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范围界定

2024-06-18

项目管理范围界定(精选13篇)

1.项目管理范围界定 篇一

附件3:

党员领导干部、生产和工作第一线党员 的范围界定

党员领导干部,其具体范围是:县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党政机关厅局以上领导干部;中央和省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央管理的企业(包括拥有集团公司主要资产的股份公司)及其二级公司领导人员和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如中国移动某省公司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二级公司总经理);高等院校领导人员(如具有教授职称并招收研究生、或仍从事科研工作的高校党政领导人员);中央金融单位以及金融系统一级分行领导人员。党员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兼任中层管理职务的,原则上不视为生产和工作第一线人员,如高校、省社科院兼任二级学院或研究所所长职务的校(院)领导人员。

生产和工作第一线党员,其具体范围主要包括: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等直接从事生产、服务和教科文卫体等工作的党员;县级以下党政机关的干部,包括乡镇、街道社区干部;省辖市以上党政机关的处级及以下干部;中央和省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中央和省管理的企业单位、中央金融单位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管理人员。

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的范围界定

“工人”,其范围主要是:各类企业和金融单位中的非脱产管理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产业工人和营业员、服务员等;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的非脱产管理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从事各类生产、服务工作的农民工,都属于工人范围。

“农民”,其范围主要是:农村中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和从事农村工作的非公务员,包括村“两委”干部、大学生村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和广播员、放映员等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非在编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其范围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中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担任中小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管理职务,同时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在党政机关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的领导干部,不列为专业技术人员。

注:豫发„2012‟10号文件附件中,“其他”的范围主要指工人、农民以外的其他生产和工作第一线党员。

2.项目管理范围界定 篇二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没有明确的界定。我国台湾劳动法律规定:“劳工:为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致工资者。”

笔者很赞成台湾学者黄越钦的观点, 认为劳动者应具有以下特征: (1) 人身依附性, 劳动者和雇主签订劳动合同, 就属于雇主的“人”。当然, 劳动者是具有独立身份的自然人, 任何人也不能剥夺他的权利和自由。 (2) 经济从属性, 劳动者开始上班之日, 就要付出劳动, 雇主就要按期给工资, 工资就是劳动者劳动的目的。 (3) 组织从属性, 劳动者进了工厂, 就要按照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上班和劳动, 要遵守工厂的规章制度, 受控于他们的管理和支配。所以在一定程度上, 劳动者是“受控”和“从属”于雇主的。

笔者得出, 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是指现代劳动关系中与雇主相对应的受雇于他人、以出卖劳动力而获得工资收入的生产者。结合我国的国情, 劳动者主要是指在个别劳动法律关系中, 与劳动力使用者相对应的一方主体, 是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 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然人。虽然是狭义定义的劳动者, 但是是中国的市场经济下代表。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

(一)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划定劳动者范围。如果一位劳动者有劳动合同, 肯定有用人单位, 就受劳动法调整。《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总之, 有劳动合同, 就可以证明有劳动关系, 就有当事人, 一方就是劳动者。这只是在最简单和最普遍的一种方式证明有劳动关系。

(二) 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根据劳社部[2005]12号通知, 能够在很多程度上, 认定劳动关系, 认定劳动者。首先, 劳动者具有主体资格, 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才是一位适格的主体。其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劳动, 遵守其规章、接受其管理、劳动其公司, 才能得到劳动报酬。最后, 劳动者工作就是为了得到报酬, 就必须为用人单位劳动。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人表现形式就是为用人单位劳动, 且该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所以, 如果一位工人付出了劳动且其劳动构成了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那么就可以认定是这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三) 其它方式中的劳动者

目前我国并没有肯定和否定方式列举劳动者, 只是从一定程度认定劳动者。如工作证、工资银行转账单、社会保险单等, 从侧面反映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否定列举方式是日本劳动法从劳动契约当事人范围, 从正面列举规定的形式改变为例外排除之方式。如, 日本劳动法规定不适宜的行业有艺文业等;适用的工作者有娱乐业中职业运动业之教练等。我国只有很少一部分法律认定如保姆、保险业务推销员不是劳动者。如《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试行) 》等内容可见。

三、完善我国劳动者的范围

(一) 明确我国劳动法上劳动者定义

从上文我们可知, 我国没有对劳动者有明确的界定, 这样就不能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劳动法在立法上应当以成文法为主。我国台湾的劳动法对劳动者明确的定义, 这些可以明确的、清楚的认定劳动者。以确定的概念划定劳动者的范围。

(二) 以肯定方式扩大劳动者的范围

农民工应当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但我们的劳动立法没有将之列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介绍, 2013年, 全国农民工总量2.69亿人, 其中外出的农民工1.66亿人。但是我国劳动立法没有明确界定这些迫切需要得到劳动法保护的、大约3亿人列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也没有规定他们在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行为适用劳动法调整。

目前, 在我国城市中存在大量的出租车驾驶员、保险公司推销员、“三送工” (送水工、送奶工、送报工) , 若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雇主指挥监督, 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由雇主单方决定、参加雇主组织的培训、工作业绩不良要接受处分等, 则应视为具有人格上的从属性, 宜认定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三) 以否定方式排除劳动者

如董事长、经理、厂长、高级技术人员不应当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但是劳动立法也将之列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这些人虽到企业上班, 但是与资方代表签订合同的, 代表资方行使“雇主指令权”, 对其他劳动者进行指挥、管理。这些人所签合同依据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不是《劳动法》, 这些人与企业发生纠纷后, 其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也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不应当是《劳动法》。综此四点, 董事长、经理不应当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那么这些人就应该剔除, 去保护真正的劳动者。

摘要:根据2013年统计报告, 我国截止到2010年有7.9954亿人参加劳动, 劳动参与率达80.4%, 人数之多, 数量之大。但目前我国法律对劳动者没有明确界定, 本文通过台湾法律规定, 结合我国实际浅析劳动者范围, 提出建议, 以完善劳动者范围, 保障其权利。

关键词:劳动者,本质,范围

参考文献

[2]吕琳.论“劳动者”主体界定之标准[J].法商研究, 2005 (3) .

[3]覃柳枝.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D].西南政法大学, 2013.

3.试析影视作品改编权范围的界定 篇三

关键词:影视改编;改变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日前,某小说作者起诉某导演及几家影视公司,称被告将其小说改编成电影但未给其署名、侵犯了其署名权;此外,原著作者认为电影对原著歪曲、篡改严重,侵犯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原告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00万元,并停止侵权。此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笔者认为关于影视作品改编权范围界定的判定问题急需学界进行进一步的探讨、而关于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范围如何厘定对此案的判决结果也会有很大的影响。2016年4月15日上午,该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但当庭并未进行宣判。此案的焦点在于电影某电影对原著小说的修改是否达到了歪曲、篡改原作品的程度,进而是否构成对原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一、影视作品改编权的权利内涵与范围界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改编权,即改变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从改编权的权利本质内涵上讲,改编权所控制的是许可他人实施的,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改变原作品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①

从界定的具体内涵来看,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区分在于,如果改编原著后产生的新作品具有新的原创性表达就属于改编权的权利范畴,如果改编后的作品违背了原著作者的创作意图或者所产生的新作品导致原著作者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则会落入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范围。影视艺术具有不同于文字作品的独特视觉表现力,当然也就具备独特的表现手法;文字作品的叙事手法是组织好故事的细节,而影视艺术的叙事是综合运用时间与空间的综合,调动好场景。②实务中,一些影视公司之所以会购买IP的意图往往并不是为了将小说的故事机械的搬上银屏,他们通常只是看中了故事中的某些情节片段或者某些人物形象,在此基础上由编剧根据市场的需求改编加入当下的流行元素、再由导演根据影视作品自身的一些特点进行适当的删减和重新塑造。优秀的影视作品中也往往可以看到导演和编剧特别的创造性的贡献、而不是仅仅是原著小说的翻版。

