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2024-07-29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2篇)

1.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篇一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医院制剂室制备含有麻醉药品的制剂,需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方可自行配制,未经批准的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配制。

(二)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本院医务人员的麻醉药品处方权需经医务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三)麻醉药品和用量:每张处方针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四)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要求: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划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已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五)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由县以上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凭医疗诊断书和户口簿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专卡”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规定开方取药。

(六)医院药剂科应根据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七)医院抢救病人时,急需麻醉药品者,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之后补办手续。

(八)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中的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九)麻醉药品处方应完整保存三年备查

(十)药剂科各班组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班班交接、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交班笨及处方登记本。

(十一)药剂人员在调配麻醉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调配。药剂科主任应定期检查本院的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情况,发现总是及时解决处理。(十八)麻醉药品的报销制度 对霉变破损的麻醉药品,使用单位每年报销一次,由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就地监督销毁,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备,医疗科室和药剂科各班组剩余的麻醉药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篇二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利用本院计算机管理系统及专用账册统计数据, 收集本院2008-2011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手术应用情况, 包括使用品种、规格、数量、金额等。

1.2 方法

采用世界卫生组织 (WHO) 推荐的“约定日剂量”为指标的分析方法, 依据《中国药典》 (2010年版) 、中国国家处方集、药品说明书和我院临床常规用量确定各药的DDD值[1]。

2 结果

详见表1、2。

3 讨论

通过表1了解到我院在这几年中一直在调整麻醉、精一药品的使用品种, 传统的品种如氯胺酮用量下降, 新型的麻醉药如舒芬太尼的用量明显上升。芬太尼注射液和注射用瑞芬太尼随着舒芬太尼的用量增加, 前二者用量反而减少。该药我院主要用于手术后的短期止痛及抗寒颤治疗[2]。哌替啶也可能直接作用于体温调节中枢, 而不完全是通过激动受体而起效[3]。

由表2可见, 以2008年用药情况为基数, 各年度用药金额与之比较, 可以看出我院2008-2010年几年来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金额变化不大, 波动范围小于6%。2009年手术例数的降低导致用药量下降, 之后随着手术例数的增长, 2010年及2011年的用药金额小幅度增长, 其增长幅度符合手术例数的增长幅度。

芬太尼作为一种阿片μ型受体激动剂, 在人体内1min左右迅速达到血-脑平衡。在组织和血液中被迅速水解, 属于短效类麻醉镇痛药, 药理作用与吗啡类似, 但镇痛作用是吗啡的80倍, 镇痛效果好、起效快、维持时间短、不良反应小, 得到麻醉师的普遍认可[4]。

瑞芬太尼是一种选择性μ2阿片受体激动剂, 且代谢不受肝肾功能的影响[5], 我院未引进舒芬太尼之前, 由于该药的作用特点颇受麻醉医生的欢迎, 因此用量也比较多, 但该药也由于作用时间短, 术后停药, 止痛效果消失, 患者烦躁的情况出现次数较多, 同时该药是我院麻醉药品中唯一的单价上百元的品种, 价格相对昂贵, DDDc值一直很高。因此自2009年12月引进舒芬太尼, 该药的DDDs逐步下降。

舒芬太尼是芬太尼的衍生物, 与芬太尼相比, 它对μ1型受体具有更高的选择性, 镇痛作用是芬太尼类中最强的, 为芬太尼的5~10倍, 作用持续时间约为芬太尼的2倍。舒芬太尼的亲脂性为芬太尼的2倍, 更易通过血脑屏障。其次, 舒芬太尼的时量相关半衰期与芬太尼相比下降了7倍, 因此也减少了蓄积的危险性, 安全阈较宽, 患者意识恢复时间较短。我院2009年12月开始引入临床使用, DDDs逐年上升, 使用频率逐步提高, 2011年的DDDs排名第1位。因该药单价也比较高, DDDc值为最大的品种。

摘要:目的:分析我院2008-2011年住院患者手术应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情况, 为临床规范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提供参考。方法:统计本院2008-2011年住院患者手术应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情况, 采用限定日剂量 (DDD) 方法, 依据手术例数, 对各药使用数量、使用金额、用药频度 (DDDs) 、日均用药金额 (DDDc) 进行分析。结果: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消耗金额随手术例数增长而缓和增长, 使用品种多元化。2009-2011年舒芬太尼的用量及消耗金额呈现增长趋势较明显。结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基本合理, 符合专科医院的用药特点。

关键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限定日剂量

参考文献

[1]黄富宏, 蔡萍, 殷金华, 等.1995年1999年和2004年我院抗微生物药物应用分析[J].中国药物与临床, 2005, 6 (5) :448-450.

