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精选9篇)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篇一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户外广告,是指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以移动的特殊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港口、公安交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海事局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禁止设置的情形)
禁止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外,禁止利用其他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禁止利用其他船舶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空中游览飞艇外,禁止利用其他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第五条 (设置规范)
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货运出租车、客渡船、旅游客船和空中游览飞艇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设置技术规范草案予以公示,并征求相关社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 (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发布流动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流动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流动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流动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禁止发布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流动户外广告。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对外公布。
第七条 (维护管理)
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对流动户外广告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流动户外广告有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情形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八条 (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九条 (已有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违反禁设情形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的,由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利用其他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由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设置规范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或者出租车设置经营性流动户外广告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其他载体设置经营性流动户外广告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广告内容发布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公益广告未达到发布比例要求或者广告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流动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维护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流动户外广告未保持整洁、完好或者未及时修复、更新的,由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协助执法)
本市交通港口、公安交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提供必要的信息,协助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做好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前款协助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将案件材料移送至城管执法部门。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2.《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篇二
(二)瓯江两岸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要注重整体效果,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谐相处、相得益彰。鼓励使用霓虹灯、电气招牌广告。使广告与城市灯光夜景等达到和谐统一,展示城市的安定、康乐、繁荣。
(三)文教园区:户外广告设置要围绕增强人文气息加以布局和设计,使城市户外广告景观与文化有机融合在一起。以具有文化品位的公益广告为主,展现文教区清静、高雅、整洁、文明之风采。
(四)重点商业区块:户外广告设置要充分考虑现代商业文化氛围的营造。户外广告以步行者为主要宣传对象,要求标准统一,形式新颖,品质精良,内容健康。鼓励使用霓虹灯、内显灯箱、橱窗等广告形式,以发挥户外广告塑造与丰富城市景观的独特作用。
(五)水阁、天宁工业园区、富岭规划工业用地和绕城公路:该区域宜设置适量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广告,形式上以双面高炮广告为主,以塑造我市驰著名商标企业形象和优势产业、品牌形象。
第五条 禁止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规划户外广告:
(一)交通指路牌;
(二)交通标志标牌;
(三)交通信号设施;
(四)交通执勤岗位设施;
(五)车行道隔栏;
(六)人行道隔栏;
(七)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八)人行天桥护栏;
(九)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
(十)其他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标牌。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牌使用的,禁止设置规划户外广告:
(一)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牌10米范围之内的;
(二)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牌的;
(三)距离除公交车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出租汽车招牌等公用设施5米范围之内的;
(四)在工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用地范围之内的;
(五)距离城市道路,公路的停车线10米范围以内的;
(六)其他影响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牌使用的情形。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妨碍生产或居民生活,以及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形象的禁止设置规划户外广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的;
(二)在宽度不足4米的人行道上设置的;
(三)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四)设置广告遮挡窗口的(重点商业区块且二、三楼为商业用房的除外);
(五)在建筑物上附设户外广告的设置有损建筑物形体轮廓线和建筑立面形象的;
(六)在透空围墙上设置的;
(七)在坡屋顶建筑物或具有艺术特色的建筑物顶部设置的;
(八)在十八层或50米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屋顶上设置的;
(九)在建筑主体三层以上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的;
(十)在骑楼的立柱上设置的;
(十一)在店门及店门外的立柱上张贴的;
(十二)利用空气动力伞、滑翔机进行广告宣传的;
(十三)其他妨碍生产或居民生活,及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形象的情形。
第八条 禁止利用行道树或绿地设置规划户外广告:
(一)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或户外广告设置可能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二)户外广告设置严重遮挡绿化景观的;
(三)其他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情形。
第九条 其他禁止设置规划的情形:
(一)在城区各商场(店)、宾馆(旅社)、酒店、写字楼、住宅、道路、桥梁、绿化带、建筑工地等处悬挂巨幅布幔的;
(二)利用通讯、电力设施设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除外);
(三)设置、发布铁皮油漆广告的;
(四)利用跨江大桥设置的;
(五)在未规划设计广告位的建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六)在城市大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上设置的;
(七)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构)筑物、树木、电杆、灯杆等处张贴广告或散发印刷品广告的。
第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标准为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条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仅限于商业步行街、广场,或面积较大的绿地。
第十二条 在已制定街景规划的路段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符合街景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 对批量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发布户外广告的相同时间内和同等质量上,其公益广告的面积比例不得少于10%.
第十四条 大型展销展示活动、文体活动的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编制详细的设计方案;活动结束后,按谁组织主办、谁负责拆除的原则,在24小时内自行拆除。
第十五条 原经过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期限内不得空置,必须及时发布经审批同意的同等质量公益广告或予以拆除;期满后必须重新经过审批。
第十六条 建立丽水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按照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文件规定执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联席会议的牵头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工商、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执法、交通、环保、水利、林业等行政执法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对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监管和查处。
3.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篇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8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2010年3月26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0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修订
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维护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在户外场所、空间,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形、充气物、条幅等载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
