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共11篇)(共11篇)
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 篇一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印发后,本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十一五”翻一番,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坚决完成2011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20万套以上,发放租赁补贴2万户,竣工保障性住房10万套。—2— 全面推进旧城保护性修缮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门头沟采空棚户区等“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启动京煤集团房山矿区等五片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实施无城镇危房户和老旧住宅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三)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继续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2011年年底前实现配租入住1万户以上。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三、加强税收征管
—3—
(四)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五)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开盘项目销售前,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经税务部门核定,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布。
(六)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四、切实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4—
(七)各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八)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全面落实本市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总结本市“限房价、竞地价”的经验,并在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中全面施行。
(九)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本市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
—5— 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继续巩固限购政策成果。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6— 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十一)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七、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
(十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完成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供地,加快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开工和竣工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快配租配售工作进度,严格房源分配使用管理,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全过程“阳光工程”。保证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7—
(十三)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公安、民政、统计、人力社保、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国土部门要确保住房用地供应,并严格依法查处闲置用地,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杜绝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完善政策,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成果;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数据。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征管,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统计部门要按照《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进一步做好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工作。
(十四)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没有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进行约谈和—8— 问责。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十五)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要大力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9—
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 篇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1]27号) 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就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 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参保覆盖面
(一) 巩固和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
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的作用, 采取有效措施, 继续将城镇非从业居民, 包括老年人、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 (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 、少年儿童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 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使2011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二) 完善参保个人缴费机制。
积极探索跨年度自动续保机制, 各地应设立灵活的缴费时间和简便的个人缴费方式, 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电话或短信提示缴费、开放日常缴费窗口等多种措施, 方便居民依法主动缴纳和自动续保。
二、落实筹资标准
(一) 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其中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 分档给予补助。具体为:省级财政对原有120元继续按照原财力分档补助, 对新增80元省级财政按照新财力分档补助, 补助比例统一为80%、60%、40%、25%。
在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 扩大对困难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范围, 将现行规定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所需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各地要尽快按规定将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所在地财政补助范围。
(二) 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在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的同时, 各地要充分考虑不同参保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增长、待遇水平提高等因素, 分类制定个人缴费标准, 原则上2011年参保居民人均个人缴费不得低于每人50元。积极探索居民医保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机制, 鼓励居民多缴费, 享受较高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完善待遇政策
(一)
各设区市应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 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城镇居民医保基金, 稳步提高并均衡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二) 全面开展门诊统筹。
1. 建立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是针对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以外的常见病、多发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定限额报销的保障制度。力争到2011年底全省所有设区市所辖县 (市、区) 全部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
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普通门诊统筹的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10%左右。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与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出分别列账, 统一管理。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设区市确定。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以及符合规定的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地要积极探索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等费用结算办法, 具体结算方式由各设区市确定。
普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已列入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学校医疗机构中选择, 启动阶段, 参保居民就近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选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 中途不予变更。
