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管理(共14篇)
1.供水管理 篇一
一、当班人员必须按要求着装,做到警容严整,仪表端庄,文明值勤。
二、当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三、上岗期间不得饮酒、吸烟、打闹、睡觉、聊天和做与勤务无关的事情。
四、严格执行门卫放行制度,手续有效经查验无误后方可放行。
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好警用器材,巡查人员须随身携带。
六、发现、发生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单位保卫部门,并积极采取监控措施,妥善处理。
七、保持值班室内、外清洁卫生,内务整洁,公用和个人物品放置有序。
八、履行好交接班手续。
2.供水管理 篇二
(一) 供水公司供水管网技术档案不全面
对于我们现在的供水公司而言, 由于我们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管理多数是由我们的管理员人工操作, 用来记录的载体也多为纸质载体, 但是我们城市中供水公司的供水管网档案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 因此纸质的载体在很大程度上会出现破损的问题, 这样的话就造成了我们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的不全面性。另外对于档案管理来讲, 修改也是较为重要的一部分, 然而纸质载体修改不易, 所以造成很多方面的档案不全面问题。
(二) 供水公司供水管网技术档案未更新
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 城市化进程不断加深, 我国供水公司的供水管网也变的越来越复杂, 其也在进行不断的扩充和修建。然而在此过程中, 供水公司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并不会引起施工队伍的过于重视, 所以在以后的修建或者扩建过程中, 我们不能及时的知道我们现存的供水管网的具体情况, 所以给我们供水公司供水管网技术档案管理的更新也带来很大的麻烦, 扩建的工程也会陷入僵局。
(三) 供水公司与相关设施配合不够
随着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 整个城市中的基础设施建设也在同步的进行, 当然我们的供水公司的供水管网建设也是其重要的一部分, 在整个的基础设施的修建中, 我们应该形成良好的沟通, 在城市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划开发下, 有序的完成我们的基础设施修建工作。然而, 目前各基础设施的修建之间, 没有形成良好的沟通, 没有做好足够的配合工作, 在施工建设的工程中, 会给彼此之间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二、加强供水公司供水管网技术档案管理
(一) 完善供水公司供水管网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供水公司供水管网技术的档案管理, 我们首先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 在以后的事务管理中, 以我们的具体制度行事, 便可有条不紊。我们的供水公司方面应该重视起供水管网技术档案管理, 责令相关部门提高供水管网技术档案管理的质量, 为我们整个供水公司的供水工作顺利进行。然后便是应该形成以我们的档案管理为主的管理机构网络, 同时在此工作的进行中, 我们还应该拥有专门的技术型人才来具体操作, 务必要保证我们供水管网技术档案的准确性与规范性。
(二) 同步供水管网档案管理与具体施工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对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在不断的进行, 所以供水管网的建设也越来越频繁。因此我们的供水公司供水管网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也变的日益复杂, 因此为了保证我们具体工作的顺利实施, 我们需要在工程竣工的时候, 同时对其档案管理也应该完成, 否则在以后的统计中, 会有较大的问题出现。还有就是我们供水管网技术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人员要有专业素质以及熟练的专业技巧, 要具体的根据供水管网的建设工作, 准确的跟进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因为在我们的城市建设中, 我们的供水管网大多都在道路的两旁, 因此在道路的扩建过程中, 会是我们的供水管网具体位置发生变化, 这就需要的我们的专门从业人员具体的跟进供水管网的信息, 不断的完善我们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管理。
(三) 完善供水公司供水管网技术档案管理信息
通过上文的分析, 我们能够看到, 在我们的供水公司供水管网技术档案管理中, 其具体的信息存在着较大的遗漏和不完善, 这给我们的具体工作带来较大的不便, 因此为了加强我国城市供水公司供水管网技术档案管理, 必须不断的完善和补充供水公司供水管网技术档案管理的相关具体信息。对于我们目前的情况, 我们需要进一步的摸清我们城市中供水管网的具体位置, 不断的进行完善和补充我们的相关档案管理信息。特别是我们的老城区的部分, 要金慈宁宫一次彻底的排查, 要了解在我们的旧城区的改建过程中, 我们的供水管道具体有了哪些的调整, 为我们以后的修建, 扩建工作打好基础, 因此, 我们供水公司供水管网技术档案管理的信息完整性, 就显的格外的重要, 是我们必需重视的问题。
三、结束语
就我们目前城市中的供水管网建设情况来说, 其供水管网档案技术管理存在较大的问题, 供水管网技术档案不全面, 供水管网技术档案未更新, 供水公司与相关设施配合不够, 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供水公司的顺利工作, 因此我们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完善供水公司供水管网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同步供水管网档案管理与具体施工, 完善供水公司供水管网技术档案管理信息, 相信我们的供水公司供水管网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定会得到加强。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 科技的发展, 以及当今社会对水资源的紧缺状况日益严重, 对因此将我们的高新科学技术运用到供水公司供水管网中, 加强其供水管网技术档案管理, 就显的尤为重要。同时还应该采取措施, 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目前供水公司供水管网系统, 保证我国城市个方面的用水。在供水公司的管理系统中, 供水管网技术的档案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是我们处理供水问题必须重视起来的环节。本文就结合当前供水公司供水管网技术档案的现有问题, 分析其具体管理措施。
关键词:档案管理问题,档案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1]张欣.站场管网施工中单线图的重要性[J].科学之友, 2011 (14) .
