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省标准计量局关于加快我省条(9篇)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省标准计量局关于加快我省条 篇一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7〕135号 【发布日期】2007-12-25 【生效日期】2007-12-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全省能源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3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统计局、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全省能源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全省能源统计工作的意见
(省统计局 省经委省 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7〕32号)精神,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测“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目标的实现程度,不断推进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6号)要求,结合当前我省统计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和提高全省能源统计工作水平和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尽快完善能源统计组织体系建设
能源统计是全面客观反映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的重要手段,是直接服务于节能降耗管理决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加强全省能源管理和进行科学决策的前提和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节能意识的提高,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确立和“十一五”节能目标的提出,能源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能源统计现状难以满足当前节能降耗工作的需要。因此,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对于我们这个能源生产和消费大省来讲,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地方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能源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能源统计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健全各级能源统计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完善组织体系,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水平,使能源统计工作尽快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并不断提升其为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二、健全能源统计制度,逐步建立一套科学的统计、监测、考核指标体系
能源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能源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多领域、多环节的综合性工作。因此,建立全面、科学、系统的统计调查制度,制定合理规范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是做好能源统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省统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省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的特点和结构,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分类、全面客观、便于实施的原则,按照国家的统计标准和核算要求,分别设计适用于统计系统、行业部门、调查单位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形成综合性的能源统计制度,并按不同的频率进行统计调查,建立起全面、科学的能源统计网络和能源统计数据库。
能源统计调查采取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多种手段,对列入全省重点监控的“双百家”节能企业,实行网上直报、超级汇总制度,并逐步扩大到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在国家制定的节能降耗“三体系”方案基础上,结合我省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各个产业、产业内部各行业以及社会用能的统计方法和调查指标,尽快展开全面调查和监测。在此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不断研究、探索和改进统计核算方法,逐步建立一套科学的统计、监测和考核指标体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能源统计调查结果由省统计局、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我省能耗公报制度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以鼓励先进,激励后进,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能耗数据。
三、认真做好能源统计分析和研究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要结合能源统计及监测资料,加强能源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充分利用能源统计及相关数据,加大对全省能源生产、消费变动情况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对重点用能行业和“双百”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发展趋势的跟踪、监测分析工作,加强对全省节能重点工程的进展及节能成效的监测和分析研究,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全省能源消耗与生产运行和经济增长的关联分析,努力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提供科学可靠的能源信息咨询服务,为全省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约束性指标提供决策依据。
四、加强制度建设,密切合作,大力强化能源统计基础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要努力做好节能降耗各职能部门的协调、指导工作,加强各项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对目前还没有设立能源统计专门机构的市、县要督促其加快进程,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尽快设立,并配备相应的专职统计人员,保证工作条件,以确保能源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能源统计所需经费按时到位。
各级经委、发展改革委要支持、督促工业和其他行业做好能源统计管理工作,在机构的设立、人员及工作设备的配备和业务经费的落实上提出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尽快提升能源统计的执行力。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全社会能源统计的组织指导工作,做好部门、行业、企业的协调管理工作,确保各环节的有机衔接。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不断提高各部门、行业、企业能源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管理部门,特别是煤炭、电力、交通运管、石油等能源重点部门要充实本部门、本系统的能源统计力量,在统计机构中设置专门的能源统计内设机构,配备专职的能源统计人员,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和业务制度,建立、健全台账制度,以保证部门能源统计渠道的畅通和资料的翔实。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企业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加强企业能源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用能单位要严格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国家标准配备能源消费计量器具,以确保能源消费量的计量准确和能源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特别是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要配备专职的能源统计人员,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制度和台账制度,以保证资料的真实可靠。省重点监测的“双百家”企业,要设立专门的能源统计机构,配备高素质的人员,并保证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在完成本企业常规能源统计任务的基础上,开展能源统计分析研究工作,提出节能意见和建议。省重点监测的用能单位同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规定,每年向节能管理工作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能源消费情况、节能措施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
五、开展统计巡查和执法监督,确保能源统计数据质量
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能源统计的数据质量作为能源统计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按照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要求的指标含义、范围口径、调查方法、报告期限进行统计,并及时进行汇总、加工,整理出基本的能源统计数据。根据《山西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07〕48号)中规定的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进行监控,并对主要能源统计指标利用相关指标评估法、动态趋势评估法、比例系数评估法进行评估,从而对能源统计数据质量做出基本判断,对能源发展趋势做出总体把握。
统计部门和节能执法监察部门要积极开展统计巡查和节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特别要加强对企业能源统计工作、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统计法制宣传力度,使企业相关人员在熟悉业务工作的同时,了解统计法律规范,知晓守法的义务和违法的责任,约束自己的工作行为,确保能源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同时,积极开展各领域的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能源统计中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个别人授意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严重违法行为,努力提高依法统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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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省标准计量局关于加快我省条 篇二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168号 【发布日期】2006-07-27 【生效日期】2006-07-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我省政府采购工作主要情况和加强改进当前
政府采购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1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我省政府采购工作主要情况和加强改进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2005年我省政府采购工作主要情况和加强改进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财政厅
(二○○六年七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我厅认真总结2005年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并结合2006年工作重点,针对目前我省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2005年我省政府采购工作主要情况
2005年,全省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依法规范操作,努力提高效率,完善配套制度,优化运行机制,呈现较好的发展态势,政府采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日益显现。当年全省政府采购规模达110.02亿元,节约率为11%;省级政府采购规模达10.7亿元,节约率为10.57%。
(一)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扎实推进规范。
一是政府采购制度逐步完善,为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先后出台了《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省级政府协议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采购人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办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操作程序和管理办法制度化,初步构建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供制度保障。此外,针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等,明确了这些紧急、特殊项目采购由部门组织实施的具体办法,在提高采购效率的同时规范了管理。
二是合理调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设定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严格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巩固公开招标采购在政府采购方式中的主导地位,进一步规范集中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
三是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告媒体,相继增加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专区、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等公告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全过程采购信息,使信息披露更加透明,为引入充分的市场竞争和广泛的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四是建立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网络管理系统,实现评审专家网上申请、确认、系统随机抽取和动态管理,扩充评审专家的队伍,提高专家抽取管理的科学性,保证评审工作的质量。
(二)优化程序,创新机制,切实提高效率。
一是优化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的计划编报和资金结算手续,将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改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直接受理,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减少了资金流转等操作环节,进一步提高了效率。与此同时,对协议供货商品实行最高限价、网上二次竞价和更低价确认办法,促进协议定点采购效率更高、性价比更优。
