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务员制度

2024-09-02

完善公务员制度(共8篇)

1.完善公务员制度 篇一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在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努力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经历了调研准备、推行实施和完善发展三个阶段。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情况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实施,是以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标志的。范围为全国中央、省、市、县、乡五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一)建立和推行的背景

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干部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政府机关人事管理制度,建立了一支行政管理队伍,适应了当时计划经济的需要。形成和发展出若干行之有效的准则,比如,党管干部的原则,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等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了改革开放进程,党的工作重心发生转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其他方面的改革的推进,使原有的干部人事制度面临着改革的迫切需要。首先,经济体制改革迫切要求在干部选拔上增加透明度、开放度和群众的参与程度,要求在更大范围内创造一个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局面。其次“国家干部”的概念过于笼统,缺乏科学的分类,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管理方式陈旧单一,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缺乏法治等传统体制的弊端必须突破。第三,对体现干部人事制度优良传统的具体制度、内容和做法,也需要根据形势发展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调整、改进、完善,动态地适应着时代的要求。

因此,在进入改革开放之际,小平同志就要求要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此后,干部人事制度进行了坚决而系统的改革,尤其是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都将其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加以强调。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选择特定时期某一局部,作为全局的突破口,往往会对全局起主要和决定作用,同时也符合事物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对干部进行科学分类,在机关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就是全局中的一个主要环节,是使干部人事制度走向科学分类管理体制的突破口。从而推动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决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全局问题。

就全局性质而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但具体到机关、事业、企业的干部人事制度,其改革的深刻程度是不一样的。这是因为,一切运动形式的每一个实在的非臆造的发展过程内,都是不同质的。机关具有国家事务管理的一致性,必须统一指挥,保证政令畅通,机关干部人事管理也要集中统一,不能有多样性。由此看出,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同政治体制联系紧密,其改革是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健全,重要的是增强活力、赋予生机,是在继承和连续基础上的具体管理办法的调整和改进。因而,其改革不具根本性变化的性质。企事业干部人事的管理制度不仅有干部人事制度的共性,而且反映企业制度、事业单位管理制度所确定的外部关系。这种外部关系只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而逐步清晰和明确。并且,由于经济体制从计划向市场的根本转变,企事业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具有了根本性变革性质。用人主体由国家转为法人,用人行为由行政转为市场。所以,企事业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是对自身的根本改造,具有根本性的变化性质。这种运动形式的质的区别,既是企事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艰巨性所在,也是它不可能先于机关形成制度的原因所在。

党的十三大提出的“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一个符合客观实际的必然选择。

(二)推行的过程和方式

自党的十三大和七届全国人大提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党的十四大和八届全国人大提出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到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提出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连续提出明确的任务和要求,既表达了党和国家的意志,也反映了实际工作蓬勃发展的进程。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始终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实际。采取了符合实际的推行方式方法,使制度建设稳中求进。按照党中央关于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的要求,推行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采取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到位的方法,根据各项改革的难易程度和基础条件,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接受程度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一年一个突破口,逐步达到目标,使推行工作有计划有节奏平稳地进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到1997年底,在全国基本建立了公务员制度。

(三)取得的成效

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后,在国家行政机关新的人事管理机制开始运行,其中比较显著的有八个方面:

--考录工作全面铺开。全国31个省、区、市均实行了公开招考,多数地方还打破身份、地域限制,不拘一格选人才。截止1999年初,全国计划考录公务员15万人,报考人数150万人。公务员考录制度,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支持和欢迎。

--激励机制开始运行。实行考核制度,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评价,并将考核结果同奖惩、工资、职务升降、辞退等环节挂钩,使“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开始改变。自1994年起,全国各级行政机关98%的公务员参加了考核。考核被评为优秀者受到奖励,考核不称职者受到处理,考核的奖优罚劣功能得到发挥。

--能上能下有了突破。实行竞争上岗,能上能下,使一大批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截止今年4月,仅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就有5万个机关单位实行了竞争上岗,职位近35万个,报名参与竞争上岗的各级机关公务员达80多万人。

--轮岗、回避初见成效。对领导和“热点”职位有计划地轮岗,对有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时回避,打破了亲情关系网,改善了公务员工作环境,促进了廉政建设。截止1999,全国共有40余万人进行了轮岗。同时,全国还有29832人进行了任职回避。--“出口”初步畅通。退休制度得以进一步贯彻,特别是辞职辞退的实行,使机关告别了“铁饭?quot;,”能进不能出“的弊端开始打破。据统计,4年来,全国共有11000多名公务员被辞退,有11624人辞职。

--培训开始步入轨道。培训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有效途径。据不完全统计,自条例颁布以来,共培训公务员1000余万人次。99年,55个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有5180人次参加了在职培训和学历教育,占总数的32.2%。通过培训,公务员素质得到提高,工作能力得到加强,保证了政府机关的高效运转。

--公务员权利有了保障。据不完全统计,申诉控告制度实施以来,各级人事部门共受理公务员申诉287件,其中撤销或者建议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占到20%。不公正的人事处理得到了纠正,维护了公务员合法权益。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得到弘扬。从1996年开始,连续四年在全国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涌现了一大批先进典型。这一活动,展示了新时期公务员改革开放、勤政廉政的新形象,叫响了公务员称号,宣传了公务员制度,推动了公务员队伍建设。总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取得了明显成效。机关的生机活力明显增强,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水平有较大提高,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得到加强。实践证明,我国公务员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适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是一项比较成功的改革。

(四)存在的问题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推行,还只是迈出了初步的步伐,制度的健全还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当前的主要问题:一是立法层次不够;二是全国的发展不平衡;三是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展望

当今世界,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在继续发展,以信息科学和生命科学为代表的现代科技突飞猛进,经济、科技、国防和民族凝聚力等在内的综合国力的竞争日趋激烈,这种竞争,对各国政府的管理效能和效率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

当今中国,改革、发展和稳定成为我们工作的主题。今后五至十年,是我国发展的一个大机遇,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重点的各项改革全面深化,整个经济处于战略性结构调整之中。在解决深层次矛盾、克服各种困难和风险中,需要我们维护社会稳定。就是说,政府所处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行政运作的复杂程度大为提高,迫切需要提高政府判断形势、驾驭复杂局面、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人民群众对政府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在履行和完成”执法“和”管理“的职能和任务中,必须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制度建设和机构改革中不断取得成绩,从而建设廉政、勤政、务实、高效政府。

今后,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论述为指导,按照深入改革人事制度的要求,从增强制度活力、提高队伍素质、改进公共服务、完善法制等方面着手,以深化制度改革为动力,以提高队伍素质为根本,以提供优质服务为目标,结合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力争再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法制体系完备的公务员制度,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为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在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有。

今后一段时期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点有四个方面:

一是增强制度活力。主要是完善分类、聘用、考核、竞争机制等。推行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的试点,探索主办人员与辅办人员不同的管理办法。改进考核制度,实行多层面考核,净化民主测评的环境,公示考核结果。完善公务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制度,保证人才选拔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

二是提高队伍素质。创新、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严把”进口“,要经过多次考试,层层筛选,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职业发展加强培训。研究公务员的成长规律,为他们的职业发展明确阶梯和目标,并针对个人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学什么。按照从严治政,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要求,进行依法行政培训,增强公务员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根据加入世贸组织对行政管理提出的新要求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要以法律规定、市场需要、岗位必会为导向来确定。培训安排,要把个人动因和组织选送结合起来,变要我培训为我要培训,由政府推动转为利益驱动。培训时间,要长短结合,板块拼加,自由选择,学分累计。形成一套有效的培训运行机制。三是改进公共服务。按照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推行政务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办事程序和规则,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电子政府",提高行政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引导广大公务员深入实际,体察民情,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让群众满意。

四是完善管理法制。认真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在公务员管理中的新鲜经验和好的做法,进行规范,不断丰富完善公务员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法》的起草工作;抓紧研究制定尚缺的单项法规,如公务员的纪律、行为规范、调任、转任、退休等;对现有的单项法规要在实践检验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竞争择优促使中国形成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中国公务员制度推行11年来,政府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实现了根本转变,随着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的普遍建立,一支具有公仆意识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正在形成。中国公务员管理工作始终立足制度建设。在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颁布后,先后制定出台了与之配套的10余个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和一批政策规定,内容涵盖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职务任免、奖励、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培训、职务升降、任职回避、职位轮换等方面,使公务员队伍管理初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均实行了公务员公开招考,多数地方还打破身份、地域的限制,中央国家机关已连续11年组织公开招考;在职务晋升上,破除“论资排辈”。近两年,全国共有22.3万人通过竞争上岗晋升职务。

