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顺股份有限公司实习报告(精选8篇)
1.江苏恒顺股份有限公司实习报告 篇一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901 证券简称:江苏租赁 公告编号-006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及议案于3月2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4月3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司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2人,实际出席董事12人,会议由董事长熊先根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关于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二、关于各专业委员会度工作报告的议案(一)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20度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三)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四)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三、 关于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四、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履职评价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五、关于公司2017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六、关于公司2017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七、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八、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及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后,公司拟定了《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及20财务预算报告》,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九、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根据经审计的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公司2017年实现净利润101,062.91万元。根据《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一)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106.29万元。(二)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号),按年末风险资产余额的1.5%差额提取一般风险准备11,713.49万元。(三)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986,649,9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12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35,839.80万元。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十、关于聘任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为一年,审计费用为120万元。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向本公司提供2018年季度财务信息商定程序、中期财务报告审阅、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十一、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十二、关于2017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董事会同意2017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十三、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张永飞先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职责,任职期限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十四、关于公司2017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的议案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监管机构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关联方交易的定价遵循市场价格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和正常业务程序开展,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具备合法性与公允性。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十五、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适应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和披露的有关要求,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会议同意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十六、关于设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议案为进一步强化专业委员会功能,健全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机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决策指引》等有关规定,会议同意设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关联方信息管理及关联交易管理的职责,委员会组成人员为颜延、刘恩奇、孙传绪,其中颜延担任主任委员。原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其职责作相应调整,人员不作调整。