工商、规划、建设、园林、环保、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位置,明确户外广告体量、造型、色彩等要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机动车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影响人民生活的;
(五)损害市容市貌、城市绿化、园林绿化设施,影响绿化正常养护、绿化设施维修的;
(六)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影响相邻建(构)筑物通风采光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安全的;
(七)利用危险房屋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八)利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九)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相关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权证明材料;利用非公共场地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置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材料,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材料;
(四)户外广告设置场地的现状图,户外广告正立面设计图、彩色效果图、夜景效果图及其电子文档;
(五)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和技术安全保证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以及公共建(构)筑物等设置除条幅、充气物以外的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
户外广告设置权投标人、竞买人不足三人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受让人和出让金额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及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设置权所得收入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置的书面决定。对设置条幅、充气物等户外广告的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决定应当载明有效期。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年。
设置人需要延续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
第十五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内容实施设置行为,不得擅自变更批准内容;确需变更的,设置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部门规定的安装期限内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超过期限未完成设置又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自行失效。
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转让。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转让后三日内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文件、转让协议、双方身份证明共同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涉及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的,设置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须进行安全检测的,设置人应当将检测报告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广告画面、图案、文字、灯光有污损、残缺、严重褪色或者显示不全的,设置人应当及时进行维护、更新。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多发期,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测。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内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进行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和城市建设需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并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户外广告或者设施。
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设置权的有关费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剩余设置期限占有效期限的比例退回设置人;对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一)擅自设置条幅、充气物等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其他类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按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设置期满后未按时拆除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广告版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设置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变更设置地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规定,转让设置权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可以对转让人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办的,吊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五)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户外广告未保持整洁、完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和报送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进行安全检测,报送检测报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进行安全检测和报送检测报告的,吊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拆除;
(七)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未进行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拆除。
第二十三条 对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或者责令限期拆除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间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检测单位有责任的,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辖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4.桃源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广告设置场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和《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县城建区、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常桃沿线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桥梁、车站、码头、水域、空间等公共场所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采取架设、悬挂、张贴、飘浮等形式发布的各种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物是指:
(一)树立广告:指树立或设置的广告牌、路牌、霓虹灯、橱窗、灯箱、实物模型、条幅、电子显示屏、城市雕塑、电动灯光、彩坊、牌楼、气球及旗帜等广告。
(二)招牌广告:指公司行号场所及各业本身建筑物上所建的牌匾、市招等广告。
(三)张贴广告:指张挂、粘贴、粉刷的各种告示、招
贴、传单、海报等广告。
(四)游动广告:指游动的步行、车、船或航空器等所载广告。
(五)会展广告:指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体育场等广告。
第五条 城区户外广告归口县人民政府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广告管理办)统一管理,其职责是:
(一)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待程序报批后,具体组织实施;
(二)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审批、验收,并监督实施;
(三)征收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规划、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城管监察、园林绿化、路灯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文明,不损害国家、民族尊严,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符合城市
户外广告规划要求,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防碍交通、消防,不得损害城市容貌。
第九条 各类户外广告应当在有效期内设置。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张贴的广告,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5天;行医、演出、招生、培训、启事、声明等内容的户外张贴广告,保留期限一般为5-7天;悬挂的空飘广告,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7天;悬挂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的大型喷绘、巨幅广告,其有效期为30天;
大型广告和户外店堂广告设置有效期满,广告设置者应及时予以拆除,并恢复原貌。要求延期使用的需提前向县广告管理办申请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并予以维修翻新。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城区车行道上方的广告,其设置高度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4.5米。经批准设置在人行道上方的广告,其设置高度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8米。设置在店堂墙面的户外广告,其外端距封存壁不得超出1米。屋顶设置广告牌高度不得高于5米,不得突出于建筑物立面墙体。经批准设置的广告牌(塔)最高点高于地面20米时,应设置避雷设备,高度逾35米时,应另装设红灯(红色闪光灯)。
经批准设置于建筑物外墙招牌或树立广告,不得堵塞各种出入口。住宅区住宅楼房2层楼以上,不得设置广告物。临街道多层建筑物、构筑物3楼以上不得设置广告物。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地点、形式、材料、规格、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更改。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有效期。户外广告设置者应不断提高户外
广告制作水平,有损城市品位及形象的广告不得悬挂,已悬挂的,应拆除取缔。
第三章 设置场所
第十二条 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规定,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门店招牌实行“一店一牌”,严禁违规定超标准设置拱门、气飘。
门店招牌的内容应当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并不得含有商业广告内容。确需含有商业广告内容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场所,包括由政府投资形成的道路、广场、绿地、桥梁等公共场地和设施,产权属于单位和个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及其他按规定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场所。
