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卫制度

2024-10-10

公司保卫制度(精选7篇)

1.公司保卫制度 篇一

*******有限公司 保卫管理制度 GAXP-AQ-001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保卫工作,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内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属各部门。第三条 各级人员职责

一、总经理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落实治安保卫工作措施。

2、将保卫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统筹安排,为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3、定期听取保卫部门的工作汇报,经常检查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应督促保卫部门建立健全保卫工作制度,防止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

4、对模范执行治安保卫责任制的部门或个人给予奖励。

二、保卫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治安保卫规章制度,针对本公司实际制定贯彻措施,切实搞好本公司治安保卫工作。

2、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督促员工遵守治安保卫制度。对有轻微违法行为者,应作好帮教工作;对存在的矛盾,应作好调解工作,防止激化。

3、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防止各类案件发生;发生案件后,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主动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部门侦破。

4、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加强对治保组织的领导,定期组织治保人员学习业务知识,积极做好保卫工作。

5、严格加强公司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确保该系统的完整好用,切实保障公司财产安全。

三、各部门保卫职责(共用)

1、贯彻执行公司的保卫制度,把保卫工作纳入职工岗位职责进行考核。

2、本部门的设备、仪器、工具、原料等实行专人管理。

3、对员工经常进行法制和保卫知识教育,提高职工遵纪守法和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自觉性。

4、认真落实公司各项保卫工作措施,责任落实到人,严防案件和灾害

事故的发生。

四、保安人员职责

1、认真负责,大胆管理,不徇私情。

2、精神饱满,姿态端庄,着装整洁,文明执勤,严禁简单粗暴。

3、检查出入厂区的所有车辆和人员,对无出门证的物资和物证不相符的,有权暂扣物资和运输货物的车辆。

4、帮助进入厂区的外来客人与接洽部门取得联系。

5、阻止无证件人员进入厂区(包括无工作证的员工)。

6、制止无证营运车辆进入厂区和其他违规行为。第四条 车辆、人员、物资出入门岗管理

1、公司员工凭工作证进入厂区。

2、外单位人员进入公司办事,应主动到门岗出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并登记,由保安人员联系好接洽部门,填写《会客证》后方可入厂,出厂时应在门岗注销。

3、公司客户、参观人员、办事人员、劳务人员、工程施工人员均不得擅自进入生产现场;需要进入的,须相应的部门出具书面申请到综合办办理出入手续;现场参观须经公司副总经理同意。

4、出入厂区的车辆(含摩托车),必须在停车线外主动停车,接受保安人员检查。外来车辆因公需进入厂区的,必须办理入厂登记手续,并接受保安人员检查后方可进入厂区。在厂区内车辆(含摩托车)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出厂车辆须经门岗执勤人员对人员、车辆、物资及相关手续核实无误后,方可放行。(所有车辆进入公司后,必须停在指定位置)。

5、物资出厂时手续必须齐全,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准出厂。需要出门的产品及其它物资凭保卫部门、仓库、生产部负责人签署的出门证方可出门。特殊情况手续不齐全但又急需出厂的,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保卫部门方可放行,事后立即补签字。

6、上班时间,员工需出门,应按《考勤管理制度》执行,并在保安《员工工作时间出入门岗登记表》上登记。

7、出租车、中巴车、二轮、三轮摩的等客运车辆,一律不准驶入厂区。第五条 公司贵重稀有金属管理

1、贵重稀有金属的范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是指铜金属,必须设专柜、专库和专人保管。

3、贵重稀有金属入柜(库)前,必须检查验收登记。

3、保管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作好帐目登记工作。

第六条 重要部门管理

一、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管理部门

1、存放现金的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以及公司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

2、严格落实现金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

3、存放现金的房屋,门窗应牢固,同时应安装防盗报警装置,以确保安全。

4、存放现金不得超过银行和公司财务部规定的限额。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必须进入保险柜。现金超过限额必须存入银行。

5、存取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有两人以上同行。存取万元以上的款项必须用专车接送。

6、财务部门应经常对有价证券的管理状况进行检查,防止被盗或被诈骗。

二、物资管理部门

1、物资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各类物资的收、发、领、退、核等管理规定。

2、原材料、产品的储存应有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不出差错。

3、库管人员每天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行政部门。

4、保管、使用机密文件、图纸、重要资料及生产涉密产品的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严格登记,严防失密、泄密和盗窃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 证件管理

一、证件管理范围:

1、员工工作证;

2、会客证;

3、参观证;

4、物资出门证;

二、工作证、会客证、参观证、货物出门证由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和办理。

三、使用范围及办理办法

1、员工工作证:新员工办证统一到行政部门办理,交免冠一寸单人照两张;员工补办证的,提供一寸单人照一张,并支付工本费5元。

2、会客证:外单位人员进入公司办事,由保安人员联系好接洽部门,经同意后填写《会客证》,出门时由接洽人员签字,交保安处后方可出厂。

3、参观证:凡到公司参观的人员,须由接待部门申请,经行政部批准后,在行政部门办理参观证。

4、物资出门证:由行政部统一制作,统一发放。公司生产部、行政部有开具物资出门证的资格,生产部负责开具产成品、设备等生产有关物资出门证,行政部负责开具办公类物资出门证,开具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并做好存档备查。

第八条 保安值班管理

1、值班人员必须随时在位,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并认真做好值

班记录。

2、值班人员必须会正确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和消防器材,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检查、处理和上报。

3、巡逻人员要定时和不定时地按照巡逻路线进行巡逻,巡逻路线应随时进行变换。

4、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值班巡逻人员要坚决制止,机智勇敢,努力保障公司财产安全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5、巡逻人员要加强责任心,提高警惕性,发现可疑人员和异常情况,要认真进行盘查和处理。

6、在巡逻检查中发生案件,巡逻人员要保护好案发现场,积极搜寻违法犯罪嫌疑人,并及时向行政部报告。

7、行政部应对公司的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时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在治安保卫工作中有以下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全年未发生各类案件和灾害事故的部门。

2、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使职工法制观念和自觉维护本企业治安秩序意识不断增强,成效显著的部门。

3、在落实防火、防盗抢、防爆炸、防破坏、防诈骗、防泄密等治安防范措施方面,措施得力、奖惩逗硬、成效突出的部门。

4、责任心强,认真履行岗位治安保卫职责,成功预防和制止了各类灾害事故和案件发生的有功人员。

5、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为维护公司财产不受侵占而做出贡献的人员。

6、敢于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为案件破获提供重大线索的人员。

7、在其它治安保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

第十条 公司员工违反公司本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考核,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1、对不按规定出示证件接受检查,且态度不好的人员,考核100元。对扰乱门岗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外来人员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对进出门岗不主动减速,冲闯门岗的车辆,考核驾驶员100元,并赔偿造成的一切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对翻越门窗、围墙进入厂区、办公室的,考核200元。

4、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门卫执勤人员,考核100元/次。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

以处罚:

1、存放现金超过银行和公司财务部规定限额的,现金、有价证券未进入保险柜存放的,考核100元。

2、存在治安隐患经保卫部门提出后,不按要求整改的,考核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3、发现重大安全问题不及时向行政部报告的,考核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违反证件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1、不按照证件办理程序,越权办理证件的,考核相关责任人200元。

2、擅自涂改或故意损坏证件,影响门岗管理的,考核100元。

3、擅自超出证件许可范围,在厂区内乱窜或有其它违规行为的,考核接洽部门人员200元。

4、擅自将员工工作证、参观证等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考核200元。第十三条 保安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考核: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1、值班人员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考核100元;

2、值班人员不按规定巡逻检查的,考核50元。

3、值班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外来人员、车辆进入公司不登记或登记不全的,考核50元;对出厂人员、车辆不作检查的,考核50元;物资出门证签字不全放行的,考核50元;物资出门无出门证放行的,考核100元。

3、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其它异常情况,不及时处理和上报的,考核100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妨害公司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200元考核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1、经公司保卫部门检查出应予整改的不安全因素、隐患,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改,也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

2、知情不报、包庇涉案人员、窝藏赃款赃物、隐瞒不报或不配合保卫部门调查取证和作伪证的部门或个人;

3、在厂区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

4、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扭拉围攻领导或工作人员,影响公司生产、工作、教学正常秩序,不听劝阻的;

