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管理资料保存

2024-11-06

劳务管理资料保存(共8篇)(共8篇)

1.劳务管理资料保存 篇一

医学影像资料档案的保存及管理制度

一、医学影像资料是医疗、教学、科研的重要资料,是医

疗争议中“举证倒置”的原始证据资料。保护医学影像资料的完好和保持管理好影像资料档案是相关科室全体人员应负有的责任。

二、保险的医学影像资料应图像清晰、临床资料完整,若

有典型、疑难病例资料则应作为教学资料保存。

三、严禁直接修改原始数据。一旦误操作删除影像资料时,应及时通知科内其他人员,尽量补救,切记刻意隐瞒。

四、医学影像资料应统一分类编号,分类储存、备份,建

立相应的医学影像资料索引系统。

五、相关科室内应建立相应的医学影像资料借阅制度,并

严格执行。资料外外借过程中发生影像资料丢失或泄漏患者隐私等,造成的后果由借阅方负责。未办理借阅手续而借出影像资料者,产生的后果由借出者负责。

2.劳务管理资料保存 篇二

2Z106023 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即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其内容:

1、工程承包人主要义务

2、劳务分包人的主要义务

3、保险

4、劳务报酬

5、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6、劳务报酬最终支付。教育工程教育网

1.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在费用控制方面的一个特点是()。

A.多数情况下,由业主方与分包人直接签约,业主方风险较小

B.某部分施工图完成后,由业主单独或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共同进行该部分工程的招标,分包合同的投标报价较有依据

C.在开工前就有较明确的合同价,有利于业主对总造价的早期控制

D.在进行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招标时,已确定合同总造价,对业主风险较小

2.当工程师以书面形式要求暂时停工时,承包人应遵守并应()。

A.要求工程师书面说明暂时停工时间

B.妥善保护已完成的工程。教育工程教育网

C.要求向业主移交已完成的工程

D.不论暂时停工原因,要求索赔损失

3.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方的主要义务有()。

A.监督审查承包人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

B.协调、管理工程分包商的施工作业

C.及时完整地提供工程施工的实施条件,如场地、图纸、资料等

D.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3.进场安全及劳务资料申报 篇三

一、劳务资料

1、新进场公司的资质资料(包括最新的公司资质、主要人员证书、劳务队长授权委托书及证书、最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证明、备案通知书、农民工保证金账户、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不定时工作申批表、安全协议、现场主要人员电话通讯录。

2、现有各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的延期2018备案通知书、2018劳务公司的资质有无更新情况、人员更新情况、主要人员最近三个月社保证明、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各三份、每周考勤记录一份。工资表、月考勤表、所有人员合同、人员增减记录、普法试卷。工人承诺书,合同台账(班组合同、班组月考勤表)。

二、进场或复工安全教育资料

1、资料封面

2、人员汇总表

3、安全技术交底

4、学时教育56小时

5、培训工作记录

6、三级安全教育表

7、各工种安全考试试卷

特别注意:

1、特殊工种需要证件复印件并附网站截图

4.档案管理保存制度 篇四

1、加强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健康档案要采用统一表格,在内容上要具备完整性、逻辑性、正确性、指导性和规范化。

2.公共卫生科要建立专人、专室、专柜保存居民健康档案,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居民健康档案安全。居民健康档案要按编号顺序摆放,指定专人保管,转诊、借用必须登记,用后及时收回放于原处,逐步实现档案微机化管理。

3、为保证居民的隐私权,未经准许不得随意查阅和外借。在病人转诊时,只写转诊单,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只有在十分必要时,才把原始的健康档案转交给会诊医生。

4、健康档案要求定期整理,动态管理,不得有死档、空档出现,要科学地运用健康档案,每月进行一次更新、增补内容及档案分析,对辖区卫生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总结报告保存。

5、居民健康档案存放处要做到“十防”(即防盗、防水、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强光、防泄密)工作。

6.达到保管期限的居民健康档案,销毁时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办法,禁止擅自销毁。

档案的保管制度

1、居民建档率要符合市卫生局的要求。设立健康档案资料室,以户为单位,一人一档的准则为家庭和居民建立健康档案。

2、健康档案要集中档案室保管,按行政村名和编号顺序存放,档案专柜存放,保持整齐、美观和规范有序,逐渐实行计算机化管理。

3、居民健康档案应由全科医师负责填写,责任医生要对健康档案进行按照65岁以老人、儿童、孕产妇、慢性病人及重性精神病人等进行分类专册登记,档案盒要设目录和分类信息登记。