3.外资布局城市供水“漏损管理” 篇三
北方是缺水地区,国家为了缓解这些地区的缺水问题,已累计投资了千亿元在“南水北调”项目上。但是,每年超过60亿立方米的水却“哗哗”漏掉,这不能不令人心痛。
投资大师吉姆·罗杰斯曾放言,真正可能终结中国繁荣的问题是:水危机。罗杰斯称,如果中国不解决自己的水问题,就不会再有中国故事。
这似乎有点危言耸听。过去十几年国家投入巨资解决了水厂的水质安全问题,但“缺水”和“水安全”的话题还是牵动各界神经,供水污染和漏水带来的交叉污染问题,也越发让各界忧虑。
漏损率高得惊人
我国屡屡发生自来水管道破裂事故,导致污水渗入自来水管道,从而威胁居民健康。比如,2011年8月江西瑞昌发生居民112人饮用自来水中毒事件,原因系企业排污,污水渗入土壤腐蚀地下自来水管,致水管破裂,水质受到污染。
此外,影响范围更大的“爆管”漏损导致的结果,常常影响到整个片区上百万居民的供水问题。
根据《水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如今出现这样的局面,主要是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供水管网老化,漏损管理需要巨额资金投入,这让各地经营主体力不从心。
以杭州为例,以前由于水管老化、道路原因无法更换水管,使得杭州自来水管的漏损率一直保持在12%左右。这意味着,杭州每天要漏掉14万吨以上的自来水,一年损失5000万吨,这能供杭州市使用41天。
即使12%的漏损率符合国家标准,但细算起来,供水管网渗漏造成的损失,也令人十分心疼,而且漏损容易导致自来水管爆管。
根据《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和评定标准》,“城市供水企业管网基本漏损率不应大于12%”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但目前大部分城市还无法达到这一标准。
据贾秀峰介绍,以往我国主要措施集中在漏水检测这一块,少有涉及漏损管理和控制,治标不治本,这也是为什么城市漏损率在上升而不是下降的原因。
世界上巴黎等大型城市,其漏损率均低于10%,东京低至3%。根据这位业内专家的看法,即使与东南亚、中国台湾地区比,中国内地都落后了。以前马来西亚、菲律宾的漏损率比中国还严重,达到40%,经过治理后已降到了20%左右,中国台湾现在控制在18%左右。重要的是,这些国家和地区目前都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
正如此前哈尔滨工业大学市政环境工程学院副院长袁一星的观点,漏损率数据可能因为某种需要而调控到一定范围,不一定如实反映。这表示,实际的漏损率可能不止公开数据显示的那样。
不同城市之间漏损率也不一样,业内专家认为,中国北方地区平均漏水普遍在35%~40%,华东地区在15%~25%之间。
据了解,北京、上海和杭州等城市在控制和管理等方面走在了前面。在中国,漏损控制这一两年才刚刚开始。
漏损管理缺乏控制
当前,中国城市对管网漏水缺乏系统控制措施,管道漏水故障的监测手段和探测仪器落后,往往造成大量的水白白损失,甚至威胁市政设施和安全。
中国城市水管理和1989年英国供水集团私有化之前的情况非常相似,管理落后,漏损率都惊人的高。
资料显示,在私有化之前,英国的漏损率非常高,甚至高达30%~40%。1989年,英国政府认识到对水公司进行私有化是对资产进行有效管理的最佳方式,于是成立了10个私有化水公司,开始了英国水务公司的私有化进程。
现在,英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水管理最先进的国家,英国标准几乎等同国际标准,国内目前使用的多数水管理仪器皆来自英国。
“中国管道漏损也长期困扰着供水行业经营主体,但这些公司都是国营单位,技术水平和管理方式比较落后,资金来源也是个大问题。”贾秀峰说。
根据我国的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供水管而网的投资运营管理费用由各自来水公司负担,管网改造、维修涉及巨额投资。根据公开报道,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曾分析过,按照国际惯例,根据“受益者付费原则”,漏损应由水价承担。
但现实情况是,目前水价偏低,供水公司没有足够的财力进行管网改造。中国第一批管网用的普通铸铁管易被腐蚀,老化严重,急需改造。即便后来新建管网,也可能存在施工质量欠佳产生的漏损。加之城市建设在急速发展过程中,地面沉降和施工可能给管网带来巨大破坏。
漏损管理最后都归结到两个字“缺钱”。比如北京做漏损管理,有国家资金的支持,而且北京的水价较高,进行漏损管理具有资金优势。
由于漏损管理不是标准化产品,地下管网不规范,豪迈公司进行漏损管理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定制管理方案,因此收费各有不同,但一般供水集团最后都能收回投资成本。
贾秀峰表示,在国际上,投资在8个月左右一定要收回成本。“国外有的城市最快的3个月就收回成本了,但在中国,我们认为目前要在8~15个月才能把全部的成本收回。”
在民间资本进不去、供水集团没钱的情况下,也有专家建议,城市管网改造更新和供水管理属于公共服务,财政应该拨出部分资金支持,如果政府有投入,5年之内肯定能达到降低漏水率的目的。
中国在水管理方面还存在监管不明的状态,虽然有住建部等部门,但没有一个直接的专门管理部门来推动漏损管理,而国外水管理全部归到一个部门,比如英国水务署,事情就简单得多。
中国市场将超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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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迈水管理公司是世界上水管理领域最大的跨国企业,也是世界一流的市政供水及排水管网维护的设计者和制造商,但豪迈公司2008年才正式进入中国,当时正值北京奥运会。
“中国知道供水管理这个概念的还很少,我们1995年来到香港,帮内地做一些培训。2001年,国内有了标准,我们通过香港办公室和内地开展一些合作,到2008年才设立办事处,把标准的水管理带入中国。”贾秀峰说。
豪迈已经成功为2008北京奥运会、2010上海世博会、2010广州亚运会等重要活动提供供水安全保障。而与北京供水集团的合作去年才刚刚开始。
资料显示,北京供水压力非常大,需要满足城区一千多万人口的生活与生产需求。北京的供水水源也很复杂,目前北京自来水的取水水源有二十多处,开源节流,减少自来水在运输过程中的漏损显得尤为重要。
2012年年初,北京市自来水集团自引进三千多套豪迈水管理的电子眼Permalog 漏损监测预警系统。Permalog漏损监测预警系统通过在供水管网上安装Logger(记录仪)接收区间内的水流噪声,一旦某段水管发生渗漏,Logger 就会立即捕捉该种特殊声音并通过配套的远程传输设备进行反馈。
统计数据显示,自安装Permalog 漏损监测预警系统以来,北京自来水管网的日管网破损事故已从2006年的每天7.5起降至2.6起(2012年8月数据),每天约有4.22起事故隐患通过Permalog系统的预警功能得以提前维修。
据了解,上海、杭州也采用了豪迈的监测系统。
比如杭州先期试点,水业集团共引进了15套系统,主要应用于杭州主城区“重点高危管线”,这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埋下的老水管。
杭州水业集团供水管理部主任工程师郑冠军认为,这种监测设备相当于管网上安装了“电子眼”,可以快速发现漏点,缩短漏水发生的持续时间,降低管网漏损率,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爆管”的发生几率。
目前豪迈和全国85%的省会城市或多或少开展了水管理方面的合作。但是中国市场在其全球业务比重中非常低。
“中国和整个欧盟的经济体量差不多,但是欧盟占到我们整个业务的25%,中国还不到10%,这才刚刚起步。我估计中国整个市场价值目前在80亿元左右,90%的漏损管理没有释放出来。”
据了解,豪迈水管理公司由四家豪迈公司组成,包括Palmer环境有限公司、Radcom技术有限公司、Radio-tech有限公司和FCS公司,专注泄漏管理、压力管理和流量管理技术等领域。
贾秀峰对未来中国市场充满信心,目前豪迈在中国市场每年的增长率超过50%,他相信,如不出任何意外,5年之内中国业务就会赶上欧盟。
4.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篇四
1、二次供水水池定期由专业公司进行清洗,保持干净无污物;
2、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定期进行体检;
3、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进入水池;
4、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清洗程序对水池进行消毒清洗,并作相应记录;
5、从业人员在水池内工作时着装应符合卫生要求;
6、保持水泵房内的整洁,以免灰尘等渗入水池;
5.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篇五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颁布时间】2006-12-26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五条 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承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国家站和其他城市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水质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质监测任务的需要,确定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编制供水安全计划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三)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
(五)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工作;
(六)按月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
(七)按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有关水质信息;
(八)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单位上报的水质检测数据,应当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水质检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水质检测数据按以下程序报送:
(一)城市供水单位将水质检测数据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地方网中心站汇总;
(二)地方网中心站将汇总、分析后的报表和报告送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三)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汇总、分析地方网中心站上报的报表和报告,形成水质报告,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单位从事生产和水质检测的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但是,仅向本单位提供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除外。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3 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十九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在取得抽检水样检测报告十五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意见书。