事实上完全忠于原著的改编几乎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影视作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如果让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范围完全的涵盖改编权的范围,则会抑制作为影视作品的创新性。在影视作品中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最小程度的控制改编权,当两者相冲突时,保护作品完整权应该对授权的改编行为作出最大的让步,只要作品的改编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没有降低作者的社会评价,没有损害作者的声誉就应该被认为是合理的行使了改编权。③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改编权侵权的判定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实务中一般的授权合同当中也会约定,改编作品可以做适当修改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和影响作品的完整性、不得歪曲篡改授权作品。但从司法实践中看,“歪曲篡改原作品”属于一个很难用客观标准去界定的内容。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上的解释,“歪曲”是指故意曲解和改变事实,“篡改”是指用作伪的手段对经典、理论、政策等进行改动或曲解。而在著作权法中,歪曲是指故意制造与作品主题思想不相符的信息,导致公众或目标接受者对作品主题思想的误认,从而损害作品的声誉;篡改是指擅自改变作品的表达形式、作品所表达的内容或者作品的构成要素,导致公众或者目标接受者对作品主题思想的误认,从而损害作品的声誉。④而如何理解和把握这一标准在实务中法院审理案件时所做出的解释不尽一致,有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认为只要违背了作者的意思对作品予以修改、就构成了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不管该行为是否损害了作者声誉,即所谓“主观标准”;有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认为不仅需存在歪曲、篡改作品的行为,该行为致使作品的声誉受损才构成侵权,即所谓“客观标准”。

这两种标准追求的价值目标侧重各有不同,也各自相对不利于对其他价值的追求,如“主观标准”不利于作品的传播和利用,有违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原则。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国家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有利益或者说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的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⑤此外,该标准与国际立法趋势不相一致,伯尔尼公约就采用低要求的“客观标准”。相应地,“客观标准”在实务中则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不利于其维权,在此标准之下法院要明确作者声誉是否受损的界限,对法院的认定工作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三、对某电影侵权案的初步分析

本案中,原告认为影片存在歪曲和篡改原著的事实,表现在电影故事情节、故事背景、人物性格上,认为这些要素在影片中都进行了颠覆性的改编。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将文学作品改编为影视作品时,行业的惯例编剧和导演可以对原著的人物、事件、情节等进行增删,也可以加入当下时尚元素,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必须以客观上损害作者声誉为要件,而事实上这部电影在国际上屡获大奖、并不会损害原著作者的声誉或人格利益。

虽然改编是电影所必须的,但是否达到如原告所言的颠覆性改编也需具体认定。根据上文的分析,单纯的将某小说的故事创作改编搬上银幕的行为当然属于改编权的权利范围,但是否到达了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保护的权利边界?如果小说的著作权人起诉某电影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则后者必须证明自己对小说的改编是与影视作品改编幅度相适应的。正如上文所述,对于创作作品的具体市场价值和效果,并不是法官能够单凭印象就能做出判断的,而应当取决于争议双方的举证情况以及专家证言。此案中,某小说的电影改编权是通过合同的形式转让给电影某电影的制片方的,一般而言只要改编电影没有给原著的声誉带来显著的恶劣评价,不以侵权认定为宜。当然,从整体上看此电影对这部小说改编幅度是否达到了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范围仍需法院来做出具体认定。

无论如何,某电影侵权案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再一次对影视作品改编这种文艺创作形式引发的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权利界限划分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和立定。而深入研究相关理论和判例,细化《著作权法》的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范围界定规则,应当是某电影这场官司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的最大启示。(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注解:

① 陈锦川.著作权审判原理解读与实务指导[M].法律出版社.2014.316.

② 马丽颖,刘瑞红.关于影视艺术创作规律的探讨[M].影视评论.2012年15期

③ 马晓明.论影视作品中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冲突和平衡[J].中国版权.2016.01.43

④ 丁丽瑛.著作权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107

4.煤矿严重三违的界定范围 篇四

1、私自甩掉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者。

2、私自停电及停送风者。

3、有意破坏各种通风安全生产设施及盗窃安全器具、器材者。

4、私自打开密闭、花闭或擅自进入者。

5、工作面停风不撤人,无风和微风作业者。

6、瓦检员空班漏检、脱岗窜岗、不按循环图表路线检查、虚报瓦斯数据;抽放观测工瞒报、虚报观测数据及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抽放系统出现故障的。

7、瓦斯超限强行作业者。

8、排放瓦斯、开启密闭盲巷不执行规定。

9、同时打开井下两道风门者。

10、人为造成瓦斯超限者。

11、贯通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者

二、机电类

12、私自甩掉“三大保护”和随意调大(小)整定值。

13、带电检修、明火操作及带电搬迁设备者。

14、造成井下电缆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破口而继续操作者。

15、有故障的设备未解除,强行送电者。

16、打开防爆外壳带电检修。

17、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18、利用短路接地方式强行停电。

19、接、拆线时,不设专人看守开关或约时停送电。20、不打停电报告停电的。

三、探放水类

21、矿井水情调查人员未按规定对出水点(区)进行调查观测的或观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22、探放水不按措施设置孔口管或造成探放水失控的。

23、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

24、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四、运输类:

25、斜井(巷)运输超挂车、不挂保险绳、断电放飞车、放车不设警戒者。

26、造成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被浮煤憋死、断皮带、撕裂皮带或皮带冒烟着火的负责人。

27、拆除、起吊、拖拉、运输、安装大型设备不执行作业标准的。

28、倒开皮带运输设备和材料者。

29、造成大巷运输发生车辆相撞或机车追尾者。

五、火工品及放炮作业类

30、放明炮、糊炮、一次装药分次放炮、停风放炮、短线放炮、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残炮及放炮不设警戒,或警戒不负责任者。

31、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及“一炮四检”制度者。

32、盗窃或私藏火工品者及其它生产物资者;火药、雷管混放和乱扔乱放。

六、其它行为规范类

33、携带烟草、点火物品,易燃易爆品或在井下吸烟及酒后入井者。

34、违章扒、蹬、跳车和违反斜坡“行人不行车”规定或违章坐皮带者。

35、严重违反煤矿“三大”规程、《岗位安全作业标准》或矿规、矿纪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36、空顶作业或超空顶距作业情节严重。

37、井下施焊无措施者或未按措施执行者。

38、在工作中殴打、辱骂、刁难、报复安监人员或通风、防突及其他管理人员者。

39、主扇房、变电站、压风机房、主副斜井集控室、主副提升绞车房、瓦抽站、水泵房、火药库等要害部门的当班操作人员及其他从事特种作业的岗位工在岗睡觉、脱岗、串岗。

40、井下要害场所出现脱岗、串岗、空岗者。

5.铁路设备管理职责的界定 篇五

一、信息系统:计算机、网络、工业电视监控、GPS等日常管理

1、用户单位负责日常维护,正常状态的检查,清扫卫生等。

2、铁路检修分公司负责全公司信息系统日常计表、故障处理,专业检查、技术与检修档案管理。

3、铁路检修分公司朱艳存为储运公司信息员。负责与集团公司信息管理的工作联系,与兰贝斯的工作联系及相关单位的工作联系。

4、技装部负责原始技术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规划与委外修理的管理,对铁路检修分公司上报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审核。

5、技装部负责上报材料的审核以及对外申报。

二、铁路机车车辆、通信、信号、电力、线路等日常管理工作

1、铁路运输分公司、铁路检修分公司、技术装备部进行两级技术履历档案管理,原始技术履历档案由技装部负责管理,分公司配合,特殊情况除外。

2、铁路检修分公司承担全公司电气设备的专业管理,日常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计表、专业检查、维修、故障处理等由铁路检修分公司承担。汽修分公司日常维修故障处理自行承担,自己无法处理时,铁路检修分公司协助处理。

3、技术装备部负责对铁路检修分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上报制度的审核,制度制定由分公司负责。

4、铁路检修分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分别负责材料上报,技装部负责审核与外报。

5、委外检修项目的招议标和合同签订由技装部负责,分公司配合,分公司负责技术把关及相应的内外部联系工作。

三、重点设备的汇报

1、每天15:30分向公司调度和技装部汇报运行情况。联系人:张宇燕;电话:2920;

2、大故障、事故等汇报按《生产性事故管理办法》执行。

3、按管理口子与相关管理部门联系需协调的情况,影响生产的直接告知公司调度,由公司调度告知相关的职能部门。

四、车辆检查

1、每周两次的铁水车检查,由铁路检修分公司组织。

2、每月一次的车辆检查,由技装部牵头。

附录:

应急突发事件的汇报处理程序

一、铁路运输生产、设备等发生应急突发事件,必须第一时间汇报公司调度,由公司调度负责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二、铁路检修分公司成立由一把手挂帅的抢修小组,及时启动应急抢修预案,并负责抢修的全过程管理。