2011年当年大学生日常医疗继续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2. 扩大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在对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保障的基础上, 2011年特殊病种的保障范围扩大到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各地要将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门诊特殊病种保障水平, 鼓励这部分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 调整住院报销医保政策。
1.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各设区市要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 合理调整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 各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差距进一步拉大到10%以上, 优先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住院费用支付比例。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 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且不低于5万元。
2.全面启动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2011年各设区市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5%左右, 以各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各设区市为城镇居民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可以采取由医保中心经办或委托商业保险办理等多种方式, 帮助解决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具体报销比例由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加强医疗保险管理
(一) 加强转诊和异地就医管理。
探索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转诊的支付政策。加强区域间医保经办机构协作, 参保居民在异地务工或随子女异地居住的, 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就医办法, 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手续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做好参保居民异地就医服务工作。
(二) 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各设区市要加快推进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结合门诊和住院的特点, 实行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付费办法, 控制医疗服务成本。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体系, 严格控制费用不合理上涨。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构的优势, 积极推广使用稽核软件, 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诊疗多维数据监督。要加大对欺诈、违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研究逐步将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行为的监管。
五、加快推进设区市统筹
各设区市必须严格执行闽政[2007]29号文件规定, 落实设区市统筹, 在设区市范围内实现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 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 确保参保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实施中退到县级统筹的设区市, 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任务繁重, 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 抓紧调整2011年所辖县 (市、区) 统一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设区市在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 篇三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执行以下购房管理措施:对在本市市区(市辖五区,下同)已拥有1套住房的家庭(环长株潭户籍家庭),限购一套90平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对在本市市区无住房并能够提供本市居住证的外地家庭,在主城区限购一套90平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对在本市市区,已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拥有1套(含)以上住房的外地家庭、不能提供本市居住证的外地家庭,暂停在本市主城区购买90平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购房的,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限购期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可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已有住房以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准。
四、对购买90平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应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时,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非同一家庭的2人以上共同购买90平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购房人应对《申报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证明或虚假信息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五、限购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限购政策,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外地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本市居住证),在《申报表》签署意见并盖章。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执(从)业员,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暂停网上签约,其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由当事人承担相关责任。
七、限购期间,国家、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 篇四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145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实现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从2009年起,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认真做好审计整改工作,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审计是依法实行行政监督,建设廉洁政府、法制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的重要工作。为了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各被审计单位自觉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实现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肃审计报告制度
各地、各级各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审计中,无论是否安排审计,都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备查,同时事先开展自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自查情况报告。
审计机关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向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后,接受审计的预算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其他预算单位应对照审计揭示的问题进行自我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对照检查报告。
接受审计的地方和单位应在审计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及采取的整改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等。
审计机关每年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全年审计整改工作的综合情况,并受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整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随后,应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结果。
二、健全整改联动机制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平台,为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或项目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代扣罚没款等事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扣减拨款,解缴和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并由发展改革部门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有关项目;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足额征收;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应将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三、严格审计整改问责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主管部门要对下属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负责。要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考核部门工作的内容之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单位或部门,其上级主管机关应及时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对拒绝、拖延整改的被审计单位要从严问责,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四、加强整改跟踪检查
