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调整内部报告(精选7篇)
1.公司调整内部报告 篇一
***公司关于调整组织机构的请示
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积极构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要求的组织体系,经公司研究,拟对现有组织机构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机构设置现状
公司下设*****个*****级建制的部门,分别为综合管理部、经营管理部、财务部、安全质量管理部和服务部。
二、目前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部管理幅度过大
(二)服务部管理架构与承担工作量不匹配
(三)车队专业化管理需要加强
(四)信息管控、运行指挥功能需强化
三、组织机构调整的必要性
1.组织机构调整是公司现阶段实现管理转型的组织保障 2.组织机构调整是公司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必然步骤 3.组织机构调整是公司拓展业务空间、谋求长远发展的必要准备。
4.组织机构调整是公司加快人才培养的内在需求。
四、组织机构调整的原则
(一)任务目标原则。
(二)有效管理原则。
(三)责权对等原则。
(四)稳定性和适应性原则。
(五)精简原则。
五、组织机构调整方案
六、需报集团公司审批的事项
(一)新成立*****级部门。
(二)增加管理人员职数。
(三)增加业务主管层级。
(四)增加客户管理及运营人员岗位及编制。
机构调整后,在管理人员职数增加的情况下,新设机构岗位编制在现有编制内公司调剂解决,不需要增加人员数量。
妥否,请批示。
附件:1.机关职能部门岗位编制变动情况
2.业务部门岗位编制变动情况
3.组织机构调整后各部门职责及下一步工作方向
公司******
2013年5月3日
2.公司调整内部报告 篇二
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考试辅导教材《会计》 和最新的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考试辅导教材《会计》均没有对该项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解释,但在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官方提供的参考答案中, 期末合并报表按照权益法调整子公司净利润时并没对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进行调整。由此可见, 大部分教材在进行该项调整时倾向于不考虑该项因素(见表1)。
二、案例剖析
甲公司于2014年1月1日定向增发公司普通股1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 市场价格为每股2.95元 ), 购买取得乙公司70%的股权。乙公司在购买日股东权益总额为32000万元 ,其中,股本为20000万元、资本公积为8000万元、盈余公积12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2800万元(购买日乙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甲公司与乙公司此前不存在关联方关系,假定不考虑甲公司增发该普通股股票发生的审计评估以及发行等相关费用。
乙公司2014年全年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100万元 ,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500万元。期末 ,甲公司个别利润表的营业收入中有2000万元系向乙公司销售商品实现的收入,其成本为1400万元,乙公司本期从甲公司购入的商品在本期均未实现销售。甲公司于2014年1月1日将自己生产的产品销售给乙公司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甲公司销售该产品的销售收入为1680万元,销售成本为1200万元,乙公司以1680万元的价格作为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入账,用于行政管理。该固定资产当日投入使用,折旧年限为8年,预计净残值为零。假设不考虑内部交易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一 )调整净利润时不考虑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乙公司调整后的本年净利润=1000万元
乙公司调整后的本年年末未分配利润=1000-100-500+2800=3200万元
权益法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收益=1000×70%=700万元
权益法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 投资年末 余额=29500+700-500×70%=29850万元
少数股东损益=1000×30%=300万元
年末少数股东权益=32000×30%+1000×30%-500×30%=9750万元
将上述调整抵消分录过入合并工作底稿如下表2所示:
(二 )调整净利润时考虑未实现内部交易
乙公司调整后的本年净利润=1000-600-480+60=-20万元
乙公司调整后的本年 年末未分 配利润=2800-20-100-500=2180万元
权益法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收益=-20×70%=-14万元
权益法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 权投资年 末余额=29500-14-350=29136万元
少数股东损益=-20×30%=-6万元
年末少数 股东权益 =32000×30%-20×30%-500×30%=9444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将上述调整抵消分录过入合并工作底稿如上表3所示:
对比上述两张报表可以发现存在如表4所示变动:
由此可见,无论母公司期末在合并报表调整净利润过程中是否考虑了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其结果都不会对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最终合并金额造成影响,但会使合并财务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和年末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损益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合并金额向相反方向按相同金额变动。
(三 )以该集团为例 ,研究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对调整和抵消分录的一般影响:
设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为X,则:
乙公司调整后的本年净利润=1000-X
乙公司调整后的本年年末未分配利润=2800+1000-X-100-500=3200-X
权益法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收益=(1000-X)×70%=700-0.7X
权益法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 投资年末 余额=29500+(1000-X)×70%-500×70%=29850-0.7X
少数股东损益=(1000-X)×30%=300-0.3X
年末少数股东权益=(32000+1000-X-500)×30%=9750-0.3X
调整抵消 后长期股 权投资变 动额合计 =(700-0.7X)-350-(29850-0.7X)=-29500万元
调整抵消 后投资收 益变动额 合计 =(700-0.7X)-350-(700-0.7X)=-350万元
期末少数股东权益=9750-0.3X万元
期末少数股东损益=300-0.3X万元
从上述计算过程可以发现, 差异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在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与投资收益在经过调整和抵消处理后分录中带有的X相互抵消,因此,无论是否在调整子公司净利润时考虑内部交易损益,合并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均不会发生变动。但可以看到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科目的金额含有X,因此,会受到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调整的影响。其一般规律为:
考虑内部交易损益之后变动额=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总额×少数股东权益比。
因此,两种处理方法产生的差异额会随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总额的增加或者少数股东权益比的上升而相应增加。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50%,并且在经营期向子公司大量高价销售库存商品,这两种方法产生的结果将会存在显著的差异,甚至会使少数股东损益由正数变为负值。
三、少数股东权益与少数股东损益变动带来的影响
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明确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并在合并报表的所有者权益下列示,净利润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在净利润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少数股东损益反应了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而子公司作为集团的一部分,必然也是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所重点关注的。作为为逐渐与国际趋同、适应国内不断成熟的市场环境而出台的新准则,少数股东权益对报表使用者投资决策的重要性和信息价值性得到了更广泛的重视,它所包含的信息量显著增加。