三、铁路运输分公司负责抢修期间的生产组织协调,配合检修分公司开展抢修工作。

四、生产经营部、技术装备部分别负责生产和设备突发事件抢修期间的指挥和协调。

铁路设施施工工作的若干补充规定

为加强铁路设施检修与施工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在“储运发(2007)第4号文的基础上,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凡是由铁检分公司承担且不改变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技术方案、操作方式以及使用条件的检修或施工工作,一律按“储运发(2007)第4号”文执行。公司调度受理铁路检修分公司的施工请求后,要及时通知技术装备部。

二、凡是涉及设备设施技术性能、技术方案、操作方式或使用条件发生改变的检修或施工工作,一律执行技改工作程序。技改工作程序如下:

1、需求:所有的需求均由技术装备部负责受理,并由技术装备部组织可行性分析,提出意见(可行性报告)。必要时,报公司领导批准。

2、同意需求后,由技装部负责立项、技术方案的组织制定以及费用落实等工作。

3、技术装备部牵头组织技术方案(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的审查以及施工单位的落实(委外工程通过招议标选择施工单位),做好技术交底,合同签订等工作。必要时由公司领导牵头组织。

4、技装部组织施工专题会,明确时间、范围、进度、质量的控制要求以及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影响面较大的项目,施工单位应书面提出施工组织方案,交会议讨论确定),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由公司领导组织专题会。

5、技术装备部、生产经营(安监)部以及项目所在分公司要各司其职,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理,严格按《储运公司委外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工作。所有涉及铁路行车安全的施工,一律先联系,后施工。

6、技术装备部组织过程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验收的纪录纳入竣工资料并归档。

7、技术装备部按有关要求组织委外项目中无价材料的询价和定价,组织重要设备材料的开箱验收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三单”管理,组织协调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涉及问题单位要全力配合。

8、施工单位在项目结束前,提出必要的技术说明和操作使用说明,负责向技术装备部和生产经营(安监)部和使用单位提供。使用单位据此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或制度,报生产经营(安监)部、技装部审核,确认后,由生产经营(安监)部定稿下达。使用单位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必要时由施工单位派人进行操作培训。

9、施工结束,施工单位在自己验收的基础上向技术装备部提出交(竣)工验收的请求,同意后技装部组织相关的验收工作,明确验收标准,形成验收报告。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10、验收通过以后,凡涉及行车组织的,一律凭调试命令开通。必要时施工单位派人现场跟踪或进行操作培训。

11、技术装备部做好工程决算审查、竣工资料归档等项目收口工作。

12、本规定发文之日起执行。

《铁路信号“三不动、三不离”制度》

1、三不动:

(1)未登记联系好不动;

(2)对设备性能、状态不清楚不动;

(3)正在使用中的设备(指已办理好的进路或闭塞设备)不动。

2、三不离:

(1)工作完了,不彻底试验好不离;

(2)影响正常使用的设备缺点未修好前不离(一时克服不了的缺点,应先停用后修复);

(3)发现设备有异状时,未查清原因不离。

《铁路信号作业的若干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一、在站内、区间作业时:

1、在站内要时时注意了望列车的运行,根据站场线路布置建立作业安全岛。在大站和岔群处、以及了难以了望处作业,须设专人防护。

2、在区间行走时,应走路肩;在道床上行走或工作时,应不断前后了望。

3、横越线路时,须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制度。禁止从车辆下部或车钩处通过。在停留列车、车辆前部或尾部通过时,应与其保持五米以上距离。

4、禁止在机车行驶中检修机车外部的电务设备。

5、禁止在钢轨、枕木上和车辆下部休息。

6、雷雨或暴风时,禁止在信号机及电杆上作业;正在打雷时,禁止修理避雷器、地线。

7、检修电动(电空)转撤机作业时,应打开遮断器。

8、分解检修双导线调整器及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将调整器绑牢固后,方准进行工作。

9、挖坑、沟时,应了解地下设备情况,土质松软处所应设防护和加固措施,以防坍塌,坑、沟一般不过夜,不得已时,须采取防护措施。

10、扛抬笨重物品时,每人负重量一般不得超过50公斤。

二、在信号机上作业时:

1、离开梯子或站在梯子架外侧及在电杆上工作,须使用安全带;禁止上、下同时作业;不得将工具、材料放在信号机上;不准上下抛递工具、材料;列车通过时,禁止在该股道两侧信号机上停留。

2、不准人扛,手提笨重物品攀登信号机。

三、对带有220V及其以上电压的信号设备进行工作时,一般应切断电源或双人作业。设备停电作业时,须指派专人负责断电,并须在电源开头处悬挂停电作业牌。

四、对高于36V电压的信号设备进行带电作业时:

1、使用带绝缘的工具,空绝缘胶鞋(室内应站在绝缘板上)。

2、不得同时接触导电和接地部分。

3、未脱离导电部分时,不得与站在地面的人员接触或相互传递工具、材料。

五、检修整流、变流及磁饱和设备时:

1、电压高于220V的设备应关闭电源,并将电容器上的电能采取人工放电后,方可开始工作。

2、电源屏的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不准开路使用,以免产生高电压击穿设备和危及人身安全。

《铁路信号检修作业“八禁”》

1、严禁甩开联锁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试验信号机灯泡除外,但试验前必须确认无列车接近)。

2、严禁倒置、歪放重力式继电器或按压电码继电器衔铁。

3、严禁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试验电动臂板信号机除外,但试验前必须确认无列车接近)。

4、严禁在轨道电路上拉临时线构通电路造成死区间,或盲目用提高轨道电路送电端电压的方法处理故障。

5、严禁色灯信号机灯光灭灯时,用其他光源代替。

6、严禁人为地构通道岔假表示,进行更换转辙,转换设备。

7、严禁未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

6.项目范围管理 启动项目 篇六

本文向大家介绍,在项目启动时应该做哪些准备工作。

赵晓东的烦恼海正公司的赵晓东最近心里挺烦。公司前一段签了一个100多万的单子,由于双方老板很熟,且都希望项目尽快启动,在签合同时也没有举行正式的签字仪式。合同签完,公司老总很快指定赵晓东及其他8名员工组成项目组,由赵晓东任项目经理。老总把赵晓东引见给客户老总,客户老总在业务部给他们安排了一间办公室。

项目进展开始很顺利,赵晓东有什么事都与客户老总及时沟通。可客户老总很忙,经常不在公司。赵晓东想找其他部门的负责人,可他们不是推托说做不了主,就是说此事与他无关,有的甚至说根本就不知道这事儿。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不说,很多手续也没人签字。项目组内部问题也不少,有的程序员多次越过赵晓东直接向老板请示问题;几个程序员编的软件界面不统一;项目支出的每笔费用,财务部都要求赵晓东找老板签字。赵晓东频繁打电话给老板,其他人心里想,赵晓东怎么老是拿老板来压人。由此,赵晓东与项目组其他人员和财务部的人员产生了不少摩擦,老板也开始怀疑赵晓东的能力。

赵晓东的遭遇相信很多项目经理都亲身经历过,尤其是刚刚开始做行业客户的公司,往往是公司的老板和客户单位的某个主管关系不错或业务人员关系做得很到位,公司老板希望赶紧做完项目,因此,常常跳过项目启动环节,直接指令项目经理进入实施阶段。结果项目刚开始就麻烦不断。正所谓“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做项目启动是为了形成一个良好的沟通体系,让所有与项目相关的人都理解项目的重要性,同时形成一个由双方老总、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所构成的三级沟通体系,确保项目管理的畅通。

造势: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现在很多项目都涉及到用户业务应用的软件开发,在实施中要跟用户的各个层面打交道,但现实往往是用户单位的员工根本不了解IT公司在给自己的企业做什么,因此,签合同时有必要召开一个正式的仪式,向双方员工传递项目的信息,激发公司全体员工对项目的热情。IT公司老板、项目负责人、开发人员、施工人员和用户方的领导、项目协调人、相关部门

人员聚在一起,让大家知道双方的合作正式开始。仪式上,双方领导要讲话,特别是用户方的领导要强调项目的意义。据说联想上ERP项目时就专门召开了全体员工誓师大会,柳传志亲自到会讲话,把ERP项目摆到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高度,并亲手将一面大旗授予ERP项目的负责人。柳传志还说,有人说现在上ERP是找死,但现在不上那就是等死,我们与其在这里等死,为什么不去拼搏一把呢?事实证明,这不仅极大地鼓舞了项目组成员的斗志,同时也使全体员工明白这不仅仅是信息部门的事,而是公司从上到下都要关心的事。通过这个仪式,双方要组成指导小组或项目管理委员会,由双方总经理牵头,项目负责人为执行人,日常联系由双方指定人员。在签合同时,利用双方人员到齐的机会,IT公司要把软件功能用通用、专业的语言和用户方的领导、技术人员、业务负责人进行最后确认,因为此时有分歧改正的成本不大。同时,还可使双方人员彼此认识,清楚各个层次的接口,大家混个脸熟,以后打交道就会更通畅。

