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2024-06-22

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精选9篇)

1.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篇一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

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3、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

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由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统一的转诊单,转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该机构应将确诊结果和检测报告反馈给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

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4、医学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

(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2)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注明“建议不宜生育”。

(3)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4)未发现前款第(1)、(2)、(3)类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注明“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在出具任何一种医学意见时,婚检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进行指导。

(二)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1、婚前卫生指导内容

(1)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

(2)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3)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4)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6)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2、婚前卫生指导方法

由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根据婚前卫生指导的内容,制定宣传教育材料。婚前保健机构通过多种方法系统地为服务对象进行婚前生殖健康教育,并向婚检对象提供婚前保健宣传资料。宣教时间不少于40分钟,并进行效果评估。

(三)婚前卫生咨询

婚检医师应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决定。医师在提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和“暂缓结婚”等医学意见时,应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耐心、细致地讲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解释,并由受检双方在体检表上签署知情意见。

二、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一)婚前医学检查机构与人员的审批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并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须予以注明。设立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应当方便公民。

从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为具备条件的省级医疗、保健机构。有特殊需要的,需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同意后可为设区的地(市)级、县级医疗保健机构。

2、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主检医师必须取得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二)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1、应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2、房屋要求: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专用综合检查室、婚前卫生宣传教育室和咨询室、检验室及其他相关辅助科室。

3、设备要求:

(1)女婚检室:诊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视力表、色谱仪、叩诊槌(如设有综合检查室,以上设备应放置在综合检查室)、妇科检查床、器械桌、妇科检查器械、手套、臀垫、化验用品、屏风、洗手池、污物桶、消毒物品等。

(2)男婚检室: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视力表、色谱仪、叩诊槌(如设有综合检查室,以上设备应放置在综合检查室)、诊查床、器械桌、睾丸和阴茎测量用具、手套、化验用品、屏风、洗手池、污物桶、消毒物品等。

(3)宣教室:有关生殖健康知识的挂图、模型、放像设备等宣教设施。

(4)咨询室:有男女生殖器官模型、图片等辅助教具及常用避孕药具等。

(5)具有开展常规及特殊检查项目的实验室及其他辅助检查设备。从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检测艾滋病病毒(HIV)的设备及其他条件。

4、环境要求

婚前保健服务环境应严肃、整洁、安静、温馨,布局合理,方便群众,有利于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防止交叉感染。在明显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婚前保健服务人员的配备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数量适宜、符合要求的男、女婚检医师、主检医师和注册护士,合格的检验人员和经过培训的健康教育人员。从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保健服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婚前保健医师职责、婚前保健主检医师职责见后附件)

三、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

婚前保健工作实行逐级管理制度。

省级、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辖区内婚前保健工作,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培训、技术指导等日常工作及其他工作。

婚前保健机构的主管领导和主检医师,负责本机构婚前保健服务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服务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开展人员培训、业务学习、疑难病例讨论和资料统计分析等活动;加强质量控制,提高疾病诊断和医学指导意见的准确率,服务对象对服务的满意率等。

(二)实验室质量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中的常规检验项目,应按检验科规范的检验方法及质量控制标准进行。检验人员应严守操作规程,出具规范的检验报告。

(三)信息资料管理

1、婚前保健信息资料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统计、汇总,按卫生部常规统计报表要求,按时逐级上报,并做好信息反馈。

2、婚前保健机构应建立“婚前医学检查登记本”、“婚前医学检查疾病登记和咨询指导记录本”、“婚前保健业务学习、讨论记录本”等原始本册,并根据记录,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

3、婚前医学检查表应妥善保存,对个人隐私保密。

(四)《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管理

1、《婚前医学检查表》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国内”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两种。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印制(表格样式见附件)。

2、《婚前医学检查表》是婚前医学检查的原始记录,是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依据,应逐项完整、认真填写,并妥善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是法律规定的医学证明之一,其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印制。由婚检医师填写,主检医师审核签名,婚检单位加盖婚前医学检查专用章(图章印模式样见附件)。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两联,存根联由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存档保存,另一联交受检者。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须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交婚姻登记部门。

3、《婚前医学检查表》的保存同医疗机构住院病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30年。《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保存同医疗机构门诊病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15年。婚检机构应逐步以电子病例的方式保存《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篇二

关键词:卫生监督,投诉举报,规范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是政府与百姓沟通的桥梁, 是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做好卫生监督投诉举报查处工作, 是卫生监督执法为民的重要体现, 是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保障卫生安全, 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梳理此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探讨相应对策, 有助于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1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现状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信函 (含电子邮件) 、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反映的有关卫生行政相对人违反卫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实质上包含了两类案件, 一是投诉, 二是举报。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 与经营者就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后, 向政府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反映情况并要求给予解决的行为。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监督机构检举、报告违反卫生法律和法规的行为[1] 。从投诉和举报的不同定义中可以看出, 投诉是关乎投诉者切身利益的, 举报则更是一种社会监督行为, 与举报者不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数量近年来总体上呈上升趋势, 这与公众维权意识的提高、投诉举报途径的不断畅通有直接的关系。投诉举报案件从专业来看, 以涉及食品卫生和医疗机构服务领域的为多。以浙江省为例, 2009年和2010年, 食品卫生和医疗机构服务两大领域分别占总投诉量的92.28%和91.28%。随着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 餐饮服务监管职能随之调整, 涉及餐饮服务的投诉举报数量略有下降。从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来看, 来电形式占大多数, 这与电话这种形式相对简洁、省时、有效有关。另外指定或移送的形式逐年上升, 这与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将受理的大量投诉举报事件交办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查处有关。

2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处理中常见的几个问题

2.1 匿名投诉举报的处理

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 很多举报者, 尤其是信函方式大概60%左右都是匿名举报, 或所留个人信息不可查实。部分执法部门于是将匿名举报信列为不予受理的范围。匿名举报信之所以匿名, 是出于自我保护或者与被投诉举报者有竞争等若干关系的原因, 其中甚至于隐藏了对执法部门的一丝不信任。所以笔者认为, 只要匿名举报提供的事实清楚、线索可靠可查, 则应该受理, 并及时查处。查处后做相应的书面反馈, 留存于投诉举报档案中, 这才是真正对老百姓负责的态度, 也是执法为民的真正体现。

2.2 对反复投诉举报事件的处理

投诉举报者中, 80%是有道理或有一定依据的, 他 (她) 昭示着社情民意, 执法部门应该查处。但是无可否认, 其中确实有一些极少数人, 主要是指其切身利益 (身体或精神) 受损后, 不认同相关部门的处理, 所以一直处于投诉状态, 且进行多头投诉, 甚至为了博取更多的注意力, 投诉多选择在“两会”、领导换届等时机进行。针对此种现象, 若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已进行相应处理的前提下, 对同一事件反复投诉的, 笔者认为可以不予受理, 当然这里的“同一事件”“是指投诉举报的对象、时间和事由都无变化。对此类“投诉专业户”, 受理部门更应该讲究投诉举报的接报策略和技巧, 对投诉举报者不能采取生硬态度, 应以怀柔政策为宜,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在法理和感情都做到位的前提下, 可建议其向司法部门反映, 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2.3 卫生监督稽查制度

近几年出现的卫生监督员渎职事件, 部分是由于投诉举报查处不力或查处后没有及时回访引起的, 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兼具执行性和决策性的双重性质, 基层的一线卫生监督员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街头官僚”[2], 是直接与公民打交道的政府公务员, 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采取控制措施和优化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重要手段之一就是稽查。对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甚至对每一起都进行稽查和质量控制, 可以有效地预防因投诉举报处理不当引起的渎职事件的发生。

2.4 尽量明确不予受理的情况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受理和不受理情况应尽量明确, 并应该给予公众以知情权。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况, 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 可以不予受理: (1) 投诉举报者不能准确提供被投诉举报单位名称、地址和涉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主要事实的; (2) 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3) 所反映的违法事实已经超过2年的; (4) 已明显无法取得相关证据与材料或无法检验鉴定的健康相关产品的投诉举报; (5) 同一事件已经受理的。若规定了不予受理的情况, 既维护了投诉举报双方和执法部门的正当权益, 又使投诉举报工作更显规范和科学。

2.5 投诉举报查处回访和反馈问题

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 还必须特别注重回访或复查。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量巨大, 平均每个卫生监督机构每年要处理至少80件以上[3], 浙江省等沿海城市更是达到了120件左右, 投诉举报查处后的工作量无疑也是十分巨大的。但是, 事实上, 很多案件查处之后往往有死灰复燃的迹象。以无证行医查处为例, 很多无证游医行医成本低廉, 流动性强, 且收益很高, 所以很多无证行医者都是在卫生执法部门取缔之后, 无视法律法规, 重新进行无证行医。对此, 长效监管机制的研究非常重要, 但是查处之后的回访工作必须进行, 且至少回访1~2次, 并有相应的检查资料留档备查。对查处后的案件进行回访也是预防渎职情况发生的有效措施。投诉举报的反馈问题, 全国各地并不一致, 有的由受理部门反馈, 有的由查处部门反馈。笔者认为, 投诉举报反馈应由查处部门进行反馈, 主要是因为一是查处部门可以进一步与投诉举报者联系, 取得对案件查处有用的信息, 以协助案件的进一步深入调查;二是由查处部门反馈, 相对而言, 对情况比较了解, 可以详细解答投诉举报者提出的各种问题或疑惑。

2.6 投诉举报调查终结问题

卫生部发布的《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对投诉举报事件的调查时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调查处理的期限为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但是投诉举报案件一旦进入处罚程序, 听证、复议、诉讼等有相应的规定时限, 所以这个调查处理期限应指初步调查结束, 如以下几种情况: (1) 经调查核实, 有证据表明无违法事实的; (2) 违法行为轻微,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并已提出整改要求的; (3) 以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或采取取缔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 已移送司法机关的。

3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制度建设

制度和文化是两种最基本的管理手段。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的处理同样必须要有一个切实可行、操作性强、执行度高的制度予以配套。目前国家层面上尚没有相应的单独的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笔者认为建立一个规范、科学、操作性强的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或制度是省级执法部门首先应该解决的问题。在制度中, 对投诉举报的受理范围、工作时限、工作程序、反馈、资料整理等各方面进行规范。只有这样, 投诉举报工作才能真正的规范、有效, 才能更好地执法为民。

参考文献

[1]朱云清.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对完善卫生监督体系的意义[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07, 14 (2) :130-131.