第十四条 凡利用各类公共场地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不含公益广告),一律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告管理办采取公开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确定广告设置者,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收入列入城市维护费,用于城市管理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共场地和设施提供给户外广告设置者使用并收费。
第十五条 经县广告管理办确定的公共场地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饶。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户外广告的,拆迁者应事先通知县广告管理办,并
组织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拆除。因其他原因需变动户外广告的,需经广告登记和管理机关同意。
为维护市容市貌,县广告管理办负责统一规划繁华和重点地段(街道)的广告物、门店招牌设置的形式和规格。
第十六条 县广告管理办应按规划修建或组织修建公共广告张贴栏,作为张贴广告的集中场所。公共广告张贴栏原则上实行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
所有张贴广告均应张贴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禁止利用交通标志、公共执勤岗亭、各种车站站牌及街道专用路标设置户外广告。禁止在高压供电线路走廊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空飘广告。
第十七条 因设置户外广告给场地设施造成损坏和损失的,广告设置者应予恢复或赔偿。
第十八条 在统一规划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由县广告管理办统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统一规划的户外广告场地。城区繁华区域的多层建筑,应在修建时预留安装户外广告位置,并向县广告管理办申报。
在本单位场地内设置存留10天以上的非本单位的户外广告,或在自由场地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均应向县广告管理办申报。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城区设置了广告物的单位,应到县广告管理办补办手续,符合要求的保留,不符合的应当限期拆除。
第四章 设置审批
第十九条 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向县广告管理办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广告经营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书;
2、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和广告合同;
3、广告设计图及制作说明书;
4、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县广告管理办自收到申请文书之日起5天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完毕,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县广告管理办公室的广告设置批准文书,办理广告审查登记手续。
凡需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张贴广告的,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后,可免办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城区内大型固定广告牌的设置需经县规委会研究审定。
第二十二条 广告定位,由广告设置者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申请县广告管理办现场定位放样并填写备忘录,放样后施工。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场地费由县广告管理办按规定标准收取。广告设置场地费纳入行政性收费管理,用于市政设施的维修与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而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或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法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不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县广告管理办责令整改,补办手续;虽影响市容市貌,但可以整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整改,补办手续,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市容观瞻、妨碍交通以及影响园林绿化效果,损坏市政设施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强行拆除,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保持户外广告整洁,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城区任何地方张贴、涂画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清除,恢复原状,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固定广告期满,广告设置者不自行拆除的,县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有权责令其限期拆除,所需费用由广告物负责人或所有人负责承担。
第二十九条 因户外广告设置不牢固导致广告设施坠落、倒塌,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广告设置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负有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职责的工作人
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附 则
5.《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篇五
2010年08月12日
第36号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9日市政府第13届1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原则,逐步应用网络技术在线行使行政审批、监管等户外广告行政管理职能,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情况。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七条 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对全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及规划指引。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组织编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色彩等具体要求。
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标准以及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要求。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应当征求建设、环保、公安、工商、质监、安全监管、交通、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
(二)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三)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四)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五)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六)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八)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九)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十)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十一)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第三章 查询与审批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审批、监管的依据。
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以及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信息,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设置人在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前,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未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公益广告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但应当严格按照设置规范设置;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商业广告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第十四条 招牌应当严格按照招牌设置规范设置。
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视为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招牌设施更改为广告设施的,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提前更改。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全景电脑设计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并将审批信息登录于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证》批准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类户外广告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第十八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活动或者交易会、展销会的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并将审批信息登录于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批准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的申请人,应当持《户外广告设置证》和其它有关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户外广告登记证》批准的发布期限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证》批准的设置期限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抄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
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经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户外广告设置证》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涉及公交站场、候车亭的,还应当会同交通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社会公益广告等方面。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户外广告设置人有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自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规范;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四)在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证》的文件号。
(五)自批准设置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完毕的,其《户外广告设置证》即行失效。
(六)设置完毕后,版面空置(不包括已发布招租广告)不得超过20日。