项目签字仪式可以在用户单位举行(可以节约用户方时间),也可以在酒店举行。要注意:签字仪式要精心组织,场地要大一些,为双方沟通营造一个好的环境。会前,每个模块负责人要明确自己的客户接口,要找机会和对方单独聊,拉近彼此间的关系。另外,会场上双方老板的融洽气氛会对项目的实施具有一种震慑作用。

尚方宝剑:明确责权利

项目签字仪式是造外势。在公司也要造内势,让各个部门都知道这个项目能为公司创造哪些经济效益,明确项目组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确定项目负责人的权限。公司财务、采购、人事、技术、销售等部门都要参加,这样才能创造一个良好的内部服务体系,让项目组把主要精力放在为用户服务上。

公司内部要召开项目组成立会,会上最重要的就是颁布一个“项目宪章”,包括项目的内容、项目负责人权限、项目团队成员、项目时间周期、项目需要的设备、资金等,在宪章规定的范围内,项目经理比总经理大,与此相关的事情,由项目经理负责。这样,人事部在项目实施期间,就可以按照宪章规定,由项目经理来调动项目人员,而设备采购(往往不是一次性采购,而是根据项目进度购买,这样可以省钱)也就不需要一次次找总经理,只要是宪

章规定范围内的,由项目经理签字就可以了。尤其是在软件开发上,项目组成员一定要清楚用户的需求,不能擅自答应用户增加功能,因为这会带来很大的风险(后面几节我们会具体探讨)。

项目宪章必须由总经理和项目经理签字,并在会上宣读。为了增强团队凝聚力,可以在会上举行项目组宣誓或誓师宣言,形成“成则举杯相庆,败则拼死相救”的团队精神。内部造势不仅可以让各个部门了解项目,创造条件服务项目组,而且可以给项目组成员以压力和动力,意识到项目的意义和团队精神的重要性。项目宪章对项目经理来说就是一把尚方宝剑,联想ERP项目组的幸运就在于一开始就拿到了这把尚方宝剑,而这正是海正公司的赵晓东没有拿到的东西。

在项目宪章的基础上,公司应该形成具体的项目任务书,细分到各部门、个人,发到总经理、专家小组、开发部、财务部、市场部销售部、行政人力资源部等。

营造了内外两个良好的环境,项目启动就是水到渠成的事,项目组成员就可以集中精力投入到实施中去,项目的成功也有了更大的保证。

最后,要提醒项目经理特别注意:在项目合同确定的最后一刻,还要对合同进行最后的审定,合同审定一定要聘请一位专业律师,对合同的一些关键细节进行“咬文嚼字”的审定。专家点评

一个项目的成功启动绝不是靠项目组或项目经理就可以的,必须具备内部和外部两个条件,所以,双方的一把手都要高度重视,尤其是在目前中国的公司文化环境下,项目经理需要“项目宪章”作为尚方宝剑,而用户方的信息主管同样需要自己领导的讲话精神作为尚方宝剑。

合同审定的关键字

★ 合同歧义

★ 硬件的数量、型号、品牌

★ 应用模块描述具体、清楚、准确

★ 验收的时间、内容

★ 付款方式、时间、往来账户

7.项目管理范围界定 篇七

一、将“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的理性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对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并上缴国库。这里的没收不同于作为刑罚种类的没收财产, 首先其不是法定的刑罚类型, 对象也不是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而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违禁品。但是, 其作为造成犯罪分子财产损失的非刑罚处罚方法, 其所具有的惩罚属性是显而易见的。事关犯罪人的重大财产利益, 因此, 有必要厘清将其没收的理性依据。

(一)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作为行为的一部分, 没收是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的必要形式

“供犯罪所用”的表现形式主要由以下两种形式:第一, 该财物与犯罪实行行为相结合, 成为完成该犯罪行为不可缺少之物, 或者犯罪人将财物直接作为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辅助工具, 例如实施赌博犯罪中的赌资, 利用汽车撞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汽车。第二, 犯罪人利用某物为其实施犯罪提供预备、逃逸、处理赃物等间接的便利条件。关于如何理解行为的概念,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界在行为概念上有因果行为论、社会行为论、目的行为论、人格行为论等学说为我们理解行为的本质提供的诸多裨益。有学者提出“控制行为理论”, 即“人的行为就应当是主体控制或者应当控制的客观条件作用于特定对象存在状态的过程。” (2) 这些行为理论都为界定什么是行为、行为的实质是什么从不同的角度予以阐释。从理论纷承的行为学说中可以发现, 人的行为都应包含主体、对象、连接二者之间的中介 (客观条件) 及有意性四个基本要素。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具有一个重要特性即被犯罪人在犯罪时直接利用实施犯罪或者为犯罪的实施提供直接便利条件。在犯罪行为中, 该财物作为被主体控制的客观条件, 充当了连接行为人与行为对象之间的中介, 因此其作为犯罪行为的基本要素, 属于犯罪行为的一部分, 因而也具备了违法性。刑法的目的之一即是通过对犯罪进行否定评价, 施以刑事制裁来惩罚犯罪, 行为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刑法处罚, 同样, 供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本人财物也应当受到制裁。没收, 则是针对此类与犯罪行为有关财物的刑事制裁措施。犯罪行为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因此, 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是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必要形式。

(二) 打击犯罪分子的再犯罪能力的刑事制裁措施

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将造成犯罪分子经济利益的损失, 具有严厉的惩罚性。其虽然不是刑法处罚方法, 但其规定在刑法中, 不宜将其理解为行政强制措施, 而是刑事制裁措施。理由有二:一是该没收规定在刑法中, 对象是构成犯罪行为基本要素之一, 是对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二是财物是否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是否该没收, 应由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予以明确。

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是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工具”, 将其予以没收也打击了犯罪人的再犯罪能力。该财物在犯罪人实施犯罪时, 被直接利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为犯罪行为的实施提供直接便利条件。从特别预防的角度出发, 如果不将其没收, 则可能被犯罪人再次利用实施犯罪。当然, 由于该财物本身的违法性, 对其予以没收包括但不仅限于对将来犯罪的预防。

二、现行没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制度的不足

关于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没收, 在我国《刑法》中只有第六十四条一条, 且未对其范围进行详细界定, 也缺乏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对没收程序予以明确。现行没收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 体系过于简单, 未将其具体细化

我国刑法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这一概念并未给出法定化的定义或者进行列举, 仅在一个法律条文中予以概括, 并将其与违禁品、违法所得等规定在一个条文中, 而处理方式却区分为没收和追缴。德国刑法专门规定有追缴与没收, 直接关于没收的就有七个条文予以详细规定, 反映了德国刑法精细化的特点。德国《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1) 凡故意犯罪的, 因犯罪所得之物或用于犯罪、预备犯罪或准备用于犯罪之物, 应予没收。” (3) 以及之后的相关条文规定没收的条件及扩充条件、适当性原则、折价款、文书查封与扣押等详细内容。相比之下, 无论从体系上还是具体规定上, 我国刑法对“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乃至其他犯罪之物的规定都过于粗糙, 未形成严密的体系。

(二) 缺乏程序法保障

我国刑事诉讼法仅在侦查措施中规定了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以及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等有所涉及但并没有直接规定“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的处理方式, 同时也未明确执行机关及没收适用的程序。这导致实体的规定很难通过程序来保障实施。另一方面造成程序法控制缺失, 由于实体法笼统粗糙的规定, 使执法者自由裁量权过大, 在确定没收财物范围上出于各种原因尽量从严, 侵犯了犯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又缺乏程序规制, 实践中大量出现办案人员将应当没收上缴国库的财物挪用的现象。

三、具体界定标准的提出

从惩罚和预防犯罪以及保护犯罪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角度出发, 笔者认为, 对“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的界定标准应从以下几点把握:

(一) 对犯罪的理解

对于“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之中“犯罪”的范围应首先予以明确。首先, 从“供”这个词的使用, 明确了行为人利用该财物实施犯罪时主观上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认识及利用该财物的认识, 因此该类犯罪都应当是故意犯罪。其次, 在犯罪形态方面, 并没有过多的限制, 预备、未遂、中止、既遂等形态都应当没收, 其意义在于该财物必须被犯罪人用实际行为来供犯罪所用, 至少要进入预备状态, 而不能将在犯意表示阶段的财物纳入其中。最后, 此处的犯罪并不是必须经过司法判决宣告有罪, 在一些依法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情形, 依然应当将其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二) 财物必须供犯罪所用

“供犯罪所用”的含义即为该财物被用来实施犯罪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具体应从以下三点来理解:第一, 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实施犯罪行为, 也认识到该财物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能提供一定的有利条件;意志因素上, 行为人希望利用该财物提供的有利条件, 以便自己实施犯罪。第二, 客观上该财物被犯罪人利用实施犯罪, 成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另外, 财物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应与犯罪密切相关, 犯罪人为维持自身基本需要而使用的本人财物不应纳入此范围之内。第三, 在时间上该财物应被使用在犯罪人的行为纳入刑法评价之后, 即至少应在犯罪预备阶段之后 (包括预备阶段) 才可称之为供犯罪所用。对于临时起意犯罪的, 通过时间要素的考察确认该财物是否供犯罪所用具有重要意义。

(三) 财物须为本人所有

刑法规定没收财物的对象限制在为本人所有的财物范围内, 是罪责自负原则的体现。每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犯罪分子利用他人财物实施犯罪或者为犯罪提供便利条件, 不宜将他人财物没收。在这里探讨财物所有权归属及是否存在其他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共有人、善意第三人利益等。由于这个问题的界定跨越民法和刑法两大部门法, 容易被学界忽视, 但事关相关人员的重大民事权利, 必须界定清楚。笔者认为, 予以没收的财物一般仅限于本人财物, 对于共有财产一般只能对犯罪人所占份额予以没收, 设有抵押权的可参照德国刑法中对无过错权利人进行补偿的方法。

(四) 不得已原则与适当性原则

不得已原则被认为是中国话语下的谦抑原则, 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意味着其他法律无法实现保护法益的目的, 不动用刑法就无法维护社会基本生活秩序, 动用刑法是被迫的;二是只能在达到保护法益目的前提下, 采取对犯罪人损害最小的方式来惩罚犯罪。 (4) 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也应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为之。适当性原则是指没收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与犯罪行为相适应, 应当适当、合理, 不能因为轻微的犯罪行为没收犯罪人的大宗财物或者因没收而间接造成犯罪人重大损失。

在通过前述三个方面的界定标准的确定对“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的范围基本确定的情况下, 上述两原则在没收的具体适用上主要是从考察一些因素从而排除没收的适用。从不得已原则和适当性原则出发, 是否必须没收该财物, 应当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财物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财物本身的种类和特征等因素。

第一, 犯罪的性质、情节应当与没收的财物基本相当。对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其所用本人财物不能一律没收。可借鉴德国刑法第74条b规定“ (1) 如法律未规定没收, 且没收与所实施行为的严重程度……相比显属过当的, ……也可不命令没收。 (2) 如用较轻的措施也能达到与没收相同的目的时, 法院应命令保留没收而采取较轻措施。”举例而言, 就不能将犯罪人利用本人房屋提供的封闭场所实施非法拘禁犯罪符合一般意义上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而没收该房屋。

第二, 应当考虑财物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即便被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使用, 类似于在评价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应当考虑其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将其排除犯罪处罚圈, 在决定是否没收该财物时, 也应考虑财物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财物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显著轻微应将其排除在没收范围之外。

第三, 应当考虑财物本身的种类、性质。例如, 德国《刑法》第74条对没收的限制条件中有关“根据该物的种类和状况, 使用它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有用于实施违法行为危险的”的规定。根据具体的情况, 按财物的种类、性质一般不能被用于犯罪, 只是由于非常偶然的机会被用于犯罪, 且所起的作用不大, 不将其没收也不致于出现被再次利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也不宜没收。

摘要:“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予以没收, 同时我国现有关于该没收的法律规定存在过于粗糙不够细致、缺乏程序法保障等缺陷。对该类财物的范围界定应从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财物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考虑没收是否不得已与适当等方面来进行界定。

关键词:供犯罪所用,没收,不得已原则,适当性原则

参考文献

②该观点为重庆大学法学院陈忠林教授最早提出。转引自陈荣飞:《不纯正不作为犯基本问题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10年版, 第36页。

③徐久生, 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 (2002年修订版) 》, 北京,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年1月第一版。本文所引用的德国刑法为1998年11月13日的版本, 经2002年8月22日的法律作修改。

8.项目管理范围界定 篇八

常房发[2004]116号

为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管理,依法维护广大业主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解决因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不清、被挪用等原因引起的矛盾与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权属界定与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内容实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及其使用功能。

二、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房屋权属性质分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和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两种。

三、新建住宅小区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是指建设成本已经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建配套设施。这一类的公建配套设施中除了社会公益性的配套设施以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登记。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除社会公益性的配套设施外)的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

四、新建住宅小区的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是指建设成本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建配套设施。这一类公建配套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

五、新建住宅小区的车库(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属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以内的,按非营业性公建认定,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不得对外销售,交付使用后,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超出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进行配套并得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车库且没有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可以按营业性公建认定,可以对外销售。所有车库一列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

六、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指标等内容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公建配套意见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时告知投标人,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之一;计划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将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内容列入项目批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规划方案、建筑方案、施工图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新建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内容进一步核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时与中标人签订的公建配套建设合同在施工图审核和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将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坐落、面积在施工图中予以标注,并在工程竣工时按合同及核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商品房预(销)售价格和委托成本认证机构进行成本认证时,应对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成本进行认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为新建住宅小区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时,按公建配套设施的性质区分登记。

七、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将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性质、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小区开发建设、销售单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将公建配套设施实施计划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并告知购房人。

八、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非营业性公建配套(除社会公益性的配套设施外)的经营收支预测情况,作为核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依据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行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时,应将公建配套设施的实施计划作为招标书的内容告知投标人。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该向审批机关申报公建配套设施的实施计划,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位置坐落、性质、面积等内容。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常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常州市规划局

常州市建设局

9.项目经理管理职责范围 篇九

1、研究技术发展趋势,负责带领技术团队完成公司平台技术架构设计、平台搭建、技术选型、技术预研以及技术平台的优化及完善工作。

2、分析业务需求,理解业务需求中的用户目标和任务,对需求进行分析,提供可靠实现方案,负责解决攻克技术难题,指导并参与核心代码的编写,并对产品开发过程进行把关。

3、指导研发工程师团队进行系统开发,负责项目线各项目版本质量管理。

4、负责技术团队的日常管理及建设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团队人员的激励、考核、培训、晋升、优化等,提升研发团队技术水平。

5、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项目经理管理职责范围21、通信工程项目进度管控,特别是从订单下发后至回款的整个项目各关键节点的推进;

2、通信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的管控,现场管理;

3、工程项目资料和信息管理;

4、与运营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业主单位等人员的沟通与协调。

项目经理管理职责范围3

1.项目日程管理,项目风险评估,项目成本评估;

2.负责协调资源,解决项目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重大问题和异常,确保项目的各阶段都能达成预期目标;

3.负责项目需求沟通并编写需求文档及各类客户要求的报告,进行项目成本、时间、风险和质量管理;

4.负责耳机或音频类产品的全过程项目管理,包含从产品预研、立项、开发、试产到量产、产品EOL的整个过程。

项目经理管理职责范围4

1.评估并参与芯片新产品导入的测试工作以及测试平台的开发

2.按产品需求实施芯片试产及量产导入工作;

3.管理芯片生产测试、可靠性及失效分析、量产等相关工作

项目经理管理职责范围51、收集和分析客户需求,把控项目范围、时间、质量、风险和成本;

2、负责项目预算、实施计划,协调资源并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工作;负责项目进度的跟踪管理,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3、协调并合理安排部门及项目组各类资源,提升项目组工作效率;

4、挖掘客户业务需求及改进意见,及时反馈、跟踪和解决问题,巩固客户关系,提高客户满意度;

项目经理管理职责范围61、搜索全球最新的智慧养老设备并建立养老产品库;

2、与选定的智慧养老平台搭建方沟通交流并全程跟进项目进度,匹配双方需求;

3、有过养老院工作经历,能熟练掌握养老院智慧养老平台操作;

4、熟练掌握office等日常办公软件有很强的工作推动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做事细心,亲和力强;

5、负责上级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事宜。

项目经理管理职责范围7

制定项目管理计划书:按照公司SOP、ICH-GCP以及项目方案的要求,对负责的临床试验项目制定合理的项目管理计划并执行;

制定和执行监查计划:

按照公司SOP、ICH-GCP以及方案的要求,对负责的临床试验项目制定合理的监查计划并执行;

参与研究中心选筛选、启动、临床监查及关闭项目等相关工作;

客户关系维护:与研究者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10.项目管理范围界定 篇十

1 名人概念

1.1 何谓名人?

