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警务督察工作总结[精品](10篇)
1.市公安警务督察工作总结[精品] 篇一
对当前公安警务督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警、从严治警”方针,完善警务督察工作监督机制,全面加强公安队伍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服务理念和执法水平。但由于警务督察民警自身工作存在的封闭性和外部监督的局限性,执法不规范、不严格的现象在民警队伍中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务督察工作形象。因此,研究和分析公安警务督察工作机制的新方法、新思路,努力完善和发展出一系列旨在强化执法督察、推进督察规范化建设、进行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内部督察措施,对推动我局公安警务工作具有十分深远的现实意义。现就推进警务督察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强化领导管理,树立督察理念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警务督察人员既是警务督察的承载者也是推动者。有人说警务督察是“警察中的警察”,其实并不为过。但有的单位在兼职督察员的选择上普遍具有盲目性,认为反正是虚职,谁兼还不都一样?要真正发挥其作用,提升监督工作有效机制,首先在领导 层面上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成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在强化管理上下功夫。实践证明,凡是领导重视,认识到位的地方,警务督察机构建设得就快,各项警务工作开展得力,反之则机构迟迟未健全,工作也难以打开局面。重视警务督察,用好警务督察,做督务督察的坚强后盾,发挥警务督察的职能作用,使之大胆开展工作,敢于碰硬,确保政令、警令畅通,发挥得力的保障作用,促进公安各项工作服务于维护稳定的大局。
二、创新督察方式,健全督察体制
不断完善警务督察,是推进公安各项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手段。要真正使督察工作成为推动工作的一把利器,需要进一步改革督察体制,创新督察方式。公安警察队伍现有的督察方式主要是上级督察,但单一的督察方式无法有效涵盖警务工作的各个方面,仅依靠上级督察存在时间、人员等局限性。上级督察部门一般只能定期或不定期对基层进行督察。对大量基层单位开展督察时,由于上级警队自身存在工作任务相对繁重,人员捉襟见肘等问题,难以开展经常性的督察工作。所以,可以借鉴其它单位的作法,尝试把相互督察等方式引入现有督察机制,以上级督察为主,相互督察等方式为辅的督察机制能够在符合现阶段法警队伍的实际工作情况下,形成优势互补的督察体系。同时,建立督察绩效考核制度,对督察人员的督察次数、督察成效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指标,制定明确的奖罚制度,提高督察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为督察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理顺工作关系,形成督察合力
警务督察工作最基本的职责就是要及时发现、处理、解决法警队伍中存在的不合理甚至是违规违纪的现象。既然是本级警队检查督促各警务部门工作,纠正警务人员执法不文明、违规违纪现象,难免引起被督察单位和个人的反感,产生不理解、不配合等抵触情绪,以致督察工作难以顺利开展或收效甚微。要解决这种工作中的不和谐,建立起部门间的良好的工作关系是关键。一是要与领导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即督察首长负责制,警务督察很多时候都是代表本级的督察首长开展一线的监督工作,因此要做到及早请示、及时汇报;二是要与被督察单位和个人建立相互信任和理解的关系,及时沟通,取得被督察部门的支持和信任将形成督察的合力,提高成效。在工作中注意自己的方式方法,注意自己的言行、态度,就不难做到与被督察单位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更有利于在发现问题后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要与不同的督察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在平时工作中,注意和上级督察部门以及基层纪检部门保持良好的协调沟通,积极主动的加强联系,在交流合作中,取长补短,在工作中互相补位,团结协作,互通有无,紧密配合,及时把握和了解督察工作的最新动向,在未来工作中赢得主动权。
四、及早监督防患,提升督察成效
众所周知,“治”的成本远大于“防”。对于公安工作、民警队伍管理中易发、多发问题的环节,警务督察部门要增强前瞻性、超前思维、提前介入,从小事抓起、从苗头抓起、从防范抓起。一是建立重大警务活动预案制度,开展重大警务活动,全方位督察;二是建立预防性督察制度。定期对公安队伍建设中的苗头性、潜在性问题进行研判,建立相应的预警性督察制度;三是建立现场督察制度。现场督察能够直接而有效地制止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问题也能得到及时制止,将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这就使许多问题在萌芽初始状态或是在源头上得到了有效解决,真正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对少数警员存的轻微违规违纪行为,要当场纠正、促其认识错误、帮助整改提高,对现场督察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问题原因要找准、整改措施要定实,并通过上网通报等形式对全体民警进行提醒,对发现的难点、热点问题,要组织力量进行专题研究,拿出解决对策,提高督察工作实效。
2.市公安警务督察工作总结[精品] 篇二
区域分类与代码
基本信息
【英文名称】Information codes for public security industry―Part 146:Classification and codes for monitoring areas of policing supervision 【标准状态】现行 【全文语种】中文简体 【发布日期】2015/11/8 【实施日期】2015/11/8 【修订日期】2015/11/8 【中国标准分类号】A90 【国际标准分类号】35.040
关联标准
【代替标准】暂无 【被代替标准】暂无
【引用标准】暂无
适用范围&文摘
3.加强县级警务督察工作之我见 篇三
一、争取领导尤其是行政一把手的重视和厚爱。一是多收集了解掌握动态。利用经常到基层所队开展日常督察的机会,同基层所队领导和同志们进行座谈和闲聊,了解收集基层单位在执法执纪、队伍管理、民警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难题,分析归纳
出共性和个性问题,适时向局主要领导反映;二是多汇报,当好参谋助手。将我们绩效考评同全局年终绩效考评的利害关系向局主要领导进行详细汇报,并以此为契机争得领导在人、财、物方面的大力支持;将了解掌握的关于民警执法和队伍管理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领导进行时时汇报,提出一些解决实际问题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和助手,从而为领导分忧解难,让领导高看我们一眼。如本月初,通过调查走访发现,由于“三基”工程建设,我局近年来警车猛增,这一方面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作出不可没灭的贡献,但也出现公车私用、乱停乱放、警笛乱鸣、警车管理混乱等问题,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督察部门审时度势,及时将搜集的信息向局领导进行汇报,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7月7日上午,我局在县教育宾馆三楼会议室隆重召开了执法巡视暨行风评议和“四整治、两规范”再动员大会。会上,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润道宏和政委胡宪成就警车管理问题分别作了重要讲话,并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定了《潢川县公安局警车管理承诺书》,政委胡宪成明确指出把规范警车使用作为深入开展“四整治、两规范”活动和纪律作风建设,抓好行风评议的一项重要举措,长抓不懈,抓出成效。
二、赢得被督察单位的理解与支持。一是多宣传,提高知晓率。督察部门利用开展日常现场督察、开座谈会、开展民主评议等机会将督察“打击与保护”的双重职能宣传到位,消除敌对情绪和督察民警“找碴”、“挑刺”的形象;二是多与二级机构的领导进行沟通协调,以实际行动帮助其管理队伍、促进工作,使其变敌视为主动邀请我们去帮助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并通过他们教育民警善待督察,正确对待督察,从而自觉地接受督察。