二是不断创新机制,强化单位责任,发挥集中和分散两种优势。进一步简化了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设备采购手续,提高了效率;省属医院医疗设备采购资金改由医院与供应商直接结算,满足了医院医疗设备采购分期付款的需求,减轻了医院资金占用压力;对1万元以下的部分通用类项目,包括空调、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等试行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方便了单位急需零星小额采购需要。
(三)强化监督,健全体制,完善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2005年,省财政厅、审计厅联合开展对登记备案的省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进行专项检查,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联合开展对全省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情况的专项检查。通过建立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整改和规范。
二是健全体制,加大监管力度。出台《省级政府采购监督员管理办法》,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队伍,从省直机关退休干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等人士中聘请十多位同志,担任省级政府采购监督员,部分监督员还参与较大项目的政府采购评标现场的监督工作,初步建立起监督员协助监督的机制。出台了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建立起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绩效考核机制。
(四)扩大宣传,加大培训,努力寻求共识。
一是通过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以及信息、专报、特稿等形式进行宣传,让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单位及时了解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理解并支持政府采购工作。
二是通过组织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参与的座谈会、培训班,积极宣传和普及政府采购政策法规。
三是召开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通过这次会议,进一步统一了思想,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是整理编撰《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指南》,将省级政府采购各环节操作流程及主要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收录其中,分送省直各单位及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方便了政府采购当事人学习与具体操作,同时也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五)市县政府采购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政府采购规模进一步扩大。南平、三明、泉州、福州、漳州、宁德等设区市推行公务用车统一加油、维修、保险,扩大了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南平市建立工程采购协作机制,在不改变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前提下,主动介入工程采购;泉州市将财政性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核和竣工预、结算审核工作转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向社会公开招标。
二是制度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南平等部分设区市提前公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使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前就知道下一的采购范围和项目;绝大部分设区市都开发了评审专家管理软件,通过电脑随机抽取专家;各设区市都实现了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全程网上公示,有效促进政府采购运行的公开、公正与规范,增强采购人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利于政府采购效率的提高。
三是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加大。漳州市等部分市县试行采购单位跨市县委托代理采购,为推进县级政府采购改革探索新模式;南平市构建电子监控系统、网上竞价交易管理系统等六大政府采购网络系统,实现对政府采购的全程监控,增加了透明度,对建立网络化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莆田市等设区市规定代理机构招投标统一进入招投标中心,实行现场全程录音录像监控,进一步加大了监管力度,规范了采购行为。
在看到政府采购改革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目前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依法采购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部门依法采购的主动性、自觉性不够,存在随意采购、规避政府采购、规避公开招标以及设置不合理招标文件条款等违规操作的现象。二是规范化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意识不强,预算编制不细化、不完整;政府采购还存在操作不够简便,工作环节较多,效率不够高,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有待改进等问题。三是政府采购规模与效益有待进一步提升。四是违规处罚较弱,行之有效的监管工作机制尚未真正形成,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
二、加强改进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
要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通报的通知》(闽政办〔2006〕140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要求,通过进一步加强宣传沟通,创新机制制度,实施科学监管,完善配套措施,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效率问题,不断推进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扩大定点协议范围,改进定点协议采购方式。将产品通用性较强、市场竞争充分的项目逐步实行协议供货,进一步提高这类产品的采购效率。改进定点协议采购实施方式,完善定点协议产品竞争机制,促进采购性价比更优。
(二)搭建区域采购平台,推进县级政府采购开展。进一步探索建立区域联动模式,以设区市为中心,搭建协议供货统一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对设区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的协调整合力度,提高单次采购的规模,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
(三)适当调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对现行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设置和起点金额做适当调整,进一步完善政府集中采购与部门集中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
(四)探索制订招标文件的规范格式文本。使之成为招标文件制作的指引,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减少流标和投诉。
(五)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电子化政府采购模式。探索实现省、市、县政府采购信息资源共享;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试点,探索网上竞价等电子化采购模式,以进一步减少环节,避免人为因素干扰,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为采购人提供网上采购的便捷途径,促使竞争更充分,采购价格更合理。
(六)适时制定贯彻意见,促进政策功能落实。在国家有关支持自主创新、环保、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具体政策措施出台后,结合我省实际,及时制定贯彻意见。通过政府采购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研究节能产品、绿色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促进环境保护,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研究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机会,扩大就业机会和就业渠道。
(七)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一是结合行政监察、效能建设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管,以及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处罚违规行为。
二是强化各部门、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的特点,建立采购工作规程,切实将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的法定责任承担起来。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指导帮助工作,督促各部门、单位增强采购责任意识,落实承办机构和人员,同时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特别是各部门、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是大力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反腐倡廉工作,重点治理商业贿赂等突出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6〕2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闽委办〔2006〕27号)的部署,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闽财购〔2006〕15号)的要求,认真开展调研摸底、自查自纠、整改查处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的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商业贿赂举报和通报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建立积极的预防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省标准计量局关于加快我省条 篇三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8]73号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外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
—1— 家标准进行分类。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二、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四、关于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 —2— 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
五、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应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特别要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少的,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要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实施征地拆迁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被拆迁的农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的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以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设要提前准备,原则上
—3— 做到先建房,后拆迁。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
六、关于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全省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审批农地转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七、关于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组织听证。在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中,要有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的情况说明。被征地农民未申请听证的,要报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至少3至5名村民代表签收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举行听证的,要报听证笔录及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在听证中所提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
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 —4— 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组、社区)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天。未进行公告的不得实施征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八、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各地要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和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九、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土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要按照政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配情况公开。参加社会保障的,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
