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管理责任书

2025-03-10

财产管理责任书(精选12篇)

1.财产管理责任书 篇一

黔西县杜鹃办事处向阳幼儿园

财产管理责任书

为进一步提高教师自我管理约束能力和培养幼儿爱护公物的良好行为习惯,力求我园公物损毁、丢失程度降到最低,确保管理落到实处。特与各班各室签如下财产使用管理责任书

一、制度要求:

1、幼儿园的固定财产是保障正常保教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各班各室管理负责人应加强责任感,共同管好用好。

2、人人有责,保管好各班各室财产,包括电视机、投影仪、空调、电子钢琴、录音机、DVD、保温桶、茶杯柜、毛巾架、桌椅板凳、门窗玻璃、窗帘、日光灯、洒扫工具、各类玩教具等保教设备。如有损坏(除正常耗损外)应找相应的责任人或由班费按损坏程度报后勤部门按价赔偿,以便作及时的修缮。

3、班级财产管理由班主任专人负责,各室由各室负责人管理。如需修配或更换,必须由班级财产责任人到后勤部门说明原因,经后勤部门验审,视损坏情况进行统计,其管理情况作为教师工作考核依据之一。

4、卫生工具除畚箕外其它物品每学期幼儿园将按上述数量发放,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有损坏由各班各室自行添置。

5、此责任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各班各室保管,一份由幼儿园保管,保管期限为一年。

二、检查考核:

1、各班各室公物由后勤部门负责配备完好,由各班各室管理责任人验收签字即日起执行本制度。

2、各班各室公物管理原则上期限为一学期,由后勤部门定期对班级财产进行检查,学期结束进行统一检查作考核依据。

三、财产的修配与赔偿:

1、各班各室公物在使用过程中属正常损坏的,维修经费由幼儿园支出。

2、属管理不善,人为造成财产损坏,维修经费由公物管理负责人支付。

3、对故意损坏财产者,除赔偿外,并给予必要的处罚。

四、财产修配费用的结算及奖励:

1、学期末,经检查验收,公布各班各室公物维修费用。

2、每学年对各班各室公物保管无损坏的将由后勤部门报园长室统一表扬。

3、实施时间:从各班各室管理责任人签字即日起实行本制度。园 长(签字): 班 级(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黔西县向阳幼儿园 2017年 月 日

2.财产管理责任书 篇二

一、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纠纷性质的界定

虚拟财产是在网络环境下, 模拟现实事物, 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的, 既相对又具有独占性的信息资源, 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 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 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与现实中的财产相比, 虚拟财产具有以下几点特殊性:

1.存在于网络环境或网络空间中, 具有虚拟性;

2.以数字化的形式来模拟现实事物;

3.具有价值性;

4.具有可交易性。

网络游戏业快速发展的同时, 游戏中虚拟财产纠纷也逐渐增多且类型日趋复杂。典型的纠纷样态有:

1.由于虚拟财产被盗产生的纠纷;

2.因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履行引起的纠纷;

3.删除某些电磁记录未尽注意义务的纠纷。

如某些运营商在对“私服”、“外挂”的处理过程中, 未尽告知义务或扩大处理范围, 错误查封了玩家的账号、删除了玩家的游戏装备导致侵权。

二、虚拟财产纠纷性质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

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纠纷因以上特征而与一般财产和一般财产纠纷相区分, 这就决定了在处理虚拟财产纠纷时, 不能照搬一般财产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分配虚拟财产纠纷的举证责任, 要结合其纠纷的性质来综合考虑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问题。虚拟财产纠纷的特殊性对民事诉讼中普遍适用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提出了挑战, 本文认为应从虚拟财产纠纷性质为切入点来探讨虚拟财产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即是“谁主张, 谁举证”, 当真伪事实不明时, 由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而在虚拟财产纠纷中, 玩家对于到底是运营商侵权还是第三人侵权无法做出明确的判断, 在这种事实不明的情况下, 由玩家承担不利诉讼后果会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损害玩家的利益。民事诉讼中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能适用于虚拟财产纠纷①。

证明责任的基本含义是, 在民事诉讼中, 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 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 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 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 玩家在注册游戏时会签署一份格式化的协议, 这个协议实际上约定了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 运营商为玩家提供游戏服务, 玩家接受服务并支付价款。因此虚拟财产纠纷属于服务合同违约纠纷。

实际生活中, 一旦发生玩家的虚拟财产丢失的情况, 由于技术上和经验上的劣势, 玩家往往无法辨明自己的财产丢失是因为服务商维护游戏错误删除数据还是因为第三方盗窃财产侵权。而由于之前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签订了一个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 纠纷的发生无论是由于运营商的过错还是由于第三方侵权, 相比于无法确定的第三方来说, 玩家往往将诉求本能投向确定的运营商, 因此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关键就是如何分配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配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平与正义。因此, 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时, 应注意以下几个因素:

(一) 举证责任分配必须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利益

在诉讼程序中, 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是平等的。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是平等的, 使得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承担的风险一致, 并且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平等的。

(二) 举证责任分配必须考虑诉讼效益

提高诉讼效益, 就是要降低诉讼成本, 提高诉讼效率, 要以尽量少的成本而获得更高的诉讼利益。

(三) 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得有悖于实体法

举证责任的分配要以实体法律为基础, 不得做出有悖于实体法律的分配。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目的在于实现实体法的价值, 因此在分配举证责任时, 要充分考虑实体法对于此种情况的规定。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能使用一般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 而我国法律目前对于虚拟财产的分配没有出台具体的规定, 但是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依本规定以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这项条款肯定了在特殊的侵权责任领域可以适用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但是第七条也只是一个原则上的规定, 仍然没有给出具体的法律规定, 无法解决现实生活着复杂多变, 情况多样的虚拟财产纠纷。

三、虚拟财产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之建议

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使用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以求达到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和诉讼权益的平衡。

(一)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由何方当事人举证, 我国民事诉讼中运用的一般举证责任是“谁主张, 谁举证”,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 纠纷日益多样化, 这一单纯的举证原则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如今复杂多样的纠纷;二是证明何种事实, 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 由于玩家和运营商之间在技术和经验上的差距, 使得玩家和运营商的举证能力有很大的悬殊。

(二) 目前存在的几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虽然关于虚拟财产举证责任的分配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但是在学界中存在几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举证责任分配的前提是要明白双方各自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首先应了解虚拟财产纠纷中造成玩家虚拟财产的损失的原因, 造成虚拟财产损失的原因有三种:

1.玩家自己故意将密码告诉第三人或者将财产转移给第三人;

2.运营商由于游戏维护的需要, 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将玩家的虚拟财产灭失或者转移;

3.第三人通过黑客、木马、入侵系统等手段获得玩家账号密码, 侵犯玩家合法权益。

在现实中的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 玩家虚拟财产的损失无论是由于第三方的侵权还是运营商的过错, 运营商往往会作为玩家的诉求对象。

就原告而言, 诉请运营商赔偿的原因不外有三:

1.由于网络活动的虚拟性和隐匿性, 受害人往往找不到实际侵害人, 运营商作为网络主体之一, 相对于不明确的第三人来说是完全确定的, 运营商具有固定的运营场所, 在网络或者工商行政部门也有注册登记, 所以玩家以运营商作为被告。

2.运营商为玩家提供服务, 玩家因其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相应的费用, 玩家认为运营商从中获取了利益, 即使过错不在于运营商而在于第三人, 运营商也应为自己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运营商作为企业来说, 有雄厚的实力和丰厚的资金, 能够为玩家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玩家一般以运营商作为被告。