《辞源》对名人的解释是“有名誉的人”。《现代汉语词典》对名人的解释是著名的人物。何为著名,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有名。名人的定义是抽象的, 相对的, 不确定的。仅根据该定义不能完全确定某个具体人是否就是名人。而我们要建设名人档案文化, 界定一个人是否是名人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是不可或缺的。因为, 确立名人的界定标准是研究名人档案的前提。为此,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 由高校档案部门兴起收集名人档案开始, 就一直在讨论名人问题, 至今尚无统一的标准。

南京大学是建立“名人全宗”较早的单位, 该校包世同, 綦楠萍, 汤道銮撰文指出, “名人”系指国内外知名的, 在某一学科或领域作出过重大贡献颇有影响的, 学术上造诣较深, 独具一格的专家、教授、名流[1]。吉林市档案馆颁布的《吉林市名人档案馆筹建工作方案》中对名人的定义是:作出过杰出贡献的著名人物, 是社会各界、各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优秀分子, 是鼓舞人民群众团结奋斗、建设美好家乡的英雄群体。《新编档案管理学》第146页论述如下:“所谓著名人物应该根据其贡献和成就来确定, 即对社会进步, 人民生活、生产和科学文化、艺术事业的某一方面作出贡献的人”[2]。南京军区档案馆的黄颖、刘立帆、刘苏玲认为, 军队名人, 是指在军事领域的各项工作中和各个专业的科研活动中取得杰出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并享有很高声誉和知名度的个人和集体[3]。《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指出, 广东名人是历代广东籍 (包括在省外或国外的广东籍人士) 或曾在广东境内长期活动过非广东籍的政界、军界、工商界和科学文化界等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官员、专家学者和社会贤达及其他重要人物[4]。《云南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 》规定, 所称名人指在某一领域、行业、学科作出过重要贡献, 产生巨大影响, 并得到社会和历史认可的历代云南籍或在云南工作活动过的非云南籍著名人物[5]。

综上所述, 构成名人的要素为:① 优秀分子、重要人物或英雄群体;② 其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领域、行业、学科等为社会和人民做出过重要贡献、取得杰出成就;③ 其享有很高声誉, 颇有社会影响和知名度;④ 其促进社会进步, 代表先进文化, 有益于人民。

1.2 名人与人物

根据国内多年来对名人档案的管理实践来看, 讨论名人与人物, 直接与名人档案的建设有关。《现代汉语词典》对人物的解释是, 在某方面有代表性或具有突出特点的人。华东化工学院档案馆组建“人物档案”, 认为“人物”指在某一方面具有代表性或具有突出才能的人。将“才能”代替“特点”来定义“人物”似乎更为贴切。“人物”既不同于一般人, 也不同于名人[4]。而王群认为, 所谓人物, 从狭义上讲, 是具有一定名望的人;从广义上讲, 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 凡在某一方面具有代表性或具有突出才能、作出一定成就的人。王群的观点显然对“人物”要求更高, “才能”“突出”还不够, 还必须“出成就”, 有才不显也枉然。这样, 每个单位都应有各自单位的“拿得出”“提得起”“数得着”的人物[5]。但是, 在此单位是人物, 到彼单位却未必也被公认是人物。推而广之, 名人与人物有国际与国内之别, 也有历史和现代之分, 范围大小、影响程度不尽相同。此有名, 彼未必有名, 此非著名, 彼未必不著名。所谓“名人”, 其实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在不同的范围可以有不同的判断标准[6]。

总之, 名人一定是个人物, 而人物不一定成为名人;人物包含名人, 人物的概念比名人的概念宽泛得多;名人与人物的概念是相对的。

2 海洋名人的界定标准

上述观点有利于我们讨论海洋名人的界定标准。很显然, 海洋名人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固定不变的可量化标准。我们要确立海洋名人界定标准, 也只能是一个相对的标准或基本原则。但这并不等于说, 海洋名人标准具有随意性, 相反, 公众心目中的海洋名人标准是趋同的。确定相应的标准十分必要, 对此决不可乱, 更不能滥, 否则将会造成多方面的矛盾和问题[6]。

2.1 海洋名人的一般标准

综合有关资料和海洋领域的实际, 海洋名人应是活动在各个历史时期海洋领域里或非海洋领域里但为海洋学科理论与实践作出历史性、创造性贡献的重要人物或杰出人物。其成名可能在某一历史时期与某一或某些事件有关。建立其界定标准一般应包含以下4个因素和原则:① 是不同历史时期在海洋领域管理与研究取得突出成就的杰出人物;② 是不同历史时期海洋界具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人物;③ 是现代从事海洋企事业对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社会楷模或公众人物;④ 其思想品德和优秀事迹是传承、丰富与发展海洋先进文化, 进行爱国主义、革命传统和海洋意识教育的可靠教材, 并被广为传颂。

需要指出的是, 海洋名人界定标准考虑的这些原则, 针对不同系统、区域、学科领域和范围内, 实践中会有一定的差别。海洋名人与历史时空、活动范围、影响程度、贡献大小、人格魅力和公认度等因素有直接关系, 换言之, 海洋名人因之而有历史与现代、国际与国内、海洋系统与非海洋系统、本系统与外系统、本单位与外单位之分。这些差别, 将直接影响到我们对海洋名人档案的收集范围。

2.2 海洋名人的具体涵盖范围

海洋名人的具体涵盖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2.1 古代历史海洋人物

我国古代历史海洋人物有秦方士徐福东渡瀛洲、东汉发现潮汐与月球关系的哲学家王充、东晋和尚法显由天竺航海回国、唐高僧鉴真及潮汐学家窦叔蒙、北宋航海家徐兢及潮汐学家燕肃、元航海家汪大渊、明航海家郑和、马欢及生物学家屠本畯、清民族英雄郑成功等[7]。

2.2.2 近代历史海洋人物

北洋海军提督丁汝昌、“致远”军舰管带邓世昌、民国海军部总长黄宗瑛、北伐海军总司令汤芗茗等[8];中国海洋科学研究事业奠基人之一宋春舫、海洋生物学开创者动物学家秉志等[7]。

2.2.3 现代海洋人物

(1) 海洋学术界:

在海洋科学技术研究方面独树一帜、取得了杰出成就、创新性成果的专家和学者。如为海洋科研作出杰出贡献的中科学院学部委员和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者和突出创新成就奖者等。

(2) 海洋管理界:

在国家海洋机构筹建中的主要负责人;国家海洋机构主要领导人;海洋领域的历届中共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等。

(3) 海洋军事界:

著名海军高级将领以及现代海军英模英烈和英雄舰艇团队的杰出代表。

(4) 海洋实业界:

在海洋开发利用、发展海洋经济中作出杰出贡献、取得开拓性、创新性和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家。

(5) 海洋英模:

被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国务院或国家职能机构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个人与集体。

(6) 其他业界:

为发展海洋事业和建设海洋强国作出杰出贡献的其他著名人物。

3 建设健康向上的海洋名人文化

名利伴随人生, 名人史来有之。有淡泊名利的, 有重名轻利的, 有名利双收的, 也有巧取豪夺的, ……。名人万千, 有的流芳百世, 有的则遗臭万年, 有的德泽社会、惠及子孙, 有的身败名裂、祸国殃民。当今社会, 无尽物欲悖逆和谐的社会文明, 对“名利”的褊狭理解, 使人们的价值取向越来越扭曲。但有一种“名”不是为了换取“利”的。追求隽永与不朽是人性的一部分, 不是炫耀式消费所能取代的, 只要是名副其实的“名”, 往往对大多数人有益, 作为大多数人实在应该尊重它[9]。我们研究海洋名人的根本目的, 就是要尊重德高望重、发明创造、恩泽兆民的名人, 就是要弘扬与传承他们的高超智慧、勇于创新、拼搏奋进和甘于奉献的精神, 就是要旗帜鲜明地加强这样的海洋名人档案文化建设, 发展先进海洋文明, 倡导社会核心价值观, 为国家与民族的复兴而努力。

