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高血压的办法(共10篇)
1.预防高血压的办法 篇一
1、蕃楸草茶
蕃楸草茶是中草药,属灌木植物,是中原稀有的名贵中草药,具有消炎抗菌、清热解毒等功效,对血压血脂有双向调节功效,可以改善和预防心脑血管疾病。每次用、取蕃楸草1-2克左右泡茶饮用,不拘时、次数不限。
2、槐花茶
将槐树生长的花蕾摘下晾干后,用开水浸泡后当茶饮用,每天饮用数次,对高血压患者具有独特的治疗效果。同时,槐花还有收缩血管、止血等功效。
3、葛根茶
葛根具有改善脑部血液循环之效,对因高血压引起的头痛、眩晕、耳鸣及腰酸腿痛等症状有较好的缓解功效。经常饮用葛根茶对治疗高血压具有明显的作用,其制作方法为将葛根洗净切成薄片,每天30克,加水煮沸后当茶饮用。
4、首乌茶
首乌具有降血脂,减少血栓形成之功效。血脂增高者,常饮用首乌茶疗效十分明显。其制作方法为取制首乌20~30克,加水煎煮30分钟后,待温凉后当茶饮用,每天一剂。
5、桑寄生茶
中草药桑寄生为补肾补血要剂。中医临床表明,用桑寄生煎汤代茶,对治疗高血压具有明显的辅助疗效。桑寄生茶的制作方法是,取桑寄生干品15克,煎煮15分钟后饮用,每天早晚各一次。
6、黄莲花茶
黄莲花是一种多年生草本植物,经动物实验和临床实践证明,黄莲花茶具有良好的降血压、降血脂、抵消药物副作用、提高机体免疫力等作用。黄莲花茶在舒张血管的同时还可以改善血管的弹性,使硬化的血管恢复原有的弹性,从而恢复血压的自我调节机制,达到降低血压的目的。
7、菊花茶
所用的菊花应为甘菊,其味不苦,尤以苏杭一带所生的大白菊或小白菊最佳,每次用3克左右泡茶饮用,每日三次。也可用菊花加金银花、甘草同煎代茶饮用,有平肝明目、清热解毒之特效。对高血压、动脉硬化患者有显着疗效。
2.预防高血压的办法 篇二
引发高血压的因素有多种,性别、年龄,不良的生活习惯,工作压力过重,性格情绪的变化,遗传,超重或肥胖,吸烟,饮酒等。高血压是常见多发病,特别应重视人群一级综合预防。要消除控制与本病发生有关的危险因素,如调整人群的饮食、生活习惯,改善生活和工作劳动环境等等。对临界高血压或有家族史的子女则应采取个体二级预防措施,如:严密随访观察,控制饮食质量,避免精神应激,加强体育锻炼,必要时给予适当的降压药等。对继发性高血压的预防关键在于防治原发病。
一级预防:在高血压的全方位防治策略中,一级预防占重要地位。已证明以健康生活方式为主要内容的一级预防可使高血压的发病率下降55%.继之患病率、并发症发生率、医药费用均可大幅度下降,整个防治的费用、工作量约下降一半。为了更好地控制疾病与进展,应把预防放在第一位。目前主张早期干预和联合用药。少盐、少脂、多运动,戒烟限酒减压力,按时服药是关键,谨遵医嘱是保障。改变生活方式对预防高血压有重要作用,有关专家提出忠告,预防特别要做到:
(1) 减少食盐摄入量。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天摄入盐量应少于5 g,大约小汤匙每天半匙,尤其对盐敏感的患者要更少。
(2) 保证合理膳食。原发性高血压患者饮食应限制脂肪摄入,少吃肥肉、动物内脏、油炸食品、糕点、甜食,多食新鲜蔬菜、水果、鱼、蘑菇、低脂奶制品等。
(3) 有效控制体重可预防高血压。减肥、控制体重最有效的方法是节制饮食,减少每天摄入的总热量。
(4) 戒烟。烟中含有尼古丁,能刺激心脏,使心搏加快,血管收缩,血压升高。
(5) 限酒。大量饮酒,尤其是烈性酒,可使血压升高,有些患者即使饮酒后当时血压不高,但过后几天仍可呈现血压高于平常。
(6) 增加体力活动。适当的体育锻炼可增强体质、减肥和维持正常体重,可采用慢跑、快步走、游泳、骑自行车、体操等形式的体力活动,每次活动一般以30 min~60 min为宜,强度因人而异。
(7) 注意心理、社会因素。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应注意劳逸结合,保持心情舒畅,避免情绪大起大落。如果通过3个月~6个月的非药物治疗,血压控制良好,可继续维持。如无效,则应改用降压药物治疗,不能因为年轻或无明显症状而不用药。
用于降压的药物主要分为以下六类:即利尿药、β受体阻滞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钙拮抗剂和α受体阻滞剂。
(1) 常用的利尿类降压药
常用的利尿类降压药物有两大类:一类是排钾盐的利尿剂,包括双氢氯噻嗪、氯噻酮、吲哒帕胺、布美他尼、呋塞米;另一类是保钾的利尿剂,包括螺内酯、阿米洛利、氨苯蝶啶。
上述两类利尿剂均使尿钠排出增加,并可使血尿酸增高。噻嗪类利尿剂还轻微影响血胆固醇和血糖,使之轻度升高。
国外将两类利尿剂分类后,制成复方制剂,以抵消排钾的影响。服后既降压,又不至于影响血钾浓度水平。
目前吲哒帕胺有缓释片剂,用量减少,既可长期维持降压效果,又不会出现不良反应。
利尿剂作用温和、价廉、小剂量不良反应少,主要用于轻中度高血压,尤其在老年人高血压或并发心力衰竭时。痛风患者禁用,糖尿病和高脂血症患者慎用。小剂量应用可以避免低血钾、糖耐量减低和心律失常等不良反应。
(2) 常用的β受体阻滞剂:常用的药物分为以下三类:
a)非选择性β受体阻滞剂:以普萘洛尔(心得安)为代表,长期口服用药可使收缩压和舒张压稳步下降,而无体位性低血压发生。对高动力型循环的患者,其心率减慢和控制症状的效果确切,但不一定使血压下降。其副作用是支气管痉挛、肢端循环障碍、对血糖影响和突然停药后易引起“反跳现象”。
b)选择性β1受体阻滞剂:以美托洛尔、阿替洛尔、倍他洛尔和比索洛尔等为代表,对于轻、中度高血压疗效明确。副作用较非选择性β受体阻滞剂少,尤其是发生支气管痉挛的情况更少。
c)α、β受体阻滞剂:以阿尔马尔、卡维地洛为代表,是选择性阻滞α1和非选择性阻滞β受体的药物,可降低平均动脉压和周围血管阻力,扩张冠状动脉和肾血管,对心率和心排血量影响较少,还具有抗心绞痛作用,不良反应轻微。
(3) 常用的钙通道阻滞剂:常用的可用于抗高血压治疗的钙通道阻滞剂,药理作用是选择性地作用于L型钙通道,其结合部位在α1亚单位上,根据它们在α1亚单位上的结合位点,又将其分为三个亚类:
a)双氢吡啶类:代表药物为硝苯地平、氨氯地平、非洛地平、尼群地平等;b)地尔硫类:代表药物为地尔硫;c)苯烷胺类:代表药物为维拉帕米。
常用的普通型钙通道阻滞剂主要有:硝苯地平普通片、尼群地平、尼卡地平、洛活喜、安内真、非洛地平、合贝爽、施慧达等。
钙拮抗剂可用于各种程度的高血压,尤其在老年高血压或合并稳定型心绞痛时。心脏传导阻滞和心力衰竭患者禁用苯烷胺类钙拮抗剂,因苯烷胺类钙拮抗剂可以减慢心率,也可以延长房室结的不应期,延缓其传导。
选用钙通道阻滞剂仍应优先选择使用长效制剂,24 h持续降压,从而达到更有效控制血压的目的。常用的长效缓释型钙通道阻滞剂主要有:硝苯地平缓释片、长效心痛定、尼福定、非洛地平缓释片、氨氯地平、拉西地平、乐卡地平、地尔硫缓释胶囊等。控释片有:拜新同、康宝得维等。
钙通道阻滞剂治疗的新进展:
钙通道阻滞剂(CCB)可用于各种程度的高血压,对糖、脂代谢影响为中性,对肾脏功能无不良影响。尤其在老年人高血压或合并稳定型心绞痛时更为适用。心脏传导阻滞和心力衰竭患者禁用速效二氢吡啶类钙拮抗剂。不稳定型心绞痛和急性心肌梗死时禁用速效二氢吡啶类钙拮抗剂,要优先选择使用长效制剂。
近年来陆续发表的研究显示,钙通道阻滞剂在安全降低血压的同时,与传统降压药物相比,在减少心血管并发症发生的同时,并无增加癌症或出血的风险。几项大规模临床试验发现钙通道阻滞剂可用于治疗预防脑卒中的发生和再发脑卒中的降低。
降压药物的联合应用近年来研究显示,欲取得治疗高血压最好的疗效,就必须最大程度地降低血压,要达到此目的,单一药物治疗常不能奏效,单一药物剂量增大也容易出现不良反应。国际大规模临床试验证明,合并用药既可减少单个用药的剂量,又通常达到相辅相成、互相增强降压效果的目的。
合并用药可以用两种或多种降压药,每种药物的剂量不大,药物彼此应有协同治疗的作用或至少相加的作用,其不良作用可以抵消或至少不重叠或相加。合并用药时所用的药物总数不宜过多,过多则可有复杂的药物相互作用。合理的联合用药还应考虑到各药作用时间的一致性。联合用药可以采用各药的按需剂量配比,其优点是易根据临床调整品种和剂量。另一种是采用固定配比的复方,其优点是方便,有利于提高患者的依从性。现今新的降压药不断涌现,我国对新的复方降压药亟待加以研究,以适应形势的需要。抗高血压治疗的最终目的是减少脑卒中、心肌梗死和肾脏损害,降低病死率,将血压降至<140/90 mm Hg伴有心脑血管疾病的显著减少。在有糖尿病或肾脏疾病的高血压患者,降压目标是<130/80 mm Hg.目前有临床试验证据表明可有效降压并减少心血管并发症的常用药物有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血管紧张素Ⅱ受体阻断剂(ARB)、β受体阻断剂(BB)、钙通道阻断剂(CCB)和噻嗪类利尿剂。噻嗪类利尿剂可增强其他抗高血压药物的降压效果,有利于提高高血压的控制率,又比其他药物便宜,是联合用药方案,包括新老固定复方制剂(如复方降压片、北京降压0号、海捷亚、新代文等)中不可缺少的部分。JNC7建议,对无并发症的大多数高血压患者,应首先选择噻嗪类利尿剂单独或与其他类抗高血压药物(ACEI、ARB、BB、CCB)联合应用。为了达到降压的预期目标,大多数高血压患者需联合使用两种或多种不同类的抗高血压药物。当首先选用的单一药物已用至足够剂量,血压的控制仍未达标时,应考虑联合使用第二种抗高血压药物。如果血压高出目标血压水平20/10 mm Hg,应考虑起始即联合使用两种抗高血压药物,可分别处方,也可使用固定剂量的复方制剂。起始联合使用一种以上的抗高血压药物有利于及早控制血压,但应注意体位性(直立性)低血压,尤其在糖尿病、自主神经功能障碍和老年患者。在联合用药时应注意药品的价格,小剂量噻嗪类利尿剂增效,很少增加费用或副作用。一旦患者开始接受抗高血压药物治疗,应对之进行系统随访和监测。早期可每日来诊一次,进行药物的调整,直至血压下降达标。对于2级高血压或有心血管并发症或并存疾病的患者的随访与监测应更为密切。每年至少应测定血清钾或肌酐1~2次。在血压下降达标,血压稳定之后,来门诊随访可每3个月~6个月1次。对于有并存疾病如糖尿病或并发症,如心力衰竭或需实验室检查的患者可酌情安排随访的计划。降血压时,应注意同时控制其他心血管疾病危险因素,达到相应的目标水平,应有力地促使患者戒烟。只有当血压得到满意控制后,才可考虑使用小剂量阿司匹林,否则会增加出血性脑卒中的危险。
