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相关论文

2024-07-05

互联网金融的相关论文(精选7篇)

1.互联网金融的相关论文 篇一

http://

互联网金融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

来源:金窝窝

互联网金融就是以互联网作为一种工具、一种载体来发展金融方面的业务,是将互联网与金融两者结合起来的一种新型金融业务。目前在我国正在鼓励发展“互联网+”,互联网金融也是从传统行业转型而来,只有不断创新才能持续发展。

互联网金融正以其独特的经营模式和价值创造方式,影响着传统金融业务,逐步成为整个金融生态体系中不可忽视的新型业态。本文主要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影响问题,互联网金融是否具有“颠覆性”;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问题,即互联网金融是否会引发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涉及是否需要监管、如何监管以及监管主体等问题这三大主题的考察,重点研究了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体系,风险,影响

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务模式,其存在的意义、对传染金融行业的冲击以及对金融稳定甚至对货币政策等的影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学界对此亦众说纷纭。互联网金融正以其独特的经营模式和价值创造方式,影响着传统金融业务,逐步成为整个金融生态体系中不可忽视的新型业态。

一、中国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与运行机制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要远短于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国内互联网金融呈现出多种多样的业务模式和运行机制。在学术界,对国内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分类并没有取得共识。中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时间较短,国内对互联网业务模式分类并没有取得共识,结合美欧和国内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经验,互联网金融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大类。

1.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

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也被称为金融互联网。这主要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个人财富管理、资产管理等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实现新的业务形态。

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之所以深入发展主要是适应金融服务需求的便利性、高效性和安全性等需求。在这个业务模式中,传统金融业务依靠互联网技术对业务流程进行升级甚至重构、对服务模式进行完善优化、对风险模块强化专业管理,从而使得金融服务覆盖面更广、便利性更高、效率和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在这个机制运行过程中,金融机构实现了信息化、集约化和流程化管理,互联网成为金融业务完善的基础设施。

2.第三方支付及其运行机制

http://

基于互联网的支付清算体系,是以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为基础的新型支付体系在移动终端智能化的支持下迅猛发展起来。特别是非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积极推进业务支付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和移动支付等极大地促进了支付体系与互联网的融合,并已成为金融体系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支付宝、快钱等第三方支付机构都是典型的代表。

3.互联网信用业务及其运行机制

互联网信用业务,主要包括网络贷款、众筹等新兴互联网信用业务,大致分为网络债券融资和网络股权融资两个领域。网络债权融资典型代表是P2P(人人贷)和大数据金融(比如阿里小贷)。通过P2P网络贷款平台,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基于网络信任机制直接完成信用交易。而以阿里小贷、百度小贷等运作机制则是利用自身网络和数据优势,直接介入信贷市场。网络股权融资典型代表是众筹平台,通过众筹平台中小企业或个人某项业务或活动将可能获得“众人”资金筹集支持。

4.互联网虚拟货币

最后是互联网虚拟货币。美国eBay、Facebook、Google等都在提供虚拟货币,而且网络虚拟货币存在与真实货币的转换可能性,美国Target等连锁超市销售Facebook虚拟货币卡。此外,一种新型电子货币----比特币(Bitcoin)脱离了中央银行,甚至都不需要银行系统参与,成为互联网虚拟货币的典型。但是,由于国内对虚拟货币控制严格,此类业务在国内发展极其有限。

二、互联网金融对中国金融体系的影响分析

互联网金融作为中国新型金融模式的典型代表,在过去短短几年蓬勃发展起来,并对相应的金融业务、金融子行业、市场以及整个金融体系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通过对相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研究,互联网金融目前对传统金融领域的“颠覆性”冲击以及对中国金融体系的实质性影响整体是有限的。

1.互联网金融各业务模式在相关领域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各业务模式在相关领域的影响较为有限,互联网货币基金因跨界问题引发的影响较为明显。

(1)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的升级作用

在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方面,互联网技术更多是支持、升级、融合、弥补作用,而非替代作用。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业务的融合以及传统金融业务的信息化服务基本是夯实传统金融发展的基础,有利于传统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和竞争力的保持,互联网金融仍然是传统金融的一种完善和补充。而传统金融业务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金融业务的创新化发展本质上也是促进传统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式,只是部分创新业务对传统金融具有替代性或带来跨界冲击,对传统金融具有一定的冲击,比如余额宝。

http://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币基金影响极其深远,主要在于该业务极大地促进了货币基金的发展,同时跨界影响了银行部门的活期存款和协议存款。此前国内货币基金发展缓慢,截至2013年年中货币基金资产总规模仅为3040亿元,但是,自2013年6月余额宝推出以来,仅其一家规模就超过5000亿元,2014年1季度末,货币市场基金规模超过了1万亿元。不到一年货币基金增长规模是过去数年发展规模的两倍多。同时,互联网货币基金的影响不仅局限于货币基金市场,更多在影响活期存款和协议存款,实现了跨界冲击,特别是对银行业的冲击较为明显。

(2)第三方支付体系并为脱离传统支付清算体系

在支付清算领域,第三方支付和移动支付占支付体系约1.7%,对传统支付体系的影响整体并不是冲击性而是补充性的。第三方支付对银行支付体系是具有替代性的,但是对金融体系基础设施完善整体却是一种有益补充。2013年,支付系统共处理支付业务为235.8亿笔,金额为2939.57万亿元,包括网上支付、电话支付以及移动支付在内的电子支付业务全年规模为1075.16万亿元。2013年互联网支付的规模约为5.4万亿元,则其占整个支付体系的比重约1.8%,占电子支付的比重约5%。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支付只是代替客户与商业银行为核心的支付清算体系建立关联性。第三方支付机构代替客户成为商业银行支付清算的对手方,并通过在不同银行开设中间账户来实现资金轧差,是在传统的“客户-银行-央行”三层支付清算体系中嵌入新一层级实现“客户-第三方支付-商业银行-央行”四层支付清算体系,第三方支付体系并没有本质脱离传统支付体系并要最终依靠传统支付清算体系。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集约化处置资金流和支付清算业务使得支付清算体系的效率和便利性有所提高,起初对银行是一个较好的共赢合作机制,对支付体系亦是一种完善机制。

但是,随着第三方支付快速发展起来,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部分替代了银行的支付业务及相关业务(比如支付账户沉淀资金使用),其备付金账户资金大多来自银行体系的存款,而且第三方支付机构对银行的相关中间业务也不断侵蚀,从而对银行体系反而呈现竞争多于合作的格局。

(3)互联网信用业务影响多元但整体有限

在互联网信用业务上,对现有信用业务的影响是多元的,但整体仍然有限。人人贷整体规模不大,互联网小贷规模提升较快,但整体对融资体系的影响较小;而“网络投行”众筹整体处在初步发展阶段,更多是概念性的。

在人人贷领域,2013年人人贷规模略超600亿元,在社会融资体系中的作用十分有限。虽然P2P发展迅猛,截至2013年底,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略超600亿元。但是,2013年全国全年社会融资规模为17.29万亿元,人民币贷款增加8.89万亿元,网络贷款占整个社会融资的比重不足0.35%,占人民币贷款的比重约为0.675%。网络贷款虽有蓬勃发展之势,但在整个社会融资和贷款体系中的比重更为轻微。由于人人贷的利率水平非常之高,截止2013年底,加权平均利率约22%,收益率过高使得资金所有人高度警惕风险,限制了人人贷的发展步伐。

http://

网络小贷是对传统信贷体系的有益补充。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网络小额贷款在最近几年快速发展起来,特别2013年阿里小贷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获得了更大的资金来源,截至2013年末,阿里小贷累计发放贷款1500亿元,其中2013年累计发放贷款超1000亿元,累计客户数超过65万家,贷款余额超过125亿元。网络小额贷款最为突出的特征是无担保、无抵押、流转快、数额小,阿里小贷以不到130亿资金、以每笔贷款平均约4万元在2013年全年实现累计超过1000亿元的网络小额贷款,较大地支持了其电商平台上的商户。从本质上,网络贷款对现有融资体系亦是一种补充和完善机制,原本实体小贷公司、资产转让的资金来源亦可以用于信用业务,但是,效率、分布、便利、功效等远不及网络小额贷款。部分网络贷款可能取代了商业银行体系的传统借贷,但由于此前阿里小贷初期与商业银行合作模式证明网络小贷在银行的通过率只有2-3%甚至更低,为此对于信贷体系而言,网络小贷更多是弥补商业银行体系信贷的不足。

在众筹方面,其规模极其有限,基本是一个理念“炒作”。众筹发展速度迅猛,但整体的规模仍然有限,2012年全球众筹融资增长81%,规模为26.6亿美元,亚洲大致占比仅为1.2%。2013年预计全球众筹筹资50亿美元。不管是从全球还是从中国来看,众筹融资更多是一种理念创新,业务整体规模有限。目前国内众筹平台上项目融资基本是数万元至十几万,仅有少数案例融资超过百万元。特别在中国由于证券法规定,股权众筹一旦超过200人则可能成为非法集资。截止2014年4月底,中国众筹平台已超30家,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共发生90起投资事件,涉及企业78家,其中约有40家企业为天使投资或首轮融资。

(4)互联网虚拟货币基本没有影响

虚拟货币目前对中国金融体系基本没有影响。从逻辑上,互联网金融既然能影响到传统金融体系,那就一定会影响到通过传统金融体系发挥作用的货币政策。互联网金融从供需两端较大影响到货币政策,加之货币的虚拟增创,均导致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时候,可能要更多考虑控制基础货币增长的影响,货币供给和需求两端都应考虑在内。互联网金融是对货币政策的影响也受到货币管理当局的密切关注,货币当局认为过去的政策、监管、调控等各个方面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是,由于目前国内货币金融监管当局严控互联网虚拟货币的发展和使用,国内互联网虚拟货币的影响极其有限。