发现供水水质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委托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或者其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督检查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关申请复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理措施;
(七)应急供水设施、设备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后,应当立即向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 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后,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扩大,并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用水;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组织抢险抢修。
城市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后,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调查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阻挠、妨碍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取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第三十一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不履行本规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城市供水单位原因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四川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篇六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保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供水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三章 供水企业和供水水质 第四章 供水企业的生产与经营 第五章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保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供水企业,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科学合理的供水规模、类别、价格。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供水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鼓励开展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享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供水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发展计划、建设、水利、环保、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按有关规定报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采地下水供水的,应事先征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开采。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供水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关闭:
(一)设施设备老化、锈蚀严重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供水水源位于城市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域或超采区域的;
(三)取用地下水所在地已被认定为开采地下水过度,地面出现沉降、塌陷的。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批准机关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因企业兼并、合并、收购等活动,使自建设施供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禁止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配水厂、净水厂外围30米内,划定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以下活动:
(一)新建高度10米以上的建筑物;
(二)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
第十六条 禁止在公共供水管道上和立户注册水表内的输配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须经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后,方可间接抽水加压。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消防、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专用公共供水设施明确保护范围,由供水企业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并在供水管网图纸上注明方位坐标。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敷设情况,对施工时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应当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供水企业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 公共供水设施及立户注册水表,由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立户注册水表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产权所有者负责管理和维护。
立户注册水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校核。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二次供水或其他加压设施。建筑物顶层用水压力达不到国家规定供水标准确需设置的,须报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供水企业和供水水质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和水质定期检测报告制度。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卫生管理,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当保持供水设施清洁、完好,防止水质污染。
医疗、宾馆、餐饮等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至少每季度清洗、消毒一次;其他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至少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县级以上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清洗、消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县级以上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质报表、检测资料进行分析汇总,并定期公布。
第二十六条 用户有权就供水水质状况向当地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企业查询,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第四章 供水企业的生产与经营
第二十七条 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管道爆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
供水企业在更换设备或检修过程中,确需暂停供水或降低供水压力的,应报经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时,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其他物件,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产权所有者,事后应当及时修复。
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九条 用户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双方签订供用水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用户改变用水类别的,应与供水企业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分类计价。
第三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分类计入供水价格,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合并征收。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抄表到户。
第三十三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应当催缴,并可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水费5‰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15日内仍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对其暂时停止供水。
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缴纳水费有异议的,可申请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对校核后的水表计量仍有异议的,可书面申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核。
供水企业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查实、校核,并书面答复用户。
