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买卖合同范文(精选8篇)
1.粮油买卖合同范文 篇一
协 议 书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担保人(丙方): ;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出卖人将自有机动车一辆卖与买受人,叁方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甲方出卖的车辆为成新的牌车一辆。
该车辆在市区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登记牌照号码为号。发动机编号为号;车架编号为号;车体颜色为色。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须向买受人移交下列物品: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
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
4、说明书;
5、随车工具及备胎;
6、其他
第二条 车辆价款。车辆价款总计为人民币元。
第三条 定金。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人民币元。定金交付时间为本合同叁方签字当日。
本合同定金为担保履约定金,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定金抵作车辆价款,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则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 车辆价款交付期限及方法。在乙方向甲方交付完定金后,余下的价款乙方分二期交付。第一期于本合同签订后日内,计人民币元;第二期于车辆办理过户手续同时交付,计人民币元。
第五条 车辆交付期限及方法。甲方于车辆办理过户手续后三日内将车辆交付给乙方。
该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自车辆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1乙方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接收车辆的义务,自约定交付次日起,该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前,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标的毁损、灭失,免除甲方的交付义务,甲方返还乙方交付的价款及定金,但需扣除前期履行合同的必要费用;
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时,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乙方不能按期接收车辆的,需及时通知甲方,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不转移,具体交付日期另行商定。
第六条 车辆瑕疵担保责任。甲方承诺并保证本合同车辆没有甲方设置的抵押权及其他权利瑕疵。如车辆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变更车辆过户登记日期及相关费用负担。乙方于接收车辆的同时,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甲方需要提供车辆权属证明等与车辆变更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并尽到必要的协助义务。
车辆交易、变更登记过程中发生的契税、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照各50%的比例分担。
第八条 解除合同条款。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相对方则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乙方不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交付车辆价款,逾期时间超过三十日;
(二)甲方不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期限交付车辆,逾期时间超过三十日;
(三)因车辆存在甲方设置的抵押权及其他权利瑕疵;
(四)因甲方不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提供车辆权属证明等与车辆变更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并尽到必要的协助义务,致使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违约方仍按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均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及与车辆买卖
有关的附随义务。若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乙方若不按约定交付车辆价款,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应付车辆价款数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二)甲方若不按约定交付车辆,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车辆总价款数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三)因甲方不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提供车辆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与车辆变更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并尽到必要的协助义务,致使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车辆总价款数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四)因车辆存在甲方设置的抵押权及其他权利瑕疵或者因甲方不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提供车辆权属证明等与车辆变更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并尽到必要的协助义务,致使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除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外,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适用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担保条款。