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取现手续费规定(精选9篇)
1.工商银行取现手续费规定 篇一
跨行取现手续费规定
同行异地取现转账进入免费时代
一直以来,银行卡存取转账的异地同行收费状况被大家诟病。不过,如今,随着优惠政策的实施,即便年底现金需求增多,投资者再也不用因手续费而提前取款,可以带着银行卡回到老家免费取款。据记者了解,此前,绝大多数银行均会针对普通卡客户的同行异地存取现、转账收取手续费,各家银行的手续费标准有所不同,有的是按笔收费,有的则是按照取现、转账总额的一定百分比收取,这一百分比一般为0.5%至1%,但手续费均设有上限,一般情况下少则20元多则50元封顶。
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从本月起,这笔同行异地账户“漫游费”取消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在去年9月底发布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这意味着,从本月起,在同一银行办理异地存取现将免收手续费。
其后,从去年12月起实施的央行261号文,新规同样提及减免同行异地存取款手续费,各家银行积极跟进。
记者了解到,从去年12月1日起,农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都先后发布消息,取消人民币本行异地取款手续费、转账业务手续费。
此后,招行、民生银行也宣布取消同行异地取现手续费,再加上此前转账免费政策,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开始进入同行异地的取现转账免费时代。记者了解到,开年之后,多数银行基本都执行了本行异地存取款免费的新政。
跨行取现仍需收取手续费
事实上,很多人在着急用钱时,往往是拿着某家商业银行的借记卡想要提取现金,但附近要么没有持卡银行的网点,要么只有其他银行的自助取款机,此时便需要进行跨行取款,记者了解到,在银行的取现和转账新规实施后,不少银行对于跨行转账用户仍需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手续费一般按笔收取。
据记者了解,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异地本行柜台的取款收费标准相同,按照每笔取款金额的0.5%收取,收费按照50元/笔封顶。而多家银行对ATM同城跨行取款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此前多是每笔2元,随着银行收费标准的不断调整,目前各家银行的收费方式和标准整体差异较大。
目前,如果通过ATM跨行取现――
建行同城跨行为每笔4元,异地跨行每笔按2元外加取款金额的1%收取,最低也需要4元。
工行在境内跨行使用ATM取款也是每笔4元,跨境ATM取款每笔按取现金额的1%收取,最低14元/笔,最高112元/笔。为了留住客户,工行针对不同级别的客户有所减免,比如,六星级以上的客户暂免收“个人本行异地自助渠道取款手续费”,五星级客户VIP打五折。
而为了吸引客户,不少金融机构也往往提供跨行取现的优惠政策。比如――
使用农信社的卡,在全国任何地方任何银行ATM取款都免费,无次数限制。
使用华夏银行借记卡,开户免费,免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而持卡人不管是在同城还是异地,同行存取款均免费,跨行取款则可以享受每日第一笔取款免费。
对于兴业银行借记卡持卡人,每月头三笔同城或异地跨行取款则均可享受免费,此外,在全国范围内,只要是行内ATM存取款均免手续费。
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转账免费
除了柜台渠道和自助存取款机渠道,如今,各大商业银行也早已开通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且越来越多的用户可以享受到免费的转账服务。银行人士建议市民转账汇款尽量使用网银和手机银行,可享受免费政策。
尤其是手机银行,转账免费在近几年间已成为各家银行的标配服务。从去年2月25日起,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也陆续对客户通过手机银行办理的转账、汇款业务,无论是跨行还是异地都免收手续费。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更是早就开始实施手机银行转账免费政策。
除了手机银行转账外,多家银行网上银行转账也能够享受免费午餐。记者了解到,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中国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网银渠道跨行转账免收手续费。
另外,不少城商行同样对个人网银跨行转账实现了免费午餐,即便收费,资费方面也比较优惠。此外,工行、农行、建行、交行和邮储银行等此前曾宣布对5000元以下网上银行转账汇款免收手续费。银行工作人员建议,对于有单笔限额的银行,持卡人可将转账汇款的金额拆成几笔去汇款,每笔金额保证在免费范围内,如此情况下,仍可照常享受免费政策。
不过,一家股份制银行相关人士也提醒,不管是哪种转账或取现渠道都需要注意被不法分子利用,由于目前所有银行ATM无卡存款都是实时到账的,成功规避了ATM转账延时24小时到账的新规,所以千万不要向陌生人无卡存款。
如果遇到陌生人“先转账,后取现”的求助,尽量不要接受,若实在想帮助人,最好的办法是去柜台办理,让银行的柜员亲自转账,账户上确实收到钱再给现金。
另外,5万元以内的网银转账、手机转账和柜台转账一般都是实时到账,无法撤销,所以遇到陌生人要求网银转账,尽量先确认对方信息的真实性再进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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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跨行取现手续费规定]
2.养老金异地取现免手续费的条件 篇二
市民惠女士原是呼和浩特市职工,退休后到了大同。她也向本报提出疑问,“不是说退休职工养老金异地取款不再收取手续费了吗,为什么还有银行收呢?”
就此,记者咨询了市社保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据了解,发放养老金是社会保障卡的一项重要功能,过去部分发卡银行会对同行异地转账、异地取现业务按一定金额比例收取手续费。从今年8月1日起,按照省人社厅与各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要求,社保卡持卡人员每月前1笔且不超过5000元(含5000元)免收省内跨行取现手续费。这意味着,全省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将在全省范围内,打破地域、银行的限制,在省内任意一家发卡银行的任意一台ATM机上,每月免费取一笔现金,金额不超过5000元,这是我省开展的一项便民利民举措。
针对市民李先生遇到的问题,如果用户想要免去这15000元养老金的取现手续费,可以分3个月操作,每月领取5000元养老金即可。
此外,市银监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说,今年年初,发改委和银监会出台新规规定,从8月1日开始,商业银行免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行签约开立的个人基本养老金(含退休金)账户,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异地(含本行柜台和ATM)取现手续费。在新规实施后,对于异地领取养老金的老人来说,如果每月领取退休金5000元,最优惠的办法是分成两次领取,每笔2500元,这样能有效避开银行手续费,一年以来能省几百元。
这位工作人员补充说,他们一般受理二次投诉,也就是说,市民在银行办理业务如有疑问或涉及乱收费等问题,像惠女士遭遇的问题,可先向银行上级部门投诉,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再向他们投诉。
3.工商银行取现手续费规定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依法合规治行,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处理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程序规范;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员工(境内机构全体从业人员和境外机构的外派人员),境外机构的当地雇员适用所在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已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现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劳动合同所在单位作出处理。
第二节 处理的种类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处理方式包括: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
(一)违规积分:包括一级(积1分)、二级(积3分)、三级(积6分)、四级(积16分),由内控合规部门负责;
(二)批评教育:包括告诫和通报批评等,由各单位及辖属部门负责;
(三)日常处理:包括待岗管理、扣减绩效收入、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取消任职资格、解除劳动合同等,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四)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由监察部门负责。以上处理方式可合并使用。第七条 行政处分的限制:
(一)受到警告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四)受到撤职处分之日起, 按照新岗位等级确定工资等级,新工资等级应当低于原工资等级;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五)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录用、聘用。受到行政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节 处理程序
第八条 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需积分的,应根据《违规积分 1 管理规定(试行)》(工银办发[2007]481号)进行积分认定,移送同级内控合规部门办理;需给予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的,应根据本规定提出建议,分别移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监察部门办理。
第九条 办理部门应对责任人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违规行为性质及应负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意见是否恰当进行审核或审理。
第十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由监察部门办理,处分决定应抄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一条 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解除违规员工劳动合同,应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听取当事人申诉,将理由通知工会后提交行长办公会作出决定。工会认为该决定违反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出不同意见时,行长办公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二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检查(含调查,下同)和审理应实行查审分离。检查人员负责查清违规的事实,对收集的材料及证据的可靠性、真实性负责,并提出初步处分意见;审理人员负责认定违规行为的性质,审查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提出适用行政处分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检查部门应在从错误事实材料与责任人见面、签字之日起(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移送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检查材料移送审理部门审理。
第十四条 移送审理的材料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报告、证据材料、责任人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责任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移交部门给予责任人处分的建议及依据等。
第十五条 行政处分由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监察部门按员工管理权限分级审理;5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责任人由总行负责审理,5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责任人由一级(直属)分行、直属学院、直属机构负责审理。
第十六条 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审理部门应在受理后四个月内作出决定;给予其他处分的,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应将理由通知工会后作出决定。工会有不同意见时,行长办公会应研究工会意见后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八条 行政处分的限制期限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到期前十五日由被处分人员提出申请,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按其表现决定到期日是否解除;也可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直接决定是否解除。
在行政处分期间,被处分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限制期限,提前解除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限制期限的一半;工作表现良好,无其他违规行为的可按期解除;考核不合格可延期解除,但延期解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原限制期限的一半。
本规定所称解除是指解除被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晋升职务、工资等级或档次等方面的限制,不是对原处分决定的撤销。解除撤职处分的限制不是对原职务、工资等级或档次的恢复。
第十九条 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理人签收。第二十条 一级(直属)分行、直属学院、直属机构对部门副总经理(含)、二级分行副行级(含)以上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的,应报总行监察室备案;二级分行对部门副经理(含)、支行副行长(含)以上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的,应报 2 上一级行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节 申诉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不服处理决定的,应在接到处理决定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提出申诉,有关机构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复审决定三十日内向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应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总行作出复核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违规问题重大、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复审复核的决定时间。复审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员工对解除劳动合同有争议的,可以向本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章 运用规则
