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设计的合同

2024-08-25

房地产设计的合同(精选10篇)

1.房地产设计的合同 篇一

房地产平面广告合同

平面设计、广告文案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实现项目经营协作化,甲、乙双方经过协商, 项目名称 广告平面设计等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平面广告设计。

二、合作期限

合同期限暂定一年,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取费方式

设计费、文案年总计为:3万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其中包括文案与设计费用。(设计明目详见附表,具体根据甲方实际情况确定详细设计物料明目)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委托设计总费用的20%即人民币¥ 元整(大写: ),让乙方积极开展设计工作及广告文案的撰写。

2、到设计中期即完成50%,甲方需向乙方支付余款的50%,即人民币¥ 元整(大写: ) 。

3、设计后期甲方需付清余款30%,即人民币¥ 元整(大写: )。

四、乙方的任务

(一)该项目平面设计有关的内容均属于乙方任务,(后附详细的设计清单,如需增减,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双方自行协商),乙方有义务及时认真地完成。

(二)甲方给乙方下工作任务单下达设计任务(因时间问题电话通知的,事后也要补发设计任务单,详见附件1),乙方应积极响应。

(三)乙方设计时必须认真思考前后设计风格与项目风格一致,并且保证设计思想所表达的内容明确化和艺术化。

(四)乙方设计的作品必须被甲方认可,甲方有权对设计提出参考意见和修改意见,直到设计作品双方满意。

四、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设计作品不按甲方要求而简单敷衍,甲方有权给予乙方100—200元/次的罚款。

(二)若甲方付款不及时,乙方除有权追回欠款外,从欠款的第三十一个工作日起,甲方每天赔偿欠款本金的千分之三。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需要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二零 年 月 日

广告设计任务单及验收标准

适用范围:

包括销售资料、楼书、展板、地盘包装、夹报等各种平面类设计。

任务名称: 制作要求: 创意要求: 完成日期:

验收标准:

1、根据制作要求各项工序的要求包括创意表现的效果,稿件精度、规格、完稿等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2、乙方将本次设计所拍摄的所有图片以及设计稿的电子格式(经甲方认可、可重复修改使用)交甲方,并按时完成各项广告设计制作要求。

3、验收需由甲方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根据以上制作、验收要求验收后签名确认方可。

设计清单明细表

备注:以上清单为一般设计清单,具体根据甲方实际情况确定详细设计物料明目。

2.房地产联合开发的合同 篇二

乙方:

兹甲方有经出让方式取得可供开发的土地一宗,乙方有开发建设管理、技术能力及相应资质,经双方协商达成共同开发小区项目的协议,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 开发项目位置、内容及规模

(一)位置:

(二)内容:该区内所有单体工程、小区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与经营。

(三)土地面积经商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用房面积平方米,总投资约计 万元(其中土地费 万元,开发手续费 万元,综合配套费用 万元)。

二、 合作方式

甲方以土地作价入股,同时负担开发手续费、配套费、建安费,乙方持营业执照及开发资质,投入相应管理及技术人员,联合开发经营。

三、 各方责任

甲方:负责土地、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项目完工后接收物业管理。

乙方:负责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以及策划营销,保证项目建设质量达国家合格以上标准、住房售价 元/平方米以上、经商房售价 元/平方米以上、时间内完成开发计划。

四、 利润分配

甲、乙双方按 比例对利润进行分配。

五、 违约责任

(一)因开发建设存在违章违法、建设质量低劣、配套不完善造成项目收益损失的,扣除乙方利润直至向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二)甲方不及时拨付开发款项或项目验收合格后不接收物业管理的,扣罚利润。

六、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服从文登市建设局调解。

七、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文登市建设局两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3.正式的投资房地产合同格式 篇三

乙方: 张国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投资开发主体

1、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 有限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投资主体。从事房地产及房地产项目相关的房地产开发投资、房屋销售以及自有房屋的物业管理。

第二条 出资比例及支付

1、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甲乙双方在公司出资比例为:甲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2、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时,甲乙双方必须按以下约定向新公司的帐户支付资金。甲方应 年 月 日前将人民币 万元支付至公司 帐户;乙方应 年 月 日前将人民币 万元支付至公司帐户。

3、以上双方如不能按上述约定时间足额注入资金,则视为该违约方对于其在公司中的相应比例的股权自动予以放弃,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或股东之外的他方办理股权转让的手续。

4经甲乙双方股东同意,公司也可以自行筹措开发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房地产及房地产项目相关的房地产开发投资、房屋销售;自有房屋的物业管理 。