与此同时,在2007年新准则正式实行后,由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可变动性,它已成为许多ST上市公司进行盈余操纵的工具,给予了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诸如上述列举案例, 母子公司之间通过内部交易提升了子公司的净利润。在按照权益法调整净利润时, 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是否扣除, 对该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损益的影响结果是全然不同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扣除前较扣除后,少数股东损益由正转为负。这表明集团内子公司的盈利主要是源于内部交易,而其自身的经营状况不容乐观。如果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大额大量的内部交易并且存在大量未实现部分,其对少数股东损益的影响会进一步扩大。根据调查显示,2008年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使净利润从负转正的公司就有四家,2009年存在一家。因此,为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调节盈亏,操纵利润,保证资本市场的良好发展,真实客观地反映子公司的经营状况是非常有必要,这也是会计可靠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的重要要求。
另外,由于证监会在2010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第三条中规定,公司编制和披露合并财务报表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少数股东损益后的合并净利润为基础,扣除母公司非经常性损益 (应考虑所得税影响)、各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应考虑所得税影响 ) 中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所占份额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因此,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的变动还会改变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从而间接影响报表使用者的投资决策和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结果。
四、结论
通过对编制合并报表调整净利润时是否扣除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两种方法进行了分析比较,表明在调整净利润时,是否扣除母子公司之间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不会影响合并报表下列示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和所有者权益项目总额,但会影响对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通过代数分析的形式,得出两种方法下,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对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影响的一般规律。了解了新准则变更下,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在报表中的重要地位。通过分析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影响,明确其对报表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影响力;分析其对报表使用者投资决策的作用,明确真实客观反应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必要性。因此,考虑到财务报告的透明性和客观性,在编制合并报表调整子公司净利润时,扣除母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则更为合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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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晓丹,肖婷.新准则下少数股东权益的经济后果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2(3).
3.公司调整内部报告 篇三
关键词:内部控制;评价;架构
中图分类号:F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09)04-0048-04
一、引言
在上市公司中建立和推行内部控制制度,以增强公众公司对外披露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避免或减少公众公司财务造假,已得到众多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国家的广泛共识和积极推行。我国自2007年开始,要求境内上市公司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并进行相关信息的公开披露。2008年6月,由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的征求意见稿等配套性制度,并开始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和鉴证。《基本规范》的核心内容较多地吸收和借鉴了美国的COSO框架。同时,财政部截止2009年4月已发布的27项《企业内部控制引用指引》(征求意见稿)内容丰富全面,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供了具体的参照标准。应该说,我国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制度规范建设方面是较为科学和全面的,也是比较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但是,上市公司参照这些规范建立的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则必须通过公司管理层自我评价和外部审计师审核鉴证后才能得出结论。而对于内部控制的评价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正是我国目前内控体系总体建设的薄弱环节,相关技术标准缺失,内控评价和报告体系的构建尚处探索阶段。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虽然分别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的征求意见稿,但其内容仅仅是一些程序性或者原则性的规定,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性标准,造成实际执行过程中企业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时无所适从,也导致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内部控制审核鉴证时因缺乏相关标准而难以人手,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更是五花八门,缺乏统一的规范格式和内容。分析现状和问题,尽快建立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的框架体系,对于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及披露工作的规范性和标准化,深入推进我国内部控制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及披露的实施现状
沪深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先后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并规定上市公司分别于2007年1月和7月起开始执行,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层面、控股公司和附属公司层面以及公司各业务环节层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鉴证意见。实际执行的情况是:2007年沪市共有146家上市公司出具了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占沪市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上市公司总数的17%;在出具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146家公司中有139家公司披露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控报告的审核意见,占沪市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上市公司总数的16%。2007年深市主板上市公司共有449家公司按照要求披露了内部控制报告,占公司总数487家的92.4%;内部控制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的只有42家,占公司总数的8.6%。2007年深市中小板共有225家上市公司,其中221家公司披露了2007年年度报告,在披露年度报告的221家上市公司中,共有84家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占披露年度报告公司总数的38.01%;内部控制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鉴证意见的共有54家,占披露年度报告公司总数的24.43%。