审计机关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情况、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结果。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应查明问题原因,及时督促落实。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要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五、列入政府督查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审计整改工作列入督查工作事项,对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督查,特别是要重点督查违规行为严重、数额巨大及屡审屡犯的单位,以及整改不彻底、不积极的单位。必要时还可以邀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共同开展督查,以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彻底整改。
六、公告审计整改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阳光政府4项制度的要求,在公告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同时,公告审计整改的具体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典型,同时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 篇五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入汛以来,我省多次出现全省性大范围的强降水天气,滇东、滇西南的部分地区先后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洪涝、滑坡、泥石流、冰雹灾害。据不完全统计,我省目前已有 n 个州市不同程度受灾,灾害造成 26 人死亡、106 万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 3.7 亿元。据气象部门预测,主汛期全省大部地区降水为正常至偏多,局部暴雨将会造成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偏重发生;近期滇东北、滇西北将有一次中到大雨、局部暴雨天气过程。为认真贯彻落实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 〔 2008 〕 32 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防汛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目前全省各地已进入主汛期,防汛抗洪工作也进入了关键时期。省委、省政府对防汛工作高度重视,白恩培书记、秦光荣省长、李纪恒副书记、孔垂柱副省长等省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要求切实做好防汛抗洪减灾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强化对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主的各项防汛制度,一旦发现险情征兆,要及时启动预案,牢牢把握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的主动权;防汛责任人要立即上岗到位,及时组织领导防汛抗洪和抢险救灾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抗灾救灾第一线,靠前指挥,提高突发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效率。
二、强化监测,及时预警。各级气象、水文部门要密切监视天气、雨情、水情和汛情发展变化,加密监测次数,及时分析会商。要特别加强局部性、突发性灾害的监测预报,准确分析影响时间、程度和范围,及时预测发展趋势,将预报结果及时通报各级政府防汛指挥部和相关部门,为防洪指挥调度和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搞好群防群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短信、无线广播、锣鼓号等各种途径,滚动播报雨情、水情和灾情,及时向群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各级防汛部门要严格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准确掌握汛情、雨情、水情,科学判断灾情发展趋势,重要汛情、灾情要及时报告。
三、加强巡查,及时处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临江、临河施工项目和病险水库的防汛安全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对在建及已建电站、水库、江河堤防、湖泊、桥梁、矿山以及重要城市、学校等重点防洪部位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险情,及时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抢险应急措施,确保防洪安全。一旦发生险情,要及时抢护和预警,迅速转移危险地区人员。要加强军民联防,及时向部队通报情况,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抗洪抢险中的突击队和骨干作用,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要切实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及时疏浚排洪沟渠和下水管道,防止局部地区强降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工矿企业要认真落实防汛措施,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在暴雨期间不得进行井下作业。安全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
四、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各地要把防御山洪灾害作为防灾减灾重点工作来抓,把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乡、村、组、户,不留死角。国土、交通、水利、气象等部门要按照 《 云南省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意见 》 要求,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山洪灾害的预测预警工作,强化对滑坡、泥石流等山地灾害的群防群测力度。对存在隐患的区域,要增派人员实施 24 小时监控,加强对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巡查,发现重要情况要确保能迅速发出警报。要制订相应预案,明确“防、抢、撤”的范围、地点和方式,落实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等各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五、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产生活。遭受洪涝、冰雹、大风等灾害的地区,要加大投入力度,千方百计安排好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灾民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就医、学生有学上。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要切实做好灾区的疫病防治工作,防止灾后疫病发生。要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搞好恢复建设。铁道、交通、民航、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交通运输和通信安全畅通,确保电力供应。
6.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 篇六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陕政办发[2004]74号
发布日期:2004-7-19 执行日期:2004-7-1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
农业标准化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在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发展较快,在规范农业生产、保障消费安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开拓农产品市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我省农业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以及农业生产单元相对分散,农产品质量标准、农业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实施水平与实际需求仍有较大差距。对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健康
发展。
二、我省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市场为导向,围绕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以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重点,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农业标准化的工作方针: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正确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积极实施。
农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进度。农业标准化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省质监局及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粮食局、烟草局、供销社、水保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2003年省政府印发的《陕西省农业标准体系表和陕西省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要求,以果业、畜牧业等特色农产品为重点,加快制修订农业地方标准,争取每年制修订农业地方标准50—70项。在制修订农业地方标准工作中要提高标准水平,努力与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接轨,着力解决我省农业标准水平低、农业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差距大等问题。同时要鼓励农业产业化企业严格按照农业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和管理,为创优质名牌农产品奠定技术基础。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质监、农业、工商、食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要强化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管,重点做好与广大消费者健康息息相关的蔬菜、水产鲜活产品、肉制品、粮油产品、大宗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的监督管理,严禁不合格农产品上市流通销售。要进一步抓好种子、化肥、农药、饲料、农用机械等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顿,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权益。
