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2024-09-12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操作规程(精选5篇)

1.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篇一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操作规程(试行)1999-06-16 00: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文

号:建总发[1999]78号 发布日期:1999-6-16 执行日期:1999-6-16 生效日期:1900-1-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四章 贷款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七章 贷款的管理与回收

第八章 违约与纠纷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居民住房装修融资的需要,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装修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装修自用住房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住房装修贷款可用于支付家庭装潢和维修工程的施工款、相关的装修材料款、厨卫设备款等。

第三条 住房装修贷款实行“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 住房装修贷款由零售业务网点受理并初审,支行零售业务部门审查,较小金额的贷款由支行信贷管理委员会授权下的贷款审批人以个人名义审批并负责;较大金额的贷款由支行全体贷款审批人会议集体审批。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住房装修贷款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凡申请住房装修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件,装修的房屋是自住房屋;

(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够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四)与装修企业签订有《家庭装修工程合同》,或与装修材料供应商签订有《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购买厨卫设备合同》,有家庭装修预算书;

(五)在建设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

(六)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住房装修贷款起点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5万元(含15万元)。其中: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财产价值的80%;采用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贷款最短期限为半年,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

第九条 住房装修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规定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 借款人应到经办行指定的零售业务网点办理贷款申请手续。经办人应当主动热情接待申请贷款的客户,向客户介绍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的条件、利率、期限、用途、担保、还款方式、违约处理、办理程序及借款人需承担的各项费用等,解释住房装修贷款的有关规定,明确告知借款人和保证人应当在建设银行进行资信调查时给予协助。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装修贷款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申请表》(附式1),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建设银行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收入证明;

(三)与装修企业等签订的《家庭装修工程合同》、《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购买厨卫设备合同》,以及家庭装修预算书;

(四)装修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以抵押和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权利凭证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六)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营业网点应审查客户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并填写《个人消费信贷材料清单》,原件经当前审查后退还贷款申请人。

第十二条 贷款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和各项资料后,经办人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调查限定在10个工作日内并给予借款人答复。具体调查内容如下:

(一)借款人按规定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

(二)借款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材料之间是否吻合;

(三)借款人的资信及收入状况是否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是否有保证能力;

(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的所有权是否属于抵押人或出质人,是否已设定抵(质)押及其他相关情况;

(五)保证是否符合《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三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具体意见,并填写《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审批表》(附式2),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贷款的,建设银行告知借款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质押或抵押物的处理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借款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人消费信贷材料清单》回执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采用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必须同时到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经办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依据《借款合同》,将贷款划转到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储蓄存款账户。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借款人向建设银行申请住房装修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

第十七条 借款人以自有财产或第三人自有财产进行抵押的,建设银行要与借款人或第三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抵押合同》。

抵押物必须经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的公证、保险手续,其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保险中应明确第一受益人为建设银行,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第十八条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第三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进行质押的,建设银行要与借款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质押合同》,可以质押的权利凭证包括:

(一)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AAA级企业债券;

(二)建设银行签发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

(三)建设银行认可的其他资产。

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质押权利凭证的到期日。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的形式是连带责任的保证,建设银行要与保证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保证合同》。保证人必须是法人或公民。

法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公民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济管理部门和金融企业职工。

第二十条 在资产抵押期间,借款人有维护、保养、保证抵押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监督检查。未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馈赠或重复抵押。

第七章 贷款的管理与回收

第二十一条 贷款行应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对每一位贷款客户建立个人档案,登记有关情况作为历史资料留存;对借款人的贷款材料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妥善保管,实行借阅登记制度,不得对外泄露借款人的个人资料。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行应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及保证人的收入状况、贷款的使用情况、抵押物价值变化情况、性能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实行保证方式的应对保证人的信誉和代偿能力进行监督,并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协助。

检查结果应当有书面貌一新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贷款的偿还。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从贷款支用的次月起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计算公式如下:

还款总期数

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等额还款额=----------------×借款金额

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

-1

第二十四条 建设银行扣收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两种,每个借款人只可选用其中一种方式还款。

(一)贷款银行根据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日期,从活期储蓄账户中扣收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若扣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则借款人应重新提供扣款账户。

(二)借款人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偿还。

借款人归还逾期贷款则只能采取第二种方式。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应当提前15天通知贷款行,经贷款行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到原贷款经办网点办理手续,已计收的利息不随期限、利率变化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建设银行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20日之内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财产或权利等凭证退还给借款人。

第二十七条 住房装修贷款不得展期。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自约定还款日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建设银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在逾期贷款偿还之前,经办行每月向借款人及保证人及时发送书面催收通知,直至贷款本息收回。

第八章 违约与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保证人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变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 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借款行应主动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的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经办行应当及时处分抵押物和质押财产。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

(三)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定期监督检查的;

(四)未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式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六)违反本办法或《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有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逾期贷款利息;

(三)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质押财产,清偿贷款本息;

(五)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六)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

(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三条 经办行应当按照本规程及时办理贷款,由于经办行的责任影响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经办行应当按日息万分之四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并按照建设银行有关规定追究行内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贷款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因住房装修质量与装修企业发生纠纷以及因建材或厨房设备质量与销售商发生纠纷时,双方应自行协商解决,与贷款行无关。借款人及担保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开办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业务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式1: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申请书

NO:编号

┏━━━━━━━━━━━━━━━━━━━━━━━━━━━━━━━━━━━━┓

一、申请人情况

┠─────┬────┬────┬──────┬────┬────────┨

┃ 姓

名 │

│出生年月│

│性

别│

┠─────┼────┴────┴──────┼────┼────────┨

┃ 身份证号 │

│婚姻状况│

┠─────┼────────────────┼────┼────────┨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现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

二、拟装修住房的情况

┠──────────┬───────────┬────┬────────┨

装修企业名称

│资格等级│

┠──────────┼───┬───────┼────┴────────┨

┃ 拟装修房屋的位置 │

│拟装修及购装修│

│ 材料的总金额 │

┠──────────┴───┴───────┴─────────────┨

三、申请贷款情况

┠─────┬─────┬────┬────┬─────────┬────┨

┃ 贷款金额 │

│贷款期限│

存款账号

┠─────┴─────┴────┴────┴─────────┴────┨

四、还款资金及还款计划

┠───────────┬─────────┬─────────┬────┨

┃ 家庭月平均经济收入 │

元 │

┞───────────┼─────────┤

每月归还借款

易变现资产

元 │

占收入比例

% ┃

┟───────────┼─────────┤

每月可归还借款

元 │

┠───────────┴─────────┴─────────┴────┨

五、担保方式

┠─────┬──────┬──┬─────┬───┬──────┬───┨

┃ 抵押方式 │抵押物品名称│

│抵押物价值│

元│有无评估文件│

┠─────┼──────┼──┼─────┼───┼──────┼───┨

┃ 质押方式 │ 质物名称 │

│ 质物件数 │

│ 质物价值 │

┠─────┼──────┼──┼─────┼───┼──────┼───┨

┃第三方保证│ 保证人名称 │

│ 保证金额 │

元│

┠─────┼──────┴──┴─────┴───┴──────┴───┨

│ 1.以上填写信息完全属实,银行可以审查本人的收入、财产状况及┃

│就业经历。

六、借款申│ 2.本人与装修企业、材料销售商之间的任何纠纷与贷款银行无关。┃

┃请人申明:│ 3.无论建设银行是否贷款,均有权保留此申请。

签名:

****年**月**日

┠─────┼──────────────────────────────┨

七、保证人│ 愿意为申请人本次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申请:

保证人签名:

****年**月**日

┗━━━━━┷━━━━━━━━━━━━━━━━━━━━━━━━━━━━━━┛

附式2: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审批表

┏━━━━━━━━━━━━━━━━━━━━━━━━━━━━━━━━━━━━┓

现有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______________与装修企业┃ ┃__________签订了住房装修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因自有资金不┃

┃足,特向本行申请个人住房装修贷款,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

┃借款期限____月。

经审查,上述申请人收入稳定,其月收入总额为__________元,家庭人口____┃

┃人,家庭月收入总额为___________元,每月可还款金额_______元,每月还款额占┃

┃家庭月收入比例为_____%。

申请人已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户名: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申请人已按我行要求提交材料,材料齐全、真实

┃ ┃

申请人以________________作为贷款抵(质)押,抵(质)押物具 ┃

┃体情况:

┃ □申请人以_____________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人情况: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申请人具有偿还能力,担保措施落实,按期还款有保障,┃

┃拟同意贷给申请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借款期限______月,月利率_______%┃

┃,妥否,请审批。

┃ ┃

经办人:

****年**月**日

┗━━━━━━━━━━━━━━━━━━━━━━━━━━━━━━━━━━━━┛

┏━━━━━━━━━━━━━━━━━━━━━━━━━━━━━━━━━━━━┓

┃支行零售业务部门审查意见:

┃ ┃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

┃支行审批意见

┃ ┃

┃审批人(签字):

支行(公章)

****年**月**日

┗━━━━━━━━━━━━━━━━━━━━━━━━━━━━━━━━━━━━┛

2.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篇二

申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的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已经签署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支付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的首付款;

5、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供材料:

1、借款申请书;

2、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材料;

3、支付所购住房首期购房款的证明;

4、贷款人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

5、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它有效文件;

6、授权贷款人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记录查询结果的相关文件;

3.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篇三

201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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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营业准备 4 第三章 发汇 6 第一节 基本规定 6 第二节 发汇操作处理 9 第三节 系统错误处理 16 第四章 收汇 16 第一节 基本规定 16 第二节 收汇操作处理 19 第三节 系统错误处理 23 第五章 特殊业务 23 第一节 基本规定 23 第二节 查询 29 第三节 退汇 32 第四节 改汇 34 第五节 冻结、解冻结和扣划第六章 内部处理 36 第一节 基本业务 36 第二节 差错处理 41 第七章 事后监督 46 第八章 附则 49 第九章 附录 49 a 国际汇款业务单据式样 49 b 各类国际汇款业务资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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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国际汇款业务的操作,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国际汇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包括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和营业所,通过外汇业务系统办理国际汇款业务的操作管理。第二章 营业准备

第三条 西联账号申请及维护

开办代理西联汇款业务的网点,应申请西联账号并在外汇业务系统中进行维护(交易代码:721022)。具体处理如下:

(一)一级分行向总行上报开办代理西联业务的网点信息,包括省份、机构号、网点名称、邮政编码、地址、联系电话、申请业务范围等,由总行统一向西联公司申请西联账号。

(二)总行收到西联公司按照网点逐一配发的网点西联业务账号后,由一级分行在外汇业务系统“西联账号维护”交易中录入机构号与西联账号,建立关联关系。成功后,该网点即可开办业务。此交易需业务主管授权。第四条 维护结售汇汇率

(一)总行及经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可以通过外汇业务系统“汇率查询”交易维护结售汇汇率,交易代码:200471。

(二)总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价差幅度内,负责维护全行的结售汇挂牌汇率。经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根据总行确定的汇率浮动区间集中维护辖内的结售汇挂牌汇率。

(三)总行维护的汇率有:现汇买入价、现钞买入价、现汇卖出价、现钞卖出价、中间价、内部买入价、内部卖出价。一级分行维护的汇率有:现汇买入价、现钞买入价、现汇卖出价及现钞卖出价。汇率应分币种进行维护。第五条 对外公布挂牌汇率

营业开始前及营业日间,柜员应通过外汇业务系统“汇率查询”交易查询结售汇汇率,并及时更新汇率显示屏上对外公布的汇率价格。

对外公布的汇率包括:现汇买入价、现钞买入价、现汇卖出价、现钞卖出价和中间价。交易处理使用的汇率以系统实际汇率为准。

第六条 检查确认外币验钞机、国际汇款业务单据、营业戳记、柜员名章是否备齐,并请领尾箱及现钞。国际汇款业务单据主要包括汇款单据、结售汇单据、特殊业务单据等。第三章 发汇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七条 发汇类型

西联汇款、银邮汇款和邮政汇款的发汇,根据发汇资金来源的不同,可分为现金发汇、账户发汇和售汇发汇。其中,现金发汇是客户手持外币现钞办理发汇,账户发汇是客户使用外币储蓄账户资金办理发汇,售汇发汇是。

足够零钞找零时,经客户同意后,可联动“零星调节”交易,将找零外币兑换为人民币支付给客户,打印“通用凭证”,交客户签字。

第十九条 客户使用外币活期一本通发汇时,会产生未登折项,客户可在外币储蓄业务网点通过“补登折”交易(交易代码:703302)打印存折交易记录。

第二十条 使用人民币账户购汇发汇及支付手续费时,按系统提示刷折或者卡,录入人民币卡/折标志、账号/卡号、凭证印刷号、户名,并由客户通过密码键盘输入账户密码。第二十一条 发汇使用的交易

(一)“现金发汇”交易。交易代码:720101。当客户手持外币现钞进行现钞发汇时,使用“现金发汇”交易进行处理,由普通柜员操作。

(二)“账户发汇”交易。交易代码:720102。当客户使用外币活期一本通存折或绿卡通卡进行账户发汇时,使用“账户发汇”交易进行处理,由普通柜员操作。

(三)“售汇发汇”交易。交易代码:720103。当客户使用人民币现钞或存折/卡购汇发汇时,使用“售汇发汇”交易进行处理,由普通柜员操作。

(四)根据客户发汇类型,选择进入“现金发汇”、“账户发汇”或“售汇发汇”交易界面,先选择收汇国家/地区和业务种类,如西联汇款、西联快捷、银邮汇款、邮政汇款等,再根据客户填写的发汇单据进行发汇信息录入操作。发汇信息主要包括收汇人信息、发汇人信息和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第二十二条 西联汇款信息录入

(一)收汇人信息。录入发汇币种、兑付币种、固定汇率、发汇金额、手续费币种、附加服务、收汇人国籍、姓名类型、姓名、地址、城市、电话、洲/省、邮编、是否持有有效证件、测试问题、答案、附言。办理固定汇率业务时,应录入收汇币种及收汇金额。

(二)发汇人信息。录入发汇人姓名类型、姓名、国籍、性别、职业、地址、城市、洲/省、电话、邮编、出生日期、出生国家、证件发证机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日期。账户发汇的,还应录入付款账号、凭证印刷号、付款账户资金形态等信息,超过日累计最高限额的发汇,还必须在“入境申报单编号”或“申报材料”信息项输入相关证明材料信息。售汇发汇的,还应录入从外汇局系统获取的相关售汇信息。

(三)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录入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交易附言。第二十三条 西联汇款信息录入注意问题