自1994年起,全国各级行政机关98%的公务员参加了考核,考核结果同奖惩、工资、职务升降、辞退等环节挂钩。

退休、辞职、辞退、交流等制度的建立,实现了公务员队伍“能进能出”;纪律、处分、轮岗、回避制度的实行,加强了对公务员的有效监督。此外,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等培训体系的建立,成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的有效途径。

据人事部统计,从学历上看,大专以上人员占总数的比例由1993年的32%,上升到2003年的73.7%,提高了41.7个百分点;从知识结构上看,公务员的法律知识、科技知识、现代行政管理知识、市场经济知识以及外语、计算机等知识得到了补充;从能力结构上看,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创新能力等都有所提高。

公务员法着力解决三问题

中国国家公务员人数已经超过了500万。如何约束规范这支公务员大军的行为,为公务员立法,实行“依法治吏”,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制度设计,是建立现代政府的重要法律基石。

刚刚结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传出的信息表明,《国家公务员法》即将提交初审。这部两年多来11易其稿的法律,人数达500余万之众的国家公务员,对这部法律更是满怀期待。各界至为关注的是,这部重要法律的立法主旨是什么?反复论证的焦点问题是什么?能否解决现行公务员管理实践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

深化改革的重要切入点

中国实施公务员制度已经有10年,也颁布实施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那么。为什么还要出台《国家公务员法》呢?宋世明指出,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角度看,出台《国家公务员法》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张“大牌”。如果说政治体制改革是一个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就是一条线,而出台《国家公务员法》就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

“依法治国”首先要求“依法治吏”,这里所说的“吏”,主要是指公务员队伍。自1993年颁布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来,公务员制度的法律体系可以说已经初步确立,但《条例》的法律权威依然不够。

宋世明博士指出,“吏治腐败”是当前最大的腐败,是其他形式腐败的催化剂,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的众矢之的。出台《国家公务员法》也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依法治理“吏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制定《国家公务员法》,也是为了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角度来说,出台《国家公务员法》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组织保证。

新的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使得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市场监管职能日趋重要,对一线

执法队伍的素质和专业化水平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国家公务员法》是否会着力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宋世明博士对此回答说:这也正是这部法律试图解决的问题。

焦点问题反复论证

《国家公务员法》着手起草时间两年多,期间11次易稿,在制定这部法律的过程中,宋世明认为遇到了以下容易出现分歧的焦点问题:一部法律,不同的人对它有不同的期盼。关于《国家公务员法》,相关管理部门期盼它更加规范公务员管理,更好地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公务员们期盼它能为自己开拓更大的职业发展空间,合法提高相关待遇;专家学者期盼它建立推动公共人事管理的现代化,建立现代公务员制度;老百姓期盼通过它早日建成一支成本更低、服务质量更高的公务员队伍。

因此,在这部法律的起草过程中,难免会对不同的问题有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另外,诸如如何创新公务员分类管理机制?职务系列与职级系列是完全分离,还是保持一定的对应关系?以及取消领导职务,还是改造非领导职务?如何加大对公务员合法权利的维护等等,都需要在比较中反复论证。

宋世明认为,《国家公务员法》的法律制度设计,有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在实践中难以回避。第一,现在只有简单的职务分类,没有按照职位的性质和特点对公务员进行横向分类,不利于科学管理。因而必须创新分类机制。第二,“进口”不严,“出口”不畅的问题继续存在;专业化不够与灵活性不足的问题并存。因此,必须创新更新机制。第三,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过于单一,不利于开发公务员队伍的人才资源,因此,必须创新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激励保障机制。这既是开发公务员人才资源的大势所趋,又是广大公务员的人心所向。

2.完善公务员制度 篇二

关键词: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对策,思考

“为政之要, 首在择人”, 更在以制举人。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公务员法》, 对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原则、范围和具体要求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该法实施以来, 我国公务员考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从根本上终结了公务员选拔录用的非程序性、非制度性和随意性问题。但随着历史变迁和环境的变化, 考录工作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值得进一步思考与完善。

一、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现状

1.社会关注度高

当前, 由于多种因素的叠加, 导致公务员考试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个话题。一是就业压力的推动。高校连年扩招, 大学生就业困难, 使得公务员这样工作稳定、待遇比较优厚、发展前景光明的工作显得极具吸引力;二是传统“官尊民卑”思想的影响。不少刚踏入社会的大学生认为考公务员能够满足他们对权力和荣誉的追求;三是盲目从众心理的作祟。一些人自身素质根本达不到公务员要求, 却抱着侥幸心理或好奇心报考公务员。这就导致公务员考试热度逐年升温, 录取比例由最初的十几比一到最近的几十比一, 不少职位甚至达到几千比一, 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第一考”。

2.考试录用成本高

公务员考试热不仅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和人才消耗, 还带来大学生创业能力的下降。一方面, 国家为公务员考试调动了大量的社会成员和社会资源, 付出了高额的选拔成本;另一方面, 大批的高校毕业生盲目跟风报考公务员, 影响了他们正常的就业和创业。如果这种状况不尽快解决, 还可能出现公共管理领域人才堆积并大量剩余, 其结果必然是加剧内耗。

二、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起步较晚, 发展速度过快, 经验的积累十分缺乏, 因而其在运行过程中难免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之处。

1.报名资格有失公平

平等原则是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基本原则, 指应考者无论其政治派系、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年龄性别以及婚姻状况如何, 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都应当具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可是在具体考录过程中, 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在招收公务员时, 进行暗箱操作, 对某一职位的报考条件自行规定、自己立法、自己执行, 为部门或个人谋取相应的利益。这种考试录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严重影响考录工作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以考录条件为例, 很多单位就对性别、地区、学校等作了硬性限制, 这些条件限制与招考公务员的宗旨是相违背的。

2.考试科目和内容设置不科学

一方面, 目前公务员考试工作中往往由用人单位确定专业科目的考试内容, 而它属于招录部门, 而非考试机构。这种招录部门自己命题的状况, 大大降低了考试的信度;另一方面, 公务员考试笔试部分的试题包括《行政能力职业测试》和《申论》以及专业科目考试。所有报考者都必须参加这些考试, 但由于目前我国人才测评技术和手段还不够科学, 对国外普遍采用的情景模拟、心理测验等辅助方法缺乏研究和应用, 仅通过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对人才的能力进行评估是十分片面的。

3.“千人一卷”缺乏区分度

《公务员法》规定, 只要符合报考条件的人, 均可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但是, 对不同学历的考生, 都采用相同的试卷, 其合理性与公平性难免让人质疑。因为学历越高, 知识面就越宽, 研究深度也越深, 加之题型有文字偏向性, 使得部分文科生很占优势, 而各省命题难度水平又参差不齐, 这也应该区分对待。同时, 考试可以看出一个人的学识, 但考察不出能力和品质。因此, 统一考试虽然为衡量应试者的知识和技能提供了较为客观和公正的标准, 但一个人的品德和能力不是仅凭有限的文字上的东西就能检测的。

4.面试信度与效度不高

目前, 公务员面试普遍采用的结构化面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面试题目科学化、专业化水平不高, 针对性不强的问题。结构化面试的打分, 虽制定了比较严格的打分标准,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 由于可打分值的幅度较大, 考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现行统一的打分标准还不能保证每一个考官都能按标准公正地打分。考官的水平也是良莠不齐, 甚至有的职位还会出现外行考内行的现象, 严重降低了选拔人才的质量。

5.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 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监督环节比较薄弱, 还没有真正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考试录用监督体系。一是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手段不明确, 使得监督部门与考录主管部门不能协调一致;二是没有专门的立法条文对如何整治考录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和可靠性进行保障;三是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者与监督管理者常常是属于同一个部门或利益共同体, 这也使监督浮于表面、流于形式。如2011年11月9日《中国青年报》所报道的“宋江明求职验血记”, 就是由于作为公务员录用主体的长治市人社局与和平医院以及递补考生家长联合违纪违法所致。