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十七、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议案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会议同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修订方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十八、关于修订《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议案为健全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强化公司董事会对重大关联交易的管理,根据董事会拟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向,会议同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修订方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十九、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同意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如下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原为“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修改为“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独立董事进行事前书面认可,并发表意见”。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二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制定《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决议,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已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2018年3月1日)起生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会议同意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二十一、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会定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公告。上述第一、三、四、七、八、九、十、十四、十五、十九、二十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4月4日
2.江苏恒顺股份有限公司实习报告 篇二
今年以来, 受铜价波动和经济危机影响, 电线电缆行业的总体销售规模严重萎缩, 特别是矿用电缆行业由于全国工业用煤量的减少, 以及煤炭行业的整合, 导致采煤量的急剧下降, 矿用电缆生产和销售规模出现了严重下滑现象。
1 审时度势, 把握机遇
该公司决策层坚定信心, 充分把握国家推出四万亿的资金扩内需保增长相关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国家在煤矿安全生产上的投入, 不断优化矿用电缆产品结构, 进行市场策略调整, 真正做到了“人无我有, 人有我精”。
今年以来, 我国煤炭开采行业的整合此起彼伏, 颇多争议的国进民退, 相继催生出众多大型煤炭开采巨头。行业集中度的提高, 对煤矿开采安全的重视, 导致煤矿企业用户对矿用电缆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 从而给江苏中煤这样的大型矿用电缆生产厂家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公司在众多招投标项目中以产品质量中标取胜。
2 加强新产品开发力量, 研发高附加值的特种矿用电缆产品
技术革新和进步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 该公司根据目标市场进行设计、开发适宜的实用技术, 从结构设计、材料选用、技术开发等各方面为矿用电缆产品占领市场提供发展动力, 为市场提供更多更好更环保的优质矿用电缆缆产品;专利技术不断产生, 核心技术逐步自有化。目前该公司拥有电线电缆国家专利8项、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1项、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5项、江苏省名牌产品1项、承担国家科技部创新基金项目1项、江苏省科技攻关项目2项, 为企业的快速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矿用电缆系列产品作为江苏中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传统优势产品, 多年来为我国煤炭工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该公司自主研发的加强型多芯移动橡套软电缆、矿用高强度控制电缆等产品被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 JQ-MCP加强型采煤机电缆是国家重点推广的产品, 国内率先开发的盾构机专用电缆现已成为国内各主要盾构工程公司替代进口盾构机电缆的首选。
这些矿用电缆细分市场新产品, 具有较高的附加值, 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3 实现矿用电缆品种多样化、系列化, 以成龙配套争取用户
江苏中煤历史上以橡套电缆生产为主, 近年又增加了塑料电缆的生产能力。于是公司不失时机地开发了塑料类的矿用电缆产品, 从而实现了矿用电缆的多样化、系列化销售, 成为全国同行中为数不多的可以生产全系列配套矿用电缆的厂家之一。今年以来, 在多个大型煤矿的招投标项目中, 公司以成龙配套争取到了项目的中标, 大大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4 在市场运作方面坚持差异化策略
随着矿用电缆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的细分, 该公司坚持矿用电缆产品差异化、销售渠道差异化和促销政策差异化策略。通过差异化进一步提高了矿用电缆产品档次和水平, 不断扩大矿用电缆产品差异化卖点, 促进了理性竞争, 不断推出适销对路的矿用电缆新产品。针对煤炭开采业的行业整合趋势, 公司加强了对重点用户的服务和跟踪。淮北、贵州、徐州、兖州等矿务集团都是公司长期固定的优质客户。
5 强化品牌意识, 加强品牌建设
该公司创办至今, 一直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生产力, 不断优化产品结构, 持之以恒建立品牌信誉, 在企业发展的每个历程中, 质量第一的意识始终贯穿在每一个员工的心中, “精益求精, 追求完美无缺”是企业内部质量工作的指导方针, 也是全体员工对企业产品质量孜孜不倦的追求;在品牌推广方面, 则选择受众面广、权威性高的媒体, 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广告宣传, 提升品牌效应;通过体贴入微的服务保障, 一言九鼎的服务承诺和售前、售中、售后的全程跟踪服务模式, 提高线缆品牌在市场中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让品牌价值得到进一步的升华。
6 提高企业员工的向心力、凝聚力
多年来, 该公司员工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和智慧孕育了“博学求实, 开拓创新”的企业精神;“人诚品优”是公司员工和中煤产品的真实写照;“您的需要是我最大的追求, 您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心愿”是全体员工永远的目标。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 该公司形成了一套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 使整个企业始终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为了强化企业管理, 公司内部推行了无缺陷工作章程, 通过引进、培训、淘汰等方式培养员工, 提高了全体员工的整体素质。
