供证据或线索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以便法院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一方没有财产, 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及垫付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不予退还的风险, 还会导致无财产执行的风险。
3.略论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适用 篇三
[关键词] 争议事项 可仲裁性 法律适用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确定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其直接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裁决的撤销以及承认与执行问题。然而因各国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的规定不同,究竟该依何国法律解决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成为启动仲裁程序的首要问题。综观学界,学者们似乎更为关注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范围,反而忽略了对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实有本末倒置之嫌。本文试图讨论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适用,以最大限度的运用仲裁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一、可仲裁性的界定
可仲裁性(arbitrability),是指根据一国法律,当事人之间哪些争议事项可以提交仲裁,哪些争议事项不能提交仲裁的问题。依据法律可以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该事项即具有可仲裁性;否则不具有可仲裁性。笔者认为,若要明确可仲裁性的意义,必须先把握其上位概念“仲裁”的涵义。仲裁,亦称公断,在汉语中,“仲”字,《说文》注解为:“仲,中也。”表示地位居中;“裁”字在古汉语中,意为裁定、判断。“仲裁”即居中公断之意。“仲裁”对应的英文词为arbitration,表示由第三方在双方之间进行裁断。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仲裁解决争议的模式与诉讼方式类似,即都是由中立的第三方来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它有完备的解决争议的机制和高素质的仲裁员(这点并不逊色于诉讼方式)。因此仲裁实际上是与诉讼平行的一个独立的解决当事人之间争端的制度体系。从这个角度来讲,仲裁是适合解决一切争议的。但因为有法律的存在,仲裁不得不受法律的约束和规制,因此就产生了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
争议的可仲裁性分为客观上的可仲裁性和主观上的可仲裁性。客观上的可仲裁性是指某种争议客观上适合用仲裁方式解决;主观上的可仲裁性是指某种争议必须得到主权国家立法上的确认,强调其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主客观可仲裁性并不是完全一致的,本文主要谈的是主观上的可仲裁性。争议可仲裁性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法定性。此处所称的法定性是与自愿性相对的。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否提交仲裁,提交给谁仲裁,机构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以及审理方式、开庭方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国际仲裁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的仲裁立法及仲裁规则几乎无一例外地对可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具有可诉性。从中世纪开始,仲裁逐渐成为一种制度化的争议解决方式,被各国的法律所确认。也就是说仲裁从纯粹由商人习惯法调整的争议解决方式上升为受国家法律调整和认可的一种法律制度之后,仲裁与司法诉讼有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仲裁的争议事项必定是可以提交诉讼的争议事项,但是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争议不一定可以提交仲裁解决。将可仲裁的争议事项限制在可诉讼的争议事项之内,为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以及司法仲裁的监督提供了一定的平台。
二、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
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和绝大多数国家立法,都承认争议事项不可仲裁可直接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以此为由,即可向有关国家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仲裁庭终止裁决程序。在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亦可基于争议事项的不可仲裁性,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拒绝执行裁决。尽管目前各国立法的趋势倾向于放宽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限制,但各国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范围的规定仍有差异。由此,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也会因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同而引发法律冲突,仲裁机构必须按照一定的冲突规则对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予以确定。
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程序性问题而非实体性问题。因为,仲裁庭只有认定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才可能受理该争议事项,否则,仲裁庭不得对争议进行仲裁;同时,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并不直接关系到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只是涉及到仲裁庭能否对该争议启动仲裁程序的问题。因此如何确定解决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就成为了首要问题。各国学者对此所持观点不太一致,主要有“统一论”和“分割论”两种观点。
“统一论”认为,不分任何阶段和地点,笼统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适用问题。比如,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在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直接笼统的适用仲裁地法或者承认和执行地法,以决定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笔者以为,此种方法方便简捷,便于为当事人及仲裁庭、法院把握和判断,能够快速决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否可以仲裁。但是,其弊端也是非常明显的,笼统的判断标准往往过于武断和简单,使得法律适用具有不合理性。不仅可能违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容易使仲裁协议无法履行;而且也可能损害相关国家的利益。