高血压和稳定型心绞痛的患者首选BB,也可选用长效CCB.
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不稳定型心绞痛或急性心肌梗死)和高血压患者,首选BB和ACEI,必要时可联合其他药物。
心肌梗死后高血压患者首选ACEI、BB和醛固酮拮抗剂(AA),同时应强化降脂治疗和使用75~150 mg/d的阿司匹林。心力衰竭包括左室的收缩功能不全和舒张功能不全,其常见病为高血压和冠心病。有效控制血压和胆固醇对于心力衰竭高危个体的预防心力衰竭发生有重要意义。在无临床症状,而超声心动图或核素等检查示有左室功能不全的患者,推荐使用ACEI和BB.
在有临床症状的左室功能不全或终末期心脏病,推荐使用ACEI、BB、ARB和AA,联合使用袢利尿剂。为将患者血压降至<130/80 mm Hg,通常需要联合使用两种或多种抗高血压药物。已有令人信服的证据,噻嗪类利尿剂、BB、ACEI、ARB和CCB对于改善这些患者的预后,减少心血管事件和脑卒中的发生有益。尽管噻嗪类利尿剂和BB对血脂和血糖代谢有一定不良影响,但对患者的预后改善的作用肯定。CCB和ACEI/ARB在对预后硬终点的作用一致,没有显著差异。对于延缓糖尿病肾病进展和减少白蛋白尿,ACEI和ARB具有优势作用。慢性肾脏疾病的高血压有两种临床情况: (1) 高血压导致肾损害; (2) 肾血管或肾实质性疾病有高血压的临床表现。这些患者的治疗目的是保护肾功能,阻止肾功能不全恶化和预防心血管疾病。为将这些患者血压降至<130/80 mm Hg以下,常需联合使用三种或更多的抗高血压药物。已有临床试验的证据表明,ACEI与ARB对于糖尿病和非糖尿病肾脏疾病的肾功能有保护作用,可延缓肾功能不全的恶化。
在这些患者中使用ACEI和ARB时,只要不出现高钾血症,血清肌酐一定程度增高(高于用药前的基线水平的35%左右)是可以接受的,不要盲目停药。对于晚期肾疾病(相应的血清肌酐水平2.5~3.0 mg/dL或221~265μmol/L)通常需增大袢利尿剂的剂量。脑血管病的高血压在降压时应注意脑卒中的急性期,急性降压的利弊如何尚不清楚。在病情稳定或改善之前,将血压控制在160/100 mm Hg左右的水平是合适的,病情稳定后仍应认真控制血压,联合使用ACEI和噻嗪类利尿剂,有利于减少脑卒中复发。
肥胖是发生高血压和心血管疾病的常见危险因素。存在以下≥3种情况定义为代谢综合征:腹部型肥胖(腰围男性>102 cm,女性>89 cm),糖耐量异常(空腹血糖≥110 mg/dL或6.1 mmol/L),血压≥130/85 mm Hg,高甘油三酯(≥150 mg/dL, 1.7mmol/L)或低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男性<40mg/dL, 1.04mmol/L;女性<50 mg/dL, 1.03 mmol/L)。在所有的代谢综合征或肥胖的患者都应强化生活方式改变,对代谢综合征的每个组分都应选择适当药物治疗达标。
左心室肥厚是高血压患者以后发生心血管疾病的独立危险因素。可逆转左心室肥厚的措施和药物包括:减体重、限盐和除直接的血管扩张药物肼苯哒嗪和Minoxidil以外,其他抗高血压药物均可程度不同地逆转左心室肥厚。就未来10年发生心血管事件的危险性而言,外周动脉疾病与冠心病为等危症。所有的抗高血压药物适用于大多数的外周血管疾病的高血压患者。其他危险因素应有力控制,应使用阿司匹林。高血压在老年人中常见,65岁以上的个体中2/3以上有高血压。同时,老年患者又是人群中血压控制率最低的一部分。老年人的高血压,包括单纯收缩压升高的治疗措施,原则上与其他高血压相同。对于许多老年患者,抗高血压药物应从小剂量开始。但为达到目标血压水平,大多数老年患者需要用至通常剂量和多种药物联合应用。体位性低血压指直立体位时,收缩压下降≥10 mm Hg,伴有头晕或晕厥,较常见于老年收缩压增高、糖尿病和服用利尿剂、静脉扩张药物(例如硝酸酯、α受体阻断剂和西地那非等)及精神药物的患者。上述这些患者应注意测定立位时的血压,应注意避免血容量丢失和过快增加抗高血压药物的剂量。
高血压的患者较常发生老年性痴呆和认知功能障碍,有效的抗高血压药物治疗可能减慢认识功能障碍的进展。口服避孕药可使血压升高,长期使用避孕药有增加高血压的危险。服用避孕药的妇女,应定期监测血压,如发生高血压,应改换避孕措施,停用避孕药。雌激素替代治疗不升高血压。患高血压的妇女妊娠时,母亲与胎儿的危险均增加。考虑胎儿的安全,应首先选择甲基多巴、BB和血管扩张药物。ACEI和ARB可能致胎儿畸形,妊娠期不宜使用,在可能妊娠的女性也不可使用。
先兆子痫发生于妊娠第20周以后,其特征为新发生或恶化的高血压、白蛋白尿、高尿酸血症,有时伴有凝血异常。有时先兆子痫可恶化为高血压危象或急症,可能需住院、强化监护、早期分娩胎儿和经静脉使用抗高血压药物以及抗惊厥治疗。在儿童和青少年高血压患者,应注意除外继发性高血压(如肾脏疾病、主动脉狭窄),应特别强调生活方式改变。对于血压水平较高或生活方式改变降压作用不满意,可开始用抗高血压药物。儿童与成人选择抗高血压药物的基本原则一致,但儿童常需较小的剂量,应认真小心调整药物的剂量。ACEI和ARB不宜用于妊娠的青年女性。无并发症的高血压,不必限制体育活动,实际上有氧代谢运动有益于血压下降。不可使用合成代谢激素。有力干预其他可改善的危险因素。高血压危象和急症指明显血压增高伴有急性靶器官损害(例如脑病、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肺水肿、子痫、脑卒中、头颅创伤、致命性动脉出血或主动脉夹层)。这些患者需住院,使用静脉降压药物。
血压明显增高,而无急性靶器官损害通常无需住院,但应立即联合使用口服抗高血压药物治疗。对这些患者应认真评估和监测,注意有无高血压引致的心脏和肾损害以及有无可识别的继发性高血压的原因。噻嗪类利尿剂对于减缓骨质疏松病的脱矿质作用(demineralization)有益,但对于患有痛风或有明显低血钠史的患者应慎用。BB有益于治疗快速房性心律失常(尤其是心房颤动,可减慢心室率)、偏头痛、甲状腺功能亢进(短期)、特发性震颤或围术期高血压。但BB应避免用于哮喘、反应性气道疾病或Ⅱ/Ⅲ度房室阻滞。钙拮抗剂可用于雷诺综合征(raynand syndrome)。非双氢吡啶类钙拮抗剂(维拉帕米和地尔硫)可用于快速室上性心律失常的治疗。
α受体阻断剂可用于前列腺疾病。
ACEI和ARB不可用于妊娠妇女和有血管性水肿史的患者。
AA和保钾利尿剂可能引起高血钾,不能用于在未用药物情况下血清钾≥5.0 m Eq/L的患者。
提高高血压的控制率的措施:
(1) 提高患者坚持生活方式改变和坚持服用抗高血压药物的依从性至关重要。最认真的医生处方的最有效药物只有在患者的积极配合下,才能发挥最有效的治疗作用。只有医生与患者之间建立信任,才可能调动患者的积极性,相互理解与感情沟通具有有益的促进作用。患者的态度明显受到多种因素,例如文化差异、信仰、受教育水平和以往对健康保健体系的经验等的影响。如果医生要与患者及其家庭建立相互信任和加强联系,必须了解这些因素。
(2) 尽管已知患者血压未降至目标水平,而未能认真调整递增药物剂量或联合用药是临床上重要的问题。
(3) 患者与医生对血压的目标应达成共识。患者自己测血压,有益于调动患者的主动参与。患者不能坚持治疗常由于对疾病和治疗的误解或不清楚,例如由于高血压大多无症状或将服药视为不健康的标志,而不认为或不承认自己有病;出现患者意料之外的药物不良反应而患者自行停药。
(4) 药物的价格,如何方便患者就医,如何发挥医生(尤其是社区医生)、护士、药学工作者、营养师、运动医学专家等的团队作用都是提高高血压控制率不可缺少的环节。
3.浅析高血压的预防 篇三
【关键词】高血压;预防
高血压是指在静息状态下动脉收缩压或(和)舒张压增高(> =140/90mmHg),常伴有脂肪和糖代谢紊乱以及心、脑、肾和视网膜等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改变,以器官重塑为特征的全身性疾病。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高血压的患病率也在逐年增长。据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成人高血压患病率为18.8%,估计目前全国高血压患病人群大约为2个亿,每年还在继续新增1000万高血压患者。而中国每年死亡的300万心血管病患者中,50%都与高血压有关,高血压已经严重影响人们的寿命和生活质量,成为威胁人类健康和生命的疾病。然而我国人群高血压的知晓率,治疗率和控制率仅分别为30.2%、24.7%和6.1%,仍处于较低水平。高血压疾病的预防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1高血压的分类和临床表现
高血压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急进型高血压,另一种是缓进型高血压。不同类型的高血压,其引起的症状也不同。头痛、头晕和头胀是高血压病常见的神经系统症状,也可有头沉重或颈项扳紧感,或常伴有乏力、视网膜出血,视神经乳头水肿,视力迅速减退甚
至失明,迅速出现严重的心、脑、肾损害。死亡原因多为尿毒症。
2高血压的病因:常见的引起高血压的危险因素如下:
2.1年龄:发病率有随年龄增长而增高的趋势,相关统计数据显示40岁以上患高血压人数增多,比40岁以下的人高3.5倍。年龄每增加10岁,高血压发病的相对危险性高29.3%~42.5%。
2.2 肥胖:超重者高血压发病率比正常人高2-6倍,肥胖人脂肪多,这不仅引起动脉硬化,而且还因脂肪组织内微血管的增多,造成血流量增加,结果易产生高血压。
2.3饮食
2.3.1摄入食盐多者,高血压发病率高,有专家认为食盐<2g/日,几乎不发生高血压;3-4g/日,高血压发病率3%;4-15g/日,发病率33.15%;>20g/日发病率30%。此外,钾和钙食量过低,优质蛋白质的摄入不足,也被认为是可使血压升高的因素之一。
