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条例》(8篇)
1.《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篇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完)
2.《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篇二
近年, 大唐陕县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全面推进三门峡区域风电项目开发建设, 规划了渑池上渠、陕县元宝山风电场等一大批风电项目, 在工程建设阶段, 上渠、元宝山项目被列入市、县重点项目, 2014年12月渑池上渠风电场 (4.8万千瓦) 、陕县元宝山风电场 (4.2万千瓦) 实现投产发电, 两项目建设仅用7个月工期就实现了投产发电, 结合现代化信息管理手段, 安全高效的完成了施工建设, 但仍存在隐患跟踪困难, 快速巡查记录隐患难度大;参建单位安全意识及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监管不到位, 给安全生产埋下了重大隐患, 监督管理工作任务日益繁重, 传统管理方式显然无法适应社会发展对安全管理提出的严格要求, 因此, 将安全管理与信息化相结合, 打破原有安全管理模式, 有效控制伤亡事故发生,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1]。
1 建设内容
由于风电工程管理涉及到各个单位, 工作性质不同, 管理功能不一样, 权限和责任也不同, 因此风电工程安全管理系统根据实际需求设定三级不同用户, 包括建设单位级、监理单位级以及施工单位级。系统覆盖所有安全管理相关业务, 实现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隐患治理信息的及时提醒, 更加便捷、迅速的掌握安全生产整体情况[2]。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全部要素, 如安全生产目标、机构与人员、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设备设施、隐患排查和治理、危险源管理、应急管理、事故调查和处理、绩效考核等, 系统整体建设内容如图1所示。
1.1 安全生产目标
对工程年度安全工作规划、目标的制定、目标完成统计分析等进行管理, 实现年度安全工作规划附件上传;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整体情况, 用户可在线编制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1.2 机构与人员
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等, 可在线查看、编辑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以及工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详细信息, 各级用户可在线对安全管理人员的情况进行自动统计, 统计信息包括项目经理和安全经理的姓名、性别、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对人员资质证件进行到期预警, 使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开展更加便捷。
1.3 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投入的管理以工程为管理对象, 以签订到完结 (年度) 为管理周期, 遵循先预算后使用的管理思路, 预算填报完成后方可进行安全投入管理台账的编制, 明确项目安全投入的分配, 确保安全投入有效使用。
1.4 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
对国家、地方、行业等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梳理整合, 分类录入上传到信息平台, 供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查阅、下载等, 形成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数据库, 实现安全资源的共享, 形成了公司文件的统一发布平台。
1.5 安全教育培训
系统搭建了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库, 实现监控工程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员工培训记录在同一平台, 一人一档, 历次培训记录一直保留。实现培训记录随时导入、导出功能, 避免了人工输入大量的数据, 减轻了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任务量。
1.6 设备设施
系统对设备入场、特种设备进行管理, 实现自动生成设备管理台账, 掌控特种设备设施的数量、设备状态信息及设备使用周期、检验周期等是否符合规定, 对即将到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进行预警提醒。
1.7 隐患排查和治理
系统内置隐患排查标准, 形成安全检查记录、登记安全隐患, 生成整改通知单, 并跟踪隐患整改落实;隐患到期未整改系统将自动提醒, 避免隐患治理不到位;同时根据不同的隐患类型生成各类统计图。
1.8 危险源管理
系统对危险源的辨识评价、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进行管理。对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 形成危险源清单, 并逐步形成危险源数据库;对存在的不同级别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实现对重大危险源存在位置、控制措施、管理方案、应急预案等基本情况的管理。
1.9 应急救援管理
系统对应急管理体系与机构、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知识及案例等进行管理, 实现预案编写、修改、审核的流程化管理、预案评审修订记录和预案备案的记录管理, 形成公司内部的应急预案模板库;同时可实时查看应急演练的报告, 从而掌握各单位的应急演练情况。
1.10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系统对事故、事故调查处理进行管理, 用户可在线查看单位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并跟踪事故调查处理的进度, 提醒按时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对年度事故数量、事故等级、事故类型、经济损失等事故信息进行在线统计。
1.11 绩效考核
系统内置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标准, 对部分考核标准自动统计成绩, 并进行考核成绩自动排名, 激励相关部门及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 应用效果
目前, 系统已在大唐陕县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风电工程项目中使用, 结合风电工程的实际情况, 系统的应用分阶段进行开展, 前后共经历了一年时间, 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及财力, 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在运行中不断地得到优化升级, 更加符合风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特色。自投入运行以来, 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总体应用情况良好, 通过系统可全面掌握工程项目的安全状况, 同时可通过相关数据的分析图表, 及时做出决策判断, 各项功能模块能够顺利运行, 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优化、规范。
1) 系统存储丰富的安全培训资料及题库, 安全管理人员随机生成考试试卷, 可打印下载试卷, 也可在线考试, 系统自动统计培训成绩, 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通过系统查看单位安全培训人数、次数、及格率,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等安全信息, 减轻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量, 使其有更多的时间进行现场的安全管理。
2) 系统对安全生产状况在线预警, 提醒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处理, 如特种设备到期预提醒, 隐患整改时期预提醒, 如系统使用前隐患整改率为73%, 系统使用后隐患整改率达到95%。通过系统在线进行安全状况的汇报与跟踪, 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3) 系统对重要安全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如事故、隐患数据等, 减少工作人员处理数据的工作量, 辅助支持安全生产决策。
4) 通过安全管理信息化手段, 优化安全运行流程, 实现“高效的安全”, 保障企业在同等安全标准的条件下, 减少事故发生, 实现安全投入和损耗最小化, 在有限的安全经济投入条件下, 实现安全效益最大化。
3 结束语
大唐陕县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安全管理信息化手段, 加快了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之间安全信息传递和处理速度, 使风电工程的建设信息能够完整的保存, 得到合理的利用。同时也规范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管理行为, 使项目的安全施工得以保障, 同时也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之间搭建信息平台, 用于安全管理经验的交流分享, 为共同构建一个安全、文明、规范的施工环境而努力。
参考文献
[1]吴穹.安全管理学[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 2002.
