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周口市烟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10-28

关于印发周口市烟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的通知(精选5篇)

1.关于印发周口市烟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一

宿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宿安监发[2011]45号

关于印发《宿迁市重点行业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全市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将《宿迁市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危险化学品

监督检查

制度

通知

宿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5月4日印发

4、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规模以上企业;

5、其他工业企业。

三、工作目标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存在危险工艺、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储存企业,2011年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水平;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2012年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水平;

2、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2011年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水平;

3、非煤矿山规模以上企业,2011年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水平;

4、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规模以上企业,2011年年底前50%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水平;

5、鼓励和支持规模以下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在三级达标的基础上,积极提升标准化水平,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一级达标评审。

四、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5月)。各县、区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和部署落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动员企业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文件精神和要求。各个企业要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负责人,1、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县、区,各企业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全体员工对标准化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提高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确保人、财、物等有效投入得到保障;要大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邀请专业人员讲解《基本规范》和各行业标准规范,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准确掌握安全生产标准化各项要素内容、程序、方法和实现途径。安监部门要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定安全培训与开展安全标准化动员、政策法规标准学习宣贯结合起来;企业要把单位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与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的业务学习结合起来,尽快形成全员学习、宣贯、创建安全标准化岗位、安全标准化专业和安全标准化企业的浓厚氛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咨询服务人员也要通过参加相关培训,准确理解把握有关标准规范的内容和程序,熟练掌握开展评审和提供咨询的方法,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咨询服务水平,提高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能力。

2、扎实创建,确保实效。各创建企业要围绕标准化规范确定的要素和省出台的分行业标准化实施指南要求,全面开展达标和整改工作。实施达标工作时,各企业要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管理基础好、技术力量强的,可依靠自身力量,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依靠自身力量有困难的,可以选择熟悉企业安全管理、技术能力强、人员素质高、有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咨询经验和实绩的安全咨询

精心组织,周密计划,统筹安排。要排出本地区企业达标序时进度,要选择一些安全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水平高、生产经营安全条件好的企业作为示范,通过试点,积累经验,以点促面,稳步有序推进。要把企业安全标准化与行政许可和执法监督相结合,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各县、区安监部门要把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或未如期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的危化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附件: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程序

1)意识和技能培训

由指导人员或企业安全负责人对高层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意识和技能培训。

目的是获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实施安全标准化活动的支持和承诺,熟悉和了解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法和内容。

2)风险分析培训

由指导人员或企业安全负责人进行危害辩识、风险评价培训。

对象:安全标准化工作小组、各部门、基层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

目的:使安全标准化工作小组成员及相关基层单位人员掌握风险评价方法并开展风险评价工作;掌握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方法、要求等。

3)工作内容

a)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工作小组,进行各部门工作要素的分工,确定各层次人员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职责;

b)编制风险分析作业指导书,确定评价准则,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评估风险、识别危害,确定预防和控制措施;

c)编制法律法规获取、识别制度,进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识别,把相关条款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d)核实各部门、各单位的危害识别及风险评价结果,评级作准备。

对自评中存在的不符合项落实整改。

第六阶段:考核评级

企业提交书面《考核申请表》,向相应的考核机构提交电子化信息和申请。申请受理后,考核机构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具体自评、外部考评标准及办法依据上级部门的最新文件和要求执行)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许可;

2、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按规定进行自评;

3、至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4、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运行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工艺技术先进的危化品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评审。

2.关于印发周口市烟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二

为规范钢铁行业产品成本核算, 保证企业产品成本信息的真实、完整, 加强钢铁行业成本管理, 财政部于2015年颁布了 《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的通知》 (财会[2015]20号) 。

为实现新制度的顺利实施, 提高钢铁企业之间成本信息的可比性, 钢铁协会根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及钢铁行业产品成本核算的实际情况, 在广泛征求钢铁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 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钢铁企业范围内施行, 其他钢铁企业参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实施办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请及时与钢铁协会财务资产部联系。

联系人:刘雪青、王瑞鲜、刘国义

电话:010-65133825, 010-65131927 (兼传真) , 13693011880, 13801219863。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实施办法

2016年3月14日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实施办法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的通知》 (财会[2015]20号) 于2016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钢铁企业执行。 为配合会员钢铁企业顺利实施新的成本核算制度,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钢铁行业产品成本核算, 促进钢铁企业加强成本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试行) 》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 (以下简称“《制度》”) 等法律法规, 在广泛征求会员企业意见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对《制度》有关内容进行细化和统一, 提高钢铁产品成本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更好地开展钢铁行业对标挖潜活动, 促进钢铁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二、本办法实施范围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员中的钢铁生产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 一般包括炼焦、烧结和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 或至少包括炼铁、炼钢和轧钢之一的部分工序, 以及为主要生产工序服务的辅助生产工序。

企业的其他工序和非钢产业, 如矿石采选、炼焦副产品深加工、机械修造、运输服务以及钢材延伸加工等单位, 国家未颁布其所属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前, 参照《制度》和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的产品, 主要是指钢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成品钢材, 以及其他可作为产品对外出售的半成品。独立设置为成本中心的辅助生产工序产品和服务, 如风、水、电、气、运输、修理等, 也作为产品进行成本核算。