—5— 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十、关于明确征地补偿安置责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和主要负责人,对所辖地区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确定责任,强化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具体负责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部门,在每一个城镇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要对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批后实施工作程序执行情况,补偿政策、标准、资金到位、住房安置和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被征地农民群众对安置补偿工作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要做到征一个批次就要依法妥善补偿安置到位一个批次,不留遗留问题。自查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写出本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总结报告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建立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前季度内实施征地的每个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征地面积、地类、补偿标准、支付各项安置补偿金额、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和住房安置情况,以及本地检查复核情况,并将每个批次 —6— 征地安置工作总结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年末上报本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总结。
十二、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的土地补偿费用,对失地的国有农场农工(在编制的非农业户口)安置补助费比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
十三、停止执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4〕39号)。
二○○八年四月十三日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省标准计量局关于加快我省条 篇四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5〕75号 【发布日期】2005-09-30 【生效日期】2005-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
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制订的《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
(省交通厅 省安监局)
根据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号),结合全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广大渡口、渡船工作人员和船员安全航行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全面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进一步稳定全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打击“三无”渡船和渡船超载、混载等重大违章活动,全面落实渡船安全航行生产和管理责任制的落实,不断深化“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的各项措施,切实消除影响渡运安全的各种隐患,重点防止群死群伤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渡口达标率达到90%以上,逐步建立起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全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三、整治原则
此次专项整治和规范工作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各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级各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进行。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交通、安监、公安、农业、水利、宣传、旅游等相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互相配合,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和验收标准,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四、整治对象、内容
(一)整治规范的对象包括渡口、渡船和其它船舶。
1、渡口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及未经批准的非法渡口和习惯停靠点。
2、渡船是指所有从事客运的客渡船和运输汽车等货物的车渡船、货渡船。
3、其它船舶包括农用船舶、渔船和其他水上浮动设施。
(二)整治内容
1、督促县、乡人民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重点是落实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制度。
2、检查、消除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制定整改计划和落实措施。
3、严肃查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
4、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5、经过整顿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合格率达到90%以上。
6、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此项活动的领导,保障活动的深入开展,成立山西省渡口渡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省整治领导组)。
组长:牛仁亮副省长
副组长:李福龙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志民省交通厅副厅长
唐晋省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由省交通厅、省安监局等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地方海事局。
办公室主任:李灵
联络员:张国民
电话:0351-4193577、4193568
传真:0351-4193567
六、时间安排
从现在起至2007年9月30日两年时间,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从现在至2005年12月31日)。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和规范的重大意义,扩大影响,造成声势。在此基础上,各市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规范措施。期间,省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水上安全管理专项督查。其督查内容包括: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7号),省交通厅、国防科工办、农业厅、水利厅、省安监局联合下发的《山西省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晋交运〔2005〕206号)的贯彻落实情况;
2、运城市临猗县“9.23”事故后,针对辖区水上安全事故隐患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治理情况;
3、市、县、乡、村四级水上安全目标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水上安全责任书是否签订,水上安全工作是否纳入考核,市、县分管领导工作是否到位,有船舶乡(镇)人民政府是否配备船舶管理员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等;
4、各级政府的水上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水上救助设施和器材,应急保障能力综合考评;
5、水上安全监管队伍现有机构、人员、经费、装备情况及发展建设目标;
6、查看关于低质量船舶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专项治理以来取得的实质性成果;
7、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山西省低质量船舶附加检验计划》(晋海安字〔2005〕61号)的情况;
8、此次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案和措施以及近期工作安排。
督查工作由省整治领导组牵头组织,省交通厅、省安监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组成检查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以及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督查。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要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并通报全省。
第二阶段:治理整顿阶段(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市按照《整改规范方案》和整改规范措施认真做好整改规范工作,要确保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对所有渡口、渡船工作人员和船员等进行认真的检查、评估考核,针对出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逐船、逐人、逐个渡口进行整改规范。在本阶段,各市应于每月初将前1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省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考核验收阶段(2007年1月1日至4月30日)。省整治领导组将按照本次整改工作的验收标准(随后下发)对各市第一、第二阶段的工作进行考核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统一在媒体上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阶段:再整改验收阶段(2007年5月1日至8月30日)。根据第三阶段考核验收情况,各市对责令限期整改的渡口、渡船集中研究,认真整改。并对整改后的渡口、渡船进行再验收,确保渡口、渡船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要求。
各市在整改验收工作完成之后,应将验收情况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9月20日前报省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将进行总结表彰。
七、整治的重点措施
(一)认真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例》,严格履行职责,把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市、县人民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在运输繁忙水域、气候恶劣季节和交通高峰期间,要加强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落实对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要积极帮助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明确管理经费渠道,改善监管装备条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渡口审批和渡船、渡工管理。要严格渡口审批条件,规范渡口审批程序,确保渡口设置、渡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标准。对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要坚决予以取缔。设置或者撤消渡口,必须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渡口码头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设置渡口标志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渡运路线等内容。要把好渡船的设计、建造、检验、登记关,渡船必须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标明船名、载客定额、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渡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适任证上岗。
(三)切实加大渡运安全投入。各地要制订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计划,积极筹措资金,改造渡运码头,更新老旧渡船,提高渡口、渡船等设施的安全技术水平。可将渡口改造纳入公路建设计划,改善渡口设施,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渡船更新步伐。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水情特点,抓紧研制、优选和推荐一批安全性能高、经济实用的船型,指导渡船改造。要高度重视农村渡口建设,特别是加大对义渡、半义渡的资金投入,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撤渡建桥等切实措施,从根本上改善群众的出行条件。
(四)扎扎实实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定期进行渡运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的船舶,采取有力措施,该停运的坚决停运,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要派专人进行现场管理,重点查禁非渡船载客行为,严禁超载和冒险航行,确保渡运秩序良好。要加强对水库、公园等风景旅游区游船的安全管理,对旅客数量多、监管任务重的水域,海事管理机构要派驻现场监督力量,节假日客流高峰期间,加强巡查和巡航。
(五)尽快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渡口的实际情况,制订渡口、渡船事故应急预案,有关地方政府要督促风景旅游区管理单位制订游船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地方政府应急体系中,加强日常训练和演练,海事管理机构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在出现险情时能够实施快速反应,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六)加大渡运安全宣传教育力度。要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增强渡口、渡船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意识,使他们忠于职守,严格管理;增强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守法经营意识,使他们自觉遵守各项安全制度,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保证船员适任,不违章操作,不冒险开航;增强广大乘客和群众安全意识,自觉抵制超载等违章渡运行为。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省标准计量局关于加快我省条 篇五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1]102号 【发布日期】2001-05-22 【生效日期】2001-05-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
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01〕10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表:
一、农村牧区人饮项目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略)
二、农村牧区人饮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
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水利厅)
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工程项目的计划管理,保证项目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安排原则
第一条 第一条 基建投资人畜饮水工程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牧区人畜饮用水,不含国营农林牧场、城镇企事业单位以及县城的缺水问题。主要安排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超过70天,从未安排过各类人畜饮水工程,已列入全省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总体规划的项目;水源型氟病区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1.1毫克/升,当地出生8-15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地区的人畜饮水工程项目。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因素引起的水源变化、水质污染而造成的农牧区人畜饮水困难,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解决。
