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体系的构成

2024-11-21

城乡规划体系的构成(精选8篇)

1.城乡规划体系的构成 篇一

人力资源体系建立的构成要素

上元资格人力资源有人员管理和岗位管理两个基本管理层面,招聘、培训、考核、薪酬四个主要支柱,和八个领域的工作。

对于接触人力资源工作不久的人来说,比较困惑的问题就是如何用一种比较简易的模型,建立起对人力资源工作的整体认知,以及自己做的这些工作对于企业究竟有什么意义。很多人是从人力资源的某一模块开始接触这个领域的,当他成长到一定程度,需要负责操作整个体系的运作时,也会因此感觉无从着手。

一般来说,人力资源有两个基本管理层面,即人员管理和岗位管理;而支撑起管理面的有四个主要支柱,即招聘、培训、考核、薪酬;四个支柱和两个基本面又将产生八个交点,以此衍生出八个领域的工作。这些就构成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主要工作。

以下是上元资格从实战层面尝试着对人力资源体系建立的简易模型。接下来我们就分别分析一下这些构成要素所应包含的实际内容:

一.两个基本管理面:(人员管理+岗位管理)

1.人员管理:

无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发展到什么程度,都一定是建立在基本的人员信息管理基础上的。所以人力资源部门首要工作就是建立高效合理的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档案信息要素(如姓名、学历、级别、入职时间等)、编号规则、档案管理规定等。有条件的企业应使用数据库进行人员信息管理。

2.岗位管理:

这是很多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容易忽视的部分。如同建立人员管理档案一样,企业应建立岗位管理档案及相关体系,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岗位说明书体系。一般来说,企业都会有自己的组织结构,对各个基本管理单元的主要职责及相互间的隶属关系进行明确说明,而在此之下,还有必要进一步细分,对最小的工作单元——岗位——进行明确说明,包括岗位的隶属、性质、设置该岗位的目的、主要职责、任职资格等要素,并编制相应的岗位编号规则、岗位管理规定(什么时候增加、撤消、变更岗位,及此时应遵循的流程及相关手续)等制度。上元资格:有了以上两个基本面,我们就有了进一步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否则任何人力资源工作都将失去着力点,变得空洞、失效。

二.四个支柱:(招聘+培训+考核+薪酬)

1.招聘:

建立基本的招聘流程。招聘流程中可包括从如何进行招聘预测、如何提交人员需求、如何进行招聘准备,到如何评估和管理招聘渠道、不同类型员工的甄选流程和基本标准,以及招聘的基本原则和思路等,还可将新员工的报到、上岗流程及试用期OJT管理等内容也涵盖进去。内部招聘作为企业人员补充的重要途径,也可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考虑建立人才数据库。这样,至少在具体实施上,企业有了一个基本可参照的行为标准和运作平台。

2.培训:

简单来说,培训体系可分为组织体系、流程体系和信息体系。小型企业的培训一般由人力资源部门直接管控,然后与各部门经理直接合作实施企业培训;而中大型企业则可能设立教育委员会或管理学院之类的机构,以书面形式确定该机构的职权,以求更全面、有效实施企业培训。流程体系一般由文件进行明确规定,也就是需要建立基本的培训管理制度体系。在该体系可考虑包含培训管理程序、讲师管理制度、课件管理制度等。信息体系一般建立在培训信息管理数据库基础上,对培训计划和日程、培训实施信息、课件信息、讲师信息、员工受训信息等统合控制。这样,就搭建起了企业培训的基本运作平台。

3.考核:

不管考核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何,首先应建立的是基本的考核思路。是基于绩效目标、还是能力资格进行考核?根据企业业务的实际特征,更倾向于采用哪种考核模式?生产制造型、研发型、营销型、服务型等各类型企业应采用的考核模式各有不同。企业的组织构成形式、管理水平现状及企业文化特征等因素也都制约了对考核方式的选择。在基本思路确定后,应编制基本的考核管理流程,以及相关的应用表格、实施标准,建立考核信息管理平台,有条件的企业可利用e-HR系统直接实施在线考核。确定了考核实施的基本规程后,将面临的是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就是考核的结果如何转换。是升(降)级?加(减)薪?还是仅仅浮动奖金?其中的标准和比例如何?而其中部分内容又涉及到了薪酬体系。

4.薪酬:

薪酬体系是人力资源体系中最敏感的部分。简单地来说,薪酬体系就是企业对员工利益进行分配的规则,其目的是吸引和激励更多的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人才。在构建薪酬体系前,首先要了解和分析一些基本因素,切不可盲目设计。这些因素包括:企业经营特色和行业特征、企业的主体价值观、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企业为员工的什么付薪?是能力、职位、还是绩效表现;企业目前更注重的是内部均衡还是外部竞争;企业在收入的固定-浮动比例上的定位等。在基本情况得到明确后,才可能设计出符合企业需求的薪资架构。然后确定薪资的发放方式,薪资调整的管理规范等。应该注意的是,福利作为薪酬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需慎重对待、认真设计的。

上元资格:搭建起四个基本支柱,意味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管道系统已经畅通,但仅仅如此是远远不够的,管道中必须流动起血液,才能真正为企业输送营养,否则再华丽的体系也只是一种摆设。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关注以下这八个交点了,因为它们将成为提升我们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核心部分。

三.八个交点:

1.人员管理——招聘:

人员管理自然是研究人的,当它遇上招聘时,产生的就是人员从测评技术。人员的测评是人力资源工作中非常重要且具挑战性的工作,主要涉及心理学领域。其中主要分为招聘上岗流程和测评技术两大块,即通过什么流程既能更有效地筛选候选人,又同时节约人员、时间和经费成本,以及采用什么方法和标准能更有效地识别、评估候选人的各项基本特质,包括知识、技能、个性、意识等。

2.岗位管理——招聘:

岗位管理是研究岗位特征的,体现在招聘上,即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岗位的任职资格应该源于岗位职责,理想状态是,岗位职责的每一条都能在任职资格中得到体现,而任职资格中也没有过于高出岗位职责的需求。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最突出的毛病就是过于追求人才的高素质,却忽视了对岗位的契合度。所以只有真正基于岗位需求的招聘,才是合理有效的。

另外,当人员通过招聘在岗位间流动时,就产生了人力资源管理中一个重要环节——轮岗。

3.人员管理——培训:

如果我们基于人员的自身需求设计培训,则主要目的是满足员工提升个人能力、寻求个人职业发展的需要,此时课程设计的出发点更注重研究的是个人能力发展规律,以提升企业的整体工作水平。另外,人员管理与培训的结合点还涉及员工培训信息的管理,通过科学详实的培训记录对企业的人才资本增值进行系统管控,在有些企业,还专门建立了“人力资源池”,以时刻掌握企业后备人才的动态情报。

4.岗位管理——培训:

如果我们基于岗位业务的需求设计培训,则主要是满足岗位胜任及岗位业务发展的需要,此时的课程设计更偏向于研究岗位职责特征,以保障公司各业务单元的正常运作及持续性发展。

另外,当人员在岗位间流动产生的培训,可谓之转岗培训,这也是内部招聘/轮岗过程中重要组成部分。

5.人员管理——考核:

就考核的内容上说,基本分为对人的考核和对工作的考核,其中对人的考核包括对意识、态度方面的评价和对工作能力水平的考核。由此可知,要做好人员考核,至少要从人的基本特质认知和考评技术两个方面着手,尤其是对人的基本特质和能力特征的研究。企业在实施干部选拔时,或企业本就是基于能力资格建立薪资等级体系时,往往更多地用到这类考核。

6.岗位管理——考核:

所谓对工作的考核,在很多时候体现为业绩考核。在岗位管理体系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岗位的职责说明,而所谓业绩,就是员工对所承担职责的完成程度。所以要做好业绩考核,首先需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不贴近于岗位职责的业绩考核只会最终流于形式,达不到将考核作为管理工具的效果。

7.人员管理——薪酬:

对于薪酬体系而言,基本上也可分为因人而设和因岗而设两类习题。基于人员管理的薪酬结构,通常会被设计成能力资格体系,在某些企业也体现为年工序列制薪资体系。在这样的体系里,更多考虑的是工作年限、学历、知识技能水平、问题处置能力等要素,并以数字符号建立起职级体系,以此作为员工成长阶梯的标志。换而言之,就是根据人的价值大小确定薪资水平,而不过多考虑员工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是否不同。该体系的基本假设就是,一个人的能力一旦达到一定水平,或者说某种境界,无论担任什么工作,都能发挥出相应水平的作用。纯粹意义上的能力资格薪酬体系在结构上比较完备,一般能获得内部平衡上的稳定,对于员工的职涯发展也有一定的指导价值,但在适应市场同类岗位的薪资竞争方面会有所欠缺。

8.岗位管理——薪酬:

基于岗位管理的薪酬结构,通常会被设计成岗位工资制。在这个体系里,主要根据职责大小、工作难度和强度、创造价值、岗位风险、沟通范围等因素进行岗位价值评估,(目前有很多这类评估工具),也就是根据岗位本身的价值大小确定薪资水平,而淡化人自身能力大小的因素。该体系的基本假设是,无论能力水平如何,只要承担的工作是相对固定的,那么对企业所产生的价值就是相对固定的,企业只能根据员工创造的价值支付薪水。实施这类体系时,除进行内部的岗位价值评估外,还有必要进行市场薪资调查,以确定本企业的薪资水平基本线,必要时对部分与市场薪资水平差距过大的岗位的薪资进行调整,以保全企业关键人才。