7 标准化、规范化促进企业发展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发展的基础, 企业产品和服务实现标准化则是良性开拓市场的先决条件。该公司始终贯彻“质是本, 诚为信, 优质产品占市场”的质量方针和“出厂产品最终交付满意率100%”的质量目标, 为每一家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公司内部实施ERP (信息资源计划管理系统) 管理, 购、销、存、生产、质量、工艺、财务及人力资源等实行实时电脑管理, 以一流的装备、一流的技术、一流的人才、一流的管理, 创一流的产品, 满足客户的需求。
8 以质量保证赢得用户, 以节能环保通向国际市场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该公司始终坚持以优良产品品质和完善的服务立足国内市场, 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公司具有自营进出口权。为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步伐, 满足国内外不同用户需求, 该公司先后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认证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公司产品先后通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3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PCCC电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CCS工厂认可证书、德国VDE产品安全认证、德国GL船用电缆认证, 美国ABS船用电缆认证、英国LR船用电缆认证、法国BV船用电缆认证, 以及获得欧盟ROHS指令认可的SGS产品环保检测。公司深信用创新提升质量, 用质量铸就名牌, 用绿色通向国际市场。
9 结语
江苏中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拼搏精神应对危机和各种困难局面, 以用户的需求和利益为矿用电缆营销的出发点, 引导目标顾客科学选用产品, 不断加强矿用电缆产品的技术创新, 注重新产品的开发和市场培育, 强化品牌的建设和服务管理, 化“危”为“机”, 全面提升市场决胜力, 确保了2009年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 促进了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1~10月份矿用电缆销售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0%。
危机和机遇是同在的, 困难和成功是并存的。江苏中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场萎缩、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双重压力下, 科学制定策略, 在矿用电缆的生产和销售方面逆势而为, 并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值得我们分析探讨和同行借鉴。
摘要:铜价波动和经济危机导致2009年电线电缆行业销售规模严重萎缩, 工业用煤量的减少和煤炭行业的整合导致采煤量下滑, 使矿用电缆的生产和销售雪上加霜。但江苏中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针对矿用电缆的不同用户和各个细分市场, 科学制定策略, 多措并举, 坚定信心, 变压力为动力, 化挑战为机遇, 换被动为主动, 1~10月份矿用电缆销售实现了新的突破, 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0%。
3.江苏恒顺股份有限公司实习报告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有效控制风险,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改善公司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目标是促进公司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有效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能够有效实施执行。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改进公司及所属单位等组织机构、人员及其经营管理行为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效果,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授权监察审计部根据本制度制订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所属部门和员工均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监察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对董事会负责,独立于公司业务部门,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扰。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具体组织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不得兼管业务部门;审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条 公司应配备与审计任务相匹配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防范潜在舞弊的意识,特别要对可能影响公司目标、营运或资源的重大风险保持高度警惕。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对象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存在利益冲突时,应该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要求该审计人员回避的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应避免审计评价其上一负责审计过的工作和部门。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和本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的后继教育时间,可通过参加专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议或公司内部业务培训等,以保持专业的熟练性。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三)负责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四)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五)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含主要干部的离任审计);
(六)负责对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状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算、重大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重大投资方案及其经济效益进行评价;
(八)组织对发生重大违规违纪、侵害公司利益或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等问题进行责任审计;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监察审计部如下权限:
(一)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公司所属单位或特定事项实施内部审计;