[2]辛昌茂.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能力建设探析——以街头官僚理论为视角[J].华东经济管理, 2009, 23 (6) :154-157.

3.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篇三

1. 修订的基本原则

为了和国际接轨,这次修订仍以欧盟“化妆品规程”(Dir.76/768/EEC 2000)为基础,此外,对表2(2)化妆品组分中禁用物质—中草药清单以及规定的条文进行了部分修改,以力求更加明确和方便使用。

2. 修订的主要内容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与《化妆品卫生规范》(1999年版)比较,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 范围

由“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修改为“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的引用文件为“欧盟化妆品规程Dir. 76/768/EEC 2000”,并删去下列文字: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的引用而构成本规范条文。本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 对原料的要求

① 更加明确地提出化妆品中所用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着色剂必须是相应表中所列物质。

② 表3限用物质、表4防腐剂、表5紫外线吸收剂均增加了中文、英文和INCI名称对照。表6着色剂增加了部分成分的中文名称。

③表2(2)化妆品组分中禁用物质的修改见表1。

④表3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物质的修改见表2。

⑤表4 化妆品组分中限用防腐剂的修改见表3。

化妆品组分中限用防腐剂的修改

⑥ 表5 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紫外线吸收剂的修改见表4。

4.预防保健科工作规范 篇四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的有关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2、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条例,建立和健全医院疫情管理和报告制度,组织制定各项疾病预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做好医院传染病疫情管理和报告工作,负责医院传染病报告卡的收集、审核、上报、订正(查重)工作,定期检查、指导和督促各科室做好医院疫情管理和报告以及死亡病例报告工作。

4、防保科负责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与核对,防保科疫情管理人员每天分早上和下午两次到科室进行签收传染病报告卡,对有疑问的卡片或填写不规范的卡片要及时向填写人员查询、核对,准确无误后及时将疫情信息进行登记,并按要求设定传染病登记本,填报有关报表,防止漏登、漏报。对已报告的传染病卡片当诊断变更、死亡或误报时各科医生要及时做出订正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重新填写、报送传报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报告。发现“死卡”,要尽力使“死卡”复活,并做好记录。

5、每月末,查阅医院本月的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出院病历、放射科检查结果及检验科检验结果,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6、每月在医院通报上月疫情报告情况(包括疫情动态,迟报、漏报的检查结果,并做出惩罚通告)。

7、做好医院疫情报告和死亡病例报告工作,接到疫情报告卡和死亡病例报告后后按规定时限通过国家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5.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篇五

关于印发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卫监督发〔201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

2010年原卫生部印发《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82号),对指导和规范地方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认真总结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我委组织对原规范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可从我委网站“综合监督”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7月14日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执法的活动。

本规范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能力建设,保障人员配备,合理配置工作装备,并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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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监督职责及要求

第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

(一)制定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划、计划,以及相应工作制度;根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情况,确定重点监督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三)组织协调、督办、查办辖区内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案件;

(四)承担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实施辖区内卫生监督抽检;

(五)负责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

(一)根据本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划、计划,结合实际,制订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内容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开展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培训工作;

(三)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

(四)组织查处辖区内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

(五)负责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设区的市对县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七)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第七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明确具体科(处)室,负责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县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的科室或指定专人从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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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实施现场卫生监督前,监督人员应当明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方法、要求,检查安全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

第九条 实施现场卫生监督时,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

第三章 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

第一节 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情况;

(二)接种单位疫苗公示、接种告知(询问)的情况;

(三)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情况;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报告情况;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相关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预防接种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接种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明文件、工作人员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资料;

(二)核查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的记录,接种情况登记、报告记录,以及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报告记录;

(三)查阅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询问记录;查阅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填写的接种记录;

(四)检查接种单位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情况;

(五)查阅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向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分发第一类疫苗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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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核查记录的保存期限;

(七)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相关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记录和资料;

(八)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的证明文件,核查文件的保存期限;

(九)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报告的记录。

第二节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第十三条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情况;

(二)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日常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情况;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辖区内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审核确认,并开展疫情分析、调查与核实的情况;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与相关部门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职责的情况。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资料,核查疫情报告管理部门和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二)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审核记录、各类常规疫情分析报告等文字资料,核查设置疫情值班、咨询电话的情况;核查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进行网络直报的情况;

(三)查阅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与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互相通报甲类传染病疫情的记录;与动物防疫机构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的记录;

(四)检查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设备运行情况,疫情报告人员现场演示传染病的报告、审核确认、查重等情况;

(五)查阅与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的其他记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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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资料,核查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异常信息的快速反馈、自查等方面。

(二)查阅诊疗原始登记(包括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检验和影像阳性结果)、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网络直报信息等资料,核查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情况;

(三)查阅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内部自查的记录及有关资料;

(四)查阅定期组织临床医生、新上岗人员开展传染病报告管理专业培训与考核的资料;

(五)检查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专用设备及运转情况,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演示传染病网络直报操作;

(六)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查阅传染病报告登记记录。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采供血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二)查阅HIV抗体检测两次初筛阳性结果登记情况,以及献血者或供浆员登记簿,核查HIV初筛阳性结果报告情况及送检确认情况;

(三)对于设置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机构,检查疫情报告人员演示网络直报操作,检查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运转情况;

(四)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查阅传染病报告登记记录。

第三节 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落实情况;检查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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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等管理文件;

(二)检查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设置情况和预检、分诊落实情况;

(三)检查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四)检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服务情况;

(五)检查对法定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隔离控制措施的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使用记录。查阅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对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记录。

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情况;

(二)发现传染病疫情时,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及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的情况。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传染病监测制度、本辖区内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的资料,以及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的资料;

(二)查阅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技术方案或预案,以及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理记录、报告;

(三)查阅传染病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记录和资料,以及疫点、疫区卫生处理记录。

第四节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卫生人员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

(三)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

(四)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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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消毒管理组织设置文件、消毒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及检查记录;

(二)查阅工作人员消毒技术培训记录;现场提问相关工作人员消毒隔离知识;检查相关工作人员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三)查阅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记录或检测报告,查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整改记录。必要时现场采样监测消毒与灭菌效果;

(四)查阅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检查消毒产品相关证明文件、使用日期和有效期;

(五)检查医疗机构相关科室(重点是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等)执行消毒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情况;

(六)检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隔离的场所、设施和措施。

第五节 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

(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登记的情况;

(四)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情况;

(五)医疗废物、污水的处置情况;

(六)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具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医疗废物处置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岗位职责的文件资料,核查监控部门和管理人员;

(二)查阅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交接、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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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以及应急方案;

(三)查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资料;

(四)检查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设备,查阅健康检查记录;

(五)查阅医疗废物登记簿,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是否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使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说明和警示标识;

(六)检查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专用包装物或容器、暂时贮存的地点和条件,核查医疗废物运送线路;

(七)检查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的消毒、清洁地点与情况;

(八)查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资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资料;检查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方法及记录资料;

(九)检查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实施消毒的设备设施及其运转维护情况;查阅消毒处理记录和监测记录。

第六节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五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情况;

三、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

(二)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及上岗持证情况;

(三)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开展实验活动情况;

(五)实验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

(六)菌(毒)种和样本的采集、运输和储存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和样本采集、运输及实验活动等管理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一级、二级实验室的备案证明和三级、四级实验室《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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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阅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料和上岗证;

(三)核查实验室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记录;

(四)检查二级及以上实验室相应设备配置情况;

(五)查阅实验档案;核查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实验档案的保存年限;

(六)查阅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查阅实验室经论证可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证明文件;查阅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质证明文件,以及相关实验活动的记录;

(七)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检查三、四级实验室在明显位置标示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以及进入实验室人员的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八)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登记及结果报告记录;检查是否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九)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及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资料;

(十)查阅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报告、处置记录;

(十一)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的记录;

(十二)查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批准文件;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运输过程中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后的报告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保藏机构菌(毒)种和样本储存管理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保藏机构的资格证书;

(二)查阅安全保管制度、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与储存的记录,接受实验室提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登记和开具接收证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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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阅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登记,核查实验室提交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检查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的情况;

(四)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储存过程中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后的报告记录。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分析辖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为制定传染病防治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各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各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辖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采集、报告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督检查相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后,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对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对菌(毒)种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逐级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重大的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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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对涉及消毒产品、饮用水、学校和公共场所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应当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重点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卫生部2010年9月17日印发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82号)同时废止。

6.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篇六

—北安市石泉镇中心卫生院

石泉镇中心卫生院位于北安市域南部,全镇面积22平方公里,辖6个行政村,44个自然村屯。全镇设有镇中心卫生院一所,村级卫生所(室)12个,服务总人口21974人。我院现有职工31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25人,具有中级职称13人,初级职称12;现开设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骨伤科、急诊科、心电、B超、X线、化验、护理、公共卫生、农合办等十几个科室;开放住院床位40张。村卫生所现有乡村医生19人。2011年以来,我院按照上级卫生部门加强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工作要求,在卫生院卫生体制改革和实施乡村两级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中,加强卫生院管理,规范村卫生所建设,落实各项农村卫生工作任务,使全镇各项卫生工作得到全面稳步发展,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一、加强卫生院管理工作,奠定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建设基础。

近年来,我院在加强自身建设与管理工作上,不断更新管理观念,增强管理意识,把加强卫生院管理与加强乡村一体化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作为我们抓好卫生各项工作的

核心,奠定了抓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建设的工作基础。

一是成立组织,加强领导。我们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主管副镇长为副组长,卫生、财税、党委办、政府办、各村委会为成员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建设工作领导组织,加强了对乡村一体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卫生院也成立了乡村卫生一体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院长负总责,各科室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抓好各自工作任务的落实。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建设工作在全镇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共同抓、卫生院职工人人抓的良好态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建设工作呈现出稳步发展的新局面。

二是建立和健全卫生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建立和执行医院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是医院管理工作的核心,我们在加强卫生院管理方面,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了卫生院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用规章制度管理、用岗位责任制约束。我院制定和完善了首诊医生负责制、重症病人抢救制度、医生查房制度、病例讨论制度、医生交接班制度、医生会诊制度、护理质量管理制度、病房管理制度、医疗差错事故报告制度以及财会、行勤、新农合、药品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了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使每个科室和个人都具有自己的工作责任和工作目标,规范了医疗服务