第五章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三十四条 城市用水计划和节约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城市应当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超计划用水的实行加价收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含热电厂用水)未达到40%以上的城市,需要申请新建城市供水工程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用户需要新增用水计划的,应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并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使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其设施须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使用和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因勘察设计、施工失误,导致供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建成后不能投入使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
(二)不按规定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的;
(三)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一条 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二)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四)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停止供水的。
第四十二条 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因施工损坏供水设施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四条 供水企业的出厂水、管网水经检测达不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7.国外供水行业的管理模式 篇七
国外政府对供水行业的管理模式
1.国家所有, 政府经营
德国建立了良好的供水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 供水和污水处理产业主要是国有, 在6000多家企业中有95%以上完全属于政府。供水服务一直与污水处理服务分别单独提供。但是, 商业化的考虑将导致新结构产生, 存在将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设施合并的趋势, 形成综合性的管理。今后, 为保持供水质量及其可靠性所需要的高投资, 以及市政管理者的财政限制, 将会进一步吸引私人企业加入到这一行业。需要指出的是, 在德国市场上很少有补贴, 这意味着收费必须能够支付所有的运行、维护、修理和投资成本。
加拿大提供给水和污水管理服务是地方政府的职责, 但联邦和省政府还要在地方政府实施这些责任时给予支持和管理。联邦和省政府通过提供赠款和长期借款, 为这些行业的投资提供财政支持, 并负责其各自管辖区域的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制订、实施和强制执行。
新加坡公共事业委员会 (PUB) 是一个供水机构, 负责以最低的成本提供足够的和可靠的供水, 维持新加坡的经济增长。
2.私人企业进入供水行业
美国用于饮用水和污水处理的资金绝大多数来自国内的用户和纳税人, 只有2%的收入来自于联邦和各州的拨款。在美国, 私人供水企业有很长的历史。在供水系统中, 几乎有一半是私人企业;在污水处理系统中, 主要是在保留污水设施公有权的情况下, 以私人承包形式运行和维护污水系统。
英国天然水源和饮用水的质量之所以很好, 原因是国家在供水和污水服务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近年来, 在水务行业英国政府又进行了改革。1981年, 政府为了使大型水务委员会在性质上更加商业化, 使其受地方政府的影响更小而进行了改革, 不久政府又开始考虑在供水行业实行全面私有化。1988年英国政府开始进行产业私有化, 1989年政府通过法律, 将供水和污水处理的主要职能转移到新成立的公司, 然后在股票市场上以浮动价格销售。同时, 还成立了一个新的国家公共团体 (国家河流管理机构, 最近被并入国家环境署) 承担这些职能, 但仍然由国家控制。
法国供水行业实行的是公共和私人混合管理, 约70%的给水用户和35%的污水处理用户由私人企业提供服务。这些服务主要是被一些大公司支配, 主要有四家公司———Vivendi、Mondeo、Saur和Cise公司。前两个公司为大约60%的用户提供服务。因为水和污水处理具有地方性, 所以具体的管理职责由各行政区 (城市) 承担。行政区可直接提供这些服务或将服务承包出去 (目前约75%是分包的) 。而价格则必须能够支付提供水和污水处理的费用加上向当地行政区政府缴纳的税款, 再加上支付给当地de l'eau机构的收费 (国家供水、污水管理机构, 负责这一行业的总体监督, 包括市场结构、运行状况和价格) 。
3.探索供水行业市场开放
意大利大多数公共设施领域, 包括供水, 一直都是公有。由于需要为投资增长筹集资金, 现在这种状况正在改变, 供水行业开始渐进实行私有化, 其目标是通过鼓励采用更为企业化的管理方式, 吸引私人资金, 以满足巨大的投资需要, 促进行业的发展。在整个供水行业, 从水源收集到净化处理、配水和污水处理, 合并成一个管理结构, 将服务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开, 由一个单位进行综合用水管理, 从而最大化地实现规模效益。
澳大利亚供水设施大部分属于国家所有, 并得到政府的大量补贴, 但又不能全部收回成本, 因此未反映出水作为资源的真实价值。现在大多数管辖区域都已成功地将公共设施的服务提供与管理职能分开, 并将重点放在商业化上。供水公司已开始将大量的股份退还给政府所有者。
加拿大随着联邦和省政府对各类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赠款的减少, 地方政府对在供水领域吸引私人参与表现出了更大的兴趣。直接的私人投资机会最多的是在长距离输水和处理设施领域。由于大多数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都是由同一个单位拥有并运行的, 所以水费和污水费合在一起收取。
国外供水行业的经济运行情况
美国的自来水和污水处理运行、维护费用占总服务成本的58%~66%, 剩余部分是投资债务。获得投资有多种来源, 一般的偿还利息都低于市场利息。资金来源包括单独设立的发展基金、免税公共机构债券和市政改善预算。自来水和污水处理的收费方式是以DWP作为收费代理, 用户从DWP收到一张账单, 包括水费、污水费和电费, 用户每两个月交一次费用, 但大用户要每月交费。
加拿大水和污水协会 (CWWA) 是一个全国性的团体, 代表该国公共领域市政供水和污水处理服务的共同利益。该协会建议采用统一的计量和污水出水水质监测, 作为结构性收费的重要内容, 通过适当的收费结构, 实现水和污水系统的全额成本回收, 以及在设定费率时应利用长期的规划基准, 考虑以切实可行的投资计划为依据的、合理的未来规划的成本。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在工程服务部门的管理下, 作为独立的商业单位运行, 供水水费的设定原则是从用户那里回收全部的运行和维护费用、所有的投资费用和债务。
英国的供水公司收费是将所有账单 (通知单) 邮寄给用户, 用户可用现金到当地邮局或银行支付, 或使用个人支票通过邮局汇款或直接划账。供水公司鼓励用户采取直接划账的方式支付, 因为这是一种低成本、快速和更可靠的收费方式。用户也可选择按月交费。
德国水费价格并不是由各州设定的, 而是由供水者和市议员代表服务区的人口共同设定的。由于水和污水处理收费必须收回服务提供者的全部成本, 因此收费设定符合“成本回收原则”, 主要特点:一是根据各自的费用设定收费段;二是收费由两部分组成, 一个与基础设施提供有关, 一个与运行费用有关, 两者必须结合在一起, 以反映实际的总成本;三是投资回收必须设定在适宜的水平上;四是必须为资产的维护和更换建立储备基金。
法国一些水公司的收费价格不一定要能够支付全部的服务成本, 而是由de l'eau机构向这些公司发放补贴, 作为协调水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投资手段的一个部分。
意大利1994年通过改革确定的新收费标准是以价格上限标准为依据, 特别是收费必须反映资源的性质, 所提供的服务质量, 提高服务水平所需要的投资、运行费用、投资回收、生产力效益。1996年开始实施的新收费标准是以最高价格限制标准为依据, 与英国的方法相似。
新加坡水和污水定价政策有其显著的特点:一是水价必须足以保障每年的售水总收入能够满足总的常规成本, 包括折旧和资金利息, 保障实现其在供水基础设施开发成本中的一个合理比例;二是供水收费收入必须足以收回能够接受的固定资产收益;三是水价一直被用来反映广泛的社会目标, 如对于每月用水低于规定水量的用户 (现在是40立方米) 采用较低的价格;四是制定水价还考虑了支持节水目标及防止大量用水的因素 (新加坡的水资源不足, 一部分水源从马来西亚购入) 。由于供水定价系统的作用, 公共事业委员会 (PUB) 已能够回收所有的运行和维护费用、投资成本, 从而能够保障供水服务的持续性, 并为其他国家提供了范例。
澳大利亚为了解决供水服务收费不能全部收回供水设施成本, 因而不能反映水作为资源的真实价值问题, 对供水行业已开始进行大范围的改革, 包括与供水定价有关的措施, 如对于城市供水服务的收费安排包括入网费和使用费等。
国外供水行业的发展趋势
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从国家所有、政府经营方式向私有化、商业化运作发展, 通过吸引更多的私人企业进入供水行业以解决政府对其基础设施投入资金不足问题, 由一些大公司具体经营供水和污水处理。如英国通过对供水行业私有化改革, 在实现投资目标、改善服务上, 与10年前相比, 取得了显著效果。
行业变革带动了收费方式变革, 将供水和污水处理服务合并, 分段收费, 综合管理, 由单项收费方式转向一单多项收费、代理机构收费、划账收费等 (如美国一张账单包括了水费、污水费和电费) 。
水资源短缺的国家在制定水价时还考虑了支持节水目标、防止大量用水的因素 (如新加坡) 。
8.供水管理 篇八
关键词:信息技术;电磁流量计;Hart协议;无线数传模块;B/S
中图分类号:TM9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 (2012) 02-0000-02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pplication in the Water Enterprises
Peng Gang,Meng Xiangjie,Liu Ruiheng
(Tianjin Research Institute for Water Transport Engineering,M.O.T.,Tianjin300456,China)
Abstract:Electromagnetic Flowmeter is a kind of equipment for gathering flow,and is designed specifically for the water enterprises.Based 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using GPRS-DTU,we achieve 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pplications in the water enterprises.