(三)强化重点农业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省级质监、农业、林业、水利、环保、气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产地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抓好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操作规范的实施,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水平。要强化对农药、兽药残留限量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严格检测农业投入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强化农产品加工全过程质量安全标准监控,确保农业
标准的有效实施。
(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按照“选好一个项目、建立一个体系、形成一个龙头、创立一个品牌、带动一个产业、致富一方百姓”的要求,加快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已完成的国家示范项目要巩固成果、总结经验,正在实施的国家和省级示范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力争3年内要再建设15—20个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60—80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300个县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拓宽示范领域,扩大示范效应,推动农业标准化工作快速发展。
(五)建立科学公正的农产品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农产品质量监测评价体系是实施农产品标准、评价农产品质量的有效手段和基础保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工明确”的原则,重点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监测体系、农用生产资料监测体系和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监测体系要以现有的法定检测机构、行业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校技术力量为基础,逐步在省、市、县和企业进行建设。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名牌农产品认定的有关工作,推动农产品质量水平稳步提
高。
(六)抓好优势农产品的标准化工作。29个苹果出口基地要在实施苹果标准综合体的基础上率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优质果率。要抓好优质小麦的品种认定和生产标准化工作,扩大优质小麦种植面积,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要进一步抓好秦川牛、奶牛、白绒山羊、布尔山羊、生猪养殖的标准化工作,促进奶牛、生猪等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加快建立企业标准化体系,以标准化手段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七)加强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完善和建立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实行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等全过程质量控制,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等级、计量、包装标识等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满足新形势下农产品流通领域的需要。积极探索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工作,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培育和发展农产品零售市场,争取3年内在全省建设11—15个农产品标准化管理批发市场。
三、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
切实加强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农业标准化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制订规划,狠抓落实。省质监局要加强对全省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省农业厅等其他部门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履行职责,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农业标准化。
广泛开展农业标准化知识的宣传与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普及农业标准化知识,增强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和消费者的标准化意识。省质监局、省农业厅等部门要利用农业科研院校、标准化技术机构、农技推广单位的技术力量,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分层次对基层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标准化技术和管理人员、生产者开展培训,提高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的农业标准化素质。要充分利用我省农业科技优势、人才优势,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的理
论研究,有效指导和推动农业标准化工作。
增加农业标准化经费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农业标准化工作,对农业标准化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标准制定、检测体系建设等工作安排一定经费,推动农业标准化工作健康发展。鼓励大中型企业、社会团体和企业投资农业标准化工作,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和多渠道投资的格局。
7.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 篇七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大学系统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培养数以亿计高素质劳动者的重要任务,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依托广播电视大学举办中等职业教育是多渠道发展我国职业教育的有效途径。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大学系统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06]7号)精神,推进电大系统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广播电视大学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重视
在国家高度强调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实施教育战略重点转移的新形势下,各级电大应进一步提高对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积极发展广播电视大学系统中等职业教育,是加快发展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扩大职业教育规模,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一个重要途径,对于构建形式多样,灵活开放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促进终身学习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电大要进一步增强抓好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对这方面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好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尤其是教育部关于做好广播电视大学系统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精神;要从服务国家需要和有利于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抓紧制定出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规划和具体措施;要充分发挥出各级电大中专办学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同时,各级电大要积极争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使电大的相应工作能够纳入到地方职业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和整体考核体制之中,并在实训基地建设、招生、就业指导与服务等方面能够享受到国家的政策性支持,开创广播电视大学中等职业教育领域新的工作局面。
二、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大学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基础能力建设
为适应广播电视大学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开展,各级电大应依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基础能力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广播电视大学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培训能力。
1.依托广播电视大学设置的中专学校(分校)应继续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分工合作的管理体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检查和监督;教学业务上同时接受上级电大中专校(分校)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2.在充分发挥省级电大中专校对全省电大中等职业教育教学业务的指导和管理作用的同时,应进一步健全地(市)、县级电大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设置,加大广播电视大学中等职业教育向下延伸的力度
3.各省级电大在内部管理机制上应对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开展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要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足够地投入,切实解决好所属中专校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基础条件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保证其附设的中专校在人、财、物等方面享有一定的自主权,赋予中专校在教学、教务、考务、教材、发证等方面独立进行管理的职能,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办学实体。
