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法治建设工作总结(精选9篇)
1.社区法治建设工作总结 篇一
社区法治建设论文--社区法治初探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内人们生活的共同体,我国社区是广大群众居住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社区,成为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关键部位,其建设和发展与法治的关系日益密切,社区法治也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几年来我们石景山区对此进行了初步探索,引发如下思考:
一、社区建设呼唤法治,法治是社区健康、有序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是“单位人”向“社区人”转变,规范社会行为需要法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居民的管理,一般是通过单位实现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减少对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和依赖关系,开始走向市场,改变了企业办社会、学校办社会、机关办社会的错位现象,广大职工由“单位人”向“社区人”转变,个人的生活与社会需求将主要通过社区得以满足,社区与城市居民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密切。各种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迅速发展,变成真正的无主管企业,同时,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外来人员所占比例越来越高,依靠单位、户口等行政管理日益困难,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强制性行为规范,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各类组织、社区管理者、居民及三者之间存在着一系列法律关系,需要法律来明确有关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依法规范社会行为。
二是维护社区稳定,保障人们权益不受侵犯需要法治。有法律的维系,社区才能稳定。居民是社区的主体,也是社区法治的主体,民稳则社区稳。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法律需求不断增强,居民维护自身权益的呼声日高,据一份调查资料显示,北京人对法律帮助的需求比例为38.3%,而在职职工、离退人员、辞停人员、下岗职工对社区法律服务的需求率分别为44.3%、30.5%、27.6%、48.9%,我们对八角街道社区搞了两次法律需求抽样调查,被调查对象有居委会干部、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来人员等,据统计,有60%的调查对象认为自己需要法律服务,并认为应在居住的小区搞一些集中咨询或专题讲座等。随。
区法律服务工作,根据居民需求,提供就近便利服务;利用双休日,参加社区“助残日”、“环保日”等义务咨询;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到法制课堂授课等;信息网络,由社区服务信息网络中心法律分中心、法律事务中心电脑数据库、社区分中心电脑、触摸屏组成。它是一放射状网络,甚至可同居民家中电脑联接。
居民若遇到法律问题,可以选择上网查找法律事务中心的服务信息、联系服务单位,或者拨打法律事务中心的电话或社区服务中心(分中心)的电话获取法律帮助,使群众享受到了“足不出户”的服务。另外,也可以就近向法律服务志愿者、调解员咨询,或到社区服务中心的“一门式”服务中法律咨询窗口,免费解答法律咨询;法律事务中心专人值班,接待来访及电话咨询。
三网一体的“社区法律服务网络”,使社区内基本做到了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法律服务人员,哪里就有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据不完全统计,去年1-11月,我区法律服务机构为社区提供法律咨询6000人次,其中免费法律咨询3000余人次,代书441份,诉讼代理400余件,非诉代理110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420余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仅八角社区法律事务中心6个月为社区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170余件,开展大型义务法律咨询3次,指导非诉调解94件,较好地满足了社区成员的法律需求。
(二)依托载体,规范引导社区成员行为,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一是以社区法律事务中心为载体,加强社区法制建设。在全区各个街道依托司法所建立起社区法律事务中心,以提高社区成员法律素质为核心,从法制宣传教育切入,在社区内设置法制宣传橱窗、法律信箱、法律书架和法律法规自由索取点,营造社区法治氛围,规范社区成员行为。主要抓好五个方面:一抓领导干部学法,发挥示范作用,特别注重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学习,促进依法行政;二抓普法骨干培训,发挥带动作用;三抓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在社区中小学建立法制副校长制度,定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四抓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开办流动人口法制夜校;五对居民开展“送法进楼门进家庭”活动。
二是挖掘利用社区法律资源,组建一支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社会志愿者,如“党员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夕阳红志愿者”等,引导其自觉参与社区建设。全区现有千余名法律服务志愿者活跃在各个社区,分别担任法制宣传员、义务调解员等四大员,通过市民法制学校、法制讲师团等形式不定期应居民需求授课和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广大居民切实感受到法律就在自己身边。居民们普遍反映,法律服务进社区给他们带来了“依法自治”的理念,小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
三是依托社区法律服务载体,为老、弱、贫、残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印制法律援助爱心卡2万份,发放到社区居民手中,编制社区法律服务指南,利用石景山有线电视台《法制聚焦》栏目,为您提个醒等方式,使法律援助这一多数人比较陌生的概念逐渐深入人心。建立法律援助网络,由区法律援助中心协调各法律服务机构、工青妇老残和街道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全区性的重大法律援助事项如代理案件等工作。在社区通过电脑联网和触摸屏,把法律援助的内容、要求传送给社区的居民。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区法律援助中心共接待法律援助咨询853人次,同比增长85%,提供法律援助案件77件,同比增长150%。自上而下的工作网络也初步形成,法律援助不再是少数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专利”,而被更多的群众知晓和需要,作为一种社会救济手段,它正走近千家万户,受到社区群众的欢迎。
2、社区调解是社区法治的重要内容
几年来,我区建立健全了居、街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途径,初步形成依法化解社区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机制,确保社区稳定。实行“政法结合,多方参与,上下联动,协同作战”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机制,奠定“大调解”的格局。
一是上下联动,初步建成五级矛盾调解网络(基层社情信息网)。畅通了信息渠道。由下至上分别是调解员--调解小组—居委会调解委员会--街道社区法律事务中心和司法调解中心—区司法局,一是调解员、信息员,负责排查民间纠纷的苗头和隐患。二是调解小组,排查、搜集一个或几个楼门的一般民间纠纷及民情信息;三是调解委员会,指导、调解辖区内居民日常生活中的人身、财产权益等纠纷;四是以两个“中心”为规划、组织、协调、管理社区内涉法事务和重大矛盾指挥协调系统,坚持“以法为准,以民为本,面向社区,服务群众”的服务宗旨。其中,社区法律事务中心负责管理社区内法律事务和法律服务工作,包括协助管委会完善社区管理制度、受理居民的涉法求助、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开展便民利民服务等;社区司法调解中心协调社区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治理活动,收集、分析和研究有关动态、提供信息、提出对策,协调社区成员单位处理重大矛盾、疑难纠纷,同时受理民间纠纷求助。社情民意通过楼门信息员、居委会、“中心”逐级及时上报到司法局基层科,重大社会矛盾必须立即上报,司法局对掌握的社区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以“148”专递的形式向区领导汇报和同有关部门沟通,并提出解决对策。据悉,今年排查出的7件重大矛盾,均获解决。
二是左右联动,如金顶街实行矛盾调处成员单位互动的机制。他们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型等,明确划分各成员的职责,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做到谁的任务、谁的职责、谁的矛盾、谁调解。如社区管委会负责协调、组织“两个中心”的日常工作,对矛盾纠纷的接待登记、协调、督办、上报等,城管科负责接待调处因环境、环保、绿化或水、电、气、热、道路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司法所负责接待和调解涉法矛盾纠纷,对调解人员进行培训,开展民间纠纷排查,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对象实行优惠或无偿法律服务等。要求各成员切实负起责任来,不得无故拖延、推诿,而使矛盾纠纷激化或扩大态势,否则,将追究该部门领导的责任。按照此种运行机制,我们开展重点时期矛盾纠纷排查,有效化解社区矛盾纠纷820余起。
3、社区居民自治是社区民主法治的具体体现
