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2025-01-18|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10篇)

1.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篇一

工程分包、转包与劳务分包的辨析

随着房地产业与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且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分包、转包、劳务分包行为屡见不鲜。正确认识、理解工程分包、转包、劳务分包行为的本质,从法律上完善对建筑工程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对于维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就对工程分包、转包与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及区别进行浅析,以求与同仁共同探讨。

关键词:工程分包 转包 劳务分包

一工程分包的概述

(一)工程分包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据此,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总承包人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订立的合同。分包活动中,作为发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发包人,作为承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承包人。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两类。

(二)工程分包的法律特征。

首先,主体是特定的。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建筑企业,分承包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单位不是分包合同中的民事主体。

其次,客体是特定的。分包交易的客体是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必须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允许分包的部分。《合同法》吸收了《建筑法》的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总承包人还必须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而不能将工程的主体部分分包给他人承担。

再次,分包合同主体系横向的平等的财产关系。分发包人与分承包人没有隶属关系,在市场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最后,工程分包合同属“并存的债务移转”。工程分包合同属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债权人即发包人,债务人即建设合同中的总承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就分承包人完成的成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

建设合同可以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依据我国《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应当符合下列要件:(1)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承包人分包出去的只能是非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任务。(2)承包人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5)分包只能发生一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工程再次进行分包。(6)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转包的概述

(一)转包的概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因此转包的定义可以概括为: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

(二)转包的法律特征。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都明确禁止建设工程转包。根据转包的概念并结合《关于如何界定工程转包和分包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转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责任。转包人在承包工程后,不成立项目经理部,也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给转承包人,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

(2)转包人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转包后,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全部的建设工程均由转承包人完成,这样在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3)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履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转包后,在转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转承包人应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同时,转包人也应按照原合同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

(三)转包的构成要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为转包:(1)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未获得发包方同意转给他人承包的;(2)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3)承包方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除特殊工程外(所称“特殊工程”,系指压力、容器、打桩、高级装修工程等工程)”。构成转包必须具有以下两个要件:(1)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必须是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转包是承包人将其承包建设工程直接或变相转让给第三人,也就是说转承包人对于转包人来说必须是第三人而不能是转包人的分公司或内部机构;若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给”其分公司或内部机构的行为,属于承包人的内部分工即经营策略的范畴。(2)承包人必须将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给第三人。承包人必须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直接或变相转让给第三人才构成转包,而非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构成分包或非法分包而不是转包。

三、劳务分包的概述

(一)劳务分包的概念。

劳务分包属于建筑工程分包范畴,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分包,它是承包人内部劳务清包(包人工)的一种形式。在建筑市场中,虽然劳务分包作业属于相对简单的工作形式,但仍然要求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建设部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中,将劳务作业企业分为十三种,对每种作业的承包人应当具有的资质等级标准及作业的具体范围做出了规定。

(二)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

首先,劳务分包是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衍生而来,属于总承包施工合同等合同的从合同。

其次,劳务分包的内容指向的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其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由于劳务合同的承包人是企业,构成的是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再次,劳务分包的对象是计件或计时的施工劳务,主要是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劳务分包人仅提供劳务,而材料、机具及技术管理等工作仍由总承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仅计取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以及相应管理费,这是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在计取合同对价方面的本质区别。

最后,劳务分包无须经发包人的同意。劳务分包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其内容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无须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三)劳务分包的本质属性。

在劳务分包中,分包主体即从事劳务作业的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分包对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分包人仅提供劳务,劳务分包纯粹属于劳动力的使用,其他一切施工技术、物质等均完全由总承包人负责。劳务分包是通过工日的单价和工日的总数量进行费用结算的,是纯粹的工费,这是劳务分包的本质特征之一;劳务分包不发生材料、机械等费用,更不会有管理费。

二工程分包与转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

(一)工程分包与转包区别。

区别工程分包与转包的三个基本原则:(1)承包人是否将全部工程或工程的主要部分发包给第三人。如果是,则可认定是一种转包行为。如果承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仅是将次要工程或工程的少部分发包给第三人,并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则是合法分包。(2)承包人在将工程发包后是否对工程进行管理。在转包中总承包人通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后便把工程全部转交给第三人,对于其承包后如何施工不再管理,而分包中的总包单位则需要独立完成工程的主体结构建设,并对分包的施工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3)法律对二者的限制不同。建筑工程转包为法律所禁止。但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分包是合法的。

工程分包与转包区别

其一对应主体不同。而分包合同则发生在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转包发生在总承包人和转承包人之间。

其二对象指向不同。转包的对象是部分项的工程,是承发包合同中一部分;而转包仅指向建设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

其三合同效力不同。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分包并不禁止。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其四对应的义务不同。分包合同中,总承包人成立项目部,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分承包人的工作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而转包合同中,总承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责任。

(二)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

1、工程分包人是取得总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劳务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劳务,提供劳动力。

2、工程分包人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分包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务即劳动力,与承包人的机具设备、原材料结合,承包人提供技术和负责管理,共同完成建设工程。

3、承包人进行分包工程,需经过业主的同意;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不需要发包人同意。

4、工程分包人要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工程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管理是协调上的管理,基本上不干涉分包人的内部事务,承包人收取分包人的管理费;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动,是工程承包人建设内容的一部分,属于工程承包人的内部劳动,工程承包人要对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动力进行直接管理,但不能收取管理费。

5、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程价款;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费,是按日的单价和工日的总数量进行结算的。

(三)工程转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转包无效,第七条明确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因此转包与劳务分包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①对象不同。转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中的劳务。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是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让给转承包人,包括建设工程任务中的经济技术责任,管理责任及劳务作业任务;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

②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如前文所述《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依法进行的劳务分包合法有效,不同于转包,只要认定为转包行为均无效。

③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它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篇二

农民工为建筑业快速发展提供了人力资源保障, 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令用工企业头疼的问题:一是“包工头”随意用工、管理混乱问题;二是农民工队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数量严重不足, 从业人员素质较低而难题;三是农民工队伍庞大松散, 无序流动问题。

因此,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分包管理历来是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难题之一。

1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分包现状分析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提高劳务队伍职业素质和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建设部曾颁布《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建市[2005]131号) , 提出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 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 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建筑农民工职业技能持证上岗等相关规定。

但目前情况是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分包管理意识仍然比较薄弱, 劳务分包管理还存在管理混乱, 效率较低, 施工质量参差不齐, 难以负责到位等问题。本文通过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市场调查分析, 认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分包管理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1 劳务分包过程不规范推进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劳务分

包, 禁止“包工头”形式承包分包业务很早就提出来了, 可到目前为止依然实施不到位, “包工头”带队施工仍然是建筑劳务的主要作业形式,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位或个人的情况较为普遍, 劳务分包流于形式, 劳务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收取管理费名义允许他人以本中位名义承接施工作业, 帮助总承包企业及“包工头”逃避政府监管的情况比较严重。