2.3.2饮酒和吸烟:酒能引起高血压,且加重高血压,损害心脑血管;吸烟:实验证明烟中的尼古丁对血管内皮有损伤作用,吸一支普通的香烟,可使收缩压升高1.3~3.3kPa(10~30mmHg),长期吸烟可导致血管硬化,发生高血压。
2.4.环境与职业:研究结果表明,注意力高度集中、长期精神紧张、愤怒、烦恼而体力活动较少的职业,以及对视觉、听觉形成慢性刺激的环境,可能是导致血压升高的因素,城市中的高血压发病率高于农村。
2.5遗传:高血压具有明显的家族聚集性,父母均有高血压,子女的发病概率高达46%。统计发现高血壓病人中50%有家族史。
3 如何预防高血压
3.1注意养生和保健:中医认为,先天体质不足,后天情志不畅和饮食不节等多种因素,可导致人体肝肾阴虚、肝火上扰,阴阳失调、脾胃不足、血脉凝滞从而引起高血压。平时生活要有规律,每天保证充足的睡眠,不能过度劳累,保持大便通畅。可按摩印堂穴、桥弓穴、双手拇指按压风池穴、按摩关元、气海、神阙穴、肾腧穴、合谷穴、曲池穴、太冲穴、太溪穴等达到调和阴阳、疏肝理气、补气养血作用。从而来调整中枢神经系统及内分泌系统,使体液调节功能恢复正常,改善心脑血流供求平衡,达到预防高血压的目的。
3.2经常测量血压:是预防高血压病的重要举措。高血压病的隐患始于青少年和有家族史的人群中,如父母均患有高血压病者,其子女患病率为46%;如父亲或母亲一方患有高血压病者,其子女患病为28.3%。所以,30岁以上的人或有高血压家族史的人最好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平时如果莫名其妙地出现头痛、头晕等症状,应及时去医院检查。、定期测量血压,1-2周应至少测量一次、治疗高血压应坚持“三心”,即信心、决心、恒心,只有这样做才能防止或推迟机体重要脏器受到损害。定时服用降压药,自己不随意减量或停药,可在医生指导下及现病情加予调整,防止血压反跳。条件允许,可自备血压计及学会自测血压。随服用适当的药物外,还要注意劳逸结合、注意饮食、适当运动、保持情绪稳定、睡眠充足。老年人降压不能操之过急,血压宜控制在140-159mmhg为宜,减少心脑血管并发症的发生。老年人及服用去甲肾上腺素神经末梢阻断药的防止体位性低血压。
3.3控制体重:控制体重的方法一方面是减少总热量的摄入,强调少脂肪并限制过多碳水化合物的摄入。另一方面则需增加体育锻炼。肥胖是高血压的一个重要发病因素。据文献报告,肥胖者高血压发病率是非肥胖者的4倍。高血压是中老年人一种常见病,患者除了应坚持药物治疗外,经常用中药泡茶饮用也能起到很好的辅助治疗作用。
3.4控制血脂升高:保持血脂正常,减少钠盐。WHO建议每人每日食量不超过6g。我国膳食中约80%的钠来自烹调或含盐高的腌制品,因此,限盐首先要减少烹调用盐及含盐高的调料,少食各种咸菜及盐腌食品。减少膳食脂肪,补充适量优质蛋白质,少食含脂肪高的猪肉,增加含蛋白质较高而脂肪较少的禽类及鱼类,因为高血脂容易引起动脉粥样硬化,使血管壁变窄,血流不畅,引发各种心脑血管疾病。
3.5绝对不要吸烟少酗酒:因为吸烟和酗酒都是心脑血管病的危险因素。吸烟对心肌梗塞的危害与吸烟指数(吸烟包数/日×吸烟年限)的平方成正比,吸烟量大1倍,危害为4倍,吸烟量大2倍,危害达9倍。同理,当吸烟量少于5支/日时,吸烟的相对危险度已很低,因此如吸烟者不能彻底戒烟,可劝其减少吸烟量至每日5支以下。与吸烟相比,饮酒对身体的利弊就存在争议。不时出现各种报告,有的说饮少量酒有益,有的说有害,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大量饮酒肯定有害,高浓度的酒精会导致动脉硬化,加重高血压。
3.6每天坚持适度运动:
运动可保护脑力和体力直辖市,是预防疾病和强身、壮体的重要法宝。但是老年人进行体育锻炼量要适度,贵在坚持。运动除了可以促进血液循环,降低胆固醇的生成外,并能增强肌肉、骨骼与关节僵硬的发生。运动能增加食欲,促进肠胃蠕动、预防便秘、改善睡眠。如散步、慢跑、太极拳、骑自行车和游泳都是有氧运动。一般中老年人不提倡举重、角斗、百米赛这种无氧代谢运动,而以大肌群节律性运动为特征的有氧代谢运动,如步行、慢跑、游泳、骑车、登楼、登山、球类、健身操等为好,各人随意选择。1、进行运动时应注意勿过量或太强太累,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来增加活动量,注意周围环境气候,避免中午艳阳高照的时间,冬天时要注意保暖,防中风。 穿着舒适吸汗的衣服,选棉质衣料,运动鞋等。选择安全场所,如公园、学校,勿在巷道、马路边。 进行运动时,切勿空腹,以免发生低血糖。
3.7注重心理卫生:心理因素与高血压有密切关系。老年人要善于自我调整情绪,学会排解忧烦,要多参加社会活动,培养广泛兴趣和爱好,保持乐观情绪,达“泰然增年华,丰硕度岁月,豁达处世事,安详辞世间”。所有保健措施中,心理平衡是最关键的一项。保持良好的快乐心境几乎可以拮抗其他所有的内外不利因素。高血压患者的心理表现是紧张、易怒、情绪不稳,这些又都是使血压升高的诱因。患者可通过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培养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的良好适应能力,避免情绪激动及过度紧张、焦虑,遇事要冷静、沉着;当有较大的精神压力时应设法释放,向朋友、亲人倾吐或鼓励参加轻松愉快的业余活动,将精神倾注于音乐或寄情于花卉之中,使自己生活在最佳境界中,从而维持稳定的血压。
4.预防高血压的办法 篇四
“高血压的预防与治疗” 参考教案
一、教学目的:
1、阐述高血压的危害,提高听众对高血压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了解和掌握高血压的日常保健及自我护理。
二、教学重点:
1、高血压的致病因素和对身体的危害。
2、高血压的控制措施和日常自我保健。
三、教学用具:多媒体PPT课件、图片、图表。
四、教学方法:理论结合实际、由浅入深,层层诱导,举例说明。
五、教学过程:
1、导语:揭示高血压病对健康的危害程度,阐明健康的重要性。
2、介绍高血压的诊断标准,致病因素和控制目标。
3、教会高血压病人如何合理膳食,运动保健,自我护理。
5.预防高血压的办法 篇五
1、吃奶困难
出现在婴儿时期。智力低下的婴儿最早表现出来的症状往往吃奶困难,不会吸吮,特别容易吐奶,表示神经系统有损伤,日后智力会受影响。
2、面容、体态异常
有些先天性智力低下的宝宝在面容体态上就有异常表现。比如先天愚型患儿就有眼距过宽、双眼斜吊、塌鼻梁、舌头常拖在嘴外边、流口水等表现,就是人们常说的“国际脸”。患脑积水的孩子头围特别大,小头畸形儿头颅又特别小。甲状腺功能低下的身材特别矮小,苯丙酮尿症的皮肤异常白,毛发颜色特别浅等。
3、运动发育迟缓
智力低下的宝宝比正常宝宝明显运动发育迟缓。俯卧抬头、坐、站、走等动作的起始年龄都比正常同龄儿要晚。尤其走路更明显,往往要到3—4岁或4—5岁才会自己走,而且走不稳。
4、语言发育落后
正常婴儿在7—8个月时就会模仿声音,一岁左右会叫爸爸妈妈,一岁半会说十来个字,能听懂简单的指令,2岁左右会问简单问题,3岁左右能基本表达自己的思想。凡是落后四五个月甚至落后l—2年才有这些表现,都应看作是智力落后的信号。
5、对环境的反应性差
正常婴儿出生后不久,就对环境中的人、事开始感兴趣,只要醒着,他总要东张西望。可是智力落后的婴儿却对环境漠不关心。生后1—2个月时还不会与成人用眼睛对视,逗他时也不笑。整天非常安静,很少哭闹。这类婴儿往往因为其过分安静而受到表扬,一般很容易被忽视他的智力问题。
6、多动
和过于安静的婴儿相反,多动也是某些智力落后宝宝的一个特点。许多智力落后的宝宝不能安静地呆一会儿,无时无刻不在活动,特别明显地表现在4—5岁的儿童身上。这种多动与正常儿童的活泼、淘气不同,他并没有什么目的,只是一种不可抑制的兴奋而已,碰到什么就摸什么,碰倒椅子和凳子,也不知扶起来。
7、注意力不集中
智力落后宝宝的注意力很不集中。他们比正常宝宝注意力集中时间明显缩短。甚至到5—6岁时,集中注意某个东西的时间也不超过5—6分钟。他们对外界也很少关注。
8、视力和听力缺陷
严重视听缺陷,如深度近视、远视、散光、全聋、弱听等,对智力也有很大影响。因为视和听是人与外界的交流,就会使智力发育落后。
9、尿味异常
有些智力落后宝宝的尿有特殊气味,如苯丙酮尿症患儿就有明显的尿味异常,应立即就医。
二、宝宝智力低下怎么办
1、语言能力方面:在孩子还不会说话时,就要对孩子说话和与孩子进行感情交流。让孩子多听音乐、对话、儿歌、故事等,增强孩子的语言感知与理解能力,并在娱乐中教会孩子发出单音,直到教会孩子简单的字词句子。语言能力的培养是一个有步骤、有顺序的过程,不可操之过急。
2、推理、判断能力方面:这一部分是智力中至为重要的。常见的理解能力异常表现为:不会使用人称代词“你、我、他(她)”;词语颠倒,混乱使用;不会使用情景语言;声音奇特,表现在音量、语速、节奏、音调上与常人明显不同;形式简单,刻板造作。
3、运动能力方面:训练孩子爬行、翻身、坐、站、走,跑、跳等大动作的熟练程度,还要训练孩子肢体的灵活性和准确性,从训练孩子能抓住大的、近距离的东西,能摆弄物品,到解钮扣、穿针线等精细动作,最后能拆装物品等复杂动作。
宝宝的智力能够影响着宝宝的一生,因此当父母发现自己的孩子跟同龄的孩子相比发育较慢的话,表现也不同,那么就要考虑是智力问题影响的,就要及早到医院进行治疗,只要得到及时的治疗,才能让宝宝尽快痊愈。
三、预防宝宝智力低下的措施
1、孕后期避免重体力劳动,预防早产。
2、孕期要加强营养,避免接触放射线,避免患风疹、带状疱疹、巨细胞包涵体病及流感等疾患。
3、孕妇要做好定期产前检查:孕妇定期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是保障母婴健康的重大措施,亦是保证优生优育的良好举措。对患有严重疾病的或接触了致畸物质,妊娠后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的正常发育的,应在医生指导下,避免怀孕。
4、对严重黄疸的小儿应尽早治疗,防止高胆红素血症甚至核黄疸的发生。
5、生产时产科医师要注意避免产伤引起的颅内出血,如小儿有颅内出血应积极抢救,尽快控制出血。
6、对有窒息的小儿应及时救治,避免长时间的脑缺氧。
四、智力低下治疗的最佳时间段
1、智力低下的治疗关键期2—12岁