三、完善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对策建议

1.严格依法规范报考资格, 充分保障考生权益

一是要严格落实《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考试报名的基本条件。报考特殊职位的考生还应具备拟报职位所需的特殊条件;二是要依法贯彻《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了公务员职位所严格禁止出现的各种状况。对报考条件的限制涉及公民的权利, 不能随意限制, 为了防止各招录单位限制过多, 所以公务员法规定, 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必须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规定;三是要科学制定职位条件。由招录部门依法提出一般的资格条件, 再经省级以上考录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四是要合理规范政治条件。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和某些特殊职位招考公务员将对报考者的政治面貌做明确的要求。

2.严格执行“凡进必考”

“凡进必考”作为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最重要的原则, 应作为改革的重要突破口。要规范考录流程, 严格考试纪律, 严厉的把好考试这一关。要坚决抵制未经考试就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不正之风, 切实施行凡进必考这一制度。通过笔试和面试可以测评考生的职业素质和心理素质, 也能了解某些政治思想素质, 但由于后者的表现具有隐蔽性, 想要做出较全面客观的测评, 只能通过科学有效的考核才能完成。对考核中所收集的材料, 应当仔细辨别, 去伪存真, 对考生进行客观的公正测评。对失职或造假者, 应承担相关责任, 切实把住“凡进必考”的关口。

3.科学合理设置考试科目和内容

考试内容的科学合理性是考试录用制度的生命线, 是确保竞争、择优, 保障考录工作更加公正有效的基本前提。应不断加强研究, 切实改进笔试和面试内容, 提高公务员考试的科学化水平。一是要建立健全考试机构;二是要制定符合各类职位考试的标准化模式, 在兼顾试题理论性、实践性和综合性的基础上, 要特别突出潜在素质的测试;三是要更加科学的对待公务员考试的科目设置和命题。应当组建命题专家团队, 由政治学专家、命题学专家和资深的政府领导人员共同出题, 在大家意见统一的前提下, 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灵活出题, 这样不但能避免考察范围宽泛, 试题重记忆轻能力等降低试卷信度效度的情况出现, 而且可以拉开考生的层次, 从而有助于政府机构挑选更加优秀的人才。

4.探索建立分级分类考试机制

依据职位分类逐步实现科学的分类分级考试是考录制度走向科学化的一条有效途径。虽然当前的公务员考试中对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在考试内容方面作了简单的区分, 但不同的学历、年龄基本上都采用统一的考试内容, 这就忽视了个人的学术背景和专业优势。应当依据报考者的学历、专业建立分级分类的考试机制, 如可以把公务员考试划分为三个层次:高级、中级和初级。高级运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政府部门公务员的录用, 中级运用于省级一般性的职能部门和地市级政府公务员的考录, 初级则运用于县、乡级公务员录取。根据不同级别、不同层次的考试来制定相应难度系数的试题, 高级公务员重点考察应试者在宏观政策层面上的理解和把握, 而中、初级公务员则侧重考察其实际操作能力和对下达任务的执行力。

5.创新面试形式与提升考官水平

公务员面试是社会关注程度非常高的工作, 必须严肃认真对待。一是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面试的形式, 增强其针对性和灵活性。如可以探索引入国外的心理测量、小组讨论和情景模拟等新型面试手段, 使面试更加合理;二是要不断提高面试考官的综合水平。除了要挑选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的人员担任考官外, 还要优化考官的组合配置, 充分考虑考官队伍的多元化、全面化, 使考官组成既有组织、人事部门参与, 还包括各方面的专家、学者, 甚至心理学家等, 使得面试更加科学与权威。

6.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制度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公务员法》规定:“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 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 并予以公示。”在各级政府的考录工作中, 虽然普遍建立了各种监督制度, 但这种监督往往形同虚设, 并不能取得实际成效。只有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并严格执行, 才能使公务员选拔任用机制按照预期的轨道正常运行。就我国当前而言, 可以由考试各方参与者共同组建专门的考试监督委员会, 作为公务员考试的外部监督机关。委员会具体成员包括招考机关、考生代表、纪检监察部门、专家学者等,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专门机构主导工作, 并由相应法律进行专门规定, 使整个公选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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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公务员选拔录用制度的思考 篇三

摘 要:人才选拔制度是关乎国家发展进程的重要制度之一。因此,我国当前的公务员选拔录用制度一直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就中国当前公务员选拔录用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灵活变通考试方法;完善选拔录用原则;加大作弊惩处力度;促进合理发展空间;充分发挥人才作用;完善人才储备机制。

关键词:公务员;选拔录用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025-02

公务员考试录用,是指国家人事行政部门或专门的考试委员会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竞争考试的方式,以应考者知识和能力水平为客观标准,择优录用公务员的一系列过程。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System of Examination & Appointment)则是关于公务员考试录用的资格条件、原则、程序及其实施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运用考试录用的方式来录用国家工作人员,这种做法历时已久。本文就如何完善中国当前公务员的选拔录用制度作一剖析。

一、当前公务员选拔录用制度概况

在当今,通过历史的考证,古今中外优秀制度的借鉴,我国的公务员选拔录用制度逐步稳定下来,在科学化、民主化、大众化等多方面都日趋完善。

(一)公务员选拔录用全部采用考试作为基本方法

在当下考公务员,笔试能力是最基本的能力。根据目前发展的趋势来看,各种公务员考试培训班的泛滥,昂贵的收费,从几百到上万元不等,却只是针对考试而考试的培训,不加强对人的品格教育,考生不择手段地想挤上这条独木桥。如不再灵活变通考试方法,要么就会演变成古时“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情景,造就一批为考公务员而考公务员的群体,要么就是使公务员这个职务的定位发生偏差,内心的追求不是当人民的公仆,而是走上相反的道路。

(二)公开、平等、竞争的考试选拔出社会底层的优秀人才

虽说考试不是万能的,作为一种测验人的手段和方法,其本身的意义和作用是有限的,但作为一种竞争机制运行于人事管理活动中,对整个人事行政体制乃至政治制度的发展和稳定,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源于近代西方国家民主政治的思想文化基础,也是现代科学管理的基本要求。该项原则体现在公务员制度的各个环节上,特别在公务员录用方面更加明显,体现了各国在国务院制度中贯彻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近些年来公务员招录政策的放宽以及新闻媒介传播力量的增长,信息知晓平台的拓宽,使得公务员报考信息越来越公开,越来越透明,也真正地使不少平民加入了公务员队伍,走上了政治道路,实现了为民服务的理想。但在平等这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招录政策还尚需完善,部分公务员考试总是限制了性别和政治面貌等。要想真正选拔出优秀人才,就应减少限制,拓宽范围,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平等,才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在普通公务员的考录中,选拔录用方式较为单一

不管是在中国、西方还是古代、近代,选拔录用的方式均采用的是笔试为主,其他手段为辅,虽然这是长久以来普遍采用的,但有悖于全面考察应试者能力的初衷。在此,且不说笔试考的只是应试者基本的文化水平,只不过是对应试者诸多能力一个方面的客观反映和测试罢了,并不能完全代表应试者在日常工作中的实际操作能力。由于近些年来我国的公务员考试都是万变不离其宗,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的五大模块均是选择题,且有规律可循,其中还有运气成分的存在,加之科技的发展和进步以致衍生出的各种高科技作弊工具,导致了不少投机取巧者的存在。这些,都对选拔出真正的优秀人才造成了阻碍。现行法律虽然对作弊者也有相应的惩处规定,但对作弊者的处罚却稍显轻微,警醒警示考生的作用尚浅。而在面试部分,针对一般公务员通常都采用的是结构化面试,能较为客观的反映应试者的临场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等,但也因时间限制,面试时间都过于短暂,应试者往往还未将自身能力完全展现出来面试就已经结束了,对考官全方位的了解应试者的水平仍然缺乏强力的指导。

(四)在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时,选拔方式较为民主

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4章“录用”第21条指出,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而在第7章“职务升降”中则指出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是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是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是按照惯例权限讨论决定;四是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由此可见,在进入较高级别的公务员选拔后,便是借鉴了西方的民主选举制度。也就是晋升职务时的必经之路终于不再是考试,而是改为了尊重群众意愿,由群众自己自觉推荐出值得信任的,大家信服的人出来,成为上级的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是提拔名额的二至三倍,其又充分体现了竞争原则。经过民主推荐出来的领导,尤其是基层领导,因为有了一定的群众基础,在开展工作时相对来说完成的效果、效率、质量都好很多。