2.互联网金融对银行部门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对银行部门直接冲击较为有限,但长期的潜在影响将可能较为深刻。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脱媒的典型代表,将使得支付清算、资金流动、金融产品和市场格局发生一定能够程度的变化,最为直接的影响对象将是传统金融部门,特别是银行部门。短期内,由于中国仍然是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的直接冲击整体较小,但长期而言,互联网金融可能全面深刻地影响银行部门。

首先,第三方支付不仅影响银行的服务渠道,最终可能与银行在信用创造和融资服务上直接竞争。第三方支付蓬勃发展使得存、贷、汇等服务的渠道多元化,是支付结算体系的一个竞争者,同时第三方支付将逐步向主体性和实质性金融服务渗透,将在信用创造和融资服务等领域与银行等展开正面竞争。

http://

其次,银行业面临着金融体系“资本性”脱媒和互联网“技术性”脱媒的双重冲击。伴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国银行业面临着金融体系诸如影子银行业务的“资本性”脱媒和互联网金融业务“技术性”脱媒的双重冲击,而且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放大了金融脱媒的冲击。

再次,银行目前遭受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最为直接的压力是存款吸收能力下降及存款成本上升。互联网金融产品高息吸收的资金最终也是要投放到货币市场的,即两个去向:委托银行做资产管理或拆借给商业银行,带来的结果就是减少了银行获取低成本资金的来源,倒逼银行高息揽储,提高了融资成本。

最后,互联网金融可能深刻改变银行服务思维及经营模式。联网通过电子商务掌握的大量客户的信息,从银行客户的交易端、电子商务端衍生的互联网金融,迫使银行在理念上必须重新审视被割裂的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并进行整个商务链条的整合,银行部门将不得不重塑其服务体系和经营模式。

3.互联网金融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一种金融业务模式,甚至被称为第三种金融业态,其演进和发展必将导致整个金融体系主体、结构、市场、产品和风险分布等的变化,互联网金融对金融创新、金融要素市场化、金融服务思维与模式、以至于货币政策等都可能会有一定程度上的影响。但是,这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影响仍然是十分有限且初步的。

一是互联网金融一定程度上将加速金融体系的创新步伐。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特别是可得性强、公平性高、便利性好,是非常好的一种创新性金融服务。比如余额宝推出之后,绝大部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都推出了相似的竞争性产品,这对于加速金融创新的步伐,对于满足居民和企业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对于在供给层面扩大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便利性和低价化都是具有创新推动意义的。

二是互联网金融有利于传统金融行业的加速转型。互联网金融作为“野蛮人”,将迫使传统金融机构加快创新步伐。互联网金融并不是零和博弈,互联网每进入一个行业就会带来这个行业的深刻改变和转型压力,互联网提高行业运营效率,加剧竞争。以银行为例,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银行独占资金支付的格局,互联网技术改变并动摇了银行的传统客户基础,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银行传统信贷单一的信贷供给的格局,银行必须加速转型才能应对。否则,银行将被互联网改变。

三是互联网金融将加速利率市场化步伐,有效推进金融要素市场化。在互联网货币基金和网络贷款上,互联网金融对利率市场化的推动作用是实质性的。以余额宝为例,它深刻改变了中国银行主导的资金供求模式和定价机制,削弱了银行长期享受低资金成本的制度性优势,打破了银行长期享受的较高利差收益,确立了资金供给者提供资金的定价新机制,而这种改变最后的结果就是资金价格的定价更加市场化。互联网金融对利率市场化还在于倒逼政策尽快放开银行存款利率,以使银行通过市场化和互联网金融产品竞争。余额宝相当于加速了存款端的利率市场化水平,而存款利率市场化是利率市场化改革最核心以及最难的环节之一。

http://

四是互联网金融将加速金融行业内外的融合,金融体系横向综合化和纵向专业化的趋势将更加明显。在横向上,互联网金融使得金融行业内部以及金融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金融行业内部混合经营或综合化经营的趋势将更加明显,金融体系的参与主体将更加多元化,金融服务业的生产边界进一步扩大。在纵向上,相似的金融服务和业务单元的专业化将更为重要,比如支付、清算、托管、信息处理、定价等。金融体系将演变为横向综合化、全能化、一站式,而纵向专业化、定制化、一体化的“矩阵结构”。

五是互联网金融可能对货币政策框架造成一定的潜在影响。互联网金融从供需两端较大程度上影响到货币政策,央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中,可能要更多考虑控制货币增长的影响。在供给方面,互联网金融可能提高货币供给;在需求方面,互联网金融发展可能导致货币需求整体下降。虽然目前由于受到严格控制,虚拟货币对中国金融体系和货币政策基本没有冲击性,但其仍是货币政策框架实质的潜在冲击因素。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

基于中国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运行机制及其影响的分析,从本质上,从目前发展状况来看,互联网金融没有摆脱金融本质特征,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通过互联网技术在理念、思维、流程及业务等方面的延伸、升级与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不是对传统金融的实质颠覆,没有脱离金融的本质,更多是理念和思维的创新,更多依靠互联网技术来完善金融服务及其渠道,是金融服务提供的多元化。

国内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具有“颠覆性”的本质判断,是因为对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特定的制度、体制和市场基础等的分析相对不足。以余额宝为例,第一,余额宝高收益和高增长具有特定的制度基础,特别是中国利率没有市场化以及存贷比监管要求等。第二,余额宝爆发式增长具有特定的市场结构基础。余额宝使得普通大众成为了资金市场中的真正供给者,获得了资金所有人应有的收益回报。第三,余额宝发展具有特定的金融产品竞争基础。中国一直缺乏稳健性、固定收益类产品,余额宝为普通投资者提供了流动性和收益性都具有优势的货币基金。

互联网金融发展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中国金融深化不足和存在金融抑制的制度弊端,其未来持续发展的趋势是确定的,但也需要基于互联网金额的本质,客观、冷静认清互联网的未来发展趋势。一是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空间大小取决于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的速度和深度。互联网爆发式增长具有特定制度性基础,随着市场化改革深入,制度基础将逐步削弱。二是金融脱媒的程度不仅受制于风险收益关系调整,更受制于实体经济需求,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必须向实体经济回归。三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将日益强化,互联网金融发展将有序化、平稳化。四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一定程度上是竞争关系,传统金融的应对将冲击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体制、市场以及客户等基础。五是互联网金融内部将有一个优胜劣汰、自我竞争的过程。

从国际经验看,互联网金融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金融生态体系,未对传统金融体系产生颠覆性冲击,反而促进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创新。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互联网金

http://

融更多回归于对传统金融体系的补充上,更多回归至对现有信用体系的弥补上,更多回归至对实体经济的服务上,而不大可能会成为一种“颠覆性”力量。

四、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本性还是在金融,而金融的核心是处理风险。同时,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相应的金融风险是相伴而生的。互联网金融由于其创新性、综合性、复杂性等特征更为明显,其风险比传统金融可能更加复杂。

1.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两面性

互联网金融由于融合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务的更高耦合性,其存在特定的风险环节和跨界的关联性,金融不容忽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属性本质上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通过引入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有助于强化数据分析,部分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金融风险管理效率。另一方面,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金融以及二者合成之后的三重风险,特别是其碎片化、跨界性和传染性,可能导致新的金融风险。

2.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剖析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有其基于技术层面的相关风险。比如如:信息泄露、身份识别、信息掌控与处理等互联网金融特有风险;第三方资金存管及其可能的资金安全问题;潜在的重大技术系统失败及其可能引发金融基础设施风险;潜在的操作风险,基于人为和程序技术的操作风险更为凸显;最后是人数巨大的消费者利益侵犯与权益保护问题。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仍然没有脱离金融的本质,存在发生严重金融风险的可能性。比如:信息不对称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法律与政策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步伐较快,同时部分业务是在现有政策、法律和监管体系之外,政策调整和法律完善将是一个必然过程,互联网金融将面临日益严重的法律与政策风险问题。特别是以互联网作为“外衣”的传统金融异化业务受到的政策、法律以及金融风险将更为凸显。

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整体判断

目前互联网金融各项业务的风险整体是可控的。第三方支付已经纳入到支付清算体系的监管之中,虚拟货币受监管部门严控风险极其有限,众筹风险更小。

目前存在较大风险的业务领域是人人贷(P2P)和互联网货币基金。P2P由于具有民间借贷的性质,存在欺诈、高利贷等相似风险。互联网货币基金对银行的存款吸收、资产负债、期限和流动性管理等带来一定的风险。但整体而言,目前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是可控的,不会发生系统性风险。

4.互联网金融对监管体系的挑战

http://

目前,监管体系已经针对互联网金融出台了针对第三方支付、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等监管举措,但是,互联网金融对监管体系仍有诸多挑战:一是互联网金融深化了金融业综合化和混业化经营趋势,而现有监管体系是分业监管模式,且以机构监管作为基础,从而可能呈现混业经营趋势和分业监管体系的制度性错配。二是互联网金融由于其创新性强,可能存在较为明显的监管漏洞和监管空白。三是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化程度和科技含量高,跨界特征明显,对现有监管体系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完备性提出了挑战。最后是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导致监管的稽核审查或现场取证等面临技术性困境。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位应该得到正视。

结论

由于技术的进步和当前的发展背景,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方兴未艾。互联网金融借助先进的技术和新颖的服务理念,已经开始深刻影响到传统金融行业的改造,收单支付方式、业务发展,以及民间征信和社会投融资渠道。既给社会发展带来一定进步,给带来了一定监管上的烦恼。