三、加强督察队伍自身建设,提高督察民警政治业务素质。“打铁还需自身硬”,督察工作涉及了公安工作的全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督察工作。一是要求督察民警精通业务,掌握知识全面,这样才能在督察工作中做到游刃有余,事半功倍。这主要通过上级组织培训、单位集中业务学习、民警自学等方法,广泛学习法律、法规等公安业务知识,使督察民警成为“多面手”;二是要求督察民警在督察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依法督察,把握好分寸,谨防越权办事或干预业务部门的正常工作;三是要求督察民警做到文明督察。在督察过程中,要言行适度,举止文明。尤其是现场纠正民警违规时,要有理、有节,以理服人,不能横挑鼻子坚挑眼,盛气凌人。
四、理清督察工作思路,突出督察重点。督察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到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不可能面面俱到、事事督察。督察部门要紧扣全局中心工作和重大警务部署,全过程动态督察、同步监督。从会议传达、工作部署、措施落实、效果取得等全方位开展督察,不留死角,跟踪问效。充分运用禁闭、停职、发督察通知书、督察建议书等督察措施,促使二级机构领导和民警自觉、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在对民警执法执纪、队伍管理等方面开展督察时,必须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尤其是整而不改、禁而不止的问题,要抓住问题的关键环节,循序渐进,逐层逐项解决。
五、多警合作,借力发威。为克服督察部门人手少的问题,在局党委有重大警务部署和中心工作下达后,督察部门适时与纪检、监察、政工、刑侦、治安、控申等部门相互配合联合进行督察,一方面解决了人手少问题,另一方面也解决了部分业务方面的不足问题,同时到达各取所需的目的。
4.山西省监狱警务督察论文 篇四
山西省女子监狱 赵 毅
加强警务督察是指警务督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民警在警务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的活动。警务督察要贯彻依法管警、从严治警的方针,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定期督察与日常督察相结合。督察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警务督察是深入贯彻《人民警察法》的重要举措,是不断强化监狱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专业化、正规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广大监狱人民警察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必然要求。做好警务督察工作,对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监狱工作的领导,确保监狱人民警察严格正确执法,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增强监狱人民警察的法治观念和组织纪律性,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人民警察严格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警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近年来,监狱警务督察机构在履行职责上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警务督察工作,规范督察行为,推动人民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按照《山西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和《山西省监狱系统警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文件精神,把监狱督察工作主动臵于“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之下,进一步促进监狱工作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执法为民,推进民警队伍正规化建设,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探索总结了不少成功经验,但是,警务督察工作作为一种执法监督、推进督察规范化建设措施还不够完善,无论是思想认识、工作力度,还是组织建设和自我完善方面,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存在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
1、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不利于监狱警务督察工作的开展。
《山西省监狱系统警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各单位执行情况不一,工作力度不一,特别是在实施警务督察制约机制上重视不够,认识模糊,估计过高,意识淡薄,直接影响了督察工作的正常开展。一是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监狱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已属纪检、监察、政工等部门管辖,实施警务督察工作纯属多余,以致有的领导重视不够,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客观上亦存在督察人员都是兼职,警务督察工作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二是民警认识模糊、未予重视。在实践中,工作在第一线的民警狭义地理解为警务督察是对个人行为的苛刻约束,缺乏对督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某种程度上不支持、不配合、产生厌倦抵触情绪。三是接受督察的意识淡薄。一方面不愿意接受督察,不论是领导干部或者是一般干部,不愿意让别人监督或者说不情愿接受监督,片面地甚至错误地认为,上级监督是对其不信任,同级监督是与己过不去,下级监督是故意找毛病,对警务督察工作持抵触情绪。
2、督察工作体制存在矛盾,不便于实施监狱警务督察工作的开展。
一是警力不足与任务繁重的矛盾,使很多督察内容难以落到实处。特别是基层民警人手少、任务重,使警务督察工作在人员上、时间上、举动上得不到保障。二是警务督察工作任务重、内容广,而兼职督察人员的配备也与警务督察工作不相适应。三是装备和经费不足,不能更好的发挥警务督察的作用,增加了警务督察工作的难度。
3、自身存在诸多不足,不能良好的推进警务督察工作的开展。一是警务督察人员长期处于人少事多、被动应战的状态。二是没有专职的警务督察人员与越来越繁重的任务和严峻的形势不相适应。警务督察机构,没有专职的督察人员,警力严重不足,大多数单位没有专门的督察机构负责。
二、警务督察工作的重要作用
1、警务督察工作具有监督广泛、及时高效的作用。从《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看,督察的事项范围十分广泛,从日常工作到专项活动,从执法活动到遵章守纪,从一般工作到重要警务部署等等,可以说,凡是涉及监狱人民警察工作任务的事项,都可以进行监督,实现了全方位的监督,使民警的所有工作及执法活动全部纳入监督之下。在对问题的处理上,警务督察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予以制止、带离现场、移交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等方式进行处理,方式灵活,能够及时制止苗头性问题,导入正常轨道。
2、警务督察工作具有同步监督,提前防范的作用。《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督察方式以现场督察为主,现场督察即警务督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狱及其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同步监督。执法活动进行到什么部位,督察就可以跟踪到什么部位,督察具有事前监督、同步监督的特征,具有监督的主动性,对一些苗头性问题能够及早发现,及时纠正,防止发展为大的问题,侧重于事前防范。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往往是事后的监督,就是针对违法违纪进行事后的处理。督察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了内部监督机制,使监督的关口前移,增强了事前、事中的监督力度,而不仅仅在事后,有助于见微知著,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警务督察工作,规范督察行为,真正推动警务督察工作