丙方自愿就合同为乙方提供担保,若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丙方愿以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为乙方因违约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明示条款。在签订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确,并愿意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叁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若对本合同其他事项发生不同理解,按照有利与实现合同的原则解释;协商不成,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本合同自叁方签字后即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时间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叁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担保人(丙方):
本合同于2006年月日签订于
2.最新车辆买卖合同书范文 篇二
最新车辆买卖合同书范文1
出卖人:
买受人:
一、汽车金额:
汽车品牌型号颜色价格备注
二、交车方式:
交车地点: 交车时间:
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三、质量维修: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汽车。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1)销售发票;(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备胎;
(6)
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汽车在购买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8、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承担责任。
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最新车辆买卖合同书范文2
出卖人: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
1.车辆车辆品牌:_________;型号:_________;颜色:_________;
价格:_________。
2.交车方式;交车地点:_________;交车时间:_________。
3.付款 ;付款方式:_________;付款时间:_________。
4.质量保证
4.1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中国颁布的车辆质量标准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将来有车辆包修,包换等规定的,则立即按这一规定执行。
4.2 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车辆,必须是在《全国车辆、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车辆。
4.3 卖人向买受人出售车辆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4.4 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
(1)销售发票;(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备胎;(6)_________。
5.交接
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车辆在购买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如属于在车辆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承担责任。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6.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7.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8.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字):_________ 出卖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车辆买卖合同书范文3
出卖人(甲方):付汝强、男、汉族、身份证号:6523251
现住新疆奇台县步行街天山旅馆,电话
受买人(乙方):殷建峰,男、汉族、身份证号:6523253
现住奇台县阳光裕景,电话
上例协议人自愿协商,甲方将自己所有的新疆远方公司奇台至老奇台班线车,车牌号:新BB4383,一、甲方于20_年3月27日将该车交付乙方,即买卖成立。双方交接车时当场对车检查,对车质量都无异议,自交付乙方后再出现车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责任。
二、该车自本日交付乙方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自伤等原因造成第三人、自己的人身、财产损害或电子违章等事故记录,全部由甲方承担,自本车交付乙方后(即:20_年3月27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或自己人身、财产损失或电子违章记录等事故记录全部由乙方承担。
三、本车辆双方约定总价款240000元(贰拾肆万元),本合同签字时当场付110000元(壹拾壹万元),剩余130000(壹拾叁万元)于公司过户完成后当场付清。
四、在公司的过户费用5000元(伍仟元)以下由乙方承担,如超过5000元(伍仟元)以上以外的由甲方承担。
五、关于国家对客运车即本车燃油补贴20_年1月1日以前归甲方所有,20_年1月1日以后归乙方所有。
六、如有一方违约必须向另一方交付违约金20_0元(贰万元)。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3.粮油买卖合同范文 篇三
审判员:
江苏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我担任代理人出庭代理诉讼,代理律师结合本案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已依据合同履行交货义务,而被告未按照合同付款。
(1)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自2011年3月17日订金到账起生效,3月21日供应第一批货物”。根据原告提交的发货清单(3份)及对账单,可知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整的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经被告确认。
(2)关于被告所提出槽筒盖板未提供之问题。被告于2011.11.19日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下欠货款之事实,并且确认的还有减去了槽筒盖板款的事实,可知槽筒盖板是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减去的,而非原告不予提供。
(3)按照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须于2011年5月30日之前付清全部货款,被告至今仍未履行完毕,已构成违约。
二、合同标的物已经被告验收合格。
(1)合同第五条约定“货到工地及时按约定标准验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被告应当在验收之后当场告知原告货物是否验收合格,而实际上被告直至开庭之前都未以任何形式提出异议,可知原告所交付的货物已被被告验收合格,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并且也是附有三证的。
(2)被告于2011年11月19日在对账单上的签字,说明被告已经接受并认可了原告所供货物,也说明了原告所供货物是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综上所述,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整的合理的合法的履行其义务,其所供货物的数量及质量也是符合合同约定的,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完全是其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托词。
4.粮油购销合同 篇四
第一条购销项目
餐厅粮油、蔬菜、肉类、调料及餐厅所需其他副食品材料。
第二条合同期限
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有效。
第三条质量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甲方餐厅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要求乙方提供的各种主、副食品都是经过国家有关质监部门检验合格的食品,其食品要保证绝对新鲜。
第四条结算及付款方式
每日所需主、副食品,其金额由乙方先垫付,甲乙双方于每7天进行结算,核对无误后甲方应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或汇款)付清给乙方。乙方提供给甲方税票收据,甲方按税票收据给乙方进行结算。
第五条双方权责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订购的主、副食品等品种,必须提前一天于17:
00前以有效方式(如传真、邮件等)向乙方下订单,订单内容应清楚说明品名、数量、质量及特殊要求等。
2、甲方所订购的主、副食品须考虑到市场供求状况,尽量不订购市场上冷僻及季节性缺稀品种。
3、甲方指定一人负责与乙方协商配合工作。
(二)乙方责任
1、乙方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2、主、副食品必须按甲方要求的质量配送,应保证斤两的准确性,以甲方验货数量为准。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每天将所订购的货物送至甲方所在地。乙方每次随货送上一式两份的送货清单,甲方验收后签字核认,作为送货凭证。对不符合质量的品种,甲方有权退货和要求乙方换货。
3、如遇暴雨等不可抗原因造成的个别品种数量、价格需临时调整,乙方应通知甲方,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4、每天9时准时送货上门,如出现质量问题及时包退包换,并保证甲方正常开餐。
5、根据市场价格浮动定为7天报价一次,乙方须提前2天向甲方提供下期价格表。报价经双方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后生效,确定好的价格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此7天内所供物品价格不受市场价格浮动影响。在价格表上没有而临时定价的特殊品种,如双方有异议,需双方协商后予以最后确定。乙方结算货款时,甲方应严格按
订单确定的价格予以结算。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出现下列情形的,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1、甲方不按期支付乙方货款,乙方有权随时停止供货。如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等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2、甲方不按双方确定的供货价格结算货款。
3、在合同期内,甲方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待双方协商妥当后方可终止合同,若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属甲方违约。
(二)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出现下列情形的,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1、乙方中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待双方协商妥当后方可终止合同,若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属乙方违约。
2、如经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因乙方送货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人员食物中毒或损害健康的,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须共同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调解。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盖章:盖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