(五)公务员考试中部分职位对报考专业要求过于苛刻

每次公务员考试简章一出来,众人讨论最多的就是各个职位对专业的要求。对于报考专业要求严苛的岗位,难免会让人联想到一个萝卜一个坑的“萝卜招人”问题。对报考专业的限制,既容易导致高校在专业设置和招生人数上的不合理,也容易滋生腐败问题助长官宦子弟的“萝卜招人”气焰,也不利于选拔出更为优秀的综合素质较高的人才。在近年来持续发热的公务员考试中,在沿海发达地区的职位限制条件往往都很多,而某些贫困地区因为担心设了专业限制后招录不到人才,因此在专业一项从不设限制,正因如此,反而给了广大考生更为公平的机会。既没有了一个萝卜一个坑的“萝卜招人”嫌疑,而且更有利于为当地选拔出优秀人才。

(六)重视基层公务员的选拔录用,及时补充基层工作人员

现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相当重视基层工作,因此,选拔录用基层公务员自然也就成为了重点。在边远地区近三年来专门招录的乡(镇)公务员基本上都是分配在了乡(镇),较好的解决了乡(镇)人手不足的问题,也更好地锻炼了不少刚刚走出校园大门的学子,历练出他们不怕苦不怕累的品格和无私奉献的精神。但由于西部地区的很多贫困小县城,不管是县级部门还是基层乡(镇),都相当缺乏人才。因此,凡是在基层工作做的稍微出色点,处理事情较为得体点的人才很快就被借调、抽调到了县级部门、州级部门等。由于这一情形的普遍存在,所以各地组织人事部门也在不断的补充人员到基层,毕竟基层才拥有最广阔的成长空间,磨砺过后再进入上级部门,做工作就会更加得心应手。

二、对完善中国当前公务员选拔录用制度的建议

胡锦涛同志在建党90周年大会上曾提到:人才是第一资源,是国家发展的战略资源。完善公务员选拔录用制度就是完善我国的人才制度,完善我国的人才发展战略,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将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一)顺应时代潮流,灵活变通考试方法

应结合时代的发展,灵活变通考试方法,不再局限于普通公务员和即将晋升的公务员这条界线,笔试和面试或是民主推荐等考察人的综合能力的测试方法,应交叉混合使用,且根据不同的岗位拟定不同的考核方法或是侧重于考察其实际工作能力等,以期使考察应试者综合能力的结果更加客观、准确、全面。

(二)争取最大平等,完善选拔录用原则

自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以来,就一直存在有歧视政策,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目前的公务员考试,除特殊工种外,其他职位应尽量消除歧视政策,减少对性别、外貌特征等方面的限制,拓宽报名范围,在全社会广泛招贤纳士,尽量让大多数人都能够有机会参考,这样才能选拔出最优秀的人才来。

(三)健全法律制度,加大作弊惩处力度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对作弊的惩戒力度过轻,且因为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高科技作弊工具的出现,总是让违法分子有机可乘。在未来的公务员考试中,站在对所有应试者公平、公正的角度,不能仅是取消3年考试资格或是警示教育即可,应加大惩处力度,以起到收效良好的警示作用。

(四)减少专业限制条件,促进合理发展空间

为让公务员制度有更长远的发展,理应放松在招录时对专业的限制,降低门槛,尽量给广大应试者一个自由选择职位且公平合理的考试机会。这样既能减少腐败和“萝卜招人”现象,也更有利于选拔出综合素质更全面的人才,对基层、对国家的发展都有长远的显著意义。

(五)健全人才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人才作用

选拔录用上的公务员在签订就业协议后应自觉遵守最少工作五年的承诺,建议就业单位,尤其是在“老少边穷”地区的单位,应给予人才最基本的衣食住行保障以及学习培训机会、婚姻家庭的保障等,以防止人才流失,以期其能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带动一方发展。

(六)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完善人才储备机制

目前,虽然部分省市有相关政策出台,当村官满二年后可参加选调生考试或是其他需要工作经验职位的考试,但在报名条件和文凭的限制下,却又将不少仅持有中专或大专文凭的村官拒之门外。而村官、西部志愿者等,都是熟悉基层工作的富有活力的年轻人,理应运用相关体制,使他们在考公务员时享受到一些政策优惠,以便储备人才。倘若这些基层人员经过努力有幸被录用的话,都能够尽快上手工作,有利于工作的持续和基层的稳定发展。

三、结语

自199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志着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正式建立。我国当前的公务员制度为建设基层、推动国家发展等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实际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选拔录用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诸多问题。因此,必须不断完善公务员选拔录用制度,以期能够广泛的选拔出更多更优秀的人才,共同推动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和国家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005-04-27.

[2]谭功荣.公务员制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房列曙.中国历史上的人才选拔制度(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4]刘海峰.中国科举文化[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10.

4.浅谈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篇四

摘要: 中国的公务员制度自建立以来也有十几年的时间了,因为它的产生具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目的性,所以它就具有了一种混合多种因素的特征,可以说是一种混合的模式。通过研究中国公务员的产生、发展过程来探讨这种混合模式的内涵,可以为它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可借鉴的思路。

关键词: 公务员;混合模式;干部制度;官僚制度

公务员制度,又称为“文官制度”,是指对各级事务官员或文职人员进行管理的制度,包括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晋升、退休等。①现代公务员制度起始于西方,是在西方政治体制之下产生的文官管理制度。它基本原则包括:职位分类、竞争性的考试录用、职位终身制、政治中立、法制管理等等,其中竞争性的考试录用、职位终身制和政治中立原则是西方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原则。②它涵盖了公务员的选拔、管理、待遇、考核、退休各个方面,也涉及到了公务员的基本价值信念问题。

一、富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

中国的行政管理制度经历了由传统的干部制度向现代公务员制度过渡的过程,受古代长期的官僚制度的影响,中国的公务员制度呈现出一种既有古代官僚制度的沉淀,也有苏联式的干部管理风格,并且也包含着现代化的西方文官制度的因素的兼容性模式。

(一)从干部制度到公务员制度建国以来,中国经济上是苏联式的计划经济,因此在政治上也借鉴了苏联的干部管理模式。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干部。由国家对干部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每个干部都要服从上级的统一调动和安排任用。采取单一层级结构,按级别对干部进行管理。在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在党的组织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分级分部管理体制。将全国各行各业的干部融入单一层级式构架之中。根据职务高低,将干部职务从上到下分为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部(省)级正职、部(省)级副职、司(厅)级正职、司(厅)级副职、处(县)级正职、处(县)级副职、科(乡)级正职、科(乡)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12个层级。③干部之间最大是差异是级别的不同,而不是职业的不同。所有称为“干部”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分工作性质、职业的不同,都是按照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干部统一选拔,集中调配,责权分离,不分党政,不分政企。干部选拔主要采取领导推荐的方式。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各层次干部职位出现空缺,由干部管理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采取直接或间接推荐的方式进行选拔,然后按规定程序决定任命。因此造成了干部管理机制的僵化,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缺少法制和公平竞争,缺乏活力,对于社会发展的应激反应能力比较差。改革开放以前,干部管理权限虽然经历过多次调整,但这种体制构架基本未变。我国传统的干部管理模式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在计划经济时代有着自己独特作用,对我国的经济恢复和发展,以及社会管理起过巨大的作用。但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干部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在借鉴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优点和继承我国传统的干部制度基础上产生的,与西方的公务员制度相比较,在范围、特征、管理等方面存在许多不同点。中国公务员是指在政府部门中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它的涵盖范围要远远大于西方公务员所涵盖的范围,甚至超越政府雇员(Government Employee),接近于公职人员(Civilian)的范围。

(二)混合模式的公务员制度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官僚制度,以“忠孝、仁义”为为官准则,以三纲五常和礼教宗法为致仕之道,在君主专制之下以至绵延数千年。④封建的官僚制度的官员的评价标准是伦理道德而不是技术标准。官员或士人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奋斗目标,认为为官的关键基础是修身而不是为政的手段。所以古代清官贤吏首推是道德高尚而不是政绩显著者。官员的权力完全来自于上司个人,行政事务具有很强的人格化的特点,官员对于上司具有很大的依附性,政治运作基本上

就是一种“命令—服从”的模式。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党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有着至高的权威。所有这些都决定了我们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必须是与我国的政治格局和具体国情相适应的,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的具体运作模式。在西方文官制度中不适应我国国情的一些方面,许多原来干部制度的形式就保留了下来。因为上述原因,尽管我们借鉴了西方文官制度中许多现代化的管理思路,但面对着几千年封建官僚制度的遗痕和传统干部制度的影响,我国的公务员制度难免成为一种杂糅的形式。