但关于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究竟如何分配, 学界有不同的说法:一种为在发生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 玩家只需证明自己与运营商之间的合同存在以及发生了损害事实, 运营商则需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和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②。第二种为严格责任原则, 即在玩家与运营商的纠纷中, 运营商只有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才可免责③。第三种则分成了两种情况, 即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对于运营商的责任, 使用过错推定原则, 当损害事实发生, 若运营商能够证明自己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则不承担相应责任, 否则推定其应承担责任;对于玩家或第三方侵权责任, 应当使用过错责任原则, 即原告应证明行为人有过错, 根据被告有无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过错的大小决定责任的大小④。

综上所述, 本文认为第一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方法比较得当。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纠纷, 要使用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如果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只由运营商承担举证责任, 无不可抗力则承担责任, 在第三人侵权时, 运营商与玩家都成为了被害者, 有失法律的公平公正。如果分不同的情况来分配举证责任, 在第三人侵权时会因找不到有效的举证对象而造成举证责任的困难, 浪费司法资源, 降低诉讼效率。

(三) 举证责任分配之建议

本文认为, 为了实现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 提高诉讼效益, 实现实体法的立法宗旨, 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 玩家和运营商都应当承担其能够承担并且应该承担的举证责任, 并有相应的免责条款。

1.玩家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

(1) 首先玩家需证明自己与运营商订立了合同。

玩家在注册游戏账号时, 游戏上一般会让玩家签署一份格式化的注册协议, 以此来约定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后, 玩家才可进行游戏ID的注册, 填写自己的账号和密码等信息, 从而拥有自己的虚拟账号和虚拟财产。在服务合同履行期间, 服务商的义务就是保护玩家的密码不被泄露以此来保护玩家的虚拟财产, 例如货币和装备。如果玩家的虚拟财产遭到损失, 且这损失不是由玩家自己泄露密码造成的, 那么运营商就应该负赔偿责任。玩家这是应当首先证明自己与运营商订立了服务合同, 自己虚拟财产的丢失是因为运营商未尽义务, 违反合同规定而造成的。

(2) 其次玩家应证明有损害结果发生。

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件中, 玩家应证明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级、钱币曾真实存在过, 失窃的历史数据是真实的⑤。虚拟财产实际上就是存在于运营商服务器上的一组数据资料, 除非运营商将游戏数据重现, 否则玩家要证明自己的虚拟财产确实遭受了损失是很困难的。而对于所有游戏资料都存在于服务器上的玩家来说, 在纠纷发生时, 运营商往往为了免责而拒绝重现自己的游戏资料, 因此这一项举证责任原则上虽由玩家承担, 而事实上对于这样的虚拟财产纠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 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 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由于玩家在证明有损害结果发生的问题上提供证据十分困难, 因此运营商有协助玩家举证的义务, 如果运营商不能证明损害结果没有发生, 即可推定原告主张的损失存在。因此在这类虚拟财产纠纷中, 玩家只要证明自己的虚拟财产真实存在过, 证明责任就结束了。

之所以要运营商协助玩家承担举证责任, 是因为首先从技术上来看, 运营商有能力协助玩家保存历史数据, 防止数据丢失;从法律上来看, 游戏运营商由于与玩家签署了格式合同, 并且通过收取一定的费用向玩家提供服务, 运营商就有义务保管玩家的数据资料, 并且防止由于第三者或者非玩家的意外原因而使数据丢失, 在玩家要求重现数据时, 运营商有重现数据的义务。

2.运营商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1) 首先运营商需证明自己不存在主观过错。

民事诉讼中规定, “谁主张, 谁举证”因此, 运营商是否有主观过错责任本应由玩家举证, 但由于玩家举证十分困难和虚拟财产纠纷的特殊性, 转由运营商承担, 即由运营商就自己行为不存在过错负举证责任。因此, 运营商应当证明自己在游戏维护、管理方面没有主观过错, 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则推定服运营商存在过错。相反, 如果运营商可以证明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或证明玩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了财产的损失, 则运营商可以免责。

(2) 其次运营商应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在侵权纠纷案件中, 对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的举证是由原告承担的。同运营商需要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的原因一样, 虚拟财产纠纷的特殊性和玩家的举证困难决定了此项证明责任也由运营商来承担。运营商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即证明有不可抗力等因素。如果不能证明, 则推定运营商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由运营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⑥。

3.免责条款

(1) 虚拟财产的损失是由于玩家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服务商若有证据证明虚拟财产的转移和丢失是由于玩家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即可免除自己的责任, 如证明玩家下载外挂等使得自己的电脑中病毒导致密码丢失或者在公开场合透露自己的账号密码。

(2) 法定不可抗力事由。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 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 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 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 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运营商若能证明存在大规模的病毒或恶意代码入侵造成服务器的瘫痪, 账号电磁记录的消失的情况的存在, 并且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足够合理的手段仍不能避免, 这是属于游戏合同中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则运营商可免责。

摘要: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价值性和可交易性, 又不同于一般财产, 具有特殊性。虚拟财产产生于网络游戏, 近年来, 虚拟财产纠纷逐渐增多。网络虚拟财产纠纷, 特别是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纠纷为最为主要的虚拟财产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性质上属于服务合同违约纠纷。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 以及玩家和服务商收集证据能力的悬殊性, 双方的举证责任不应参照通常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原则来分配, 证明责任应该使用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玩家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 运营商承担主要但不是绝对的证明责任, 并有相应的免责条款, 来保证网络游戏环境秩序。

关键词: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

参考文献

[1]林旭霞.虚拟财产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83-253.

[2]吴春岐.网络侵权责任认定与赔偿计算标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3-183.

[3]李祖全.论虚拟财产[J].时代法学, 2005, (2) :82.

[4]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9) :192-193.

[5]江先文, 张邦铺.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J].商场现代化, 2007, (11) :303.

[6]解忠祎:虚拟财产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J].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 (02) :12-16.

3.船舶碰撞责任及财产纠纷若干问题 篇三

关键词: 碰撞要件;过错;归责

船舶碰撞是我国海商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随着船舶的大型化、多样化和海上石油、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品等运输量的增加,船舶碰撞对海上航行安全的威胁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越来越大,并且由碰撞船舶自身的损失向第三人的损失及对海洋环境的破坏方面发展,由此产生的船舶碰撞问题在海上运输活动中频频出现,对此引发的损失赔偿案件纠纷不断。而且,在茫茫大海之上,一旦发生船舶碰撞,其现场无法保留,其经过也稍纵即逝,另外船舶碰撞造成第三人的损失,以及其赔偿责任的划分也成为海商法下关注的问题之一。因此,研究船舶碰撞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理论分析

在民法中,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真实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船舶碰撞是特殊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做如下对比:

首先,构成该特殊侵权行为,要有碰撞事实的存在。如果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过错,但由于他船的避让未发生碰撞,船舶碰撞损害威胁就不能成立。船舶碰撞有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之分。直接碰撞即船舶碰撞接触,指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的某一部位(包括与船舶不可分割的附属物)同时占据同一空间而发生的物理状态。间接碰撞则是指船舶之间虽未实际接触,但已造成损害的情况。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的损害的事故"。1987年起草的《确定海事碰撞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草案》规定了两个船舶碰撞定义:其一,是指船舶间发生的导致灭失或损害的任何事故,即使船舶没有发生实际接触;其二,是指一船或多船的过失造成的两船或多船间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不论船舶间是否发生接触。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第170条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以实际接触致损为原则,以过失或违反航行规章的非实际接触但致他船及船上财产、人身受损为补充。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中又进一步明确了船舶碰撞的含义:"船舶碰撞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其次,船舶碰撞损害中的过失与民事侵权纠纷中的过错,也有着很大的差别。过失是出自于无意,而过错是出自于有意。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要求"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的主观状态。而在海上船舶碰撞中的过失,是指在过失心理状态下所做的行为和不为。这种行为和不为的违法性,是体现在违反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和良好操船艺术的掌握,另外,还指加害人的心理状态,即主观上的过失。也就是说,只是疏忽而导致的过失,而不是故意而造成的过错。在海商法中,故意碰撞是指当事人希望或者放任船舶碰撞的发生。对于故意碰撞的肇事方来说,无论对方船舶是否有过失,都要对被碰撞船舶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且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都对这种责任予以加重,如剥夺其责任限制权等。但故意碰撞在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