儿童脑发育时期主要在2—12岁期间,智力低下儿童主要是脑发育受损引起的,因而此时干预治疗将会比后期治疗难度低,所以家长切不可等待,抱有智力低下自愈的想法,不少后期看智力低下的患者,恢复的难度就很大了。把握住智力低下患儿的治疗关键期,是对孩子最无声的爱,也是孩子度过快乐童年的第一步。
2、6岁前属于轻度智力低下,治疗有效
处于发育阶段的大脑具有相当大的可塑性,能通过不同途径表现出适应能力,特别是许多轻度智力低下儿童,都有提高智能的潜力,是预防工作的重点。轻度智力低下主要与社会文化情况有关,所以预防轻度智力低下重点应放在出生后的诸多因素,如营养、保健、早期教育。在6岁之前,尤其在1岁半到2岁之间最有效。同时对社会和环境不利因素要予以足够的重视。
3、不同患儿有效治疗时间有所差异
6.《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篇六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预防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四章 医疗责任保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实施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行为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公平合理、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司法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依法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客观公正报道医疗纠纷。
第七条 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解决,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以下简称医调委调处中心)申请调解;
(三)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有条件可以试行市医疗纠纷仲裁。
第八条 医调委调处中心是依法设立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当地医调委调处中心,旗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当地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委调处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医调委调处中心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医调委调处中心的名称、负责人、地址和电话。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人员、办公场地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有条件的旗县区政府可以对医调委调处中心的设立及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十条 鼓励境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捐赠财产或者设立医疗风险基金,资助本市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助和医调委调处中心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接受捐助的医疗机构或者医调委调处中心应当每半年一次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捐助、资助的具体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预防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执业准入及其执业行为的监督,及时查处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医疗水平,维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 理职责: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臵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检查指导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完善有关制度;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 技术规范,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并通过多种途径向患者及其近亲属以及社会公众宣传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做好解释与沟通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臵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公布投诉电话,在显著位臵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调委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二)遵守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应当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及时解答其咨询;如实告知患者可能会对其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近亲属。
(四)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 书面同意;无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无法取得患 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 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计委的规定要求,书写并妥善保 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不得丢失、隐匿、伪造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十八条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
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时应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在场。
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纠纷处 理完结6个月后医疗机构可以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医疗机构应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 医患双方当事人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医疗机构可以邀请医调委调处中心、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人员签字见证。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 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第二十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在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医疗机构没有设臵太平间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殡仪馆。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殡仪馆应当及时到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接收、运送尸体。
违反本办法第一款规定逾期未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款规定处理。
尸体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处理。涉及医疗纠纷的,尸体 在殡仪馆的保存费用由医患双方按照责任比例依法承担。
第二十一条 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医务人员;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和护理;
(三)按时支付医疗费用;
(四)配合医疗机构根据病情要求其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