4、定期开展随访工作,按疾病分期随访病人,结合参加合作医疗农村居民和育龄已婚妇女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以及儿童防备接种和体检、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常见妇女病检查、临床诊断治疗、职业体检和健康随访服务等资料内容,及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对体检和随访发现的健康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以健康教育为重点的健康干预。,5、资料管理人员及责任医师,应及时登记已经获取的各种信息,并进行分析统计,及时反馈。

6、对借阅档案要及时登记,督促完整归还。

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及时准确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管理相关信息,鼓励利用计算机管理健康档案。

二、公共卫生科信息员每个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新增建档花名册、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按要求上报的各种统计数据和信息,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三、建立健全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登记、统计制度,做好统计汇编,遵守各种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计算机化健康档案,要在技术上加强用户权限和密码管理设计,使所有操作和使用者在获得认可后,才能登陆。

四、根据统计指标,定期分析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五、逐步健全网络信息系统,做好数据录入及整理工作。

六、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范,定期对计算机进行保养、维护及数据备份。

居民健康档案室岗位责任制度

一、负责健康档案文本保管,资料微机输入,保持微机内的记录与文本记录一致,并做到同步更新及动态变更,管理有序。

二、居民健康档案应由专人保管,应保证居民信息资料的完整性与可利用性。

三、非档案资料管理人员,不得随意翻阅已经建好的各种档案资料。未经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调出、转借各种档案资料。凡非本人管辖区居民的诊疗情况应及时反馈给辖区责任医生,以便纳入该居民本人的健康档案;凡居民因大病转上级医院住院时应随带健康档案,出院后继续交回建档机构责任医生保管并及时将本次住院概况记入档案。

四、责任医生是辖区内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的第一责任人。对填写健康档案的责任医生应进行培训。按统一的规范来描述记录,内容要真实可靠;符合逻辑,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改动,责任医生必须签字,以示负责。做到字迹清晰,格式规范统一。

五、对各科室(站)查阅、使用电子版健康档案设置不同层级的使用权限,保证信息安全。调阅或更新档案必须有登记。

5.劳务管理资料保存 篇五

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

1、在确定输血后,临床护士根据输血申请单上的要求,当面核对受血者的姓名、姓别、年龄、床号、血型和诊断等信息后,再进行采集血样。

2、采集的血液标本上条形码必须正确标记。

3、血标本采集量应有3-4ml,并观察是否溶血、乳糜血、如有此现象,应再留标本并做记录。

4、由医护人员或专门经过了输血培训上岗的人员,将采集的血样与输血申请单运送到输血科(血库),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接收标本。

5、输血科(血库),收到血样本后,在《输血标本接收、血型复核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6、交叉配血后的标本,以及受血者与供血者样本都应存入4±2℃冰箱中,标本必须密封或盖紧,有明确标识,保存7天以上,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7、输血科工作人员应每日检查、对交叉血标本进行分类放置、清理交叉血标本。

6.劳务管理资料保存 篇六

一、有关境内外就业中介的规定

(一)《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12月8日颁布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对国内职业介绍机构的分类、开办条件、业务范围、收费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

《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在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体现其非营利宗旨。

《管理规定》规定,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对于违反规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2年5月14日联合颁布了《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对以下几个问题作了规定:

1.监管部门。第四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境外就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出入境秩序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登记注册和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规定采取惩罚措施,追究法律责任。

2.中介机构的设立资格。依照规定,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第二,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第三,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权利义务关系。第十条规定了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履行的一些义务,其中包括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休假、食宿条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一条规定:“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责任、赔偿条款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另外,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8月24日联合颁布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对从事留学中介的机构作出了相关管理规定。

二、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的规定

(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4年联合颁布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境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提交的材料、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程序、权利义务以及监管机构和惩罚措施。

(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

为保障我国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实际情况,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财政部于2001年联合颁布了《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实行备用金制度,对备用金的交纳、动用和管理以及相关罚则作了规定。

《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外经贸部、财政部按照企业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范围制定备用金交纳标准。”其中第二款规定了备用金的交纳标准:(一)派遣各类劳务人员:100万元人民币;(二)派遣相关行业劳务人员:2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规定:“内蒙、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企业交纳标准可降低10%。”

三、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一)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