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目标,在社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一直是我区探索的目标。一是落实《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居委会换届选举实现居民自治;二是通过鲁谷社区体制改革,建立大社区的理念,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探索“小政府、大社会,小机构、大服务,”的新型社区管理机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和社会化职能的归位;三是通过建立健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社区议事协商会议等制度的建立来体现民主自治;四是通过居民的广泛参与,管理社区事务,决定重大事项,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实现基层民主自治。2003年10月北京首个街道级群众性自治组织鲁谷社区委员会经社区代表会议投票选举产生,它标志着我区社区民主自治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2.社区法治建设工作总结 篇二
一、社区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1.法治文化相对缺失
由于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一部分居民仍然存在法即是刑的观念、尊卑有别的等级观念、理法观念、情大于法和权大于法的观念, 这些观念至今仍然不同程度地影响居民的行为方式的选择。“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虽然已经成为我们的基本国策, 但现实中居民“法治思想”的观念并不牢固, 人们对法律还缺乏真诚的信仰, 人们对“法治思想”的认识尚需系统化和理论化。
2.法治文化建设队伍参差不齐
目前, 社区法治文化建设队伍, 主要以社区工作者为主, 年龄大多数在40周岁以上, 文化水平普遍不高, 而且缺乏对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 懂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少之又少。大部分社区工作者处理问题只凭工作经验和热情, 根本不能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和解决问题。这种现状制约了社区法治化建设的进程。
3.法治文化宣传手段落后、内容单一
大多社区的法治文化宣传还是用传统手段, 缺乏全面系统的引导, 联系实际不够密切深入。对居民的普法, 鲜见生动活泼有效的新载体, 只是流于形式, 主要依靠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制讲座、法制文艺汇演等方式, 而且针对性不强, 提不起广大居民学法用法的兴趣。法治文化宣传内容单一, 未形成系统性, 只注重宣传学习法律法规的条文, 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4.社区居民法治文化意识较差
绝大多数居民主人翁的参与意识不足, 很多事情还习惯于“被动等待解决”;居民缺乏社区法律意识, 认为自己的家不应受法律制约而理直气壮地违法、违规, 破坏小区规划, 且屡教不改;居民缺乏依法维权意识, 或者说缺乏规则意识, 表现为民主意识增强但法律意识和知识不足, 导致采用的方式不当, 甚至乱象重生, 找组织纠缠、无理取闹;少数居民积极运用法律方式维权, 但执法部门怠于作为或选择性执法, 导致居民信心丧失, 进而产生不满甚至采用其他极端方式解决。
二、社区法治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1.依托和谐社区建设推进社区法治文化建设
首先, 社区法治文化是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任何社会建设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进行的。同样, 和谐社区建设离不开它必要的文化基础, 社区法治文化建设是和谐社区建设的基础之一。因为社区法治文化与和谐社区的目标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和谐社区的追求就是化解矛盾、解决冲突, 使社区稳定、平安。其次, 社区法治文化体现着和谐社区的总体要求。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管理有序, 必须以法治文化作为思想基础。而服务完善, 文明祥和是法治谋求的最高理想。法律在维护社区管理、服务秩序上有着它不同于道德、传统、习惯的独特的作用。社区法治文化在推动和谐社区的建设发展上, 不仅能为和谐社会提供制度蓝图, 而且能为居民提供重要的观念。法治就是给居民观念上的引导, 应用法律程序解决纠纷。此外, 社区法治文化还能为社区和谐消除矛盾纠纷, 促进居民自觉守法。和谐社区并不是没有矛盾纠纷的, 要达到矛盾少、解决好, 就必须要依法, 唯有依法处置, 才能使矛盾纠纷彻底化解, 才能使社区处于祥和、安定之中。同时, 社区居民的守法意识是极为重要的, 居民需要守法, 居民家庭需要守法, 甚至社区内的每一个组织也需要守法。居民、家庭、社区乃至其他一切的社会组织, 他们对于法律的遵守, 是和谐社区构建的前提和要求。这种法治意识的构建, 这种法律文化的建设, 它对于和谐社区来说, 具有基础、普遍而广泛的意义。
2.依靠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社区法治文化建设
法制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一个国家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更能彰显新型法治国家新形象。做好这项工作, 关键要在深入上下功夫, 拓展思路, 创新手段, 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 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要实现由单一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向系统性学习、宣传转变, 让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理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以社区领导干部、员工、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口学法为重点, 促进社区学法守法用法风尚的形成;要以文化墙、显示屏、露天电影、社会法庭等社区阵地建设为基础, 全面促进社区法治文化建设;要以制度建设为根本, 推进社区法制宣传教育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与此同时, 推进社区法治文化与社区文化有机融合, 着力构建“法治、民本、廉洁、阳光”的社区法治文化。推进社区法治文化与校园、幼儿园文化有机融合, 着力构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区法治文化环境。推进社区法治文化与企业文化有机融合, 着力构建诚信守法经营的企业法治文化。从而努力提高居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营造浓厚的社区法治文化氛围, 提升社区的法治化水平。
3.优化法治文化建设队伍提升社区法治文化建设
推进社区法治化建设进程, 首当其冲, 要优化社区法治建设队伍, 夯实法治建设基础。首先, 要培育法律专职人员, 引导鼓励社区干部通过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方式, 促使他们系统学习法律知识, 最终成为既有工作经验和责任心, 又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优秀人才。其次, 建立健全学法培训制度, 要加强对社区工作者, 尤其是班子成员、民事调解员的素质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 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 切实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 提高他们依法管理社区事务、领导社区居民依法自治的能力。
4.加强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创新法治文化宣传举措
随着网络高速发展, 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性越来越大, 推广网络法治文化势在必行。社区可以建立法制网站, 通过网络普法, 实现民主管理, 把社区网站打造成居民依法自治的重要阵地, 通过论坛说法、道德模拟法庭等形式引导居民参与决策、进行监督, 实现民主法治理念在网络世界的蓬勃发展。另外, 社区还可以通过网上法律工作室, 对网民提出的普遍性的、疑难的问题, 进行重点研究, 形成社区居民管理站议题, 并制定实施办法加以解决, 把社区民主自治建设推进法治化轨道。
三、社区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
1.建立事务公示制度, 增强社区居民主人翁意识, 推广社区事务共治
现在有宣传栏的小区大多以科普、健康内容为主, 反观香港等地区的居民楼, 即使是破旧的小楼, 入门处也可见居民自治内容的公告栏, 上面详细地记录各类小区事务, 居民自治管理人员等, 潜移默化地增强居民的主人意识, 关心社区事务, 遏止了少数人脱离于社区规则和法律, 做出违法行为。培养出居民的主人意识, 从而影响居民的社会责任感。有社区责任的居民往往有社会责任, 二者具思维共性。
2.普法内容由“法律知识”向“法律意识”转化
将规则意识注入社区文化, 通过各种方式落实在社区行为中, 建立居民的法治意识。现在, 社区的普法活动主要以公布法律规定为主, 这种宣传方式存在一个误区, 使民众感觉“为了解法律而学法律”, 知道规定却未必会遵守规定, 运用规定, 效果非常有限。应当反其道而行之, 推广“法治意识”, 意识重于知识, 只有建立法治意识, 才能达到“有法治意识, 遇到问题必然会去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并本能地采用法律手段解决”。换言之, 居民可以不必拥有过细的法律知识, 但必须具有充足的法律意识, 即规则意识。有社区规则意识的人, 在社会上的行为往往也受法治意识影响, 维护秩序。笔者所在社区的居民维权活动就充分地表现出居民的法治意识, 居民通过向律师咨询、自行了解相关规定, 以及法律专业居民参与等, 以合法的方式进行监督维权活动, 避免了激化矛盾, 使某商户违规开餐饮店和某居民违规搭建的问题以和平的方式得到解决。
3.设立社区民事法律调解岗, 促进社区法治
社区居民在遇到问题的时候, 第一步往往是投诉, 包括向基层组织反映情况, 若基层组织处理得当, 往往能够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基层组织必须有相应人员能够在第一时间, 以法律思维和手段分析和解决问题, 包括调解、指导、准确定位执法部门等。
4.社区法治宣传应常态化、连续化
将法治宣传制度性地安排在各种社区活动之中, 包括定期邀请律师到社区宣讲法治和法律、指点社区事务, 组织法律人员向居民和物业人员进行社区法律常识指导。
