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精选7篇)
1.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篇一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三级体制: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
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自营业务部门是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
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
例6—9(3月考题·判断题)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监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四级体制设立。( )
【参考答案】×
【解析】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运作管理
(一)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
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严禁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严禁使用他人名义和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例6—4(203月考题·判断题)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只能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 )
【参考答案】√
【解析】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
加强自营业务资金的调度管理和自营业务的会计核算,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业务所需资金的调度和会计核算。
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二)确定运作原则
应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自营总规模的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度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
完善可投资证券品种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制度。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
(三)建立业务操作流程
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按规定程序行使相应的职责;应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指令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示报告事项及程序等。
(四)自营业务的清算应当由公司专门负责结算托管的部门指定专人完成。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监控
(一)自营业务的风险
1、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等行为可能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
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所谓自营业务的风险性或高风险特点也主要是指这种风险。
3、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规模失控、管理不善、内控不严或操作失误而使自营业务受到损失的风险。
(二)自营业务风险的防范
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2、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
(1)建立防火墙制度。
(2)应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
(3)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
(4)证券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
(5)通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
(6)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
(7)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
(8)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9)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
例6—5(年3月考题·单选题)
下列关于自营业务内部控制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
B、证券公司应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产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C、稽核部门应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
D、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
【参考答案】B
【解析】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三)证券自营业务信息报告
1、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
2、建立健全自营业务信息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3、明确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负责部门、报告流程和责任人。
2.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篇二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人环节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1. 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人环节存在风险
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的这个流程中, 一般情况下, 贷款发放机构都会选择出售这种法律形式来进行贷款的转移。假如贷款不是采用出售的形式转移给SPV, 而是选择了其他的贷款转移手段, 那么贷款发放组织与SPV之间仅仅是一种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这样一来, 发放贷款给贷款发放组织所带来的风险并没有降低, 也没有进行转移。这对于SPV而言, 它所需要承担的风险以及其所得到的收益就会产生明显的不对等。如果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人产生违约行为或者面临破产, 则无疑会导致SPV的严重经济损失。
2. 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人环节风险控制对策
商业银行的资产运营水平会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人的热情产生极大的影响。这种非系统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商业银行同借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这同时也是影响到基础资产池质量高低的重要问题。我国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的整个流程中, 应当加强对相关制度执行的规范性,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信贷风险的防范措施是高效的。笔者认为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 在进行住房贷款的发放之前, 要做好该项贷款项目的评估工作;第二, 针对那些准备为其发放贷款进行支持的按揭性质的房地产项目, 要进行科学的市场评价, 并以此为依据制定适当的贷款成数, 从而有效的规避项目选择以及销售价格方面的风险;第三, 构建有效的信用评价机制, 准确判断信用等级高以及信用等级较低的借款人, 从而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方式。
二、资产证券化的关键——SPV环节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1. SPV环节存在的资产证券化风险
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环节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部分, 实施这一环节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有效的避免发起人发生破产的风险, 但是SPV本身也是一个新兴的机构, 这个机构也会产生破产的风险。如果SPV发生了破产, 其所带来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SPV发生破产主要是由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造成的:一方面是机构主动申请的破产;另一方面是机构债权人自己申请所造成的破产。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 要想有效控制SPV环节存在的资产证券化风险, 就应当从上述这两个方面来着手防范。