在沪深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审计机构的鉴证报告,是对于在上市公司推行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的初步尝试,从实际执行结果分析,主要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各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普遍存在仅具有报告形式,而缺乏实质性内容;内部控制报告披露格式不统一,披露内容偏离要求,缺乏对关键内容的具体分析;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评价过于乐观,内部控制缺陷的分析和披露较少等问题。二是在审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中,存在着审核意见类型单一,审核意见表达形式不规范,对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标准尺度不一、判定标准较为混乱等问题。形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在开始推动国内上市公司实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和注册会计师审核鉴证时,只发布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而相关操作性的专业标准制订工作严重滞后,造成企业在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内控审核鉴证时的随意和混乱,最终导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及鉴证工作流于形式。
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体系亟需改进的关键问题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与鉴证工作是推进整个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是内部控制制度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要素。根据目前的实施现状,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及披露工作在以下三个方面亟待改进:
(一)确定清晰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报告的程序
美国对于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的类型(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的对内报告和对外报告、外部审计师对管理层发布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的鉴证意见以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意见)和产生程序,在SEC的“最终规则”和PCA-OB的“审计准则第2号”中,有着清晰明确的规定。英国的做法较美国要简化一些,即外部审计师通常不单独出具对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核鉴证报告,而是将鉴证性意见作为审计报告中一个说明段。但是,英国对于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及报告的产生程序以及审核程序,在《联合规则》以及Tumbull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进行了清晰明确的规定。而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报告程序的相关规定,没有进行集中和完整的描述。
明确内部控制评价及报告的工作步骤和程序,是实现内控评价规范化的首要任务,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至少应包含以下主要工作程序,并且应该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专门章节中集中并完整地予以规定:(1)上市公司应当指定内部审计机构或其他机构(比如专设的内部控制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运用访谈、调查问卷、穿行测试、统计抽样等多种测试方法广泛收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有效运行的证据,研究认定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和
运行缺陷。在充分实施评价程序的基础上,根据收集到的相关证据,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内审部门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公司管理层进行审核,并对测试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对应整改。(3)经管理层审核修订后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进行审定。(4)经董事会审定后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作为对外正式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尽快制订发布内部控制评价工具的相关准则
目前,财政部尚未出台有关内部控制评价工具方面的准则或专业指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8年6月28日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内部控制鉴证的范围、程序、实施鉴证工作的测试内容、缺陷评估标准、鉴证报告格式等一般性要求,但缺少评价内部控制和鉴证内部控制的具体操作性工具。这就容易造成管理层不知道如何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测试评价,外部审计师也因无相关标准而难以确定测试结果对应的评价意见类型。COSO的《内部控制一整合框架》包括上下两卷,上卷为“整合框架”,下卷为“评价工具”。“评价工具”卷包括一套完整的可用于对企业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价的工具。评价工具具体包括:一套空白工具(blank tools),即列明具体测试内容和步骤的空白测试表单,并附有一个帮助汇总这些评价结果以便作出总体评价的工具;一个参考手册(ref-erenee manual),旨在帮助评价者完成“风险评估与控制活动工作表”,还提供了一个通用经营模式,作为参考手册安排结构的依据;已填写的工具(filledin tools),即针对一家假想的中型公司,例示如何完成评价工作,可以对类似规模的公司运用这些工具提供指引。评价工具可以用于任何规模的主体,可根据不同的主体和行业对相关的测试内容和步骤进行一些修改,但评价方法和记录技术都是一致的。这些评价工具既可以作为管理层进行内部控制评价时采用,也可以作为外部审计师用于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鉴证审核时采用。我国应尽快制定发布《内部控制评价工具指引》,只有建立起一套科学适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具,才能真正实现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统一化和标准化。
(三)建立完善内部控制评价信息披露责任机制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流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主要包括公司管理层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也就是说,对于企业内部控制的评价实际是由公司管理层和外部审计师共同完成的,工作程序上也是相互衔接的,所以,确定管理层和外部审计师相互之间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将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责任主体规定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个模糊不确定的对象。《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九条中虽然规定了企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协助管理层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但对于受托中介机构应承担的责任没有进行规定。
美英对于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中涉及到的管理层和外部审计师相互之间的责任划分是非常明确的。按照SOX法案302节条款以及证券交易法规则的13a-14(a)或15d-14(a)的要求,上市公司管理层,特别是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必须要对其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师可以帮助管理层建立内部控制,并且可以协助管理层进行内控有效性的测试评价。但是,管理层不能把其评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责任转移给审计师,而且参与企业内部控制测试评价的中介机构和审计师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及鉴证服务。
根据我国目前的具体实际,借鉴美英的成熟经验,应该明确: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特别是上市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必须要对其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师可以帮助管理层建立内部控制,并且可以协助管理层进行内控有效性的测试评价,但是,审计师不能替代公司管理层承担内部控制评价应承担的责任,而且参与企业内部控制测试评价的中介机构和审计师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及鉴证服务。外部审计师要依据相关的专业准则,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核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外部审计师应对出具的鉴证意见的公允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构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体系的基本架构