5.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普及行为规范
适当设置公益性的法治社区广告, 例如“两个人在下棋”的画面配上“下棋需要规则, 社区生活同样需要规则”的文字等, 将幽默易懂的内容揉入宣传之中, 社区事务引用法规作为依据, 让民众领悟社区、社会行为都需要规则规范, 才能有和谐公平的环境。
6.对社区违法行为应规范高效处理
若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 特别是居民积极反映的社区违法行为怠于作为或选择性执法, 将产生严重的后果, 即民众对执法不信任, 对法治失去信心, 从而产生法律无用论的心理, 容易使民众倾向于用“私力”解决问题, 造成社区不安定, 继而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执法的时效性对法治影响相当大, 必须重视社区执法, 理顺和规范执法流程, 提高执法效率。这些年社区的违法纠纷越来越多, 随着地方性法规的出台, 具体执法工作应当跟进和加强。
摘要:社区法制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 加强社区法制文化建设, 对构成和谐社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目前在社区法制文化建设中还存在法制文化相对缺失、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 需要依托和谐社区建设、加强法制教育等举措来解决, 通过建立事务公示制度、树立法律意识、设立民事法律调解岗、对违法行为高效处理等对策, 行之有效的做好社区法制文化建设。
3.社区法治建设工作总结 篇三
关键词:统一战线;法治化;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统一战线是不同的社会政治力量在一定条件下,为了一定的共同目标而建立的政治联盟或联合,它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成为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法宝之一。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新背景下,统战工作应积极适应这一新形势,加快推进法治化。《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已于2015年5月18日正式施行,这是统战工作史上第一部党内法规,是统战工作走向法治化的重要标志。统战部门应以《条例》的颁步为契机,进一步提升统战工作法治化。
一、新时期统战工作法治化的必要性
(一)统战工作法治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包括统一战线人士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标。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繁荣稳定,这必然要求统战工作法治化并有所作为。
首先,统战工作为法治国家建设凝聚思想共识。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中,需要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发挥其在凝聚人心、汇聚力量方面的独特优势和作用,积极引导统一战线各方面成员各司其责、各尽其能,把思想统一到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建设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上来,夯实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其次,统战工作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力量支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统一战线人才集聚、智力密集、联系广泛,通过开展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政治协商,能够有效地促进党和政府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彰显和提升党的领导力、强化执政地位的合法性,有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通过反映诉求、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第三,统战工作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智力支持。统一战线具有智力密集、人才荟萃的巨大优势,汇聚了大批的高级知识分子、专家学者和管理人才,特别是各个行业、各个阶层中具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他们的意见建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
(二)统战工作法治化是统一战线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
目前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的核心,统战工作也正在进入新常态,必须实现法治化转型。但一些统战干部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理解和认识还不够深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统战工作的意识还不强,在处理相关问题时的政治思维惯性较大,集中表现为统战理念和方式运用得多,法治理念和方式运用得少;一些统战干部法律意识淡漠,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够,不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能依法办事,有的甚至无视法律的存在,极大的影响了统一战线的发展。同时,随着统战成员数量的增加、分布的多层次、多领域和多样化,统战成员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模式等存在显著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特别是人们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公平意识不断增强,行政强制手段的功能越来越弱化,人们越来越重视法治在定纷止争中的作用。加强统战工作法治化建设,对提升统战工作的公信力意义重大。
二、新时期加强统战工作法治化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统战政策法律体系
统一战线领域政策法律体系作为整个法制体系的重要构成,其健全完善程度和落实程度,决定了依法治国进程的全面推进。统战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的起步较晚,表现出零散性的总体特征。除《条例》外,一些与统战有关的核心法规尚未出台,如没有专门保障政治协商权利、民族团结、宗教事务治理的法律。现有与统战有关的法律法规存在表述模糊的现象。如宪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统一战线的地位,但没有明确统一战线发挥作用的形式。因此要以《条例》颁布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党内统战法规体系,与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要强化监督问责条款;要以宪法为依据,以部门法为骨干,加强对已成熟定型的统战政策的研究,推动统战政策向法律法规转化;要把统战政策、党内统战法规的内容和精神融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中,新增、修订一批与统一战线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提高统战工作队伍的整体法治素质
统一战线不仅要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支持者和推动者,更要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示范带动者,带头尊法、守法、护法。一要加强统战一战线成员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的培养教育,形成法治共识。统战干部要深入学习宪法以及相关法律知识,深化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意义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认识,加深对党的统战工作方针政策的把握,不断增强自身法律意识,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运用法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能力,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法治观,坚守法律底线。二要适时调整统一战线内部构成要素,积极吸纳具有法治知识和法治能力的成员加入到统一战线队伍中来,打造一支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统战干部队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围绕大目标,实现大团结。
(三)建立健全畅通高效的利益表达与政治参与机制的法治渠道
统一战线的任务和职责之一就是为统一战线各个阶层和群体搭建一个实现政治参与的平台,构筑一条实现政治参与的渠道。但现行人民统一战线的运作主要是一种单向的方式,即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团结各民主党派和全国人民的形式,而民主党派如何在统一战线中充分发挥作用,防止和纠正执政党执政的失误,却并未能有效地发挥作来。习近平指出,要完善政党协商的内容和形式,建立健全知情和反馈机制,增加讨论交流的平台和机会,使协商对凝聚共识、优化决策起到作用。可见健全畅通而有效的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机制是充分发扬民主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强社会成员对党和政府的认同感和信任度的有力保障,还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落实的具体体现。可以利用统一战线包容性强和覆盖面广的优势,通过人大、政协以及各种社团和民间组织,团结新的利益群体,广泛加强同社会各阶层的联系,并将其吸引到统一战线中来,使他们能够在统一战线中找到应有的民主诉求的渠道,扩大社会民主的范围。
【参考文献】
[1]丛淼.社会转型期基层统战工作法治化的思考[J].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04).