5、酒后上班,在工作岗位寻衅滋事,无理取闹的;

6、违反现金、物资安全管理规定,发生盗窃案件的;

7、承接反动、迷信、淫秽及其它非法出版物的印刷业务和泄漏密件内容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损害公私财产的行为,对责任人给予200 元考核,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1、私拿、偷盗、扒窃、骗取、哄抢、抢夺公司和职工财物的;

2、非法倒卖公司产品、元器件、原材料、废旧物资等从中牟利的;

3、用公物为自己、他人和外单位安装水、电、气设施及装修,使公司财产受到损失的;

4.损坏公司的生产设备、建筑设施、花草树木、办公用具。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2.公司保卫制度 篇二

一、金陵石化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职能

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是不断解决保卫对象安全需要与危害因素之间的矛盾的治安管理和组织活动。治安保卫工作是一个体系工程, 它包括政治稳定、财产安全、员工生命安全等一系列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生产秩序等诸方面。要把逐个安全要素逐一落实和保障, 必须要把握金陵石化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职能, 才能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方法。

1、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金陵石化占地8.92平方公里, 企业及周边居民加上流动人口有十几万人, 治安环境相对比较复杂。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保护国有资产安全, 是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和目的。

同时, 治安保卫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企业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公司近几年对偷盗情况的统计:2007年抓获偷盗人员157人次, 查获有色金属、电缆等4350公斤。2008年, 查获涉盗人员38人次, 查获电缆、钢材等6.7吨, 溶剂油15吨。2009年, 抓获各类偷盗34起63人, 挽回经济损失50多万元。2010年, 查处盗窃事件11起, 抓获偷盗人员120余人次, 移送公安机关处理9人次。从这些统计数字, 我们可以看出, 企业保卫工作对企业治安环境的维护, 保护企业财产安全, 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

2、为企业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石油石化行业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链长面广、连续作业等特点, 一旦受到破坏和干扰, 会给国家造成资产损失, 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严重的甚至会引发社会的不稳定。曾经发生过淮安民工卢某等窜到半成品罐区偷盗油罐防雷接地铜线, 偷窃消防设施上有色金属案件等, 这类案件, 都对公司安全生产构成了很大的潜在威胁。2007年, 镇江某单位用非法手段多拖石油焦198.38吨。2008年, 焦化车间因出焦卸下37根合金镙杆, 被民工利用干活之便偷盗, 卖给了企业旁边的废旧物品收购点。这些案例, 从侧面说明企业保卫工作做的好, 就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起到良好的保驾护航的作用。

3、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局面

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在维护企业的政治稳定、职工队伍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几年, 因各种因素引发的不安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不时出现。保卫处按照公司统一布置,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政策宣传, 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和化解了矛盾, 使公司实现了区域平安和谐的目标。

二、强化金陵石化治安保卫工作的措施

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经过多年的实践发展, 已经形成了卓见成效的管理机制和手段。在继续加强和巩固成功做法的基础上, 必须强化治安保卫工作的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落实群防群治责任制

广泛开展法制法规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强化职工的法律意识, 这是职工遵纪守法的内在动力, 也是承包商施工队伍和人员遵纪守法的思想基础。治安保卫工作要强化法制规章教育, 法制教育活动可以与“六五”普法结合一起, 落实教育责任主体, 实行各单位“一把手”负责制, 公司、车间、班组层层组织法制、治安规定的学习活动, 提高职工对企业治安的认识水平。

公司要积极推行群防群治的措施, 落实群防群治责任制, 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解决在基层。只有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 才不会造成保卫部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面。要加强情况信息收集, 落实管控和帮教, 掌握保卫工作主动权。保卫处要经常开展不稳定因素、不安定因素、不安全因素排查工作, 组织保卫干部深入基层, 了解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及时反馈、汇总和分析信息, 采取针对性措施, 加以疏导, 充分发挥基层治保组织的作用, 及时掌控治安危险分子等重点人员的思想动态, 做好思想转化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稳定。

2、严格企业治安管理, 严肃处理不法行为

近年来, 金陵石化区域内偷盗情况比较突出, 要采取治安巡逻检查、蹲点守候、技术监控等各种手段, 打击偷盗违法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严肃处理, 不能让盗窃行为形成气候, 形成风潮。在公司内部, 要提高职工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明确各自的治安保卫职责。对工作不落实, 导致单位财物被偷盗的, 要进行责任追究, 赔偿损失, 直至解除责任人员劳动合同。对抓获、举报、偷盗行为的应给予奖励。

要严格人员、车辆、物资进出厂门。严格把关, 严格检查, 防止闲杂人员进入生产区域, 防止公司财物的流失。去年保卫处就发现了两起手段较为隐蔽的盗窃行为, 保卫人员如果不严格检查就很难发现。门卫的严格把关, 是保障内部安全的重要一环。要强化承包商施工队伍的管理。应该明确职责, 与承包商单位签订《治安承包责任书》, 明确他们的治安责任。要严格审查证件, 杜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域。

3、增强保卫服务意识, 维护检修、建设治安秩序

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立足点是为生产、建设服务。在新的形势下, 公司企业保卫部门要有全新的服务意识, 变重管理轻服务为重服务, 服务基层、服务生产、服务职工。

生产装置检维修现场应该是保卫工作服务的重点。生产装置的检维修现场, 是盗窃案件和职工安全最容易发生问题的地点和部位。在这一点上, 公司保卫部门应该有着清醒的认识。2009年, 公司炼油区域有14套装置进行检维修, 保卫处召集参检单位认真研究保卫工作方案, 安排力量进行巡逻、巡查, 对重点区域和部位, 还安排警卫力量24小时看守。检修期间共出动警力1100余人次, 设置值勤岗哨20多个, 制止现场违规行为13次, 查处各类治安问题30余例, 没有发生一起盗窃案件, 有力地保证了检修装置的顺利开工。

公司这些年建设任务也重, 尤其是1800万吨/年油品质量升级项目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建设场地施工单位多, 人员复杂, 设备配件流动多, 车辆运输繁忙, 治安保卫难度大。公司保卫部门应该加大力度, 加强人员配备, 勤巡检、多检查, 落实责任, 做好重点防护, 为公司重点项目建设保驾护航。

三、创新金陵石化治安保卫工作的建议

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就是要为企业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因此公司保卫部门必须根据金陵石化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特点, 认真分析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创新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保障企业健康发展、长治久安。

(一) 改革治安保卫管理方式, 实现“三个转变”

1、实现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转变

企业保卫干部要转变观念, 保卫工作必须走出科室, 深入到车间、部门、厂区参与现场管理服务, 要根据企业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各生产部门, 要建立以动态追踪管理为主的重点人口、帮教对象、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2、实现由被动处置向超前控制的转变

企业保卫工作必须围绕企业生产经营, 结合企业改革的中心工作, 建立健全自上而下层层负责的治安保卫责任机制, 实现治安工作的超前控制和超前把握。由于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 各类问题面临矛盾突出和不安定因素增多。因此, 保卫干部在深入生产车间、部门参与现场管理防范时, 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 把通过班组、车间等各种渠道收集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预测可能引发的治安、安全苗头, 掌握各种动态, 及时调整工作部署, 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

3、实现一岗多人向一人多岗的转变

过去企业人多, 保卫部门是安置冗员的地方, 往往一个岗位安排多个人。现在, 企业人手紧张, 而且外聘人员会给企业增加成本压力。所以, 企业保卫部门要创新岗位设置, 加强职工培训, 强化各种岗位的适应性。保卫人员要树立新观念, 实现由传统的治安工作为中心向综合化安全管理为核心的转变, 着力增强个人素质, 适应一人多岗的新要求。

(二) 强化保卫管理职能, 完善治安保卫机制建设

1、实行逐级聘用、竞争上岗制

企业保卫工作的职能、工作方式转变后, 对保卫人员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使保卫工作顺利地开展, 关键是建立一支高效的保卫队伍。要实现这一目的, 必须转变原有保卫部门内部管理方式, 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从精干高效的原则出发, 引入竞争机制, 实行逐级聘用, 采取自荐、答辩、民主评议等形式聘用保卫干部, 真正体现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 从而强化保卫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