(五)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
第二十二条 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或者在医疗 机构寻衅滋事;
(二)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公私财物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
(三)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
(四)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设灵堂、摆花圈、违规停尸、拉横幅、张贴标语或者大字报,以及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
(五)抢夺尸体或者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者殡仪馆;
(六)侮辱、威胁、恐吓、谩骂、殴打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以及非法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
(七)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和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臵预案,并报其 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十五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解决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 参加协商,并确定1名主要代表。
(二)应患方要求,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封存和启封相关病历资料。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进行尸体处理。
(四)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并将讨论意见反馈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委调处中心等部门、机构做好调查工作。
(六)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交书面答复。
处理医疗纠纷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 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发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经劝说无效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警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甄别身份,制止过激行为;
(二)及时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医疗纠纷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医疗秩序;
(三)依法处理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对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其家属阻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 或者殡仪馆的,现场民警应当配合卫生、民政等部门和殡仪馆,做好尸体处臵事宜。
第二十八条 殡仪馆接到医疗机构通知后,应当迅速安排车辆和人员到达现场,按照规定办理接收尸体手续,并移送尸体到殡仪馆。其主管的民政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其履行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医疗机构等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节 解决机制
第二十九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听取对方意见,核实相关信息材料,实事求是,协商解决。
医疗机构需要赔偿或者补偿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书面协议。
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本办法 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及第二款规定的途径解决,不得与患者 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按照就近原则,可以申请医调委调处中心调解;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医调委调处中心也可以主动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医调委调处中心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医调委调处中心调解医疗纠纷应当坚持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尊重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司法、仲裁等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医调委调处中心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员对调解中获悉的患者及医务人员的隐私或者医疗机构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医调委调处中心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心理、保险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
第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医调委调处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调委调处中心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医调委调处 中心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委调处中心调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医调委调处中心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可以指定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必要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人大代 11
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合理回避要求的,经医调委调处中心审查后,应当予以更换。
医调委调处中心或者其指导管理机关及其负责人认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人民调解员认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向医调委调处中心提出回避。
第三十七条 医调委调处中心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调解员应当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有关专家了解相关事实和情况;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医疗纠纷情况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处中心调解,对赔付金额10万元以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机构进行鉴定,明确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医调委调处中心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 内调解终结。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调处中心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调处中心印章后生效。