5.粮油采购合同 篇五
兹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本着互相信赖及诚信原则订立本合同,约定条款如下: (零部件订购)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于甲乙双方订立的所有零部件。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本合同的零部件订购是指乙方生产制造的各种零部件,包括:甲方提供原材料,半成品委托加工的零部件。
第三条:甲方评估乙方的经营业务、技术水平、生产规模及服务质量后,向乙方订购各项零部件(以下简称订购零部件)或由甲方提供原材料、半成品在乙方 工厂加工制造成零部件后,交付甲方指定之受货人及地点。
第四条:甲方定期以采购单、请购单寄送或传真向乙方订货,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拒绝或停止供货。采购合同范本第五条:采购单内所载[预示量]系指当期应交数量;[预示数量]系指甲方授权乙方预先制造之订购数量;[预计数量]仅供参考,不视为正式订购。
第六条:甲方应于合理的时间内将采购订单寄送或传真乙方,交货数量调整时,应提前通知乙方,并由双方协商交货时间。
(技术资料)
第七条:甲方应提供乙方制造订购零部件所使用之技术资料,技术资料包括图纸(零部件
图、装配图、工程图、检验规范或承认图)详细规格、标准及样件等,必要时甲方可追加或删减之,乙方不得拒绝。
第八条:乙方对甲方供给之技术资料应妥善管理,不得遗失或将内容外漏第三者,若因此
造成甲方之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在合同终止或解除或经双方协议认为已无需要时,乙方应无条件将该资料归还甲方,倘若乙方遗失图纸,每张应赔偿甲方人民币60元,甲方有权并迳自从货款中扣抵。
第九条:乙方对甲方供给之技术资料应做必要的校核,倘有疑义或相互抵触时,应即向甲方提出,并以甲方的书面解释为准。因甲方供给之技术资料失误而造成乙方严重损失,则根据乙方的请求,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补偿。
(委外物料之供给)
第十条:甲方必要时得供给乙方制造订购零部件需用之合格原材料、半成品(以下简称委
外物料)。
第十一条:委外物料供给的方法、时间、场所、价格、结算方法,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定之。 第十二条:乙方委外给物料时,应依通常程序从速检查其质量及数量,如发现有瑕疵或数量短缺时,应即通知甲方。甲方对前项通知怠于处理者,视为承认其通知。乙方怠于前项之检查及通知者,除隐藏性的瑕疵外,视为承认受领客供物料。隐藏性的瑕疵于日后发现者,应即通知甲方;怠于通知者,视为承认受领委外物料。 第十三条:乙方对甲方指定之其它供应商直接交付的委外物料,需依前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乙方为加强对客供物料的管理,应设账册详实登录。客供物料除用于制造加工
甲方订购零部件外,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五条:乙方对无偿客供物料之剩余材料、废料等,需依甲方指示处理。
第十六条:乙方倘有客供物料加工不良时,应即与甲方共同分析原因,并做防止再发生之
必要处臵。倘加工耗损率超过双方约定,而其责任在乙方时,乙方需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倘因委外物料的瑕疵造成订购零部件的不良,乙方应即通知甲方并采取处理措 施。
第十八条:甲方得派员每年定期实施委外的物料进行盘点对账,乙方需提前准备,盘点日期由双方协商,盘点当日乙方应派员共同确认。
第十九条:乙方因保管不周造成客供物料之数量短少或质量变劣时,乙方需照价赔偿(价格依照事先约定合约书书面资料实施)。
(模具、检验量具等)
第二十条:乙方制造订购零部件必须的生产模具,倘系由甲方向乙方订购而借予乙方使用者,其所有权属甲方。
第二十一条:模具的订购、验收、借用之管理,依甲方《模具合约书》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可按实际需要自制或委托制造检验量具,费用负担另行协议。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自行制造或委托制造与甲方产品相同之模具、检验量具……等,移做未与甲方有相关的生产上。
(设计变更)
第二十三条:甲方因设计变更不得不终止或解除个别合同之一部分或全部,此时甲方需向
乙方提出合同变更的书面通知,乙方必须同意。
第二十四条:因设计变更使乙方受损时,得根据乙方的请求,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补偿之。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时,甲方须以正式修改图纸或规格,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即通知各有关单位修正相关资料、废弃或缴回旧图纸或规格,并依据双方协商的新图纸或规格生效日期(或以数量决定)停止制造旧件。
第二十八条:为有效管制质量、改善产品及降低成本,乙方相关于图面要求之变更,需提出[设计、规格变更申请书];对非相关于图面要求之变更,需提出[工程变更预定实施连络单]。上述之变更均需经甲方核准后始得进行。
第二十九条: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变更货源、设计变更或工程变更,甲方将依据《违约变更零部件索赔及罚款作业标准》(附件一)中规定向乙方索赔因此造成甲方的所有一切损失,同时视违约状况向乙方处以5万元或5万元以上的罚款。
(价格及支付)
第三十条:订购零部件价格系依据乙方向甲方提出的报价单或附属文件,经双方协议决定者;所定价格除另有约定外,系指乙方在甲方指定场所交货,并含包装、运费在内的价格。
第三十一条:订购零部件因设计变更而变动成本者,视实际情况重新议定价格。
第三十二条:每期货款应于验收合格月份之次月一日起计算60天内(若60天遇假日则顺延),由甲方选择以支票、汇票、电汇……等方式支付乙方;以甲方汇出、转账之日为准。
(包装)
第三十三条:订购零部件应适当包装及标示,除应具备包装牢固能防损伤及质量劣化、便于搬运,看管,点收等原则外,并需符合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之[包装协议书]约定。倘乙方未按协议书约定内容交货时,甲方有权拒收。若因此而造成甲方损失,乙方须负责赔偿;反之,甲方不得拒收。
(交货、检验等)
第三十四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采购订单指定之日期、时段、交货地点、交货形态、包装规格等配合交货。
第三十五条:乙方需按照甲方规定之交货手续、批量及包装方式交付订购零部件,并提交有关单据(包括进料验收单、检验记录表或材质证明)。未按前述规定者,甲方可拒收,若因此而造成甲方之损失,乙方应负赔偿之责。反之甲方不得拒收。 Page 4 of 10