4.各级电大应高度重视中等职业教育专兼职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省级电大中专校的专职教师应以每个专业科类不少于2人的比例进行配备,要积极支持和加强对专职教师开展的培训工作,建立起教师尤其是专业课教师定期到企业、行业等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锻炼的制度。兼职教师可根据实际教学需要,从电大教师或其他职业学校教师中聘任,也可从企业、行业等业务部门中的技术人员中聘任,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电大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教师掌握现代远程职业教育的特点、规律和技术,使其不仅能够上好面授
课,而且还能够通过网络进行远程教学和辅导答疑。
5.为提升学校的培养能力和保证教学质量,各级电大应重视实训基地建设。一方面要积极进行校内实践教学条件的建设和改善,另一方面,应积极与行业、企业和地方职教中心等开展密切合作,利用他们的场地、设备和技术条件,建立相对稳定的实训基地,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三、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
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对中等职业型人才日益增长的需求和教育部对电大系统在推进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明确要求,各级电大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人才需求情况,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十一五”期间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提出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尤其要把扩大招生规模作为电大教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各级电大要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机构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在招生引导、招生宣传和招生组织等方面工作的力度,通过努力,争取2007年在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上有新的突破,实现在2006年全国电大中职招生规模的基础上增加10万人的目标,进而使在“十一五”期间全国电大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数达到20万人的规模。为此,各级电大中专校及相应办学机构应更加灵活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开展广泛地联合办学,并通过挖掘和整合社会教育资源,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能力,推进优势互补和运行机制的创新,进一步增强发展活力;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县级电大与有条件的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连锁办学,方便农村初中毕业生和青壮年农民就近接受中等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有条件的电大中专校及相应办学机构还可和当地其他教育机构组建成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集团,形成职业教育发展的集团合力。同时,在维护电大系统整体发展利益的前提下,提倡电大系统内各中专校之间的办学合作,提倡东部地区和中心城市的电大中专校与西部地区和农村教育机构的联合办学,使电大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能够得到不断扩大,办学实力能够得到不断增强。
四、继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各级电大中专校及相应办学机构应紧密结合“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的实践,确立“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指导思想,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为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构建必要的工作基础。
1.抓紧对专业结构和课程结构的调整
各省级电大中专校应结合地方经济和就业市场需求,并根据自身条件加快建设与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相关的专业。中央电大中专校应从系统办学的角度为地方电大中职教育专业开设需求提供及时的支持和服务。同时,各级电大中专校也应根据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人才需求,努力优化专业设置,及时调整课程结构,更新教学内容,适时开设出能够适应地方人才需求的专业和满足学习者需求的课程。
从培养实用技能型人才的目标考虑,课程结构必须与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就业需求相适应,要满足知识更新的需要,要增加具有地方和行业特色的课程,增加能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的课程;课程设置应向宽基础和专业课程模块化的方向进行调整和改革,使学生能够既有扎实的基本理论基础,同时又有较强的职业技能;专业课程的设置要突出考虑对学生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对学生实际动手的能力、适应社会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要把强化动手能力的职业技能课程纳入课程体系,并在专业教学计划中占据一定的学时比例。
2.积极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探索
各级电大中专校及相应办学机构在办学实践中应进一步加大对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和改革力度。应充分认识到: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制度,开展半工半读试点工作,对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质量,突出中等职业教育特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电大中专校及相应办学机构应积极借鉴“双元制”教学的教育理念,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可采取学生在学校和企业分阶段学习和实习;可采取在学校或企业联合建立实训基地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培养,在远程教育领域探索出一种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
培养模式的新途径。
在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探索过程中,各级电大要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规律的研究,坚持远程教学与面授辅导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对学生实施教学。例如:学生在企业实习或学习期间,为缓解工学矛盾和师资不足的压力,学校可利用录音、录像、光盘、计算机课件、网上答疑等多种教学手段,组织学生学习和引导学生自学,使电大的教育特色和优势能够得到充分体现。
3.积极推行学分制
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是进行教育教学制度创新,建立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需要的更加灵活、更加开放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各级电大中专校在办学过程中要积极推行学分制,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满足学习者的求知需求;要通过研究论证制定出能够适应实行学分制的考核制度,建立起有利于培养学生基本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进而为电大的中等职业教育注入新的发展活力。
4.加大职业教育教材改革和教学资源整合力度
各级电大中专校要进一步重视教学资源的建设和改革工作。无论是新建教材还是选用教材都应避免出现理论知识偏多、偏深、偏难的状况,专业课教材应具有能够反映出企业、行业第一线的知识、技术、技能和工艺方面内容的特点,以使教材的知识体系和结构内容,能够尽快适应实施职业教育和提高学生职业技能的要求。考虑到电大中等职业教育主要面向社会基层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受教育群体,因此,要尽可能地降低教材的编写、印刷成本,降低教材的定价,并在不影响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允许学生使用二手教材,以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
要充分发挥全国电大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协作组织的作用,抓紧完善和新建急需的教学资源。要进一步加强多种媒体教材的开发,以尽快形成与现代远程职业教育相适应,并以文字教材为基础的多种媒体教材有机配合的具有电大教育特色的教材体系;要积极组织力量,对各地电大自建的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包括文字、音像、计算机课件、网上动态教学资源等)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使分布的资源和闲置的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地整合和利用;要通过评选和推荐,使优秀的、低价位的教学资源能够得到各级电大中专校及办学单位的共享。
5.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管理和监控
为提升电大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培养合格的技能型人才,各级电大应建立对所属中专校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的制度。各级电大中专校及相应办学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管理和监控,抓紧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管理和监控,主要应体现在:强化对学习过程的指导,督促并检查学生平时的学习,尤其是对学生平时作业情况的了解和检查,加强教学管理部门与教学部门之间、各教学部门之间的教学信息相互沟通和交流,教学效果的检查以及做好巡教巡考活动等方面的工作。
6.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各级电大中专校及相应办学机构在大力开展学历教育的同时,还应积极争取条件,面向广大初中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城乡在职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促使职业教育向广大农村、西部和边远地区延伸,多种形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五、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