四、钢铁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

(一) 合理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二) 根据实际管理需要, 设置成本中心;

(三) 以成本中心为基础, 归集成本费用;

(四) 对成本中心成本费用进行分配和结转, 计算产品成本。

钢铁企业一般采用综合结转分步法核算产品成本, 并据此编制各道工序和辅助产品的成本报表。

主要生产工序的成本明细表参考格式, 参见附件二。

五、具备条件的钢铁企业, 可以采用基于工序的作业成本法进行核算。

“具备条件”, 是指企业具有实施作业成本法所需的基础管理条件, 如物料、能源以及人工等在各工序不同作业区可准确计量和记录, 企业信息系统比较完备、可靠等。

鉴于作业成本法能减少人为分摊共同费用, 使成本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也有利于划小核算单位进行责任制考核, 建议具备条件的企业尽量在传统成本核算方法中引入作业成本法的基本方法。 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完善基础管理, 创造条件实施作业成本法。

六、钢铁企业根据产品生产特点, 通常设置“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 按照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

七、钢铁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产品成本核算的组织和管理, 根据本制度规定, 确定产品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

第二章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钢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应当以生产工序为基础, 以相应工序产出的产品为核算对象, 通常包括炼焦工序产品、烧结球团工序产品、炼铁工序产品、炼钢工序产品、轧钢工序产品和辅助工序产品或服务等。

企业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应体现主要产品从细、次要产品从简;成本差距大的从细、成本差距小的从简的原则, 并与本企业的管理组织架构相适应。

同一生产过程, 如炼焦工序、伴生 (共生) 矿冶炼工序等, 产出两种及以上产出物, 其中价值占比较大的, 一般作为联产品设定为成本核算对象, 占比例较小的作为副产品或回收物, 作成本扣除处理。

一、炼焦工序产品, 主要包括全焦、煤气、焦油、硫铵和粗苯。 企业也可选择将硫铵、 粗苯等作为副产品核算。 根据管理需要, 企业可将全焦细分为冶金焦、焦丁、焦粉等, 分别设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烧结球团工序产品, 主要包括烧结矿和球团矿, 企业应按烧结机型、球团炉窑类型分别设置。 根据管理需要, 企业也可以将原料场 (库) 发出的混匀料设为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三、炼铁生产工序产品, 主要包括炼钢生铁和铸造生铁, 企业应按高炉容积分别设置。 炼钢生铁铸块的, 应单设为成本核算对象。

四、炼钢工序产品, 主要包括连铸钢坯和模铸钢锭, 也可将合格钢水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企业应按转炉、电炉、连铸机机型以及钢种牌号、坯型、锭型分别设置。

五、轧钢工序产品, 主要包括各种成品钢材, 企业可按产线、钢种、钢号及组距规格分别设置。

六、辅助工序产品, 主要包括动力、运输、计量、化验、修理等, 以及附设的耐火材料、备品备件制造等。

(一) 动力厂成本核算对象为电力、蒸汽、热风、新水、软水、循环水、各种煤气、压缩空气、氧气、氮气等。

各种水、风、气的计量单位为立方米;蒸汽的计量单位为吨;各种煤气的计量单位为吉焦 (GJ) 。

(二) 运输部门成本核算对象为货物转运量, 计量单位为吨.公里, 或车次、台班等。

(三) 计量、检化验部门成本核算对象为计量、检化验作业, 计量单位为吨位、检斤次和检化验样次等。

(四) 修理及备品备件、机械制造厂成本核算对象为修理工时、各种自制冶金设备、备品备件等。

第三章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一、产品成本项目

钢铁企业产品成本项目主要包括:

(一) 原料及主要材料, 是指为生产产品直接投入的构成产品实体的物料。

(二) 辅助材料, 是指为生产产品投入的不能构成产品实体, 但有助于产品形成的物料。 辅助材料的主要特征是直接加入或附着于生产对象, 或其消耗量与生产对象的产量强相关。

(三) 燃料和动力, 是指生产过程中耗费、成本归属对象明确、一次性耗费受益的能源介质。

(四) 直接人工, 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各项附加费用。

(五) 制造费用, 是指以成本中心为基础, 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各成本项目可根据要素性质、特点、产地等标志设置明细项目。

二、产品成本费用要素

(一) 原料及主要材料费, 是指为生产产品投入的原料及主要材料的成本。原料及主要材料费主要包括投入的铁矿石、铁水、生铁块、废钢、铁合金、钢坯、钢锭、用于再加工的钢材、锌、锡、有机涂料等成本。

(二) 辅助材料费, 是指为生产产品投入的辅助材料的成本。 辅助材料费主要包括投入的皮带、耐火材料、熔剂、电极、轧辊、酸碱类、油脂类、包装材料等成本。 其中油脂类是指施加于生产对象, 起防锈等作用的油脂。

