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检察先进事迹(精选10篇)
1.民行检察先进事迹 篇一
实习总结
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我在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经过实习,我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科的工作有了初步的认识和理解。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门,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检查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和职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既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的外部监督,同时也体现了司法系统内部监督和程序监督的属性,民行监督的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对于民事审判、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要维护民事、行政裁判的严肃性,使公正的判决裁定得到有效执行,使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定得到及时纠正。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一是,民行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监督对象是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二是,民行检察监督是居中监督,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在当事人之间保持客观、中立、公正立场,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三是,在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多元化监督体系中,民行检察监督发挥着其他监督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与其他监督相辅相成、分工制约;四是,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和方法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但其基本要求仍然是:在 1
法律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违法情形或生效的错误裁判进行监督;五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民行检察监督的效力主要是依法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意见,促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和纠正违法情形,既不代行审判权,也不代行行政权;六是,民行检察监督的基本目标是通过依法监督纠正诉讼违法和裁判不公问题,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与此同时,在开展民行检察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还承担着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责任。
在我实习的这一个半月中,共接触了两起案件,现在就我的时间说明我的收获。
一、受理案件
受理是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检举和控告,有关机关转送的民事行政线索,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民事行政爱情那件线索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正式予以接受的诉讼行为。受理是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开端,只有决定受理的案件才能进入下一步的实体审查。受理案件只是对案件进行一般的形式审查,即是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受理条件,对申诉人提供的或其他机关转送的材料的形式进行初步的审查,对材料的内容及其真伪则在所不问,旨在查明三个问题:一是材料是否齐全;二是是否符合受理的条件;三是是否属于人民检察院不予
受理的情形。材料不齐全的,应通知申诉人补齐,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制作《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申诉人或其他单位;需转送其他主管部门处理,也应及时将材料函转其他主管部门。
二、立案
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案件,经过一般性的审查,认为可能具备法定的抗诉条件,决定作为正式的案件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决定立案后,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表明了人民检察院将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以确定其有无错误,是否具备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同时人民检察院将有权调、借阅人民法院的原审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将申诉案件的审查情况告知被申诉人。另外,人民检察院的立案决定不影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立案是与抗诉紧密相连的,立案的目的就是要审查原生效裁判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情形,因此,立案的条件是与抗诉的条件有着必然的联系,不同的是,前者强调的是“错的”可能性,后者则强调“错的”必然性。
三、审查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审查,是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重要环节,他关系到案件能否由错案可能转化为错案现实。主要包括案卷审查、当事人举证、检察官调查、公开审查等内容。主要是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对原审判决和相关案卷的审查是实质审查的依据,也是审查的主要工作所在,必要时
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调查核实。案卷是人民法院诉讼过程和诉讼信息的记载,要查明原裁判是否有误及错误所在,就必须审查案卷,同时审查案卷也是规定的办案方式和办案程序,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案卷进行审查。
四、不抗诉和终止审查
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书》,所谓不提请抗诉的条件是指检察机关对立案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不具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抗诉条件,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该做出不抗诉的决定。报告中写情自己不提请抗诉的意见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五、提请抗诉
经审查符合提请抗诉条件的案件应该做出《案件审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查终结报告》除了要简明扼要的写清案件来源、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诉讼过程、申诉主张及反驳意见外,应重点阐述案件承办人的个人意见。符合抗诉条件的应该分析论证生效判决、裁定存在的问题及错误,详细写明提请抗诉的理由。
民事案件的抗诉条件: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外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为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有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做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行政案件的抗诉条件:
1、人民法院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
2、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违法法律规定的;
3、原判决、裁定违反《立法法》第78条至第86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
4、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者效力的;
5、原判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发生错误的;
6、原判决、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的;
7、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8、原判决确定权利归属或者责任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
9、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10、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11、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六、再审程序和出庭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法院的再审裁定书后,应当做好安排出庭人员的工作。
七、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监督活动中,对人
民法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生的不合法行为或对具体案件处理错误,以书面形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以利于人民法院自行纠正的一种方式。
八、检察建议
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对其工作进行法律监督。
民行工作主要是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进行监督,尤其是民事纠纷占据了很大的比重,所以在以后的学习中我要进一步的丰富自己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深入的了解提高自己为人民服务的能力,为中国特色法治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2.民行检察先进事迹 篇二
(一) 概念
1. 经济政治背景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处分的具体形式也在发生变化。一些职能部门或国有企业在国有资产拍卖和土地出让、开发以及重大工程招标、发包, 以及国企改制等过程中, 恶意串通、监管不力或滥用职权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但由于制度或人为等方面原因, 没有具体的主体代表国家行使权力, 造成了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占或国家利益被损害而无人依法、依约提起民事诉讼的局面。对铁路而言, 在铁路运力布局调整中, 在铁路企业体制改革、资产重组、主辅分离等过程中, 有的铁路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 有的铁路企业维权意识不强、措施不力, 导致部分铁路企业国家、集体财产受到侵害, 在已有损害事实情况下, 这些单位仍不知或怠于行使诉权, 就可能造成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失无法挽回。上述现象如果不加以有效制止, 直接影响企业和干部职工队伍的稳定, 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检察机关, 从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大局出发, 要堵住国有资产流失, 一个渠道就是从监督法律的遵守主体出发, 建立督促起诉制度, 即主动发挥民事检察法律监督作用, 积极探索、发展、完善督促起诉工作, 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 概念
督促起诉是指针对可能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 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 而案件性质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 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 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 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保护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二) 山西省督促起诉检察发展现状