[2]韩瑞碧,林华山.统战理念与法治理念结合度研究[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06).
4.社区法治建设工作总结 篇四
一、保障社区居民的参与权,力求实现居民社区自治社区居民的参与权,是实现居民当家作主,民主权利切实得到保障的基本权利,既是社区居民自治的前提之一,又是社区居民民主法治建设的重点之一。一是以民主选举的手段,提高社区居民自治的参与率。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做好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是实现居民自治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为了推进社区居民自治的进程,板桥居委会在镇人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经过前期大量的宣传、发动等准备工作,于去年4月份进行了社区首届居委会选举,有选举权的居民参与率达到100%,通过选举共产生居民代表40人,选举产生居委会委员5人,并根据居委会的工作要求,设立了治保调解委员会、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社区事务管理委员会,并在居委会委员中推选出各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居委会依法开展社区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也得到广大居民信赖与支持,工作效率有了明显的提高。新的一届居委会产 生以后,在一些条件成熟的封闭小区中,还通过选举的办法设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成员有所在的业主选举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直接为小区内业主服务,并组建物业公司。目前,板桥居委会共有物业管理委员会2个。新型的小区管理模式,也为居民自治提供了条件,所在辖区已连续多年未出现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民 间纠纷,特别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更是少之又少。二是依法制定居委会自治章程。居委会自治章程是全体居~志的集中体现,是社区居委会自治的总纲要,是经过居民小组长在居民中收集居民的要求建议,经居委会的梳理、归纳、整理成初稿而形成的,又经过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多次反复讨论,在全体居民的共同参与下,形成了既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又符合社情~的自治章程草案,在居民代表大会上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后正式履行的。在有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小区内,还有小区全体居民集体制定的居民公约,为小区的管理也带来了有章可循的便利条件。这些充满自治色彩的章程和公约,通过近一年多的履行来看,效果明显,居民依照自治章程规范自我,按章办事,各种意识如环境意识、治安防范意识有了明显增强,社区三个文明建设与以往相比有了明显的改观。三是用民主议事规则保障社区居民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围绕自治章程,板桥社区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又进一步制定民主议事规则,民主议事规则规定凡涉及社区居民自治范围的重大问题,均由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近年来,板桥社区通过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有:
1、提请大会讨论通过居委会工作报告;
2、提请大会讨论修建文昌路、东郊小区水泥路、路灯包括道路两侧的绿化、曾家塘公厕等,因为这一类问题投入相对较大,涉及到居民的切身利益,必须由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仅这几项工程投入就达50余万元;
3、提请大会对居委会新建办公楼选址,新建方案的表决通过。
二、保障居民知情权,力求实现人性化管理社区居民的知情权,是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社区居委会与居民沟通、了解和掌握社情~的主要途径之一。一是开设社区超市,以服务为载体,保障居民的知情权。社区居民虽然身住都市,但对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居委会的工作 范围以及服务方式有时信息还是比较闭塞的,仅仅通过媒体了解一些情况,居委会通过开设社区超市,定期向社区居民发布卫生保健、治安信息、社会保障、家政培训、水电维修业方面的信息,对涉及到居民切身利益,如招工、进低保、治安状况等方面进行政策、法律等咨询、宣传,有力地维护了居民的知情权,使社区居委会变成了居民的“娘家”,居民到居委会来串门的也越来越多了。二是对涉及到社区居民的公共安全方面的信息,每天进行发布告知。如去年的“非典”疫情人员值班安排,今年的禽流感疫情、治安防范的警务友情提示等的发布,都能及时地起到安民告示的作用,减少了居民不必要的心理恐慌,为维护社会稳定创造了条件。截止目前,警务友情提示已办到了3期,得到了居民的普遍好评。三是以居民熟悉寻求法律服务渠道为目的,告知居民应掌握的法律、法规。
1、积极与县司法局、镇司法所联系,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进行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居民的工作生活等居民必知的法律、法规、政策的现场咨询和解答。近年已开展法律进社区2次,参与人员达2000人以上,发放各宣传资料1万多份,受到群众普遍欢迎;
2、积极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推进居民学法、守法、用法,先后3次对新区拆迁户进行土地法、土地承包法、省市县拆迁 条例的现场咨询和解答,涉及拆迁户达300多户,对辖内的新区小学进行青少年学法辅导,特邀县、镇有关司法部门的领导同志进行授课,仅今年就开课2次;
3、积极举办学法、用法、守法的图片展,仅揭批“QQQ”图片展就进行了2次;
5.法治进社区工作总结 篇五
(一)明确目标,落实方案。各街道办事处按照《青羊区落实〈成都市创建全国法治城市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在方案中明确了“法律进社区”活动的工作内容和措施,落实了任务,明确了分工,提出了四支队伍进社区,即:法制宣传进社区;律师服务进社区;公证业务进社区;法律援助进社区,使法律进社区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二)加强领导,建立网络。司法局成立了法律进社区领导小组,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街道成立法律进社区工作小组,社区设立了法律进社区联络站。年初,司法局派出9名新录用司法助理员到6个街道司法所,充实基层法制宣传队伍。还在各大专院校法律挑选了一批优秀学生,在社区群众中挑选了一批有一定法律知识,有一定群众基础的居民骨干,充实志愿者队伍。做到了层层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使法律进社区在组织上得到了保证。
(三)搞好对接,加强培训。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及区级机关的法制宣传志愿者,对口联系、分片包干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建立了工作联系。为提高社区干部对法律进社区工作的认识,对我区600余名社区村干部,分批组织开展了学法用法依法行政培训。此次培训,采取各街道组织社区干部分片集中,由区依法治区办、区司法局安排区“五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分别前往授课,培训内容主要是与基层民主管理、农业生产、征地拆迁、劳动保障、信访上访等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结束后进行了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全部合格。
二、广泛开展法治宣传,为“法律进社区”工作夯实基础
(一)多措并举,广泛宣传。以全民普法教育为主线,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以宣传资料、挂图,板报、标语、社区市民学校、法律图书角、法治题材的电影、法治文艺演出、法律知识有奖竞赛等多种法制宣传形式为载体,采用方便群众参与,易于群众理解的方式深入开展以宪法和与公民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使社区群众受教育率达到85%。组织居民委员会主任、居民骨干集中学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深化“一社区一律师”活动,组织我区“五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和相关部门的法律专家,深入社区,针对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以案说法,组织开展法律案例大讲堂活动。半年来,共组织开展各类法律案例大讲堂活动432场,参加讲座的群众共约1.2万余人。
(二)针对社区人口分布特点,开展不同形式的法制宣传。
1、在学校分布较多的社区,开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学习,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正反面教育相结合。通过“四个一”活动,即上一堂法治教育课;看一部法治专题片;办一期法治宣传报;搞一次法治知识竞赛,使社区青少年法治意识、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青少年受教育率达到100%。
2、在外来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经常性地开展劳动保障、工资待遇、子女受教育、社会保障、司法救济等和农民工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为建筑企业和广大农民工送去法律政策宣传资料,解答各种疑问,宣传政策法规,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受到了企业及农民工的欢迎。外来人口受教育率达到80%。
3、在社区文化建设搞得比较好的社区,把法治文化建设与和谐文化建设结合起来,与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产品结合起来,与 “坝坝电影”“社区老年歌舞”等文艺活动结合起来,将枯燥的法律宣传变为与群众的良性互动。半年来,共放映“坝坝电影”78场。
三、抓住节点,开展专题法治宣传活动
一月份,组织各街道开展了元旦、春节期间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采用“送法治春联”的方式,既配合了过节的气氛,又达到了宣传的效果,为群众称道。3月8日,组织开展了以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要内容的“关爱妇女,反对家庭暴力”法制宣传日活动。3月15日,我区组织开展了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日活动。4月底,开展了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主要内容,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题的宣传活动。5月底,配合“法律进校园”活动,开展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为内容的“小手拉大手,法治在心中”主题日活动。6月份,汲取“6.5”公交车燃烧事故的教训,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周活动,配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开展了以《消防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活动。
据统计,半年以来,全区共组织开展各类法制宣传活动598次,其中,送法下乡活动16次,法律进社区活动18次,送法进校园活动13次,送法进企业活动40次,法律大讲堂活动432次,放映“坝坝电影”78场,组织各类法律知识竞赛活动1次,参加人员达5万余人,设立法制宣传咨询点106个,接待群众法律咨询约XX人次,发放各类法制宣传资料29万份,悬挂张贴法制宣传标语113余幅,出法制宣传专栏、橱窗、板报144期。
6.“民主法治社区”创建工作总结 篇六