(三) 燃料和动力费, 是指为生产产品耗用燃料和动力发生的费用。 燃料和动力费主要包括耗用的煤炭、焦炭、助燃剂, 以及风、水、电、气等费用。

执行与节能服务企业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 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 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作为本要素核算。

(四) 人工费, 是指为生产产品向职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各项附加费用。 人工费主要包括职工工资及各项津贴、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商业人身险、其他劳动保险及劳务费等。

企业应按合同标的性质区分人工费与外委业务费等。 直接雇用或通过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雇用的派遣工、顶岗协议工等发生的费用应计入人工费;合同标的为特定业务, 如保安、保洁、修理或工序作业等, 与外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发生的费用, 分别计入外委业务费、维护与修理费等。

(五) 折旧费, 是指为生产产品使用的生产装置、厂房、附属机器设备等计提的折旧。

(六) 运输费, 是指为生产产品提供运输服务发生的费用, 主要包括企业单独设立的运输单位和外委运输单位提供运输、装卸服务, 以及成本中心自备客货车辆耗费的油料、路桥通行等费用。

(七) 维护及修理费, 是指为维持产品生产的正常运行, 保证设施设备原有的生产能力, 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理所发生的费用。 维护及修理费主要包括材料费、修理工时费、备品备件费等。其中修理工时费是指支付给本成本中心以外修理单位的费用。

(八) 财产保险费, 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 向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机构投保的各项资产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企业统一投保的, 应按照各成本中心实际占有资产情况合理分配保费。

(九) 办公费, 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 发生的文具费、邮电费、通讯费、印刷费等办公性费用。

(十) 差旅费, 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 职工因公出差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出差补助等。

(十一) 会议费, 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 召开或参加会议发生的费用, 包括支付的会场租赁费、专家费、专家住宿费、会务费、资料费, 以及会议承办单位收取的其他会务性费用。

(十二) 外委业务费, 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 委托外部单位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 包括保安、保洁等特定外委业务的费用。

(十三) 低值易耗品摊销, 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 耗用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的摊销, 包括金额过大不宜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工量器具、仪器仪表、办公用品、卫生绿化用品、信息设备耗材等的摊销费用。

(十四) 租赁费, 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 租入的各种资产, 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支付给出租方的租赁费用。

(十五) 机物料消耗, 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未作为原材料、 辅助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管理使用的一般性材料支出, 包括不属于机器和厂房组成部分, 但对机器和厂房具有润滑、防锈、冷却、能量传递、清洁等功能的物料费用, 如设备用油脂、防锈漆、清洗剂, 以及厂房照明电器、五金、水暖、清洁等材料费用。

(十六) 劳动保护费, 是指为生产产品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防护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按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 以及职业病防护、检验和工作场所防暑降温等方面的支出, 不包括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的“防暑降温费”。

(十七) 排污费, 是指为生产产品负担的排污机构处理废气、废水、废渣等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外委污染治理费、排污费、环境监测费、危险物处置费等, 不包括本成本中心自行完成污染治理等作业所发生的职工薪酬、能源及其他材料费用。 企业统一交纳或支付排污费的, 应按照各成本中心排污情况合理分摊。

(十八) 信息系统维护费, 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管理,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所发生的运行维护费用, 主要包括支付给外部专业单位的计算机维护、调整或总包费用, 以及购买信息系统耗材和不满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标准的外设和软件费用, 不包括计入“维护及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中的费用。

不能列入以上各项成本费用要素的项目, 列入其他费用。但经常发生、金额较大的其他费用, 如设计制图费、计量检验费等, 企业可自行增设项目反映。

第四章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钢铁企业一般按照成本中心, 分别成本项目, 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一、成本中心的设置

钢铁企业通常按照生产工序设置成本中心, 也可以按照车间 (部门) 等生产管理单元设置成本中心。

根据我国钢铁企业状况, 一般应将原料场、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工序以及各主要辅助生产工序设置为成本中心。 同工序有两个及以上独立生产单位的, 可分别设为成本中心。

二、产品成本的归集

(一) 原料及主要材料成本的归集

生产产品使用的原料及主要材料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采用加权平均等方法结转原料及主要材料成本。

(二) 辅助材料成本的归集

生产产品使用的辅助材料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根据工序实际消耗量或预计可使用寿命计算其成本。

成本归属对象明确的辅助材料, 如石灰、白云石、造渣料等, 直接计入相关产品的辅助材料成本。

共同受益或跨期受益的运输皮带、耐火材料、电极、吹氧管、钢锭模、轧辊等辅助材料, 按预计受益期或工作量分摊, 计入产品的辅助材料成本。

(三) 燃料和动力成本的归集

生产产品使用的外购和自产燃料和动力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根据相关数据确认其消耗量并计算其成本。 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自产燃料和动力, 在辅助部门之间按照交互分配等方法分配后, 按照各燃料和动力产品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燃料和动力消耗实行分产品单独计量的, 按特定产品生产的实际耗用量、单位实际成本进行归集, 直接计入该产品的燃料和动力成本。

燃料和动力消耗未实行分产品单独计量的, 按本期全部产品生产的实际总耗用量、 本期单位实际成本进行归集, 以各产品生产工时、约当产量或分配系数等方法, 分配计入各产品的燃料和动力成本。