尽管海洋名人的界定标准具有相对性, 涵盖范围具有区域性或局部性, 掌握其标准要有政策性, 但坚持对人民的贡献、社会进步的促进和海洋文明的发展标准具有绝对性和严谨性。对于享誉国内外的海洋名人, 应是为世界海洋文明作出贡献的著名人物;同样, 对于国内或某个单位的海洋名人, 也应是国内或该单位海洋文化建设的重要贡献者和杰出推动者。海洋名人所处的社会环境范围有大有小, 知名度有高有低, 但必须是那个范围内的佼佼者和杰出人物。

笔者认为, 在全民族大力提倡建设社会文明、发展先进文化的时代, 在海洋文化建设日益进步的今天, 各涉海单位都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海洋名人档案, 以发展海洋名人档案文化为契机, 制订各单位海洋名人的界定标准和海洋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进一步推动单位文化建设, 以各单位海洋文化建设的“涓涓细流”, 汇成浩瀚无垠的建设祖国海洋先进文化的大潮。

摘要:由名人概念, 引入海洋名人界定标准的讨论, 阐明了海洋名人的具体涵盖范围, 指出了海洋名人标准具有相对性, 涵盖范围具有区域性或局部性, 掌握其标准要有政策性以及坚持对人民的贡献、社会进步的促进和海洋文明的发展标准具有绝对性和严谨性。同时建议, 各涉海单位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海洋名人档案。

关键词:海洋名人,标准,海洋文化

参考文献

[1]包世同, 綦楠萍, 汤道銮.浅论建立“名人全宗”[J].中国档案, 1985 (4) :30-32.

[2]詹衍玲, 何江.构建名人档案几个问题的探讨[J].兰台世界, 2008 (8) :8-9.

[3]黄颖, 刘立帆, 刘苏玲.建立军队名人档案研究[J].信息管理, 2009, 22 (2) :22-26.

[4]华东化工学院档案馆.如何组建“人物档案”[J].中国档案, 1989 (1) :20-21.

[5]王群.对建立我院“人物档案”若干问题的探讨[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 1995, 12 (1) :87-88, 96.

[6]黄明服.谈名人档案的征集[J].档案与建设, 2001 (4) :38-40.

[7]曾呈奎, 徐鸿儒, 王春林, 等.中国海洋志[M].郑州:大象出版社, 2003:1223-1224, 1246-1247.

[8]张侠, 杨志本, 罗澍伟, 等.清末海军史料[M].北京:海洋出版社, 1982:1-947.

11.代建制项目管理工作范围 篇十一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在使用单位的协助下,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消防、园林、人防、交通、环保、地震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三)选定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选择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并将招投标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委托人备案。

(四)负责工程的质量、进度、控制,按期向委托人和使用人

汇报施工进度、质量、资金的使用情况并随时接受监督审查。

(五)负责本项目所涉及的合同变更以及预算、决算的审核,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

(六)按项目进度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

(七)负责本工程项目的信息管理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八)负责办理开工前的相关手续及协调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内外关系。

(九)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委托人、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12.薪酬管理复习范围 篇十二

一、基本概念

薪酬;薪酬水平;福利;薪酬调查;宽带薪酬;战略性薪酬管理;薪酬结构;社会保障

二、基本知识点

薪酬概念 薪酬管理目的 薪酬等级 薪酬体系设计流程 内外在薪酬薪酬对员工的功能 战略性薪酬内涵 日常管理活动、服务与沟通活动以及战略规划活动三者的时间比重 在实行战略性薪酬管理的企业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以及薪酬管理人员的角色转变 不同生命周期企业的薪酬战略 岗位分析与薪酬管理薪酬水平的内部公平性和外部竞争性 福利的特点、作用和类型 社会保险、社会优抚和社会救济的实施对象 养老保险模式计件工资的计算 工伤保险医疗保险 法定假日工资 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式 每周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制度住房公积金缴纳管理规定 市场薪酬点位 佣金制

三、重要知识点

全面薪酬战略的内涵;宽带薪酬体系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奖励性可变薪酬在实施中常见的问题;决定销售人员薪酬的权变因素;企业薪酬设计的基本原则;影响员工福利规划和管理的因素;战略性薪酬管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薪酬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其他职能之间的关系。

13.水管理概念界定 篇十三

1 水管理概念辨析与评述

管理领域的开拓,就其本义应指一种新职业、新专业的建立。20世纪初,为适应西方现代工商企业管理的实际需要,法约尔[1]把企业全部经营活动分解成技术、商业、财务、会计、安全和管理6项活动。管理与其他经营活动相区分,为当时管理的职业化奠定了理论基础。法约尔主张建立有关管理的一般理论,用管理的专业知识指导管理实践而实现管理的专业化。自此以后,管理职业化与专业化已成为带有真理性的常识而得到人们的认同。

任何学科的建立都意味着一种专业学科话语的创造,特别是基本概念的界定。由于在实践与理论上均难以对兴利之水与除害之水、资源之水与非资源之水进行严格区分,所以本文中的水管理为各种涉水事务管理的统称,且把水的开发、利用、配置、治理、节约和保护总称为水经营。为了重新界定水管理概念,首先需要对已有概念进行辨析与评述。

1.1 辨析资料

选择以下3条定义作为辨析资料:

a. 水资源管理的定义是:为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在水资源及水环境的开发、治理、保护、利用过程中,所进行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协调控制、监督检查等一系列规范性活动的总称,就是水资源持续利用管理。[2]

b. 水利管理是运用、保护和经营已开发的水源、水域和水利工程设施的工作:水利管理的目标是:保护水源、水域和水利工程,合理使用,确保安全,消除水害,增加水利效益,验证水利设施的正确性。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在工作中采取各种技术、经济、行政、法律措施。随着水利事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水利管理已逐步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3]

c. 水管理是人类社会及其政府对适应、利用、开发、保护水资源与防治水害活动的动态管理以及对水资源的权属管理,包括政府与水、社会与水、政府与人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水事关系。[4]

1.2 辨析与评述

a. 以上3条定义均将水管理看成是对水经营活动的管理。但是,一方面,它们没有把水经营与水管理活动严格区分;另一方面,在谈及水经营、水管理时,仅停留在实践内容的罗列,而缺少从这些内容抽象、概括而得出水管理的本质属性。所以无法把它们看成是水管理的科学定义。从水管理领域开发的“职业化+专业化”要求来看,这些定义反映了水管理理论研究还停留在初级、低水平阶段。

b. 以上定义对管理概念没有深究,它们均未能自觉地接受“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对人的管理”之观点。定义忽略对人的思考,致使水管理研究难获得现代管理理论的支持。

c. 以上定义没有从水经营是多主体联合行动角度展开深入的属性分析,不能反映水管理中各主体之间关系的多元性,也就难以超出现有管理理论而进行水管理理论创新。

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对人的管理”,这一观点源自20世纪60~70年代苏联、东欧的社会管理理论。前苏联学者奥马罗夫[5]把社会管理定义为:管理主体对社会系统的有科学依据的影响,为的是使系统实现它面临的目标和任务。他从承认人是社会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和第一对象出发,提出了对人的管理就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形式的观点。

在西方,无论是泰罗所主张的“确切地知道要别人干什么,并使他人用最好、最经济的方法去干”的“管理技术”的定义;还是法约尔称“管理职能只是作为社会组织的手段和工具……管理职能只是对人起作用”;抑或德鲁克把“关心他人”和“关心工作”整合到一起,构筑出完整的“对人的管理”思想[6],都把对人的管理作为管理的基本形式。因此,首当其冲是把水管理界定为对从事水经营的人的管理。作为对已有水管理定义的辨析标准,也作为对水管理概念的开发原型,使用定义:管理就是在特定的人群中,通过管理主体对他人施加影响,促使人们规范、协调地工作,以高效地实现既定目标或使命的过程。

定义中的“影响”是指,A存在某种意图x,倘若A通过“一定方式”促使B为实现x而行为,便称A在其意图x上对B存在影响,或说B在意图x上接受A的影响。称A为影响主体,B为影响客体。其中A,B可以是个人、群体或组织。管理主体对他人施加影响就是本文“对人的管理”的基本含义。或者说,仅在这种意义下使用“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对人的管理”观点。