行为和技术操作规程,提升了医院的服务能力,扩大了医院的服务范围,提高了医院的服务质量。

三是加强业务管理。几年来,我们认真执行卫生院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制度,坚持制定卫生技术人员年度培养规划,制定考试、考核标准与考评细则,严格实行业务人员定期考试考核,促进了全体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的普遍提高。今年上半年全院开展业务人员考试考核2次,送出外院短期进修培训6人,院内组织培训8次。加强了医疗文书书写质量管理,严格医疗文书书写奖惩制度,定期开展医疗文书书写质量检查,组织开展医疗文书书写质量评比活动,促进了医疗文书书写质量不断提高,全院医疗文书书写合格率达到了95 %以上。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开展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教育和法律法规学习,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各项制度,认真执行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把加强病房管理、门诊管理、医疗质量管理、护理质量管理、药品安全管理和医院感染控制管理等项工作,做为医院医疗工作的核心常抓不懈,促进了医疗质量的提高,多年来医院没有出现过一起医疗纠纷、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

四是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财务审批手续,执行较大经济行为集体研究制度和上报审批制度,实行财务定期检查和财务公开制度,增加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做到账目日清月结。

五是加强新农合管理。认真执行新农合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组织和制度建设,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增加一站式服务的透明度,做到政策补偿更清晰、资金使用更合理、管理制度更完善。我镇农民参合率已达100%,上半年我院门诊统筹2914人次,补偿金额17万余元;外院大病补偿116人次,补偿金额54万余元;院内住院病人426人次,补偿金额61万元。我院新农合工作开展得扎实有效,解决了部分农民因病治贫、因病返贫的大问题,党的便民、利民、惠民好政策,在我院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落实。

六是加强环境改善和卫生管理。我院在抓好卫生院各项工作的同时,把加强环境改善和卫生管理工作,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内容,加强日常监管,实行周末大扫除,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整治,保持了医院环境卫生的整洁。我们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全体职工自己动手,利用班前班后及节假日时间,进行环境改善,美化、绿化、净化了医院环境,在改善自身工作条件的同时,也为广大患者创造了一个舒适、整洁、温馨的诊疗环境。

二、加强村卫生所建设,为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供保障。

开展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建设,是实施乡村卫生服务统一化、规范化管理的关键。我院始终坚持抓住一体化、规范

化管理这个工作中心,坚持按照农村卫生“三网四化”建设的要求,开展村卫生所规范化建设,为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是加强村卫生所房屋建设。我镇通河村、团结村村委会为集体办村卫生所无偿提供了房屋和基本保障;石昌村等村卫生所乡村医生个人投资对村卫生所房屋进行了改善。卫生院在加强医院自身建设的基础上,投入资金近20万元,对全镇村卫生所的房屋进行了改造,保证村卫生所用房不少于60平方米,卫生室不少于40平方米,业务用房与生活用房独立,卫生所流程和布局合理,达到了诊查室、处臵室、治疗室、药房独立设臵的要求。

二是配备村卫生所诊疗设备。在村卫生所原有基本医疗设备基础上,卫生院投资近5万元,为村级卫生所配臵了诊察床15张、移动点滴架12个、病床36张、床头柜16个、西药柜11个、白大衣40件、冷背包11个、其他诊疗器材30余件;制作公共卫生服务图版12块。进一步扩大了村卫生所的服务功能,改善了村卫生所诊疗条件。

三是加强村卫生所乡村医生培养。我们本着从实际工作出发、学以致用的原则,每月坚持以会代训的方式,对全镇21名在岗乡村医生进行培训;每季度进行一次的集中学习培训,由卫生院负责确定学习内容,进行培训和考试;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业务工作考试考核,提高了全体乡村医生的理

论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四是实行村卫生所网络信息管理。卫生院投资8万余元为全镇12个村卫生所室配臵了计算机网络化管理设施,实现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卫生院及时了解和掌握村卫生所工作信息,保证了信息畅通,卫生所的各项业务工作管理和新农合管理进一步规范,提高了村级卫生服务的管理水平,使村级卫生服务工作实现网络化管理、信息化管理和规范化管理。

五是制定和完善村卫生所规章制度。各村卫生所建立和完善了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防治、健康宣教、消毒隔离、医疗文书书写、药品管理、疫情报告、卫生应急、村卫生所管理和乡村医生职责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使村卫生所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三、实行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为群众提供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

我们通过加强全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建设,实现了村级卫生机构设臵、行政管理、人员任用、业务管理、药械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核“七统一”管理,为群众提供了满意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一是统一机构设臵。我们按照市卫生局开展村卫生所整顿、清理村卫生所多点执业的要求,卫生院成立工作组,由

院长带队对一村多点执业的医疗网点进行了清理,合并多点执业机构8个。在市卫生监督所的支持下,清理药店坐堂医3人、取缔非法牙科诊所2个、处理上门静点3人,净化了村级医疗市场。按照卫生局村卫生所设臵规划,全镇设立了12个村卫生所室,统一机构设臵,方便了群众就医。

二是统一行政管理。我们制定卫生院年度工作计划,在明确卫生院各项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的同时,制定了村卫生所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工作目标、工作数量等各项工作要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定期督促检查,实现了村卫生所室工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三是统一人员管理。我们通过村委会和群众推荐、实际工作考核、征求群众代表意见、卫生院集体研究等办法,确定村卫生所法人,实行聘用制管理,聘期三年。加强了村级卫生所人员依法执业管理,21名在岗乡村医生全部具有执业资格。我们通过择优录用、考试考核、学习教育、加强检查等方式,实现了人员统一管理、乡村医生依法执业。

四是统一业务管理。各村卫生所统一使用了卫生局印制的处方、门诊病历和工作日志;统一建立了健康档案;统一建立了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结核病人管理、卫生监督登记;统一了糖尿病、高血压等慢病管理;统一了公共卫生服务。卫生院加强了对村卫生所的业务管理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

决卫生所存在的问题。加强学习培训,丰富了乡村医生的理论知识;开展岗位技能操作考试,提高了乡村医生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的为村民提供了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我镇有9名乡村医生参加了中专学历教育。

五是统一药械管理。1月1日在全镇12个村卫生所全面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药品由卫生院统一网上采购,规范了药品购入渠道、保证了药品质量、统一了药品价格。卫生院成立了药械使用和管理督查检查小组,定期与不定期地抽查村卫生所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保证村卫生所基本药物使用到位。我院自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以来,月均门诊人次由原来的1300人次增加到1800多人次,业务收入增加了近15%。

六是统一财务管理。建立健全了乡村两级财务账目,安装了电脑财务管理软件,实行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统一账目管理。设立了村卫生所专用账目,包括总账、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收入支出、应收应付明细帐等。卫生所财务实行分所核算和月报账制度,记账由卫生院统一负责,实现了乡村财务管理一体化。

七是统一绩效考核。卫生院在实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年初制定了村卫生所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成立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实行了季度小考核、半年初步考核、年底全面考核

管理方法,对每个村卫生所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卫生所一体化管理、新农合管理等项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分值95分以上的,兑现全额公共卫生服务费;考核分值在80至94分的,按分值比例兑现服务费;考核分值在79分以下的,兑现80%的服务费;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不予兑现服务费,并可以解除乡村医生聘用关系。

我院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距上级的要求还存在差距,与其他乡镇卫生院相比还有一定的缺点和不足。今后,我们要更加努力工作,学习借鉴其他卫生院的好方法、好经验,不断改进工作,促进我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建设工作更好发展,为广大农民提供满意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为全市农村卫生工作稳步发展做出我们的贡献。

加强基本药物规范化管理 促进乡村一体化建设进步

7.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篇七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 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 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 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 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一) 时间。

1. 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 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 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 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 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 (高浓度) 史。

(2) 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 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 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 (弓形体) 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 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 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 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 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 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 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 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 检查内容和方法。

1. 内容

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 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他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 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 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 (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 , 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 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 方法

(1) 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 眼睫毛内翻, 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 结膜囊有无分泌物, 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 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 重复多次, 两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

(3) 瞬目反射:受检者取顺光方向, 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 不接触到受检者。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 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4) 红球试验:用直径5cm左右色彩鲜艳的红球在婴儿眼前20~33cm距离缓慢移动, 可以重复检查2~3次。婴儿出现短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的表现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 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5) 眼位检查 (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 :将手电灯放至儿童眼正前方33cm处, 吸引儿童注视光源;用遮眼板分别遮盖儿童的左、右眼, 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上下的移动。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 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 分别遮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

(6) 眼球运动:自儿童正前方, 分别向上、下、左、右慢速移动手电灯。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 两眼能够同时同方向平稳移动, 反光点保持在两眼瞳孔中央。

(7) 视物行为观察:询问家长儿童在视物时是否有异常的行为表现, 例如不会与家人对视或对外界反应差, 对前方障碍避让迟缓, 暗处行走困难, 视物明显歪头或距离近, 畏光或眯眼、眼球震颤等。

(8) 视力检查: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检查儿童视力, 检测距离5m, 视力表照度为500Lux, 视力表1.0行高度为受检者眼睛高度。检查时, 一眼遮挡, 但勿压迫眼球, 按照先右后左顺序, 单眼进行检查。自上而下辨认视标, 直到不能辨认的一行时为止, 其前一行即可记录为被检者的视力。对4岁视力≤0.6、5岁及以上视力≤0.8的视力低常儿童, 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的儿童, 都应当在2周至1个月复查一次。

(三) 眼及视力保健指导。

1. 早期发现, 及时就诊

识别儿童常见眼部疾病, 儿童若出现眼红、畏光、流泪、分泌物多、瞳孔区发白、眼位偏斜或歪头视物、眼球震颤、不能追视、视物距离过近或眯眼、暗处行走困难等异常情况, 应当及时到医院检查。儿童应当定期接受眼病筛查和视力评估。

2. 注意用眼卫生

(1) 培养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 包括培养正确的看书、写字姿势, 正确的握笔方法, 在良好的照明环境下读书、游戏。