第四条 管理机构设臵

1、公司董事会由 人组成,其中甲方推荐 名董事,乙方推荐 名董事。在董事会中,由 方董事出任董事长,在项目公司中,甲方推荐总经理人选;公司的财务制度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双方各指派财务人员

2、公司工程管理人员原则上从甲乙双方指定的人员中选派。双方派往公司中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公司章程进行管理。对不能胜任和违纪人员,公司有权辞退。

3、公司的利润分配,按会计年度结算。公司因经营房地产项目收取的全部投资收益,按照甲乙双方注册资本出资比例依法分配。

4、甲乙双方承诺,公司投资收益如用于股权分配以外的用途,需经董事会决定后,报甲乙双方确认后执行。

5、凡涉及公司的具体事项,均以公司章程的约定为准。

第五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开发项目进行投资,并按股份比例取得相应的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为项目开发提供人民币 万元的启动资金(含注册资金);

(2)负责开发项目经营开发前期各项手续的办理、工程施工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争取开发项目利益的最大化;

(3)与乙方共同制定公司利益分配的方案,交由董事会通过;

(4)严格遵守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甲方义务。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开发项目进行投资,并按股份比例取得相应的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为开发项目提供人民币 万元的项目开发启动资金(含注册资金);

(2)负责开发项目建设中与对外主要关系的协调,尽可能的取得优惠地价和开发建设的优惠政策,谋求合作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3)与甲方共同制定公司利益分配的方案,交由董事会和通过;

(4)严格遵守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乙方义务。

第六条 终止协议的约定

1、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是以第四条约定的内容为合作前提和基础,如果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时,则另一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2、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均应对非违约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3、由双方确认的因素造成公司无法履行责任,仍可能构成终止本协议的理由。

第七条 不可抗力因素

1、如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协议时,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应终止协议,履约期限按上述中止时间自动延长,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全面的履行各自的义务,非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签订、履行、解除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3、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由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以补充协议另行协商确定,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与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4.房地产合同的管理办法全文 篇四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五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

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法。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咳嗽谥Ц妒灼诠娑ǖ姆考劭詈螅纱钜写渲Ц镀溆嗟墓悍靠睿荷唐贩康盅焊钜凶魑セ勾盥男械15男形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直辖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www.oh100.com/a/07/4586.html(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它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第十条 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十二条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八条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 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房地产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偿还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本文来源于百分网(www.oh100.com/),请保留此标记,谢谢!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六)抵押期限;(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第二十八条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第二十九条 抵押权人要求抵押房地产保险的,以及要求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改变抵押房地产用途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载明。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厂列文件:(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书;(三)抵押合同;(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五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抵押人在抵押房地产占用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三十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者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三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四十四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一)抵押权请求中止的;(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三)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四)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五)其它应当中止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理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五十条 抵押当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有权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保留追偿债务权利,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应当暂缓向抵押人发放拆迁补偿费或者拆迁安置房地产权登记证件,直至法院作出判决为止。拆迁期限届满,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经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可以依法实施拆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5.房地产设计的合同 篇五

作者:蔡江林

(本文发表于《武汉房地产》2009年第三期)

房地产开发时刻面临来自于法律、政策、管理和市场等各个方面的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情况尤为复杂。但以合作的形式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又是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必然产物。因为国家所享有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可动摇的、不可转让的。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可能授予任何民事主体,也不可能进入市场流转。所以国有土地只能通过使用权来进行合法利用和流转,这就决定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可以通过土地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现土地要素与资金要素的结合,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鉴于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件比例较高且案件复杂程度较高,又缺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合作开发房地产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处理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法律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该《解释》仅“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节就有14条,占去《解释》整个28个条文的一半。现本文结合《解释》,对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效力法律认定的几个因素作一探讨。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的法律定义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4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所规定的合作开发形式,实际上只是一种狭义的合作开发,而《解释》中所规定的合作开发房地产是一种广义的合作开发,只要是双方合作在土地上增添建筑物的活动,都可以归入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的范畴。它不限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也可以是双方共同出资出地;它不限于高开发后进入市场,也可以建设完毕后归自己使用;合建的主体也不局限于企事业

单位,而可以是单位和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

影响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法律效力的因素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解释》第15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解释》的这个规定,正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并不需要合作各方“共同经营”的精神相吻合。由于房地产开发经营非常复杂,投资者出于自身条件或者其他因素的考虑而不参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即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也不妨害国家的市场管理秩序、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因此,合作各方有权约定是否共同经营。既然法律不要求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当然也没有必要要求合作各方都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当然鉴于房地产开发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解释》规定了至少合作方有一方要具备开发经营资质。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限制条件