第二条 第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以初步解决人饮困难为原则。供水系统一般只包括到公共供水点的水源工程和干、支管以及公共供水点。需要引水入户的配水管、入户管以及配件,均由农牧户自行承担。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20-35升,干旱年份为12-20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二、申报和审批
第三条 第三条 人畜饮水工程建设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四条 第四条 人畜饮水工程原则上以州(地、市)为单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工程设计,并按以下范围分级审批,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委商省水利厅审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在50-100万元的项目,由州(地、市)计划部门商同级水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随同项目建议计划直接上报设计文件。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批复,仍按现行的《青海省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第五条 州(地、市)级计委和水利(水电)局根据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计委和水利厅申报项目建议计划,由省水利厅和计委联合编制省级项目建议计划,统一报送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各地上报的文件材料包括:
1、本地区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的总体规划和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3、地方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
4、上一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第六条 省计委和水利厅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和各地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和资金可能,经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经审批后下达的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三、资金管理
第七条 第七条 人畜饮水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区群众多渠道筹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人畜饮水工程按国家、地方和受益区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建设资金。
第八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管理资金,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督促落实各项配套资金,切实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防止建设资金的挤占、截留和挪用。人畜饮水工程预(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应按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第九条 人畜饮水工程项目要尽快建成并发挥效益,不能形成“半拉子”工程。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困难,由地方自行解决。
四、项目实施
第十条 第十条 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省下达的投资计划,以州(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水利厅审查后报省计委审批,送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备案。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人畜饮水工程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逐乡、逐村建立卡片,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并按卡实施。要求项目与需要解决人饮困难的总体规划相衔接,建成一村,“销号”一村,今后不再重复安排。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人畜饮水工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制。对项目实施的州(地、市)要按行政分级管理的原则,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凡投入50万元以上的人畜饮水工程,均应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期完工。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省计委和水利厅负责全省的人畜饮水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各州(地、市)计委和水利局负责对本地区人畜饮水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管理办法、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合同执行情况以及工程建成后的效益和管理等。
五、项目验收和建后管护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人畜饮水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进行,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项目的总体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所在州(地、市)计委和水利局在组织初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计委、水利厅提出省级验收申请,省水利厅商计委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将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对验收合格的,随即销号并公示;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同时,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安排水利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要对人畜饮水工程项目村进行验收,检查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省级验收采取随即抽样的办法,抽样县将不少于任务县数的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数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数的30%。各州(地、市)要对实施项目进行全面验收。按《农村人饮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主要验收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5个方面。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4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项目在通过省级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资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计委商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二: 农村牧区人饮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
┌──┬──┬───────────────────────────────┐
│内容│分值│ 细化条款及评分标准 │
├──┼──┼───────────────────────────────┤
│总分│ 100│ │
├──┼──┼───────────────────────────────┤
│ │ │
1、政府纳入任期目标考核内容,层层签订责任书。(2分)││
一、│ ├───────────────────────────────┤
│组织│ │
2、农村人饮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并有主要领导挂帅,具体领导分管,│
│领导│ 5│ 部门协作好。(1分)│
│ │ ├───────────────────────────────┤
│ │ │
3、水电局设有人饮办事机构,人员组织合理,职责明确,并有专门工 ││ │ │ 程技术人员负责。(2分)│
├──┼──┼───────────────────────────────┤
│ │ │
1、严格按照国家饮水困难标准安排。有符合实际的总体规划,实 ││ │ │ 施计划(3分),并将规划按村(家庭水窖按户)建卡(2分)。(共5分)│
│
二、│ ├───────────────────────────────┤
│任务│ │
2、实际解决与建卡规划基本一致(占90%以上)。(5分)│
│完成│ ├───────────────────────────────┤
│ │ 30│
3、全面完成项目计划和效益计划,且工程项目及附属设施按规定标准 ││ │ │ 完成。(15分)│
│ │ ├───────────────────────────────┤
│ │ │
4、开展技术培训,加强技术指导服务。(3分)
│
│ │ ├───────────────────────────────┤
│ │ │
5、宣传报道有力,农村人饮工作深入人心。(2分)│
├──┼──┼───────────────────────────────┤
│ │ │
1、施工组织健全,有施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3分)│ │ │ ├───────────────────────────────┤
│
三、│ │
2、工程布局合理,按设计图纸施工。(3分)土建质量好,配套设施齐 │ │工程│ │ 全,结构尺寸达到要求,水池无渗水、垮塌、沉陷现象(6分),材 │ │质量│ │ 料符合设计要求,灰浆饱满,外形美观,环境卫生,管道安装和机 │
│ │ 35│ 电设备安装规范(6分)。(共15分)│
│ │ ├───────────────────────────────┤
│ │ │
3、工程水量充足(6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6分)。│ │ │(共12分)│
│ │ ├───────────────────────────────┤
│ │ │
4、财务帐目清楚,审计合格。(5分)│
├──┼──┼───────────────────────────────┤
│ │ │
1、国补资金足额及时到位。(5分)│
│
四、│ ├───────────────────────────────┤
│资金│ │
2、地方财政配套按计划落实(5分),落实50%以上(2分),未落实 │投入│ 15│(0分)。│
│ │ ├───────────────────────────────┤
│ │ │
3、自筹资金按计划到位(5分),落实70%以上(3分),落实70%以 │
│ │ │ 下(0分)。│
├──┼──┼───────────────────────────────┤
│ │ │
1、完整工程竣工资料和决算报告。(2分)│
│ │ ├───────────────────────────────┤
│ │ │
2、对所解决的饮水困难村建档建卡,装订成册。(2分)││
五、│ ├───────────────────────────────┤
│管理│ 15│
3、已竣工的工程有专人管理,各项管理制度落实。(3分)││工作│ ├───────────────────────────────┤
│ │ │
4、集中供水工程水费的核算和征收落实。(2分)│
│ │ ├───────────────────────────────┤
│ │ │
5、集中供水工程的工程折旧费按规定提留专户储存。(2分)│ │ ├───────────────────────────────┤
│ │ │
6、按时、按质上报规定的统计资料。(4分)
│
│ ││
└──┴──┴───────────────────────────────┘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省标准计量局关于加快我省条 篇六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1999]56号 【发布日期】1999-05-17 【生效日期】1999-05-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电力局、省经贸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意见的通知
(1999年5月17日黔府办发〔1999〕5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省电力局、省经贸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意见
(省物价局、省电力局、省经贸委、1999年4月19日)
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省物价局、省电力局于1998年11月发出《关于清理上报各地在电价外加收的各种附加费、基(资)金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将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在电价外擅自设立的各种基(资)金和乱加价、乱收费项目清理情况报省。现将有关情况及我们的处理意见请示如下:
一、一、治理整顿电价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站在讲政治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和乱摊派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负担,为促进全省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
二、二、坚决取消各地违反国家规定在电价外加收的各种附加费、基(资)金等费用。各地在电价外加收的费用,只限于国务院批准的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02元)、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004元)和财政部批准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其他部门和地区在电价外收取的各种基(资)金和附加费用,均一律取消。根据本次清理调查,我省与电力相关的违纪收费项目有73项,自本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一律取消,停止征收。本次清理中,如有隐瞒不报或今后继续收取的,或另立名目收取的,一经发现,即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三、三、供电企业是收取电费的唯一合法单位,严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参与收取电费。电力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收非法或违规的加价和收费。
四、四、整顿电力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电力企业对用户提供服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及国家计委和我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立名目或超范围、超标准向用户收费。
五、五、实行销售电价公告制度。各地要将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批准的电价水平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物价、电力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企业和群众的举报,切实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方、部门和企业,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取消的加价收费项目表