第二十三条 积分标准按每项违规行为的积分级别所对应的标准值分别进行积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分则未明列的违规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按《违规积分管理规定(试行)》执行;凡造成后果,或本规定分则明列违规行为与《违规积分管理规定(试行)》所列重复的,按本规定执行,不再累计积分。
第二十五条 对责任人同一错误事实不得重复处理,但可对处理明显偏轻的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每次扣减绩效收入下限为本人当年月平均目标绩效工资的10%,上限为40%,但不得超过当月应发工资的20%。
第二十七条
对因违规给本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的员工(含已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可以要求其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违规情节轻微,所造成的损失较小且能够主动赔偿的;
(二)主动报告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自查发现案件且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资金的;
(四)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落实整改的;
(五)案发后积极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及时抓获潜逃嫌疑人或追缴涉案资金的;
(六)主动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减轻损失或主动赔偿大部损失以及上缴非法所得的;
(七)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或向上级报告的;
(八)其他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理:
(一)已按业务操作流程审慎操作,但以现有条件无法识别伪造变造身份证 3 件、鉴章、票据、支付凭证、存单(折)、本外币等,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二)在业务操作中由于制度、系统缺陷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贷款劣变并已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的;
(四)形成资金损失或发生案件,但已按制度规定充分履行管理职责的;
(五)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并向上级报告的;
(六)受到暴力胁迫时的失当行为;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
(八)有证据证明,发现事故、案件前,检查人员已指出问题、隐患或向被检查机构下发整改建议,并向上级行主管部门和本行领导报告的。
第三十条 网点发生案件,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部门负责人任职不足六个月,且到职后认真履职的,可视情况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同一违规行为已受到处理再次违规的;
(二)推卸责任、诬陷他人的;
(三)提供、出具虚假或伪造的报表、账册、凭证等资料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检查人、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五)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
(六)直接或间接强迫检查人员修改检查结论,强迫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的;
(七)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处理。
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含)以上的,按处理较重的条款执行。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主要责任人从重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不良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累计形成个人客户不良贷款50万元以下、法人客户不良贷款500万元以下的;
(二)造成印章、密押器等重要机具被盗用、丢失的;
(三)造成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及视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卡、证、票样等被盗用、丢失的;
(四)造成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物的权利凭证、质押物、保险单据等重要资料、物品以及档案资料丢失、毁损、被篡改的;
(五)造成信息系统二级或三级生产事件的;
(六)对本行形象、商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七)致使抵债资产损毁、灭失50万元(评估价值,下同)以下的;
(八)造成5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或100万元以下责任事故的;
(九)造成外部欺诈100万元以下的;
(十)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严重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给我行造成下列重大损害 4 之一的:
(一)累计形成个人不良贷款50万元(含)以上、法人客户不良贷款500万元(含)以上的;
(二)造成信息系统一级生产事件的;
(三)对本行形象、商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致使抵债资产损毁、灭失50万元(含)以上的;
(五)造成外部欺诈100万元(含)以上的;
(六)造成5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或100万元(含)以上责任事故的;
(七)网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八)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丢失的;
(九)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情节轻微是指:初次违规,且未造成损失的。情节较重是指:经批评教育不予改正;屡查屡犯的。
情节严重是指:明知或应知其行为的后果有损于本行利益而实施该行为或主动参与违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
第三十五条 具有贪污、挪用、侵占、盗窃、诈骗、收受贿赂行为的, 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较重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责任人主要包括: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管理责任人、监督检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
领导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机构正副负责人。
管理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正副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监督检查责任人是指:在监督检查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直接责任人界定如下:
(一)经集体研究决定发生的违规行为,参加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直接责任人,其他持赞同意见的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领导或上级部门指令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发出指令的人员及经办人员均为直接责任人;
(三)因决策失误发生的违规行为,决策人为直接责任人;
(四)因制度、规定存在缺陷或不完善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负责制定制度、规定的主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因系统缺陷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负责提出需求、采购、开发、测试、验收、投产环节的相关主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六)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直接负责的领导、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网点发生5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责任追究至二级分行部门负责人,影响恶劣、管理混乱、后果严重的,同时追究二级分行负责人;发生10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责任追究至二级分行负责人,影响恶劣、管理混乱、后 5 果严重的,同时追究一级(直属)分行部门负责人;发生50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责任追究至一级(直属)分行部门负责人,影响恶劣、管理混乱、后果严重的,同时追究一级分行负责人,涉及总行部门管理责任的,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凡任期辖内发生两起百万元(含)或一起五百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的二级分行行长及两起千万元(含)以上或一起亿元(含)以上经济案件的一级(直属)分行行长,应先责令或引咎辞职,再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违规员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处分;受到劳动教养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分则
第一节 违规管理(领导)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议事规则或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作出的重大决定,或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制定或施行与法律法规及上级行规章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未履行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对政策、制度、规定、办法未按要求传达、贯彻和组织学习的;
(二)对员工未按规定的要求及内容进行上岗(换岗)培训的;
(三)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的;
(四)对事故或案件暴露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或采取措施的;
(五)对已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不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的;
(六)其他未尽管理职责的。
第四十六条 违规安排客户经理持有账务核算的权限卡(含各类业务操作员卡,下同)或保管、使用会计专用印章、贷款合同专用章、空白重要凭证和有价单证、ATM(CDM、CRS)等自助设备钱箱钥匙和密码,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未经批准、备案,办理、代理、开办境内、外业务或开展业务外包工作,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 6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授权、转授权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越权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化整为零逃避授权权限控制的;
(二)越权减免中间业务手续费的;
(三)越权决定财务收支事项的;
(四)其他具有越权行为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越权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越权签署法律性文件的;
(二)越权审批减免表外欠息的;
(三)越权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账、停息、免息、减收或缓收利息的;
(四)越权接收、处臵抵债资产的;
(五)越权动用或自用抵债资产的;
(六)擅自更改不良资产处臵方案的;
(七)越权核销呆账的;
(八)未经核准变更会计主体层次、核算层次的;
(九)未经核准实施接收、出售营业机构以及行内营业机构调整的账务处理方案的。
第五十一条 授意、指使员工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账外经营的;
(二)收回的已核销贷款本息、抵债物不入账的;
(三)固定资产租赁收入不入账的;
(四)截留、挪用不良资产、抵债资产经营和处臵收入的;
(五)隐匿资产、截留利润的;
(六)私设“小金库”的;
(七)虚报、虚列财务支出用于套取资金的;
(八)其他收入不入账的。
第五十二条 授意、指使员工以客户名义或以虚拟名称开立账户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三条 授意、指使员工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篡改、毁坏、伪造、隐匿、变造档案资料的;
(二)提供、出具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统计报告的;
(三)违规接收、管理、处臵抵债资产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减免债务或核销呆账的;
(五)违反集中采购规定损害本行利益的;
(六)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
(七)高息揽存或违规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的;
(八)放贷收息的;
(九)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保函、资信证明的;
(十)违规刻制印章的;
(十一)违规印制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及视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卡、证、票样的;
(十二)以各种形式借用客户资金的。
第五十四条 未按规定建立代理关系、签订代理协议,代理他行办理支付结算、代理业务等,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 违反资金管理规定,从事证券、期货、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或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 违反资金拆借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经批准超最高授权限额或最长授权期限进行资金拆借的;
(二)未经授权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以外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的;
(三)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的;
(四)与不具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同业拆借的;