上元资格:以上两类薪酬体系孰劣孰优,不好做出评判,但若能将两类体系的优势整合在一起,梳理出适合本企业需要的新的薪酬体系,恐怕是人力资源管理者应更多考虑的问题。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和岗位管理体系是基础,而基础中的基础就是建立完备、有效的人员档案(信息)系统和岗位档案(信息)系统。不仅如此,还应投入相当的精力进行人员和岗位的研究,以给人力资源管理实战提供厚实的基础。对于很多企业来说,虽一般都会建立人员档案,却往往忽视了岗位档案(岗位说明书体系)系统,或者勉强编制了岗位说明书,也没有认真对待和实际落实、运用。这样,人力资源管理就瘸脚走路,自然难以走得顺畅。

上元资格:仅局限于建立基本管理面,也无法对企业经营产生实际应用价值,只有进而研究四个支柱、以及支柱与基本面相交产生八个交点衍生出的管理需求,才能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推上一个新的层次。

2.城乡规划体系的构成 篇二

一、法务管理职能模块

1. 风控属性。

(1) 战略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反映企业的现在, 企业战略管理决定企业的未来。法务部在战略管理中有二重角色, 既是战略的参与者, 也是战略的策划者。作为参与者, 法务管理要为战略决策提供中肯的法律风险意见 (包括否决权) , 作为策划者, 法务管理要将企业指派的战略任务 (如知识产权战略) 规划落地。 (2)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的核心是通过对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和制衡, 实现科学完善的决策管理机制。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盈利能力、财务安全与合规合法, 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法务管理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在几方面尤为明显:首先, 公司律师凭借专业的技术和丰厚的经验去配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的职权, 通过权力的制衡和监督, 从源头上解决公司经营决策的科学化, 以及各机构的权责对等和相互制衡;其次, 为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供有关重大决策的风险预警和法律意见, 并通过法务管理的组织体系, 有效控制风险;再其次, 确保内部流程制度的合理合规并行之有效, 为企业经营提供制度保证。 (3) 合同管理。现代经济是契约经济, 市场经济活动离不开合同的规范。企业80%以上的经济活动由合同承载, 企业80%以上的风险也由合同产生。合同管理的好坏对企业的影响巨大, 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对很多法务部来说, 合同审查几乎构成了法律工作的全部, 因此合同管理的工作在法务管理中就显得尤为基础和重要。 (4) 风险管理。企业整体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风险收集和分析制度、风险分级审批制度、风险分级预警和汇报制度以及风险发生后的处理和追责制度等。法务管理在风险管理方面优势明显, 一方面, 通过法律业务活动, 深入介入到各个核心业务的最前端, 获取及时准确的风险信息, 为风险管理提供源源不断的第一手的风险信息。另一方面, 通过专业严谨的法律工作, 在企业整体的风险分析、预警、审批和应对处理中起到核心领导作用。 (5) 合规管理。合规管理即企业所经营的业务要遵循业务所在国的法律法规, 以确保企业的经营始终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随着欧美等国家对企业监管的强化, 合规管理在企业中逐渐受到重视, 目前合规管理已经成为法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工作。合规管理的内容庞杂, 需要资深的公司律师承担该项工作, 其中包括重大决策和企业制度的合法性、内部违法行为的预警和整改、遵守证券监督规定和行业监管、环保职业健康和安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洗钱、海关政策和税务政策遵循、合法劳动用工、国际反腐败和出口管遵循等等。 (6) 内控管理。内部控制管理是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COSO的风险管理框架也是由内部控制模型发展而来。内部控制注重于企业的流程风险诊断, 并为流程的痛点找到医治的办法。优秀的内部控制管理可提高流程的效率, 还可将风险管理的动作最终通过流程落地。法务部在推动企业风险管理工作中, 充分运用内控管理的方法, 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7) 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保障, 传统的安全管理主要指生产安全, 企业需要采取一切措施, 预防和控制危险因素, 保证生产的安全状态。在现代的安全管理中, 生产安全已经不是安全管理的全部, 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已经更加重要。 (8) 政府关系与政策研究。企业不能跟政府走的太近, 但是也不能走得太远, 最佳的政商关系永远是若即若离。商人的目标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长久盈利, 即使在自由市场竞争的西方国家, 企业都要保持与政府的适当关系。其实, 美国跨国企业最注重政府公关工作和各国政策的研究, 与各国政府保持非常紧密的联系。 (9) 危机管理。跨国经营的过程中, 企业的风险无处不在, 特别是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别环境, 一个企业很难做出安全周密的预防措施, 因此危机管理成为跨国企业必须面对的一个难题。法务部门应组织公关、市场、品牌、媒体等各部门, 建立企业危机管理办法, 以保证企业在危机前有一套完整的应对机制。

2. 竞争属性。

(1) 案件管理。法律纠纷和仲裁诉讼等案件的处理是传统法律业务的核心, 案件胜诉率几乎成为所有法务部考核的指标。现代法务管理赋予案件管理更多的竞争属性, 企业法务部常常主动发起诉讼 (如知识产权许可和侵权) 来打击竞争对手, 以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案件处理不等于案件管理, 很多企业因为没有系统的案件管理导致案件处理不利的案例不在少数。案件管理包括案件策划和预警、定期汇报、分级决策、案件费用、公关工作、进展报告、结案报告、责任追究到案件归档的各项制度和流程。优秀的案件管理会促进案件处理的效果, 其不仅有助于知识经验的沉淀, 更保证案件目标的圆满达成。 (2) 政府调查。面对国际竞争对手, 跨国企业擅于借用政府调查的手段打击对手, 这些手段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反垄断、国家安全、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和出口管制等介入国家强制力的措施。

3. 经营属性。

(1) 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制度初衷是为了保护发明人, 鼓励创新, 但在全球市场的惨烈竞争中, 知识产权的竞争属性和资本属性更为人们所关注。知识产权是利器, 可以为企业血刃竞争对手, 开疆扩土。知识产权同时又是资本, 是得到政府确权的智慧财产, 法务部应学会像商人一样去经营企业的知识产权, 为企业创造财富。 (2) 投资管理。在企业对外的投资管理中, 法律和财务发挥的作用最大, 而在实际操作中, 法务部和财务部主管投资管理的实践都有先例。法务管理主导的模式下, 法务部负责投资项目整体的策划、可行性研究、风险的控制、法律文件的签订、项目的交割、相关法人主体的设立和变更等, 财务负责测算项目的财务指标、税务筹划和资金支持等。 (3) 公司律所。为解决公司律师的长期激励和职业通道问题, 一些大型的法务部开始尝试成立公司内部律所, 开展企业内外的收费业务。这一模式有助于量化的体现公司律师的劳动成果, 公司律师的收入也可大幅度提高。但如何处理好利益冲突是个大问题, 因为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 很难相信公司律师还能在追求收入和控制风险之间保持客观公正。

4. 其他。

(1) 律师管理。外聘律师管理也是生产力, 管理的好坏会影响企业法律成本, 还会影响工作效果。法务部与外聘律师是合作共赢的关系, 法务部需要了解律师事务所的优势和擅长, 利用外部资源取长补短, 而外聘律师要深入了解法务部的需求, 提供最合理的收费和方案。外聘律师管理中, 法务部应建立企业专门的分层级的律师数据库, 一方面可以保证找到合适的律师, 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产生利益冲突。 (2) 公司秘书。法务部在很多上市公司兼任公司秘书, 这种安排主要考虑公司秘书工作对律师的依赖程度很大, 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这方面公司律师有更强的专业性和敏感性, 而这正是公司秘书的基本素质。

二、法务管理工具及组织模式

法务部要擅于利用现代的法务管理工具和模型进行范式的管理, 例如案件管理模型、合同管理模型、风险分析工具、无形资产定价模型、合规遵循测评模型和危机应对管理模型等等。通过成熟的管理工具和统一的法务管理信息系统 (LMS/Legal Management System) , 纷繁复杂的法律业务改变成为整齐划一的业务模型, 实现了最佳实践的标准化。

最佳的法务管理组织呈虚实结合的矩阵式结构。实体组织指法务部下设置的法律部、知识产权部、合规部等实体机构。虚拟组织包括法务部牵头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遵循委员会、知识产权与标准委员会、商标品牌委员会、危机应对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等虚拟组织。法务部通过这些直通总裁和董事会的委员会, 组织大家商讨并决策公司级的重大问题, 有效保障了法务部重点工作的贯彻和执行。

企业法务管理模式有多种形态, 目前比较普遍的有集中管理模式、分散管理模式、矩阵管理模式。集中管理即法务部对企业的所有法律事务进行垂直管理, 采取此模式的有日本新日铁、中国的中兴通讯;分散管理即总部法务部只对子公司法务部进行业务上的指导, 采取此模式的有德国西门子、中国的TCL等;矩阵式管理即按照业务类别和隶属关系两条主线设计法务管理的模式, 采取此模式的有柯达、IBM等。

三、法务管理制度与流程

法务部门往往因忙于日常的业务而疏于制度和流程的建设, 这在很多企业非常普遍, 这既影响了法务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更重要的是使法务管理的效率和效果都大打折扣。法务管理需要通过流程嵌入和制度规范将法务的各项职能实施落地。

3.论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 篇三

关键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德日犯罪论体系;逻辑顺序

中图分类号:D924.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_J003-8809(2010)-10-0278-01

随着中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对犯罪构成进行完善和改造。有的学者主张在吸收德日犯罪论体系的基础上重构中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有的学者主张完全放弃中国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直接引进德日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笔者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但需要调整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