[2]Wrench IJ, Singh P, Dennis AR, et al.The minimum effective doses of pethidine and doxapram in the treatment of post-anaesthetic shivering[J].Anaesthesia, 1997, 52 (1) :32-36.

[3]Kurz A, Ikeda T, Sessler DI.Meperidine decrease the shivering threshold twice as the vasoconstriction threshold[J].Anesthesiology, 1997, 86 (3) :1046-1054.

[4]吴慧英, 周旭芳.我院2005-2007年住院患者麻醉性镇痛药应用分析[J].中国医院用药评价与分析, 2008, 8 (8) :593-594.

3.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规范 篇三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4、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6、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7、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用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况决定用量。

8、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的治疗。

9、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备查。销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处方需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销毁。

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篇四

目录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供应和保管制度……………………….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4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6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8 专项检查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验收制度…………………………………9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制度…………………………………9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领发制度…………………………………10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10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1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值班巡查管理制度………………………1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病区储存管理制度………………………1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1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14 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1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卫部门负责人职责……………15 保卫值班巡查人员岗位职责……………………………………16 药品采购人员职责………………………………………………16 调剂部门责任人员职责…………………………………………16 调剂人员职责……………………………………………………17 处方医师职责……………………………………………………18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和保管制度

1.药剂科每年定时根据医院临床医疗需要填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报卫生局审核部门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和“印鉴卡”一式三份,卫生局和药剂科各留存一份,另一份送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备案。

2.药剂科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下一的购用计划表,报卫生局审批,经批准后,到辖区内或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因医疗需要追加或减少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时,应在当年5月底前报卫生局批准后,方可购用。

3.药剂科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须按临床用量定时报送。保证合理库存。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付款必须执行银行转帐手续,不得以现金交易。

4.麻醉、精神药品购入必须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采购人员不能自行提货。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须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等。验收发现短少、破损应及时清点登记,并报科主任作及时处理。所有登记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5.因医疗需要,经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并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准许配制的制剂所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购进后交制剂室管理,制剂室必须严格执行“三专”管理,做好入、出库验收记录、使用记录。记录和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6.所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凡私自调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药品仓库所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出库验收登记制度,记录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使用单位、领货人签字、发货人签字。仓储保管必须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按季度盘点,做到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对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和过期、失效、破损、患者退回的药品须妥善保管,每年集中登记造册,由市卫生局统一监督销毁。

8.每天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仓库的门、窗、柜、报警器等安全设施完好无损,确保安全。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

1.药房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麻”)。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

册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1”)。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2”),专册登记。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药房须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调剂时,收方后对处方认真执行“四查十对”制度,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是医务科备案的有麻醉处方权的本院医生处方,麻醉药品须使用专用处方。如处方内容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对需要回收的空安瓿、废贴的麻醉、精神药品发药时除处方外,还须同时回收安瓿、废贴。

4.发药后,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5.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或首诊病历的患者取药时,药房应将《麻醉药品专用卡》或首诊病历押存,每次取药必须及时在《麻醉药品专

用卡》或首诊病历上填写发药记录。《麻醉药品专用卡》有效期二个月,超期应让患者换卡。对于用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剩余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无偿交回药房,药房须认真做好记录,并上交药库作为回收药品封存,统一销毁。不得再次使用。对于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废贴收回,并记录回收数量。

6.药房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对领用和发放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专用帐册最少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1.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卫生局授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须由医务科将名单和签字式样交药剂科备案。药剂科发药时必须凭有处方资格的医师签名处方调配。医师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2)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3)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2.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并要求患者签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一

份交患者,一份随病历或专用卡留存)。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和亲属开具处方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开具麻醉药品必须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为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4.临床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癌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门诊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开具盐酸哌替啶注射剂处方。

5.临床科室需要备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须报医务科核定备案后,由药剂科统一配备,并登记上册。每日使用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及时填写使用登记表。使用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应妥善保存,连同处方一起到药房兑换药品。