(三)根据需要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各种会议;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要求督促审计对象限期整改;
(五)在履行职责时,监察审计部可以不受限制地直接、立即查阅属于公司的所有文件和记录,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查阅的文件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客户档案、业务操作记录、系统数据等业务资料;
4、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记录、工程预决算资料;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六)在履行职责时,监察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审计对象或相关人员进行约见谈话。
(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有权做出制止的决定,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1、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的行为;
2、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3、截留、挪用公司或客户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4、其他违法违规,侵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结算审计等,涉及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内容。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部根据监管和业务发展需要,拟定审计计划,审计计划在报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并经公司董事会认可后实施。
监察审计部在组织具体内部审计工作时,其工作程序包括审计计划制定、非现场审前准备、现场审计实施、报告提交、后续审计等。
监察审计部应参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实行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所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拟定《内部审计工作细则》,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审议颁布,监察审计部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应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部应通过实施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检查和分析性复核等多种审计方法,采取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突击审计、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等多种方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部在审计计划阶段,应当利用非现场手段,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审计成本。
第二十条 监察审计部应对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分级督导审核制度,以保障审计质量,实现审计目标。
第五章 内部审计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得到恰当的监督以确保审计目的得以实现、审计质量得以保证、审计人员得到发展。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应定期对已开展的审计工作进行评价,检查其质量与制度要求的符合程度,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组织其他部门或人员,在了解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的基础上,对监察审计部的审计工作开展定期检查,进行内部评价。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聘请合格的外部独立机构对监察审计部的审计工作进行外部评价。
第六章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审计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人员,由公司移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察审计部应对拒绝接受审计及以各种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公司对拖延和拒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从重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审计人员进行从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揭发、检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监察审计部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4.江苏恒顺股份有限公司实习报告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江苏宏宝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与现代企 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和调动公司高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的提高企业的营运能力和经济效益,增强公司高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高管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长;
(二)公司总经理;
(三)公司副总经理;
(四)公司财务总监;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以企业规模与绩效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 计划和高管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管人员的薪酬收入。
第四条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拉开档次,杜绝平均主义;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
(三)薪酬激励本着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尽量杜绝短期行为,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以经营规模、业绩目标、工作能力等为不确定依据,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高管人员进行考核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提出方案或修改的意见,审查、确认高管人员绩效考核目标;
(二)检查公司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薪酬结构和支付方式