Keywords:Information Technology;Electromagnetic Flowmeter;
Hart Interface;GPRS-DTU;B/S
一、引言
工业区供水管理单位,担负着及时、高效的向区内各个用水单位分配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的重任。在过去,很多供水單位大多靠人工记录用水信息,再有有经验的工人控制、分配用水。随着时代的进步,这种管理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急速发展的社会需求。信息时代的到来,为供水管理单位提供了革新和发展的机会。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实时监测管道流量,自动记录流量信息并将数据信息保存至流量监测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功能。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数据分析给出最优的用水策略,为供水单位提供用水决策选择,这样不但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大大节省了用水。
二、业务模式
以监测为主,信息共享为辅。重点实现流量监测功能,确保监测仪器长期有效的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辅助将监测信息自动发送并保存至数据服务器,通过自动化的专业数据分析,为用水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业务模式结构图如下:
图1 业务模式结构图
三、系统实现
(一)系统实现概述
通过对现有供水管道进行改造,在指定的监测井内安装电磁流量计,电磁流量计的信号转换器通过Hart协议将信号数据传送至Hart转换器,Hart转换器与GPRS无线数传模块连接,无线数传模块将数据发送至具备固定IP地址的数据服务器,服务器端的数据采集系统将接收到的数据解析成有效数据后,保存至数据库服务器,最终发布在数据服务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B/S)将数据展示给终端用户。下图2为数据处理工作原理图
图2 数据处理工作原理图
(二)主要设备
设备名称说明
电磁流量计选用型号为OPTIFLUX2100W型。精度:±0.3%MV+1mm/s;测量范围:-12-12m/s;输出信号:4-20mA电流信号;通讯:HART。
信号转换器IFC 100。
HART转换器HART协议采用在4-20mA模拟信号上叠加音频数字信号进行双向数字通讯,而不影响传送给控制系统模拟信号的大小,保证了与现有模拟系统的兼容性。
无线数传模块GPRS-DTU是基于中国移动通讯运营商的GSM/GPRS通信网络的数据传输和远程监控终端设备,采用当今前沿内核技术设计的一款工业级无线通讯终端产品,适用于GSM/GPRS网络覆盖范围内的各种室内或野外恶劣环境。
表1 主要设备表
(三)施工工艺
1.法兰连接。老式供水主管道多为球墨铸铁或铸铁材质,凡是管道端口为法兰连接的,保留原来法兰承口,因原装法兰多为非标件,根据每个非标法兰的具体尺寸定做相应的法兰管件。安装时管路上均连接一个软接头,便于调节两端管件的偏移及伸缩,卸载管线应力,以实现管道的柔性联接,提升安装效率及使用年限。法兰连接处采用加厚橡胶密封垫圈,加强密封效果,延长管道寿命。
2.断管工艺。电磁流量计的安装采用断管嵌入的方式进行,为确保施工的安全可靠性以及避免施工过程中造成管壁受损等问题,断管工艺采用无齿锯手工切割。
3.采用新型承管。在断管嵌入施工中采用新型K型甲管联接,与传统O型或T型密封不同,这种甲管应用一种带有一定斜度和凸缘的密封圈卡嵌在承管内壁的斜台上,密封性大大提高,特别是在两端管道不同心时(管线交叉或偏移),此种管道密封的防渗透性能更为优越。
(四)抗干扰处理
供水管理单位往往存在高压动力电缆输入线,从而会产生很强的电磁场,对附近的流量计输送信号产生很大干扰。为消除干扰,需要精心设计抗干扰方案,首先在仪器的电源输入端接入专用的电源滤波器,然后在无线传输系统的机箱内加设双层金属屏蔽层,同时将信号传输线缆架空铺设,使其远离电磁干扰源,并在信号传输线缆外罩镀锌钢管并将镀锌钢管接地,以屏蔽外界干扰。这样,采集信号就可以实时、准确的发送出去了。
图3 抗干扰处理示意图
(五)信息化管理系统
开发平台:Microsoft Visual Studio 2010。
开发语言:ASP.NET2.0技术框架,实现语言C#。
数据库:Microsoft SQL Server 2005。
服务器操作系统:Windows Advanced Server2003。
图4 软件系统工作原理图
系统通过Hart转换器(Hart转458)和GPRS无线数传模块的协助工作,将电磁流量计信号转换器获得的流量数据实时的发送至指定服务器,流量监测软件系统通过有效的解析算法,将客户关心的监测数据以直观简洁的方式展现给用户。主要功能如下:
1.系统基础功能模块。主要包括用户、权限管理和系统设置等基础管理模块,以及独立的数据采集模块。该部分是系统运行的基本功能模块。通过系统授权,不同用户可以访问不同的授权页面以及不同的页面数据展示信息。
2.各水站实时数据显示。系统间隔指定时间,自动刷新获得现场不同采集点的实时数据,以逼真的虚拟仿真技术展示出来。
3.分站点历史数据查询。对某站点的某流量计的历史数据,进行统计查询,可根据时间等进行过滤。采集数据如果存在异常,系统将数据文字标注红色,以警示用户该数据为异常数据。获得的各类数据可以生成不同类型的报表,最终提供给有数据需求的用户。
4.数据决策分析。对某站点的某流量计的历史数据,进行统计查询,可根据时间等进行过滤;最终以曲线的方式展示统计结果。分析可预测未来某时间段内的预计用水量,以及指定监测管道的预计用水量,这样为供水人员提供了一种未来某时间段内的用水决策选择。
四、结束语
目前天津港供水所已经进行了该方面的信息化改造升级,由于改造秉承可靠性、技术先进性、系统兼容性以及经济协调性等设计原则,改造工作非常顺利,改造后实际效果也非常明显,因此也得到了用户的肯定。本系统虽然以硬件建设为主,但是信息化建设始终贯穿始终,如果没有信息化的思想和信息化的实施,改造升级工作将毫无意义。流量监测信息化管理系统,虽作为辅助系统却是点睛之笔,该系统的应用很好的发挥了硬件建设的作用,也为用户提供了管理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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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彭刚(1960-),男,天津人,工程师,工学,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从事现场施工项目管理工作;孟祥杰(1980-),男,山东省齐河县人,工程师,工学学士学位;刘瑞恒(1972-),男,天津人,工程师,工学学士学位。
9.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篇九
二、负责供管生活饮用水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卫生知识。凡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和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在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二次供水设施要设专人管理,每一天对供水设施和水质进行检查,坚持环境卫生,排水通畅,防护安全,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做好详细记录。
四、对蓄水池和水箱每年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清洗后及时对水质进行送检。
10.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篇十
为确保我单位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如下卫生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切实做好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水箱(水池)应封盖加锁,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
三、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巡查,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工作。四、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由卫生管理人员或委托专业清洗队伍进行,清洗消毒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每年清洗消毒至少2次,并有记录。清洗后做好水质检测,水样必须送当地疾控中心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监测,确保水质卫生安全。
五、水质余氯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必须进行整改(加氯消毒等方式),并做好登记工作,保证余氯达标。
六、积极、主动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本单位二次供水管理的监督,对管理人员违反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按本单位的职工考核规定进行处理。
二次供水水质消毒制度
为规范二次供水水质消毒工作,保证水质的安全卫生,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二次供水水质消毒工作管理,制定消毒操作程序,明确管理操作人员,确保消毒工作质量。
二、消毒人员应当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使用的消毒剂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生产单位、卫生许可批号,并做好索证登记工作,消毒剂配制和使用按说明书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四、根据每日余氯检测结果,当末端水水质余氯达不到规定标准时(余氯少于0.05mg/l),需进行水质消毒。五、二次供水消毒后水质应当符合GB5749一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按水质消毒要求配置必要的设备,量筒、配置桶、余氯比色仪等器械,保证消毒质量。
七、规范水质消毒工作,每次水质消毒后做好登记工作,记录加消毒剂量,检测水质消毒前后的余氯。
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操作前准备:
1、清洗消毒工作人员穿戴好清洁的工作衣、长靴、橡胶手套,并备有照明用具及清扫专用工具(必须清洗消毒后)带入箱池。
2、在单位醒目处张贴告示,使单位内各部门有所准备。操作规程:
1、关闭进出水阀门。
2、打开排水阀或启动潜水泵,使水位下降至30cm左右,关闭排水阀或潜水泵,并堵塞出水口,防止污物进入。
3、清洗人员携带专用工具和水笼头进水箱(池)进行清扫和冲刷,先水箱(池)顶,后底,由里向外依次进行,如有损坏处进行及时修补。
4、洗刷和检查完毕,开排水阀或启动潜水泵,排尽污水并用清水冲洗干净,关闭排水阀或潜水泵。
5、用已配制的消毒液(有效氯含量300-500mg/L)对内壁自上而下,由里向外,均匀地喷涂箱(池)壁表面,涂刷至入孔口,退出箱(池),盖上孔盖并加锁。6、30分钟后打开进水阀,待水箱满后,开排水阀或启动潜水泵排水,彻底冲洗净残留的药物后,恢复供水。
7、恢复供水时采样送疾控中心进行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消毒液配制方法:
在专用消毒桶中事先标好相应的刻度线,并加水至满该刻度,将适量的含氯消毒原液(含氯量为4.5-5.5%)倒入量筒中,最后将量筒内的原液倒入加水的专用消毒桶,搅拌均匀待用。