同样的,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违法行为"就不构成船舶碰撞责任的要件。如上所述,船舶碰撞中的"行为"是体现在违反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和良好操船艺术的掌握以及主观上的疏忽上。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了国际公约,也可能是主观上的疏忽,它不一定是违反了某一法律的行为。

另外,从因果关系上来说,民法中的一般侵权责任强调的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而船舶碰撞责任中则强调的是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对于说法上"违法行为"与"过失行为"的不同,前面已经提过。还需要注意的是,船舶碰撞责任中强调的是"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而非"与碰撞的因果关系",《1910年碰撞公约》第3,4,5条对过失与碰撞的因果关系作了规定,但真正有意义的是造成损害的过失,而不是造成碰撞的过失。关于这一点,第l3条似乎规定得更为明确。这与民法中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的要求相吻合。

而就损害事实来说,海上碰撞与一般侵权行为的要求相吻合。从民法角度讲,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是受害人受损害的客观事实,如果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未造成对方财产、人身的损害,就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同样地,船舶之间的正常接触不造成损失,就不存在侵权。船舶碰撞中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害人损坏了他人财产,应当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一并赔偿损失。据此,损害他人财产除要赔偿直接损失外,还要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间接损失。由此可见,同民事侵权一样,作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之一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结论:海上船舶碰撞是侵权行为,但具有其特殊性。它的构成要件是:碰撞事实客观存在;损害结果确实发生;碰撞船舶一方或多方须具有过错;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船舶碰撞作为一种侵权行为通常涉及到碰撞发生地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直接威胁着海上交通安全,其后果必将造成船舶、货物灭失或损坏及船上人员的伤亡,给国际海上运输造成巨大损失。船舶碰撞在现实海运中有着广泛的意义,正常区分船舶碰撞的定义,以及明确船舶碰撞的责任划分,可以提高海上运输的安全性,维护自身利益,降低风险。完善的法律条文,以及合理的取证手段,是确保船舶运输正常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要件》(李励):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真实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船舶碰撞是发生在海上的特殊侵权行为,,其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有一定区别。纵观各国海商法中有关船舶碰撞的规定可以总结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为:碰撞事实客观存在;损害结果确实发生;碰撞船舶一方或多方须具有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只有上述4个要件同时得到满足,才发生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问题。

[2]《船舶碰撞损害的确认与赔偿原则》(郭庆祝,张琴):

按照民诉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精神,确认船舶碰撞损害的方法就显得较为简单一些。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有三个方面的基本要件所组成:即有违章行为或操纵失误方面的过失;有具体的船舶碰撞损害事实;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有互相连带的因果关系。

[3]英国《1995年商船法》第188条是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4] 司玉琢.海商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5] 《关于船舶碰撞的责任分析》 上海海事法院 倪涌

4.财产责任书示例 篇四

责任各方

委托方:衢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受托方: (市本级相关国有企业主管部门)

委托管理国有资产范围与考核期限

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总额:委托 部门(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总额 万元,均为经营性国有资产.所属企业名单及国有资产分布情况见附表.

委托期限: 年.自 年1月1日至 年12月31日止.到期后可重新签订国有资产委托管理责任书.

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考核指标

年末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总额 万元,纳入考核的基数为 万元,考核指标为 万元.指标考核工作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执行.

委托方和受托方职责

1,委托方职责

⑴核定委托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的考核指标,审查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提出相关奖惩方案,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⑵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效挂钩方

案;审核主管部门制定的对所属企业业绩考核办法,会同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进行业绩考核,审批奖惩方案.

⑶审批或审核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分立,合并,解散,

增减资本,对外投资,产权变动等事项.

⑷核定(或提出)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上缴比例,并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国有资产收益上缴.

⑸审批(会同受托方审批)或审查主管部门提出的所属企业人事任免方案.

⑹受理国有股权代表直接提交的或主管部门转交的报

告事项.

⑺组织开展企业清产核资,负责审核企业制定和修订章程,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等工作.

⑻负责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查处工作,受理国有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

⑼其他需由委托方履行的职责.

2,受托方职责

⑴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⑵制定所属企业业绩考核方案,牵头组织对所属企业进行业绩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⑶制定或初审所属企业的分立,合并,解散,增减资本,对外投资,产权变动等事项方案.

⑷配合财政国资部门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⑸提出所属企业人事任免方案,审批或会同委托方审批人事任免方案.

⑹受理国有股权代表提交的报告事项.

⑺组织落实企业清产核资,负责企业章程制定和修订

等工作.

⑻指导,监督企业的党建,纪检,宣传教育,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维护企业稳定等事项.

⑼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分摊应由主管部门自身承担的工作任务和费用支出,不利用管理关系损害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利益.

⑽其他需由受托方履行的职责.

责任书的变更和终止

1,本责任书中的考核指标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2,如遇国家政策的调整或因不可抗力影响,经双方协商,可修改和调整责任书的有关条款直至解除.

3,因产业布局调整,资产结构优化的需要,委托方按有关程序可终止委托管理.

4,受托方不履行相关职责,或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委托方按有关程序可终止委托管理.

其他

本责任书正本一式 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持 份,送市政府,市财政局各 份备案,副本 份,各下属企业各持一份.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5.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篇五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未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诉讼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申请人,是指因上述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经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没有予以赔偿的,保险人按照其向法院出具的保单和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

(三)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因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纠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的申请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险人应不可抗辩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限额的1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

(五)因被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六)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为准。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案件判决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民事诉讼案件、申请保全标的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财产保全期间内保险期间到期的,投保人必须续保并按保险单约定缴纳续保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追缴保险费,并按所欠保险费金额收取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前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及时提供和补充提供涉及保险单载明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起诉书、立案通知书、答辩状;

(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副本);

(三)相关证据及鉴定文件;

(四)调解、判决或裁定。

第十七条 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与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怠于行驶诉讼权利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违反上述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可向被申请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二)法院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判决书包括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

(三)财产保全裁定书。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法院关于被保险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的裁判文书和本保险合同约定,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依照本条第(二)项进行赔偿;

(二)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6.财产管理责任书 篇六

一、禁止承保以下业务:

分公司在承保前必须与被保险人明确具体保全标的物并在系统中录入,不得录为“银行账户或其他等值财产”,并约定如有变更必须及时告知保险人,避免由于保全标的变更导致该业务属于禁止承保范围。

1、保全标的物非被申请人所有;

2、保全标的物是不承担责任的被申请人所有;

3、保全标的物权属无法确认;

4、以超过“诉请标的额”进行保全;

5、保全标的物是法律禁止或限制的物品;

6、以扣押方式进行保全。(交通事故中已由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被告有责任,且被告本人既是肇事司机又是车主的,受害方要求扣押肇事车辆,保全金额在50万以下的,不在禁止承保之列);

7、超赔形式承保的业务;

8、无自主核保权的从共保业务;