(一)西联汇款的收汇人和发汇人姓名格式分为正常格式、西班牙格式和公司名称三类。信息录入时,正常格式按“名+姓”顺序录入,西班牙格式按“名+父姓+母姓”顺序录入。

(二)附加服务选择“电话通知”,必须录入收汇人电话号码;选择“按址投送”,必须录入收汇人地址信息。

(三)发汇金额在1000美元以上(含)的汇款,收汇人必须凭有效证件办理兑付,“收汇人是否持有效证件”信息项应选择“是”。发汇金额在1000美元以下的,若收汇人不能提供有效证件,则必须录入发汇人提供的测试问题和答案。

(四)发汇至非洲国家的汇款,必须录入测试问题和答案;至美国、墨西哥的汇款,必须录入收汇人所在州、城市名称。

第二十四条 西联快捷汇款信息录入

首先通过“西联快捷查询”选择客户填写的收款公司,可以按照公司名称查询,也可以按照城市名称查询。

除以下收汇人信息外,其他汇款信息的录入内容均与西联汇款相同。

收汇人信息录入:发汇币种、发汇类型、手续费支付方式、发汇金额、收汇账号、参考号、收汇部门/人、附言。

第二十五条 西联快捷汇款信息录入注意问题

去美国的交换学者、学生,使用西联快捷汇款交纳签证费时,信息录入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只能选择固定汇率。

(二)兑付金额,只能录入35、65、100和130美元。

(三)收汇公司名称为u s bank dhs(u与s之间必须有空格)。参考号为:fmsevisfee mo 或 jsevisfee mo。

(四)账号固定以n开头,后加10位数字组成的号码,再使用“-”连接发汇人生日,生日格式为月日年(××××××××)。

(五)收汇部门/人:录入发汇人性别,female(女)或male(男)。

(六)以上信息柜员应指导客户在“西联汇款申请书”上准确填写。第二十六条 银邮汇款信息录入

除以下收汇人信息外,其他汇款信息的录入内容均与西联汇款相同。

收汇人信息录入:发汇币种、发汇金额、人民币收付方式、收汇接收方式、手续费币种、附加服务、电报费、收汇银行名称、所在城市、地址、收汇银行bic、收汇银行aba、代理银行bic、收汇人账号、姓名、地址、城市、省、电话、邮编、附言。第二十七条 银邮汇款信息录入注意问题

(一)非美国的收款银行必须录入bic码,收款银行所在国家为美国时bic码和aba码选录其一。

(二)汇往澳大利亚的汇款在收汇人地址栏处,选录收款银行bsb码,汇往英国的汇款在相应位置选录收款银行sort code。

(三)汇往欧洲的汇款必须在收汇人账号栏录入iban号。

(四)银邮汇款的发汇人姓名无需按姓名类型格式进行录入。第二十八条 邮政汇款信息录入

除以下收汇人信息外,其他汇款信息的录入内容均与西联汇款相同。

收汇人信息录入:发汇币种、发汇金额、收汇接收方式、手续费币种、人民币收付方式、附加服务、收汇人姓名、地址、城市、省、电话、邮编、附言;收汇邮政机构可以接收汇入账户汇款的,还应录入收汇人账号。

第二十九条 两岸邮政汇款信息录入注意问题

两岸邮政汇款按照银邮汇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且下列信息应以固定格式进行录入:

(一)收汇银行名称录入citibank, n.a.taipei。

(二)收汇银行bic录入cititwtx。

(三)收汇人账户为台湾邮政新台币账户。账号栏录入格式为:700+14位账号,长度共17位。其中:700为台湾邮政在花旗银行的清算代码;14位账号为收汇人在台湾邮政开立的新台币账户号码。

(四)收汇人姓名栏录入格式为:chunghwa post-+姓名的拼音格式(姓在前名在后)。

(五)汇款附言栏录入收汇人的联系电话和身份证件号码。

(六)以上信息柜员应指导客户在“境外汇款申请书”上准确填写。第三十条 发汇信息录入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一)仅发汇人证件发证机构信息、国际收支交易附言信息以及汇往香港邮政的电子汇款信息可用中文录入,除此之外的其他各类信息应一律以英文或拼音方式录入。

(二)如发汇人证件长期有效,应在“发汇人证件有效日期”栏位录入“20991231”。第三节 系统错误处理

第三十一条 系统错误是指发汇业务信息处理时,系统出现延时或其他异常导致汇款操作失败或不能确认操作是否成功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西联发汇交易处理时,柜员应通过查看“通用凭证”打印记录判断交易是否成功。若记录信息中提示“此汇款可疑,确认是否发汇成功”,则可能交易未成功,遇此类情况,应根据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民币账户办理售汇发汇业务时,若外汇业务系统提示交易未成功,则应通过“人民币账户查询”交易(交易代码:790101)查询人民币账户余额,确认人民币账户是否已经扣账。如果人民币扣账成功,应立即联系上级机构人民币业务的会计人员进行差错调整。

第四章 收汇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收汇类型

西联汇款、银邮汇款和邮政汇款的收汇,根据收汇资金支取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现金收汇、账户收汇和结汇收汇。其中,现金收汇是客户以提取外币现钞的方式办理收汇;账户收汇是客户汇款直接汇入外币账户,或收汇后直接转存外币账户;结汇收汇是将汇入资金结汇后,提取人民币现钞或转存人民币账户。第三十五条 收汇限额

(一)单笔最高限额

现金收汇及结汇收汇时,西联汇款单笔最高限额为等值10000美元(含),邮政汇款单笔最高限额按照双边业务协定办理。超过单笔最高限额的不予办理。账户收汇时,银邮汇款账户收汇无单笔最高限额。

(二)日累计最高限额

现金收汇和结汇收汇的各类国际汇款,日累计最高限额等值10000美元(含),超过日累计最高限额的不予办理。

账户收汇的各类国际汇款,收汇无日累计最高限额。

(三)限额管理

单笔及日累计最高限额在外汇业务系统中通过设置参数进行管理。第三十六条 收汇证件、单据及相关资料

柜员应根据客户办理业务的情况,提请客户填写及出示以下业务单据、证明材料及有效证件。

(一)客户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收汇,不得代办。

(二)各类国际汇款的收汇均需填写“收汇申请书”。非自行通知方式的邮政汇款收汇,收汇人还应持“国际汇款取款通知单”(以下简称“取款通知单”)兑付汇款。

(三)境外个人收汇及境内个人金额大于等值3000美元(不含)的收汇,需逐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四)个人结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0美元(含)限额的,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三十七条 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留存

(一)网点办理收汇业务时,应逐笔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收汇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人民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验身份证信息的真伪,并在收汇业务单据上打印核查记录。第三十八条 收汇审核

(一)审核客户身份证件、业务单据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

(二)审核汇款的合法性,拒绝办理分拆类交易。拆分交易特征如下:

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不同个人,收汇人分别结汇。

(三)审核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描述的交易性质是否相符,有无错填交易编码的情况。交易附言写明具体用途,不得直接照搬交易编码内容。第三十九条 自行通知汇款的收汇,如西联汇款和澳大利亚邮政电子汇款,收汇人应准确提供西联监控号码(由10位数字组成)或邮联国际汇票号码(由26位数据组成)。

第四十条 结汇收汇时,应先登录外汇局系统进行个人结汇总额审核。审核合格后,再登录我行外汇业务系统办理收汇、结汇的操作。结汇业务的具体操作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持外汇卡办理收汇的,客户只需填写“国际汇款快速服务信息确认单”,具体操作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外汇卡国际汇款快速服务操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收汇操作处理

第四十二条 收汇基本流程

(一)接收客户提交的证件、单据及相关材料。

(二)审核客户填写单据的内容是否完整,携带的证件和资料是否完备,资金用途及国际收支申报信息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确认无误后进行后续处理。

(三)登录外汇业务系统,现金收汇和账户收汇选择进入“收汇”交易界面,结汇收汇选择进入“收汇结汇”交易界面,根据客户填写的收汇单据录入汇票号码、西联监控号码或邮联国际汇票号码等关键信息后,系统调出收汇人姓名、收汇金额等信息,确认无误后再录入收汇人信息和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审核无误发送交易。

调出汇款信息后,若提示该笔汇款已做退汇、逾期退汇等特殊业务处理的,应告之收汇人不能兑付。

(四)打印“收汇申请书”,交客户签字确认。对于符合国际收支申报条件的汇款,柜员应将打印在“收汇申请书”上的国际收支申报号码填入“涉外收入申报单”的申报号码栏。结汇收汇的,还需打印“结售汇兑换水单(通用凭证)”和“个人结汇业务申请书”。

(五)业务单据应加盖业务戳记和柜员名章。将单据客户留存联交客户,返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存折/卡或现钞。

(六)日终,将客户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业务单据银行留存联整理收妥,随当日业务档案上交一级支行事后监督。西联汇款业务档案应与其他汇款业务档案分类保存。

第四十三条 现金收汇遇没有足够外币零钞找零时,经客户同意后,可联动“零星调节”交易,将找零外币兑换为人民币支付给客户,打印“通用凭证”,交客户签字。第四十四条 收汇使用的交易

(一)“收汇”交易。交易代码:720131。本交易用于现金收汇和柜台办理的账户收汇的处理。当客户收汇兑付外币现钞或转存外币账户时,使用“收汇”交易进行处理,由普通柜员操作。

(二)“收汇结汇”交易。交易代码:720161。本交易用于结汇收汇的处理。当客户要求兑付人民币,支取人民币现钞或转存人民币存折/卡时,使用“收汇结汇”交易进行处理,由普通柜员操作。

第四十五条 收汇信息录入

4.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篇四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产品网点开户(签约)

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优化零售业务流程,简化柜员操作,解决营业网点排队现象严重的问题,总行对个人产品网点开户(签约)流程进行了优化,将于12月7日投产上线。为确保各项业务规范操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产品网点开户(签约)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产品网点开户(签约)流程优化的主要内容

(一)整合了个人产品的开户、签约交易,相关交易均从“开户签约交易”(0008)进入。

(二)统一了各产品子系统的客户信息管理模式,各系统开户签约交易涉及客户信息的内容可直接从CIF中调入。

(三)对个人结算账户开户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合并了借记卡和结算存折的开户申请书。

(四)整合了个人产品签约交易以及其他变更与注销类交易的输出打印凭证,统一打印《业务回单》。

二、前台更新程序将在2009年12月1日通过产品服务信箱发送各分行,各行务必于12月6日晚网点结束营业后更新前台程序,12月7日正式投产上线。程序更新后,为确保新旧版本平稳过渡,原交易码可保留1个月时间,新版交易运行稳定后,总行将通知分行删除所有开户签约交易的原交易码,确保全国版本的统一运行。

三、由于项目涉及网点所有个人产品的开户(签约)环节,且新增了《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业务回单》、《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等凭证,对柜台操作影响较大,各分行在正式投产前必须做好新增协议(文本)的印刷工作并确保配送到网点,并对柜员进行系统操作和凭证使用的培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四、本通知附件2-7纳入中国农业银行制式合同序列管理,其中附件2、4、6、7属于标准类文本,附件3、5属于示范类文本。各行应按总行关于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

(一)新增制定《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服务章程》(编号为ABCS„2009‟4050),《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客户须知》(编号为ABCS„2009‟4051),《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托管、结算协议书》(编号为ABCS„2009‟4052)。

(二)修订《“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约定转存协议》(编号由ABCS„2006‟4035更新为ABCS„2009‟4035),《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宝交易协议》(编号由ABC„2004‟5058更新为ABC„2009‟5058),《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服务协议》(编号由ABC„2006‟5087更新为ABC„2009‟5087),《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包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编号由ABCS„2004‟4027更新为ABCS„2009‟4027),《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编号由ABCS„2007‟4029更新为ABCS„2009‟4029)。

(三)废止《个人卡申请表》(编号为ABCS(2007)4040),《钻石卡申请表》(编号为ABCS„2007‟4042),《贵宾卡申请表》(编号为ABCS„2007‟4039),《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宝签约/解约申请书》(编号为ABC„2004‟5059)。

(四)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要求,总行对制式合同文本中的格式条款字体采取了特别标识处理,各行印制时不得擅自改动。

(五)合同文本使用中如遇问题,请报告总行(法律事务部、个人金融部、电子银行部)。

(六)个人产品网点开户(签约)流程优化项目上线后,个人客户开户、签约不再使用各产品原申请表,相关凭证停止使用(见附件11)。

五、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见附件8)进行了修订,且已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各行在收到发文后,尽快将新《章程》在各营业网点进行公告。对新申办卡的申请人,《章程》从发文之日起正式执行,对现有持卡人公告满30日起,《章程》正式生效。对于《章程》印发之前已经办卡的持卡人所提出的问题要妥善回复和处理。

六、消息服务在一体化消息服务平台项目上线前,如客户填写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时勾选了消息服务,则不必填写原消息服务申请表,柜员使用原消息服务交易办理业务,并打印原申请表,客户在银行打印后的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和原消息服务申请表上确认签字。客户在不开卡、折的情况下申请消息服务,按原流程办理。

七、个人产品网点开户(签约)项目上线后,所涉及的各项业务再行更新时,操作流程和文本使用应在本项目基础上进行改造,各业务的管理规定以相关最新规定为准。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个人金融部、产品研发部)。

附件:

1.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产品网点开户(签约)操作规程 2.“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约定转存协议(合同编号:ABCS(2009)4035)

3.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合同编号:ABC(2009)5087)

4.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客户须知(合同编号:ABCS(2009)4051)

5.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宝交易协议(合同编号:ABC(2009)5058)

6.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服务章程(合同编号:ABCS(2009)4050)

7.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托管、结算协议书(合同编号:ABCS(2009)4052)

8.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及尺寸示意、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

9.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

10.中国农业银行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 11.个人业务停止使用的相关凭证列表 12.建议使用产品菜单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运营管理 个人产品 操作规程 通知

附件1:(回文件)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产品网点开户(签约)操作规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本说明 第三章 业务操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目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产品网点开户(签约)流程,提高网点业务运作效率,规范业务操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个人产品网点开户(签约)流程优化包括个人产品签约文本整合及相关应用系统改造,涵盖的业务范围为:

(一)个人账户开户

借记卡现金/转账开卡、借记卡开附卡、活期存款现金/转账开户、整存整取现金/转账开户、定期一本通现金/转账开折、定活两便现金/转账开户、零整教育现金/转账开户、通知存款现金/转账开户、凭证式国债现金/转账开户、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现金/转账开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

电子渠道签约、注册本人账户、注册收款方账户、渠道信息维护、电子银行密码修改/挂失/解挂/重臵/解锁、证书补办/挂失/解挂、补打两码、预留问题及答案、暂停/注销渠道、恢复渠道、注销本人账户、注销收款方账户、移植客户密码初始化、登记/注销动态密码设备、自助银行转账签约维护。