取消的加价收费项目表
---------------------------------------------------
|地名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发文单位及文号 |1997年收取金额| 备 注 |
|-----|-------|--------|----------|-------|-------|
| |农网代维费 |0.015元/千瓦时 |镇政府收 |137223.80元 |1998年8月停止 |
| |-------|--------|----------|-------|-------|
| |线 维 费 |0.03元/千瓦时 |供电与政府协议 |142471.40元 | |
|遵义县 |-------|--------|----------|-------|-------|
| |低压维护费 |0.02元/千瓦时 |政府批准收 |97409.08元 |1998年10月停止|
| |-------|--------|----------|-------|-------|
| |收费还贷 |0.03元/千瓦时 |镇人大决定 |31770.00元 | |
|-----|-------|--------|----------|-------|-------| | | |居民用电 | | | | | |基 金 |0.03元/千瓦时 |正价综字〔1996〕04号|605522.00元 |1997年6月停止 | |正安县 | |动力用电 | | | | | | |0.05元/千瓦时 | | | |
| |-------|--------|----------|-------|-------|
| |家电保险费 |0.01元/千瓦时 |正府办〔1997〕71号 |41031.00元 | |
|-----|-------|--------|----------|-------|-------|
| |路 灯 费 | | |41077.45元 |已停收 |
|红花岗区 |-------|--------|----------|-------|-------|
| |超标准维护费 | | |20000.00元 |已停收 |
|-----|-------|--------|----------|-------|-------|
|桐梓县 |市政附加费 |0.008元/千瓦时 |供电局收 | | |
|-----|-------|--------|----------|-------|-------| |桐梓县 | | | |
| |
| |代 管 费 |0.13元/千瓦时 |电管所收 | | | |(花秋镇)| | | |
| |
|-----|-------|--------|----------|-------|-------|
| |地方建设基金 |0.03元/千瓦时 |务物〔96〕35号 |255000.00元 | | | |(照明用电)| | | |
|
| |-------|--------|----------|-------|-------|
|务川县 |地方建设基金 |0.04元/千瓦时 |务物〔96〕35号 |175000.00元 | | | |(动力用电)| | | |
|
| |-------|--------|----------|-------|-------|
| |地方建设基金 |0.05元/千瓦时 |务物〔96〕35号 |600000.00元 | | | |(经营性用电)| | | |
|
|-----|-------|--------|----------|-------|-------|
| |居民生活用电线|0.48元/千瓦时 | | | | | |损 |加收8% | | | | |凤冈县 |-------|--------|----------|-------|-------|
| |高压计量趸售线|0.42元/千瓦时 | | | | | |损 |加收5% | | | | |-----|-------|--------|----------|-------|-------|
|道真县 |电力建设基金 |0.03元/千瓦时 |县物价局〔95〕09号 |500000.00元 | |
|-----|-------|--------|----------|-------|-------|
|绥阳县 |城市附加费 |0.008元/千瓦时 | | | |
|-----|-------|--------|----------|-------|-------|
| |地方电力建设发|0.05元/千瓦时 |湄府通〔1996〕76号 |1323429.75元 | | | |展基金 |
|湄潭县 |-------|--------|----------|-------|-------|
| |城市公共用电建|0.01元/千瓦时 |湄府函〔1992〕18号 |134324.00元 | | | |设基金 | | | |
|
|-----|-------|--------|----------|-------|-------|
| |路 灯 费 |0.008元/千瓦时 |关府办〔1997〕86号 |42088.04元 |1998年10月停收|
|关岭县 |-------|--------|----------|-------|-------|
| |管 理 费 |0.008元/千瓦时 |关府办〔1997〕86号 |10000.00元 |1998年10月停收|
|-----|-------|--------|----------|-------|-------|
|安顺市 |公用事业附加费|0.01元/千瓦时 |市府发〔1993〕46号 |32047.00元 |1998年4月停收 |
|-----|-------|--------|----------|-------|-------|
|平坝县 |路灯管理费 |0.02元/千瓦时 |〔1997〕平府通63号 |21419.11元 |1998年7月取消 |
|-----|-------|--------|----------|-------|-------|
|紫云县 |农电建设基金 |0.02元/千瓦时 |紫发〔1995〕24号 |9164.85元 |1997年9月1日 |
| | | | | |取消 |
|-----|-------|--------|----------|-------|-------|
|普定县 |一户一表管理费|1元/户・月 |普府办〔1995〕51号 |33384.00元 |1998年10月停收|
|-----|-------|--------|----------|-------|-------|
| | | |县保险公司与县供电局| | |
|安龙县 |用电保险费 |0.01元/千瓦时 | |2.8万元 | |
| | | |口头协商 | | |
|-----|-------|--------|----------|-------|-------|
| |一户一表管理费|1元/月・表 |安顺地区物价局〔96〕|15020.00元 | |
| | | |第13号 | | |
|织金县 |-------|--------|----------|-------|-------|
| |承 包 费 |每年2-3万元 | | |乡政府向各 |
| | | | | |电管站收取 |
|-----|-------|--------|----------|-------|-------|
| |城镇公用电力基|0.02元/千瓦时 |威宁建设局威建通字 |120000.00元 | |
| |金 | |〔93〕02号 | | |
|威宁县 |-------|--------|----------|-------|-------|
| |电网损耗费分摊|0.005元/千瓦时 |威宁县物价局威价字 |100000.00元 | |
| | | |〔97〕20号 | | |
|-----|-------|--------|----------|-------|-------|
| |县电网建设发展|居民用电 | | | | | |金 |0.025元/千瓦时 |赫章县人民政府 | | |
|赫章县 |-------|--------| |2077674.47元 |-------|
| | |其他用电 |赫发〔1997〕82号 | | | | | |0.03元/千瓦时 | | | |
|-----|-------|--------|----------|-------|-------|
| |电力建设基金 |居民生活电价 |玉屏县物价局 | | |
| | |0.01元/千瓦时 |玉价字〔97〕05号 | | |
| |-------|--------|----------|-------|-------|
| | |居民电损电价 | | | | | | |0.01元/千瓦时 | | | |
| |-------|--------|----------|-------|-------|
| | |非居民照明电价 | | | | | | |0.03元/千瓦时 | | | |
| |-------|--------|----------|-------|-------|
| | |营业性电价 | | | | | | |0.04元/千瓦时 | | | |
|玉屏县 |-------|--------|----------|-------|-------|
| | |普通工业电价 | | | | | | |0.03元/千瓦时 | | | |
| |-------|--------|----------|-------|-------|
| | |大宗工业电价 | | | | | | |0.03元/千瓦时 | | | |
| |-------|--------|----------|-------|-------|
| | |趸售电价 | | | | | | |0.03元/千瓦时 | | | |
| |-------|--------|----------|-------|-------|
| | |农业排灌用电 | | | | | | |0.01元/千瓦时 | | | |
|-----|-------|--------|----------|-------|-------|
|石阡县 |电价调节基金 |0.01元/千瓦时 |石阡县人民政府 |36267.77元 |已停收 |
| | | |石府发〔97〕7号 | | |
|-----|-------|--------|----------|-------|-------|
| |地方电力建设基|0.004元/千瓦时 |沿价〔97〕02号 |84400.00元 | | | |金 | | |
| |
| |-------|--------|----------|-------|-------|
| |省集资办电费 |0.02元/千瓦时 |沿价〔97〕02号 |422000.00元 | |
|沿河县 |-------|--------|----------|-------|-------|
| |沿河供电局代收|0.01元/千瓦时 |黔沿保财综发 |20000.00元 |1998年11月停收|
| |保险费 | |〔97〕19号 | | |
|-----|-------|--------|----------|-------|-------|
|松桃县 |城市地方附加 |0.01元/千瓦时 |松桃县人民政府 |1.41万元 |1998年10月1日 |
| |(路灯费)| |松府发专议〔98〕29号| |起停收 |
|-----|-------|--------|----------|-------|-------|
| | |高压趸售 | |3377.84元 |未停收 |
| | |0.02元/千瓦时 | |(1998年1-7月)| |
|德江县 |代 维 费 |--------|----------|-------|-------|
| | |低压趸售 | |36316.34元 |未停收 |
| | |0.03元/千瓦时 | | | |
|-----|-------|--------|----------|-------|-------|
|万山特区 |管 理 费 | |乡政府收 |12000.00元 |未取消 |
|-----|-------|--------|----------|-------|-------| | | | |鱼塘乡政府 |3000.00元 | |
| | | |漾头乡政府 |2400.00元 | |
|铜仁市 |管 理 费 | |桐木坪乡政府 |1200.00元 |未取消 |
| | | |六龙乡政府 |500.00元 | |
| | | |坝黄镇政府 |2400.00元 | |
|-----|-------|--------|----------|-------|-------|
|黔南州 |地方电网建设基|0.004-0.009 |电用字〔1997〕10号 |505万元 |1998年6月1日 |
| |金 |元/千瓦时 | | |停收 |
|-----|-------|--------|----------|-------|-------|
|平塘县 |自行提价 |0.13元/千瓦时 |通川镇政府1998年7月 | |已停止 |
| | | |28日决定 | | |
|-----|-------|--------|----------|-------|-------|
|荔波县 |用电保险费 |0.01元/千瓦时 |1995年荔波政府办批复|44349.80元 | |
|-----|-------|--------|----------|-------|-------|
|长顺县 |城市建设附加费|0.02元/千瓦时 | |60813.00元 | |
|-----|-------|--------|----------|-------|-------| |惠水县 | | | |
| |
|(雅水电 |村电工工资 |0.02元/千瓦时 |雅水乡政府 |20056.06元 |已取消 | |管站)| | | |
| |
|-----|-------|--------|----------|-------|-------| |(摆水电管|线路整改费 |0.02元/千瓦时 |摆水乡政府 |17457.40元 |已取消 | |站)| | | |
| |
|-----|-------|--------|----------|-------|-------|
|(高镇电管|线路整改费 |0.02元/千瓦时 |高镇乡政府 |34000.00元 |已取消 | |站)| | | |
| |
|-----|-------|--------|----------|-------|-------|
|瓮安县 |一表一户管理费|15元/户・月 |瓮价字〔95〕11号 |208890.00元 |1998年6月停收 |
|-----|-------|--------|----------|-------|-------|
| |县城路灯附加费|0.02元/千瓦时 |龙价字〔1993〕09号 |33590.50元 |1998年6月停收 |
|龙里县 |-------|--------|----------|-------|-------|
| |县城电费附加费|0.02元/千瓦时 |龙府通〔1995〕2号 |125804.02元 |1998年6月停收 |
|-----|-------|--------|----------|-------|-------|
| |路灯管理费 |0.01元/千瓦时 |黔府字〔1997〕37号 |38281.96元 | |
| |-------|--------|----------|-------|-------|
|罗甸县 |小城镇用电基金|0.01元/千瓦时 |罗工商〔1996〕49号 | | |
| |-------|--------|----------|-------|-------|
| |电建基金 |0.02元/千瓦时 |罗府发〔1992〕31号 |907828.10元 |已取消 |
|-----|-------|--------|----------|-------|-------|
|从江县 |地方电力基金 |0.004元/千瓦时 |从府通〔1997〕41号 |9万元 |1998年11月取消|
|-----|-------|--------|----------|-------|-------| | | |0.01元/千瓦时 |麻府常发〔1995〕16号| | |
|麻江县 |教育基金 | |麻府发〔1997〕2号 |37496.25元 |1998年10月停收|
| | |(不含农排电)|麻价字〔1995〕018号 | | |
|-----|-------|--------|----------|-------|-------|
|天柱县 |电管站收取承包|0.026元/千瓦时 |高浪镇政府收 |1.1万元 |1998年9月停收 | | |费 | | |
| |
|-----|-------|--------|----------|-------|-------|
| | | |凯里市人民政府 | | |
|凯里市 |路 灯 费 |0.02元/千瓦时 |凯市府专议〔1996〕13| | |
| | | |号 | | |
|-----|-------|--------|----------|-------|-------|
|锦屏县 |县城路灯管理费|0.01元/千瓦时 |锦屏县政府办公室 |5000.00元 |未取消 |
| | | |锦府办发〔98〕60号 | | |
|-----|-------|--------|----------|-------|-------|
| | | | |1997年收 | |
|六盘水市 |城网改造基金 |0.02元/千瓦时 |市府办发〔1997〕15号|198.8万元 |已取消 |
| | | | |1990年收 | |
| | | | |113.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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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省标准计量局关于加快我省条 篇七
【发布文号】穗府[1996]52号 【发布日期】1996-05-23 【生效日期】1996-05-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23日穗府〔1996〕5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我市清理整顿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有关统计报表随后发出。整顿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议案(第95、98号),交由省政府法制局综合主办,省府各有关部门协办。按该议案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行政执法队伍中存在的“三乱”(即乱设立、乱收费、乱处罚,下同)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紧迫感。当前,我省各地行政执法队伍名目繁多,有的设立没有法律依据,执法的随意性很大;部分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乱收费、乱处罚,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影响了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已经到了非彻底整治不可的地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是其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行政执法队伍中存在“三乱”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整顿行政执法队伍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把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的“三乱”问题,作为当前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接受人民代表监督,推进依法治省,改善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维护广东改革开放的良好形象,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树立全局观念,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实行工作责任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一级抓一级,各自“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家”。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切实措施,抓好这项工作。