“分割论”认为,在仲裁的不同阶段,不同机构适用不同的法律来解决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适用问题。
1.仲裁庭适用的法律。当事人以争议事项不可仲裁性为由对仲裁庭管辖权提出抗辩时,仲裁庭必须首先确定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对于确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依据,有三种主张:第一种主张是适用仲裁协议准据法。主要理由是,争议事项是仲裁协议的标的,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直接关系到仲裁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属于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自然应受仲裁协议准据法的支配。這一主张存在的主要缺陷是,在仲裁协议准据法与交易无客观真实联系的情况下,适用仲裁协议准据法,并无有力的理由;争议事项可仲裁性与国家公共政策密切相关,适用仲裁协议准据法,无法阻止当事人通过选择仲裁协议准据法规避有关国家的强制性规则。第二种主张是适用仲裁举行地或裁决作出地国法。理由是,争议不可仲裁性是许多国家撤销裁决的理由之一,而裁决一经作出地国撤销,即具有普遍的效力,其他国家即可以此作为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理由。为了保证裁决的可执行性,应当适用仲裁举行地或裁决作出地国的法律决定争议的可仲裁性。但是,仲裁地的选择往往非常偶然,与交易可能无任何实质联系,适用仲裁地国法有时未必合理。第三种主张是适用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或最真实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不应当允许当事人排除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法律中有关争议可仲裁性规则的适用,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与交易没有联系,仲裁庭完全不必理会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而适用与交易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因为当事人的交易直接体现了该国法的政策利益。这种主张从表明上很吸引人,但实际适用起来很困难。
2.强制执行仲裁协议的法院适用的法律。其存在五种不同主张。第一种是适用法院地国法。理由是适用法院地国法有助于增强1958年《纽约公约》的内部一致性。在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阶段,公约授权执行地国法院依其本国法判定争议的可仲裁性。为了保持公约的内部一致,在强制执行仲裁协议阶段也应适用法院地法决定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且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法院自应根据其本国法判定仲裁协议是否已有效地排除了它的管辖权。但有学者认为,适用法院地国法有可能造成不公平的后果。第二种是适用仲裁举行地或裁决作出地法。这主要是基于裁决有效性的考虑提出的。如法院适用仲裁地法,即可避免仲裁地国法院以争议事项不可仲裁为由撤销裁决。第三种是适用仲裁协议准据法。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同样也适用于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在这一阶段,法院所要解决的是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这显然属于仲裁协议准据法适用的范围。第四种是适用与基本交易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这一主张要求法院适用与协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决定争议的可仲裁性;只有在基本交易与法院地有明显联系时,才能适用法院地法。第五种是重叠适用法院地法或仲裁协议准据法。在这一阶段,法院适用本国法决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是有合理依据的,但如不考虑仲裁地国法,则难以保证仲裁的有效性。
3.仲裁地(裁决作出地)国法院适用的法律。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的规定,争议事项不可仲裁,当事人可向裁决作出地国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裁决的撤销,即意味着裁决丧失既判力,其他国家以此即可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此时,仲裁地国法院一般适用本国法决定争议的可仲裁性。
4.裁决执行地国法院适用的法律。由于裁决的执行对执行地国的利益有重大影响,适用执行地国法不仅可有效地保护法院地的合法利益,而且还可把一些敏感的或公共利益问题排除在私人仲裁范围之外。
对以上两种观点,笔者更为赞同“分割论”,因它能够真正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仲裁机构与争议可仲裁性的法律适用联系起来,看到仲裁机构对其的影响。但笔者认为,以上谈到的“分割论”观点,忽视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没有看到仲裁阶段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法律适用的作用和影响。
三、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法律适用的规则体系
笔者遵循“分割论”的方法,针对仲裁的不同阶段及仲裁机构,分析确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适用规则,以最大限度的适用仲裁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1.仲裁程序开始前,仲裁庭的管辖权的法律适用。在仲裁程序开始前,若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而对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抗辩仲裁庭的管辖权;或者即使没有当事人因可仲裁性而抗辩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庭也需要考虑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纽约公约》第5条即有因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而拒绝执行裁决的规定;如当事人就此提请抗辩,仲裁庭更需以适当形式对这一问题予以确定。从仲裁实践看,判断争议事项有无可仲裁性主要适用仲裁地(或裁决地)法,这是因为争议是否可交付仲裁,涉及仲裁地法的强行性规定,也是裁决可以被撤销的理由之一,如裁决在作出地被撤销,其他国家即可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适用仲裁地法有利于保证裁决得到执行。但仲裁地的选择往往非常偶然,与交易没有实际联系,适用仲裁地法有时可能也不合理。也有学者认为,不应当排除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国家关于可仲裁性的法律规定,主张可仲裁性问题适用与交易有最密切或最真实关系的国家的法律,以免当事人理由仲裁来规避法律。但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仲裁庭是否有管辖权尚未确定,如何查看和确定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之地。因此,笔者认为,在这一阶段应更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當事人约定依何国法律解决争议,即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此时,我们应以充分尊重当事人将争议事项提请仲裁的意愿为价值取向。若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则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默示和仲裁地两个法律体系。如,瑞典法律就规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除当事人行为能力受当事人各方属人法支配外,其他方面,包括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首先应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时,适用仲裁地法。