第七条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基薪和效益薪金两部分组成。
基薪是经营的基本报酬,根据公司所承担的战略责任、经营规模、经营难度、岗位职责、本公司职工工资水平及其他参考因素确定。
效益薪金是经营效益的即时体现,与本制度实施对象的经营成果、工作业绩及贡献挂钩。效益薪金由基本效益薪金和超额效益薪金组成,按业绩完成情况予以发放。如果考核经营指标完成或超额完成,则全额发放给基本效益薪金和按超额比例发放给超额效益薪金。如果考核经营指标未完成或部分完成,则按一定比例扣减效益薪金直至完全扣减。
同时兼任两种及以上职务的高管人员,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按照收入较高的职务领取基薪和效益薪金收入,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基薪和基本效益薪金标准
(一)基薪标准
1、董事长:18万元/年;
2、总经理:18万元/年;
3、副总经理:14万元/年;
4、财务总监:18万元/年;
5、董事会秘书:18万元/年。
以上基薪按月支付。
(二)基本效益薪金标准
1、董事长:18万元/年;
2、总经理:18万元/年;
3、副总经理:14万元/年;
4、财务总监:18万元/年;
5、董事会秘书:18万元/年。
第九条效益薪金考核标准
(一)如果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达到当董事会下达的指标,则基本效益薪金按第八条标准全部兑现。
(二)在以上二项指标任一指标高于下达指标10%以上时,增加提取基本效益薪金。具体提取方式如下:
1、以上二项指标任一指标高于下达指标10%,但未超过20%(含20%)时,增加基本效益薪金标准的10%;
2、以上二项指标任一指标高于下达指标20%,但未超过30%(含30%)时,增加基本效益薪金标准的20%;
3、以上二项指标任一指标高于下达指标30%,但未超过40%(含40%)时,增加基本效益薪金标准的30%;
4、以上二项指标任一指标高于下达指标40%以上时,但未超过50%(含50%)时,增加基本效益薪金标准的40%;
5、以上二项指标任一指标高于下达指标50%以上时,增加基本效益薪金标准的50%。
单项指标增加数相加为合计增加数。
(三)以上二项指标任一项指标低于下达指标时,扣减基本效益薪金,具体 扣减方式如下:
1、以上二项指标任一单项指标低于下达指标10%-20%(含20%),扣减基本效益薪金的10%;
2、以上二项指标任一单项指标低于下达指标20%-30%(含30%),扣减基本效益薪金的20%;
3、以上二项指标任一单项指标低于下达指标30%-40%(含40%)时,扣减基本效益薪金的30%;
4、以上二项指标任一单项指标低于下达指标40%-50%(含50%)时,扣减基本效益薪金的40%;
5、以上二项指标任一单项指标低于下达指标50%以上时,扣减基本效益薪金的50%。单项指标扣减数相加为合计扣减数。
(四)考核结果为
(二)、(三)单项指标增减数相加之和,超过基本效益
薪金的部分即为超额效益薪金。
第十条高管人员成员应按国家有关缴纳风险基金的规定,按超额效益薪金的30%转入经营者风险基金,由公司专项存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高管人员的风险基金待经营者任期届满审计考核通过后统一结算。
第四章考核与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经营结束后,在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后一个月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完成高管人员的薪酬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考核对象。
第十二条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受到公司处分、监管部门通报谴责、罚款等处分及涉及刑事责任的,则扣减全部效益薪金。
第十三条高管人员在收到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向董事会提出申诉,由董事会裁决。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最终考核结果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由公司统一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5.江苏恒顺股份有限公司实习报告 篇五
关于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 的可行性报告
本行拟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合计不超过30亿元。本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可行性分析如下:
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3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用于支持未来业务发展,在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
二、实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必要性
1、资产规模保持较快速度增长
面对银行业整体环境的变革,在总结过往经验的基础上,本行正处于持续发展的新台阶,并将对资本产生持续补充的需求。根据本行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末资产总额为1,299.82亿元,2014至2016年资产规模复合增长率为13.07%。
上市后通过扩张经营,预计资产规模将得到进一步提升。较快的资产增速将导致本行风险加权资产快速上升,进而对本行资本产生较大消耗。
2、仅靠内源补充难以维持健康的资本充足程度
本行已于2016年9月30日在上交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本行各项资本均得到了及时的补充,但本行较快的发展速度使得资本,尤其是核心一级资本充足情况并不十分乐观。
截至2016年末,本行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93%、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90%;2016年实现净利润10.41亿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1.91%,仅依靠利润留存无法支撑本行较快的发展步伐。本行持续较高的资产增速与相对不足的资本成为制约本行发展的重要矛盾。
3、满足日益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
中国银监会根据资本监管国际规则的变化,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分别为7.5%、8.5%和10.5%,并将视情况要求增加不超过 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在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如何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已经成为国内商业银行必须考虑和解决的战略问题。
此外,2016年初人民银行推出了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将原“差额准备金动态调整及合意贷款规模管控”的微观审慎机制向“宏观审慎管理和广义货币政策”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转变。银监与人行的规定大幅提高了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标准,同时在银行的风险资产和资本定义的计算规则方面更加严格,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充足率要求,加大了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压力。