1.2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作业队伍素质偏低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

作业队伍中, 农民工占了绝大多数, 其中持证上岗的农民工达不到规定比例, 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的队伍中没有经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占将近60%, 技能人才结构不合理, 初级技工多, 高级技工少。

在提高作业队伍素质方面存在重重困难。首先是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作业队伍本身的意识问题。大多数建筑农民工没有提高作业素质的意识。他们认为持证与否并不影响从业, 培训耽误挣钱或休息, 有时还需支付一些费用, 对培训取证不积极。其次, 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组织培训积极性不高。在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队伍流动频繁, 培训支出与收益不对称, 组织培训仅是为了应付检查和申报资质, 普遍存在“人证不符”现象。

1.3 市场监管不到位问题在目前建筑市场上, “重总包, 轻劳

务”的观念依然盛行, 施工单位对劳务分包管理不到位, 相关部门对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政策宣传、引导和研究不到位, 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对劳务分包监管服务不到位, 国家对劳务作业分包管理机制制定不到位。

1.4 劳务企业生存发展受到限制一方面劳务企业受到不正规、

管理成本更低的零散劳务作业队伍的市场排挤, 另一方面, 劳务企业在劳务分包链中仍然处弱势地位, 各种权益不能得到保证, 经常被拖欠劳务分包价款。劳务企业的生存条件比较苛刻, 生存空间比较狭窄, 受到严重限制。

2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分包管理解决方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劳务作业分包, 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 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劳务分包作了相关规定, 在《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中, 建设部专门就劳务分包做了详细措施和方案设计。结合目前建筑市场上劳务分包现状, 本文就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分包管理做出以下建议:

2.1 明确指导思想要健全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 加快发展

成建制的劳务企业, 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 调整全行业建筑队伍组织结构, 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 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2.2 明确建设工程专劳务分包的范围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或

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其范围包括: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架线作业、焊接作业、石制作业、混凝土作业、模板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等。

2.3 严格审查资质、资格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有法人

资格, 具有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2.4 加强监督以市建管处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劳务分包制度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及建筑行业劳务市场运行情况调研工作; (2) 对分包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对违法分包、转包及违规招标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 对按规定可直接分包的专业及劳务作业承包工程进行核准; (5) 对按规定实行招标的分包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6) 办理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7) 调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在履行分包合同中的争议。

2.5 提供服务市城区成立市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交易中心, 为分包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服务。

2.6 遵守工程分包程序

2.6.1 总承包企业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后, 必须向建管部门提交

书面备案报告, 书面备案报告应表明拟分包项目的内容、范围、数量以及发包方式等。提供书面备案报告时, 总承包企业应出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总承包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总承包合同中对分包未约定的, 应提供建设单位的审查意见。

2.6.2 分包活动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交易中

心公开交易, 分包企业确定后, 依据交易中心颁发的交易备案通知书中约定的内容, 总承包企业必须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分包合同须使用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

2.6.3 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后, 总承包企业持

分包工程交易备案通知书、分包合同到建管部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 方可办理建管手续及施工许可证。

3 小结

目前建筑市场存在劳务分包过程不规范、建筑施工劳务队伍素质偏低、市场监管不到位、劳务企业生存受限制等状况, 建议以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 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为指导思想, 明确建设工程专劳务分包的范围, 有关部门严格审查资质、资格, 政府加强监管, 并提供合理化服务, 企业严格遵守工程分包程序。

摘要:本文讨论了目前建筑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管理存在的问题, 就该问题对各个实施主体如:承包商、分包商、政府等相关部门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建筑工程,劳务分包,项目管理

参考文献

[1]袁宏川, 李慧民.对我国建筑劳务企业发展战略的思考[J].建筑经济.2007 (4) :8-10.

[2]聂玉涛.浅谈劳务分包施工队管理[J].建筑与工程.2010 (7) 695.

3.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篇三

【关键词】总价承包;劳务分包;分包价格

1.总价承包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1.1总价承包合同的定义和分类

施工总价承包合同是指在约定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工作内容的前提下,支付给承包人固定的合同金额的工程承包合同。由于其具有结算简单,管理方便,风险大部分由承包商承担等特点,在很多工程中被业主采用。施工总价承包的价款,无特定情况不做变化。

施工总价合同主要分两类: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即以招标图纸及规定、相关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确定一个固定的总价,除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外,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局部增减而调整。可调总价合同是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特定的可调范围,合同甲乙双方对风险分摊方式进行了部分调整。例如本人参建的蓟港铁路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专用条款第15.4.1中约定“本项工程实行总价承包,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合同价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1)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2)保险范围之外,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按照通用条款第21.3.1项办理。(3)甲供材料设备按照实际采购价格调整,每年调整一次(总风险包干费处理的工程除外)。(4)经各参建方共同确认的,为完善设计、满足运输或行车安全及其他要求而发生的变更。” 由此可见,蓟港工程合同属于可調总价合同。

1.2总价承包合同的特点

总价承包合同在履行中会存在以下特点:

(1)招标时设计深度不够,建设单位按总价承包形式招标、签约,想把风险最大限度地推给承包方。

(2)设计修改和变更,以及初步设计同施工图间的差异,承包商应无条件执行,但因此引起的价格变化,总价固定不予调整或仅给予部分调整。

(3)总价合同中规定“不因工程量变更而调整总价”,执行中工程量增加时不予增加总价,减少时却要扣减。如:蓟港铁路工程施工合同在15.4.2(1)中,将“初步设计招标的施工图量差”列入风险包干费的内容,施工图工程量的增加将是本工程的一大风险。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为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的参考,业主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这样,增加了承包商对于工程量的错漏而导致的风险。

(4)压缩了承包人的索赔机会。虽然可调总价合同并非固定总价合同那样严格,但是在可调条款上,业主对条款中规定的可调范围进行了诸多限制,使得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从蓟港铁路施工合同的可调整项目不难看出,可调机会非常少,索赔的空间相应很小。

2.总价承包合同下的工程劳务分包价格控制应对策略

2.1合理确定劳务分包费用的思路

蓟港工程在施工中沿用了劳务分包模式。在工程中标后,以审定的施工数量及限价为依据,确定预算成本。预算成本是对施工图预算所列价值、按照成本项目核算内容进行分析归类而得。其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根据分部分项工程量和预算单价计算求得。在分部分项工程预算成本计算过程中,人工机械的单价可以企业定额为依据,材料的单价以实际调查价为依据,进而得出分部分项工程的预算成本。由分部分项工程预算成本汇总后,即能得到单位工程的预算成本。

得到了单位工程的预算成本,就可以在工程实施过程前,实施工程成本预测,及时发现亏损的单位工程,改变分包策略与思路,为实现整个项目的利润最大化提供保障。

2.2劳务分包价格的确定及洽商原则

2.2.1劳务分包标的数量的确定

蓟港项目在确定分包方案前,先对标的单位工程的工程数量分析和调查,确定现场实际需要的施工工程量。施工图数量大于实际工程量的部分,可直接列为项目利润。对于无法转移的数量风险,即现场实际需要而施工图又未能给出的部分,将其列入索赔项目,以索赔的方式争取利润空间。