6.临床科室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7.临床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七对:对床号、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剂量、使用方法、使用时间。注意用药后反应,加强观察,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药品库房应设立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库房,并安装防盗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终端应与后勤门卫连线。药房、制剂室应配备麻醉、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各临床科室应有相应防盗措施。对于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2.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以减少中间环节,杜绝运输中可能发生的差错和事故。麻醉、精神药品的储存、发放、调剂、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踪。3.严格麻醉药品处方管理,处方按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印制,且应加上患者身份证号填写栏目,统一编号,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应有登记。

4.对于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过期、失效、破损、患者退回的药品,应由专人负责计数、保存,须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验证后,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5.后勤门卫人员应将麻醉、精神药品储存作为重点关注安全点,确保24小时值班制,每晚必须定时巡查,严防被盗事件的发生。

五、专项检查制度

1.专项检查小组由院领导、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后勤的相关人员组成,专项检查小组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专项检查。

2.专项检查情况、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各相关科室工作考核。3.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此办法者,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实行双人验收。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5.入库验收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

1.医院药库、药房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药库门、窗有防盗设施或安装报警装置。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药库、药房、病区、手术室)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3.药库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保持合理库存,实行双人、双锁保管;药房、病区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根据用量规定固定基数,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有记录。

4.药库、药房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出的逐笔专用帐册,做到帐、物相符。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

1.药房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废贴)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废贴)由药库统一保管。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3.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1.对过期、损坏及由门诊患者退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进行登记。

2.回收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定期经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药库负责销毁。销毁时,应有医疗机构主管部门派人监督,并对销毁进行登记。应对销毁方式做出规定。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

1.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实行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计数管理。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有关部门管理,实行专人、专柜、专管。对进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笺建立账册,对处方笺发出进行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处方编号、领用部门、数量、保管人及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

3.专用处方笺使用科室实行专人领取、专人保管。有处方权的医师领用时,应做好记录,包括领用时间、处方类别、数量、处方编号、领用人及保管人签字。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院保卫科报告,并向药剂科报告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由药剂科监控处方的流向。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在院内通告。

十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巡查管理制度

1.每日对医院进行值班巡查时,把存放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西药库房、药房存放点的安全作为重点巡查,并认真填写值班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卫部门。

2.保卫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和每日现场检查交接班制,负责对保安值班巡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3.保安人员值班巡查时,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密切观察,及时发现、制止、解决发现的不安全问题。

十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区储存管理制度

1.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2.临床科室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储存保管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3.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保险柜。

4.临床科室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及空安瓿(废贴)到药房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5.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门诊注射室应有使用登记。

6.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7.各临床科室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7.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十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

1.医院应每年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或申请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2.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疗机构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3.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3.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知情同意书)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2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3.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3.4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3.5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3.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4.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5.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分别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及调配资格。

6.医院或者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工作

十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1.门(急)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因疾病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启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

2.办理专用病历的患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2.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2.4知情同意书。

在专用病历中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专用病历的首页必须由具有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首诊医师亲自检查患者后填写,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首页及知情同意书填写完整后,加盖“麻、精药专用病历”字样后即可启用。

4.为方便病人,专用病历原则由挂号室保存。

5.患者持专用病历,到相关科室由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6.复诊时患者凭身份证到病历保管处领取专用病历。

7.患者(或代办人)需凭麻醉药品专用病历、身份证及麻醉处方到药房取药。取药后由药房收回,药房在24小时内将专用病历交回挂号室。

十五、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

1.临床各科室应指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责任人。2.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固定基数应经过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审批。

3.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须交接清点,交接班应有记录,并由交接人签名。

4.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贴剂的废贴应妥善保存,退交药房。

5.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6.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严禁外借,私自使用。

7.临床各科室在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被骗或被冒领时,应立即向医疗机构保卫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十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卫部门负责人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2.负责安排保卫人员现场监督药剂科定期销毁麻醉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瓶及使用后的贴剂(建议)。

3.报告发现安全事故或案件的报告,负责立刻通知保卫处值班人员,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妥善处置。同时,把上述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院长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或提出整改意见。