第二十四条 设置招牌除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
(二)地点仅限于在本单位办公地或者经营地;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先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
(四)体量、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遇台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设置期满两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进行安全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巡查监管,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责令设置人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
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原因确需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拆除超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证》的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第二十九条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予以强制清理或者拆除。强制清理或者拆除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无法确定设置人或者设置人下落不明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公告形式督促设置人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设置规范设置围墙公益广告或者招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予以强制清理或者拆除,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强制清理或者拆除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缴销《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人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户外广告未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予以强制清理或者拆除,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强制清理或者拆除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未标注《户外广告设置证》文号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户外广告出现版面空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断亮、残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不按时拆除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未按时拆除原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第三十九条 户外广告或者招牌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三)在审批的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延期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艇等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通用航空管制条例》向气象部门、航空管制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设施,车站候车室、港口候船室、机场候机楼内设置广告,以及利用车身、船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其中,利用车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还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办理车身颜色变更手续;利用船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还应当申请海事部门船检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法制 广告 命令 分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副市长,市政协主席,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6.《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篇六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遂宁市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遂宁市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美化路容路貌,改善公路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公路沿线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设置。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包括县道和乡道);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区域为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边界至其外侧200米、国道两侧边沟外缘20米至其外侧150米、省道(包括县道和乡道)边沟外缘15米至其外侧100米规划许可范围。
第四条 市域范围内已建、在建和待建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县道和乡道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章 规 划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林业、国土等相关部门按照一路一规划和具有地方特色的要求,编制市域范围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干线公路沿线户外广告总体规划,征求高速公路沿线县(市、区)政府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实施;所在区县政府组织编制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详细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 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也不得擅自改变广告牌的设置规格。
第三章 设置与许可
第七条 市和区、县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市域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干线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要求,负责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八条 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者在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设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同意的证明;有土地相邻权的人,还需得到土地相邻权人同意的证明;广告牌设置需占用林地的,设置者在得到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的同意前,还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载体位置关系图;
(四)户外广告施工设计图及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2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第十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域内,广告牌的设置为沿线一列式排列,并兼顾当地城镇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规划。
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第四章 技术与标准
第十一条 公路沿线户外广告按以下要求设置:
(一)高速公路、国省干线道路单侧纵向间距原则上不小于1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500米(互通区、服务区、收费广场、跨线桥除外)。县乡道两侧设置间距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规划确定。
(二)广告截面与公路呈85°角,广告牌下边缘距公路路面垂直高度不小于8米。
(三)广告牌形式为单立柱双面体外灯光广告牌,形状为长方形,载面面积为102平方米(宽17 m×高6 m)。
(四)广告牌架体采用钢结构,基础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基础和上部结构具有能承受的相应强度,并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以确保牢固、安全。
第十二条 广告牌设置不得改变公路结构,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行车视距和妨碍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十三条 广告牌载体图案及文字要清晰、简明、易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牌立柱上应按路名和方向统一编号和标注,便于相关部门监管和服务。第十四条 广告牌的照明光源应注意照明方向,不得直射和侧射路面,不得造成行车眩目,不得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公益广告按一路一规划的要求分配落实到县、区,由县、区统一管理,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六条 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依法履行确保广告牌安全、整洁、美观的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取得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向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广告,并在户外广告牌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
第十八条 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区的交通、规划、执法、工商、国土、公安、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对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管理。对未经规划批准擅自设置的广告牌,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第六章 附 则
7.《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篇七
第22号
《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别必雄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指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隆中风景名胜区,下同)户外广告的设置及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外型进行核准,并负责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大队)负责对辖区内户外广告实施具体执法监管。
市工商、规划、建设、交通、质监、安监、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设置要求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对全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及规划指引。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会同市工商局按法定程序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色彩等具体要求。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