1. 全省概况
2008年全省民行检察部门办理督促起诉72件, 2009年全省督促起诉案件大幅增加, 办理335件, 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000多万元。而2010年, 案件数几乎翻了一倍, 达到639件, 为国家和集体挽回了经济损失1.1亿多元。这些数字一方面说明全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加强了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司法保护, 加强了对企业经营改制过程中的司法监督, 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权威;另一方面, 也说明督促起诉有案源、有需要、有进一步发展的潜力。
2. 地市督促起诉检察简况
晋城市院针对几十家煤炭企业拖欠国家煤炭发展基金贷款一事, 向责任单位发出了督促起诉意见书, 并进一步跟踪督促落实情况, 促使其收回基金贷款700万元, 有效保护了国有资产。临汾市院制定了《临汾市检察机关办理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案件规程》, 并在省院指导下与当地环保部门联合发文《关于督促清缴焦炭生产排污费,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 有效防止煤焦企业在转型发展中国资的流失, 现已清缴排污费1000余万元。长治市沁源县院针对山西某煤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沁源县某煤焦有限公司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1000余万元一案, 及时向国土管理部门下达督促起诉意见书, 目前, 涉案公司已缴纳出让金200万元, 并写出剩余国土出让金履约承诺书。
3. 太铁督促起诉检察简况
2010年, 太原铁检两级四院仅大同院办理了1起督促起诉案件, 而今年, 截止5月底, 已办理12起督促起诉案件, 太原院和临汾院实现了督促起诉案件零突破, 太原院办理8件, 临汾院办理4件, 其中涉及铁路国有土地流失4件, 国有资产8件, 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二、督促起诉的几个基本视角
(一) 民法视角
笔者陋见, 民法研究的核心在于如何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有专家认为, 检察机关行使督促起诉权, 是公权对私权利的任意干预, 是干预企业经营。笔者不敢苟同, 首先, 检察机关督促的主体都是国家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其次, 检察机关督促的客体指向国有资产。其三, 检察机关督促的前提是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或“权利”, 而由于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权利”, 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这个“权利”的成分既有私权利也有公权利, 何谓“公权利”, 与“公权力”不同, 是指国家作为一个个体在市场运行中所享有的与其他个体平等的权利, 当然包括合同约定的权利。实际上,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公权利”层面处于弱势地位, 与私权利相比, 更易受损害, 而且受损害后难以救济。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言, 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其四, 检察机关督促的内容是使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尽快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或“权利”, 让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诚然, 权利主体如何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者不行使权利, 不应当受到干涉, 但是, 如果权利主体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者不行使权利侵犯了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 或者使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理所当然地应当受到公权力或者其他主体的合法干预。所以, 检察机关行使督促起诉权, 本质上不是对私权利的干预, 而是法律监督者对国有资产或公共利益的监管主体行使权力的法律监督。
(二) 民事诉讼法视角
以前, 当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 可能没有权利主体主张民事诉权。面对这种处境,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免遭损害, 或受损后能够获得权利的救济, 检察机关一直探索, 并提出、实施了一些办法, 其中, 具有代表性的是, 在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而无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 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但我国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内容比较原则, 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在实际操作中也有许多不容易处理的地方。如检察机关出庭的身份、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如何承担诉讼义务及与审判机关、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等等。而督促起诉工作有效弥补了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 相对可操作性强。在督促起诉工作中, 检察机关不是代表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去提起民事诉讼, 而是以一定形式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去行使民事诉权, 是检察权对国有资产、社会公共利益监管权的监督, 是督促而不是代行, 可从实质上解决问题。
(三) 宪法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根本属性, 是建立督促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从法理上讲, 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 应当包括监督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法律活动的权力。因此, 负有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职责的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时, 检察机关当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 包括督促其提起民事诉讼。即检察机关督促有关机关或单位提起民事诉讼, 是在履行检察机关的宪法职责。
(四) 查办职务犯罪视角
督促起诉制度有助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当前, 信息资源有限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一个瓶颈, 多数职务犯罪因经济利益引起, 职务犯罪往往隐藏在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背后。检察机关通过办理督促起诉, 容易发现隐藏在民事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因此, 检察院在办理督促起诉案件中, 发现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线索的, 应当按照案件线索移送的有关规定, 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督促起诉不仅会提高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的能力, 还能够补充刑事追诉手段在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上的不足。既丰富了检察监督权的内涵, 又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影响力。
三、督促起诉存在的几个问题
当前, 督促起诉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 但也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个别检察机关开展督促起诉工作不够规范, 对案件情况不认真分析, 就急于开展工作, 影响办案效果。二是关于检察机关内部督促起诉工作制度尚不完善, 与其他检察职能也尚未形成较大合力。三是办案力度有待加强。四是关于督促起诉工作, 国家尚未有明确法律规定, 国家基本法有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律条过于原则, 缺乏可操作性, 督促起诉工作尚未发挥应有效力。
四、督促起诉在太铁检察的发展思路
(一) 总体思路
太原铁检机关根据山西省院《关于服务企业发展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铁检厅关于加强对铁路企业服务工作的要求, 围绕建设和谐铁路局的目标, 出台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关于服务和谐铁路局建设的意见》。该意见为太铁民行检察督促起诉工作指明了方向, 其中提出要加强对管内案件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认真落实《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加强对管内铁路企业的债务纠纷、公司清算等民事案件审判及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和法律支持;对于涉及管内企业重大利益损失的民商事案件, 尤其是地方法院判决铁路败诉的案件, 如果发现确有明显错误应当督促当事人依法申诉, 积极开展督促起诉。
(二) 加强检企联系, 循序渐进, 建立长效服务机制
1. 加强检企联系, 积极服务和谐铁路局建设
随着铁路检察机关体制改革, 铁检机关服务和谐铁路局建设的作用日益加大, 我们应当及时调整工作思路, 与时俱进地开展民行检察工作。要注重与铁路企业管理、法律顾问等部门的沟通, 不定期到管内各铁路站段企业走访交流情况。在沟通过程中, 了解其主业、辅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债权债务等情况, 督促其清理债权债务, 依法及时诉讼, 以服务和谐铁路局建设。
2. 加大对路局站段公司国有资产保护力度
在当前铁路飞速发展过程中, 铁路企业经历体制改革、运力布局调整、资产重组、主辅分离等一系列变革, 对铁路企业国家财产和集体利益的保护凸显重要性, 需要加大力度。根据太原铁路运输分院《关于服务和谐铁路局建设的意见》, 对于管内铁路资产整合、重载和高速运输安全管理、“三项工程”建设、重点建设工程和转变经营发展方式等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要加强调查研究, 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要严格区分资金合理流动与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界限, 企业经营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经济损失与严重不负责任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的界限。积极依法查处管内工作人员私分国有资产以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侵占和挪用资金等案件, 坚持查处要案向党委报告制度, 保护管内铁路企业资金、资产安全。此外, 加强与反贪、反渎等部门的联系, 积极预防铁路在改革改制、对外投融资、企业整合重组等过程中容易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三) 加强内外部协作, 提升工作实效
目前, 督促起诉工作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 要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须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同时理性审慎行使监督权, 努力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一要积极争取各级领导的支持。二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 完善督促起诉等工作机制, 规范地推进督促起诉工作。三要积极建立内部各项协作机制。要建立督促起诉与预防、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衔接机制,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四要建立健全外部协调配合机制, 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参考文献
[1]傅国云.论督促起诉———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监管权的监督[C].浙江大学学报.2008 (1) .
