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实习报告

2024-09-11

法律毕业实习报告(精选8篇)

1.法律毕业实习报告 篇一

光阴荏苒,日月如梭,在xx院的三个月实习时间不知不觉便已成过去。在漫长的人生旅程中,三个月也许并不算长,但于我而言,却是打造青春底色、挥洒书生意气的三个月,亦是承受师恩、增长才干、提高学识的三个月。在那里,我度过了也许不是最有收获,可定不是最灿烂,但必定是一段令人难以忘却的纪念,也许有人说我在这里化用苏力的语言是矫情和做作。可是我想这是我对这段实习时光的最好也是客观地一种图景描述,当然我这里总结的不仅是我在法院实习的三个月,还有我去年在律所的半年朝圣之旅。

法律一方面是规则体系,另一方面是意义体系。不识意义体系,法学可能沦为没有价值依归的“匠人之术”;但反过来,无知于规则体系,自然难领意义体系之奥妙。法律实践之要义正在于将规则体系与意义体系相结合,在于实现“死法”与“活法”的互动。“我嗓子不好,唱不起高调”,但是我想法律人的使命更多地不是待在书斋里闭门造车,而是能够为中国法治的实现贡献其力。虽然现实中司法的图景也许不容乐观,但是那丝毫不应成为我们怀疑法治、不信仰法治的一个理由,我们始终要对此抱有信心,诚如苏力所说:“未来并不遥远,此时此刻不就是我们曾经眺望过的一个未来吗”。今天不是比昨天更好吗?今天的法制现状不是比过去更为完善吗?在这样一种理念的引导下我想我们的实习才更有意义,才更加有价值,要不然实习前对法院和法律抱持着憧憬和景仰而去,可是实习完之后却失落而回,一下遁入悲观之井,从此也便只能“坐井观天”。虽然我在律所和法院也有很多不如意之处,也感觉到法律很多时候也很无奈,但是我从来都觉得法律有总比没有好,良法又比恶法要好,虽然法律不能包打天下,但是它仍是老百姓用以解决纷争的一种较好手段,柏拉图不也经历了这样一种认识过程吗?其早年认为人治——由哲学王来治理国家是最好的,可是他最后也不得不承认法律之治虽然不是最好的,但仍然是一种不得已的也是较好的治理手段。

我上个学期在xx律师事务所实习,在这里我有幸认识了x老师,不仅蒙受其关怀和教诲,还与其建立起了深厚的师生关系,由此我研究生期间也便产生了第二位导师——胡xx律师。x老师就如一位严父,他做事态度极度认真负责,最有意思的是他有时候要求我起草代理词时还要加一个诗性化的标题,于是我写了“莫让浮云遮忘眼”、“莫待无花空折枝”等代理词,刚开始有时候甚至觉得他有点“不近人情”,觉得有些东西没有必要那么较真,但是慢慢的我从不慎喜欢到逐渐被“格式化”了,如果说现在我写的每一个法律文书都还有点自己鲜明的个人风格的话,那么我想这种个人风格的形成也离不开x老师的严厉教导,当然还有xx老师文风和逻辑思维的潜移默化之影响。追随x老师实习期间我起草了上百份的法律文书,也有机会和他一起或者单独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庭,这些经历让我有了初步的实践基础,使我看问题有了自己的视角,使我写作法律文书有了立法化的思维,能从多角度去论证一个问题,这种思维也带到了我写作论文的过程当中,我发表的《人事保证的法律适用及立法选择》以及《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再思考》这两篇文章便深深地带有这种立体化、多维度思考问题的印迹。经历了律所和法院的实习之后,我也感觉到了律师和法官的思维有着鲜明的不同,即律师是带着“有色眼镜的”,很多时候甚至可以“自说自话”,而法官则不同,法官是诉讼“跷跷板“的中轴,应保持中立,否则会让抗衡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失去平衡,从而引发社会的不安定。在一中院实习期间最大的收获就是让我遇到了研究生期间的第三位导师——贾科姐姐,科姐是我很佩服的一位女法官,她漂亮大方、知性而有气质,她不仅在法学思维上影响了我,同时在为人处事以及如何在法院等机关单位求得生存等技巧方面也点拨了我,我知道她没有仅仅将我当成一个过客——实习生来对待,而是将我当成了弟弟一样的关心和教育,这一点我深为感动,妈妈从小就教育我说:“不怕别人对你坏,就怕别人对你好,别人对你坏你可以一笑了之,但是别人对你好你却得一辈子都得记住”,由此我也将她当成了自己的姐姐,在课题进展紧张时、在她身体不好时我都愿意主动帮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当然同时也让自己多获得了一次学习和锻炼的机会。科姐的法律思维很好,每次和她讨论问题都能让我有耳目一新之感受,我想这是我在学校所学习不到的,还有她写作风格上简洁明快,和xx老师一样没有多余的废话,这也让我受益匪浅,同时在科姐交代我写的案件审理报告时我都不自觉地将自己的散文