加强警务督察工作,规范督察行为,推动人民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是新形势下加强监狱督察队伍建设的治本之策,是一项逐步探索研究的重要课题,涉及监狱工作的诸多内容。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司法部《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认真履行职责,结合《山西省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施教三条禁令》和《山西省监狱人民警察禁止饮酒的五项规定》的要求,紧密联系监狱民警队伍建设实际,坚持依法治警的方针,在强化警务督察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方面重点应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领导重视、提高认识,强化督察意识。
形成监狱党委集体领导,“一把手”负主责,督察大队牵头协调,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局面。因此,要把建立健全警务督察工作制约机制作为党委的大事,作为全局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监狱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的配套措施,与监狱业务工作、队伍建设的其他措施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才能真正做到有位、有为、有威。
2、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开展景物督察。
建立健全警务督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必须从提高思想认识入手,增强领导干部和全体民警的警务督察意识。通过学习《细则》,着力提高认识,明确督察机构的职责以及自己应当遵守和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自觉行动起来,抵制违反《细则》的行为。要教育民警克服各种模糊认识,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参与督察,主动接受督察,从而使监狱机关的重要活动都臵于严格的警务督察之下。
3、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督察水平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配齐配强警务督察人员,使之正常运转。监狱应当全力保障督察机构的人员配备,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同志担任专职督察人员。
二是加强教育培训,努力提高警务督察人员的素质。因为督察内容的广泛性,对监督检查警务活动的督察人员来说,要求更高、更严,督察人员只有熟悉、掌握监狱各项工作的知识,才有可能在督察中发现问题,纠正问题,这就要求警务督察人员具有全方位、高水平的专业知识。
三是要加强警务督察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作为一名合格的警务督察人员,本身就应该发挥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够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要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加强自身修养,努力改造世界观,实事求是,严格守法,公正执法,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奋力拼搏,争创一流。
4、积极参与各项工作,延伸督察职能
警务督察部门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强化自身工作职能,主动参与本单位重大警务活动的决策、组织和指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尽可能实行参与全局性中心工作,做好同步督察;参与干部考察、任免、表彰、立功创模活动;参与目标制定及其落实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同时警务督察部门要与各单位加强并保持联系,及时交流情况,交流经验,掌握情况,协调动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监狱自身的整体监督效能。
5、规范督察行为,提高督察效率
由于监狱工作的特殊性,使得监狱的警务督察工作与公安的督察工作存在很大差别,一般应以现场督察为主,对民警履行职责、执法施教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在内部督察中,暗访基本不可能,应当运用明查的方式,否则会让督察对象产生抵触情绪,从而事倍功半。建议省厅局应经常组织抽调督察人员进行互相检查,更能使警务督察起到真正的作用。监狱内部的督察应当具有经常性和持续性,与日常考核工作挂起钩来,形成科学合理的督察考核机制,不能以偶尔的督察结果来评价某个单位或个人的工作。
6经费保障、政策倾斜,提高督察人员待遇
警务督察工作面广量大,仅靠现有机构和人员彻底纠正警风警纪决非易事,必须省局给予政策、编制、经费方面的大力支持,依靠各单位齐心协力,分兵把口,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切实负起监督责任,把自己的事情解决在初始阶段,抑制在萌芽状态。同时,对督察人员要给予一些政治、经济上特殊待遇,至少督察人员应按照监区一线落实值勤补足。在督察人员的考核表彰、提拔任用上,应该回避民主测评环节,因为督察工作的特殊性,不可避免地要“得罪”人,如果让督察人员参加测评,会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和公正性。通过在政治上待遇提高及经济上的适当补偿,可以让督察人员安心工作,尽职尽责。
5.市公安警务督察工作总结[精品] 篇五
落实
警务督察必须坚持三个“紧紧围绕”抓落实2007-12-15 22:46:37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警务督察必须坚持三个“紧紧围绕”抓落实警务督察必须坚持三个“紧紧围绕”抓落实(2)警务督察必须坚持三个“紧紧围绕”抓落实
各项公安工作的部署体现着行政首长的决心和意图,需要通过公安民警的具体执法执勤行为去实现。要确保工作部署如期完成,确保每位民警在完成工作部署中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确保达到人民群众的满意和支持,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监督工作。作为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重要组成部分的警务督察,要履行好监督职能,必须坚持三个
“紧紧围绕”抓落实。
一、警务督察必须紧紧围绕领导集体的决策和行政首长的决心抓落实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要“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也是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行政片长负责。所以,《条例》的规定是一个完整统一体的两个不同方面。督察机构对行政首长负责,说到底就是对行政首长工作决心落实的负责。公安工作千头万绪,涉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方方面面,督察机构不可能四处出击抓落实,必须紧紧盯住大事要事,聚焦难点热点问题,围绕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重大警务部署活动,理解意图,理清思路,抓住重点,真察实督。
(一)主动介入,勤参善谋。警务督察不能坐等任务,要积极主动地介人工作。首先要有全局意识。要站在全局工作的高度,学习、吃透党委的决策指示,了解把握行政首长的决心意图,真正做到围绕中心搞督察;其次要有责任意识。不但要了解当前公安工作的全局,还要有主人翁的责任感,使督察机构真正成为领导的眼、腿、耳、嘴,成为领导的“外脑”,切实做到参的到位,谋的可行;三要有超前意识。要根据工作的总体部署,通过参加会议,研究工作动态,捕捉工作信息等多种形式和手段,超前行动,及时了解和掌握每一阶段的中心工作,认真分析研究事关全局而有可能推不动、落不实的问题,预先制定相应方案,为实施督察赢得主动。
