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走读生生交通安全责任书

2024-08-29

学校走读生生交通安全责任书(共12篇)

1.学校走读生生交通安全责任书 篇一

仕金学校走读生自愿上晚自习安全责任书

为贯彻上级要求,本着对学生负责,保证学生安全的精神,制定此安全责任书。

1、学生监护人(家长)凡自愿要求孩子到校上晚自习的,必须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走读。

2、学生监护人(家长)要教育子女听从学校的管理教育,并按照学校作息时间,按时接送学生。

3如因监护人(家长)未能履行应尽的责任,在上下晚自习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情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监护人承担,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监护人是否自愿要求孩子到校上晚自习:

班主任(签字):监护人(签字):

学生(签字):仕金学校政教处(签字):2012、3、1

2.学校走读生生交通安全责任书 篇二

要追究责任, 我们首先得分析事故的起因, 看起因与后果是否构成因果关系。这种伤害的起因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学生在校园内自由活动时发生的, 起因在学生自己。另一种是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如果活动前没有向学生作安全要求, 活动场所有安全隐患, 则起因在学校;如果学校作了要求并提供了安全的活动场所, 但学生不按要求做或不听老师的指导有意到规定场所之外去活动而造成的伤害, 主要起因仍然在学生自己, 次要起因在学校。只要我们初略总结一下, 不难发现安全责任的划分。

受伤学生应是第一责任人。学生一旦发生伤害事故, 轻者首先要负疼痛的责任, 负伤筋动骨的责任, 负流失鲜血的责任;重者负终身残疾的责任。在受伤治疗期还要负耽误学习时间、荒废学业、不能正常自由活动等等责任。这些责任不论起因在谁, 都只能由受伤者自己负责, 任何人都不能代替。

受伤学生的家长是第二责任人。学生是家长心头肉、掌中宝。学生受伤, 痛在学生的身上, 疼在父母的心头。看着鲜血淋漓的伤口, 折肢断腿的残体, 流泪最多的是父母, 心在滴血的是父母, 到医院陪护的是父母。致残者还得由父母抚养终身, 造成他们终身痛苦。致死者还会给其父母留下终身挥之不去的心灵创伤。死亡一个学生, 对于一个家庭来说 (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 是百分之百的损失, 家长就得负百分之百的痛苦责任。尽管是百万富翁, 都无法用金钱来弥补“中年丧子”的痛苦, 更不可能用钱买人来代替。

学校是第三责任人。教师所做的一切安全教育工作都是代表学校做的, 所以, 这里我们把学校和教师合在一起讨论。学校应负的是安全教育、安全预防、安全事故救护责任。学校只要把学生安全教育纳入工作之中, 有计划、有目标、有制度、有专人负责实施。利用集队集会、升旗和“两操”时间由学校领导强调安全工作。教师利用课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每个学期学校聘请当地司法所、派出所、治安员等来校上安全法制课。主办安全教育专刊, 搞安全自救演习活动等等。就算尽到安全教育责任了。再者, 学校的教育教学设备及活动场所有安全警示标志, 适合学生正常的学习、活动。定期检查安全设施, 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也就尽到安全预防责任了。第三, 学生一旦发生意外伤害, 不论起因在谁, 学校都要立即起动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组织人员护送到医院抢救、护理、垫付医药费和通知家长等服务性工作, 也就负了安全事故救护责任。因此, 当然, 如果安全事故的起因在学校, 学校还得负经济责任直至行政责任了。

3.走读生安全责任书 篇三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对学生住宿实行封闭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家远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校安排的寝室住宿,并严格遵守学校及寝室的管理规定,如不住校,需监护人同意本协议并签字;

二、子女在走读期间家长应有以下管理责任:

1、学生走读期间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对子女的交通安全和校外的管理全权负责。

2、家长应向学校提供家庭准确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主动了解学校上课的作息时间,督促子女按时到校学习,参与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3、走读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及晚自习后的校外安全责任,应由家长负责管理。学生放学后,进网吧、游戏厅等社会娱乐场所出现不良后果,或在社会上交友、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危险性活动,出现安全事故应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自愿退股协议书)