[2]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R].2009.
[3]李明蓉.支持起诉的实质是督促起诉[N].检察日报, 2004 (3) .
[4]常怡.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 (10) .
[5]王鸿翼.关于民事行政检察权配置的思考[J].河南社会科学.2009 (2) .
3.论民行检察调解优先原则 篇三
关键词:民行检察;调解;优先
一、民行检察和解的起因
检察机关提出民行检察和解,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时常会遇到一些案件。有的案件法院裁判存在错误,但启动抗诉程序会引起不好的社会效果;有些则抗诉意义不大,如标的额较少;有的案件法院裁判虽有瑕疵或有失公平,但不符合抗诉条件。这就出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冲突,简单地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抗诉或不予抗诉,很难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同时也容易激化社会矛盾。更会影响到民事检察的公正性、权威性。正是基于上述实际情况,各地民行检察部门尝试引入民行检察和解结案方式,且都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目的,社会效果良好,得到中央及高检院领导的充分肯定。
二、民行检察工作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意义
首先,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其次,可以平息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再次,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到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大多有向法院上诉或申诉而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的经历,检察机关采用和解方式,快速方便地处理当事人的矛盾,自然会让当事人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公正、高效。在无形中提高检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民行检察和解适用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调解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合意,调解程序的启动、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调解的制度基础是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处分权,调解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来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这是对调解是否公正进行判断的基本标准,是调解制度发挥作用的基本要求。
(二)合法原则。通过和解解决纠纷,虽然最终体现的是当事人的合意,但其毕竟是在法律制度架构内的纠纷解决机制,仍应受法律的拘束。在程序上,办案人员应当遵循中立原则,保证和解活动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当事人达成协议提供正当的机会,保障当事人自由真实地缔结协议。
(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树立民事检察权威的重耍保证,也是进行民行检察和解的基本原则。公开是现代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民行检察和解作为一种司法活动,同样必须实现审査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司法活动公正、合法。
四、民行检察和解在实践屮的具体运用
(一)民行检察和解的条件设置。民行检察和解体现调解优先原则,但并不是所有民事申诉案件均适合和解,如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或判决、裁定、调解内容存在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都不得和解。一般而言,检察和解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原审裁判存在瑕疵或错误。1)原审裁判存在瑕疵,但标的较小、争议不大,无抗诉之必要的案件。2)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但抗诉社会效果不好,或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不宜抗诉的案件。3)双方当事人的证据都不充分,难以对争议事实作出准确认定的案件。(2)和解协议能即时履行。检察机关在主持和解过程中,要力求和解协议能够即时履行。不能即时履行的,应促使和解协议形成于法院的执行过程中,并将和解协议及时告知法院执行部门。这样,对于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反悔的,可以要求法院恢复对案件的继续执行,以免造成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再依据和解协议重复诉讼的尴尬局面。
(二)选择适当的和解方法。和解本来就是当事人之间互让互谅的过程,而作为办案人员则需通过辨法析理,用法律、政策教育、说服当事人,减少双方的分歧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首先,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申诉案件大多经过数次审理,当事人间往往情绪对立比较严重矛盾激化而难以调和,这就需要办案人员找到其思想结症所在,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尽早促进双方和解。 其次,可以借助外力促进和解。案件当事人来检察机关申诉,心里大多对原审法官抱有一定的成见。在此情况下,借助外力能起到一定的媒介作用,消除当事人对办案人员的不信任。 再次,要抓住和解的有利时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最后, 必要的调查有利于和解的达成。对一些可能存在伪证的案件,经过调查可以发现真相。
总之,民行检察和解作为一种工作创新,无疑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然而在法律上毕竟没有明确规定,如民行检察和解协议的效率如何,开展民行检察和解与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如何平衡,民行检察和解的办案期限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提高。
参考文献:
4.检察院规范民行工作汇报 篇四
高度重视规范司法理念的培育。该院组织民行科干警深入领会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精神,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规范、检察纪律要求,从思想上树立规范司法、公正司法的理念,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奠定基础。
立足本职,严格案件审查、办理程序。该院要求民行科干警在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法律法规审查办理案件,规范办案程序。认真调查核实案件的证据材料,确保监督有理有据。针对被监督机关的违法行为所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检察建议书,督促被监督机关认真整改、按期回复,提升监督的水平。
5.民行检察先进事迹 篇五
来源:检察日报
曹建明
2010年07月26日 09时46分
党的十七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新时期检察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突出强调要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2008年,***同志在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对于民事、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要维护民事、行政裁判的严肃性,使公正的判决裁定得到有效执行,使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定得到及时纠正。”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大力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更好承担起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大力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没有完备的法治保障就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不仅要依法打击经济犯罪,还要加强民事、行政领域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特别是要按照党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更加重视做好民行检察工作,通过强化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调节民事、行政关系,促进建立完善市场经济的诚信机制和依法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民行检察工作与三项重点工作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检察机关要通过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并针对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通过依法纠正司法不公等问题,严肃查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特别是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如果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依法公正解决,被错误裁判扭曲的民事行政法律关系得不到及时有效矫正,就容易转化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消极因素。因此,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既是维护司法公正的过程,也是解决群众诉求、促进定分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在当前各种民事、行政矛盾纠纷凸显,民商事利益冲突协调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民行检察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责任更加重大、作用更加重要。
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关注和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加快,人民群众对在物质文化生活上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权利和机会公平,而且要求规则和结果公平;不仅要求人身、财产权利得到平等保护,而且要求权利被侵害后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济。由于民事行政法律调整范围之广,民事行政案件数量之大,民事行政案件裁判结果与当事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更多地集中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我们一定要从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出发,不断加强和改进民行检察工作,坚持执法为民、关注和保障民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司法需求。
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其中民行检察承担了两大诉讼监督职责,决定了民行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了大力加强和改进民行检察工作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全面性、权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意义。这项工作开展得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 2
主义检察制度的优越性能否充分发挥,关系到检察工作能否实现科学发展。