(五)拆入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经财审会审批,擅自审批财务支出的;
(二)超财审会审定金额批准列支的;
(三)化整为零逃避财审会审议的;
(四)其他违反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伪造证明材料报废固定资产的;
(二)未经批准或超标准,购臵、新建、扩建、装修办公营业用房或其他用房的;
(三)未经批准,租赁、处臵、报废固定资产的;
(四)未经批准购臵车辆或超标准购臵车辆的;
(五)盲目购臵机器设备等,造成资源闲臵或浪费的;
(六)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诉讼案件管理规定,越权处理诉讼、仲裁案件,违规聘请律师或将内部经济纠纷进行诉讼、申请仲裁,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条 用人失察、对已发现有问题的人员提拔任用或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调整,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一条 违反岗位分离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票据交换人员未与记账、复核、清算岗位人员分离的;
(二)构成有效支付要素的印、押、证(卡)未分管、分用的;
(三)支付密码经办员兼管共同构成有效支付要素的空白重要凭证的;
(四)对公账户开立未执行受理、审核、操作相分离的;
(五)未执行参数维护申请、复核、审批相分离的;
(六)未执行现金调拨业务记账员、管库员、营业经理(授权人员)岗位分离的;
(七)对账人员与记账、上门服务人员混岗的;
(八)监督人员和前台人员混岗的;
(九)营业经理违规顶班替岗或从事客户经理工作的;
(十)客户经理兼职业务经办、业务主办、营业经理工作的;
(十一)未执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相分离的;
(十二)未执行软件研发、应用、维护相分离的;
(十三)其他违反岗位分离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 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岗位轮换、交流、强制休假,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三条 未按规定安排或未执行离岗离任审计,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四条 营业期间,当班负责人对柜员离开营业场所未在当班期间及时向上级报告或未对其经办业务安排人员进行认真核实,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贻误案件查办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科技项目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申请立项或立项审批未通过,擅自组织进行项目研发或外部技术资源采购的;
(二)未严格执行科技项目研发测试流程规定导致严重浪费研发资源和服务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项目实施造成重大项目进度延误的;
(四)其他违反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
第六十六条 对员工在业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或下级行的书面(含电子邮件)请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给予答复,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七条 发生案件或发现案件线索以及重大违规问题,不按规定的期限和性质报告,大案小报,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瞒案不报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八条
违反查办案件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及时控制涉案嫌疑人的;
(二)未及时有效控制涉案资金的;
(三)违反办案纪律、泄露办案秘密的;
(四)应查未查、应处理未处理涉案责任人的;
(五)其他违反查办案件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信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弄虚作假的;
(二)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反馈办理结果,或拒不执行上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四)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或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单位的;
(六)对可能造成全行或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漏报、瞒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的。
第七十条 违反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规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一条
违反招聘、选拔、录用、流动、考核、薪酬福利、评定职称和机构管理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二条 违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有关规定,有 10 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制定、及时修订和演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未按要求报告或漏报、瞒报的;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
(四)对按要求应该预警的突发事件而没有预警的;
(五)其他违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的。
第七十三条 保密规定不落实,发生失密泄密事件,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四条 违反反洗钱管理规定,未按要求组织、指导、培训、开展反洗钱工作,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五条 采取不正当手段、方式,致使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失真,获取奖励、荣誉等利益,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节 违规操作行为
第七十六条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财务收支违规挂账的;
(二)以收抵支的;
(三)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变造、篡改财务信息系统参数或数据的;
(二)虚列、虚报、瞒报财务收支的;
(三)故意串户核算财务收支事项的。
第七十八条 违反集中采购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虚报需求、盲目申报需求的;
(二)未对使用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核把关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委托不具备代理采购业务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或对代理机构的招标行为未尽职监督的;
(五)对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产品或服务,无正当理由未进行集中采购或化整为零自行采购的;
(六)擅自变更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确定的采购方式或事项的;
(七)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资金结算或超过中标资金的项目未经审批的;
(八)未按评审委员会会议纪要规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
(十)未按合同标准验收的;
(十一)其他违反集中采购规定的。
第七十九条 与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条 编制、审核基建计划及工程预、决算,弄虚作假,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一条 对私设“小金库”、账外经营或收入不入账指令未抵制、报告而经办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违反账务核算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程序审查票据、凭证、密押、预留银行签章、证明文件等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各项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业务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的查询、冻结、解冻及扣划的;
(四)未经批准调整有关账务核算数据信息的;
(五)压票或未按规定退票的;
(六)其他违反账务核算管理规定的。
第八十三条 违反事权划分管理规定,擅自办理业务,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四条 违反权限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经批准为同一人签发两张(含)以上权限卡的;
(二)未妥善保管、随意放臵或交他人保管权限卡的;
(三)未按规定启用、待启用、变更、作废权限卡的;
(四)员工调离未注销、缴回权限卡的;
(五)其他违反权限卡管理规定的。
第八十五条 违规领缴、使用、保管、销毁密押器、支付密码器等重要机具,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六条
违规领缴、使用、保管、销毁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电子 12 银行客户证书及视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单、证、票样、卡等,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七条 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保管客户预留印鉴卡,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八条 未按规定签发回单,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九条 签发虚假回单、伪造虚假存单(折)或为从事诈骗活动提供便利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条 违规代客户保管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存单(折)、银行卡(含各类借记、贷记、准贷记卡,下同)、身份证件及客户印章,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一条 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二条 违规开立、变更、撤销客户账户或违规开立、撤销、使用内部账户,设立内部账户序号,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私自以客户名义或虚拟名称开立账户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三条
为借用、出租、转让账户提供方便,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四条 签发空头银行汇票、本票,办理空头汇款,开立虚假信用证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五条
违反凭证交接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对交换的凭证、票据密封、装包、加锁存放保管的;
(二)将应当由银行内部传递的凭证、票据交由客户传递、自带的;
(三)未执行凭证、票据交接手续的;
(四)其他违反凭证交接管理规定的。
第九十六条
违反代收代付业务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七条
未按规定对反交易和错账冲正交易业务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授权,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13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八条 违反对账业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达账项未进行逐笔核查并确认原因的;
(二)系统内往来、同业往来、辖内往来、人民银行往来等业务不按规定对账的;
(三)未按规定对上门收款、上门服务及其他重点客户对账的;
(四)擅自变更对账方式、降低对账频率、缩小对账范围或新增、合并、取消对账单种类的;
(五)其他违反对账业务规定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上门收款和送款业务规定,未经审批、未签订协议开办业务,未执行持证上岗、双人操作、双人保卫、及时入账等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条 违反上门服务规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一条 柜员临时离岗计算机未签退,现金、印、押、证、章、权限卡等未按规定保管,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二条
柜员临柜期间,为本人办理业务,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三条 柜员受理本行领导、客户经理及其他员工违规代客户办理各类业务,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四条 未使用自己的柜员号、权限卡、印章、密码或互相串用办理业务,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金库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双人管库、同进同出的;
(二)金库门锁钥匙(密码)未分人保管、单线交接的;
(三)未按规定结库与查库的;
(四)未经核准启用、停用金库的;
(五)其他违反金库管理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更换金库门锁、自动柜员机保险柜、操作员等密码,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 违规动用库款、营业款、贵金属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办理收款业务未当面清点,一笔一清的;
(二)现金调拨业务未按规定进行款项交接的;
(三)网点日间库未做到双人双锁管理,99999钱箱实物出入库、轧账未换人复核的;
(四)柜员离岗钱箱未加锁的;
(五)营业终了,未做到账实核对、日清日结,钱箱未加双锁寄库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的;
(六)其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零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规办理客户存款查询、冻结、解冻、扣划的;
(二)违规查询客户信息的;
(三)违规办理挂失的;
(四)违规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的。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营业经理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尽职监督检查的;
(二)对营业网点的重要事项、特殊业务未尽职审批或授权的;
