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安全检查督查制度

2024-07-12

医院安全检查督查制度(精选6篇)

1.医院安全检查督查制度 篇一

龙安[2010] 号

关于印发《龙门县安全生产巡查检查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场、街道、管委会)、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龙门县安全生产巡查检查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遇到困难请与县安监局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7797050

传真:7889050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龙门县安全生产巡查检查责任制度

为加强我县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及时排查和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规范》,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巡查的对象及其分类

(一)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

(二)非煤矿山;

(三)烟花爆竹储存、销售场所;

(四)建筑施工场所;

(五)各类人员密集场所;

(六)工商贸企业

①建材行业

②机械行业

③商贸行业;

(七)其他行业。

二、检查巡查职责

各乡镇(场、街道、管委会)安监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监管对象进行安全生产日常综合巡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辖区内所有监管对象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人员要严格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督促、协助隐患单位整改;

(三)及时向辖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所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四)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相关措施;

(五)指导、督促村(居委会)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六)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对各安监所的检查巡查工作以及所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检查巡查的时间要求

(一)各安监所对本辖区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或高危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普通工矿商贸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重要节假日,如春节、五

一、国庆、元旦等按上级政府要求增加检查次数。各安监所在每月每季开展检查工作结束后将情况及时报县安监局。

(二)县安监局对各安监所的检查巡查工作进行督查,对相关企业进行抽查,高危行业每月不少于1次,对工商贸企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各安监所在检查和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四、巡查督查的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资格,如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消防审查验收意见书等;

(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班组安全建设制度、工伤保险购买和事故应急处理制度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资格和遵章守纪情况;

(四)现场巡查如下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安全防范措施:

1.有无生产、办公、住宿“三位一体”现象;

2.用电、用火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3.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有效和安全出口畅通情况;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6.有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冲、剪、压、切等机器设备有无安全保护装置;

7.危险部位或场所是否设置警示标志,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有无违章搭建并形成安全隐患;

9.对有毒有害物质有无防护设施,劳动保护、职业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10.有无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五、工作纪律要求

(一)各安监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人员要经常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专业知识,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及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廉洁执法。

(二)安全监管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检查巡查要提前制定工作计划,做到目标明确,工作有序展开。每次检查巡查要有情况记录。要严格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不得影响受检企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安监工作人员九不准:

不准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

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由监管监察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及其他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钱物;

不准违反规定向监管监察对象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接受馈赠;

不准到被监管监察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不准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产; 不准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或对监管监察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

不准在煤矿及其他企业入股“分红”或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

六、本制度从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2.医院安全检查督查制度 篇二

为贯彻落实2016年11月27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省、市召开的贯彻会议精神,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国家领导同志对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12月8日, 由高玉金副局长带队, 综合计划科、土肥站、植保站、市农机管理所 (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所) 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组, 对濠江、潮阳、潮南等区开展农牧业领域安全生产督查指导工作。

本次检查9家农业龙头企业和合作社, 涉及禽畜养殖、农产品加工、农资销售、农机使用等与农业息息相关的经营主体。每到一处, 检查督查组听取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和执行情况汇报, 深入生产场地查看实际情况, 检查安全管理记录, 排查安全生产隐患, 提出整改落实要求。同时, 强调“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要求, 要求企业及职能部门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监管责任、强化生产单位主体责任。特别是针对上报城市风险点、危险源的合作社, 检查督查组对其风险源进行严格检查指导, 落实相关部门按“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 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防范, 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确保生产安全。

3.医院安全检查督查制度 篇三

【中图分类号】R197.323【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1007-8517(2009)01-0165-01