(2) 儿童持续近距离注视时间每次不宜超过30min, 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时间每次不宜超过20min, 每天累计时间建议不超过1h。2岁以下儿童尽量避免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眼睛与各种电子产品荧光屏的距离一般为屏面对角线的5~7倍, 屏面略低于眼高。

(3) 屈光不正儿童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或眼镜验配机构进行正规散瞳验光, 调整眼镜屈光度, 不要使用劣质及不合格眼镜。

(4) 不要盲目使用眼保健产品, 要在专业医师指导下合理、适度使用。

(5) 合理营养, 平衡膳食。经常到户外活动, 每天不少于2h。

3. 防止眼外伤

(1) 儿童应当远离烟花爆竹、锐利器械、有害物质, 不在具有危险的场所活动, 防范宠物对眼的伤害。

(2) 儿童活动场所不要放置锐利器械、强酸强碱等有害物品, 注意玩具的安全性。

(3) 儿童眼进异物, 或眼球扎伤、撞伤, 要及时到设有眼科的医疗机构就诊。

4. 预防传染性眼病

(1) 教育和督促儿童经常洗手, 不揉眼睛。

(2) 不要带领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到人群聚集的场所活动。

(3) 社区或托幼机构应当注意隔离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 防止疾病传播蔓延。

(四) 转诊。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 应当予以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

1. 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和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

2. 眼睑、结膜、角膜和瞳孔等检查发现可疑结构异常。

3. 检查配合的婴儿经反复检测均不能引出光照反应及瞬目反射。

4. 注视和跟随试验检查异常。

5. 具有任何一种视物行为异常的表现。

6. 眼位检查和眼球运动检查发现眼位偏斜或运动不协调。

7. 复查后视力, 4岁儿童≤0.6、5岁及以上儿童≤0.8, 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

四、流程图

五、工作要求

(一)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在儿童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与其年龄相应的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 同时进行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的宣传教育工作, 早期发现儿童的眼病和视力不良。对筛查出的可疑眼病或视力低常儿童, 应当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

(二) 从事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工作的医护人员应当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 眼病筛查和视觉行为评估应当在室内自然光线下进行, 检查设备为电源能量充足的聚光手电灯、直径5cm左右的红球、遮眼板。视力检查设备为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灯箱。

(四) 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记录, 进行转诊结局的追访。

六、考核指标

8.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篇八

1抓好基层网络建设,稳定妇幼保健队伍是基础

村级妇幼保健人员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是妇幼保健三级网络中最基础的,决定妇幼工作好坏。因此,我们给予高度重视,开拓进取,向政府争取政策和资金,并且将其资金由卫生局统筹管理,为妇幼保健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对全市村级妇幼保健人员全部实行重新考试、考核,采取择优录用的办法,于2007年5月1日村覆盖率达100%,彻底告别了多年来男村医承担妇幼保健工作的历史。通过竞聘上岗,有力地调动了村医保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稳定了妇幼保健队伍。

2加强领导,规范管理是保证

我们对妇幼保健保偿工作从强化职能人手,明确乡、村两级保健人员职责,将此项工作列入年终对基层的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与经济效益挂钩。我们定期深入到各助产单位,实际抽查孕产妇,亲自询问和电话了解乡、村两级服务情况,年内抽查率达40%以上。从而真实的了解基层服务情况,对服务不到位,频次不足,填写质量不合格等项均列为年终考核内容,并及时通报各乡镇卫生管理工作站。从而提高产前检查质量,杜绝高危孕产妇漏诊、误治。强化高危孕产妇分级专案管理制度,极大地促进了服务质量的提高。同时,我们把高危筛查做为预防孕产妇死亡的重要防线,年内,多次下发文件,强化高危认证的培训。结合我市实际,制发了高危妊娠运转程序,落实责任,严格按规定标准转诊,高危住院分娩率达到100%。同时开通了120急救中心电话,健全了产、儿科结合等绿色通道,确保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转诊和救治,降低了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3提高业务素质,保证服务质量是根本

我们每年有计划地选派骨干人员到市级以上医院进修,鼓励参加省、市短期培训班,并创造机会到外地参观学习,更新知识,改进技术,不断提高保健人员的业务水平,更有力地指导基层工作。我们组成了以业务所长为首的培训小组,选拔知识丰富、有临床经验的主治医师,编写培训教材,村保健人员人手一本。对乡、村两级妇幼保健人员采取集中授课和下乡现场技术指导等方法,进行了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对新上任的人员采取手把手操作,使村级保健人员基本掌握了高危筛查与管理、体弱儿管理、《两册》填写、出生缺陷认证、血色素、尿常规检查等知识,极大地促进了村级保健人员的学习积极性,提高了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保证了服务质量,得到了人保对象的认可。

4遵守《保健保偿合同》取信于民是关键

在妇幼保健保偿工作中,按照《朝阳市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签订的《保健保偿合同书》一式三份。双方严格执行合同不走样,服务单位必须按合同中的项目进行服务和补偿,不能只看经济效益,不顾社会效益,只顾收钱,不顾服务数量和质量,双方均承担因未履行义务而造在损失的责任。

5抓住切入点,落实责任见成果

9.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篇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推动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有效实施,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我部特制定《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四日

附件:

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二〇〇七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1.机构

2.人员

3.职责

3.1 国家级

3.2 省级

3.3 地(市)级

3.4 县(区)级

3.5 乡镇(社区)级

3.6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3.7 医疗机构

4.基本工作条件

4.1 设备参考清单

4.2 房屋参考标准

第二章 患者发现

1.目的 2.主要任务

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

2.2 基层网络

2.3 医疗机构

3.工作内容和方法

4.肺结核诊断

4.1 诊断原则

4.2 肺结核诊断程序

4.3 肺结核诊断分类

4.4 结核病分类

第三章 实验室检查

1.目的 2.主要任务

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

2.1.1 国家结核病参比实验室

2.1.2 省级结核病参比实验室

2.1.3 地(市)级结核病实验室

2.1.4 县(区)级结核病实验室

2.2 乡镇查痰点

2.3 医疗机构实验室

3.工作内容和方法

4.质量保证

5.生物安全

第四章 影像学检查

1.目的 2.主要任务

2.1 放射技术人员

2.2 放射诊断人员

3.工作环境和内容

3.1 影像学检查环境

3.2 影像学检查内容

第五章 治疗与管理

1.目的 2.主要任务

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

2.2 基层网络

2.3 医疗机构

3.免费治疗对象、范围及治疗管理补助政策

3.1 免费化疗对象

3.2 免费范围

3.3 治疗管理补助政策

4.抗结核治疗方案

4.1 初治活动性肺结核化疗方案

4.2 复治涂阳肺结核化疗方案

5.管理内容和方法

5.1 管理方式

5.2 治疗结果判断

6.不良反应处理原则及预防

6.1 处理原则

6.2 不良反应的预防

7.耐多药结核(MDR-TB)治疗与管理

8.结核病合并艾滋病治疗与管理

第六章 登记报告及监测

1.目的 2.主要任务

2.1 国家级

2.2 省级

2.3 地(市)级

2.4 县(区)级

2.5 结核病定点诊治机构

2.6 肺结核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及疫情责任报告人

3.工作内容和方法

4.质量控制

第七章 抗结核药品的管理

1.目的

2.主要任务

2.1 国家级

2.2 省级

2.3 地(市)级

2.4 县(区)级

3.工作内容和方法

第八章 健康促进

1.目的 2.主要任务

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

2.1.1 国家级

2.1.2 省级

2.1.3 地(市)级

2.1.4 县(区)级

2.2 基层网络

2.2.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2.2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2.3 医疗机构

3.工作内容和方法

3.1 肺结核患者和密切接触者

3.2 医务人员

3.3 公众

第九章 培训

1.目的 2.主要任务

2.1 国家级

2.2 省级

2.3 地(市)级

2.4 县(区)级

3.培训对象

3.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

3.2 医疗机构

3.3 基层网络

4.培训内容

5.培训方法

第十章 督导

1.目的 2.主要任务

3.程序与方法

3.1 督导前的准备

3.2 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汇报

3.3 现场考察、收集资料

3.4 核实和分析信息

3.5 现场反馈

3.6 撰写和反馈督导报告

4.督导主要内容

4.1 政府承诺

4.2 患者发现与治疗管理

4.3 结核病实验室

4.4 药品管理工作

4.5 登记报告和监测工作

4.6 健康促进工作

4.7 培训工作

4.8 督导工作

5.各级督导频度

6.督导反馈与督导报告

6.1 督导反馈

6.2 督导报告

第一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1.机构

1.1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临床中心。

1.2 省、地(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专业科(所、室),或由卫生 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相应职能。开展结核病诊断和治疗等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1.3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1.4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指定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2.人员

2.1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所在地域和服务人 口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

各级人员配置参考标准:

省级机构至少由20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所辖县(区)的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超过50个 县(区)的省份,每增加10个县(区)增加1名人员。

地(市)级机构至少由15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所辖县(区)的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超 过10个县(区)的地(市),每增加一个县(区),增加1名人员;如果地(市)同时承担县(区)级的防治任 务,要按照县(区)级的工作要求,增加相应数量的人员。

县(区)级机构至少由8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超过40万人 口的县(区),每增加5万人口增加1名人员。

县(区)级以上单独设立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可根据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标准和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专业人员数量。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专职或兼职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有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2.2 结核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所从事工作的相应专业资格,或经过 6 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业 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职责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3.1 国家级

3.1.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

3.1.1.1 为制定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防治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3.1.1.2 建立并完善结核病监控与评价系统,收集、分析、利用和反馈结核病防治信息,开展结核病疫情监 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结核病防治策略和措施进行研究、督导检查与评价。

3.1.1.3 参与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指南等技术规范的制定,对各地进行技术指导。

3.1.1.4 参与制定国家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策略,编写、制作健康教育材料,指导和实施健康促进工作。

3.1.1.5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疫情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和参与重大疫情的调查处理。

3.1.1.6 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协助完成药品和设备招标、采购,及时供应和调剂药品,开展 药品管理与监控。

3.1.1.7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3.1.1.8 组织编写各类培训教材,培训专业技术人员。

3.1.1.9 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的相关研究,推广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方法。

3.1.1.10 完成卫生部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1.2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临床中心主要职责:

3.1.2.1 为制定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防治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3.1.2.2 制定结核病防治临床技术方案并指导各地实施。