化风格带到了其中,掺杂了自己的个人感情(虽然我一直觉得法院判决书也没有必要写得冷冰冰的,完全可以写得生动活泼一点),但我想这是自己学生时代的青涩所致,“到什么山就要唱什么歌”,到了法院的地盘上就要遵循法院的文风,要更多地将其当成公文来写,而不能写成抒情散文或其他。当然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得感谢我的导师xx老师,她是我随同x老师和xx实践的桥梁和纽带。他严谨而不失温和,严格而不失慈爱,他的优美文风、他的认真负责都深深地影响了我,还记得xx老师研一时教导我的九个字“更主动、更细致、更认真”,加上后面常说的三个字“更阳光”,这十二个字虽简短但蕴含的内容却是极为丰富,我想为人处事之法则都可以镶嵌于这十二字诀之中。总之,我的实践之旅要感谢三位恩师给我的谆谆教诲和悉心培育,他们那雷厉风行的做事风格,那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都深深地影响了我,使我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当中能够少走一些弯路,再一次衷心地感谢他们!

这次实习虽然只是求知的朝圣路上短暂的一次旅行,但是它也许将会成为我人生路上最重要的那几步之一,因为它让我的思维有了很大的改变,也让我进一步开阔了视野,使我今后更加注重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是源,实践是流,没有理论的指导实践将会是荆棘丛生,让人寸步难行;而没有实践的推动理论也将会是一滩死水,没有任何生机。

2.法律毕业实习报告 篇二

1 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由于毕业生自我维权意识和保护能力弱、劳动市场供过于求以至于用人单位吹毛求疵,降低劳动成本、部分毕业生诚信问题等原因,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诸如违约和侵权等等法律问题,具体包括:毕业生求职中遭遇就业歧视(如女性歧视、身高歧视、疾病歧视等等)、以招聘的名义非法收取费用、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合同等侵权问题,双方违约问题等等。(1)

上述法律问题,都是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常常可能遇到的。但是毕业生法律意识的淡薄,法律知识的欠缺,致使其往往无法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或者诚信履行自身法律义务。高校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法律指导迫切而必要。做好这一工作的前提就是明确当前劳动就业市场的法律背景,缕清学生必须了解的与劳动和就业有关的重点法律问题。

2 当前高校毕业生劳动就业市场的法律背景

我国的就业市场法律体系比较庞杂,从法律效力上看,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基本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等行政机关颁发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各类针对具体问题的复函、决定等。法律法规内容非常丰富,数量也非常繁多,如《就业促进法》、《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2)对于高校毕业生而言,了解所有法律法规非常困难。高校就业法律指导应该从这些法律法规中,结合就业现状,提炼出毕业生必须了解的主要法律知识,对其针对性的指导,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3 高校就业法律指导需为高校毕业生重点明确的法律问题

笔者认为,高校就业法律指导内容的侧重点在于两个方面,劳动合同问题及用人单位侵权问题。当然,为毕业生明确必须重点掌握的基本法条及其相互关系,是就业法律指导的前提。

3.1 明确劳动领域重点法条及相互关系,为毕业生掌握就业法律知识奠定基础

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千条万绪,毕业生无需系统掌握这所有的规定,只需适当了解我国劳动法领域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大概具体调整哪一方面的问题就可以了。因此,在就业法律指导中,学生应了解当前就业法律背景并重点掌握几个重点法条,具体包括: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后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简称《劳动合同法》),程序方面重点了解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的三个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此几项法律法规,毕业生就能比较清楚的了解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通过劳动合同维权以及劳动争议发生后的法律程序,从而提高其维权的能力。

3.2 侧重劳动合同问题的法律指导,有效预防毕业生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这一方面是高校毕业生法律指导的重点,因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签订劳动合同开始,随后在工作过程中,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权的重要手段,因此紧密结合《劳动合同法》,为学生明确其在签订和履行就业协议时候必须注意的关键问题,笔者认为非常重要。

(1)《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性质的差别。

首先要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下文简称《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适用不同的法律。《就业协议书》是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明确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协议中毕业生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等。就业协议是三方平等主体签订的协议,签约是自由的意思表示,不具行政强制性,属于一般的民事合同,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则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其性质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发生纠纷后处理依据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上述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因为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因此发生纠纷时双方依据的协议不同,法律效果就可能不同,笔者将在后文违约金问题的探讨中例证两者的差异。

(2)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谈判及维护。

工资、工伤及职业病处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障与福利等劳动者基本的合法权益,《劳动法》有详细的法律规定。毕业生只有了解了这些法定权利后,才能在与用人单位洽谈工作性质及其他细节时进退自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进而为自身合法权利的维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3)违约金问题。