十七、保卫值班巡查人员岗位职责

1.保安按保卫部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保卫值班、巡查制度每日按对急诊科和存放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库房使用存放点的安全作为重点巡查。

2.巡查药房、库房防盗门是否锁好,外墙有无损坏,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3.发现安全事故或案件,负责立刻向保卫部门报告,并同时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4.及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书写整齐,写明巡查人员、时间、有无安全问题、处置方法、处理结果报告时间及报告受理人签名。

十八、药品采购人员职责

1.负责办理(也可由医疗机构指定人员办理): 1.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1.2《印鉴卡》期满重新提出申请 1.3办理《印鉴卡》变更手续

2.按药库保管人员提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药计划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手续。

3.负责购回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十九、调剂部门责任人员职责

1.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基数管理,当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2.负责对进、出药房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逐笔记录,做到帐实相符。

3.检查麻醉药品处方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本部门药剂人员填写的各项记录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

4.负责编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5.负责回收药品及空安瓿、废贴剂的保管、汇总并及时交回药库统一销毁。

6.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7.对本部门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科主任报告。

二十、调剂人员职责

1.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仔细审查处方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2.负责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3.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时,应收回与处方数量相等的空安瓿或旧贴剂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或废贴剂回收记录》。

4.回收患者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详细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记录》并双人签字,同时负责将回收药品交部门负责人。

5.凡有交接班的调剂部门,值班人员负责清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

6.对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药剂科主任反映。二

十一、处方医师职责

1.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2.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处方书写及用量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3.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4.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4.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4.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5.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6.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

7.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8.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9.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10.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及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5.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我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营口市及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一条 我院已建立毒麻药品管理委员会,包含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多部门参与管理,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我院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院目标责任制考核,已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三条 我院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剂科人员承担。

第四条 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要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我院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我院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第一条 我院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按规定获得营口市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我院凭印鉴卡向辽宁省、营口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二条 我院要保持药品合理库存。

第三条 我院实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四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双人清点登记,报我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五条 我院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第六条 我院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需向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其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区卫生局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我院销毁行为。

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一条 我院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需要,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柜,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第二条 我院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我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我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我院需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

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营口市卫生局。

第三条 我院医务人员需根据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四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五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需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我院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要建立相应的病历。我院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我院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七条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

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第九条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我院内部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我院已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复诊制度,并将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第五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一条 我院已设立设有防盗设施的保险柜专柜双锁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窗有防盗设施。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二条 我院指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交接班应当有记录。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三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经受的工作人员登记,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第四条 我院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第五条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第六条 我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第七条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八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我院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我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第九条 我院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区卫生局、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

(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一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我院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条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营口市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四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第五条 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营口市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以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 本章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营口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

6.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篇六

关键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

卫生部于2005年印发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7年2月又颁布了《处方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对我国麻精药品的管理起到了规范和促进作用[1]。我院于2010年开设急诊药房。作者作为急诊药房的负责人, 也负责管理急诊药房的麻精药品。现对急诊药房的麻精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阐述如下:

1 急诊药房麻精药品使用与管理的特点

1.1急诊药房只在夜间开放, 所以不存在晚期癌症患者长期取药的情况, 麻精药品的品种和数量也相对较少。

1.2由于夜间急诊药房不但要接待门急诊的患者取药, 还要负责住院患者的临时取药。因此急诊药房的麻精药品管理相对复杂。

2 急诊药房麻精药品管理的措施

2.1 制定麻精药品基数表, 根据基数表请领麻精药品。

请领时由请领人和药房负责人双人核对, 验收到最小包装, 并在专用账册上双签字。对于领回的药品按效期远近分别放置, 遵循“先进先用, 近期先用”的原则。管理人定期巡视监测有效期, 以防过期失效, 避免医疗安全隐患的发生[2]。

2.2“五专管理”班班交接, 日清月结。

专柜存放:急诊药房备有保险柜, 作为周转柜专门放置麻精药品。同时药房有麻精药品专用带锁橱, 放置定量的麻精药品, 每天定时核对使用数量, 并进行添补。专人管理:专人管理麻精药品, 进行登记做账, 保险柜则必须由双人开启, 对回收的空瓶和废贴也在双人监督下进行销毁。专册登记:请领使用专用账册登记, 并执行双签字。账册的登记内容包括请领时间, 请领单号, 药品品名, 数量, 批号, 效期, 每月出库数量, 结余数等。并将专用账册放在麻醉药品专柜中。既保证了账册的安全, 也方便了出入账登记[3]。专用处方:使用规定的专用处方, 规范填写。专册登记:处方调配后立即进行专册登记, 登记内容有发药时间, 药品名称, 患者姓名, 发药数量。上、下夜班交班时进行麻精药品交接, 并填写交接记录。麻精药品管理人每天清点专用橱中剩余数量, 与专用处方进行核对, 登记。