3.《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篇三
一、安全生产管理对企业的重要性
1、安全生产管理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开展起着重要推动作用
安全生产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一环。它通过安全生产的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形式,依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有效工作,达到对企业员工日常行为和对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规范,杜绝职工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保证企业的正常营运目标的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既是一种企业行为,也是一种企业员工的个人行为,只有在两者既对立又统一的不断矛盾演化中,才体现出其在企业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企业管理层必须实施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这是法律责任赋予的要求;企业职工必须接受、服从安全管理,这是每一个职工切身利益的需求。
只有当安全生产管理扎实,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奖惩严明,企业才能安全生产、才能真正做到可持续发展,反之则会影响企业的效益,动摇员工的心态,最终导致企业的衰败。
2、安全生产管理的滞后与不到位,直接制约着企业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
安全生产管理的滞后主要表现在制度墙上有,法规、操作规程等规定的条文明确、内容清楚,职工也经过学习培训,但就是在实际工作中不运用,不兑现;明明是安全规章制度约束、规定的东西,有些人就是凭经验、凭侥幸心理、凭主观意志、凭个人感情,管理不严的现象还屡见不鲜。这一方面说明,安全生产管理与其他工作的差异与特殊性还是被一部分人,特别是管理者所忽略,往往是出了问题重视一阵,问题一过又一切照旧。因此,一些企业标语口号也写也挂,安全学习也搞,墙上制度、法规全有的情况下,连一些基本的安全隐患的防范措施都不健全、不更新,职工劳动保护也省略不管等,这都表明安全生产管理的滞后。而恰恰是存在上述现象的一些企业,大多是效益不佳,步履维艰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就是决策,管理不善是企业失败的主要原因,一个企业的成败“七分在管理,三分在技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仅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上遗漏少,且企业的经济效益也较好。
3、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始终放在企业建设的重要位置
对企业而言,每一位职工的工作都与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密切相关。因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好坏与显示企业形象的好坏密不可分。
(1) -安全生产管理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理念的基本要求。毋庸置疑,每个工作年如有一起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不仅对当事人的个人,对社会、企业、所在部门、班组,相关的人和事,都会产生不好的影响,造成较大损失。
(2) 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是企业管理的产物,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经验结晶。经过多年的实践,各行业、各企业都有成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关键在贯彻执行,在于每一位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认真、负责工作,更在于企业每一位员工的思想上重视、行动上严格自律。
(3) 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形象的基础,企业形象是包括安全生产在内的各个方面共同努力工作的结果,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个事故频发的企业是毫无企业形象可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制度落实,极少出安全事故,企业形象就好,企业形象好了又会反过来推动管理。企业的每位员工都要在自己的岗位上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意识,自觉履行各项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在管理上创业绩,为企业争光添彩。
二、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一名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一定要加强自身素质建设,充分发挥工作热情和聪明才智,工作上富于创造性,使自己成为熟悉政策、精通业务、思想敏锐、敢抓敢管的高素质安全管理人才,以正确的思想路线、较高的理论水平、过硬的业务技能、高尚的职业道德,对安全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企业的安全工作才能更有成效,企业的安全水平才会逐步提高。
1、建立正确的政治思想方向
安全管理是一门政策性很强的管理学科,这就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定正确的思想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始终把安全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履行安全检查监督职责,坚持原则,尽职尽责。这是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最基本素质。
2、培养过硬的业务能力
安全管理又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管理学科,过硬的业务能力是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的必备素质。日常的安全管理中,不仅涉及安全法规、政策,而且还涉及到企业生产全过程的安全技术规范。例如日常的安全检查,要发现一些不明显的但后果又非常严重的隐患,就需要我们安全管理人员对设备的结构和性能有深入的了解;在隐患的责任认定上,也需要对生产全过程的技术规范非常熟悉,要做好所有这些工作都必须具备过硬的业务能力。
业务能力不仅包括专业技术水平,同时还包括理论和管理水平。一个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实际工作中积累实践知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机电设备快速更新换代,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这就要求安全员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同时,要注意提高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可以使安全管理人员在日常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中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3、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
安全管理不仅要管理好设备的安全,环境的安全,更主要的是人身的安全。一个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要取得较好的工作效果,首先要提高职工的安全思想意识,在工作中树立威信,这就必须有高尚的职业道德、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职业纪律,以身作则,带头遵章守纪;求真务实,不弄虚作假,克己奉公,胸怀宽阔;在进行检查监督时,做到坚持原则、决不姑息任何事故隐患的存在;对违章、违纪行为要严肃对待,无论违章对象是谁,都要从严处理,不怕得罪人,坚决杜绝违章行为;在进行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中,做到不偏不倚,公平公正,不怕讽刺中伤,不怕打击报复;本着“对上级负责、对职工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做好每一项工作,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尽职尽责。
4、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
在安全工作中,特别是安全工器具配备、安全设施建设和隐患整改时,往往因企业效益不好、资金紧缺以及对安全生产认识不足而导致诸多矛盾,造成一些职工甚至领导对安全管理人员不理解、不支持,在工作中会遇到许多的阻力和困难,甚至导致工作无法进行。因此,安全管理人员要增强心理承受能力,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以积极向上、乐观豁达的态度对待工作中的阻力和困难,这样才能正确处理外界和自身原因造成的心理负担和压力。对工作充满热情,对自己所从事的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工作中遇事不要冲动,沉着冷静,认真细致分析问题,严于律己,宽容大度,保持平衡而积极向上的心境,头脑清醒,善待他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几点建议
1、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安全管理。