2 背景说明

为对水管理概念重新界定,需要一些背景说明,它们作为理论研究前提将直接影响水管理概念的重新界定。

背景1:水管理面临水环境恶化、水资源短缺的严峻局面和难以破解的4大难题: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土流失和水污染严重,即水多、水少、水浑、水污[7]。

人类今天所面临的是全球气候变化加剧、人口压力增强和资源争夺激烈而造成水环境严重恶化、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局面。这个局面反映到人与水的关系上,产生了难以破解的4大水问题。今天,4大水问题中又加进了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组成的山洪灾难内容[8]。人们终于认识到,长期以来人类对水资源无节制掠夺和对水环境的放纵式破坏所造成的恶果已严重威胁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面对如此严峻的局面和难以破解的水问题,人类或者对自身命运施加影响,或者无所作为而陷于停顿和倒退。人类为了自身的永续生存,在开展水利与经营水的活动时,急切需要一种能把众多个人、群体、组织的行为整合成联合行动,以解决自由放纵行为所产生的水问题,促使水可持续利用机制的形成。这就产生了水管理领域开拓与构建水管理理论的要求。

背景2:水管理接受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并以人与水、人与自然和谐作为根本指导原则。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9],该报告在“从一个地球走向一个世界”总的观点指导下,从人口、资源、环境、食品安全、生态系统、物种、能源、工业、城市化、机制、活动、和平、安全与发展方面比较系统地分析和研究了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各个方面。该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此概念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而应用于各个领域。199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水文计划工程组将可持续水资源管理定义为:支撑从现代到未来社会及其福利而不破坏它们赖以生存的水文循环及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水的管理与使用。

这个理论已被中国水利界所接受。为适应可持续水管理需要,汪恕诚[7]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破解中国水问题的核心理念。按他所述,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原始社会人依附于自然的“天人合一”原始和谐状态开始,经过近现代工业社会在“人定胜天”观念下人向大自然的无节制索取、掠夺阶段,人在反思自身放任行为所造成恶果基础上,终于提出了人与自然和谐的新观念。事实上,人与水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已成为水可持续发展、人类生存繁衍永续的根本指导原则了。

背景3:水管理服务于拓展了范围的水经营。

汉语中,“经营”一词,除有经管办理经济事务之意外,尚可引申为对某种事业的筹备、规划、创新、办理之意。本文中,经营将取其引申之意。“水经营”一词是在把水利、水资源视为一种事业基础上提出来的。众所周知,水利一词为汉语所独有,其现代意义可解释成“使水有利于人的事业”。而“水资源”原本被解释成地球的自然资源。“但随水资源问题的日益重要,对水资源属性的认识,逐渐从一种单独的自然资源又扩展成为一种业务或行业的代称。”[10]但是,当人们把水资源理解成一种造福于人类、且与“水利”相通的事业后,它们关注的对象已越出了仅被界定为资源的水了。所以,与其把水利、水资源理解为对一种事业的经营,还不如直接使用“水经营”术语更好。注意到水管理所面临的危机与挑战,无论为了水持续利用和人类生存繁衍永续之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满足破解4大水问题的迫切需要,都必须克服简单的水的兴利除害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局限,开阔视野走向以水的开发、利用、配置、治理、节约和保护为内容的水经营之路。

3 水管理概念重新界定

水管理被看作是人类的一种自觉有意识行为,笔者将从这种行为所蕴涵的目的、任务、手段逻辑结构探究其本质属性,以求水管理概念的重新界定。

a. 考察水管理的目的。作为对从事水经营的人的管理,水管理除了把水经营所希图实现的总体性目的作为自身的目的外,不应该存在其他目的。接受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这个目的就是实现水经营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地说,水管理希望实现的目的是:促使水经营(即水的开发、利用、配置、治理、节约和保护)事业实现“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b. 考察水管理的任务。现实世界中不存在脱离尘世的水管理,有的仅是服务于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具体水经营内容的水管理。例如,三峡水利枢纽建设管理、黄河中上游水土保持管理、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建设管理、南京市污水治理、宁夏节水灌溉管理等。它们都存在着实现水经营可持续发展总体性目的下的具体目标,因此,高效地实现水经营具体目标自然成为与此相应水管理的任务。

c. 考察水管理的手段。西方现代管理理论中,管理主要是已建官僚制组织中,严格区分管理主、客体基础上,由管理主体所实施的单边控制(即带有强制性的影响)。这种手段面对水经营多主体联合行动的管理已不够用。事实上,参与水经营联合行动的有多种主体。无论是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还是流域水资源优化配置,抑或城市污水治理,山区退耕还林,缺水地区的节水灌溉等水经营活动,它们所涉及的个人、群体、组织,几乎都可能是或分属于中央、地方政府的行政机构,业主公司,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审计等业务单位,投融资单位,农村、城市社区和公民群体等。它们本不存在必然的组织联系,虽因水经营项目联系到一起,但未必形成正式的经济-社会组织,也不存在正式组织中管理主客体之间的控制-被控制关系。对于这样一些平等主体来说,它们形成一种有效的联合行动,既需要解决它们之间权、责、利划分与协调的宏观管理机制,同时还需要各主体内部的微观管理机制。这两种管理机制表现为影响时,虽不乏官僚制组织中的单边控制,但更多则是通过平等主体间的合作、协商、讨价还价,确立认同和共同目标等方式的影响。所以水管理的手段至少需要在原有影响概念中加进相互影响的含义:A存在意图x,B在意图x上接受A的影响,是以A在B所存在的某种意图y上接受B的影响作为交换条件。称A,B之间存在相互影响,或说A与B之间存在着双向影响。

综上所述,可得基本定义:所谓水管理,是指对从事某种具体水经营活动的人的管理。水管理以水经营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参与水经营的个人、群体和组织所组成的特定人群中,依靠有科学根据的影响,促使人们规范协调地工作,高效率地实现水经营的既定目标或使命。水管理作为一种专门管理,其专门规定性如下:

a. 谈及水管理,就意味着一定时空范围内有着具体经营内容和参与主体的水经营项目的确定。

b. 水管理蕴涵以下的“手段、任务、目的”逻辑结构:手段——特定人群中有科学根据的影响;任务——促使人们规范、协调地工作,实现水经营既定的目标或使命;目的——达成水经营可持续发展。

c. 水经营是一种多主体联合行动,参与经营的各主体(诸如政府行政机构、业主公司、业务单位、社区和公民群体)都以平等地位参与水管理。

水管理中的“影响”离不开官僚制组织内部依靠组织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定和执行政策所实施的单边控制,然而存在于不同主体间的更多的则是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目的等方式实现的相互影响。

d. 在水管理中,“有科学根据影响”指影响不是人治式的为所欲为,而应符合社会进步的规律,首要的是遵循社会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人与水、人与自然和谐的根本原则。

4 结 语

水管理概念的重新定义向理论界提出了诸多急切需要开展研究的问题,择其要点,列举如下:

a. 水管理作为对多主体联合行动的管理,需要建立由宏观治理与微观管理相匹配的水管理管治结构。

b. 水所具有的资源属性,使水经营组织需要融进市场经济,因此需要建立水经营组织的内部和谐状态与外部竞争优势相统一的组织态势。

c. 水管理需要新的水文化,需要建立以新的水文化为基础的人文关怀与科学影响相统一的水管理管理模式。

水经营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建立水管理学的迫切需要,上述问题为建立水管理学提供了研究方向。

摘要: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下,为满足指导水管理实践的需要,在对已有水管理概念辨析与评述的基础上,把对人的管理作为管理的基本形式,明确水管理就是一种对从事水经营活动的人的管理。在此基础上以“目的、任务、手段”为基本结构,对水管理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并提出建立水管理理论一些急切需要讨论的问题。

关键词:水管理,水经营,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法约尔.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M].周安华,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2.

[2]冯尚友.水资源持续利用与管理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112.

[3]姜文来,唐曲,雷波.水资源管理学导论[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15.

[4]柯礼聃.中国水法与水管理[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8.

[5]奥马罗夫.A.M.社会管理[M].王思斌,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27.

[6]何似龙,施祖留.转型时代管理学导论[M].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2001:28.

[7]汪恕诚.再谈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兼论大坝与生态[J].中国水利,2004(8):6-9.

[8]陈雷.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全面推进我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J].中国水利,2007(14):6-10.

[9]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M].王之佳,译.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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