2.3 落实空瓶回收制度。

药品包装 (空瓶和废贴) 回收是防止药品流失的有效方法之一。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 必须要求将使用过的废贴或原批号的空瓶交回, 并在专用登记本上记录回收空瓶的患者姓名, 回收日期, 药品名称, 回收数量和批号。为防止药品流失, 做好空瓶回收工作, 本院门急诊患者使用麻醉药品, 药房仅将处方打印出来交给患者, 患者到急诊科将处方交给当班护士。由护士持处方来药房取药, 注射完毕后, 护士再将空瓶交回药房并进行登记。住院患者夜间使用麻醉药品, 由物业公司人员来药房取药, 交给病区护士注射后, 将空瓶交回药房并登记。这些规定防止了患者直接接触麻醉药品, 有效的控制了药品的外流[4]。

2.4 处方限量的问题。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 为门 (急) 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 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缓控释制剂每张处方不超过7 d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超过3 d常用量。二类精神药品, 每张处方不超过7 d常用量。由于急诊药房只在夜间开放, 不存在癌症和中、慢度疼痛患者长期取药的情况。根据本院急诊用药目录, 急诊药房没有储备缓控释制剂的麻精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还规定, 急诊处方用药不得超过3 d量。因此, 门急诊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均为一次量。二类精神药品不超过3 d量。住院患者的用量为一次常用量, 逐日开具。

2.5 身份证登记的问题。

由于急诊的患者大多匆忙而来, 没有携带身份证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 需要登记患者的身份证号码。由此造成患者的不满情绪, 有时甚至发生争吵。对此, 我们首先安慰患者, 同时给予相应的变通。例如同行人员有携带身份证的, 可作为代办人登记, 或是先登记身份证号码, 取药治疗, 而后由家属送来身份证再进行核对等等。

2.6 严把责任监督关。

设定急诊药房麻精药品监管责任人, 每月对麻精药品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上报药学部。

麻精药品因其特殊性、危害性, 医院应加强使用管理, 真正做到合理应用, 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质服务[5]。本院急诊药房麻精药品管理的相关做法是有效可行的。

参考文献

[1]曾明辉, 陈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体会.中国现代药物应用, 2009, 3 (6) :205.

[2]韦宁, 廖艺.病区麻醉药品紧身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中国药事, 2010, 24 (3) :270.

[3]李文彬, 扶玲, 欧慧贤.本院麻醉药品使用管理的体会.中国实用医药, 2009, 4 (21) :266.

[4]林焕泽, 蓝忠.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中医药管理杂志, 2009, 21 (7) :631.

7.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篇七

一、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门诊、住院调配室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作出规定。

二、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病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作出规定。

三、手术室、病区到调剂室领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严格按照“调配固定基数”申领,不得突破。

五、手术室、病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品名、规格、数量均应符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包括处方、空安瓿)。

六、手术室、病区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防盗措施,实行专人加锁管理,药剂科每月监督其使用,并实行批号管理及批号追踪。

8.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篇八

为认真贯彻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保障本院麻精药品管理,防止流弊。结合本院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五专”为基本原则的管理规章,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一、专人负责

(1)药库、药房、麻醉科及各临床科室,均须由负责心强的药学技

术人员和医护人员专人负责。岗位换人时,必须进行岗前“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法规的学习和教育,明确职责,掌握正确的管理办法。必须做好交接班登记,并由交接人及科室负责人签字,发现问题及时追究。

(2)药剂科每季度到临床科室全面检查一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理情况,做好记录,以备检查。

二、专用帐册

(1)药库、中心药房应设置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帐册。药

品购进入库必须双人验收、签名。药品出入库的日期、数量应与入库单和请领单一致,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对帐册不随意涂改,并保存五年。如使用电脑作帐,要与普通药品分列帐册。