2.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出争议事项不可仲裁的法律适用。仲裁程序开始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或仲裁地法院提出争议事项不可仲裁,此时,要解决的问题是,仲裁程序是继续还是就此止步。理论上,我们应该更倾向于使仲裁程序能够继续,而不是终止仲裁将争议提交诉讼。从逻辑上看,此时适用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是完全可行的。虽然可仲裁性问题是相对独立的,应与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分别开来,然可仲裁性问题作为仲裁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适用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不无合理性的一面。当然,仲裁机构或法院适用本国法决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也是有合理依据的,若不考虑仲裁地国法,仲裁程序的继续将无法律依托。也有人认为,此时,还应考虑承认和执行地国法,笔者认为,每一个阶段有每一个阶段的任务,不应逾越当前阶段而考虑到下一个阶段。此阶段只需尽量让仲裁程序继续,而无需考虑仲裁裁决是否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因此,既要保证当事人的意思得到尊重,又要符合仲裁地国的公共政策,重叠适用仲裁协议准据法和仲裁地法是最佳选择。如日本学者所起草的《日本仲裁法草案》第44条采用了重叠适用仲裁协议准据法与日本法的方式解决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
3.仲裁程序结束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争议事项不可仲裁,当事人可向裁决作出地国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我国《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的事项是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裁定撤销。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5)项规定,实际上也承认裁决作出地国法院有撤销裁决之权。1966年欧洲仲裁《统一法》、1985年《示范法》,亦承认仲裁地法院有权撤销裁决,其他国家法院则无权撤销在其管辖之外作出的裁决。但有的学者认为,仲裁地的选择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在仲裁地与当事人的协议或交易没有联系时,适用仲裁地法也是不公平的。尤其是撤销裁决具有普遍的效力,适用与仲裁协议和交易无真实联系的仲裁地法未必合理。由于撤销裁决使裁决丧失了既判力,适用法院地法无异于赋予该法“全球效力”(global effect)。因此,在撤销裁决程序中适用仲裁地法判定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是不恰当的。此时,承认和执行地法就应适当予以考虑,因为仲裁裁决的最终效力是在承认和执行地国得以实现的。若仅以仲裁地国法律为准,则极有可能使有效的裁决最终仍得不到承认执行,而且造成仲裁资源的浪费。然而在大多数国家,争议事项可仲裁性与国家的公共政策或多或少都有一定联系,任何国家法院在决定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时都不会无视本国的法律规定。综上,笔者认为,选择适用仲裁地国法与承认和执行地国法,能够最大限度的使仲裁裁决发生效力。
4.仲裁程序结束后,承认和执行地国法院适用的法律。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和1985年《示范法》规定,争议事项依被申请执行地国法律不可仲裁,法院即可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这是国际的通行实践,因为执行裁决涉及执行地国的重大利益,任何主权国家都不会放松对本国利益的保护。但是,如果完全依照承认执行地国法,动辄以执行地法对抗或否定其他法律的适用,极易全盘推翻仲裁裁决,是对整个仲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并且,在执行程序是法院与仲裁协议和交易唯一联系的场合,适用执行地国法有失合理性,且会造成当事人“挑选法院”的结果。最好的办法,就是在仲裁裁决不违背承认执行地国的强行性规定时,适用当事人合意适用的法律或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参考文献:
[1]刘想树:《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制度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朱克鹏:《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宋连斌:《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突然降温了注意保暖的文案 篇四
2.不管工作有多么繁忙,只要记得我时刻都在关望你祝福你希望你在这个秋天里每天都能拥有阳光般的心情!
3.冬天在即,天渐微凉,君之冷暖,在我心房。秋叶遍地,雁归成行,念我思量,多加衣裳。
4.短信无需合情合理,但需真心真意;祝福无需常常联系,但需挂记挂心里。一条温暖的关怀送给你:天冷注意加衣!
5.风在吼,雪在飘,大雨在咆哮,新的一轮恶劣天气要来到。防寒保暖准备好,出行小心平安罩。天气多变,但对君牵挂依旧我心依旧。愿你风雨无阻喜上眉梢!
6.天气有些凉,记得添衣裳;挣钱虽重要,也要保健康;务工不容易,在外天天忙;虽然隔两地,情谊仍不忘:祝你好运多多多,幸福万年长!
7.天气凉了,衣服该加了,空调该关了,热茶该泡了,凉席该撤了,拿起身旁的手机,该给朋友发个短信了:祝初秋的你,收获另一番果实!
8.天气冷了,气温降了,祝福到了,问候到了,心就暖了,情就浓了,短信不在乎字有多长,只在乎情有多真,朋友不在乎距离有多远,只在乎思念有多深,虽然相遇,却无法相聚,但可以相忆,朋友就是如此,不需要太多的言语,祝福却一直在心底,送上最我真挚的问候,天冷了,注意身体,记得加衣!
9.天气渐渐转凉,秋风送来清爽,让问候插上翅膀,飞往你所在的地方,愿你秋花开遍庭院香,秋果累累福满堂,财源滚进墙难挡,贵体无恙永安康!
10.天气忽多变,问候短信传,天冷加衣被,出门要防寒,早起早睡精神好,多多锻炼身体健,朋友祝福在心间,快乐幸福不会变!
11.天气寒冷并不能降低热情,不常见面并不意味着忘记,当清晨一缕阳光照耀大地,当黄昏一群鸟儿向南迁徙,在忙碌交织的岁月里,祝你生活幸福,开心!
12.冷冷清清,凄凄惨惨凄凄,思念朋友时候,最难将息,一条两条短信,送去我浓浓情意,天冷晚来风急,多加衣,冷风冷雪冷天气,冷不了,你我深深情意!
13.看,大雁都往南飞光了;听,小雨可能随时下;闻,秋天的气息早走远了;想,树叶都落了又要发芽了;感觉,天是不是冷了呢?天冷了,记得好好保暖哦!
14.北风吹来,气温大降,你的冷暖,我记心上。秋叶满落地,雁归排成行,祝福早早到,你要加衣裳,早晚添被子,莫要再着凉。
15.天冷了,要送你一件外套:口袋叫温暖;领子叫关怀;袖子叫体贴;扣子叫思念;让这件外套紧紧伴著你渡过每一分每一秒,一定要幸福喔。
5.最火的降温了注意保暖的文案 篇五
2. 圣旨到:大寒已至,新年初始,需活动拇指。令你多发短信至亲朋好友以通经脉暖气血,此乃利国民身心健康之大计也。不奉旨行事者,遂收手机。钦此!