通过分析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厘清内部控制评价鉴证及相关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及其工作步骤,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及中注协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可以梳理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体系的基本架构,笔者认为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报告
管理层对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是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核心内容,通常应当指定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设的内部控制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收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有效运行的证据,研究认定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在充分实施评价程序的基础上,根据收集到的相关证据,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审部门完成的评价报告。经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审核认定后,形成对外正式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外部审计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核鉴证
外部审计师接受委托后,对管理层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具有审核鉴证之责。外部审计师需要运用专业标准规定的多种测试方法,分别对企业层面控制和流程层面控制进行抽样测试,获取鉴证证据,评价企业控制缺陷,与企业管理层沟通鉴证过程中识别的所有重大缺陷。并依据管理层组织的整改结果,完成鉴证报告,在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鉴证意见。
(三)内部控制评价及鉴证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共同构成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将由上市公司在指定的媒介上予以公开披露。
(四)评价及报告体系的结构图示
综合上述对我国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体系具体内容的分析和梳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体系基本架构如图1所示。
上述架构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工作划分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外部审计师审核鉴证、内部控制报告披露等三部分。其中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外部审计师审核鉴证,设计为两个平行且相互独立的业务流程,依据各自独立的审核测试程序,分别完成自我评价报告和审核鉴证报告。独立的业务流程可以明确划分出各自的责任,有利于保证管理层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外部审计师审核鉴证的工作过程和结果的客观公正;管理层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外部审计师鉴证报告的共同披露,则有助于公众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客观分析和相互印证。这种体系架构是对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体系应包含的主要内容、工作步骤及流程,以及最终工作结果的具体规定,科学的体系架构必将有助于提升我国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参考文献:[1]周勤业,吴益兵,上交所:沪市上市公司2007年内部控制报告分析[N],上海证券报,200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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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宜霞,美英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与报告体系的比较研究[c],2006年,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2006年年会暨第19次理论研究会论文集(上),http://ierm.dufe.cdu.cn/fare/download/index,html。
[5]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组织翻译,内部控制——整合框架(第1版)[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4.保险公司内部整改报告 篇四
一、责成xx负责人进行深刻检讨,并根据监管机关处理意见予以相应处理;
二、责令xx立即停止一切工作,直至通过监管机构合 规检查;
三、针对全省机构进行严格检查,对存在需要变更职场 的机构严格监控,分支机构的变更和撤销的申请由分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相关公司的内控制度)各分支机构变更职场严格按照此程序进行,艰巨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四、省公司紧急发文通知各级机构,再次重申合规经营 的重要性,明确各项监管制度、审批流程,明令机构负责人严格按照监管制度进行经营管理,各分支机构设置、变更和撤销过程中,对不严格按本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当的机构和部门,分公司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筹备、开设、变更、撤销分支机构的,由分公司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三级机构负责人承担。分公司还将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追究责任人责任。
五、xx分公司指定专人针对全省机构负责人召开机构合规经营管理再培训,强化机构合规管理,全面深入学习《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法》及《xx机构管理办法》等外部监管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及制度。并由专人负责培训考评和验收,其他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保证培训效果,确保机构负责人将合规经营视为机构工作第一要务。
特此汇报 xx公司xx分公司
xx年xx月xx日篇二:关于保险代理业务自查自纠的整改报告
关于保险代理业务自查自纠的整改报
告
一、2011 机构运营及保险代理业务经营情况 2011 本机构主营业务规模、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 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实现的代理保费、手续费收入、代理险 种及各险种手续费分析。
二、2011 与保险机构合作情况 与保险机构的合作情况;2011 年合作业务量前五位保险 机构及业务情况。
三、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 本机构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宁波市车商类保险兼业代理 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精神,开展代理业务自查自纠工 作的具体情况。
四、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包括问题表述、相关 数据及原因分析。
五、整改措施 针对发现的问题所采取或下一步将采取的具体整改措 施。篇三:银行 保险 渠道整改报告 **新疆分公司银行保险
关于对**银行银代服务工作的整改报告
中国**银行新疆分行: **银行保险自2004年进驻新疆,便与**银行新疆分行展开了银代业务合作。在前期的合作中,双方本着互利互惠,携手共赢的态度共同致力于银代业务的提升和发展。业绩不断增长、保费平台不断提升,从合作伊始的800万元平台跨越到1.3亿平台,创造了银代业务的合作高峰。2008年,在我公司销售产品结构进行调整的情况下,依然突破了8000万元大关。可以说,双方共同缔造了一次次辉煌,取得了不匪的成绩。
进入2011年,我公司在**渠道银代业务持续下滑并呈现颓势,09年全年业绩仅为5800万元,较历年下滑明显。对此,**新疆分公司从总经理室至银保上下高度重视并产生了严峻的紧迫感。**作为我公司一直以来最大和最重要的合作伙伴,业绩的大幅下滑和诸多情况的发生为我公司银代业务发展敲响了警钟。对此,我公司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总结不足。**新疆分公司银行保险系列在2011年中,因银保第一责任人调任总公司,在高层级沟通方面有所欠缺,同时各机构人事调整较大,影响了业务的发展。此外,在对**的服务
工作过程中存在人力不足、人员素质较低、团队管理存在缺陷等问题也直接造成**业绩下滑明显。对以往的种种问题,我公司已深刻反思,对于前期工作不到位,给**银行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为有效弥补前期工作不到位造成的影响,保证双方业务的顺利、稳步进行,促进业务的长远发展,重塑**银行与我公司的合作观念,针对前期出现的种种问题,我公司已全面,有效的开展了整改工作:
一、实施水龙头理论
重新调整团队,吐故纳新。将团队中与公司经营理念背道而驰、工作态度和作风存在问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低下的团队负责人和客户经理进行淘汰,同时吸纳优秀人,进行团队的重新梳理。目前,银保团队梳理工作已顺利完成。