在安全管理中要突出人的主导作用,以提高职工群体安全意识和安全思想水平为基础。一是要以人为本、搞好安全教育,把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始终放在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位置。二是要采用多形式、多侧面、多层次、立体化的安全思想教育,做到安全教育常抓常新,促使职工自觉地执行规程制度,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为安全”的跨越。三是要把安全生产主要岗位及特殊工种、临时工作为安全培训的工作重点,并要抓好班组长、中层干部及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专题培训。四是在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的同时,抓好违章者待岗安全教育,通过专题安全训导,进一步规范职工的安全行为;并要对重点人物和安全素质差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室专题培训,强化自我防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2、超前控制,采用本质安全管理
4.《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篇四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月14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安全生产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事故隐患等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与施工相关的水文、气象、地质、地下管线资料以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该费用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规定,在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中予以单列,并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项目作业环境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件时,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二)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以及满足安全施工进度需要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先期拨付计划;
(三)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四)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相关资料;
(五)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需要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变动方案,并依据变动方案,对原有的施工图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施工图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重新审查,未经重新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变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予以书面反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和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安全有效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就设计文件中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项,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作出说明,完成技术交底。
设计单位应当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并在勘察、设计的后续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监理职责:
(一)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细则;
(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安全职责履行情况;
(三)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对深基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升降作业实施巡视检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
(五)监督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安全项目作业环境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监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其工作变动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负责。
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不得委托他人代行监理职责或者同时承担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检测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
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电(气)焊工和油漆工应当在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序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在建设工程实施期间脱岗,不得同时承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依法需要论证、审查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障施工现场的道路平整、硬化、畅通,并设置交通指示标志。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施工,应当对沟、坑、井等进行覆盖,并设置施工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安排人员住宿。
施工单位设置的生活区应当达到消防以及其他安全标准。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以及配件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进行查验。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以及配件指定专人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安装完成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程序上报。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中各方主体的施工安全行为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调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发现施工安全隐患时,责令被检查单位改正或者立即排除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其他负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对施工现场依法实施检查时,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将检查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主要参与单位、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勘察活动、其提供的勘察资料和文件不真实、准确,不能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的;
(二)设计单位未就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项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作出说明,并完成技术交底的;
(三)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未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