二、二、对现有的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制止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此次整顿的行政执法队伍,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下设的、行使行政执法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专门机构,如劳动监察大队、社会公益事业治安监察大队、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文化市场稽查大队、产品质量监察大队等各种专业性、综合性的执法队、稽查队。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清理现有的行政执法队伍,既包括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主性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也包括各地区、各部门自行批准成立的。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查清行政执法队伍设立的依据;人员构成及其来源;执法范围;经费来源及罚没款用途;是否存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及违法违纪人员。清理整顿工作要严格依法进行,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行政执法队伍,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中的“三乱”行为,保护合法的行政执法队伍及其执法行为。除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者外,各地区、各部门自行批准设立的行政执法队伍,必须于5月底前暂时停止执法行为。待这次清理整顿结束后,对确有成立行政执法队伍必要的,省人民政府再重新审批并予以公布,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三、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实行边清理边整改。具体可分三个阶段安排。第一阶段是动员和自查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主持召开会议,部署自查自报(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统计表,由省政府法制局随后下发)。凡已设立行政执法队伍的机关和单位,都要按统计表中的项目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问题的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这一阶段安排在4、5两个月进行。各市、省直有关部门于5月底前将自查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第二阶段是重点检查阶段。按行政隶属关系,先由各单位的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后,再由各市或省直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工作组复查。同时,按照边清理边整改的原则,凡属本单位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整改的,应立即整改;凡属上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上报处理。这一阶段安排在6月份进行。第三阶段是处理问题阶段。对问题的处理,按照自查自报从宽、检查发现从严的原则,对个别情节严重以及顶风作案者,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并从严处理。这一阶段安排在7月份进行。各市、各部门要于7月底将检查及整改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
四、四、把清理整顿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严肃行政执法纪律,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结合起来。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加强对有关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纪律约束,提高执法水平,做到执罚准确,执勤文明。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都要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要及时调离执法队伍。严禁聘请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对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等执法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
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省标准计量局关于加快我省条 篇八
转发《省综治委、法院、司法厅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委办发〔2003〕8号(2003年5月5 日颁布)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今年省委、省政府已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省司法厅还制定了《关于落实2003年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实施方案》。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主义政治稳定的高度,按照实施意见和省司法厅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扎实抓好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进一步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积极的贡献。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五日
省综治委、法院、司法厅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民调解工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确保社会安定稳定,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用三年时间在全省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全省所有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整顿、加强。所有“外口公寓”(100人以上)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加强对已设立的调委会的指导。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自律性人民调解组织。按照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全省90%以上调委会实现规范化标准。在全省纵向形成乡镇(街道)调委会、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调委会、自然村(居民小区、车间)调解小组、十户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的四级调解网络;横向形成综治、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土地、林业、1 城建、经委、工商、劳动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格局。把全省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成为一支讲政治、懂法律、通政策、有文化、熟业务、善调解、好形象的队伍。民间纠纷调解率达98%以上、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全省实现“四无”(即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无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众性械斗、无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上访)的村(社区)达70%以上,实现“四无”的乡镇(街道)数量逐年上升。
二、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在基层党委、政府领导下,在综治部门协调下,接受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
(二)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
(三)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群众自治。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五)以事实为依据,秉公调解。
(六)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七)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人民调解工作三年规划及措施
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划三年时间实现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形成齐抓共管的大调解格局。
第一步:2003年,各地要抓好中办发[2002]23号文件和全国、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以调整和建立基层调委会为重点,加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2003年底前,全省有50%以上的乡镇(街道)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全省所有村民(社区居民)调委会完成调整、整顿、充实工作;所有“外口公寓”(100人以上)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自律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已设立的调委会的指导。全省四分之一的调委会实现规范化标准:辖区内民间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均达90%以上;全省实现“四无”的村(社区)达50%以上,实现“四无”的乡镇(街道)数量比上年有所增加。
第二步:2004年,全省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全省三分之二的调委会实现规范化标准;辖区内民间纠纷调解率达98%以上,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全省实现“四无”的村(社区)达60%以上,实现“四无”的乡镇(街道)数量比上年明显增加。
第三步:2005年,各地要对三年来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巩固工作成果,做好评先奖优工作,促进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上一个新台阶。2005年底前,全省90%以上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规范化标准;形成上下互通、左右联动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格局;全省实现“四无”的村(社区)达70%以上,实现“四无”的乡镇(街道)数量逐年上升。
采取以下措施抓落实:
(一)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动员部 2 署,并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院确定若干个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作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试点单位。省司法厅确定3-4个人民调解工作试点县,设区的市司法局也要确定1-2个试点县,各县(市、区)司法局要重点抓1-2个乡镇,司法所要重点抓1-2个村(社区)。通过抓试点工作,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各级综治委、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面向基层,深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调研,全面掌握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加大指导管理力度,为基层调委会出主意、想办法,帮助总结经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三年内,省综治委、法院、司法厅适时组织力量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检查。对每一阶段的重点工作适时组织验收。把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经常性督查结合起来。各市、县(区)法院和司法局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自查,共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五)2005年底,省综治委、法院、司法厅将联合召开全省人民调解工作表彰会,对三年来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巩固工作成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各市、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总结表彰。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和规范化标准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全省乡镇(街道)、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外口公寓”可根据人员数量及具体情况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或选聘调解员,人员数量较少的可以就近组合设立区域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农村自然村、城市小区、企业车间设立调解小组;在十户左右农户、居民楼院、企业班组设立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
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委员。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托在基层司法所,接受综治办、人民法庭和司法所的协调和指导,与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一道做好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基本标准:
1、有班子、有队伍、有办公室(含调解室)、有牌子、有印子、有基本的办公设施。
2、工作经费到位,调解人员报酬落实。