二、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继续完善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虽然已经建立并有着十几年的发展历史,但是它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尚且不够,仍需要在推行过程中不断的改革以求更加的完善和健全。在具体的改革过程中,我们要时刻注意到一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差异性发展公务员制度是产生于西方的一种管理制度,它的产生是为了弥补西方传统的选举政治和政党政治形成“政党分肥制”造成的政局动荡、官员腐败等一系列缺陷。因其在管理上代表着现代政治的发展方向,所以我们要借鉴它适合我国使用的一些管理方式和原则,来提高我国行政管理的水平。正是因为这样,我们并不是简单地将西方公务员制度照搬过来,而是学习了它的一些优良的经验,抛弃那些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内容。在西方的公务员制度不断变化的过程中,我们也在探索属于自己的管理模式。就像英国的公务员制度借鉴了我们的科举制度一样,我们也是在探索自己道路的基础上不断学习外在的优良经验,然后形成适应自己国情的新模式。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是一个全能型的国家,国家与社会不分,政治与经济不分,政治强而经济弱,基本上可以说是一个政治性的社会。自从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我国的社会经济才取得了飞速的发展,社会才逐渐地与国家相分离,但是传统的政治因素并未完全消失,人们在思考社会事务时仍然不可能完全摆脱政治思维的影响。所以我们面临的是一个政治思维影响极为深远,市场经济思维并不完全成熟的状况。在我国现阶段经济改革迅猛,政治改革缓慢的局面下,作为适应经济改革而做出的政治改革,就很容易出现制度建设和思维建设的不同步性。

(二)公务员制度的中国化原则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必须与我国的国情和政治发展相适应的,必须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先进的管理经验为我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服务,也就是说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必须有“中国化”的原则。上面我们已经讲过,西方的公务员制度有着例如职位分类、竞争性的考试录用、职位终身制、政治中立、法制管理等等基本原则,我们在学习它们的优秀经验时也要选择性的借鉴过来。第一,我们已经借鉴了竞争性考试录用方法,对公务员的选拔实行公开考试、竞争上岗。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走向制度化的基础,也是它的核心特征。用考试代替原先的分配方式,这是新旧人事制度转变的首要内容。只有通过竞争性的考试获得资格和相应的职位,才能真正获取公务员的合法性基础。公务员的选拔必须在平等、公正、公开是原则下让参与者通过制度化的考试或考核形式进行竞争,最后要择优录取。所以必须要坚持一下几个原则:

1、平等原则,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只要拥有该职位应具有的知识和能力,符合可能存在的特殊要求,不受其他例如性别、种族、地域、婚姻、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影响。

2、公正公开原则,国家需要把关于公务员考试的一切信息在考试之前向社会公布,并且把考试和录用的过程向报考者公开,最终结果要公示。而且对于报考者对结果的异议,招考部门要做出回应和解答。要为报考者创造一个公开、透明、公正的考试与竞争环境。

3、竞争和择优原则,在报考的过程中,使报考者数量应超过录用人数,实行竞争淘汰制,依据考试成绩的高低,择优录用。第二,西方公务员制度的另一大特征是职业终身制。即公务员不同于政治任命人员,只要没有渎职或是其他法律规定应被免职的行为,就要终身任职,不会伴随政党的更替而出现职位变动。⑦在西方,公务员更多的是事务官员,职业的终身制对于国家运作的影响相对有限。但是在我国,公务员是涵盖范围要远远大于西方,公务员终身任职的影响更为深远。因为我国配套体

制的不完善,职业终身会更多地表现为权力终身,甚至扩大为权力的无限制,所以我们不仅要改革我国公务员的进退和更新问题,还要加强法制、奖惩机制等配套设施,只有在全面的体制完善之下,公务员制度才会有长足的进步。第三,西方公务员实行政治中立,这是与西方的政治体制相适应的。西方的政党政制会导致政党的此消彼长,互相倾轧,作为不随政党进退的公务员,必须保持政治中立。而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上是共产党领导、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政治格局,不存在政党的轮流上台,所以就不存在所谓的政治中立。而且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宪法规定的,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公务员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能坚持脱离领导的政治中立。

(三)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尽管有着十几年的发展历程,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仍然未能实现真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有一套与公务员制度相适应的法规体系。⑧在具体执行层面上,具体的操作措施并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运行方式,各地区在具体操作上有着比较大的细节差异。制度化是公务员制度取得更进一步发展的必须措施,只有在实现了规范的制度化以后,才能获得公平的竞争环境,也才能培养公务员的专业素质。制度化既是一个发展阶段的目标,也是进一步发展的基础,是现代化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健全法制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基础之一,完善公务员制度必须要在法制上有些创新。首先,要完善国家级法规。在总结公务员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具体实践,不断完善《国家公务员法》。其次,逐步出台空缺的单位法规。一方面是制定详细的公务员选拔、录用、退休、监督以及公务员纪律等单项法规,另一方面是各地方要建设相应的配套法规,根据不同的地域情况建设细致的地方公务员规章。多种规章和法律相结合,形成高低有序,大小结合,地方与中央相配合的完整的公务员法规体系。最后,是要对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消减过时的法规,弥补现存法规的不足。只有这样才能在实践的基础上动态地完善法规体系,不断跟上社会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5.完善公务员制度 篇五

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现行公务员激励机制存在问题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是上个世纪的90年代,因而在很多方面很不完善,作为激励制度,在这方面我国与外国相比差距很大,在激励制度这方面我国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公务员激励制度在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以后究竟如何呢?在现实运行过程中我国公务员激励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薪酬激励机制的缺陷:适当水平的薪酬能保障公务员的生活,体现公务员的地位,并在此基础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自1997 年以来,我国对公务员主要采取普遍加薪的手段进行激励,其薪酬水平已处于社会平均水平之上,使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从我国公务员目前的薪酬体制来看,问题主要表现为当前薪酬设计过于死板,业绩性薪酬在总薪酬中比重较低;不同级别公务员之间的薪酬差异小,不能反映各种级别、职位人员的劳动价值含量;公共部门内部科技型人员与普通型人员、政务类与事务类人员的薪酬差距也未拉开。种种形式上的公平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公平,导致公务员的价值和社会地位得不到体现,难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二)考核激励机制的缺陷:在我国对公务员的考核大多只是做作样子,岗位目标设定不够明确,职责分工的不够详细,考核指标的难以量化,政府部门与党政部门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部门内不同岗位之间的考核内容和标准无法统一,考核结果的可比性并不强。同时,年终考核评比中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不平衡,物质激励往往是象征性的,缺乏物质的刺激性,因而,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优秀等次“轮流坐庄”的现象。现实的考核评比结果大多比较温和,不称职或基本职称的人几乎没有。如,绍兴市二万多名公务员在近两年的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也就二十多位,约占总数的1‰。可见,考核激励机制对多数公务员而言并没有多大的约束性和激励性考核激励是对公务员的工作业绩通过量化方式进行全面的评价,涉及到公务员的薪酬调整、奖金发放和职务升迁等诸多切身利益。

(三)晋升激励机制的缺陷:职务晋升是公务员个人成就的集中体现。在轻视物质激励的年代,晋升激励机制作为精神激励的主要方式发挥过重要作用。在现实社会关系中,我国传统的亲缘、血缘关系构成了晋升激励机制的最大障碍,其破坏性主要表现在权力交接的集团垄断性导致权力配置中的近亲繁殖现象,影响公共管理效率的提高。在我国子袭父职、裙带关系、帮派之分古已有之,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晋升都是添加了人为的因素。

(四)竞争激励机制的缺陷:在我国公务员的职业一方面稳定性高,采用终身雇佣制,无外界劳动力市场的压力,一旦进入公务员队伍就无异于进了保险箱;另一方面竞争过程暗箱操作,人才选拔上论资排辈、任人唯亲,缺乏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并且鉴于公共部门的特殊性,对公务员的激励必须按国家的统一条文执行,激励方式缺乏灵活性等,诸多因素都削弱了竞争激励机制的有效性。