(四) 直接人工成本的归集

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人工成本, 直接计入基本 (辅助) 工序生产成本, 以生产工时、约当产量或分配系数等方法, 分配计入各产品的直接人工成本。

(五) 制造费用的归集

为组织和管理产品生产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计入制造费用。

其中折旧费按折旧制度计提归集; 固定资产租赁费按租赁合同期摊提归集; 不符合资本化标准的大中修理费按受益期摊销归集;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 金额较大的按受益期或工作量分摊归集; 其他制造费用按实际发生数归集。

(六) 回收物料、能源冲减成本

生产过程产生的高炉返矿、高炉水渣、转炉钢渣、锭坯切头切尾、轧制氧化铁屑、剪切边角料、报废锭坯材等回收物料, 返焦粉、煤气、蒸汽、循环水、余热发电、压差发电等回收能源, 应当按照其价值冲减相应成本核算对象的原材料成本、燃料和动力成本等, 回收物料、能源的价值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予以确定。 如回收物料、能源无法明确归属至产品的, 可按照成本核算对象的实际产量或根据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分析确定的适当比例对回收物料、能源的价值进行分配后, 冲减相应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

烧结球团工序的自循环返矿、 炼钢厂自循环钢渣、浇余, 炼焦、炼铁、炼钢工序的煤气、蒸汽等自循环能源介质是否核算, 由企业自行决定。

回收物采用计划价格等不变价格管理的, 实际变现价值与计划价格的差异, 金额较大的分配至相应的成本项目, 金额较小的直接计入制造费用。

三、产品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一) 制造费用的分配和结转

成本中心发生的制造费用按照费用要素归集后, 月末全部分配转入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 钢铁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一般采用生产工人工时、机器工时、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产品产量等为基础对制造费用进行分配。 制造费用分配方法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

(二) 辅助生产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辅助生产成本费用归集后, 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将提供的劳务和产品分配到各受益对象。 各辅助部门之间相互提供辅助产品或劳务的, 按照交互分配等方法进行分配。 互相提供劳务不多的, 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 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部门以外的受益单位。

企业专设运输服务单位发生的运输成本, 一般直接分配给受益单位。 主要生产工序之间的原料、燃料和铁水、钢坯等半成品的运输, 一般以接收工序为受益单位, 承担运输成本。

辅助生产成本向受益对象结转成本, 应采用综合结转法。

(三) 产成品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根据钢铁企业生产工序连续生产、顺序加工的特点, 产品成本计算一般采用“逐步结转分步法”。

基本生产工序的产品成本, 按照向下游工序的实际运送量和实际成本, 分步结转为下游工序在产品、半成品和产品的原料及主要材料。 辅助工序的产品和劳务, 按照输入使用单位的实际数量和实际成本, 结转为使用单位的燃料及动力等成本。 基本工序生产成本费用归集后, 根据产成品和半成品的产量, 计算商品产品总成本和各产品品种单位成本。

钢铁企业按照标准成本、计划成本、模拟市场价等非实际成本结转产成品成本的, 应当在每月末汇总实际成本与非实际成本的差异, 按受益原则分配至各工序的相应成本项目。

(四) 联产品成本的核算

1.联产品的确定

炼焦工序和含有伴生 (共生) 金属的冶炼工序以联产品为对象进行成本核算。 联产品是指同一生产过程, 用同一原料生产两种及以上的产品。

采用联产品法进行核算, 首先应将全部联产品作为一种产品核算对象, 将耗费的资源扣除副产品价值后, 计算联产品总成本, 然后将总成本在联产品中进行分配。

炼焦工序一般采用“系数法”在全焦、煤气、焦油、粗苯、硫铵等产品中进行成本分配。 粗苯和硫铵产出量较少, 其市场价值占总成本比例较小的, 也可只将全焦、煤气、焦油作为联产品, 将粗苯、硫胺与其他产出物一起作为副产品, 采用“成本冲减法”核算。

含有伴生 (共生) 金属的冶炼工序也采用“系数法”在钢铁产品和伴生 (共生) 金属产品中进行成本分配。

制氧工序一般也采用联产品法核算。

2.“系数法”计算方法

(1) 某产品成本积数=某产品成本系数×产品产量;

(2) 某产品总成本=某产品成本积数÷全部产品成本积数之和×全部商品产品总成本;

(3) 某产品单位成本=某产品总成本÷某产品产量。

3.联产品系数的确定

联产品系数的确定, 一般以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结构、产品收率和市场价值为基础, 采用经济比值法等确定。 联产品系数的确定方法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改变。

注:焦炉煤气按每立方米热值0.017吉焦 (GJ) 折算。

联产品分配系数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根据 《制度》规定的方法制定, 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 在综合企业意见基础上适时修订。