(二)追踪进展,动态监督。对中心工作和重大警务部署实施督察,核心内容就是对不落实的问题抓落实。因此,督察人员首先要沉得下。行政首长的工作决心确定之后,督察人员必须随之深入到各警种和基层一线单位,带着问题查问题,检查具体落实情况;其次要抓得实。要抓住不落实的问题的关键部位和环
节,以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和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发现苗头早抓,遇到小事严管,时刻坚持纠建并举、重在防范的工作指导思想;三要把情况搞准。开展督察的过程既是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的过程,同时也是发现典型和总结经验的过程,通过动态监督,把基层各项公安工作的落实情况切实搞准,真正给行政首长提供信得过、有价值、可供决策参考的情况。
(三)及时反馈,喜忧兼报。作为行政首长,工作上的最大追求莫过于取得最好的业绩。督察机构通过具体的监督形式,不但要把
领导的工作决心及时幅射到需要落实的各个部位.使领导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全局,谋大事。同时也要把个别部位在落实工作中跑调、走样和变形的情况集中起来,不拖不压,喜忧兼报,使行政首长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定下新的抓落实的决心,整个工作始终处在“部署——督察(查
纠)——落实——提高”这样一个良性循环的链条上。用较小的投入,换取工作上的最大产出,不但是对督察机构的工作要求,而且也是行政首长追求的目标。
二、警务督察必须紧紧围绕公安民警的执法执勤行为抓落实。
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整体水平,取决于各地区、各警种的工作质量和队伍建设状况,而各地区、各警种的工作质量和队伍建设状况,又维系于每一位公安民警的具体执法执勤活动中。在这个意义上,警务督察紧紧围绕公安民警的执法执勤行为抓落实,不仅是加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整体要求,也是促进公安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防止发生问题的个体需要。督察机构对于民警执法执勤行为的抓落实,应着重以下几点:
(一)多种督察形式相结合,促进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公安业务的多样性和民警具体执法执勤环境的不确定性,决定了警务督察工
作必须适应形势,求新求变,积极主动地采取现场督察、随警督察、联合督察、个案倒查等多种形式,以推动警务督警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预防和减少民警执法执勤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推进公安队伍整体建设水平。而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督察方式则最易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督察人员不定期地深入到基层所队和窗口单位,以群众咨询、求助、办证、办事等方法,实地观察和了解民警的真实服务态度和执法水平,从中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甚至建议有关部门作出纪律处理。这种不确定性的监督,对行为自觉的民警是一种促进,而对那些自我约束能力相对较差的民警则是一种无形的压力,使他们随时感到督察就在身边,从而在思想认识和执法行为方面,始终处于接受监督的氛围之中。少犯或不犯错误现象的个体集合,就是队伍整体建设水平的提高。
(二)善于把督察工作寓于业务工作之
中,提高民警
6.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规范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切实加强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有效监督,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推动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安部政务公开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警务公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向社会或公安机关内部公开警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警务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界和民警的监督。
第四条
警务公开工作应当按照“谁制作、谁保存、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警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确保信息公开安全。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警务公开协调机制,警务公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协作开展信息的比对、确认,保证与其他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警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警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向社会公开的警务信息和向公安机关内部公开的警务信息。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警务信息:
(一)本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能、领导成员、办公地址、办公时间、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传真号码等;
(二)办事窗口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工作人员、监督和举报电话;
(三)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受理、立案标准和办理流程;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的途径、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格式文本以及办理结果;
(七)报警、查询的途径和方法;
(八)重大警务工作部署、警务工作制度、警务工作纪律以及服务承诺、便民利民措施;
(九)本地区社会治安动态;
(十)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和事故侦破、处理情况;
(十一)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十二)需要以公安机关名义说明或澄清的事项;
(十三)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省公安厅、设区市公安局除公开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警务信息外,还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警务信息:
(一)代表省、市政府与港、澳、台等地区签署的关于加强警务执法合作的文件及重要外事活动情况;
(二)由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发布的通缉令等。第九条
除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外,各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还应根据各自工作内容和特点,及时向社会公开警种的相关警务信息。其中:
(一)治安(户政)部门应重点公开户籍、人口、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危险物品等方面的治安行政管理政策以及重大案(事)件的处置、办理情况;
(二)刑侦部门应重点公开重大犯罪案件的侦破情况,当前犯罪活动的主要规律、特点及防范措施;
(三)交警部门应重点公开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方面的政策以及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管制等方面的信息;
(四)边防部门应重点公开边防管理方面的政策,群众前往边境管理区、办理边防管理证件的须知事项以及海上治安信息;