社区民主法治建设是广大居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公益失业的生动实践,是基层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种现实体现。全面推进“民主法治社区”建设工作是加快推进社区民主法治建设,依法维护、发展和实现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有效措施,是维护社区社会政治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可靠保障。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精神,更好地保障社区居民参与民主管理,当家作主,在实践中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水平,促进社区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推动依法治理社区工作的落实,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在全体社区社工的努力与广大党员、群众的配合下,社区“民主法治社区”建设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为了使本社区“民主法治社区”建设工作顺利有序地开展,社区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有关社区社工为组员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把建设工作纳入到了重要议事日程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例会,明确了工作小组的职责与任务,对各成员的工作作了明确的分工,同时制定了具体的建设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进行精心的组织、指导与协调,保证了本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民主法治社区”建设不只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社区社工的事,更事广大居民群众的事,必须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才能真正推进民主法治化进程。因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和谐促进员、老党员老社工座谈会以及居民代表会议,并通过宣传橱窗、固定标语、各种文化活动等,多途径、多渠道把建设精神文明带到广大居民群众中去,使得社区的民主法治建设真正深入民心,营造了一种良好的建设氛围,社区上下群策群力,共同推进本社区的民主法治化建设进程。
二、深入学习,明确任务
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多次组织成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深入学习与讨论。通过学习,使得大家从新的高度来认识“民主法治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与工作任务,明确了“民主法治社区”建设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基层先锋工作建设为抓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依法治国方略,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民主制度,加强法治,理顺关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依法按章办事、坚持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及坚持科学发展观原则。通过学习与讨论,确定了社区“民主法治社区”建设的基本思路。
三、寻找差距,完善发展
发现不足,分析原因,正确面对,才能完善与发展。对照“民主法治社区”建设基本标准,回顾社区几年来的工作,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召集下,通过社区二委会会议、和谐促进员座谈会、老社工老党员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在大家畅所欲言下,客观地分析了各项工作的凸现之处和存在的不足。在坚持“标本兼治、治建并举”的方针下,通过“民主法治社区”建设,社区的民主法治化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社区政治社会稳定。
社区共有5个平安信息岗,并发展了36个综治信息员,70个义务巡逻队员,组建了义务巡逻队。
1、法制宣传教育到位。通过广播、宣传橱窗、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居民宣传中央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宣传教育,居民知法、懂法、守法,近几年来无重大刑事案件发生,也无群体上访事件的行为,无失学儿童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调解委员会工作成效显著。调解委员会人员配备到位,由5位社区社工组成,有健全的工作制度,能充分发挥作用,妥善处理民间纠纷,目前尚无因民间纠纷激化而转化为刑事案件,做到一般民间纠纷不出社区。
3、归正帮教工作富有成效。在片区民警的指导下,加强与归正帮教人员的联系,不定期与归正帮教人员谈话,了解其生活、思想状况,防止重新犯罪。近几年来无归正人员重新犯罪记录。
4、消防安全工作深入民心。居民消防安全意识、防火意识增强。发挥好护区队、义务消防队的作用,无重大消防事件发生。
5、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与出租房管理。以外来人口及出租房登记造册,并经常进行走访,随时把握外来人口的生活生产状况,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强对他们的法律与政策教育,外来人口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犯罪行为发生。
7.社区法治建设工作总结 篇七
本文笔者从法治思维的角度, 创设性地提出构建中国特色之社区矫正监察监督新模式的设想, 并从不同角度对新模式作些梳理。
一、运用法治思维认识中国特色之社区矫正
人们一直把社区矫正当作政治范畴的问题, 也习惯了用政治的手段和方法来对待接受社区矫正人员, 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以运动式的、一阵风式的或者一波一波间歇式的开展工作的各种新模式。即使是政治问题, 在行使权力时也应当遵从法律, 依照法律办事。
在中西法治思想中, 由于法治的概念的差异, 法所包含的内容也有很大差异。中国传统法治思想中的法主要是指刑法, 在很多时候刑就是法的代名词。“刑, 常也, 法也。”, 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法、刑不分和法、刑互用的传统, 所谓“法即刑”、“法吏即刑吏”是也, 这种法律文化的特点之一是法律的功能在于打击, 因此即使有了《办法》, 人们也总不习惯于像西方法治国家中的公民那样当作继续、救济自身权益的一种机制, 因此不难想见, 在尚未完成社会转型的当下中国, 让“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区别开来, 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的罪犯置于社区内,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 在中国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实在是代表了一种健康、积极的法律文化发展方向。
因此, 我们需要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基于我国是一个有着浓厚重刑主义传统的国家, 目前仍以监禁刑为刑罚体系的主体,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中国和平崛起的大背景下, 面对国际行刑领域成本低廉的社区矫正制度的蓬勃发展, 适宜地定位我国社区矫正的内涵, 建立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体, 创建各种监督监察模式, 对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并有针对性地予以法律完善, 无疑将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注入新的活力。
二、运用法治思维认识社区矫正中的监察监督
上述关于“中国特色之社区矫正”的理解, 对构建中国特色之社区矫正监察监督新模式也同样适用。在构建模式前要将监察监督工作, 即限权放在突出的位置, 确定防治的重点, 增强防治的效果。
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还是个新事物, 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 对社区矫正监察和监督自然也存在法律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监察监督职能的发挥。在法治的轨道建设过程中, 有必要纠正当前社会上对社区矫正监察监督存在的一些模糊和不正确认识。
主要体现在:
(一) 监察监督不能及时全面掌握信息
《办法》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 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 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 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 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一些职能部门却不能够按照有关规定送达法律文书、通报相关情况, 实现数据共享。致使代表国家行使监察监督部门不能及时、准确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在“判决、交付、监管、教育、考核、奖惩、解矫”等环节的执行情况, 造成底数不准, 情况不明, 不能及时发现脱管、漏管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二) 法律法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对执行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前提, 是具有发现社区矫正监管活动中存在问题的能力。但由于各种原因, 特别是在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渠道有限, 多依赖于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信息, 往往造成执行法律法规规定, 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办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 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 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这里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存在着滞后性与被动性的特点。再看《办法》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 健全工作机制, 明确工作机构, 配备工作人员, 落实工作经费, 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这里虽然明确了向一般公众宣传有关社区矫正的性质和内容, 不同的执行方式的适当信息, 以便使一般公众, 包括个人, 公私组织和涉及矫正执行的政府部门, 都能够了解它, 把它看成是对犯罪行为的适宜和可靠的反应, 但是现在对监察监督依法限权还有待深入研究。
(三) 监察监督的时间滞后、手段单一
《办法》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 不受歧视。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 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在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上, 常使得监察监督无法达到及时与有效性, 社区矫正工作易出现监督漏洞。另外《办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的, 在社区矫正过程中, 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因监督手段单一, 对一些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 需要由公检法司共同研究出台一些有针对性的较中性的监督措施。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其中任何一个部门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的权力, 只能提请有关部门解决, 明显刚性不足。