2. SPV环节存在的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对策
笔者认为, 有效防范SPV环节存在的资产证券化风险, 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首先, 通过制定有关制度进行限制, SPV机构应当在其相关制度的确定时, 以明确的条文对其可能陷入自愿破产的状况进行限制, 从而防止机构自身主动提请自愿破产;其次, 对其所从事的行业领域进行限制。在SPV设立之初, 通常都会对那些商业金融领域以及其他性质的同该项资产证券化业务没有联系的借贷业务采取限制或者明确禁止的规定, 这就有效的防止了SPV机构由于承揽其他交易业务而对其破产隔离效果产生危害;再次, 制定并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在SPV的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 除非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况, 并且经过全体董事 (全体合伙人) 或者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的同意, SPV才能够进入自愿破产的程序。
三、信用评估机构环节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1. 信用评估机构环节存在的资产证券化风险
一般而言, 抵押贷款证券通常都应当由一家或者两家评级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在证券存续期间, 评级机构将持续跟踪监督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以及风险因素变动等情况调整其所持有证券的信用级别。然而, 投资者却不可以太过于信赖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 这是由于:第一, 信用评级机构只是对证券化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价, 并不能对利率风险或者证券的价格变动风险进行评价, 更不能对由此产生的风险提供保证;第二, 资产证券化业务时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对于各项业务的认识与盈利目标不同, 所以对其所存在风险的偏好也会有所不同, 由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就会导致信用评价机构所出具的评级结果不能满足所有投资者的需求。
2. 信用评估机构环节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对策
就我国当前资产评价机构的发展现状来看, 我国目前孙在的信用评价组织机构尚未得到整个市场的普遍认可与接受, 资本市场以及市场的投资者尚未树立起对我国信用等级评价组织所出具的评价结果的充分信任。基于这一现状, 笔者认为, 加强对信用评估机构环节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 应当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首先, 积极采取各项措施, 大力推动我国的信用等级评价机构的科学发展, 使我国的信用等级评价机构能够胜任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评级工作;其次, 应当制定相应的有效机制, 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从而保证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有一个健康的外部环境。
四、担保人环节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1. 担保人环节存在的资产证券化风险
信用增级的目的是为了使抵押支持证券在信用质量、偿付的时间性与确定性等方面能够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 从而提高定价以及上市能力, 除此之外, 还可以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以及融资目标等多个方面的需求。信用增级可以分为内部信用增级以及外部信用增级两个部分。内部信用增级包括直接追索、购买从属权利、超额担保和资产储备等多个方面。
2. 担保人环节存在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对策
信用增级分为内部信用增级, 以及外部信用增级两个部分, 由于不同的信用增级方式所具有的潜在风险是不同的, 所以针对不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采取不同的、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对策, 从而保证其所采用的信用增级方式是最为恰当的, 除此之外, 还应当加强对信用增级组织机构的外部监管。基于上述分析, 笔者认为, 加强担保人环节存在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实施:第一, 不管是投资者, 还是发行人, 都应当对信用增级申请者的各方面实力进行持续的、不间断的考察与衡量;第二, 在信用增级过程中, 应当尽可能的降低基础资产与信用增级机构之间的相关程度。除此之外, 对信用增级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监管机制。
五、受托管理人环节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1. 受托管理人环节存在的资产证券化风险
由于受托管理人的信用和服务质量将直接关系到对投资者的本息偿还, 因此, 同服务人一样, 受托管理人也可能会产生资金混用的风险。除此之外, 在收到基础资产组合所带来的现金流或担保人支付的资金后, 一直到将其中一部分支付给投资者为止, 中间也通常会存在一定时滞, 这些都是受托管理人环节存在的资产证券化风险。
2. 受托管理人环节存在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对策
为了保证投资者在整个资产担保类证券期限内都能及时得到偿付, 评级机构必须分析受托管理人的资信。笔者认为, 加强受托管理人环节存在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 就必须要保证受托人有能力履行其职责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而为了确保受托人有能力履行其职责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评级机构一般要求受托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第一, 受托人必须以资金形式持有资产, 并拥有专门为特定交易设计的账户;第二, 资金和账户必须以投资者受益为目的由信托机构持有, 不应与受托人的其他资金相混合;第三, 信托资金和账户不被纳入受托人破产清算财产的范围。
六、结束语
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 目前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但是, 伴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断创新与发展是必然的。正是基于此, 我们在使用这一金融工具的过程中, 更应当充分意识到其中所隐藏的各种风险, 并积极做好防范控制工作, 从而保证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能够持续健康的推行下去。
摘要:目前, 我国被证券化的资产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类型, 一种是金融机构的正常信贷资产, 一种是金融机构的不良信贷资产, 还有一种是企业收益专项资产。其中以不良资产本息偿还为现金流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类型, 被认为是化解不良资产比例过高、增强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的重要手段, 而得到众多商业银行的青睐。然而, 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程序非常繁杂, 容易产生风险的环节也就非常多, 对其进行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就显得十分重要。基于此, 笔者就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控制问题展开论述, 文章分别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的中心环节——SPV、信用评估机构、担保人以及受托管理人等五个容易产生风险的环节进行了分析与论述, 分别分析了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 最后对全文进行了总结, 以期能够对我国当前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的控制问题提供一点可借鉴之处。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风险,防范对策
参考文献
[1]闫鑫:资产证券化与金融风险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 2010, (03)
[2]胡颖森:新形势下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与发展的反思[J].武汉金融, 2010, (02)
[3]李鑫: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实施的意义及前景分析[J].技术与市场, 2010, (03)
[4]张宇龙岳志勇:资产证券化浅析[J].中国商界, 2010, (02) .