二次供水水质卫生检测制度
1、每次水箱清洗后均需进行水质采样检测
2、水质必测项目为:色度、浊度、臭和味及肉眼可见物、PH值、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或二氧化氯);
3、选测项目为:总硬度、氯化物、硝酸盐氮、挥发酚、氰化物、砷、六价铬、铁、锰、铅、紫外线强度;
4、增测项目为: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5、水质检测记录应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
11.供水管理 篇十一
[关键词]水务企业;电气自动化;加强管理
众所周知,水是人类的生命之源,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具有無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作的不断推进,居民的饮用水安全问题受到了各方的严密关注,这也给我们水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尤其是直接关乎水质安全的设备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水务企业的设备是企业的固定资产,是开展安全供水工作的物质基础。因此,要保证水务企业设备的正常运转,前提是有一个与企业具体情况相适应的科学完善的管理体系。
一、从综合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入手
水务行业虽然是国家众多行业中的新兴者,但从诞生之始就处于不断的变革和发展当中。与国外同类行业相比,我国的管理特别是设备管理工作相对落后,为促使国内企业更稳步地发展,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水务企业的管理机制。
首先,要完善设备档案管理。无论是当前的网络时代,还是原来传统的工业时代,企业资料库的建立和完善都是必须要有的环节。因为电气技术设备档案的存在,可以真实记录各项电气设备的进厂日期,及其在不同时间出现的不同故障及其出现原因、改进部位还有处理方法。在设备技术资料搜集完善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出现进口高新设备资料看不懂的意外情况发生,我们的相关部门要配备相应的攻关人员做好设备使用资料的翻译工作。
其次,要规范设备综合管理系统。当全新设备投入使用之前,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门的技术人员针对设备操作、维修养护资料不全的问题开展工作,根据查阅到设备的说明书、使用手册及养护条款,编订符合水务企业具体情况的设备运行安全操作制度,进一步明确新设备的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和方法,落实设备生产安全责任。最终确保设备的管理工作可以按照明晰的章程来进行,让每一项管理工作都能落实到具体的人和单位。只有规范管理,才能使得各项设备在水务企业生产中的生产功能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二、加强设备使用现场管理
要揽瓷器活,就必须得备好金钢钻。要确保水务企业水质生产水平全面提高,就必须加强各项设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切实规范各具体设备的操作和责任,保证设备的完美工作状态。
第一、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也要做到无空白的安全检查。
水务企业将设备配发到各个工作单位之后,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设备投入使用以后的管理工作。要按周对设备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要求各岗位员工严格执行设备的安全操作规定,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组织安全问题讨论并进行深入分析。不仅是为了确保设备运转的安全与正常,更是为设备使用者——员工的安全负责。
第二、在设备现场运行中,要进行不间断维护。
水务企业要建立部门管理与职工管理结合的模式,要坚持日常养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以日常维修养护为主,认真做好水务企业内生产设备的现场管理工作。
积极开展设备巡检,争取在设备故障出现之前,发现相应的征兆。具体可以通过查看设备的电流及电压正常与否、设备运行的必要附件齐全与否、细听设备运行中有未出现杂音;触摸设备看其运行时温度正不正常;以及注意空气中有没有异常气味等等方式来开展巡查。
第三、加强推选已有管理方法的同时,注意寻求电气设备管理的新途径。
城市用水不间断这一特点,给水务企业带来了不小的工作压力,相应地设备的磨损也会不间断的发生。因此管理部门要注意引进新设备运行监测技术系统,以弥补人工巡查无法检查不到的空白处,进而有效延长设备的使用年限。以低压电气自动化在水厂监控系统为例,该系统可以连接企业低压电网的元件,并且对于正在运行中电气设备进行全程控制,在设备出现工艺性故障时,能够及时可靠的启动,严防生产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其控制流程如下
系统装置联网后,系统控制人员就可以在后台直接监控各配电现场低压开关的分/合情况,实时了解电压、电流的动态变化,并随时记录事件报警顺序显示、历史曲线等,方便随时掌握水厂设备的运行状况。
三、抓好参与设备管理的人员素质提升工作。
水务企业员工的素质是企业水平的重要体现,也是企业管理制度执行程度的重要决定因素。因此,员工整体素质的提高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生要保证。促进员工整体素质建设,企业要注意:第一,由于水务企业中多为技术含量高的自动化控制体系和高水平的水电设备,在设备投入使用时,企业要做好对员工的设备使用和检查知识培训,以便增强员工对于设备的应急处理能力,最终达到保障水务企业生产的安全与稳定。
四、倡导社会对水务企业的间接管理,实现
水务产业的一体化市场经营
原先,我国的水务企业投资、管理、经营主要由各级政府直接进行的,但是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速度的加快,水务工作被进一步的推向了市场。逐渐要求城市水务实现政企分离,引入市场机制,分别建立高效的政府管理与企业经营制度,正确处理水务主管部门与水务企业之间的关系。政府相关部门主要做好该市场的准入与退出监管工作,还有产品、服务的质量和价格监管工作,另外,还要在条件允许时,进行水务产业整合,实现一体化市场经营,结束资源多方管理的粗放式经营状况。这样,倡导对于水务企业的间接管理,也是对于水务企业中包括设备管理在内等各项管理工作的监督。
小结
水务企业设备综合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各水务企业要做到科学地管理设备,合理地使用设备,这样才能保证设备完好和长期使用。这对于当前水务企业现代化设备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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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英 女 1967.9 现职称:工程师 研究方向:电气设备管理
12.供水施工企业如何加强员工管理 篇十二
供水施工企业员工管理的特点
1.人员组成的复杂性
大多数供水施工企业人员的构成较复杂, 各方面条件参差不齐。一类是学历偏低但拥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工人, 在企业基层占有重要的地位;另一类是理论知识水平较高的高校毕业生, 他们为企业注入了新的活力, 提高了企业的整体素质, 但缺乏实践经验;还有一类是企业专门聘请的资深专业技术人员, 他们的经验和理论知识兼备, 在企业技术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处于不同层次的人才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价值目标, 使得员工管理工作更加复杂。
2.人员布局的分散性
供水工程项目的显著特点就是流动性强且在室外施工, 它不像一般的生产型企业, 具有固定的生产场地和生产部门。供水施工企业作为工程项目的建设者, 它的人员配置是随着工程项目的变化而变化, 通常根据某个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 比如项目规模的大小、技术要求的特点、地域情况等组建一个项目部;随着工程项目的结束、下一个新的项目开始, 人员组成又要随着项目的变化进行新的调整, 人员分散明显、流动性强。
3.员工状况的特殊性
供水施工企业一般属于国有企业, 在市场准入、资源保障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但也存在着冗员过多、员工素质偏低、施工效率不高、用人机制僵化、员工管理不规范、考核和激励机制效果不佳等问题。伴随而来的员工管理也必然存在管理手段落后、开发水平较低、人才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显示出与其他行业的企业较大的特殊性。
供水施工企业员工管理存在的问题
1.企业对员工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长期以来的垄断地位, 使得供水施工企业虽然认识到人才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但大都只是简单地认为只要引进了企业发展急需的专业人才就可坐等人才自动转化为生产力, 而忽略了如何对人才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管理和开发, 因此就出现了引的进、留不住的现象, 甚至出现原有人才流失的局面。
2.缺乏专业的员工管理人才
传统的管理思维模式在供水施工企业中仍然占主导地位, 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能未转变, 还停留在年终考核、职称评定等传统的人事管理阶段, 大多数管理人员不具备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技能, 也很少参加系统的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学习, 这种管理观念和方法很难适应企业发展的要求。
供水施工企业加强员工管理的措施
1.建立科学系统的员工管理制度
供水施工企业要提高员工管理水平, 真正实现由传统的人事管理向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人才开发方面的转变, 促进企业发展, 首先要加强对人才重要性的认识, 牢固树立人才是企业第一资源的理念, 在企业内部建立规范的人才开发和管理制度。企业应充分利用现代管理信息化系统, 对人才的现状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分类, 确定待开发、培养的人才, 明确亟需引进的人才, 并制定对人力资源的评价、使用标准体系, 及时收集分散于各工程项目部人员的评价信息, 建立流畅的人才管理信息网络, 以使人才的各项管理机制为企业选才、育才、用才提供科学依据。为了更好地制定、贯彻人才开发和管理制度, 企业还要建立完善的专业化的管理队伍, 对现有的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 引进经验丰富的专业管理人员, 实现“用好现有人才、引进亟需人才、培养未来人才”的目标。
2.建立高效的多方位的人才激励机制
员工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充分开发、利用企业的人力资源, 使员工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这个目标的关键是, 建立和实施多方位的激励机制, 实现激励体系的多维化。