(四) 监察监督缺乏明确的具体规定, 大大影响社区矫正监察监督的权威性
我国的政治模式是“一府两院”,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就社区矫正这一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来说, 司法行政部门却是主体, 但就司法行政机关而言, 在实践中因法律并未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刑罚执行权力。在社区矫正衔接、矫正措施落实等方面还缺乏明确规定。如何在看守所和监狱环境外监督犯罪人并向他们提供服务, 这还是一个新领域, 如何避免监督流于形式, 仅凭现有的监督方式、通报机制显然是不够的, 只有拓展工作, 创新工作机制, 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地全面监督、同步监督。
三、运用法治思维要积极从国外汲取经验与教训
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制度最先从西方国家盛行, 经过l9世纪、20世纪的创建与发展, 到21世纪的现在, 在世界上已成为一项稳定的行刑制度, 其中以美国最为典型。如今, 社区矫正这种刑罚执行方式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
我国长期以来过分期待监狱发挥净化社会功能的文化传统和刑事政策, 使我国进入21世纪以后仍然实行着以监禁刑罚为主的刑罚制度, 这和西方国家20世纪中叶后犯罪的非刑罚化及轻刑化的发展趋势, 尤其是以非监禁刑罚为主的行刑理念与制度之间形成较大的反差。
与世界各国相比,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2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这标志着我国开始与国际接轨, 为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随后, 各地在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上, 又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 已开展了不少构建中国特色之社区矫正新模式。从我国现行刑罚制度来看, 我们的社区矫正有自己的体系和特色, 但与国外的情况相比, 在适用的对象、范围、矫正的方法及其效果方面还有待加强。总结提炼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成功经验, 制定的规范统一全国社区矫正监察监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还没有, 这就需要建立新模式上开展探索。
四、运用法治思维构建中国特色社区矫正之监察监督新模式
要构建新模式, 首先需要明确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实现的目的, 即解决监狱的拥挤状况, 降低行刑成本和加强实际的行刑效果。增进罪犯与社区的联系, 避免监禁刑罚对犯人心理和行为的负面影响 (监禁综合症) 促使其最终有效的回归社会。促使犯人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民觉悟, 为社区做出实际意义的服务, 为社会作一点补偿。
为此, 本文笔者从立法角度、组织角度、职能交叉角度、突出中国特色和监察监督工作要齐抓共管提出以下建议:
(一) 建议地方立法
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 社区矫正是当今世界各国矫正领域中发展较快的一个领域, 也是集中体现各国在矫正领域中的创新精神的领域之一。在许多国家中, 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大大超过监禁人数, 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从国外的社区矫正的立法来看, 有的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法律, 如俄罗斯联邦的《刑事执行法》, 加拿大的《矫正与有条件释放法》, 但也有许多法规是属于地方性法规, 如美国一半以上的州均有社区矫正和类似于社区矫正的法律规范, 澳大利亚, 英国, 俄罗斯也均有地方性的社区矫正的法规。当然, 美国, 英国, 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属于联邦制国家, 各州均有独立的立法权。地方性立法的好处是:由于各地政治, 经济, 文化以及社区状况的不同, 因此, 结合地方的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对充分利用地方的资源, 适用地方的特点, 是大有好处的, 它不仅使地方立法机关能更有主见的根据当地的特点制定法规, 而且在修改法规时也更加方便灵活, 不必拖延很长的时间。
就我国而言, 地域广阔, 各地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极不平衡。而且在我国农村地区多是山岭, 同国外意义上的社区是很有区别的。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三条中,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 人民法院可以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制定帮教措施。这又将人民法院协助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项特殊规定。另外《办法》规定:有关部门、村 (居) 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对于社区矫正人员来说, 一般是主观恶性不深, 犯罪后有悔改, 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 得到受害人谅解, 或者积极退赃退赔, 再犯罪的可能性不是没有, 而是较小, 就可以不需要过多的司法力量, 由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即使是偏远山村也可以在村委会的监督下进行改造。以上需要地方立法。
(二) 建议成立以司法行政部门执行为主, 法院、检察院、公安积极配合的社区矫正监督监察的组织体系
依据我国其他部门监督与监察的实践经验, 同时借鉴国际社会矫正法制建设的成果, 利用分权和限权重新确定职能, 采取以司法行政部门执行为主, 法院、检察院、公安积极配合的社区矫正监督监察的组织体系, 以堵塞社区矫正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徇私舞弊漏洞, 维护司法公正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社区矫正是执法工作, 是矫正、教育人的工作, 涉及到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 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要将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 就必须健全和提高社区矫正机构规格, 配备人员, 赋予职能职责。不妨从全国层面上, 成立一个社区矫正监督监察工作领导小组, 在最下层的区和街道层面上也成立了相应的矫正工作监督监察领导小组, 建立这样的一个新模式, 可保证使《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社区矫正工作者手册》《社区矫正对象手册》《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办法》等一系列的制度得到了初步的落实和建立。
(三) 建立与党委、人大、政协的联系机制
在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 保障机制未建立的情况下, 要做好社区矫正监察监督工作, 有必要借助党委、人大、政协的力量, 建立与党委、人大、政协的联系机制, 制度性的汇报工作, 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效能, 建全联系制度, 加强相互之间的衔接、配合。实现计算机联网, 信息共享, 及时掌握有关社区矫正工作, 实现对社区矫正的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 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针对社区矫正人员思想动态、矫正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提出意见和建议, 共同研究对策, 制定措施, 发现问题, 及时解决。
(四) 突出中国特色
在中国法治社会建设中, 突出“中国特色”总是一个躲避不了的命题。比如《办法》第一条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来制定的。1924年孙中山先生有《建国大纲》中提出解决中国政治体制设想, 即“五权宪法”, 而到今年召开的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即“两会”又将“分权、授权、确权、限权、治权”新的五权作为关键词热议推出, 这为未来十年“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改革方略奠定了基础。笔者以为中国特色式法治思维的关键在于分权、限权和治权, 只要把这三个方面协调好, 达到依法治权, 方有真正法治, 不只是社区矫正监察监督工作, 就是其他社会管理工作, 也能收到明显的效果。
(五) 监察监督工作要齐抓共管
因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政府主导体制, 是从上至下的推行社区矫正, 要防止社区矫正流于形式, 必须实行监察监督工作要齐抓共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本身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 实践中, 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不仅应包括公检法司, 还应涉及民政、劳动、教育、房屋管理等多个职能单位, 如何协调和发挥各职能单位的作用, 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尤为重要。
8.培育法治文化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篇八
一、法治文化的培育对法治社会建设意义深远
法治文化“包括法律制度结构和法律观念结构,是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的法律文化类型,其由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组成,前者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法律设施等,后者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体系。”培育法治文化,对于促进全体公民懂法、遵法、守法,实现良法善治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培育法治文化有助于规范社会的行为方式
作为社会行为方式的法治文化,主要是指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中对待法治的态度和所采取的行为方式。法治文化的培育和形成不仅可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立法机关的科学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等行为,而且可以规范全体公民的行为。如:对于一般社会成员来说,使他们明白什么样的行为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的,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从而形成一种遵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对公职人员来说,使他们知道为什么要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什么必须依法办事;对公司企业经营者来说,使他们了解为什么必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平等竞争、公平交易、依法纳税。所有这些行为方式的形成,都与法治文化的培育息息相关。