2、实行责任目标管理机制

为实现保卫工作目标, 企业应该与保卫部门签订年度保卫安全责任书。保卫部门把各项保卫工作目标进行量化, 分解到每个保卫岗位, 实行按月考核, 同工资奖金挂钩, 改变以往干好干坏一样的做法, 做到上岗靠竞争, 分配靠贡献, 晋升靠实绩, 以充分调动广大保卫干部主动性和积极性。

3、建立适应现代管理的企业保卫机制

企业内部保卫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就要求保卫干部不仅要熟悉保卫业务, 而且要在动态管理中摸清本单位生产经营业务的规律和特点, 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的制度, 补充业务知识, 提高工作技能, 把保卫职能与现代企业管理职能有机结合, 强化企业治安保卫的能力。

(三) 加强企业保卫队伍建设, 提高保卫人员的全面素质

1、提高对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认识水平

企业党政领导要充分认识保卫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高度重视保卫组织建设。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保卫部门, 根据保卫工作危险性大、保卫人员待遇低的实际情况, 解决好保卫工作的困难和相关人员的地位、职称、待遇等问题。

2、做好保卫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

保卫工作是一份既辛苦又清贫的工作, 要通过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使保卫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爱岗敬业精神。要教育保卫人员牢固树立服务职工群众的意识, 提倡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 大力表彰保卫先进和见义勇为的行为, 营造保卫比学赶帮超的氛围。

3、增强保卫人员的业务技能

企业保卫部门是保证社会稳定的基层组织, 要组织保卫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刑法》、《刑诉法》、《治安处罚法》、《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等治安保卫法律法规, 做到依法办事, 照章工作。同时, 保卫 (下转第56页) (上接第42页) 人员要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 学习炼油、化工工艺流程、设备安全要领等, 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做好保卫工作。

4、加强保卫职工队伍管理

公司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 尤其要制订保卫人员管理制度、人员进出保卫队伍规定, 通过严格的制度管理, 来规范保卫人员的言行, 规范保卫勤务方式, 并通过内部查勤和聘请监督员等方式完善工作监督机制, 使公司保卫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5、培养保卫人员应用新技术的能力

3.公司保卫制度 篇三

【关键词】 公司资本制度;硬资本;软资本;定期股权;制度创新

一、软硬资本的涵义及特征

(一)软硬资本的涵义

韦德洪(1996)提出了“软硬资本” 和“软硬资本理论”的概念 。当时对“软资本”和“硬资本”的定义非常简单明了:所谓‘软资本’,是指既可转让亦可定期折价抽回的资本;所谓“硬资本”,是指只能转让、不能抽回的资本。这两个概念的提出主要是为了规范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股金制度。在随后的研究中,韦德洪(1997)继续就“软硬资本理论”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应用问题进行了探讨 ,并进一步将“软硬资本理论”的研究延伸至更加广泛的公司层面 (2005、2006)。

在“软硬资本理论”下,公司的股权被设定为永久股权和定期股权。其中,永久股权属于硬资本,不赋予投资者退股或赎回或转换为另一种资本工具的选择权,投资者一旦购买这种股权后就不能选择退股或赎回或转换为另一种资本工具,而只能采取转让或等待发行人回购的方式收回投资,需要全额承担经营风险;定期股权属于软资本,赋予投资者退股或赎回或转换为另一种资本工具的选择权,投资者在购买这种股权后,可以在不想继续持有时,选择退股或赎回或转换为另一种资本工具(转换为永久股权),以达到收回投资或转换投资形式、控制投资风险或获取更大投资收益的目的,需要差额承担经营风险。永久股权和定期股权分别享有不同的责权利。

(二)软硬资本的特征

1. 硬资本的特征。

硬资本的特征是其不赋予投资者退股或赎回或转换为另一种资本工具的选择权,投资者一旦投资于这种硬资本后就不能选择退股或赎回或转换为另一种资本工具,而只能采取转让或等待发行人回购的方式收回投资。

硬资本工具的典型代表就是普通股,它是股份公司资本构成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股份。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的表决权、参与股息红利的分配权、增发股票时优先认购新股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权利、公司破产后依法分配剩余财产权”五项基本权利。股东如果不满意管理层的经营决策、不满足公司的经营业绩或者发现更好的投资项目而拟收回投资,只能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来实现退出公司,而不能选择直接退股或赎回或转换为另一种资本工具。由于股权转让依赖于市场的效率,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功能大大弱化,股东一般很难通过此种渠道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亟需寻找一种更好的投资工具作为硬资本工具的有效补充。

2. 软资本的特征。

软资本的最大特征是对投资者赋予退股或赎回或转换为另一种资本工具的选择权,从而使发行者的权力受到了一定的约束,可以克服硬资本工具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先天不足,使投资者和发行人双方的利益得以协调,从而实现“双赢”。

软资本工具的典型代表是定期股权,它是指由融资公司发行、投资人可以在购入后的某一个事先约定的时间按照事先约定的抽回条件主动抽回的股权。其基本特征是:投资者可以在事先约定的未来某一个时间主动地、有条件地从被投资公司抽回自己的投资。所谓主动,是指抽回投资的选择权完全在于投资者,而不是在于公司管理当局,这是定期股权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普通股回购和优先股赎回的重要标志。所谓有条件,是指投资者抽回投资时要对公司的剩余股权给予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具体表现为所抽回的金额小于赎回投资时该项投资的原始价值或账面价值或市场价值。

定期股权是相对于永久股权——普通股而提出来的,它具有传统的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某些特性,但又区别于传统的普通股和优先股。它与普通股的异同表现在:两者都是股权资金,都可转让;但定期股权可折价退股,且退股的主动权在于持股者而不在于公司管理当局,普通股则不能退股(股票回购不属于退股性质)。两者都享有股权的应有权益,比如表决权、股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但定期股权的权益比重小于1,而普通股的权益比重等于1,即1股定期股权所享有的权益要小于1股普通股所享有的权益。另外,它与优先股的异同表现在:两者都是股权资金,都可转让;但定期股权可折价退股,且退股的主动权在于持股者而不在于公司管理当局,优先股则不能退股(优先股赎回不属于退股性质)。两者都享有股权的应有权益,但优先股具有优先分配权,而且其股息率是固定的;而定期股权则没有优先分配权,其股息率也不固定,视发行方当年的股利政策而定。此外,优先股没有表决权,而定期股权则有与其权益比重相适应的表决权。

二、“软硬资本制度”的涵义及特征

将资本划分为软硬资本后,软硬资本在公司资本结构中的合理比例、软硬资本工具的持有者在公司中的责权利关系都要重新界定,因此有必要在“软硬资本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软硬资本制度”,为软硬资本的运作提供法律保障。

(一)“软硬资本制度”的涵义

“软硬资本制度”是指对于软硬资本的筹集、运作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由于股东向公司出资而产生的财产法律关系进行规制的一系列规则体系。其核心是界定软硬资本工具的权责利关系,做到权责对等、责利匹配。

在“软硬资本制度”下,各种不同的软硬资本工具在融资企业中所享有的权力、所承担的风险和所享有的利益都应该有所不同,对这些权、责、利的界定是“软硬资本制度”的重中之重。权,是指软硬资本工具在融资公司中所享有的权力,比如参与经营决策权、优先索偿权、赎回权、转换权等;责,是指软硬资本工具在融资公司中所承担的风险,比如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索偿风险、赎回风险、转换风险、利得风险、亏损风险、破产风险等;利,是指软硬资本工具在融资公司中所享有的利益,比如分红所得、股权增值所得、赎回和转换所得、清偿所得等。

(二)“软硬资本制度”的特征

与传统的公司资本制度相比,“软硬资本制度”有以下特征:

1. 资本被划分为硬资本和软资本。

硬资本即永久股权,一旦投入即形成公司永久性资产,归公司永久性所有,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投资者均不得抽回投资。合理比例的硬资本能够满足公司运营的需要,并起到某种意义上的信用保证。软资本如定期股权,赋予投资者在未来某一时间有条件地抽回的权力,其比例及抽回期限由公司根据运营需要来设计,能够起到资金优化配置的作用,并能为投资者提供顺畅的退出渠道。软资本的引入,使得公司资本制度不再僵硬,能够实现融资公司和投资者的“双赢”。