违约涉及双方,但在毕业生就业市场上,毕业生违约是较为常见的。本文在此主要探讨毕业生违约问题。毕业生违约,侵害了用人市场的稳定,破坏了自己和学校的诚信,发生违约毕业生就涉及到承担违约金的问题。那么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毕业生应该有所了解,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则在一定条件下必须支付对方一定金额的金钱的一种救济手段。特别要注意的是,违约金在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如上所述,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因为性质不同,其适用的法律不同,法律效果就可能不同。在就业协议中,因为是一般的民事协议,按照《合同法》规定,三方当事人只要达成共识就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以确保合同内容的顺利实现,合理的违约金约定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在劳动合同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有明确的限制:在劳动合同中只有为防范商业秘密侵权和防范单位提供培训而后劳动者解约这两种情况而约定的违约金才有法律效力,其他情况约定违约金无效。(3)因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在就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很可能因为两种合同不同的性质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4)解除合同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及双方协议解除。对于第三种情况因为协商一致不会产生任何争议,关键是对于前两种情况,因为是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毕业生必须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以维护自身利益。

对于劳动者单方希望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常详细,其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预告解除,即是一般情况,劳动者只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其他特定理由。即时解除,即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一般只限于在试用期内(需提前三天)或者是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形。“此种立法规定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再加上《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限制性规定,致使劳动者单方解除协议时一般不需要支付违约金,致使就业成本及就业风险降低。”

而另外一种情况是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第五十条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其适用的具体情形以产生的相关赔偿金是法律指导的必要内容,毕业生应对此作重点理解和掌握,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3 加强单位侵权法律指导,提高毕业生维权能力

用人单位侵权行为主要包括:歧视行为(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身高歧视、地域歧视、健康歧视等)、(4)虚假广告、侵害应聘学生的知情权、利用招聘、侵犯学生的隐私权、试用期侵犯劳动者休息权及合理报酬权等、协议、合同签订阶段侵权等,以上诸多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由于其他学者已经多有论述,笔者在此处就不再累述,但必须明确的是在高校就业法律指导工作中,指导教师应该让学生清楚地知道《劳动法》中究竟规定了哪些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这是学生在将来就业过程中正确维权的前提。

3.4 解读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帮助毕业生运用正确途径维权

面对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毕业生维权途径是什么?当然,毕业生首先必须明确自身享有的各种合法权益,并需有预先防范意识,也就是在用人单位侵权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前期详细协商、书面协议的签订等方式,预防侵权行为发生。但是,如果侵权行为还是发生了,那么毕业生就应该运用正确的维权途径维权。当前劳动争议的程序法主要依据包括: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的三个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就业法律指导中,指导教师应重点为学生解读这几个程序法条,并为学生针对用人单位的不同违约侵权行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地为学生进行讲解和指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主要包括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根据该法条,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其可以向调解组织如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对高校毕业生正确维权的建议

笔者认为,学生如掌握上述重点劳动法知识后,其已经具备较强的维权意识和能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部分毕业生明知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为了谋取工作,自愿牺牲其权益的情形,这是目前毕业生供大于求而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表象。针对这一现实,笔者建议一方面毕业生们按照《劳动法》中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正确行使自身劳动权利。另外,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谨慎仔细,明确双方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在劳动过程中,注意收集各种劳动凭证,如劳动合同、工资单、工作证等;另一方面,毕业生应在工作中力求尽快成长为本单位的骨干力量,从根本上提升自身维权实力。

参考文献

[1]王恒,冯伟.大学生就业问题引发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经济,2009.7(总第209期):76-77.

[2]《常见纠纷法律手册》编写组.劳动争议实用法律手册[M].中国法律出版社,2010.1:目录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3.法律毕业实习报告 篇三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法律性质;预录用合同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的书面协议,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并发放给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在我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高校毕业生对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的认识也不明确,因此对该协议的法律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法律性质的界定

1.各方观点归纳

各方观点大概有以下几种:第一,就业管理手段说。其认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就业管理的必要手段。第二,意向书说。其认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仅是一种就业意向书。第三,合同说。其认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是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来调整。第四,劳动合同说。其认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是劳动合同,应当由劳动法进行调整。

2.重新界定性质

笔者认为,应当将就业协议界定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形式,可称之为“预录用合同”,即以录用为目的,由用人单位在招收新员工时,与被录用者依法签订的,表明双方已达成了意愿,缔结了劳动关系并要按照规定来履行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界定为“预录用合同”,使其和报到后的劳动合同衔接起来,解决了现阶段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许多问题,具有十分重大的实践意义。这一概念的界定既明确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法律效力,又有利于保护大学生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搞欺诈。如果毕业生在报到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现,单位的实际待遇、岗位条件与当初签订协议书时所承诺的相去甚远想退回学校时,就会受用人单位限制,又错过最佳择业期,那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其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极大损害。最后,这一概念的界定也有利于解决司法中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就业协议的改进与完善

明确性质,认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预录用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它必须适用劳动法,这就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出了新要求。

1.学校应由协议当事人之一转变成协议的审批者或监督者

笔者建议学校退出协议,并非意味学校在学生就业中不发挥任何作用。笔者赞同由教育部根据学校级别下放部分权力,由高校享有对学生就业协议的审批权,即就业协议经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达成协议即告成立,经学校审批后方生效。特别是有的协议经审查认为对毕业生有失公平,或用人单位录取时违反公平竞争、公平录用的原则,学校可依职权不予批准。此举亦是为了维护就业市场良好秩序,防止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同时亦有利于降低日后的违约率。所以,学校应成为合同的监督者或审批者,而非充当合同当事人的角色。