第三十六条:乙方如需提前或延迟交货或数量不足等异常情况时,应事先与甲方协商并取得甲方同意,并需采取善后补救及防止再发生之适当处臵。
第三十七条:甲方接收订购的零部件时,应即核对交货单据,必要时会同乙方代表检查外观、包装及交货标签、清点交货件数,并于交货收料单上签收存证。
第三十八条:若因乙方交货短缺,造成甲方生产受损等,甲方将根据《交货短少罚款作业标准》(附件二)中规定对乙方进行罚款。
第四十条: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交货之料架及零件变形或损坏,甲方可拒收,乙方按延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若因而造成停工待料,甲方可请求赔偿损失。因可归现于甲方之事由致交货之料架及零件变形或损坏,甲方应负责修缮并支付乙方货款。
第四十一条:质量检验应由甲方依检验标准迅速执行,并将合格与否之判定结果通知乙方,前项检验标准结果作为质量及数量的最后认定标准。
第四十二条:质量检验标准(含抽样数量、检验方法、限度样件等)依据甲方规定或双方的检查协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乙方需依甲方的验收通知,将超交或不合格的订购零部件,遵照甲方的通知于指定日期前加以处理(收回并补交合格品或将瑕疵矫正等)。
第四十四条:乙方若不遵照前条规定,于指定日期前处理,则甲方不负保管责任,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进行处理,乙方对于处理的方式不得提出异议。
第四十五条:若甲方急需使用订购零部件时,乙方应派员对交货之不合格零部件进行全检,
选用其合格品或加工予以矫正;若乙方无法派员处理时,甲方得派员对交货之不合格品或加工予以矫正后使用。因全检或加工矫正所发生的费用概由乙方负担,并直接从货款中扣抵之。
第四十六条:倘订购零部件不符原订规格,但在结构、性能上尚无妨害时,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后,得经照甲方《特认处理作业标准》(附件三)特认验收并扣减价款。
第四十七条:若因初次制造之零部件(含新开发零部件及设计变更零部件),需经甲方书面确认质量合格后方可量产。
第四十八条:若因乙方交货欠交或交货不良,造成甲方生产全线停工,甲方将根据《停工待料索赔作业规范》(附件四)规定向乙方进行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
(质量担保、索赔)
第四十八条:乙方需参照甲方提升品质的质量要求,建立建全质量保证体系,以完成生产及检查的作业。
第四十九条:乙方应保证所交付的订购零部件为全新制品,质量符合甲方供给或认可之图纸、规格、样件及技术指导的要求。
第五十条:订购零部件虽经检验,但有隐藏性的瑕疵未发现或此项瑕疵并未在检验项目内,
而于甲方受领后始发现,经双方判定其责任若属乙方,且甲方于合理时间内向乙方提出者,乙方仍需对瑕疵矫正或补偿合格品或扣减价款,同时若因此瑕疵使甲方遭受损失时,乙方应负赔偿之责。
第五十一条:甲方通常只对订购零部件抽验,若于甲方受领后,工厂作业中发现不合格品,且证明其责任应属乙方者,乙方须于接获甲方通知后,依甲方规定限期取回不合格,若未依期限更换或取回而造成甲方停工的损失时,甲方有权从乙方下批交货中扣抵或扣减价款。
第五十二条:在甲方产品正常销售之保证期限内,若有不良零部件发生,其责任属乙方时,
乙方应补偿相关零部件,若必要时需更换总成件,乙方应予以配合,并补偿因零部件不良甲方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五十三条:甲方向乙方订购之产品销售后,若因乙方产品之瑕疵所产生任何损害,乙方
应负赔偿之责。上述之赔偿,乙方接到甲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后,应在10日内答复处理,如不予以答复处理,则视为认可。乙方并在15日内支付赔偿费用。若乙方对于索赔费用有异议时,可与甲方协商解决,但在提出一个月后,如未达成协议,则乙方需按甲方要求支付索赔的全部费用。
第五十四条:甲方在办理索赔时,原则上不向乙方退还索赔零件。若乙方认为需要退回索赔零件时,可向甲方提出要求,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判定乙方责任,乙方应承担相关运杂费用。
(保密)
第五十五条:双方对本合同有关业务、技术上的机密事项应切实保密,不得泄漏予第三者;即使在合同终止后,仍需负保密的义务。若一方违反保密规定致对方利益遭损时,应负赔偿之责。
第五十六条:依本合同第九条规定,乙方委托第三者制造时,应仅告知必要范围内之机密,并使该受托人保证履行保密的义务。若受托人违反保密义务,乙方应与其负连带赔偿责任。
(工业产权)
第五十七条:乙方依甲方图样、规格制造之零部件,如发现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时,应速通知甲方处理。其法律责任应由甲方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乙方自行设计之零部件(含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绘制承认图经甲方认可者在内),乙方需负责因侵范他人知识产权所发生之一切后果。
第五十九条:除甲方订购或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销售、使用依甲方规格制造之零部件及模具,夹具,治具。
第六十条:乙方应保证在甲方产品结束后,继续供应甲方承制之零件五年以上,以保障售后服务市场之需求。
(权利让与)
第六十一条:乙方将零部件委托第三者制造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并得到甲方的允许,但乙方仍需按合同规定对合同履行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甲方或乙方除事先得到对方书面同意外,不得将本合同或其权益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者。
(调查与协助)
第六十三条:甲方于必要时如要求乙方提出其设备、材料来源、生产管理、质量保证及相关财务报表等资料,乙方必须提供。
第六十四条:甲方于必要时访问乙方工厂,并调查乙方有关订购零部件的工厂设备、生产管理、质量保证、技术能力、制造产能及经营管理等实务,乙方要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乙方接获甲方前二条要求时,除不得已的理由经甲方同意外,应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
(不可抗力)
第六十六条:因地震、火灾、战争、骚动、封锁等不可抗力事故发生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时不承担法律责任。但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事故发生后14日内将合法有效证明事故发生或存在的文件寄给另一方。双方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协商确定合同顺延或变更解除。