(2)门诊药房、中心药房、麻醉科及临床科室,可根据一周药品的使用情况,配置固定的药品基数。临床科室所存基数应在药剂科设立档案,双方签名备案。

(3)麻醉药品注射剂须凭处方及空安瓿领取,住院病人使用芬太尼

透皮贴剂要回收旧贴。空安瓿由药库负责定期销毁,销毁时须由专管人、监督人、药剂科负责人同时清点核对数量,空安瓿的数

量应与所发出使用的药品数量一致,并做好记录签名。

三、专柜加锁

药库、门诊及中心药房储放麻醉药品房间应有防盗设施,选用防盗性能较好的铁柜或保险柜存放。临床科室可选用坚固的木柜存放,加锁保管,不得与其他药品或物品混放。

四、专用处方

(1)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签上印有“特药”

字样。处方书写应完整规范,药品名称不得简化,处方涂改无效,药房对不合格处方应作退回处理,不予发药。处方用药量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开具。

(2)必须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才

能使用麻醉药品,医生签名笔迹留样存药房备查。其他医务人员不能代开处方。

(3)处方保存期:麻醉药品三年,精神药品两年。

五、专册登记

9.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篇九

1、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2、制定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

放、调配、使用、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3、医务人员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开具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处方保存三年。

4、具有合法的《印鉴卡》,从定点的具有资质的国药控股六安有限公司购入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药品付款采取银行转帐方式。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和调剂资格的药师符合相关规定。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

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6、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配有防盗设施。

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7、根据管理需要住院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超过

规定的数量。周转柜每天结算。有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

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住院药房、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

8、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

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专用帐册的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9、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

型仅限于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我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院内临床使用。

10、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要求

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定期监督销毁。

药剂科

10.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篇十

(暂行)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2、办理单位:朝阳区卫生局

3、办理时限:新申办40日,变更5日

4、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5、联系电话:65859685,65859619

二、审批依据

1、《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2005年8月3日)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

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

4、《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2007年5月1日)

三、申请条件

北京市朝阳区内符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规定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具备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相关诊疗科目;

2、具有通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专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4、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5、《印鉴卡》相关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如实申请办理变更。

四、办理程序

1、新申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朝阳区卫生局服务大厅窗口(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东里甲一号朝阳区卫生局一楼106室)提出申请,所有材料一式两份,由窗口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予以受理并发受理通知书;

2、区卫生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并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

3、区卫生局根据申请材料和专家审查意见,经领导批准、签字后,对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将其提交的一份材料报送北京市卫生局药械处审查,合格后由北京市卫生局向区卫生局发放《印鉴卡》,医疗机构接通知后,凭受理通知书到区卫生局服务大厅窗口领取印鉴卡》;

4、申请《印鉴卡》变更的医疗机构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朝阳区卫生局服务大厅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发受理通知书。区卫生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对符合规定经领导批准、签字后,变更《印鉴卡》相应事项。对医疗机构地址变更的单位要进行现场审查。

五、申请材料

(一)《印鉴卡》新办

1.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及《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申请《印鉴卡》的理由及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说明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任职证明、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复印件 6.医疗机构方位图

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组成及职责、管理制度、处方样式

8.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流程

9.《授予执业医师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人员备案表》(同时交电子文档)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医师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复印件

10.药学部门负责人和采购人员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11.药学部门负责人任职证明、身份证、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证复印件(二、三级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要求主管药师以上职称,其他医疗机构要求药师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药学专业工作经验)

12.采购人员身份证、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证复印件

13.相关购进、验收、保管、仓储、发放、调剂、报损等管理制度

1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情况(照片及文字说明)

15.医疗机构信息联系通讯录 16.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二)《印鉴卡》变更

1、必交材料:

(1)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申请表》及《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原件;(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5)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2、选交材料:

(1)变更医疗机构名称:不需提供其他材料;

(2)变更医疗机构地址:需提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情况(照片及文字说明)、医疗机构方位图;

(3)变更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需提供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印鉴卡》“项目变更记录”的“变更后内容”栏填写医疗机构法定代表(负责人)的亲笔签名及加盖印章;