(三)投资理财业务

开放式基金开/修改/销客户资料、记账式国债开/销户、记账式国债客户资料/证件修改、储蓄国债开/销户、储蓄国债更新债券账户资料、外汇宝签/解约、汇利丰申购、双利丰借记卡客户签约。

(四)借记卡理财业务

理财卡自动约转、理财卡活期子账户中间业务、自动供款、消费临时质押签约维护、附属卡支付控制维护。

(五)其他业务

中间业务个人客户开户、中间业务建立个人客户合约、信贷资产业务客户信息登记、增加/修改个人客户基本信息、增加/修改客户地址/电话信息。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实行个人产品网点开户(签约)流程优化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 文本说明(目录)

第四条 个人产品网点开户(签约)文本包括《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业务回单》、产品菜单以及产品相关协议章程。(文本格式见附件)

第五条 《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适用于新增或修改个人客户资料时使用,双面印制,正面为客户填写栏,背面为银行打印栏。

第六条 《业务回单》(一式两联)作为本次流程优化涉及的所有个人产品签约及变更交易的业务处理凭证。适用于个人产品开户、签约、变更、解约等交易。

第七条 《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两联)用于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使用。双面印制,正面为客户填写和银行打印两大部分,背面为《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其中,“申请业务功能”栏包括各类基于结算账户上的理财、投资、电子银行渠道等功能,各分行可根据营销需要自己设计添加。

第八条 《产品菜单》是为了方便客户了解我行相关产品功能,给客户直观视觉感受而推出的“点菜单”。《产品菜单》为双面印制,正面为产品功能,背面为菜单中所列功能的客户须知。菜单样式和产品内容由分行自行设计添加,该菜单用于柜员和客户交流使用,非客户必填凭证。不需要客户签字,不作为凭证留存。

第九条 各产品相关协议与章程按统一格式印制,保证纸张大小(建议为A4)与版面设计风格的一致性。

第十条 个人产品网点开户(签约)文本的规范性审查由经办柜员负责,规范性审查的事项包括:

(一)文本选用正确;

(二)业务操作配套文本齐全且相互衔接;

(三)文本的填写符合规范要求;

(四)文本所填写和打印内容与客户信息资料、双方交易意愿一致;

(五)一式多份文本的形式内容一致;

(六)客户签名与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规范性内容。

第三章 业务操作(目录)

第十一条 客户信息管理 为确保客户信息的完整性,新增客户信息时家庭或单位地址(含邮编、国家、行政区划)、电话(含区号)必须完整的录入其中一种;已建立客户信息的,如信息不完整,系统提示必须补全信息。

(一)客户开立结算账户时需新增、修改客户信息按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二)其他情况下需新增、修改客户信息或需要采集客户详细信息时,柜员审核客户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请客户填写《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柜员审核无误后打印《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交客户签字确认,银行盖章,做传票留存。

(三)查询个人客户信息

1、柜员根据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账户凭证,从“个人产品开户签约”交易或直接输入交易码进入,查询该客户在我行系统内储存的个人资料;

2、核对客户信息:

(1)使用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号查询的个人资料须核对客户姓名与证件是否一致;

(2)使用账户凭证查询时,须核对客户姓名及证件信息是否与客户提供的证件一致。

3、核对一致后,可将结果告知客户,以方便客户核对与修改。打印的客户信息需及时回收,避免客户信息外泄。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开户

(一)个人结算账户开户

1、个人客户开立结算账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并填写《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

2、柜员从“个人产品开户签约”交易进入,通过账号或身份证件号查询系统内客户信息,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系统内无客户信息或客户信息不全的,柜员根据客户填写的《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内容新建或修改客户信息,系统处理成功后打印《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交客户签字确认,银行盖章做传票留存。

(2)系统内存在客户信息,并且与客户所填内容一致的,直接进入开户签约交易。

3、柜员建立或修改客户信息后,进入开户签约交易选择开立借记卡或活期结算存折,按客户填写内容录入相关信息,提交系统处理。

4、交易成功后,打印存款凭条和《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存款凭条做传票留存,柜员核对《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打印信息和客户所填信息一致,交客户签字确认,银行盖章后,第一联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专夹保管,第二联和身份证原件交客户留存。

(二)个人储蓄账户开户

1、个人客户开立储蓄账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存款凭条。

2、柜员审核证件及所填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后,从“个人产品开户签约”交易进入,通过账号或身份证件号查询系统内客户信息。需新建或修改客户信息的,按照客户填写的存款凭条相关内容新建或修改客户信息,处理成功后打印《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交客户签字确认,银行盖章做传票留存。

3、柜员建立或修改客户信息后,进入开户签约交易选择开立相关储蓄账户,按客户填写内容录入相关信息,提交系统处理。

4、交易成功后,打印存款凭条,交客户签字后做传票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做存款凭条附件。

第十三条 电子银行业务

(一)签约

1、个人客户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渠道或在已开通的渠道注册本人账户时无需填写《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个人)》。

2、柜员审核提交资料无误后,进入“个人产品开户签约”交易选择“电子银行签约”产品签约类型,然后刷卡或存折读取账户信息,提交系统进行客户相关信息及密码的核对;

3、账户校验完成后,柜员选择“注册渠道”或“注册本人账户”:注册渠道即为客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服务;注册账户则将客户账户登记到已开通的电子银行渠道,渠道须先注册后方可在该渠道添加本人账户;

4、根据上述不同选择,柜员分别进行以下操作:

(1)注册渠道时,客户姓名,客户号,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家庭电话,单位电话,家庭地址及邮政编码,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可自动代入且不允许修改。

(2)注册账户时,客户号,客户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自动代入且不允许修改;柜员按客户的要求设定注册账户所开通的渠道服务及其它相关操作。

5、交易成功后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银行盖章,第一联由银行作为传票留存,第二联交给客户。

(二)维护、注销

1、个人客户申请注册收款方账户、维护渠道基本信息、管理电子银行密码、管理证书、维护预留问题、恢复渠道、动态口令卡管理、暂停/注销渠道、注销本人账户、注销电话银行收款方账户信息时,不需要填写《电子银行业务变更(注销)申请表(个人)》。

2、柜员在系统中提交上述业务时,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银行盖章并加盖柜员名章,第一联传票留存,第二联交客户。

(三)自助银行转账签约维护

1、个人客户申请自助银行转账签约时不需要填写申请表。

2、柜员从系统进入“个人产品开户签约”交易选择“自助银行转账签约维护”产品签约类型,根据交易提示进行相关要素的输入。客户的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可以直接带入且不能修改。柜员根据客户的要求填写交易中其他区域后提交交易。

3、交易受理后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回单》银行盖章并加盖柜员名章,回单第一联作传票保管,第二联交客户。

第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及券商集合计划

(一)开客户资料

1、个人投资者申请建立客户资料需提供以下资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金穗借记卡;

(2)填写《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阅读并签署《客户须知》。

2、柜员审核无误后,进入个人产品开户签约交易选择“签约”下的“开客户资料”,根据交易提示刷卡读入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投资者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投资者名称、地址、邮编、电话、生日可直接带入。其中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投资者名称三项不可修改。地址、邮编、电话有多条信息时,以下拉列表形式供柜员选择,选择“地址”可自动填入相应的“邮编”。地址、邮编、电话项也可以根据客户要求进行修改。柜员选择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对账单寄送方式,提交系统处理。

3、交易受理后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回单》银行盖章,《业务回单》和《客户须知》第一联、《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身份证复印件随传票保管,《业务回单》、《客户须知》第二联同金穗借记卡、身份证原件交客户。

(二)修改客户资料

重要客户资料指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客户修改重要资料需本人办理,且不得同时修改户名和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但可以修改户名同时修改升位的证件号码(身份证号码15位升至18位)。

1、客户修改资料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金穗借记卡。(2)填写《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

2、柜员审核资料无误后,从原菜单或直接输交易码进入,刷卡读入卡号,进入客户资料修改界面,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按照《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中填写内容修改客户资料信息,柜员审核无误,提交系统处理。

3、交易受理后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回单》银行盖章,第一联做记账凭证,《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做附件随传票装订,《业务回单》第二联同金穗借记卡、身份证件交客户。

(三)销客户资料

1、客户销资料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金穗借记卡。

2、柜员从原菜单或直接输交易码进入,刷卡读入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录入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柜员审核无误,提交系统处理。

3、交易受理后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银行盖章,《业务回单》第一联做记账凭证随传票装订,第二联同金穗借记卡、身份证件交客户。

第十五条 储蓄国债

(一)开户

1、客户申请开储蓄国债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金穗借记卡或存折;

(2)阅读并签署《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服务章程》。

2、柜员审核无误后,进入个人产品开户签约交易选择“签约”下的“储蓄国债开户”,根据交易提示刷卡或手工填写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投资者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直接带入,不可修改。柜员审核无误,提交系统处理。

3、交易受理后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回单》银行盖章,第一联银行做传票留存,《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服务章程》第一联作为传票附件,《业务回单》和《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服务章程》第二联同金穗借记卡或存折、身份证件交客户。

(二)更新债券账户资料

1、更新债券账户资料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金穗借记卡或存折。(2)填写《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

2、柜员从原菜单或直接输入交易码进入,根据交易提示刷卡或手工填写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按照《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中填写内容修改客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柜员审核无误,提交系统处理。

3、交易受理后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回单》银行盖章,第一联银行做传票留存,《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做《业务回单》附件,《业务回单》第二联同金穗借记卡或存折、身份证件交客户。

(三)销户

1、客户将身份证件和金穗借记卡或存折交银行柜员。

2、柜员从原菜单或直接输入交易码进入,根据交易提示刷卡或手工填写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提交系统处理。

3、交易成功后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银行盖章,第一联银行做传票留存,第二联同金穗借记卡或存折、身份证件交客户。

第十六条 记账式国债

(一)开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记账式国债需提供以下资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金穗借记卡;(2)阅读并签署《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协议书》。

2、柜员审核客户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进入个人产品开户签约交易选择“签约”下的“记账式国债开户”,根据交易提示刷卡读入卡号,提请客户输入密码。投资者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地址、邮编、电话可直接带入。其中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投资者名称三项不可修改。地址、邮编、电话有多条信息时,以下拉列表形式供柜员选择,选择“地址”可自动填入相应的“邮编”。地址、邮编、电话项也可以根据客户要求进行修改。柜员审核无误,提交系统处理。

3、交易成功后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协议和《业务回单》银行盖章,《业务回单》和协议书第一联身份证复印件银行专夹保管,《业务回单》和协议第二联同金穗借记卡、身份证件交客户。

(二)客户资料修改

1、客户申请一般资料变更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身份证件原件、金穗借记卡;(2)填写《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

2、柜员审核客户填写资料无误后,从原菜单或直接输入交易码进入,根据交易提示刷卡读入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按照《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中内容对客户资料进行修改。柜员审核无误,提交系统处理。

3、交易成功后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银行盖章,《业务回单》第一联、《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银行专夹保管,《业务回单》第二联同金穗借记卡、身份证件交客户。

(三)客户证件修改

1、客户申请修改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等重要资料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金穗借记卡;(2)公安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填写《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

2、柜员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及各类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借记卡客户资料与债券账户资料的一致性进行审核无误后,从原菜单或直接交易码进入,根据交易提示刷卡读入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输入新的客户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二级操作员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提交系统处理。

3、交易成功后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银行盖章,《业务回单》第一联、《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和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资料专夹保管,《业务回单》第二联同金穗借记卡、身份证件交客户。

(四)销户

1、客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金穗借记卡。

2、柜员从原菜单或直接输入交易码进入,刷卡读入金穗借记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录入投资者证件种类和证件号,提交系统处理。

3、交易成功后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银行盖章,《业务回单》第一联和身份证复印件银行专夹保管,第二联同金穗借记卡、身份证件交客户。

第十七条 双利丰借记卡签约

(一)个人投资者申请双利丰借记卡签约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金穗借记卡;

2、阅读并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协议》。

(二)柜员审核无误后,从原菜单或直接输入易码进入,根据交易提示刷卡或手工填写卡号,提请投资者输入密码。录入相关信息,提交系统处理。

(三)交易成功后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协议和《业务回单》银行盖章,《业务回单》第一联银行做传票留存,协议第一联银行专夹保管,协议、《业务回单》第二联同金穗借记卡、身份证件交客户。

第十八条 外汇宝

(一)签约

1、客户到我行指定外汇宝业务网点办理签约,需提交以下资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同名金穗借记卡;

(2)阅读并签定《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宝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2、柜员审核柜员审核无误后,进入开户签约交易,选择外汇宝签约选项。证件种类、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可直接带入且不能修改,柜员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完善签约信息后提交系统处理。

3、收到系统成功信息,打印《业务回单》(一式两联),交客户核对签名后, 银行盖章。第一联随《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宝交易协议书》专夹保管;第二联及身份证件、借记卡等相关资料交还客户。《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宝交易协议书》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员名章。一份银行专夹保管;另一份交还客户。

(二)解约

客户在解约之前,应将其客户号下所有未成交的委托交易进行撤单。否则,我行不予办理解约。

1、客户进行外汇宝解约,应持借记卡(理财卡)和开卡时使用的有效证件到我行指定外汇宝业务网点办理。

2、柜员审核无误后, 将销户信息提交外汇宝解约交易处理。

3、收到系统成功信息,打印《业务回单》(一式两联),交客户核对签名后, 银行盖章。第一联银行专夹保管;第二联及借记卡等相关资料交还客户。

4、解约后,同一客户号下所有借记卡(理财卡)均不可办理外汇宝业务。

第十九条 汇利丰(外币自主理财产品)申购

(一)客户到我行网点办理非集中版理财系统发售的“汇利丰”产品申购,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同名金穗借记卡;

2、填写客户风险评估问卷;

3、阅读并签订《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一式两份)及对应的《理财产品说明书》(或《理财计划书》)(一式两份)。

(二)柜员对以上资料审核无误后,进入开户签约交易,选择汇利丰申购选项。首先进入产品查询交易,通过此交易可以查询产品信息,并打印回单中产品信息部分并交客户确认,客户确认所申购的产品无误后,继续进入申购交易。

(三)进入申购交易后,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可直接带入且不能修改,柜员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完善签约信息后提交交易。

(四)收到系统成功信息,打印《业务回单》(一式两联),交客户核对签名后, 银行盖章。第一联银行作为传票留存;第二联及身份证件、借记卡等相关资料交还客户。并将产品说明书、《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协议》盖章,一份银行专夹保管;另一份交还客户。

第二十条 中间业务

(一)个人客户开户

1、客户到我行网点办理中间业务个人客户开户,需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同名金穗借记卡;(2)阅读并签定相关业务代理协议。