2.使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相衔接,避免两者因内容矛盾而产生纠纷

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主体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就业协议的条款应与劳动合同的条款保持一致,如果有附加约定的内容,那么附加内容须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协议必须明确和规范,试用期限、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性质以及相关福利待遇等约定都要详细写入协议书。另外,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还可以约定其他一些内容,如:双方在终止条件中可以协商约定,当毕业生考研成功或考上公务员则合同终止,可以在违约责任中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3.明确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应该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来明确违约责任。在此过程中,和企业相比学生的地位处于弱势,应多为学生设身处地地着想,协议书上应注明违约的最后截止日期。根据违约的实际日期来对违约责任进行定量和定性,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总之,学生、用人单位与学校三者之间应为平等关系,就业协议作为合同文本,应该体现公平、公正、诚信以及自由等原则。目前就业协议仍然需要不断地改进与完善,笔者提醒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要谨慎签约,在签约之前要清楚地知道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减少不必要的矛盾。遇到纠纷,要按照相关法律条文合理地解决,如双方沟通后仍有不满意,则可以求助司法审判程序来解决争议。

参考文献:

[1]程延园.就业协议需要与劳动合同相衔接[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4(2):54-57.

[2]翟玉娟.就业协议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J].广西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07(1):91-92.

[3]张冬梅.《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及其完善[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2):94-98.

4.法律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篇四

关键词:法律术语 翻译原则 翻译策略

各法律语言均有一系列的法律术语,术语的翻译是法律文本翻译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每一个法律术语都精确代表了某一种特定的法律行为规范,都有着自己明确的内涵。与其他的词语相比,法律术语更能体现一个法律体系的典型特征,因此术语翻译的精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正与否。准确、严谨成为法律术语翻译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

一、法律术语的翻译原则

法律术语是指“具有特定意义的专门化词语”,即“法律用语,是指法律行业通用的专门术语(包括行话、套话),涵盖词汇、词组、相对固定的词语以及有一定程式的句型”。法律翻译不仅仅是语言转换(language transfer)的过程,也是法律转换(legal transfer)的过程。因此,法律翻译不仅要做到语言上的对等,而且应该满足法律功能的对等。所谓法律功能对等就是源语和目标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力的对等。唯有如此才能使译入语精准地表达源语的真正意涵,因此精确性就成为法律术语的“灵魂”。总的来说,法律术语翻译有以下几个原则:

(一)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是法律翻译的根本,忠实于原文内容,力求准确无误是法律翻译区别于其他的翻译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追求正义和公正,而作为其核心部分的术语,必须准确、合理,具有可理解性。准确性是法律术语本质的特点,也是“法律语言的生命线”,如accused(person)在很多英汉法律词典中都被译成“被告人”,正确的翻译应为刑事被告(人)。因为民法中的被告是defendant,与刑法不同。译为被告人难免会产生歧义。

(二)严密性原则

在法律语言中经常有两个或三个意思相近或相同的词构成一个短语来表达法律上本来只需要一个词就能表达的概念。近义词在法律语言中的并列使用,保证了法律翻译中法律语言和文体的准确性和严密性。比如,“无效”翻译为:null andv oid.义务和责任:obligation and liability.合理:fair and reasonable.

(三)前后一致性原则

法律翻译的前后一致性原则是指在法律翻译的过程中始终使用同一法律术语表示同一概念,。在法律翻译过程中,应该至始至终地坚持用同一术语表示同一概念。如agreement有两种那个译法,一是“协定”,一是“协议”。这种在一套法律文件中不一致的译法在出版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中得到彻底的纠正,“Agreement”作为具体法律文本的名称一律译成“协定”。但是动词词组“reach an agreement”这一表达根据汉语习惯,译成“达成协议”或“达成一致”,而不是达成协定。“禁止”时而被翻译为shall be prohibited时而翻译成shall be forbidden.这些法律术语的翻译应该严格遵守前后一致的原则。

(四)语言规范化原则

立法语言表述全民的行为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一条术语对应一个法律概念,而且法律用语必须规范,不能存在含混不清的现象。法律语言的规范化要求必须准确翻译专业术语。比如motion一般都会翻译成“动议”,但是作为诉讼程序上的专业术语就不能这样翻译了。Black Law Dictionary对该词的定义是:A written or oral application requesting a court to make a specified ruling or order. 所以作为“申请”比“动议”更合适。Attempted crime 译为“试图犯罪”就不如“犯罪未遂”更规范,再如burden of proof是法律英语中的专业术语,指“举证责任”,如果译为“证明的负担”显得不专业、不规范。

法律翻译不再被认为是语言转换的过程,而是在法律机制中进行的交际活动。法律翻译不同于其他翻译的一个显著特点正在于它的可操作性,即在跨法系交际中,不仅要在语言文字层操作,更重要的是对语言表象背后的没有用文字表述出来的法律文化和法律规约表达清楚。由于中国属于大陆法系,而英美两国属于普通法体系,法系的不同,使得汉语和英语中的法律术语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这就给译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汉英语言都很精通,还应具备充足的法律知识,而且还必须熟悉待译双语中的法律术语及它们的差异。