20多年来,民行检察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然是检察工作相对薄弱的环节,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要看到,经过长期的不懈努力,民行检察工作已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培养了一批素质较高的业务骨干,为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随着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深化,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制度逐步完善,一些制约民行检察工作开展的深层次问题正在得到解决,民行检察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特别是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各级党委、人大以及社会各界对民行检察工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为民行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根本保证。我们一定要增强信心和决心,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和攻坚克难的勇气,把握机遇,迎接挑战,努力实现民行检察工作跨越式发展。
二、准确把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职能定位和基本要求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民行检察工作在改革发展中必须立足并坚持法律监督属性。一是,民行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监督对象是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二是,民行检察监督是居中监督,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在当事人之间保持客观、中立、公正立场,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三是,在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多元化监督体系中,民行检察监督发挥着其他监督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与其他监督相辅相成、分工制约;四是,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和方法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但其基本要求仍然是: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违法情形或生效的错误裁判进行监督;五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民行检察监督的效力主要是依法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意见,促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和纠正违法情形,既不代行审判权,也不代行行政权;六是,民行检察监督的基本目标是通过依法监督纠正诉讼违法和裁判不公问题,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与此同时,在开展民行检察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还承担着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 3
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责任。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必须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把握民行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和基本职能,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探索工作规律,努力在更高水平上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健康深入发展。为此,要牢牢把握以下几点:
一要始终把民行检察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民行检察工作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密切相关,必须始终围绕大局来开展,从服务大局出发明确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当前,要重点围绕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密切关注热点领域的经济纠纷和司法状况,综合运用抗诉、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手段,加强对国有资产、知识产权、环境资源、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司法保护,保障中央关于转方式、调结构、自主创新、环境保护、“三农”工作等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研究在民行检察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有效途径,着力转变执法观念、完善执法机制、改进执法方式,更加注重发挥民行检察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二要切实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加强和改进民行检察工作。民行检察通过对公权力的监督,间接具有权利救济的作用。人民群众提出申诉,就是要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在实现公平正义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大力推进“亲民检察”、“民生检察”,关注群众的诉求,切实把加强法律监督同维护人民权益紧密结合起来。坚持把民行检察监督的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特别是加强对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和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利益的行为的监督。像张章宝同志那样,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热情接待来访,认真听取诉求,及时审查办理每一起申诉案件。注意倾听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完善和落实便民措施,耐心为群众明法析理、释疑解惑,切实把执法为民体现到执法态度、行为、作风等各个方面。
三要不断深化对民行检察工作规律性的认识。民行检察工作起步较晚,国内外可供借鉴的经验不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我们既要推动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手段、机制、方式逐步完善,不断强化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又要准确把握民行检察监督的特点和规律,保证法律监督权依法正确行使,保证民行检察工作的正确发展方向。特别是民行检察监督主要是对诉讼活动的监督,要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诉讼原理,有利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有序高效运行,实现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坚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处分权,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以违法犯罪损害司法公正的以外,一般应以当事人申诉作为审查案件、提出抗诉的前提和基础;坚持遵循当事人平等原则,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的权利,维护诉讼结构的平衡;坚持遵循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不同规律,尊重审判机关根据双方举证和证据的证明力依法作出的裁判;坚持正确处理加强法律监督与维护裁判稳定性的关系,既反对把裁判的既判力绝对化,又充分考虑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需要,准确行使抗诉等监督权,努力寻求公正与效率的合理平衡。
四要坚持把改革作为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动力。要继续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和加强自身监督,推动完善民行检察监督范围和程序,不断创新民行检察监督机制和方式。高度重视民行检察理论研究,深入回答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加强对改革实践的理论概括与立法推动。正确处理深化检察改革与做好当前工作的关系,既要着眼长远,稳步开展改革试点,着力研究解决民行检察监督面临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又要立足当前,把主要精力放在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用好用足现有法律监督手段上,毫不放松地抓好各项民行检察工作。
五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承担的职责不同,但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对人民法院既是监督,又是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讲,两者之间不是互相掣肘,不是唱对台戏,而是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检察机关既要敢于监督、5
善于监督、强化监督,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又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理性监督,积极营造与审判机关的和谐关系。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树立共同的司法理念和司法价值观。要善于换位思考,既把握检察权运行的内在规律,又尊重审判权运行的内在规律,不断改进监督方式和方法,建立健全正常有序的工作机制,在依法监督纠正错误裁判的同时,积极做好正确裁判的服判息诉工作,实现良性互动,保障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协调有序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大力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首先必须立足于现行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要坚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依法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上,在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特别是要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出发,更加注重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努力实现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
(一)着力加大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力度。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途径。因此,强化民行检察监督,关键是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扩大办案规模,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形成更加有力的监督态势。一要进一步畅通申诉渠道。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增进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民行检察工作的了解。加强和改进相关信访工作,加强和改进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乡镇司法所、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充分发挥民生热线、派出检察室等新平台的作用,落实便民措施,方便群众申诉。对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程序和工作制度。二要重点加大办理不服二审生效裁判的申诉案件力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先行上诉,如果怠于或规避行使上诉权而转向检察机关动用抗诉权,不仅耗费有限、宝贵的司法资源,也使两审终审制失去应有的作用。各级检察机关要逐步调整抗诉案件结构,把办案重点放在不服二审生效裁判的申诉上。当事人 6