2.互联网金融的相关论文 篇二

1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商业方法专利

1.1 互联网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是由谢平于2012年8月在金融四十人论坛的课题研究报告中首次提出的。他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网络支付、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云计算三大支柱的支撑下,将使得市场信息的不对称程度、资金供需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以及风险分担上的成本变低,中介机构将因为没有存在的必要而消失。这种依靠互联网摆脱了传统金融中介机构的新金融模式,就是互联网金融。[2]

吴晓求在谢平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定义,他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以互联网为平台构建的、具有金融功能链且具有独立生存空间的投融资运行结构,也称为第三金融业态[3]。可以说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了一种独立于传统金融的新业态。

从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研究的现状来看,互联网金融可以分为狭义互联网金融和广义互联网金融。狭义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以独立业态出现的非金融机构运用信息技术进行金融服务的商业模式,如吴晓求将互联网金融归为四大类,分别是第三方支付、网络融资、网络投资和网络货币[3],就是从狭义的角度进行的分类。而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则是指既包括非金融企业对金融行业的参与、渗透,又包括传统金融行业通过添加互联网基因实现转型的改革、创新所创造出来的商业模式[4],如董昀和李鑫对互联网金融的分类则从广义互联网金融的视角进行,将互联网金融分为了四个方面的创新,分别是网络货币、新金融中介、新金融组织形式和新支付手段[5]。

1.2 商业方法专利

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家肯尼斯·阿罗指出“当由投资产生的知识被不情愿地扩散到竞争者那里时,一个企业从事R&D投入的激励将减少”[6]。对知识和方法进行的创新如果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将会严重打击创新者进行创新的积极性。

金融行业的创新有两类,一类是辅助金融活动的服务技术,如点钞机、运钞车、POS机等;另一类则是金融商业方法,指的是对其金融活动过程中运用的商业方法进行创新,如新的支付方法、新的金融数据处理方法等。其中第一种创新成果可以通过申请技术类专利以获得保护,而第二种创新成果在过去常常是通过商业秘密或“先行者优势”的方式在竞争中获得优势[7],但随着金融行业的信息化,第二种金融创新成果越来越容易被模仿,因此商业方法专利也应运而生。

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任何一部法律对商业方法的内涵进行具体的界定。但国际上较大的知识产权组织对商业方法创新都做过一些说明,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认为,商业方法专利是借助数字化、网络化经营的在商业活动具有创造性的方法;欧洲专利局(EPO)认为商业方法是涉及人、社会与金融之间关系的任何主题;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则把商业方法专利划入专利分类号705类下,将其定义为装置及相应执行数据运算操作的方法[8]。

而我国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定义早在2004年就出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所编写的《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的文件中,将商业方法专利定义为: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是指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完成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9]。

2 我国互联网金融商业方法专利创新现状

专利文献中的权利信息,是专利的重要信息之一,我们能够通过专利的权利信息来了解相关专利的发展趋势。根据董昀和李均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的分类,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可以体现为互联网货币、新金融中介、新金融组织形式和新支付手段这四个方面。我们将根据这四个方面,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检索引擎,使用专家指定的关键词,对互联网金融商业方法专利进行统计分析,以期发现互联网金融相关创新活动的活跃程度以及趋势。

2.1 互联网货币

互联网货币又可以称为“电子货币”,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的定义,电子货币是指通过销售终端、设备直接转账或电脑网络来完成支付的储存价值或预先支付机制。可知现实货币的电子化可以称为电子货币。此外还有两种电子货币,一种为各个互联网企业为了方便其客户在其网络内进行交易而发行的电子形式的货币,如Q币、游戏币等;另一种为没有任何发行中心的电子形式的货币,如比特币、莱特币等。

使用“电子货币”和“方法”这两个词进行交集对专利名称进行检索,截至2016年3月7日,有52件发明公布和10件发明授权,见表1。

从统计结果可看出互联网货币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并不多,很主要的一个原因是互联网货币创新很大程度不需要使用商业方法专利进行保护。现实货币的电子化是一种普遍认识,其电子化过程也没有应用特殊的技术手段,因此没有申请专利保护的必要。而其他类型的电子货币则因为适用范围小,或货币机制的原因,不需要专利的保护。

此外,将上述专利按照专利的申请时间进行的统计(见图1)发现,2007年后申请的互联网货币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数量出现了一定的增长,这可能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在我国普及程度的提高以及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有关。

2.2 新金融中介

新金融中介可以分为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两种,网络借贷即借款人和出借人绕开传统金融机构,通过网络进行借贷活动的一种模式,而众筹融资是指互联网上的股权或类股权的融资。在国内,网络借贷比众筹出现要早,发展速度也比众筹融资更快,根据《2014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全国借贷规模达2 528亿元,同比增长了239%[10]。而根据艾瑞咨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众筹平台共筹得了4.4亿元资金,同比增长123.5%[11]。综合两者可以看出,新金融中介这一大类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正处于快速发展中,创新活跃。

截至2016年3月7日,使用“借贷”和“方法”这两个词的交集对网络借贷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的名称进行检索,得到专利公布33项和专利授权3项;使用“众筹”和“方法”这两个词的并集对众筹融资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的名称进行检索,得到专利公布4项,见表2。

从统计可以看出,网络借贷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比众筹融资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数量多,这与我国网络借贷比众筹融资发展得更快的现状是相符合的。然而目前这两方面的商业方法专利获得授权的数量还较少,主要原因是新金融中介发展的时间还较短,相关企业对商业方法专利的作用重视程度不够,所以新金融中介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数量较少。

此外以专利的申请时间进行统计(见图2),2015年申请新金融中介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数量比过去所有的申请数量相加还要多,说明新金融中介相关的创新活动在2015年开始变得尤为活跃,未来可能会成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可能呈现出持续增长态势。

2.3 新金融组织形式

新金融组织形式即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如网上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从1995年中国银行成立我国首家网上银行开始,我国的商业银行纷纷建设属于自己的网上银行[12],现今大部分商业银行都已经拥有了自己的网上银行系统,运作已经十分成熟。网络证券亦是上个世纪90年代的产物,由于国内庞大的证券交易需求,促使了证券交易的互联网化,现今各大券商都拥有自己的证券交易平台,给广大有证券交易需求的用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网络保险的发展则没有网上银行和网络证券那么顺利,由于受到了消费者意识、法规缺失、缺乏特色产品等原因的阻碍[13],我国保险业的IT技术创新进展较前两者缓慢,不过近年随着电子商务的大发展,网络保险迎来了春天,进行网络保险业务的企业逐步增多。

与新金融组织形式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数量较多,截至2016年3月7日,分别使用“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词与“方法”这个词组成交集,对互联网银行、证券和保险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进行检索,在保险的结果中出现了如“保险箱”或“保险柜”等歧义词,因此在保险的结果中排除包含上述两个词。此外为了得出的结果是和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在检索时对摘要使用“网络”、“互联网”两个词的并集加以限制。结果见表3。

在这三者中网上网络银行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公布和授权的数量是三者中最多的,这是因为银行业是最早运用商业方法专利来保护其创新活动的行业之一,各个商业银行对创新活动的投入较多。而对于证券行业来说,虽然其业务的互联网化已经十分成熟,但由于证券业的商业方法大多涉及投资策略等较为机密的内容,因此其创新成果更多地使用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导致其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数量较少。网络保险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数量同样较少,其原因在于网络保险的发展相对网上银行和网络证券来说较晚,而且保险行业的IT创新活动并没有像银行业和证券业一样频繁。

从新金融组织形式相关商业方法专利逐年统计来看(见图3),我们可以发现在2007-2009年有一个高峰,在这段时间内,新金融组织形式相关的商业方法创新活动相对活跃,然而在2009年以后该方面的创新活跃程度有所回落。可以说在2007-2009年这段时间里新金融组织形式的创新活跃程度较高,是新金融组织形式发展的黄金时期。

2.4 新支付手段

新支付手段即有别于传统支付方式的新支付方式,通常是指利用互联网工具进行的支付,也可以称为网络支付。网络支付的出现是由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带来大量需求所导致的[14],因为电子商务活动的过程中,支付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既要保证资金快速地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又要保护资金转移过程中的安全性,因此关于网络支付的创新活动相当地频繁,涌现了大量成果。

截至2016年3月7日,使用“支付”和“方法”两词的并集进行检索,并使用“网络”、“互联网”和“移动”三个词的交集对相关商业方法专利的摘要进行限制,最终得出结果见表4。

从数据中可以知道,与新支付手段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数量相当多,这反映了在新支付手段方面的创新活动十分活跃,并且企业愿意使用商业方法专利的方式来保护其创新成果。此外通过和前面三个方面的统计数据相比较,新支付手段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数量比前三者数量的总和还要多,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活动主要集中在新支付手段这一方面。

根据新支付手段相关商业方法专利按申请时间进行统计(见图4),从2010年开始新支付手段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数量快速增长,最高峰时曾有1年160个专利申请的记录,可以说其创新活力是互联网金融其他创新方面所不能比拟的。新支付手段相关的创新活动的活跃程度之所以如此之高,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支付业务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业务,不管是传统金融企业还是互联网企业进行的金融业务,都离不开支付,其是整个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纽带,受到的关注也较高,因此创新活动也多;二是因为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中,从事支付的企业都已经较为成熟,其在创新活动中的投入逐步增多,因此创新成果的数量较多。

3 互联网金融相关商业方法专利的特点

通过上述对互联网金融相关商业方法专利的统计分析发现,当前互联网金融创新有以下特点:

1)根据Granstrand所提出的企业知识产权策略演进的四个阶段理论,即忽视知识产权阶段、被动法律保护阶段、主动法律保护阶段和知识产权战略性开发管理阶段[15],从专利数量以及增长速度,可以推测新支付手段的创新已经进入到了主动法律保护阶段,而其他三个方面的创新可能仍然停留在忽视知识产权阶段。新支付手段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热点,其他三个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领域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有待提高。

2)从统计分析中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各方面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数量在2010年前后都获得了大幅度的增加,这和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开始时间是相吻合的,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可能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系。

3)当前获得授权的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总的数量还较少,可能存有两个原因,一是金融商业方法专利是近几年才大量出现的,由于专利从申请到获得授权的周期较长,因此当前获得授权的专利数量较少;二是因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相关商业方法专利的质量较低,没达到获得授权的标准要求,从而使得获得授权的相关商业方法专利数量较少。不过从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相关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数量不断增长的情况来看,未来获得授权的互联网金融相关商业方法专利将会逐步增多。

4 结语

3.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众筹金融 篇三

Q 记者:互联网金融和众筹是什么样的一种概念?