3.1.2.3 对结核病临床诊断、治疗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开展健康教育。

3.1.2.4 组织开展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等研究。

3.1.2.5 制定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结核病实验室工作的质量保证,开展结核病实验 室技术人员培训,指导结核病实验室网络建 设,对结核病实验室进行生物安全评价,对全国结核病实验室工作 进行技术指导、评价和质量控制。

3.1.2.6 开展结核病耐药性监测与研究。

3.1.2.7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3.1.2.8 完成卫生部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 省级

3.2.1 根据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为制定全省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提供技 术支持,并协助组织实施。

3.2.2 对肺结核患者发现、治疗、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

3.2.3 按照国家结核病监控与评价系统的要求,收集、核对、上报、分析和反馈结核病防治信息,开展结核 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3.2.4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转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对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进行调查与处理。

3.2.5 实施和推广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开展分枝杆菌的涂片、分离培养、药物敏感性试 验等实验室工作,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完善结核病实验室网络建设,对结核病实验室进行生物安 全管理,组织实施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对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评价。

3.2.6 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对地(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相关业务 人员的培训。

3.2.7 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活动。

3.2.8 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协助完成药品和设备招标、采购,及时供应和调剂药品,设立药 品和设备账目,专人管理。

3.2.9 负责对下级机构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和评价。

3.2.10 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工作。

3.2.11 承办上级机构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地(市)级

3.3.1 根据省级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为制定本级和县级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 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组织实施。

3.3.2 对肺结核患者发现、治疗、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

3.3.3 负责收集、核对、上报、分析和反馈本地区结核病防治信息,协助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 调查。

3.3.4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转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和指导,对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进行调查与处理。

3.3.5 实施和推广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开展分枝杆菌的涂片、分离培养,根据当地实际 情况逐步开展药物敏感性试验等实验室工作,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实施本地区结核病实验室 质量保证工作,对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工作和生物安全进行检查和指导。

3.3.6 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对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3.3.7 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活动。

3.3.8 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及时供应和调剂药品,设立药品和设备账目,专人管理。

3.3.9 负责对县级机构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和评价。

3.3.10 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工作。

3.3.11 承办上级机构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县(区)级

3.4.1 根据省、地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为制定本级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提供 技术支持,并协助组织实施。

3.4.2 承担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工作,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管理肺结核患者督导化疗。

3.4.3 负责结核病信息的收集、录入、核对和上报工作,对信息资料进行及时分析和评价。

3.4.4 检查和指导本地区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和转诊等工作,开展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和密切接触者检查工作。

3.4.5 开展痰涂片检查工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开展分枝杆菌的分离培养,在地(市)组织下开展实验 室质量保证工作,对医疗机构实验室和乡镇查痰点痰涂片检查工作进行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和培训。

3.4.6 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对乡镇(社区)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的培训。

3.4.7 制作、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开展健康促进活动。

3.4.8 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设立药品和设备账目,专人管理;按照药品 管理要求存储药品,及时检查库存药品数量和效期。

3.4.9 开展对乡镇、村级结核病患者发现、治疗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 督导检查。

3.4.10 承办上级机构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5 乡镇(社区)级

3.5.1 对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

3.5.2 对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结核病治疗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和检查。

3.5.3 收集有关信息,负责本单位及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3.5.4 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开展对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并做好相关记录。

3.5.5 设立查痰点的单位开展痰涂片检查工作。

3.5.6 负责对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的培训。

3.5.7 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开展健康促进活动。

3.6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3.6.1 对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观察病情变化及药物不良反应,并做好详细记录。

3.6.2 督促患者按时复查、取药,按期留送合格的痰标本。

3.6.3 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到县(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协助开展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并做好相关记录。

3.6.4 对实施督导化疗的患者家庭成员或志愿者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3.6.5 向患者和公众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

3.7 医疗机构

3.7.1 对初诊发现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及转诊。

3.7.2 负责对危重肺结核或严重合并症患者的救治,对出院患者及时转诊。

3.7.3 负责在医院内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

3.7.4 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督导和指导。

4.基本工作条件

根据各级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参照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应建设标准提供工作用房,保障人员和工作等经费,配置相应仪器设备。

4.1 设备参考清单

各级机构需要的设备参考清单

┌────────┬───────────┬───────────┬────────┐ │

设备清单

省级

市(地)级

县(区)级

│ ├────────┼───────────┼───────────┼────────┤ │

1、便携式计算机 │2人1台

│3人1台

│至少1台

│ ├────────┼───────────┼───────────┼────────┤ │

2、多媒体投影仪 │至少3台

│至少2台

│至少1台

│ ├────────┼───────────┼───────────┼────────┤ │

3、数码照像机

│至少3件

│至少2件

│至少1件

│ ├────────┼───────────┼───────────┼────────┤ │

4、摄像机

│至少2台

│至少2台

│至少1台

│ ├────────┼───────────┼───────────┼────────┤ │

5、传真机

│至少3部

│至少2部

│至少1部

│ ├────────┼───────────┼───────────┼────────┤ │

6、台式计算机

│每人1台

│每人1台

│至少3台

│ ├────────┼───────────┼───────────┼────────┤ │

7、编辑机

│至少1台

│至少1台

│至少1台

│ ├────────┼───────────┼───────────┼────────┤ │

8、打印机

│每人1台

│每人1台

│至少3台

│ ├────────┼───────────┼───────────┼────────┤ │

9、复印机

│至少3台

│至少2台

│至少1台

│ ├────────┼───────────┼───────────┼────────┤ │

10、疫情信息专用│至少1部

│至少1部

│至少1部

│ │电话

│ ├────────┼───────────┼───────────┼────────┤ │

11、宽带网络

│应设置

│应设置

│应设置

│ ├────────┼───────────┼───────────┼────────┤ │

12、督导车辆

│至少4辆

│至少1辆

│至少1辆

│ ├────────┼───────────┼───────────┼────────┤ │

13、办公扫描仪 │至少2台

│至少1台

│至少1台

│ ├────────┼───────────┼───────────┼────────┤ │

14、酶标仪

│至少1件

│至少1件

│至少1件

│ ├────────┼───────────┼───────────┼────────┤ │

15、医用观片灯 │至少5件

│至少3件

│至少3件

│ ├────────┼───────────┼───────────┼────────┤ │

16、X光机

│开设门诊500mA至少1台 │开设门诊500mA至少1台 │200或500mA至少1 │ │

│台

│ ├────────┼───────────┼───────────┼────────┤ │

17、蒸汽高压灭菌│至少1台

│至少1台

│至少1台

│ │锅

│ ├────────┼───────────┼───────────┼────────┤ │

18、冰箱

│至少5台

│至少3台

│至少3台

│ ├────────┼───────────┼───────────┼────────┤ │

19、恒温培养箱 │至少5台

│至少3台

│至少2台

│ ├────────┼───────────┼───────────┼────────┤ │20、B型超声检查 │

│开设门诊至少1台

│至少1台

│ │仪

│ ├────────┼───────────┼───────────┼────────┤ │

21、生物安全操作│至少2台

│至少1台

│至少1台

│ │柜

│ ├────────┼───────────┼───────────┼────────┤ │

22、生化仪

│至少1台

│至少1台

│至少1台

│ ├────────┼───────────┼───────────┼────────┤ │

23、双目显微镜 │至少20台

│至少4台

│至少2台

│ ├────────┼───────────┼───────────┼────────┤ │

24、尿液检测仪 │

│开设门诊至少1台

│至少1台

│ ├────────┼───────────┼───────────┼────────┤ │

25、血细胞分析仪│

│开设门诊至少1台

│至少1台

│ ├────────┼───────────┼───────────┼────────┤ │

26、离心机

│至少1台

│至少1台

│至少1台

│ ├────────┼───────────┼───────────┼────────┤ │

27、分析天平

│至少1台

│至少1台

│至少1台

│ ├────────┼───────────┼───────────┼────────┤ │

28、心电图机

│开设门诊至少1台

│至少1台

│ ├────────┼───────────┼───────────┼────────┤ │

29、超低温冰柜 │至少1台

│ ├────────┼───────────┼───────────┼────────┤ │30、电子天平

│至少2台

│至少1台

│1台

│ ├────────┼───────────┼───────────┼────────┤ │

31、培养基凝固器│至少2台

│至少1台

│ ├────────┼───────────┼───────────┼────────┤ │

32、涡旋震荡器 │至少1台

│至少1台

│至少1台

│ ├────────┼───────────┼───────────┼────────┤ │

33、酸度测定仪 │至少1台

│至少1台

│至少1台

│ ├────────┼───────────┼───────────┼────────┤ │

34、凝胶分析仪 │1台

│1台

│ ├────────┼───────────┼───────────┼────────┤ │

35、移液器

│至少5把

│至少2把

│ ├────────┼───────────┼───────────┼────────┤ │

36、核酸扩增仪(P│至少1台

│1台

│ │CR仪)

│ ├────────┼───────────┼───────────┼────────┤ │

37、电泳仪

│至少1台

│1台

│ ├────────┼───────────┼───────────┼────────┤ │

38、电泳槽

│至少1套

│1套

│ ├────────┼───────────┼───────────┼────────┤ │

39、洗板机

│1台

│1台

│1台

├────────┼───────────┼───────────┼────────┤ │40、水浴箱

│至少2台

│至少1台

│至少1台

│ ├────────┼───────────┼───────────┼────────┤ │

41、磁力搅拌器 │1台

│1台

│1台

│ ├────────┼───────────┼───────────┼────────┤ │

42、紫外线灯

│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 │

43、体重计

│至少1台

│至少1台

│ └────────┴───────────┴───────────┴────────┘

4.2 房屋参考标准

实验室:各级根据工作需要,保证实验室用房达到生物安全标准,要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诊室:开展患者诊断和治疗的机构必须设有诊室和处置室。

X光室:根据X光机的大小,配备充足的房舍,保证满足X线防护的条件,要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药品仓库和药房:各级建立符合标准的药品仓库;负责患者治疗管理的机构要有药房,保证方便患者领取药品。