钒钛磁铁矿冶炼的联产品设置及分离系数, 由于涉及企业很少, 由有关企业自行确定。

制氧工序联产品的分离系数, 各企业可根据正常生产情况下氧、氮、氩等气体的利用量 (包括自身消耗量和外销量) 自行确定。

4.联产品成本报表列示

为方便计算结焦率、 矿耗等技术经济指标并照顾传统习惯, 联产品在采用系数法分离成本后, 可按成本扣除法编制成本报表。

企业可根据同一联产品的不同品级产品, 以系数、当量等方法分解为不同的成本, 如冶金焦、焦丁、焦粉等。

四、作业成本法下产品成本的归集、分配与结转

采用作业成本法的钢铁企业,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成本核算。

(一) 工序系统及作业划分

钢铁企业工序系统及作业通常可以划分为:

1.铁前系统

铁前系统, 是指包括炼铁及其上游各主要工序的生产系统, 主要包括炼焦、烧结和球团、炼铁, 也可将原料场 (库) 作为独立工序。

根据管理需要, 企业可将原料场工序划分为装卸、储运、混合、输送等作业;将炼焦工序划分为混配煤、炼焦、熄焦、焦化工等作业;将烧结球团工序划分为混配料、焙烧等作业;将炼铁工序划分为喷煤、炼铁、水渣处理、铸铁等作业。

2.钢后系统

钢后系统, 是指包括炼钢及其下游各工序的生产系统, 主要包括炼钢、浇铸、热轧、冷轧、涂层、镀层、焊管工序等。

炼钢工序划分为粗炼、精炼等作业 (如需要, 也可将铁水预处理设为作业) ;浇铸工序按照工艺划分为连铸或模铸作业;热轧工序划分为加热、热轧、精整、包装等作业;冷轧工序划分为酸洗、冷轧、热处理、涂镀、精整、包装等作业。

3.辅助生产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 是指为生产主流程提供辅助产品和劳务的生产单位, 主要包括电力、燃气、水、运输、修理等。 根据管理需要, 辅助生产系统可依据服务内容和性质设置相应的作业。

(二) 作业成本的归集、分配及结转步骤

1.根据生产过程划分工序系统和作业。

2.分析各作业设施、组织机构及业务类型与作业过程的关系, 确定各作业过程对应的作业单元。

3.将各作业单元发生的成本费用 (不包括上游工序结转到本工序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 归集到对应的作业过程, 形成作业成本。

4.将作业成本直接归集或按照受益原则分配到对应的成本中心。

5.将各作业过程归集的生产成本在各产品间按照受益原则、采用当量系数法等进行分配。

6.按照各产品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分配的作业成本, 计算各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 并据此结转产成品成本。

(三) 辅助作业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钢铁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辅助作业成本进行分配后计入相应的成本中心和作业过程:

1.水、电部门发生的费用, 形成水、电等辅助产品成本, 按照各受益对象接受的用水、电量分别计入相应类型的成本中心和作业过程。

2.运输部门、车管部门发生的费用, 形成相应运输成本, 按照各受益对象接受的运输工作量 (台班、车次等) 分别计入相应类型的成本中心和作业过程。

五、特殊项目成本的确认

(一) 副产品成本

副产品, 是指钢铁企业在同一生产过程中, 使用同种原料, 在生产主产品的同时附带生产出来的非主要产品。 一般采用可变现净值、 固定价格等方法确定成本, 从主产品成本中扣除。

(二) 停工损失

停工损失, 是指钢铁企业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 季节性停工、修理期间的正常停工费用在钢铁产品成本核算范围内, 应当计入钢铁产品成本;非正常停工费用应当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企业应按下列标准和方法确认、处理停工损失:

非正常原因导致的一座及多座炉窑、 一条及多条轧线或整个工序全月无产量, 应将有关生产线的折旧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合理分摊的其他制造费用确认为停工损失。 属于事故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 于月末直接结转“营业外支出”;属于市场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 于月末直接结转“营业成本”或“主营业务成本”。

(三) 包装费

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在线包装的, 包装费计入产品生产成本;产成品入库后分销再包装的, 包装费计入销售费用。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企业如遇问题或有建议, 请报告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资产财务部, 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本办法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钢铁产品生产流程

钢铁产品生产过程一般分为长流程和短流程。长流程即高炉转炉流程, 是以铁矿石为主要原料, 通过人工造块、高炉炼铁、转炉炼钢以及轧钢等工序生产钢材的过程。短流程即电炉流程, 是以废钢、生铁、直接还原铁等为原料, 通过电炉炼钢、轧钢等工序生产钢材的过程。 各工序的中间产品, 一般用作下道工序的原料。 但有的中间产品, 如生铁、钢坯、热轧材等, 也可作为成品出售。

一、原料取得和配料

钢铁企业购入铁矿石、焦煤、焦炭、铁合金、废钢等原料, 一般经过装卸作业, 存入原料库 (场) 。 投入生产之前, 有些原料需加工整理, 例如, 对成分不同的铁矿石进行混匀作业, 有的废钢需要分拣、切碎作业等。