对于如蓟港工程这样的总价承包合同而言,由工程数量的变化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增加,其费用由总承包风险费包干解决。而总承包风险费的额度在合同中是固定的,且随着清单内建安产值的改变成比例变化,造成了施工图工程量减少时,总承包风险费也随之减少。因此,将施工图量差有选择地列入总承包风险费很有必要。

2.2.2计算劳务分包的洽商空间

得到现场实际需要的分部分项数量后,需要有针对性地单价分解。在单价分解的过程中,可将单价分解为“限价指标或实际单价”、“甲供材料单价”、“自购材料单价”几部分。其中,“甲供材料单价”和“自购材料单价”是依据单位数量的工程实体所消耗的材料数量×材料单价得出的合计价格,其数量计量单位同“限价或实际单价”的计量单位必须吻合。由于甲供材料依照合同约定由建设方承担的材料涨价风险,其单价可以执行合同清单单价;自购材料价格应执行现场实际购料合同单价。

这样就将分部分项工程的预算成本单价分解为三个可控部分,即“预算成本工机单价”、“甲供材料价”和“自购材料价”。

其三者相加就可以得到该分部分项工程的预算成本单价,公式可表示为:

预算成本单价=预算成本工机单价+甲供材料格+自购材料价

另外,对于暂时缺乏限价指标的分部分项工程,亦可以参考市场价格和工程实际需要灵活确定预算成本价格。

劳务分包洽商时,预算成本价格可以作为劳务发包方的价格下限。对于执行清单计价原则的总价合同,由于单位工程的价格在投标时就已经确定,劳务分包合同标的工程的数量乘以按三级降造后的单价计算得出的价值,可作为劳务发包方的洽商价格上限。

例如:蓟港工程某1-1.5米新建圆涵,涵长18.15米,依据合同单价计算验工价值为87884元,降造管理费及税金(其中含局降造费4.5%,公司降造费10.5%,税金3.35%)后为71757元。经过分包价格分析计算得工机费13326元,钢筋、水泥和涵管等甲供材料费32147元,其他自采料费19462元。按照合同约定,甲方承担了甲供材料的涨价风险,降造后的验工价值-甲供材料费=洽商价值上限(39610元)。参照限价分析计算工机费+其他自采材料费=洽商下限(32788元)。

2.3合理确定洽商空间的意义

洽商价格下限和洽商价格上限间的差异空间即为洽商时可以灵活掌握的价值空间。经过这样的对比分析,可以使劳务分包合同的发包方在洽商时目的明确,同时对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成本预警及项目经营策略的调整和确定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3.结束语

4.工程劳务分包协议 篇四

工程劳务分包协议

甲方:甲方单位名称乙方: 乙方单位全称为加快****(项目名称)项目工程施工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省**市建设局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 工程名称:*****(路基土石方、桥涵工程全称、隧道工程全称、排水工程、防护工程…)2 工程地点及范围:****(必须明确施工地点或施工里程,即使是暂定里程也必须明确,并注明暂定。)3 承包内容3.1******(施工里程或施工地点)****(工程名称)全部主体及附属(若有)工程项目的施工;(注:路基工程应标明取弃土场的平整、复耕、绿化和防护工作)3.2******(施工里程或施工地点)****(工程名称)施工现场所需的“三通一平”的建设、维护及拆除;3.3******(施工里程或施工地点)****(工程名称)施工所需的生产性及生活性临时工程的建设、维护及拆除;3.4******(施工里程或施工地点)****(工程名称)施工现场的环保和文明施工工作;3.5******(施工里程或施工地点)****(工程名称)现场临时用地的复耕工作;3.6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承包内容:(根据工程性质对承包内容做出更详细的规定)3.7甲方有权因业主调整工期及乙方在工期、质量、安全未达到要求时,调整乙方的承包范围,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不得因工程内容和工程数量调整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要求甲方赔偿。4 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汇现金*******元(大写)(合同价的*%或甲乙方协商的绝对额度)到甲方帐户,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也可已进场机械进行抵押,但抵押必须要公证)。履约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后视乙方履约情况退付,不计息。(以自然人名义签订的合同,除履约保证金外,应让其用固定资产做抵押(或有信誉度的企业做担保),抵押额度为工程造价的10%)5 承包方式及承包单价: 5.1根据本合同承包范围和内容,本合同暂定总价*******元。乙方以固定单价的方式进行承包,在施工图范围内由乙方一次性包干使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和工程验收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本合同单价。明示及暗示的工作内容或费用已含在单价中,合同一旦签订单价不作调整。5.2本合同附件中所列工程数量及合同总价为名义数量和名义总价,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最终以乙方实际完成符合本合同质量约定等级的工程数量,经甲方工程部书面确认后,结合本合同附件中所列单价确定结算总价。5.3本合同附件所列单价中,已含有试验、检验费。(本条根据项目情况订立)5.4综合单价除包含了完成承包内容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外,还包含了施工队伍调遣、机械设备进退场、承包人装备险及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等为了本工程的顺利实施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5.5本合同单价中不含建筑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由甲方统一缴纳。其他税费由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因地方规定必须由甲方缴纳的其他税费,应在本条中明确具体费率,并约定该费用由甲方代扣代缴,且费用已含在乙方承包单价中)6 计量及支付6.1计量规则(注:各项目根据承包内容按照法定计量办法,详细说明和约定计量规则,数量计算方法有争议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单独约定计算方式。如,虚桩、土石方的虚实、沟槽基坑的放坡比例等)。(1)(2)(3)(4)(5)(6)(7)

5.砌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篇五

甲 方:乙 方:签订日期:

7#宿舍楼

编号:

砌体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承包协议

发包方:河南财专后勤服务用房项目(二期)7#宿舍楼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将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后勤服务用房项目 7#宿舍 楼砌体工程交给乙方施工,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签订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河南财专后勤服务项目7#宿舍楼(以下简称本工程)1.2 工程地点:郑开大道向东K3公里处

1.3 承包范围:砌体及相关分项工程,具备内外墙抹灰装修条件,工程包括:砌砖;现浇砼过梁;砼止水带;构造柱;板带;砼造型内脚手架搭设及拆除;搅拌机等机械操作人员;以及虽未载明,但为本工程正常施工和使用所必须的工作。

第二条 合同工期

2.1 严格执行甲方总承包合同工期,具体进度节点必须符合甲方总进度计划,乙方须无条件执行。

2.2工期要求:

日至

日竣工(其中1单元

日必须具备主体验收条件)。每延误一天罚款

第三条 质量与验收

3.1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执行,工程质量各项指标按照国家规范必须达到 合 格,同时需满足业主对砌体工程要求。