3、健全五项制度:即学习例会制度、调解责任制度、纠纷登记制度、廉洁自律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4、设立“五簿”、“二册”。“五簿”即学习会议记录簿、法制宣传登记簿、调解登记簿、排查登记簿、回访登记簿。“两册”即调委会委员花名册、十户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花名册。
5、做到“四上墙”:即调解工作任务、原则、纪律、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上墙。
6、人民调解员持工作证或挂牌上岗。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除具备以上基本标准外,应达到:有一间调解室;有一部电话;有交通工具;有专门工作经费;聘用(有条件的)1-2名专职委员。
对村(社区)等调委会,各地也要为其办公条件。人员培训等创造良好条件。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村民(社区居民、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司法所或司法助理员备案;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县(市、区)司法局备案。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六、人民调解员的选举(聘任)条件、义务和权利
(一)人民调解员的选举(聘任):
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外,一般由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
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聘任单位补选改聘。
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撤换。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可由乡镇(街道)分管综治的领导或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担任,由县(市、区)综治委、法院、司法局聘任。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村(社区)两委副职以上干部兼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有关负责人担任。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担任,由基层司法所聘任。
1、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内设立的村民(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外口公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2、在本乡镇(街道)内居住的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政法综治、司法行政干部等。
3、本乡镇(街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4.在本乡镇(街道)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
(二)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人民调解员的义务:
1、努力学习法律、政策、科学文化,提高自身素质和调解能力。
2、主动或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调解民间纠纷。
3、在本辖区内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民道德建设规范。
4、了解和掌握辖区内民间纠纷信息和动态,排查纠纷苗头,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5.辖区内一旦发生民间纠纷,应立即赶赴现场,制止和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6、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纪律,保持人民调解员的良好形象。
(四)人民调解员的权利:
1、参加人民调解的有关会议,接受法律政策教育和调解业务技能培训。
2、人民调解员可以连选连任或续聘。
3、依法履行职务,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4、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受到尊重,工作成绩应当受到肯定,有突出贡献的应当得到表彰。
5、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取得适当报酬。
6、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人民调解工作范围和要求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预防民间纠纷发生。应当积极主动地根据不同时期的群众需求,通过各种形式有的放矢地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民道德建设规范,引导群众运用法律、政策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共同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避免民间纠纷发生。同时,了解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掌握辖区内的纠纷信息和动态,经常性地排查纠纷苗头、及时化解,把民间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及时调解民间纠纷。民间纠纷发生后,人民调解员应主动介入调解,防止事态扩大。对纠纷当事人请求调解的,应当及时受理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受理调解。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村(社区)、企事业或其他调委会调解有困难的,提交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积极配合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必要时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要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不得受理调解的范围规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三)对即将发生激化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立即赶赴纠纷现场,制止过激行为,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纠纷激化。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含形成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应当登记在册,统计上报。
八、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人民调解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以上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实行分级负责。省法院、司法厅培训设区的市、县两级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者和骨干教员。设区的市法院、司法局负责培训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县级法院、司法局负责培训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5 人民法庭、司法所负责培训村(社区)和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新担任人民调解员,按照分级负责培训的规定,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二)人民调解工作表彰奖励制度。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对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依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福建省关于认真做好民间调解工作,奖励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中的规定表彰奖励。
(三)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以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表彰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由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事业等单位负责安排解决。基层财政有困难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想办法安排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补贴人民调解员报酬。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享受村(社区)两委副职以上的待遇。调解委员按照从事调解工作实际误工每天补贴应在10元以上。根据十户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每年工作情况,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四)民间纠纷排查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把民间纠纷排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常抓不懈。每季度定期排查;重大节假日前排查;省、市、县、乡举行重大活动前排查;对纠纷多发地、敏感期、特殊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集中排查并做好防范工作。
(五)民间纠纷报告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民间纠纷报告工作。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动态要及时掌握,特别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较敏感的事件,要注视动向、详细分析,并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反映。重要紧急的民间纠纷要随时报告。
(六)人民调解联防联调制度。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我省与外省相邻的县乡村,省内县与县、乡镇与乡镇、街道与街道相邻的,企事业单位与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应当建立起联防联调工作制度,通过签定协议,对涉及双方的民间纠纷,共同介入调解,协商解决双方纠纷的具体事项。双方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加强联系,积极沟通,交流信息,研究分析民间纠纷的动向,共同做好民间纠纷的预防、调解和防激化工作。
(七)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配合制度。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综治部门、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协调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在调解纠纷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在调解纠纷中,发现超出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范围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治保委员会要协调配合,互相支持。村(社区)的共青团、妇女、民兵、老年会等群众组织要积极参与调解工作。
九、人民调解协议
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协议。人民调解协议要严格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要求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督促,教育纠纷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对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作出记录。当事人如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应当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6 第三十七条规定分别处理。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准确认定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后悔,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原承办该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做好有关配合工作。凡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者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认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或司法助理员负责。县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县级司法局及司法所要不断提高业务指导水平,加强联系。协调配合、互相支持,根据各自的职能,共同搞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理论、制度、体制和机制创新。县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应当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工作考评范围。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局要建立健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机构,人民法院的指导机构可以与指导人民法庭工作的组织机构相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机构可设在基层工作部门。
(一)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
1、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当地司法所或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六条规定的情形等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或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司法建议。
2、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可以组织参与调解并制作该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
3、定期进行人民调解员培训,每年一般不少于两次。可以单独举办,也可以配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4、基层人民法院对有调解经验的、具有一定法律知识、作风正派的人民调解员可以聘任为人民陪审员。
5、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对疑难案件、敏感性案件和本辖区存在的法律热点问题的集体座谈和研讨。
6、对审结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质量评查分析,通过评查分析,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建议,帮助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二)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
1、经常性教育人民调解员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2、采取多种形式培训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
3、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4、协调和督促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等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