综上,本行除自身收益留存积累之外,仍需要考虑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对资本,尤其是核心一级资本进行补充,以保障资本充足水平,在满足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为持续快速发展奠定基础。
三、实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可行性
本行将通过对募集集资金的合理运用,审慎经营,稳健发展,在保持公司资产规模稳定较快增长的同时,力争净资产收益率维持较高水平。为实现本目标,本行将持续推进如下举措:
1、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提高盈利水平
本行坚持“三农、两小”市场定位,以零售转型为主线,打造特色化、集约化、专业化的常农商模式,努力建设一流的现代零售银行。优先发展零售资产业务,以小微贷款为引领,加快发展信贷业务,提高收益率水平。
过去几年,本行的盈利水平一直位于行业较高水平。通过本次发行可转债,本行预计募集资金将有效地运用于经营活动,进一步提高本行的盈利能力。
2、加速江苏省内业务辐射半径
本行在江苏省内开展业务的步伐不断加快。2016年11月7日,本行扬州分行获得银监局的开业批复;11月28日,本行泰州分行获得了银监局的开业批复。截至2016年底,本行已在盐城、南通、无锡开立分行,扬州分行和泰州分行已获得开业批复,同时更在江苏省的12个地区开立了支行。
2016年11月28日,本行以自有资金购买了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商业用房。该商业用房毗邻苏州高铁北站,用以拓展苏州市场,在更高平台上获取资源、吸引人才,提升综合竞争力。
上述举措,进一步加速了本行立足本地、服务全省的战略布局,进一步扩大了本行在江苏省内的业务辐射半径。
3、持续推动业务全面发展
本行将在推动现有业务稳步增长的同时积极寻找开拓业务创新的机会。本行将持续关注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努力把握市场机遇,在进一步加大对“三农、两小”业务拓展力度的同时,探索中间业务和综合化经营的道路,有效开拓新的盈利增长点,争取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赢得先机。
综上所述,一方面,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常熟银行可补充资本,为进一步持续健康的增长奠定良好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对募集资金合理的运用,常熟银行将更好地支持三农、支持小微、支持地方经济,并着力提高盈利能力,回馈股东、回馈社会。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江苏恒顺股份有限公司实习报告 篇六
2000年前, 我国外加剂市场长期被外国公司垄断, 一吨成本三四千元的混凝土外加剂, 外国公司能卖到四万元。2001年, 冉千平借鉴工业水处理领域的螯合理论, 提出用优先竞争吸附的原理去解决混凝土流动性保持问题。该项目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由于住宿和上班在同一栋楼, 晚上想到什么好点子, 冉千平马上就下楼做实验, 有时是凌晨三四点。化工产品在实验室做出来还不算成功, 必须在工厂“放大”。科研关键阶段, 冉千平甚至试过在工厂七天七夜不睡觉, 实在困了就在反应釜边上打个盹。功夫不负有心人, 2003年, 冉千平研发的新一代国产混凝土外加剂诞生, 国外混凝土外加剂的价格一下子被拉下“神坛”, 降到了三四千元一吨。通过国际招标, 江苏田湾核电站核岛和常规岛的混凝土工程全部采用他研发的外加剂。工程建设单位反映, 该工程是国内第一个使用国产外加剂的工程, 也是第一个没有出现一条结构性裂缝的我国核电工程, 打破了国外对核电工程的垄断。在后来相继建设的岭澳、宁德等核电工程中, 以及长江三峡等近10个重大水电工程中也得到应用, 并出口到南美、中东等海外市场。
随着高层与超高层建筑、大跨与超跨桥梁等新结构以及高温极端环境出现, 市场对混凝土流动性保持提出更高要求, 冉千平带领团队发明了缓控释型流动性时变调控材料, 解决了广西和南美洲 (42摄氏度) 严酷环境下混凝土流动性损失大的难题。今年刚刚实现主体桥梁合龙, 世界上最长的跨海大桥———港珠澳跨海大桥上, 也全面应用了冉千平的技术。
7.江苏恒顺股份有限公司实习报告 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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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4-18
证券代码:300208 证券简称:恒顺众昇 公告编号:2016-040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德国WABIO Technologie GmbH公司 签订《新疆2MW生物质沼气发电中试项目研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与德国WABIOTechnologie GmbH(以下简称“乙方”或“WABIO”)签订了《新疆2MW生物质沼气发电中试项目研发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述
1、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甲方为了进一步延伸公司主营业务,进军新能源开发与利用领域,计划在中国新疆自治区建设一座2MW小型生物发电厂(示范发电厂);乙方是一家在现代生物发电厂领域具有世界领先技术水平的公司。乙方受甲方委托,为拟建设的新疆2MW生物质沼气发电中试项目研发提供技术支持,服务费用为1,395,000欧元(折合人民币约1,020万元)。
双方在签订的本协议中,同时约定了《排他协议》:根据甲方的计划,双方同意在首座2兆瓦的电厂建成后将继续在中国新疆维吾尔地区建设后续的总计30兆瓦的生物质电厂。为建设生物质电厂之考虑,双方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内,在“新疆2MW生物质沼气发电中试项目研发协议”生效后的三年内(含2MW项目的建设期)与甲方在棉花秸秆类项目中进行排他性合作。在此独家授权期间,乙方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内与其他企业就棉花秸秆类电厂建设合作。
2、签订本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乙方WABIO Technologie GmbH公司,注册地址位于80997 München, Waldhornstr.24, Germany(德国慕尼黑沃尔德霍恩大街24号),经营范围为开发和销售集成的气态、液态生物燃料生产系统,是德国一家在现代生物发电厂领域具有世界领先技术水平的公司。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标的:
乙方向甲方在新疆省建设的2 MW 生物质棉花秸秆发电厂提供技术服务。为监督指 导新疆2MW生物质棉秸秆发电厂的建设完成,在电厂开始初始安装后,乙方将派出高级工程师在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直到电厂顺利建设完成。乙方现场服务不包括一般性的工程建筑工作。
2、服务报酬:
经双方友好协商,按照市场公允价格,乙方各项服务的总报酬价款为1,395,000欧元(折合人民币约1,020万元。上述总价款为固定价款,系基于协议规定的服务项目计算所得,用于支付完成初期设计、基本设计、详细设计批准、有机肥培养、监督服务的工作。此价款包含服务项目履行期间中、德两国相关部门可能征收的全部税费)。
3、双方的义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当通过积极、公平的参与,在该项目的每一阶段推动项目成功开展。如果甲方未能履行配合义务,并因此导致项目延迟,则乙方有权将其服务交工时间相应延后。
乙方的义务:
对于本协议规定的服务项目,乙方应当尽最大努力按照本协议的相应规定及时履行。乙方有义务保证在电厂成功试运行后,其电厂性能满足技术要求。乙方的设计工作将全部在德国完成。