供水施工企业采用传统的薪金激励手段虽然有效,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 员工对自我价值实现的标准也有所改变, 特别是对青年员工, 仅靠物质激励手段已远远不够。因此, 企业应从其他方面对员工进行激励。
(1) 建立以实现目标为导向的激励机制, 加强对员工的精神激励。
企业具体可采取参与激励、关心激励、认同激励等方式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虽然具有竞争力的薪金能够起到吸引和留住员工的作用, 但是仅仅靠薪金, 企业很难形成对员工的持久的吸引力, 员工也缺乏对企业的忠诚度。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 当人们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时, 更注重社会、集体的认同感及精神上的满足。因此, 在目前供水施工市场竞争激烈、施工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 员工激励方式的重点应放到如何体现他们自身价值上, 如何提高他们的成就感、认同感, 为他们提供更有挑战性工作机会的激励方向上, 让他们更多地参与企业管理, 激发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如某供水施工企业定期组织开展优秀青年知识分子评比表彰活动, 鼓励、推荐技术骨干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 选派素质好、潜力大的后备人才, 采取交任务压担子、到重点工程和关键岗位挂职锻炼等方式, 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2) 建立具有长期性、前瞻性的激励机制。
企业若想稳步发展, 必然需要一支相对稳定的员工队伍, 因此供水施工企业应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如实行“终身员工”制, 将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聘为“终身员工”;实行“多通道的工资机制”, 使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都有各自的工资晋升通道;为有贡献的员工办理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 实行企业年金制等;股份制企业还可采取股权奖励等手段, 使员工与企业的长期发展紧密结合。通过加强对员工的长效激励, 可降低员工的离职率, 稳定员工队伍。
3.加强员工培训, 注重员工的职业生涯开发与管理
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中, 企业对员工的管理主要强调控制和服从。而供水施工企业由于体制和行业的特殊性, 在这方面表现的就更为突出, 往往忽略了对员工的引导和满足员工的需求。因此, 企业要强化“以人为本”理念在员工管理中的应用, 以“人”为中心, 加强管理者与员工的双向沟通, 把做好“人”的工作视为员工管理的根本, 把促进人事和谐、人机和谐、人际和谐作为员工管理的目标。
13.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篇十三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业主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结港西新城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二、二次供水设施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三、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四、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和现场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五、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请专业清洗队伍,并接受区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对港西新城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七、二次供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直接连通,不得与大便器、小便斗直接连接。排气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与其他管相连,不得与排水池相连,应离地面50cm以上。八、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九、二次供水设施要设专人管理,每天对供水设施和水质进行检查,保持环境卫生,排水通畅,防护安全,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做好详细记录。主管领导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港联物业
14.岚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篇十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全县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岚县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经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供水设施维护、用水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农村供水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全县农村供水及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各乡镇年度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健全责任制考核机制。
第四条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用水工作的领导,强化水源保护,保障农村供水巩固提升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县水利局及相关部门对农村饮水落实有关用地、用电、税收及用水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五条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县环境保护、卫生、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管理制度,配合县水利局、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鼓励重点突破农村供水水质净化处理以及农村供排水工程标准化设计、自动化管理、节能节水化运行、规范化应急处置等关键技术,改进和提升农村供排水工程管理水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毁农村供水水源、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验收
第八条 县水利局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村用水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农村供水规划目标、组织编制供水工程巩固提升规划。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履行立项程序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水利局备案。经批准的农村供水规划需要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农村供水规划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应当优先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提高用水方便程度、保障供水水质;应当注重解决采矿区饮水返困及山老区农村人口供水保证率低、水质差的问题。
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批准的规划,编制初步设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供水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还应包括水质净化、消毒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等。
第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投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水源工程、供水主干管工程以及水质处理工程建设。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供水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较大规模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要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涉及项目用地是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应当遵循保障民生、依法合规、节约用地、简化程序的原则,保障土地供应。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受益村委进行管理。农村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主要由受益乡、村管理,县水利局技术支持、配合;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四)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单位(个人)转让农村供水工程的,其中政府补助资金转为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五)有符合专业要求的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县水利局备案。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优先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畜禽饮水、庭院生产等用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运行日志等工作,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转和正常供水。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利局报告。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利局。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户生活用水的需求。
供水单位进行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中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实行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维修养护基金制度。