2、柜员审核无误后,进入开户签约交易,选择“中间业务个人客户开户”。客户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性别、出生日期、英文名称、文化程度、地址、邮编、工作单位、家庭电话、办公电话、移动电话、EMAIL可直接带入;其中“地址”、“邮编”带入多条信息,以下拉列表形式供柜员选择,选择“地址”可自动填入相应的“邮编”。柜员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完善签约信息后提交系统处理。

3、收到系统成功信息,打印《业务回单》,客户核对交易信息签名确认后, 银行盖章。第一联银行作为传票留存;第二联及身份证件、借记卡等相关资料交还客户。相关业务代理协议银行盖章并加盖柜员名章,客户留存联交还客户,银行留存联专夹保管。

(二)建立个人客户合约

1、客户申请建立个人客户合约,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同名金穗借记卡,阅读并签定相关合约。

2、柜员审核无误后,进入开户签约交易,选择中间业务建立个人客户合约选项。客户名称、客户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可直接带入且不能修改。柜员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完善签约信息后提交交易。

3、收到系统成功信息,打印《业务回单》,客户核对签名后, 银行盖章并加盖柜员名章。第一联银行作为传票留存;第二联及身份证件、借记卡等相关资料交还客户。相关业务代理协议银行盖章,客户留存联交还客户,银行留存联专夹保管。

第二十一条 信贷资产业务客户信息登记

1、个人客户第一次发放个人质押贷款前,必须先进行客户信息登记;客户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账户凭证;

2、柜员审核无误后,进入“个人产品开户签约”交易选择“资产业务客户信息登记”产品签约类型.系统自动代入客户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联系地址、邮编、固定电话,且前三项不可修改,地址、邮编、电话从CIF取得多条信息时,以下拉列表形式供柜员选择,选择“地址”可自动填入相应的“邮编”;身份标识类型为“7”身份证件时,客户服务标识必须与身份/证件号码一致;

3、交易成功后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银行盖章,第一联银行留存,第二联同证件、账户凭证交给客户。

4、交易成功,产生的客户服务标识可以将客户在CAS系统中办理的所有贷款进行串联,柜员可以通过该服务标识查询客户贷款分户和汇总余额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理财卡自动约转、理财卡活期子账户中间业务、自动供款、消费临时质押签约维护、附属卡支付控制维护

(一)签约

1、客户需提交金穗借记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柜员审核无误,直接输交易码进入各交易界面,刷卡读入卡号,提请客户输入密码,录入相关信息,提交系统处理。

3、交易成功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银行盖章,第一联做记账凭证随传票装订,第二联同金穗借记卡交还客户。

(二)解约

1、客户需提交金穗借记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柜员直接输交易码进入各交易界面,刷卡读入卡号,提请客户输入密码,提交系统处理。

3、交易成功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银行盖章,第一联做记账凭证随传票装订,第二联同金穗借记卡交还客户。

(三)自动供款标志修改

1、只适用于借记卡零整子账户,客户需提交金穗借记卡。

2、柜员直接输交易码进入“借记卡零整子账户供款标致修改”交易,刷卡读入卡号,提请客户输入密码,选择子账户序号和供款标志,提交系统处理。

3、交易成功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银行盖章,第一联做记账凭证随传票装订,第二联同金穗借记卡交还客户。

第四章 附则(目录)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是对个人产品网点开户签约及签约变更、解约环节的规范,并未对各产品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进行全面的修订。该项目投产上线后,网点在开户(签约)环节的操作以本规程为准,涉及联网核查和各业务其他相关要求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产品网点开户(签约)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银办发„2009‟167号自本规程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2:(回文件)ABCS(2009)4035 “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约定转存协议

()农银个通存转字()第 号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如您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甲方(客户)与乙方(银行)经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是为满足客户大额资金短期理财需求,以通知存款为基础,附加自动通知、自动转存、约定互转的存款产品。甲方签订本协议开通“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即视为甲方每笔“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自开户日起一天通知存款每满一天、七天通知存款每满七天通知乙方将相应个人通知存款自动转存并计算复利。

第二条 协议签订:甲方指定通过其本人借记卡办理“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约定转存业务,客户因更换该结算账户所对应的卡或挂失补卡后,本协议对新卡仍然有效。

第三条 留存金额:借记卡活期主账户留存金额,一天通知存款须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七天通知存款须不少于人民币5仟元或等值外币。留存余额未达到双方约定的金额时,乙方有权决定是否从借记卡下通知存款子账户向活期主账户转存资金。如因借记卡下活期主账户留存金额不足,而造成甲方在乙方办理代扣缴费业务、个人贷款的还款等业务无法按时足额扣款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客户如需在上述最低留存金额基础上提高留存金额标准,须向乙方申请重新签订协议。

第四条 资金互转

1、自动转存:一天个人通知存款的最低转存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七天个人通知存款的最低转存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或等值外币。若甲方借记卡下活期主账户资金余额扣减留存金额后余额高于最低转存金额的,则乙方将其高于留存金额的存款自动转入该借记卡下通知存款子账户,一天通知存款每满一天、七天通知存款每满七天后将税后利息转入存款本金继续进行自动转存。

2、支取及转回:对于借记卡下“双利丰”通知存款子账户中的资金,甲方可以支取或要求转入相应的活期主账户,但须按乙方规定办理。同时,支取或转回后的通知存款子账户余额必须保持在最低转存金额以上,否则,乙方将对该通知存款子账户予以销户,通知存款子账户余额转为活期存款。

第五条 税息计缴:甲方借记卡下活期主账户、个人通知存款子账户的存款利息和所得税按有关规定由乙方计算并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六条 信息确认:甲方确认提供和告知的个人基本信息、指定的借记卡号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更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及时通知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协议终止:客户有权撤销借记卡个人通知存款自动转存。撤销业务前,客户必须办理借记卡下所有“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的销户,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柜台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妥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八条 争议解决: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条 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声明:乙方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上述条款。

甲 方(签字):

乙 方: 中国农业银行

(盖章)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附件3:(回文件)ABC(2009)5087 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农银电服字()第 号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甲 方:

乙 方:中国农业银行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通过因特网终端、电话、手机等电子设备渠道向社会提供的银行服务,具有信息查询、支付结算、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功能。

2、客户证书:指存放在IC卡、USB KEY等物理介质或客户端系统数据文件区上甲方身份证明的电子文件。

3、电子指令:指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向中国农业银行发出的各类业务请求命令的统称。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须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2、甲方可自行选择将已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作为电子银行注册账户。注册账户原有性质不变,甲方仍可在乙方营业柜台办理各项业务。

3、甲方如对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有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拨打电话95599、登陆乙方网站或向乙方营业网点咨询或投诉。

4、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申请、业务变更、暂停业务、恢复服务、注销业务等,均应按乙方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网上银行判别注册客户合法性身份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标识是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电话银行判别注册客户合法性身份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标识是客户号和相应密码。甲方应妥善保管客户号、客户证书、相应的密码以及电子银行注册账户账号、银行卡号及其密码,如因保管不当、密码泄露等造成风险损失或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凡通过电子银行客户号、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实现的交易,均视作甲方本人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服务价格标准》向乙方支付电子银行相关服务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约定账户主动扣收。

7、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申请的具体业务涉及到有关法律法规或乙方其他业务规定,须同时遵守。

8、甲方不得攻击、损坏乙方电子银行系统,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名誉。

9、甲方应熟知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客户的相关操作规定,并严格按相关操作规定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如因甲方操作错误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发送的有效电子指令,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已提交的业务请求,并及时向甲方返回业务处理信息;但对于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完整或信息内容有误;(2)甲方账户可用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3)甲方账户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等。

2、乙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时中止电子银行服务;有权对提供的服务项目或内容进行调整,但应提前七天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

3、乙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服务价格标准》并向甲方收取电子银行相关服务费用。

4、乙方有权调整电子银行业务服务价格标准,但应提前十个工作日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新服务价格标准生效,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5、对甲方违反乙方有关规定、未按约定如期支付有关费用或恶意操作损害乙方利益等行为,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6、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交易内容等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7、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服务功能介绍、服务操作指南等内容。

8、由于乙方工作失误造成甲方直接资金损失的,乙方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第四条 协议的终止

1、甲方如需终止使用乙方电子银行业务,须按乙方规定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销申请手续,乙方注销手续办妥后,本协议即终止。

2、甲方违反《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章程》或本协议,乙方有权取消甲方使用电子银行业务服务及相关功能的资格,并终止本协议。

第五条 免责条款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或通讯、供电故障等非乙方过错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已提请甲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尤其是黑体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解释,并应甲方要求做了相关条款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甲方已通过乙方门户网站等方式阅读了《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章程》,并同意遵守该章程。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附件4:(回文件)ABCS(2009)4051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须知前,仔细阅读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如您对须知内容有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投资有风险,购买须谨慎!

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客户须知

第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允许购买基金或券商集合计划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可到农业银行申请办理基金或券商集合计划业务。客户声明自身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基金或券商集合计划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基金或券商集合计划的各项情形,其购买基金或券商集合计划的行为亦未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其它文件的任何限制性规定,已按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认购/申购基金或券商集合计划所需的充分授权,并保证该等授权持续有效。

第二条 客户在购买基金前应参阅相关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购买券商集合计划前应参阅相关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产品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便充分认识和了解基金或券商集合计划投资的交易规则及各种风险。购买前若有疑问可向经办行咨询。农业银行作为代理销售机构,对基金公司或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对基金或券商集合计划的业绩不承担任何担保或保证责任;农业银行受理的交易委托,其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农业银行不承担确保交易成功的责任。客户所购买的产品出现问题时请与基金公司或证券公司进行沟通或投诉。

第三条 客户须以实名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基金或券商集合计划业务。首次申请时,个人客户须填写《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并出具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并提供本人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

第四条 客户所提供和填写的资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因资料不符、不实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均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资金须为本人合法拥有的资产,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资金未被设臵任何可能涉及第三方权利主张的限制或瑕疵。

第五条 农业银行依据客户提供的资料为客户进行客户资料登记,借记卡账户作为客户从事基金或券商集合计划有关业务的资金结算账户。客户凭本人借记卡在开办基金或券商集合计划业务的农业银行网点办理交易委托、查询等业务。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等交易渠道自助办理基金或券商集合计划相关业务,详情请咨询当地农业银行。第六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及密码。凡与客户借记卡相符并通过密码验证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或本人授权实施,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业务的有效凭证。客户确认农业银行业务系统或相关设备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借记卡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泄漏的,应当立即办理挂失或换领等手续。借记卡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信息泄露导致客户损失的,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七条 客户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借记卡号及其账户信息等相关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前往业务办理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农业银行不承担因客户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导致的一切后果。

第八条 对因战争、自然灾害、电力故障、因登记公司等第三方通讯中断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交易中断或终止,农业银行不承担责任。

客户声明:本人接受并同意《客户须知》内容,已完成《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的填写,同意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结果。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上述条款。

个人客户(签字): 单位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字):

(单位客户盖章):

日 期: 年 期: 年 月 日 月

附件5:(回文件)ABC(2009)5058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宝交易协议

甲方(全称):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

乙方为甲方提供外汇宝服务,甲方充分了解外汇宝服务的相关收益和风险。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外汇宝服务,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个人外汇买卖交易报价,甲方通过农业银行柜台、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网上银行等方式,按照乙方的个人外汇买卖交易报价与乙方进行外汇买卖交易。

第二条 甲方以其在乙方开立综合理财卡中的外币活期存款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外汇宝交易。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已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存款不得进行外汇宝交易。

第三条 甲方对其开立的综合理财卡及设定的密码负责。凡通过密码实现的交易,均视为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于甲方因密码泄露遭受的损失,乙方概不负责。甲方换卡或销卡导致原卡失效的,原卡内未成交的委托交易失效。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所有交易以乙方记录为准。对于在各种交易方式发生的交易,甲方均可在交易成交后的一个月内到乙方营业网点打印交易结果。如甲方对交易记录有异议,应在交易成交后的一个月内向乙方提出,否则视同甲方无异议。

第五条 因资讯来源或系统原因等不可控因素导致乙方报价错误,乙方有权暂停交易和取消在此期间已成交的错价交易,并向甲方追偿错价款项和费用。在对事故原因调查确认后,应甲方要求,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 乙方将按照有关外汇储蓄规定为甲方办理开户、存款、转存和挂失业务。甲方外汇宝交易资金以乙方公布的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七条 甲方要求支取外汇宝交易资金,如为乙方储蓄币种范围以内,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应币种的现钞,如乙方库存不足或甲方要求支取乙方储蓄范围以外的币种,乙方可支付甲方美元现钞。

第八条 乙方有权修改乙方外汇买卖交易各项规定,并有义务在乙方营业网点以公告方式告示此类修改,无需单独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对此表示同意,并愿意遵守乙方有关外汇买卖交易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长。如需终止本协议,任何一方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甲方办理解约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条 乙方不对甲方的收益提供任何形式的保障,交易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由于通讯线路故障、设备故障、交易中偶发因素产生的不可预测、不可控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或委托不能受理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相关业务回单均属于本协议的一部分。

甲方声明:乙方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上述条款。

甲 方(签字): 乙 方:中国农业银行

(盖章)

日 期:

****年**月**日

日 期: 年

附件6:(回文件)ABCS(2009)4050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章程前,仔细阅读本章程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章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如您对本章程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服务章程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电子式储蓄国债开户、认购、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投资者自愿申请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托管账户,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为其办理储蓄国债的债权托管和资金清算。投资者承诺提供的本人资料真实无误(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第三条 投资者申请开立储蓄国债托管账户,应同时指定一个相同户名、相同证件号码的资金结算账户,购买储蓄国债资金从该账户划出,兑付储蓄国债资金划入该账户。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记录为投资者持有储蓄国债债权的依据。双方确认中国农业银行业务系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第五条 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业务应提供本人指定资金结算账户。凡与投资者借记卡或存折账户相符并通过密码验证的操作均视为投资者本人或本人授权实施。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借记卡或存折,做好密码及个人信息保密工作。借记卡或存折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泄漏的,应当立即办理挂失或换领等手续。借记卡或存折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信息泄露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六条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柜台或语音查询电话95599对托管账户债权进行查询,并通过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电话语音查询系统进行债权复核查询。

第七条 中国农业银行对个人开户资料及托管账户数据承担保密义务,不代第三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储蓄国债不能办理转托管业务,账户无余额时投资者可以销户;账户连续5年无余额,中国农业银行将自动予以注销。

第九条 对因战争、自然灾害、电力故障、因登记公司等第三方通讯中断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交易中断或终止,中国农业银行不承担责任。