(五)消防部门应重点公开公众消防安全须知事项,消防行政处罚、监督抽查、火灾事故调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面的信息;
(六)出入境部门应重点公开出入境管理政策以及公民办理出入境证照的有关信息;
(七)监管部门应重点公开羁押人员伙食费标准、加餐代购物品收费标准和取保候审、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假释、会见(探视)、请假、通信、治病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下列警务信息不应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警务工作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公安机关申请获取相关警务信息。依申请可以公开下列警务信息:
(一)申请公开的警务信息中虽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可公开相应内容;
(二)第十条第(二)项所列的警务信息中,权利人或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或公开后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三)第十条第(三)、(四)、(五)、(六)项所列的警务信息,如果公开后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警务信息由各级公安机关办公室(指挥中心)统一受理,并按申请内容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按照《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提出具体的答复意见。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向内部公开以下警务信息:
(一)公安机关干部人事政策及可公开的执行情况;
(二)公安机关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及管理情况,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情况;
(三)经费预算及具体财务收支情况,但属于保密经费的除外;
(四)涉及民警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决策;
(五)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警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警务信息的基本形式有:
(一)公安机关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声讯电台、手机短信;
(五)公告、通告;
(六)设置警务信息查阅点、警务公开栏、公告宣传栏,制作警务公开手册、服务指南、宣传单、标语、横幅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以上形式可并行采用。已公开的信息或事项如需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的,应由原公开机关在原公开范围内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条件,确定本单位警务公开的必要形式,其中:
(一)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的警务信息必须通过公安机关门户网站的形式予以公布;
(二)基层单位的警务信息必须通过设置咨询服务台、警务公开栏、公告宣传栏等形式公布。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还应通过定期召开警情通报会、特邀监督员座谈会等形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和广大群众及时通报社会治安动态、重大案(事)件处理情况、便民利民措施等。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内公开警务信息的基本形式有:
(一)公安机关内部网络系统;
(二)定期召开会议;
(三)张贴公告、发文公布;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以上形式可并行采用。其中,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为公安机关对内公开警务信息的必要形式。
第四章
警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八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警务信息,按照以下程序予以公开:
(一)审定。省公安厅及其业务部门制发的各类文件,依照《福建省公安厅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执行。市、县级公安机关制发的文件,参照该《办法》执行。应当公开的其他警务信息,按照保密规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公开;属于重大事项、本单位难以作出决定或者上级文件有规定的,报上级公安机关审定。
(二)发布。通过公安门户网站或新闻发布会公开的,由各业务部门提交所属公安机关办公室(指挥中心)统一发布;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的,由各业务部门内设综合科室统一发布;本单位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时限。本单位制作、产生的信息,从警务信息生成之日起不得超过20日公开;非本单位制作、产生的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应在有权部门做出公开决定后10日内公布。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警务信息的程序,省公安厅及其业务部门依照《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执行,市、县级公安机关参照该《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警务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警务公开工作的具体办法;
(二)组织对本单位警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议,落实责任追究;
(三)聘请特邀监督员,设置监督电话、投诉信箱等警务公开举报器材,畅通监督渠道;
(四)受理涉及警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本单位警务公开工作制度、警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手册和警务公开工作报告;
(二)对本单位拟公开的警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汇总本单位主动公开的警务信息;
(四)受理、组织办理和答复对本单位警务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法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法律法规、执法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许可、审批等信息资料;
(二)承办因本单位警务公开工作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政工、督察、装财、信通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警务公开的宣传推广、监督检查、后勤保障以及网络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其他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本部门警务公开资料,编制本部门警务信息公开目录;
(二)按规定对警务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审定或送交有权部门审定;
(三)协助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做好警务公开的监督、检查、考评以及警务信息的日常更新、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内设各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警务公开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称指挥中心,是指未设办公室等综合部门的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所称基层单位,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基层科、所、队和边防工作站。