3.2 施工规程:乙方应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施工技术及验收规范、国家有关规程、图集、标准和法规要求、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要求以及达到业主、监理、甲方要求。如果施工图纸、甲方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技术及验收规范、规程、图集、标准、法规等之间有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乙方应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标准施工。乙方工作人员须接受甲方管理人员及监理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3.3 隐蔽工程的检查: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乙方在自检合格的条件下,提前24 小时通知甲方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若在规定时间内未经甲方验收认可,或验收不合格又不整改,自行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甲方有权通知暂停施工,或采取必要的检测手段进行检测,由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每违约一次甲方将给予乙方5000元的处罚,并保留其它索赔的权力。

3.4 质量问题反映: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或隐患须立即通知甲方,不得自行处理,如在施工中发现乙方对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甚至未经甲方允许自行处理的,甲方将给予乙方每发现一次1000 元的处罚,并保留其它索赔的权利。

第四条 承包方式及承包价格 4.1承包方式:包干(含零星材料)。

4.2承包价格:暂定价格综合包干单价加气块为 元/m3,素砼综合包干单价为 元/m3,钢筋砼综合包干单价为 元/m3。第五条 工程款的支付

5.1 工程款按进度分阶段付款:每 层验收合格后,一星期内付合格部分工程量的8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星期内付至95%,剩余5%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予以付清(每次付款时乙方必须提供施工人员工资表及身份证复印件,保证工程款发至每个施工人员手中)。

5.2工程量计算:按最终完成的工程量具实计算。第六条 机械设备工具管理

6.1 甲方仅为乙方提供施工现场已有的可利用的垂直运输机械、每层的水源主立管和阀门及楼层内的三级配电箱,其他中小型机械、电动工具和施工工具全部由乙方自备(搅拌机、振动棒、斗车、铁锹、拉砖车、靠尺、墨斗、线绳、笤帚及三级配电以下电动工具等)。

6.2 乙方须提供施工中所需各种加工机具(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产品),且保证性能良好,符合甲方的安全要求及政府的有关规定。

6.3 乙方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甲方安全员验收。

第七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7.1 甲方负责提供垂直运输工具,乙方必须在甲方协调管理的条件下合理使用。

7.2 负责与业主的一切联系工作:

7.3负责组织对乙方施工的隐蔽和预检分项工程的验收,对乙方施工的质量、进度、材料消耗、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7.4本工程水电费由甲方负责交纳。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总包方的现场用水用电管理制度,乙方人员如有违规行为,甲方将予以处罚,并将在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7.5 负责各分项工程的进度控制,协调组织同一现场乙方之间的穿插配合;协助乙方解决施工难题,配合协调好乙方与其他乙方的关系,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7.6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审核乙方的工程量和工作状态; 7.7 合同签订后,在合同期内如果乙方失去相应的法律行为能力,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8 甲方若发现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材料消耗、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方面存在问题,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采取相应措施,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情况严重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清退队伍,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不能提出任何索赔。

7.9甲方随时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如由于乙方履约不力时,不能达到业主或甲方要求时,甲方可另行分包该承包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或终止本合同,另行分包的费用由甲方经谈判后确定,无须征求乙方意见,发生费用从乙方费用中扣除并追加索赔(包括工期、费用等)。

7.10 根据工程的进展及现场的需要,甲方在本工程的履约过程中,有权将本分包工程招标范围中的任何工作内容另行分包给第三方,乙方须承诺在本分包工程的履约过程中不得为此而向甲方索赔工期方面及经济方面的任何索赔。

第八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8.1 合同一经签定,就已视为乙方己全面接受现场及工程目前的现状,不能以不了解为由提出任何条件。

8.2 乙方负责保管自有及甲方移交、委托乙方管理、使用材料、机具、设备等,并保证其完好无损。

8.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甲方各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8.4 负责所承包工程现场成品的保护工作,并保证不损坏其它施工方的已完项目,如有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8.5 乙方的施工现场必须达到文明工地的标准:按施工安全规范规定,做好预防事故的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如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书面报告甲方和主管单位备案;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保证现场整洁文明,做到文明施工,减少施工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干扰,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罚款由乙方承担。

8.6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将向乙方索赔所有的经济上及其他损失。

8.7 乙方必须有相当的资金筹措实力,工程进度款若因业主原因

末支付给甲方,乙方需要筹措资金保证本分包工程的按期施工,不得借故停工,不得对甲方进行工期、费用等方面的索赔。

8.8 本工程的加工所需的机械设备(除甲方可提供的以外)以及工具由乙方自行负责。

8.9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现场管理制度及各项管理要求。8.10为保障各项进度计划的顺利实施,乙方应按照甲方进度计划要求提前做好劳动力的组织工作,并根据甲方各阶段进度计划要求提供足够劳动力,如由于乙方劳动力阶段不足造成工期拖延而必须采取抢工措施,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8.11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现场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后勤卫生、消防、保卫的各项管理规定,如违反规定,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8.12 乙方除承担本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由于乙方的原因给其它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的责任。

8.13 乙方应负责施工作业面工完场清工作,确保现场文明施工。并将施工作业区的垃圾清运至甲方指定的现场垃圾堆放点。确保现场文明施工。若乙方不能做到工完场清,则甲方有权令其它分包方完成该项目工作,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8.14 乙方须负责自身生活区、办公区及自设仓库的保卫、安全。8.15如因乙方施工造成钢材、砼、砖、砂等材料浪费及损失,其损失费用按当时价格全部由乙方承担并自愿接受甲方相关处罚。

8.16 乙方必须配备一名总管及一名技术人员,负责抄平及放线,负责配合甲方的技术质量等管理工作,乙方管理人员必须24小时坚守工地,无甲方同意不得私自离开工地。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及事故处理

9.1乙方应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完成施工现场内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工作。

9.2本合同价款中已包含了安全系数和施工劳保用具费用,在施

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方自行负责。

9.3乙方应负责向施工人员提供个人劳保用具,确保施工安全。9.4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及项目现场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树立安全第一、文明生产的思想意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工地的安全管理,根据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作为分包方必须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承担全部费用及责任,甲方有负责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乙方应根据工期配备相应人员数量,如因乙方原因责任造成工期拖延,总工期每拖延一天罚乙方工程款1000元,并执行总承包合同中相关罚款,直至清退出场。

10.2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 进行解决。

10.3如果因乙方原因中途退场,所有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费用 由乙方负担。

10.4 如果乙方在工程进度、质量上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增加人员进场施工,乙方不得阻拦,所有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10.5 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相关处罚条款适用乙方。

第十一条

其它事宜

11.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处理。11.2 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11.3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联系电话:

6.工程劳务的分包协议 篇六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时间: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因甲方现有劳动力不能满足现有需要,需招用劳务用工进行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原、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劳务用工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劳务用工期限: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期限自20xx年4月13日起至工期完工止。二、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需要,担任装载机驾驶工作。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或工作任务。