二、人工造块

粉状铁矿石不能直接入炉炼铁, 须通过烧结或球团等工艺使之成块, 以提高其在高炉中的透气性。

(一) 烧结工艺, 是指在矿粉中掺入煤粉、焦粉及石灰等, 混匀后在烧结机上点火燃烧, 使矿粉熔结成块, 经破碎、筛分, 制成烧结矿的生产过程。

(二) 球团工艺, 是指将矿粉掺入粘结剂造球, 送入回转窑或竖窑焙烧, 生产出球团矿的生产过程。

三、炼焦

焦炭是高炉炼铁的主要燃料和还原剂。 长流程钢铁企业有的通过炼焦自产焦炭炼铁, 有的通过外购焦炭炼铁。

炼焦, 是指将主焦煤与其他配煤混合装入焦炉, 在隔绝空气条件下高温干馏, 通过热分解、结焦, 产出焦炭、焦炉煤气和粗焦油等的生产过程。焦炉煤气可用作钢铁生产工艺所需能源及发电。 焦炉煤气和粗焦油可进一步深加工为其他化工产品。

四、炼铁

炼铁, 是指在高温状态下煤炭中的一氧化碳从铁矿石中夺取氧, 将铁矿石还原为生铁的生产过程。炼铁主要有高炉法和非高炉法 (包括直接还原、熔融还原) 两类。

五、炼钢和浇铸

炼钢和浇铸通常设在同一生产区域, 其中炼钢是将铁水、 废钢等含铁原料和合金元素转化为合格钢水, 浇铸则将钢水凝结为固体。 炼钢主要有转炉炼钢和电炉炼钢两种工艺;浇铸方式主要为连铸, 少量为模铸。

(一) 转炉炼钢, 是指将铁水、废钢等含铁原料及石灰石等辅助材料装入转炉, 通过吹氧等作业去除铁水中多余的碳和其他杂质, 加入不同铁合金, 生产出不同化学成分的合格钢水的生产过程。

( 二) 电炉炼钢, 是指以电力产生热能熔化废钢等含铁原料, 用吹氧去除杂质, 加入铁合金, 生产出合格钢水的生产过程。 有铁水供给条件的电炉炼钢厂, 通常加入一定比例的铁水, 以降低电力消耗。

(三) 钢水精炼, 是指对钢水纯净度和化学成分要求较高的钢种, 通常需要采用精炼设备, 对钢水进行脱气、 去除有害杂质和调节化学成分及温度的生产过程。

(四) 连铸, 是指将合格钢水连续注入连铸机结晶器, 使钢水逐渐凝结固化, 输出连铸钢坯的生产过程。 依截面不同, 连铸坯分为板坯、方坯、矩形坯、圆坯等类型, 分别用于轧制不同品分别用于轧制不同品种的钢材。

(五) 模铸, 是指将钢水浇入事先制备的铸模, 使之凝固成为钢锭的非连续浇铸的生产过程。 模铸钢锭一般需经开坯作业, 才能用于轧制钢材。

六、热轧

热轧, 是指将钢坯经加热炉加热到适当温度, 利用轧机上轧辊的压延作用, 将钢坯轧制成各种形状钢材的生产过程。

七、冷轧及延伸加工

冷轧及延伸加工, 是指将热轧钢材在常温状态下进一步加工, 以达到用户所需的状态和性能的生产过程, 主要包括冷轧、压制花纹、涂镀层、剪切、焊管、冷弯、拉拔、抛光等。

3.关于印发周口市烟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三

中烟办„2012‟112号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水源工程 援建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贵州、福建、湖南、四川、湖北、广东、山东、安徽、江西、河南、河北、甘肃、陕西、山西、辽宁、黑龙江、重庆、内蒙古、广西、宁夏、吉林省(区、市)公司:

为切实加强行业水源工程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现将《烟草行业水源工程援建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确保水源工程援建项目顺利开展,保证援建资金安全,以改善烟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烟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促进烟叶生产稳定发展。

本办法印发后,原2011年8月15日印发的《烟草行业水源

(四)专款专用。援建资金专项用于援建项目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总公司的职责:

(一)制定行业援建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检查援建项目实施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援建意向,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援建框架协议书(见附件);

(三)根据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对援建项目的资金申请函和省级公司上报的具体方案,审核援建项目方案,审定援建资金额度;

(四)根据援建框架协议和对具体项目援建资金的审定意见,按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的银行账户及时拨付援建资金。

第五条 省级公司的职责:

(一)制定援建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流程,落实管理责任;

(二)审核省(区、市)内地市级人民政府报送的援建项目及资金方案,将审核汇总后的意见报送省级人民政府;

(三)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负责向总公司申报援建项目具体方案;

(四)根据总公司授权,检查援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总公司。

第六条 地市级公司的职责:

(一)参与制定所在地援建项目规划和实施计划,参与制定援建资金方案;

(二)根据省级公司的审查意见,负责协调项目方案的调整工作;

(三)根据省级公司授权,检查援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资金使用单位会计核算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复验和项目评价工作。

第三章 项目及资金申报

第七条 各省级公司要根据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十二五”水利建设规划,制定本省的援建项目规划。各地所申报项目须在省级公司援建项目规划之内。

第八条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完成项目立项等相关审批手续后,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将当地援建项目方案、相关审批资料及资金申请统一报送省级公司。