(合同解除或终止)
第六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双方经协商同意。
2、
3、
4、一方陷于解散、破产或停业整顿等状态下不能履约。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六十八条:甲方因生产变更,经确认及订购零部件已无需求时,有权终止合同,但乙方之库存品在甲方订购量、授权量之范围内,甲方应于生产变更后6个月内负责处理或赔偿。但存在如下情况时,甲方不负处理或赔偿:
1、有违法行为经查属实且有影响甲方权益之虞者;
2、经调查报价不实,显有图谋暴利时;
3、连续逾期交货或交货质量有重大瑕疵,严重影响甲方生产时;
4、因故无法如期交样合格,经甲方同意顺延三个月,期满后仍无法交样合格时。
(法律适用)
第六十九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条:凡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如不愿协商或协商调解不成,一方可以向订购方住所地法院起诉。
第七十一条:依本合同规定所有之任何正式通知或请求,均应以书面为之。无论面交或邮寄对方本约所列地址或经对方书面另定之地址,均为本合同之附属文件;对方如有异议,应于收到后十日内提出反对理由,否则将视为默认。
(合同有效期间)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合同有效期间自生效日起算为期一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延长一年,但一方不同意续约,应至迟于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 提出,否则视为同意续约。(合同份数)
第七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壹份。零部件订购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壹份,
并各自贴用印花。
订立合同人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
负责人:XXX
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人代表: 地址:
公司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X 公司电话:
税号:XXXXXXXXXXXXXXXXXXXXX 纳税人代码:
开户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XX
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6.买卖合同:渔业船舶买卖合同 篇六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
营业执照号
住所地:
乙方
营业执照号
住所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的协商,就甲方所拥有的渔船的买卖事项,订立本买卖合同如下:
第一条渔船基本情况
1买卖渔船及其设备概况
船名
渔船编码
总长
船长
型宽
型深
船体材质
船舶类型
总吨位
净吨位
建造日期
作业类型
机电设备
主机型号
主机总功率
主机制造厂
出厂日期
齿轮箱型号
发电机型号
其他
2转让前,渔船所有权状况如下:
所有人姓名
性别
有效证号
所有权比例
备注
持证人
共有人
合计
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转让内容
21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渔船%的所有权。乙方同意向甲方购买渔船%的所有权。
22乙方对于转让完成后取得的渔船的处理方式为
□直接投入作业生产□更新改造□拆解其他
23转让完成后,渔船所有权结构如下:
所有人姓名
性别
有效证号
所有权比例
备注
拟持证人
共有人
合计
第三条转让价款
甲方向乙方转让渔船%的所有权,作价人民币万元
第四条价款支付方式
41价款结算方式为
□福建省海洋渔业船舶交易服务中心结算,交易中心为42条中的收款方。
□自行结算
其他约定
注:如选择交易中心结算,则交易中心成为收款方,在收到乙方价款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付给甲方。如选择自行结算,则甲方为收款方。
42支付方式
421定金支付
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应支付定金人民币万元双方完成渔船证书变更手续时,定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
422转让款支付
□一次性付清的方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的方式。乙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转让款的%,合计人民币万元,在合同签订后日支付,剩余款项于
前付讫。
第五条实物交割
1如涉及渔船交割,双方约定在年月日在办理渔船实物交割手续。
2具体交割内容详见《渔船交割清单暨交接证明书》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渔船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渔船交割之前由甲方承担,交割之后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证书办理
61双方约定在年___月___日之前办理完毕渔船证书变更手续》、《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及《所有权证书》的注销及登记手续)
62双方同意由负责办理渔船证书变更手续。合同另一方有义务配合办理。
63在渔船证书变更手续完成之前,甲方不得在渔船上设置抵押担保、债务等第三方权利。
64乙方在未取得变更后的渔业船舶登记、所有权、检验、捕捞许可证书情况下,不得出海从事渔业生产。如果在变更前就出海从事渔业生产,产生的事故、损害等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费用承担
71涉及与渔船证书办理相关的费用按以下方式承担
□由方单独承担。
□双方办理渔船实物交割前,渔船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实物交割完成时起,渔船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定金应双倍返还乙方;如乙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将定金退还给乙方。