3. 和气方能生财,团圆才能平安,温暖才能抗寒,添衣才能保暖,气温变化突然,心情不要纠缠,衣服该穿就穿,围巾该上就上,保暖才更体健。
4. 寒冷的天气,我无法增加它的炙热;四季的轮替,叹时空不能超越;梳理淡淡的思绪,惟惦记卡在此刻;如果累了,请将脚步放慢些。大寒节气,多保重身体哦!
5. 快乐如花,总在阳光中绽放,思念如水,总在心底里流淌,关爱如火,总在适宜时燃旺,祝福如风,时时刻刻为你飘荡。天凉温降,为你送上爱的衣裳,祝你幸福安康,心情舒畅。
6. 寒风吹吹冬更深,知心朋友最贴心。一阵寒流一阵冷,一条短信融真情。你我相隔千万里,相见一面不容易。只好短信传问候,天冷记着添衣裳。
7. 冬天的风要刮起了,雨要飘起了,寒冷要侵袭了,我也偷偷摸摸地钻进你的手机里,跟随你,祝福你,时时刻刻叮嘱你,天冷了记得多穿件衣服!
8. 天冷了,有女朋友的抱女朋友,有男朋友的抱男朋友,而我,我就厉害了,我不冷!
9. 我愿做冬日里的一缕阳光,我愿用我仅有的一点光,和温度来照亮你给你温暖。
10. 祝福亲朋多喜事,心想事成步步高。祝福世界多和平,风调雨顺乐淘淘。
11. 在着冰冷刺骨的地方,人是不可能生存的。
12. 冷,僵了你的身体,却冻不了我关怀你的激情;寒,封了你的热情,却关不住我提醒你的真心;天气转凉了,愿我温暖的问候能为你加温,祝你顺利快乐开心!
13. 北风吹来太凉爽,又是一年冬来到,换季之时轻声问,近日是否还老样,天冷了注意健康。恭祝身心愉悦,幸福吉祥。
14. 最冷的不是下雪天,是你藏在袖子里的手。
15. 夏天打烊了,冰棍还没吃。秋天要到了,可乐还冒着气。
6.签购销合同注意事项的法律 篇六
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
从种类上分,可以将买卖合同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是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是当事人以书面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方式,它的表现可以是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虽然比较复杂,但优点在于权利、义务记载清楚,便于履行,发生纠纷时也容易举证和分清责任,有据可查。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买卖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
1
合同的成立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如下:
2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是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3
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
4
须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5
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END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问题
1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故又称要约引诱。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2
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这就是说,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条文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3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此处所说的当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4
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受要约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5
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交易做法来区分。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等,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END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1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合同法》第133条对买卖合同标的物转移时间作了如下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目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具有知识产权内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3
关于标的物孳息的归属问题
《合同法》第163条对此明确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END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问题
在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上,主要应注意下列事项:
根据《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注意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区别。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时间与该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在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因为一般情况下都是白交付之时转移),但并不是任何时候都一致。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应自出卖人将该物的实际交付给买受人时起转移,而不管当事人对该物所有权转移是如何约定的,也不管法律对所有权转移是如何规定的。
注意标的物风险转移与占有标的物的区别。当事人是否交付标的物与当事人是否占有标的物在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交付标的物之时也是转移标的物占有权之时。但在有的情况下,交付标的物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因此,实际占有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并不承担风险责任。
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对上述问题应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在订立合同时尽最大可能做出对自己有利的约定,而不能死要面子活受罪,避免在合同履行中因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吃哑巴亏。
7.文案法律注意事项 篇七
1 种畜禽监督执法法律法规
1.1 国家法律法规
种畜禽监督执法国家法律有国务院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农业部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家畜胚胎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1.2 地方法律法规
种畜禽监督执法地方法律有辽宁省政府的《辽宁省种畜种禽管理办法》,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的《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辽宁省种畜禽进口管理办法(试行)》《种畜禽管理监督员管理办法》《辽宁省省级重点种畜禽场疫病监测管理办法》《孵化厂检查验收标准》《辽宁省奶牛种牛场验收标准》《种犬场检查验收标准》和《辽宁省配种站(点)验收标准》。
2 种畜禽监督执法执行种类和方法
2.1 种畜禽场管理
按《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规定,种畜禽监督管理部门只能对种用的家畜家禽进行管理,即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对于鹿、貉、貂、蜂、野猪和雉鸡等虽然属于家畜家禽,但目前仍然由林业部门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必须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种畜禽监督员在审核和现场勘验种畜禽场时要3人以上,对照《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四章种畜禽生产经营,《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种畜禽生产经营,《辽宁省种畜种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出具专家鉴定意见。种畜禽场要配合种畜禽监督员,认真填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表,提交申办《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提供引进种畜禽的《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普》和《检疫证明》;引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种畜禽场技术人员资历复印件;种畜存栏明细表和种畜禽场的各种规章制度等。上述材料整理后,一式三份分别由市种畜禽监督管理站(推广站)和主管局盖章后,报省种畜禽监督管理站审核,由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盖章。
2.2 孵化场、人工输精站和经纪人的管理
孵化场、人工输精站和经纪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本地区县以上畜牧行政部门审批发证。孵化场要求有2台以上(每台容量10000枚以上)孵化器,并配以相应的出雏器。种蛋必须来自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场,孵化人员必须持有县(市、区)以上孵化员培训班结业证书。种蛋来源和雏的销售记录完整。从事兽医工作的人员必须获得兽医资格证书。配种站(点)有采精场所或采精室、精液处理室、配种场所或配种室。有精液检测、精液贮存设备和人工采精、输精器材。精液应从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处购买,种公牛档案资料齐全。种畜禽质量要达到规定标准。操作人员应有县或县以上畜牧行政部门核发的《畜禽人工授精员资格证书》。种畜禽经营单位和个人具有种畜禽运输专用车辆。具有满足种畜禽生存适宜环境的防疫设施和种畜禽周转舍。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具有一定的畜禽饲养管理及疫病防治知识。