9、非经专业律师团队或者法律团队或总公司认可的内部法律顾问出具风评意见的业务;

10、承保二审或再审案件,一审中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的;

11、原审案件被告对原告提起反诉,为反诉一方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

12、案由为侵犯名誉权、商誉、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权利的案件。

13、保全标的为以下性质的: 1)海事标的,如船舶等; 2)知识产权;

3)金融类产品,含无形财产、股票、股权(含非上市公司股权)、担保债券、无担保债券、期货、管理型基金、商业票据,期权等其他任何种类的金融衍生产品及相关资产。但是本条除外责任不应用于任何现金或以实物形式持有的现金。

非上市公司股权为保全标的的,不能纳入再保成数合约支持,如分公司核保人确系认为法律关系简单且证据充分的,应当提交总公司审核,并在核保系统再保界面选择“责任除外”选项。

4)生鲜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商品如家畜,水果,海鲜,蔬菜和所有具有易腐烂属性的季节性产品。

14、其他潜在法律风险大的标的物;

15、低于费率规章底限的业务。

三、谨慎承保以下业务:

1、被保险人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信用较差的业务;

2、证据不够充分,法律关系复杂的业务;

3、保全标的为待售商品房的。保全标的为待售商品房的,只在法律关系简单清晰、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考虑承保,并且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要求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承诺函。(见附件3)

4、诉前保全。诉前保全业务只在法律关系简单清晰、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考虑承保,并且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要求添加诉前保全特别约定。(见附件4)

四、鼓励承保

7.财产管理责任书 篇七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业会计核算时使用的一个概念, 基于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在一定时间内, 产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的责任而从保费收入中提存出的费用, 主要用于赔款准备, 也称为未满期保险费准备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中第六条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的是在保险期内为还未完成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 既包括保险合同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短期责任准备金, 又包括在一年以上 (不含一年) 的长期准备金。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原因是, 保险公司的会计结算年度时间和其所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期常常不一致, 不是一起到期的。在会计年度末尾的时候, 保险公司无法确保所有的保险责任也到期。故而就必须把未完成部分的保险费用当做准备金提存出来, 转结到下一年继续承担未完成的责任。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经营损益。从这一点上看来, 核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就是防止会计信息失真, 克服提存方法的缺陷。

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原理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原理用具体例子和数据可以报数的更清晰。例如, 某投保人在6月1日交了一年的保费, 产险公司把它当作本年度的经营收益, 记为“保费收入”。但是, 这里面只有六个月属于本年度, 而剩下的六个月属于下一年度, 因此, 不能把保费全部作为本年度的收益。到了年终, 另外六个月的保费还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险责任, 应该当作没收益的保费, 转拨到下一年直至责任期满。

经过以上分析可知,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存金额与未收益保费直接挂钩, 应该是等值的。就每一份保单来说, 其中未收益的保费有多少, 那么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存金额就有多少。理论上, 保险公司的保单应在365天中按时间相继开出, 并按每一保单的不同开始日期和截止日期分别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然后在第二年同一时期一笔一笔的转回。但是在现实中, 财产保险公司每天会签很多保单, 数量相当庞大, 一单一单的核实计算根本不可能实现, 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要采用更加简单的办法进行核算。

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方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多种多样, 为了便于比较分析, 这里简单介绍几种:

(一) 逐单提存法。

它是最理想化的一种核算方法。从签保险合同和保单之日起, 根据合同期限, 按天计算出每一单的未收益保费部分, 并作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提存。计算公式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第二年保单的有效天数÷保险总天数×保费收益;这种方法能够确保每笔保单的准确性, 但是工作量大、操作复杂, 不宜采用。

(二) 日平均估算提存法。

也称为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提存法 (以天为基础进行提存) 。此种方法是按照每一天的保费收入来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 就是对每一张保单都要根据次年的有效天数来详细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公式与逐单提存法大致相当。但是在精算数据系统下, 更能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财务人员只需要每月核对好准备金清单与业务系统传入的数据是否一致即可, 省时省力, 提高了工作效率。举例来说, 有一笔8月31日签的1000元的保险单, 第二年的责任有效期是243天, 那么本年末应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1000×243÷365=665.75元。

(三) 按季估算提存法。

也称为1/8提存法。根据产险公司每一个季度从开始到最后所签订的保单和保费收入数量大体一致的情况, 那么假定保险责任期应在季度中间生效, 就可以把保单年份分为8段, 按保单的时间先后从每一季度的总保费中依次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详细数据见表1。

根据表1可得, 按季提存法在季末的提存金额为:

一季度提存金额=当季自留保费×1/8

二季度提存金额=当季自留保费×3/8

三季度提存金额=当季自留保费×5/8

四季度提存金额=当季自留保费×7/8

(四) 按月估算提存法。

此法也可称为1/24提存法。与1/8提存法原理大致相当, 不同之处就是把保单年份分为24个时间段, 按保单先后顺序从每一个月的总保费中分别提取1/24/、3/24、5/24……23/24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此方法在时间划分上更加细致, 比1/8法要准确, 更切合实际。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50%比例提存法和按季估算提存法不够精确;逐单提存法和按月估算提存法相对精确, 但工作量太大、操作不便, 难以满足财产保险公司的核算需求。

四、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 对本年度保费总收入的假设不够合理

一般的, 财产保险公司每个月都会签订保险合同和保单, 每个月都有保险业务和保单收入, 但是每个月的保费收入金额并不一样。随着所做业务的增加, 保费收入也逐渐增加;同样, 财产保险公司每个月、每个季度的保费收入也会同比增长。但是按上述列举的各种提存方法, 所得的核算结果差异很大。比如:某产险公司, 在3、4、5月份的保费收入占全年度总保费收入的40%。如果用“50%比例提存法”核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所得结果是4365万元, 而采用“按月估算提存法”核算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5260万元, 两种算法的差额高达895万元。

所以这就是所采用的提存方法的问题, 不同的方法结果不同, 就说明一定有不合适的算法。分析可知, 上述算法, 有的是先进行合理化的假设之后, 才进行核算的, 与实际保费收入之间就会有很大差距, 所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就缺乏可信度。

(二) 财产保险公司会计信息不真实

财产保险公司对会计的专业技能和整体素质要求要比其他行业高许多, 这是由财产保险公司的行业特殊性决定的。但是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会计人员不仅人手不足, 而且素质也是参差不齐。这就对会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带来负面影响, 很容易导致信息失真。

此外, 由于保费收入是一个动态增长的过程, 保险会计的报账单也要随之而调整, 如果调整不及时就会拉大其中的差距, 影响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核算。例如:财产保险中有一些是短期性的, 责任期只有几天或者几个小时。但在处理账目的时候, 这项保费收入会纳入本年度保费总收入中。如果保险会计不加辨析直接按总体标准来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那么就只会扩大与实际情况的差距。会计信息的模糊不清、不真实, 必然给财产保险公司带来坏的影响。

(三) 对经济效益的核算不准确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准确与否直接影响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利润的多少。从前面的举例 (见 (一) ) 可以看出, 如果不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该公司将会少提895万元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从而导致经营利润的虚增。当然, 财产保险公司的也必须依法缴税, 按50%的所得税来算, 该公司就要多交447.5万元的税。所以必须要采用科学、合理的提存方法, 以降低公司利润面临的风险。

(四) 缺乏灵活性和竞争力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 我国实行引进来走出去的指导方针。这就意味着财产保险业不仅要面临国内的竞争, 还要提防国外的压力。如何保持财产保险公司的优势、增强竞争力已经成为保险业内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显然, 保险公司要做的不仅仅是要调整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加强管理, 更重要的是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由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其核算结果是不精细、不确切的, 那么财产保险在竞争中就会处于劣势。