第二十九条
警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
第三十条
7.市公安警务督察工作总结[精品] 篇七
提升工作效能
为落实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方略,深入贯彻中政委“武汉会议”、公安部“杭州会议”主要精神,扎实推进公安机关“四项建设”,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根据市局的安排部署和具体要求,建立起派出所“一室引领一站三队”工作模式,并先后4次赴武汉、南京、杭州、苏州等地公安机关考察基层警务模式,学习先进经验、拓宽工作思路。通过“一室引领一站三队”工作模式的有效开展,强化了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提高了反恐处突快速反应能力和队伍专业化水平,工作效能有了明显提升,如雨后彩虹一样为辖区撑起一片亮丽、平安的天空。
“一室引领一站三队”工作模式简称“113”,其中“一室”即“指挥研判室”,“一站”即“警务站”,“三队”即“社区警务队、治安管理队、责任区刑警队”。
“一室”是派出所的指挥调度中心、情报收集汇总和研判中心、参谋决策和服务中心。其主要任务是接受上级的指挥调度、情报指令、通知通报、工作部署;收集汇总研判各类情报信息,为派出所领导参谋决策提供服务,指挥派出所各警种开展工作,并及时反馈总结,不断提高派出所指挥决策能力,是派出所的“心脏”和“大脑”,也是“113”工作模式的“中枢神经”。
“一站”是驻守街面开展反恐处突、巡逻防控、接警处警三大职能的派出所前沿力量。实行“屯警街面、警务前移、直接指挥、快速反应”巡逻勤务模式。
社区警务队:依托已建成的“家门口派出所”和警务室,开展实有人口管理、法制安全宣传、群防群治和便民服务等工作。
治安管理队:负责各派出所辖区重点行业、危爆单位、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指导监督单位内部安保工作,参与预防治安灾害事故,办理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等工作。
责任区刑警队:负责各派出所辖区刑侦基础工作、刑事犯罪研判、一般和“五小”案件侦办工作。
“113”警务模式通过扁平指挥机制、联动联勤机制、动态警务机制开展工作,作为“中枢神经”的“一室”是情报信息的“来料加工车间”。通过对各专业警种提供的情报信息、“一站三队”工作信息及情报反馈、分局指挥中心和各业务部门下发的研判指导材料、异地协查等等各方面信息的收集整合,分析研判辖区一定时期内各项警务工作重点内容,形成“四色预警”,有针对性地指导“一站三队”开展工作。
“四色预警”:将每日、每周、每月收集汇总的刑侦、治安、户政、出入境、国保五大类信息进行研判,按照研判结果的重要程度分为四类,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代表。通过不同颜色分类研判结果,按照职责分工、工作区域分别向“一站三队”下达指令,按照一、三、五、七日时限,限时进行整改和反馈,指导并督促“一站三队”更好地明确工作任务、确立工作方向。
“113”工作模式通过勤务模式改革将现有警力资源进行整合,充分充实基层一线警力,通过派出所架构重组和职能重新划分,将原派出所巡逻队的职能转交由警务站承担,民警在开展街面巡逻防控工作同时,开展接警处警、维稳处突工作,目前分局已在12个派出所建成14个警务站,建成社区警务室111个,其中“家门口派出所”68个,经合理调配,一线民警数量大大增加。通过整合优势破案资源、明晰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强化了专业队伍,治安管理队和责任区刑警队分别实现了专业化,确保了民警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治安管理、侦查破案等主业上来,提升了各项工作效能。
为更好地落实扁平指挥机制,发挥快速反应、协作联动的功能,分局为社区民警和当值的巡逻民警、出警民警配发单兵执法工作记录仪。记录仪与派出所指挥研判室总控台相连,当进入工作模式时,民警工作轨迹即会呈现在指挥研判室的工作平台中,确保工作指令及时下达、实时图像及时回传。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民警可使用群呼功能及时向指挥研判室请求支援,指挥研判室可根据民警轨迹科学合理调配附近民警前往增援,极大地提高了警务工作效能。
8.市公安警务督察工作总结[精品] 篇八
市城管督察支队 张天凯
我局自2012年3月组建城管督察支队以来,我有幸能够成为其中的一员。到目前已有近两个月的时间,通过这段 时间的工作,我深深的感受到城管督察工作的艰辛和重要。也正因为我尝到了这项工作的酸、甜、苦、辣,所以,我开始展开了对这项工作的思考。
一、目前市城管督察支队工作现状
市城管督察支队组建后,共有工作人员40名,分成5个大队,其中4个大队分别对颍州、颍泉、颖东三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城管市容工作进行督察考评,以及对市城管执法支队,市环卫局,市园林局相关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进行督察考评。另有一个机动大队主要针对市市容局的渣土管理和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督察考评。
督察工作一般从早上8点开始,各大队按照前一天领导安排的督察任务,赶赴各自督察范围内进行摸排、统计,或盘点销号。当天的17点之前,各大队要把一天的督察情况进行汇总、登记、存档,并填写“督察交办单”以便各被督察考评单位落实整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然后,支队领导和局领导还要对督察情况进行研究,并安排第二天的督察任务。
日复一日,无论刮风下雨、节假双休,我们始终奋战在
督察第一线。虽说这项工作没什么技术含量,也不需要什么专业人才,但这其中包含的枯燥、繁琐、尺度的把握,甚至危险,非身临其境所不能体会也。每当看到责任单位把我们抄告给他们的问题一一解决的时候,也是我们最高兴的时候,因为那时我们会感到我们的付出得到了肯定和回报。相反,如果我们一次次将发现的问题抄告给责任单位后都得不到解决,那么失落、无奈的情绪就会充斥着我们,从而不利于今后的工作的开展,久而久之就会对我们工作的意义产生怀疑。而如何避免后者的发生,则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重点。也是我们应该努力去探索和学习的一门新兴的学科。
二、当前城管督察支队和督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任何新生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我们的城管督察队伍是一个新兴的单位,是在当前特殊的历史时期下的产物,是城管工作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必然需要的工具和推手。这样一个在没有任何经验可借鉴的基础薄弱的环境下成长起来的新生体,无可厚非的可能会存在些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个人把它们归纳出以下几点:
一是任务重,人员少。我们督察支队的督察范围几乎包含了全市的城市规划区,目前我市的规划区有80平方公里,而我市又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农村城市。就督察违法建设一项来说,要靠督察支队这几十个人在一天或几天之内跑遍80平方公里的大街小巷,沟河村庄,有时同一条路还要反复走
上数趟,有时遇到不愿配合的相对人还要对其耐心地做解释和思想工作,有时进到一个野狗遍地的村庄还要时刻提防被狗咬伤......工作量之大及其危险程度可想而知。在这里我还要提出一点,说起来督察支队现有40人,可真正去干工作的,却又有多少呢?在这些干工作的人员中,能独当一面的又有几个呢?领导在会上经常说,要责任到人,“一个萝卜一个坑”,施行奖惩机制,可现实工作中还是在吃大锅饭,累的累死,闲的闲死!
二是装备差,经费少。首先,我们督察支队现有的车辆就很难保障目前的督察活动的正常开展,大部分车辆的车况都很差,经常是带病上路,而且外观也很难与“督察”二字相匹配。我们现在是一个大队一台车,试想如果能保障督察队员能3到4人一台车,那么督察效率是否也会成倍的提高呢?另外,我们的电脑使用频率也是很高的,因为每天我们都要把当天的督察情况绘制成电子表格,而现阶段我们五个大队只能共用两台电脑,这样造成的窝工现象比较严重。更值得一提的是,一个正科级单位连基本的办公设备都不能保障。前两天,由于有一份上报材料我队也需要存档,因为没有复印机,领导安排我到局督查科去复印,可督查科以“油墨紧张”为由拒绝了。我请示领导是否到复印店去复印,而我们领导就为了省下那几十块钱的复印费,居然要第二天靠个人感情去找别人帮忙!我不敢想象一种要靠个人感情来维
系的工作到底能坚持多久?