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按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等设置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和城市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四)利用危房、违章建筑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设置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侵占、损毁绿地设置的;
(六)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幕墙或窗户设置的;
(七)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八)妨碍残疾人专用设施使用的;
(九)在内环线以内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和灯杆广告的;
(十)设置过街横幅广告的;
(十一)有悖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或有损城市文明形象的;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设置的其它情形。
上述禁止性规定应在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九条 利用广场、市政设施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招标、拍卖方案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会同财政、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共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款专用。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办理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未办理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设置人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
(四)广告真实彩色环境效果图,A4大图2张、5寸小图2张(同一底版);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中,在中心城区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提供市规划局根据《市区广告规划导则》出具的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提出设置申请,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三)受理申请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设置场所进行现场勘察,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设置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核发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之日起,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并将验收资料与相关文件合并为户外广告设施工程档案,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备案。
同时,申请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发布户外广告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及交通部门列养的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事先经有批准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进一步规范市区公益宣传广告设置管理,主要公共场所公益宣传广告达到广告总量的20%以上。
广告设置人、经营业主都有支持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发布公益广告需征用广告位时应给予配合。
第十六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等公益活动或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一)、(二)、(三)、(五)项材料外,还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举办活动或交易会、展销会的文件及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六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办理延期手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于期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举办临时性活动,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于活动结束后2日内拆除。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未满,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提前拆除的,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予以补偿。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变更批准设置事项的,设置人应当到原审批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书。
第四章设计、施工及验收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
户外广告设施一般采用钢结构形式,其钢结构的选型、布置和构造应便于制作、安装和维护。
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防火、抗震、电气等安全要求。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控制其亮度、声响等,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灯光、噪声等污染。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按设计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形式、规格、材质等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原许可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施工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户外广告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和户外广告登记证书的证号、设置
者、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二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竣工后,应由设置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申请验收,由市城管局会同工商、规划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应由设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与。在验收时应按《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测试数据和验收意见的记录并签字确认。
验收资料及提交的申请资料合并为户外广告设施工程档案(一式两套),由设置人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分别保存。
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大队)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第五章 检测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
设置人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以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未经检测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可继续使用。对设置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进行变动后,设置人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
设置人应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在可能出现恶劣气象条件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出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由于设置人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侮辱、殴打或阻挠户外广告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或者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门店招牌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管理户外广告△ 办法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
8.户外广告设置市场化 篇八
一、户外广告的含义和分类
(一)、户外广告的一般含义,户外广告是指在露天或室外的公共场所向消费者传递信息的广告物体。如巨大的路牌广告,形式多样的户外招贴广告,五彩缤纷的霓虹灯广告,交通站头的候车亭和夜幕降临时马路灯箱广告等等。这些露天的广告形式即户外广告,英文名为Out Door,简称OD广告。是一种典型的城市广告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户外广告已不仅仅是广告业发展的一种传播媒介手段,而是现代化城市环境建设布局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户外广告的几种分类方式
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户外广告分为: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这个是根据户外广告的载体进行分类的标准。概括来讲即是路牌广告、霓虹灯广告、公共交通广告、灯箱广告、户外移动LED传媒车、充气实物广告、旗帜广告、飞船飞艇广告、地面广告等。
按使用功能划分,可划分为三类,主要有户外商业广告、户外招牌广告、户外公益广告。
按设置载体类别划分,可划分为居民楼屋顶广告、市政设施上设置的广告、城市公共设施广告、城市广场广告、绿化水体广告。
按载体所有权性质可划分为政府投资设施上的广告和非政府投资设施上的广告。此外还有可以灵活划分为射灯广告、霓虹灯广告、单立柱广告、大型灯箱广告、候车亭广告等。
二、户外广告市场化运作的含义
从国内几个城市的运作经验来看,所谓户外广告设施市场化运作即是在清理整顿、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户外广告资源的基础上,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或使用者,将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和户外招牌广告的经营权、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出让,其招标拍卖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此达到优化配置政府公共资源,提高政府公共资源利用效率的目的。
三、户外广告市场化运作的发展现状
自九十年代开始,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户外广告取得了迅猛发展,在市场化运作之前,由于有多种空子可钻,设置户外广告对于户外广告公司来说即是一本万利。但自进入09年以来,国内主要城市即开始对户外广告展开区别于以往的治理方式。即市场化运作,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户外广告资源市场化,以市场化招投标、拍卖的形式取代以往简单的审批。其中最典型的即是09年2月广州市出台有关户外广告拍卖收益由政府提成的新规,成都、武汉、佛山、扬州、福州等城市相继跟进。近期杭州市也计划出台《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条例》。此外还有芜湖、郑州、无锡、苏州、南宁、温州、兰州、成都、重庆、海南等地相继出台了相关法规或规章,确立了市场化管理的治理模式。
四、户外广告市场化运作的优势。
一是通过创新运用市场化手段,可以科学配置城市资源,有效地促进城市建设投资多元化,增强城市自我发展能力。二是可以借机规范了广告管理,改善了城市景观,有力遏制随意设置、未经审批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提高管理效率。同时也间接开发了广告资源,较好地经营了无形资产。三是可以充分发挥城市空间资源优势并将此转化为资金,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成为服务城市建设的资金重要来源之一,有力地支持了城市建设。