这些问题是复杂的但不是难解的, 笔者根据以上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以供同行借鉴, 保证财产保险业的稳定发展。

五、如何改进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核算

笔者认为, 首先, 要选择一种最科学、有效、合理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方法。结合以上提到的各种方法, 综合比较之下还是“逐单提存法”和“按月估算提存法”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 保险公司必须对其加以改进, 对每一个程序进行合理化的调整, 该删减的就删减掉, 加强可操作性。

其次, 还要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招聘会计人员时, 要严格审查会计上岗证和会计电算化能力, 确保招收的员工是高素质高能力的;在上岗培训时, 要结合公司实际, 加强对新编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工作态度培训, 以便尽快投入工作中;日常工作得以开展后, 还要加强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核算任务的监督和管理, 既要抓重点环节还要关注小细节, 决不能因小失大。

最后, 不断增强财产保险公司的灵活性和竞争力。面对国内外的巨大压力, 财产保险公司要合理组织公司内部结构, 提高灵活性和柔韧性, 不管外界压力有多大都能有张有弛。公司不仅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 还要加强对管理层的培训, 确保管理理念的先进性、科学性。多学习国外先进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核算方法和理念, 结合本公司实际, 不断地综合、实验、改进, 最终设计出一种最适合自己的方法。只有这样财产保险公司才能在业内立于不败之地, 才能实现稳定而长远的发展。

总之,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险业务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 其提存的准确度对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是极大地考验, 也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笔者认为, 科学的管理理念加上科学的提存方法才是真正的天作之合, 才能在理论和实践上建起摧不毁的城墙, 才能保证财产保险公司的长足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欧阳辉.重析产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核算[J].审计与理财, 2010 (05) .

[2]侯广庆.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核算及其对利润的影响[J].中国保险, 2010, (09) .

[3]侯智元.非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性质及核算[J].金融会计, 2011 (08) .

[4]陈俊生.对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核算方法的研究[J].保险研究, 2012 (01) .

8.财产管理责任书 篇八

会议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狠抓责任落实,强化安全措施,加快改革创新,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积极推动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

会议指出,2014年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大部分地区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仍然较大,特别是近期连续发生多起重大事故和群众踩踏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十分惨痛。要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迅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进一步强化春运组织、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彻底排查安全隐患,强化应急准备,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力以赴抓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会议强调,2015年要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完善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深入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基层监督执法力量,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要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抓好煤矿治本攻坚和整顿关闭,打好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要夯实安全基础,继续开展企业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升科技和资金保障能力。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改革创新,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

中央有关部门及部分中央企业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各省(区、市)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出席会议。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会上通报了相关情况。

9.财产管理制度 篇九

一、物品的购置

1、物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申报、审批、采购、验收、登记入册等程序。

2、5000元以上的物品采购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10000元以上的物品采购由校务会集体研究通决才可办理。

3、大宗物品采购,应严格执行温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申请。审批后,按指示规定进行采购。

4、采购人员必须对学院负责,杜绝伪劣产品进入校园,日常采购要勤跑多问,货比三家,力求做到物美价廉。

5、1000元以上的物品采购,必须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经办。6、采购人员(含临时经办人员)禁止利用采购,从中得利,损公利己。

7、大宗物品的采购,必须做到采购途径公开、价格公开、数量公开、用途公开、经办人员公开。

8、采购的物品必须经过保管员验收才能入库,再实行报销制度。

二、发票的报销

1、采购人员凭已签发批准的请购单和已签验收的发票,经院长审批后,应马上向财务人员报销。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报销:(1)不按批准的计划和请购单所列的有关项目,盲目采购各项物品和材料的开支。

(2)数量不够,规格不符,手续不实等情况的各项开支。(3)购买国家控购物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各项开支。(4)不按请购程序,未经院长最后审批的各项开支。

三、财产的保管和领用

1、学院根据校产不同的使用性质,实行统一保管和分室保管制。

2、分室保管的校产必须记入总册,再另立分册。

3、学院专职保管员必须对所有校产进行验收登记,并与分室保管员搞好交接手续,做到收有凭证,发有手续,材料有帐,帐物相符。

4、校产保管员必须经常核对、检查校产保管情况,对易损、易腐烂的物品,要特别加以保护,避免损失。如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要酌情赔偿;如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要及时报损,并做好记录。

5、校产保管员对教学常用物品,要做到库存心中有数,及时提醒采购人员采购,避免影响教学工作,经发出财产,对使用部门有责任检查监督。

6、总务处对保管室和使用部门的在库日用财物,至少要在学期末进行一次盘点,对盘点中发现的长缺应及时查明原因,报请领导处理(如需报废物资,须填报废单,并经领导批准后,方能报废)。

7、凡教育、教学所需的易耗物品的领用,经总务部门同意后,须作登记备查。凡教育、教学工作所需用具的领用,先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批方可领用并作登记备查。

8、凡教师领用的教学或生活用品,必须认真保管,小心使用,尽量延长物品的使用期限,提高利用率。如不注意造成损坏的要酌情赔偿。故意损坏领用的校产,要照价两倍以上的赔偿。

9、凡教师领用的教学和生活用品,如已不再需要,要及时归还,供其他教师领用,不得故意拖延不还。

四、校产的维修

1、校产使用者和保管人员发现轻微损坏,应以主人翁的态度及时予以维修,以保证教学工作和校容校貌不受影响,如损坏严重,应马上停止使用,交回总务处。

2、每一学期结束,总务人员都应对损坏的校产进行检查,及时向院长提出大修或报废的报告。

3、对固定的不易损的设施、设备也应根据规定进行保养。特殊情况,及时处理。

4、在维修过程中,一定要秉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自己能动手的则自己动手;要请人修的,要先讲清价格,再让其修理,修理完毕,要进行认真检查。切忌疏忽马虎,更不能徇私情,违者一经查实,要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5、要特别注意危险房的检查和维修。一发现异常情况要用书面形式及时上报,否则后果自负。

五、教学仪器报废

1、仪器设备报废必须按下列程序实行报废:(1)使用部门填写报废申请表(一式三份)。(2)使用部门成立由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的鉴定小组,鉴定申请报废的设备,并签署同意作废的理由。

(3)根据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方可报废。

2、总务处应将报废单除留一份入档外,一份交财务部门销帐,一份返还不使用单位,固定资产卡片连同报废单进行注销。

3、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清理,清理后的残值按院有关规定上交计财处。

10.财产管理制度 篇十

为进一步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财产物资利用率,现根据《省卫生厅关于执行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职能管理

为加强医院日常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成立财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由副院长xx任组长,成员:xx。总务科、药剂科、信息科、设备科分管财产物资管理的具体工作,财务科为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医院财产物资具体管理规定,编制财产物资年度采购计划,协调、管理和监督财产物资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财产物资采购管理

1、财产物资的采购,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医院年度事业计划,行政任务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在充分考虑原有设备物资利用的基础上,按批准的计划和资金预算办理。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和建造永久性设施,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论证,进行可行性研究,从各种备选方案中择优确定采购的财产物资项目。

2、各科室购置财产物资前,先填报《财产物资采购申请单》,填报内容必须详细、明了,伍仟元以下财产物资采购经分管科室同意,报分管院长批准;伍仟元以上至壹万元财产物资采购须经财产物资管理小组讨论同意,万元以上财产物资采购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财产物资,按照医院[20xx]40号文件精神执行,经办人员办理采购款项支付须提供正式发票或正式收款收据、购销合同、采购验收结算书,由财务审核后盖章予以支付。