首先,我们在与德日刑法学理论进行交流时,必须严格区分一些概念,否则无法顺利进行学术对话。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构成要件”与中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差别。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下位概念。犯罪构成等同于犯罪成立。“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统一。德日刑法理论中也存在“犯罪构成要件”,其与违法,责任并列,而非“犯罪构成”所包含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要件。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德日犯罪成立理论差别很大。主要体现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把“犯罪”分割为四个要件,一一对号入座并综合认定犯罪,具有“齐合填充”色彩。德日犯罪成立理论是将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审查整体的行为是否具有某种性质,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因此,中国犯罪构成理论是将行为的不同部分划分为各个构成要件,而德日犯罪成立理论是从行为整体的不同意义出发,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这两种理论存在差异,是因为两种理论的哲学基础,价值观和立足点不同而造成的,不能说其中哪一种理论完全没有优点。我们接下来分析两种犯罪成立理论的利弊优劣,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提供理论基础。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优点在于:第一,能够通过各种相互联系的要件,反映出犯罪的本质,即社会危害性。第二,从整体上减少了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许多重复评价。第三,便于司法实际操作,具有实践品格。德日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优点在于其逻辑过程严密,先后有序。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递进,评价过程是从外表、客观到内在、主观,有助于实现结果的正义和保障人权。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也有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在犯罪的认定方面,有罪推定的可能性比较大;在犯罪构成要件排列顺序方面存在一定内在逻辑上的矛盾等。德日犯罪成立理论的缺陷在于,对行为进行三个层次和阶段的评价,容易出现不必要的重复评价,而且还使得构成要件,违法与责任之间的关系难以在理论上取得一致的解释。建立阶层递进的犯罪论的目的,就是遵从先易后难的认识规律,将一般性的形式判断放在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阶段进行,而将具体的实质判断放在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的阶段进行,以防止法官在定罪上的任意性,体现罪刑法定主义。但是现实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什么时候进行形式判断,什么时候进行实质判断,顺序已经完全颠倒。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承担了犯罪判断的大部分任务,而在违法性和责任性判断阶段,则仅仅进行一些消极的排除性工作。完成了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犯罪行为的判断工作就已经完成了大半。

如果要用德日犯罪构成理论取代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就必须回答三个基本问题:第一,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否存在重大缺陷?第二,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能否有效指导实践?第三,重构后的犯罪论体系是否明显优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首先,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历经50多年的发展,是几代刑法学者智慧的结晶,是理论研究者普遍接纳的主流观点。尽管受到一些质疑,但这些质疑至多也只是犯罪“客体是否有必要作为一个要件而存在”,“四要件应当如何排列”等一些非根本性问题。其次,实务界普遍的观点是我国的犯罪构成方便,实用,易于被普通百姓所接受。实际中从未发生因为运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导致重大冤假错案。如果让刑事司法人员放弃已经熟练掌握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司法实务界会无所适从,并严重干扰刑事司法界的正常工作。最后,德日犯罪体系并没有明显优于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源于几百年前的德日刑法学界,是由于当时各种因素造成的,未必适合我国的国情。即便在当代德日刑法学界,也因为理论体系前后冲突,发展现状与建立初衷背离,过于强调纯理论体系而偏离司法实际等弊端而受到质疑。所以,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不仅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也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其基本框架是合理的,但需要做一些完善。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问题,不仅关系到犯罪构成体系的科学性与否,也关系到犯罪构成理论能否指导司法实践。

笔者认为,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是:犯罪主体一犯罪主观方面一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通说的观点将犯罪客体放在首位,在没有论述犯罪行为之前就突然谈犯罪客体,不符合犯罪构成各要件之间的逻辑关系。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应以犯罪构成各要件之间的逻辑关系为排列标准。它的逻辑顺序是这样的:具备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在犯罪心理态度的支配下,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危害一定的客体。在这四个要件中,犯罪主体要件是其他犯罪成立要件的逻辑前提。同时还要具备犯罪主观要件,即主体的一定罪过内容。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的罪过心理外化,在犯罪主观要件下面是犯罪客观要件。犯罪行为必然侵犯一定的客体,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最后一个要件。这样的排列顺序是以犯罪行为自身形成过程与发展规律为依据。只有对犯罪行为及其形成过程与发展规律进行研究,才能正确地认定与处理犯罪。

参考文献:

[1]周光权主编;《刑法总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5-57页

[2]陈兴良主编:《刑法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序言,第1页

4.城乡规划体系的构成 篇四

一、问题的提出:犯罪构成体系的泊来与坚守

近年来, 各国犯罪构成体系之争呈愈演愈烈之势, 并日趋白热化。纵观各国之犯罪构成体系, 无论其形式如何纷繁复杂, 其核心均旨在为认定犯罪提供一个统一的抽象模型。这些体系都有一定的理论背景和外在联系, 是刑事一体化进程中, 刑法理论与一国本土政治、经济、文化结合的结果, 暗含着情理因素, 契合着公众预期, 有着一定的合理性。这也是这些体系能够在各自“花园”中“群芳竞艳”的原因。

不可否认, 对犯罪构成体系予以刑事一体化的考量, 能够使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的状态, 并实现最佳社会效益。任何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 难以从孤立中寻得自我发展, 犯罪构成体系也概莫能外。事实上, 每一种犯罪构成体系都有其存在的根基、适用的合理性, 及其特有的功能, 需要在比较和甄别的基础上, 辨识其优劣利弊, 以期为犯罪构成体系的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持。

基于以上认识, 在犯罪构成体系滥觞之际, 无需苛求统一, 而应力求合理。中国在对待犯罪构成体系问题上, 不必“全面清理”四要件, 无需“全盘引进”三阶层, 不可“复制粘贴”双层次, 而应合理分析各犯罪构成体系之共性成分, 予以消化吸收, 仔细甄别个性因子, 进行合理借鉴。否则, 盲目引进, 必然引起水土不服, 并被公众所厌弃。有鉴于此, 笔者拟从刑事一体化之视角另辟蹊径, 在明辨各国犯罪构成体系共性特点与个性差异的基础上, 洞彻犯罪构成体系与社会情势、传统文化, 以及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交互关系之间的因应之势, 进而为犯罪构成体系的选择和适用提供方向。

二、借鉴与吸收:三大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

犯罪构成体系是刑法学的核心, 其内容涉及罪与非罪的定性, 是理解犯罪形态的重要前提。同时, 任何犯罪构成理论都与一国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有关, 是综合考量基础上的理性选择。四要件注重平面结构, 强调一次性入罪;三阶层致力体系的精细化, 具有层层出罪功能;双层次倡导体系的实用化, 全面彰显人性关怀。三种犯罪构成体系既有共性, 又有个性, 需要在全面考量的基础上抽取共性部分予以合理吸收, 分析差异性借鉴内涵。

(一)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的共性特点

刑法是一门以人性为基础, 情理为根基的学科, 这一特点决定了作为人类社会特有之犯罪行为依托行为人主观方面予以犯罪认定的共性, 这也是缘何各犯罪构成体系看似大相径庭, 却异曲同工的原因。

其一,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均涵括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犯罪构成体系以犯罪认定核心, 旨在通过犯罪事实与刑法规范的对接, 洞彻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明晰客观事实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内在乾坤, 应当在证明犯罪事实的前提下, 厘清犯罪者的主观方面, 并在此基础上予以定罪。因此, 对于行为主体、行为、结果、行为对象、因果关系、时间、地点等用以证明犯罪者主观方面的客观证据, 犯罪构成体系都需要予以涵盖。同时, 对于故意、过失等对于定罪存在影响的主观心态亦加以了设置。不同之处在于各基本条件所放位置存在出入, 三阶层将行为主体、行为、结果、行为对象、因果关系、时间、地点等放置在构成要件该当性, 认为这是描述犯罪事实的客观证据;四要件放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来讨论;双层次则在犯罪本体要件中解决。对于主观方面, 故意和过失要素, 三阶层放在责任中进行讨论, 但是从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之融合趋势考虑, 也有人认为故意和过失在三个阶层中都有体现;四要件中主观心态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在责任本体要件的犯罪意图中予以考虑。对于刑事责任年龄, 三阶层在有责性中排除;四要件在犯罪主体中进行符合性考察;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则在责任充足要件中通过未成年人进行合法辩护。可见, 无论是三阶层、四要件、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都包括犯罪认定的基本要件, 且不可或缺犯罪的主观方面。

其二,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均指涉客观证据为主观方面服务之核心的内容。三大犯罪构成体系都涉及客观证据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印证, 必然包含将已查明之犯罪事实还原为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过程。

三阶层之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贯穿始终。构成要件该当性是具体犯罪事实与抽象刑法规范之间的符合性判断, 涵括行为人的故意和过失的认定, 以及行为人对犯罪事实的认知内容。得出违法性判断是基于事实认定基础上的价值裁量, 必然附加行为人的主观因素。违法性以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的双重符合为条件, 当在造成实质侵害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以有无价值予以取舍。换言之, 违法性的判断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过程。有责性, 是对客观危害能否归责于行为人的判断, 以行为人存否支配客观危害的主观意志予以展开。在有责性认定中, 故意和过失作为行为人刑事责任承担以及刑罚轻重惩戒的重要标准。刑事责任年龄表征行为人的认知能力, 属主观方面的心智判断。期待可能性是对行为人实施适法行为的主观期待, 需借助客观事实, 从社会相当性的角度权衡。而违法性意识则显属行为人意识形态的范畴。由此可见, 故意和过失被反复地运用于三个阶层中, 充分说明构成要件中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性, 亦揭示出客观证据仅是为犯罪主观方面服务的内在乾坤。