A 杨东:“互联网金融”尚未成为一个有着明确内涵与外延的正式概念,而是泛指各种以互联网为手段或平台并在形态结构和运作机制等方面有别于网下现实环境中的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传统金融领域的新的金融现象。互联网金融并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简单结合,而是现代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有机融合。

“众筹”一词最初来源于英文“Crowdfunding”,是Crowdsourcing(公众搜索)和Microfinancing(微型金融)二词含义的融合。顾名思义,众筹的含义就是面向公众筹集资金,特别指以资助个人、公益慈善组织或商事企业为目的的小额资金募集。

美国将众筹分为捐赠众筹和股权众筹两种,二者区别主要在于投资者注入资金的目的不同,前者的投资者主要是出于公益目的而不要求净回报(捐赠众筹的投资者并非完全没有回报,但这种回报往往不能给投资者带来净资产的增加);而后者的投资者是出于单纯的资本增加的目的而为种子阶段或初创阶段的企业注资。

Q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众筹模式在中国发展的现状?

A 杨东:众筹模式虽然在中国刚刚起步,但发展前景大好。总的说来有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捐赠众筹四种类型。

最早发展起来的以点名时间为代表的团购式、预售式的消费类众筹,应该说发展的比较快,方式比较新颖。从去年开始众筹网开始做一些更大范围、更广领域的,比如以服务类、消费类、时尚类为代表。从今年开始,股权类众筹开始受到广泛关注。

Q 记者:您认为有哪些行业比较适合采用众筹模式?而又有哪些行业不宜使用众筹模式?

A 杨东:时尚类的、娱乐类的、漫画类的、电影、音乐等比较适合众筹,但是对于有些产品比较复杂,不好操作的不适合众筹。直白一点说就是跟老百姓消费直接相关的都可以采用众筹模式,而且未来,金融行业,比如保险、信托等在某种意义上都可以做众筹。

Q 记者:目前,众筹网、点名时间等等众筹平台在业内已经积累了一定的项目和信誉,但是绝大多数项目的筹资金额都在10万元以下,明显属于小打小闹不成气候,这表明众筹平台的公信力和投资者的认知度都还远远不够,你如何看待目前众筹项目体量(募集金额)太小的现状?

A 杨东:虽然是一些小打小闹,但是对于一些小的项目,比如出版一本书,五六万块钱或者十万块钱就够了。小的创业所需的金额小,但是对广大的屌丝、白领来说能够有这样一个机会筹到几万或者十几万钱,获得成功创业也是非常了不起的事情。

所以说虽然单个融资金额小,但是数量庞大,实现了金融的理财的屌丝化,或者是金融融资的屌丝化,

另外,通过互联网金融,虽然融资少,但是风险也是分散的,比如你需要十万块钱,在网上 如果有十个人,看到你这个项目,每个人给你投1万块钱。根据风险分散的原理,原来需要很高的成本才能做到,但通过互联网金融之后,风险分散的机制、功能就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

Q 记者:最近两年,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P2P网贷平台倒闭或跑路的案例,这些利用网络平台广泛吸收资金的平台算不算众筹模式的一种或者变形?众筹模式如何避免这种骗局,从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A 杨东:股权众筹的网络化必然导致投资者层次参差不齐,基于投资者的物力、财力、信息获取能力、知识层次、知识水平以及投资经验的不同,其所能够承担的风险的能力也大有不同。

具体来讲,投资者分类的必要性可以援引笔者以往论著中有关金融消费者分类的论述:“如果不区分客户的类型而一概给予相同程度的保护,则可能产生以下弊端:

第一,假设金融机构一概提供较高标准的保护,则从法经济学中成本效益分析的角度来说,对于并非需要特别保护的客户,金融机构也需要耗费成本对其进行保护,这将会给金融机构带来大量不必要的支出,造成资源和成本的浪费。因此,谨慎区分零售客户和专业客户可以适当分配负担和成本,从而使效益得以扩大,风险得以抑制。

第二,假设金融机构对所有客户进行无差别对待,一概提供较低程度的保护,这显然使保护的外衣形同虚设,对整个市场发展是无利的。

第三,向有能力自我保护的客户提供多余的保护可能有悖于法律的公平正义。一个很典型的例子是,甲金融机构的客户中包括乙(知识经验丰富的另一金融机构)和丙(知识经验一般的个人投资者),倘若甲在提供某金融产品时在风险预告上具备微小瑕疵,该瑕疵可能对丙造成重大损失,但乙却能够依其能力和经验避免该损失。但是,假设甲向乙和丙提供完全相同的保护,则乙可以和丙具备同样的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的权利,从而免除其本应承担的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这可能导致金融机构随意从事投资交易,再以交易对方的各种瑕疵为由逃避自己本应承担的损失,最终引发整个经济社会的道德危机和法律风险 。”

因此,对消费者进行分类无论对于对投资者的保护抑或是对初创企业的保护都是基础性的措施,是规制的重中之重。

Q 记者:非法集资是近些年中常见的商业案例,无论是涉案金额还是受害人数量,都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众筹模式和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如何界定?投资者如何区分众筹模式和非法集资?

A 杨东:由于股权众筹融资是基于互联网中的众筹平台实现的,互联网的公开性、交互性使得股权众筹起初面临的总是不特定的投资者。为了不触及法律,众筹平台往往通过一系列的实名认证、投资资格认证等方式将不特定的投资者转化为特定的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投资者。然而这一行为能否实现转化的效果意见不一。可以说,特定与不特定始终是一个似是而非的概念。另一方面,人数限制问题。即便股权众筹面向的是特定对象,其累计人数也不能超过200人。因此,项目的融资过程中还要严格控制投资者的人数。如“大家投”规定项目中的领投人和跟投人的最低投资额度分别为项目融资额度的5%和2.5%,起到严格限制人数的作用。通过对上述条件进行考量后发现,股权众筹需要对其运作模式进行严格的管控或采取特殊方式才能规避《证券法》的限制,而这种规避方式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往往又是不可靠的。endprint

Q 记者:我们知道,因为支付宝的第三方账户模式,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的信用缺失问题,淘宝网获得了爆发式增长,那么在众筹模式中,应该如何解决筹资人和投资者的信用问题,公平保障双方权益?

A 杨东:买东西的时候,支付宝相当于第三方的担保公司,担保账户,这是在买卖东西的时候 的功能,在借贷的时候,双方也是缺乏一个信用的问题。所以在第三方支付,在筹资资金的过程当中,也起到一个担保作用。某种程度上也是解决了投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相互不信任的问题。这个平台本身跟买东西也是一样的,买东西的时候也有一个平台,淘宝是一个平台,淘宝是买卖东西信息交换平台,支付宝是一个付钱的时候第三方平台,借贷也是一样的,也有一个平台,这个平台就是P2P的平台公司,平台公司起到一个中介撮合的作用。需要钱的人把自己的信息发到平台上,投资者看到之后,愿意把钱投给他。买东西的时候 担保性相对弱一些,而借贷涉及的金融相对要大,所以风险要大,因为对这个平台的监管,以及对这个第三方平台的转账本身要求更高。

Q 记者:2013年,以余额宝的横空出世为代表,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蓬勃兴起,您怎么看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前景和存在的问题?

A 杨东:余额宝的横空出世从一定程度上倒逼银行进行改革。余额宝是一种协议存款,因为利息比银行活期要高很多,所以很多人愿意把以前存到银行的钱存到余额宝里。接着银行跟着推出一些跟余额宝竞争的理财产品。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发展的前景是非常广阔的,目前发展的规模速度已经超越美国了,当然也存在很多问题。正是因为发展的太快,国外没有太多可借鉴的经验,所以也带来一系列的风险和监管问题,可参考的国外的经验比较少。

但是总的来说,互联网金融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众筹模式的崛起,可能会取代交易所,未来可能不需要线下的上交所、深交所,这样的实体线下交易所可能会被取代,或者可能会被重构。

Q 记者:如何监管作为新生事物的互联网金融,目前各方争议颇多,你认为监管当局应该如何监管互联网金融?

A 杨东:我一直在研究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问题,这要从金融危机、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服务为嵌入点,从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待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一行三会在密集调研、组织座谈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底线、红线、非法集资等观点。虽然目前还没有出台具体的监管政策和方向,但是我认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念和核心,举措必须围绕着金融消费者保护展开。围绕着金融消费者保护,笔者提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有五个维度: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过程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之后的纠纷和解决机制构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构建。

Q 记者:我们知道,互联网金融起源于美国,但是互联网金融在在美国发展的势头远远不及中国,这是什么原因呢?