三是督察内容有待增加,督察方式方法有待改善。通过两个月来的督察工作,我个人的感觉是:一方面,我们现在的督察行为更多的是巡查的本质,相当于本该属于责任单位的正常巡查工作都由我们督察来代劳了。当然,要想搞好督察工作,全面、细致地掌握被督察单位的管理范围、人员分工以及管理现状等这些第一手资料是必不可少的。督察工作,我个人的理解就是当好领导的眼睛和耳朵。但如果我们每次都是为了督察而督察,督完这个督那个,督完一遍督两遍,这样自上而下的强压式的初级督察不仅使督察队员整日里到处奔波,更易使被督察的单位及人员对督察队员产生抵触情绪。这样一来,还很容易使被督察单位产生一种惰性,他们会认为,不管有什么问题,督察队都会通知我,我只要跟着督察交办单干活就可以了,从而造成他们往后的工作缺乏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城管督察,顾名思义,就是保障城市管理执法任务的落实,及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履行职责等。加强城管督察,有助于提高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自觉性,有助于增强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有助于提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执法严肃性,有助于提高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有助于树立良好的城管形象。而我们目前的督察内容则偏重于“事”,而忽略了“人”。结合当前在全市市容和城管系统
开展的整顿作风严明纪律活动来看,我们的督察内容也应该加强对“人”的督察力度。“事”在“人”为嘛。管住了人,事情自然也就能办好。
三、对城管督察工作的建议
为保障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建设一支“文 明、高效、严谨、清廉”的城管执法队伍,加强执法督察势在必行。
第一、建章立制,以身作则。古人云: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一整套比较成熟、规范的督察工作规范,就不能对队伍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督察工作也就只能流于形式,继而成为可有可无的鸡肋。我们应该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化和拓展督察任务、范围,规范细化督察标准,提高基层单位的可操作性,尽量做到周密、细致、可行。同时,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尽快制定实施。督察执行者必须要以身作则,起到一个模范带头作用。督察执行者可以监督被督察的单位及人员,反过来,被督察的单位及人员也可以监督督察执行者,双方是一个互相制约的关系,这样才能达到一个整体和谐的局面。
第二、抓住重点,强化教育。城管工作的重点是执法工作,相应地,我们城管督察工作的重点也应该是督察城管执法工作。我们可以通过上路巡查、参与执法、查阅执法案卷、执法评议等方式,检查监督全市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执法中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受理、查处群众对执法人员及其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督促相关单位对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整改,对违规违纪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督察城管执法工作效率等。同时,要立足于教育,把监督工作关口前移,从教育、防范入手,加大对执法队员的事前制约,使执法队员严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思想道德防线,由被动的事后监督变积极的事前事中的防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加强宣传,贴近群众。邓小平同志曾经提出:宣传工作就是一切革命工作的粮草。这充分体现了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城管督察工作同样也需要加强宣传报道的力度。我们可以在督察简报中对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管理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事迹总结推广,宣传表彰,对存在“不依法办案、不依法审批、不依法处罚、不按程序办案、不文明廉洁执法”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在全市形成一种先进带动后进,后进追赶先进的互动良好氛围。同时可以开办“电子政务公开”网站,把督察情况上网公布,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而制约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发生。也拉近了与老百姓之间的距离。
第四、应用现代管理理论,注重人性化督察。在督察中要注重人性化,不是简单的就一事一物的表面现象来判定一个被被督察的单位及人员的工作是对还是错,是好还是坏。
如果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或是由于某种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所造成的,那么督察就不只是处理被被督察的单位及人员了,而应该考虑如何客观地看待问题并通过对问题本质的分析,向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督察工作还应该在监督检查的同时,为督察对象提供各种服务。使我们的督察工作起到一个“减压阀”的作用,要和督察对象多增进交流,要容许其申辩和诉说困难。对其提出的一些困难要与上级领导及时导取得联系,共同解决,逐步与队员建立起一种信任感,并通过这种信任感来激励基层队员为城管工作献计献策,更好地配合督察工作。
总之,城管督察工作千头万绪,牵涉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很多,要干好城管督察工作,就需要我们城管人不懈地努力,不断地完善和积极的探索。但我始终相信,我们的城管督察工作在领导的带领下,在全体督察队员的齐心协力下,一定会有一个辉煌的明天!
9.公安警务 篇九
孟建柱部长在全国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培训班结业式上强调,在当前信息流与人流、物流、资金流高度融合和社会高度开放透明的情况下,要全面提升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必须树立现代传播理念,注重群众的需求和感受,在加强与社会公众沟通上下功夫。在不影响侦查破案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公开警务信息,提高警务透明度,有效保障公众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
1警务信息公开制度的内涵和意义
警务信息是各级警察组织及其职能部门与人员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得或拥有的信息。警务信息公开则是各级警察组织及其职能部门与人员行使国家法定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警务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公开的制度。
警务信息公开的内容除了治安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管理决策和执行过程及结果,如对户籍进行管理所依据的法律、制度、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等,还包括刑事执法的相关内容,如治安形势、犯罪规律、犯罪率、犯罪多发地、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情况等内容。当前的形势下,警务信息公开的意义在于:
(1)警务信息公开制度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也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进步的体现
在政府诸多行政组织中,警察组织与公众的生活有着极为频繁的接触和联系,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警务信息理所当然地成为政府信息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长期以来,警察工作充满了神秘的色彩,这层神秘色彩导致警察组织脱离群众,弱化了警民关系,并成为腐败的保护色,束缚了警察组织社会职能的实现,违背了警察工作的宗旨。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社会信息量日益膨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遍应用,公众自身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使得警察掌握的社会治安状况和所涉及的公共信息越来越为社会公众所关注,警察组织试图垄断信息已经不再可能,警务信息公开成为必然选择。
(2)现实公安工作的需要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其行为内容必然具有行政性,如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户籍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警务信息应当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众公开。警务信息公开的另一部分内容是刑事司法行为,即公安机关在侦查、诉讼、执行过程中依法行使刑事职权的行为。为了稳、准、狠、快地打击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必须坚持群众路线,让广大群众参与进来。其前提自然是让人民群众了解有关信息,否则,依靠群众的原则就成了空话。