二、人力大幅扩充 为弥补人力短板,我公司以于2011年10月起,在全疆范围展开了人员招募工作。目前,**银保全疆销售人力已达450人。此外,在此次人员招募过程中,我公司严把招募流程并进行严格筛选,确保招募人员的综合能力、人员素质、服务意识、业务能力等各方面水平能够充分满足服务需要。
三、强化培训、提升员工业务能力
为保证我公司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我公司已就新进人员进行了多轮的全方位培训工作。从金融、保险知识到产品,从销售业务技能到售前、售后服务等进行了全面的岗
前培训。同时,分公司银保部已拟定了2010年培训计划,将会对客户经理进行高密度的反复培训,确保各项能力不断提升。
四、**营业部架构的建立
今年,总分公司在销售人员架构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各机构特别建立了**营业部,专项服务于**渠道。乌鲁木齐地区在现有**渠道下,细化为三个营业部,分区、分网点对**进行全方位的服务。
在营业部人员配备方面,我公司在全疆范围内特别甄选精英人员调入**营业部,将银保部的最强业务阵容全部配备至**渠道和营业部,保证服务工作高质量完成。目前**渠道及营业部人员均已到位。
五、明确制度,建立客户服务体系
为保证服务高质量,确保客户和渠道充分满意,银行保险部特别制定了客户经理服务制度,对客户经理网点跟进、销售流程、售后回访及客户问题处理等均进行了明确规范,使全疆银保有法可依,同时严格执行、赏罚分明。为配合**2010年业务,特别是期缴业务的增长,我公司要求所有**渠道客户经理必须实现驻点经营,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均能第一时间解决问题。
同时,专门将客户服务部门划归统一管理并进行人员调整,保证售后服务周到,令客户满意!银保客服能力大大增
强。
六、加大投入
对**渠道加大政策的投入。在政策方面向**渠道给予大力倾斜,在人力资源等方面以**渠道为优先渠道。特别针对**渠道制定独立的业务合作方案,全面提升全疆各**渠道客户经理以及**各层级销售人员的业务积极性,促升业务.七、强化公司内部督导 针对**业务,进行强力督导。派专人对**业务精细到以日为单位进行独立的追踪工作,同时在周例会、月会中将**渠道各项业务指标进行单独考核,以保证全疆银保上下对**渠道的绝对重视。对于业务竞赛方案等活动,进行专项追踪,并定期向**进行数据的报送。
八、建立沟通常态化 2010年,**新疆分公司各层级将定期、频繁的与**的业务沟通、汇报等工作,加强层级交流,以满足**不同时期业务服务工作的需要。
新疆分公司上下将严格执行总、分公司和**的各项要求,全力弥补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秉承公司专业化、规范化的销售流程,本着客户为上,渠道为本的经营理念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各项服务,不断强化**与**之间的良好关系、携手共赢的合作方针,在2010年实现双方银代业务
复兴,同时也希望**银行能一如既往的对我公司给与帮助和指导。**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分公司
2010年1月篇四: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
(一)系统性原则。制定全面系统的风险排查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二)全面性原则。风险排查应覆盖公司各项业务环节、各个业务领域,各层级分支机构,并对每一类风险及可能引发风险的可疑业务、可疑人员、重点内控风险点进行严格细致排查,确保排查工作全面有效。
(三)及时处置原则。对于排查发现的各类重大风险,应当立即采取预防和处置措施,防止风险扩散蔓延。
(四)持续优化原则。风险排查内容和排查方法应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外部经营管理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优化,确保及时发现各类潜在风险隐患,促进公司稳健经营。
第五条 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由总公司牵头组织实施。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在总、分两级成立风险排查工作小组,明确风险排查的组织机构、参与部门、责任人员及各层级机构的相关责任。各公司应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切实有效的风险排查制度,明确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方法以及具体工作流程。风险排查过程中要留存工作底稿和有关数据资料,确保排查工作过程可重现、可复查。
第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排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保险资金案件风险。梳理各类案件线索并对较明确的案件线索组织排查,特别是要排查保险机构内部工作人员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挪用、侵占客户资金及诈骗保险金的案件线索。
1.挪用客户保费;
2.利用伪造、变造保险单证或私刻印章等手段进行保险诈骗; 3.利用虚假或重要空白单证进行保险资金“体外循环”; 4.私自将客户保单退保获取退保金; 5.伪造客户签名、印鉴将客户保单质押贷款套取资金; 6.侵占、挪用或非法占有客户理赔、退保、给付资金,冒领生存金; 7.挪用、非法占有公司营运资金; 8.以保险公司名义或办理保险业务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活动; 9.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洗钱,或保险机构员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协助他人利用保险进行洗钱。
(二)财务管理风险。重点排查人身保险公司因财务管理问题可能导致发生司法案件、引致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风险隐患。1.未严格执行收付费管理制度,现金收费、大额转账未采取有效手段对客户身份及交费账户进行识别;
2.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或公司员工代客户开立、保管收付费存折或银行卡; 3.基层机构和业务人员私设“小金库”; 4.直销业务虚挂中介业务套取佣金及手续费; 5.管理人员侵占佣金及手续费; 6.编造假赔案、假业务套取公司资金、费用; 7.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套取费用; 8.虚列销售人员人数或绩效、奖金等套取费用。
(三)业务管理风险。重点排查人身保险公司销售活动中因销售行为不规范可能导致发生司法案件、引致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风险隐患,特别要排查因销售误导、满期收益显著低于客户预期等原因,可能引发公司及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突发出现投保人集中退保或要求给予满期给付金之外的额外补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风险。1.私自将客户保单转保为其他险种; 2.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保险代理机构不具备销售资格; 3.销售过程中存在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将保险产品当做储蓄存款、理财产品销售,隐瞒除外责任、犹豫期客户权利、退保损失以及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费用扣除情况等保险条款重要事项等销售误导行为; 4.培训课件以及对外宣传资料存在不实、夸大等误导性表述,对销售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不符合监管要求; 5.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或代理机构擅自设计、修改、印制宣传资料,擅自使用含有误导内容的宣传资料及产品信息;
6.未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个人新单业务进行100%回访; 7.回访品质控制不到位,回访过程未对投保人进行身份识别,或因回访语速过快、对多个问题合并提问及回避客户提问等导致回访失真; 8.客户投诉及回访问题件未及时妥善处理完毕。
(四)内控管理缺陷。重点排查人身保险公司在内控管理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及风险隐患。
1.不相容岗位未实施人员分离; 2.业务财务系统未实现全封闭运行,未对补录、修改等特殊性操作建立有效的内部管控制度;
3.重要单证未进入单证系统管理,或者未实现系统实时管理,对重要单证未定期盘点、定期核销;
4.保单未全部实现系统联网出单,或者单证系统未与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实现对接; 5.保险机构及工作人员私刻、伪造公司印章,省级以下分支机构行政用章、合同专用章未上收一级管理,印章使用未实行严格审批登记制度; 6.客户信息管理使用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存在客户信息泄露风险。
第七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单证印鉴、可疑人员、可疑业务线索以及相关内控制度开展排查。各公司应当根据具体业务及公司内部管控情况,明确风险排查的具体标准及抽查比例,细化排查业务流程及各项指标。排查方法可以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对单证印鉴进行排查。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定期对重要单证进行清理核销。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对单证、印鉴及相关接触人员的经办业务进行排查: 1.存在长期未核销单证或单证去向不明的情况,应对未核销及去向不明单证进行排查;对单证遗失较多的团队、个人和代理机构进行重点排查; 2.存在遗失印鉴情况的,应对相关部门、机构及有关人员经办业务资金去向进行调查; 3.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刻制印章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应对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排查; 4.有线索表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销售从业人员私刻印章,变造、伪造保险公司单证的,对其经办业务进行排查。