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的,医调委调处中心应当协助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经过司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经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 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就医疗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章 医疗责任保险
第四十三条 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加医 疗责任保险。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四十四条 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并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历年医疗纠纷赔偿情况实施费率浮动制度。
第四十五条 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第四十六条 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其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支出,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按照规定计入医疗成本。按照收入支出两条线管理的医疗机构,保险费用由财政列支。
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方的负担。
第四十七条 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依据保险合同,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产生的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需要保险理赔的,医疗机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配合并如实向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提供医疗纠纷情况。
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将双方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达成的赔偿或者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协议、医调委调处中心调解达成的协议、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之一,及时支付赔偿或者补偿款项。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诊疗活动超出核准登记范围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臵预案,并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公立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及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的。
第四十九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损害患者身体健康或者造成患者死亡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丢失、隐匿、伪造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五十条 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医调委调处中心的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的,由聘任单位撤换,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卫生、司法、公安、民政等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六章 附 则
7.混凝土结构的腐蚀因素及预防办法 篇七
1.1 素混凝土结构
素混凝土的基本组成材料是水泥、砂、石和水。影响素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的主要因素为碱-集料的反应 (混凝土中碱含量超标, 暴露在水或潮湿环境使用时, 其中的碱与碱活性集料间发生反应, 引起膨胀) 。
1.2 钢筋混凝土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材料是混凝土与钢筋的复合体, 它的腐蚀形态可分为两种:一是由混凝土的耐久性不足, 其本身被破坏, 同时也由于钢筋的裸露、腐蚀而导致整个结构的破坏;二是混凝土本身并未腐蚀, 但由于外部介质的作用, 导致混凝土本身化学性质的改变或引入了能激发钢筋腐蚀的离子, 从而使钢筋表面的钝化作用丧失, 引起钢筋的锈蚀。从化学成分来看, 钢筋的锈蚀物一般为Fe (OH) 3、Fe (OH) 2、Fe3O4.H2O、Fe2O3等, 其体积比原金属体积增大2~4倍。由于铁锈膨胀, 对混凝土保护层产生巨大的辐射压力, 其数值可达30MPa (大于混凝土的抗拉极限强度) 使混凝土保护层沿着锈蚀的钢筋形成裂缝 (俗称顺筋裂缝) 。这些裂缝进一步成为腐蚀性介质渗入钢筋的通道, 加速了钢筋的腐蚀。钢筋在顺缝中的腐蚀速度往往要比裸露情况快, 等到混凝土表面的裂缝开展到一定程度, 混凝土保护层则开始剥落, 最终使构件丧失承载能力。影响混凝土中性化 (包括碳化) 速度的因素很多, 但主要的因素是混凝土的密实度, 即抗渗性能。混凝土愈密实, 即抗渗性能愈高, 则外界的气体只能作用于混凝土表面, 向内部渗透比较困难。影响混凝土密实度的主要因素是混凝土的水灰比和单位水泥用量。水泥品种对混凝土的中性化速度有一定的影响;不同品种的水泥, 因其掺合料的品种及含量不同, 水解时生成的碱性物质数量不同, 使混凝土的中性化速度也就不同了。
普通硅酸盐水泥的熟料含量多, 掺合料的含量一般不大于15%, 其碱度比其它品种的水泥高, 中性化速度相对的要慢。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由于掺合料中的活性氧化硅与水泥熟料中水解时产生的氢氧化钙结合, 从而降低了混凝土孔隙中的液相碱度, 加快了碳化或中性化的速度。
1.3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腐蚀除了具有普通混凝土结构的腐蚀类型外, 由于采用高强度钢筋和钢筋在高应力条件下工作, 所以可能发生应力腐蚀和钢材的氢脆。
1.3.1 应力腐蚀
应力腐蚀是钢筋在拉应力和腐蚀性介质共同作用下形成的脆性断裂。这种破坏与单纯的机械应力破坏不同, 它可以在较低的拉应力作用下破坏;这种破坏又与单纯的电化学腐蚀破坏不同, 它可以在腐蚀性介质很弱的情况下而破坏。
腐蚀性介质与钢筋作用, 在钢筋表面形成一个大小不等弥散分布的腐蚀坑后, 每个腐蚀坑相当于一个缺口, 钢筋在拉应力的作用下, 形成应力的不均匀分布和应力集中, 在缺口的边缘, 当钢筋平均应力不高时, 其集中的应力即可达到断裂应力的水平, 而引起钢筋的断裂。由于缺口的存在, 形成了拉应力三轴不相等状态, 阻碍了钢筋塑性变形的开展, 使塑性变形性能在钢筋断裂前不能充分发挥出来, 延伸率、冷弯等塑性指标均有明显下降。预应力钢筋的腐蚀是拉应力与腐蚀性介质共同作用的结果, 腐蚀因素对钢筋断裂的最初形成起主要作用, 而拉应力则促进了腐蚀的发展。
1.3.2 氢脆
氢脆是预应力钢筋在酸性与微碱性的介质中发生脆性断裂的另一中类型。氢脆与应力腐蚀的机理完全不同。应力腐蚀发生在钢筋的阳极, 而氢脆发生在钢筋的阴极区域。氢脆是由于钢筋吸收了原子氢, 而使其变脆, 所以称为氢脆。钢筋在腐蚀过程中, 表面可能有少量氢气产生, 在通常情况下, 生成的原子氢会迅速结成分子氢, 在常温下是无害的, 但当这一过程受到阻碍时, 氢原子就会向钢筋内部扩散而被吸收到金属内部的晶格中去, 如果钢筋内部有缺陷存在, 氢原子很可能重新结合成为氢分子。氢分子的生成产生很大的压力, 出现“鼓泡”现象。使钢筋变脆。产生氢脆的钢筋在受到超过临界值的拉力作用时, 便会发生断裂。硫化氢是能引起预应力钢筋氢脆的介质之一。
1.4 纤维混凝土结构
纤维混凝土的腐蚀机理与普通混凝土基本相同, 但纤维的直径较细, 且均匀分布, 其耐久性相对普通混凝土要强一些。开裂的纤维混凝土构件在潮湿的环境下, 裂缝处的混凝土碳化后, 碳化区的钢纤维开始锈蚀。有研究表面, 钢纤维混凝土中钢筋的锈蚀较普通混凝土钢筋的锈蚀减轻, 其原因除了钢纤维阻裂作用的影响外, 还在于细小纤维在混凝土中乱向均匀分布, 从而改变了钢筋电化学锈蚀的离子分布状态, 阻止了钢筋的锈蚀。
1.5 轻骨料混凝土结构及加气混凝土
轻骨料混凝土的腐蚀机理与类型基本与普通混凝土相同, 由于大多数轻骨料抵抗气体扩散能力较低, 腐蚀性气体较易渗入内部, 因此必须控制轻骨料混凝土的密实度。
加气混凝土的显气孔较多, 不致密, 吸水率高, 碳化速度较快,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尚需对钢筋进行表面涂覆保护层, 而且加气混凝土表面气孔多, 不容易进行保护, 所以在腐蚀环境下不宜使用加气混凝土。
2 预防混凝土结构腐蚀的办法
对混凝土结构腐蚀预防应针对其不同的结构组成制定不同的办法。
2.1 原材料的选择