(三)对检查出的问题以及监督中心发出的查询未尽职落实、整改的;
(四)其他违反营业经理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总会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及时对派驻机构会计科目使用、账户管理、业务核算异动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的;
(二)未按规定频率和内容对派驻机构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及业务核算有关事项进行现场巡查的;
(三)未按规定对中间业务收入冲减、业务数据(信息)变更、大额及重要业务进行逐笔审批的;
(四)未对监控、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送整改通知,并跟踪监督落实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工作日志,逐日登记监控检查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情况及时报派出行的;
(六)其他违反总会计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个人客户经理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进行核算业务操作的;
(二)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客户资料的;
(三)代本人服务的客户办理存取款、结算及账户开立、注册、信息变更等业务的;
(四)违规查询、下载、保存、变更和删除个人客户信息的;
(五)未执行个人贷款双人调查、见客谈话规定的;
(六)未按规定将离岗客户经理的柜员号在个人客户营销管理系统(PBMS)冻结、删除的;
(七)其他违反个人客户经理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法人客户经理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代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册、信息变更、撤销,预留印鉴的变更或密码重臵等业务的;
(二)代客户办理现金存取的;
(三)指导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业务时,代客户输入密码、使用电子银行客户证书的;
(四)代客户提交指令、查询或进行账务处理等电子银行交易的;
(五)代客户在协议书、贷款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书和凭证单据上签字签章的;
(六)代客户领取、购买、保管开户许可证、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密码信封、空白重要凭证的;
(七)其他违反法人客户经理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私下与客户签订任何非正式理财协议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自助服务设备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定期查看自动柜员机监控录像,对发现问题未采取措施的;
(二)未定期对自动柜员机进行维护和保养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自动柜员机进行轧账处理的;
(四)未双人清点款箱的;
(五)未按规定分别保管自动柜员机保险柜钥匙、密码的;
(六)单人打开自动柜员机保险柜门的;
(七)未按规定每日监控管辖自动柜员机运行状态,或未对所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的;
(八)其他违反自助服务设备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规办理信用证开证、进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业务,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外汇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为客户办理外汇账户开立及外汇资金收付的;
(二)擅自或未按规定代客买卖外汇的;
(三)擅自或未按规定代客办理外汇理财产品或外汇衍生产品的;
(四)在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中,超过隔夜敞口权限和结售汇敞口额度的;
(五)未按规定的账户类别和用途使用境外账户进行外汇收付的;
(六)未按本专业使用的操作系统管理规定掌管口令、混设操作岗位的;
(七)违规签发《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的;
(八)未按规定保管、使用、交换境外代理行密押的;
(九)未按规定办理境外账户头寸调拨的;
(十)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境外账户对账的;
(十一)无有效指令的情况下,擅自对境外汇入款进行划转的;
(十二)其他违反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外汇资金交易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交易单据要素填写错误的;
(二)未及时确认交易或交易确认错误的;
(三)漏登、误登资金头寸的;
(四)误操作造成交易差错的;
(五)超额度、超期限办理资金交易授权的;
(六)其他违反外汇资金交易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 17 合同。
(一)违规办理发卡、领卡的;
(二)违规授予及变更信用额度的;
(三)违规为自己代理的客户作卡启用的;
(四)违规制卡、制密,违规保管空白卡、已打未发卡和作废卡的;
(五)违规领取、保管、发放密码信封的;
(六)违规办理代办业务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异常交易监控,未对异常交易采取措施的;
(八)未按规定催收、止付、撤销止付的;
(九)违规办理质押业务、久悬未取等特殊业务的;
(十)未按规定时限处理拒付调单业务的;
(十一)参与信用卡套现的;
(十二)其他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条 伪造、变造客户证明材料或恶意修改银行卡客户信息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电子银行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规办理个人电子银行批量注册的;
(二)违规保管和发放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口令卡的;
(三)未按规定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账户授权书进行审查的;
(四)违规进行可疑指令和落地指令账务处理的;
(五)进行无效或虚假交易的;
(六)其他违反电子银行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开除处分。
(一)套取客户用户名、密码等信息的;
(二)截留、骗取电子银行客户证书的;
(三)冒用客户名义、伪造相关资料进行电子银行注册的;
(四)对客户有欺诈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参数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擅自突破上级行参数取值范围上下限的;
(二)未按岗位权限风险控制规定设臵、变更参数的;
(三)未按规定审查维护依据、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维护、对维护结果进行核对和确认的;
(四)未按规定保管参数表资料和数据的;
(五)其他违反参数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清算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 18 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资金汇划业务数据的录入未换人复核,未执行经办、复核、授权相分离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的;
(三)未经核准开通营业机构日间透支清算业务的;
(四)其他违反清算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业务运行重要事项核准规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承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的;
(二)越权或超授信额度、采取化整为零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
(三)未按规定收取和管理保证金或办理担保手续的;
(四)承兑后未按规定进行跟踪检查的;
(五)发放贷款臵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
(六)其他违反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票据融资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贴现没有真实贸易背景商业汇票的;
(二)贴现商业汇票缺少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的;
(三)票据贴现、转贴现先贴后查、违规边贴边查或其他违规查询的;
(四)贴现、转贴现票据的承兑人不在总行规定范围内的;
(五)超授权或变相越权办理票据融资业务的;
(六)其他违反票据融资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内外勾结,利用票据融资套取银行资金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资金划拨、资金交易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债券交易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 擅自进行资金划拨、资金交易操作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信贷调查、审查、评估、审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19 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对借款人及保证人情况做尽职调查,未真实反映客户信用状况的;
(二)未按规定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所提供材料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真实性的;
(三)调查评估报告、客户评价报告和担保评价报告失实的;
(四)降低标准审批信贷业务的;
(五)未落实贷款审批前提条件或相关法律文件未生效即发放贷款的;
(六)超越授权权限和范围审批信贷业务的;
(七)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行业政策审批信贷业务的;
(八)其他违反信贷调查、审查、评估、审批规定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伪造、提供虚假调查材料,或指使、串通中介机构高估抵押物价值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发放假名、冒名贷款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客户恶意串谋,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贷款担保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审查核实抵(质)押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抵(质)押物的市场价值和变现能力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的;
(三)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提前解除抵(质)押手续或返还抵(质)押物权证、质押物,未经批准同意企业撤保的;
(四)未按规定审查保证人资格和能力,发放保证贷款的;
(五)其他违反贷款担保规定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信贷监督、监测、检查、催收、保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对贷款发放过程的合规性、审批程序或贷款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监督的;
(二)未按规定更新客户档案资料,信贷管理系统录入信息不及时、不真实的;
(三)未按规定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的;
(四)在对分支机构进行信贷风险监测的过程中,发现较大风险隐患而隐瞒不报或迟报、遗漏的;
(五)对监测出来的风险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
(六)未按规定对出现违约贷款的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催收的;
(七)未按规定对逾期贷款采取资产保全等措施的;
(八)其他违反信贷监督、监测、检查、催收、保全规定的。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制度和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情 20 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二)违规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三)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四)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
(五)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规定比例的;
(六)其他违反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制度和规范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评级授信、项目贷款评估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担保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审查被担保人资信情况的;
(二)违规出具担保函、担保承诺书、资信证明的;
(三)为客户出具担保承诺书后,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责任的;
(四)其他违反担保业务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未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函等对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或签订后擅自变更,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影响合同法律效力,致使我行合同权益受损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资产风险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执行资产风险分类认定标准和程序的;
(二)明显低估或高估资产风险的;
(三)违规调整分类结果,造成资产分类结果失真的;
(四)其他违反资产风险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不良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擅自更改处臵方案或放弃债权的;
(二)丧失担保、诉讼时效,或抵(质)押物损毁、灭失的;
(三)不良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