1、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使用权性质为划拨土地

《解释》第16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以上级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特点是取得的法定性、取得的无偿性或低偿性、使用的无期限性和处分的局限性、正是

基于上述特征,划拨的土地未经过批准不得作为投资参与合作开发房地产。

这里所指的“批准”指的是经过县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办理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伪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的认定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是合作开发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如果合同约定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或者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则双方不具备合作开发的所应当具备的“风险共担”的特征,其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经成为“投入”土地使用权或者现金的对价,这已经背离了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本意,其法律性质和与其他合同特征一致,法律上当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和内在真实意思并不一致的情况下,一般采用以真实意思确定法律关系性质。

《解释》中对一些名为合作开发但合同约定的内容又名不副实的情况做了规定,具体是

1、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解释》第24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

《解释》第25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3、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

《解释》第26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4、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

《解释》第24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人民法院对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的认定及审判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说明及司法审判实践,人民法院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认定及审判大致遵循一下原则。

1、集体土地和农业用地不适用《解释》

按照《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我国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国有土地上,对于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用地要严格管理,因房地产开发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取得;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此,《解释》调整的国有土地范围为国有建设用地,不包括国有农用地。

2、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6.房地产合同 篇六

买 方(以下简称乙方) :

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 :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委托丙方见证甲、乙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并订立本合同,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产状况:甲方拥有位于 的房产,房屋所有(共有)权证书号为 ;房屋所有权人为 ;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上内容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乙方自愿购买甲方上述房产。

第二条、成交价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项目下房产及其配套设施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此价格下,包含该房屋的相关配套设施有:

第三条、乙方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佣金及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其中佣金人民币(大写) 整,余额作为代收的定金。)甲方同意该定金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前由丙方保管。甲方自本合同签订时将【售房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整或《房屋所有权证》交由丙方保管,作为对房屋的真实性提供担保。

第四条、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同意使用本条的第 种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乙方应在立契的当日,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定金冲抵房款并转为物业交割保证金,仍暂由丙方保管,待物业全部及时、完整交割完毕时,甲方凭买卖双方签字的物业交割清单及有关单据,向丙方领取物业交割保证金。

2、按揭贷款:甲、乙双方于签订合同后,应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相关按揭贷款手续。乙方应在立契时,将首付房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交付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由银行放贷之日向甲方支付。以上款项具体金额以贷款银行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果贷款银行确定的贷款金额少于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乙方应当在首付房款交付时一次性补足。定金冲抵首付房款的同时转为物业交割保证金,仍暂由丙方保管,待物业全部顺利交割完毕后,甲方凭买卖双方签字的物业交割清单及相关单据,向丙方领取物业交割保证金。

第五条、立契过户时间: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房管局立契并办理

房产过户及相关手续。

第六条、甲方须保证该房屋权属真实无争议。且房屋财产的共有人对出售此房屋无异议。若发生与甲方

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务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及违约责任。若甲方房产不符合国家及郑州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交付房屋

1、甲方应在收到除物业交割保证金之外的房款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完整有效的交付本合同项目下之房产及其他相关配套附属设施,并保证在立契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产名下所有户口全部迁出。

2、乙方应在接收房产的同时进行物业交割验收,如果甲方怠于办理物业交割,经乙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仍不予办理的,乙方凭借书面通知的证据可向丙方要回物业交割保证金,甲方同意按照此种方式办理,并同意丙方将上述物业交割保证金交于乙方。

3、交房时甲方应保证以下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完整的交付给乙方(如有不符,甲乙双方同意暂扣 物业交割保障金):

本条款内所有房屋的设施及水电、气、暖、物业费、维修基金等交付情况由乙方在交付房屋前验明,交付之前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结清。自交付的次日起,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物品损坏或发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在签定本合同之日起,甲方应维持房屋现状,不得改变。若交付房屋时,房屋状况与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状况不符,甲方应当恢复原状,如果经乙方书面通知后甲方仍不恢复原状的,则视为甲方放弃全部物业交割保证金,此时丙方有权直接将物业交割保证金交付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共同到郑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交纳有关税款及相关费用,甲方负担总税费费用的百分之 ,乙方负担总税费用的百分之 ,丙方的佣金由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整,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在本合同经甲、乙、丙叁方签字成立时,甲乙双方应向丙方及时、足额支付佣金。因甲、乙任一方违约,而导致本合同解除、终止履行,叁方确认,按以下方式支付佣金:单方违约时,由违约方承担全部佣金,甲、乙方双方同时违约时,各负担总佣金的一半。