3 常见违法案件的种类
处罚种类不能超越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农业部《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辽宁省种畜种禽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般常见种畜禽案例为:(1)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种畜禽。(2)出售种畜禽无《种畜合格证》或《种禽合格证》《种畜系谱》《产地检疫证明》。(3)种畜禽生产企业未按种畜禽场要求生产种畜禽。(4)推广未经依照《种畜禽管理条例》评审并批准的品种和配套系。(5)销售种畜禽没有达到品种标准。(6)饲养公畜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对外实施配种服务。(7)人工授精员无《人工授精员资格证书》对外进行配种服务。(8)人工授精员从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场购买精液、胚胎,或购买精液胚胎没有到本地畜牧技术推广站备案、种畜禽无档案,或者购入精液、胚胎不符本地良种繁育体系规划。(9)孵化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对外孵化服务。(10)孵化场种蛋来源不清。出售种畜禽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经查实交工商部门处理。生产或经营种畜禽者没有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或学历证明等。
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以外的品种或配套系。
4 违法案件的处罚
种畜禽管理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即行政处罚法规定7种除行政拘留以外的都适用。由于种畜禽执法工作开展时间较短,种畜禽监督员在执法过程中经验不足,在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的使用和处罚程度上还不够熟练,往往会出现一些错误,因此,在具体案件上,要经过集体讨论后作出结论。行政处罚,按处罚法规定有3种形式,即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每种处罚都有一套程序,要按程序和步骤认真填写执法文书,不能执法违法。
5 种畜禽监督行政处罚使用文书
种畜禽监督行政处罚文书是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正确使用法律的体现。根据种畜禽监督执法案件的性质,所涉及的文书如下:卷内目录、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现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登记保存通知书、鉴定意见书、解除登记保存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案件移送函、采样凭据、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签证。根据是否送达相对人,执法文书可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内部文书不送达给相对人,即相对人不持有,如《调查笔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等。有的内部文书必须由相对人或有关人员(现场证明人)签字才有效,如《调查笔录》《登记保存通知书》等;不需要签字的文书,则是行政程序内部正常运行的需要和体现,如《立案审批表》《处罚意见书》等。外部文书是必须送达给相对人才能生效的文书,如《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在办案过程中,要将执法文书及时整理、归档。
6 种畜禽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种畜禽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及执法文书适用如下。
6.1 简易程序
6.1.1 适用条件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如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不能适用此程序。
6.1.2 具体程序及法律文书
第一,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证件可以是《农业行政执法证》或者当地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第二,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事实就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即本案的案由;理由就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必须为或不得为的正面义务性规定;依据就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因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听取陈述和申辩。陈述是当事人对案情的表述;申辩是当事人对行为不构成违法或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及违法原因等的辩解。第四,填写并当场送达《现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必须当场填写并当场送达《现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五,将《现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单位备案应尽快将第二联处罚决定书报所在单位备案。
6.2 一般程序
6.2.1 适用条件
除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案件。在一般程序中,案件的调查权与行政处罚的决定权相分离,即具体办案人员行使调查权,是否处罚由处罚机关的负责人或集体讨论决定。
6.2.2 具体程序及执法文书
第一,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接到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进一步调查并可能受到较重行政处罚时,填写《立案审批表》,交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并责成2名以上监督员承办。《立案审批表》可以在初步调查后的3 d内补办。第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2人以上,出示证件,作笔录。围绕案情展开调查,查清行为人、行为过程、后果等,以断定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是否应受行政处罚。根据案情,可能涉及的笔录有《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登记保存通知书、《鉴定意见书》等。第三,执法人员提出初步处罚意见。通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且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交单位负责人审批。第四,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转入听证程序。第五,对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填写《案件移送函》移送。第六,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单位负责人同意处罚的,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给相对人。第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用《陈述申辩笔录》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第八,视情况,执法人员提出处罚意见,如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影响到原违法事实的认定或处罚结果的,执法人员应根据新的情况,提出处罚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第九,作出相应决定对重大及复杂案件,由处罚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一般案件由单位负责人作出决定。第十,根据具体案情,也可能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的决定。第十一,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 d内,用《送达签证》送达。第十二,对当事人到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用《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处罚机关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期限为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 d内。第十三,结案报告。执行完毕,执法人员填写《结案报告》,附罚没收据、照片等必要资料。
6.3 听证程序
6.3.1 适用条件
第一,责令停产停业。第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人工输精员资格证》。第三,较大数额罚款。根据《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1997年5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的规定,对公民罚款1 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业者罚款2 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10 000元以上的,为较大数额罚款。第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