投资者声明:本人接受并同意《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服务章程》内容。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上述条款。申请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7:(回文件)ABCS(2009)4052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托管、结算协议书

方(全称): 甲方账号(对公客户填写): 乙

方:中国农业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在乙方办理柜台记账式国债(以下简称债券)交易业务并委托乙方进行债券托管,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首先应在乙方开立金穗借记卡(若已有,则无需重复开立),然后方可申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甲方同意:

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进行债券的交易、托管、结算; 2.甲方指定金穗借记卡资金账户作为债券买卖价款结算的资金账户,当甲方因换卡使卡号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前往乙方原债券业务开户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3.甲方须提供债券开户有关资料,并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开户资料应与金穗借记卡资料完全一致。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或与金穗借记卡资料相违时,应及时前往乙方原债券业务开户网点进行变更;

4.甲方须向乙方提交真实有效证件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因甲方提供虚假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进行交易,应向乙方提交书面指令。

(三)甲方的金穗借记卡密码即为债券交易密码,甲方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及密码。凡与甲方借记卡相符并通过密码验证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或本人授权实施,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业务的有效凭证。借记卡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泄露的,甲方应当立即办理挂失或换领等手续。借记卡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信息泄露导致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的债券交易指令均为当日有效。甲方如对乙方提供的交易记录有异议,须于当日债券交易时间内提出,否则视为甲方无异议。

(五)甲方的债券与资金账户数据资料,以乙方业务系统记录资料为准。甲方如有异议,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

(六)甲方用于债券交易的金穗借记卡不得开有附卡。

(七)与金穗借记卡有关的本协议未尽事宜受《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约束。

(八)甲方买卖指令的银行确认结果,仅表明甲方委托被乙方成功受理,实际成交数量需以交易状态查询结果或债券可用余额变动情况或次日交割单打印结果为准。

(九)甲方当日卖出债券所得资金,可再用于买入债券,但需待下一日历日方能用于提现或转账。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义务及时在其营业网点公告债券信息。

(二)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及甲方交易数据负有保密责任,维护其持有债券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法规认可的有权机关要求外,不代第三人查询、冻结、扣划甲方账户内的债券。

(三)乙方在债券交易营业时间内通过指定营业网点,为甲方提供柜台办理开户、现券买入、现券卖出、查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撤销转托管、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复核查询系统查询密码重臵、客户资料变更、交割证明打印、销户等服务。

(四)乙方有权收取与债券交易、托管、结算相关的服务费用,费用种类及收费额度将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三、风险提示

(一)甲方应充分认识到债券买卖风险。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系根据自身判断做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第三方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并由此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协议的生效、修订与解除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债券账户销户后,本协议终止。

(二)由于国家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交易规则发生变化,涉及本协议修改或补充的,乙方将以公告形式告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新内容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相关业务回单均属于本协议的一部分。

甲方声明:乙方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上述条款。甲 方(签字):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

(盖章)

(经办签章)

日 期:

****年**月**日

日 期: 年

附件8:(回文件)(ABCS[2009]4029)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以下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金融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联线作业,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金穗借记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它指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二条 金穗借记卡按照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在当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其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或变更;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申领单位或个人可申领一张主卡和多张附属卡(贵宾卡不设附属卡),并对其申领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金穗借记卡主卡持卡人有权对附属卡进行止付或销卡。

第三条 金穗借记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申领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单位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卡账户。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四条 申领金穗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凡密码相符的金穗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金额的辅助措施。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金穗借记卡密码,因密码泄漏或卡片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五条 金穗借记卡由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发卡行相关的代办规定,但不得转让或转借。凡因代办、转让或转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持卡人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行的款项。

第六条 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在中国农业银行认可的特约商户消费,并可在指定的受理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业务。持卡人还可以根据发卡行规定的条件,选择其它多种金融服务。持卡人开通电子渠道交易或其它金融服务时,须遵守相关业务规定。

第七条 存款人办理无卡存款业务时,银行经办人员以存款人填写的户名和卡号为准入账,因存款人填写错误等原因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存款人负责。

第八条 持卡人一日一次性从账户提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金额的,应提供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持卡人一次性提取现金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向银行网点预约。

第九条 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在ATM取现时,每卡每日取现次数及金额须遵守人民银行和发卡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持卡人在ATM上办理业务时,如因终端设备故障或持卡人操作不当等原因致使金穗借记卡被吞没,持卡人应在吞卡后3个工作日内与设备所属行联系,并在其规定的领取时间内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取的,设备所属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发卡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发卡行指定营业网点核对账务。持卡人对交易提出疑问的,发卡行应在接到质疑起30日内予以答复。第十二条 金穗借记卡被盗或遗失,应及时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或到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因金穗借记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

持卡人通过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挂失后,需要补领新卡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第十三条 持卡人密码遗忘,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

第十四条 对同一张借记卡同一日内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三次交易密码输入错误,发卡行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该借记卡。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指定网点申请解除锁定。

第十五条 金穗借记卡卡片出现卡号模糊不清、磁道信息丢失、卡片损坏等情况,持卡人须持原卡到发卡行指定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十六条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行在发现持卡人的金穗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及涉嫌诈骗等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

第十七条 持卡人个人信息变更时,须到发卡行办理变更手续,因更新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后,可按照发卡行规定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九条 金穗借记卡账户存款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个人卡账户存款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由发卡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发卡行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用。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行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发生变动时,发卡行应按有关规定将变动内容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生效。持卡人不接受该变动的,可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此期限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第二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金穗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如持卡人违反章程或国家有关规定,发卡行可取消持卡人使用金穗借记卡的资格,追回所欠款项,并可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金穗借记卡。

5.项目贷款管理操作规程 篇五

中长期项目贷款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项目贷款管理,切实防范各类贷款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手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无纸化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CM2006系统贷后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CM2006系统贷后检查操作指引(试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合同管理办法》,以及近期总行出台的一系列制度、办法等文件,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是指农发行向符合县域城镇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建设、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贷款品种准入条件客户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购臵固定资产的贷款。

第三条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项目贷款管理应坚持分级负责、科学管理、规范操作、控制风险的原则,全面落实职责明晰、序时监督、科学考评、全面覆盖的责任管理体系要求。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项目贷款必须实行项目经理制。项目经理应由坚持原则、熟悉业务、具有专业知识和项目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开户行应逐项目分别指定1名主办客户经理(由分管客户经理担任)、1名主任客户经理(一般由信贷主管担任),负责贷前复查、贷款支付审核、贷后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主办客户经理岗,负责项目贷款具体管理工作,对贷后检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是贷款管理的经办人。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负责贷前复查工作,并形成书面核查报告;同时严格按照信贷业务电子审批书和上级行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贷款条件落实工作。

(二)负责项目资金支付审核工作。

(三)落实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监管措施,按规定时间、频率进行贷后监管和监测分析工作。

(四)负责登记《信贷资金管理台账》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中长期项目贷款非现场监管系统(PLS系统)》(以下,简称非现场监管系统)数据录入和上报;对CM2006系统基础信息进行维护、更新,发起贷后检查等各类流程。

(五)项目竣工以后,要督促客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工作;同时要将企业提供的竣工验收和决算、审

计报告,与项目可研报告(概算)和项目评估报告进行比较分析,重点审核项目是否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增减项目总投资,施工进度是否发生变化等。如遇特殊情况调减项目总投资的,要相应收回多余的项目贷款;如需调增总投资,要相应增加项目资本金。并协助上级行做好贷款后评价工作。

(六)及时报告检查发现的问题、重大事项,和可能危及信贷资产安全的风险预警信号,并提出监管或处臵建议;落实对客户的风险分析会议或其他监管意见,反馈执行效果。同时做好有关信贷事项的变更工作。

(七)做好到期贷款本息收回工作。

(八)做好客户评级授信申报工作。

(九)收集与借款人(担保人)和本项目贷款相关的各种信息、资料(包括项目影像资料);并对信贷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装订工作。

第六条 主任客户经理岗,负责贷款管理的组织和推进工作,对主办客户经理贷后检查内容进行审核,是贷款管理的组织者。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监测借款人信用等级调整因素及授信方案执行情况。

(二)审核项目资金支付工作,对项目贷款信贷资金使用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三)监测分析本行项目贷款本息到期收回情况。认真落实第一还款来源,督促借款人及时将各类收入(补贴)和回笼资金归集到在我行开设的专户。同时,做好项目贷款本息催收工作,并对还本付息资金来源进行分析,是否与项目评估报告中约定的第一还款来源一致。

(四)动态跟踪政府债务状况。监测分析地方政府当年应归还到期债务总额和每月应归还债务情况,密切关注当地政府的财力情况、信用意识和还款意愿。

(五)审核《信贷资金管理台账》登记、《非现场监管系统(PLS)》数据录入和上报,以及检查CM2006系统维护情况。

(六)组织开展贷后检查工作,对项目客户经理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客户进行非现场监测分析。必要时,应走访借款人、项目参与单位及施工单位,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延伸监管范围。

(七)审查贷后检查及分析情况,组织落实风险分析会决议或其他监管意见。

(八)向行长报告各类检查情况及贷款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重大事项,并及时处臵风险预警信号。

第七条 行长岗,由开户行“一把手”行长担任,对本行项目贷款管理工作质量和效果负责,是贷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组织落实本行贷后检查制度,并对执行效果负责。

(二)监督考核本行贷款管理工作的尽职情况。

(三)审查贷后检查及监测分析情况,依据权限签批贷后检查流程。

(四)对项目贷款信贷资金使用合规性、真实性和本息收回安全性负责。督促本单位信贷部门按月向上级行报告支行上月贷

款收回和本月到期贷款情况。

(五)推动项目完善率评价工作,逐个客户逐个项目进行动态监测。

(六)定期排查和分析企业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和持续性、第二还款来源的有效性,及早发现和处臵风险,逐个研究管理措施,明确监管责任。

(七)向上级行反映贷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启动风险分析会流程。

(八)组织落实风险分析会决议或其他监管意见。第八条 管理行客户服务部门是贷款管理工作的督导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指导、协调、监督辖内机构开展贷款管理工作。

(二)开展贷后检查监督,并督导下级行处臵风险信息。

(三)做好辖内项目贷款后评价工作。

(四)负责辖内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PLS)数据录入和上报情况的审核。

(五)开展贷后检查监测分析工作。同时对下级行贷款本息的收回工作进行适时监测,并协助开户行做好贷款本息收回工作。

(六)必要时对重点客户、重大事项进行现场检查。第九条 开户行每季对项目贷款的客户经理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二级分行每半年对开户行行长和信贷主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章 贷款条件落实

第十条 对于信贷业务电子审批书审批日至首次申请放款核准日超过3个月(含)或我行认为有必要复查的项目贷款,开户行在发放贷款前应进行贷前复查。复查后,主办客户经理要形成借款人是否发生重大风险变化情况的简要报告,经主任客户经理(信贷主管)审核,开户行行长签字确认。经复查,如果认为借款人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农发行债权安全构成威胁或产生实质性影响,开户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按贷前条件落实作业监督部门的要求,按“变更项目”逐级报有权审批行重新审批。贷前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借款人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二)评估测算的指标是否发生变化;

(三)担保贷款的保证人、抵(质)押物是否发生了影响其担保效力的变化、是否合法有效并已落实。

第一节 贷前条件落实作业监督

第十一条 对审批日至首次申请放款核准日不足3个月且认为不必要进行贷前复查、或虽超过3个月(含)但经过开户行贷前复查后同意放款的项目贷款,主办客户经理按照信贷业务电子审批书内容和上级行有关规定要求,通知客户并按要求逐项落实贷前条件后,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放

款核准申请表》(以下,简称《放款核准申请表》),连同贷前条件落实相关资料送主任客户经理(信贷主管)核实。主任客户经理(信贷主管)核实无误后,报开户行行长复核。开户行行长对贷前条件落实情况确认无误后,即安排主办客户经理将上述资料上报二级分行客户部门。

开户行主办客户经理、信贷主管及相关行领导均应在《放款核准申请表》的相关栏目签署明确意见,并共同对贷前条件落实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有权审批行为省级分行的,贷前条件落实作业监督流程如下:

(一)二级分行客户部门收到开户行上报的贷前条件落实资料后,应及时核实。核实无误后,由二级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在《放款核准申请表》的“二级分行客户部门意见”栏签署明确意见,并将材料移送本行信贷管理部门。

(二)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收到本行客户部门送来的贷前条件落实资料后,进行信贷作业监督初审,并在《放款核准申请表》的“二级分行信贷部门作业监督意见”栏签署初审意见,报经二级分行行长签字同意后,上报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

(三)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收到二级分行上报的贷前条件落实资料后,通过信贷作业监督审核岗、复核岗和核准岗,分别对贷前条件落实情况进行作业监督审核、复核和核准,并在《放款核准申请表》的“有权审批行作业监督意见”栏签署明确意见。

(四)相关人员按照规定,对贷款发放进行CM2006信贷管

理系统签批,完成放款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 有权审批行为总行的,贷前条件落实作业监督流程如下:

(一)二级分行客户部门收到开户行上报的贷前条件落实资料后,应及时核实。核实无误后,由二级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在《放款核准申请表》的“二级分行客户部门意见”栏签署明确意见,经本行行长审定后上报省分行客户部门。

(二)省分行客户部门收到二级分行客户部门上报的贷前条件落实资料后,进行再核实,并在《放款核准申请表》的“省级分行客户部门意见”栏签署核实意见后,将贷前条件落实材料移送本行信贷管理部门。

(三)省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收到本行客户部门送来的贷前条件落实资料后,进行信贷作业监督初审,并在《放款核准申请表》的“省级分行信贷部门作业监督意见”栏签署初审意见后,将贷前条件落实材料上报总行。

第十四条 开户行对经过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经信贷作业监督审核后,未能通过信贷作业监督审核的贷前条件落实资料,应根据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进入下一个流程。

第二节 账户开设

第十五条 账户开设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总行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借款人需按信贷业务电子审批书或项目调查评估报告的要求,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我行贷款(含本次已审批、拟投放的贷款)占其全部贷款比例超过50%(含)的借款人,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为建设、经营新开工项目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如向我行申请贷款,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七条 借款人需分项目在我行开设项目资本金专户,专门用于监控项目资本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借款人需分项目在我行开立项目资金存款账户。项目资金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和管理项目贷款资金。