(4)变更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需提供有关部门的任命文件或股东会议决议、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并在《印鉴卡》“项目变更记录”的“变更后内容”栏填写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亲笔签名及加盖印章;

(5)变更药学部门负责人:需提供药学部门负责人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药学部门负责人任职证明、药学专业职称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二、三级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要求主管药师以上职称,其他医疗机构要求药师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药学专业工作经验),并在《印鉴卡》“项目变更记录”的“变更后内容”栏填写药学部门负责人的亲笔签名及加盖印章;

(6)变更采购人员和身份证号码:需提供采购人员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采购员药学专业职称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印鉴卡》“项目变更记录”的“变更后内容”栏填写采购人员的亲笔签名及加盖印章及身份证号码。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各种材料准备齐全后,直接到朝阳区卫生局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大厅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00-4:00。联系电话:65859685;

(二)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复印件要求每页注明“与原件内容相符”、“办理人签名”和“日期”,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三)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出示原件进行审核;

(四)各种表格要求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文字要求清楚、正确,表格中内容要完整、详尽,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

(五)各种业务办理完成后我局通知医疗机构,办理人员持受理通知书和办理人身份证办理相关手续;

(六)医疗机构经批准取得《印鉴卡》后,要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要求严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药品的购用情况要每月及时进行网上月报,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门诊长期外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要在网上备案(网址:http://210.75.201.195:8008/)。有关人员工作发生变动要对相关工作进行认真交接。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我局办理变更手续,药学部门负责人要求主管药师以上职称;

(七)医疗机构申办《印鉴卡》的同时提交材料由我局对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进行网上备案,处方权医师发生变动时要及时提交变动人员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及相关资质到我局备案。

11.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篇十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使用等环节管理。医疗机构内医学、药学、护理、科研、教学、医疗行政管理、保卫等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必须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成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组织,成员由医疗行政管理、药学、护理、保

卫等部门人员组成,并指定专人承担本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组织职责:

(一)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贮存、保管、发放、调剂、使用、督查、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二)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三)每季度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消除隐患;定期召开会议,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各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适时修订相关制度;

(四)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的医学、药学、护理、医疗行政管理、保卫等部门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贮存、保管、发放、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药品采购人员岗位职责:

(一)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

规定》负责印鉴卡的申领、填写、变更工作;

(二)每年度末,填写当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备案制品种采购使用情况表》以及下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机构公章后上报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制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计划单,报药学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按有关规定向定点药品批发企业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五)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在验收中发现药品的缺少、残损等有关问题;

(六)参与本部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等工作。第十条 药库保管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和发放工作。验收合格后,及时入库实物,办理入库手续。购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规定填写入库验收记录及进出库专用账册;

(二)验收中发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存在缺少、残损等现象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协助完成采购计划工作,保持合理库存;

(四)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等工作。第十一条 药房专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请领、验收、保管、账务管理、基数管理和相关交接工作等;

(二)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及废贴回收、临床科室(病区)或患者剩余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与移交等相关登记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编制顺序号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临床科室(病区)专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本科室(病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兑换、验收、登记、保管、基数管理和相关交接工作等;

(二)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空安瓿及废贴回收等相关环节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章 采购、验收、贮存、保管、发放、调剂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贮存、保管、发放、调剂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即专库(柜)加锁贮存、专人负责、专用账册、专用处方和专册登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与保管必须分别由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填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经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凭印鉴卡向定点药品配送企业采购。购用印鉴卡的项目有变更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药库专人保管,除购买药品之用外,不得

带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柜)。

第十六条 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付款。

第十七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入库实行双人验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零售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附件1),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和保管人员签字。入库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等异常情况应双人清点登记,报药学部门并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加盖机构公章后向配送企业查询、处理,并有相关记录(附件2)。

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进行严格的数量和质量检查,确保无误后方可入库及领用。

第十八条 药库、药房和相关临床科室(病区)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附件3,4),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药库)、领用部门、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十九条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和临床科室(病区)

可根据临床使用和管理的需要,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用以存放所备基数药品,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不得超过本部门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按日结算,做到日结日清。