6.3.2 具体程序及法律文书
第一,立案(同一般程序)。第二,调查(同一般程序)。第三,执法人员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同一般程序)。第四,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单位负责人同意处罚的,执法人员填写并送达《听证告知书》。第五,送达《听证通知书》。当事人接到告知后3 d内提出书面听证要求、处罚机关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后,听证机关于举行听证会之7 d前,向相对人送达此通知书。第六,举行听证会。用《听证笔录》记录,听证主持人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第七,听证休会后,听证主持人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中的“听证情况”;办案人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听证情况,在《行政处罚意见书》中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第八,集体讨论作出相应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处罚严厉,应由集体讨论决定。根据具体案情,也可能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的决定。第九,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 d内,用《送达签证》送达。第十,申请强制执行(同一般程序)。第十一,结案报告(同一般程序)。
7 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提供证据是指进入诉讼程序后,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被告向法庭提交有关证据的活动,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要求和体现。收集证据是指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督管理活动中或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向当事人、证人等调查有关事实取证的活动。应做到:(1)思路清晰,重点突出。在收集证据前,调查人员要深入细致的研究案情,制定可行的收集计划,确定收集工作的方向、范围、方法、步骤和分工,使证据收集工作有条不紊。(2)全面收集,达到证据充分的程度,不能心存侥幸,勉强得出结论。(3)主动、及时。收集证据时间性很强,有的证据,错过时机往往很难取得。必须先取证,然后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是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被告及代理律师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所以,一定要有时间观念。
8 审查判断证据
审查判断证据是指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找出他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证明力,进而就案件事实真相作出结论的活动。既包括对各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也包括对整个案件中所有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审查判断。
8.1 证据的来源方面
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如精神紧张、记忆有误等;是否因其他主观或客观因素影响了证据的确实性,如送检材料途中被更换等;取证手段是否合法、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例如,是否有刑讯逼供,记录是否完整、冷冻保存的被检样品是否变质等。
8.2 证据的内容方面
审查证据的内容,就是审查判断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等。它是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关键。审查证据的内容,必须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作出合理的判断。
8.3 案内各种证据的联系方面
对各种证据、各个证据要综合起来判断,不断发现矛盾,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加以排除。
8.文案法律注意事项 篇八
许多的媒体分享网站,如SimplifyMedia,都是在美国DMCA(数字千禧年版权法案)的狭窄框架之下运作。然而如果你不注册成为“版权会员”,就无法利用DMCA里面的“避风港”条款。注册只需填好表格,缴交80美元费用即可。只要不注册,就得不到保护。
忽视服务条款的限制
这种情况会发生在收集或整合数据的网站,如收集使用者财务信息的网站“Mint”上面。这些网站的数据来源可能存在一些服务条款,禁止使用者将信息分享给第三者。收集这些信息的网站可能会视为鼓励使用者违约,因而出现法律问题。
轻信谎言
如果公司收集来自个人,或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就一定会有其它不肖份子会想要得到这些东西。这些有心人士可能打电话到公司,编造一些动人的可怜故事去得到这些信息。如果公司的团队误信这些“托辞”而给予数据,就可能因为泄漏使用者的信息而被控告。
将资料永久保存
在美国,有一些关于资料保存的法律规定。公司应该以这些要求为由,定期从服务中清除可用来辨识出使用者的信息。这样在收到法院传票,命令你公开公司的业务与使用者的过度详细信息,或逼你花大钱整理这些信息时,你可以诚实地说你没有这些东西。
分析专家一般都会要你保持所有信息,以便于在未来进行资料探勘,但其实这些数据其实可以在匿名化的同时保有探勘的可能性。举例来说,你可以使用空位重写IP记录中的最后四位数。
开放给青少年使用
收集小于13岁青少年的信息在COPPA(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中受到规范。如果你的公司不把儿童当作客户(大多数公司都如此,因为儿童没有信用卡以及大量消费的能力),你应该设法让网站中不存在小孩的个人资料。你可以在提供服务时,要求使用者提供信息之前,请用户确认他们超过13岁。
扩展到纸本印刷
根据通讯规范法案230节的规定,就算使用者在网站上针对其他人士或公司提出批评,也不会使你遭受诽谤诉讼。这就是为什么ZocDoc这种针对医院或医师发表评论的网站,不会被控告的原因。但如果你将使用者的评论印成纸本,此法案就不再适用。所以公司客户或使用者要求纸本印刷时,必须小心行事。
没缴该交的保护费
只要是市面上的好想法,都会有人出现,然后表示你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技术。这些专利钓客都会想从赚钱的公司身上分一杯羹。在你财务吃紧、势单力薄的时候,他们往往不会找你。这就好像厉害的寄生生物总是找强大的宿主一样。所以在你的公司壮大以前,都不用担心专利侵权问题找上门。这些钓客要求的也是快速的和解,而和解对多数公司来说也是最有利的一步。所以一定要事先准备好这方面的支出。
与警方合作
当警察来敲公司大门时该怎么办呢?你得知道,那些对在线法律没有经验的执法机构(多半是当地警长与警方)可能会向你要求一些资料,而你给予了这些数据时,则可能会陷入更深的麻烦。你得在事前就弄清楚面对这些要求时应该怎么处理。最好的方法是随时与律师保持联系。
认为自己完全清白
9.文案法律注意事项 篇九
若员工不愿意当面签收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警告通知书》、《变更工作地点通知书》、《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法律风险告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办理离职手续通知书》、《离职证明》等文件),或因为某种原因必须将某些法律文件送交给员工而员工拒绝前来领取,若不送交员工的话,公司将承担法律风险的情况(例如《离职证明》等),建议公司于该员工当面拒收当日或于法定的单位须送交员工的截止期限前,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一、通过员工自己确认的联系地址用快递形式(建议用EMS)送达文件。邮递地址的优选顺序是:
1、《入职信息表》(若有)、《劳动合同》内确认的通信地址。
2、员工虽然在上述《入职信息表》或《劳动合同》内有确认的通信地址,但员工通过本单位申请办理过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等业务,有相关证明文件证明该员工在本市还有实际居住地址的,按此地址邮递。
3、若无上述二种地址,则按员工身份证地址寄出。
4、对于预期可能发生重大争议、或者需要密切关注的个案,建议按照上述多个地址分别寄出内容相同的法律文件以确保万无一失。
二、寄送快递时,在邮包上随附的《快递详情单》上面明确写出所寄送文件的名称,如“致张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另请注意,由于预期此份《快递详情单》可能会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务必用力填写!必要时请掀开最底层一联查看复写的字迹是否清晰可辨。
三、寄送快递时,向快递公司明确提出的要求:
1、请要求快递公司提供签收回执(例如EMS的大部分《快递详情单》会有“需要回执”的选项,可以勾选;若快递公司不提供此返回签收回执的服务的,则不宜选用这家快递公司!)。
2、明确告知快递公司,不得擅自更换本邮件的包装及《快递详情单》的填写内容,若有必须更换本邮件的包装以及《快递详情单》的情形,务必通知发件人再行处理(这是因为某些不规范的快递公司有内部潜规则:为防止其内部员工
窃取邮包内的物品,对于所有填写了“内件说明”的《快递详情单》均私下更换)。若遭遇此类不规范的快递公司,则公司原本要达到的送达法律文书的意图就不能实现。
3、若与快递公司沟通良好,还可要求快递公司在投递该份快递前,不要电话联系员工;
四、若快递被签收,请联系快递公司,要求快递公司提供签收回执单据;
五、若快递被“查无此人”“拒收”等原因退回,请将退回的邮包原件(含邮件包装及随附的《快递详情单》)直接作为档案留存,请有关操作人员注意务必不要拆开快递。
六、对于预期可能发生重大争议、或者需要密切关注的个案,快递公司提供的有收件人签字的签收回执或被退回的邮包,对请仔细检查其外观和记载内容,注意以下细节并提前完善辅助证明以免在今后的案件举证期内因时限较短而手忙脚乱:
1、复写的字迹是否清晰(请参阅本流程第二点内容)。
2、是否与本公司寄出的版本及内容一致(请参阅本流程第三点第2项内容)。
3、签收人是否与收件人姓名一致(若不一致,建议还需请快递公司出具一份投递情况说明,用以证明是按指定的地址通知了指定的收件人,签收人可推测出是与收件人同住的有密切关系的人)。
4、送达的时间能否清晰看出是当月的多少日期(若因投递员疏忽未填写,建议还需按本流程第六条第3项处理)。