二、法律术语的翻译策略

基于法律文本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法律语言庄重、严谨等特点,法律翻译一般强调对原文的忠实性,对术语的翻译当然也是如此。如果汉语中确实没有确切对等词,译者可以尝试使用以下几种翻译策略:

(一)正确理解源语词义的基础上,进行语义补偿

由于法系的不同,很多英美法中的术语所涉及的概念、制度在汉语里根本就不存在接近对等和对等的词,因此,译者可以在正确理解源语词义的基础上,进行语义补偿。主要是采用音译和释义的方法。比如律师制度,中国的律师都翻译成lawyer,美国同中国一样,采用律师一元制,但是美国的律师为attorney,也可称为非律师的事实上的代理人。英国是采用的律师两元制,solicitor和barrister,前者是收集证据,整理材料的律师,但是不负责出庭,只是负责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后者主要负责出庭。有人将二者翻译成为大律师和小律师,没能体现源语的含义,也根本不能为汉语读者所理解。现今有两种译法得到业内人士的普遍认可,一是音译成“沙律师和巴律师”。一是释义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

比如有特定汉语色彩的法律术语“劳动改造”很多人都直接翻译成labor reform,可是目的语读者听了以后理解成为“改造劳动”或是“改造劳工”。陈忠诚教授指出了一种译法“reform through labor”,这种词汇属于译入语中根本不存在对等的现象,可以通过释义的方法即用译入语的中性语言把源语的意图涵义表达出来。运用此方法译者必须特别谨慎,尽可能掌握第一手材料,正确理解源术语的真正含义。

(二)尽量寻求与源语对等或是接近对等的词汇

法律术语都有特定的概念和意义,不可以随便改变。因此译者应该尽可能的寻求和源语对等或是接近对等的词汇。如brief一词字面意思是“摘要”的意思,但是在美国诉讼程序法上不仅仅是摘要的意思。根据Black Law Dictionary对该词的定义,“it is a document prepared by a counsel as a basis for arguing a case.” brief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文书”的总称。美国的诉讼程序中的包括trial brief和appellate brief两大类,前者指律师在初级法院审判过程中提出的书状,后者则是律师在上诉审中提出的书状。在英国是事务律师委托出庭律师出庭的聘书,包括案情摘要。应该根据不同的语境确定合适的翻译。

(三)创造

法律翻译的创造性倾向主要体现在法律术语或概念的翻译方面。对跨语际的法律术语进行翻译的难点在于如何找到或创造出与源语语言功能和法律功能对等的法律术语。在术语翻译中,译者可以通过给普通语言或其它专业领域中现有的术语赋予法律涵义,使用别的法律制度中现有的术语或者创造新的术语。使用别的法律制度已有的术语直译对等词,在法律领域是最常见的,例如,把Family Division译为“家庭法庭”,把Queen’s Bench Division译成“王座法庭”,就是使用了直译对等词。中国法律制度中没有“家庭法庭、王座法庭”这些概念,因此可以说直译对等词是创造新词的一种形式。

总之,译者应该在掌握法律术语翻译原则的前提下,正确灵活运用上述几种翻译策略,找出术语的最佳翻译方式。除此之外,译者也应该在掌握汉英两种语言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法学素养。保证法律术语的准确翻译,最终保证法律翻译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Bryan,A.Garner.Black’s Law Dictionary ( 7th Edition).Eagan: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2] Susan S. . 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3]马淑霞.法律英语用词的特点.徐州教育学院学报.(4).

[4]陈文玲.试论英汉法律术语的不完全对等现象与翻译.山东外语教学.(4).

[5]孙懿华,,周广然.法律语言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6]陈忠诚. 法窗译话.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7]陈忠诚.英汉法律用语正误辨析.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8]杜金榜.法律语言学.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9]金朝武,胡爱平.试论我国当前法律翻译中存在的问题.中国翻译.(3).

5.法律文秘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篇五

论文题目: 试论秘书的知识结构

1.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秘书人员队伍是我国职业队伍中非常重要的一员,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各种组织中从事秘书工作的广大秘书工作者,为组织建设和反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我们的各种组织也越来越需要众多的秘书工作者。秘书工作,无论是党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其工作的好坏对这个组织整体工作具有重要的影响。虽然我国的秘书队伍有了很大发展,但我们的秘书人员的知识结构还应该提高,每一种工作所需要的知识都有其不同的结构,秘书工作也不例外。为了胜任秘书工作,秘书必须根据职业的需要建立起适应秘书工作的合理的知识结构,并根据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地更新和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

2.国内外现状:

针对在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快速发展、现代企业日新月异的变化这一形势下,秘书也将面临着新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分析了现代企业秘书除熟练掌握过去的知识外,还应掌握的新知识。还提出了秘书要不断地对自己的知识结构进行自我调节、自我完善;以求秘书能适应这个现代企业的发展和需求。