三、劳动报酬、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主要实行全勤工资,工资标准为每月6000.00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陆仟元人民币),加班为每小时50元。甲方同时支付乙方路费1000.00元,工期完后一次性支付工资,在中途可预支生活费。

七、劳动纪律: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协议期内要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种制度和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及工作安排。乙方应积极保养机械。乙方在工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努力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办事必须请假,不迟到,不早退,爱护机械。如果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协议的解除和变更: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_________________

⑴不符合招用条件的。⑵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不听却劝阻的。⑶不服从甲方工作分配,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或受到刑事处分的。⑷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或拒不履行协议的。⑸不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

2、甲方因外部条件或任务不足,可自动解除本协议。

3、劳务用工协议书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后致使原协议无法执行的可变更本协议。

4、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_________________

⑴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⑵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⑶在试用期内的。

6、甲乙双方若要解除本协议,需提前30日告知对方,否则需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九、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一经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反协议造成经济损失,由违返方负赔偿责任。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7.浅谈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篇七

1.1 劳务管理法律政策沿革

从2005年开始, 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行业协会陆续下发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就建筑劳务管理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 明确指出了其发展方向。

2008年,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相继出台并实施, 初步建立起了以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立法为载体, 以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监察、集体协商和劳动争议处理等为核心内容的立法序列, 为广大劳动者搭建起了全面法律保护的构架。

2011年, 中国建筑业协会提出了“建立一个机制、完善两项制度、实现三大目标”的劳务管理改革发展思路, 即建立适用于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劳务管理长效机制, 不断完善建筑劳务用工制度、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和考核评价制度, 从而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产业化、建筑业企业用工规范化、建筑劳务队伍企业化”的目标。

2012年, 国家住建部将劳务管理工作列为工作重点, 并颁布了住建部“劳务员”岗位资格标准, 使“劳务员”正式成为施工一线管理岗位“八大员”之一。这充分体现了住建部在全行业加强和规范劳务管理的政策导向。

一系列劳务管理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出台, 为加强和完善劳务管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法律保障, 但是, 劳务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劳务合同管理现状不容乐观。

1.2 劳务合同管理现状

近年来, 为了规范劳务分包管理, 明确各级职责权利, 最大程度地维护好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避免发生劳务纠纷,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及各地各级政府均陆续下发了各类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努力推动劳务用工市场的良性发展。但是, 由于受市场体制存在缺失、法律制度不够不完善、市场监督不到位、诚信缺失和企业与“包工头”追求利益最大化等因素的影响, 在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的各程序中, 依然存在许多违背法律法规、违背劳务人员意愿的情况发生。至此, 引发了大量的劳务纠纷, 更有甚者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给社会、企业和家庭造成了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此外, 在国务院全面推广“营改增”的大背景下, 建筑施工行业预计在2015年上半年完成“营改增”, 传统服务业将在2015年完成“营改增”。这两个行业的“营改增”改革将对施工劳务合同的管理造成巨大影响, 因此, 针对“营改增”项目, 调整劳务合同的管理工作迫在眉睫。

2 存在的问题

2.1 劳务合同主体选择不规范

劳务合同主体之一——劳务分包队伍选择不规范。长期以来, 施工单位选择劳务分包队伍的随意性较大, 没有执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在选定的劳务分包队伍中, 夹杂着有各种各样社会背景的人, 比如上级领导打招呼、政府和业主的干预、企业自身的社会关系等。这样引进的劳务队伍常常会出现不服从统一调度的情况, 大大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和阻力, 使项目管理陷入了被动的境遇, 增加了管理成本, 更严重的还可能会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而在这些有各种社会背景的劳务分包队伍中, 建设单位 (业主) 推荐的劳务分包队伍最常见。由于业主天然的优势地位, 使得业主推荐的劳务分包队伍在面对施工单位时, 敢于轻易无视施工单位的管理和约束, 使得施工单位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管控。目前, 即使逐渐采用劳务队伍引入制度, 但是, 正规的劳务公司因为各种原因发展缓慢, 所以, 庞大的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市场被以包工头为核心的无资质劳务分包队伍占据。包工头拉起的劳务队伍属于非法人主体的零散组织, 其行为不受法律约束, 聚散不定, 劳务人员组织松散、素质偏低、流动性强、持证率低, 这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较大的人为风险。此外, 还存在其他不规范的情况, 比如只选择一家有实力的劳务队伍承包工程, 一旦发生纠纷, 不仅会耽误工期, 还会影响企业良好的形象。近年来, 因劳务分包队伍选择不规范而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多。

2.2 劳务合同资料管理不规范

2.2.1 合同内容不规范

劳务分包合同内容不规范, 合同评审流于形式。在很多项目部中, 这种问题普遍都存在, 为了简单省事, 签订的劳务合同简单粗糙, 权利、责任、义务约定不明确。很多项目都不重视合同的起草、拟定工作, 只是随便在网上找个文本拿来就用, 致使不同项目的劳务合同五花八门。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前, 很多项目部的合同评审都流于形式, 甚至不执行合同评审工作。这样做, 不但不利于合同的管理, 还容易造成合同盲点, 给他人可趁之机, 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2.2 基础资料管理不规范

劳务分包合同的基础资料管理不规范。合同的基础资料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资料、《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公司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业资格要求的相关证书、来往函件、数据电文、招投标文件、合同、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的签收单据、合同评审表 (记录) 、合同登记表、合同交底纪要、合同履行信息表、财务结算凭证、起诉状和答辩状等。很多施工企业不重视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 以为合同签订完毕就是合同管理的结束, 并不注意收集和保管合同的基础资料。当发生纠纷需要用到这些资料时, 才意识到它的重要性, 给施工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2.3“营改增”对劳务合同管理的影响

自2011-03《“十二五”计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以来, “营改增”试点逐渐从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向全国、全部行业推广, 预计在2015年上半年完成建筑业的“营改增”。对于施工单位, “营改增”既是一个挑战, 也是一个机遇, 如何让劳务合同管理满足“营改增”后增值税征缴和抵扣的要求, 是施工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3 应对措施

3.1 严格执行劳务队伍准入制度

目前, 我国的建筑施工劳务主要有3种管理模式: (1) 企业自有劳务公司。一般情况下, 自有劳务公司是在部分企业原有职工的基础上吸收了部分技术力量强、专业性较强工种的农民合同工共同组成的。 (2) 正规的劳务公司。按照国家政策法律的规定, 到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取得法人资格, 并具有工程劳务分包资质的独立劳务法人。其与施工企业是类似劳务派遣的经济合同关系, 劳务人员属于劳务公司的员工, 与施工企业无直接关系。 (3) 包工头形式。一种是挂靠在劳务公司名下, 虽然有劳务公司之名, 但仍行包工头之实;另一种是包工头零散用工, 这种形式最常见。在实际工作中, 这3种形式互补, 以二、三种形式居多, 实质上是以第三种形式为主。