四要件中犯罪的主观方面居于犯罪认定的核心地位。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看似以四个要件的耦合为成立要件, 并无轻重之别, 实则是以客观方面的证明功能凸显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核心。犯罪客观方面, 既已查明的犯罪事实旨在证明行为人的内心意图, 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过程。犯罪主体中, 年龄和精神状态的事实判断意在证明行为人是否具备主观上的善恶认知能力。犯罪客体中, 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 是评判行为人主观罪过大小的要素, 亦以服务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旨归。据此得知, 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的核心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若机械强调犯罪客观方面, 忽视犯罪客观方面对主观方面的证明和服务功能, 犯罪将无从谈及。

双层次以犯罪主观方面予以展开。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由责任本体要件和责任充足要件组成。责任本体要件中犯罪意图是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犯罪计划, 犯罪形态是既成犯罪事实的行为定性。犯罪意图决定犯罪形态, 是犯罪计划在现实世界的展开;犯罪形态证明犯罪意图, 是征表犯罪计划的事实根据。责任充足要件是符合犯罪本体要件基础上的犯罪主观方面的进一步确证, 在此阶段, 行为人可以为自己无罪或罪轻做合法辩护。若行为人有合法的辩护事由证明自己是在陷入主观错误认识后做出的客观危害, 则可推定行为人阙如犯罪主观支配意志或主观认知能力耗损, 并予以出罪。

综上,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均囊括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 涵摄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是客观方面的支配力量, 是客观危害可归责于行为人的依据;客观方面是主观方面的外在征表, 为证明主观方面服务, 具有刑讼法的功能。即犯罪构成体系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过程, 是根据客观方面的内容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查明方法, 任何犯罪构成体系都不能脱离这一根基, 否则就是无源之水, 无本之木。

(二)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的个性差异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由于其传统文化, 体系结构等特点, 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需要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出发予以甄别借鉴, 以取其精华, 弃其糟粕。

其一, 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之个性特点。德日之三阶层具有层层出罪功能, 有利于形成控辩对抗, 是一种契合德日文化, 符合德日刑法结构的犯罪构成体系。德日之三阶层有利于形成控辩双方的对抗, 是实现犯罪嫌疑人出罪辩护愿望的重要途径。三阶层中, 构成要件符合性之客观证据由控方收集, 具有诉讼法意义。当犯罪事实该当构成要件时, 控方能够就此提起诉讼。而对符合刑法类型化的行为是否违法和有责, 辩方也能通过自行查找证据查明是否具有违法性和有责性, 并通过控辩对抗, 查清事实, 决断罪与非罪。其过程是为了规避德日刑法规范之“行为”模式可能导致的不当入罪结果, 保证辩方的抗辩权。同时, 德日刑事诉讼法较为完善, 辩方查证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的权利范围较大, 可实现为自己开罪举证的目的。此外, 从德日之国人的谨慎特点, 以及自我辩护的喜好来看, 需要设置出罪程序, 以符合公众预期, 提高判决的公信度。

德日犯罪构成体系之弊端也不容忽视, 应当以刑事一体化为基础作出体系性思考。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存在重复评价, 犯罪认定过程较为繁琐。随着“目的行为论”作为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 主观心态开始贯穿于犯罪构成各阶层始终, 故意和过失既在构成要件该当性考虑, 亦在违法性和有责性中考量。同时, 各阶层的主观心态区分度较差, 在实践中难以有效把握。如故意和过失就涉及“对事实的认识”和“对违法性认识”的区分, 前者仅是对刑法不许之行为的事实认识, 属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范畴;后者是对此等行为是否为刑法非难的认识, 归违法性调整的范畴。这种故意和过失的区分, 人为地割裂了主观心态的整体性, 极易引起人们的逻辑混乱。违法性判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构成要件该当性已表明行为违法, 若再进行一次违法性的判断不仅画蛇添足, 还可能误导行为人。

其二, 中俄四要件之个性特点。四要件强调犯罪构成中诸要件的齐备性, 具有限制入罪, 减少辩方查证负担和归罪风险的作用。一方面, 四要件具有限制入罪的功能, 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坚持。四要件齐备, 犯罪成立;四要件缺失, 无罪开释。换言之, 只有在全部犯罪事实洞明, 四要件兼符的情况下, 才能推定行为人有罪, 从而有效减少行为人被起诉的可能。这种犯罪构成体系符合国人之爱面子, 好名声的心理愿望, 迎合了国人之“和合”心理。同时, 四要件严格入罪标准, 坚持罪刑法定, 是刑法谦抑性的必然要求, 其结果有助于限制入罪。另一方面, 四要件可以增加控方的举证责任, 减少辩方的查证负担和入罪风险。四要件之内容包括犯罪客观证据的查证和主观心态的认定, 且所有证明犯罪的证据均由控方承担, 减少了辩方的举证风险, 避免了不当入罪的后果。在犯罪认定过程中, 辩方只需针对控方之客观证据的瑕疵和遗漏展开辩论, 并在疑罪从无的情况下予以出罪, 其实质有助于保障人权。

四要件由于其耦合性, 缺少立体性的渐进思维, 存在如下弊端。首先, 四要件中各要件地位平等, 重要性相当, 可从任一要件入手, 逐一考察其符合性。但众所周知, 人的认识都具有一定的逻辑顺序, 需要在符合认识规律的基础上进行, 而四要件可根据个人喜好从任一要件切入, 有违抽象模式之构建目的, 这也是为何四要件之思维随意性遭到学者日益诟病的原因。其次, 四要件不利于控辩对抗。四要件中, 所有的犯罪证据均由控方负责举证, 减少了辩方在犯罪认定过程自我辩护的机会。此种情况下, 责任阻却事由在犯罪主体方面已进行过排除, 若相关证据在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上不存在问题, 则辩方无需进行辩护, 自然不可能形成激烈的控辩对抗。最后, 四要件认定犯罪之整体性不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没有涵盖在四要件中, 需要在四要件之外进行单独评价, 无法得到应有的关照和展开[5], 偏离了犯罪构成体系之整体性的特点。

其三, 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之个性特点。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契合英美判例文化, 符合公众辩护需求, 贴近刑诉法内容, 迎合陪审团设置初衷, 具有促进控辩对抗, 保证犯罪认定公正性的优势。首先, 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符合英美判例法和刑诉法特点, 是两者结合的结果。英美是判例法国家, 是否犯罪需要比较既有判例, 因此对控方而言, 只要犯罪事实与判例相符, 就可入罪。但是, 判例因其具体性, 而不具有涵盖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的功能, 故辩方需要在责任充足要件中通过合法辩护事由予以出罪。毋庸讳言, 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立足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整合, 契合英美文化, 有利于形成控辩对抗。责任本体要件属于犯罪事实的查证, 由控方举证, 并在此基础上印证判例, 是入罪的范畴。而责任充足要件是脱罪的过程, 归辩方举证, 以此与控方形成抗辩之势, 有利于陪审团查明事实, 更好地保障人权。这种犯罪构成体系与英美国家注重程序正当不无关系, 是基于英美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及英美国人注重辩论之出罪需求的情理考虑。其次, 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符合英美民众预期, 有助于实现情理司法。英美国家采陪审团制度, 其组成人员均是普通民众, 来自不同社会阶层, 具有不同文化背景, 且均不是法律专业人士。这就使得控辩双方在辩论时, 需要将法律语言转化为生活语言并以通常之理向陪审团传达, 以此说服陪审团成员并支持自己。故其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公众预期, 是符合常识、常理、常情的情理司法过程, 这也是缘何英美国家判决认可度较高的原因之一。

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之最大弊端在于有罪推定。若不能充分保证辩方的调查取证权, 以及自由辩护权, 辩方可能无法在责任充足要件中开脱罪责, 而被推定为有罪。此外, 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对辩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过高, 合法辩护事由出罪风险较大。

三、融合与生发:刑事一体化视角下的犯罪构成体系之生成过程

犯罪构成体系作为一种指导司法实践认定犯罪的方法, 具有灵活性和抽象性的特质, 不能就体系研究体系, 而应从普遍联系的角度出发, 在一体化中考量传统文化、现实国情, 在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上, 客观评判犯罪构成体系的合理性。否则, 若脱离外在环境、内部结构, 孤立地研究, 必然会犯“一叶障目, 不见泰山”的错误。就目前学界对四要件的“厌弃”, 对三要件的“追捧”, 对双层次的“青睐”, 都不可盲目跟从, 而应在刑事一体化的视角下进行考量, 以此采撷或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符合中国民意、契合中国文化、满足中国需求的犯罪构成体系。

(一) 社会情势对犯罪构成体系的影响

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要求犯罪构成体系与中国国情相符。早在西周初期, 统治者就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 并以此来指导周王朝的法律实践。《尚书・吕刑》载:“轻重诸罚有权, 刑罚世轻世重。”具体说, 就是刑新国用轻典, 刑平国用中典, 刑乱国用重典[6]。“刑罚世轻世重”强调的是法律的适用和刑罚的轻重应根据客观形势, 在考虑犯罪者客观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全面衡量, 注重适用法律的灵活性, 是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换言之, 在国家动荡不安的时期, 刑法趋于严厉, 并首当其冲地将有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作为处罚对象, 以正本清源, 逐步引导国民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7]。而在和平年代, 人们都能安居乐业的情况下, 刑法则应轻缓, 且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入罪认定。毋庸置疑, 无论是刑新国还是刑平国都需要严格限制入罪, 扩大入罪只是一国**时的极端做法。事实上, 根据时事的变化来确定入罪的范围能够契合一国的国情, 在化解矛盾, 维护秩序上卓具成效, 这也是该理论能够历久而弥新的原因。