3.选题研究的内容:

该论题研究的内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秘书知识结构的构建原则

(一)适应性原则

(二)层次性原则

(三)个性原则

(四)动态性原则

二、秘书知识结构的组成

(一)基础知识

1、科学文化知识

2、政治经济理论基础知识

3、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4、办公自动化知识

(二)专业知识

1、秘书职业知识

2、秘书所在部门的业务知识

(三)相关知识

1、管理学知识

2、经济学知识

3、心理学知识

4、其他相关知识

4.研究与写作计划:

(一)准备阶段

1.20XX年12月10日至20XX年1月8日,查阅收集文献资料,确定论题,准备开题报告。

2.20XX年1月9日至2月17日,进一步修正研究目标、内容和方法,完成开题报告。

3.20XX年1月18日至3月1日,进一步查阅文献,在网上开展问卷调查,收集资料,为论文写作做准备。

(二)写作阶段

1.20XX年3月2日至3月9日,整理文献资料和数据。

2.20XX年3月10日至3月31日,撰写论文初稿。

3.20XX年4月1日至4月21日,提交论文初稿,并根据指导教师意见修改论文初稿和二、三稿。

4.20XX年4月22日至4月25日,论文定稿、打印、送审,准备论文答辩。

(三)答辩阶段

论文答辩的具体时间由系确定。

5、参考文献:

[1]岳凯华主编.秘书学概论.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

[2]杨蓓蕾编著.现代秘书学引导.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

[3]李静梅,韩士生主编.实用秘书学.北京:语文出版社,1994

[4]袁维国主编. 秘书学.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

[5]张同钦,杨峰主编. 秘书学概论.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6

[6] 常崇宜主编. 秘书学概论.北京,线装书局,2000

[7] 张清明.秘书参谋职能概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8] 陆瑜芳编著.秘书学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1

[9] 杨树森. 秘书学概论.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

[10] 任群主编.中国秘书学.重庆,重庆出版社, 1999

[11]岳凯华主编.秘书学概论.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

[12]杨蓓蕾编著.现代秘书学引导.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

[13]李静梅,韩士生主编.实用秘书学.北京:语文出版社,1994

[14]袁维国主编. 秘书学.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

6.关于法律实习和毕业论文的通知 篇六

一、关于实习:

1.名字:法律实习

2.学分:2个学分。

3.时间:2月24日——3月14日(共21天)。

4.考核依据:实习日志20分(实习期内21天每天都要写)+实习报告30分(实习结束写一篇总结性报告)+鉴定意见表40分(需实习单位盖章并由单位里熟悉自己的人作为自己的校外指导老师亲笔签名)+出勤10分(在单位的出勤情况)

5.指导老师:咱们班指导老师是郑永红老师。电话:

6.实习单位:公检法、企事业单位均可。原则上由学生自行联系,若实在联系不到可以联系我们班的指导老师帮忙。但是要尽早和老师说,以便于老师联系单位。

7.班级负责人:赵广开和我(有什么事情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8.注意事项:①安全第一,注意审查实习单位的性质(不要陷入传销窝点了...),注意保持和班级或宿舍的联系,若谁换了电话号码请及时把新号码发给我。②实习结束,若本人回不来请尽早把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及鉴定意见表用快递寄到学校,因为考核结束后两周内需要把成绩录入教务系统。若到时无上述材料则无成绩。

二、关于毕业论文,再强调几点:

7.法律毕业实习报告 篇七

一、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及分析

(一) 劳动合同意识淡薄

由于合同意识淡薄, 不小心掉进合同陷阱的毕业生比比皆是。一些用人单位并不与求职者签订书面合同, 只是单纯就责、权、利与其达成口头约定。而一些刚走出的大学校门的毕业生由于缺乏经验往往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 认为对方会按照约定兑现承诺。殊不知, 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 也是毫无法律依据的。一旦出现问题, 用人单位便会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另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 按国家劳动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事先拟定好聘用合同。过多约定应聘方的义务, 并且对关键条款表述含糊, 极易产生歧义。一旦发生纠纷, 用人单位总会有理由拿合同来为自己辩护, 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究其原因主要是毕业生对用人单位过于信任, 尤其对经人介绍的单位更是碍于面子不好开口, 这种认识上的盲点, 往往导致签订劳动合同有失法律失范, 引发双方矛盾、激发事端。

(二) 劳动合同概念不清

调查显示, 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毕业生不明白究竟什么是劳动合同, 甚至认为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等同, 签订完就业协议就不用签劳动合同了, 使得在日后的工作中劳动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这种看法是错误的。首先,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二者定义不同。就业协议是指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协商签订的, 是毕业派遣和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依据。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毕业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 其中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等劳动关系, 是毕业生在何种岗位工作的依据。其次,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签订顺序也不同。从签订的时间看, 就业协议签订在前, 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再次,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各自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同。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毕业生及用人单位的各自情况, 并表示毕业生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 用人单位同意接受该毕业生, 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 列入就业方案并纳入就业情况统计。即便有双方互相约定的内容, 但它一般不涉及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则涉及到劳动待遇、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更为明确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因此, 毕业生只有弄清楚这两个概念, 才能更好地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三) 试用期长短的无知