处方集就是处方汇编,加强医院处方集制度是为病人治疗选择所需的药品提供可靠的资料,帮助医师、药师,开方调配和使用的一种工作方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医药科技工作也大大的向前推进,获得批准上市的药物大幅度的增加,因此,处方集在用于指导临床用药的过程中,可以为药物的疗效评价,药物的选择应用和如何节约经费提供指导资料。所以推行医院处方集制度是医院药剂科发展,提高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1977年11月美国制定处方集收集,1978年美国医院药师协会指导委员会批准了《医院处方集指南》,1981年英国根据药物增长出版了新的处方集。我国医院处方集制度起步晚,除大医院外,有一部分医院还没开展这项工作,不少医院药事管理机制运行尚不完善。有些医院为追求经济效益,盲目开大处方,开贵药、进口药,不注意处方的合理配伍,影响了药物的疗效,以至于不良反应、毒性反应的发生率增加,使疗效好的一般药物用量逐渐减少。门诊开方随意,不能按处方规范标准化进行,增加了病人的经济负担,影响了医院的声誉。

1 推行医院处方集制度势在必行

1.1 医院处方集制度反映了医院的管理水平 它对提高医院的医疗水平,降低成本,增加医院效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1.2 医院处方集制度现行目标 促进安全有效经济的使用药品,提高医疗质量。其内容包括:医院药事机构批准使用的药品资料,各药的基本治疗资料,医院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资料,例如,药物剂量规则和计算图表以及各种药物的百分浓度等。

1.3 健全医院内部管理机构,调整药剂检查员制度严把药品质量关,严格购药及制度管理,做到定期考核,并且根据医院专科特点,就诊人数,技术设备等实际情况,有分管领导组织,以药师、医师等人组成医院处方集编写小组。

1.4 其处方集内容 包括健全完善的医院药品管理制度,如处方的调配和使用考核方面的管理制度,药房工作制度。首先,药品按性质分类,特别根据临床的需要,制定出一整套临床切实可行的院内协定处方,以减少病人的等候。其二,药品的目录是处方的主体,每个处方都要有注解,其主要内容和的大小根据需要和资料范围灵活安排,如:病人的开方,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方法,有效期的药品以及服药的注意事项。(如混悬液摇匀再服)。

1.5 药品处方书写应规范化、标准化 列出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科别、诊断、药品名称(通用名)主要作用用途,剂量、规格、用量用法等。

1.6 将医院处方集印成袖珍手册 医师、药师人员人手一册,作为开展临床用药工作的参考工具书。

1.7 推行医院处方集后所产生的经济效果可采用两个指标来衡量 一是使用药物类型所产生的影响,二是节约经费的状况要全面的记录下来,根据数据来判定推行医院处方集管理后的工作效果,从中找出经验。

2 讨论

2.1 医院实行处方集制度是一项系统的工作 需要人、财、物各个方面的投入和医院各部门的密切配合,所以要让每个人都重视这项工作。

2.2 处方集的实施难度大 如收集信息资料,评审论证,编写出版,都需要医院有关领导的的重视和支持。

2.3 为了便于收集、查阅、突出医院的特色 可分成中药,(包括中药外洗协定处方)中成药、西药三部分。

4.医院安全检查督查制度 篇四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检查督查工作,保证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安宁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监察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促检查的责任主体

督促检查工作由市纪委监察局具体负责,在委局领导授权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凡被列入督促检查的事项,必须讲效率、求质量、求实效,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 督促检查的主要任务

督促检查的主要任务有以下五项,信访举报和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情况的督促检查另行规定。

(一)对中央、省市纪委和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监察局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对中央、省市纪委和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监察局重要文件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有关事项进行督促检查;

(三)对中央、省市纪委和市委、市政府领导视察工作及市纪委监察局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时所作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四)对中央、省市纪委和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批示、指示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对市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在有关会议上作出的重要讲话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 督促检查的主要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中市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活动。

(二)领导授权。开展督查工作以督促催办、反馈情况、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为主,直接处理问题由相关室(办)负责,需直接处理的非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需领导授权。

(三)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全面、准确,处理问题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不徇私情。

(四)注重实效。把抓落实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讲求效率,注重实效,提高质量,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五)分级负责。督查组负责联系、协调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和各室(办)对督查事项进行督促检查。不代替职能室(办)行使职权,原则上不越级处理问题。

第五条 督促检查的主要工作方法

(一)全面工作与阶段工作相结合。把握主要脉络,抓住每一阶段工作重点,循序渐进,推动落实。(二)决策督查与专项查办相结合。注重研究分析专项查办中的共性问题,抓住结合点,坚持大小不偏废。