第九条、如乙方采用按揭贷款方式付款,则房屋过户后,乙方应按约定按时办理抵押登记和贷款手续。

第十条、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代为办理房屋交易相关手续,并商定签定本合同时,由乙方向丙方支付代办费用人民币伍百元整。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若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则视为其单方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乙方交付的定金(原交丙方代为保管的定金,甲方无权要回,丙方有权将定金直接给付乙方,除非叁方达成新的协议)。

2、乙方若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则视为其单方解除合同,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丙方有权直接将定金、房屋产权证或售房保证金交付甲方,除非甲、乙、丙叁方达成新的协议)。

3、如果甲、乙双方均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在甲、乙双方各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房款1%的佣金后,丙方应将房屋产权证或售房保证金退还甲方,同时,将保管的定金交于乙方。

4、甲乙双方立契后,如果甲、乙任一方未按本合同的 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本合同房屋买卖的守约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房价款1‰的违约金。

5、房屋过户后,如果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房款1‰的违约金;若逾期30日甲方仍不履行,乙方将行使房产所有权人之权利,并且乙方有权依前述之约定获取违约金,同时甲方同意该款由丙方直接从物业交割保证金中扣取交付乙方,如物业交割保证金不足,不足部分甲方仍须偿付。

6、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及时履行义务,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房价款1‰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若逾期30日乙方仍不予履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承担房屋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须经叁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以上条款

第十三条、如果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与其他条款的约定不一致,以第十二条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丙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合同如有内容变更或其他未尽事宜,经叁方协商一致后,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叁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壹式叁份,甲、乙、丙叁方各执壹份,叁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或授权代表):

代理人: 代理人: 经纪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7.房地产租赁合同 篇七

()房租赁合字

房地产租赁合同

房屋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房屋承租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房屋鉴证方:

房屋基本情况乙方已充分了解,自愿承租该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下列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座落在北碚区

北碚区公园村12号老城体育场

号房屋(建筑面积约 300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基本情况乙方已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承租该房屋。

二、租赁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21 年 5月31

日止。

三、租金交付方式及时间: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壹 万 叁 仟 伍佰 零 拾零 元(¥: 13500 元)。该房屋租金按季结算,由乙方在每季度末5日前交付给甲方。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自愿向甲方缴纳房屋租赁保证金(房屋月租金的1.5倍)人民币(大写)20000(¥贰万元整 元)。

四、上述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时,其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由乙方使用。

五、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保证承租上述房屋作为

商业 用房使用。

六、房地产租赁期内,甲方承担下列责任:

1、上述房地产符合出租使用的基本要求。

2、负责对房屋及其附属物检查并承担主体结构的维修。

3、如需出卖上述房地产,甲方将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

七、房地产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由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1、未经甲方同意及签定相关协议,擅自将承租的房屋拆、扩、改建、添建及装饰装修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未经甲方同意将承租的房屋与他人进行联营、合营、转租、转让(含承包给第三人)、转借或与他人调换使用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2(含2个月)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7、擅自买卖房屋使用权的;

8、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八、房地产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下列责任:

1、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而使房屋或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2、乙方应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给予协助;乙方负责该房屋的日常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乙方发现房屋主体结构损坏应及时报修。若因乙方的责任延误对房屋的维修而使甲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责任概由乙方承担。如遇房屋拆迁,甲方应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腾空房屋,自行找房搬迁,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补偿。

3、不得乱搭乱接电线线路,超负荷安装、使用电器,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民事责任。

4、在租赁期内,乙方应注意防火、防盗、若发生火灾和盗窃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民事责任。

九、乙方应结合租赁期注意投资与收益,租赁期满,乙方应主动将上述房地产交还给甲方。乙方如需继续承租该房屋,可参加甲方组织的该房屋的公开竞价租赁房屋活动,但不再享有优先承租权。

十、甲方采取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新的承租人,乙方必须在租期届满时无条件腾空房屋交还给甲方,若乙方未按约定将房屋退还甲方,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竞价月租金除以30天/天的双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用。

十一、违约责任: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及遵守国家和地方房地产租赁的有关规定,如甲方逾期交房,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月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乙方逾期交付房租,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月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乙方若在租赁期届满前要求退房,视为乙方违约,其所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作为对甲方赔偿的经济损失费。

十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租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三、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方法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解决,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四、上述房地产在租赁期内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乙方在租赁期内如无违约情况,租赁期满后,甲方全额退还乙方所缴纳的租赁合同保证金,租赁合同保证金不计利息。

2、乙方自费对该房屋的装饰装修或消防设施等,凡与房屋相连的不宜拆卸的,在退还房屋时一律不得擅自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