[5]张译匀:浅析我国资产证券化中信用问题[J].苏州工职院, 2007, (04)
[6]彭惠李勇: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收益分析与风险管理——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的影响[J].国际金融研究, 2004, (06) .
3.基金子公司发力资产证券化业务 篇三
近日,继2014年年初被叫停专项资产证券化项目之后,监管层的态度突然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资产证券化新规即将正式推出。
基金子公司备战新业务
新规中的变化内容包括:资产证券将实行备案制,基础资产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业务主体范围由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子公司,产品可在交易所、机构间私募市场、OTC以及新三板市场挂牌转让等。
其中,“资产证券化业务主体将由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子公司”这一条规定,的确是乐坏了许多基金子公司。多家基金子公司已经开始跃跃欲试,他们的热情被充分地调动起来,奔波出差、寻找业务、设计方案,呈现出一派忙碌的景象。
实际上,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不少基金子公司就已经开始招聘相关人才,组建资产证券化业务团队。有的甚至招实习生,协助子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调研、定价、销售以及合同整理、审核等工作。
在某家基金子公司,一位负责人兴致勃勃地对《金融理财》记者讲道:“这是子公司的制度红利,怎么能错过?我们之前就配备了相关方面的券商人才,只待新规出来就推动项目。”
另一位中型基金子公司相关人士也表示:“在这方面他们早已有所准备,公司所有人都在忙着找资产、设计方案,最近在人员、制度、法律等方面也作了一些准备,大家都忙得不可开交,但是却都面露喜色,一切都溢于言表。”
不约而同的切入点
对于即将出台的券商资产证券化新规,不少基金子公司都在寻找各自的切入点。据悉,目前不少基金子公司都将注意力集中在了小贷资产、券商两融资产两大板块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那么,和通道业务相比,资产证券化这一新战场能否再次让基金子公司赚个盆满钵满?
事实上,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范围很广,可实施的标的资产类型也纷繁复杂。根据国外经验,标的资产可能在信贷资产、汽车贷款、住房贷款、租赁资产和基础建设等资产中诞生。现在国内比较多的是信贷资产和汽车贷款的资产证券化,且大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
而基金子公司自成立以来,在发力通道业务的同时,也做了不少资产证券化方面的尝试,小贷资产、融资租赁、保障房项目等资产证券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时冒出。
从以往的试点来看,非银行系的万家共赢资产管理公司较早试水了小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万家共赢总经理伏爱国认为,“以小贷资产、券商两融资产、融资租赁资产为主的资产证券化是公司今年业务发展的重点方向,同时降低房地产业务比重。”
“相较之下,小贷资产、券商两融以及融资租赁三块业务最容易切入,容易进行业务判断,也比较好操作。”一家基金子公司负责人也表示,“券商两融资产应该是目前券商手中最好的资产,因为其标的物是二级市场上的股票,考虑到目前二级市场转暖,不仅变现能力强,且券商这块的风控也强。”
的确,从目前来看,券商两融资产这块业务已经做得很大,对券商两融资产进行再融资,实际上就是券商作为债权方进行再融资的一个过程。
同时,鉴于基金子公司的相关人才配备主要来自对券商的“挖角”,未来基金子公司在券商两融和小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竞争也会更加激烈。而由于各公司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的储备力度不一,各自的发展策略则会有所不同。
盈利与否要看资产质量
目前存在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的债务往往以三种形式体现,包括应收账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而适合证券化的供应链产品主要为应收账款。
然而,基金子公司对行业应收账款的特性了解并不够,国内信用环境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该业务操作难度获将比较大。
同时,在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这一块,如果能监控业务的现金流,还款能力就会有足够的保障。因此,最理想的模式,就是能够找到一家资质好的企业,进行长期合作。但是,谈何容易?