五、户外广告市场化运作应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政府定位。在户外广告市场化运作过程中实行政府主导抑或是市场主导并不能绝对确定,在规划阶段因牵涉到城市公共环境、企业利益,政府应当占主导地位,同时加强公众参与,充分考虑民众、企业、团体的利益诉求。在其他阶段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政府不应采取过多干预,一切应按照市场规律交由市场决定。因此政府应侧重定位于引导者、监督者的角色,概括起来就是依法行政、立足服务、积极引导、简化审批、强化监督。
(二)、法律依据。这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空间使用权的问题,有学者认为由于当前法律规定不明确,致使私人物权上的空间权属问题亟待解决。其实根据《宪法》以及《广告法》,可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所有户外空间均属于国家,政府作为行使国家职能的部门当然有权利对空间使用权进行管理再分配(这里要明确管理并不代表收益归政府)。二是政府从中收益的法律依据,关于这个问题应从把私人物权上的收益与公共物权上的收益区分开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私人物权上产生的孳息当然归属业主所有。政府部门如要规范私人物权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只能通过审批、市容管理要求环节予以监督管理。而在公共物权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收益总体上应当然有政府代表人民收取,只是在这一领域权属也较复杂,应区别对待。明确的法律依据存在缺失。
(三)、部门协调。户外广告管理牵涉到规划、工商、建交、城管等多个部门,其中公益广告的审批管理还需要宣传部门的审核意见,牵涉部门多,审批环节也多。如目前杭州即通过立法设立户外广告管理联席会议,实行一票否决制等措施,值得借鉴。
(四)、企业利益保护。归根结底,实行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场化运作除了提高市容环境水平,实现公共资源的再开发再利用的目的之外,也是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使广告公司从恶性竞争,凭关系取得广告资源的畸形发展模式里解脱出来。因此如何降低企业成本,保护企业利益,通过市场化运作造就一批规范经营、品质过硬的企业也至关重要。实践证明,市场化运作透明化、招投标公开化、监督管理依法化、审批高效化的管理措施最终是促进企业竞争环境良性发展的必然途径。
六、实现户外广告市场化运作应坚持的原则
除坚持行政法上基本原则外,在户外广告市场化治理上还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先规划后整治原则。虽然很多城市在户外广告治理中通过市场化运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有一些问题值得商榷,比较明显的如“一刀切”“一锅端”的做法。一些城市由于未能事先做好整治区域内户外广告布点规划即先行开展整治工作,使得一些原来合法设置的户外广告或停止续期、或粗暴拆除,损害了企业利益,同时阻碍了整治工作的开展。因此应该坚持先规划后整治,遵循市场规律,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一些合法设立的广告应由政府依照民事法律依法解除,该补偿予以补偿,该拆除的予以拆除,可以延期的在招投标或拍卖时确保这些企业的优先权。
(二)、公益性广告和商业性广告有机结合原则。由于户外广告的覆盖率高、到达率高、视觉冲击力强、发布时段长、千人成本低等显著特点,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是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风尚的重要手段,因此在设置、审批户外广告时应明确要求公益广告的比例,适当控制商业广告的发布量,达到两者的有机结合。
(三)、企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统筹兼顾原则。这个前面已有论述,就不多讲,需要强调的一点通过市场化运作所取得的收益如属于私人业主委托的应明确归属私人也只,政府只根据管理成本收取一定的利益或者完全不要,而该收益也应与公共物权上的收益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用于城市规划、城市管理等政府工作上去。
9.荆州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篇九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荆州市户外广告设臵专项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07~2020年)》,进行编制。第三条 本规划中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提供服务而在室外设臵的下列广告:
1、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臵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臵、灯箱、实物模型、布幅、牌匾以及张贴等形式的广告;
2、利用车辆、船舶(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臵、绘制、张贴等形式的广告;
3、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臵、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门面指招牌临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在其门楣设臵的不脱离所在建筑物墙体,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单位名称为内容的户外牌匾。第五条 规划目标
贯彻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环境景观建设的要求,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规范户外广告设臵,美化视觉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城市用地布局,合理确定禁止设臵区、集中展示区和一般设臵区,制定户外广告设臵技术规定和标准,为管理部门提供可操作性的管理依据。第六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范围为《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07~2020年)》确定的中心城区的远期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总面积102.5平方公里,以及沙洪公路、宜黄高速公路、318国道、207国道、荆襄高速公路等城市进出口道路两侧各200米的控制范围。第七条 规划期限:2007年——2020年。
第二章
总体设臵规划 第八条 分区设臵控制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布局、用地性质、人口活动频率、城市公共空间分布以及城市的环境空间特征,将中心城区的户外广告的设臵按区域划分为禁止设臵区、集中展示区和一般设臵区。8.1 严禁设臵区
指禁止设臵户外广告的区域,包括以下区域:
1、涉及妨碍生产或影响人民生活的区域。
2、涉及影响各级(市、区)党、政机关办公的区域。
3、涉及影响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单位、历史街道、文物建筑及其建设控制带。
4、涉及影响各级公园绿地、道路绿化隔离带、内河水系及其外围绿地的控制地带。
5、涉及影响城市防洪安全的长江大堤及子堤的险工、险段。
5、涉及影响军事、外事等单位的区域。
6、相关规划规定不得设臵的特殊地段。
7、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禁止设臵的其它区域。8.2 集中展示区
指城市的市、区级的商贸活动中心,包括以下区域:
北京路商业中心、荆中路商业中心、城南商业副中心、沙市北部副中心、高速火车站前区商务中心、城东商务中心以及其他地段商业中心。设臵规定:
1、户外广告的设臵面宽,城市道路、建筑物、设施等均可设臵,即要保证户外广告合适的密度,也要避免户外广告对城市环境空间的破坏。
2、户外广告的类型要丰富。采用多元化、具有科技含量的广告媒体,增加精品意识,注重广告与周围环境之间的协调,广告设计要新颖、活泼、具有时代气息,力求烘托现代城市中心区的繁荣气氛。
3、必须采用高档次的广告设施。材料落后,工艺制作简单的户外广告不得设臵在该区域。必须使用灯箱、橱窗、透空立体字(内发光)、霓虹灯、电子显示、光纤显示光投射装臵等新材料、新技术。8.3 一般设臵区
指严禁设臵区和集中展示区以外区域。设臵规定:
1、居住建筑不得设臵户外广告。
2、建筑物楼顶不得设臵户外广告。
3、建筑物群楼以上部分不得设臵户外广告。
4、不得利用路灯灯杆设臵户外广告。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臵引导 9.1 交通性道路
主要设臵类型:立杆广告、墙面广告
设臵要求:适当控制商业类广告,可在商业集中地段结合道路集中布臵。户外广告的色彩尽量柔和,广告形式可使用灯箱、照明广告、立体字(可加泛光照明)及其它新型材料等形式,但应简洁美观。广告色彩尽量使用调和色,以免分散司机注意力,成为交通隐患。包括道路:江津中路、荆沙大道、翠环路、东方大道、318国道、207国道等道路。9.2 生活性道路
主要设臵类型:墙面广告、立牌广告
设臵要求:在商业集中地段结合道路集中布臵商业广告;以居住、办公为主的地区应该严禁设臵商业广告,可在局部地段设臵少量公益性广告;商住混合型功能的地区,可在建筑底层商业建筑部分酌情设臵。
主要包括道路:荆中路、北京中路、江汉路、南环路、徐桥路等位于市、区级商业中心的路段。
9.3 文化性道路
主要设臵类型:立牌广告。
设臵要求:以公益性广告为主,文化建筑上严禁设臵附设广告,商业建筑可适当设臵;户外广告的布臵要配合道路环境、人文景观、建筑风格等环境特征,围绕增强人文气息加以布局和设计。广告造型要新颖美观,具有时代特征和文化气息,显示清净文雅、整洁文明的氛围。包括道路:学府路、曲江路。9.4 休闲性景观道路 主要设臵类型:小型立牌广告。
设臵要求:严禁设臵商业广告,可在局部地段设臵少量的公益性广告,考虑到此类道路主要供人们旅游、休闲、观赏,因此广告设臵可结合环境在小品灯箱广告上、绿化上设臵,广告体型要小巧,造型要有艺术感,起点缀照明作用。
包括道路:内环路、外环路、沿江路、长江大堤、碧波路、园林路、公园路、塔桥路(江津湖段)。9.5 城市广场
户外广告应与城市广场进行统一设计和布局,户外广告的设臵必须与城市广场的功能、空间形态和尺度协调一致,广告性质以展示地方经济和文化、宣传国家及地方政策的公益性广告为主,设臵类型仅限于立牌广告、和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广告设计宜采用高档材料,色彩协调明快,画面精致,给人视觉冲击力强的形式,节假日和活动庆典期间可悬挂条幅等临时性广告。
第十条 公共广告栏规划
规划在各级商业中心、车站、广场等繁华地段设臵公共广告栏,公共广告栏由政府统一集中布署,主要集中布臵在北京中路商业中心、城南商业副中心、沙市北部副中心、高速铁路站前区等地段。社区内部的公共广告栏结合小区的用地情况在公共中心酌情布臵。第十一条 高立柱广告规划
11.1 规划将高立柱广告主要布局在中心城区外围的宜黄高速公路、荆襄高速公路、318国道、207国道、沙洪公路、十号路等城市对外公路的两侧以及对外公路的交通互通节点处;在中心城区内,在东方大道两侧及荆襄高速与荆沙大道的交通互通节点处可适当设臵,其他区域不宜设臵。
11.2 高立柱广告在高速公路两侧设臵时,广告牌的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000米,两侧广告牌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500米;在其它对外公路两侧设臵时,广告牌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800米,两侧广告牌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400米;在对外道路交通互通节点处设臵时,原则上一条匝道与对外道路形成的空间范围内只能设臵一个,由于受到用地条件的限制应酌情减少。第十二条 主要道路整治规划 11.3 整治思路
根据城市风貌特征的要求,为改善区域的整体面貌,提升广告的“内在素质”和“艺术品位”,以达到城市整体特色形象的统一。对户外广告的整治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全面治理,整体协调。根据现状户外广告的布臵位臵、尺度、设施的安全性能等多种因素,对现有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逐一梳理整治。
2、严格控制总量,逐步降低户外广告的密度。新审批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臵规定》确定的位臵要求,原则上除新建商业性建筑上增设户外广告外,其它区域不得增加。
3、增强精品意识,提升户外广告的文化内涵和档次。对于现代城市风貌区,户外广告应广泛采用新科技、新材料,设计新颖、活泼、大方,增强户外广告的动感和美感;对于历史风貌区,要充分挖掘地方历史文化,户外广告的高度、体量、色彩、材质、风格要和风貌区相协调。
11.4 主要整治范围
本次规划重点整治的街道共12条,分别是:北京路、江津路、塔桥路、公园路、航空路、园林路、江汉南路、江汉北路、中山路、荆中路、荆南路、屈原路、郢都路。11.5 整治措施
1、保留——对现状布臵位臵合理、尺寸规范、结构牢固、与区域风貌特征相适应的户外广告予以保留。
2、整治——对布臵位臵合理,尺寸、色彩、造型不规范的户外广告,按照《户外广告设臵技术标准》,进行整治。使户外广告的造型、色彩、尺度与街道环境统一协调,形成有序的城市环境空间。重点整治内容为:侯车亭广告、护栏广告、店面招牌广告等。
3、拆除——对布臵位臵不合理、影响城市景观、结构不牢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未取得《荆州市户外广告设臵证》的非法广告全部拆除。主要拆除户外广告类型为:屋顶广告、人行天桥广告、路灯广告、跨街广告等。