第九条 省级公司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对项目合规性、规划合理性、工程量和造价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拟订援建资金方案。

附件:

烟草行业水源工程项目援建框架协议书

甲方:中国烟草总公司

乙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央“工业反哺农业”的重大方针,加强烟叶产区水源工程建设,改善烟叶产区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烟叶产区经济发展,决定在 省(区/市)援建水源工程建设。现就援建工作的基本原则及双方的职责等事宜协议如下:

一、援建工作的基本原则

1.政府主体。援建项目建设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和管理;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援建项目的建设主体和管护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

2.烟区受益。援建项目应列入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十二五”水利建设规划,并按管理权限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能切实改善烟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烟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援建项目不得规划设计水电建设项目。

3.定额援建。甲方的援建资金采取定额援建方式,一经确定不再追加;援建资金重点用于投资规模在1亿元左右中小型水

源工程项目。

4.专款专用。甲方援建资金拨付乙方省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援建项目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或挪用。

二、甲方职责

1.根据乙方提供的援建资金申请函,审核所属企业上报的援建项目方案,审定援建资金额度。

2.负责及时拨付援建资金。根据向乙方的确认复函,将50%的援建资金划至乙方指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账户;工程正式开工后,及时拨付其余的50%援建资金。

3.加强对建设主体的援建资金使用的检查。

4.授权省级和地市级公司对所在地援建项目及资金实施检查。

三、乙方职责

1.统筹规划全省(区、市)烟草行业援建的水源工程项目,确保甲方援建项目在规划内实施。

2.负责援建资金申请的审查工作,并向甲方提交援建资金申请函。

4.关于印发周口市烟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四

方案的通知

陕卫办发〔2012〕13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属、部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陕西省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陕西省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一项重要国家安全制度,为了规范和指导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卫生部印发了《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1〕85号)。按照公安部《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信安〔2009〕1429号)和卫生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卫生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规定和要求,维护和保障国家信息安全、人民群众个人权益,促进卫生信息化健康发展,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

(二)基本原则

1、遵循标准,重点保护。遵循国家和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卫生行业信息系统实际,优先保护重要的、涉及面广、遭受破坏对社会危害程度大的信息系统,优先满足重点信息系统安全需求。

2、行业指导,属地管理。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行行业指导、属地管理。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有关要求,做好本地区卫生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指导、管理和保护工作。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要求,落实信息安全责任。

3、同步建设,动态完善。在信息系统规划设计与建设过程中,同步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因信息和信息系统的业务类型、应用范围等条件改变导致安全需求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调整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及时完善安全保障措施。

二、建设目标

依据国家、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遵循相关标准规范,在全省卫生行业全面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建设整改和等级测评等工作,明确信息安全保障重点,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卫生行业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隐患发现能力、应急处置能力,为卫生信息化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全面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三、主要任务

(一)定级备案

1、卫生行业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建设与运营的卫生信息系统进行自查,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开展定级工作。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将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五级: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第五级为专控保护级。以下重要卫生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原则上不低于第三级:

(1)全省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传染性疾病报告系统、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等跨市全省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

(2)省、市、县三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业务系统(新农合、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及数据中心;

(3)二级及以上医院的核心业务信息系统(电子病历、财务);

(4)其他经过信息安全技术专家技术指导组评定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的信息系统。

2、拟定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的卫生信息系统,应当经当地信息安全技术专家技术指导组论证、评审。

3、各单位在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后,对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信息系统,应当报属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跨市全省联网运行并由省卫生厅定级的信息系统,由省卫生厅报省公安厅备案;在各市、县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报属地公安机关备案。

(二)建设与整改

1、对确定安全保护等级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的卫生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规范和《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标准,开展安全保护现状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之间的差距,确定安全需求。

2、根据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现状分析结果,按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等国家标准,制订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建设整改方案。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卫生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整改方案应当经信息安全技术专家技术指导组论证。

3、各地各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整改方案,完善安全保护设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形成信息安全技术防护体系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有效保障卫生信息系统安全。

(三)等级测评

1、系统建设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要求,从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推荐目录中选择等级测评机构,对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卫生信息系统进行等级测评。

2、测评合格后,应当将测评报告报属地公安机关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对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卫生信息系统每年应当进行等级测评。对于重要部门的第二级信息系统,可参照上述要求进行等级测评。

(四)宣传培训

1、省卫生厅将集中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培训,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也要对本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等级保护政策和标准规范培训,提高各单位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2、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内部信息安全培训,提升全员信息安全意识,规范信息安全操作行为,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五)监督检查

1、省卫生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导检查各市和厅直属、部属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落实情况,并督促厅机关重要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导检查本地区卫生行业各单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落实情况,并负责本单位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卫生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本地区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建设整改、等级测评和自查等工作开展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2年7月底以前,按照《陕西省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方案》,建立省、市二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联络员,并完成技术培训。

(二)第二阶段。2012年底前,完成三级甲等医院的核心业务信息系统,已建成运行跨市全省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定级、保护和备案工作。