中国目前处于政治稳定, 秩序良好的刑平国, 应适用严格限制入罪的犯罪构成体系, 以通过减少入罪来避免社会矛盾的升级, 从而为和平发展、迅速崛起创造良好的法治条件。

(二) 传统文化对犯罪构成体系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是犯罪构成体系的情理基石, 需要在犯罪构成体系中予以考虑, 以使犯罪认定过程得到公众认同。中国自古就有天人合一的思想, 认为人不是孤立存在的, 而是与外部环境密切相联的, “人法地, 地法天, 天法道, 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思想强调一体化的思维模式, 是一种整体性的宇宙观[8]。因此, 在犯罪构成体系的取舍上, 需要认真分析中国元素, 并在此基础上予以合理构建。同时, 中国儒家文明强调“合和”文化, 不喜争斗, 而喜和谐, 坚信“一争两丑, 一让两有”, 认为犯罪后, 极力掩饰, 并强加狡辩是为人所不耻的事情, 且可能加重自己的罪过。况且, 中国文化是一种“担当”文化, “好汉做事, 好汉当”一直以来都被人们所推崇, 即便是社会的恶人也概莫能外。因此, 在公诉机关查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 犯罪嫌疑人出于传统习惯之认识, 基于面子感受之考虑, 很难对自己所犯罪行做出辩解, 这一点和德日文化、英美文化之争诉思想截然相反。此外, 国人素以犯罪为耻, 对犯罪有着天生的畏惧之心。在中国, 违法被视为非常严重和恶劣的行为, 公众大都“心存芥蒂”;但在国外违法却是司空见惯之事, 不必“长挂心怀”。故在国外偷窃一张白纸虽为违法行为, 但并不会引起轩然大波;而在中国标签违法, 则势必一石千浪。因此, 基于中外传统观念的严重分歧, 中国犯罪构成体系应当严格限制入罪, 以避免无罪之人卷入诉讼**。中国以仁义治国, 有宽怀大度之心, 对犯罪认定侧重主观。“放下屠刀, 立地成佛”就是这种文化的真实写照。儒家强调人性善, 认为宽容对待恶者使其改过自新是人的天性使然。老子曰:“善者吾善之, 不善者吾亦善之。”基于宽容感化的文化背景,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宽容或免罪的情节, 依然可以予以出罪。国人这种宽容之心和恻隐之心要求犯罪构成体系入罪轻缓, 即“能不入罪, 坚决不入罪”。

(三) 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对犯罪构成体系的影响

犯罪构成体系既受刑事实体法的当然调整, 又受刑事诉讼法的现实制约, 需要深刻洞悉两者规定, 合理考量两者相互关系。

其一, 刑事实体法对犯罪构成体系的影响。中国刑法规范因采用“行为+结果”或“行为+情节”的模式, 与德日之单纯的“行为”规定迥然不同。中国刑法规范中除少量犯罪不需要结果和情节外, 大部分犯罪均以造成某种结果或符合一定情节为前提条件。如侮辱罪和菲谤罪采“行为+情节”的模式, 只有侮辱和菲谤达致情节严重才能定罪, 盗窃罪则采“行为+结果”和“行为+情节”的混合模式, 只有数额较大或符合法定情形才可入刑。中国刑法规范的这种特点表明, 在犯罪认定中, 不仅需要考虑行为, 还需要考虑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和实施行为的情节。因此对于盗窃一张白纸而言, 虽符合盗窃罪的外在表现, 但显然结果未达盗窃罪的定罪数量, 不当入罪。而德日采用的是“行为”模式, 即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 不论数量多少, 都当属违法。中国和德日这种刑法规范的不同, 必然导致两者在犯罪构成体系上的差异。

此外, 中国刑法在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行为样态, 在总则对抽象犯罪的入罪认定做出原则性限制。如刑法分则第232条对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做出具体规定, 刑法总则第13条、16条、17条、18条、20条、21条对故意杀人罪的入罪限制予以宏观管控。换言之, 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起总领作用, 因此就中国而言, 认定犯罪的行为应当是既满足刑法分则的全部条件, 亦符合刑法总则之限制入罪要求。同时, 基于中国刑法的周全性和严格性, 在控诉之前,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相关条款都应在事实证据中得到应有的体现和关照, 否则不能入罪。

其二, 刑事诉讼法对犯罪构成体系的影响。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实体法, 在关系中存在和发展, 两者相互制约, 彼此补充, 以此实现保障人权、保护社会之目的。从这个层面上说, 犯罪构成体系作为刑事实体法的犯罪认定方法也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之规定, 契合刑事诉讼法之要求, 充分发挥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内外协调的优势作用。

首先, 中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方自行调查取证作出诸多限制, 难以实现控辩平等, 需要通过加重控方举证责任规避辩方有罪推定风险。刑诉法第40条明确规定辩方收集违法阻却和责任阻却的证据需要在辩方知悉的情况下实施, 使得入罪和出罪的证据被控方尽数掌握, 难以庭审对抗。同时, 抗辩双方本是利益对立体, 若赋予控方优位于辩方的调查权, 极有可能导致控方在辩方证据调查权上层层设限, 多方加码。此外, 刑诉法在辩方取证权上设置严苛的刑责风险, 重创辩方自我取证的积极性。相较而言, 英美和德日刑诉法不仅不做限制, 反积极鼓励倡导。如德日刑诉法规定, 辩方可阅览控方全部卷宗, 而无需公开己有证据, 甚或通过证据突袭与控方形成对抗之势[9]。立足当前中国刑讼法限制辩方取证权规定, 全面采用三阶层或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 将出罪责任归由辩方, 不仅无助于犯罪人的人权保障, 且可能在控方侦查懈怠的情况下拉大控辩双方的悬殊地位。

其次, 中国未规定预审制度, 庭前救济程序阙如, 若完全按照三阶层和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先入罪, 后出罪, 可能导致有罪推定。预审程序指“刑事诉讼中由法官来审查对被告人的指控是否有充分的证据, 从而决定是否应将被告人交付审判”[10]。对此程序, 中国刑诉法未有规定, 因此检察院在依循四要件查实犯罪证据的基础上, 就可以提起公诉, 而无需受到过多限制, 缺少开庭前的入罪审核, 但是这一缺陷可以通过四要件体系自身予以弥合。四要件中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主体具有限制入罪的功能, 可将无责任能力, 缺乏罪过的行为排除在起诉范围之外, 避免有罪推定, 其限制入罪的功能与预审程序相当。而英美和德日均有预审制度, 庭前预审就可达致入罪过滤, 因此无需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继续关照。从这个意义上说, 中国在缺失庭前预审的情况下, 犯罪构成体系需要严格限制入罪范围, 以增强其过滤犯罪的功能。

最后, 中国未设置人民陪审团制度, 犯罪认定过程之公众认同差强人意[11]。三阶层和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都强调控辩双方的对抗, 并通过赋予辩方出罪举证责任与控方相抗衡。同时, 考虑到辩方权利的弱小, 英美国家剥离法官犯罪认定的权力, 而交由人民陪审团决定, 且陪审团12名成员来自社会的不同阶层, 有一定的民意代表性, 可以在控辩双方的激烈论辩中, 从常识、常理、常情角度作出符合公众认同的犯罪认定。德日虽没有人民陪审团制度, 但是完善了平民法官参与审判的制度, 使得控辩双方的辩论依然可以从民众认同的角度做出公正评判。加之, 英美诉讼法和德日诉讼法都注重控辩双方的对等, 并极力将控辩双方作为形式上平等的两造来对待, 有利于形成控辩之势, 并充分调动辩方脱罪辩护的积极性。而中国虽有人民陪审制度, 但通常人民陪审员难以左右案件的审理, 最终做出判决的依然是主审法官, 较难洞悉民意要求。此外, 中国的公诉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在形式上也极不平等, 难以提高犯罪嫌疑人脱罪辩护的积极性, 且可能攻击其心理底限。犯罪嫌疑人通常是站在法庭正中央的一个方框中接受审判, 而公诉人则是坐在法庭右侧, 一坐一站形成鲜明对比。从心理学的角度说, 站在中央接受公诉人的声讨无形中会增加犯罪嫌疑人的罪恶感, 并可能先入为主地将自己划入犯罪的范畴。加之, 庭审中辩护律师并未坐在犯罪嫌疑人身边, 双方不可能及时进行沟通, 辩护律师更不能给予犯罪嫌疑人心理抚慰, 此时, 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在控方的凌厉“攻势”下被击垮心理防线, 遑论控辩对抗。

四、协调与平衡:犯罪构成体系之刑事一体化的具体展开

犯罪构成体系从本质上讲是犯罪认定过程, 是行为可归责于行为人的一种非难评价方法, 不可能不涉及常理判断, 常情考量。同时, 犯罪构成体系还要考虑一国之传统文化与社会情势以及刑讼法和刑事实体法之相互联系。此外, 犯罪构成理论只是一种指导犯罪认定的思维方法, 是指导我们理解相关法律规范的过程, 绝不能将理论作为犯罪的标准。因此, 犯罪构成体系并无孰优孰劣之分, 只有适正把握之别, 需要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予以具体展开, 以此避免适用不同犯罪构成体系所致的犯罪认定结果的差别。