5、有无快递公司的盖章?(若无盖章,建议按还需按本流程第六条第3项处理)。
附件是来自一宗真实个案,我们要求快递公司详细说明投递情况的证明(因为该快递公司提供的“签收回执”上没有规范填写是几月几日送达的,且实际签收人与指定的收件人不是同一个人),我们作为示范,以助理解:
证 明
2011年12月9日“AAA有限公司”委托我司“全一快递”(单号:*1110 9006 ####*)投递的到XX市XX北路XX花园XX苑X幢502房张XX收,此件是由该地址居住的男孩在2011年12月10日签字签收的(签名为:王XX)。
当时的情况是:我司快递员在2011年12月10日下午到达至上述地址楼下,根据该快递单上填写的手机号码(136XXXXXXXX)通知张XX有快递到,张XX表示会下楼前来领取。但是过了一会下楼来的是一名男孩,自称是张XX的儿子,是来帮张XX领快递的,于是我司快递员就与他核对了收件地址和收件人姓名,并由他在快递单上签字签收了。该快递单上收件人所签的名字是王XX,签收时是2011年12月10日下午14点20分。此快递件在我公司系统登记的到达时间是2011年12月10日16:32分(系统登记的到达时间稍迟是因人手操作有合理时间差)。该快递签收单原件已按AAA有限公司要求交给该公司。
特此证明!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0.文案法律注意事项 篇十
2、外汇登记证(IC卡)年检记录;
3、办理外汇登记所提交的申请书、承诺书;
4、资本金账户外汇核准文件(包括开立、变更和注销);
5、其他外汇账户核准文件(包括开立、变更和注销);
6、因办理其他外汇业务取得的外汇业务核准件;
7、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如有);
8、公司出具的关于境外股东情况的说明(侧重说明境外股东中是否存在中国境内居民持股或者控股);
9、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有关的申报文件、登记、备案证明文件(如适用);
10、公司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计划涉及的登记文件(如适用);
11、外债清单(包括资本项目项下和经常项目项下因贸易预收货款或者延期付款而发生的外债);
12、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的核准文件(包括开立、变更和注销);
13、外债合同及对应的逐笔登记手续、提款登记手续,结汇核准件’还本利息核准件;
14、对外担保合同清单(含保证、抵押、质押、履约保证函等);
15、对外担保定期或逐笔审批、登记文件;
16、国有企业境外期货保值有关的外汇业务文件(如适用);
11.文案法律注意事项 篇十一
关键词:民商事;审判工作;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087-01
笔者就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需要注意的三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和观点,供大家参考。一是合同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二是与公司有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三是适用物权法与担保法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三个方面内容的探讨一方面对民商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另一方面为后续民商事审判工作提供部署与安排的依据,从而促进全国各级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中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一、合同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
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合同案件主要从二个方面进行审理,一是认定合同效力的问题,合同法的倡導精神之一就是鼓励交易,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要谨慎的对待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因此,合同无效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才能认定无效。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只能对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制定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违约金制度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合同法有关违约金性质与方式等的规定,违约金有惩罚性和补偿性两种性质的违约金,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来判断,惩罚性和补偿性可同时适用。依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人民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调整,合理解决违约金的问题。
三、与公司有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司法介入的条件和公司自治的关系。公司经常会出现非正常治理的状况,这源于公司治理的局限性,为克服这一局限性需要外部力量介入,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司法介入是公司自治的重要保障手段,是公司矫正失效自治机制的重要途径。解散公司是司法介入最严历的措施。但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又规定了公司案件立案首先要履行的内部程序,股东要先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遭拒绝后才能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股东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人民法院一方面要依据公司法的相关内容依法介入公司的自治过程,另一方面则要坚持公司纠纷案件受理的相关法定条件,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础之上,实现公司治理过程中司法的介入。
四、适用物权法与担保法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首先,物权法与担保法两者之间的关系,担保法颁布在前,物权法颁布在后,这首先需要明确颁布物权法并不意味着废止担保法,物权法中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对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但也使物权法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一定的重叠甚至冲突。关于担保法与物权法如何适用,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这一规定表明,物权法与担保法并不是简单的新旧法的关系,物权法的施行并未废止担保法担保物权各章的规定,担保法将继续有效,但在法律适用上物权法优先于担保法,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相冲突的,应当适用物权法来处理;其次,要明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解决物权法与担保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问题;最后,要重点关注独立担保的约定无效、抵押登记效力及抵押物的范围扩张、浮动抵押制度、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留置权的范围扩大等两法存在不同规定的问题。
结语
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会出现复杂多变、不同类型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根据民商纠纷的案件来选择合理的法律条款,应用适当的法律条文来解决相关的民商事案件,促进法律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适用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奚晓明.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J].中国审判,2007(7):5.
12.文案法律注意事项 篇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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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民间借贷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扩大,为了规范和完善民间借贷,减少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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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民间借贷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1、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
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因此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
2、慎重担当保证人。
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3、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应当符合法律对利率的最高限制,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保护。
4、远离非法集资。
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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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参与P2P借款交易中,应当加强资信审查,防止P2P平台公司卷款跑路。