事实上,如今最好的基础资产就是银行的信贷资产。央行数据显示,2014年7月末,我国金融机构各类贷款总额83万亿元。即使拿出其中一小部分出来做资产证券化,这块蛋糕也很大。可惜这些项目非银行系子公司很难拿到,而银行系基金子公司则是倚靠股东优势,在银行存款资产证券化、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已有所拓展。
融资问题难的同时,收益方面也待考究。一般来说,对于单一资产证券化项目,基金子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于管理费。
据了解,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有不少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特别是在产品交易结构的设计、信托制度的运用、模型构建、风险控制等方面。其中,资产证券化的收费主要是看交易对手和基础资产的质量,差异性很大,一般的管理费率也就在1%-2%。但由于10亿元的大额项目很难找到,所以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收入,还是要靠规模,也就是通过跑量来获取较高的回报,而目前通道业务的管理费是在万分之五到万分之八。
同时,作为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大方向,至于单笔资产证券化能够带来多大的收益空间,这就要看具体做法。如果还按照以前的做法,仅仅提供一个通道,那么费率就很低,意义不大;如果既要找资产,又要做方案,还要负责销售,对资产进行了实质性管理,那么费率自然要高很多。而且,由于每笔业务的收费也不一样,盈利与否,还是要看资产的质量以及操作的难易程度。
4.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篇四
明
为积极推动证券公司创新,丰富固定收益产品,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对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况进行研究总结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规定》的背景与必要性
2004年4月,我会启动了以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为载体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研究论证,并于2005年8月开始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试点期间,为规范业务的开展,防范有关业务风险,我部于2009年5月下发了《关于通报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况的函》及《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试点指引》”),通过上述两个文件明确了我会对于证券公司进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相关政策及监管要求。
当前,国内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对实体经济和社会投融资需求的服务能力不足。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提升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更好的满足社会投融资需求的重要途径,也有助于推进证券行业的转型发展,提升证券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因此,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业务转为常规业务发展已成为现实需要。但是试点期间出台的有关文件法律层级较低,并且相关文 1
件对证券公司从事该项业务的限制性规定较多,也不适应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针对现实需要,立足长远,制定与证券公司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相适应的法规文件。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说明
(一)基本框架
《规定》共八章五十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涉及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立法依据、业务定义、业务原则、专项计划设立、资产独立性要求等。第二章“专项计划”共13条,主要规定了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类型、基础资产转移要求,账户管理、现金流归集,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信用增级,投资者权利、专项计划终止等内容;第三章“管理人和托管人”主要规定了管理人职责、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关联关系披露、托管人职责等内容;第四章“原始权益人”主要规定了原始权益人条件、职责;第五章“设立申请”主要规定了专项计划设立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条件及程序;第六章“信息披露”规定了管理人、托管人定期和临时信息披露的各项内容和要求。第七章“监督管理”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自律组织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要求和措施。第八章为附则。
(二)主要内容
1、业务模式
试点期间,对基础资产类型、特殊目的载体形态、获得基础资产的方式、原始权益人等均有严格的限定,对业务的持续发展
客观上形成了一定阻碍。考虑到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点和发展趋势,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定义既要反映现状,又要具有一定的扩展性和前瞻性,此次立法,将业务名称定为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删除“企业”字样,并将业务定义为:证券公司以特殊目的载体管理人身份,按照约定从原始权益人受让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基础资产,并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首先,该定义扩大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载体范围,在继续采用专项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并明确专项计划资产为信托财产基础上,为将来引入基金、特殊目的公司或其他形式的载体预留了空间;其次,未限制获得基础资产的具体方式,除转让方式外,为可能采用财产信托等其他基础资产转移方式留下制度空间,同时也兼顾了原始权益人不特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类型。另外,将“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修改成“资产支持证券”,以便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市场通行称谓保持一致,更容易被市场上机构投资者认可和接受。上述定义有效扩展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内涵,能够较好地适应将来基础资产多样化和业务模式多元化的客观需求,有利于拓宽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空间。
2、扩展了基础资产的内涵和外延
为了便于扩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深度与广度,此次《规定》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可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体形态,允许包括企
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等均可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引。此外,还允许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
3、降低了业务门槛,放宽对证券公司的业务限制
为更多证券公司能够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取消有关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净资本规模等门槛限制,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基本条件的证券公司均可申请设立专项资产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此外,考虑到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有关措施防范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规定》未对证券公司在与原始权益人存在关联关系情况下设立专项计划和担任管理人作禁止性规定,但对此种情况下作为管理人的证券公司提出了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