(三)第三阶段。2013年12月30日前,完成二级及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等及其它已建成运行的业务信息系统的定级、保护和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对保护居民健康信息安全、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各单位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明确职责与任务,突出重点,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省卫生厅成立陕西省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专家技术指导组,为各地、各医疗卫生单位业务信息系统定级、测评、备案提供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建立省、市二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联络员机制。联络员职责是落实国家、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掌握本地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动态和总体情况,代表本地区与省卫生厅及同级公安部门进行日常联系和交流。

(二)保障经费,加强监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经费投入机制,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设整改、等级测评、信息安全服务、技术培训等费用纳入信息化建设预算,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5.关于印发周口市烟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五

为全面、有序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现将《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

2012年初,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家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及股份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要求,为全面推进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制订了《中铁十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对开展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出四个阶段的工作:即“合规性咨询”、“文件编制”、“组织试点”和“全面推广”阶段。目前,局“合规性咨询”阶段已于2012年6月底结束,根据各子分公司咨询统计结果显示,目前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总体上已逐渐呈现出组织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相对滞后的特点。为全面提升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序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时实现与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对接,按期通过企业达标认证和现场达标验收,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体,要通过加强企业每个岗位和环节的安全标准化,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涵

盖了增强人员安全素质、提高装备设施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强化岗位责任落实等各个方面,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能够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安全行为,提高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促进现场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的根本需求,是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各单位要把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思想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上来,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国务院“国发„2010‟23号”和“安委„2011‟4号”文件精神,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股份公司、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以局、各子(分)公司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为基础,通过系统化、规范化整合完善,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分步骤有序推进。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逐步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杜绝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局安全生产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三、实施方案

(一)成立领导组。为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局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

组 长:集团公司总经理 杨兰松 副组长:生产副总经理 王祥玉

成 员:安全总监、办公室、安质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企业发展部、成本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科学技术部、工程技术部、物资设备部、企业文化部、工会生产部、社管中心、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日常办公室,设在局安质部,办公室主任由安质部长兼任。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编制、评审,组织开展企业内部达标考核及外部申报认证推进工作。

(二)工作步骤。

1.企业内部安全标准化建设。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工作内容与时限要求,各单位要按照各阶段时间安排,细化阶段工作目标,并认真进行落实。

(1)考核标准。依据中央企业属地化管理及地方政府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行业监管的原则,依据住建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

„2011‟14号)及《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鲁监管质安字„2011‟38号)文件精神,局及所属各子(分)公司安全标准化考核标准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各单位要依据上述标准,结合《基本规范》,对现有制度、标准、规程等进行梳理,形成体系文件,对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进行符合性评定。

(2)考核范围。在山东或其他省份注册,具有三级及以上(包括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施工资质的子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

(3)工作目标。

局及各子(分)公司,按照《指导意见》、考核标准要求,2012年10月底前,完成内部体系文件的编制;2012年11月15日前局及各子(分)公司完成内部评定,评定结果报局领导组办公室;2012年12月10日前,局内部验收全部达到“合格”标准。

施工现场,依照局安标工地建设考评办法(中铁十安„2004‟186号),到2012年底,全局创建局级安标工地50个;2013年底,创建局级安标工地80个,要求规模5000万以上的施工项目,80%以上达到局安标工地建设考核达标标准。2014年底,创建局级安标工地100个,95%以上的施工项目达到局安标工地建设考核达标标准。(4)组织试点。

各子(分)公司可按照铁路、公路、市政、水利和房建等不同施工项目,分别选取1~2个项目,在2012年9月~12月期间,进行标准化试点考核。在试点考核期间,要认真研究标准的适应性,探索利于考核评定的相关方案。对存在的“制度空白”及不适应部分,应及时补充完善。各单位试点项目选定后,应及时报局安全标准化领导组办公室。

(5)全面推广。

根据标准化试点情况,找出适合不同行业类型施工项目的考核标准及要求,自2013年1月起,在全局范围内推广实施。局鼓励各单位向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地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安全生产文明工地”暨“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活动。对取得地市级、省部级或国家级“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局将给予表彰。

2.企业达标认证。目前,山西省已经率先开展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认证,山东及子公司所在其它省份暂时还没有开展。要求各单位在进行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的同时,安排专人加强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联系,及早获取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相关信息,第一时间与地方政府安全标准化主管部门取得联系,按照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开展达标认证工作。对及时开展达标认证的单位,局给予表彰鼓励。对达标认证不积极,未在规定期限实现达标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衡量尺度,也是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学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新标准、新要求,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制订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逐步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长效机制。

2.采取措施,确保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取得实效。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责任制度,层层分解目标,层层贯彻标准,狠抓责任落实,确保阶段目标的实现。要不断完善奖惩机制,促进企业和工程项目提高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3.统筹兼顾,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各项工作。近期,山东省及子公司所在省份将陆续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认证及施工现场达标验收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以达标考核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和现场管理,确保按时通过达标认证。同时各单位要按照局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企业内部标准化建设,统筹兼顾,扎实做好各项考核工作。要求各单位每月20日前向局安质部书面汇报各公司安全标准化工作进展情况,局将定期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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