A 杨东:第一个原因是,金融服务不到位,中国金融服务低下,使得中小企业不能获得融资,使得老百姓或者富裕阶层,不能获得一个很好的投资理财的渠道。

第二个原因,中国金融的垄断,一个是国有银行体系的垄断,导致没有真正的民营银行,没有真正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

第三,像阿里巴巴等等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后来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所以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是导致后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原因。

第四个,中国的金融体制的改革比较落后,利率市场化改革比较落后,导致民间对资金的需求非常旺盛,同时也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

第五,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经济有了30多年的高速成长之后,在经济转型过程当中,爆发了一种特有的现象,跟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目前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这两个方面的背景,使得对互联网金融,对民间融资有了很强烈的需求。经济需要转型,但是金融体制不能提供很好的服务,所以互联网金融就起来了。

Q 记者:众所周知,美国的次贷危机爆发的根源就在于金融工具的过度创新,那么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在创新的过程中,应该如何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经验和教训呢?

A 杨东:先看看两者之间的共同点:美国金融创新产品和中国互联网金融都是场外的,不受监管的;美国金融的产品创新是混同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比如余额宝,也是(混同的);

都是涉众的。我们应该充分了解美国金融危机的特点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教训:第一,我们应该对场外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适当的监管,包括金融产品的登记 备案; 第二,消费者保护,产品不能是欺诈消费者的,不能不遵守金融产品销售的一些原则;第三,设立对金融保护的 机构或监管部门。还有一点是我特别提出来的,应该强化金融保护部门的权力,要统合监管,监管规则要统一。

Q 记者:在我国,由于众筹模式属于新生事物,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几乎是一纸空白,作为法学教授,你对于未来的相关立法有什么建议?

A 杨东:我国资本市场在市场化过程中,市场机制、市场结构正在变化,完善法制建设,推动监管转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以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内在需要。应在《证券法》修改中,放松市场准入审批,加强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规范交易的监管,适当强化证券业协会的职能,提高自律管理的权威性,引导场内、场外市场健康运行。

通过导入“集合投资计划”扩大证券概念,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实现“机构监管”基础上的“功能监管”,填补金融创新产品监管的空白和漏洞,是构建我国金融服务法体系的基础。

Q 记者: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像天使街这样的众筹平台公信力不断提升情况下,中国会不会迎来一个“全民众筹”时代?

A 杨东:这个是肯定的。当前已经对PE产生了一定的战略影响,很多做PE的他们也开始做众筹了。做众筹的人,也必须要走到线下,跟私募 PE结合起来。这是双向的,线上线下相互渗透。endprint

Q 记者:跟我们分享一下您的研究现状以及今后的研究计划、方向?

A 杨东:我是研究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的金融法体系和金融监管的重构,主要是从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服务两个关键词开展研究的。发现各国的金融市场、资本市场法制的发展趋势就是,以《金融服务法》取代证券法、期货法、金融衍生品法等。

于2013年8月和2014年2月分别出版了50万字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论》和60多万字的《金融服务统合法》,提出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的重构,以及整个金融法体系的重构。

从我对金融危机的研究,金融消费保护和金融服务的统合理论研究,写完这两本著作以后,2013年上半年,互联网金融发展如雨后春笋,迅速崛起。我个人的理解是互联网金融就是一个大融合,这是从金融大统合(Legal integration)的角度理解,这与中国人民大学陈雨露校长提出的“大金融理论”一脉相承。因为互联网金融就是一个产业和金融的大融合,所以监管互联网金融应该有一个大金融的思维,必须有金融统合监管和统合规则的思路。

目前和经验丰富的实务届人士正在撰写三本著作:《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防范:金融消费者保护读本》、《众筹:实战、风险、技巧》、《众筹金融:实践操作和风险防范》等三本理论联系实践的著作。其他方面,建立了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基地、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30人论坛,和黄震教授等一起建立了金融315网站(http://jinrong315.com),致力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公益事业;目前和金融学、经济学、商学等领域学者以及实务届专家共同筹建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和众筹研究院,致力于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创新的研究事业和公益事业。

个人简介

杨 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日本一桥大学法学博士、亚太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兼秘书长、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中国证监会中日资本市场法合作项目协调专家、第四、五届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等。在《Hong Kong Law Journal》(SSCI所录期刊)、《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律科学》、《法学家》、《法学评论》、《清华法学》、《人民日报》等发表《Consumer Protection and Reform of Chinas Financial Law》、《论金融法的重构》、《市场型间接金融:集合投资计划统合规制论》、《论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统合法研究》、《论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的统合法规制——高盛“欺诈门”事件的启示》、《中国企业并购制度与实证分析》、《互联网金融推动金融法体系变革》、《互联网金融的革命性意义》、《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研究》等中外论文60多篇,并出版《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论》、《金融服务统合法论》、《互联网金融第三浪:众筹崛起》等120多万字的著作。

4.互联网金融的相关论文 篇四

为什么说互联网金融是普惠金融的重要入口

早期,P2P行业野蛮生长,很多投机者伺机混入此中,导致平台倒闭跑路事件层见不穷,严重影响了行业声誉。从去年国家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到今年互联网金融行业专项整治计划的实行,行业进入全面规范发展阶段。作为金融行业的大势所趋,也作为老百姓工资外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已经进入了一个 “良币驱赶劣币”的态势。那么为何这么讲呢?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整个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从称之为发展元年的2013年,到2014、2015年快速发展,再到今年2016年,其热度已经持续了好几年。但其实老百姓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整体还是比较片面的,比如,认为在理财上有余额宝可以投资,买点P2P有收益,这些就被当作互联网金融的全部了,但事实上不是。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金融,是用互联网的方式来实现金融、资金融通,所有这些过程都称之为互联网金融。也就是说,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都用互联网的方式来做,简而言之,叫作金融互联网化。还有另外一类,以余额宝为代表。余额宝给老百姓零门槛、通过一种可以24小时、更便捷的方式去买卖理财产品的方式,这才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低门槛、便捷性、高效性。

你想余额宝有一亿多用户。如果让“全宇宙最大”的工商银行去把产品卖给一亿多人,需要多少人,多少时间,多少网点?这才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它一方面把原有的一些金融业态互联网化,另一方面可以实现金融行业一些想得到但做不到的事情,甚至是原来想都想不到,现在可以做到的事情,这个是互联网金融最大的魅力。

所以说,人们现在讨论的P2P,只是互联网金融中的重要分支之一。我也特别想让老百姓了解,互联网金融是包罗万象的,整个想象空间十分大。而且从整个市场规模来看,它任何一个细分领域都有数万亿,数十万亿,甚至数百万亿的市场规模。所以我们是非常非常看好互联网金融的。

金融和互联网这两个收入很高的细分行业碰撞在一起时,会发生爆炸式的发展。但发展到今天为止,作为重要的分支P2P规模有多大?整个的存量还不到一万亿,相当于不到中国存款市场一百万亿的不到百分之一。所以我最近在好几个场合的演讲题目叫《互联网金融,小荷才露尖尖角》。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还有巨大的想象空间,同时也给老百姓提供了巨大的便利。

专业投资理财网站

P2P实际上导致了高利贷的萧条

从去年的12月8日e租宝等P2P产品出问题之后,媒体以及包括网络上流传一种误解,认为互联网金融等于P2P,P2P等于骗子。对于这两个误解,我前面已经回答了第一个误解:互联网金融不仅仅局限于P2P。第二个,P2P跟骗子是不可能划等号的。

我们先看看P2P的本质是什么?P2P的本质是个人或者企业有借贷需求。不管是要买房、买车、出国旅游等消费性贷款,还是企业进买原材料、购买设备、雇人、买地、研发等生产性的需求,都有很刚性的借贷需求,我们原来都是通过银行这些传统金融服务提供信贷产品,但大家知道,银行的门槛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可很多人却都有真实的需求,于是产生了民间金融,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高利贷。

高利贷本身不是贬义词,它是一种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只是相对来说,利息会比银行的借贷利息更高一些。但这种高利借贷方式效率低下,民间借贷不可以你一个人一个人地去问,致使借贷过程成本比较高。P2P的出现意味着什么?我个人在平台上经过审阅后发布借贷需要,老百姓看到之后来投标,来满足理财需要,因为我们之前的理财途径是非常少的,P2P的出现让老百姓以一个相对低的门槛获取相对比较高的收益,至少有7%、8%、10%、15%……乃至到18%、20%的收益都有。这样就会有很多的人愿意在网上出借自己的闲散资金,取得较高收益。同时借款人经过P2P获得以前从常规途径获取不到的资金,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普惠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普惠金融”的重要入口

“普惠金融”会随着出借人越来越多,整个借贷成本越来越低。我专门问过一些做高利贷的人士这几年业务情况怎么样?他们说不大好做。主要有两点原因,第一点是传统行业、经济形势不大好,逾期不良率比较高,导致不好做。第二个原因也是最本质的原因,就是现在P2P太火了,导致借款人都不找放贷人借款了。比如之前借款利息是4分、5分,而P2P行业利息却是2分、1分

5、甚至1分就可以借到钱,所以人们不找放贷人借款了,他们只能把钱借给更为劣质的借款人,反过来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所以高利贷行业就不好做下去了。

这就意味这那句话:如果人人都放高利贷,那么世界上就没有高利贷。

“良币驱逐劣币”的趋势已经形成

很多人都在关心互联网金融行业有点鱼龙混杂,政府管理也开始严格。比如,很多城市都暂停了投资机构或者投资中心,包括互联网金融或者金融信息服务等等的注册,问我怎么办?我说这其实是一个很正常的事情,因为任何监管必然是滞后的,不可能超前。就像前面说的,肯定是从实操到研究,再到监管,政府现在组建了互联网金融协会,其实也是要把这

专业投资理财网站

个行业往好了引导。所以,所谓的政府一刀切,开倒车,互联网金融不行了,不可能啊。你根本没有见过中国骗子行业协会,中国传销行业协会,没有,但有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所以中国互联网金融只会往更好的方向发展。