第十九条 借款人需分项目在我行开立项目收入存款账户。项目收入应全部存入项目收入存款账户,按借款合同约定,我行可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对于项目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的项目,借款人须在我行开立土地出让收入归集账户。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先收后返的,当地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我行开立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和土地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借款人需分项目在我行开设“偿债备付金”专户,专门用于归集偿债备付资金和支付我行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主要施工方和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拆迁安臵的拆迁方原则上需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第三节 项目进度及项目资本金的核查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前,开户行应对项目实施进度、前期垫付资金、项目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检查后,由主办客户经理形成检查报告,经主任客户经理(信贷主管)、开户行行长审核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进度检查。主办客户经理应在贷款发放前对项目进度进一步进行核查。主要检查项目是否开工,以及开工后的工程进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检查。贷款发放前,开户行应对项目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要点参照附件1《项目资本金来源分析参考》。在贷款发放前,项目已开工、借款人已投入的项目资本金,要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已投入的项目资本金数额。采取增加借款人注册资本金方式的,还需提供验资报告与资金入账证明。通过财政拨款落实项目资本金的,财政拨款应明确为无偿使用,并提供财政部门关于拨付财政资金的文件及资金到账凭证,要在企业财务报表中权益类科目中反映。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先期垫款情况的检查。对贷款发放前确有合理原因,由借款人先行筹集垫付的资金,要认真分析和核实其垫付资金的构成、来源、使用等情况,收集相关垫付资金来源、使用证明,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协议、转帐凭证、企业往来账、报表等,其中借款协议要明确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时

间、违约责任等必要要素。

(一)对记载明确、资金走向清晰的,开户行核实后形成核查报告,经行长签字确认的,可直接认定本项目已垫付资金的数额。

(二)对记载不明确、资金走向不清晰的,或开户行认为有必要的,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确认本项目已垫付资金的数额。

第四节 用地及行政审批手续落实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采用分、分批次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含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贷款项目,贷款发放进度要与贷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正式批复文件取得情况相匹配,首次发放前须落实第一批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保贷款项目土地政策的合规性。后续贷款要跟踪用地指标落实情况,确保用地手续合法。

第二十七条 分期建设、分期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贷款批复要求和项目建设进度落实《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证明)。分期拆迁的项目,按照拆迁工程进度提供相应的拆迁许可证明(农村拆迁的不需要提供拆迁行政许可证明)。

第五节 担保措施落实

第二十八条 担保审核。贷款发放前,开户行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对担保情况进一步审核。主办客户经理应同步在CM2006中发起抵(质)押品价值评估流程。在贷款合同生成前,应完成抵(质)押品评估价值的认定并建立担保合同。

第二十九条 对抵押担保,开户行应指派两人(通常由主办客户经理和主任客户经理)对抵押物进行实地复查,重点检查抵押物是否发生变化,分析担保物(权)的估值是否下降。同时要到登记机构查询不动产登记簿,核实登记簿上是否记载了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和查封登记等其他登记情况,全面了解该不动产的相关状况,避免出现可能影响我行抵押权的有效性和优先性的情况,并取得抵押登记部门查询回执。对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登记簿不一致的,要求抵押人到登记部门进行更正,否则不得以此设定不动产抵押。

第三十条 对保证担保,开户行应指派两人(通常由主办客户经理和主任客户经理)核实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有效,必要时可进行具有强制执行能力的公证。

第三十一条 对质押担保,开户行应指派两人(通常由主办客户经理和主任客户经理)核实质押担保能力是否充足、有效。

第三十二条 办理担保手续。应区别不同方式,开户行应指派两人(通常由主办客户经理和主任客户经理)与担保人共同办理以下事宜:

(一)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的,抵押物要到有权登记部门办理以农发行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他项权利证书。

(二)以存款单等出质的,应取得相关权利凭证,并依照规定进行查询并办理止付手续,取得查询查复和止付证明。

(三)以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及其他质押物出质的,应到有权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取得质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

(四)以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账户质押的,应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并与相关银行和部门签订资金归集协议。

(五)以本项目贷款形成的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根据贷款的使用情况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必须同时办理土地抵押。

第三十三条 权证收集。担保手续办理后,主办客户经理应收集相关权证:

(一)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的,收集他项权利证书。

(二)办理质押担保手续的,应收集存款单等权属证明、查复书和止付资料。

(三)以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及其他质押物出质的,应收集他项权利证明。

第三十四条 权证保管。主办客户经理应将抵押登记他项权书、止付证明、质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质物权属证明等收妥,与出质人共同办理权证、质物交接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入库,填写《抵(质)押物清单》,由开户行与抵押人、出质人双方签章。主办客户经理应将抵押登记他项权力证书、止付证明、质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质物权属证明、抵(质)押物清单等交财务会计部门入库保管。

第三十五条 办理保险。担保合同签订后,贷款行应要求借款人就担保物办理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主合同债务期限(若保险合同一年一签的,在贷款期限内必须每年均要对担保物办理保险),用动产、应收账款质押的,保险金额不得小于所担保的贷款本金,保险单中不得有任何限制我行权益的条款。

第六节 信贷业务合同作业监督流程

第三十六条

信贷业务合同,是指农发行各级行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与农发行业务经营有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十七条

项目资金放款与支取使用前,必须进行信贷作业监督流程操作。信贷业务合同的选用、填写、审查、签订纳入信贷业务合同作业监督流程。

第三十八条

开户行选用信贷业务合同文本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业务种类、业务合同文本的使用说明进行选用。

(二)有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选用格式合同文本。对个别业务,农发行有格式合同文本,但在特殊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提出不使用农发行格式合同文本的,在不损害农发行利益前提下,可以使用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

(三)选用非格式合同文本的,优先选用农发行制定的业务合同文本。

第三十九条 业务合同内容填写的要求:

(一)手工填写业务合同文本的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晰。打印填写业务合同文本的,要打印齐整。

(二)业务合同内容应当使用标准文字填写。

(三)业务合同主体的名称应当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相一致,并与业务合同落款签章一致。

(四)业务合同内容的填写应当严谨、周密,避免产生歧义。凡不需填写的空格,应当划线或加盖空白章,不得留有空白。

(五)业务合同内容、文字有变动的,应当由双方签章认可,不得单方涂改。

(六)主从合同及其附件编号应当相互衔接。

(七)采用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惯例和农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各类业务合同在各方当事人签章前均应当进行业务审查。业务审查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开户行主办客户经理进行初审,主任客户经理(信贷主管)进行复审,行

长进行终审。业务审查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可以采用单独出具意见书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在有关书面材料中签字的方式。业务审查的事项包括:

(一)业务合同文本选用是否正确。

(二)应在业务合同中落实的相关文件所规定限制性条件是否准确、完备。

(三)格式合同文本的补充条款是否符合农发行有关制度规定。

(四)主从合同及凭证等附件是否齐全且相互衔接。(五)业务合同的填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六)一式多份业务合同的形式内容是否一致。(七)其他应当审查的规范性内容。

第四十一条 业务合同的法律审查(又称出账前法律审查)应当按照农发行法律审查的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由二级分行及以上法律合规部门(不设法律合规部门的,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下列情形除进行业务审查外还应当进行法律审查:

(一)直接在格式合同文本上修改条款内容的。

(二)在格式合同文本“其他事项”中补充约定有关内容的。(三)补充协议。(四)非格式合同。

(五)变更或解除已经成立的业务合同。

(六)承诺函、担保合同所涉及的贷款担保手续的合法性。

非格式合同中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业务合同文本不再进行法律审查。

第四十二条 开户行对法律审查意见不能采纳的,须书面说明理由,并由开户行行长签字后反馈给上级行法律合规部门。

第七节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签订

第四十三条 在贷款发放前,开户行要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借款人签订《××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2),明确各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资金使用和监管的责任与权利,理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贷款发放、使用和归还的运作程序。同时,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开户行要加强与协议各方的沟通和联系,确保协议各项条款的落实;如有必要,开户行应提请地方政府领导召集“五方”人员会商,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领导报告。

第八节 制定金融服务方案

第四十四条 总行审批的项目,按总行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省行审批的项目,由二级分行制定金融服务方案(参考文本见附件3)并组织执行。首笔贷款发放前,各二级分行要将制定的金融服务方案上报省行备案。各行应按金融服务方案要求抽调人员组成金融服务领导小组,金融服务领导小组下设

项目管理组。金融服务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项目金融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管理组遇到的重大问题,督导检查项目管理组的日常工作。项目管理组按照贷款批复和项目评估报告内容落实项目贷款的相关事项,跟踪、掌握项目的建设、用款、决算和运营等情况,督促客户按还款计划筹措还本付息资金,确保项目贷款本息按期收回。

第四章 发放与支付

第四十六条 信贷业务电子审批书下达后,未经贷前条件落实作业监督和放款核准,开户行不得办理该笔信贷业务;未经信贷合同作业监督,开户行不得正式签约;未经贷款资金支付作业监督,不得对借款人支付贷款资金。

第四十七条 确定支付方式。按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要求,开户行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项目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控。项目贷款原则上采取受托支付。

第四十八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贷款人在借款人需要支付贷款资金时放款,同时完成支付,放款与支付同步进行。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且额度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贷款资金支付。

(二)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第四十九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五十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应采用事前逐笔审核方式。对借款人自主支付,开户行应根据借款人特点、信用状况和对借款人的熟悉程度等,选择采用事前逐笔审核方式,或者事前批量审核、事后逐笔检查或抽查等方式。

第五十一条 开户行接到借款人报送的书面支付委托、支付证明材料和借款凭证后,应及时安排主办客户经理办理。主办客户经理应在协调落实资金头寸的基础上进行信贷审核。信贷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核支付证明材料和书面支付委托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必要时,可到借款人交易对手的经营处所或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核实,或采用函证、电话询问等方式核实。

(二)审核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可能发生挤占挪用贷款、是否为虚假交易背景等问题。

(三)审核借款人是否按照规定选择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问题,是否确需现金结算问题,现金结算额度等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相关制度规定等。

(四)审核收款人是否为借款人的交易对手,是否与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资金用途相适应。

(五)审核付款金额(或本借款合同项下累计付款金额)是否超出借款合同约定额度,是否与借款人购进商品或接受劳务的数量、价格相符,是否与施工合同的资金支付条款和工程进度相符,是否与借款人经营情况和资金周转等实际情况相符。

(六)审核借款人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先期贷款资金、信用等级下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等可能危及我行贷款资金安全的重大信用风险。如存在此类问题,应停止或审慎支付贷款资金。

(七)审核借款人名称是否与法人公章一致;贷款科目、借款种类、用途、到期日期、借款合同编号、利率、借款金额等是否正确,是否与借款合同相符;借款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资金属性码、存款户账号、贷款户账号是否正确,是否与财务会计部门提供的一致;客户签章是否清晰,是否与签章样本相符等借款凭证要素。

第五十二条 主办客户经理对支付依据审核,应根据项目资金(含资本金)的不同用途,收集、整理及审核以下方面资料:

(一)拆迁安臵费用支付审核。借款人应提供拆迁安臵补偿方案、拆迁许可文件、拆迁协议、拆迁资金支付明细表。委托拆迁公司拆迁的还要提供委托拆迁协议;对借款人用于购买安臵房进行实物安臵费用的,还需提供被安臵人员明细表、购房协议等。

支付后还需提供支付到安臵房开发商、委托的拆迁公司的银行转账凭证、企业记账凭证和税务发票等。支付给被拆迁人所在乡(镇、街道)、村(由其统一发放给被拆迁人的),要提供支付给乡(镇、街道)、村的银行转账凭证,并取得被拆迁人签字确

认的收款凭证等。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要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等。

(二)土地出让金支付审核。借款人用于支付购臵本项目的土地款项时,应提供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等。

支付后还需收集税务发票、土地出让金完税证明、银行转账凭证、企业记账凭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三)土建工程费用支付审核。借款人应提供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监理方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进度表(报告)等。同时主办客户经理要赴工程现场检查所提供工程量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支付后还需收集税务发票、银行转账凭证、企业记账凭证等。

(四)购臵机器、设备费用支付审核。借款人应提供购销协议、税务发票等。同时,主办客户经理要赴工程现场或仓库检查所购臵设备数量、品种、价格、型号、厂家等是否与项目评估报告和报账凭证所列信息一致。

支付后还需收集银行转账凭证、企业记账凭证等。

(五)其他费用支付审核。应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税务发票等。

支付后还需收集银行转账凭证、企业记账凭证等。

(六)用于支付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土建工程、拆迁安臵、设备采购等费用,还应提供招投标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方资质、监理方资质、招投标资质等资料。

(七)主办客户经理要对收集的所有税务发票进行查询,确

认税务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查询方式可采取直接去税务部门、电话、上网查询等。查询内容包括税控代码、交易对手、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完税情况等。查询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并经信贷主管以上行领导签字确认。

第五十三条 主办客户经理信贷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如实、准确填制《贷款资金支付通知单》,明确提出审核意见,将《贷款资金支付通知单》、书面支付委托及借款人支付证明材料,经主任客户经理(信贷主管)同意后,逐级报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签批。

第五十四条 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接到报送的《贷款资金支付通知单》、书面支付委托及支付证明材料后,应及时进行签批,决定是否同意支付贷款资金,并签署意见。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同意支付贷款资金后,主办客户经理应在借款凭证经办人员签章处签章,提交主任客户经理(信贷主管)复核。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不同意支付贷款资金后,主办客户经理应通知借款人取消支付,退还书面支付委托和支付证明材料,并在《贷款资金支付通知单》原件的备注栏中注明支付取消原因后存档。

第五十五条 主任客户经理应逐项审核借款凭证要素,审核无误后,报信用发放有权签批人签批。开户行信用发放有权签批人应审核借款凭证,审核无误后,在借款凭证上签章。借款凭证签批后,主办客户经理应登录CM2006系统进行电子准贷证维护和发送操作。

第五十六条 主办客户经理应将书面支付委托原件、《贷款

资金支付通知单》及支付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将《贷款资金支付通知单》原件和借款凭证、电子准贷证等资料移送财务会计部门进行会计审核,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资金支付手续。

第五十七条 建立信贷资金管理台账。主办客户经理应序时进行登记本项目信贷资金(含贷款、项目资本金)进入账户时间、金额,资金用途、出账时间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贷资金管理台账》(以下,简称信贷资金管理台账)具体表式见附件4。

第五章 CM2006系统贷后检查及监测分析

第五十八条 CM2006系统贷后检查(以下简称贷后检查),是指信贷业务发生后,对信贷合同执行、客户经营、财务、项目及担保等信息进行收集核实和分析,并通过CM2006系统进行信息维护、查询分析和流程签批,以识别信贷风险,对较大风险进行报告和评议,提出处臵措施的一种贷后管理形式。

第五十九条 贷后检查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结合非现场信息查询和监测分析。其中风险分析会主要采用非现场监测分析的方式。