在一审判决生效前到检察机关申诉的,应当明确告知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上诉。三要大力推进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建设。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整合检察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特别是要注重发挥基层检察院在执法办案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工作重心下沉,增强办案工作合力,努力解决“倒三角”问题,逐步形成各级检察院各有侧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四要加快推行网上办案。通过推进检察信息化建设,实现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时限网上预警、办案质量网上考核,加强网络视频系统在汇报、研究案件和指导办案中的运用,切实依靠科技提高办案效率、加大办案力度。
(二)着力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要坚持把抓好抗诉工作作为民行检察监督的中心任务,充分运用抗诉手段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同时,注意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其他监督手段的综合运用和有效衔接,注意发挥各种监督手段的整体效能。一要把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有机结合起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两种手段,既保证监督力度,又争取好的监督效果。要认真总结再审检察建议工作经验,进一步规范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在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强化同级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二要把纠正错误裁判与纠正违法行为有机结合起来。按照中央关于对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要求,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渎职行为,要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更换办案人建议书,及时纠正违法,保障诉讼活动依法进行。对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或者其他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要坚决依法提出抗诉。三要把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与发现、移送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有机结合起来。民行检察部门在办好申诉案件的同时,要加强与侦查、控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注意发现隐藏在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并配合侦查部门依法查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办案中发现民行案件存在司法不公问题的,也要及时移送民行检察部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整体监督的优势、合力与实效。
(三)着力提高抗诉案件质量。办案质量是取得良好监督效果的前提和基础。特别是抗诉案件,如果事实不清、观点不正确、理由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甚至不该抗诉而抗诉,不仅难以取得预期效果,而且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要牢固树立办案质量是生命线的意识,进一步建立健全办案质量保障机制。一要探索实行合议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加强对抗诉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集体研究;进一步规范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民行抗诉案件制度,明确抗诉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的范围,充分发挥检委会的审查把关作用。二要全面推行抗诉书说理制度,提高抗诉书的说理性,增强抗诉观点的说服力,促进法院依法改判。三要完善跟踪监督机制,加强与再审法院各环节的联系沟通,认真履行出席再审法庭的监督职责,充分发挥检察长、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监督作用,对再审结论确属错误的视情启动后续监督程序。四要健全办案质量评查机制,定期对抗诉案件进行复查,重点加强对再审维持原判案件的质量评查,认真分析原因,重视查找自身不足,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五要建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例指导制度,加强类案研究,总结成功经验,正确掌握抗诉标准,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四)着力加强和改进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由行政诉讼“民告官”的特点所决定,行政诉讼监督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复杂性和社会性,办理相关申诉案件的难度大、要求高。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进入司法领域的行政争议持续上升。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适应形势变化,高度重视行政申诉案件办理,认真总结经验,深入研究规律,不断提高行政诉讼监督能力和水平,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在办理行政申诉案件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维护司法公正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既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该抗诉的依法抗诉,又要注意发现政府在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侵权行为加强监督,还要深入分析行政争议涉及的矛盾和成因,做好化解矛盾工作。对裁判确有错误的,要配合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尽可能先采取协调方式处理,帮助政府改进工作作风、完善管理方式,促进问题依法及时解决,促进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五)着力发挥民行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 8
政申诉案件,最终都要落实到:不仅要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而且要按照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特别是要牢固树立抗诉与息诉并重的观念,对所受理的申诉案件既不一抗了之,也不一推了之,在各个执法环节重视做好深入细致的化解矛盾工作。一是从受理、立案到审查终结各个环节,都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立场,依法告知申诉人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和诉讼风险,始终注意加强法制宣传和释法说理。尤其对不立案、不提请抗诉、不抗诉、终结审查等案件,要采取当面和书面答复告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耐心释疑解惑,加强心理疏导,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二是要认真总结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探索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民事申诉案件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对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符合和解条件的,要积极引导和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配合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三是要探索将息诉、和解工作纳入民行检察工作考评范围,进一步规范息诉、和解工作程序和要求,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更加自觉地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四、加强改革探索和理论研究,不断完善民行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
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要“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明确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检察机关要以中央确定的改革任务为重点,继续深化各项改革论证和试点,稳妥推进民行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一)继续推进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改革探索。通过改革强化民行检察监督,关键是完善监督范围,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效力。要围绕中央确定的改革任务,注意根据民行诉讼规律和检察监督职能定位探索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手段,充分考虑检察监督对诉讼进程和审判活动的影响,认真研究不同情况下检察监督的合理、有效方式,积极探索开展类案监督等新举措,保证检察机关的监督既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又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要继续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改革探索,总结经验,加强规范,确保这些改革举措取得良好效果。
(二)高度重视民行检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强化自身监督是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民行检察工作也不例外。一要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抓紧修订完善办案工作规则,健全受理、立案、审查和抗诉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规范,细化工作流程,明确执法标准,强化办案责任,建立健全立审分离、案件审批等制度。二要加强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认真落实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坚持实行民行申诉案件分别由控申部门负责受理、民行部门负责审查制度。三要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办案工作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抗诉案件备案制度,注意加强对申诉人不服下级院不立案、不提请抗诉等决定的复查。四要重视征求人民法院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完善和落实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律师意见、回访当事人等制度。五要把民行检察工作作为深化检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执法依据、办案程序要全部公开以外,还要实行审查结果、法律文书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