由于找工作难、找到合适的工作更难等因素, 毕业生往往会忽略用人单位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不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多长都无条件地接受用人单位少则几个月多则半年的试用期, 甚至能够多次接受用人单位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使得用人单位总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由, 待试用期满便不予录用, 出现试用期等于白干期的现象;或者有些用人单位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 规避对劳动者的法律义务, 使得毕业生在工资等待遇方面大受损失。《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指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对于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工资,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 毕业生要根据所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来辨别是否在约定时间内被试用, 从而实现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四) 不能够正确识别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如前面第一点提到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 或者只作口头约定, 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一旦发生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纠纷, 受损失的只有劳动者。而实际上, 类似口头合同一样的无效合同还有多种。例如, 一些用人单位与毕业生订立的劳动合同, 其条款明显倾向用人单位一方, 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 强迫毕业生交纳风险保证金或者其他抵押物, 甚至扣留劳动者应得的福利或工资, 一旦劳动者“跳槽”, 用人单位便将抵押物扣留;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立自愿交纳协议书, 企图以书面协议表现其行为的合法性, 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属于以胁迫形式签订的合同;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与毕业生订立的劳动合同中, 不具备病、伤补助等内容, 或列出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款。这些都属于无效合同, 毕业生在签订时一定要倍加小心。《劳动法》第17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毕业生对一些不合理、显失公平的内容应坚决拒绝, 否则就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力, 接受了“霸王条款”。

二、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措施

(一) 积极引导毕业生关心有关签订劳动合同方面的政策、法规, 加强毕业生就业管理制度

学校应充分发挥就业指导中心的作用, 向学生进行广泛宣传, 为毕业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 并聘请专业律师进行指导、传授就业时将用到的法律知识, 为学生答疑解惑;开设“法律咨询中心”, 长期为学生提供就业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使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 强化毕业生维权意识教育, 维护其合法权益

当前大学生就业市场还不够成熟、制度还不够健全和规范, 因此, 在加强对毕业生法制观念教育的同时, 也要加强对其维权意识教育, 使毕业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能拿起法律的武器, 维护自身权益。要在把《劳动法》、《合同法》及相关毕业生就业规定作为就业指导课重要内容的基础上, 对大学生进行维权意识教育, 只有牢固掌握了这些法规知识, 才能够据理力争、平等地与用人单位对话, 保障自己的权益免遭侵害。

(三) 完善毕业生相关就业体制、规范劳动合同签订行为

一般情况下, 毕业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完全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但因为缺少相关法律知识或没有认真对待合同签订的内容, 而使他们经常处于弱势地位, 屡遭不公平对待。应提前对毕业生进行宣传教育, 增加其对就业单位的了解, 以便知己知彼;有针对性地从内容、形式上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 不断深化、强化毕业生对劳动合同重要性的认识, 掌握规范的合同签订流程, 科学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注重合同条款内容, 约定合理的违约责任等等, 让毕业生能有效利用协议赋予的权利, 维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 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关乎其本人、家庭、学校乃至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问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也是重大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 增强大学生就业者的法律意识, 全面提高其综合素质对于实现依法治国方略, 落实高技能人才的可持续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戴伶俐, 章毓林.分析大学生就业法律盲点加强就业指导中法律意识的培养[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 2004 (3) .

8.法律毕业实习报告 篇八

关键词: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671-1297(2012)09-0317-01

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法律意识是需要不断增强的。尤其是在即将毕业走向工作岗位的最后一个学年中的最后一个学期里,安排他们听法律讲座,教师授课内容要针对这一时期大学生的心理活动来进行。注重强调让大学生客观地面对现实,思维理性,从不同视点去看问题、去分析问题,最终达到行为规范的目的。此外,在不同的学科授课中,也要渗透与本学科相关的法律知识,旨在加强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减少或抑制一些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江泽民同志指出:“人才是社会的各种资源中最宝贵、最重要的资源。”胡锦涛同志也多次强调:“大学生是国家的宝贵的资源、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

一 不断加强即将毕业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

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为推进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贯彻落实好这一决策,对确保我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对即将毕业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旨在提高大学生的守法意识。目的是让大学生在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社会发展趋同化的新的国际形势下,大学生面临着文化思潮和价值观念的巨大冲击,思想信念、价值取向受到考验时,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他们把自己的理想、学习、就业选择与祖国的前途、民族的振兴联系起来,把个人的荣辱得失与国家的兴衰联系起来,增强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这样才能造就一代又一代高素质的优秀人才,为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成小康社会做出具有历史意义的伟大贡献。

二 加强即将毕业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1.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易产生的不良后果