(三)督促检查与目标管理相结合。把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督查监控,同年终综合考评挂钩,促进落实。

(四)督查反馈与结果回访相结合。经常对反馈情况进行回访、调研,察辩真伪,确保实效。

第六条 督促检查的工作程序

(一)督促检查事项的确定。主要是对重要会议决定的督查事项,及时按有关要求进行分解立项;对要求落实的问题,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对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媒体及有关部门转来的领导批示件提出拟办意见。凡经领导批示、指示列为督促检查的事项,都要做到定内容、定时限、定承办单位及责任人。

(二)督促检查事项的下达。根据督促检查事项的内容和要求,分轻重缓急进行处理。决策督查事项和领导批示查办事项,一个工作日下发《中共安宁市纪委监察局督查通知》;紧急事项及时下发《中共安宁市纪委监察局督查通知》,也可立即电话通知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督促检查事项的跟踪督办。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环扣一环、跟踪全程、督办到底的原则,除急事急办外,对一般督促检查事项,在下发《中共安宁市纪委监察局督查通知》七个工作日后,向承办单位了解办理情况,并督促其按时报送落实情况;对特殊督促检查事项,在下发《中共安宁市纪委监察局督查通知》三个工作日后,向承办单位了解办理情况,并督促其迅速报送落实情况。对逾期不报落实情况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有关领导和单位说明原因,限期整改。对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需要多方配合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沟通探讨,明确责任主体,督促并会同责任部门搞好协调。对重大或疑难事项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或不落实的问题,应派人深入实地督查调研,也可采取暗访的办法,力求掌握真实、准确、详尽的第一手材料,提出能切实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遇到自身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请委局领导协调处理。

(四)督查事项的审查。对承办单位正式上报的督查事项办结报告,要坚持“三查一回访”制度,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即:查问题是否全部查清、查结论是否正确、查处理是否到位;回访当事人、群众对处理结果满意不满意。确因情况复杂、限期内难以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及时报告处理进展情况,或请领导同志出面进行协调,促使问题尽快解决。

(五)督促检查情况的反馈。主要是办好《督查通报》,《督查通报》内容要翔实,文字要简练。监察局要汇总机关各室(办)一段时间主要工作情况或专项检查情况,向昆明市纪委监察局和本委局领导、机关各室(办)进行通报,重大督查事项要及时专题刊登。第七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文书处理

主要是认真搞好各种文稿的编辑、送审、签发、排版、校对、发送和底稿存档等,以及上级下发各类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和立卷归档。此项工作程序按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督促检查业务建设

5.广东省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办法 篇五

粤安„2014‟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广东省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8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分类、内容与频次

第三条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三大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牵头或组织单位结合地区和行业安全生产特点、形势、工作部署等因素,可从以下重点内容中选择确定督查检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由各级政府、安委会直接组织实施或由各级安委办提请政府组织实施,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参与。对下级政府重点督查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对部门重点抽查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执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抽查贯彻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的活动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全投入、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事故预防和值班值守等情况。对有关社会组织重点督查承接政府转移的安全生产相关职能的履行情况。

(二)专项检查。对本地区某个或多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检查,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或牵头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实施,必要时各级政府或安委会可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直接组织。对下级政府或部门重点检查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或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情况、开展行政许可、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安全专项整治、打非治违、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等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贯彻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和标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打非治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等情况。

(三)日常检查。日常直接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和举报投诉核查,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根据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应急预案、安全投入、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执行、事故报告和处理、对承包单位和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配备、应急预案及演练等情况。举报投诉核查主要是对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上级交办、部门移(送)交线索等的核查。

第五条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频次。

(一)综合督查。根据地区安全生产特点、形势或上级政府工作安排适时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

(二)专项检查。根据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适时开展,重点行业领域每年不少于2次,其他行业领域每年不少于1次。