8.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 篇八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04年,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落实还款计划,积极开展清欠工作,完成了清欠计划,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根据国家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市[2005]4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全省清欠工作目标
经过努力,我省已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31.38亿元,占拖欠总额的63.98%。但我省还有17.67亿元拖欠工程款未清偿完毕,加上外省(市)企业在我省被拖欠的工程款9.01亿元,全省还需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26.68亿元。根据国家提出的清欠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江苏实际,我省清欠工作的要求是:政府投资项目和房地产企业拖欠工程款,在2005年底前要全部偿清;其他项目拖欠工程款,力争在2005年底前全部偿清。按照以上目标,2005年全省清理拖欠工程款总额为26.68亿元,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9.38亿元,占35.16%;房地产企业拖欠工程款4.6亿元,占17.24%;其他工程拖欠工程款12.70亿元,占47.6%。
各地要按照上述清欠工作目标,结合当地实际,调整制订本地区清欠还款计划,并尽快分解落实下去,按拖欠项目逐一组织和督促拖欠人与被拖欠人制订还款计划,落实还款任务。发现有未列入网上统计拖欠工程款的,也要认真组织清偿。
二、突出抓好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工作
(一)以政府投资项目清欠为重点,带动清欠工作的全面开展。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作为清欠工作的重点,放在突出位置来抓,带动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偿。省级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市、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各地要认真分析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情况,突出抓好
政府用房、市政、教育、交通等项目的拖欠问题,落实还款计划,逐一进行清偿。
(二)分类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渠道,分类解决拖欠工程款。省级财政性资金和市、县政府配套投资的项目,属于省级投资不到位的,由省有关部门安排解决;属于市、县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的,由市、县政府统筹安排。对政府投资项目因超概算产生拖欠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同意调整概算的,要安排资金偿还拖欠工程款。对政府补助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组织清欠,各出资人分别偿还。
(三)多渠道筹集支付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资金。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专项资金,用于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
三、大力开展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工程项目的清欠工作 各地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房地产开发和其他社会投资项目的拖欠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深入研究有关清欠的政策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意见和落实措施。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尽快核定欠款数额,在规定期限内制订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重
点督办等多种形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项目,政府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定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判决。不具备偿还能力的,可以通过资产变现及资产置换等方法解决。
四、进一步落实清欠工作的各项措施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欠工作的部署要求,突出重点,协调推进,采取行之有效的清欠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清欠工作负总责,在做好市本级清欠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县(市)清欠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直接抓。各级清欠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清欠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的清欠责任,将清欠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工程项目单位和责任人员,严格检查考核。对清欠还款计划完成率较低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级清欠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把清欠工作抓紧抓细抓实。省清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建设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 —
执法监察工作;司法部门要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交通、水利、教育、电力、通信等部门在完成本级清欠任务的同时,要加强本系统清欠工作的指导;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清欠工作的行政监察;信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信访接待和投诉举报受理工作。
(三)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拖欠工程款总量较大、还款进度较慢的地区,以及对清欠工作不积极、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单位,各地要进行重点督查,采取措施,落实还款计划,确保取得实效。主管部门要牵头对本地拖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清理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及时进行处理。要认真总结推广清欠工作中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努力提高清欠工作水平。
(四)积极做好信访投诉工作。各级清欠办以及建设、劳动保障和信访部门,要继续认真做好有关清欠问题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接访,认真处理,做到事事有登记、件件有着落。各地清欠办要继续开通“清欠热线”电话,并派专人值守,及时接听、处理电话投诉。对因拖欠引发的群众集访等事件,当地政府要及时做好疏导工作,建筑企业所在地政府也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化解和调处矛盾,说服和教育农民工按正常渠道维护自身利益。
(五)及时通报清欠工作情况。各级清欠办要对各市、县(市)清欠情况及时进行统计考核,按清欠率高低排序,按月通报,并抄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抄送清欠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加快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管理机制
各地在抓好清欠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坚持清理与防范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认真落实有关清欠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依法检查,从源头上防止在建或新建项目发生新的拖欠。
(一)严格项目审批,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各地在项目审批和核准时,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切实做到量力而行,不得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对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的审核把关,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对项目资金不落实或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一律不予审批。
(二)加快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工程担保制度。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和索赔制度,营造有利于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建立以信用状况调查、信用评价、信用自律、信用档案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积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信用管理,通过公开信用状况,激励守信,惩戒失信,鼓励建筑企业和执业人员重视、珍惜和维护自身信用。对发生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建设业主和建筑企业,要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和管理手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在房地产项目中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建设业主与建筑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向建筑企业提交由银行或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 6 —
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企业对等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交的承包履约保证。