至于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变化,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第一个是市场化层面,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元年,2014、2015年则可以看作是“市场化的良币驱逐劣币”。

什么叫做良币驱逐劣币?从2014、2015年开始,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因为比较火,比较有前途,所以大量的机构、巨头,包括BAT,包括一些国有企业都进来了。所以整个人才的价格被抬上来了,营销成本、推广成本、以及找资产的成本都被抬上来了,这其实已经把一些草根平台,一些风控做得不严的平台都排除在外了,我们称之为“市场化的良币驱逐劣币”。

到今年,随着政策的变化,尤其是去年7月28日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指导意见》,包括今年8月24日银监会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实很好的明确了网络借贷平台的一些红线,其实给了一些优质平台更好的指导,让它们更踏实地开展业务。同时也会导致一些骗子或知识不够的人无法在这个行业生存下去。

至于现在人们所担心的不能注册等问题,都是一个阶段性的过程。就好比现在已经鱼龙混杂了,水比较浑浊了,那么水的入口必须得卡一下,减缓增量、梳理存量,把存量梳理好了,再按一定的门槛、标准放开增量,整个互联网金融的生态也就会更好。

此外,还要强化信息披露和消费者保护。这是行业成长的动力引擎,行业协会应尽快出台信息披露的标准和管理办法,保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动态性,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营造干净透明的良好市场环境。

5.互联网金融的相关论文 篇五

多地政府的积极“拥抱”下,在中国经济转型大背景下,“互联网+”的战略布局,将为地方民生发展和产业转型注入新动力,助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

国家层面一再给火热的互联网金融注入“正能量”,鼓励金融创新。而热潮汹涌的互联网金融也让地方政府按捺不住了,欲借互联网金融之风促进当地民间借贷阳光化、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助力地方经济发展。但是,地方政府布局互联网金融产业切莫跟风,同时要警惕产业泡沫风险。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宏皓表示:“各地方政府发展互联网金融,进行相关的产业布局,我认为是非常明智的,是符合中央政策同时又能满足市场需求的一个决定。”互联网金融会解决以往传统金融无法解决的小微企业尤其是“小小微”的融资难题,将促进实体经济活力,加速产业的重新构造。随着互联网金融火热发展,各地方政府开始了考察调研,着手引进相关项目。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在线会员达到1200家,包括郑州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方政府在内。宏皓会长布局地方政府互联网金融,地方政府还是需要依据当地的特色、资源进行合理规划,进行深入的调研、布局,有限、有效投入;同时地方政府可以更多地通过政府引导基金以及引导社会资本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风控意识及反应灵敏的优点,在降低投入及风险的前提下,争取尽可能获得最大的投入产出比。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是最权威的互联网金融智库,在信息产业革命、“互联网+”和金融业改革开放加快的背景下帮助地方政府进行转型升级。协会设立四个专业委员会,包括P2P专业委员会、众筹专业委员会、互联网金融专业技术委员会、互联网金融与产业升级专业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的智囊团多方位为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出谋划策。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将为地方政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扩大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积极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大力发展互联网经济,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将协助地方政府推动经济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也将推进更先进的城市管理模式。

关于“组织第四批会员单位集中学习暨会员牌匾颁发仪式”的通知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将于2015年8月15-16日举办“第四批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员集中学习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应用及风险防范”暨“中国互联网金融与产业升级领袖人才培养计划(高级)”开班第二课。届时将举行第四批会员单位牌匾授予仪式、第三批会员单位协会职务任命仪式、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聘任仪式、协会专业委员会第二次集中会议暨《互联网金融对汽车行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研究报告》新闻发布会、“2015互联网金融榜样企业”颁奖仪式及为部分第一、二、三批会员单位开设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与产业升级领袖人才培养计划(高级)”开班第二课《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实战应用》。所有会员单位均有资格参选协会四个专业委员会委员之一。协会将从5月20日起依据区域分布、所属行业、企业规模、经营业绩划分出第四批会员单位,请递交过入会申请书并接到协会通知的单位务必准时参加。学习主题:

1、《中国互联网金融与产业升级领袖人才培养计划(高级)》开班第二课:《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实战应用》

2、《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应用》

3、《互联网金融时代商业模式的重塑》

4、《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与应对策略》

5、《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人才培养》 课程涉及内容: 本次课程是协会对企业规范化发展进行的第一次重要专业指导,依据协会的核心价值观,课程涵盖了金融创新工具在互联网金融中的运用,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如何找到更多投资者的方法,如何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如何做新市场拓展的战略布局,如何整合政府等各类资源,如何找到更多优质项目,如何运用自媒体手段迅速提高行业内知名度等。请参考协会网站首页“要闻视点”中关于“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5月16-17日成功举行第三批会员单位集中学习讲座暨会员牌匾颁发仪式”。

主讲专家: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 宏皓

中国金融智库首席金融学家、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融资专家、财富管理专家,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北京交通大学客座教授、政府、上市公司金融顾问,中经产业基金理事会秘书长,央视网财经评论员。

中国五大国有银行总行及各地分行《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的挑战和创新应对》指定培训专家。撰写农行总行 2012 年中国财富管理发展报告,指导中国农业银行私人银行金融创新。2013 年为招商银行总行建立小贷商学院,指导招商银行小贷中心金融创新。为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农商行等总行及各地分行、中国银行业协会等多次培训指导其转型升级。担任金融顾问并指导转型升级的企业及政府机构:经纬纺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富锦市、江苏溧阳市,江苏常州市、湖北长阳县、四川眉山市、郑州市航空工业园、内蒙古包头产业园区、中建五局、郑州市黄河勘探设计院、万达集团、广州雅居乐集团等。年从事金融投资理论的研究和实践,是中国目前首位指导各地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建立及运作,帮助地方政府用金融创新搭建多元化的投融资平台实现转型升级的金融实战专家。著有《融资决定成败》等 24 部著作,是国内在金融领域出版著作贡献最多,受众面最广的金融投资专家。

6.亟需监管的互联网金融 篇六

上周公布的“新国九条”,明确提出引导证券期货互联网业务有序发展,支持证券期货服务业、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创新产品、业务和交易方式,支持有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参与资本市场。事实上,自2000年以来,金融业已成为一个高度数码化和电子化的技术行业。当前国内金融中介机构所面临挑战还远不仅来自互联网公司的挑战,更来自国外金融机构。国内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其功绩与其说是建立新的运作模式,不如说是对现有模式提出挑战。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这个问题。

互联网金融与银行借贷结构

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其基础是银行的协议存款,也即同业存款。银行存款一方面有普通存款利率,另一方面有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利率。在定期存款利率之上再有协议存款利率,是为了保证银行的金融垄断地位。银行当然不会用自己的利润来支付这笔利息,于是这笔高出基准利率的利率,一方面成了对贷款企业的课税,另一方面抬高了资金进入任何风险投资的门槛。如果有6%的存款利率,股市或债市起码要有6%的回报,机构投资者才有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和承担风险的动力。协议利率的风险是存款商业银行倒闭,这种风险目前大部分人都敢承担。事实上,不只是余额宝,不少理财产品的盈利都来自在基准利率与协议利率之间的套利。

有人说协议存款的利率有根据,因为它同上海银行间拆借利率(Shibor)相近。且不说这两者之间谁是鸡谁是蛋,Shibor本身就不应当被拿来作为国内存款率的基准。Shibor是模仿伦敦银行间拆放利率(Libor)建立的。Libor建立在伦敦的原因就是为了避开各国政府的金融监管,伦敦可以说是世界的“自贸区”。国际银行在伦敦决定相互借贷的短期利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不考虑各国的利率政策。在美国,不少贷款特别是房贷都参照Libor,但没有人用Libor作为存款的基准利率。否则,国家的利率政策就落入银行的掌控中。对于国家来说,货币不只是交易和借贷的工具,更重要的是调节经济和金融政策的工具。

协议存款的存在已经有些年头,历来是中介机构为银行收集居民存款,银行支付给中介机构两种利率的价差作为报酬。等到余额宝出现,它不但凭借互联网作为广徕客户的渠道,而且站出来说,你多给我的钱我不要,我把它还给储蓄客户,这一来就造成了金融界的地震。

余额宝这么做自然也不是出于无私。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同现有的商业模式不同,领先于现有商业模式。对互联网来说,客户和信息等社会资本可能比金融资本更重要。因此,它们可以在打车软件上烧钱,也可以在互联网金融上让利。这种零盈利的运作穿过了金融业“互惠互利”的保护层,暴露了银行信贷结构的不合理,揭穿了银行拥有90%以上金融资产之不撼地位的秘密。

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中介机构

余额宝尽管能够调度数千亿资金,所做起的还只是中介的作用,并没有直接从事信贷,没有进行银行业务,也没有发行货币。所以,即使对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方法进行调整,也只能影响余额宝投资的产品和它拥有的资金的流向。只要协议存款利率同普通存款利率之间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存在,除非不允许互联网公司持有过量的资金,否则就无法控制储蓄从普通存款通过互联网金融的渠道流入协议存款的现象。即使要进行这样的限制,互联网公司也可以通过收购金融公司来绕过这个坎儿。事实上,已经有互联网公司开始做这件事。

金融中介公司的竞争力是互联网金融提出的另一项挑战。既然有这样的套利机会存在,为什么正牌的金融公司没有抓住机会?余额宝不是一个很伟大的概念。上世纪80年代,美国金融界的最大创新之一,就是银行自动将客户的储蓄从利息较低的活期存款转入利息较高的定期存款。互联网金融反映出,金融公司在技术建设方面,远不是互联网公司的竞争对手。

国内的金融公司在系统建设方面比较落后。券商很少自己建设自己的系统。目前国内给券商写系统的软件公司主要有几家,其中最大的一家已经被互联网公司控制。就系统建设而言,国内的金融机构需要意识到时代在转变,不应当错过机会。