供水单位应当落实农村集中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供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二)满足供水设施设计的水量、水压和供水保证率等要求;
(三)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水费;
(四)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五)设立供水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购和使用经依法批准生产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水处理设备、水质消毒设施、输配水管材和化学药剂等涉及饮用水安全卫生的产品,采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质消毒措施,确保饮水安全。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向县水利局报告检测结果。
设计供水能力在日供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一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设施,供水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水质化验室,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和检测设备,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指标检测。
其他集中供水设施,供水单位可以配备与供水能力相适应的检测设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第二十三条 对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以下简称规模以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组建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工程运行管护;对规模以下的其他工程,经营权主要为受益村委,也可委托给县级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备维护、运行管理及严重干旱时供水。
第二十四条 分散式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用水户自建、自管、自用。
第二十五条 县水利局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和抢险物资,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和供水单位开展演练。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供水实行计量收费,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应当依法调整价格,如未予调整造成供水单位政策性亏损的,县政府给予供水单位适当补贴。
第二十七条 农村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并举行价格听证会。
农村供水水价原则上不能高于县城供水水价。
(二)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单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参照政府指导价,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用户在供水价格上给予适当优惠,因此造成政策性亏损的,县政府给予供水单位适当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财政经费。
第二十九条 用水实行一户一表,按表计量,水表应当符合计量标准。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节约用水,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三)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水表等计量设备;
(四)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第三十一条 用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在不影响其他正常交费用户供水的条件下停止供水。
停止供水前,供水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第五章 水源和供水设施安全保护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具备划定水源保护区条件的,县政府应当组织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应当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县水利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会商相关村民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供水管道等农村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
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第三十六条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农村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展取土、采砂、打桩等作业;(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堆放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污染物;(四)从事畜禽养殖;(五)擅自改造、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等。第三十七条 县水利局政府应当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应当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应当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立备用水源。
第三十八条 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制订供水安全应急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利局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和水利局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人工投放水产养殖饲料,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堆放生活垃圾及工业废料;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建厂;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四十一条 农村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修复”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和水利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村供水水源;对供水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督促农村供水单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农村供水安全。
水质化验、检测、水质检测室(中心)运行所需费用由县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四十三条 县水利局应当加强农村供水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将水质检测和监测工作常态化。应当依托县级水质检测中心,建立水厂自检、县域巡检、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等相结合的水质管理体系。
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章 奖励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水利局应认真贯彻本办法,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科研等方面做出显著成就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农村供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局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要求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致使供水中断的;
(四)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盗用供水的,责令其改正,补交水费,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转供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责令其立即拆除;不拆除的,代为拆除,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的,责令其改正,可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取水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利用农村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提供安全饮水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无配水管网、由用户自行取水的供水工程。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抄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秘书处。
【供水管理】推荐阅读: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07-24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组织07-12
二次供水水泵房管理制度09-13
青岛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07-13
关于加强供水企业水表计量管理的几点认识09-29
供水岗位职责06-26
供水企业发展思路07-09
供水公司安全环保09-15
供水管网施工方案汇报06-11
为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