(四)其他违反不良资产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截留、挪用不良资产处臵收入,或以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处臵不良资产,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未按规定保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物的权利凭证、质押物、保险单据等,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违反抵债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抵入资产的;
(二)擅自动用或自用抵债资产的;
(三)擅自放弃抵债资产合法权益的;
(四)未按处臵方案及时处臵抵债资产的;
(五)抵债资产账实不符或未妥善保管的;
(六)其他违反抵债资产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资产抵入过程中故意高估资产价格,在处臵过程中故意低估资产价格,或串通承租人,故意压低价格出租抵债资产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呆账核销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尽职追索的;
(二)呆账核销不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的;
(三)擅自进行核销账务处理的;
(四)未经责任认定与追究进行呆账核销的;
(五)其他违反呆账核销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四十九条 隐瞒事实真相,对不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债权或股权办理核销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违反账销案存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擅自将债权或股权损失纳入账销案存资产管理的;
(二)未按规定将已核销资产转入账销案存科目管理的;
(三)收回账销案存资产未按规定进行账务核算的;
(四)擅自办理账销案存资产转出和销账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管理和追索的;
(六)其他违反账销案存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五十一条 截留、挪用收回账销案存资产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违反表外欠息减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表外欠息减免不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的;
(二)违规进行表外欠息减免账务处理的;
(三)其他违反表外欠息减免规定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串通债务人、保证人或其他关联方骗取本行批准减免表外欠息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违反委托贷款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向委托人保证贷款本息收回、为委托贷款提供担保的;
(二)为委托人提供透支、垫款的;
(三)挪用、挤占委托贷款的;
(四)委托贷款资金不合规、用途不明确,或没有指定借款人的;
(五)未按规定对委托贷款进行跟踪监测、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委托贷款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违反委托代理业务管理规定、未按委托代理协议开展业务,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五十六条
违反投资银行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科目、账户入账的;
(二)未履行投行业务保密协议的;
(三)未按投行中介机构合作管理要求办理业务的;
(四)其他违反投资银行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五十七条
违反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规操作导致托管资产透支的;
(二)违规为托管资产对外垫款的;
(三)违规办理资产托管业务开户、资金划拨、清算等业务的;
(四)违规办理基金托管业务开户或转托管等业务的;
(五)其他违反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五十八条 违反企业年金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反科技运行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及时协调解决生产事件的;
(二)未按事件、问题、变更、应急、操作、数据、机房管理等要求执行的;
(三)瞒报、漏报重大生产事件的;
(四)其他违反科技运行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六十条 违反科技项目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涉秘计算机与互联网连接的;
(二)擅自将非本行计算机设备接入本行网络系统的;
(三)擅自在本行网络系统内开设游戏网站、论坛、聊天室的;
(四)利用邮件、公文、内部网讯、信息园地等系统发布、传递不良信息的;
(五)擅自卸载或屏蔽计算机安全软件的;
(六)擅自修改生产经营用机系统、网络安全设臵的;
(七)将本行的计算机软件、电子文档资料、客户信息等存储到互联网计算机上或对外提供的;
(八)擅自安装未经本行授权使用软件的;
(九)违规下载、传输、使用、泄漏信息系统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六十二条
利用本行计算机进行违法活动或为违法活动提供便利,在本行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上制造或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超越权限审批、使用印章的;
(二)擅自更换、增减修改已签批用印事项内容的;
(三)行政印章未双人用印、双人管理的;
(四)业务用章未专人专管的;
(五)在空白信函(含纸张)、空白凭证、空白合同或其他空白证明文件上加盖印章的;
(六)违规刻制、领缴、销毁印章的;
(七)未经批准增加或减少印章种类的;
(八)其他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 违反保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泄露我行商业秘密和按规定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三)泄露操作口令、密码、密钥、编密参数、算法以及金库密码的;
(四)泄露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业务系统口令或密钥等重要信息和数据的;
(五)向借款人、保证人及其他债务责任关联方泄漏呆账核销、账销案存信息的;
(六)泄露尚未依法取得知识产权但与之相联系的信息资料的;
(七)对已发生重大泄密事故隐瞒不报的;
(八)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发生失密,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
泄露或未经批准提供本行、客户信息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反网讯业务工作规定,擅自向外部提供网讯信息,盗用他人用户名和密码超权限浏览信息等,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六十八条 违反信息披露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提供虚假信息和隐瞒信息的;
(二)在披露前泄露信息的;
(三)擅自接受采访和对外发送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统计工作规定,造成统计数据、统计报表失实,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公文处理规定,不按程序收发、传递或擅自修改已签发文件, 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七十一条
违反档案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档案库和档案保管存在隐患,不及时报告或采取措施的;
(二)违规销毁档案的;
(三)违规调阅、提供档案的;
(四)其他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七十二条
故意篡改、毁坏、伪造、变造档案资料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落实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消防等规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七十五条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
(二)允许没有持枪证件人员携带、使用枪支的;
(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四)不按规定审验枪支的;
(五)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六)其他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七十六条 违反内部治安保卫规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
违反法律审查或诉讼代理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七十八条 代理本行诉讼案件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本行合法权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履行职责,致使本行权益保护超过或丧失诉讼时效、上诉期间、执行期限、保证期间、债权申报期间,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八十条
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责任、义务,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参与洗钱活动,或主动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八十二条
违反规范化服务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 26 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在次日连续监督的;
(二)未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质询的;
(三)按制度规定、监督检查方案,应监督检查未监督检查或应发现未发现问题的;
(四)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违规直接与前台经办人员联系的;
(五)对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提出意见或报告的;
(六)其他未按规定要求尽职监督检查的。
第三节 其他违规行为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无故旷工时间超过十个工作日,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
(二)经批评教育无效,寻衅滋事,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内退、待岗员工对本行利益或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经批评教育无效,解除内退、待岗协议,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主动为其提供便利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一百八十七条 出具伪证或伪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因公外事出访期间违反外事纪律,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八十九条 违反境外机构工作人员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九十条 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行受到司法机关或监管、审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处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未按规定保护检举人,致使检举人受到侵害,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九十三条 被监督、检查对象及相关人员不配合检查,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账务等情况,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九十四条 员工对本行负有到期债务经催收不还,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规行为,比照本规定相近条款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金额币种为人民币,外币金额按违规行为发生日牌价折算等值人民币。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规定系本行内部规章,不作为对外服务承诺和保证。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工商银行解除违规违纪员工劳动合同的规定》(工银发[2001]370号)、《中国工商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工银发[2000]37号)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对违反规章制度人员处理的暂行规定》(工银发[1996]37号)同时废止。本行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4.退票手续费新规定 篇四
火车票可以免费改签1次。
改签后退票所带来的退票费是有规定的:
(1)开车前15天(不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费;票面乘车站开车时间前48小时以上的按票价5%计,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按票价10%计,不足24小时的按票价20%计。
(2)开车前48小时~15天期间内,改签或变更到站至距开车15天以上的其他列车,又在距开车15天前退票的,仍核收5%的退票费。
(3)办理车票改签或“变更到站”时,新车票票价低于原车票的,退还差额,对差额部分核收退票费并执行现行退票费标准。
(4)上述计算的尾数以5角为单位,尾数小于2.5角的舍去、2.5角以上且小于7.5角的计为5角、7.5角以上的进为1元。退票费最低按2元计收。
(5)改签后的车票乘车日期在春运期间的,退票时一律按开车时间前不足24小时标准核收退票费。
火车票退票地点
用户在网上上预订成功后,无论是否换取纸质车票,均可在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改签、退票手续,目前代售点是不能办理退票的。
1、在开车前到车站安装有银行POS机的售票窗口办理。
2、以下情形如下办理:
(1)已经换取纸质车票的,在票面指定的开车时间前,可到任意一个车站办理。
(2)已经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办理进站检票手续但未乘车的,在乘车站经车站确认后办理。
(3)已经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办理进站检票手续,但在乘车途中因伤、病或者承运人责任中途下车的,凭列车长出具的客运记录在下车站办理未乘区间退票手续。
3、改签后,出具纸质车票。
网上退票多久到账?
提交退款申请后,按银行规定时限退还至原支付银行卡。12306退票退款未及时到账等,旅客除拨打12306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客服中心电话投诉外,还可发送电子邮件至12306@12306.cn投诉。
12306如何退票?