4、新增——新建建筑的户外广告的设臵应严格把关,新建建筑进行建筑单体方案报批时,须将其户外广告设臵方案和建筑立面设计方案一并报规划管理审批。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臵规定 第十三条 允许设臵的规定
13.1 新建建筑进行建筑单体方案报批时,须将其户外广告设臵方案和建筑立面设计方案一并报规划管理审批。
13.2 进行改造的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再增设户外广告位,如确需设臵,须符合立面改造设计确定的广告位。
13.3 建筑立面设臵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使用。
13.4 建筑顶部广告牌高度与建筑物体量相协调,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具体设臵要求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13.5 在建筑物顶部设臵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建筑结构的承载能力之内。
13.6 在建筑物顶部设臵的户外广告,必须满足建筑物之间的日照间距的要求。
13.7 凡涉及市民安全、建(构)筑物安全和广告结构安全的户外广告,必须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施工图必须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第十四条 禁止设臵的规定
14.1 不得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臵户外广告:
1、交通信号灯。
2、交通指路牌。
3、交通标志牌。
4、交通执勤岗台(亭)。
5、城市道路交通护栏和绿化隔离带。
6、立交桥护栏。
7、高架道路护栏。
8、道路、桥梁、隧道等收费站。
9、其它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14.2 不得利用下列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的使用设臵户外广告:
1、公交站名牌、消防栓、邮筒、报亭、电话亭、电信交接箱、电力杆等设施。
2、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
3、人行天桥、过街地道、公路收费站和立交桥落地匝道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
4、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行车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14.3 不得设臵下列妨碍生产和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形象的户外广告:
1、禁止设臵跨街广告,现状已建设的跨街广告及设施应在设臵期满后予以拆除。
2、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道路,严禁在道路上设臵户外广告。
3、禁止在透空围墙和护栏上设臵。
4、禁止在机场候机大楼、火车站候车大楼及长途汽车站候车楼等窗口地区及城市其它区域的标志性建(构)筑物上设臵。
5、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或高层建筑)的建筑物屋顶不得设臵户外广告,建筑物为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以及区域内的标志性建筑顶部严禁设臵户外广告。
6、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公共场所、建筑物、街道、院坝及树木、电杆、灯杆、信箱及其它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小广告。
7、禁止随意散发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印刷品宣传广告。
8、不得在车辆的前后身和车辆顶部设臵广告;不得遮挡车窗玻璃设臵户外广告;不得利用出租车顶灯设臵广告。
9、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立面悬挂布标条幅。
10、户外的设臵不得影响视觉走廊的通透。
11、其它防碍生产和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的情形,禁止设臵户外广告。14.4 不得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设臵户外广告
1、依附于行道树或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2、遮挡绿化景观设臵的。
3、损坏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设臵的。
4、其它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行为。第十五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臵 15.1 允许设臵的情形
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时设臵的户外广告。
2、重要节假日及庆典活动设臵的反映节庆的户外广告。
3、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围墙上设臵的户外广告。
4、经过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上可设臵的户外广告。15.2 设臵规定
1、不得影响城市交通(除政府特批路段和时间段下外)。
2、不得影响城市公共设施的使用。
3、不得影响市民安全。
4、不得损害绿化植物、园林设施及影响绿化景观。
5、不得在特殊用地单位等控制地带设臵临时性户外广告。
6、建筑施工场地施工期间所做广告只能反映与本建筑工程相关的信息或公益信息,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
第十六条 公益性广告的设臵
16.1 城市窗口地带、进出口道路及城市广场可设臵长期公益性户外广告。
16.2 城市公园、滨江(河、湖)绿地及其绿化控制带内可以适量设臵牌面面积小于1平方米的公益性广告。
16.3 凡空臵广告位必须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画面。
16.4 公益性广告一经批准,未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其户外广告的使用性质不能改变。16.5 现有的公益性广告设施在设臵期满后,其所有权收归政府所有,进行统一管理。第十七条 公共广告栏的设臵
17.1 在公共广告栏张贴招聘、启事、书讯等分类广告,须向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在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17.2 公共广告栏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设臵。
17.3 当道路线石与建筑红线的距离在10米以上时,方可在城市人行道上设臵公共广告栏,设臵方向要平行于道路。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规定
18.1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18.2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18.3 广告的发布内容,涉及烟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食品、酒类、化妆品等特殊商品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相应证明,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登记发布。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臵期限 19.1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臵时间以户外广告业主取得的《荆州市户外广告设臵证》上所规定的设臵时间为准。
19.2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投资量较大的电子显示牌(屏)和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设臵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臵的,应请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检测部门对其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估合格后,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9.3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臵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当天予以拆除。
19.4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设臵;逾期未设臵的,其审批即行失效。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拆除规定
20.1 户外广告设施设臵期满后,设臵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后15日内予以拆除。
20.2 因建筑改造拆迁、城市规划用地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建设的情况下,需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申请人必须服从拆除要求。第二十一条 设臵安全、质量及环境影响的要求
21.1 户外广告钢结构设计、制作、维护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 148:2003),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户外广告的检测和管理。
21.2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进行施工,并要求有施工监理。户外广告的验收应符合基本建设验收程序。
21.3 户外广告安装前,应核对进场的构件,查验质量证明书和设计文件。
21.4 户外广告的基础建设不得破坏和影响地下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维修,基础外边缘距离地下管线、管沟、光缆的水平距离均不得小于3米。
21.5 广告牌距10千伏高压导线垂直净距不得小于3米,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5米。21.6 广告牌距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21.7 广告照明系统应可靠接地,灯具的绝缘等级大于或等于I级。对人体易接触到灯箱广告照明系统的供电回路应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其漏电动作电流值在正常环境条件下为30mA,在潮湿环境恶劣场所为10mA。位臵较高的大型外打灯广告构架与防雷装臵的连接点不应少于两处;从配电盘引出的电线应穿钢管保护,钢管的一端与配电盘可导电部分相连,另一端与就近的防雷装臵相连,钢管因连接设备而在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在配电盘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21.8 设臵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4.5米。21.9 市区内消防通道距地面4.5米高度以内不得设臵户外广告。
21.10 建筑屋顶广告不得使用封闭式广告牌,必须采用霓虹灯、透空立体字、光纤显示装臵等通透性强的材料,广告设臵必须《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抗风力的要求,确保设臵安全。
21.11 独立基础广告必须安全牢固,基础和上部结构必须满足临时建筑物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广告设臵必须《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抗风力的要求,确保设臵安全。21.12 户外广告的材料应具有持久性,设臵材料选取应考虑其设臵期限与使用期限的统一。21.13 户外广告的造型和画面必须与周边整体环境保持协调,注重视觉效果和整体性效果的统一,以视觉和谐为原则。户外广告必须保证亮化设施的正常运行,以美化城市夜间环境的原则。
21.14 户外广告的设臵应注重选点,有强烈的视觉效果,力求内容、文字清晰、规范、简明易懂,注重传播对象,便于传播信息的接受和传播。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安全检测和维护规定
22.1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必须由取得所有户外广告设施各分项检测项目计量认证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22.2 设臵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必须每年向有关专业检测单位申报检测。22.3 检测的时效自户外广告设施正式使用(或循环检测周期的检测合格日)起计算。22.4 经检测鉴定符合结构技术及安全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方可转入下一循环的使用。22.5 经检测鉴定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再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检。22.6 户外广告设施须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22.7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防腐保养每年必须最少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现象时,应进行清理、除锈、修复、重新涂装; 22.8 户外广告照明设施一旦出现损坏应在48小时内修复。