(三)大力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理论研究。要加强对民行检察工作、民行检察改革中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特别是要深入研究民行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发展规律及方向;深入研究民行检察监督的性质、特点、范围、方式;深入研究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职能定位、职权配置;深入研究在民行检察工作中如何更好地遵循司法规律,更好地贯彻民事、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更好地协调与审判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的关系。高度重视民事行政诉讼立法研究,积极提出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民行检察制度的立法建议。加强与法学界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专家学者的共同研究,努力增强民行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和说服力。
五、切实加强领导,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大力加强和改进民行检察工作,不仅需要民行检察部门付出不懈努力,更重要的是各级检察院党组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着力改变民行检察工作相对薄弱的状况。
(一)把民行检察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各级检察院党组要把民行检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认真谋划加强民行检察工作的思路和措施。检察委员会要加强对民商事和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切实发挥好集体决策、审查把关作用。要配强民行检察部门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应当任命为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机关法律政策研究、检察理论研究等部门要与民行检察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民行检察工作有关问题的研究。上级检察院要加强调研,及时解决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指导下级检察院打开工作局面、提高办案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民行检察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要适应工作发展需要,健全民行检察机构。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采取充实、调整、引进并举的办法,增加办案力量,改善队伍结构。适当增加地市级以上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人员编制,提高民行检察人员的比例。注重内部挖潜,把具有较强民行法律功底的人员调整、安排到民行检察部门工作。招录新进检察人员时,要把熟悉民商事和行政法律专业的人员作为招录、引进重点之一。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民行检察人员,完善激励表彰机制,保持民行检察队伍特别是业务骨干的相对稳定。
(三)大力提高民行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要高度重视民行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把思想政治建设与业务能力建设结合起来,把教育培训与实践锻炼结合起来,把培养人才与引进人才结合起来,着力提高队伍的法律监督能力。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教育和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加强与民行检察业务密切相关的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实际的岗位练兵活动,提高民行检察人员适用法律能力、证据审查能力、文书说理能力、再审出庭能力以及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等能力。积极选调下级院业务骨干到上级院挂职锻炼,推动东中西部检察院互派民行检察干部挂职锻炼。加强民行检察业务专家评审工作,建立全国和省级民行检察人才库,努力培养造就一批在司法界、法学界有影 11
响的高层次专家型人才。毫不放松地抓好反腐倡廉建设,严明办案纪律,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法官的关系,树立公正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
6.民行检察先进事迹 篇六
邓川
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新的起点上要实现健康良性发展,关键是要解决好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问题。要解决好这两个问题,最重要的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只有自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谋划民行检察工作,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成效检验民行检察工作,才能始终坚持正确的发展道路,推动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新进展。
■坚持促进发展的理念,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断强化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规律的认识,正确处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在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的同时实现自身科学发展。
必须坚持从大局出发谋划和推进民行检察工作。民行检察涉及的主要是与民商事、行政法律关系及其诉讼法律关系相关的权益纠纷,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关系到行政管理秩序和诉讼秩序,这一特点决定了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密切相关。因此,必须适应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找准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坚持执法要想到稳定,办案要考虑发展,监督要促进和谐的观念,有效发挥民行检察在维护公平正义、调节民行法律关系、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促进定分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必须坚持把人民性作为民行检察工作的核心价值,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维护民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民行检察工作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直接关系民生、民利、民权。要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关注群众诉求,切实把加强法律监督与维护人民权益紧密结合起来,坚持把民行检察监督的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从思想上感情上贴近群众,研究制定便民利民惠民措施,热情接待来信来访,认真听取诉求,改进办案方式方法,耐心为群众明法析理、释疑解惑,切实把执法为民体现到执法态度、执法行为、执法作风等各个方面。
■坚持创新发展的理念,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持续发展
创新发展必须遵循民事行政诉讼规律,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一是要树立全面监督与依法监督相统一的理念。民行检察监督覆盖了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从立案到执行全过程,但民事行政检察权决不是一种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权力。因此必须要牢牢树立依法监督的理念,准确把握监督的重点,把有限的监督资源用到严重妨碍司法公正、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等关键点上。二是要树立监督的能动性与谦抑性相结合的理念。能动性主要体现为一种意识,也就是说检察机关要意识到我们是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职责。另一方面,司法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特别是民事诉讼主要涉及的是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问题,应当尊重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的意思自治。从这点上讲,民行检察监督又应当体现出一定的谦抑性。三是要树立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并重的理念。要把程序公正放在与实体公正同等重要的位置,发掘和实现民行检察监督的纠错、保障、参与诉讼和司法政策表述等多种功能。四是要树立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理念。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制度价值追求的两个方面,也是我们在制度构建和工作运行中必须要考虑的因素,应当将两者置于一种平衡状态。五是要树立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相统一的理念。只有将三者有机统一起来才能真正体现民行检察工作的成效和价值。
创新发展必须坚持并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监督的发展模式。今后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丰富和完善:一是监督范围上的多元化。以对诉讼裁判结果的监督、诉讼过程的程序监督、诉后的执行监督三个方面构成现行民行检察诉讼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同时,还应包括对调解结果的监督以及办理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这些具有公益性质的监督,进一步丰富多元化的监督内容。二是监督手段方法上的多元化。民事行政检察采取何种监督手段,如何运用这些监督手段实施监督直接关系到民行检察监督效能的发挥。在监督手段上,应当坚持以抗诉为中心,综合运用检察监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其他监督手段,实现监督手段整体效能的最大化;在监督方法上,要注意把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纠正错误裁判与纠正违法行为、办理申诉案件与发现移送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不断扩大监督的整体效能。
■坚持全面发展的理念,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协调发展
全面协调发展要求合理规范各级院民行检察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分工配合、共同促进”的局面。面对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的新形势,必须积极建立以省级院为龙头,分州市院为主体,基层院为基础的民行检察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级院在带头办理案件、领导和指导下级院开展工作、协调下级检察院交叉办案和异地办案等方面的龙头作用;分州市院要在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执行监督及工作指导等方面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基层院要发挥在办案和工作探索方面的生力军作用,以及服务大局的基础作用、执法为民的一线平台作用、维护稳定的第一防线作用。
全面协调发展要求建立上下一体化联动办案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为破解“倒三角”难题,要有计划地在民行检察部门建立上下联动办案机制,逐步推行网上办案,上下级院之间通过交办、提办、转办、督办、上级院牵头联办等方式实现检察资源的整合。
全面协调发展要求着眼于工作任务和工作重心的下沉,夯实基层民行检察工作。为了强化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必须有计划地推行新的工作方式,要求基层检察院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改进民行检察工作:一是在一体化办案机制中发挥基础作用;二是全面开展再审检察建议工作;三是探索开展民事调解监督和督促支持起诉工作;四是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促使当事人罢访或达成和解;五是结合审查民行申诉案件,努力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六是配合公诉部门开展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