(四)勘察、设计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不配合调查,并在勘察、设计的后续方案中未提出防范、补救措施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委托他人代行监理职责或者同时承担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暂扣或者吊销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上岗作业的、电(气)焊工和油漆工未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报告,未立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或者在建设工程实施期间脱岗、同时承担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监督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暂扣或者吊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等单位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尽职免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实施。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抢险救灾和农牧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5.《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篇五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颁布日期:20070728 实施日期:20071001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大
常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 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现场勘察进行见证,没有条件的应当委托其他勘察单位进行见证。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不实行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保证建设工程的建设资金,并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以施工单位带资、垫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备案文件;
(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文件;
(三)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可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的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对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三个月内,向备案机关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取得档案移交证明。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出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并对勘察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用专有、专利技术的,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相应的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措施的建议。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对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对非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认定,并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图审查单位发现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予以纠正,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四章 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一)审查施工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保证措施;
(二)查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
(三)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建设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验收认可,对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审核签字;必要时,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和钢筋的加工过程进行监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性验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单位必须通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通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在资质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检验检测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检验检测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论必须真实、可靠,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对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对检验检测结论有异议的,由提出异议的单位与原检验检测单位共同选定的检验检测单位重新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章 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
告的建设工程,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制度;
(二)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验;
(五)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行为予以制止,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专项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其管理、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和重大危险源,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该技术人员和施
工作业人员签字确认。对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施工管理规章制度;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允许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施工可能造成毗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损害的,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且无安全保障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建筑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 的建筑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提供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建筑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 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拟出租的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建立使用、维护、保养和报废制度,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的单位在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时,向承租人提供相应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明,承租人应当予以查验。
第三十条 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组织生产,提供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产品。
禁止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专业资质的生产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配)件。
禁止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
第三十一条 承担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建筑行业协会,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人员培训和安全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
(三)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四)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构(配)件、防护设施及用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抽取一定比例的试样委托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五)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支付或者使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凭证;