施工企业在引入劳务队伍时, 应该严格执行劳务队伍准入制度, 建立劳务队伍资信信息库, 选择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工程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公司。在选择劳务队伍时, 要在满足资信、能力等条件的前提下, 再考虑社会背景。对于业主推荐的劳务队伍, 不能一味地妥协, 推荐的劳务队伍在资信和能力方面必须要能满足施工需求, 在此前提下才予以引入。为了拓宽劳务队伍的引进途径, 让施工企业能够引进更优秀、更合适的劳务队伍。在引入正规劳务公司的同时, 施工企业也应该以多种形式逐渐培养可以长期合作或者自有的劳务公司,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加盟连锁方式。施工企业与建筑劳务基地、技校和劳务企业有紧密的联系, 以加盟连锁方式建立相对固定的合作体。 (2) 釆用股份制方式。吸收优秀劳务队长或包工头入股, 以保证技能人才和劳务队伍的稳定性。 (3) 架子队方式。以自有职工为骨干, 组建专业承包队伍, 确保关键时候拉得动、打得赢。 (4) 组建自有劳务队伍。形成“子弟兵”“救火队”, 保证劳务队伍的稳定性和高效性。

3.2 规范合同范本

规范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加强对劳务分包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施工企业在与劳务队伍签订合同前, 必须严格按照流程评审合同, 在签订合同签前, 要约定好合同内容, 确保合同的经济性、适宜性和合法性, 维护企业权益, 使企业不受损失。施工企业应该编制自己的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要做到“全、细、实”。所谓“全”, 就是合同中的劳务分包内容要全;“细”, 就是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子目要细, 不能缺项、漏项;“实”, 就是合同中对劳务队伍提出的要求要实事求是, 便于操作。此外, 为了降低甲方指定劳务分包队伍可能造成的影响, 必须在合同里充分阐明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明确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 并在合同中约定损失的赔偿办法。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并履行完毕后, 要重视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合同基础资料是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重要文件, 它生成后, 原件必须归档保存, 并且保存期限应长于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 日常工作中应当使用复印件, 严禁涂改、毁损合同基础资料。如果确需使用合同基础资料原件, 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催还、归档制度, 严禁个人私自保管合同基础资料, 严禁随意出借合同基础资料, 严禁泄露合同基础资料中的内容。

3.3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劳务合同主体

根据“营改增”政策落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和调整劳务合同主体, 以满足施工企业“营改增”的需求。

建筑业“营改增”完成后, 劳务费用如何进行增值税抵扣是其面临的难题之一。目前的发展现状是, 很多劳务队伍根本无法开具发票, 更不用说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劳务费用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 将大大增加施工企业的成本费用, 进一步削减本就微薄的利润, 甚至还可能导致严重的亏损。要想解决这个问题, 就要让劳务费用能够满足增值税的抵扣要求, 从劳务分包合同主体和劳务合同内容入手。按照“营改增”的进程安排, 2015年上半年将完成建筑业的“营改增”, 2015年下半年传统服务业将完成“营改增”。如果届时劳务公司也归入“营改增”范围, 则劳务公司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 选择正规的劳务公司就能充分满足施工企业劳务费用抵扣增值税的要求。针对正规劳务公司发展缓慢的现状, 施工企业还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培养自己的劳务公司, 依法注册登记后便能满足“营改增”的要求。此外, 还需要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劳务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条款。更多的情况还需等“营改增”政策落地后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摘要:对于建筑施工企业, 劳务管理一直是困扰其发展的重大问题。而在劳务管理中,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占有较大的比重, 从广义上来说, 劳务管理的全过程都能体现在劳务分包合同中, 比如合同主体的选择对应施工队伍的引进、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对应劳务施工的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也需要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 可以说,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直接影响了施工企业的劳务管理。从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入手, 分析、探讨了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

关键词: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管理现状

参考文献

[1]林卫丹.浅谈建筑施工企业强化劳务管理的有效方法[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3 (02) .

[2]周国祥.甘肃七建集团劳务管理优化策略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 2013.

8.试析企业劳务分包管理模式的优势 篇八

【关键词】劳务分包;管理;优势

引言

劳务分包管理模式的应用已经呈现出了逐渐扩大化的现象,诸如世界五百强等跨国性企业就实行了劳务分包管理将部分业务外包给发展中国家的相关企业。而中小型企业在劳务分包管理模式上的应用也越发频繁。当代企业大多无法对于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各个方面做到“面面俱到”,企业在不同时期存在着业务开展上的不同侧重,政府直属的企事业单位在进行具体项目建设中也青睐于通过劳务分包的管理模式来进行具体处理。劳务分包管理模式与当前社会化大生产与分工精细化能够进行很好地协调,探讨劳务分包管理模式的优势对于其更好的进行应用也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劳务分包相关含义

(一)劳务分包的概念与起源

劳务分包也被称之为劳务分包作业,其是指视同承包单位或者专业的分包企业将其承接的工程中的部分劳务作业通过对外发包的形式而分包给具体的企业从而进行劳务活动的最终完成。例如某企业承接了一项具体的工程,其拥有工程所学的一般性原材料及资源但缺少具体人员来进行作业,这时其可以通过与另外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由这一公司负责寻找施工人员进行劳务作业以保障项目的正常进行。劳务分包最初是伴随着分工的不断细化而出现的一种形式,劳务分包在产生之后受到了一定的质疑,伴随着劳务分包的不断发展,其地位逐渐受到了人们的认可与法律的承认,国家现行法律也对于劳务分包的实际地位给予了认可。

(二)劳务分包的具体形式

劳务分包当前主要分为自带劳务,零散劳务与成建制劳务这三种形式:

自带劳务是指企业内部正是之中经过企业的培训和考核后成为了实际上的工长,劳务人员的具体招募及生活起居事宜均有企业统一进行管理,工资则有企业监督工长进行直接发放,自带劳务是一种基于企业人才培养机制而产生的一种劳务分包形式。

零散劳务实际上是零散的劳务承包,其是指企业处于业务需要而临时用工在劳务市场上进行工人招募从而保障业务正常开展的一种劳务形式。

成建制劳务是指以企业为主要总承包方将部分业务进行分项从而分包给具体企业或单位进行业务开展的形式。成建制分包下,分包的双方大多都是正规的企业或单位,劳务分包关系的确定也需要签订具体的合同或劳务分包协议。成建制的劳务分包也是当前劳务分包中最为正规的一种劳务分包形式,其与其它两种劳务分包形式相比具有规范性的优势,但也具有劳务分包管理压力相对较大的劣势。

(三)切块分包与劳务分包模式对比

与劳务分包模式相对对应的是切块分包模式,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其进行劳务分包与切块分包相比具有的优势相对较大。例如,劳务分包模式能够使得各个具体业务部分之间的联系越发密切,且有利于整个项目施工的整体管理,诸多利润指标也可以很好的通过各种指数进行如实体现。切块分包下,实际的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各个部门的控制会呈现出一定不足,各个部分之间的联系也相对较少,在切块分包下各个部分之间相互联系的减少也使得整体的规划与管理压力会随之增加。