第一节 贷后检查的内容、期限和流程

第六十条 在我行有贷款余额的客户应按规定的检查内容

和检查频率进行贷后检查,并通过CM2006系统完成贷后检查记录的维护及签批。

第六十一条 贷后检查包括客户基本信息检查、风险预警信息检查、项目贷款检查、担保信息检查和综合评价等分项。对检查发现影响信贷资金安全重大事项的,应启动风险分析会流程,上报管理行集体评议,评价风险程度,确定风险防控措施。

第六十二条 CM2006系统中贷后检查各分项的检查频率为:

(一)客户基本信息检查、风险预警信息检查和综合评价为每期贷后检查的基本内容,至少每月进行一次。

(二)项目贷款检查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三)担保信息检查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贷后检查记录的维护及签批,一般应在检查期次月月底前完成。

第六十三条 贷款发放的当月,应作为检查期进行贷后检查。新客户发放首笔贷款,应以发放月份的上月为检查期,对客户基本信息、风险预警信息和综合评价完成一次检查及签批,作为贷后检查的基期。客户贷款结零的当期,可不进行贷后检查。因贷款结零导致检查期不连续的客户,重新发放贷款时,视同新客户进行贷后检查操作。

第六十四条 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为:客户信息核查分析→贷后检查信息维护→贷后检查调查→贷后检查审查→贷后检查签批。其中,贷后检查信息维护、贷后检查调查、贷后检查审查、贷后检查签批在CM2006系统中进行操作。贷后检查认为应提交

风险分析会的,经贷后检查签批人同意,启动风险分析会流程,报上一级行。

第二节 客户基本信息和风险预警信息检查

第六十五条 客户基本信息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贷款发放、支付及偿还情况、资金营运状况、财务报表真实性、财务状况、管理层动态、外部环境、关联交易及利润分配、影响偿债能力的特别事件等。主办客户经理应根据检查内容及时收集客户财务数据和相关信息,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主办客户经理应根据检查核实情况,及时如实更新CM2006系统中客户档案、财务报表台账和库存管理数据,并录入检查及分析结论,对需要说明的情况应逐项详细说明。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采集核实财务数据的,主办客户经理应在检查记录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六条 贷款风险预警信息主要包括CM2006系统风险预警信息和人工风险预警信号。对于CM2006系统生成的风险预警信息(报表逻辑合理性、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资产营运能力等指标)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分析预警成因,并在CM2006系统录入分析处臵意见。主办客户经理应检查客户是否存在人工风险预警信号,发现符合预警信号特征的风险,应及时录入CM2006系统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七条 主办客户经理进行现场检查前,应查询以下情

况,明确贷后检查重点:

(一)客户在农发行授信额度占用及融资发放和支付情况。

(二)客户在农发行融资的本息偿还和还款计划执行情况。

(三)客户的风险预警信息。

(四)风险分析会对客户提出的监管意见和风险处臵方案。

(五)本行或上级行对客户提出的其他检查或督办要求。第六十八条 客户基本信息及风险预警信息检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通过现场检查或访谈,对客户生产运营、盈利、重大股权或人事变动、资本构成、投资、债务、外部纠纷、诉讼、环保排放、交通能耗、年检登记等情况进行核实,分析对我行信贷资金安全的影响。

(二)查询客户检查期间的银企明细账、银行对账单CM2006系统总账、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与相应的会计分录、凭证内容相对照,核实期末他行贷款、银行存款的期初余额、期间累计发生额、期末余额、期末库存现金、风险准备金等。

(三)根据销售合同、发票、账面反映的销售收入及货款回笼金额等情况,检查销售事项的真实性,销售收入是否足额回笼归行;对比现金和银行转账回笼的销售现金流入量,判断客户销售及货款回笼与实际现金流入是否衔接。

(四)主办客户经理应审核客户财务报表、会计账、会计凭证等,分析财务报表间数据是否衔接,勾稽关系是否符合逻辑,重要会计科目是否真实,往来款项、所有者权益变化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审核后应及时更新CM2006系统中财务报表台账,并在贷后检查报告中对会计报表检查情况进行说明。

(五)根据客户的借据、会计账、银行对账单、支付证明材料,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结合客户采取的贷款支付方式,检查贷款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用途,是否形成相应数量和价值的库存物资、固定资产或工程等,对应的商品或劳务交易是否如约履行。

(六)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检查情况,适时掌握客户的资金链状况和对外担保情况,对其他银行信贷资金大幅减少或客户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大幅增加的情况,要及时分析原因。

(七)根据客户提供的交易凭证、合并报表、关联方的会计报表等信息,检查客户与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划转、相互担保、原材料供应、产品购销等关联交易,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价格合理性,是否存在超期结算资金或形成其他长期资金占用(股权投资除外)等。

(八)检查客户当期利润分配情况,与客户应收未收贷款本息、权益资本、上净利润等进行对比,分析利润分配是否合理,是否影响财务结构的稳健程度,是否影响偿债能力。

(九)关注客户法人代表、高级管理层和主要股东的变动情况和信用状况,必要时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十)利用媒体、网络等信息渠道,了解客户的市场环境、竞争对手、贸易伙伴、关联方、涉及纠纷或诉讼、法律法规、调控政策、技术革新等情况。

第六十九条 主办客户经理应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及时更新客户档案信息,判断客户是否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特别事件及影响程度。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各项风险预警信息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节 担保信息检查与担保监管

第七十条 主办客户经理须按季对保证担保人以及抵(质)押情况进行检查,主任客户经理应对相关信息进行评价分析,确保在我行债权存续期间内担保持续有效。

第七十一条 定期核押核保是指按规定的频率定期做好对贷款担保物和保证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分析评价,并以此作为客户评价、信贷支持的重要依据,通常由主办客户经理结合定期检查一起完成。定期核押核保时必须由“双人”来共同完成,并按规定形成书面核押核保书。核押核保的条件为:

(一)通常应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核押核保。

(二)开户行根据监管所获得的信息,认为需要进行核押核保的。

(三)上级行或内外部监管部门要求核押核保的。第七十二条 对保证人担保监管。主办客户经理应收集保证人财务报表,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核实保证人资产状况、对外担保情况、信用记录,测评保证人担保能力,分析担保人的担保意愿、资质、能力等是否发生变化。收集保证人营业执照、在

我行或他行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经营情况、高管情况、经济纠纷情况,核实保证人主体资质是否存续、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发生高管异常变动、重大经济纠纷等影响实现担保的情形。主要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以法人作为保证担保人的,应定期分析、监测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产权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对外投资情况、信用履约能力和担保意愿等,合理控制保证人担保额度。

(二)保证担保人在我行用信调查后,其对外的担保是否增加,增加的额度是否影响担保人的担保额度,是否需要借款人提供补充担保等。

第七十三条 对抵(质)押物的担保监管。

(一)抵(质)押物情况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办客户经理应现场查看抵押物现状,比对我行抵押物清单记载事项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出现被查封、扣押、使用状况改变等情况。定期到登记机构查阅登记簿,核实抵押物有无重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权属是否发生变更。收集相关市场信息,了解抵押物实际价值变化情况。对净地抵押的,在贷款期内,如地上新建建筑物的,应及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办理权证,并在三个月内追加抵押。

2.主办客户经理应检查质押物(权利凭证)保管状况,质押物(质押权利)是否发生毁损、灭失、过期等情况。定期到登记机构查阅登记簿,核实质押登记情况、权属情况是否发生变更、过期、失效等情况。对权证登记权属期限不能覆盖贷款期限的,应在权证登记权属期限到期前一个月申请延长登记权属期限,并取得相关登记资料证明。

3.主办客户经理应检查抵质押物保险办理情况,核实保险是否存续有效。

(二)贷款抵(质)押物重估周期。贷款抵(质)押物重评周期按《贷款担保押品对应折率表》规定的抵(质)押物重评周期执行,房地产一般重评周期为12个月、机器设备重评周期为6个月。主办客户经理应当通过信贷管理系统中抵(质)押贷款担保覆盖率和押品是否超过重评周期等指标,对押品价值的变化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监测。逐合同测算抵(质)押贷款担保覆盖率,分析押品价值是否足额抵贷。

(三)抵(质)押物重估方式。

1.对存单及财政补偿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质押等押品价值的重估,可根据其账面净值,可采取内部评估的方式予以认定,也可根据其市场价格由借贷双方协商认定。对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收费权等押品价值的重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优先采取内部评估方式,对贷款抵押资产分种类适时开展押品价值重估。重估工作原则上应由行内有专业评估资格或经过培训达到相当水平的人员进行。对特殊情况,如押品评估价值相对于现行市值大幅下降;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资产重组、财务状况恶化、信贷违约事件等,影响抵(质)押权的实现;其他认为有必要重新评估的事项等,应采取外部评估方式或与内部评估方式相结合进行价值重估。

2.对采取外部评估方式确定押品价值的,在CM2006系统中应采取走一般评估流程的方式认定押品价值;对采取根据其账面净值认定或根据其市场价格由借贷双方协商认定押品价值,或是由我行员工自行完成价值重评的,在CM2006系统中可以采取直接认定方式确定押品价值。

第四节 项目贷款检查

第七十四条 项目贷款检查根据项目所处阶段分为项目实施信息检查、项目竣工情况检查和项目竣工后检查。项目贷款检查应根据客户贷款项目,逐项目进行。

第七十五条 主办客户经理应按项目所处阶段和项目性质及时收集相关贷后检查信息,核实所收集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项目实施情况检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还款计划执行、本息偿还、总投资实施等情况。项目竣工情况检查,主要包括项目投资整体完成、投产、达产等情况。项目竣工后检查,主要包括项目的产成品效益、项目现金流等项目运营情况。

第七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主办客户经理应按规定期限现场查看工程进度、施工记录、公司账本、记账凭证、资金往来账及凭证、政府职能部门工程备案情况等,访谈项目投资人、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核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核查贷款资金的使用和流向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合同

约定,基础财务数据是否真实,计提等是否合法。有必要的情况下,开户行要延伸检查下游单位的项目资金走向。

(二)检查项目建设各部分的形象进度,看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是否超过预算、是否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符,建设进度是否符合预定计划,预测项目能否按计划竣工和投产。对超概算20%以上的项目,应督促借款人提供重新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权部门下达的概算调整批复文件,并及时上报贷款审批行,由审批行重新研究贷款意见。

(三)检查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与项目立项及评估报告一致,有无更改或增减;主要生产设备是否及时安装到位,设备购臵、安装和调试工作是否正常;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等是否按预定计划进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标准等。

(四)检查项目资本金及其他来源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后续来源是否可靠。主要检查本季度应到位的项目资本金及其他资金来源是否按时按比例到位;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在建工程+与项目有关的预付款项-与项目有关的应付款项)与资金使用进度是否一致;通过往来账款查看企业是否有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等。

(五)了解贷款客户生产经营情况,掌握其偿债能力和意愿的变化。

第七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主办客户经理应督促客户及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并收集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决算报告、审计报告,总结项目资金到位和财务支出情况,及时进

行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投资总额、项目建设规模及项目资本金来源等情况以及项目工艺技术实际效果、项目产品的价格、品种、质量、数量、销售、市场占有等情况,同时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并与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对比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差异原因以及存在的风险点。

第七十八条 项目竣工投产进入经营期后,主办客户经理应继续进行贷后检查。

(一)对项目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贷款、利息偿还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涉及项目建设后续资金到位或支出的,应进行核实并登记项目实施信息。

(二)对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客户基本信息和风险预警检查的要求对项目运营进行检查,并重点关注项目主要设备运转、生产达产、产品质量、原材料和产品市场变化,成本、费用和利润等情况,分析项目市场竞争力和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三)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类项目贷款,应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重点关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情况和后续来源的可靠性。当政府换届时,应及时与借款人落实还款责任,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计划还款。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进行监管,重点分析本项目当期现金流能否覆盖当期本息。如现金流不能覆盖当期本息的,开户行要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开户行要及时将问题成因及风险防范措施逐级报送至省行。

1.对有收费权的项目,按照签订的资金归集协议,督促客户定期将收入归集到在我行开设的账户上。

2.对以土地出让收益返还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实行“地贷挂钩、收地还贷、封闭管理”,按照签订的还贷协议,跟踪落实土地指标办理情况、土地出让计划、土地出让金到位金额和时间,确保返还收入及时足额转入我行账户。

3.对以政府财政补贴(含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租金以及企业其他自身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要密切关注政府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加强对企业现金流的管理,根据借款人与我行签订的资金回笼归行协议,督促借款人按比例回笼资金。

第七十九条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类项目贷款,还应对地方政府信用状况、财政收入、财政负债变化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价偿债资金到位可靠性。农村土地类贷款,还应对当地土地市场和价格变化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对地方财力情况的监测,重点关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包括:上GDP、财政收入等指标与以前变化情况;当地主要支柱产业的发展情况;

(二)地方政府信用状况。包括:政府换届或领导人更换情况,政府换届后的政策连续性,地区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有无重大调整;政府的信用意识和还款意愿有无明显变化,是否配合我行工作;地区经济增长情况及政府财力状况,政府财政负债情况和财政收支变化情况,政府建设投资计划,与地方财力是否匹配,是否存在过度举债问题;当期本息支付是否纳入财政预算,是否经同级人大审批通过;财政部门是否按时拨付贷款本息,承贷主体是否按时将财政拨款归还我行贷款本息;

(三)地方财政实力。重点分析上一当地经济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状况,贷款规模是否与财政实力相匹配,综合考虑地方政府性债务水平和财政出资能力。“二率一额度”有无超过警戒线(上一本级政府债务率不得超过100%,偿债率不得超过15%,新项目融资额度不得超过区域融资最高额度)。

(四)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或金融政策的变化对地区经济发展及借款人的影响情况等。

第五节 综合评价

第八十条 主办客户经理应根据贷后检查情况,综合评价客户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及贷款风险总体情况,并提出具体建议及措施。

第八十一条 对风险分析会要求督办的客户或上期贷后检查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如实逐项反馈落实情况。

第八十二条 对其他需说明的情况或上述要求以外的检查内容,主办客户经理可在综合评价中予以说明,必要时可形成相应的文字报告,以附件形式上传至CM2006系统。

第六节 贷后检查调查、审查和签批

第八十三条 主办客户经理在完成贷后检查信息维护后,应及时进行贷后检查调查,发起贷后检查审批流程。

第八十四条 贷后检查审查人一般由开户行信贷主管担任。贷后检查审查人应对主办客户经理贷后检查尽职情况进行评价,审查贷后检查信息及分析意见。

第八十五条 贷后检查签批人一般由开户行行长担任。贷后检查签批人应及时签批贷后检查信息、监管意见及处臵建议。对无影响偿债能力特别事件的贷后检查业务,可授权分管客户部门的行领导签批。作为签批人的行领导如兼任客户部门负责人,应另行指定人员负责贷后检查审查工作。