(一)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之刑事一体化评价

德日三阶层强调构成要件之间的递进性, 通过先入罪后出罪, 层层排除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是入罪的基础, 违法性是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的出罪考量, 有责性是责任承担的`阻却判断, 构成要件该当、且违法有责才能认定犯罪。三阶层体系注重控辩双方的对抗, 将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入罪举证责任归由控方, 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出罪举证责任交由辩方, 有利于在庭审对抗中查清事实, 保障人权。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较为契合德日国民之常识、常理、常情, 符合德日之刑诉法要义, 能够实现恰致定罪的目的,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 中国刑诉法发展尚不完善, 辩方之调查取证权多遭限制, 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查看询问笔录等方面存在诸多障碍, 且面临伪证罪的风险。故实践中, 辩方鲜有自己收集证据的, 若按照三阶层体系将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之责任转归辩方, 不仅无助于控辩双方之对抗, 还多有有罪推定之嫌, 难以实现保障人权之目的。此外, 国人以争讼为耻, 且多无聘请律师之观念, 难以在违法性和有责性上为自己开脱罪责。然三阶层之逻辑严谨性和操作技术性仍然值得肯定, 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与英美判例文化、刑诉规定紧密相连, 休戚相关, 是充分考虑两者基础上的理性选择。英美双层次致力庭审对抗, 强调基于控辩双方的地位悬殊, 赋予辩方更为自由的调查取证权, 进而助力犯罪事实的查清与出罪路径的畅通。双层次之犯罪本体要件是成立犯罪的基本条件, 依据谁起诉谁举证的原则, 由提起公诉的控方提供;责任充足要件是排除出罪的合法辩护事由, 攸关辩方的切身利益, 由辩方调查, 进而形成控辩对抗。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以判例法为基础, 科学出入罪举证责任的控辩分配, 充分考量陪审团制度优势效果的发挥, 具有查清事实, 公平裁判的积极作用。在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中, 控方需参照既有判例举证行为人实施犯行并具犯意, 辩方则根据控方指控予以合法辩护事由的抗辩, 进而使陪审团在控辩双方出入罪的激烈庭审对抗中明晰犯罪事实, 并精准确定刑名和罪量。综合而言, 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厚植判例法和陪审团制度, 对成文法国家的借鉴意义较少。但这一犯罪构成体系中, 控辩双方废弃法律术语并代之生活语言, 殚精竭虑于陪审团的支持, 能够最大程度地查清犯罪事实, 并立基公众意愿进行犯罪认定, 其思维进路较为可取。

中俄四要件犯罪论构成体系是平面耦合的, 只要四要件全部成就, 犯罪即可成立。较三阶层和双层次而言, 四要件的平面耦合特点通常被认为阙如渐次限定与层层限缩的出罪功能, 难以实现控辩对抗。笔者认为, 事实并非如此。对于犯罪构成体系的妥当性考量, 不当撇离刑事诉讼法予以孤立看待, 而应综合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予以整体研判, 并使两者彼此作用、相得益彰。当前, 中国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方调查取证权较小, 且面临诸多限制, 难以满足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的举证要求, 不能形成控辩对抗。故四要件中, 入罪和出罪举证责任归于控方, 有利于缩小犯罪圈, 防止辩方因举证不能所致的不当入罪。但是, 四要件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脱逸犯罪构成体系, 单独进行判断, 割裂了两者与犯罪构成体系之间的联系。同时, 四要件强调所有要件的全面符合, 且无涉顺序选择, 难以明辨犯罪认定的思维过程、逻辑进路, 需要在借鉴三阶层和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合理成分的基础上予以完善。

(二) 犯罪构成体系之刑事一体化的展开要意

犯罪构成体系是刑法之内的一种认定犯罪的抽象方法, 需要体现刑法之情理根基。同时, 犯罪构成体系又不能囿于刑法内部, 而应从他事物的联系中获得正能量, 在刑事一体化中促进和谐发展。

其一, 犯罪构成体系之核心是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主观方面的外在呈现, 是行为人能动支配的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旨在为证明行为人主观方面服务, 为归责提供依据。事实上, 若要使犯罪客观方面发挥定罪量刑之目的, 则必须回溯支配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人的主观意志, 并将其抽象为具有刑法法条意义的犯罪构成要件。否则, 仅仅孤立地看待犯罪的客观方面, 而不是从行为人支配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观方面予以决断是难以实现犯罪认定的[12]。沈阳小贩夏某故意杀害城管案中, 就是一种忽视主观方面重要作用, 片面将客观证据等同于犯罪事实的错误做法。该案法院依据夏某持凶, 刺扎部位和致死结果判断其具有杀人的故意。但是, 这一犯罪认定过程显然对刑事一体化的方法有所忽略, 未能从客观证据印证主观方面把握, 而仅从客观证据本身出发进行机械定罪。从夏某身处城管办公室之环境, 且一对三的劣势情况来说, 夏某不可能主动攻击。此外, 夏某是因城管干涉自己摆摊, 且收走烤肠气罐的情况下被城管带走的, 并非故意前往, 不可能有蓄意杀人之故意。加之, 夏某只是一个弱小的公民, 且没有任何前科劣迹, 只是想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为儿子创造良好的读书环境, 不可能故意杀人而自毁前程。因此, 在案件现场无人作证的情况下, 应当对客观证据进行刑事一体化的考量, 从犯罪时的情境、公众的意愿判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意志控制, 方可避免纯粹客观事实归责所导致的不当入罪。

其二, 犯罪构成体系应当符合公众的逻辑思维过程。认定犯罪事实的过程, 是一个由因及果的过程, 必须以行为发动者为出发点[13]。客观危害能否归责于行为人, 需率先判断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 以确定行为人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如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属无法控制行为进程的精神病人, 则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当予以犯罪认定。在判定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上, 还要继续考量客观危害与行为人意志之间的关系, 即对故意和过失的罪过考量。如果客观危害是行为人的罪过内容及其实现程度, 则客观危害可归责于行为人, 反之, 则不能。犯罪构成体系对客观危害的考察旨在探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内容, 因此在犯罪构成体系中不能本末倒置, 过分夸大客观危害对犯罪认定的作用, 忽视主观方面对客观危害的意志控制[14]。刑法惩罚的是行为人, 是行为人与刑法所保护利益相对立的危险人格。对客观危害考察的趣意在于对行为人行为时内心意思的探赜索隐。从这个意义上说, 公众对犯罪构成体系的思维进路应当是主体到主观方面, 其中客观方面的考量纳入主观方面的判定之中, 为证明主观方面服务。就此而言, 四要件应遵循主体要件到主观方面要件的思维判断进路, 且客体和客观方面纳入主观方面考察;德日三阶层中, 应先判断有责性中的主体要件, 在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进行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 且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以行为人的故意和过失考量为中核, 违法性和有责性进一步对欠缺故意和过失的阻却事由予以排除。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 责任本体要件中对行为主体能力和主观方面予以裁量, 责任充足要件中对犯罪阻却事由予以进一步的排除过滤。此外, 立基中国宽恕文化, 结合刑诉法辩方调查取证权的限制规定, 犯罪构成体系应具限入罪的功能, 以此迎合公众需求, 弥补刑事诉讼法的缺陷。

其三, 犯罪构成体系需着力机体化建构。犯罪构成体系的各个要件是相互联系、整合一体的, 当以顺畅运行为要旨, 着力犯罪构成体系的机体化建构。同时, 为消解刑诉法限制辩方调查取证权所致的不当入刑弊病, 应将所有构成犯罪的证据归由控方调查。有鉴于此, 倘若引进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 需要明确违法性和有责性的控方举证责任;继续适用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 由于四要件齐合填充犯罪方可成立, 控方承担所有要件的举证责任并无异议, 但由于四要件中阙如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考察, 应将其纳入犯罪的主观方面, 并予以控方举证责任的确定;泊来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 应当明确检方责任充足要件的举证责任, 如此才能在形成控辩之势的同时避免辩方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 应强调刑事政策对犯罪构成体系的最终救济性, 防止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入罪。就此而言, 在犯罪构成体系之中应进行一次总体性的犯罪认定评价, 即在符合犯罪构成体系要件的情况下, 再次全面审核入罪的必要性, 以此通过双重过滤有效减少不当入罪的发生。如适用《刑法》第13条对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进行出罪救济;适用刑事和解, 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决断罪与非罪。

综上, 犯罪构成体系的生成与一国的传统文化、社会情势、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之相互作用休戚相关, 紧密相联, 应当立足于刑事一体化之宏旨, 从契合公众意愿、增强控方举证责任, 以及申彰犯罪主观方面认定核心, 坚守限制入罪功能中予以合理把握。唯此, 我们在纷繁复杂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域外引进和域内完善上才能从心所欲, 而不致迷失自我。

参考文献

[1]高铭暄.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J].中国法学, (2) :5-11.

[2]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论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35.

[3]赵秉志, 王志详.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历程与未来走向[J].刑法论丛, 2009 (3) :28-64.

[4]徐伟.刑罚正性心理效应的影响因素及其实现路径[J].中国刑事法杂志, (6) :107-118.

[5]马荣春.犯罪成立体系的新建构[J].东方法学, (5) :80-90.

[6]张国安.中国法制史[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5.

[7]周光权.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58.

[8]赵秉志, 彭文华.文化模式与犯罪构成模式[J].法学研究, 2011 (5) :96-109.

[9]陈卫东, 刘计划, 程雷.德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现在和未来---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赴欧洲考察报告之二[J].人民检察, 2009 (11) :71-75.

[10]薛波.元照英美法词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 :1079.

[11]周长军, 马勇.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一体化研究---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与犯罪构成体系的修正[J].政治与法律, (7) :2-13.

[12]姚磊.犯罪论体系推定机能与刑事主观事实证明[J].政治与法律, 2016 (7) :14-24.