二、企业劳务分包管理模式优势分析

(一)有利于企业的规范化管理

企业劳务分包管理模式有利于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国内市场经济体制正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在这一大环境下,企业的管理也需要向规范化这一方向所发展。企业劳务分包管理模式下,很多具体的管理可以落实到具体部门与具体个人身上,这也大大降低了不规范管理行为发生的概率。此外,营改增全面实施后,企业进行的劳务分包能够使得发票进项抵扣不得不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在新的政策背景下,企业需要对于财务管理,税务管理进行调整,这实际上有利于推进企业整体管理额规范化演变。当前劳务分包管理模式需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劳务分包管理模式在企业内部的存在有利于企业内部管理上法制化的提升,这也是其相对于其它管理模式的优势之一。

(二)有利于企业的精细化管理

企业劳务分包管理模式也具备着企业精细化管理能力促进的这一优势。企业的精细化管理也是新时期企业管理的主要发展方向。劳务分包模式可以促进企业项目项目管理与能力的提升,以项目施工为例,其大多采用是一级项目管理模式,这能够使得管理链条缩短,管理信息的传递能够变得更为简洁。精细化管理需要时一种高度科学的精细化管理,大多数企业现有的管理资源并不能对于其实际管理需求进行全面覆盖,这也使得其精细化管理难以达成精细化的目标。实行劳务分包的管理模式则可以使得企业现有的管理资源能够集中在重点管理领域,从而提升其具体管理上的精细化演变。企业精细化管理能力的提升也有利于企业劳务分包管理模式的实际运行状况更为良好。

(三)有利于节约企业管理成本

企业劳务分包管理模式本身上也具备着节约企业管理成本的优势,这一优势也是当代企业青睐于应用劳务分包管理模式来进行成本压缩,提升具体经济效益的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应用劳务分包管理模式可以在将部分管理成本较大的业务进行外包摊派,从而使得其在较大管理成本支出的业务可以进行有效的避免。大型建筑施工类企业的管理成本通常十分巨大,节约企业管理成本也成为了这部分企业在建筑施工中的主要任务。在劳务分包管理模式下,部分业务的外包实际上也代表着成本进行了一定分摊。此外,劳务分包管理模式下,企业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将会更为效率,这也有利于企业对于总体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特别是对于劳务分包管理模式应用越发熟练的企业内次优势体现的越发明显。

(四)有利于企业风险的具体控制

企业业务分包管理模式也有利于企业对于风险的具体控制。当代企业的风险多种多样且呈现出了一定的不可预见性,规模较大的企业所需要面临的风险较多,中小型企业虽然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小,然而其在风险应对上的能力却十分有限。例如,劳务分包管理模式下,企业财务管理实际上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割,部分业务的对外发包可以使得企业不必在进行大范围的融资及资金管理,这有利于企业财务风险的有效控制。此外,劳务分包模式下,企业也能够对于经营风险与生产风险进行一定的控制,由于在劳务分包模式下存在了一个可以共同承担的风险的有机个体,企业在劳务分包模式下应对风险的实际能力也有了明显提升。

三、企业应用劳务分包管理模式时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问题分析

1.分包合同纠纷较多。

当代企业应用劳务分包管理模式时存在者分包合同纠纷较多的具体问题。国内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然而当前大部分企业的实际法律意识与合同意识依然较低。在劳务分包管理模式下,合同本身的作用十分巨大,其是明确权责义务的主要根据,更是在纠纷发生时的主要法律凭证。劳务分包合同的制定涵盖的方面较多,除极个别生产经营较为正规的企业外,大部分企业实际上在进行劳务分包合同制定时都难以对于所有合同细节进行准确确定,这也使得企业应用劳务分包管理模式时必然会存在着诸多的合同纠纷,一旦具体的劳务分包纠纷产生,合同纠纷的问题也会随之显现。

2.分包管理人员综合能力较低。

当代企业应用劳务分包管理模式时同时存在着分包管理人员综合能力较低的状况。国内大多数企业中虽然实行着不同程度的劳务分包管理模式,然而其并未对于这种模式的应用进行专业人才上的配置,劳务分包管理模式与一般的管理模式不同,其对于具体的管理人员要求更是相对较高,其不仅要具备一般的业务知识与管理知识,更是要熟知劳务分包模式的一般流程与特点。也正是由于综合能力较高的管理人才缺位,国内企业劳务分包管理模式的很多优势都难以真正的发挥出来。

(二)具体对策

1.提升企业法律意识。

企业劳务分包管理模式优势的发挥需要提升企业的法律意识与合同制定能力。企业的劳务分包关系在确立时需要注重劳务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协议的重要性,更是要通过合同明确出具体的权责范围。部分企业并不具备科学进行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的能力,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可以考虑通过借助律师事务所进行最终的劳务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协议的具体制定。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与权责意识,使得劳务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协议能够成为劳务分包管理模式优势发挥的前提性保障。提升企业的法律意识最为重点的是要转变企业管理层传统的粗放式管理观念,只有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及法律观念得到了有效提升,企业内部的劳务分包管理模式才能更好的发挥出优势作用。

2.注重劳务分包管理模式下的人才能力提升。

企业劳务分包管理模式的优势发挥需要注重劳务分包管理模式下的具体管理人员综合能力提升。在劳务分包管理模式下,企业需要指派专门的部门或专门的人员来进行管理。而对于现有的管理人员也要通过培训等形式来提升其实际的综合管理能力。在综合管理能力提升上也要格外注重其对于劳务分包管理模式流程及特点的认识,使得其能够在对于劳务分包管理模式下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更好的应对。

四、结语

企业劳务分包管理模式是一种科学的创新型管理模式,这一模式本身所具备的一些优势也能够为企业的综合发展贡献出力量。与此同时也要注意的是国内企业当前存在着综合管理能力相对低下的状况,劳务分包管理模式优势的充分发挥实际上也取决于企业的实际应用能力与管理能力。特别是在劳务分包管理模式越发普及和流行的状况下,其优势的发挥也需要企业进行针对性的调整与适应。

参考文献:

[1]汤深忠.企业劳务分包管理模式的优势分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06:43-45.

[2]刘方.“营改增”条件下的建筑劳务分包管理[J].江西建材,2016,15:22-24.

[3]王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及风险预防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6,09:33-34.