三、严格签订采购合同

各经办科室采购财产物资前须签订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货合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须经总务科、信息科、设备科、药剂科、财务科及分管领导初审后由财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对重点条款进行审核,集体讨论通过。

四、财产物资入库、领用、报废、调拨、变卖管理

1、购入财产物资按照用途,分别按归口管理科室,总务科、设备科、信息科、药剂科办理入库、领用、报废、登记等工作,建立好二级分类数量、金额明细账及各科室使用台账,并于每月3号前上报财务科月报表,核对好财产、低耗品账面余额,做到账账、账物相符。

2、各科室财产物资领用严格按照使用计划控制,日常用品领用应填写《财产物资领用单》,由科室负责人签名,凭领用单向仓库领用。符合固定资产标准(医疗设备800元以上、其他设备500元以上)财产领用由总务科、信息科同意、医疗器械由药剂科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工作服及其他大类小额财产领用分别由总务科、药剂科、信息科批准。

3、财产物资报废、调拨、变卖,由科室须提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报分管科室同意,按规定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办理销账手续。

五、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制度

各科室财产物资每年底必须清查一次,仓库、药房财产物资每季度盘点一次、核对账实工作,清点时以分管科室具体负责,财务部门参予,清点结果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科予以调整账面金额。如有缺少或损失,要查明原因,分别按责任事故情况,经济赔偿或行政处罚。

11.班级财产管理规定 篇十一

作者:政教处德育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527更新时间:2007-9-21

班级财产管理规定

1、爱护和保护学校公物财产,人人有则。保管好教室内的桌椅、讲台、黑板、门窗、玻璃、灯具、镜柜、墙壁等设施设备。不得损坏、不得私自拆卸、不随意涂写、刻画,损坏公物者,按财产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罚。

2、实行班级财产责任制度。期限为一学年。没学期第一学期初由责任方(班主任)与总务处(保管员)点交并签定财产责任清册。(点交财产若有损坏情况应登记清楚)学年期末由总务处组织清查移交,财产损坏在100元内为正常损耗,超100元至200元内该班级每生应负担赔款5元,损坏在200元至300元内该班级每生应负担赔款10元,以此类推。

3、班级桌椅财产落实到人,实行谁使用、谁负责制度。由责任者负责追查,查出谁损坏就由谁负责赔偿,查不出者由责任方集体负责赔偿。

4、总务处(保管员)对各班财产实行每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评比制度,督促和教育爱护财产及采取补救措施。

5、要养成爱护公私财物的良好行为习惯,严格八不准制度。

(1)不准把公物当道具或有意破坏;

(2)不准涂写桌椅、门窗、墙壁;

(3)不准涂刻桌椅、门窗;(桌面损伤将给予严肃处罚30——50元)

(4)不准私自拆接电源;

(5)不准在教室、走廊(教学区)打球、拍球或踢球;

(6)不准故意喷洒脏水或踩脚印在墙壁;

(7)不准践踏损坏花草;

(8)班级财产未经总务处(保管员)同意,不准随意挪用或拿出教室,更不准移作它用(开会除外)。

6、离开教室时,要及时关好门、窗,并关好灯、风扇、电视等,要节约用水,凡违反爱护财产公物规定者,不仅要赔偿三至五倍损失,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罗山中学

2006年8月25日

关于校产公物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

各年段、各班级:

夏天将至,电风扇的使用频率将大幅提高,为了更好地执行学校校产公物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其使用效率,进一步培养学生的自觉管理能力,建设节约型学校,加强人性化管理,经行政会研究决定,特将《校产公物管理制度》第六条:“学生离开教室或宿舍时,要及时关好门窗、日光灯、电风扇、电视、电脑、自来水龙头等,凡违反爱护财产公物规定者,不仅要赔偿三至五倍损失,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送政教处处分)”,补充如下:

凡经检查发现,班级里面没人,而电风扇仍然处于运转状态,对该班级实行以下处罚:

1、每台每次扣罚5元(按处于运转状态的风扇数量计算);

2、每次反扣班级常规量化管理财产总分1分;

3、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4、受处罚三次以上(不含三次)的班级,今后电风扇出现故障或提前报废,维修费用和更新费用由班级自理,学校不予报销。

以上补充规定,希望各年段、各班级遵照执行,并告知学生,教育学生安全用电(年段、班级里的插座若损坏应及时告知总务处)、节约用电,强化学生的自我管理意识,把我校建设成为一个节约型的文明学校。

备注:禁止让学生更换日光灯或维修各种电路,班主任在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做些力所能及的事,但超出自身能力以外的事,应及时向总务处反映,以便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用电安全。

以上补充规定从2006年4月24日开始执行。

罗山中学2006年4月26日

通知

——关于校产公物、校园环境保持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

为更好地执行校产公物管理制度和落实校园环境保持管理措施,做到爱护和保护学校公物财产,人人有责,进一步树立“我是罗中小主人”思想和增强“我是罗中小主人”的责任感,特公布此补充规定:

一、对违反校产公物、校园环境保持管理制度者处理如下:

1.随意践踏校园内的草地,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责任人,每次予以罚款10——20元(用于购买草皮等用于绿化),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处罚50元以上。

2.桌椅损坏严重的责任人,根据学校财产管理制度,强令其按相关制度给予赔偿,并更换新桌椅,以免影响校容校貌。

3.损坏或污染墙壁的责任人,责令其雇佣工人按原有标准给予粉刷,费用全部由责任人负责。

4.乱仍纸屑、果皮、包装盒等物品者,按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反扣该班级卫生管理的成绩。

5.以上不良行为,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还将报送政教处备案,并予以学校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于认真执行校产公物管理制度,在班级财产管理上有突出业绩的班级,给予该班班级管理考核学期总分成绩加1——3分,并授予“公物维护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对于没认真履行班级财产管理制度,财产损坏严重的班级,扣罚该班班级管理考核学期总成绩1——3分,并予以全校通报。

三、对自觉维护校产公物,在校园环境保持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同学,每学期各班可推荐1——2人参评“公物维护使者”,并予以全校公布表彰。

罗山中学

2006年8月

校产公物管理制度

一、护和保护学校的建筑设施、教学、生活用品、图书报刊杂志、文体器材、劳动工具及花草树木,人人有责,严禁破坏校产公物:发现破坏行为,应立即制止。

二、实行财产归口管理、分层负责、责任落实到人的财产责任制度。每学年初由责任方与总务处保管人员点交并签定责任书,并实行定期检查督促及反馈(班级财产每月检查一次、处室、宿舍至少每年检查整顿一次),期末由总务处组织检查移交验收,对损坏或损失的财产进行赔偿处理

三、桌、椅、床铺等财产落实到人,实行谁使用、谁负责。损坏时由责任方负责追查,查出谁就由谁负责赔偿,查不出要由责任方集体负责赔偿。

四、养成爱护校产公物的良好习惯,做到七不准:不准将校产公物当刀具或有意破坏;不准涂写墙壁门窗;不准涂刻桌椅门窗;不准私自拆接教室或宿舍电器;不准在教室或走廊打球、拍球或踢球;不准践踏或拆断花草树木。要节约用电用水,凡违反者不仅要赔偿损失,而且要给予较重的纪律处分(根据学校政教处有关奖惩规定办法)。