轰动全国的马家爵一案是发生在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是即将走上工作岗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在最后一个学期里发生的典型案件。马加爵连续杀害了四名大学生,导致一场凶杀案的产生。破坏了几个家庭的和睦幸福,也给自己送上了绝路。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周一超,在参加嘉兴市、秀洲区公务员考试时,因体检出“小三阳”未被录取,情绪失控杀死在场区人事劳动局一名工作人员,刺伤一人。某市师范学院即将毕业的一名女大学生高艳华坠楼自杀。从遗书中得知,一个算卦先生说:“她(坠楼者)与其哥哥俩人的命相克”。自己选择坠楼自杀,是法律意识不强、思想空虚、相信迷信而引起的事件。还有清华大学的“刘海洋伤熊事件”发人深省。刘海洋已被免试保送研究生,可是他却拿着硫酸到北京动物园泼到熊身上。这些案例说明他们缺乏人文关怀和人文道德,更缺乏法律意识。上述案件的发生,有的是凶杀,有的是自杀,有的是对人文的破坏。其他院校是否也有类似情况发生呢?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几起事件发生时间都是在最后一个学年中的最后一个学期内,不是偶然的巧合。却恰恰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在这一时期里,大学生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压力过大和心理素质不好而发生的。诚然,大学生这时的压力是有的,来自择业、来自家庭、来自大学生本身。由于这些压力没有逐步减轻,导致这一时期大学生思想上的畸形而产生的严重后果,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2.即将毕业大学生法律意识不强的原因分析

大学生是经过十几年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文化层次低吗?素质不高吗?文化积淀少吗?回答是肯定的,不是!为什么就在这一时期里发生这样的事件呢?原因是:在大学开始的学习生活里,对刚刚走进大学校门的大学生,每一所大学都对他们进行入学教育、专业教育、有的学校还进行军事教育及军事训练。一系列的教学活动,无疑对加强大学生的守法意识,规范大学生的各种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进入大学二年级或三年级时,教学中法律课的开设和不同专业开设的不同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各种违法违纪的现象得到了预防。只有在即将大学毕业时,随着各科法律课程的结束,没有法律知识渗透给正在需要法律知识来左右的大学生们。这一时期是大学生们法律意识教育的盲区,是大学生法律意识不强才会产生凶杀、自杀、违法违纪的各种现象。所以,在这一时期里,要注意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加强教育,多开各种法律讲座。不要产生已完成的教学任务已基本完成了,有的专业已进入专业实习了,可以轻松一些了不正确的思想。也正是有的高校产生了这样一些麻辟思想,才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一些违法违纪问题。

3.增强即将毕业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随着大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将要结束,大学生们会利用更多的时间去尋找自己所热衷的职业。面对激烈竞争的今天,他们的思想上有很大的压力,这是客观的,又是现实的,同时也是不可逾越的。全校教职工都应该给予大学生正确的引导,给予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援助。学校要统一组织学校法律教师开展不同形式的法律讲座,全校教职工都应当好大学生的心理医生,增进与大学生的了解和沟通,给他们医治好思想上、心理上的疾病,做好他们心理活动的分析教育和法律意识增强教育,使他们思维更加理性、行为更加规范。这一时期的大学生就是在看问题、思考问题时易出现偏坡。针对这样具体情况,笔者认为:

首先,高校党委要重视这一时期大学生的法治教育,把大学生法律意识增强教育纳入议事日程,搭建一个好的平台,形成良好氛围,把大学生法律意识增强教育切实抓实抓好。另外,这一时期的授课教师,要把大学生法律意识增强教育和授课内容联系起来进行。同时,还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引入课堂,占领教学主阵地。教师要深入浅出,循循善诱,使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入脑、入心。达到学生的心灵得到净化、思想得到熏陶、认识得到升华、觉悟得到提高、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念为目的。为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捷克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曾说:“教师的任务是用自己的榜样来诱导学生。”[1]强调了师德的示范性对学生成长的深刻影响。最后,在这一时期要充分调动和发挥辅导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赋予给他们一定的职权,对他们进行必要的管理素质的提升,抽出时间集中培训,多学一些现代管理科学知识和心理学知识,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好铺垫。使他们成为大学生法律意识增强教育工作的主力军。

总之,大学生们在即将毕业的这一阶段里,更多的时间是在思考选择职业上和就业上,以及今后的去向。在现实社会情况下,目前的激烈竞争中,大学生们压力过大易产生各种不良的心态反映,就会引起一些不良后果的发生。要积极开展适合这一时期的大学生法律意识增强教育。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下,齐抓共管、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负其职、各担其责、形成合力,从而才能把学校的大学生法律意识增强教育工作带入一个崭新的局面。通过这一时期的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改变大学生们传统的择业观念,让他们正确面对现实,客观公正的对待自己,目的是减轻大学生们的内、外压力,达到身心健康。这样,他们才能正确运用自己的文化知识、丰富的实践技能、敏锐的洞察能力、从不同的角度去看问题、去分析问题、去解决问题,从而抑制一些不良现象的发生。把大学生培养成社会需要的、人民满意的栋梁之才。所以,要不断加强即将毕业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一个有远见的民族,总是把关注的目光投向青年; 一个有远见的政党,总是把青年看作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前进的重要力量。”

参考文献

[1] 中国高等教育研究[J],2006年第二期

[2] 高等教育研究[J],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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