(二)培育法治文化有利于促进社会观念的转变
法治文化“是深深扎根于国家、社会乃至个人,是国家治理、社会运行、个人生活中必须贯彻始终的文化和精神,是人们普遍借以行动的生活样式和社会成果,而不仅仅是某个领域或层面的特殊职能。”法治文化强调法治而非人治,强调民主而非专制,崇尚守法而非违法犯罪。在当前,传统的人治观念还深深地扎根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变,除健全法律制度外,必须要转变人们的政治、文化观念,只有形成了与现代法治要求相适应的文化观念,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因此,培育法治文化,消除人们头脑中的人治观念,对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培育法治文化有益于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就是公平正义。法治社会追求权利的公正、机会的公正、规则的公正、过程的公正、程序的公正。法治文化的培育能够使人们从法治的角度去理解公平正义,对公平正义的价值有正确的评判,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公平正义的环境。当前,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已制定的法律得不到严格执行,执法过程中也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其根源不完全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法治文化建设的滞后,在于还没有形成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适应的法治文化环境。只有建设法治文化,使之成为一种推动力,才能使人们在更深层次上把握法律的要求并根据法治的精神推动科学立法和公正执法。
二、法治文化的培育任重而道远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法治中国的要求,经过曲折的奋斗历程,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然而,要建设法治社会,就要有一个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而由于种种原因,当前要真正形成良法善治的法治文化环境,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主要有:
(一)依法办事的观念没有形成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然而,由于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的法治观念还没有完全形成,更没有成为一种真诚信仰,主要表现在:人们“无讼”的观念占上峰。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熟人”社会,人们有求稳定、求和谐的社会心理,权利意识极为淡薄。在一些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一般不会选择用诉讼的方式解决,除非迫不得已的时候;很多人在有利益诉求的时候,总是“信访不信法”。其次,由于传统的宗法社会结构和观念的影响,人们之间的纠纷也多诉诸于家族式调解,而尽量避免诉讼。再次,人们的“契约”观念淡薄,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以信任担保替代法律担保,以忠信的力量取代契约的作用,常常以口头许诺或口头协议代替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以至于在解决纠纷的时候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办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重权轻法的观念依然存在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治观念逐渐在人们头脑中形成,但由于受人治文化的影响过深,在一些人心目中权力依然大于法律,当遇到法律问题时,首先想到通过找关系、托熟人、找门路去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用法律渠道解决问题,法律手段成为迫不得已时的最后选择;在社会竞争中,有些人不是凭借自己的实力,通过自己的努力公平竞争,而是靠关系,依仗自己有权的父母、亲戚、朋友等走后门为自己谋求发展。领导干部的权利还没有真正被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滥用职权的现象依然没有完全消除。虽然人们痛恨腐败,但权利高于一切的观念在一些人头脑中依然根深蒂固。“权利腐败似乎成了‘臭豆腐,闻起来臭,吃起来香。对于权利腐败,人人都深恶痛绝,可是一旦有了机会,人人都乐于搞腐败;结果腐败如污水泛滥,无孔不入地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于是大人物搞大人物的腐败,小人物搞小人物的腐败。”在当前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反腐成果明显的情况下,依然有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依然将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反腐任务艰巨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没有形成腐败无法生存的法治文化环境。
(三)对德治和法治的关系认识不清
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注重人文教化和伦理礼教,崇尚“重义轻利”、“修身为本”、“以礼教人”、“德主刑辅”等传统道德观念,在遇到问题时,以礼俗、家法等道德依据进行说教、劝和。长期以来,道德规范对解决中国人所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道德成为我国传统文化所认可的人们立身处事的基本原则,德治成为了一种普遍认可的文化共识,法治并非人们所追求的理想境界,法治观念的形成也就仅仅成为一种文化植入的过程。“德治文化作为维系我国社会秩序的一种原生态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然而道德伦理主要来源于人们的经验法则,不仅具有地域性、模糊性、不稳定性和不可靠性,更重要的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道义判断,尽管是出于对真善美的朴素追求,但有违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实际上是局外人对当事人的苛责。”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仅靠德治解决所有的问题是不可能的,必须要靠法治来解决,而且,重道德轻法律的传统极不利于培养人们的法治观念。
三、培育法治文化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主要途径
文化,来源于生活,在生活中提炼浓缩,当它积淀为人们的一定传统和风俗习惯时,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中,要想改变它,必须要有一个漫长而又艰难的过程。因此,法治文化的培育和建设需要有一个潜移默化、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从很多方面的努力,特别是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教育宣传增强人们的法治意识
“法治不仅仅是用来治理国家的一种手段,而是成为举国上下在生活中普遍遵循的规律,普遍实现的一种生活方式。”要想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就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的要求:“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决定》的要求,要在全社会进行法治文化的传播和法治观念的教育,首先,要加强和丰富各种媒体的法治栏目,开通法治热线,选择百姓关注、影响力大、有代表性的事件进行教育宣传,对公众进行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懂得为什么要守法用法,如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发挥文化团体、文艺演艺团体及各级文化馆的作用,创作贴近生活,通俗易懂的普法节目到基层演出,在丰富人们文化生活的同时向他们宣传法律知识,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法治观念的形成仅仅依靠宣传教育是不够的,应充分发挥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的作用,通过科学立法,把抽象合理的公平正义诉求转化为具体明确的法定权利或权益,通过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用公正执法的行为和事实让公众认识到法律的权威,增强人们对法治的信心,使他们认可法治、接收法治、尊重法治,最终使法治成为人们的真诚信仰。总之,要让各级领导干部和普通百姓,都养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用法律维护权利的良好习惯,使整个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氛围。
(二)加快公民从人治观念到法治观念的转变
要加强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消除他们的人治观念就必须首先遏制滥用职权的行为,就必须消除他们对权力的崇拜,消除他们“有权就有一切”,“权大于法”的思想。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带领下,反腐倡廉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能力明显加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得到了遏制。但是要想让公众真正信任法治、消除“人治”观念,让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就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的要求:“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就必须真正把领导干部的权力关到制度的笼子里,只有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面,权力受到制约,才能够解决腐败的问题。从权力滥用这个根源上彻底解决腐败问题,才能让全社会真正认可党的领导,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和优越性,才能逐渐消除他们的“人治”观念。
(三)正确认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存在诸多区别,同时又有诸多内在一致的地方,因此法治与德治是相互补充、相互作用、有机统一的。法律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底线和后盾,凡是法律禁止的,通常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反对的;凡是法律鼓励的,通常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支持的。”因此,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要求的“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应该倡导和教育人们,用道德行为标准规范自己的行为,但同时也必须从法律所规定的社会行为标准严格限制自己的行为,经过不断引导、教化和实践,逐步形成对法治的信仰,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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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林、冯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几个问题[C].依法治国与法治文化建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7.P173.