第七节 风险处臵及风险分析会

第八十六条 贷后检查发现客户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应提交风险分析会。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农发行贷款出现逾期。

(二)在农发行贷款出现欠息。

(三)恶意挤占挪用农发行贷款。

(四)关停破产。

(五)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资产或银行账户等。

(六)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人员或出资额占注册资本30%以上的主要股东(出资人)出走死亡、恶意骗贷。

(七)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标的达到净资产的30%以上)或其他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等。

(八)主要关联企业出现上述情况。

(九)项目超支20%以上,建设工期延长3个月以上。

(十)其他可能危及农发行贷款安全的情况。

第八十七条 开户行应针对贷款客户出现的重大风险事项,及时形成专题报告,说明情况及处臵意见,以附件形式上传CM2006系统。同时,视风险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保全措施:

(一)督促客户限期整改。

(二)在风险情况消除前,停止发放或支付贷款。

(三)按时催收逾期贷款、欠息。

(四)要求客户提供或变更担保,且需经我行认可。

(五)按规定或约定向借款人收取加罚息、违约金等。

(六)提前收回贷款。

(七)向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等法律措施。

(八)采取政府协调、媒体曝光等合法措施。

(九)其他有助于消除风险、降低损失的控制措施。第八十八条 风险分析会的业务流程为:接收风险分析会材料→提请召开风险分析会→风险分析会评议→风险分析会审查→风险分析会签批。其中,风险分析会审查和风险分析会签批在CM2006系统中进行操作。

第八十九条 二级分行应及时查收风险分析会流程和材料,按月召开风险分析会进行评议。对上报事项较紧急的,可临时加开风险分析会。对开户行上报的风险分析会流程,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评议和签批。

第九十条 风险分析会由行长或其授权的副行长主持,客户、信贷管理、风险管理等业务部门及行领导指定的其他人员参加。

第九十一条 风险分析会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讨论评议:

(一)根据贷后检查信息,分析客户风险状况,评议风险程度,提出风险防控的意见和建议。

(二)分析风险诱因,查找管理的薄弱环节或存在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工作要求或完善制度的建议。

(三)风险分析会主持人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问题。第九十二条 二级分行应加强信贷监测,对监测发现的风险事项,应及时要求开户行进行贷后检查,分析核查有关情况,并通过风险分析会流程上报。

第八节 特殊管理规定

第九十三条 银团贷款客户特别规定。

(一)农发行作为银团贷款代理行时,负责组织和实施银团贷款贷后检查工作,并定期向银团成员行通报。

(二)农发行不作为银团贷款代理行时,负责按照约定配合代理行做好相应的贷后检查工作。

第九十四条 对于划转客户,贷后检查工作以划转前和划转后两个阶段进行区分。客户划转工作完成之前,由划出行负责划出客户当月的贷后检查;客户划转工作完成之后,由划入行按新客户贷后检查要求进行贷后检查。

第六章 贷款项目后评价

第九十五条 贷款项目后评价是指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项目进入还款期(达到合同约定的第一笔贷款本金偿还日)后,通过掌握了解项目建设、使用或运营的实际效果和贷后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对照贷款项目评估报告及审批文件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总结贷款项目评估审批与贷后管理的经验教训,提出相应风险防范对策与建议,不断提高贷款项目决策和贷后管理水平。

第九十六条 总行审批的贷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按总行要求开展贷款项目后评价。省行审批的贷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由二级分行组成贷款项目后评价工作小组,实地开展贷款项目后评价。在每个贷款项目后评价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后评价报告(包括后评价总体情况、重点风险项目情况、评价发现主要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等)上报省行。省行定期汇总分析后,向省行领导提交贷款项目后评价工作报告,并提出政策建议。

第九十七条 贷款项目后评价工作是否按时进行并将后评价报告上报省行,作为同一客户下一个贷款项目准入的条件之一。

第九十八条 贷款项目后评价内容。贷款项目后评价主要是考察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实施效果、项目目标实现程度以及贷款管理运作合规性等方面,综合判断项目是否具备贷款还本付息能力。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建设情况。主要是考察项目工程建设内容、资金

来源及到位、概算执行、建设进度等与贷款项目评估报告是否一致,是否出现重大变化并分析原因。

(二)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项目建成运营后是否达到评估报告预期的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农村土地类贷款项目主要评价项目出让土地用地性质、出让单价、出让数量及时间是否达到评估报告预期,未达到的说明差距及原因。包含土地复垦内容、有效增加农用地(含农业产业园区用地)的项目,评价新增农用地(含农业产业园区用地)的质量和数量是否达到预期的情况。以财政还本付息或财政筹集项目资金的项目,评价各项补贴资金到位情况。省级以上领导实地考察项目、对项目社会效益评价的情况。

(三)贷款管理情况。主要评价贷款放款、还款与评估报告的差异及原因,开户行贷后管理措施执行情况,包括:客户是否按照我行要求开立相关账户,贷款是否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发放,项目分期行政审批手续是否及时办理,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收入是否按照约定进入在我行开立的项目收入账户,贷款担保物及价值是否出现变化,是否出现风险预警,开户行是否执行贷款检查制度,贷后管理文档资料是否齐全,开户行是否履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内外部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等。农村土地类贷款项目是否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土地审批手续。

(四)客户经营情况。主要评价客户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公司股权结构、治理结构、主要经营者、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等,运营能力是否出现异常及原因,政府融资平台“名单制”

管理情况,当地财政“二率”是否超出我行规定。

(五)后评价总体结论及相关建议。总体评价项目是否具有重大风险点,是否具备按原计划还本付息的能力,是否需要对贷款发放计划、还款计划及期限等进行调整。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项目实际情况与评估报告差异较大、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或风险,全面分析主客观原因,提出具体措施建议,同时结合项目后评价对我行项目调查评估、贷款管理等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章 信贷变更事项

第九十九条 信贷事项变更是指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已审批信贷事项进行变更。

第一百条 开户行主办客户经理和信贷主管及行长要经常约谈借款人及担保人,及时掌握信贷事项变更相关信息。开户行在接到企业变更信贷事项要求后,在向上级行报告的同时,做好信贷事项变更的前期调查和资料收集等准备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 信贷事项变更由开户行提出申请,按信贷项目报批流程逐级上报至审批行。

第一百零二条 涉及到调整还款计划、调整贷后管理措施、项目投资总额较原评估时增加20%(含)以内、项目建设内容调整但投资总额不变等信贷事项的变更,由二级分行客户部门在认真评估,审慎做出风险评判的基础上提出办理意见,报省行客户部门审核后,经原审批行信贷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会签,呈报分管

前台和后台的行领导审签后,由原审批行客户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第一百零三条 涉及到贷前条件、担保事项、利率(费率)下浮、借款人的名称变更、控股股东变更、注册资本减少、借款人合并、收购和并购等信贷事项的变更,须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其中涉及到增加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项目总投资较原评估时增加20%(不含)以上等信贷事项的变更,须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并经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一百零四条 开户行受理信贷事项变更后,在未接到有权审批行同意信贷事项变更批复前暂停发放新的贷款。

第一百零五条 开户行在接到有权审批行同意变更信贷事项批复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一百零六条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变更,拟用于变更的抵押物必须与现抵押物“同质、同值”。

第八章 贷款本息收回

第一百零七条 主办客户经理要及时做好提示归还贷款本息工作,认真督促企业组织资金,及时划收贷款本息;对于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要及时做好资金拆分、及时通知会计部门,需履行审批手续的,要办理有关手续;对逾期贷款和欠息,既要履行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催收手续,保证法律效力的完整,更要注重效果,采取有效方法收回逾期贷款和欠息,及时维护CM2006

系统。

第一百零八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同意其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前向经办行递交提前归还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已结清提前还款日之前的所有到期贷款利息。

(三)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对农村土地类贷款,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进入我行账户后,必须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受贷款合同中分期还款计划和到期日的限制。在贷款未全部发放前实现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的,按照返还金额抵减未发放贷款额度后,剩余部分用于收回贷款;在贷款全部发放后实现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的,全部用于收回贷款。

第一百一十条 贷款期间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开户行应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一)拒绝接受农发行贷后检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资料,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三)挤占挪用贷款,拒不改正的。

(四)使用信贷资金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五)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六)借款人或担保人未经同意发生兼并、合资等或即将停产、停止经营、解散、关闭、清理整顿、破产清算、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它法律纠纷的。

(七)借款使用的建设项目被取消或缓建等。

(八)其他严重的违法、违约行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贷款本息到期收回可采用提示归还和自动扣收两种方式。

(一)采用提示归还方式的,贷款到期和结息日前30个工作日,主办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发送《提示归还贷款到期通知书》、《提示付息通知书》并取得回执。提示借款人提前1个月将资金存入“偿债备付金”专户,用于归还到期贷款本息。如客户已在我行存入足额还本付息资金的,可口头告知。以确权土地出让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贷款,借款人需在贷款到期前3个月在“偿债备付金”专户存入不低于当期应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

(二)采用自动扣收方式的,贷款本息应由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主动归还;合同约定可自动从借款人的账户中予以扣收的,由开户行按约定划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在还款期前60个工作日向开户行提交书面展期申请,开户行报有权审批行审批。对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履约还款,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办理一次展期。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日或结息日未能足

额归还贷款本息,即为贷款逾期或欠息。开户行应按照我行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对逾期贷款及欠息进行催收,并做出相应的处罚。贷款逾期和欠息后,应按我行规定及时进行贷款风险分类,并积极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资产保全。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向借款人催收。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或约定付息日,未能按约定方式足额还本付息的;主办客户经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借款人发送《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和《催收欠息通知书》,并取得签章,留存回执。在贷款未收回前或相关资产保全措施未落实前,应按季度向借款人进行催收,督促借款人落实还款来源。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向担保人催收。对担保贷款,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主办客户经理应在向借款人催收的同时,向担保人送达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对保证担保贷款,通知书须在与担保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内送达,对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向保证人发送《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并取得签章,留存回执。在贷款未收回前或相关资产保全措施未落实前,应按季度向担保人进行催收。

第九章 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收集与整理归档

第一百一十六条 项目贷款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应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农发银发„2011‟188号)有关规定执行。开户行主办客户经理应

及时收集、维护、更新信贷档案,确保各类资料有效,并对信贷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 CM2006系统中的信贷业务资料,以电子方式保存,在信贷档案归档时无需打印归档。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未纳入CM2006系统中无纸化归档范围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参照信贷档案资料归类归档参考内容(参照附件5),及时收集并保留纸质档案。每年年底都要对纸质的信贷档案资料,分分类别进行整理、编写页码、打印目录、装订,按规定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一十九条 政府文件、会议纪要、有关批文等重要原件资料要与信贷资料一并归档保管;同时注意收集与项目有关的如项目前后变化及施工过程中的文字、图片、影像(视频)等资料,充实信贷档案内容。

第一百二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泄露贷款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二〇一三年元月一日执行。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的解释和修订权归省分行。

附件1

项目资本金来源分析参考

一、项目资本金来源分析。

就是对项目资本金的来源渠道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核实项目资本金是否足额到位、来源是否合规、核算是否准确和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一)到位与账务处理分析。通过调阅企业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凭证等,核实项目资本金到位及账务核算的准确性。具体检查方法:

一是根据项目投资人的不同,查看来源科目贷方是否有发生。项目法人投资的,查看“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科目;政府的专项拨款的,查看“递延收益”科目;其他企业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查看“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是根据投资方式的不同,查看资产账户借方是否有发生。以现金投资的,查看“银行存款”科目;以实物进行投资的,查看“在建工程”或“工程物资”等科目;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进行投资的,查看“无形资产”等科目。

三是根据项目资本金到位额占总投资的比,计算项目资本金到位比例。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需重点关注的是,如果项目法人同时筹建多个项目或拥有贷款对应项目外的其他业务时,项目法人自有资金不等同于项目资

本金,核定项目资本金时,应根据法人及项目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或全部扣除其他项目资金占用。

(二)来源与记账依据分析。根据资金投资方式的不同,通过审核原始记账凭证、检查资本金来源的合规性与真实性。具体检查方法:

一是以货币方式投入的项目资本金,通过检查企业的公司章程、项目验资报告、银行入账凭证、各股东认缴出资额及实际到位金额。

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投入的项目资本金,通过查看企业提供的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审核其所有权是否归投资人所有,是否办理合法有效的产权转移手续,估值是否合理,是否属于项目建设需要。

三是出具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审核是否由有资格的验资机构评估出具。

(三)逻辑关系分析。通过分析有关内外部资料之间项目资本金来源,核实各资料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具体检查方法:

一是外部资料。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概(预)算、修改概(预)算及批复资料、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筹措(含借款)文件和政府部门相关文件、协议或承诺等有关项目资本金来源渠道是否衔接一致。

二是内外部资料。主要包括贷前调查报告、贷款批复与外部资料之间有关项目资本金来源是否衔接一致。

三是实际到位的项目资本金是否与文件规定一致。

二、项目资本金占用分析。

就是对项目资本金的占用形态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核实项目资本金使用是否合规、核算是否准确和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一)账户开设与账务处理分析。通过检查企业的银行存款账、对账单核实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具体检查方法:

一是检查银行对账单,查看账户开设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在主要贷款银行开立基本存款户或一般存款户,将项目资本金按投资进度应到位数量存入其在贷款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二是检查企业资金使用的原始凭证以及在建工程、工程物资、银行存款等账户,查看资本金使用时账务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反映“银行存款”科目的减少,而相应的“在建工程”或“工程物资”等科目增加。

(二)使用与记账依据分析。通过检查建设单位的存款账户和有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逐笔审查各项支出是否合法、合理,有无擅自兴建计划外项目,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情况、盲目采购设备现象。具体检查方法:

一是检查记账凭证,看支付的交易对手是否与合同一致。二是检查工程票据,审核支付依据是否充分。支付土建工程类,是否有承包商发票、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或者工程量清单等;支付货物采购类,是否有购销合同、供货商发票、货运证明、验货单、供货商签章的付款通知等;支付咨询服务类,是否有服务提供方发票、服务提供方签

章的付款通知等。

(三)逻辑关系分析。通过分析内外部资料之间有关项目资本金使用,核实各资料间项目资本金使用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具体检查方法:

一是检查建设单位月(季)度拨款计划、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及大项采购审批单、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资料、其他有关资料、建设项目概(预)算、修改概(预)算及批复资料、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筹措(含借款)文件等资料中关于项目资本金使用是否衔接。

二是检查承包单位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年、季、月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是否与合同衔接。

三是检查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四是检查项目资本金的支付依据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量清单、发票、验收报告等衔接一致。

三、项目资本金对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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