五、向图书馆、阅览室借书籍或报刊杂志要按时归还,办理离校手续,凡未归还者,以遗失处理(按图书馆、阅览室有关赔偿规定处理)。

六、自觉遵守实验室、语音室、电脑室等专用教室有关制度。

1、爱惜仪器设备,严格按照正确的办法和程序操作。

2、到所有的专用教室上课要保持安静,不准大声说话或随便走动,不得乱挤乱撞,以免破坏校产公物。

3、不准随便玩仪器、标本、药品、设备等,确保安全。

4、试验或操作前,要先检查仪器设备,若仪器设备存在毛病要事先向教师报告,实验操作后要把仪器设备整理好,并填写好相关表格,经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有关教室,并关好门窗、电灯。

七、损坏校产公物的赔偿,根据其情节和承认错误的态度,按原价的三至十倍赔偿,损坏者应马上到总务处或政教处讲清情况,自觉承认错误。

12.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篇十二

宪法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公共财产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光荣职责。学校公共财产是学校开展政党的教育教学工作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为切实保护我校的一切公共财产,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工作,特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全体师生员工须遵照执行。

一、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学校每学期期初组织后勤人员对配齐的公共财物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登记造册,将清单到班、到室、到人,落实财产管理责任人,并有确认签字。每学期期末对公物进行检查验收。

二、建立财产登记制度。一是建立公共财物借、还登记制度。凡是向公共财物管理责任人借、还公物,由保管员详实记录好借、还公物的品种数量及日期和其它应有的说明。凡有损坏或遗失,借物人须照价赔偿或负责维修好。登记薄将作为财会档案予以保存备查。二是会计要建立健全财产管理财薄,及时准确地做好记录,做到物物有账,账物相符。

三、班上的公物管理实行班级负责制。凡是班上的讲台、课桌凳、书柜、卫生工具,毛刷、一切电器、门窗、玻璃、课改专栏、美化教室用品和班级牌,均由学校总务处登记、班主任签认,该班全体学生共同负责保护、管理。如有人为损毁,由该班自行解决维修或照价赔偿。学校从班主任津贴中那一部分作班级财产管理保管保证金。

四、建立公共财物管理部门或功能室负责制。杂物保管室、档案室的公物管理由曾召胜负责;实验器材管理由张必连负责;计算机室器材管理由杨宗有负责;图书室、阅览室公物管理由邹小倩负责;体育器材管理由夏科负责;打印复印机和打印资料由教导处负责,录音机、听力磁带、教参、教学挂图由教导处负责管理;食堂公物由杨中怀负责;曾召胜负责对各类电器、办公用品等进行发放与登记,并负责对办公桌椅、电火箱等进行编号、登记后再由各位使用教师负责管理。

五、学校公物必须经分管副校长、总务处管理责任人签字同意,并办理好有关手续,方可外借。否则,一切责任由管理责任人承担。

六、各位教师有对学生进行爱惜保护公共财产的共同责任。

七、未尽事宜,由学校或分管领导解释说明。

校舍定期检查维修制度

校舍是搞好教学工作的重要保障,为了加强校舍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校舍安全和合理使用,延长校舍使用年限,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舍及其它建筑物,由总务处有关人员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每学期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平时做到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平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用单位应密切关注校舍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二、发现校内有危房,要及时写出报告,经领导批准后实施维修或拆除。

三、对老化校舍、陈旧设施写出报告,提出修改建议。大的工程报上级批准后实施,零星工程填写报修单,按规定及时组织实施。

四、体育设施总务处委托体育部负责定期检查。体育教师在组织学生使用体育器材、设施前,要首先检查器材、设施的牢固程度、安全可靠程度,发现问题立即汇报解决。

五、宣传类专用设施,设施使用单位应经常对设施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用,以确保安全。

六、有关责任人因末及时检查或检查出问题后,末及时解决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其责任。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总务处

2015年2月28日

学校食物中毒预防和报告制度

一、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食堂、食品商店的场地、设备与环境,食品的采购、贮存与加工,从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必须达到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或放心店的标准要求,并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

三、学校应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预防工作。

五、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和食物中毒预防管理制度。学校食堂、小卖部实行承包经营时,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食堂、食品商店如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情形,学校有权中止承包合同。

六、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应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和从业人员照片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七、食堂、食品商店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销售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原料存放间必须由专人负责。食品商店营业期间,至少有一名销售人员在位看守,学校食堂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投毒事件发生,确保学生饮食的卫生与安全。

八、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饮用来历不明的食物,发现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出售变质、污染和三无食品,应及时向学校和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九、学校要制订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发生食物中毒要及时起动应急机制,并实行紧急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信息应包括发生单位、地址、时间、疑似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并做好记录。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得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发生下列情况,学校应立即责令其整改:

1、学校食堂、食品商店的场所、设备与环境卫生达不到规定的要求。

2、没有实行定点采购,或未按有关规定索证、索票。

3、出售腐败变质食品、三无食品或过期食品。

4、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制售冷荤凉菜,食品商店出售自制食品。

5、食堂和食品商店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6、学校食堂未实行食品24小时留样制度。

7、食堂剩余食品没按规定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十二、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发生下列情况,学校应责令停业整顿或终止承包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1、违反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整改意见置之不理,屡次整改不到位的。

2、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十三、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按卫生部和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学校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201

5学校食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年2月28日

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制度

为加强学校食堂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保证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工作的质量,使学校食堂的建设达到卫生要求,保障学校师生的饮食安全,促进龙岗区学生食堂建设,根据《食品卫生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县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在新建、改建、扩建食堂项目时必须严格按照食堂卫生安全规范标准设计,并向所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核,达不到食堂卫生安全规范标准设计要求的要及时整改,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由卫生监督部门参加,达到食堂卫生安全规范标准要求的发放给食堂卫生许可证。学校未申请预防性卫生监督、擅自建设而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学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学校食堂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需提交下列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设计图纸(根据建设项目选址、初设、施工的不同阶段分别提供项目方案、地形图、初设、施工的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3、食品卫生专篇;

4、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书;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三、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规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按以下规定开展学校食堂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核工作:

(一)选址审核:

1、依据平面图、地形图、风向图和建设项目性质、用途,对项目毗邻的有毒有害场所、卫生防护带,进行选址审核;

2、根据需要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勘查;

3、制作现场审核记录。

(二)资料审核:

1、审查提供的图纸、资料、预评价报告的合法性、有效性,包括图纸设计单位、资料出具单位、预评价单位的签章、资质等;

2、依据卫生规范、标准、审查食品卫生专篇中关于设备、工艺、布局、卫生设施(包括厕所、浴室)等;

3、审查生活区和食品加工经营区的分割情况,以及废弃物处理排放措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三)审核意见:

1、对疑难项目可征询专家意见,作为提出审核意见的参考;

2、卫生行政部门在出具受理通知书后20日内完成资料和现场审核工作,提出书面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意见:

A、符合卫生要求的,通过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初设、施工卫生审查;

B、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竣工验收审核:

1、申请 1.1 申请材料

A、填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或递交相关申请报告; B、施工阶段书面的卫生审核意见;

C、有资格的卫生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D、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受理审查和程序(同选址和设计的受理审查和程序)3.审核 3.1 资料审核

A、审核提供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包括资料出具单位的资质和材料的形式、内容);

B、必要时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和检测报告进行复核和抽测。

3.2 现场审核

A、在现场勘察建设单位是否按图施工; B、检查施工阶段卫生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 C、制作竣工验收现场审核勘验记录。

4、审核意见

(1)书面提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2)参加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如实签署意见。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措施

一、加强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尤其是目前尚使用自备水的农村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使用城乡统一的自来水。对于目前不具备条件而只能使用自备水的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组织,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和完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开展爱国卫生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使用自备水的学校必须保证开水的供应,严禁学生直接饮用自备生水。