198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用以管理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97年12月31日颁布了《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个人:1.招聘中国雇员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包括首席代表或者代表)或者以业务合作、培训、交流等方式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中国公民;3.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外事服务单位。目前北京市已经批准设立的外事服务公司有七家。

《管理规定》的第五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必须通过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不得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第八条规定:“外事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外事服务单位与中国雇员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对于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外事服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严重的,经市政府批准,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其从事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业务资格。

(二)部分地方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目前我国境内用人单位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现象越来越多,但仅有北京、上海、河北、福建、江苏、湖北、新疆等地制定了有关劳务派遣的政府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苏州、泰州、扬州、新乡等市政府也制定了一些关于劳务派遣的管理办法。

这些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大都对劳务派遣组织的设立程序、设立条件、三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监管部门和惩罚措施作了具体规定。

1.申办劳务派遣组织。开办劳务派遣组织,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审核、批准、登记、备案,有的地方由工商部门对劳务派遣组织核发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关于申办劳务派遣组织的条件,除了对办公场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要求外,有的地方还对劳务派遣组织的备用金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湖北省劳务派遣试行办法》规定,劳务派遣企业的备用金不得少于5万元。

2.权利义务关系。劳务派遣组织应与被输出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组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应保证劳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劳务人员应遵守劳务派遣组织的规章制度。

各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或临时用工,应当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管理责任。本着与本企业同岗位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确定劳务费价格,劳务价格中应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管理费用等具体内容。

7.劳务管理办法 篇七

第一章管理职责

第一条公司部门职能

一、安全生产部:是劳务管理工作的主要监管部门,具体监督分公司对劳务分包方的评价与选用;劳务招投标的监督与检查;协调基层单位劳务纠纷问题。负责施工现场工人实名制的监督、管理、检查,以及劳务人员的入岗及转岗培训,职业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等上岗证件的检查和审核工作。

二、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有关劳动和工资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和监督;工人劳动合同签订方面的监督检查;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管理(工资表、工资卡等);协调公司因劳务工资纠纷的投诉工作。

三、合约造价管理部:负责监督分公司对劳务分包合同的审核、管理和结算。

四、财务、资金管理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劳务费支付审核,按规定支付劳务费,建立应急周转资金。

五、权益管理部:负责农民工突发案件和上访事件的应急处理。

六、其它部门:按各部门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分公司职能

分(部)公司为劳务管理办法的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本办法的具体运作,对所用劳务公司及劳务队进行管理与监督。工作职能主要有:劳务分包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招投标各类资料的备案及上报;劳务公司资格审核,上报劳务分包方不良记录和有关报表;劳务合同评审、签订、备案和上报;落实、监督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协调处理劳务分包过程中各种事宜等。

第三条 项目部职能

项目部具体实施劳务分包合同的履约和劳务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现场劳务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入场和转岗培训的组织实施,劳动合同的备案,工资支付卡管理,以及劳务使用、考核、结算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劳务公司职能

劳务公司主要配合分(部)公司和项目进行劳务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有:

一、按照分包合同要求及时组织劳动力进场,服从项目部的管理,并遵守项目部的有关规定,对各项目部的劳务作业层进行规范管理。

二、确保进入所辖范围的劳务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符合国家的劳动用工政策及行业、地方法规。

三、协助各工程项目完善在建筑市场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

四、负责收集劳动力资源信息,为分(部)公司、项目部选用或考察劳务作业队伍及作业班组提供条件,并进行协助管理和跟踪服务,同时劳务公司逐步组建自己的作业班组,为项目生产活动有效配置劳动力。

五、负责收集劳动力市场价格,建立劳动力价格信息平台,发布劳动力市场价格信息。

六、负责劳务分包合同、劳务结算、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管理工作。

七、负责办理劳务作业人员的相关证件(职业资格证、操作证、特殊工种上岗证),并为劳务作业人员办理相关保险。

八、配合分(部)公司、项目部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场劳务人员进行安全 “三级教育”,组织实施劳务作业人员的技能、安全、职业道德等相关培训和考核工作。

九、具体负责协调劳动关系,协助处理劳动争议。第二章劳务作业分包管理程序 第五条 劳务公司的选择

一、山西广宇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是隶属于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单位,原则上各分(部)公司优先选用山西广宇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定劳务分包合同。

二、要使用的劳务公司必须在《合格劳务分包方名册》内,需重新选择的,应按照公司程序文件中《分包管理程序》要求进行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劳务作业队伍的储备与劳务作业班组的建设