(三)日常检查。根据检查计划确定的频次和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情况开展日常检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应合理编制本单位检查计划,编制检查计划应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特点和实际,综合考虑安全监管职责、检查人员数量、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分布、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情况,明确本单位检查工作日、内容及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和频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内容,可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实施差异化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确定不同安全生产级别生产经营单位的督查检查频次,对安全生产状况评级较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级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安全生产状况评级较差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章

方式与方法

第六条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应深入基层一线,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问卷调查、查阅资料、听取汇报、交流座谈、约谈督导、反馈意见等方式。

第七条 现场检查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为主,注重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搞接待,直奔基层、直奔现场)的方法开展督查检查。

第八条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既要突出重点,又要点面结合。

(一)综合督查以检查各级政府及部门为主,抽查生产经营单位为辅,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各部门安全检查工作是否部署和贯彻落实到位、企业是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开展情况如何,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是否整改落实到位,防范事故措施是否落实等。

(二)专项检查要结合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重点对照检查贯彻落实上级部署情况,突出治理重点行业领域的重大突出问题,强化隐患整改和事故防范。

(三)日常检查要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情况,查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台账、文件、资料、记录和证照等,抽查设备、设施、工艺、场所和岗位,注重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九条

在专业技术性强、工艺、设备、设施复杂的行业领域、部位和场所,应聘请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安全督查检查,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重点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第十条 对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牵头或组织单位应联合其他部门开展督查检查,进一步增强督查检查合力,提高督查检查效率,确保涉及多部门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第四章

整改与督办

第十一条 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结束后,各督查检查组要对督查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及时向受检单位反馈督查检查意见。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各督查检查组原则上以书面形式交由属地政府或部门处理。在督查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各督查检查组应将督查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督查检查牵头或组织单位,牵头或组织单位应就存在问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向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发函督办。属地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要在要求时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书面回复牵头或组织单位。牵头或组织单位要对督查检查情况登记、建档,必要时对整改落实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 对于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原则上由检查单位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后,交由属地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责令整改,检查单位应对有关信息登记、建档,并跟踪整改和处罚落实情况。也可由检查单位直接处理或提请(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对督查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责令予以立即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非法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五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督查检查牵头或组织单位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予以公告公示,并及时做好隐患整改后的摘牌销号。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和基础台帐,并定期将本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报同级安委办。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开展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每年年底要将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情况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各级政府要逐级上报本地区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情况,并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牵头或组织单位应结合地区和行业实际,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明确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内容、范围、对象、方法、要求和实施部门。建立督查检查工作台账,记录督查检查时间、地点、被检查单位、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十八条 督查检查组工作职责和组成。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组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了解各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一步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检查组人员必须工作热情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对专业技术性强、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复杂的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督查检查,要请相关行业领域专业人员或专家参加。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掌握督查检查的要求、内容、方法和所涉及的业务知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履行督查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履行告知义务,遵守法定程序,保守受检单位的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推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不断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加强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的考核和监督,将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纳入各地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并严格实施考核。各级政府及部门要为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经费等方面的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缺失制度,将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拒不整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导致事故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列入诚信缺失名单,会同国土、税务、工商、银监、保监等相关部门制订相应的配套惩处办法,在税收、信贷、企业保险费率等方面实施不同的激励约束政策。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通过媒体公布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和安全生产诚信缺失名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行业领域是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涉氨制冷企业、油气长输管道、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城际轨道交通、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用爆炸物品、气象防雷、涉及危险工艺的工贸行业领域和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行业领域等。

6.医院安全检查督查制度 篇六

为扎实推进全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促进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的落实,突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从10月20日至10月29日,为期10天的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综合督查工作在我县全面铺开。

督查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和企业。督查内容: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安排部署情况;贯彻落实省政府“7.26”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市、县会议安排部署情况和县政府9月16日、9月17日安全会议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12个重点行业领域118条若干规定情况;网格化监管信息上报(开通软件系统的按信息系统统计,未开通软件系统的,按报表上报统计)情况;标准化建设整体推进情况;各项安全措施的制定和两个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隐患逐月排查治理、隐患排查半月上报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和队伍建设情况;第一、第二阶段隐患排查及省、市督查组所查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等;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区管委会对“安全乡村”创建落实情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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