82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完成渔船交割,每逾期天,应按转让款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天以上,则乙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
83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所有权转让款的,每逾期天,应按转让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天以上,则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
84甲、乙任何一方不按第61条款约定期限配合对方办理渔船证书变更登记手续的,每逾期天,应按转让款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天以上,则守约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
8经甲、乙双方协商,也可约定其他赔偿方式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采取以下方式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事项
01本合同自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0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交易中心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份用于向渔船权属登记等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时使用。
03甲、乙双方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有关要求进行渔船交易。
第十一条双方可就下列事项进行特别约定:
11该渔船在省海洋渔业船舶交易服务中心或其分部进行交易产生的合理费用,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12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
13保险:
7.粮油买卖合同范文 篇七
作为买卖合同的两种形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无论在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基本条款,还是在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归属等方面都存在着许多共识。但是,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鲜明的涉外性,导致了二者之间的明显差异和显著不同。本文针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试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与我国《合同法》为出发点,通过制度的比较,扼要地分析比较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并指出在贸易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合同法的一些构想。由于很少有人充分地总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异同并进行比较研究,故研究二者的异同,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首先,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并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一种转移货物所有权,并以支付货款为对价的诺成性双务合同。
(二)国际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特征的比较
作为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许多地方是一致的。二者都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但是,二者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
1、合同当事人不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即货物的卖方和买方;但根据中国《对外贸易法》规定,只有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组织,才能作为当事人与外商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个人不能订立此合同。
2、特征不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复杂性。由于国际货物买卖是跨越一国国界的贸易活动,合同所涉及的交易数量和金额通常都比较大,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比较长,又采用与国内买卖不同的结算方式,故相比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复杂的多.(2)风险性大。在进出口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要与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或银行发生法律关系,长距离运输会遇到各种风险,使用外汇支付货款和采用国际结算方式,可能发生外汇风险。(3)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面临着法律适用多样性的问题。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只适用本国法即可,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从签订到履行要涉及到国内法、外国法、国际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规范。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比较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是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集中体现。买卖合同一般有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约首包括合同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的序言等;正文是合同的核心,主要规定了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各项的条款;约尾一般注明合同的文字及文本数,合同的生效,有效期及 双方的签署和日期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合同的基本结构上相当一致,都是由这三部分组成的。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其涉外性与复杂性,对主要条款的规定更加严谨,限制的更加严格了,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数量条款,2.包装条款,3.价格条款,4.保险条款,5.支付条款和不可抵抗条款等。