4、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家长必须向学校政教处或班主任履行请假手续。

5、学校正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所发生的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学生、家长承担。

此协议书一式二份,家长、学校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家长(签字): 电话: 学生(签字): 家庭住址:

光明国际学校

4.走读生安全责任书 篇四

你的孩子因在家食宿,家长既是孩子直接监护人,又是校外安全第一责任人,为确保你的孩子在校外人身安全,特与你签订此项责任书:

1、经常教育子女遵守交通规则,行路靠右、靠边,不追车、不扒车,不骑自行车、摩托车,不在路上停留或打闹,不接触陌生人。

2、督促子女按时回家、到校,坚决不允许下河玩水、洗澡、抓鱼抓鳖、上树或到有危险的地方。督促他在上课前5分钟到校。子女在该回家的时候没有到家,家长必须立即查明情况。

3、遇雷电交加的暴风雨、暴风雪天气,教育子女不在树下、岩石等危险处避雨、雪,密切注意泥石流、塌方、跨方和山上滚石头等。

4、暴风雨、暴风雪天气子女回家、来校,家长必须全程接送。

5、督促孩子按时午休、晚休,按时到校,决不许在路上逗留,偷偷下河玩水、洗澡或干别的违纪事件。

希望家长、学生履行自己职责,否则出现事故责任自负。

本责任书有效时间从4月15日至9月15日。

校 长: 家长(签字):_____________

5.走读生安全责任 篇五

为了全面贯彻上级有关学生安全的文件精神,增强学校和家长的安全防患意识,多一分防范,少一分危险。确保走读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在学生离校期间,走读生的个人行为、人身安全等一律由走读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

二、上下学的路途安全。

1、、家长经常教育子女遵守交通规则,行路靠右、靠边,不追车、不扒车,不骑电动车、摩托车,不在路上停留或打闹,不接触陌生人。如若出现事故,一切责任由家长自负。

2、家长督促子女按时回家、到校,不到有危险的地方。子女在该回家的时候没有到家,家长必须立即查明情况,跟老师联系。

3、教育子女遇雷电交加的暴风雨、暴风雪天气,不在树下危险处避雨、雪、风,家长必须全程接送。

4、严禁到水库、塘坝、机井等处玩耍,防止溺水事件发生。

5、放学时间,要让学生按时回家,不准逗留在校园和亲戚朋友家中,若要到哪去,必须要给父母打招呼,饭店等营业性场所,途中不许打架斗殴、抽烟喝酒、谈情说爱,违者按学校规定严肃处理。一旦学校发现上述情况,则由家长每天接送学生上下学,如果发现学生没有按时回家,要及时联系教师等查明原因。

6、要按时上学,不迟到、早退,但也不能提前入校。若放学时间,擅自到校园玩耍等而造成不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家长承担。

三、家庭安全

1、家长每天督促学生在家按时作息,坚持认真学习,完成作业。

2、家长应主动每周至少一次与班主任取得联系,积极配合学校搞好管理。

3.讲究卫生不乱买摊点的食品和饮料,防止食物中毒。

4.对学生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以防触电。高温多雨时节注意防暑、防雷击。

5.家长要对孩子在家庭情况全程跟踪管理,家中要留人监管,不许把学生独留家中。

四、午休安全:

为保证学生身体健康发展,让学生休息好,确保下午的学习效果,在家进行午休的学生由家长监管学生午休,希望家长认真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按时接送孩子,保证孩子的安全。

1.教育孩子按时回家、到校,按时作息。孩子未及时回家应及时查明情况。

2、家长督促学生按时午休,不许干与午休有关的事,确保午休质量高。

3、提醒学生按时起床,按时到校,以防学生睡失觉。但严禁学生提前到校,或者在校门口周围聚集打闹,4、严禁孩子午休在家看电视或从事其它活动。

5、午休时间为:

五、走读生在离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六、此责任书由家长签字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学生家长、学校各执一份。学校盖章: 西口镇关坪九年一贯制学校

年月日走读学生家长签字:

6.学校走读生生交通安全责任书 篇六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亡事故中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几年随着法制的完备、家长素质的提高、社会的发展, 对学生的保护特别是人身的保护正在加强, 教育部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加大保护未成年人, 这说明我们的教育在学校管理和教育理念上转到了以学生为主体上来, 一句话: 学生是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的主体。这对于从民事责任角度来认定学校的责任和保护学生的权利上讲意义重大。

从目前我国学者的争论中大抵可以归纳为两种主张:一、合同关系, 主张合同关系的学者省内有杭州师范学院法学院副院长罗思荣教授等。二、监护关系, 主张监护关系的有中国人民大学的张保新教授等。

( 一) 合同关系

主张合同关系说的学者认为, 学校只是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 学生只是接受服务的对象, 学生在开学时到学校注册, 接受学校的规则和纪律, 服从学校的教学安排, 两者之间有一种合同关系。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设置的一种协议。合同是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因之一。而主张未成年学生和学校是合同关系说的学者认为未成年学生和学校之间是第三人关系合同也就是利他合同, 合同的双方主体是未成年的监护人和学校之间。我们知道利他合同是一种权利合同, 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能为第三人设置权利而不能设置义务, 对于债务人而言他只能为第三人履行债的义务, 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当义务, 第三人可以接受债务人的债务, 也可以不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当第三人不接受债务的时候, 债务人是不能要求第三人接受的, 他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如果说未成年学生和学校是利他合同关系, 那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就只能说是未成年学生的一种权利, 未成年学生可以接受学校的教育也可以不接受学校的教育 ( 如逃学) 。而发生了未成年学生不接受学校教育的时候学校是没有强制要求学生接受的权利的, 学校只能通过对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让学生接受学校的债务 ( 教育) 履行。

《宪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但这个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如果单一地把未成年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看成一种利他合同关系, 学校的教育是履行学校债的义务就偏离了我们义务教育的本质。

( 二) 监护关系

主张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学生和学校是监护关系, 学校除了教育学生还应该保护学生。一般的监护关系说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关于监护权的理论。

我国的民法对监护的概念和性质在界定上很模糊, 这也是造成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生监护关系不能被人认同的重要原因。首先, 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国家设立监护制度不仅仅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更是要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监护制度的社会性职能比它对个人权利保护的职能要重要的多。其次, 就监护的性质来说, 监护在性质上并不是一种权利, 也不是权利和义务的一体, 而是一种职责。它以保护为核心, 所以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讲应该认为学生和学校是一种监护关系, 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但是学生和学校的监护关系与学生和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还是有区别的。我们的民法没有亲权的概念, 但实际上我们的监护权应该包括了亲权的部分, 学校的监护权是一种没有亲权的监护权。所谓亲权, 就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 在人身和财产方面, 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其中人身方面的亲权可以分为保护权、教育权和惩戒权; 财产方面的亲权可以分为财产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处分权和财产上的代理权、同意权。最后, 学校行使的监护权应该看成是国家行使监护权的一种形式。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监护人的, 同时未成年人做为国家的未来, 国家有义务保护他们的成长, 国家通过义务教育的学校为学生提供保护, 教育和管理他们, 促使未成年人朝着国家设置的目的成长。所以, 学校的监护是没有亲权的监护, 是国家承当监护职责形式。

二、合同关系与监护关系的比较

比较这两种关系他们有以下区别:

( 一) 归责原则的比较。传统民法对违约责任一般采用过错推定责任, 我国合同法则以严格责任为主。而我国的侵权行为法对侵权行为的归则原则一般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 二) 举证责任的比较。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不同的举证责任的承当。我国合同法采用了严格责任, 因而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行为的存在, 而无需证明违约方的过错。而一般的侵权行为中,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 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

( 三) 责任构成的比较。根据合同关系的严格责任原则,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 就应承当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中, 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

( 四) 免责条件的比较。合同关系中的免责事由一般是不可抗力和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而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一般不限于不可抗力, 还包括意外事故, 第三人的行为,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

( 五) 责任形式的比较。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多样, 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包括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而侵权责任的形式是法定的, 主要的损害赔偿。

( 六) 对第三人责任的比较。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了合同关系的第三人责任中, 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 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尝。而在侵权责任中, 贯彻了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 行为人原则上仅对因自己的过错导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 而不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