作者简介:

9.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篇九

发包方:

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

(简称甲方)分包办:

重庆泽超建筑劳务公司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列》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将该工程劳务分包乙方实施。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经济、质量、安全等责任,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四川省绵阳市博爱福利院休养楼二期

2、工程地址:绵阳市青义镇龙中村三社

3、建筑面秘:约16000m2(以实际竣工面积为准)

二、承包内容及单价

1、±0.00以上土建工程、水、电、防雷工程综合单价360元/m2。(此单价包含人工费及施工中的所有机具设备及周辅材料)如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内容,增加部份按实结算,此单价不含税金。

2、±0.00以下工程

1、基础砼:18元/M3(商砼、振捣、找平)。

2、地粱模板:38元/M2(包括制作安装及辅助材料)。

3、钢筋:800元/吨、(包括制作安装及辅助材料)。

4、砌体:90元/M3、(包括防潮抹灰)

3、零星用工:如因甲方需要零星用工.用工单价:杂工80元/天.技工150元/天。

4、主体内容

1、泥工所含工作内容:砌体、抹灰,浇筑楼地面、屋面及屋面设计涉及的泥工工作(包含屋面瓦及零星预制构件)、公共部份的粘贴、粉刷、通道墙的涂料。外墙抹灰只抹一次,底层地面10cm垫层砼。天棚不抹灰、楼层不做找平层(厨、厕地面除外),室外一米内散水。

2、木工所含工作内容:模扳的制作安装,(包括构造柱模板),高强止水螺杆由甲方提供。

3、脚手架含内、外架手架、外爬架或挑架、卸料平台、水平防护、施工通道、预留洞口及临边安全防护。

4、钢筋工所含工作内容:钢筋的制作安装、竖焊、对焊、搭接焊、焊割等。

5、水、电、防雷工作全部安装到位。(包括户内水、电、灯具的安装)

5.本工程的装饰及后续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三、质量标准

合格工程

四、工期

工期240天,自进场之日起。若遇不可抗拒因素,工期延缓。

五、甲方职责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及相关施工资料,给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

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及临舍。施工用电甲方只提供至一级配电箱。现场二、三级配电箱由乙方负责。

3、甲方根据业主要求合理制定周、月施工进度计划,组织分部工程的验收,实施安全指导及监控。

4、如因不可抗拒因素或业主、甲方原因造成停工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甲方支付乙方工人在停工期间的务工费及周转材料、设备机具费用。

5、甲方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等部门的协调工作。

六、乙方职责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施工方案及建筑法律法规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违规操作。

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无条件执行甲方的质量整改指令

3、乙方责任人必须抓好质量检查工作,作好质量自检、互检、自查、自纠工作,整理好各工序的技术资料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违章指挥、违规操作所造成的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甲方项目部通知积极组织安排工人进场施工,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完成甲方项目部的合理进度计划安排,甲方项目部有权处罚乙方500元/次责任金

6、乙方在工程完工后外脚手架留给甲方20天时间做外墙漆,这个期间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时间的租赁费由甲方承担。

7、乙方必须配备完整的项目管理班子,且必须交甲方备案

8、乙方在施工运程中,必须合理使用材料,严禁浪费,否则将双倍赔偿甲方损失

七、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进行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伤亡事故,防范轻伤事故。

2、乙方必须对员工做好安全培训工作,对员工的三级培训教育必须要落实在实处,对班组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及时整理机具,垃圾,材料、成品、半成品,且必须按指定位置及时堆放整齐,保持施工现场整洁,费用由乙方承担。

4、职工宿舍必须保持整洁卫生,不得乱抛烟头及杂物,防火器材必须具备,防火标志必须上墙,厨房必须清洁卫生,做好排污防腐工作,并办理相关卫生手续

5、严禁员工饮酒后从事任何工作,严禁野蛮施工,在操作过程中上岗人员必须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执行。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处罚乙方500元/次责任金

6、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安全事故,费用在2万元人民币内由乙方负责,费用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由甲方在保险公司报销后,超出部份款项甲方承担80%,乙方承担20%

7、在宿舍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烤火取暖及做饭,每发现一次,处罚乙方500元/次、8、乙方必须管理好下属班组,严禁工人在现场酗酒闹事及打架斗殴,每发生一次处罚5000元,且承担相应法律及经济责任。

八、付款方式

1、乙方在三栋房屋的基础工程和主体一层工作完成后甲方开始支付第一次工程款,支付标准按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二层以上甲方按每月进度80%向乙方支付进度款。每月25日报量,次月15日前支付进度款。

2、主体工程、室内外抹灰工程、公共粘贴及墙面涂料工程完工后,经甲方、监理初验合格后5日内甲方支付工程款的90%,余下工程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5日内甲方支付至工程款的99%,另外1%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二年期满后10日内付清。

3、工程结算以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签证为准,作为结算依据。建筑面积以施工图及国家相关规范计算为准,如有变更按实结算。

4.进度款的支付额度以下列分项工程单价为依据进行中间计价:主体工程:290元/㎡

室内抹灰:25元/㎡

外墙抹灰:10元/㎡

水电防雷:25元/㎡

公共通道粘贴和涂料:10元/㎡(以上单价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九、合同生效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向甲方缴纳60万元(大写:陆拾万元)质量保证金,该合同即生效。

2、保证金的返还,在该工程主体结构完成三栋,10天内退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在该工程另外三栋主体结构完成后10天内退还余下的全部保证金。(保证金在返还期内不计息)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如一方违约,必须赔偿一方1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责任金。

2、甲方不能按合同要求支付乙方工程款,拖欠资金按日息2‰支付违约金。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停工,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无上述原因,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延误工期,如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乙方承担所有的责任及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处罚乙方5000—10000元的责任金。

4.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在一个月内不能顺利进场施工,甲方须赔偿乙方10万元违约金,该合同继续生效。

十一、其它

合同中有未尽事宜,甲、方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双方各执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方:

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话:

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10.电力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篇十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接甲方电力(电器)安装工程劳务工程所涉及的双方权利与义务等事项签订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北回归线项目户表巡检

1.2 工程地点:

第2条 工程范围:

2.1主要内容为:

1、第3条 合同金额

3.1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本分包工程的合同包干价为:(大写)(小写¥.00元)。

第4条 付款方式

1、本合同无预50%付款。

2、工程竣工且送电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工程款。

第5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在施工现场与建设单位的协调工作。

2按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工程价款。

第6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负责工程图纸的现场技术交底。乙方进入安装现场前,应勘察施工现场,熟悉场地,做好与土建单位的配合工作。严格按施工图要求、国家现行施工安装规范、技术交底的要求施工,确保工期和质量。

4精心组织施工,若发现设计及施工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甲方提出,并确保工程衔接及质量。5严格执行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防止事故特别是人身事故的发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施工中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6办理相关的市政规划手续。

第7条 安全措施及责任

1施工期间,乙方应加强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好安全措施,严格按《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开展各项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责任方负责。

第8条 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及保修期工程验收质量标准:按设计图纸、安装验收规范、成都电业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2鉴于本工程为高低压变配电改造工程,经双方同意,以项目送电及工程竣工资料交付完毕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3保修期:从设备正式投运之日起壹年内属乙方安装质量保修期。保修期内若发生事故,属于乙方安装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修复或更换。

第9条 违约责任

1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甲、乙双方发生本合同纠纷时,可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由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0条 协议份数、有效期及其它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执贰份。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另行补充协议执行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章):乙方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代理人)(或代理人)

联系人:联系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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