三、买卖双方义务比较。
买卖双方的义务是买卖法的核心内容,也是买卖合同内容的具体体现。下面我就从我国《合同法》和《公约》的比较出发,分析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买卖双方义务上的不同。
(一)卖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主要是要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交付货物,提供约定的有关货物的各种单据,并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各项要求,同时还必须对货物所涉及的有关权利承担担保义务。但在实现其义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差异:如交付义务中交货地点的差异。当合同当事人对交付货物的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合同法》和《公约》对
此采用了不同的补缺原则。《合同法》采用的是“约定———推定———法定”顺序补缺,尽可能充分的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公约》则不同,因为《公约》调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同国家,因而补充协议显得不太实际,而且耗时较长,故《公约》没有采用补充协议的补缺方式,而是采用刚性的规定方式
(二)买方义务的比较
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买卖双方的义务都是相对应的。买方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两项,一项是支付价款,另一项是受领货物。公约与合同法对此规定是最主要的区别在买方的付款义务上。
1、在国际贸易中,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不仅包括支付货款,还应包括按照合同或任何法律,规章的要求履行相关的步骤及手续,以便使货款得以支付。
2、《合同法》规定,在当事人未约定或价款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约定,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价款;但《公约》无此种规定,尽管公约并不禁止当事人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来约定价款。
我国《合同法》与《公约》相比,在以下方面存在着不足:
1、承诺生效问题
逾期承诺有三种情况,即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因其他原因超出期限后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按照通常情形也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到达。《合同法》只规定了前两种情况,而未论及第三种情况;而《公约》中则将一、三两种情况概括为正常情况下的逾期一同加以规定体现了以上三种情况,本人认为这实际是立法技术上的问题,也是《合同法》相对于《公约》不足之处.2、知识产权担保问题
《合同法》中规定卖方义务时指出卖方有按时交送货物的义务,有对货物所有权提供担保的义务,却没有像《公约》第41条那样对货物的知识产权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一点显然是不适应现代国际贸易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买卖合同日益增多的趋势。
3、我国《合同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还有很多漏洞,还有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合同法》只是规定对于标的物的状况出卖人对买受人应承担什么义务,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什么权利。因此亟需指定物权法对此明确规范,这就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研究,使之臻于完善。
8.米面粮油供货合同 篇八
供方: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就食堂物资购销事宜同意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履行合同条约。
一、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
二、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按需方的.时间要求交货,并配送到需方指定地点。配送过程中的任何安全问题及费用由供方承担。
三、安全及质量要求
1、所供食品符合产品《食品安全法》,对所售产品实行“三包”服务。
2、所售物品须有质量合格证;且以需方接收部门按我厂要求验收为准。
3、如出现任何问题按《产品质量承诺书》有关要求办理。
4、配送过程中必须遵守红安烟厂及职工食堂的各项管理规定。
四、结算方式及期限
1、 当产品质量合格验收后,按本合同规定价格开票结算。
2、 结算时间:产品使用无质量问题后,每月25日前提供有效票据,一周内结算。
五、合同履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 年 元月 1 日起,至 20xx 年 12月 31日止。
(2)如合同履行期间,经供需方双方协商需要调整,则本合同有效期截止于下次合同生效时间。
六、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需方执三份,供方执一份。
需方单位签章(合同章):
需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供方单位签章(合同章):
供方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