根据火车票退票新规定,首先,查找网上订票后的订单。
确认是否真要退票,下面有温馨提示:
5.换票手续费新规定 篇五
12月3日起,对开车前15天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费。开车前48小时以上,可改签预售期内的任意车次;开车前48小时以内,可改签从办理改签之时至票面日期当日24:00之间的其他车次;开车后仍可改签当日其他车次。
改签后的车票乘车日期在春运期间(春运期间为2月4日至3月15日)的,退票时一律按开车时间前不足24小时标准核收退票费。
关于火车票退票费,铁路总公司也做出规定,火车票退票费以5角为单位四舍五入:退票费尾数小于0.25元的舍去;在0.25元以上且小于0.75元之间的以0.5元计;0.75以上的则计为1元。
正常时间火车票退票手续费
铁路部门表示,正常退票按照原阶梯退票办法执行,即票面乘车站开车时间前48小时以上的按票价5%收取手续费,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按票价10%收取退票手续费,不足24小时退票的按票价20%收取。
旅客退票必须在购票地车站或票面发站办理。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
1、“已经换取纸质车票的,则只能在换票地车站或票面发车站办理。”网上购票的,需持带有“网”字标志的车票,退票后扣除手续费的票款会打入购票时所用的银行卡,退票窗口不会退给旅客现金。
2、代售点、车站售票窗口购票的,需持纸质火车票到购票地车站或票面发车站办理退票,窗口收取手续费后退还现金。
另外,在12306网站办理退票手续后需退票费报销凭证的,应当凭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办理退票之日起10日内(含当日)到车站售票窗口索取。
春运火车票退票手续费
春运期间退票费将与平时不同,旅客改签后的车票乘车日期在春运期间(202月4日至3月15日)的,退票将收取20%的退票费。
实名制火车票退票流程图
年春运不能买冲突票
铁路部门提醒,广大旅客不要购买与已购车票行程相冲突的新票。换言之,此后冲突票将无法再购买。
何谓冲突票?铁路部门解释,不少旅客为了让自己有更多选择,经常会购买同一日期不同车次的车票,例如购买了特快车的硬座,又抢购直达车的硬卧,最后再退一张票。而客票系统调整和完善后,冲突票将再也买不出来。但如果行程不冲突,则仍可以购买。
火车票退票地点
用户火车票网上预订成功后,无论是否换取纸质车票,均可在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改签、退票手续,目前代售点是不能办理退票的。
1、在开车前到车站安装有银行POS机的售票窗口办理。
2、以下情形如下办理:
(1)已经换取纸质车票的,在票面指定的开车时间前,可到任意一个车站办理。
(2)已经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办理进站检票手续但未乘车的,在乘车站经车站确认后办理。
(3)已经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办理进站检票手续,但在乘车途中因伤、病或者承运人责任中途下车的,凭列车长出具的客运记录在下车站办理未乘区间退票手续。
3、改签后,出具纸质车票。
网购火车票如何办理退票?
在网上购票,如果要退票或改签,并不是以窗口出票时间为准。在12306网站购买铁路电子客票,以确认交易成功的时间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生效的时间,退票以网站确认交易成功的时间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终止的时间,改签按照购票、退票处理。
网站购票后,尚未换取纸质车票的,可以在网站上办理铁路电子客票改签、退票手续,但不晚于开车前2小时。
旅客在换取纸质车票后,铁路电子客票失效,只能凭纸质车票办理检票、验票、改签、退票等手续。
网上退票多久到账
提交退款申请后,按银行规定时限退还至原支付银行卡。12306退票退款未及时到账等,旅客除拨打12306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客服中心电话投诉外,还可利发送电子邮件至12306@12306.cn投诉。
6.信用卡手续费新规定 篇六
手续费大比拼
八 折
在11月1日至月31日期间,中国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不含云南、湖南和河南三省份持卡人)办理卡户分期业务,均可享受手续费率八折优惠。
建设银行的八折活动针对账户状态正常的龙卡信用卡主卡个人客户。
农业银行通过掌上银行、网银办理可享受3月期手续费八折。
七 折
光大银行算上给客户的优惠后,折扣基本在七折左右。
六 五 折
农业银行信用卡通过掌上银行、网银办理可享受24月期每期手续费六五折。
积 分 回 馈
还有部分银行以积分形式回馈持卡人,例如招商银行活动显示,12月份10期及以上账单分期累计满6000元可领取积分。
广发银行持卡人在12月份分期金额达2000元,每笔赠5000积分。
返 现
民生银行则需要通过发短信进行返现活动报名。报名成功的持卡人单笔分期金额满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外币),可获赠50元手续费红包。
从上述活动不难看出,虽然各家银行活动不一,但是都推出了实打实的降价活动。
1月1日央行新规实施,信用卡政策将迎来七大变化,使用不同银行的信用卡对持卡者而言,绝不仅仅是分期手续费有差的问题。
滞纳金改名“违约金”,可以与银行商量
原来:如果到了信用卡到期还款日,我们的还款额还低于最低还款额,这种情况下,针对最低还款额未还的部分,银行是要收取滞纳金的。并且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是按月复利收取,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出现欠款越滚越多的情况。
新规:央行取消了信用卡滞纳金,但这并不等于还不上也不用罚钱,而是改为由银行收取“违约金”。执行违约金后“利滚利”的情形将不复存在。
解读:违约金可以由银行和持卡人自行商议决定,所以持卡人申卡时一定要比较一下银行“违约金”收取的比例问题,挑选最划算、最经济的银行。部分银行还实行了最高违约金,比如工行违约金最高收取500元,也能有效减少持卡人逾期的费用负担。
利率最低打7折
原来:很多朋友都知道目前各家银行的透支利息一样的,央行规定的日息万分之五。
新规:透支日息变成了弹性区间:在0.035%0.05%之间。也就是说,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上限的0.7倍。最高也不过是现在的利率水平。
解读:如果你习惯透支信用卡超前消费,那新规绝对是利好。而且,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都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所以,以后办卡要学会对比,选择利率低的银行。
最长免息期或超过60天
原来:免息还款期最长60天。
新规:取消了免息还款期最长60天的规定,而是改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解读:以后每个人的免息还款期都不一样了,银行会根据个人资信情况、还款习惯以及个人偏好定制差异化方案。银行是延长免息期,还是缩短免息期,这也是未来我们选择办哪家信用卡的重要参考指标。
每日最多可从ATM“借”1万元现金
原来:信用卡预借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人民币2000元
新规:由现行的每卡每日累计人民币2000元提高到1万元。在柜面办理现金提取则可以不受此限。
解读:办卡前务必了解现金提取额度、现金转账额度及手续费标准,更重要的是得了解银行是否允许用信用卡给微信、支付宝充值,这样可以帮助你使用更多的透支额度。需要注意的是,预借现金是不能享受免息还款的,所以从取现当天起至清偿日,银行要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而且按月计收复利。
被盗刷后银行合理赔付
原来:如果你的信用卡被盗刷,现在的状况是银行基本不承担任何责任,全部后果都是自己担。
新规:发卡银行需要通过商业保险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对非持卡本人授权的交易予以合理补偿。
解读:以后信用卡被盗刷,银行不能撇得一干二净了。在此提醒朋友们信用卡盗刷的事时有发生,办卡前可比较各银行的信用卡盗刷赔偿方式,选择保障有力的。
最低月还款额银行说了算
原来:各家银行信用卡的最低还款额是固定的,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
新规:明年开始,最低还款额则有发卡银行自行决定。
解读:对于资金不宽裕、还款能力较差的人而言,最低还款额越低越好。不过你也要明白,还了最低还款额,还是会被收取透支利息。所以建议能按时还款就不要推迟时间。
取消超限费
原来:银行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收取超限费。
新规:不得收取超限费。
解读:近来已有多家银行发布公告,宣布从明年起取消这项费用。
从这次的新规来看,每个银行的自主权更大了,很多条款都是银行自己制定,所以以后每家银行的竞争更强,那么我们办信用卡的时候就要货比三家,毕竟,违约金、免息期、理赔制度等收费细则都决定了你是否拥有一张优惠的信用卡。
同时这次新规的改变也反映出个人征信的重要性,毕竟很多条款制定的依据都是个人征信,所以保持良好的信用也有利于获得更多的优惠。
延伸阅读:
2017.1.1启用信用卡新规 这些收费你必须知道!