二、认真做好农村学校的改水工作。自备水水质的好坏很大程度取决于自备水水源的选择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县教育列出专项资金,有计划地对农村学校自备水设施进行改造。根据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要求自备水水源尽可能选择深层地下水,凡选择地面水或浅层地下水的必须保证在水源周围30米以内无生活性或工业性污染源;加强水源卫生安全管理,设置警示标志,井水加盖封闭,并及时清洗淤泥;对于经卫生部门监测不合格的自备水,必须限期完成改造工作,并经监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及时清洗消毒供水设施。配置高位蓄水池以满足供水需求的学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自备水管网及蓄水池的清洗消毒工作,坚持每学期开学之前和开学期间定期进行冲洗和消毒,在夏、秋季节台风或暴风雨过后要及时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做好冲洗消毒登记工作。

四、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卫生部门要定期开展对学校饮用水的水质监测,对水质监测不合格的学校,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签订的学校安全责任书,必须有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内容。

五、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卫生、教育等行政部门每年要对农村学校自备水水源、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学校食堂高危食品定点采购制度

一、为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确保食品原材料安全,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高危食品是指大米、面粉、食用油、酒、酱油、饮料、肉、禽、皮蛋、蔬菜、海鲜、凉菜等对人的身体健康关系重大,易发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三、学校食堂采购高危食品,必须实行定点采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以保证其质量。

四、蔬菜容易残留有机磷农药,加工前应用清水漂浸两小时以上。花菜的残留农药难以清除,四季豆未烧熟容易引起中毒;螃蟹、蛏子、泥螺等海产品大肠菌容易超标,学校食堂应谨慎采购和加工。

五、冷菜凉菜容易感染细菌,引发肠道传染病,中小学校的食堂不得采购和加工冷荤凉菜。

六、学校食堂要将定点采购单位(摊位)名单,报学校总务处备案,同类食品的定点采购单位(摊位)原则上为1-2家,蔬菜等食品的定点采购单位(摊位)可适当放宽。定点采购单位(摊位)调整时,须及时报学校总务备案。

七、学校要建立食堂食品定点采购责任制,加强对食品采购的管理。如发现食堂未按要求定点采购,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因未定点采购而发生食源性疾患的,追究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定点采购点原因引起不安全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学校食品卫生定期检查制度

一、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小组,设立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二、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学校食品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对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等具体工作。

三、学校必须实行食品安全定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食堂食品卫生、食品商店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学生自备菜卫生等。

四、学校食堂、食品商店每周一小查,每月一大查。周查由总务处牵头组织,月查由分管校长牵头负责。要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台帐,对发现的问题,要发出整改通知书,由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中止承包合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卫生隐患问题,学校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五、学校自备饮用水,开学前和学期中各送检一次,由卫生部门负责检测。学校不送检由学校负相关责任,卫生部门不予检测,由卫生部门负相关责任。检测不合格的自备水要立即整改,未达到饮用标准不得供师生饮用。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开水或其他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六、学生自备菜实行定期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自备菜的学生进行造册登记,实行专项管理。平时检查由班级生活委员负责,学生相互检查,相互监督,劝阻同学不要食用腐败变质的食物。定期检查由学校总务处负责,每周三对学生自备菜进行检查。

七、学校要创造条件,配置冷藏设施(或专用柜)集中保管自备菜,为学生自备菜提供免费热菜服务,一般安排在每周三。学生要求学校食堂帮助热菜,学校食堂不得收费,不得拒绝。学校应将免费热菜的时间、地点告知学生。

八、学校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食堂、食品商店、自备饮用水、学生自备菜的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拒不实行食品安全定期检查制度的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校园商品准入三项制度

一、进货验收备查制度:

1、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必须采购新鲜、卫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杜绝采购《食品卫生法》等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或原料。

2、须向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采购粮油、肉类、酒类、饮料、乳制品、调味品及其他定型包装食品须向供货方索取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单复印件。

3、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要实施定点采购制度。原则上不得采购卤肉类熟食制品;如需采购使用,需经彻底加热处理后出售。

4、学校必须指定专门人员作为食品采购验收员,验收人员需对采购的所有食品、原料进行认真清点与查验;验收人员应拒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和原料入库,并交由学校将其销毁处理。

5、采购与验收人员均需在食品采购登记单上签名,认真进行登记,并将有关资料保存归档。

6、若因食品采购把关不严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将严肃追究采购人员和验收人相关责任。

二、不合格食品下柜制度:

1、严把质量关,对“三无产品”、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主动及时下柜;

2、对师生或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然后提交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经鉴定合格的商品可重新上柜销售,鉴定为不合格的商品立即停止销售;

3、对已销售的不合格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及时予以追回,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供应商和工商部门。

三、消费投诉处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品售后服务规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务规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积极配合工商、消协处理消费者投诉。消费投诉举报电话号码12315;

3、对消费者投诉,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先行协商处理的;无法处理的,及时与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联系,妥善处理。

学校群体性传染病应急制度

传染病对人类的危害很大,对社会的稳定也造成很大的影响。为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市教委及卫生局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为及时有效地控制传染病在校园的发生和流行,使传染病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预案:

一、目标管理

1、普及传染病的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的自我防范意识。

2、完善传染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在校园的发生和蔓延。

二、组织机构 传染病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陈华锋 副组长:李建华

成员:陈荣冬 刘彦仁 刘新 陈伯龙 孔荣华 李小平、各年级组长、班主任老师。

学校成立传染病应急领导小组。由一把手总负责,分管副校长负责保证转送病人的车辆,随时待命;体卫处负责与年级组长及班主任的及时沟通,加强宣传工作,稳定师生情绪,消除不必要的紧张和恐惧心理;总务主任负责安排疫点的消毒工作,负责门卫的管理;班主任负责联系家长,掌握学生家长的电话;校医负责现场的及时救治和转送病人,校医要掌握并每学期核对全校学生的家长联系电话,确保紧急情况下与家长的联系畅通。

三、应急处理

1、学校在接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中心有关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警报告后,应不折不扣地实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中心的应急预案。对上级相关部门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督察,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2、学校师生员工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时都应立即向校医报告,校医及时向传染病领导小组报告。

3、校医在发现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时,必须按照规定时间:甲类传染病(包括乙类传染病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病种),6小时内;乙类传染病12小时内;丙类传染病24小时内报告。统一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区疾控中心报告。任何人不得瞒报、慌报、缓报疫情。

4、校医对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在做好自身保护的前提下,及时转送附近医院诊治。

5、校医和班主任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6、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由总务主任安排相关人员在校医的指导下做好消毒处理,必要时请疾控中心进行终末消毒。与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应严格进行临床观察。

7、对易感人群应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用药,群体防护措施。需要进行隔离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应主动配合有关卫生部门采取的医疗措施。

8、在传染病期间,各班指定专人每天向校医报告本班学生的缺课情况、健康状况,班主任和校医要及时查明学生缺课的原因,并保持联系,以便进行跟踪管理。

9、体卫处安排相关人员加强校园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消灭鼠害,灭蚊灭蝇灭蟑螂。保持环境清洁,通风换气良好,对人员密集的教室、电脑室、图书室、办公室会议室等定期进行消毒。

10、门卫要严格把好校门关,外来人员来访登记,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禁止外来人员进入教室等人员密集区域。在校期间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离校。

11、教师利用健康教育课、板报、广播等开展健康教育。利用多种方式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增加自我保健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师生自我保护能力。

四、注意事项

1、疫情发生后,校领导应稳定师生情绪,要求各类人员不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2、传染病疫情发生后,要注意维护正常的学习秩序和工作秩序,教室要做好患者以及家长的思想工作。

3、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学校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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