4、强化了流动性安排
为了提高产品的流动性,《规定》允许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此外,还允许证券公司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即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做市商,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则为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符合公开发行条件的资产支持证券,还
可以公开发行,并可以成为质押回购标的。
5、取消了管理人自有资金及关联资金投资专项计划规模上限等限制性要求
为便于产品设计,《规定》未对自有资金投资专项计划的比例和规模限制。另外,考虑到证券公司发行的集合计划也可以认购资产支持证券,为鼓励证券公司设计能够满足客户需求、结构灵活的集合理财产品,《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上限可以根据具体业务需要自行确定”。
6、明确了监管安排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一线监管,《规定》明确了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和有关自律组织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职责和自律管理职责。
7、简化审核程序
为提高审核效率,《规定》明确了对于非公开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证券公司可直接向我会提交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的申请,无需事先取得交易场所的论证意见,对于公开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我会受理申请后可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对产品进行技术论证。
另外,为丰富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做优做强相关交易市场,鼓励多类型金融机构在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发行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规定》第16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
5.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的管理,规范证券账户开户行为,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时开户业务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由运营部统一管理。第三条 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范围包括:为投资者开立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代办股份转让账户及其它证券账户。
第四条 公司可授权证券营业部为开户代理点。各开户代理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统一采用“新意”实时开户业务系统。各开户代理点都应具有该系统。
第六条 公司对办理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实行培 训备案制度。各开户代理点必须将结算公司《规则》作为必备工具,指定该岗位工作人员学习后上岗。未学习的工作人员不能办理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通过培训、有资格上岗的办理人员和复核人员,公司为其开通“新意” 实时开户业务系统操作权限,各开户代理点须将其姓名、联系电话、内部邮箱地址报管理部,由管理部汇总后报运营部备案。
第七条
各开户代理点需设立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专柜,由专人负责为投资者办理开户业务。
第八条 各开户代理点可以接受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的各类委托。负责审核投资者身份,根据结算公司《规则》的要求核查投资者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各开户代理点不能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
第十条 各开户代理点收取投资者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费用时,应严格按照结算公司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三章 证券开户专用章管理
第十一条 证券开户专用章是指上海证券账户开户专用章和深圳证券账户开户专用章。
第十二条 证券开户专用章由各开户代理点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仅用于办理沪深证券账户相关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 各开户代理点证券开户专用章的启用和废止,统一由 运营部向沪深登记结算分公司申请,并根据反馈结果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证券开户专用章由公司或授权各开户代理点严格按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证券开户专用章样式和规格刻制。
第十五条 废止的证券开户专用章由公司统一安排上缴和销毁。
第四章 空白证券账户卡和证券账户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 运营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空白证券账户卡的统一购臵和登记发放工作。各开户代理点需要空白证券账户卡时,需向运营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
第十七条 各开户代理点可根据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件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件二)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刷申请表。印刷申请表及复印申请材料的纸张大小为A4复印纸(210×297mm),其中申请表的内容必须与统一格式一致,不得缩小或放大、不得增加或减少表格内容。
第十八条 各开户代理点将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书面凭证资料根据业务分类,按受理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每个账户资料的存放顺序为第一页申请表、第二页之后为其他复印件),在每册的封皮标明起止日期和证券账户号范围,各开户代理点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
第十九条 装订好的业务资料保存在各开户代理点,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各开户代理点应指定专人保管。该保管人工作调整时,必须对其保管的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书面凭证资料清点、造册后移交。第二十条 各开户代理点需专门配备用于存放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书面凭证资料的库房,库房内应常年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防止有害气体、灰尘、霉菌和虫害等对凭证资料的损坏。