(六)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
(七)责令被检查单位排除事故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或者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其他负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对施工现场依法实施检查时,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将检查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
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具体实施监督。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考核,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和交付使
用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责令纠正、停止使用,并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住宅室内装修,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对房屋的使用功能进行重大改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交付使用后的住宅室内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装修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物业管理单位对违法装修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报告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相邻住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影响其住宅安全的违法装修行为,可以向其物业管理单位反映或者向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时,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事故还需同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处理;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调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
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施工单位带资、垫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情节严重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撤销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丧失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
单位未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检验检测单位未将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实施监督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和其他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私人规模建房、用于商贸经营或者涉及公共安全的临时性房屋建筑活动和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私人规模建房工程,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单独或者合伙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或者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拆除工程,是指对城市规划区内三层以上建筑物或者高大构筑物实施拆除的工程。
6.《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篇六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在铁路运输安全的车辆安全中,对于列车中关门车的限制规定来说,编入货物列车的列车的关门车数不得超过现车总辆数的,超过时要计算每百吨列车质量换算闸瓦压力,不得低于280 kN。A:4% B:5% C:6% D:7%
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基础是__。
A.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 B.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C.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D.严格履行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工作
3、常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方法有__和系统安全分析法。A.本质安全法 B.劳动用品防护法 C.直观经验分析法 D.危险指数评价法
4、在控制燃烧时,需将可燃物的温度降至其__以下。A.闪点 B.燃电 C.自燃点 D.着火点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__制定。A.劳动部门 B.技术部门 C.相关部门
D.卫生行政部门
6、对于瓦斯报警矿灯上的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其检测范围为。A:0~0.2%
B:0.2%~0.4% C:0~0.4%
D:0.4%~0.8%
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7、预警信号一般采用国际通用的颜色表示不同的安全状况,其中红色代表()。A.安全 B.一般 C.严重 D.特别严重 8、19层及19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一般应设置__。A.防烟楼梯间 B.封闭楼梯间 C.敞开楼梯间 D.室外疏散楼梯
9、运行中变压器高压侧电压偏差不得超过额定值的()、低压最大不平衡电流不得超过额定电流的()。A.±3%;25% B.±5%;10% C.±5%;25% D.±10%;15%
10、水是最常用的灭火剂,__可用于扑救一般固体物质的火灾,还可扑救闪点在120℃、常温下呈半凝固状态的重油火灾。A.直流水 B.雾状水
C.细水雾灭火技术 D.加压水
11、残疾人的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__km。A.3 B.4 C.5 D.6
12、生产环境中,随着物体温度的升高,辐射的紫外线频率__,波长__,强度__。A.增高;变长;增大 B.增高;变短;增大 C.降低;变长;减弱 D.降低;变短;减弱
1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
A.采用高分子材料阻燃化技术可以克服或降低高分子材料的可燃性,减少火灾的发生及蔓延
B.高分子材料阻燃化技术是通过阻燃剂使聚合物不着火
C.添加型阻燃剂可分为有机阻燃剂和无机阻燃剂,它们和树脂进行机械混合后赋予树脂一定的阻燃性能
D.反应型阻燃剂是作为一种反应单体参加反应,使聚合物本身含有阻燃成分
14、避雷器的作用是__。A.阻止产生电磁感应 B.将电流引入地下 C.抵消雷电电压 D.防止雷电波人侵
1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生产经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A:20 B:30 C:40 D:50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6、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__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A.7 B.15 C.20 D.30
17、关于一般现浇楼板及框架结构的拆模顺序,说法正确的是__。A.拆柱模斜撑与柱箍→拆柱侧模→拆楼板底模→拆梁侧模→拆梁底模 B.拆柱模斜撑与柱箍→拆柱侧模→拆梁侧模→拆梁底模→拆楼板底模 C.拆梁底模→拆梁侧模→拆楼板底模→拆柱侧模→拆柱模斜撑与柱箍 D.拆柱模斜撑与柱箍→拆梁侧模→拆梁底模→拆柱侧模→拆楼板底模
18、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下列危险、有害因素分类中,哪种属于起重伤害
A:在塔吊试验运行时,吊勾上悬挂重物的钢丝绳突然断折,将小王双腿砸成骨折
B:小李要加工机件时,因电线漏电,被电灼伤 C:老赵在检修天车时,因电线漏电,被电灼伤
D:小孙开车运送起重机配件,途中因刹车失灵,造成侧翻,被挤伤 E:食品生产企业
19、在起重机械安全装置中,位置限制与调整装置不包括。A: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 B: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 C:缓冲器
D:回转锁定装置
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20、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烟花爆竹的__,持有关证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A.生产单位 B.运输单位