警务信息公开一方面是为了有利于公民行使知情权,了解更多的治安信息,同时为公安机关自身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另一方面是为了将公安工作的相关领域置于阳光之下,增大透明度,让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并在需要的时候借助监督行政的权利进行救济,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2警务信息公开的现状和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的行政公开意识逐渐增强,各地公安机关也逐步推行了公开办事制度、办事手续、执法依据、行政决定等警务信息公开实践。这些实践,无疑使公安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的数量比过去有所增多,推动了公安机关运作透明度的提高,公众也从中得到很多的方便和实惠。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的警务信息公开只是处于起步阶段。
(1)信息不透明或者公开不够及时,造成突发事件事态扩大
例如湖北石首事件,湖北石首市一名青年厨师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所引发的当地动荡的局面让人不安。其原因是一起非正常死亡案,面对诸多疑间,警方的解释未能成功说服死者家属和公众。在长达约80个小时内,一方面是政府及公安机关的新闻发布语焉不详;一方面是网友借助非正式媒体发布信息、探寻真相。由于对网络传播规律认识不够,对网民回应不足、不及时、不充分,结果导致“小问题引发大热点”,最终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上缺席、失语、妄语,甚至想要遏制网上的“众声喧哗”,则既不能缓和事态、化解矛盾,也不符合十七大提出的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精神。
(2)信息不够全面准确引发信任危机
杭州大学生胡斌闹市快速驾车撞死了青年谭卓,交警开发布会时引用肇事者本人和其朋友的说法,引发网络愤怒狂潮。湖北的邓玉娇事件中,警方关于案情的最初情况通报被网民说成是被刺官员的律师。这些由于办案过程中业务单位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瑕疵,致使面对媒体有口难言,是公安信息公开过程中遭遇的又一困境。未经通盘考虑及科学论证的仓促之中作出的结论,造成民众对警方的不信任,对于公安机关能否公正执法进行质疑。公务员之家
(3)信息公开的方式不足造成泄密
在众多的警匪片中以及媒体案件信息报道中,描写一些犯罪人实施作案和警方侦破该案的具体情节,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暴露了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方法及我们的侦查手段。媒体报道案件是一把双刃剑,这是由案件事实内涵的复杂性,报道之后正面效应与负面效应相交织的特殊性决定的。媒体报道案件,弄不好会暴露侦查手段,并造成教唆犯罪的恶劣的社会影响。
(4)信息渠道不畅通,政策宣传力度不足,与民众的信息交流不充分,信息服务民生项目少
通过对因特转自:http://网上公安机关的网站进行调查,目前网上面向大众服务的市局一级的网站多有建立,可分局一级的网站以及派出所这类基层办事机构的网站建立的不多,老百姓无法通过有效的渠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熟悉具体办事程序。也不能通过网上交流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和帮助。同时这几年公安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使得公安机关拥有了大量的信息,但目前这些信息由于担心泄密以及其他一些因素的考虑,只限于公安机关内部使用,在服务民生方面提供的信息却是很少,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
以上种种情况说明我们在警务信息公开过程中缺乏经验,需要在信息公开上加大力度,应多思考和实践,改进目前的不足。
3.警务信息公开的对策
(1)必须健全法律,依法办事
2008年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中国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同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定还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之中。如(档案法》所调整的档案,涉及许多政府信息的管理与公开;(保守国家秘密法》所规定的国家秘密,涉及许多政府信息的定密、保密与解密;《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统计法)则涉及到政府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问题。警务信息公开必须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开,解决好公开与保密之间界限的划分问题,也就是如何区分国家秘密和公开信息、如何协调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2)设置独立、权威、专门的警务信息公开组织机构
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均已出台新闻发言人制度,成立了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构建公安对外信息公开的核心职能部门已经明确。但是不能简单地把信息公开工作定义为对外宣传这一方面,究竟公开哪些信息,何时公开,如何公开,这些问题处理不好直接影响到公安工作整体效能的发挥和公安机关的形象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应该通过设置专门机构,配置素质较高的专门的警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开展信息公开研判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并使之进人各级公安机关的高级决策层,发挥重要的参谋和咨询作用,成为决策者智囊团的重要组成部分。
(3)加快警务信息公开的规范化、科学化、常规化进程
建立一套信息公开制度,使每个民警在有关处理信息公开的时候能够按章操作,讲究策略和方法。①促进基层民警规范执法。这是一切公安工作的基础,也是警务信息公开制度能够执行的保证。②提升应对技巧,教授广大民警执法艺术、公关技巧,使其能够从容接受媒体监督。③开展专项教育,使民警了解信息公开制度的程序,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工作,保证信息发布的及时和准确。
(4)加快警务信息公开设施建设,多渠道实现警务信息公开,服务民生的目标
首先要明确信息公开不仅是方便公安机关自身工作的需要,更体现了服务民生的工作目标。传统的警务信息公开所借助的媒介主要是报纸、杂志、文件、规章、公报、广播、电视、广告等,它们各有优势,也有不足,主要是无法实现与民众的互动,切实了解民众的真实想法和需求。在信息社会,网络的发展提供了更便利的新中介和新途径;电子警务,为警务公开奠定了技术基础,因此要加强电子警务建设,确保国家和公安机关制定的各种治安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警务决策、大案要案的侦破、审判机关的判决、社会治安状况、违法犯罪现象及其发展趋势等公众关心的信息,能够通过警务信息网络,在第一时间到达公众手中。公安机关要把上网了解社情民意、把握社会热点作为调查研究的新途径,作为制定政策、决策部署的重要依据,作为关注民生、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要以更强的政治敏锐性、更扎实的工作作风,把信息化条件下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4结语
我国公安机关的实践已经证明,警务信息公开不仅是改变观念就可以实现的,而是涉及到组织机构、制度建设、经验技巧等一系列问题。通过工作总结经验,并在相关问题上进行理论研究将是警务公开工作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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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市土地督察工作简报 篇十
一是提前谋划,全程参与。在20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该局提前谋划,全程参与,使卫片执法检查与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全面衔接,确保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降到最低。目前,柳州市违法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为4.98%,接近全区最低水平,耕地保护成效显著。同时,该局对违法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严肃查处整改,协调各级政府拆除涉耕违法项目,并因此荣获年柳州市清理拆除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单位。
二是突出重点,勇打硬仗。柳州市各级国土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针对违法占地涉嫌犯罪行为,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以及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的综合协调和联动,形成行政、司法部门间的有效联动和执法合力,以大案要案为突破口,切实从源头重点突破打击土地违法涉嫌犯罪行为。2014年,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柳南分局向公安机移送违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1宗,涉及耕地面积40亩(当时刑拘2人),震慑作用明显,社会反响很大,有效遏制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三是创新发现机制,率先开展无人机监控。柳州市不断完善国土资源长效监管机制,在进一步整合现有渠道的.同时,依托科技手段,创新采用无人飞行器监控违法用地行为。通过无人机巡航,进一步查缺补漏,确保监管范围不留死角,把违法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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