第二十一条 除查询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外的所有证券账户开户业务书面凭证都要通过电子介质保存。各开户代理点在每天闭市后将当天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书面凭证资料转换成影像文件,通过质检(质检软件、人工)后上传合格影像文件至运营部。运营部定期对收到的影像文件进行检查,不合格的返回相应的开户代理点,由开户代理点修改后再上传。合格的由公司保存并定期向结算公司提交。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运营部有义务为各开户代理点提供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指导;对各开户代理点的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进行检查;对在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中违反结算公司《规则》的做法和行为予以批评或提交有权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法律合规部对各开户代理点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开户代理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申请人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申请,更不得要求申请人以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股票转托管至本开户代理点作为办理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的前提条件。凡发现或接到举报并核实,运营部对相关责任人有批评或提交有权部门进行处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各开户代理点负责审核自然人(代理人)或法人的 身份,仔细核查其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按照结算公司《规则》的要求审核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申请表的准确性和申请资料的完整性。
(一)若各开户代理点核查自然人(代理人)或法人的身份有误、申请材料时有重大遗漏,运营部责令其立刻更正,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停止其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一个月。有关岗位工作人员重新学习后再上岗。
(二)若各开户代理点申报自然人(代理人)或法人申请材料时弄虚作假,运营部责令其立刻纠正,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停止其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三个月,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报公司领导裁定。
(三)开户代理点的开户资料经结算公司审核后发现有重大失误并未及时纠正,对公司开户代理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运营部报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停止其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六个月,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报公司领导裁定。
第六章 附则
6.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篇六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整个过程中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主要是因为资产证券化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复杂的问题, 体现在 :资产证券化在交易时的合约问题、对于企业的现金使用问题以及新的结构模式所带来的相关问题等。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一) 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资产证券化是企业运用特定的资产作为一种证券来进行交易的形式, 也就是以一种特定的物质来发行的可以交易的证券。在传统的证券市场, 企业主要是以自身为基础, 作为一种证券放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具体而言, 就是企业把一些固定资产作为证券放在市场上供人们进行自由交易。
(二)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点
资产证券化作为企业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具有以下特点 :
1. 利用资产证券化来提高金融机构的资产风险比率。
2. 利用资产证券化对其原有的资产增加流动性, 以此来改善银行资产与负债结构的失衡情况。
3. 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来降低银行固定利率资产的利率风险, 银行也可以利用资产证券化来降低筹资的成本。
4. 利用资产证券化让贷款人降低贷款资金的成本, 这样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产品收益会逐渐增大并呈现良好的发展趋势。
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
随着世界各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 每个国家对于会计问题的处理不尽相同。
在资产证券化问题上, 要准确把握会计问题的处理, 也就是说发起人在转让资产给受托人时要注意资产的确认问题、报表合并问题等, 最主要的就是资产转让的会计确认问题。财务会计把各个单位提供的业务数据转化为财务信息, 在转化信息的过程中对于信息的记录、报告等进行确认, 确认这些信息是否符合相关的资产转让准则, 如果不符合, 就要及时对相关资料进行复查, 直到能够确认出会计信息。此外, 这些会计信息的确认必须根据相关的程序和政策来进行的。
资产转让问题是目前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处理的重要方面, 在具体的资产转让过程中, 协调好资产转让各个方面的内容, 但是在具体的过程中, 会计确认对于资产转让的各个方面都有着制约作用。
在实现会计目标方面, 确认相关信息时出现了会计处理方面的复杂问题, 就会直接影响会计目标的实现, 使资产的转让处于一种极度混乱的状态。
在会计处理的程序中, 如果确认的某一步出现问题, 就会导致确认的最终结果出现纰漏, 这样的纰漏是不可逆转的, 在资产转让的过程中出现连锁反应, 从而影响会计处理的程序。
在会计政策上面也有制约, 主要是会计相关政策的出台、政策内容的变动, 使政策的实施方式也出现一定的改变, 会引起资产转让中改革方面的重大变动, 严重制约了资产转让相关信息的确认。
在会计确认上, 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和普通会计确认是有区别的, 因为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最主要的就是资产转让的最终确认, 这个也就是在资产表中, 把部分资产或者负资产剔除出去, 将符合相关要求的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 然后将不符合的仍留在资产负债表里。这样来对相关资产进行计量, 从而对发起人的会计报表产生影响。
三、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方法
(一) 报酬分析方法
资产证券处理方法之一就是报酬分析方法。重视证券交易首先要了解这个交易到底是资产买卖还是用来做融资担保的, 发起人对证券交易要进行明确说明。在运用报酬分析方法时, 首先要对进行证券交易时发起人对证券是进行保留或者转让的情况予以了解, 这些证券在转让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是否真实存在。如果在进行资产交易的时候, 对于交易的合约进行了相关安排, 就会对相关资产的风险和实际的利益进行有效区分。此外, 在资产的报酬分析方法上面, 资产自身所带的风险和实际的效益是相互联系的, 随着金融技术的发展, 能够有效地使这两者分离, 这样在持有不同资产的人们那里就可以使用这样的方法来获得相应的效益。通过分析, 报酬分析方法对于证券的交易来讲, 是不全面的, 存在一定的漏洞。
( 二 ) 金融合成分析方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是根据相关准则的要求得来的, 主要是用于反映合同中的后期经济利益。它与在市场上进行的资产处理方法是不一样的, 利用这样的方法判断这项资产交易能不能确认, 就要估算在资产控制权上面, 转让人与接让人之间的交易。估算转让人与接让人之间的交易能不能进行控制要考虑三方面的内容 :首先, 明确转让资产是不是已经彻底进行转让 ;其次, 要弄清资产接收人在接收资产后, 对资产是否拥有抵押或转让的权利 , 这就要求接让者是符合接让条件的, 所以要弄清接让人是否拥有这样的条件和权利 ;最后, 转让者在资产转让后不能对其资产进行控制。
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税务分析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税务处理在我国具有一定的法规进行保障。对印花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对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在具体资产证券化的设立阶段中, 资产证券化的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缴纳的, 如果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有特殊的情况, 其印花税将获得全免。资产的转让人和接收人要签署相应的《资产买卖协议》。出现的那部分资产的转让人在向资产的接收人转移资产时要选择合适的税种和税率, 进行合法的资产证券化转让。
在资产证券化的发行阶段中, 资产的接收人如果同意认购该证券, 将会免除相应的印花税。如果资产的转让人认购相应的证券, 并向接收人转让, 那么, 转让人的所得税将会减免。