第二十条 药库与各药房,各药房与临床科室(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级基数管理和申报、审批制(附件5,6)。药房需备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填写基数表,报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执行。临床科室(病区)需备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提出申请,填写基数表,由相应临床科室(病区)科主任和/或护士长签字同意,报医务、护理和药学等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执行。备用基数表应在相应部门存档备查;专职管理人员变更或备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品规、数量等调整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使用等环节实行批号管理。药库验收、入库、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在验收记录、进出库专用账册、出库单上注明药品批号。药房请领、调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在进出库专用账册、处方、专册登记本上登记药品批号。临床科室(病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在进出库专用账册、处方、专册登记本上登记药品批号。

第二十二条 执业医师和药师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和调剂资格。医师(药师)开具(调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均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按有关规定为患者建立本机构疼痛诊疗专用病历,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件7)。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以上患者应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七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八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九条 门诊药房应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并有明显标识,专人调配。

第三十条

药房应指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调剂人员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调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三十一条 药房(临床科室、病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凭处方到药库(相应药房)兑换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人和领药人对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等核对无误后方可签字办理领药手续。领药人必须亲自运送药品至领药部门并将药品存入专用保险柜、完成入账等相关手续,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并认真填写进出库专用账册。

第三十二条 药房和相关临床科室(病区)应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附件8-1,8-2),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批号。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在HIS中建立台账管理。

调剂过的处方由药学部门负责集中封存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药库统一保管)。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第三十三条 发现过期、损坏、变质等异常情况,填写不合格药品登记本(附件9),由药学部门报本机构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销毁申请,并在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销毁,并做记录(附件10)。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各环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信息须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组织备案。人员调整时须在部门负责人监督下进行清点交接、记录并报备案。

第三十五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一般不得外借。其他医疗机构因紧急救治需要借用该类药品时,须经药学部门负责人和本机构分管负责人批准同意,并记录。向其他医疗机构或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时,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六条 教学、科研所需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药

学部门统一管理,使用科室(部门)须向医务、教育、科研等部门申请,经本机构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从药房领取;所需的麻醉药品原料药、标准品和对照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向指定单位购买。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贮存于专库或专柜内,药库、药房、临床科室(病区)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须贮存于保险柜内,有防盗设施。专库须配备安全监控及自动报警设施;专库和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库、药房和临床科室(病区)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各环节管理应班班交接,并有记录(附件11)。

第三十八条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药房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做记录(附件8-1)。

临床科室(病区)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后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有记录(附件8-3)。

第三十九条 临床科室(病区)应将剩余的和不合格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相应药房,并附书面报告;药房专管人员当面核对、检查、验收,并有相应记录。合格药品交回药库,药库按入库处理,并做记录(附件12,13);不合格药品按有关规定统一销毁。

第四十条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做记录(附件14)。

第四十一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不合格药品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因管理失职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失窃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药学部门按有关规定定期对本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进行检查;节假日、夜班期间,保卫部门应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的巡查工作,检查与巡查应有记录。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出现以下情形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有相关记录:

(一)贮存、保管、发放、调剂或使用中一旦发现违规行为或出现差错时,立即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必要时,直接向机构负责人报告。

(二)贮存、保管、发放、调剂或使用中发生药品骗取、冒领、丢失、被盗、被抢案件,应保存证据、保护现场,立即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组织和机构负责人,并向所在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三)发生上述事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组织应组织相关人员,深入现场进行调查,了解事件发生的经过,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可能减轻事件的不良影响;对事件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事件原因,明确责任,评估有关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漏洞、工作流程是否完善、相关制度执行是否到位,制定防范

措施,提出处理意见报机构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人,并做记录。必要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章 附则

1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篇十二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职责

1、药库(房)制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的管理。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管理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管理。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制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3、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买、储存、发放、调整、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及时查找和追回。

4、对进出专库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5、麻醉药品管理员审核时还应检查开方药师是否有麻醉处方权,不得调配未经医院考核合格不具备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资格的医生处方。同时核对医生的签名字样与医院留底是否一致,对冒充医生签字的处方,住院部药房有权拒绝调配并报告上级领导。

6、麻醉药品管理员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医院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卫生局报告。

7、在发放麻醉科请领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瓶,并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记录本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2年。

8、患者使用麻醉、精神类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瓶及用过的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瓶或废贴的数量。

9、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瓶、废贴由专人负责记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10、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1、更换管理人员应有详尽的交接记录。

12、在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区药监局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

上一篇:建队日入队方案下一篇:校园杂记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