关于额度调整
“只针对调高额度:如果不愿意调高,在10日内可以要求银行恢复原始额度”。
这条给不需要高额度的卡友。
关于透支利率
“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对应年化利率上限18.25%,下限12.775%。(可根据个人情况改动)”
发卡的时候会告知给持卡人透支利率比例是多少。对于持卡人而言,是固定的。不过给予到每个人的透支利率比例都不一样。比如给A持卡人是万分之五的利率,可能给B持卡人的利率比万分之五更低或者更高。
银行也会根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调整,调整前45个自然日会通知持卡人。
关于最低还款额比例
“不一定是10%,像透支利率一样,每个人的最低还款额比例可能都不一样。”
考察持卡人的情况,对应给出最低还款额比例。
关于外汇兑换手续费
“按照结算金额的1.5%收取。这笔费用虽然写在了章程里,但不用担心全币种卡基本上都会免收外币兑换手续费。”
关于违约金
“收费比例还是5%,最低10元。”
换了个皮囊,1号后叫违约金,大家也可以理解为就是滞纳金,收费政策和之前一样。
7.工商银行取现手续费规定 篇七
2020年高铁退票规则时间限制
1.在开车前15天(不含)以上退票不收手续费
2.在开车前48小时以上、15天以内退票将按照票面价的5%收取手续费
3.在距开车时间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退票,将按照票面价的10%收取手续费
4.在开车前24小时以内申请退票,则需要收取票面价20%的手续费
开车前48小时~15天期间内,改签或变更到站至距开车15天以上的其他列车,又在距开车15天前退票的,仍核收5%的退票费(改签过一次后,又在开车前15天前退票,将收取5%的手续费)。
办理车票改签或“变更到站”时,新车票票价低于原车票的,退还差额,对差额部分核收退票费并执行现行退票费标准。
上述计算的尾数以5角为单位,尾数小于2.5角的舍去、2.5角及以上且小于7.5角的计为5角、7.5角及以上的进为1元。退票费最低按2元计收。
火车开车后能否退票?
答:火车票开车之后是不可以退票的(特殊情况经购票地车站或票面乘车站站长同意的,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退票);
可以改签改签免费,但只能改签一次,而且只能改签到所购车次之后24小时内的其他车次(只能到起始站火车站售票窗口改签),改签车票的差额多退少补。
换取纸质车票是否收费?
答:
1.在车站售票窗口、自助售、取票机上换取车票时,不收取任何服务费。
2.在铁路客票代售点窗口换取车票时(包含本地和异地),每张车票收取5元客票销售服务费。
火车票进入无纸化时代
2020年春运与以往不同的一大变化就是火车票进入无纸化时代,使用电子客票将成为很多旅客的新体验。
实行电子客票,就是将纸质车票承载的旅客运输合同凭证、乘车凭证、报销凭证功能相分离。依据有关法律条文规定,以电子数据作为铁路旅客承运合同凭证,推进乘车凭证无纸化和多样化,报销凭证逐步电子化。
8.浦发银行手机银行汇款手续费 篇八
作者:金投网
浦发银行手机银行汇款手续费:
浦发银行的新版手机银行集安全性、实用性和方便性于一身,为追求时尚的中青年客户提供一种全新的金融理财方式。
在安全方面,浦发手机银行采用可靠的手机号码识别技术,非客户绑定的手机号码无法登录客户的手机银行,有效杜绝了手机银行被盗用的危险;功能方面,涵盖了查询、汇款、理财、基金、第三方存管、缴费等最常用的服务业务,足以满足客户日常的结算和理财需求。同时,浦发银行还推出多项优惠活动。
9.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手续和规定 篇九
我市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凡需要用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到市职业介绍中心或其他合法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一)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凭单位介绍信;
(二)国有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副本、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三)居民家庭凭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
(四)外地用人单位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当地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开出的招工介绍信。
二、招聘数量、条件、用人性质由招聘单位(或个人)自主决定。招聘形式、报名面试的日期、招聘场地等由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与招聘单位洽谈后确定。
三、招聘单位(或个人)与求职者洽谈面试结束后,须将初试录取名单和未录取人员的“求职登记表”一并交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公布、存档。
四、招工单位(或个人)须按规定交纳用人登记、信息发布、租场等费用。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招用人员的自主权。用人单位应当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原则招用人员,自主确定招用人员的数量、条件和方式,自愿选择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人才流动等中介服务机构。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一)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会;(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四)利用劳动力供需信息网络;(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途径。
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公布招用人员简章。招用人员简章包括用人单
位的性质、地址,招用人数、工种、条件,用工形式、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等基本情况。公布招用人员简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的,必须符合国家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用人单位向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招用人员登记时,应当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四、城镇用人单位招用外地或者农村劳动者,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境外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押金等;不得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件。
六、用人单位应当在求职者报名登记后10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自录用之日起必须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七、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在一个月内完成任务而招用人员的,以及公民招用家庭服务人员的,当事人之间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合同试用期限的规定。被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未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九、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人员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为被录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用人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三)招用人员从事违法活动;(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十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招用人员为名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注:《用工单位登记表》请到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领取
用人单位办理招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求职者报名登记后十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自录用之日起必须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七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现将登记备案办法规定如下:
一、为全面贯彻企业自主用人,充分体现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原则,防止部分用人单位私招乱雇、不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利用试用期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违规行为,各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切实做好招用人员登记备案工作。
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到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具体办法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持被录用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苏州市单位录用职工名册》办理被录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二)用人单位招用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持被录用人员学历证明、人事行政部门的《报到证》复印件、本市城镇居民户籍证及《苏州市单位录用职工名册》办理被录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同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和领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三)用人单位招用应届技、职校毕业生,应持被录用人员毕业证书到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对名册后,填写《苏州市单位录用职工名册》办理被录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同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和领取《就业登记证》。(四)用人单位在为被招用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凭签章的《苏州市单位录用职工名册》按规定为录用职工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有关单位提取被录用人员的档案。
三、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市劳动行政部门将对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条例》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将依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文件依据:苏州市劳动局苏劳就[1999]32号
用人单位退工备案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程序
一、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工备案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因各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在7个工作日之内,由用人单位按现行劳动管理体制(市属或区属)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退工备案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办理退工备案登记手续应当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证》,证明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正常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应向受理退工备案登记手续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递交如下材料:
l、与该职工签订的最后一期并经鉴证过的《劳动合同书》;
2、该职工的《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并由用人单位先在第6页起的相关栏目上写明退工原因、时间、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3、该职工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用人单位须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可其个人缴费基数情况;
4、职工人事档案(档案内对二00三年七月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必须提供《苏州市企业职工一九九五年底前缴费年限核准表》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相关材料;
5、《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一式四份);
6、其他有关材料。
四、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用人单位递交材料3个工作日之内办妥退工备案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在该职工的《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的第6页后起相应栏目内登记盖章。通过电脑正确审核失业保险待遇,打印《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四联单并加盖审核章,其中:
第一联、第二联随《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一式三份)交回原用人单位留存。
第三联随《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交原用人单位,由原用人单位将此联粘贴在《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第18页起的相关栏目。并通过原用人单位将《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交给职工本人。
第四联随《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一式一份)和《劳动合同书》存人职工人事档案,并收下该职工的人事档案。
退回原用人单位的其它材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证》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五、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发给《职工失业证明书》和《苏州市市区失业人员职业指导教育通知书》两联单,并在下半联注明应参加用人单位转发失业人员本人。
六、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在上半联填写盖章过的《职工失业证明书》两联单及《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交给失业人员本人,告知其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结果,通知其按《苏州市市区失业人员职业指导教育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职业指导教育,并提醒其在规定的60天时间内到区、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七、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时间,统一从单位正常缴纳失业保险费最后一个月的次月起开始计算。
八、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1、失业人员凭参加过职业指导教育的《职工失业证明书》、《苏州市用人
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户口簿、身份证等在办妥退工手续后的60日之内,到户口所在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报到手续;随后到户籍所在的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相应手续,否则将视作无就业要求。失业人员因本人原因而逾期(超过60日)到区、街道(镇)办理手续的,其逾期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从61天起按月扣除不予补发,作为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期限处理。
2、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报到手续,在电脑上正确划分失业人员户籍所在的街道(镇),并提醒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做好失业和申领登记、邮政储蓄存折的申领发放等手续,并编制由失业人员本人签名盖章的“新增失业保险金申领花名册”逐级上报,并在电脑上做好相应记录。
3、失业保险金通过邮政储蓄按月发放。每月15日(逢星期
六、日则提前到星期五)前新报到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当月发放,15日之后报到的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般可在下一个月补发(即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时间不顺延)。20日之后按月凭邮政储蓄存折到就近的邮政储蓄所领取失业保险金。第一次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邮政储蓄存折必须在二个月之内由失业人员到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领取,逾期交区、市处理。
4、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第一个月及享受期限的最后一个月必须到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中间可根据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的具体要求,如期到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情况。
5、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应停止发放,其应领而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保留,以备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时审核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时,如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可在正常办理退工手续后,继续申领其上次失业时应领而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凡继续申领或合并计算上次应领未领失业保险的,在办理手续时必须出示邮政储蓄存折作依据。
6、失业人员在享受期间因寻找工作等原因而暂停申领的,其经街道(镇)并报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书面同意可暂停申领的期限,在本人恢复申领时,一并予以补发;但恢复申领的时间,必须在核准的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内,超过享受期限的不得恢复申领,更不予补发,但可作为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处理。