5、负责解答、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
6、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应当定期或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7、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研究和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和途径。
十一、形成齐抓共青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省标准计量局关于加快我省条 篇九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创建全国一流省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方
案的通知
(川办发[2008]47号)
省直各部门: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创建全国一流省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创建全国一流省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方案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8〕38号),为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提供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对照先进地区经验,现提出创建全国一流省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方案。
一、创建目标
实施“五个一”工程,达到全国一流水平:
一流的效率:现场办结率90%以上,按时办结率100%,有条件的部门实现两个100%;
一流的服务:群众评价满意率95%以上;
一流的管理:全面落实“三项制度”,对违纪违规行为严格问责;
一流的队伍:争创“四好”班子,打造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作风硬、服务优的政务服务队伍;
一流的技术支撑:实现三级联网、网上传递、网上审批、网上监督、网上直接生成问责。
二、创建措施
(一)全面实施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
1?全面推行“两集中、两到位”。省直有关部门应按照省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尽快完成内设机构职能职责的归并调整,定岗、定责、定人,确定首席代表,分批实施“两集中、两到位”工作。为确保现场办结率不低于90%,按照省直部门2007行政审批工作量排序,前10位的作为第一批、第11―20位的作为第二批、20位以后的作为第三批(名单附后),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内设机构分别于2008年11月中旬、12月上旬和下旬向省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到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务服务中心做好场地、设备配置等相关工作。
2?向窗口充分授权。省直有关部门应按照省政府统一制发的授权书向首席代表授予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和电子印章使用权,确保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结件达到办件总数的90%以上。纳入省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应使用部门电子印章并现场发放证照、批文。
3?建立以窗口为主导的运行机制。省直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部门窗口工作,确保首席代表行使职权。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进行检验、检测、评估、论证等工作的,由首席代表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检验、检测、评估、论证相对简单的,应授权首席代表直接指派窗口工作人员实施。
(二)全面落实“三项制度”
4?全面落实首问负责制。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和省直有关部门各窗口设立首问责任岗位,确定首问责任人,明确首问职责,实行首问登记。各部门按照公开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职责、收费依据和标准、联系方式等“八公开”要求,于2008年年底前完善办事指南。首问责任岗位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本部门办事指南内容,严格按照公开的办事指南履行职责。省政务服务中心机关和部门窗口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要求,承担首问责任。
5?认真实行限时办结制。督促各部门在完成所有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再造的基础上,标明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和承诺时限,实现逐环节逐岗位直接生成问责。保留的486项审批项目,办理时限应在已提速的基础上,在部门窗口实际办理时再提速20%以上。所有纳入省政务服务中心的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即来即办;个别事项不能当场办理的,实行承诺限时办结制。
6?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不断完善管理、考核、评议等各项制度,规范行政行为,明确岗位、明确责任,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所有窗口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履职,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部门首席代表为本部门窗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窗口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加强对政务大厅的现场管理,对违规违纪的行为,及时、迅速、坚决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全面提升服务质量
7?创新服务方式。对灾后恢复重建的审批事项特事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方案,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建立并联审批“绿色通道”,实施会商、会审、会签制度,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建立省政务服务中心与企业联系制度,通报政务服务工作及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情况,听取企业对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及时改进和完善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在交通要道设置指示牌,公开政务服务电话,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8?提高服务水平。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办事指南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在办事指南以外增加申请人义务。法定条件、程序等申请人义务事项依法变更时,省直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省政务服务中心。推行服务双岗制、去向留言制,引入星级服务理念,加强培训,实行挂牌上岗,做到热情服务、百问不厌、认真负责。凡需当事人递交文字材料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直有关部门应于2008年年底前全部制作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9?巩固项目清理成果。省政府已经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部门窗口不得再行受理、审批。建立项目审批效能评价机制,每年对保留项目的审批效能进行评价,并适时调整。年均受理量很少、且未单设窗口的项目,省直有关部门应委托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集中管理,其中审批条件单一的,授权综合窗口现场办理。
(四)全面推广使用行政审批通用软件
10?不断升级完善行政审批通用软件。在全省统一推广使用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的基础上,省政务服务中心结合审批工作发展需要,对现有行政审批通用软件提出升级改造具体需求,并明确完成时限,承担开发任务的单位要及时完成软件的升级改造,实现网上传递、网上预警、网上监督。目前已经完成改造部分,立即在全省投入使用;2008年年底前,开发实时流程管理功能,完善考核评议功能、电子签章功能、综合管理功能、行政审批网与省政务服务中心网站数据交换功能、一次录入数据与各部门专网共享功能,进行第二次升级,实现逐环节逐岗位在网上直接生成问责。根据工作需要,每半年对软件进行一次升级完善,打造一流的工作软件。
11?大力推行电子政务。所有的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岗位和审批标准时间均应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和部门网站上公布;部门业务专网必须接入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实现部门业务专网与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互联互通;逐步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批。
(五)拓展服务内涵,完善服务功能
12?逐步将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检验、检测、评估、论证、代理等中介服务事项纳入省政务服务中心规范运行,限时办结。
13?逐步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省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办理。
14?逐步将政府采购、国有产权和国有资源(资产)的“招拍挂”纳入省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15?中央在川垂直管理部门的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中,与省级审批关联紧密的,逐步纳入省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办理。
三、保障措施
(一)建设过硬服务队伍
16?加强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省政务服务中心应争创“四好”班子,建设一流队伍,以人为本,科学管理,营造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机关工作人员务必牢固树立服务办事群众、服务部门窗口、服务大局的意识,做到作风过硬、业务精通;务必以身作则、严格自律,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窗口工作人员遵守的,自己首先遵守。对窗口工作人员敢于管理,对行政审批工作敢于监督,对违反制度行为敢于逗硬,将省政务服务中心机关建设成为服务意识强、亲和力强、责任心强、执行力强的“四强”机关。
17?加强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省直有关部门应将本部门窗口建设成为本系统的示范窗口,并按照精干、高效原则,将优秀业务干部选派到窗口工作,按窗口工作量合理确定工作人员数量。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是本部门从事行政审批工作3年以上的正式人员;首席代表应当是管理协调能力强、精通本部门业务的中层或中层以上干部。公共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的业务骨干。
18?加强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发〔2008〕9号),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切实增强窗口工作人员的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做到廉洁从政、干净干事、清白做人。
(二)建立完善行政效能考评机制
19?完善服务评价体系。完善办事群众评价部门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制度,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社区群众中聘请政务服务监督员,经常收集和听取意见;通过服务评价器、意见箱、互联网、党政网、咨询投诉台、电话等多种形式,建立对部门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全方位、多渠道的服务评价体系,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每项申请办结取件时,应请申办人对政务服务工作进行评议,评议意见作为考评窗口工作的重要依据。在评价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窗口工作人员及所在窗口评选先进资格,并追究责任。
20?建立完善通报制度。部门窗口应将行政审批情况定期向本部门报告,部门应将行政审批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自觉接受监督。省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完善内部通报、省直部门通报制度,对好的典型通报表扬,总结推广;对差的典型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每季度通报省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工作前三名和后三名,重点通报项目进入率、窗口授权率、现场办结率、按时办结率、评议满意率、不满意率和投诉率等行政效能指标。
21?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将省政务服务中心对部门窗口的考核结果与所在部门目标考核挂钩。在实际操作中,可根据工作实绩,在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给政务服务中心一定奖励,由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奖惩。针对窗口工作人员较长时间不在机关工作的实际,各部门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要在政治上、生活上给予更多的关心;提拔、任用窗口工作人员时,应考察其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表现。
(三)严格考核问责
22?加大考核力度。将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实施情况、并联审批实行情况、窗口工作情况和行政效能考评指标与部门目标管理考核挂钩。
23?加大问责力度。加强对本工作方案中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对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的,由监察厅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诫勉谈话等方式,严格问责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创建全国一流省级政务服务中心,要求高,任务重,省政务服务中心应按照“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新”的思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争创一流。一是每季度对省政务服务中心及省直部门窗口工作进行分析评价,查找问题,增添措施,促进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不断完善。二是加强对市(州)、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总结、吸纳先进做法与经验,促使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不断发展。三是随时关注全国先进省(区、市)的建设情况,重点关注项目减少、时限压缩、流程优化、软件完善、功能拓展等情况,学习借鉴先进经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省政务服务中心建成全国一流的省级政务服务中心。
附件:2007省直部门行政审批工作量及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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