(三)严格规范企业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建筑企业应提供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相关机构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或保证书,或按工程合同造价在专门指定银行帐户中限额置留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资金,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要加强建筑企业用工管理,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建筑企业用工行为,并严格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颁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由企业编制工资发放表,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对建筑企业用工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要加强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建筑企业违法用工和建筑承包人员违法组织劳务的行为。
(四)加强对违法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实行农民工权益告知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业主和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告知牌,告知农民工依法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时间、发放地点和发放方式,劳动保障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地点等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建筑企业违法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支持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工程承发包管理,完善工程结算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力度,加强建设工程的承发包管理,实行招投标和工程计价联动管理,对中标合同和建筑工地进行跟踪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卖资质和挂靠承揽工程行为。严格执行企业法人承包和市场准入制度,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必须使用法人公章、法人合同专用章、法人基本账户。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经理、建筑承包人员不得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开设银行结算账户和结算工程款。对项目经理、建筑承包人员私刻企业公章或以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结算工程款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建设业主与中标建筑企业签订的承发包合同,必须明确将工程款支付给中标建筑企业的基本账户,按工程进度约定给付工程款,明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责任,禁止中标建筑企业违法转包、非法分包工程。严格执行财政部、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约定工程结算的办法和时限,从制度上解决工程结算难、拖欠认定难的问题。建设业主不得以拖延工程审计,或以工程质量、工程计价纠纷为由拖欠工程款。工程结算、工程计价纠纷,可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协调,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五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拖欠工程款△ 清理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7月6日印发
9.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 篇九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查看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4]252号
【颁布时间】 2004-08-13
【实施时间】 2004-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公安派出所及监管场所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渝委发〔2004〕3号)有关精神,为加强公安派出所和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我市公安派出所及监管场所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安派出所是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派出机构,是公安工作的基石和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平台。公安监管场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是关押各类违法犯罪人员的要害部门。目前,全市有282个派出所无房,67个派出所属危房,部分看守所设施简陋,大部分区县(自治县、市)没有规范的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已严重影响到公安工作的正常开展。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县(自治县、市)派出所及监管场所的建设由当地政府负责。对此,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必须尽快将公安派出所及监管场所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抓紧实施,力争在3年内切实解决无办公用房派出所建设,5年内完成监管场所建设。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尽快落实无房派出所及待建监管场所建设条件和建设资金,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并尽快实施。考虑到我市区县(自治县、市)财力普遍困难的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市有关部门要通过积极争取中央投入等渠道,对区县(自治县、市)派出所及监管场所建设落实情况较好的区县(自治县、市)给予适当补助。
三、公安基层派出所及监管场所的建设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符合公安部对监管场所建设选址的特殊要求和我市监管场所建设规划及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对拟建城市新区的公安派出所
及监管场所要预留建设用地,预留出派出所及监管场所的建设用地。公安基层派出所可采取新建或购置的建设方式。依据国家规定的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满足派出所基本功能的要求,除特别大的派出所外,一般规模(警力配备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单个派出所建筑面积按225-500平方米进行控制;如需新建,建设用地按1-2亩进行控制(如果国家有新的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市公安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定派出所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和用地规模)和建设内容。
四、对公安派出所及监管场所建设办公楼用地及按规定应建的配套设施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项目实施中涉及的各种税费按照政权建设税费减免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及监管场所建设的检查督促工作,每年年底前要将建设情况向市政府作专题报告。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及监管场所建设工作的领导,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对工作不力,建设进度缓慢的区县(自治县、市),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10.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 篇十
1998/08/14 14:54
【法规分类号】112102199803
【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8/08/14 【实施日期】1998/08/1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公安
【文号】国办发(1998)123号 【题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将于1998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把消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又一个重要步骤,对于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的消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为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必须看到,长期以来消防法制不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消防建设特别是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薄弱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重大、特大火灾时有发生,消防工作形势依然相当严峻。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切实加强消防工作。为了确保《消防法》的有效贯彻和严格执行,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做好消防工作是《消防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对人民负责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的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要按照有关规定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研究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使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消防工作。同时,要大力支持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其正常履行职责、开展执法活动提供帮助。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单位内部要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所属部门(班组)负责人及每个岗位的人员要对自己管辖的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坚决杜绝各种违背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关部门和行业,特别是城建、工商、教育、宣传、文化、旅游等部门及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业要各负其责,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和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凡设有各种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使其在预防火灾和扑灭初期火灾中发挥应有作用。