2000年以来,金融业已经成为一个高度数码化和电子化的技术行业。在美国股市里,决定交易成功与否的速度,已经不是用千分之一秒而是用百万分之一秒来衡量。具有竞争力的金融机构,每年都花费几百万甚至上亿美元来更新自己的系统,以此提高交易速度,加强分析能力,增添人工智能成分。在国内很少有金融中介机构真正意识到电子化已经是金融运作的心脏和肺腑。国内金融机构同国外机构合资,往往停留在提供跑道和分享盈利的水平,很少有能够分享技术。

在国外,任何一个大型金融机构,银行也好,券商也好,交易所也好,想要在竞争中站住脚,很少不靠自己建造的系统。系统不仅是交易的工具,而且是积累经验和智慧的基因库。因为有了这样的系统,即使出现人才流动,也不会影响到公司的竞争地位。国内金融中介机构所面临的还远不只是互联网公司的挑战,其在技术方面的最大挑战将来自国外金融机构。随着金融市场国际化的深入,这样挑战离得并不远。

互联网金融与监管理念

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是必不可免的。不过,“互联网金融监管”这个概念本身值得推敲。

任何金融活动只要涉及大规模积聚居民储蓄,在大多数国家都要受到监管。这不仅涉及到保护居民的权益,防止欺诈和滥用,而且涉及到金融风险和安全风险。拿余额宝来说,不但对机构的诚信和资金的安全需要监管,而且对投资产品的风险也需要进行披露和监管。

互联网金融监管首先会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监管是不是意味着担保?第二,为什么只是互联网金融监管,而不是更大范围的银行外民间金融活动监管?

回答第一个问题,监管不等于担保。只要政府进行监管就认为政府担保,这是国内各个金融市场都需要打破的怪圈。金融市场就是通过回报与风险的交易实现投资目的,如果市场都由政府担保,那么市场就不是市场。在民间金融监管中,如何贯彻这个理念,将关系到互联网金融能否健康发展。

7.互联网金融:突变的金融生活方式 篇七

钮文新认为,余额宝6%~7%的收益率就相当于把银行的0.35%的活期存款成本大大增加了,从而增加了整个社会资金的成本。余额宝在回应中表示,银行的存款利率本来就过低,利率市场化是趋势,余额宝只是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大众提供了更高的收益。

而在新浪网的一项“余额宝调查”中,共6万多网友参与投票,其中90.2%的网友不赞成“取缔余额宝”。

或许,孰是孰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九成的网友不赞成“取缔余额宝”,可见余额宝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更为重要的是互联网金融的潮流滚滚而来,谁都无法逃离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对人们的影响到底会怎么样?也许谁也无法预测。阿里巴巴有关人士表示,“10年前,我们没法想象现在的样子,同样,我们现在也很难想象10年后的样子,也许那个时候未必就还有余额宝。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基于大数据,基于云计算的互联网金融。”

“面对互联网金融,我们首先需要做的不是应对而是迎接。”汇付天下有关人士如是说道,互联网金融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服务小微客户的可行性,通过大数据分析,可更好地实现风险定价,实时动态监管,保证资金安全,从而降低了服务客户的准入门槛。作为支付公司,我们需要做的是将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客户的金融实际需求有效的结合起来,积极创新,迎接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高速增长。

已经在互联网金融走出很大步子的平安集团董事长马明哲认为,“我觉得关键是文化,这也是我们平安真的要学习的。这是一个新的文化。很多传统思维不适合他的未来,不适合环境的变化,社会的变化,时代的变化。”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唯一不变的或许就是变化。

余额宝挑动的互联网金融

“金融行业也需要搅局者,更需要那些外行的人进来进行变革。”2013年6月,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在一次论坛上表示,未来的金融有两大机会,一个是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走向互联网;第二个是互联网金融,纯粹的外行领导,其实很多行业的创新都是外行进来才引发的。我希望外行人能够参与这个领域,不仅仅是来搅局,而是共同创造一个未来。

马云说到做到,在6月份推出的余额宝,成功地上演了一场“屌丝逆袭”的剧情。第三方支付巨头支付宝内嵌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的余额宝正式上线,宣告货币基金一个新时代的降临。

截至2014年1月15日,余额宝规模已突破2500億,用户数4900万,户均持有额5100元。余额宝的推出也使得天弘基金一举成为规模最大、客户最多的基金公司。天弘基金最新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月26日,余额宝的客户数超过8100万。

简单、用户体验和倍增年化收益,让余额宝从众多基金产品中脱颖而出,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代名词。对于很多人来说,余额宝像是一个电子商务公司进入基金行业“凭空想象”出来的超级金融产品,其核心的投资逻辑是货币基金:收益比一年定期存款高,流动性仅次于银行活期储蓄,每天计算收益。

问题在于,货币基金早就有,而只有在余额宝出现以后,一战成名。事实上,2013年6月,这距离在上海诞生的国内首支货币基金已经过了10年时间。

阿里巴巴人士表示,正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让货币基金成为投资者的选择。其主要的原因是互联网平台的特点。“互联网平台操作方便,非常重视用户体验,同时门槛比较低,货币基金的门槛可能是几千元,而现在把门槛降低到一元,充分考虑到了互联网用户的草根性。”

在余额宝的示范效应下,其他基金公司的产品也很快亮相支付宝平台。“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他们需要更高的投资收益以抵消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负影响。”汇添富基金相关负责人说。而货币基金较低的风险及高于银行活期利息收益的特性则刚好满足了普通居民投资者的需求。

当余额宝正在突飞猛进增长时,其他的互联网公司也群起而追之。1月15日,微信版“余额宝”——理财通获得监管批文,并于当天正式上线。华夏基金独家抢先接入。这个时候,华夏基金的规模刚刚被天弘基金超过。

对比“余额宝”和“理财通”,产品本身差别并不大。只是基金公司不同,而理财通由中国人保财险(PICC)提供赔付服务,余额宝则是由平安保险提供全额承保。一旦发生资金被盗,都会由保险公司最终买单。收益率两者也相差不多。

“宝宝”时代的到来

余额宝的火爆,让货币基金席卷全国。在余额宝横空出世的3个月后,位于上海陆家嘴的汇添富基金采取了类似的策略,推出了一个互联网专属货币基金——现金宝,并且借助互联网直销平台(即借助自身公司互联网平台销售)强化了互联网货币基金的投资体验。

“我们提供的不仅是互联网金融产品,而是整体的投资管理顾问式服务。不仅投资收益让你感叹,投资管理顾问的服务也让现金宝显得与众不同。”汇添富基金首席运营官陈灿辉说。

传统基金渠道经常遭遇危机和下滑,它需要持续的、人为的彻底改造,通过不断的阐释、翻新实现重生。让基金投资变得有趣、简单,并由经验丰富的投资顾问把握趋势,结合大数据的精准营销服务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在余额宝的带动下,其他互联网金融产品纷至沓来。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类“余额宝”产品超过20种。不仅搜狐、百度、网易等互联网企业接连推出理财产品,天天基金网、基金公司也跟风模仿,各种“宝宝”纷至沓来。

在互联网公司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纷纷推出金融产品的同时,传统的金融公司也并没有闲着。除了基金公司外,银行、保险公司等都推出了自己的互联网金融产品。

民生银行直销银行将正式上线。民生银行直销银行主要包括随心存、如意宝和轻松汇三大业务。其中,随心存是民生银行直销银行提供的一款人民币存储增值服务产品。如意宝则是一款货币基金产品,目前提供了汇添富和民生加银两家基金公司的产品,汇添富的7日年化收益率为6.1%,民生加银7日年化收益率为5.5%;而轻松汇则包括转账汇款和资金归集两种功能。

nlc202309040328

兴业银行推出“掌柜钱包”业务,该业务由兴业银行携手兴业全球基金公司联手打造。之前,已经有中行、工行、交行等多家银行推出了类余额宝产品。

浦发银行则在今年年初完成了小微金融业务架构调整,将小微企业业务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整合。该行原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总经理汪素南出任零售业务条线总监。2月27日,汪素南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面对互联网金融,去防御,还不如去做这件事。余额宝来了,浦发银行也可以推出类余额宝的产品,现在已经是“宝宝”时代了。

汪素南称,银行的发展正面临两方面的挤压,一方面是在金融脱媒的大背景下,大企业通过投行融资所带来的压力;另一方面是在利率市场化的影响下,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冲击。因此,浦发银行此次改革希望在公司业务条线主打投行的思维,而在零售业务条线主打互联网的思维。

在运用互联网的手段方面,汪素南表示,浦发银行将在存款业务渠道、理财渠道、专属投资等大零售业务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支付方式,并且推动标准化产品在互联网渠道的销售。

支付公司汇付天下也在2013年推出现金管理产品“生利宝”,该产品利用互联网、甚至移动互联网在理财支付方面的优势服务小商户。使商户通过生利宝合作的货币基金等固定收益产品让商户留存资金获得超过银行活期存款17倍的现金收益,并在安全性方面保证资金原进原出,在银行资金监管模式下又创造了一个封闭的资金流转环境,资金安全有保障。

在另一个互联网金融的热门行业——P2P,作为国内首家为P2P公司提供第三方托管的支付企业,汇付天下通过托管账户实现了P2P平台资金与信息流分离,如果遇到风险事件(P2P公司携款潜逃或是接到公安协查通知),汇付天下的P2P资金托管系统有一键关停商户所有账户的功能,最大程度控制账户资金不被盗用。

除此之外,传统的家电零售企业苏宁正在转型成互联网公司,而苏宁也推出“零钱宝”理财产品。零钱宝首批支持广发基金“天天红”、汇添富基金“现金宝”两只货币基金。零钱宝内资金可随用随取,既可用于易购购物、生活缴费、信用卡还款,也可以转到易付宝余额或银行卡。