2.1.1 水泥水泥是水泥砂浆和混凝土的胶结材料。水泥类材料的强度和工程性能, 是通过水泥砂浆的凝结、硬化而形成。水泥石一旦遭受腐蚀, 水泥砂浆和混凝土的性能将不复存在。由于各种水泥的矿物质组份不同, 因而它们对各种腐蚀性介质的耐蚀性就有差异。正确选用水泥品种, 对保证工程的耐久性与节约投资有重要意义。
2.1.2 粗、细集料发生碱-集料反应的必要条件是碱、活性集料和水。粗、细集料的耐蚀性和表面性能对混凝土的耐蚀性能具有很大影响。集料与水泥石接触的界面状态对混凝土的耐蚀性有一定影响。混凝土中所采用粗细集料, 应保证致密, 同时控制材料的吸水率以及其它杂质的含量, 确保材质状况。
2.1.3 拌合及养护用水混凝土拌合及养护用水, 应考虑其对混凝土强度的影响。水灰比的大小很大程度影响混凝土强度值的大小。拌合水应检查其杂质情况, 防止影响砂浆及混凝土生成时杂质影响其耐久性。海水中含有硫酸盐、镁盐和氯化物, 除了对水泥石有腐蚀作用外, 对钢筋的腐蚀也有影响, 因此在腐蚀环境中的混凝土不宜采用海水拌制和养护。
2.1.4 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是在拌制混凝土过程中掺入, 用以改善混凝土性质的物质。
混凝土外加剂的范围很广, 品种很多, 我国外加剂的品种目前已超过百种, 其中包括减水剂、早强剂、加气剂、膨胀剂、速凝剂、缓凝剂、消泡剂、阻锈剂、密实剂、抗冻剂等。在建筑防腐工程中, 外加剂的使用主要是为了提高混凝土密实性或对钢筋的阻锈能力, 从而提高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实践证明, 采用加入外加剂的方法, 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达到提高混凝土结构的耐腐蚀能力, 是一种经济而有效的技术措施。但由于外加剂的化学组成, 来自外加剂中的氯盐可能使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脱钝, 给结构物带来隐患。在进行外加剂选择时需对其中氯盐的含量进行检测, 并做相关实验。
2.2 防腐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
为提高混凝土的密实性和抗中性化能力,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宜大于或等于C25, 受氯离子腐蚀或其它大气腐蚀时, 钢筋混凝土构件中可掺入钢筋阻绣剂。对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小于C35, 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整体制作, 不得采用块体拼装的构件。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 应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一是按设计要求的强度 (即按正常要求的强度) 进行配合比设计;二是按密实度的要求 (即按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的要求) 进行配合比设计, 但强度等级往往大于前者。腐蚀环境中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必须取用上述两种情况中强度等级的较高者。
2.3
针对不同的腐蚀环境应设计不同的保护层厚度。
2.4
加强混凝土养护, 控制混凝土表面裂缝, 确保施工质量。
摘要:随着人们对建筑质量的要求越高, 也越来越重视建筑工程中的腐蚀现象。由于多种因素, 在建筑工程中腐蚀无所不在。本文就腐蚀混凝土结构的因素进行分析, 进一步指出预防腐蚀混凝土结构的处理办法。
关键词:混凝土结构,腐蚀,因素,预防办法
参考文献
8.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的预防和护理 篇八
轻度妊高征:增加产前检查次数,密切观察病情变化,适当休息取左侧卧位,以解除增大的子宫对下腔静脉的压迫,改善胎盘的血液供应,摄取高蛋白、高维生素的饮食,增加钙和铁的摄入,除全身浮肿者外,不必限制食盐,保证足够的睡眠,必要时给予少量的镇静剂。
中、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应住院治疗,治疗原则为解痉、镇静、降压、利尿、扩容、适时终止妊娠。药物解痉可用硫酸镁、舒喘灵;镇静可用安定、冬眠灵;降压可用心痛定、复方降压片、卡托普利、利血平;利尿可用速尿、甘露醇;扩容可用白蛋白、氨基酸。先兆子痫,经积极治疗24~48小时,无明显好转者,应适时终止妊娠。终止妊娠方式:引产适用于宫颈条件较成熟者;剖宫产适用于宫颈条件不成熟、短时间不能经阴道分娩者,引产失败者,胎盘功能明显减退或胎儿宫内窘迫者。
护 理
嘱孕妇卧床休息,取左侧卧位,进食富含蛋白质、维生素、铁、钙及锌等微量元素的食品,全身水肿者应限制食盐。增加门诊产前检查次数,中、重度妊高征孕妇住院治疗,保证病室安静、整洁。严密观察血压变化尤其是舒张压的变化,定时送尿常规检查,每日或隔日测体重,定时检查眼底,直接评估小动脉痉挛的程度,重视自觉症状,观察有无头痛、眼花、胸闷、恶心及呕吐等症状,一旦出现表示病情进展,已进入先兆子痫,要及时处理。对待患者要态度和蔼,语言诚恳,对他们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他们交代各种事情,让他们感到在医院就和在家里一样。护士的语言,不仅是与病人交往的工具,也是治疗疾病的一种手段,护士在进行护理、治疗时要耐心说服,正确认识对待自己的疾病。让患者得到温暖,感到心理平衡,鼓起与疾病斗争的信心,促进身体康复。
注意并发症的发生:询问有无腹痛、心悸、阴道出血等症状,检查胎位、胎心,注意子宫壁紧张度及胎儿活动情况,以便早期发现胎盘剥离。定期检查凝血功能,注意有无鼻出血及牙龈出血,抽血时针头易阻塞、注射时有无针孔出血等情况。观察有无头痛、恶心、呕吐、意识障碍等水肿表现,给脱水剂时,注意意识状态、瞳孔、肢体活动及利尿效果,监测颅内压及颅内病变情况,使用甘露醇时应快速输入,肺水肿时禁用。记录24小时尿量,送检尿常规,取血查尿素氮、肌酐等,监测肾功能。观察四肢有无黄染,抽血查肝功能。病人若出现妊高征并脑出血,应积极治疗和护理,严密观察患者意识、瞳孔及生命体征的变化,及时准确记录血压及尿量。每2小时观察瞳孔1次,如瞳孔不等大,对光反射不敏感,呼吸节律不规整,说明病情危重,立即报告医生进行抢救。如血压持续升高,伴有烦躁甚至口角抽动,说明有先兆子痫的征象,遵医嘱持续静滴25%硫酸镁。在应用硫酸镁时应监测膝反射、呼吸、心率和尿量,如膝反射减弱或消失,呼吸心率变慢,尿量减少,应立即减慢滴速并报告医生处理,备好10%葡萄糖酸钙10ml,必要时静推。应用冬眠疗法时每30分钟测血压1次。颅内血肿行抽吸术的病人,由于血肿抽吸不宜1次抽净,要留置引留管,注入尿激酶,溶解血块。每次注入尿激酶后闭管时间≤6小时。保持伤口敷料干燥, 如有渗出液应立即更换敷料。留管时间应根据病情而定。因留置引流管有潜在颅内感染的危险,要加强预防。操作时要严格无菌,保持室内清洁、干燥,减少人员走动。室内每日用紫外线照射2次,时间1小时。做脑脊液常规检查,必要时做细菌培养。保持呼吸道通畅,呕吐时头偏向一侧,抽搐时及时吸出呼吸道分泌物,以防并发肺炎。预防尿路感染,每日用0.1%新洁而灭冲洗会阴2次,消毒尿道外口2~3次,定时开放尿管,尿管放置时间不宜过长,预防感染的发生。
加强胎儿宫内监护:数胎动、听胎心用胎心监护仪,必要时予间断吸氧,给予10%葡萄糖液加维生素C静脉滴注,更好地增加胎儿对缺氧的耐受能力。治疗中注意药物的不良反应,硫酸镁使用时应确定膝反射存在,呼吸不少于16次/分,尿量24小时不少于600ml,每小时不少于25ml。同时备有葡萄糖酸钙解毒剂,因镁离子易蓄积中毒,镁离子惟一排泄途径是肾脏,钙、镁离子争夺神经细胞上同一受体,阻止镁离子继续结合,从而具有解毒作用。应用冬眠药物时,绝对卧床休息,以防体位性低血压突然跌倒发生意外。应用降压药时,需严密测量血压,因血压大幅度升降会引起脑溢血与胎盘早剥,应根据血压调节药物滴速。大量利尿可导致电解质丢失和血液更加浓缩,因此必要时做电解质或心电图检查,注意有无血液浓缩、血流量不足的临床表现。
分娩期的护理:分娩过程中应保持环境安静,密切观察产程,尽量缩短第二产程,监测胎儿胎动情况,第三产程注意检查胎盘胎膜是否及时完整娩出。剖宫产术后要30分钟测血压1次,注意刀口有无渗血,周围皮肤有无红肿,敷料是否干燥。同时观察阴道流血及宫缩情况。如阴道流血大于400ml,应立即报告医生。术后要清洗乳头,让婴儿早吸吮,以防乳头凹陷,利于母乳喂养。 分娩后24~48小时仍应注意产后发生子痫,尽可能安排安静的休息环境,每4小时测量血压,取得孕妇和家属的理解和合作,限制探视和陪护人员,注意观察子宫收缩和阴道流血量,加强会阴护理,防止发生感染。做好抢救应急准备。
9.预防高血压健康教育 篇九
一、教学内容:如何预防高血压
二、教学目标
1、让学生正确认识高血压病
2、知道高血压的危害
3、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预防高血压
三、教学重点:日常生活中如何预防高血压
四、教学难点:认识高血压及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预防高血压
五、教学过程
1、什么是高血压?在查不到引起血压增高的其他疾病或原因的情况下,安静休息时收缩压≧140毫米汞柱和舒张压持续≧90毫米汞柱。
2、高血压的危害
高血压最主要的危害是会发生心、脑、肾并发症,长期未经 良好控制的高血压,会引起脑卒中、冠心病、心力衰竭、肾损害等一系列病变,轻者造成患者丧失劳动力,生活不能自理,重者会造成死亡。又由于大多数高血压病人早期多无症状,悄无声息,故高血压被医学家形象地称为“无声杀手”。据估计,若使血压平均下降5~6毫米汞柱,就可使冠心病减少16%,脑卒中减少38%。因此,加强对高血压的防治,对于提高国民健康水平有很大的意义。
3、怎样预防高血压?