(二)对可疑人员线索进行排查。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对有关人员领用的单证进行排查,对其接触的业务进行复查,对有关客户进行回访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排查: 1.销售从业人员展业活动较为频繁,但业绩靠少量保单长期维持相对均衡水平,或业绩较高但保单继续率指标较差;
3.销售从业人员与客户存在经济债务纠纷; 4.基层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有1-2人且长期无调整; 5.保险机构销售从业人员被客户或其他销售人员、公司内勤投诉次数较多; 6.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销售从业人员及续期收费人员经常代替客户办理变更交费账户等客户重要信息,代办金额较大的退保、理赔、给付业务,或者使用银行卡为客户刷卡交费的。
(三)对可疑业务线索进行排查。存在以下情况的,应通过客户回访或其他有效方式对有关人员经办业务进行排查:
1.不同投保人保费来源于同一交费账户; 2.多批次不同投保人的保单退保、理赔等资金支付对象为同一账户; 3.退保、理赔、给付、分红等资金支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外的人; 4.存在大面积犹豫期内撤单情况; 5.同一客户投保单、投保提示书、保险合同送达回执等业务档案上签名笔迹明显不同; 6.投诉、咨询及失效保单回访中发现客户称已交费且能够提供交费记录,但业务系统无记录;
7.对大额退保、赔款、给付业务抽取一定比例客户进行回访; 8.对未实现收付费全额转账的保单抽取一定比例客户进行回访; 9.对投保人年龄较大且交费期限较长的保单抽取一定比例客户进行回访; 10.客户信息不真实的,对该销售从业人员或代理机构经办的业务进行抽查回访。11.发生大额保单质押贷款的,抽取一定比例客户进行回访。
(四)对满期给付及退保风险进行排查。排查要求、排查方法及排查结果报送另行规定。
(五)对重点内控风险点进行排查。对内控管理流程进行梳理,对可能引发公司发生重大风险的业务环节及操作流程进行排查整改: 1.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兼任多个不相容岗位; 2.保险公司外勤人员兼任收付费、单证管理、外勤人力资源管理等岗位; 3.系统操作权限的设置和岗位牵制存在问题,如:一人持有多个不相容岗位的系统用户名,不同岗位系统密码未妥善保存,对具有较高系统操作权限的人员缺少监督,存在越权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权限处理业务情形; 4.销售人员或者工作人员私自留存客户身份证、保险合同复印件等资料; 5.可在业务系统外打印收付费环节凭证并可在系统中事后补录; 6.业务财务系统约定的保费收入来源及理赔给付去向账户名称可以为非客户本人; 7.对内或对外使用的产品宣传资料、各类培训资料存在违规、失实或易造成重大误解内容;
8.未建立产品宣传资料、各类培训资料的审核及管理机制,或已建立但与监管规定不相符或未严格执行; 9.未建立产品说明会的审批、管理及巡查/暗访制度,或已建立但与监管规定不相符或未严格执行;
10.公司业务系统不具备客户信息真实性自动提示、校验功能; 11.未建立一年期以上个人新单业务100%回访的有效机制,或虽已建立但并未严格实施。第八条 人身保险公司开展风险排查工作后,应针对具体的风险项目提出相应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并落实到具体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其中,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应在排查发现之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风险的扩散和蔓延;对于因内控缺陷导致的风险问题,应当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理指标考核、优化管控流程、完善信息系统等措施加以解决。
第九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跟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整改效果。对实际效果不佳的整改措施应及时调整修正,确保风险消除或可控。
第十条 对于排查发现重大案件及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以及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篇五: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研究 论文摘要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员为实现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果和效率、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企业高效运作的基石,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应对经营风险最有效的办法之一,能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有助于保险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进而有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影响因素
目 录
一、内部控制的概念及作用............................................3
(一)内部控制的概念................................................3
(二)内部控制在企业中的作用.........................................4
(三)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5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以及问题揭示.................................5
(一)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5
(二)中华财产保险龙泉支公司简介.....................................6
(三)中华财产保险龙泉分公司内部控制的问题以及分析...................8
三、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机制改造方案....................................10
(一)公司所处环境分析.............................................10
(二)内部控制机制改造思路.........................................11
(三)内部控制机制改造建议.........................................12
四、结论...........................................................13
五、参考文献.......................................................14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研究
引言
进入21世纪,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越来越多国外的保险公司进入了国内市场,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空前激烈,同时由于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结合越来越紧密,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复杂,不仅涉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且日益受到投资环境、货币政策等风险因素的影响,保险公司面临着如何提高自身风险控制能力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应切实研究风险防范的办法和途径,积极防范和化解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保险公司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增加市场竞争力的前提和保证。
一、内部控制的概念及作用
(一)内部控制的概念
内部控制(internal control system)的概念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迄今为止最权威的内部控制的概念是由1992年美国coso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报告(以下简称coso报告),该报告将内部控制定义总结为:“内部控制是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员为达到下列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果和效率;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
这个定义反映了内部控制的几个特点: 首先,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是实现目的的手段,而非目的本身。它蕴含于管理层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为中,直接影响企业实现其目标的能力。
其次,内部控制受人为因素的影响,不仅包括企业董事会、经理层,也包括企业其他人员。内部控制是通过企业所有员工的言行得以实施的。