原本完全不同类型的互联网公司、金融公司、家电零售公司,在互联网金融的大潮中,似乎都在做一样的事情,那就是互联网金融。

“科技正在创造着新的市场,正在改变着每一个行业。当科技在让某一个行业起变化的过程中,就有我们所寻找的机会。”汇付天下总裁周晔表示,互联网金融对用户的金融理念和投资模式等方面产生巨大的改变。它创造出来一个增量市场,而不是已有存量市场的改造。

平安的互联网金融帝国

在互联网金融大潮中,不得不提已经全力“备战”互联网金融的平安集团。

1月份,中国平安专门举办互联网金融战略沟通会,董事长马明哲详解了中国平安互联网金融五大门户,并首次带着他的互联网金融核心高管团队公开露面。他们分别是中国平安首席运营官兼首席信息官陈心颖、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平安付)董事长王洁凤、平安健康险公司董事长王涛和深圳平安金融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金融科技)董事长吴世雄。

中国平安称,“五虎将”具有“互联网”+“国际化”两大特点,这是中国平安引入的以外脑为主的豪华阵容。“五虎将”负责中国平安的五大阵营。

其中王涛此前曾任阿里巴巴集团资深副总裁兼阿里软件总裁,他很可能是国内第一个来自互联网界的健康险掌门人。

王涛表示,互联网对于健康保险的拓展,应该有更广泛的理解,而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健康险保单形态。而对于盈利模式,平安健康险的互联网平台将免费提供给客户,正如淘宝在平台设立初期,并没有收费,未来的盈利模式可以逐步探索。

平安金融科技董事长吴世雄在业内享有“科技营销黄埔军校校长”之称。马明哲对于平安金融科技经营的万里通平台相当满意,万里通是一个为淘宝网、天猫商城、京东商城、当当网、苏宁易购等电子商务网站做积分服务的网站平台。

马明哲说:“平安万里通应该说是中国最大的支付平台,现在已经有数千万的客户。300家电子商务,都是通过万里通去购物,线下有20万商家,现在每天这个数据在更新,你通过万里通去买,可以有折扣,买完之后有积分,过去我们很多的积分不打通,所以我们逐渐开始把积分打通,可以积起来买一样东西。各个行业积分,我们逐渐要推出一个积分打通计划。”

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为美国国籍,其在麦肯锡任职25年,是资深董事,主要负责中国大区的金融。他还曾任台湾台新金融控股公司运营长,2011年12月起,计葵生出任陆金所董事长至今,2012年他引领的陆金所P2P网贷业务发展迅速。

在马明哲看来,陆金所最核心的竞争优势有四个:第一個,成本低,因为只有分行没有支行,所以陆金所的成本肯定比所有金融机构低;二是产品多,不仅是平安的产品,所有金融机构的产品都会销售;三是流动性好;第四是建立信用体系,每个资产都有资产评级,下一步会逐渐推出个人信用评价。

中国平安首席运营官陈心颖是新加坡人,曾在麦肯锡工作13年,之前负责麦肯锡金融和技术,2012年加入平安,目前执掌中国平安的IT、后援等营运及技术部门,她带领的平安科技团队正引领中国平安大数据的未来。

此外,来自香港的王洁凤在加盟中国平安之前,她曾担任星展银行香港及中国内地零售银行业务总监,花旗银行中国区副总裁和荷兰银行中国区执行总裁等职,王洁凤领导的平安付正全面进军第三方支付产业。

马明哲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高度概括:金融,金字是钱,融字是交易。金融的本质也是一个中介,让有钱的人去钱生钱,让需要钱的人借钱生钱,就是这样的一个中介。无论保险、银行还是证券,都是在做这样一件事情。

马明哲举了3个例子来说明互联网对金融的影响。第一个,10年内,60%以上的信用卡没有了,被取代了;第二个,10到15年内,大部分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前台由互联网的企业,非金融企业来取代或者代替;第三个,金融机构网点的前台将会走向四化:小型化、社区化、智能化、标准化。

nlc202309040328

平安的互联网金融将着力打造三大功能。第一是管理财富,管理资产。第二是管理健康。平安有数千万健康保险的客户。第三是管理生活。单是金融财富还是不够的,要将金融财富与客户的生活场景和健康紧密联系起来,真正提高客户的生活品质。

在平安的互联网金融战略中,“将金融嵌入到医、食、住、行、玩当中,333项生活场景应用。我们希望他能带来一个简单、便捷、安全、有趣、快乐的生活。”马明哲说。

风险与收益的匹配

在参与互联网金融的过程当中,风险与收益依然是最受关注的因素。

在余额宝兴起的同时,对于余额宝的货币基金的收益和风险的拷问在所难免。事实上,与货币基金相比,那些吸引资金离开银行体系的投资渠道,包括股市、理财产品、信托和房地产,风险并不比货币基金小。

2月23日,一场由宜信财富携手财经界两位知名畅销书作家李德林、仇晓慧,共同打造的“南北对话”论坛之“财富那点事儿”登陆杭城。

“在投资界,巴菲特那样是非常罕有的,能够做到索罗斯类似的水准就已经是非常难得,索罗斯的收益平均在10%以上。”万博兄弟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总裁仇晓慧谈道。而对于如何选择机构,她认为,选择一家规模大、专业能力强的公司是最重要的。理由有两点:一是规模大说明其发展期限较长,有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二是当规模做到一定程度时,积累的经验比较充足,能更科学地为客户制定资产配置。

仇晓慧认为,未来增速较快的商业模式大概分为两种:全球型(因为可以无限延伸)以及平台型(因为可以无限复制)。以阿里巴巴为例,马云用互联网把中国的产品往外卖,他的业务是全球的;同时,淘宝的商业模式可以零成本快速复制,比门户盈利模式更好。

而在保证收益的同时,风险自然更为重要。2月17日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表示,陆金所存在的意义归根到底就是创新,依托平安集团雄厚的综合金融优势,尤其在风控与全金融业务牌照方面的优势。

陆金所专注于为客户创造更便捷的投融资方式,建立起更完备的风控体系以及帮助客户提升流动性风险的防范能力。

大众了解陆金所大多来自于其P2P业务“稳盈-安e贷”。与许多平台不同,稳盈-安e贷并不以高收益吸引市场,在稳盈-安e贷的模式中,不做错配、不做资金池等关键词在产品设计中即被旗帜鲜明地提了出来,也恰恰与央行在去年年中对网贷行业提出的3条红线(非法集资、资金池、诈骗)不谋而合。

在计葵生等陆金所高管眼中,平台的生存价值,并不在于规模的迅速积累,而在于时间上的历久弥新。实质是以安全换长远发展,以稳健换市场之举。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钟伟教授表示,随着货基规模的扩张,如果投资组合基本不变,没有新的投资品种,那么收益率会逐步下降,使得投资者的热情也逐步减弱,这也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之一。而在这个过程中,各种“宝宝”仍有巨大空间,而伴随利率市场化的逐渐完成,这种热闹也会渐渐退潮。

“混沌”的互联网金融

合作和竞争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常态。1月中旬,平安集团董事长马明哲正在体验测试发红包。1月底过年期间,腾讯通过微信抢红包,让其迅速走红,同时也带动了理财通客户。

浦发银行很早就意识到移动金融将要带来的历史性机遇,2010年即在业内首次提出发展移动金融。4年来,浦发银行与中国移动、腾讯等行业领先企业结成战略合作伙伴。

2010年,浦发银行与中国移动结成以股权投资为纽带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业内首次提出发展移动金融的概念。2012年底推出NFC-SWP手机支付产品,成功将银行卡与SIM卡合二为一。2014年2月,浦发银行与上海地铁、中国移动宣布“中国移动浦发银行手机支付地铁应用”升级,用户可以刷浦发银行NFC手机支付产品乘坐地铁。

2013年8月,浦发银行与腾讯合作推出真正的微信银行——所有业务用户都在微信页面内办理,无需跳转到其他网页。

在去年苏宁发布“云商”模式时,就明确提出要进行涵盖实体产品、虚拟产品和服务产品的全品类拓展。在刚结束的苏宁春季部署会议上,苏宁就在组织上为全品类拓展提供保障。苏宁在商品经营总部和运营总部两大经营总部之外,设立了八大直属独立公司。八大公司既包括红孩子、PPTV、商业广场,还包括新成立的物流、金融、電讯等公司,它们在经营管理方面将被授予更大的自主权,以此推动全品类拓展和O2O融合发展。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浪潮,汇付天下将在大数据研究、科研力量上投入更多的资源,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创新方面始终追求卓越,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致力于创造行业新标杆。使真正的普惠金融通过先进的金融支付和理财方式到达广大的中小商户。

如今各类企业都看到了互联网金融的方向,而在具体的做法上又各有不同。

“平安最大的优势有两点,第一个是战略,第二个是文化,平安做事情和互联网公司有一点点区别,我们看到了方向在哪里,然后我再挖地道过去,而互联网公司不管东西南北向撞墙撞出来,所以唯一的差别是,我们会考虑多看几步,有感觉了再往前走,虽然会比他们慢一点,但是我们努力在学习,努力适应新的环境,努力适应互联网世界的新文化。”马明哲说,我们的推动是从三个层次开始的,从80万平安员工,8000万平安客户,然后到社会大众。

马明哲表示,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一定会给世界做出一个重大的贡献:“像腾讯啊、阿里啊、百度啊、360啊,他们都会在金融方面有更多更精彩的贡献。所以我们相互学习。”

上一篇:人与其性优秀议论文下一篇:关于《帕西爷爷有办法》读后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