三、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消防法》和《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国办发〔1995〕11号)的规定,抓紧制定并实施城市消防规划,加快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消防保障体系。要把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列入能源、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凡是新建、扩建城市及开发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同步进行。全国所有城镇都要尽快完成制定城市消防规划的工作,地级以上城市要抓紧实施消防规划。2000年前,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配备率要达到国家标准的80%以上。
四、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的重要条件,是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求,大力发展包括专职消防、义务消防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特别是要建立和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对于没有消防队伍或消防力量不足的城市和城市中的重要地区以及年产值超亿元的乡镇,要按照形式多样的要求建立或充实消防队伍。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以及民用机场、大型港口、仓库等,都要按规定建立和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消防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实战能力,把消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五、强化消防法制和消防知识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消防法》的活动,以此为契机大力加强消防法制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和消防意识。各级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要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各种传播媒介、宣传手段,积极、主动地做好消防宣传工作。各行各业和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技能。各类学校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消防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1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 篇十一
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太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维护行政机关公文的严肃性、权威性,办理的及时性、有效性,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9]15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函
[2009]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公文。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不得将应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除外。确需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
(二)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委办[2008]36号)文件要求,报省委的公文如需省政府知悉,主送单位写“省委、省政府”;报省政府的公文如需省委了解,主送单位写“省政府并报省委”。邀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出席公务活动的公文,要按照隶属关系,分别主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三)部门管理的二级局、省属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等原则上不直接向省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如有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通过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报文;遇有紧急情况,部门管理的二级局需直接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报送主管部门。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市)政府直接向省政府行文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政办[2004]8号),各县(市)政府涉及资金、项目以及农用地转征用、矿产开发等事项的请示、报告,可直接上报省政府,但同时必须抄送所属设区市政府。
(五)各级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公文应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01]72号)规定的格式要求制作尤其是以“函”文种报送的公文应按照信函式的格式印制,眉首处只需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不需加“文件”两字。
二、各单位办公厅(室)要加强对公文的审核把关。公文审核把关包括收文审核把关和发文审核把关,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办公厅(室)的一项基本职责,重点是把好公文的程序关、法律关、政策关、文字关和格式关。
(一)收文审核把关:办公厅(室)首先要对公文体例、格式及行文规则等基本要求进行审核,其次要着重审核以下几个方面:1.请示和报告是否由主要负责人签发。2.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若联合行文,应审核是否经全部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若一个单位单独行文,应审核主办单位是否已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3.报告中是否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是否符合“一文一事”的规定。4.公文紧急程度和密级确定是否恰当。
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公文,办公厅(室)应主动与报文单位沟通,建议其修改后重新报文或退文。
(二)发文审核把关:办公厅(室)要切实按照《办法》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发文审核把关。发文审核要着重审核以下几个方面:1.办文程序是否规范完整,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2.格式体例是否符合《办法》及其他公文处理相关规定,例如:“报告“、“请示”等上行文是否正确标注签发人,带附件的公文附件说明和附件内容是否一致等。3.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准确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4.出台规范性文件,印发前是否经同级政府法制办
审核。
三、切实减少以领导小组名义滥发公文的现象。各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凡属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行文;未经省政府批准,部门及各种领导小组不能直接向各级政府正式行文;如果经过省政府授权,应在公文中注明“经省政府同意”。各级政府收到未经省政府批准以各种领导小组名义发布的公文,可向省政府办公厅反映,经核实后,省政府办公厅将对此类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并适时进行通报。
四、更加注重办文时效。各级政府、各部门在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的同时,要注重公文的时效,各类公文特别是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舆情等应及时上报;需要请示省政府的事项,应给省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抓紧办理、及早报送;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各单位收到省政府办公厅的会稿、会签件时,特急件应当天反馈,急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平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意见。
五、做好公文的保密管理与信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汇编、复印标注密级的公文,要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
定进行;要切实做好密级公文的保管、清退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将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对市县(区)及部门的公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要切实加强公文公开的保密审查,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时,未经上级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其上网公开。可以公开发布的公文应在文尾附注处加以说明。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推荐阅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B01-03
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12-16
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进一步完善学校继续教育归口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01-2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公证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答》01-14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的决定10-24
关于上海市高考志愿表填写的建议10-12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08-26
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11-04
赴北京、上海地铁关于物资管理工作调研报告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