7.民行检察先进事迹 篇七
一、当事人本人是否到庭,由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其特别授权是否真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的规定,法院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原则上都应出庭,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调解,但必要时可以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当事人不能出庭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
如张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张某申诉说,律师给法院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名不是其亲笔签写,开庭调解时他本人被安排在旁听庭上不让发言,民事调解书也未体现出他对后期治疗费的主张。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张某案中,在当事人已经到庭的情况下,法院调解未征求其意见,未让其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而依据当事人已提出异议的授权委托书让律师代为参加调解,事后达成的协议内容也违背了当事人本人意愿,故法院调解活动违背了调解自愿原则。
二、诉争标的物是否为共有物,标的物为共有物的调解案件是否追加其他共有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如李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李某持开发商为原告、其儿子为被告的民事调解书到检察机关申诉,反映诉争的房屋是其父子二人共同购买,该房屋购买后由其本人居住,该房出现质量问题后一直是其本人与开发商协商处理。但开发商起诉时只起诉了其儿子,法院也没有追加他本人为被告,他本人在本案整个诉讼和调解过程中始终未能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其子因经常到外地工作,对案件进展情况并不了解,民事调解书回避了当时诉争的维修问题。
检察机关经调查查明,房屋产权所有证记载该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本人,而非其子,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该房出现质量问题后一直是李某与开发商协商处理,多份协议书也均是李某签署,李某不仅是房屋共有人,而且是居住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第58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法院对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通知参加诉讼,审判程序违法,调解违背自愿合法原则,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建议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
三、调解书是否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代收人是否为当事人指定的人
前述张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民事调解书没有直接送达当事人张某本人,而是由委托代理人签收。张某是在调解书生效半年后,才知道自己的案子已经调解结案,经到法院索要调解书后才了解到调解书内容的。
因为调解应当自始至终贯彻自愿原则,对于调解书的送达,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作了特别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9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4条、第91条的规定,调解书应当送达当事人本人,不能强行送达,不适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一般也不适用邮寄送达和有关单位转交。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张某和赵某不存在因故不能签收的情形,法院却让委托代理人签收调解书,没有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本人,调解书送达方式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依法监督纠正。
8.民行检察先进事迹 篇八
民行监督中检察建议应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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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除了充分行使抗诉监督权外,还大量使用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这种形式来解决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出现的某些问题和案件判决、裁定及调解存在的错误。民行检察建议简化程序,减少讼累,能及时地发现并纠正问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未对民行检察建议作统一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程序不规范、主观随意性大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行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
一、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主动性、权威性。由于立法上对民行检察建议的地位尚未确认,它不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必然引起再审。从人民法院角度看,民行检察建议既然是建议,则可以接受,也可以不采纳,纠正与不纠正,再审与否,主动权在法院,有的法院甚至将检察建议以当事人申诉案件对待,使民行检察建议难以达到监督目的,更难以在公众中树立法律监督机关的威望。
2、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当前对一个案件是选择抗诉还是提出检察建议没有明确界限。有的人认为标的小的案件和错误调解案件应采用检察建议方式,有的人甚至认为,明显错误的案件也可采用检察建议,法院反而更容易接受而且改判得快,并提高了办案效率又何乐而不为?这样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也采用了检察建议,有使抗诉这条法定途径虚设的倾向,最终导致法律监督机制的软化。
3、办案程序不规范。民行检察建议本质上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没有法定程序,在实践中有的不经集体讨论和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审批决定就发检察建议,有的不填送达回证,也不附卷等等。这种程序上的草率和混乱,可能会被个别人钻空子,将法律监督演化成个人私下交易,容易民行诱发检察人员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4、目前民行检察建议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机制,没有规定法院反馈的期限和反馈的方式,也缺乏相应的跟踪监督制度,遇到法院对检察建议拒不采纳或不予理睬便无其他手段可使,使检察建议难以落到实处。
二、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结合近年来办案中运用检察建议的实际,谈一下解决问题对策。
1、立法上确认民行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民事诉讼法》第14条、《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进行监督,《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行政诉讼法》第64条,仅规定了检察院对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符合抗诉情形的判决、裁定行使抗诉监督权,而对确有错误的调解案件,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裁定及执行活动中的法律行为等如何监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真空,司法实践又证明民行检察建议简便灵活,行之有效,是对单一抗诉监督机制的有益补充,因此在修改两大诉讼法时确认民行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则解决了上述立法缺陷,从而使检察建议具有不可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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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权威性,排除商量解决的可能,能够引起人民法院的重视,达到监督目的。
2、明确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民行检察建议作为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有其积极的方面,但要防止其应用的主观随意性,必须在法律上对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加以界定和限制,笔者认为应当注意把握如下几条标准:一是标的小,影响不大不需要抗诉的民行申诉案件。实践中有不少诉讼标的额较小,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如轻微伤人身损害赔偿、相邻权纠纷等,对这类案件如果抗诉由于时间较长,则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为了及时化解矛盾,便利诉讼,对此类案件发现裁判确有错误,可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二是对确有错误的调解书。调解书作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结果,一经送达当事人,即与判决、裁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法理的角度讲,对确有错误的调解书,检察机关无疑可以抗诉,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不属抗诉范围,因此可以用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如2000年我院受理了方某申诉的合伙纠纷调解案,通过审查发现法院不顾事实和法律,在没有算清合伙帐目的情况下,强行调解,让方某支付30余万元的欠款,严重违反自愿合法原则,于是我们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后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并很快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保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对于确有错误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因这两种裁定所涉及的内容均与当事人的财产有关,如果法院裁定错误,对于被保全和被执行的当事人同样会造成经济损失,但对这两种裁定提出抗诉,法院往往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予以驳回,故可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缩短诉讼时间,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四是暂缓执行检察建议。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后可能影响执行回转,可以用检察建议的方式要求人民法院暂缓执行,防止和避免错误判决、裁定执行后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纠正后所带来的执行回转困难。如2000年我院在办理王洪诉张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案时,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通过调卷审查发现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我们向法院发出暂缓执行建议后,执行庭中止执行直至此案再审改判。五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存在的一般违法问题,如违反程序法,但不影响实体判决的情况,在执行活动中超范围扣押被执行人财产以及乱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等执行违法,宜采取检察建议方式予以纠正。