C.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 D.焰火活动举办单位
21、某些行为从表面上看已经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但并不危害社会,__。A.不可以罚款 B.可以罚款 C.负刑事责任 D.不负刑事责任
22、直径大于或等于200mm的砂轮装上__后应先进行平衡调试,砂轮在经过整形修整后或在工作中发现不平衡时,应重复进行调试直到平衡。A.防护罩 B.工件托架 C.法兰盘
D.接地保护装置
23、在构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中,从上,可以分为综合法与单行法。
A: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 B:法的不同层级 C:法的内容 D:法的目的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24、锅炉结渣产生的原因不包括。A:煤的灰渣熔点低 B:燃烧设备设计不合理 C:运行操作不当 D:煤的灰渣熔点高
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25、为应急机制的基础,也是整个应急体系基础的是。A:公众动员机制 B:统一指挥 C:分级响应 D:属地为主 E:食品生产企业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记忆的特性不包括__。A.持久性 B.协调性 C.敏捷性 D.精确性
2、根据《消防法》,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火灾后,负责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的单位是
A:火灾发生单位上级部门 B:火灾发生单位消防部门 C: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D: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3、事故应急救援的特点是,应急救援行动必须__。A.预见 B.迅速 C.准确 D.有效 E.演练
4、下列选项中,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职责有。A: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B: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C:建立防火档案
D: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E: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档案
5、安全检查从五个方面进行,其中不包括__。A.查思想 B.查管理 C.查隐患 D.查技术
6、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有情形,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A: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B: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C: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D: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E:违章操作造成轻微后果或者有1次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7、按照安全评价要达到的目的,可将安全评价方法分为。A:事故后果安全评价方法 B:事故致因因素安全评价方法 C:故障类型安全评价方法 D:危险性分级安全评价方法 E:物质系数评价法
8、《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规定,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的建设项目或者企业有。A:跨区、县的建设项目
B: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C: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D: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E: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9、爆炸按照能量的来源,可以分为__。A.物理爆炸 B.机械爆炸 C.化学爆炸 D.雷爆炸 E.核爆炸
10、某用人单位的采购方或用人单位的总部对该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行的审核行为属__审核。A.内部 B.外部 C.第二方 D.第一方
11、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__。A.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B.立即向新闻媒体披露事故信息 C.告知其他人员处理
D.在48小时内报告政府部门组织抢救
12、电伤是电流转换成热能、机械船等其他形式的能量作用于人体造成的伤害。最危险的电伤是__。A.电流灼伤 B.电烙印
C.电光性眼炎 D.电弧烧伤 13、2010年11月11日10时30分左右,某省某市某城二期住宅工程某栋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18人死亡、1人受伤。据查,该工程建设单位为某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及租赁单位为某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单位为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由于前一天晚上将施工电梯擅自升高,第二天未经检测民工乘坐施工电梯至18层时发生坠落。该施工现场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是。A: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 C:起重信号工
D: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E:电焊工
14、《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A:营业收入 B:利润 C:销售额 D:成本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5、安全生产检查的检查方法有__。A.常规检查 B.安全检查表法 C.事故树法 D.LEC法
E.仪器检查法
16、根据《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要求,电梯应采取的电气安全保护措施中不包括的是__。A.直接触电防护 B.间接触电防护 C.电气故障防护 D.紧急事故防护
17、设备有害因素检测中不属于常见的检测项目的有__。A.噪声检测 B.渗透检测 C.火灾的探测
D.电气设备的电气参数检测
18、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提出。A:坚持节约发展 B:实现可持续发展 C:清洁发展 D:预防为主 E:安全发展
19、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化工企业冷却循环水加硫酸岗位的从业人员,应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__。A.防护面罩 B.防酸手套 C.防酸雨靴 D.纯棉工作服 E.蚕丝工作服
20、针对某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评价其安全现状的评价方法是__。
A.专项安全评价
B.安全生产可行性评价 C.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D.安全验收评价
21、设置安全阀时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有。A:新装安全阀,应有产品合格证
B:当安全阀的入口处装有隔断阀时,隔断阀必须保持关闭状态并加铅封 C: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最好直接装设在容器本体上 D:如安全阀用于排泄可燃气体,直接排入大气,则必须引至远离明火或易燃物,而且通风良好的地方,排放管必须逐段用导线接地以消除静电作用 E:一般安全阀可放空,但要考虑放空口的高度及方向的安全性
22、根据GB/T 13861—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分为__大类。A.6 B.20 C.21 D.37
2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B:患职业病的
C: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D: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E: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4、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A:定期巡视检查制度 B:安全操作规程 C:三同时制度 D:定期维护检修制度 E: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7.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管理 篇七