2. 资本所有者责权利关系复杂。

软资本的引入,使得公司的资本结构发生变化,相应地引起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软资本和硬资本的出资者由于资本工具的不同,面临着责权利关系的重新分配;软资本工具持有者到期行权时,面临着行权股东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协调;行权后,公司资本发生变化,股权结构面临新一轮的调整。因此,在“软硬资本制度”下,资本所有者的责权利关系将更为复杂,协调好所有出资者的利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充分发挥“软硬资本制度”在提高公司融资效率、优化资本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的优势,是该制度的核心。

三、建立“软硬资本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从完善资本市场角度分析

1. 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结构单一、投资品种单一、诚信体系缺失等问题。

(1)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结构单一,缺乏层次性。目前只有主板市场,虽然推出了中小企业板块,但离真正的二板市场还有相当的距离,三板市场还远未形成气候,资本市场缺乏层次性,不能满足投资者和筹资者多样性投融资的要求,产权交易体系尚未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发展不完善。

(2)我国资本市场投资品种十分有限,不仅使投资者投资渠道狭窄,而且还使得我国资本市场的定价机制受到扭曲,特别是由于缺乏风险对冲机制,资本市场系统性风险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释放,导致市场风险不断累积。同时,阻碍了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入市的步伐,难以大规模地吸引国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进入国内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的开放进程也将受到影响。

(3)我国资本市场诚信体系缺失,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匮乏,造成证券市场缺乏活力。短期内不可能改变中小投资者为主的格局。由于中小投资者在信息的获取和加工能力、资金实力、投资运作的知识、经验以及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都存在着天然的劣势,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需要法律法规来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各国(尤其是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都十分重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国际证券监管组织就把保护投资者利益列为证券市场监管的两大目标之一。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造成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2. “软硬资本制度”的建立,可以弥补传统资本制度的不足。

(1)“定期股权”这一软资本工具的推出,将会有助于改善我国股票市场的品种结构,给股票市场增加一种可供调节的“杠杆股票”,促进股票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为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2)由于定期股权具有“可抽回性”,投资风险相对降低,能够吸引风险规避型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比如养老基金等进入市场,不仅能够方便公司筹资,还能完善投资者结构,使资本市场整体趋于理性操作,有助于资本市场的良性运作。

(3)“定期股权”等软资本工具的出现,使得中小投资者这一弱势群体可以通过到期行使抽回权的方式抽回投资来维护自身利益,这将直接导致企业管理当局实际控制的资产缩水,无形中给控股股东或者公司高层管理者施加了压力,可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对于改善公司经营业绩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因此,“软硬资本制度”的建立对于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繁荣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从提高公司治理效率角度分析

1. 我国公司的治理效率低下。

(1)股权治理效率低下。我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股东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且股权高度集中,非流通股占绝对控股比例。这种股权结构直接造成了两种严重的后果:一是国有股“一股独大”、“一枝独秀”,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小股东约束机制软化,无力抗衡董事会的决议,难以对公司决策施加有效影响,而监事会成员大多来自企业,受董事会控制程度较大,监管不到位。同时,由于机构投资者主体不强大,流通股持股主体过于分散,无法形成有效的约束。因此,上市公司往往以大股东的利益为主导,而忽视中小股东的利益。二是国有股东的缺位使得经营者实际上掌握着控制权,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高级管理者持股比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都非常小,也就是说,由于缺少对经营者的约束与激励机制,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几乎是完全的代理者。因此,股权融资并没有起到改善企业控制权、安排与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的作用,只是一种技术性“圈钱”的工具。这样就导致控制权市场基本上失效,难以发挥其资源优化配置及制约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的作用。

(2)债权治理效率低下。由于债券融资很少,债券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无从发挥,使得代理成本很高,导致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同时由于银行债务的软约束与破产机制的软化,也使得债权融资对公司治理的效应相当微弱,债权约束软化。

(3)整个社会信用的缺乏也导致经理市场和信用机制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导致外部治理效率低下。因此,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一直都是我国资本市场孜孜追求的目标之一。

2. “软硬资本制度”的建立,可以强化股权融资的公司治理效应。

(1)软资本工具——定期股权的推出,赋予投资者“定期抽回权”,大大增加了控股股东通过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获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成本。在传统资本制度下,投资者不得主动抽回其出资,因此当其对管理层不满时,只能用脚投票抛售股票,但这并没有减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资产,因此控股股东感受到的侵害成本压力并不大。而在软硬资本制度下,由于新的软资本工具——定期股权具备“定期抽回权”,使得投资者一旦购买了定期股权,就被赋予了在未来某一个事先约定的时间主动地选择是否抽回股份的权利。抽回行动将直接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资产缩水。而且面对定期股权股东的抽回要求,控股股东还需准备大量的现金用于支付。因此当多数定期股权股东对上市公司失去信心时,会出现集体大规模抽回的情况,一旦公司现金准备不足,就会面临破产清算的危机。这是控股股东最不愿意看到的。因为上市公司一旦破产,也就彻底断了他们的财路。而对于公司高层管理者来说,如果公司业绩滑坡,经营困难,很可能面临被接管的危机,管理者也有可能失去为其带来控制权收益的职位和声誉。所以,在建立“软硬资本制度”,引入定期股权之后,将对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产生间接的约束力,有效促进控股股东监督管理层为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而努力工作,对控制和约束控股股东为谋求私利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更加直接、有效。

(2)软资本工具的推出会吸引更多的机构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他们有能力也有动机主动去监管管理层的经营运作,在公司治理中起到重要作用。

(三)从满足投融资双方利益需求角度分析

1. “软硬资本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形成投资者结构多元化的局面。

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尚不完善,投资者结构单一。其中个人投资者居多,且因专业知识不够或者长线投资意识不强,往往盲目跟风投资,缺乏必要的理性,更多地扮演着资本市场上的投机者角色。由于投机者只关注有价资产的现行价格,以及那些能够影响这些有价资产短期供求变化的信息,例如利率调整、政策变动或内部交易等等,而对那些具有长期影响的信息(例如预期增长率或产品研发等等)通常是忽略的,因为这些信息需要在较长的时间内才能显示出作用,这意味着在那些由投机者占据主导地位的资本市场中,非生产性的短线操作可以导致资产价格上升至很高,亦可使资产价格暴跌——虽然这些短线操作本身并不会产生任何实际价值。而过度的投机行为势必会严重伤害资本市场的资金分配功能。与个人投资者相比,机构投资者具有“专家理财、可以把大量闲散的资金聚集到投资活动中去、市场影响力较大、行为比较规范和注重诚信”等特点。因此,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 是改善投资结构、提高市场活动水平、使资本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的重要措施。而由于我国风险对冲型金融工具的缺乏,机构投资者一直发展缓慢。

软资本工具的提出赋予投资者顺畅的资本退出机制,对机构投资者来说无疑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另外,良好的资本退出机制也会吸引更多的潜在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从而促进投资者结构多元化局面的形成。

2. “软硬资本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满足公司对资本的弹性需求,提高资本管理效率。

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强调国家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单方面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弊的作用,但却严重忽视了市场规律、投资者自主安排和公司自治的功能。比如,立法者假定投资者能够事先预估公司设立后对公司运营资金的需求,因而在公司设立及运营过程中,确立了诸多影响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规则,包括最低注册资本规则、资本变动规则等等。事实上,这些制度无疑对公司资本的灵活运作起到了严重的限制作用。因为在公司设立之时对资本的预估可能与公司运作过程中对资本的实际需求严重背离,如果资本的预估超过了资本的需求,势必造成过多资本闲置,资本效率降低;如果资本的预估低于资本的实际需求,资本将出现严重不足,这时如增发新股,会出现对原有股东权益的稀释,势必面临重重困难,增加了资本的成本。这里面关键的问题就在于资本变动受限过多。

“软硬资本制度”的建立无疑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难题。

(1)软硬资本相结合能够满足公司对资金的弹性需求。公司在设立之时除了发行普通股外,还可以根据资本的长期计划和短期使用目标,配套发行适当数量的定期股权。在公司运作的过程中,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对资本的需求进行变动。如满足退股的相关条件,股东可以选择到期抽回股权或者续期,这样资本的变动就能够很好地满足资本的弹性需求,降低资本变动带来的成本,提高公司运作效率。