[13]陈忠林.刑法散得集 (Ⅱ) [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 2012:138.

[14]童春荣.犯罪构成之再认识[J].重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5) :82-90.

注释

(1) (1) 刑法第13条是情节轻微的无罪开释, 刑法第16条是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免责, 刑法第17条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免责, 刑法第18条是精神病人的责任排除, 刑法第20条是正当防卫的免责, 刑法第21条是紧急避险的免责。

(2) (2) 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 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5.城乡规划体系的构成 篇五

1z101031 项目财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成

工程经济分析的任务就是要根据所考察系统的预期目标和所拥有的资源条件,分析该系统的现金流量情况,选择合适的技术方案,以获得最佳的经济效果。而对建设项目经济效果的评价,又根据评价的角度、范围、作用等分为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两个层次。

财务评价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第一步,是从企业角度,根据国家现行财政、税收制度和现行市场价格,计算项目的投资费用、产品成本与产品销售收入、税金等财务数据,进而计算和分析项目的盈利状况、收益水平和清偿能力等,来考察项目投资在财务上的潜在获利能力,据此可明了建设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和财务可接受性,并得出财务评价的结论。投资者可根据项目财务评价结论、项目投资的财务经济效果和投资所承担的风险程度,决定项目是否应该投资建设。

财务评价效果的好坏,一方面取决于基础数据的可靠性,另一方面则取决于选取的评价指标体系的合理性,只有选取正确的评价指标体系,财务评价的结果才能与客观实际情况相吻合,才具有实际意义。在工程经济分析中,常用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如图1z101031所示。

项目财务评价指标,按其是否考虑时间因素可分为两大类:即静态评价指标(不考虑时间因素)和动态评价指标(考虑时间因素)。

静态评价指标的最大特点是计算简便。所以在对方案进行粗略评价,或对短期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以及对于逐年收益大致相等的项目,静态评价指标还是可采用的。

动态评价指标强调利用复利方法计算资金时间价值,它将不同时间内资金的流入和流出,换算成同一时点的价值,从而为不同方案的经济比较提供了可比基础,并能反映方案在未来时期的发展变化情况。

总之,在项目财务评价时,应根据评价深度要求、可获得资料的多少以及评价方案本身所处的条件,选用多个不同的指标,从不同侧面反映评价方案的财务评价效果。

例题:关于工程经济分析、财务评价说法正确的是( )。

a、工程经济分析的任务就是要根据所考察系统的预期目标和所拥有的资源条件,分析该系统的现金流量情况,选择合适的技术方案,以获得最佳的经济效果

b、对建设项目经济效果的评价,又根据评价的角度、范围、作用等分为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两个层次

c、财务评价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第一步

d、基础数据可靠则财务评价效果就准确

e、动态评价指标强调利用复利方法计算资金时间价值

6.城乡规划体系的构成 篇六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下列表述符合法治精神的是()①“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 ②“国王创造法律,而非法律创造国王” ③“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④“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 D 解析 依法治国强调的是法律的权威,①强调的是君主的力量和作用,不符合题干要求,排除;“国王创造法律”,实际上强调的仍是国王的意志,背离了依法治国的精神,②不选;③强调的是要制定符合实际、反映公众意志的法律,这说明贯彻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③当选;④从反面说明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对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当选。

2.某同学为一次政治讨论课准备了一些材料,内容涉及民主党派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人选的协商、民族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居民委员会邀请居民代表对社区事务提出建议。据此推断,该次政治课要讨论的主题是我国的()A.政党制度 C.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了我国的政治制度。根据题意,题中内容是民主党派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人选的协商,涉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涉及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居民委员会邀请居民代表对社区事务提出建议,涉及我国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上述三项制度都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D项观点符合上述分析,故入选。A项观点与题意不符,政党制度仅仅是上述现象的内容之一,故排除。B项观点与题意不符,上述政治内容体现的是基本政治制度,而不是根本政治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故排除。C项观点与题意不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仅仅是上述现象的内容之一,故排除。

3.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下列选项中,对二者关系认识正确的是()①二者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 ②二者都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③国家法律依靠党的政策实施 ④党的政策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 B 解析 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是有法可依,②错误;党的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国家法律靠国家机关具体实施,③错误;①④是对二者关系的正确理解。故选B。

4.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在各地的支援下已建立了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骨干的地方自治法规体系,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民生、环保等各个方面。材料说明()①西藏自治区享有独立的地方立法权 ②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 ③民族

B.根本政治制度 D.基本政治制度

区域自治在法制化轨道上不断推进 ④这种举措切实保障了西藏人民当家作主

A.①② B.①④ C.③④ D.②③ 答案 C 解析 民族区域自治是以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的,②说法错误;①中的“独立的地方立法权”说法忽视了国家的统一领导,错误;西藏自治区建立了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骨干的地方自治法规体系,不断推进法制化,保障人民当家作主,③④说法正确。

5.有人这样形容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方向盘”,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是“驾驶员”,人民群众广泛积极的政治参与是强大的“发动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两条“快车道”,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是安全运行的“交通规则”。这集中表明,坚持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必须()A.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 B.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C.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D.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巩固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政治基石 答案 C 解析 材料中,“方向盘”“驾驶员”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和坚持党的领导;“发动机”“快车道”强调要通过发扬人民民主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交通规则”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C符合题意。其他选项都没有完整表达材料的意思。故选C项。

6.阅读材料,完成要求。

所谓的“中等收入陷阱”就是中等收入国家随着工人工资上涨既很难和低收入国家在出口方面竞争,也很难在高附加值产品方面和发达经济体竞争。一些国家跌入中等收入陷阱的特征是,经济徘徊在人均GDP 1万美元以下,很难突破1万美元。根据2010~2014年中国人均国民总收入、GDP增速、反腐败的严峻形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成本增加等因素,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中国面临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风险。

2014年11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同工商咨询理事会代表对话会。关于中国能否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习近平说,对中国而言,“中等收入陷阱”是肯定要过去的,关键是什么时候迈过去、迈过去以后如何更好向前发展。我们有信心在改革发展稳定之间,以及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改革之间找到平衡点,使中国经济行稳致远。

运用我国政治制度的知识,分析我们有信心使中国经济行稳致远的依据。

答案 ①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在我国国家与公民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改革奠定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力量保证。②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调动了人民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③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无比的优越性,能够动员全体人民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发展我国经济。

解析 注意设问要求从我国政治制度角度回答,即有哪些政治制度保障中国经济行稳致远。结合材料和政治生活相关知识,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的政党制度、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方面回答 即可。

7.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尚待完善;地方保护主义、违法实行优惠政策、垄断经营等情况依然存在;市场主体违反法律不讲诚信、制假售假、不正当竞争等现象尚未根除„„只有彻底解决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建立良好市场秩序,才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多管齐下,其中法治建设无疑是关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为目标的实现提供强大推动力。

结合材料,运用《政治生活》知识,为我国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提出合理化建议。答案 ①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制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为建设良好的市场秩序提供法律保障。②各级政府坚持依法行政,在调控经济的过程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正确履行其职能,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③公民在依法行使政治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坚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公民作为市场主体,经济行为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依法诚信经营,有序竞争。④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执政。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推动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

解析 本题属于措施类主观题。解答本题的关键是提取材料中的有效信息:要实现建立良好市场秩序的目标需要多管齐下,其中法治建设无疑是关键。因此,为我国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提出合理化建议必须从我国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组织答案。本题措施类问题切入较为宽泛,并没有进行行为主体的限定,需要从多个行为主体多角度进行分析,每个行为主体点到即止,切忌在某个行为主体上进行详细论述。政治生活的几个行为主体如公民、政府、人大、中国共产党都应该为推动良好市场秩序作出贡献。考生在回答时,根据所给材料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可以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完善立法、从政府坚持依法行政、从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执政、从公民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及公民必须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等角度进行分析说明即可。

透视热点之高考预测

时政热点

“十三五”规划诞生记

2015年1月,中央政治局决定,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重点研究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1月28日,中央向各地区各部门发出对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研究“十三五”规划建议征求意见的通知。7月底,中央办公厅向各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解放军总政治部和各人民团体印发了建议征求意见稿。①8月21日,总书记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对建议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据统计,建议稿实际征求意见3176人。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2016年3月3日,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在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工作报告中指出,②政协聚焦中心任务,紧扣“十三五”规划制定调研议政。把为制定“十三五”规划建言献策作为服务大局的主攻方向,接续调研、接力建言。从2015年4月开始集中3个月时间,连续开展56次视察调研和协商议政活动。③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人大代表认真审议了关于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根据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提出的意见,《纲要草案》共拟修改57处。

考点链接

材料①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材料② 人民政协是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具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材料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具有最高决定权。全国人大代表是其组成人员,享有审议权和表决权。

新题预测

1.2015年8月21日,总书记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对建议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据统计,建议稿实际征求意见3176人。材料表明()A.共产党坚持民主执政 B.人民政协具有参政议政的职能 C.共产党和民主党派联合执政 D.共产党坚持依法执政 答案 A 解析 总书记召开座谈会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表明共产党坚持民主执政,A正确。材料没有涉及人民政协,B与题意无关。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执政党,C错误。材料没有体现依法执政,D排除。

7.城乡规划体系的构成 篇七

关键词:电子档案,信息安全,评价体系,构成

电子档案信息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既有硬件, 又有软件, 既有外部影响, 又有内部因素, 而且许多方面是相互制约的。因此, 必须要有一个规范的、统一的、客观的标准。根据国内外的电子档案信息安全评估标准, 以及国家对电子档案信息和网络信息系统安全性的基本要求, 结合电子档案管理和网络管理经验, 综合考虑影响电子档案信息安全的各种因素, 笔者认为, 电子档案信息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成应包括如下内容:

1. 物理安全评价指标

物理安全是指存储档案信息的库房、计算机设备及管理人员工作场所内外的环境条件必须满足档案信息安全、计算机设备和管理人员的要求。对于各种灾害、故障要采取充分的预防措施, 一旦发生灾害或故障, 能采取应急措施, 将损失降到最低。物理安全包括环境安全、设备安全和载体安全三个方面: (1) 环境安全:主要指存储档案信息的库房、计算机机房周围环境是否符合管理要求和是否具备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 如库房是否建在电力、水源充足, 自然环境清洁, 通讯、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有无防火、防水措施;有无监控系统;有无防雷措施等。 (2) 设备安全:主要是指对电子档案信息系统设备的安全保护, 包括防盗、防毁、防电磁信息辐射泄漏、防止线路截获、抗电磁干扰及电源保护等。 (3) 载体安全:要对载体采取物理上的防盗、防毁、防霉等措施。

2. 管理安全评价指标

安全管理在电子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中起着规范和制约的作用, 科学的管理理念加上严格的管理制度才能最终保证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电子档案信息的管理安全评价指标具体包括: (1) 专门的档案信息安全组织机构和专职的档案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档案信息安全组织机构的成立与档案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必须有相关单位的正式文件。 (2) 规章制度:包括有无健全的电子档案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档案信息安全人员的配备、调离是否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设备与数据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是否有登记建档制度;是否有完整的电子档案信息安全培训计划和培训制度;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是否明确, 能否保障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管理。 (3) 是否有紧急事故处理预案:为减少电子档案信息系统故障的影响, 尽快恢复系统, 应制定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恢复规程以及自然灾害发生时的应急预案, 制成手册, 以备及时恢复系统运行。

3. 网络安全评价指标

越来越多的电子档案在网络上传输, 而网络作为一种构建在开放性技术协议基础上的信息流通渠道, 它的防卫能力和抗攻击能力较弱, 可能会遭受到病毒、黑客的袭击。为了保证电子档案的安全, 必须保证其传输的媒介———网络的安全, 网络安全评价指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是否有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 (2) 是否有黑客入侵防范设施:主要是设置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等设施。 (3) 是否有访问控制措施:访问控制是指控制访问网络信息系统的用户, 当用户之间建立链接时, 为了防止非法链接或被欺骗, 就可实施身份确认, 以确保只有合法身份的用户才能与之建立链接。 (4) 是否有审计与监控设备:审计与监控是指应使用网络监控设备或实时入侵检测设备, 以便对进出各级局域网的常见操作进行实时检查、监控、报警和阻断, 从而防止针对网络的攻击与犯罪行为。

4. 信息安全评价指标

在网络能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 我们要保证在系统中传输、存贮的电子档案信息是安全的, 不被截取、篡改或盗用。 (1) 是否采取加密措施: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原始记录性, 而计算机和网络的不稳定性使得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性难以保证, 而且有些电子档案信息有密级限制, 不能公开在网络上传输, 所以电子档案信息在网络传输时必须通过加密来保证其安全。 (2) 是否有数据完整性鉴别技术:网络传输使得电子档案信息的完整性无法保证, 黑客的攻击可以改变信息包内部的内容, 所以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进行完整性控制。 (3) 是否确保信息数据库的安全:一个组织最核心的信息通常以数据库的形式保存和使用, 保证数据库安全对于电子档案信息来说有重要的作用。 (4) 是否有信息防泄漏措施:信息防泄漏包括信息审计系统和密级控制两方面。信息审计系统能实时对进出内部网络的信息进行内容审计, 以防止或追查可能的泄密行为;密级制控制可根据信息保密级别的高低划分公开范围, 并对用户划分访问权限, 进行分组管理。 (5) 是否有防抵赖技术:防抵赖技术确保用户不能否认自己所做的行为, 同时提供公证的手段来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 它包括对数据源和目的地双方的证明, 常用方法是数字签名。

5. 系统安全评价指标

系统安全是指计算机整个运行体系的安全。在计算机上处理信息时, 硬件、软件出现故障或误操作、突然断电等都会使正在处理的信息丢失, 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证系统的稳定, 确保信息的安全。计算机系统安全评价指标有: (1) 是否有系统操作日志:系统操作日志详细记录了系统的操作状况, 以便事后分析和追查系统损坏的原因, 为系统提供进一步的安全保障。 (2) 是否进行系统安全检测:运用系统安全检测工具对计算机和网络进行安全检测, 可及时发现系统中存在的漏洞或恶意的攻击, 进而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和安全策略, 达到增强网络安全性的目的。 (3) 是否有操作系统防破坏措施:操作系统集中管理系统的资源, 是计算机系统赖以正常运转的中枢, 它的安全性将直接影响到整个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操作系统应当建立某些相对的鉴别标准, 保护操作系统本身在内的各个用户, 阻止有害功能的运行。 (4) 是否进行系统信息备份:日常备份制度是系统备份方案的具体实施细则, 应严格按照制度进行日常备份, 否则将无法达到备份方案的目标。 (5) 是否有灾难恢复系统:当系统因人为或自然因素受到破坏时, 我们应保证能够尽快地恢复正常工作, 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参考文献

[1].魏倩.基于模糊层次分析法的网络信息安全评价研究.长春:吉林大学, 2008

8.城乡规划体系的构成 篇八

【关键词】经济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是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二分法”的经济法体系也是目前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根据对于目前经济法体系研究现状及成果,本文将从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方面对经济法的体系问题加以探讨。

一、市场规制法

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主体为了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不择手段,采取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甚至滥用其取得的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利益。长此以往,市场秩序将无以维持以致阻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同时鉴于政府失灵的存在,需要国家采取法律手段对市场秩序进行规制。

所谓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竞争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规制法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市场竞争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市场竞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平竞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2)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是衡量市场交易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4)要素市场管理法,主要包括对各类生产和生活资料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规范,如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二、宏观调控法

随着社会化生产方式的出现,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社会分工的扩大,人们利用、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提高,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也日益严重;同时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使得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竞争日益导致供大与求和社会生产力与社会消费力失衡这一冲突的出现;更为严重的是经济危机、金融危机的时有发生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良性和稳定发展都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而对这些不良后果的遏制单凭微观的规制、个体的力量是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的。因此需要由国家对其进行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由此应运而生。

所谓宏观经济法是指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的运行,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侧重于宏观层次,国家通过政府及经济管理机关,以市场为基础,运用计划、财政、金融、税收、价格、国际收支平衡等法律,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而调整这些经济活动的法律即为宏观经济法。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宏观监管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运行,实行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国家同各级政府和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同企业、事业等社会组织或公民之间在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具体说来,学界目前较为一致地认为宏观调控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财政法(包括预算法)、金融法、税收法、产业政策法、投资法、价格法、对外贸易法等。其中计划法主要调整计划主体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要的政策目标等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法,这些法律制度主要规范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采用的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法律手段,同时也是对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方面的宏观调控政策目标进行的规范。产业政策法则主要调整为了实施国家计划,在如何确定和实现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政策目标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外贸易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则是国家在对外贸易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二者的关系分析

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作为调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手段,二者是相辅相成,密切相关的,对于市场经济的建设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两者的联系可以说市场规制法是宏观调控法的基础,市场规制法能否良好的执行对于宏观调控法目标的最终实现有一定的影响。而宏观调控法调控目标的转变也会直接影响到市场规制法相关制度的变更。然二者的区别也是很显然的。它们在产生顺序、解决问题、功能作用、调整性质、调整原则等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首先,二者产生的顺序不同。中国的法律制度特别是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多是从国外引进的,而这其中的社会历史因素自不必言。因而经济法作为中国引进的一项法律制度虽在现在看来极具中国特色,但从渊源上说来,其源于资本主义国家。众所周知,资本主义社会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两个阶段,相对应的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高度的自由竞争使得国家不得不对竞争秩序进行规制,由此市场规制法产生。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主体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垄断逐渐形成且其实力日益强大,严重的限制了自由竞争,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甚至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危机,此时为了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开始对经济进行干预,至此宏观调控法产生。所以说市场规制法先于宏观调控法产生,这一点,从自由竞争理论和国家干预理论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先后盛行即得到印证。

其次,二者对于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原则不同。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原则是效率优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规制法体现、认可和保障个体权利,维护个体合法的营利活动,使社会关系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合法化,从而最大限度地挖掘作为主体的人和组织的空前的创造力和活力,同时对市场秩序和市场行为进行确认、规范和保障。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原则则是追求社会的公平,实现社会公正,从而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再者,二者的功能作用不同。市场规制法的作用在于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

市场进行干预,通过行政机关管理市场,以保障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以及市场的良性、有序运行。宏观调控法的作用则在于规范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行为,实现引导经济发展的目标。

目前,虽然“二分法”是经济法体系的主流观点,但经济法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其体系的构建要从变化着的实际出发,并在对问题进行更深一步的认识的基础上同时对不断产生的新问题加以考量,以实证主义的态度来研究这一问题。这样的经济法才更能实现其对于公共利益进行保护的价值目标,才更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参考文献:

[1]邢娜.浅谈经济法体系构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11).

[2]左剑君.论市场规制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J].科技信息(学术版),2006(10).

[3]顾华详.论我国经济法体系的建设[J].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2).

上一篇:优干个人事迹下一篇:说案明纪警示教育活动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