3、十七、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经 办 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丙方(鉴证方):

法定代表人: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签字日期:

8.房地产买卖合同 篇八

电话:

1、订立合同双方:

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房产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形 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市街号的房屋栋间,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乙方应于年月是前向甲方付清房产款项(交款日期为准)2.乙方应交给甲方现金元;其佘均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汇款点、收款人汇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年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 税费分担

1.甲方承担房产中房产局应征甲方的交易款的%的交易费、证费、协议公证费。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额的%的闪易费,承担房产易国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的违 约。

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甲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的违约。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共人,委托代理人(即甲方代理人)。

2.乙方是单位,代表人是。

第八条 本合同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关,甲方产权人各一份,乙方一分。房产管理局、公证处各一分。

甲方:乙方;

9.房地产居间合同 篇九

委托人甲(出售、出租方)

居 间 方

委托人乙(买入、承租方)

第一条(订立合同的前提和目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居间方接受委托人甲、乙的委托,促成委托人甲、乙订立房地产交易 ____________(买卖/租赁)合同,并完成其他委托的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二手房居间合同范本。

第二条(提供居间房地产的座落与情况)

委托人甲的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路

____________弄___________号__________室共___________套,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平方米,权属为____________,权证或租赁凭证编号_______________,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乙对该房地产情况已充分了解。

第三条(委托事项)

(一)委托人甲委托事项(共__________项)

主要委托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委托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人乙委托事项:(共______项)

主要委托事项:

1、2、其他委托事项:1、2、3、第四条(佣金标准、数额、收取方式、退赔)

(一)居间方已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甲委托的事项,委托人甲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任选一种)

1、按该房地产______________(总价款/月租金计)______%,具体数额为___________币__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2、按提供服务所需成本计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二)居间方已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乙委托的事项,委托人乙按照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任选一种)

1、按该房地产___________(总价款/月租金计)__________%,具体数额为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2、按提供服务所需成本计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三)居间方未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的,按照下列约定退还佣金:

1、未完成委托人甲委托的主要事项第()项、其他事项第()项的,将合同约定收取佣金的____________%,具体数额为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____元,退还委托人甲。

2、未完成委托人乙委托的主要事项第()项、其他事项第()项的,将合同约定收取佣金的%,具体数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____元,退还委托人乙。

第五条(合同在履行中的变更及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并征得相对方的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_______天内,签订补充条款,注明变更事项。未书面告知变更要求,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擅自变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本二手房居间合同范本履行期间,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三方商定,居间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2、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委托人甲、乙利益的;

3、其他过失影响委托人甲、乙交易的。

(二)三方商定,委托人甲、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2、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造成居间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3、相互或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居间方利益的;

4、其他造成居间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三)三方商定,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佣金总额的___________%,计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各守约方。违约方给各守约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守约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偿。

第七条(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项进行解决:

1、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订立合同数量)

本合同壹式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份。

补充条款

委托人甲(名字/名称)居间方(名称)委托人乙(名字/名称)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其他证件号码其他证件号码

住/地址住/地址住/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本人/法人/本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章)(签章)(签章)

代理人(签章)执业经纪人(签章)代理人(签章)

执业经纪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签于:

签订二手房居间合同范本应该注意的问题

其一,购房人首先要了解中介人员的信息,如经营范围、执业经纪人的姓名及证号等等。如果购房者在直接到中介公司进行洽谈的过程中,发现中介公司未经备案、注册登记或执业经纪人证号名不副实,应立即停止交易,向有关部门核实、举报。

其次,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用所包含的项目。中介除了收取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外,其余的所谓垫资费、看房费、跑腿费等等都属于“黑收费”。同时根据《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居住房屋买卖中介经纪服务费不超过成交价的2%,租赁中介经纪服务费不超过一个月租金的70%

其三,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的支付条件。原则上是在中介公司促成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但鉴于房屋交易过程中环节较多,可以将中介经纪费的支付与工作进度相结合,做到哪一步就支付哪一步的中介经纪费。

10.房地产设计的合同 篇十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告别了高速扩张、成长的黄金时期,在中央“房住不炒”的定位下,购房市场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金融信贷政策明显收紧,房地产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日趋严峻。面对业绩压力,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转向加强企业自身经营、财务、风险的管控,着力提升企业的营运能力水平,向管理精细化要效益。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抓手,涉及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抓好合同管理具有纲举目张的作用。本文从财务管理视角指出了房地产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对企业如何有效地将财务管理与合同管理相融合,更加有效、科学地推进企业发展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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