(2)“软硬资本制度”的建立还有助于公司提高资本管理效率。对于公司来说,资本管理日益成为管理中的重要一环。资本管理的目标应该是在满足资本总量充足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资本成本、提高资本效率。其中有三个关键的环节:一是资本总量必须满足公司资本制度对于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能够对债权人的利益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二是资本的构成必须合理,要在充分考虑风险、成本、收益的情况下确定比较合适的筹资工具及资本比例;三是资本的投向必须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和股东的利益,使股东的回报能够合适地补偿风险。在实践中,公司往往为了满足法定的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而盲目筹资,不考虑风险和成本等因素,致使公司在日后运营过程中出现难以操控的局面,甚至因风险不当或者利益不均衡致使公司陷入危机。而“软硬资本制度”的建立能够使公司在筹资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软资本和硬资本的比例组合,提高资本管理效率,从而达到资本管理的目标。

(四)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角度分析

1. 我国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

由于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存在股权过度集中、内部人控制严重和小股东的弱势地位等问题,控股股东通过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获取私人收益的现象频频发生。作为经济人的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是否进行侵害,取决于侵害产生的收益与成本的权衡,即侵害的收益大于成本时控股股东趋向于采取多种隐蔽手段(如项目选择、关联交易、扩张冲动和控制权转移等)对中小股东进行侵害;反之,则不进行侵害。因此,我国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比较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成本太低。

对于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而言,公司内部没有别的股东可以与控股股东的权力相制衡,加之外部法律监督不力,中小投资者无法抗衡只能向其妥协。此时,控股股东需要承担的最大侵害成本就是万一被证监会查处,需要承担罚款与刑事责任的机会成本。但只要上市公司不破产,他们还是控股股东,还有机会在日后继续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增加他们的私人收益。因此若不被查处,侵害成本就低到接近于零。

2. “软硬资本制度”的建立,可以大大增加控股股东的侵害成本。

由于具备 “定期抽回权”,投资者一旦购买了定期股权,就被赋予了在未来某一个事先约定的时间主动地选择是否抽回股份的权利。抽回行动将直接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资产缩水。而且面对定期股权股东的抽回要求,控股股东还需准备大量的现金用于支付。此时,控股股东需要承担的最大的侵害成本将重新界定为:当多数定期股权股东对上市公司失去信心时,会出现集体大规模抽回的情况,一旦公司现金准备不足,就会面临破产清算的危机。这是控股股东最不愿意看到的。因为上市公司一旦破产,也就彻底断了他们的财路。所以,在上市公司引入定期股权之后,控股股东若还想随意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就要慎重衡量这一举动能给他们带来的私人收益和其引发的到期抽回可能导致破产带来的损失,这种约束力将促使控股股东实施有效监督,减少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害行为。

(五)从规范约束民间融资行为角度分析

1. 民间融资行为因缺乏法律规范而存在很多问题。

民间融资也是金融市场的一部分。随着我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大量资本游存于民间。由于居民进行投资理财的渠道并不宽泛,目前只限于银行存款、购买股票、基金、债券等几种投资方式。与此并存的是,广大的中小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迫切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保证。在这种情况下,民间融资显得供需两旺,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

从目前所观察到的情况看,集资在我国各地普遍存在。李丹红(2000) 认为集资涉及生产性、公益性、互助合作办福利等集资,集资方式有以劳带资、入股投资、专项集资、联营集资和临时集资等。根据郁光华(2004) 的研究,温州企业民间融资的期限普遍较短,大部分约期归还,期限一般为1-3年,临时性集资多数采用“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办法。股息、红利普遍较高,大部分接近民间自由借贷利率,一般为月息2-3%,超过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一倍以上。多数农村企业集资由正常的融资需求所驱动,而非出于投机和诈骗动机。因集资而出现兑付危机的事例在许多农村地区都存在,但占少数。

2. “软硬资本制度” 的建立,可以使民间融资行为走上法律规范之路。

企业经营的资金需求采取集资形式来满足,一方面可能与企业的业务特点有关;另一方面也可能与正式金融的抑制严重有关。当前对企业集资的限定性规定过多,严重影响到企业融资机会,大量的民间融资供需两旺,也与企业业务需要和市场机会有很大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让市场主体充分发现和利用市场机会,让市场主体自身来权衡成本和收益;国家则提供市场准入和市场开放的便利和秩序空间,这是一种最有效率的国家经济发展途经。但由于缺少法律规范,民间融资长期难以摆脱“灰色金融”身份,容易造成非法集资,给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因此,应通过立法的方式为民间融资构筑一个法律平台,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打击借民间融资非法敛财的活动。 而“软硬资本制度” 的建立,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极佳途径,它可以为企业的灵活性融资创造条件,使得民间企业“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融资行为逐渐走上法律规范之路。

(六)从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角度分析

1. 资本充足率不高仍然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一大问题。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反映一个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是衡量金融机构资本与资产风险预防程度是否充足的重要指标,是现阶段银行取得从事跨国金融业务公认资格的必要条件。由于资本充足率对于银行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巴塞尔委员会把最低资本要求作为新协议的第一支柱,鼓励商业银行在坚持审慎性原则和具备充分数据的条件下,使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和风险度量工具,更精确、更灵敏地区分风险大小,促进银行业风险管理技术的进步。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增加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二是减少风险资产的数量。我国银行业整体资本充足率问题一直存在,自1998年以来,国家采取了注资、剥离不良资产、允许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等一系列措施来充实和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和资本充足率。但随着商业银行资产的扩张,其资本金不足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又随之突显出现。

2. “软硬资本制度”的建立,可以解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的问题

“软硬资本制度”的建立可以为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提供崭新的思路,软资本工具可以成为其补充资本的重要来源。发行定期股权与设立开放式基金相比,可以有效分流储蓄,开辟投资型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正规渠道,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两者都设立有随时抽回机制,赋予投资者选择权。但定期股权与开放式基金也有不同,它们最大的不同就是对投资者来说,定期股权属于一种直接的投资方式,投资收益要看银行的业绩及分红情况;而开放式基金属于间接投资方式,投资收益不看银行的业绩而是看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此外,商业银行发行定期股权可以增加银行资本金,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而发行开放式基金则不能。因此,发行定期股权对商业银行乃至整个资本市场来说,其意义将更为重大。

【主要参考文献】

[1]韦德洪.按照“软硬资本”理论来管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本金.中国农业会计,1996,(7).

[2]韦德洪.推行“软硬资本”理论,规范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股金制度.经济与管理研究,1997,(5).

[3]韦德洪.按照“软硬资本”理论来筹集和管理农村信用社的股权.金融理论与实践,1997,(11).

[4]韦德洪,覃予.软硬资本理论下的定期股权设计.美中经济评论,2005,(1).

[5]韦德洪,覃予.关于构建软硬资本理论的若干问题的讨论.中国经济评论,2005,(9).

[6]韦德洪,覃予.定期股权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会计之友,2006,(7).

[7]李丹红.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现状与重点改革政策.金融研究,2000,(5).