5、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6、千万记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
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诉讼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
7、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要慎重。
出借人应当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当事人主张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拍卖,以偿还借款的,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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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
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要求配偶他方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http://s.yingle.com/ld/686165.html
上海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2018年)是怎样 http://s.yingle.com/ld/686164.html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规定(2018)http://s.yingle.com/ld/686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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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调休的加班费应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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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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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怎么给工会写书面意见 http://s.yingle.com/ld/686158.html
休息日开会算加班吗 http://s.yingle.com/ld/686157.html 几个
月
不
发
工
资
违
法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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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属于工伤 http://s.yingle.com/ld/686155.html 报伤残鉴定所需资料 http://s.yingle.com/ld/686154.html 救护车费和挂号费属于工伤报销费用吗 http://s.yingle.com/ld/686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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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里加班的算加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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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一人,要赔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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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补助标准(2018年)2018 http://s.yingle.com/ld/686149.html
在上班路上出车祸,工伤费用由谁承担 http://s.yingle.com/ld/686148.html
员工入职协议等同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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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性物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http://s.yingle.com/ld/686146.html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缴费阶段行政村等缴费单位业务操作程序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d/686145.html
流产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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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认定是到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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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工因公负伤离职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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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工资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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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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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预备性工作时受伤可认定为工伤吗 http://s.yingle.com/ld/686139.html
工作日的间歇时间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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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工伤能赔10万吗 http://s.yingle.com/ld/686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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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务输入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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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华工作未办就业证按劳务关系处理 http://s.yingle.com/ld/686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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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是主动找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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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http://s.yingle.com/ld/686127.html 薪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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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法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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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2018)发布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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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生育保险费怎么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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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和依法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 http://s.yingle.com/ld/686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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