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用房:具备安置计算机的足够空间,通风良好。

资料保管用房:具备存储档案、病案等专门用房。

其它办公用房:根据使用目的设置。

第二章 患者发现

1.目的

采取措施积极发现肺结核患者,使之及时得到规范的治疗和管理,恢复健康,减少结核菌在人群中的传播。

2.主要任务

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

制定患者发现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肺结核患者筛查工作;负责落实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疑似患者、现症患者的诊断、登记和报告工作;完成肺结核患者追踪工作和密切接触者检查;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做好转入患者的登记管理,并将非结核病患者转回原医疗机构诊治。

2.2 基层网络

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其任务是:发现结核病可疑症状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时告知和督促患者到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接受登记和免费检查。

2.3 医疗机构

2.3.1 结核病专科医院

对门诊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应立即报告,对不需要住院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应及时转诊,对住院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出院后及时转至患者居住地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

2.3.2 综合医疗机构

发现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将患者转诊到当地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进行确诊;住院患者出院后,应及时将患者转诊至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并提供患者住院诊治信息;同时要按照要求及时做好传染病网络直报。

3.工作内容和方法

3.1 发现对象:痰涂片阳性的肺结核患者及痰涂片阴性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痰涂片阳性的肺结核患者是患者发现的重点对象。

3.2 肺结核患者发现的主要方法:细菌学检查和胸部X线检查是目前诊断肺结核患者的主要方法。

3.3 患者发现方式:因症就诊、患者追踪、重点人群检查是发现肺结核患者的主要方式。推荐可疑症状者是基层网络发现肺结核患者的主要方式。

3.4 免费检查和报病激励政策: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实行免费的痰涂片检查和胸部X线检查,对发现和报告肺结核患者的医务人员给予报病奖励。

4.肺结核诊断

4.1 诊断原则

肺结核的诊断是以细菌学为主,结合胸部影像学、病史和临床症状、必要的辅助检查及鉴别诊断,进行综合分析做出的。咳嗽、咳痰≥2周或咯血等是发现和诊断肺结核的重要线索,应予重视并及时进行相关检查。

4.2 肺结核诊断程序

4.2.1 问诊:对因症就诊或转诊的初诊患者,应详细询问:与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是否有咳嗽、咳痰或咯血、低热、盗汗、乏力、厌食等症状,症状持续时间;既往用药史等。

4.2.2 填写初诊病人登记本:要求采用全国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统一的初诊病人登记本。

4.2.3 痰涂片抗酸杆菌和胸部X线检查:咳嗽、咳痰≥2周或有咯血或血痰者进行痰涂片显微镜检查及拍摄胸片。

4.2.4 肺结核鉴别诊断:肺结核的症状、体征和X线表现同许多胸部疾病相似,在诊断肺结核时,应注意与胸部肿瘤、肺炎等其它疾病相鉴别。

4.3 肺结核诊断分类

传染病报告分类: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

细菌学检查分类:涂阳肺结核、涂阴肺结核。

4.4 结核病分类

分为:原发性肺结核、血行播散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其他肺外结核。

第三章 实验室检查

1.目的

结核病实验室检查是发现传染源的最主要手段,是结核病确诊、治疗方案选择、疗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2.主要任务

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

2.1.1 国家结核病参比实验室

2.1.1.1 负责全国结核病实验室工作的规划、质量控制和生物安全等技术管理,为各级结核病实验室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2.1.1.2 根据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全国结核病实验室的工作,参与国家有关技术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1.1.3 制定和推行结核病细菌学检查实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

2.1.1.4 建立可行的全国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标准和质量保证系统,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核病实验室工作。

2.1.1.5 除常规的分枝杆菌检查项目外,承担其它结核病诊断新技术、新方法的实施和基础研究,承担分枝杆菌最终的菌种鉴定工作。

2.1.1.6 开展有关的应用性研究。

2.1.1.7 培训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

2.1.1.8 接受跨国参比实验室的技术指导。

2.1.1.9 收集、分析和反馈全国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数据。

2.1.2 省级结核病参比实验室

2.1.2.1 负责全省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2.1.2.2 开展结核病实验室培训和督导等工作,为全省各级结核病实验室提供技术支持,并接受国家结核病参比实验室的技术指导。

2.1.2.3 根据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组织实施全省结核病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

2.1.2.4 对本省各级结核病实验室所用耗材、试剂的质量进行评估和核准,为全省统一提供抗酸染色试剂,为省内开展分离培养的实验室统一提供培养基。

2.1.2.5 按国家统一的标准化操作程序开展涂片镜检、分离培养、药物敏感性测定和分离株的初步鉴定,有条件的省级参比实验室可建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分枝杆菌菌种库。

2.1.2.6 开展有关科研活动和应用性研究工作。

2.1.2.7 收集、分析和反馈全省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数据,按有关规定向国家结核病参比实验室上报各类表格和资料。

2.1.3 地(市)级结核病实验室

2.1.3.1 制定本地(市)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计划。

2.1.3.2 组织实施本地(市)痰涂片镜检的盲法复检和现场评估,并按要求向省参比实验室报告结果。

2.1.3.3 按国家统一的标准化操作程序开展痰涂片镜检工作,有条件的地(市)可以在省参比室的核准和指导下开展分离培养及药物敏感性测定工作。

2.1.3.4 对县(区)级实验室以及乡镇卫生院查痰点提供技术支持,统一提供实验室试剂和耗材。

2.1.3.5 培训所辖县(区)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

2.1.3.6 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本地区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的数据。

2.1.4 县(区)级结核病实验室

2.1.4.1 制定本县(区)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计划。

2.1.4.2 在地(市)级实验室的组织下,开展痰涂片镜检盲法复检。

2.1.4.3 按国家统一的标准化操作程序常规开展痰涂片镜检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有能力、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可以开展分枝杆菌培养。

2.1.4.4 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查痰点的工作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

2.2 乡镇查痰点

2.2.1 开展痰涂片镜检工作,并按规定送痰涂片复检。

2.2.2 接受上级实验室的培训、现场督导和技术指导。

2.3 医疗机构实验室

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结核病实验室细菌学检查和分枝杆菌培养工作,并接受本地区和上级结核病实验室的质量控制。

3.工作内容和方法

各级结核病实验室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相应的结核病实验室检查。结核病实验室检查主要包括:涂片抗酸染色显微镜检查、分枝杆菌分离培养、分枝杆菌药物敏感性试验、分枝杆菌菌种鉴定、分枝杆菌基因分型、分枝杆菌血清学及核酸扩增检测等。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相应的实验室检查必须遵循标准化、规范化的操作程序。

涂片染色镜检方法:推荐使用萋尔-尼尔逊染色法(Ziehl-Neelson)或金胺O(auramine O)荧光染色法。

分枝杆菌分离培养检查法,是结核病确诊的可靠方法,也是获得纯培养物进行菌种鉴定、药物敏感性试验以及其它生物学研究的基础。推荐使用罗氏培养基简单法来进行培养。在使用分枝杆菌快速培养仪(MIGT、BacT/Alert、ESP)进行分枝杆菌快速培养检查时,标本接种前的去污染处理,必须严格按照系统说明书中给定的方法进行。孵育检测过程中系统报告阳性时,相应标本的培养液必须首先进行抗酸染色镜检,发现抗酸菌后方可发出阳性报告。

分枝杆菌药物敏感性试验对于结核患者合理的药物选择、合适的药物剂量以及针对耐药患者的预防控制具有积极的作用。我国在耐药监测工作中以比例法作为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方法。

4.质量保证

4.1 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对实验室内部的操作规程、设备和耗材、痰标本收集、染色剂制备、涂片制备和染色、显微镜维护、显微镜镜检、结果登记和报告以及痰片保存等过程进行内部检查和监测。

4.2 开展室间质量评估(EQA),进行批量测试、盲法复检和现场评估,确保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4.3 结核病实验室检验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

5.生物安全

5.1 实验室环境:根据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 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要求,对于结核分枝杆菌大量活菌操作须在符合生物安全三级(BSL-3)的环境中进行;而对于样本检测,包括涂片、显微观察、样本的病原菌分离纯化、药物敏感性试验、生化鉴定、免疫学实验、PCR核酸提取等初步检测活动,可以在符合生物安全二级(BSL-2)的环境中进行。实验室所用设施、设备和材料(含防护屏障)均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5.2 实验操作: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进行实验室操作,实验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操作程序进行各项实验室操作。

5.3 菌种或样本运输:为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在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时,须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包装、运输、操作、保藏和管理。

5.4 废弃物处理:对于医疗废弃物,为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

第四章 影像学检查

1.目的

胸部影像学检查是发现和诊断肺结核患者的重要方法,是评价肺结核患者治疗效果的依据之一。

2.主要任务

2.1 放射技术人员

2.1.1 及时完成患者的胸片拍照及所摄胸片的暗室处理工作。

2.1.2 熟练、正确操作摄片机器,负责X线设备的保养维护。

2.1.3 使用计算机间接数字摄影(CR)或计算机直接数字摄影(DR)进行摄片者,除负责CR(或DR)机器的日常维护外,尚须正确、熟练操作CR(或DR)处理系统。

2.2 放射诊断人员

2.2.1 为了减少或避免肺结核的误诊和过诊,需进行集体阅片。

2.2.2 负责所摄胸片的诊断报告书写,登记所有患者的诊断结果。必须正确使用影像诊断术语。对诊断不明确者应提出可能性诊断和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2.2.3 登记所有接受胸片检查患者的诊断结果,对诊断的肺结核或疑似的肺结核患者进行登记。

3.工作环境和内容

各级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必须配备专职放射技术人员和影像诊断医生,或影像诊断医生除负责影像诊断外,尚担负胸片拍摄和胸片暗室处理等工作。各类人员必须取得放射防护合格证,具有CT等大型设备机构应具有大型仪器上岗证,放射诊断人员还必须获得有效的医生执业资格。

3.1 影像学检查环境

3.1.1 透视机房和摄片机房的设置必须符合卫生监督部门关于射线防护的规定。

3.1.2 透视机器和摄片机器必须经卫生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3.2 影像学检查内容

3.2.1 胸部摄影

胸部摄影(包括高千伏摄影、CR和DR)所获得的影像资料可以长期保存,有利于复查时对比,因此是诊断肺结核病变的一种常用方法。

3.2.2 胸部CT检查

胸部CT检查可以获得组织或病变局部的详细影像信息,为病变的鉴别诊断提供依据。

第五章 治疗与管理

1.目的

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采用抗结核药物合理治疗、规范管理,治愈结核病患者,消除传染性,减少耐药结核病发生,从而控制结核病流行。