4.公司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篇四

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司财产和人员生命安全,维护公司的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职责

2.1 安全与环保监察部是公司治安保卫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与考核。

2.2 保安队负责公司所有进出大门、生产区域和办公区域的治安保卫工作。2.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管辖区域内的治安保卫工作。2.4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3 内容

3.1 公司治安保卫管理机构及保安员责任制

3.1.1 安全与环保监察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3.1.1.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治安保卫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3.1.1.2 负责组织制定公司治安保卫管理制度,落实治安保卫管理措施。3.1.1.3 督促、指导保安队及各部门开展治安保卫工作,并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1.1.4 负责组织开展治安保卫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司员工治安保卫意识。

3.1.1.5 定期组织召开治安保卫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治安保卫工作存在问题。3.1.1.6 定期组织开展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3.1.1.7 协调解决公司各种治安事件。3.1.2 保安队工作职责

3.1.2.1 贯彻执行国家治安保卫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公司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3.1.2.2 负责组织保安队员开展公司治安保卫工作,认真执行门卫值班、生产区和办公区巡回检查等工作任务,并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杜绝和减少治安事件发生,维护公司的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公司财产和人员生命安全。

3.1.2.3 定期组织保安队员进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司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意识和业务能力。

3.1.2.4 定期组织召开治安保卫工作会议,总结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

3.1.2.5 定期开展治安保卫安全检查,发现治安隐患及时报告和落实整改。3.1.2.6 定期组织保安队员开展业务训练,提高身体素质和业务技能。3.1.2.7 加强与公司周围村屯和主管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地方治安状况,并

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3.1.2.8 发生治安案件,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公司安全与环保监察部、主管部门领导或地方派出所报告。

3.1.2.9 完成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3.1.3 保安队队员工作职责

3.1.3.1 加强学习国家有关治安保卫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3.1.3.2 严格遵守警容风纪的规定,养成守纪律、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态度热情、有礼貌的良好作风。严禁酗酒、赌博和滋事斗殴,不得泄漏公司机密。

3.1.3.3 严格执行门岗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出入公司的人员、车辆、物资的登记、检查及放行工作。

3.1.3.4 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按规定对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进行巡回检查。发生治安案件或发现违纪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向保安队领导、安全与环保监察部及地方派出所报告,同时做好巡查记录。

3.1.3.5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3.1.3.6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酒后上岗,上班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睡岗,不脱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1.3.7 强化保安器械管理,严防丢失、被盗。

3.1.3.8 做好值班室和责任区环境卫生的清扫工作,确保清洁整齐。3.1.3.9 定期参加业务训练,努力提高身体素质和业务技能。3.1.3.10 完成公司和保安队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3.2 门岗治安保卫管理

3.2.1门岗执行24小时治安值班制。

3.2.2 公司员工凭佩戴上岗证进入生产区、办公区门岗。

3.2.3 外来人员必须得到公司领导或安全与环保监察部领导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办公区门岗。

3.2.4 外来参观学习人员、上级政府部门考察或检查人员,必须有公司领导、科室领导陪同或佩戴参观出入证,方可进入生产区域。

3.2.5 计划外用工和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凭公司签发的《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入生产区、办公区门岗。

3.2.6 严禁未成年人进入生产区。

3.2.7 严禁携带各种违禁品、危险品和与生产、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生产区,严禁任何人私自携带公司财产出生产区门岗。

3.2.8 车辆进出生产区、办公区门岗,按《公司内部机动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3.2.9 门岗值班的保安队员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负责执行人员、车辆和货物进出的登记、检查和放行等工作。

3.2.10 白班上班前10分钟和下班时间,倒班员工接班前15分钟和下班时间,门岗值班保安队员应到门岗外面站岗。3.3 生产区和办公区治安保卫管理

3.3.1 生产区和办公区执行夜班治安值班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

3.3.2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以本部门“一把手”为主要负责人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把治安保卫列入日常工作进行管理,自觉维护本部门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确保公司财产和人员生命安全。

3.3.3 各部门要明确治安保卫重点部位,落实相应的治安保卫防范措施。下

班时应把现金及贵重物品放进保险柜或指定存放点,办公室及库房的门窗必须关好并按要求上锁。

3.3.4 公司每月组织一次治安保卫情况检查,各部门每周组织进行一次自查,发现治安保卫存在问题和隐患,及时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3.3.5 加强对员工进行法制和公司管理制度的教育,提高员工法制意识。严禁吵架斗殴、无理取闹、聚众闹事、酗酒赌博、违章吸烟、偷盗和破坏公司财物等,自觉同违反公司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3.3.6 值班的保安队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巡回检查的频次、路线和部位进行检查,发现治安问题和治安案件,要及时处理,并向安全与环保监察部、保安队领导或地方派出所报告。3.4 停机大修期间治安保卫管理

3.4.1 停机大修期间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4.2 各部门根据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落实值班人员,值班执行三班倒。3.4.3 下班前,各部门应把容易被盗的工具、材料收回仓库或放到值班处。3.4.4 值班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离岗、不睡岗、不干与值班无关之事。

3.4.5 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值班人员按照巡查的频次、路线和部位进行巡查,发现治安问题和治安案件,要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或报警。

3.4.6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应提前5~10分钟到岗位,并在履行相关交接班手续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岗。

3.4.7 值班期间只允许白班中途回去吃饭一次,时间不超过30分钟,且要在门岗请假得到同意和登记,并有门卫代监管后方能离开,需别人代班的,必须得到生产区门岗保安队员同意。3.5 考核

3.5.1 处罚

3.5.1.1 处罚执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5.1.2 违反本制度的罚款,应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并专款专用。3.5.1.3 保安队值班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50元罚款: 1)值班时间迟到、早退或与他人闲聊的;

2)值夜班期间,未按规定频次、路线和部位巡逻或未按要求填写值班记录的;

3)交接班不交待当班情况,或交班后还遗留在班时应完成而没完成的工作的;

4)白班上班前10分钟和下班时间,倒班员工接班前15分钟和下班时间,门岗值班保安队员没有到门岗外面站岗的;

5)值班时着装不规范有损公司形象的;

6)未按公司规定对进出门岗车辆、人员、货物进行登记、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7)无故没有按时完成领导布置临时工作任务的;

8)值班期间时发现治安异常情况不及时处理和上报的; 9)在公司区域内发生治安事件,接到报警后10分钟内没有赶到出事地点的; 10)值班时间睡觉、酗酒、无故脱岗的;

11)值班时对待来宾态度不好,受到举报的。

3.5.1.4 保安队值班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300元罚款,情节严

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因工作失职导致盗窃案件发生,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2)对公司突发治安事件不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制止、避免,出现失职的; 3)未按公司规定对进出门岗车辆、人员、物资进行登记、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4)值班时间睡觉、酗酒、无故脱岗,造成后果的;

5)值班时发现治安异常情况不及时处理和上报,造成后果的;

6)在公司区域内发生治安事件,接到报警后,没有赶到出事地点的; 7)有意损坏公司财物、岗位上设备、器具,除按照价值赔偿外的; 8)消极抵触不服从领导临时工作安排的; 9)在公司内打架斗殴,造成影响的。

3.5.1.5 公司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200元罚款或者警告: 1)侵占公司财产价值在50元以下,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的;

2)侮辱、诽谤他人,吵架、骂人,未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 3)未经有关领导批准,翻墙越门进入公司生产区和办公区的; 4)与外部门人员串通共同损害公司利益,未造成损失的; 5)破坏生产设备、设施、产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6)其他有违本制度有关条款,尚未造成后果的。

3.5.1.6 部门或公司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500元罚款:

1)盗窃公司财物在2000元以下,除追回被盗财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的; 2)参与赌博或酒后上岗的;

3)打架斗殴、酗酒闹事、造谣惑众、制造混乱,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

4)拒绝、阻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5)泄密给公司造成一定后果的;

6)调戏侮辱妇女,进行淫乱流氓活动的;

7)破坏生产设备、设施、产品造成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的;

8)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及违禁品、危险品和与生产、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生产区的;

9)部门由于没有履行治安保卫管理职责,导致治安案件发生,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

3.5.1.7 外部门人员偷盗公司财物,除追回被盗财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未移交司法机关的,处以100~1000元罚款。

3.5.2 奖励

部门、保安队员或公司员工有下列行为的,给予50~500元奖励:

3.5.2.1 工作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在值班、巡逻、保卫工作中责任心强,警惕性高,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在抢险救灾中成绩显著的;

3.5.2.2 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本制度、违法犯罪行为,消除治安灾害隐患,使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免受或少受损失的;

3.5.2.3 及时发现生产上的险情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排除或及时报告,为公司避免损失,经查实后情况情况属实的;

3.5.2.4 部门领导重视,认真落实治安保卫措施,在预防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中成绩突出的;

3.5.2.5 检举揭发他人违反本制度或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积极提供重要违反本规定条款或违法犯罪线索,表现突出的;

3.5.2.6 认真调处各种治安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帮教,取得显著成绩的。4 附则

5.公司保卫制度 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公司集体财产、资金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安保工作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全体职工。

第三条 营业场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

第四条 职工必须按时到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室,不得擅自离岗。

第五条 职工临时离岗,须按要求对所管物品入箱加锁保管,并退出电脑操作系统。

第六条 营业期间营业人员不准接受他人分送的药物、饮料、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物品,不准外人寄放用途不明的物品。