一、为确保各工程项目的劳动力需求,保障特殊季节的正常施工,山西广宇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广泛收集劳务队的信息,并对其进行筛选,对技术力量强、无不良记录的劳务队,建立分作业工种的劳动力资源信息库,以供在劳务招标时选择。对业绩良好的劳务作业队伍和劳务作业班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山西广宇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逐步组建和完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和劳务作业班组,加大自有劳务作业班组的建设力度,关键时刻调得动、打得响、干得好,形成自有骨干队伍。

第七条 劳务分包招投标

公司劳务招投标是指项目部为工程建设选择劳务施工队伍和劳务施工班组而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主管部门是公司安全生产部,由分(部)公司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部配合进行。公司纪委或工会负责指导、监督。

一、劳务分包招投标的范围:

(一)工程的主体结构;

(二)500m³以上的砌筑工程;

(三)工程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四)屋面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劳务费总额10万元以上的;

(六)水电暖安装劳务费总额10万元以上的;

(七)其它需要进行劳务招投标的工程。

二、劳务分包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在招标工程所在地或公司固定场所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向三个及以上劳务队或班组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劳务费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采用议标的方式进行劳务分包的配置与选择。

三、招标的程序:

(一)拟招标工程所属单位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提出招标申请。

(二)拟招标工程所属单位提供施工图纸和相关要求。

(三)对外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

(四)制作招标文件。

(五)组织投标队伍或者班组进行相关事宜交底,指导标书制作。

(六)召开评标会议,确定中标施工队伍。

(七)发送中标通知书。

(八)签定劳务分包合同。

四、招标文件编制要求:

(一)明确劳务招标的工程概况和劳务作业的详尽内容;

(二)明确投标报价方式及报价组成;

(三)结合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要求,明确需要承诺的内容;

(四)明确投标书包含内容;

(五)明确评标标准及打分办法;

(六)明确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

五、投标的相关要求

(一)参加投标的劳务公司必须在公司发布的《合格劳务分包方名册》内;

(二)资格预审合格后,劳务队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书,并按约定时间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投标书要有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三)投标劳务队不得互相串通,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

六、评标与定标

(一)分(部)公司在约定的时间组织评标。并当众宣布评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宣布标书内容,公开标底;

(二)劳务分包评标工作由分(部)公司选定的评标专家组负责,评标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单数),由公司、工程所属单位和项目部相关人员组成。

(三)评标采用综合因素评定:

1、投标报价50% 50分

2、施工方案或专业作业施工措施10% 10分

3、劳动力保障措施 10% 10分

4、投标人资信10% 10分

5、相关工程业绩10% 10分

6、现场答辩5% 5分

7、标书质量5% 5分

(四)有下列情况者视为废标:

1、未密封的。

2、逾期送达的。

3、主要内容不清的。

4、无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或签字的。

5、投标者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6、投标者自动放弃的。

(五)确定中标劳务队后,五日内由分(部)公司发中标函。

(六)中标者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与工程所属单位签定劳务分包合同。

(七)分(部)公司应建立劳务招投标管理台帐,对每次劳务招投标的各项资料进行存档,同时将相关资料报公司备案。

第八条 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管理

一、在通过招标或议标选定劳务作业队伍或班组后,在队伍进场前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必须明确其作业详尽内容、进度、安全文明、质量、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停窝工的处理方式等要求,以及影响工期、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的奖罚办法。劳务分包合同评审与签订按照公司程序文件中《分包管理程序》5.3.1条的相关要求进行。

二、分(部)公司、项目部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履约,公司对分包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在劳务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实质性条款发生变更,按照公司程序文件中《分包管理程序》5.3.2条的相关要求进行。

三、劳务作业人员进场后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安全生产协议》,同时上报身份证复印件、相片、资格证书、操作证书纸质及电子版,并形成花名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作业详尽内容、单价、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停窝工处理方式、对违章作业处置办法等。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报项目部备案。

第九条 劳务分包作业过程管理

一、劳务公司对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劳务作业队伍或作业班组进场前向劳务公司和施工项目部提供拟配置本项目的劳务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花名册、一寸照片三张、身份证复印件、管理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作业人员的技能证书等。

二、劳务作业队伍或作业班组进场后由劳务公司管理人员和项目部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体检、入场安全教育,并签订劳动合同,学习施工项目部的相关规定。

三、劳务作业队伍或作业班组进场后由劳务公司负责办理劳务作业人员的相关保险。

四、在施工作业期间,由劳务公司组织所有作业人员参加项目部及公司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质量、环境管理等培训及农民工夜校教育,作好记录并存档。