第三,内部控制只能为实现企业目标提供合理的保证,而不能提供绝对的保证。这是因为内部控制存在它自身的局限性:首先,企业在建立内部控制时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原则。这意味着企业不会为建设内部控制提供过高的成本;其次,内部控制依赖企业各级人员去执行,而人为的错误和失误是很难避免的,这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失效;再次,两个或更多人联合欺诈将使内部控制失效;最后,经理层具有越过内部控制系统的权力,内部控制对他们的作用有限。这些局限使内部控制只能就企业目标的实现向经理层和董事会提供合理的保证。
第四,内部控制的实施是为了实现三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目标:①经营目标的实现;②财务报告的可靠性;③法律法规的遵循性。
(二)内部控制在企业中的作用
内部控制的演变历程和国内外的内部控制实践都证实,内部控制是企业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制度基础,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管理的历史和实践也反映出企业一切工作都无法脱离内部控制而存在,企业的管理工作实际上是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开始的,企业的一切活动都无法游离于内部控制之外。因而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企业高效运作的基石,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1.提高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经营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企业需要大量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以及非财务会计信息,因为投资人、管理者、债权人、顾客等相关利益主体需要借助财务报表来评估企业业绩,以便决策。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保证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及非财务会计信息的采集、归类、记录和汇总过程得到有效控制,使会计信息及非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误和疏漏,进而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2.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贯彻落实
企业在从事经营和其他特定活动时必须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确定了企业在遵循性目标中必须遵守的最低标准。企业遵纪守法的记录,会极大地影响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内部控制是管理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的,是法律法规、政策等在公司内部管理中的具体体现,规定了公司业务活动的具体处理方法、程序和措施等。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通过设计并执行能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控制程序或流程,可以对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岗位、人员及各流转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对各项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控制,及时发现贪污盗窃、违规处理成本费用、偷税等不法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3.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 企业各项资产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物质基础。若企业对资产的管控不健全,可能会造成企业财产物资被盗窃或滥用,使公司蒙受严重损失。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要求公司的各项交易事项必须依据管理部门的一般和特殊授权执行,其中当然包括购置、计量、使用、处置资产等一系列有关资产的交易事项,使各项交易均在管理者控制之下,科学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各项资产的购置、计量、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内部控制还要求企业按照适当的时间间隔,将资产的账面记录与实物资产进行对比,并对差异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进一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地纠正各种损失浪费现象的发生,防止或抑制贪污盗窃、挪用公款、营私舞弊等行为,从而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可靠。4.保证公司经营的效率与效果 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利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部门的制度规划及有关报告,把公司的财务、业务、销售等各部门及其工作结合在一起,从而使各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整体的作用,以顺利达到企业的经营目标。同时,严密的监督、考核制度和合理的奖惩制度,能真实反映工作实绩并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及潜能,从而促进整个公司的经营效率和效果。
(三)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是内部控制在保险公司的具体应用,是由保险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建立并实施的,为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可靠、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机制。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要素也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但由于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因此对其主要的经营活动需要实施特殊的控制活动,具体来说,包括承保控制、销售控制、理赔控制、投资控制、资产接触控制、偿付能力控制、会计控制、客户服务控制、再保险和其他风险管理工具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以及问题揭示
5.物业公司内部工作自我评估报告 篇五
物业公司内部工作自我评估报告提要:现行程序能否确定巡楼是如预期般进行,并由一独立检察人员进行检查。有,每天都有二位客户服务主任上、下午各巡查一次,落实工作是否如预期进行。
物业公司内部工作自我评估报告
总体情况
1、本部门是否有足够的职员执行日常工作?
有,见部门人员架构图。
2、员工间的职责分配是否根据员工各自的才能(如专业、经验、资格等)?
有,如管理处负责人员均持有岗位资格上岗;工程维修人员分工种类专业、资格:电工、空调工、电焊工、电梯工、锅炉工等均有持职业资格证上岗;安管人员按服务工作年限、经验,进行资格评定,合理安排工作岗位。
3、部门内职责分隔能否有足够复查以避免错误发生
有,部门落实每周例行会议,检讨工作的执行、落实、完成情况,并对新的工作任务按服务工种进行合理安排,并有会议记录。
4、是否有关于公司运作方面的制度及程序规定,且能否被所有员工理解?
有,部门日常管理,按公司的制度及程序规定进行安排运作,并根据部门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培训员工,使员工理解岗位要求,进行有效的服务。
工作要求与指令
5、是否所有工作要求都有记录、归档、排序?
有,部门按工种工作安排进行记录;分管理处、工程维修部、安管部进行归档,按实际岗位工作分类进行记录、排序、归档工作。
6、现行程序是否能监察工作进程及确保所有要求的工作都被完成?
能,部门监察工作按工种落实责任管理,如收楼跟进、卫生检查、消杀跟进、客户服务跟进等。
7、工作人员的回馈能否确认完成的工作是按照要求、令人满意地完成?
有,部门落实工作的反馈管理制度。每一位员工处理的一项工作完成后,须报告该项工作的处理过程及完成情况,对维修项目须开单记录、作业完成时间;安管人员,对跟进事项须立即反馈跟进情况到管理处。
8、你有否-标准方法去衡量完成的工作的效果(如:完成一项工作的标准平均时间)?有,根据日常管理制度要求:当天的事务当天完成,如遇到不能立即完成的工作,要作出交接处理、跟进记录。
9、是否监控大厦所有范围,没有遗留需要有所行动的地方?
有,根据雅颂居的实际情况,外围均安装有红外线报警、实时监控录像,晚上增设外围人员岗位,定时对讲确认岗位无误。
10、是否有定时性维修时间表?
有,根据不同的项目,设定维修时间表,如发电机,每月运行2次;生活水泵定期加润滑油;供配电系统每年进行一次检查、维修等。
11、是否所有维修合约都定时复审以确保他们是最新的?
有,根据筹建处与承建商的维修合约,部门按设备维修保养期限进行审核,按实际情况向部门反映其合约的期限并跟进完成。
内部承办 与 承包商
12、有否指引决定工作是由内部承办还是外派给承包商?
有。《行政审批及人事管理规定(之一)》
13、当选择外来承包商时,是否都通过标准投票程序进行筛选?
有。如清洁工程及外墙清洗工程。《行政审批及人事管理规定(之一)》
关于投诉
14、是否所有业户的投诉都被记录、排序及交到管理层复核?
有。《投诉记录表》。
15、现行程序能否确保所有投诉也被适时处理及与业户满意地解决?
有。《投诉处理程序》
16、有否一记录册记录投诉及其弥补方法?该记录册是否定期复核?
有,《投诉登记本》
治安与事故报告
17、有否定期巡楼及定期复核其路线?
有,《楼层巡查记录表》、《楼层巡查签到表》,部门主管、当值领班不定时抽查。
18、现行程序能否确定巡楼是如预期般进行,并由一独立检察人员进行检查。
有,每天都有二位客户服务主任上、下午各巡查一次,落实工作是否如预期进行。
19、是否所有大厦内发生的事件能适时地报告给管理处及定时报告给管理层?有,《嘉里物业雅颂居事件报告》。
20、同1621、有,《危机处理程序》、《电梯困人处理程序》、《停电应急处理程序》等。
22、火警检查及演习有否最少每年举行一次,及逃生路线有否根据本地规定张贴在所有大厦?