在资产证券化的支付阶段, 资产的转让人和接收人之间要达成一致, 选择合适的税种或税率进行具体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不管是什么类型的税种都要在适合转让人和接收人双方利益的时候才能产生一定的支付能力。这样的税务规定有利于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 保护其资产的完整性。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 资产证券化在会计方面的处理以及税务分析与资产证券业务的顺利开展是密切相关的。针对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出现的会计处理问题, 采取相应的会计确认方法, 即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进行有效解决, 着力应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会计处理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随着企业的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方法及其结构设计的不断规范, 各种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也将进一步明确并积极完善。笔者希望更多的专业人士能投入到该课题研究中, 针对文中存在的不足, 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参考文献
[1]杨富彬.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定价机制研究——“开元”信贷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 2010.
[2]辜红帆.资产证券化税制的探索[D].西南财经大学, 2010.
[3]黄莎莎.资产证券化会计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 2010.
[4]包苏昱, 牛凌云, 张淑红等.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探讨[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 (06) .
[5]张蕾蕾.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 2009.
7.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篇七
关键词:银监会82号文 信贷资产证券化 不良资产 收益权转让信息披露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4月28日印发了《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旨在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交易结构不规范、不透明,会计处理和资本、拨备计提不审慎等问题。由于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且部分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采用收益权转让方式,因此该通知也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产生较大影响。
公募和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现状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类。
公募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证券化产品,遵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规开展业务,主要品种包括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CLO)、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Auto-ABS)、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RMBS)以及消费类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等,其中以企业贷款为基础资产的CLO是主流产品。公开数据显示,2015年CLO发行规模约3000亿元,占公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75%左右,2016年1—4月CLO发行规模约370亿元,发行规模呈放缓趋势。
私募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证券化产品。由于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属于广义上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因此该业务主要遵循《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102号文)等法规开展。该类型产品由于信息披露很少,没有公开的统计数据,根据笔者的业务经验和行业交流得知,该私募产品底层资产大部分为企业债权,包括贷款和非标类资产,底层借款人主要集中在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等行业,其特殊目的载体包括信托计划、券商和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
从发起动机来看,公募和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均可以帮助发起机构盘活存量资产、扩大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集中度、调节资产结构以及节约资本。但私募方式较公募方式具备以下几点优势:一是发行效率较高,尽管公募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实行备案制和注册制之后效率得到较大提升,但私募方式发行环节参与机构较少,准备材料相对简化,投资方一般已经确定,且无需监管反馈环节,仍具有效率优势;二是基础资产挑选更灵活,虽然公募信贷资产证券化没有实施负面清单制度,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监管部门对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以及产能过剩行业的占比仍有一定的顾虑和限制,而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入池资产行业、入池资产形式以及入池资产笔数方面均没有太大的限制,更有利于发起机构实现调节行业和单一集中度、扩大重点客户贷款投放等需求;三是信息披露要求低,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不要求公开信息披露,可以满足部分发起机构不愿披露交易信息的要求。
从转让的基础资产类型来看,公募信贷资产证券化均将信贷资产债权转让给信托以实现破产隔离,而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转让的基础资产类型包括信贷资产债权、信贷资产收益权、信托受益权(非标类资产)以及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非标类资产)等。其中,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大多采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原因在于102号文要求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过程中遵守洁净转让原则,需要满足三点要求:一是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与信贷资产的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保证人的,转出方在信贷资产转让前应当征求保证人意见,保证人同意后,可进行转让;三是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抵质押物的,应当完成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手续或将质物移交占有、交付,确保担保物权有效转移。因此,通过信贷资产债权转让方式开展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受102号文所限,业务开展起来相对复杂,且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而通过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则可以规避102号文的规定,简化操作流程,同时又能实现财务报表出表、监管报表出表等目的,发行效率较高。
82号文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影响