从以上的比较中我们发现,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民事责任认定上很难说是一种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结合《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2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第160 条以及法释 ( 2003) 20 号第7 条的规定, 可以得出校园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 而且是一般的过错责任的结论。在我国, 中小学教育是9 年制义务教育, 学校本事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因此在学校和学生之间不存在经济力量、诉讼地位的明显不平等, 没有必要给予学生一方特别的保护。

三、结论

结合司法法解释 ( 2003) 20 号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 一)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于学生在校期间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只承当与其过错相当的损害赔偿责任。

( 二)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 由第三人承当赔偿责任;如果学校也有过错的, 则应该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 三) 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损害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132 条所规定的公平责任。

总之, 我们主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监护关系, 确切的讲是一种没有亲权的监护关系, 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129.

[2]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632.

[3]王利民.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363.

7.走读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七

为了全面贯彻上级有关学生安全的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增强学校和家长的安全防患意识,多一分防范,少一分危险。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对学生住宿实行封闭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责任书:

一、在校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校安排的寝室住宿和食堂吃饭,并严格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

二、家离学校1千米以内,且具备放学后家长在学校大门口来接这个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走读,在取得家长、学校双方同意并签订《走读协议》后,可以办理走读相关手续。

三、学校对走读学生家长的要求:

1、若不在学校就餐和住宿的学生,可由家长与学校签订《走读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2、家长经常教育子女遵守交通规则,行路靠右、靠边,不追车、不扒车,不骑电动车、摩托车,不在路上停留或打闹,不接触陌生人。如若出现事故,一切责任由家长自负。

3、家长督促子女按时回家、到校,不到有危险的地方。子女在该回家的时候没有到家,家长必须立即查明情况,跟老师联系。

4、教育子女遇雷电交加的风雨风雪天气,不在树下危险处避雨、雪、风。

5、在大风雨、暴风雪天气的早、午、晚,子女回家、来校,家长必须全程接送。

6、家长每天督促学生在家坚持认真学习,完成作业。

7、家长应主动每周至少一次与班主任取得联系,积极配合学校搞好管理。

8、家长要教育子女服从学校的管理和教育,并做到以下几点:

①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②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校,不滞留学校,不到危险的地方;

③不打架、不骂人、不欺骗老师及其家人,遇事不隐瞒、不谎报真情; ④上学和回家途中要注意交通安全,遇路口小心行走,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9、在学生离校期间,走读生的个人行为、人身安全等一律由走读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

10、走读生在离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11、走读生放学回家和上学途中不许进入游戏厅、录象厅、歌舞厅、网吧、饭店等营业性场所,途中不许打架斗殴、抽烟喝酒、谈情说爱,违者按学校规定严肃处理。一旦学校发现上述情况,则责令家长履行协议。

三、子女在走读期间家长应有以下管理责任:

1、学生走读期间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对子女的交通安全和校外的管理全权负责。

2、家长应向学校提供家庭准确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主动了解学校上课的作息时间,督促子女按时到校学习,参与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3、走读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及晚自习后的校外安全责任,应由家长负责管理。学生放学后,进网吧、游戏厅等社会娱乐场所出现不良后果,或在社会上交友、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危险性活动,出现安全事故应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

4、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家长必须向班主任履行请假手续。

5、学校正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所发生的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学生、家长承担。

此协议书一式二份,家长、学校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走读学生签字:班主任签字:

走读学生家长签字:学校盖章:

8.2013年走读学生安全责任书 篇八

家长朋友们:

根据教育部《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临沂市政府关于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的精神,为确保走读学生人身安全,学校在依法依规教育和管理学生,确保学生安全、健康成长的同时,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此责任书。

一、学生上学、放学,家长必须亲自接送。

二、准确及时把握学生上、放学时间,家长按时接送学生。在上课前10分钟送学生到校,在放学前10分钟到校门口接学生,接送学生不迟到。接送学生时家长不长时间在学校门口停留。

三、家长保证电话畅通,学生因各种原因不能上学时,必须向班主任及时请假。

四、接送学生时,严禁家长进入校园;确实需要送学生进教室的,必须经学校批准方可入校,但家长不得在学校长时间逗留。

五、上学期间严禁给学生携带零食和饮料。

六、接送途中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

七、严禁假期和放学后走读生滞留学校。

家长因违反以上协议,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家长负责与学校无关;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此责任书由学校保存,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班主任签字:

富官庄镇何家庄子小学(章)

9.走读安全责任承诺书格式 篇九

为保证孩子的安全,切实做好保卫工作,坚决服从学校管理制度,按时完成学校任务,听从老师安排的工作,一心向党,全心全意为孩子服务,一丝不苟的完成任务。我保证做到如下工作:

1、每天按时让孩子按步按点及时准确的上学,并做好早餐及午餐工作。

2、每次放学时间,提前5分钟到达指定接送地点,等候孩子放学。

3、从接到孩子的那一刻起,负起主要管理责任,一秒都不拉的接着就走,绝不耽搁。

4、放学路上,坚决注意安全,不让任何马虎大意出现,彻底保证第一时间到家。

5、到家后,就让孩子做作业,做完作业就睡觉,最安全。

以上5条,我保证做好,如有意外,全有个人负责,与学校、校长、老师、同学等都无责任,所有责任均有我全权承担。

承诺人 : __

10.硕博连读生在读证明 篇十

XXX,男,生于1977年10月14日。现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系计算机软件与理论专业在读博士生,2002年9月注册入学,学号为BA02011010。原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1996级本科生,于2000年免试推荐为硕博连读生。

特此证明。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院

2005-4-29

Certification of Doctoral Student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Mr.XXXX, born on Oct.14, 1977, is a doctoral student majoring in computer science a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and registered from Sept.2002 to present with his student ID No.of BA02011010.He was an undergraduate of USTC from 1996 to 2000 and was admitted to Department of Computer Science of USTC in 2000 to study for a doctoral degree.Graduate School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11.通校生安全责任书 篇十一

甲方:香梅中心学校(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本着对学生负责,保障学生安全的精神,甲方特决定和乙方签订安全责任状。

1、乙方凡要求孩子到校上晚自习的,必须本人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走读。

2、乙方要教育子女听从学校的教育管理,并按学校作息时间按时接送子女。

3、乙方孩子在甲方校园内,甲方负责乙方孩子的教育及管理。

4、通校生在往返学的途中或在家中(校外),若由于交通、私自用电、私自下河堰池塘洗澡、与他人打架斗殴、惹是生非、参与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参与非法社会团伙等等因素造成意外伤亡或损失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或其监护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孩子不得携带管制刀具、危险物品、毒品及其它违禁物品进入甲方校园。

6、乙方孩子离开甲方校门后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生效。

监护人(签字):

生(签字):

学校(盖章):

12.学校走读生生交通安全责任书 篇十二

第一条:根据学校规定,我校自4月8日至本学期末执行夏季作息时间,中 午休息时间从12:00到14:40。为保证学生能按时睡好午觉,同时预防学生在此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大昌中学学生午休管理安全责任书》。

第二条:学校的责任

1、按时放学,要求走读学生即时离校,严禁在校内滞留。若因特殊情况,班主任必须及时告知家长或监护人。

2、午休期间按时锁好大门,禁止学生不按时午休而提前进入校内。若有特 殊情况,须经班主任批准,在学校门卫处登记后方可入内。

3、下午第一节课时,任课教师及时清点人数报班主任。若发现班内学生未 到校,班主任及时告知家长或监护人。

4、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强化安全管理。第三条:家长或监护人的责任

1、主动了解并记住学校作息时间,督促学生按时午睡,按时起床上学。

2、若子女中午未按时回家,应主动及时与班主任联系,查找子女下落,否 则学校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3、约束子女行为,禁止子女在午休期间做其它事情,特别要禁止子女外出 下河游泳、进网吧、打台球、串门、到沟边或其它地方玩耍。严禁在校外聚众闹事、打架斗殴。

4、学生午休期间因家长或监护人疏于管理发生安全事故或者上、放学途中 出现意外,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责任由家长或监护人自负。

第四条:本责任书解释权归重庆市巫山大昌中学校 第五条: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班主任签字:

家长或监护人签字:

家长或监护人联系电话:

重庆市巫山大昌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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