2.主要任务

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

负责建立和填写结核病人登记本、病历和治疗记录卡等;根据患者诊断和分类确定化疗方案,落实病人治疗管理;对肺结核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教;发放抗结核药品,定期访视患者,对乡镇及村级结核病督导员和志愿者 19(如村干部、教师、家庭成员)的工作定期督导检查;了解治疗及药物不良反应情况,督促患者定期查痰、取药,并作好随访记录;评价治疗效果。

2.2 基层网络

乡镇(社区)级医生负责指导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志愿者督导员对患者的治疗管理,对每位患者全疗程至少访视4次。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和志愿者负责监督患者服药,防止患者中断服药,一旦发现患者出现药物不良反应或中断治疗等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医生;督促患者定期查痰、取药,填写“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完成后上交乡镇卫生院,转送至县(区)结核病防治所(科)保存。

2.3 医疗机构

对在医疗机构诊治的肺结核患者,须使用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中规定的化疗方案;对符合免费治疗的肺结核患者提供免费抗结核药品。

3.免费治疗对象、范围及治疗管理补助政策

3.1 免费化疗对象

3.1.1 初治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包括初治涂阳、初治涂阴肺结核)。

3.1.2 复治涂阳肺结核患者。对复治涂阳患者提供一次标准短程化疗方案治疗。

3.2 免费范围

免费治疗仅限于患者采用国家免费抗结核治疗方案治疗的抗结核药物、注射器、注射用水等费用。患者自购的抗结核药品、其它药品或住院治疗费用均不属免费的范围。

3.3 治疗管理补助政策

对负责肺结核病患者督导治疗管理的县、乡和村级人员给予治疗管理补助经费。

4.抗结核治疗方案

4.1 初治活动性肺结核化疗方案

初治涂阳和初治涂阴(含未查痰)肺结核病人均采用此方案治疗。

(1)2H3R3Z3E3/4H3R3

强化期: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隔日1次,共2个月。

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隔日1次,共4个月。

(2)2HRZS(E)/4HR

强化期: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链霉素(或乙胺丁醇)每日1次,共 2个月。

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每日1次,共4个月。

4.2 复治涂阳肺结核化疗方案

(1)2H3R3Z3E3S3/6H3R3E3

强化期: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链霉素隔日1次,共2个月。

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乙胺丁醇隔日1次,共6个月。

(2)2HRZES/6HRE

强化期: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链霉素每日1次,共2个月。

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乙胺丁醇每日1次,共6个月。

5.管理内容和方法

5.1 管理方式

对涂阳肺结核患者采用全程督导化疗;对初治涂阴肺结核患者,在强化期采用全程督导化疗,继续期实行全程治疗管理;或者选择患者易接受的方式进行督导管理。

5.2 治疗结果判断

治疗结果主要根据细菌学和影像学检查结果判断,按照队列分析方法分为:治愈、完成疗程、结核死亡、非结核死亡、失败、丢失、迁出、其他(拒治、药物不良反应、误诊)。

6.不良反应处理原则及预防

6.1 处理原则

根据药物不良反应的类型及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对出现的不良反应及处理应在病历上做好记录,督促患者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对轻微不良反应(无实质性脏器损伤),可在医护人员的密切观察下继续抗结核治疗,同时采取对症处理并报告上级医生;对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停药,并嘱患者立即到医疗机构救治。

6.2 不良反应的预防

抗结核治疗前,要了解患者的药物过敏史、肝肾疾病史,必要时做肝肾功能检查,对有肝肾功能障碍的患者要根据肝肾功能情况选择抗结核药物种类及剂量;用药前向患者详细说明服用抗结核药物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其处理方法。

7.耐多药结核(MDR-TB)治疗与管理

7.1 依据既往用药史和/或药物敏感试验采用标准治疗方案或个体化治疗方案。

7.2 坚持联合用药的原则,方案中包括3种以上敏感或未曾使用过的抗结核药物。

7.3 痰菌阴转后继续治疗至少18个月,总疗程约为24-36个月。

7.4 实施全程督导管理,有条件地方的耐多药结核病患者在强化期应该住院治疗。

8.结核病合并艾滋病治疗与管理

8.1 结核病合并艾滋病或肺外结核时,抗结核治疗原则及治疗方案与未感染HIV患者相同,建议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

8.2 一般情况下,遵循抗结核治疗优先的原则:当患者的艾滋病进展和死亡的危险性增加时,如CD4<200/μl或并发肺外结核,建议在抗结核治疗2个月后开始抗病毒治疗;对于CD4<50/μl或存在其它严重病症的艾滋病患者,在患者耐受了抗结核治疗后应尽快进行抗病毒治疗。

8.3 由于一些抗病毒药物和抗结核药物之间存在相互作用,患者在同时进行抗结核和抗病毒治疗时,应谨慎选择治疗方案,并密切观察不良反应。抗结核治疗尽量采用每日治疗方案,并根据病人体重,决定用药量。

第六章 登记报告及监测

1.目的

了解肺结核流行趋势和特点,监测评价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与效果,为制定和完善防治策略提供依据。

2.主要任务

2.1 国家级

2.1.1 组织实施国家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系统。

2.1.2 建立、维护国家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并组织实施。

2.1.3 制定、完善结核病信息报表、管理制度和操作手册。

2.1.4 收集、审核和汇总全国的统计报表和其它相关信息,整理、汇总、分析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定期完成季度、结核病监测信息报告,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和下发。

2.1.5 对省级机构结核病信息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2.2 省级

2.2.1 组织实施本省的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系统和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报告工作。

2.2.2 建立健全全省结核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和制度。

2.2.3 对本省的结核病管理信息工作进行管理。

2.2.4 收集、审核和汇总全省的统计报表和其它相关信息,整理、汇总、分析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定期完成季度、结核病监测信息报告,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和下发。

2.2.5 对地(市)级机构结核病信息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2.3 地(市)级

2.3.1 建立健全本地(市)结核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和制度。

2.3.2 对本地区的结核病管理信息工作进行管理,对本地区报告信息进行动态监控。

2.3.3 对县(区)级机构结核病信息管理工作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2.3.4 收集、审核和汇总本地区的统计报表和其它相关信息,整理、汇总、分析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定期完成季度、结核病监测信息报告。

2.4 县(区)级

2.4.1 建立健全本县(区)结核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和制度。

2.4.2 负责本县(区)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和结核病管理信息的报告、审核工作。

2.4.3 正确填写结核病登记、转诊及追踪等监测信息资料;收集、审核和汇总本县(区)的统计报表和其它相关信息,整理、汇总、分析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定期完成季度、结核病监测信息报告。

2.4.4 负责本县(区)结核病信息监测系统的维护,收集、整理结核病专报系统操作中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提出建议。

2.4.5 对辖区内定点机构结核病信息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2.4.6 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评价和考核。

2.5 结核病定点诊治机构

承担结核病定点诊治任务的机构为结核病患者登记报告单位,负责登记每天接诊的门诊患者的相关信息,完成“初诊病人登记本”、“结核病实验室登记 本”、“结核病人登记本”和结核患者病案资料的填写,并负责录入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

2.6 肺结核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及疫情责任报告人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肺结核疫情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责任疫情报告人的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保健人员、放射诊断人员、检验人员、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及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肺结核患者、疑似患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

3.工作内容和方法

3.1 发现肺结核患者、疑似患者的疫情责任报告人,应按乙类传染病报告要求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交送本单位疫情管理科室或专、兼职疫情管理人员核实患者信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络直报,必要时要做订正。非结核病定点诊疗医疗单位在报告的同时要开出转诊单,住院患者出院后应及时转到当地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或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实施管理。

3.2 县(区)级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应浏览辖区内报告的结核病报告卡,填写患者追踪登记本,在规定时间内对需要修订的报告卡进行订正,特别是追踪患者的信息;负责对没有网络直报条件医疗单位送交来的报告卡和本单位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网络直报。

3.3 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每天接诊的门诊患者,全部登记在“初诊病人登记本”,结核病实验室检查记录登记在“结核病实验室登记本”,确诊为结核病患者的登记在“结核病人登记本”;同时负责将患者诊治、管理等信息录入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

3.4 县(区)级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及时完成各类结核病统计报表,并按时向上级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进行报告,并分析报表,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3.5 上级机构审核、汇总、分析下级机构的报表,并完成本机构的管理报表;对以往和当前的流行情况和动态作出分析,对各项结核病防治措施和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价,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同时反馈各县,并确定重点督导地区和内容。

3.6 患者登记工作流程和步骤

3.6.1 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初诊病人登记本”和“结核病实验室登 记本”,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是否报告了传染病报告卡。若已报告,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收治”,并完成网络门诊记录;若未报告,直接录入患者门诊信息。

3.6.2 若诊断为结核病患者,填写“结核病人登记本”和病案资料并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病案信息,对于外地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已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报告的患者,应在系统中查找到该患者的病案信息,修订该患者的门诊和病案信息。

3.6.3 对于非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报告传报卡,但未到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要将其信息交给相关人员进行追踪,及时对传报卡中患者追踪状态及其它信息进行订正,保证网络资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6.4 及时更新患者的随访信息,包括查痰、取药、停止治疗等信息。

3.7 建立规范的结核病信息查询制度。非结防系统部门查询结核病信息资料,需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本单位其它科室查询和利用结核病信息资料,需经单位领导或结核病信息管理科室的分管领导批准。信息报告系统中的患者个人信息应给予保密。

4.质量控制

4.1 患者资料信息要求填写及时、完整、准确,“初诊病人登记本”、“结核病实验室登记本”、“结核病人登记本”、病案记录资料、患者追踪信息按科技档案管理办法保存。

4.2 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应将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结核病防治信息资料及时进行备份,定期归档保管。

4.3 各类统计报表和录入专报系统的患者资料要准确、及时、完整,对下级上报的信息资料需进行逐级核对。本级反馈和上报的信息资料需经单位领导审核。

4.4 从事信息资料工作的人员须经过相关业务培训,不要随意更换。

第七章 抗结核药品的管理

1.目的

建立持续不间断的抗结核药品供应体系,做好抗结核药品的需求计划、保障药品的供应和管理,杜绝药品的过期和浪费。

2.主要任务

2.1 国家级

建立全国抗结核药品管理制度;制定全国的抗结核药品需求计划;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抗结核药品的招标、采购;按时分发、调剂药品,避免药品短缺;对全国的药品季报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对药品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及时掌握全国药品招标、采购、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培训省级药品管理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开展抗结核药品管理方面的研究。