(五)监督激励机制的缺陷:虽然我国公共部门的权力监督主体已相当全面,但监督意识淡薄、监督动力缺乏;各监督机构职责交叉;专门的监督机关难以发挥监督职能;法、检两院的监督职权不能真正独立行使等原因导致监督不力,这些因素应该是不能有效遏制权力腐败的根本原因。在我国监督不是件容易的事,如“三鹿奶粉”事件,如江苏省某市公安局长公然要挟监督人等等,使得我国的监督只是摆设。

二、完善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的路径

(一)通过完善考核体系来完善激励制度

首先,应该制定出一个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考核制度。对公务员的考核要从德、能、勤、绩这四个方面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把定量与定性结合起来,制定评估实施细则和测评表,把德、能、勤、绩这四项细化,这样的考核制度才可以管理者容易实施,对公务员的评价才能公平公正,才能使他们得到真正的激励。其次,确立合理科学的评估标准,建立量化的指标体系。改变我国以前考核中之划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考核方法,对每一项每一个进行打分量化,进行区别,通过这样才能使考核不流于形式,才能真正评定出一个公务员到底什么地方好,什么地方还不足,对不足的方面进行加强,考核制度也才能真正的发挥它的作用。再次,健全、完善评估方法。在我国考核主要是上级对下级的考核,评估方法单一,使得下级的升迁、嘉奖全掌握在上司手中,随之而产生的便是行贿受贿。因而,在评估中我们应该坚持领导考

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评估方法,如图表示评估方法、排列式评估方法、强制性选择的评估法、述职评估法、目标评估法等。同时我们还应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比如英国它们成立了专门的评估部门-国家审计办公室,同时还启用大量的私人顾问在广泛的公共服务领域深入市民中进行评估,我们可以以此为参考建立这样的独立机构,相信这样的评估才会

是公开、公正、有说服力的。

(二)优化晋升制度,完善我国公务员激励制度

首先,要增加公务员的职务晋升的竞争性。我国应该建立竞争性考试考核制度,推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方式,对于内部低级职务的公务员如想升到高级职务,应该进行公务员考试考核来确定是否升迁,对于一个岗位通过对社会全面开放的竞争性考试来录取,努力避免“少数人选人”和“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现象,让机关全员参与竞争上岗。其次,增加公务员的级别设置。在我国,高级职务是有限的,而公务员对高级职务的需求是无限的,对每一职务我们的公务员相对应的级别设置比较少,这就使得很多公务员对晋升心灰意冷失去斗志。我们应该在慎重考虑部门、岗位的特殊性之后,结合我国的国情适当的增加某一职务的级别使受到客观因素限制得不到晋升的公务员得到晋升,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再次,优化公务员队伍。我们应该从公务员结构上进行改变,首先,要对不同的岗位又不同的规定,不同的职务进行年龄、性别、专业和文化水平的限制,同时积极疏通与“下”的途径,健全试用期制、免职、降职和引咎辞职等制度,实行最高任职年龄限制,强化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大胆提拔和选用那些成绩突出的年轻公务员,使公务员不在受年龄的限制,以此来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三)从监督制度入手,完善我国公务员激励制度

6.完善公务员制度 篇六

------读《宁肯少些,但要好些》有感

【摘 要】:考核是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是对每个国家公务员的劳动进行合理公正的评价,是为量才用人提供科学的依据;考核制度对于唯才是用,充分利用人才,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位置上创造出高效率等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来读列宁的《宁肯少些,但要好些》,里面高度重视优秀人才的思想再一次引起我对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旨在提出完善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建议和方法。

【关键词】: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途径

孙中山有云:“治国经邦,人才为急”、“人既尽其才,则百事俱举;百事举矣,则富强不足谋也”。邓小平也发出过:“珍视劳动,珍视人才,人才难得呀!”的感慨。人才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功用是有目共睹的,越来越重视人才、珍视人才逐渐成为一种风尚,用知识创造财富,改变命运也渐渐成为一种人心所向。总所周知,一个企业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人才,所谓:“二十一世纪,人才最重要”。那么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呢?答案也肯定是人才。近来读了列宁的《宁肯少些,但要好些》一文,列宁指出.“把具有真正现代水平的人材,即不亚于西欧优秀模范的人材”,集中到国家机关里来,“这一工作是应当关心的。”另外,对于解决人才的问题,列宁提出了两种办法:一是从现有的人员中选拔。选拔的办法,除了要有人介绍而外,主要是通过考试:如“必须通过国家机关知识的考试”;“必须通过国家机关基本理论、行政管理和公文程序等等基本知识的考试”。(《列宁全集》第35卷,第552页)。二是进行培养,为了使他们学会工作方法和掌握工作任务,就应该对他们进行长期的培养。列宁的这些高度重视知识,高度重视人材质量的思想,又引发了我对政府部门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

考核是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是对每个国家公务员的劳动进行合理公正的评价,是为量才用人提供科学的依据,以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考核却是一柄双刃剑:搞好了,它可以起到鼓励先进,激励后进的作用,充分调动每一位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政府机关行政的工作效率;搞不好,它不但起不到应起的作用,反而会极大地挫伤每一位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降低政府机关行政的工作效率,使考核最终流于形式。

一、目前国家公务员考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流于形式的考核严重影响着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健康发展

一些部门本身对考核的认识不深,并且从心里是抵触工作考核的,宣传不到位,工作人员缺乏参与意识,不重视考核的问题接踵而来,造成一些单位把公务员考核等同于过去的年终评先进,优秀等次实行轮流坐庄,搞平衡,搞照顾或者搞论资排辈。另外,某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适应了那种无挑战,无压力的千篇一律的工作,考核制度让他们无所适从,倍感压力,从内心排斥它,这种意识严重影响到考核制度的顺利进行,使考核制度流于形式。

(二)重定性忽定量测评,致使公务员考核指标不科学、不具体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中有关公务员考核结果等次的基本标准规定得比较原则,过于笼统,没有出台具体的考核标准。这就使得一些单位和部门在公务员考核过程中,也不愿花费太多的精力去进行调查研究,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对各种考核要素进行量化,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而是一味的靠拍脑袋,随便定几条,停留在定性的基础上,这无疑缺乏操作性,造成考核产生失真现象,难以对各个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无法达到考核目的。

(三)考核形式多为从上而下,下级很难对领导进行评议,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我们现行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究竟什么时候“必要”,什么时候“不必要”,则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这种软性规定下,有些单位的领导就存在趋利避害的心态,很少或根本不进行致下而上的考核方式。这无疑戳伤了下级公务员的积极性,难以体现公平和公正,也不能体现合理。

(四)不善于利用考核的结果,导致激励作用不够明显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公务员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对不称职等次的比例没有硬性规定,在工作实践中,真正被评为不称职的国家公务员是极少数,高达85%以上的国家公务员被评为称职,如此众多的称职国家公务员,素质参差不齐、能力高低不一,业绩优劣共存,有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优秀,因为名额原因被平衡下来,有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一般,但群众关系很好,被平衡上来,然而他们都享受同样的待遇,没有任何差别,客观上出现了“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被考核优秀者并没有职务晋升上的优先条件,而且

也缺少具体的落实办法。”难以真正起到考核工作奖优罚劣的激励作用。

二、完善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的途径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虽然禁受住了实践的检验,但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某些细节上我们要不断的完善、改进,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上仿下效,加强公务员考核的制度化建设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到考核在公务员管理中的重要意义,通过考核,对公务员的劳动和贡献作出公平合理的评价,做到功过、是非分明,既是识人、用人的基础和依据,也能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公务员的考核工作,加强考核的制度化建设。要把考核与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在实行目标化管理过程中,根据公务员岗位目标完成的情况来确定考核的等次。

(二)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要素指标体系

考核标准是考核工作的评价依据,标准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考核工作的成败。我国公务员法和现有的相关规定中对考核内容基本上停留在定性层次上,量化的比例极小,这就需要进一步细化考核内容,,并根据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和所从事的业务,分解考核要素、量化考核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要素指标体系,提高考核的科学化水平。因此,要考虑建立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绩效考核体系。德、能、勤、绩、廉五大项考核内容,均需根据组织、工作和任务的实际给予细化,达到可以操作的程度,同时确定考核指标的权重。关于德、能、廉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1994年3月8日人事部发布)、《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2002年2月21日人事部发布)和《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人事部2003年11月18日)等有关政策法规,进行整合、利用,列出比较详细的考核要素。在勤和绩的方面,加大量化考核比例,共同完成考核指标体系。假定对上述内容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德和能占30%—40%的分值,勤和绩占60%—70%的分值;在勤和绩中,勤又占30%—40%,绩占60%—70%;廉实行一票否决制,如果廉出了问题,考核结果的等次就可以确定为不称职,并做出相关惩处。