导致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有:缺乏以人为本的安全意识;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和安全管理体系;工程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劳动强度高、施工环境较差;施工中对安全性和合理性重视不够;大部分工程高空作业、立体交叉作业、起重作业的多,农民工多而有经验的技术工人少。针对这些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因素,施工单位必须明确划分安全管理的重点。如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审批现场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尤其要关注高空防护设施的设计并检查落实情况;在审批施工项目的组织设计的过程中,要加强各类规程、规范中强制性条款所涉及部分的审查,重点对施工工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抓好特种设备尤其是起重设备和操作人员的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重点是施工单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在项目建设中,只有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计划、有目地的开展安全活动,才能提高工程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水平。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必须从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入手,明确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各方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视程度。还要成立由业主、监理、设计、承包商等所有参建单位主要领导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管理领导机构。根据工程参建各方在工程建设中的职责,按“业主宏观管理、监理监督检查、承包商全面负责、作业人员具体保证”的原则,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工程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职责进行明确划分。要求参建各方按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明确承包商对安全生产要全面负责,要求承包商建立作业班组、施工队、项目经理部三级安检制,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督检查责任,不仅现场监理工程师在检查质量的同时也要检查安全,而且还要求监理单位配备专职安全员,对现场安全进行巡检。制定和落实这些措施,将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
重视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建设
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二是施工方案的安全性设计和安全设施的设计。这两方面缺一不可。一方面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制定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如《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并督促工程各参建单位也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另一方面,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文件》和《安全防护手册》,并要求施工单位在报审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报审施工安全措施设计。项目部、监理部应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审批。审批后的文件作为安全生产的规范要求,承包商必须落实到位,项目部、监理部据此进行安全检查。
采取多项措施,保障安全投入
1. 通过经济管理,保障施工单位的安全投入。
项目部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上,既要考虑支付审核的严密性,又要考虑审核的便捷性,以保障应付工程款能够及时支付,保障施工单位的安全投入。
2.通过合同管理和行政管理,保障承包商安全投入。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从成本角度考虑,往往在安全生产初期投入不足,以后在施工过程中再按实际情况逐渐增加安全设施。这种“添油式”的安全投入往往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为了保障施工单位的安全投入,项目部不仅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必须保障安全投入,而且要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规定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必须保障安全投入,并采取合同管理和经济管理等方法,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1.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主要从抓危险源辨识入手,并着重加强主要危险源的管理。施工中的危险源主要有两种:起重设备;高空作业和交叉作业。一是在危险源辨识方面。项目部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每个施工区域设置安全警示牌,内容包括危险源辨识、防护方法,以及设施、事故产生的危害、应对措施等,使现场工作人员了解危险的防护和事故应对措施,方便现场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二是在加强起重设备管理方面。由于施工区起重设备多,相互干扰情况突出,因此起重设备管理是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一方面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起重设备的统一调度细则和起重设备操作规程;另一方面,要求起重设备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检合格取得安全检测合格证后才能使用,规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实行定岗定员制度,并且加大现场服务的力度,配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设备管理,对新进场设备及时进行检验,办理安全检测合格证,并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班,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办证。在日常安全检查中,不仅要检查实际运行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等安全隐患,并且加强对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的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记录、检修记录、定期保养维修记录的检查。三是在加强高空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管理方面。在审核施工单位报审的安全措施设计时,要重点审核高空作业防护设施的设计;在现场安全检查中,要重点检查高空作业防护设施的可靠性、适宜性,发现问题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2. 高度重视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威作用。
施工安全管理的重点,主要是对起重设备使用的管理。一是对进场特种设备尤其是起重机械要及时进行报检,检验合格方能投入使用。二是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要求他们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报检上岗证, 检验合格才能上岗,并实行定岗定员管理。三是邀请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从行政执法和专家的角度帮助查找安全隐患和违规操作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四是可借助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力量,加强现场服务。工地人员流动性大,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难免存在人员更替现象。为了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能力,并满足持证上岗的要求,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工地举办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班,保障起重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3. 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和预防事故演习。
一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和安全操作水平。项目部要求施工单位必须进行新工人进场安全教育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制定和落实日常安全培训计划。二是不定期举办安全培训班,如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班,消防人员培训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班等,并不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和防汛演习。三是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可通过定期召开安全会议、悬挂或张贴安全标语、举办安全活动月等方式进行。