7、凡因补办录用手续和补签劳动合同等原因而发生多领失业保险金现象的,失业人员应主动将多领的失业保险金退回到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后,方可补办录用手续和补签劳动合同。
8、凡出现重新就业或出国、参军,考人中专以上院校读书,劳教、判刑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的,应及时到街道(镇)劳动就业
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手续。
9、失业人员在享受期间因户口迁移的,一般在原户籍所在的街道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直至享受期限结束。
10、失业人员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生用人单位不为自己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和审核失业保险待遇,而直接将《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退还本人的违规情况,可据理力争,并可向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反映。另外,失业人员也须遵守劳动法规,积极参加职业指导教育和转业转岗培训。对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将严肃处理,除依法责令退还外,还将处以1-3倍的罚款。
九、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及时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退工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待遇审核手续,凡发生因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工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而直接将《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退还本人的违规情况,造成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和重新就业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文件依据:苏劳就[2004]19号
苏州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按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市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条 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和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的情况;(七)用人单位遵守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也可以审查。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按照省政府第九十五号令《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级别管辖的原则进行。对无隶属关系或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用人单位的审查,以其工商注册为依据,由注册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县级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用人单位进行审查。
第六条 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审查办法。定期审查为每年1月至4月进行。不定期审查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进行。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要求,填报《苏州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表》,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用人单位印章)。对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原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退回;其复印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审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处理:
(一)劳动保障管理比较规范,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在《劳动保障监察联系卡》作审查记载;
(二)用工情况变化较大,或涉嫌违法违规的,按规定进行劳动监察询问,或上门进行监督检查;
(三)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按规定立案处理。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后,除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外,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审查工作与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管理工作相结合,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资料库,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强化常年监控。未按规定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用人单位当不得评为“劳动保障诚信A级单位”。
第十一条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工作中,应统一使用《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系统计算机程序》及时将数据与资料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用人单位信息库,并做好总结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参加审查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依法及时做好审查工作。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等。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办理单位委托人事关系和档案保管服务指南
一、服务范围
在苏州市工商管理局注册,并在市社保中心缴纳社保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二、服务对象
单位录用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苏州户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服务内容
1、保存单位员工人事关系;
2、保管单位员工人事档案;
3、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主要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服务流程
(一)单位人事代理开户
1、请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社保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委托人事关系和档案保管协议》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2、办理程序:
(1)单位人事负责人员将需提供的材料交至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窗口;
(2)人才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后,签订协议,并将一份《单位委托人事关系和档案保管协议》盖章后返回单位保管。
(二)单位员工办理人事代理
1、请提供材料:
(1)提供原单位同意离职的证明(辞职、解除或终止合同、辞退、自动离职、除名等)。就业的应届毕业生提供苏州市人事局毕业生指导中心签转的《就业报到证》。已在中心办个人委托档案保管相关手续的,提供办理手续时与中心签订的协议书原件。
(2)劳动手册原件(须有经劳动部门审核的单位录用记录)。
(3)身份证复印件1张、一寸照片1张。
(4)用黑色钢笔或水笔填写完整的《登记表》、《人事关系、档案保管承办表》一式二份,并经聘用单位盖章。
(5)个人档案不在人才中心的,还需提供详细档案保管地址及与调档相关的材料。
2、办理程序:
(1)单位人事负责人员将所需材料交至人才中心人事代理窗口;
(2)人才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后,办理信息登记。
(3)人才中心向有关单位、部门开具《索取档案通知单》,并派专人取档。
注:单位在办理代理手续两周后,请登陆(http://)“查询中心”查询到档情况,如有问题请直接与人才中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0512-65221615。
社会保险的登记
一、登记范围
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二、报送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帐号。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2、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
3、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
四、注意事项
1、在各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社会保险登记手续须到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按企业办法参保的单位,还应立即到地税征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缴费单位应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纸质副本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并于每年规定时间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手续。
4、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位依法终止的,须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或《苏州市参保单位结户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结户)手续。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
一、申报范围
市区所有缴费单位及其职工。
二、报送材料
1、《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及盘片;
2、经主管部门盖章的本单位上劳动工资年报和财务年报;
3、经市区劳动监察机构加盖上“劳动保障年检专用章”的《劳动保障年检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购领盘片。
2、缴费单位根据盘片中提供的上年12月份结算人数,按规定的格式输入职工上一自然(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核对无误后打印《花名册》,并将《花名册》经单位盖章、职工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后,与盘片一起于3月10日前报社保经办机构。
3、社保经办机构对单位申报的工资收入总额进行审核,并按上、下限规定统一处理。
4、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启用新一结算(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月缴费工资基数按年缴费工资基数的月平均数确定。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工资收入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掌握,各单位须按实申报。每一结算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基数由市劳动保障局确定并公布。
2、逾期未申报者,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3月份结算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
3、首次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由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手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
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结算和缴纳
一、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供属等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的有关材料和报表(详见下页“参保人员的增加和减少”)。
2、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于1-5日进行结算,确定当月应收应付项目及金额,生成《结算表》。缴费单位可于每月1日起至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结算表》。
3、企业缴费单位于每月25日前,按《结算表》上确定的应缴金额解缴至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
机关事业缴费单位在每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缴纳,或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二、有关规定
1、从2004年5月1日起,市区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如下: 险种 单位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 20% 8% 医疗 基本医疗保险 9% 2% 保险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1% ——
失业保险 2% 1%(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 1% ——
生育保险 1% ——
2、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须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各项社会保险费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其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金时直接扣缴。
三、注意事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的,除按规定收取利息外,另按欠缴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参保人员的增加、减少以及基本情况的变更
一、申报期限
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人员增减、变更情况。
二、办理程序
(一)参保人员的增加
缴费单位新录用人员后,须填写《苏州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或《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从起薪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
1、首次参保人员:须携其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2张,并填写《苏州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审核登记并生成个人编号后,单位至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购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等。
2、市区统筹范围内续保人员:须附报《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其中转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须提供进编审批表和经市区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套改表。
对在市区统筹范围内有医疗保险中断缴费记录的职工,社保经办机构打印《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中断情况告知书》,单位应及时督促参保职工办理补缴手续,或提供中断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3、市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人员:须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转移情况表》,并提供职工本人《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1992年后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及1996年后个人帐户情况,以及医疗保险首次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个人帐户情况等;按规定须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基金到帐证明等(详见“异地转移社会保险关系[1-7])。
4、视同缴费人员:对复退转军人,须提供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有关证明;对从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须提供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有关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规定不参保证明,以及经人事、财政部门核准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补贴发放核准表》。
(二)参保人员的减少
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等因各种原因发生减少,缴费单位须填写《苏州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携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其中:
1、因终止解除合同减少人员:单位须提供退工证明等材料。
2、因死亡减少人员:单位须附报其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并持《社会保险卡》对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清算。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付丧葬费及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中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先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中列支。丧葬费、抚恤费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布。
(三)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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