⑴生活有规律,注意劳逸结合,避免过度精神紧张,保持情趣稳定、乐观;
⑵坚持适度体育锻炼,保证充足的睡眠; ⑶不吸烟、不饮酒或少饮酒; ⑷控制食欲,防止肥胖;
⑸饮食宜低盐、低脂、清淡、多吃新鲜蔬菜瓜果。
4、高血压病的综合治疗
高血压的治疗一直是很麻烦的问题。其治疗目的只是最大限度的降低心血管病死和病残的总体危险,而非治愈。根据血压水平和因素来决定其治疗策略分低危组、中危组和高危组及极高危组
低危组是在观察一段时间后决定是否开始药物治疗;中危组是监测血压和其他危险因子数周,完善临床资料后决定是否开始用药;高危组和极高危组则应立即开始抗高压药物的治疗和对相关危险因子、疾病的处置。治疗分为调整生活方式和药物治疗两种。(1)、注意劳逸结合
要想防治高血压带来的危害,最主要的环节还在于早期预防,预防是处理高血压最有效的方法,否则等出现并发症就为时过晚。总的说来,血压大于正常高限(收缩压为130—139mmHg或舒张压为85—89mmHg)的人中,约有41%将在4年内发展为长期高血压。所以 血压大于正常高限的人群也应接受降压治疗。由于大脑皮质过度紧张 是发生高血压的重要因素,因此,建议在生活上高血压病人要结合病 情适当安排休息和活动,每天要保持8小时睡眠与适当的午休,并轻 松愉快地与家人在林荫道、小河边、公园散步,这对绝大多数高血压病人都是适宜的。当然适当地做广播体操,打太极拳,对保持体力,促进血压恢复也十分有好处。轻、中度高血压病人骑自行车、游泳也 未尝不可。注意保持大小便通畅,养成定时排便的习惯,老年人及重 度高血压病人,最好在医生指导下安排活动,切不可逞强斗胜,贪一 时快活而造成终身遗憾。对于一些能引导起高血压的疾病,应该尽早 到医院治疗。(2)保持心理平衡
高血压患者的心理表现是紧张、易怒、情绪不稳,这些又都是使血压升高的诱因。患者可通过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培养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的良好适应能力,避免情绪激动及过度紧张、焦虑,遇事要冷静、沉着;当有较大的精神压力时应设法释放,向朋友、亲人倾吐或鼓励参加轻松愉快的业余活动,将精神倾注于音乐或寄情于花卉之中,使自己生活在最佳境界中,从而维持稳定的血压。(3)注意饮食合理 控制能量的摄入
提倡吃复合糖类、如淀粉、玉米、少吃葡萄糖、果糖及蔗糖,这类糖属于单糖,易引起血脂升高。限制脂肪的摄入
烹调时,选用植物油,多吃海鱼能使胆固醇氧化,从而降低血浆胆固醇,还可延长血小板的凝聚,抑制血栓形成,防止中风,还含有较多的亚油酸,对增加微血管的弹性,防止血管破裂,防止高血压并发症有一定的作用。适量摄入蛋白质
高血压病人每日蛋白质的量为每公斤体重1g为宜。每周吃2-3次鱼类蛋白质,改善血管弹性和通透性,降低血压。高血压合并肾功能不全时,应限制蛋白质的摄入。多吃含钾、钙丰富而含钠低的食品
如土豆、海带、莴笋。含钙高的食品:酸牛奶、虾皮。少吃肉汤类,其中含氮浸出物增加,会促进体内尿酸增加,加重心、肝、肾脏的负担。
限制盐的摄入量
每日应逐渐减至6g以下,即普通啤酒盖去掉胶垫后,一平盖食盐约为6g。这量指的是食盐量包括烹调用盐及其他食物中所含钠折合成食盐的总量。适当的减少钠盐的摄入有助于降低血压,减少体内的钠水潴留。
六、总结
10.西藏自治区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接种管理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是指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目标和预防接种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预防免疫接种种类和程序,通过对特定人群接种预防性生物制品,使人体获得对某些传染病的特异性免疫,以预防、控制和消除相应传染病为目的的预防措施。
本办法称的计划免疫是指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卡介苗、乙型肝炎疫苗等根据传染病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状况,按照国家确定的预防性生物制品的种类和免疫程序,有计划地进行的免疫接种。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预防接种工作,把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区预防接种工作,并对预防接种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
第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预防接种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健康教育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贮存、分发以及质量控制、冷链管理和效果考核。
第七条 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以下统称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和乡村医生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下,承担本责任区内的预防接种工作。
第八条 接受预防接种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有义务接受规定的预防接种。
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和从事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向接种对象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第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负责做好预防接种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托儿所、幼儿园和小学校在办理儿童入托、入园和入学手续时,必须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进行预防接种的,应当责成家长或者其监护人予以及时补种。
第二章 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全区预防接种规划。
第十二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决定开展全区范围内的群体性预防接种活动,并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计划免疫之外的群体性预防接种活动,必须报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活动。
第十三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疫情控制的需要,使用预防性生物制品实行应急接种措施。
第十四条 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和从事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的人员,在实施接种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预防性生物制品使用原则、免疫程序和技术管理规程。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计划免疫接种的生物制品种类,不得变更预防性生物制品的免疫程序、使用原则和技术管理规程。
第十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本辖区内预防接种的实施和技术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预防接种实施方案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需求计划;
(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运输、贮存和分发;
(三)预防接种工作情况的监测管理;
(四)冷链系统的监测管理;
(五)向有健康需求的个体提供非计划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的咨询和接种服务;
(六)对预防接种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和职业道德教育;
(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健康教育和宣传;
(八)完成其他预防接种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预防接种的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性生物制品的需求计划;
(二)建立健全人群预防接种卡、证档案;
(三)按规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预防接种统计资料;
(四)预防性生物制品的领取和保管;
(五)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社区健康教育;
(六)向非计划免疫接种对象提供其他预防接种咨询与服务;
(七)完成其他预防接种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和从事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的人员,必须获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预防接种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预防接种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第十九条 从事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的人员,在进行预防接种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种类、适应症、禁忌症、可能发生的副反应及其注意事项。对有禁忌症者不得实施接种。
受种者及其监护人应当按照从事预防接种服务工作人员的要求,提供受种者健康状况和预防接种禁忌症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预防性生物制品的免疫程序、使用原则和技术规程,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从事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的人员在接种前,必须严格核对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品种,检查外观质量。凡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有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无标签和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或冻结的液体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从事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的人员在同时使用几种疫苗时,应当将不同疫苗的接种对象按疫苗分组进行接种,也可以在接种场所设置不同疫苗的接种标记进行接种,避免错种、重种和漏种。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预防接种场所的设置标准。
第二十二条 预防接种时必须实施无菌操作和安全注射,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推行使用自毁式注射器,一次性注射器使用后必须按规定进行毁形消毒处理,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预防接种证工作实行居住地管理原则。接种单位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建立或者查验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做好记录。
预防接种证的格式和内容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情况实行督导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三章 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预防接种规划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目标的需要,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性生物制品的采购工作。
第二十六条 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必须使用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国家规定渠道供应的.预防性生物制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向预防接种服务机构提供预防性生物制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预防性生物制品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采购、领取的预防性生物制品进行严格的验收、分发和保管。
第二十九条 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必须保证预防性生物制品在适宜温度条件下储存运输、使用,并加强预防性生物制品的计划和使用管理,减少积压、损耗,防止浪费。
第四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与处理
第三十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在健康人群中进行预防性生物制品接种时,与一般反应性质和临床表现不同的、发生概率极低的,需要医疗处置的接种反应。
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预防性生物制品本身特性引起的反应;
(二)受种者在接种时处于相应疾病的潜伏期或前驱期,接种后的偶合发病;
(三)受种者患有相应预防性生物制品规定的接种禁忌症,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在接种前未及时提供病史,接种后使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使病情加重;
(四)因社会、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群体性癔病发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和从事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的人员在进行预防接种过程中,对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城镇必须在6小时内、农牧区必须在12小时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与处置,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与预防接种服务机构配合协作,共同做好疑似异常反应的处理工作。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与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处理意见有争议时,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在发现疑似异常反应1年内,向作出处理意见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技术鉴定。
第三十五条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导致死亡、严重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群体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技术鉴定与处理。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其他异常反应的技术鉴定与处理。
县级或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技术鉴定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技术鉴定工作,由自治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
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共同委托自治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 预防接种过程中发生的预防接种事故,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经费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儿童计划免疫所用疫苗的购置和相关运输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第三十九条 儿童计划免疫接种所需费用由各地(市)、县(市、区)财政解决。
第四十条 儿童计划免疫中的冷链设备的配备和运转以及应急疫(菌)苗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立项解决。
第四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管好用好计划免疫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二条第三款、第 十五条、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其预防接种服务,并处于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预防接种服务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提供预防接种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误种或使用过期、失效的预防性生物制品;
(二)预防接种未实施安全注射;
(三)接种前未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预防性生物制品的适应症、禁忌症和可能发生的副反应及其注意事项,未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及是否有预防接种禁忌症情况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从事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预防性生物制品针对性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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