科学合理的公务员考核指标体系,最终应根据公务员分级分类管理新体制要求,可建立对领导成员考核指标、非领导成员考核指标和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核指标等若干个相应的考核要素指标体系。

(三)采取“立体考核”手段,体现考核的民主公开

立体考核是指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全方位地进行绩效评估,具体内容包括领导评估、同级评估、下级评估、公共服务对象评估以及自我评估。这是近些年来在政府绩效管理改革中较为流行的一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模式,其本质就是在组织中实行多重

考核,以全方位、多角度对组织中员工进行评价,从更多的渠道增强信息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使组织成员的绩效考核趋于科学、准确。如果我们把这种模式加以改造,引入公务员考核中,既可体现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和党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又可以达到考核主体和被考核主体之间的互动互信,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逐步实现公务员考核的社会参与和民主公开。完善以“立体考核”为主要手段的公务员考核方法,要坚持以下几条原则:第一,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既要做到以领导考核为主,体现行政首长负责制,提高考核效率;又要走群众路线,进行多层次、多视角的考察。要注意杜绝领导个人说了算或极端民主化的倾向。第二,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要认真实行公务员工作纪实手册制度和工作日报制度,详细记载公务员平时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考核提供依据。

(四)充分利用考核结果,强化激励作用

通过一系列的考核最后一定得把考核结果落到实处,否则将前功尽弃,公务员考核流于形式,毫无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确保考核结果落到实处是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生命力所在。充分利用考核结果,强化激励作用,我们必须做到:第一,增加考核结果等次。目前,国家公务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种。从考核工作实践来看,这样规定造成称职等次的比例过大,既有失公正、影响考核效果,又起不到考核结果的激励作用。借鉴国外公务员考核工作经验,建议将国家公务员考核结果等次增加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五个等次,同时规定每个等次的工作标准、人员比例以及应当享受的待遇。第二,及时反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确定之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听取领导和群众的意见,对于无异议的考核结果,主管领导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写出考核评语和考核等次。对于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和阶段性考核结果,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通过适当形式向单位领导、被考核人、特定范围的群众进行反馈,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要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帮助他们找出不足,指明努力方向。第三,加强考核结果兑现工作。必须要加大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与其它管理环节挂钩,完善竞争机制,促进国家公务员素质的不断提高”把考核结果作为国家公务员调整使用、升降去留、晋升工资、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发挥好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激励鞭策作用。

结语

从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现状看,我国目前仍处在不断探索的初始阶段,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还有许多需要完善和发展的地方。公务员考核制度对于唯才是用,充分利用人才,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位置上创造出高效率等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不断的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我们不遗余力的任务,必须坚持、努力、创新。

在工作实践中,凡是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改革成果,有利于促进国家公务员队伍健康成长的新制度、新方法、新措施都应当大胆地尝试,让实践去检验,并及时加以总结、规范和完善,真正做到在创新中突破,在突破中发展。在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中,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创新考核思路,完善考核方法,逐步建立起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目标管理体系、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绩效评价体系,以行政效能为核心的检查监督体系、增强考核工作的科学规范性和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此外,还应当注意加大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避免考核流于形式,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在国家公务员管理过程中的导向作用,切实把考核结果与职务升降、个人奖惩、福利待遇等挂钩,让工作业绩突出、群众普遍拥护的国家公务员得到提拔重用,将无所作为、业绩平平的人调离国家公务员队伍,塑造国家公务员诚信服务、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7年发布:《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4条第2款。

[2] 张铁网著:《领导干部考核制度改革与创新》,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版。

[3] 陈振明著:《公务员制度》,福建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4] 张赓:《公务员考核制度改革的理论探讨》,载《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6月。

[5] 张建新:《完善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载《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6] 张黎黎、宁凌:《公务员考核制度的不足与多维度构建》,载《党政干部论坛》2011年第2期。

[7] 赵小群:《浅析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问题及其对策》,载《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7.完善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的思考 篇七

公务员管理机构指政府根据公务员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 代表国家和政府依法推行公务员制度和管理公务员的专门组织系统它由担负公务员管理任务的若干机关所构成。

1.1 公务员管理机构体系

根据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 结合公务员管理的实际情况, 我们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分析现阶段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的构成。

从宏观角度分析, 目前在我国, 公务员管理机构主要由三个分系统构成:一是党委系统, 主要是中央和地方的党委的组织部、党组;二是权力机关系统, 其具体机构指县级政府以上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及乡级人大;三是行政系统, 具体机构是各级政府的人事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

在微观层次上, 行政系统内部的人事管理部门又可以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部门执行机构两大块。综合管理机构主要指设置在各级政府中的、具有多种管理职能、其职权不限于本级部门、管理对象主要是事务而非公务员个人的宏观性的管理机构。部门执行机构则是政府各部门内设的人事机构, 主要制定部门人事计划, 管理职能较单一, 仅涉及本级部门的人事管理机构。

1.2 公务员管理机构基本特征及问题

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典型特征是“党委领导下的分级分类”管理体制, “党委领导”这是由我国政治体制决定的,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 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推行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的。“分级管理”指的是, 从中央到地方都基本按照层层对口的方式设立公务员管理机构, 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管理下级政府的政务类官员, 同时具体管理本级政府的业务类官员。

依据公务员专门管理机构与政府行政系统的相互关系, 将管理机构划分为部外制、部内制和折中制三种基本类型。在我国, 一方面在政府内部设有专门的人事管理机构, 由各行政部门自行负责各项人事行政和管理事宜;另一方面, 在行政系统外, 还有独立的党委系统、权力系统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而且党委系统、权力系统掌握着领导类公务员的考核、培训、升迁、奖惩等管理大权。结合这两方面, 可以看出我国公务员管理机制属于折中制, 这样既保证了部门内部在充分了解人事基础上, 制定符合本部门的人事规划, 同时又可以保证行政系统外机构的独立性, 有利于公平、独立地选拔人才, 对公务员进行深入系统管理研究。

尽管目前这种折中制的存在, 从理论上讲, 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公务员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 对公务员的管理也提出了更多的挑战。这样的体制在现阶段也暴露了很多问题。

(1) 公务员管理机构集权现象严重, 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信息社会发展的要求。

由于我国长期坚持“党管干部”的管理制度, 所以从中央到地方, 各级党委都严格控制着公务员的管理大权。尽管对于关键领导职务由党委提名, 人大投票决定, 但事实上党委着绝对的话语权。在人事部门与党委组织部门的关系上, 人事部门主要协助党委做干部管理工作”, 从事实上看, 人事行政部门只是公务员管理的执行性和辅助性机构。

(2) 各公务员的管理机构职能不明确、职能界限模糊。

从宏观角度分析, 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的三套系统职能界限不甚明确。在党委推荐干部与人大选举和决定干部的关系上, 虽然原则上规定党委推荐干部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但在实际操作中, 在党委直接推荐范围以外的干部推荐工作往往也是由人大内部的党组决定推荐的。人大在实际公务员选拔环节中处于被动地位。

(3) 全国缺少一个统一的、职能完善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但在目前情况下, 其综合性程度较低。尽管在2008年国家成立的国家公务员局, 统一管理全国公务员。其中包括对政府内党员的管理, 但事实上作为行政系统内设立的行政机构, 不可能从根本上决定党员公务员的选拔问题, 这实际上还是由党委决定。

2 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完善途径

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 公务员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党政机关、政协、政党都进入到公务员的系统当中。这要求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作出适当调整, 以适应《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员管理的规定。

2.1 适应公务员管理机构发展趋势, 各级党委适当的分权

目前世界公务员管理机构总体发展趋势是, 管理权限在纵向上有中央向地方分散、横向上有中心向四周扩散的过程。针对我国具有集权的传统, 因此, 中央应考虑各地实际情况, 适当下放权力, 从而确保各地因地制宜, 制定符合本地的公务员管理政策。各级党委主要在公务员管理的思想上、方针上、路线上给予指导, 然后赋予主要人事行政部门充分的自主权, 这样才有易于我国各级政府公务员的人力资源的交流和发展。