9.社区法治建设工作总结 篇九
为贯彻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的通知》,根据《昆明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开展“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的意见》以及《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2011年创建“民主法治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我社区在昆明市普法办、经开区党工委、洛羊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深入领会十七大报告精神,紧紧围绕“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总体思路,积极开展党建活动,狠抓党员队伍建设,落实为居民服务的意识,把为居民做好事,办实事作为社区工作的重点。在社区建设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社区基本情况
小洛羊社区成立于2004年4月,辖区面积2.93平方公里,现有1个居民小区,6个居民小组。居民住宅楼480栋,住户568户,常住人口1580人,全体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社区流动人口2000余人,辖区单位7个,医院1个,有志愿者3支60人。社区党员总数83人,其中妇女党员20人,流动党员1人,离退休党员8人。
二、重视组织建设,强化学习制度,提高服务水平。为了把“民主法治社区”创建工作搞好,小洛羊社区成立了创建“民主法治社区”工作领导小组,由社区主任杨艳洪担任组长,社区党总支书记储祥为副组长,两委成员、调解主任、治保主任、安全员、农科人员等为成员。社区继续强化学习制度,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提高综合工作水平。牢记党的宗旨,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上半年社区的各项工作
部署都结合了居民的实际需求,踏踏实实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社区班子成员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分析各自存在的不足,明确努力方向。社区成员对所分管的各项工作都能忠于职守,做到定期讨论总结,提高服务水平。
三、深化法制教育,提高居民法治意识。
社区通过开设专门的法制宣传窗,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更新,刊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利用黑板报等宣传阵地,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在社区内开设法制学校,今年以来已集中社区干部学习2次,举办法制学校活动1次,特别邀请了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讲解各方面的法规知识,进行案例分析,提高居民的法制水平,教育居民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结合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法律文艺表演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四、开展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社区各方面工作。
社区充分开展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通过健全“三会制”,即定期召开社区的居民代表会议、业主代表会议、党员代表会议以及社区议事协商会,充分听取广大居民、业主、党员的意见,并以此为平台,吸引广大居民、业主、党员参与社区的建设、管理,从而实现社区居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基本功能,社区居委会实行居务、财务公开,为居民提供尽可能多的服务项目,积极利用社区活动场所和设施,经常组织开展健康、文明、具有特色的群众性文体活动。
五、维护社区秩序,营造稳定、有序、安全的社区治安环境。一个稳定、有序、安全的社区治安环境,是每一个社区居民的基本要求。为此,社区居委会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化解邻里纠纷,促
进社区环境的和谐。
(2)专人负责社区法律服务站,及时解决居民的法律难题,给居民法律知识上的援助。
(3)积极整治社区内风气,实行治安全天候管理,落实安全防范制度。
(4)暂住人口管理规范化。对出租房做到“三明了”,即明了出租房的套数、明了流动人员的人数、明了出租房东的基本情况,使暂住人口管理规范化。
(5)积极整顿社区环境卫生,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卫生居住环境。
六、坚持惠实居民的原则,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将“和谐文化”的主题融入到2011年的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中来。为了充分契合“和谐文化”这个主题,社区将2011年的社区居民文化活动方式发展为新老居民的首次精神文明大融合,将和谐促进会建设也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峰。无论是年初的花灯活动、三八妇女节趣味比赛、重阳节慰问活动,还是“和谐文化进社区”的座谈会,无不是新老居民共同参与,共同努力,其乐融融的和谐场面,半年中,社区共开展了6次形式多样的文娱活动,参加人员有社区新老居民、党员干部、居民小组长、联防队员、建房组成员以及入党积极分子和团员。为了提高社区居民的文化品位,特别是给新居民营造一个积极向上,温暖和谐的文化氛围,社区特别开放了图书阅览室,增加新图书1万多册,完善了图书借阅制度,积极倡导社区居民进行有意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动,这是计划生育小广场向新居民开放以来,又一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的重大进步。
七、妇联组织有实效,着力创建市级“巾帼示范社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和谐社区建设工作推进会”精神,充
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独特优势,提升妇联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水平,小洛羊社区认真开展创建“巾帼示范社区”工作,通过开展一系列创建活动,社区妇联组织已成为团结带领广大妇女群众参与和谐社区建设的主力军。在争创市级“巾帼示范社区”工作中,社区积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加强妇联队伍建设,努力建设学习型妇联组织;(2)利用“妇女之家”为活动阵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有益身心健康的业余文体活动;(3)认真执行妇女代表联系制度;(4)建立了社区“妇女儿童维权岗”,关爱妇女儿童;(5)开展评比表彰创建活动,弘扬新风,树立典型;(6)以“四创两争”为工作切入点,认真开展环境卫生整治;
(7)在培养“女党员”上着力,为实施“云岭先锋”工程增添妇女生力军。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2008年社区妇联被呈贡县妇联评选为“2007年度优秀妇女之家”,2009年社区居委会被昆明市委、昆明市评为“1980—2009年昆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村(居)委会”,2010年社区妇联被中共洛羊街道党工委评为“2006—2009年优秀妇女之家”。社区妇联主席储春兰多年被市、县评为“优秀妇女干部”。2006年至今社区党总支被中共洛羊街道办事处工作委员会评为“五个好先进基层党组织”。
小洛羊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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