82号文要求出让方银行应当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按照原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这表明监管部门并不认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方式带来的风险转移效果,要求出让方依旧对该部分信贷资产进行资本计提,以防范信贷风险。因为不能实现监管报表出表,目前采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开展的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基本失去了意义。
据笔者了解,部分发起机构在82号文之后将以信贷资产债权转让模式替代原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开展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从操作方法上,如前文所述,主要参照公募方式,通过公告形式实现债权转让对转出方和转入方生效,并采取权利完善事件等安排来规避法律风险,但该操作仍然存在有违102号文的合规风险,具体操作效果待观察。82号文本意并非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但从操作层面看,很可能将推动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向信贷资产债权转让转变。目前来看,债权转让公告的方式将一定程度提高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水平和业务操作工作量,这将成为后续发起机构发起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考量因素之一。
笔者认为,82号文堵住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有助于规范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模式,因为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能否实现债权的破产隔离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争议,采用信贷资产债权转让模式对促进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完整性和法律完整性具有积极意义。至于实践中发起机构是否会向公募方式转变,扩大公募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这还有待观察。不同发起机构诉求不同,选择公募还是私募,主要还是取决于发起机构对发行效率、发行成本、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衡量比较。
nlc202309082316
另外,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论上参照银行规则开展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且已经逐渐将资产证券化作为其重要的融资渠道,部分机构也已经发行了一定规模的私募资产证券化产品,82号文对其后续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也将产生类似的影响。
82号文对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影响
针对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82号文规定转出方需按原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因此该转让无法实现资本节约效果。此外,在继续涉入情形下,计算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和拨备覆盖率等指标时,出让方银行应当将继续涉入部分计入不良贷款统计口径,因此,除非会计上实现完全出表,否则也无法降低不良率和提高拨备水平。82号文还要求银行不得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且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这将从投资者范围和操作上给对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带来不利影响。总的看来,82号文使得银行通过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方式降低不良率难度上升,且无法节约资本,银行开展该业务的动力将受到很大影响。
目前,可以在短期内处置不良资产、实现不良资产出表的途径还包括向资产管理公司批量转让以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而获得试点资格的6家银行仍处于项目申报、审批阶段,且项目操作过程中的估值技术、次级档销售等问题也有待进一步解决,因此,不良资产证券化被更多银行使用还需要一定的时间。由此看来,82号文短期内对银行间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影响很小。
82号文对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作用
82号文强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报备办法、报告产品和登记交易,该规定是对2015年7月银监会发布的《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简称108号文)要求的重申。108号文虽然意在加强规范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完善非现场监管,但理论上也将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纳入了需要报备的业务范围。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加强对信贷资产转让的报备、登记等工作,长远来看,有利于掌握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规模、交易结构、资产特点以及收益水平等信息,有利于研究和把控业务风险。
建议
从82号文的出发点来看,主要是为了规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杜绝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不能完全转移风险的情况下,隐藏信贷资产和不良资产,以确保其真实计提资本和拨备。但现实中82号文却给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带来了较大影响。从这一点来看,如何更好地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长远健康发展,有不少值得我们思考改进的地方。
首先,建议监管部门对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出台专门的管理法规,明确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操作规范和风险出表作用。本次82号文对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误伤”也表明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适用法规处于模糊地带,不利于该业务的规范发展。
其次,建议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与公募业务在破产隔离、法律完备、信用评级和监管要求等方面趋于一致,降低套利空间。私募方式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更好地扩大该业务的发行规模,满足发起机构个性化的需求,但需要在破产隔离和法律完备性上参照公募方式进行更加精细的交易设计,采用真正意义的证券化原理设计产品。
最后,加强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产品报备、数据统计和流转登记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虽然私募产品对信息披露要求较低,但是银登中心作为私募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报备、登记、流转平台值得鼓励,建议银登中心定期对私募资产证券化产品业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公布,这有助于全市场掌握该业务的发展情况和促进行业交流研究。
作者单位: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结构融资部
责任编辑:罗邦敏 刘颖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推荐阅读:
浅析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处理07-06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09-21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13号12-14
资产证券化政策08-08
资产证券化要求09-25
资产证券化流程01-04
票据资产证券化案例08-07
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09-10
绿色资产证券化案例02-07
资产证券化中的信托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