4. 建立安全检查和考核评比制度。
一是要通过探索和实践,形成一套完整的、符合企业自身实际和特点的检查、考核程序和方法。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目标责任书》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应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二是以日常检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的巡检、业主监理和承包商组成的联合检查组进行的全面检查等情况,作为评定各单位安全文明生产的依据。三是根据安全文明生产评定的结果,按《施工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向承包商兑现奖罚。日常检查分为承包商自检和外部检查。一方面,要求施工单位建立作业班组、施工队、项目经理部“三级安全检查”制度, 各级安全员必须每天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另一方面,安排专职安全员每天对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工程开工后,必须采取多项管理措施, 以实现“零伤亡”的管理目标,保障施工正常进行。
8.《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篇八
关键词:电力安全 风险管理 风险评估
近年来,风险管理这一管理理念被充分运用到了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以此实现企业生产“预防为主”的宗旨,从而降低生产中的风险程度和事故发生率。本文通过调查探究,就风险管理理念在企业中运用做以简要的介绍。
1 风险管理的内涵
1.1 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
不同的人对于风险管理的理解是不同的,但据大部分研究者对其的理解,可以发现有一种定义是较为统一的,即风险管理是负责管理的主要部门通过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本身进行探究,度量和阐述分析,采取一些合理科学的方法对风险进行经济和技术方式上的处理,降低其风险度,以此保证生产的安全性能够得到科学技术手段的支持。
1.2 生产危险性以及风险性与事故发生的关系
生产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危险,那么何为危险呢?危险即为再生产时可能存在的一些潜在的损失的预兆,以及由于存在潜在的隐患而使一些事物处在不安全的情境,在这样的情况下,非常容易造成一些事故或者相关系列的事故、损失等等,这是很多风险的前提。而风险就是危险已经出现在人类的生产或生活,简而言之就是事故的后果超出了人们对其的预料,不能被人们所接受。风险是危险潜在的一种体现形式,也表明危险存在发生的可能性,且如若对风险的控制不力,便会使得事故发生。
2 风险管理被引入电力企业的前提
在众多的工业部分中,电力工业是一项基础产业,它的安全情况不仅仅会影响产业自身的发展,还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状况以及各种需要用电的行业部门等的安全,简而言之,其安全性会直接影响到国民生计。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无论是社会经济发展还是人民的日常生活都对所供应的电力能否具有物美价廉的性质要求越来越严格。现阶段电力部门进行体制改革后,将电力部门进行了厂网分开制的管理,主辅分离制也即将要走进电力部门的管理制度中,这些措施意味着电力产业部门将要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而同时也会迎接新的局势和新的问题。
经过很多年电力工业企业的发展史,我们可以总结出关于以常发生的经验和教训等为前提的企业生产安全管理模式和手段。电力部门生产的安全性保证的基本核心为“安全永远在第一位,预防永远是最主要的任务”,以此保证生产的安全性,减小事故的发生率。在这样的宗旨指导下电力企业建立了特有的安全生产保证制度以及分级安全网,除此还形成了各种各类的事故应急方案、预案等能够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和方法。并且在制定制度的基础上,每年春秋季节的生产安全性检测、安全隐患排查以及发生事故详细调查审核等一系列方式来配合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
据统计,自90年代至今,我国的电力生产部门先后进行了生产安全性的评估以及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预测和治理等现代的保证安全的生产的具体方法,这些措施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多发事故出现的频率,使得电网能够稳定的运行,但是在如何改善企业的安全和防患水平这一重大问题上还需要做继续的努力和探究。在方案具体落实的时候,企业安全生产的宗旨一直是处于第一位的,是排除安全隐患的重要指导方针,对于相关隐患问题的排查和处理以及预测事故方案的编制等通常情况下都是以企业本身或者同类型企业之间的事故发生和防治经济总结为基础,也就是说电力部门的安全性保障一直是处于一种防御的被动管理阶段。
为了使电力部门能够安全性生产管理更具系统性和科学性,目前有一种被叫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理念被引入到了现代电力企业的管理体系中。在这一管理理念中提出了与电力安全管理相关的内容、要求以及管理方式等,其为电力企业的生产中安全性能的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解决了以往不清楚应该如何管理也不知道该管什么的问题,这是有效控制企业生产风险发生的手段之一。而我们常说的风险管理是一种预防式的管理手段,也就是说要在开始工作之前就对工作环境中可能会发展的各种风险作出相应的评估,并及时利用科学有效的方法和方案进行排查与防范,以使风险降到最低,在事故发生前将其消除。对于事故的预测不是简单的利用经验和曾经的经验就能解决的,而是要全方位的进行区域划分后,根据每个区域自己特有的特性,结合现代的有关测评风险的技术多种角度和方法的对其进行分析,检测出危险的源头,对风险的危险系数进行预测和定位,并及时制定相应的解决策略。
如此这样,便更加鲜明的表现出了电力企业管理中预防为主的工作宗旨,将预防风险的目的和方法更具科学性。换而言之,即风险管理使前文提到的电力企业防御式管理阶段转化为了主动的进攻式管理阶段,让企业的管理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3 风险管理在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中实施应注意的内容
3.1 实现综合性、系统性管理
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风险管理始终贯穿在整个生产安全管理的每一个领域,这就要求在风险管理中做到全面系统,否则就会造成管理中存在一定的漏洞,这样是无法实现企业运行中预防为主的基本宗旨。在对电力企业部门进行风险管理过程中,要求企业的每一位成员都能积极参与,以免出现部分成员应付、做工作流于表面的情况,除此还要注意千万不可让少数人进行评价;要用不同的管理方案对不同程度的风险进行处理。除了全面性这一重要的注意点之外,在企业管理过程中还要注意风险管理要注重系统性,即要对每一个领域和环节中可能出现的所有风险性事件都作出相应的测评、管理、再测评、排查、改善等等众多严格的环节,以免零散的或者简单分工下进行的分配任务,使得每一部门的工作人员只负责自己分到的工作,不能与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及时的沟通交流,最终使得任务的开始很凌乱。
风险管理的系统性还表现在风险管理与生产管理这两大管理的有机结合,互相影响,互相促进,从而在科学环境下有效的进行企业相关管理部门的结合,从而成为一个整体,使风险事故等的预防得到真正的实现。
3.2 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任何的理论都不能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应将其与实际的生产活动紧密的结合,将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完善理论,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两者的作用,有效的解决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获取相应的实效。风险管理理念在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应用时必须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注重一线工作者的意见和想法,并能够虚心采用相关企业单位类似的案件经验或宝贵的意见,吸取以往的教训,将管理理念更好运用于实际生产中,保证生产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 小结
电力企业生产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部门,其安全性的保障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将风险管理理念有效的运用于其中能够帮助企业降低风险程度,实现安全生产的科学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郭小冰.服务营销在电力企业中的应用[J].科技风,2010(11).
[2]宁左军,卫妞妞.信息技术在电力企业中的应用[J].中国西部科技,2010(16).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推荐阅读:
安全生产制度条例06-10
安全生产管理免费07-11
福建安全生产条例09-30
安全生产管理考试10-11
安全生产管理情况10-25
生产安全管理小组09-04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08-08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评估06-12
监理安全生产管理情况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