五、在施工作业期间,由劳务负责人组织所有作业人员参加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做好记录并存档。

六、在施工作业期间为确保作业质量,组织“作业人员之间”、“作业班组之间”、“作业队伍之间”竞赛与评比,奖优罚劣。

七、在施工期间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八、分(部)公司、项目部要按劳务分包合同要求及时准备作业条件,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按规定对施工现场、作业场所进行安全防护或采取安全措施。如作业场所或者作业环境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防护,劳务人员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九、在施工期间劳务公司根据施工项目的施工分布地域,结合工程特点,派劳务管理人员组织、调配劳动力;对一类工程和公司重点监控项目由劳务公司派专人蹲点组织、调配劳动力;在特殊情况下出现劳动力短缺,由劳务公司组织自有作业队伍或作业班组,满足施工需求。

十、《劳务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后,由劳务公司和施工项目部对劳务作业队伍或作业班组做出综合评定。

十一、公司定期、不定期对分(部)公司、项目部劳务分包情况进行检查。对劳务分包工作管理较好的分(部)公司、项目部及劳务分包方进行表扬和宣传,并在公司先进评选中优先考虑;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未执行公司劳务管理办法的行为和事件严肃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十条 劳务作业结算管理

一、项目部按要求及时开具施工任务书,报相关人员验收,按月结算工程量,经审核后报分(部)公司及劳务公司。

二、劳务队负责人给作业人员如实按月开具工程量,做工资表,并如实填写《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报项目部和劳务公司。

三、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支付管理

(一)各项目部根据劳务作业队伍或作业班组的当月实际结算额,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做出对劳务作业队伍或作业班组的付款计划,上报公司资金管理部,公司资金管理部根据合同和相关手续要求划拨到劳务公司账户。

(二)劳务公司的劳务管理人员依据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每月对各项目提供的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表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劳务公司财务部将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打入本人工资卡,并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劳务纠纷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8.劳务工安全培训资料(范文) 篇八

1.夜间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应配备足够的照明设备并保证施工需要的照明范围和照明强度,满足施工要求,重要施工处所设置固定式照明。

2.用电设备必须有人看护,确保用电设备及人身安全,对影响人身安全的伸出物、缝隙、临边或牵绊处所,应有照明并设置醒目的标志,必要时设置围栏等防护设施。

3.对基坑四周要用钢管架进行围护,并悬挂警示牌,夜间施工时,应在明显位置设有警示灯,防止人员不慎掉入。

4.作业人员下道避车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不得在邻线避车)

1)距钢轨头部外侧距离:

υmax≤120km/h时,一般应满足2m;120km/h<υmax≤160km/h时,不小于2.5m;160km/h<υmax≤200km/h时,不小于3.0m。

2)本线来车按下列距离下道避车:

υmax≤60km/h时,不小于500m;60km/h<υmax≤120km/h时,不小于800m;120km/h<υmax≤160km/h时,不小于1400m;160km/h<υmax≤200km/h时,不小于2000m。

3)邻线(线间距小于6.5m)来车下道规定:

本线不封锁时:邻线速度υmax≤6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60km/h<邻线速度υmax≤120km/h时,来车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邻线速度υmax>120km/h时,下道距离不小于1400m;瞭望条件不良,邻线来车时本线必须下道。1

本线封锁时:邻线速度υmax≤12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120km/h<邻线速度υmax≤16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邻线速度υmax>160km/h时,本线必须下道,距离不小于2000m。

5.作业人员下道避车时要“一字”排开,身体紧贴防护网,列队迎车,并面向列车认真瞭望,防止列车上的抛落、坠落物或绳索伤人。

6.天窗点外允许作业项目均应避开120km/h以上列车,并在列车通过前10分钟人和机具材料均应撤出线路道床坡脚以外,到规定的安全处所避车。时速160km/h及以上区段应在160km/h列车通过前20分钟停止上道作业。立交顶进等慢行施工线上作业在动车组通过前30分钟必须停止作业,做好现场清理工作,防止机具材料侵线。

7.自动闭塞区间,加强架空地段绝缘材料检查,注意顶回信号。

8.天窗点外进行不妨碍行车安全的作业时,必须设置专人防护。

9.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双层作业,悬崖、陡坡上施工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或安全绳,每次使用前应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一般情况下尽量避免垂直双层作业,确需双层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视并坚持呼唤制度。