4、双方签订的排他协议
双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经友好协商,就采用乙方的棉花秸秆产沼气发电专有技术进行棉花秸秆沼气发电工程的建设达成排他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甲方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省阿拉尔建设兵团棉花秆园区内建设一座2MW 棉花秆沼气发电厂(中试项目)。
(2)根据甲方的计划,双方同意在首座2兆瓦的电厂建成后将继续在中国新疆维吾尔地区建设后续的总计30兆瓦的生物质电厂。为建设生物质电厂之考虑,双方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内,在“新疆2MW生物质沼气发电中试项目研发协议”生效后的三年内(含2MW项目的建设期)与甲方在棉花秸秆类项目中进行排他性合作。在此独家授权期间,乙方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内与其他企业就棉花秸秆类电厂建设合作。
(3)双方同意,若甲方在中国区域投资建设和推广此类电厂的过程进展不顺利,或没有任何计划中的此类新电厂,则在首座2 MW棉花秸秆沼气发电厂设计工程合同生 效24个月后,乙方可以选择与中国其他企业进行合作。
(4)在任何情况下,如果甲方在四年内,自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不再计划进行任何棉花秸秆沼气电厂的建设,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本排他性协议。
(5)如乙方违背此协议条款,甲方有权就甲方的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四、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各自授权代表签字,且在协议签署后的四个星期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67,250欧元预付款后生效。
五、签订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国务院2013年1月发布《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 中明确提出要推 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秸秆制沼集中供气,要因地制宜推广农作物秸秆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等利用方式。新疆作为我国棉花生产主要基地,其棉花总产量一直保持在150万吨左右,占全国产量的1/3,占全球产量8%左右。而伴随而来的就是每年产生大量棉花秸秆。棉秆是一种产量巨大的可再生资源,通过生物质能的转化技术,将棉花秸秆进行沼气化处理,转换成可燃气体或电力,作为洁净的能源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同时所产生的废液废渣又可以还田为肥,实现农业工业经济循环的开发模式,是发展生物质能产业的方向。
公司通过引进德国棉花秸秆产沼气发电专有技术,将以棉秆沼气化为纽带,通过建设新疆2MW生物质沼气发电中试项目,实现对可再生能源的高效利用,改善能源的供应结构;项目所生产的沼气全部用来发电,并入电网销售;同时在棉秆发酵制备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可直接回田使用的有机肥,从而形成一种 “取之于田,用之于田”的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生态循环经济模式。此协议的签订是公司产业延伸及实施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交所《创业板公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该合作事宜的进展情况进行及时的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8.江苏恒顺股份有限公司实习报告 篇八
[裁判摘要]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售“自助式保险卡”未尽说明义务,又未对相关事项向投保人提出询问,自行代替投保人激活保险卡形成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保险单,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以电子保险单内容不准确,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韩龙梅。
原告:刘娜。
原告:刘凯。
原告:刘元贞。
原告:王月兰。
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负责人:储良,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韩龙梅、刘娜、刘凯、刘元贞、王月兰因与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保)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韩龙梅、刘娜、刘凯、刘元贞、王月兰诉称:2009年3月,刘元贞、王月兰之子,韩龙梅之夫,刘娜、刘凯之父刘继购买了被告阳光人保推出的“绚丽阳光”类型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60 000元,保险期限为1年。同年4月20日,刘继在前往四川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五原告均为刘继的合法继承人,依法向阳光人保要求理赔时遭到阳光人保无理拒绝。请求法院判令阳光人保按约定支付保险金60 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阳光人保辩称:刘继在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我公司深表同情,对五原告是刘继继承人的事实我公司也没有异议。但是,我公司推出的涉案“绚丽阳光”类型保险采用的是“电子保单”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全部投保程序均采用数据电文,激活电子保单的过程,就是保险人对投保人进行询问和说明的过程。在投保人登录阳光人保的网站填写有关信息过程中,保险人通过网络系统的投保流程设计对保险内容依法履行了说明义务,也对一些问题提出了询问,例如要求投保人真实陈述自己的职业,并充分提供了所有可以承保的选项(如“农夫”)供投保人选择来进行如实告知。如果刘继如实告知其职业,即“营业用货车司机”,将被系统拒绝承保。鉴于刘继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通过选择“农夫”为其职业的虚假陈述与我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我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且不退还保险费。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绚丽阳光”保险卡系被告阳光人保推出的短期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中销售的,在网上激活的自助式保险卡。该保险卡正面印制的内容为:“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伤残保障6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障1万元;保险期限1年,保费100元,自助保险卡系列及卡号”;该卡的背面内容为:“账号、密码,激活有效期至2010年06月30日(请在此日期前激活);投保激活方式,网络激活:登录阳光保险集团网站--点击„网上激活‟页面--输入账号、密码、验证码进入投保页面--填写相关投保信息--确认激活成功。电话激活:拨打阳光保险全国客户服务专线95510,选择人寿保险,坐席接听后,告知投保信息,确认激活成功”。保险卡宣传手册对该产品保障内容、投保对象、保费与份额限制、注意事项、投保规定、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索赔指引等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摘录了部分保险条款。其中,“重要提示”部分第1条载明,保险卡仅供客户投保使用,非保险凭证,持卡人须在卡的有效期内按照投保流程进行投保,在获得保险单号后该卡所对应的保险责任于激活次日零时生效;“投保规定”第6条规定,投保职业只