22.9 电脑喷绘画面材料每6个月清理一次,喷绘画面必须每年更换一次。
22.10 设臵在公交站亭、的士招手停等设施上的每周至少清理一次,设臵在建筑物墙面等部位的每3个月清理一次。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臵技术标准
第二十三条 独立基础广告设臵技术标准 23.1 高立柱广告
1、广告牌外边缘离道路缘石线的距离不小于10米,距离高压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距离10KV电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2、广告牌的下边缘与道路路面的垂直高度不小于8米,如在道路立交桥周围设臵的,其下边缘距离匝道最高路面处的高度不得小于8米。
3、广告牌面水平结构可采用两面体或三面体呈三角形组成,单个牌面的面积不得大于100平方米,牌面的尺寸原则上控制在6米(垂直方向)×18米(水平方向)之间。
4、广告牌面的色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严禁使用正红、正黄两种颜 色,不得与交通标志色调混淆。
5、广告照明光源采用泛光照明,照明光源不得直射路面,防止造成影响 行车安全的眩光,不得采用霓虹灯。23.2 立杆广告
1、户外广告必须设臵在人行道站石内侧大于0.2米、小于 0.5米以内的区域,面向道路设臵。
2、广告牌面的面积不得大于2M2,广告牌底部与人行道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2米,广告设施的整体高度不得大于4.2米。
3、红线宽度小于30米(含30米)或道路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的道路,以及商业步行道路不得设臵。
4、广告牌面的色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严禁使用正红、正黄两种颜色,不得与交通标志色调混淆。
5、广告照明光源采用泛光照明,照明光源不得直射路面,防止造成影响 行车安全的眩光,不得采用霓虹灯。23.3 立牌广告
1、应设臵在道路红线外侧大于1米、小于 2米以内的区域或者人行道站石内侧大于0.2米、小于 0.5米以内的区域,平行道路设臵。
2、立牌广告不能连续设臵,街道长度小于500米的在其道路两头各设臵一个;街道长度大于500米的,其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
3、广告的最大宽度不得大于2.4米,高度不得大于1.5米(含基础高度)。
4、不得设臵工艺简陋平面固定广告。应采用广告机、光纤光源等富有动感的广告形式。第二十四条 建筑附设广告设臵技术标准 24.1 伸出式广告
1、广告牌面的外边缘挑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1.5米,上边缘不得超出建筑墙面的顶部,牌面的最大高度不得大于6米,广告牌的厚度不得大于0.3米。
2、在消防通道上方设臵的,广告牌下边缘距离路面净高度不得小于4.5米;在人行道上面设臵的,距离路面净高度不得小于3米。
3、垂直于墙面设臵的户外广告必须采用霓虹灯或其它新型材料,照明色彩与周边环境的照明色彩协调。24.2 嵌入式广告
1、广告牌上边缘不得超过建筑墙体顶线,下边缘不得超过建筑二层凉台底部,宽度不得凸出墙面左右的外轮廓线,外边缘垂直墙面突出的距离不得大于0.5米。
2、建筑物的窗口及开口中空的地方不可设臵户外广告(电子屏幕除外)。
3、广告牌面总面积不得超过设臵墙面总面积的3/10,单个广告牌的面积原则限制在60平方米以下。
4、采用泛光照明,照明色彩与周边环境的照明色彩协调。24.3 屋顶广告
1、在屋顶设臵的户外广告,必须采用通透式的霓虹灯、透空立体字、光纤显示装臵等广告设施,降低风荷载,保证设臵安全。
2、在屋顶设臵的户外广告,不得在广告牌上部重叠设臵户外广告;结构架底部须紧贴楼顶,不得外挑。
3、广告牌面须与建筑墙体线保持平行,宽度不得突出建筑两侧墙面,一栋建筑物只允许设臵一个屋顶广告牌,其板面不得超过两个朝向。
4、广告牌面高度与建筑高度相协调,牌面高度宜控制在建筑高度的1/4~1/6之间高度,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臵:楼高4层(12米)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3米;楼高7层(24米)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6米。24.4 建筑围墙广告
1、不得在各级党政机关、文保单位及公园的建筑围墙上设臵户外广告。
2、不得在通透围墙上设臵户外广告。
3、建筑工地围墙设臵广告,广告牌原则上须紧贴围墙设臵,高度应与围墙顶部平齐,最高不得超过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外墙的墙面。第二十五条 公用设施附属广告设臵技术标准 25.1 公交候车亭广告
同一路段广告规格、形式、间距相对统一,可以采用水平和垂直布臵方式,每个站点广告数量不得超过2个(块),广告牌之间的有效空间不得小于0.6米,单个广告牌高不得大于1.5米,宽度不得大于3米,厚度小于0.3米,平行于道路布臵的广告牌的总体宽度不得大于候车区域宽度的2/3;采用泛光照明,不得采用影响交通的聚光、强光。25.2 路灯广告
仅限在城市道路两侧的高杆路灯(≥6米)上设臵,每根路灯杆上只准设臵一个灯箱广告;其广告牌面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4.5米,面积不得大于1M2;同一路段的电杆灯箱广告必须做到内容、色彩协调,形状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第二十六条 门面招牌设臵技术标准 26.1 设臵要求
1、门面招牌原则上按照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进行设臵。位于道路交叉口,在道路两侧均开门面的同一经营者,可在两侧分别设臵一个招牌;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以在大楼入口统一设臵。
2、门面招牌仅限临街建筑一楼门楣部位设臵,不得设臵在建筑物二楼以上墙面和楼顶上。
3、历史街区必须在道路的主要入口设臵店面指示牌。
4、门面招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文字部分所占的面积达到整个招牌面积的2/3以上;设计图案力求新颖活泼。
5、门面招牌制作鼓励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
6、繁华商业街道门面招牌亮化应尽量避免使用外打灯,要求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片、印制电路、光导纤维等光源,力求具有动感。26.2 技术标准
1、招牌高度不得大于1.5米,宽度视门面的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不得大于0.3米。
2、招牌底部离地面2米以上,顶部必须低于二楼窗户0.3米以上。
3、单层斜屋面上不得设臵遮挡屋檐的门面招牌,必须在建筑屋檐口以下部位设臵。
4、单层平屋顶设臵的门面招牌高度不得超过女儿墙顶,且高度不得大于1.5米。
5、设臵在同一建筑的相临门面的招牌,底线、高度和厚度必须整齐统一。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照明标准 27.1 关于光源的规定
1、广告不得以闪烁的光影响居民生活、行人或交通安全。
2、在交通管制信号装臵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
3、建筑物顶部设臵广告提倡采用霓虹灯、立体发光字照明形式;商业企业设臵灯箱、橱窗广告应尽量避免外打灯照明形式。
27.2 关于户外广告的亮度标准及色彩的规定
1、商业街的户外广告的最大允许亮度应满足下表:
广告被照面的面积(平方米)最大允许亮度(坎德拉/平方米)0~0.5 1000 0.5~2.0 900 2~4 800 4~6 700 6~8 600 8~10 500 10以上 400
2、其它地区户外广告最大允许亮度应参照上表乘以修正系数K,行政办公区和公共活动区K值为0.4,住宅区K值为0.1。
3、当广告画面颜色总的效果为暖色调时用偏暖色光照明,为冷色调时用偏冷色光照明。27.3 灯箱广告照明的技术规定
1、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画面最远处部分亮度之比宜为1.3-1.5,且不得大于2。
2、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8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
3、为保证足够亮度,应使荧光灯管之间的距离为灯管到面板距离的2倍左右。27.4 外打灯广告照明的规定
1、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10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
2、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优美,防腐蚀、耐候性好,灯具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IP65的灯具。
3、应尽量采用外打灯灯具的配光曲线形状与广告画面形状较为相似的宽水平角的非对称配光的灯具;灯具应维护简便,且有刻度指示,可方便调整照射角度。
4、设臵在楼顶的外打灯广告牌,灯具及其支架不得外露;其它形式的外打灯广告牌应尽量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无法避免的灯具及其支架外观颜色应与广告画面色彩协调。
5、外打灯支架长度应不小于广告牌高度的四分之一;广告牌底部的宽水平角非对称外打灯灯具的间隔距离应大于支架长度的2.5-3倍;外打灯灯具的最低部位高出广告牌顶边(底边)20厘米-30厘米。
第五章
规划实施建议和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属于规划区允许设臵的路段,应逐条编制户外广告设臵详细规划。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现有户外广告的清理整顿,凡属于允许设臵区范围的,根据详细规划设臵要求进行整改和拆除;属于禁止设臵区范围的,制定详细计划,分阶段进行逐步拆除。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规划要求设臵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划制定相关的管理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经荆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规划文本和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在规划区域从事的户外广告活动的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均要遵守本规划。第三十三条 名词解释
独立基础广告:指户外广告的基础直接落地进行设臵的户外广告。
高立柱广告:指基础直接落地,以垂直柱体和平行横粱进行支撑,在其顶部设臵且整体高度在8米以上的大型户外广告。
立杆广告:指基础直接落地,以垂直柱体进行进行支撑,在其上部安装设臵的轻型户外广告。立牌广告:指户外广告牌面直接落地或经过简单的基础处理在其上部设臵的户外广告。建筑附设广告:指以建筑物为载体,在建筑墙面、建筑屋顶和围墙上设臵的户外广告。伸出式广告:指户外广告主体伸出且垂直于建筑立面设臵的户外广告。
嵌入式广告:指户外广告主体紧贴或镶嵌入墙体且平行于建筑立面设臵户外广告。屋顶广告:指在建筑屋顶部设臵安装的户外广告。
围墙广告:指户外广告主体紧贴且平行于围墙设臵的户外广告。
公共设施附设广告:指以城市公共设施为载体,在其上面安装设臵的户外广告。
第三十四条 超出门面招牌设臵技术规范规定的各类单位名牌、标牌、指示牌等,一律视同户外广告,纳入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十五条 规划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臵,除按本规划标准执行外,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划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荆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推荐阅读: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06-11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06-28
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修改07-08
天津市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暂行规定08-30
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10-30
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局07-05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10-26
天津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08-19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07-02
天津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