3、规范检察建议程序。作为一种法律监督形式的确立,必须依赖一定的规范和程序,否则很难保障实体上的公正。一是办案程序规范化,检察建议虽然简化了办案程序,但仍应经立案、阅卷、调查、集体讨论、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等一整套严密的程序后形成,以切实维护民行检察建议的严肃性,杜绝关系案、人情案;二是送达程序化。要按照送达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则向人民法院送达,并填好送达回证。三是附卷存查。要将检察建议书附入所办案件的卷宗之中,以便备案存查,经再审改判的,将改判的法律文书也附入卷宗。
4、建立反馈和跟踪制度。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建议“两高”根据两大诉讼法的原则,对民行检察建议提出、法院的反馈方式和期限、检察机关的跟踪监督催办等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以便于实践中具体操作,将检察建议落到实处。对人民法院拖延拒不采纳民行检察建议,其中符合抗诉条件的,检察机关仍应提出抗诉。
9.民行检察先进事迹 篇九
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进入再审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相当多的民行抗诉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原审基层法院进行再审,相应的出席再审法庭的职责也由市级人民检察院指派基层检察院的民行检察人员履行,出现了由市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出席再审的现象。长期以来,一些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出席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自己的职责是提请抗诉,只要市检察院采纳了提请抗诉意见就算完成了监督的任务,出席再审法庭是额外的工作,与自己的职责无关,加上法律对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没有详尽的规定,导致了基层检察院对出席再审法庭不重视,甚至出现了敷衍的态度。实际上出席再审法庭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民行抗诉监督的沿续,体现检察机关对民行审判监督的严肃性,做好这项工作对确保审判公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基层检察院应当重视出席再审法庭,做好准备工作,从每一个细节入手,切实注意做到“四忌”。
一忌流于形式。出席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最重要的是出庭,一些基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此极不重视,出现了法院和检察院相互签收对方的出庭通知书就完事的现象,更有甚者有的检察院将空白出庭通知书放在法院相关庭室让法院自行填写。有的基层检察院即使出席了再审法庭,也有不注重仪表、不遵守庭审纪律等极其随便的现象。基层检察院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书,与法院审监部门联系,安排合适的位置,送达相应的文书,到出庭时,应着检察制服,在指定的坐位就坐,遵守庭审纪律,保持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的严肃性,切忌将此项工作流于形式。
二忌充当代理人。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法律赋于的职责,与代理人有本质的区别,有的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为了增加改判率,不自觉的充当了申诉人的代理人的角色,在庭审中对申诉人发言进行补充,甚至与被申诉人一方进行激烈的辩论,这些做法严重背离了法律的规定,给检察监督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基层检察院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应当严格保持中立态度,只对法律和事实负责,绝不界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争论。
三忌忘记履行职责。基层检察院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的职责是对庭审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在庭审程序中不仅要宣读抗诉书,还要密切关注庭审的合法性,在庭审结束时,发表出庭意见,不仅要表明对庭审的监督意见,还要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简明扼要的阐述对抗诉案件的看法,力争说服审判人员采纳抗诉意见。所以在庭审过程中,一些检察人员宣读完抗诉书后就不见踪影等庭审结束时再公式般的发表意见的做法是极不符合职责要求的。
10.民行检察先进事迹 篇十
关键词:民行;目标;职责定位;民生;法律监督
我院民行检察部门在院党组的领导和上级院民行部门的指导下,以规范司法为契机,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主题,坚持“抗诉息诉并举,监督服务双行”的原则,牢固树立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相统一的政绩观,认真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民行检察职能作用,扎实开展各项民行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做法有:
一、明确目标,提高争创意识
民行检察工作的“创优争先”作为一种调动民行干警积极性的有效手段,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是以“工作争先、服务争先、业绩争先”为目标,以培养“学习优、作风优、素质优”的民行检察队伍为重点的活动。民行检察部门要开展好争先创优活动,就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要立足自身的实际,真抓实干的工作。为人民群众及时的排忧解难,危机时刻要挺身而出,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一切以党的利益、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首要。
(2)要不断的加强自身的素质,坚持两个务必。务必自觉抵制歪风邪气,清正廉明、廉政为官,务必求真务实、正派公道、不骄不燥。要筑起牢固的思想防线拒腐化拒敛财,每日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以实际行动切实增强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带头示范作用,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不懈奋斗。
(3)要不断学习,坚守党的纪律。不断的学习新的理论知识,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好的学习能力。不断加强理论知识,同时要树立坚强的党性原则,服从纪律,服从组织召唤,顾全大局;坚持严格要求自己,从严要求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在工作中,坚持原则,作风民主,心胸豁达、善于团结同志维护党的团结。
二、职责定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服务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民行检察部门将民行检察工作置于服务党的中心工作大局中谋划,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检察机关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最根本的是要依法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履行好民行检察监督权,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在公益诉讼上,自2015年以来民行检察部门共办理督促起诉案件5起,追回流失国有资产110余万得,此举得到了省院的认可,在全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作重要发言,加强与其他兄弟院的经验交流。针对民行检察事后监督的属性,努力做到既把案件还原于当时的历史环境,以当时法律规范为依据,同时兼顾现实的社会发展状况,争取达到更好的处理效果。在办案中坚持把解决民生问题放在首位,密切关注群众的需求,解决群众的利益问题。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涉及房屋拆迁、土地安置补偿以及劳动争议等申诉案件,特案特办,及时处理,避免不安定因素的出现和扩大。从维护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努力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将调解与和解工作贯穿于办案始终,将问题解决在萌芽和基层,让人民群众从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公信力。
(2)加大对民行申诉案件中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力度。今年三月,在审查一件涉及贷款纠纷的民行申诉案件中发现诏安县金星农场计财科长胡文生有涉嫌贪污犯罪的可能;及时把这一犯罪线索进行登记,移送我院反贪部门,同时配合协助做好初查工作,使该案顺利立案,现该案已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3)走进校园,开展法律进校园专题活动。2016年5月24日,民行检察部门联合诏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禁毒大队、深桥派出所在边城中学联合开展题为“增强法制观念、构建平安校园”专题法律咨询活动。以预防青少年犯罪教育、远离新型毒品教育、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为主要内容,当场发放宣传材料300多份,受教育学生达500多人,通过教育使在校学生明确进行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学校教育为主,家庭社会教育为辅的现实意义。
三、联系实际,提高法律监督技能
(1)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教育,以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专题教育活动为契机,教育和引导民行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牢固树立“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2)加强民事法律学习研究。今年来,加强学习基本民生的重要民事法律,如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相继出台,对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对这些民事法律的学习,不仅对做好民行检察工作至关重要,而且对做好其他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重视这些业务学习和理论研究,加强对民行检察改革中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完善知识结构,增强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综合水平。
(3)加强专业化建设。重视民行检察专业人才的培养,根据各类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专业特点,确定民行检察干警的专业培养方向,努力提高专业化水平。加强民行检察业务培训特别是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实际的岗位练兵活动,实现全员培训,提高民行检察人员适用法律能力、证据审查能力、文书说理能力、再审出庭能力以及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等能力。
(4)提高办案质量。坚持把办案质量作为取得良好监督效果的前提和基础,牢固树立办案质量是生命线的意识,进一步建立健全办案质量保障机制。加强对抗诉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集体研究,提高说理性,增强说服力,促进法院依法改判。完善跟踪监督机制,认真履行出席再审法庭的监督职责,对再审结论确属错误的视情启动后续监督程序。健全办案质量评查,重视查找自身不足,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加强类案研究,总结成功经验,正确掌握抗诉标准,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作者简介:
沈宸颖,福建漳州人,汉族,大学本科,长泰县人民检察院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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