第七条

中午休息时,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等全部入库保管,并有双人值班。营业终了,营业人员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传票、押数机、电脑盘片等全部入库保管,并切断营业室电源,关好门窗。

第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消防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各单位安全员为消防员,具体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九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学习消防安全知识,使职工懂得火灾预防措施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十条 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注意安全用电,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照明线路不准搭接高功率电器,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增大熔断器保险丝容量,以防电器设备和线路超负荷引起火灾。

第十二条 确保走道、楼梯畅通,电源、水源总阀地点明确,便于操作。

第十三条 营业场、值班室、库房、档案室、电脑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固定挂在明显位置,防止受潮又便于取用,并做到专人负责,定时更换。

第十四条 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章行为,对已老化的线路要及时更换,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五条 发现火情,要沉着冷静,及时扑救,同时要立即报警,请求支援。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的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二条 按照审贷分离的要求设置工作部门,确定各部门岗位,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道德素养。第四条 落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财务人员要有专业的财务会计管理经验。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公司的正确执行,强化公司内部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年度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对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

(四)经济责任审计。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审查;

(六)对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

(七)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预算指标或承包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十)对国家税款缴纳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税收政策掌握和执行的完整性进行审计;

(十一)对企业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二)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第六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四)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

(五)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第七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召开本公司、部门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参加有关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一)对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出鉴证,承包状按审计结果兑现。

(十二)参与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部门(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

第九条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部门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十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一条 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领导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种类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部门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案审计。对被审部门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三)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部门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独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财务总监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至少是会计师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和公开聘任,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部门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总会计师提出建议,报经总经理同意,正副董事长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后即生效。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信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信贷经营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第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五条 实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制度。信贷审查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成员、信贷负责人、财务负责人5人组成。

第六条 董事长对贷审会审议通过的信贷事项可以使用“一票否决权”,对贷审会未获通过的信贷事项,董事长不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七条 实行信贷业务核准、审批、备案制度。第八条 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不向股东及关联发放贷款,不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九条 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不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十条 公司坚持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原则。第十一条 发放贷款地,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受信余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20%。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银行结算渠道进行。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需求。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为农户的,应该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常年在本地居住的具有本地农业户口的农户;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好;

(四)遵纪守法,诚实正直;

(五)从事种养业或多种经营,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十四条 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五条 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公司和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四)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五)必须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六)除自然人外的贷款人,资本金比率及资产负债率要达到规定比例。

第十六条 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统一制定各级信贷业务权限。

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核定权限内,对信贷管理部进行授权。

第十八条 信贷管理部在核定权限内,对信贷人员进行授权。

第十九条 贷款是贷款人根据客户申请自主提供的并按决定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贷款资金,一般为短期贷款,期限一年。

第二十条 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措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 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城区进行操作。第二十二条 实行贷款查询制度,贷款发放前要通过人民银行的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查询,若借款人有逃废债行为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等不得为其发放贷款。

第二十三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审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核准、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十四条 贷款的利率及计息。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资源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收息方式按月计息。第二十五条 经公司同意,客户可提前归还贷款,并按实际借款期限计收利。

第二十六条 合同管理。办理信贷业务对外签的各类合同要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文本,签定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二十七条 建立信贷台账,台账是记录每笔信贷业务的原始档案资料,信贷业务发生后,要逐户分别设立信贷台账。台账要定期和会计账目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第二十八条 贷后检查。信贷业务发生后,信贷管理部门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形成书面报告,必要时需向贷审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信贷管理部门要对客户的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银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发现可能危及贷款安全情况,要及时向贷款管理部经理及董事长等董事长报告,在贷款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借款人发生的重大经营事项,要向贷款管理部及董事会报告。相关人员接到报告后,按管理权限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第二十八条 信贷违约处理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公司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并采取停止提供新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依法起诉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大额贷款和重点贷款户的管理,对单户贷款余额在100万以上的贷款大户和重点贷款户,信贷管理部要制定有针对性地管理方案,并指派信贷中进行专户管理,制定并落实管理责任制,防止贷款出现风险。

第三十三条 信贷档案是信用提供、管理、收回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和信贷操作档案。信贷管理部门按客户管理建立信贷档案,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主要包括客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文件、分析报告、评估报告、信函等,信贷操作档案主要包括信贷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人签批等过程的有关资料。信贷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人员变动要进行移交,实行信贷档案借阅、查阅登记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公司章程》、《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 公司依法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财务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财务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同时接受股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重大财务事项、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年向股东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司收入、成本的确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七条

所有者权益是投资者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第八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指股东缴纳的股本金和公司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第九条 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十条 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按实际投入额计价。公司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十一条 公司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资本公积可以按法定的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二条 公司盈余公积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 公司未分配利润是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第十四条 公司的负债包括各项借入资金、各种应付款项和其他负债等。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其中:流动负债为期限在1年期(含1年)以下的各项负债;长期负债为期限在1年期以上的各项负债。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第十五条 公司应配备专职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收缴、支出和存放同业存款的帐务核算及对账工作。

第十六条 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钱帐分管,及时核对库款,账款相符。

第十七条 出纳长短款的处理按公司相关岗位责任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成本费用是指公司从事资本运作、咨询等业务和为股东、客户提供管理服务的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支出、汇款贴现差额支出、行政管理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支出、其他营业支出、营业税及附加支出、营业外支出、所得税支出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

(一)借款利息支出是指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融入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等。其中如有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应逐笔计算应付利息,计入当年损益。

(二)行政管理费支出是指公司为履行对辖内分支机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的基本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宣传费。开展各项业务宣传活动支付的费用。

2、印刷费。印刷业务报表、文件资料等支付的费用。

3、电子设备运转费。购置计算机的配套设备、专用纸张、色带、软盘等费用。

4、保险费。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费。

5、邮电费。电话安装费、月租费、电话费、线路租用费、邮费等支出。

6咨询费。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律师等支付的费用。

7、外事费。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以及外宾接待费用等。

8、职工工资。职工、临时工的工资、各种津贴、奖金、补贴等。

9、职工福利费。职工的医药费、集体福利费等开支。

10、职工培训及教育费。对辖内职工进行教育培训的费用和培训基地的教育费开支。

11、工会经费。按有关规定列支的工会费用。

12、劳动保护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劳动保护费。

13、劳动、医疗及失业保险金。职工异地安家补助费、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经费、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等费用。

14、公杂费。购置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杂志等费用。

15、差旅费。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或探亲等报销的车、船、飞机费及出差补助费、住宿费等。

16、水电费。公用水电费支出。

17、会议费。各项会议费用,包括会议支付的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及文具、纸张等其他费用。

18、交通用具费。使用和修理维护工作车辆开支的费用。19租赁费。因管理工作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办公用房、电子设备、汽车及其他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

20、修理费。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

21、取暖及降温费。取暖和降温开支的费用。

22、固定资产购置费。因工作需要并经董事会批准后购置固定资产支付的费用。

23、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因工作需要购置低值易耗品支出。

24、其他支出。经批准的其他支出。如业务接待费、安全防卫费、诉讼费、公证费、审计费等。

(三)营业费用是指公司在在办理科技支持等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四)手续费支出是指公司在办理科技支持等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

(五)其他营业支出是指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属于以上三项的其他成本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呆账准备、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投资业务发生的损失等。

(六)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公司按税法规定交纳的税金,如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资金、综合规费等。

(七)营业外支出是指公司办理其它事项时发生的费用,如非常损失、固定资产盘亏及清理损失、出纳赔款等。

(八)所得税是指公司按规定交纳的所得税。

(九)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指公司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分级授权的审批制度。第二十条 公司的经营性费用支出要与行政管理费分别核算。行政管理费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单独管理、单独建账、专户存放、专项核算的原则。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存放,混淆核算,管理费帐户余额不得出现红字。管理费利息收入及上级部门下拨的管理费均应纳入管理费帐户核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利润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不足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可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按10%提取盈余公积;

3、按10%提取公益金;

4、按5%提取员工劳动分红基金;

5、按5%提取董事长基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公司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财务报表包括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

第二十五条 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列示的项目和内容,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要按季向公司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年向股东大会以及有关部门提供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颁布施行。

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了防范公司信贷业务风险,提高贷款审批效率,规范信贷审批人员的行为,依据《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1、公司贷款业务审批实行集体决策制,对信贷业务部与风险管理部共同审查通过的贷款项目,须提交公司贷款审批委员会审议。