10.挖孔桩作业时,要先观测土质及水文等情况。施工时必须采用混凝土井圈支护,认真观测土体变化,井口应高出地面。上下孔内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绳。

11.对参与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在上道前进行必要的行车人身安全教育培训。上道必须有称职的正式职工带领,禁止劳务工担任爆破、防护员,单独操作车辆机具,带班及有明确技术等级要求的工作,在没有与民工签订有效协议或没有路工带领时严禁民工上道作业。

12.挖土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倒坡挖土(挖土坡面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60度);

(2)在列车通过时严禁挖土;

(3)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时不得继续挖土;

(4)交班前不挖土;

(5)较长时间不顶进不挖土;

(6)挖土时如发生塌方,影响行车安全时,应迅速抢修加固;

(7)施工人员在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

(8)机械挖土必须设专人指挥;

(9)挖土土方必须设置专职观测人员,监视开挖面变化,挖土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13.施工命令未下达,施工防护未设好,不得开工。

14.架空顶进施工必须落实安全卡死制度,坚持施工作业“命令票制度”,杜绝“黑施工”。

15.基坑开挖及挖孔桩作业先探明地下管线的位置、并在设备管理单位监护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后,再进行开挖,严禁盲目开挖。

16.如在高温季节进行顶进,线路必须做好防胀降温工作。

17.认真执行施工作业命令票制度,确保行车安全。

18.天窗点外严禁搬运混凝土轨枕等笨重路料跨越线路。

19.设专人对架空地段线路及架空设备进行检查,线路的状态应符合规范要求,架空设备过车时应工作良好。

20.来车时,禁止顶进作业,同时应撤出工作面的作业人员。

21.立交顶进工作应备足彩条布、草袋及水泵等防水排水材料及设备,以确保雨天施工地段线路的行车安全。

22.线路上作业,应由施工负责人统一指挥,确保人身及行车安全。

23.过铁路时,要“一停、二看、三通过”,严格执行人身安全卡控制度。

24.卷扬机作业时,钢丝绳的接头、离合器、滑轮在工作前要严格检查。起重绳要顺序缠绕,卷扬机要固定牢固,禁止用手引导钢丝绳,钢丝绳不得有扭曲现象。

25.抬运笨重物品时要有专人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呼唤应答,统一动作,同起同落,并注意脚下有无障碍物。

26.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1)组织施工时落实安全用火要求。

(2)施工过程中实施安全消防交底制度,形成书面文字。

(3)仓库、材料堆场要有足够的灭火工具和设备,对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4)注意工程施工不同的施工阶段的防火要求,对材料、电气焊要加强管理。

(5)消防“三懂三会”的内容是: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

(6)伙房防火规定:伙房油炸食品和过油时油量不得超过容积的六分之一。及时消除炉灶、烟囱、排油烟罩、排气扇上的油垢。

(7)干粉灭火器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扑救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带电设备火灾,还适用扑救一般固体物质火灾,但都不能扑救轻金属火灾。

(8)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应先将开启把上的保险销拔下,然后握住喷射软管前端喷嘴根部,另一手将开启压把压下,对准火焰的根部扫射,直至将火焰全部扑灭。

27.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措施

(1)对施工机械所配的电缆线,线号不低于电机使用要求,临时用电完毕后收线归库。

(2)各工种交叉施工时,每段必须是专用配电箱,不允许蜘蛛网式用电。

(3)现场用电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架接,线路通过脚手架时,电线加绝缘套管,不许电线与任何金属物体直接接触,接好线路后方可使用。严格执行三相四线制架设线路,不得随意乱接电线,闸刀装箱加锁。对于夜间作业照明线路,不使用时必须断电,配电箱中设漏电保护器。

(4)严禁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5)严禁非专业人员处理电器故障。

(6)移动各类电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7)严禁带负荷拔电器插销。

(8)严禁在电器设备上搭放其它物品。

(9)使用手动电器设备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

28.铁路架空设施未拆除之前,对支墩及周围土体用篷布覆盖,防止雨水冲刷,确保铁路安全。

29.架子工程安全措施

(1)采用钢管、扣件等材料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要求,脚手架不容许超载作业,脚手架拆除前必须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装置,严格按照安全交底作业,对违反安全作业的人员,及时提出批评纠正或者经济处罚。

(3)安全管理人员要做到:眼勤、腿勤、嘴勤,要经常深入现场善于发现隐患,对危险情况要积极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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