2.2 完善相关立法, 明确界定各公务员管理机构职责

现有的《公务员法》第十条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从立法技术看, 这些规定只是原则上的规定, 并没有严格界定各类管理机关的权限, 造成了实际操作中就会造成权力真空, 或者权限交叉的现象, 不利于公务员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行。因此, 在《公务员法》及《国务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 应当明确界定党委系统、权力系统、行政系统公务员管理结构的职责权限。

2.3 完善国家公务员局的综合管理职能, 树立其在公务员管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2008年3月在“大部制”改革中, 成立了国家公务员局。它的主要功能是统筹全国公务员管理事宜, 主管中央公务员管理事务。成立后的公务员局除负责从职位管理、考试录用、考核奖励到培训与监督等覆盖公务员事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外, 还将承担“拟订国家荣誉制度、授予公务员荣誉称号”等5项新职责。

由于《公务员法》将党政机关、政协、政党都纳入到公务员的系统了, 从形式上看, 国家公务员局作为全国公务员综合管理机关, 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管理, 但在实际中国家公务员局必须接受中央统一领导, 事实上不可能保持独立的管理地位。在实践中, 只有中央充分尊重国家公务员局在公务员管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才能更好地掌握全国公务员的基本情况, 统筹合理调配老中青干部, 实现我国公务员管理的统一性, 减少各个管理系统的分割, 提高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

2.4 公务员实行政务类、业务类分类管理

按照现行人事制度的实际做法, 政府人事部门往往只有权力管理、任用最低几个层级的“非领导职务”, 大部分的“非领导职务”以及所有的“领导职务”都由党的组织部门直接管理, 党的权力过分集中。通过将党管干部原则体现为党确定人事管理的大政方针、党管高级干部、党管政务类公务员等方面, 体现了“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 有利于使党从庞杂的人事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 实现党的领导方式的现代化。在法治化的基础上, 使政务类公务员的管理日趋民主化, 使业务类公务员的管理不断专业化, 以适应我国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的发展要求。

摘要:公务员管理机构是行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公务员管理机构的改革对促进整个行政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目前, 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主要有三套系统, 即权力机关系统、行政机关系统、党委系统公务员管理机构。这三套系统如何有效配合, 从而确保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协调运转, 成为公务员管理机构改革讨论的重点。

关键词:机构体系,职能融合,分类管理

参考文献

[1]陈振明.公务员制度[M].厦门:福建人民出版社, 2007.

[2]傅小随.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制度分析[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1999.

8.完善公务员制度 篇八

关键词: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金融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金融实名制

一、引言

虽然一些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早已存在,但实践证明配套机制并不完善,暴露出很多问题,严重影响到其实施效果。当前,鉴于公务员队伍的腐败问题愈演愈烈,财产申报公开要想取得良好的综合效果,除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自身的科学设计和合理实施外,还依赖于其他配套措施的有力配合。建立科学的金融监管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行金融实名制以及财产登记制度等,都将致力于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可行性和实施中的可操作性。

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配套制度和技术条件缺位的表现

(一)配套制度缺位

反腐倡廉不只是口号,更需要科学的配套制度作为必要的支撑。而现如今,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相配套的制度并不完善甚至是存在缺失,使财产申报制度缺乏必要的运行基础,从而阻碍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目前,我国这些辅助的配套设施还存在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机制是保障财产申报制度顺利构建的重要因素。不完善的金融监管机制不仅无法对财产申报制度的正常程序和存在的漏洞进行有效监管,而且对于金融监管机制不利而引发的腐败更是几乎无能为力。金融监管体系没有对公务员财产收入实行强有力的监管,造成金融监管的懈怠。从长远来看,倘若金融监管机制得不到健全和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推行,将很难得到完善有效的监督和保障。

2.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财产申报关键在于能否最终确定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严密的社会个人信用体系就是保证这一环节真实性的配套机制措施。然而,当下较低的公民个人信用共享信息和发展滞后的居民个人信用服务产业,严重地制约着我国居民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因此,这一环节的缺失就极大地制约着财产申报制度的效用发挥,成为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一大障碍。社会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不完善,很容易导致公务员金融财产数量考量以及申报信息的不真实、不准确,很容易使贪污腐败分子隐匿财产,逃避申报,躲过审核①。同时,我国社会全民信用体系的缺失,信用意识的淡薄,也为贪污腐败行为提供了很多可乘之机。

(二)技术条件不足

现阶段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还面临着许多技术条件方面的难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目前,碍于我国公務员财产申报制度配套技术层面配套法律的不健全以及实践中经验的不足,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主要面临的技术条件问题主要表现在:金融实名制覆盖不全和财产转移的监管困难。

1.金融实名制覆盖不全。目前,我国仍然以现金为主要的货币的支付与贮存手段。但是,金融实名制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的金融实名制覆盖不了所有的现金交易。从最近查处和报道的官员来看,在实施储蓄实名制后,为了躲避审核,他们大部分把贪污受贿的现金或是不正当的黑灰色收入隐藏在隐蔽的地方,这样一来无不给相关机构的核查和取证造带来困难。

2.财产转移的监管困难。在当前我国大的社会环境下,一旦建立起大范围推行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就会促使部分公务员将财产转移到海外甚至采取夫妻假离婚等方式将大量个人财产转移出自己名下,来逃避制度的监督。而我国缺乏对财产转移的预警和拦截机制,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大肆流失,这也是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构建中应考虑的技术性问题。

这一系列技术条件发展的不完备,一方面致使制度构建的社会隐性和显性成本大大激增,另一方面技术制约使实际可操作性差,必然会导致公务员财产核查工作举步维艰,从而导致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撑而难以构建和推行。

三、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健全技术条件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为确保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一方面要加快金融监管机制建设。针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是实施各级金融监管机关以及与其他财产监管机构的联合监管,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进一步增强对公务员财产收入的强强联合监管,使公务员财产收入更加明晰,更加不易被公务员私自挪用和隐匿,造成监管的真空②。

另一方面要加快社会个人信息体系建设。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信用记录制度己经有了比较清晰的规划,可以通过以居民的身份证中包含的关键字为索引,链接到一个涵盖了公民收入、财产、住房、信息以及公民主要家庭成员等信息的规范化的数据库中,进行公民特别是公务员相关信息的查阅。同时,实现全国联网,信息共享,从而方便对一个人的信息尤其是公务员的个人信息进行掌握,才能在未来能够有效预防腐败。而且,应该突出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性,需要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积极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诚信系统。这样,通过良好的信息、信用记录制度,确保公务员真实申报财产,并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对不诚实申报财产的公务员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形成强有力保障。

(二)健全技术条件

健全的技术条件是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得以建立的有力支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完善金融实名制。对于金融实名制的完善建议采用多种方法:如推行官员“一人一卡一账户”,就是要求公务员每人只能有一个银行账户,其所有涉及到的财产收支的经济活动都必须只通过这一个账户进行,这样便于对公务员所申报的财产的审核。或者加强身份验证,在金融机构的办事处利用公安系统信息网络设立公民身份信息验证系统,并积极实现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建设,加强公务员金融资产的审查和监管,杜绝公务员冒用或套取他人信息以及进行黑色金融交易。

二是完善财产登记制度。主要针对解决现实中对公务员财产转移的监管困难的问题。具体的,公务员财产申报中有关不动产的登记,其登记权利人必须是公务员本人。但事实上,现在好多公务员都将自己利用非法所得购置的大量不动产登记在家人或是亲戚的名下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将财产转移到国外,例如社会上炒的很热的“房叔”、“房姐”多是这样,致使很难对他们的房产进行准确核查。并且这种简单的登记制度缺少了公开透明的机制,很难得到社会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所以,要尽快完善财产登记制度,并要求公务员对多种多样的收入形式,尤其是非工资收入以及境外或居住地外财产,例如股票、房产、古董、珠宝、不动产等财产进行实名登记,不仅能解决公务员家庭财产范围难以清晰界定的难题,方便财产核查,而且也将在加强对公务员合法财产的保护以及对贪污受贿的抑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小结

近年来的腐败问题,特别是中纪委新一轮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说明,构建并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已势在必行。所以,我们应该尽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相应的技术条件,经过循序渐进的改革,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打下良好的基础。(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解:

①张国伟,公务员财产申报配套制度研究[J].延边党校学报,2014(6)。

②张琳,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2(5):33-34。

参考文献:

[1]程琳.我国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实施难点及对策研究[D].广州:广州大学,2012(5):24-25,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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