2.2 省级

测算并上报全省下一的药品需求计划;核对、验收、反馈收到的所有药品的数量和质量;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抗结核药品的招标、采购;按时分发、调剂药品,避免药品短缺;按规定存储药品;保持合理库存量;及时填写药品出入库记录,保证账物相符;收集、核对并汇总地区级的报表,并按时上报;对全省的药品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对药品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培训下级药品管理人员。

2.3 地(市)级

测算并上报全地区药品需求计划;核对、验收、反馈收到的所有药品的数量和质量;及时分发药品;按规定存储药品;保持合理库存量;及时填写药品出入库记录,保证账物相符;收集、核对并汇总县(区)级的报表,并按时上报;对本地区及所辖县区的季度报表中药品的报告情况进行分析;定期督导;培训县(区)级药品管理人员。

2.4 县(区)级

测算并上报全县药品需求计划;核对、验收、反馈收到的所有药品的数量和质量;按规定存储药品;保持合理库存量;保证患者药品供应;及时填写药品出入库及药品发放登记本,保证账物相符;按时上报药品季报表。

3.工作内容和方法

药品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四个方面:选择、采购、分发和使用。

药品选择包括挑选高质量的抗结核药品和适当的剂量、剂型。

药品采购包括确定需求的抗结核药品数量、选择采购方法、招标管理、制定合同条款、确保药品质量、保证合同履行。

药品分发包括办理交割手续、库存控制、库存管理、药品运输到药品库房。

药品使用包括诊断、开具处方、分发药品和患者正确服药。

第八章 健康促进

1.目的

通过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各种目标人群对结核病防治政策和防治知识的认识,改变他们陈旧的和错误的观念和认识,使不同目标人群采取相应的正确行动或改变不正确的行动;有助于政府和卫生机构实施有效的现代结核病防治策略,有效控制结核病的流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主要任务

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

2.1.1 国家级

确定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健康促进策略;制作、下发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材料;培训省级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工作人员;开发动员有关部门和/或社会力量合作开展健康促进活动;通过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全国性的健康促进活动;对各级开展的健康促进活动进行监控与评价;开展结核病健康促进方面的研究。

2.1.2 省级

确定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健康促进活动计划;制作、下发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材料;培训地(市)、县(区)级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工作人员;开发动员有关部门和/或社会力量合作开展健康促进活动;通过省级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促进活动;对地(市)、县(区)级开展的健康促进活动进行监控与评价。

2.1.3 地(市)级

确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健康促进活动计划;制作、下发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材料;培训县(区)级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工作人员;开发动员有关部门和/或社会力量合作开展健康促进活动;通过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促进活动;对县(区)级开展的健康促进活动进行监控与评价。

2.1.4 县(区)级

确定本县结核病防治工作健康促进活动计划;制作、发放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材料;使用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材料开展活动;开展针对就诊患者和家属的宣教;开发动员有关部门和/或社会力量合作开展健康促进活动;通过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促进活动;对乡村级开展的健康促进活动进行监控与评价。

2.2 基层网络

2.2.1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在门诊等患者就诊场所张贴结核病防治宣传材料;定期利用宣传栏(板报)等宣传结核病控制政策和基本知识;利用乡村医生例会宣传结核病控制政策与新 知识;通过乡级电视广播站开展结核病宣传活动;对村级开展的结核病防治宣传活动进行监督。

2.2.2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在患者就诊场所张贴上级下发的结核病防治宣传材料;向就诊的患者宣传结核病基本知识;定期利用宣传栏(板报)等宣传结核病控制政策和基本知识;向村(社区)领导和村民(社区居民)宣传结核病控制政策与新知识;通过村(社区)广播站开展结核病宣传活动。

2.3 医疗机构

在患者就诊场所张贴结核病防治宣传材料;定期利用宣传栏(板报)等宣传结核病控制政策和基本知识;对治疗的结核病患者宣传结核病基本知识;对医院的医务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治政策与措施的宣传。

3.工作内容和方法

3.1 肺结核患者和密切接触者

对肺结核患者和密切接触者的宣传重点在于结核病的基本知识、规范治疗的重要性、国家免费治疗政策、随访复查的具体要求、常见药物不良反应的表现、家庭接触者检查的意义。动员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接受结核病检查。

3.2 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应该正确掌握结核病防治知识,并向患者及相关人员进行宣传,纠正患者不正确的认识和行为,并做好自我防护。

3.3 公众

对社会公众(包括各级行政领导)主要宣传结核病危害、主要症状、国家结核病控制策略和免费政策等核心信息。

第九章 培训

1.目的

通过多种方式对各级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业务人员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进行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在职培训,使他们熟悉和掌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法规、技术策略和技术规范,提高和改善其结核病防治的管理和技术水平。

2.主要任务

2.1 国家级

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需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专家编写培训教材;按计划举办各类国家级培训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为省级培训师资及其它技术支持。

2.2 省级

根据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需求,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按计划举办各类省级培训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为地市级培训师资及其它技术支持。

2.3 地(市)级

根据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按计划举办各类培训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为县级培训师资及其它技术支持。

2.4 县(区)级

参加上级业务单位组织的培训;组织对基层医生和防治人员的培训;考核培训效果。

3.培训对象

3.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

各级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包括负责规划管理、患者发现及治疗管理、统计监测、药品管理、财务管理、督导、师资培训、健康教育的人员。

3.2 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与结核病网络报告、登记、转诊及诊断治疗相关的专业人员,包括防保科/传染科、呼吸科/内科、放射科、检验科人员等。

3.3 基层网络

包括乡镇(社区)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和结核病患者督导服药志愿者等。

4.培训内容

4.1 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项目管理: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规划及项目管理、结核病流行病学、督导方法、规划实施的考核与评价、应用性研究等内容。

4.2 患者发现及治疗管理:结核患者的发现方式、登记报告、转诊和追踪、诊断与鉴别诊断、化学治疗、抗结核药物的不良反应与处理、治疗管理等。

4.3 实验室:实验室检查方法、实验室质量保证和生物安全等内容。

4.4 登记报告和监测:结核病的登记报告、监测、报表的填写及分析、网络直报和专报及监测系统管理等。

4.5 健康促进:健康促进概论、健康促进方法、健康促进工具的应用等。

4.6 药品管理:抗结核药品的需求测算、抗结核药品的管理、抗结核药品 的运输及保管、药品管理的督导及评价等。

4.7 财务管理:结核病防治规划经费预算、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督导及检查等。

4.8 师资培训:培训需求调查方法、培训设计、培训方法应用、培训评估等内容。

5.培训方法

各类培训班均采用逐级培训的原则。采取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进修、短期强化培训、选派技术专家对下级培训机构进行技术支持等方式。培训应注重培训效果,可采用参与、互动等形式多样的培训模式,并与继续医学教育、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资质培训等相结合。

第十章 督导

1.目的

通过现场督导,了解《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的状况、当地政府的承诺和干预效果,发现规划实施中的问题与障碍,提出改进建议,反映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和要求,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防治人员工作能力。

2.主要任务

根据国家制定督导员手册,各级制定本级的督导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督导工作,及时反馈督导结果;开展督导工作培训。

3.程序与方法

3.1 督导前的准备

查阅相关资料,制定督导计划,明确督导目的及内容;确定被督导单位和督导日程;重点了解和掌握被督导单位的一般情况、成绩和主要问题;撰写督导提纲。

3.2 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汇报

3.3 现场考察、收集资料

3.4 核实和分析信息

3.5 现场反馈

3.6 撰写和反馈督导报告

4.督导主要内容

4.1 政府承诺

4.1.1 政策环境

政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作用;机构、人员及防治网络;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检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性支持和相关文件。

4.1.2 财政支持

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是否纳入财政预算,是否足额、及时到位;日常业务运转经费,工资发放的保证;业务及办公条件。

其他财政支持: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经费及其他来源经费的下拨和使用情况。

4.2 患者发现与治疗管理

4.2.1 患者发现工作

患者发现工作水平;免费检查及报病激励政策落实;肺结核患者诊断、登记报告、转诊、追踪情况;初诊患者查痰率;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检查。

4.2.2 治疗管理工作

系统管理率、治疗覆盖率、治疗2、3个月末痰菌转阴率、治愈率、完成治疗率、病人管理落实、管理费发放情况等。

4.3 结核病实验室

实验室布局,装备情况;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和实验室生物安全;资料记录、登记情况。

4.4 药品管理工作

药品计划供应及使用情况;持续、不间断药品供应系统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以及药品的贮存、管理和发放情况。

4.5 登记报告和监测工作

结核病信息系统运行情况;原始登记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相关报表数据与各种登记资料的符合情况;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各种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利用及反馈。

4.6 健康促进工作

健康促进计划、开展的活动和完成情况;健康促进产品的开发、制作和使用情况。

4.7 培训工作

培训计划及完成情况;培训班的种类、形式、数量及参加人数。

4.8 督导工作

督导工作开展情况;各级督导的频度;督导报告质量;督导报告的反馈。

5.各级督导频度

各级的督导频度见下表,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次数。

各级的督导频度表

┌──────────┬─────────────────────────────┐ │督导级别

│督导频度

│ ├──────────┼─────────────────────────────┤ │中央级

│每年对每省1~2次

│ ├──────────┼─────────────────────────────┤ │省级

│每年对地(市)至少2次,每次抽查2~3个县

│ ├──────────┼─────────────────────────────┤ │地(市)级

│每季度对各县进行1次

│ ├──────────┼─────────────────────────────┤ │县(区)级

│每1~2个月对各乡镇进行1次

│ ├──────────┼─────────────────────────────┤ │乡镇级

│对每例涂阳患者治疗全程共访视4次

│ └──────────┴─────────────────────────────┘

6.督导反馈与督导报告

6.1 督导反馈

督导分为行政和技术两部分,向政府卫生行政及相关部门、业务单位领导和专业人员进行反馈。根据督导所见,总结工作经验,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6.2 督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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