2、公司贷款审批委员会组成人数为单数,由公司信贷业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分管信贷业务部领导、分管风险部领导等组成,总经理担任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委员负责会议召集和主持。

3、贷款审批委员会就贷款项目可以会议审议,也可以采取会签制审议,具体方式由主任委员决定。

4、委员对贷款项目有权提出口头或书面质询,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有义务解答。

5、委员对贷款项目审议后,必须书面表决是否同意,不允许弃权,但可以对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

6、贷款审批委员会实行三分之二或五分之四通过制,审议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退回补充调查另议三种。

7、贷款审批委员会会务由综合部负责,综合部负责安排会议场所、发布会议通知、印发会议材料、做好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对审议通过的项目报请董事长签批。

8、贷款审批委员会直接对公司董事长负责,对审议通过的项目,董事长有权直接否定。

6.安全保卫制度 篇六

为加强企业安全保卫管理,进一步完善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增强工作责任感,维护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确保公司的固定资产和原材料以及食品安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卫工作包括公司整个辖区(含老厂区).二:安全保卫管理工作由公司保安部具体负责.三: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保卫人员.四:按时交接班,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情况交接清楚。交接班工程中如有脱岗、着装不整,有问题交接不清者双方当事者各处罚20元。

五:值班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外来人员登记并询问清楚,控制外来车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公司内,对来访者做好登记。在值班当中,对外来人员没有登记、不联系清楚,致使外来人员随便进出公司;外来车辆随便出入,罚当班值班员50元,造成影响者加倍罚款。

六:全体人员值班当中严禁喝酒和外出吃饭。要坚守岗位,始终保持高度警惕。

1.如值班当中喝酒;外出吃饭,造成空岗、脱岗者罚款50元/次,三次以上者无条件辞退。

2.因喝酒和外出吃饭,造成不良影响的加倍处罚,影响较大者、警告无改进者将劝退。3.值班当中坚守岗位,严禁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如值班会客、私自离岗、办私事),造成脱岗、空岗违者罚款50元,因私自外出办私事脱离岗位,造成财产被盗,后果自负,将严肃处理(包括付诸于法律)

七:公司往来人员出入管理

1.凡公司外来人员来访者,安保人员应先认真填写“会客登记单”,并电话联络核实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待出厂时,须交回“会客单”,如有携带物品的,必须仔细检查,并登记核对方可放行。

2.外来人员进入厂区办公、参观等,保卫人员必须检查,不得携带任何危险物品、照相机或描绘工具进入厂区,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拍照或录像。

门卫值班室应保持环境整洁,不准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有违反以上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元罚款。

八:公司物资的出入管理

对于出厂的物品。由其相关部门填写名称、数量、型号、规格、出厂原因、车号的出门证,交安保人员检点存查。无出门证得不得擅自携带任何公司物品出厂。

九:对各级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落实,高度重视,保证领导的指示精神不走形、不变样,达到令行禁止的程度。如领导安排工作完成不及时、不彻底,不坚决贯彻执行者,轻者严肃批评,对延误了工作,造成影响的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罚,并严肃处理。十:值班当中认真负责,保证公司绝对安全的同时,打扫好值班室周围的环境卫生,并指导院内一切车辆的停放,以免造成交通堵塞。值班不认真负责,如有车辆随意停放,造成交通堵塞的每次罚款20元。

十一:夜班值班期间,严禁睡岗、脱岗,加强巡逻,巡逻期间,要做到巡逻到位,线路明确,对重点要害部位要做到多巡逻,认真观察是否有可疑情况,如有可疑情况及时汇报、处理,不得拖延。

十二:如值班期间睡岗、脱岗、不巡逻,违者根据情节各处以20至50元罚款(分主岗、副岗之分),造成被盗者,罚款最低200元,造成重大损失者,扣除当月工资并辞退,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全体安保人员要做到认真值班,及时备战,有事必须请假,矿工一天,罚款50元,三天以上者将做辞退处理。

十三:查岗人员及带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工作踏实,事实求是,认真检查当班值班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

关于安保人员的奖励执行《安保人员奖励办法》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7.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研究 篇七

关键词:公司僵局;司法解散;股东利益

一、公司司法解散的定义及其立法现状

公司解散就是致使公司法人资格丧失、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按照公司解散的原因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将公司解散划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类。所谓自愿解散,也称任意解散,是指因为公司或股东的意愿而解散公司。所谓强制解散,是指因为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命令或司法机关裁判而解散公司。公司司法解散是指并非依公司意志或公司意思机关的决议,而是根据法院裁判而对公司进行解散。目前,我国关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规定集中体现在《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的相关法条中。《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对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进行了概括式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路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采用列举式的方式规定了股东在公司僵局下可以提起公司司法解散的三种情形;《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到六条就公司司法解散的程序性事项作了相关规定。

二、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理解

(一)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是指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机制失灵,,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一种瘫痪状态。公司僵局作为一种管理层面上的瘫痪状态,其长期存在势必会引起公司财产耗损和业务萎缩,甚至经营陷入停滞,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便无法实现,股东的投入将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此时,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诉讼来破解公司僵局。《公司法解释(二)》对公司僵局的存续规定了两年以上的适用期限,避免中小股东恶意诉讼的出现。

(二)公司压迫

公司压迫是封闭公司中存在的较为主要的问题,指的是控制股东用其所享有的权利排除小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管理,并剥夺他们基于股份所享有的重要经济回报。控制股东就是指持股比例达到50%,或者虽未达到50%,却可以实际上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股东。一般来说,公司压迫行为包括:将股东从管理层排挤出去;对担任公司董事、经理的控制股东或其亲友提供过高的报酬;侵占公司财产和商业机会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司压迫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控制股东的这种压迫行为严重损害了小股东利益,挫伤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也影响了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对于控制股东的这种压迫行为,在上市公司等开放型公司中,股东可以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转让股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但是对于封闭公司来说,股东无法或很难采取这一救济方式。由于封闭公司的人合性,公司章程往往限制股东股权的转让,使得小股东在受到控制股东的压迫行为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缺乏合法而又比较有效的救济措施。

三、对“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理解

所谓“股东利益”,即为全体股东利益,与前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紧密相连,似乎很符合公司法的思路。但需要指出的是,第一,公司利益属于公司作为一个主体所拥有的利益,包括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股东与公司通过股权相联系,对于财产性的公司利益,能通过股权比例转化成股东利益,两者尚存在比较的基础,但股东利益包括而不限于财产性的经济利益,如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等,这些权利是股东作为特定组织的成员而拥有的,属于公司内部的利益分配,公司对此并不存在利益。因而,仅以公司利益来代替股东利益会掩盖股东部分利益被剥夺的事实。第二,在股东之间出现分歧矛盾,就公司走向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虽然很可能全体股东利益一起受损或受益,但也不排除出现部分股东受益、部分股东受害的情形。此时,如果着眼于全体股东利益,那么会得出一正一负相加等于或大于零,从而全体股东利益并未受损的结论。这无异于将公司利益作不公平的分配,牺牲部分股东的利益来满足其他股东。总而言之,股东利益的判断,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在具体分析利益相关者利益得失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虑,全盘衡量。

四、小结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作为一个年轻的制度出现在我国公司法领域,是我国公司法不断进步完善的体现。然而,新生的制度必然存在着诸多不足的地方,因此,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进一步研究探索,寻求适合我国公司发展的制度尤为重要。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司法干预公司自治的表现,涉及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不可谓不巨,故而立法和司法需持审慎态度。不过,虽然解散公司是一种不利益行为,不意味着司法解散事由就应当仅仅局限于“公司僵局”,两者之间没有逻辑关系,只要我们铭记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这一立法目的下的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内容我们都应积极的加以探讨适用。鉴于这一制度的结果影响重大,我们应对其报以最后救济途径的态度,完善立法,规范相应的前置程序,防止股东权利的滥用。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研究的过程中就是我们寻求公司发展和股东利益的平衡的过程。

参考文献:

[1]赵振华.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林承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褚红军.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10期。

[4]孙永军.公司司法解散中诉的合并问题的理解与使用,《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作者简介:

管宇,男,(1991.01~),山西运城,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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