接受一、二、三、四类人员作为被保险人,不接受四类以上职业人员作为被保险人,职业类别按照《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确定。保险人另行提交的阳光人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8年6月中国保监会备案)第1.2条规定,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凭证后开始生效;保险条款第6.1条规定,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该保险条款没有对参保人员的职业进行规定。保险条款和宣传手册均未记载《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阳光人保网站可以查阅《阳光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保险公司通过网页设置,在激活保险卡过程中,对包括被保险人职业在内的各种问题进行询问,并提供了可以承保的被保险人职业选项,要求投保人以填写或选择的方式进行告知。该职业分类表将营业用货车司机列为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网上激活过程中,如被保险人职业栏选择“营业用货车司机”,则会因被拒绝承保而不能激活保险卡,无法形成电子保单。
2008年12月5日,被告阳光人保与徐州民兴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兴代理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由民兴代理公司代理阳光人保在徐州地区的保险销售业务,合同期限为一年。刘继为农业家庭户口,系苏CB8375解放牌货车车主,于2006年11月27日为该车办理了从事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道路运输证,刘继的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为B类。2009年3月,刘继以100元的价格从民兴代理公司业务员宗芹手中购得“绚丽阳光”保险卡一张。阳光人保的网站系统中显示,刘继购买的保险卡已被激活,其职业为农夫,被保险人为刘继,保险责任期间自 2009年3月16日0时起至2010年3月 15日24时止,保单未指定受益人。
2009年4月20日,刘继驾驶苏 CB8375解放牌货车在四川发生交通事故。次日,刘继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继之妻韩龙梅,子女刘娜、刘凯,父亲刘元贞,母亲王月兰即本案五原告均为刘继的合法继承人。五原告向被告阳光人保提出理赔申请,2009年6月15日,阳光人保向五原告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称刘继以农民职业参保,而其实际职业为“营业用货车司机”,依据“绚丽阳光”保险卡列明的拒保职业范围,作出拒赔决定。
诉讼中,五原告申请民兴代理公司业务员宗芹作为证人出庭。证人宗芹述称:本人系民兴代理公司业务员,以前不认识刘继。2009年3月本人到刘继所在村子里做保险宣传,推广“自助式保险卡”,刘继购买“绚丽阳光”保险卡并当即交纳了涉案的 100元保费。根据公司规定,推销保险时,本人作为业务员不随身携带保险卡,收取保费后交给公司,由公司内勤根据业务员对被保险人职业状况的陈述,代为激活保险卡。本人认为村子里都是农民,刘继也是农民,就没有询问其职业,以“农夫”为刘继的职业向公司汇报。几天后,才将已激活的保险卡交付刘继。
以上事实,有五原告提供的拒赔通知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注销户口证明、尸检分析意见书、死亡证明、原告身份证明、证人证言,被告阳光人保提供的保险条款、保险卡、网上激活流程说明、查询结果、车辆行驶证、车管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阳光人保是否履行了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刘继是否违反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对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而言,除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阳光人保自行提供的保险条款也规定:“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可见,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的范围应当以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为限,对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告知义务。
本案中,证人宗芹出具证言称,在收取保险费时误以为刘继是农民而未询问其职业,涉案保险卡系保险代理公司根据业务员对被保险人职业状况的陈述代为激活,后又交付给刘继的内容,鉴于宗芹作为向刘继销售被告阳光人保保险业务的经办人,与阳光人保有利害关系,其出具的不利于阳光人保的证言可信度
较高,且阳光人保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保险卡由刘继自己激活,亦未能举证证明在收取保险费时对刘继的职业提出了书面询问,故可以认定阳光人保未能全面履行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阳光人保网站上可查阅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表,网上激活的过程中,被保险人职业栏如选择“营业用货车司机”,保险卡会因被拒绝承保而不能激活。但是,本案所涉保险卡系民兴代理公司内勤代为激活,激活过程中,民兴代理公司仅向其业务员宗芹而未向投保人刘继进行询问,而宗芹并未询问过刘继的职业,使得刘继没有机会就其职业状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刘继并未违反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阳光人保作为保险人认为刘继违反告知义务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因此,涉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责任期间自2009年3月16日0时起至2010年3月15日 24时止。2009年4月20日,刘继因交通事故而意外死亡,已经构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本案中,涉案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原告韩龙梅、刘娜、刘凯、刘元贞、王月兰作为刘继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阳光人保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据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判决:
被告阳光人保赔偿原告韩龙梅、刘娜、刘凯、刘元贞、王月兰保险金600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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