6.公司调整内部报告 篇六
关键词: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规范,评价报告
2008年6月28日,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在北京联合召开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发布会, 会议正式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以下称新规范) , 标志着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新规范的颁布与实施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有利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新规范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相关规定
新规范要求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首先施行该规范, 执行该规范的上市公司, 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 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 并可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同时, 新规范规定企业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 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 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规定企业根据经营业务调整、经营环境变化、业务发展状况、实际风险水平, 确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方式、范围、程序、频率。
可以看出, 新规范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从自愿性披露过渡到了强制性披露, 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内部控制的年度评价报告。但是, 新规范并没有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主体及其披露格式作出相应的规定, 这无疑带来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随意性。首先, 一些上市公司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 只披露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 对无效的或有缺陷的内部控制避重就轻, 不披露或者少披露。其次, 披露主体的缺失会使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法归责, 可能会造成各方推诿, 无法保证内部控制按照相应的规范有效地设计实施。第三, 内部控制格式不规范, 上市公司可能会继续以“作文式”进行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 披露内容无条理、无重点, 影响信息的使用效果。因此, 为促进新规范顺利有效实施,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范围、主体、时间以及内容方面应该进一步作出相应的规范。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范围、主体和时间
规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范围、主体和时间, 可以使利益相关者 (包括潜在投资者) 能够借助本报告判断公司的管理情况和财务报告质量, 同时督促上市公司强化内部控制并借以减少公司丑闻和财务舞弊。
(一)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范围
美国的COSO报告将内部控制目标规定为: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现行法规的遵循。而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披露的内容是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报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美国SEC规定, 财务报告内部制具体包括以下控制政策和程序: (1) 保持详细程度合理的会计记录, 准确公允地反映资产的交易和处置情况。 (2) 为下列事项提供合理的保证:公司对发生的交易进行必要的记录, 从而使财务报表的编制满足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公司所有的收支活动经过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合理授权。 (3) 为防止或及时发现公司资产未经授权的取得、使用和处置提供合理保证, 这种未经授权取得、使用和处置资产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要影响。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 我国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范围也应界定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范围之内。
新规范规定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提高经营效果和效率, 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完善, 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薄弱, 如果内部控制报告的范围规定为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提高经营效果和效率, 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有关的控制, 上市公司将花费高昂的成本。因此, 考虑成本效益原则, 针对我国目前证券市场还不成熟、全部内部控制内容的披露成本过高的情况, 在适当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 监管机构可以强制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就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 而对于保证经营合法合规、资产安全以及提高经营效果和效率、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方面的内部控制, 可以不做强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可以自愿在报告中作为补充信息披露。
(二)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主体
新规范规定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但是新规范没有内部控制报告披露主体的规定。那么, 内部控制报告是由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出具还是专门机构出具呢?
较传统的观点认为, 内部控制报告理应由公司总经理 (经营层) 负责。这种观点的出发点是承认内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明确划分。内部公司治理解决的是股东、董事会、经理及监事会之间的权责利划分的制度安排问题, 而内部控制解决的是管理当局与其下属之间的管理控制关系。但是, 如果将内部控制报告的责任交由经理层, 可能会产生一个很大的问题, 那就是经营层控制下的内部控制也许能够按照经营层的意志有效运行, 但可能对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失效。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的一些造假丑闻案件表明, 很多舞弊的行为都直接来自公司高层。上交所颁布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明确指出: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我国新规范中明确规定了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根据“问责制”, 应该由董事会出具内部控制报告。
(三)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时间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时间包括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评价的时间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披露的时间。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评价的时间, 是指董事会是对一定期间还是对一个特定时点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选择某一时点就是对该时点上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和出具意见;选择某一期间, 则要求对某一期间的内部控制实际情况进行评级并发表意见。内部控制不是某一个事件或某种状况, 也不是某一特定时点的结果, 其贯穿于公司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评级, 也应该是对这一过程展开的评价。另外, 内部控制报告进行评价的时间还要考虑到外部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需求。公司反映一定期间内部控制情况, 可以使外部信息使用者了解到董事会是如何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 更能从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驾驭的过程中获取他们所需要的信息, 了解到这一过程中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的缺陷, 进而判断这些缺陷是否影响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为加强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管理, 我国的上市公司应提供期间的内部控制报告, 针对一段时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并在内部控制报告中声明评价的期间, 更能清楚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多的信息量, 才具有参考价值。
对于内部控制的披露时间, 新规范规定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市公司选择年末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并且与上市公司年报同时对外披露。选择年末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和披露可以通过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结果来确定年报的实质性测试的范围, 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年末审计的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和公司信息披露成本。
三、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 董事会内部控制责任的声明
公司应在内部控制报告中声明:建立和维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董事会的责任。明确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责任, 不仅可促使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的关注和重视, 而且可以加强社会公众对管理当局内部控制职责的理解。
(二)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时间和标准
公司董事会应该说明内部控制评价的时间, 即董事会是对哪一段期间的内部控制展开的评价, 在选用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作为评价标准后, 应在报告中声明:本公司系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内部控制框架的规定来评价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报告中对内部控制评价时间、标准的说明, 能使外部信息使用者了解公司是依据何种标准对哪一期间的内部控制展开评价。
(三) 内部控制各组成要素的评价结论
公司按照新规范的“五要素”进行评价后, 应该在报告中描述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各组成部分要素依据新规范进行评价后的初步结论。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新规范的内容及公司本身的条件设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综合指标体系, 根据该内部控制评价的指标体系对内部控制各要素进行评价。
(四) 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整体评价意见
董事会根据新规范的五大要素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作出整体评价。有效性是内部控制评价的基本标准, 也可说是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想要达到的目标。新规范要求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后出具年度评价报告。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指在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和措施没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建立的内部控制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评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不仅要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在整体上是否有效, 而且要评价各项具体的控制制度是否有效, 即各项具体的控制制度是否有明确的目的并发挥其自身的作用。
一旦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公司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声明: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不存在对公司财务报告可靠性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如果在评价过程中发现与财务报告可靠性有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应披露有关的控制缺陷估计对财务报告可靠性产生的影响, 同时查明缺陷产生的原因, 披露拟采取的改进措施。公司在披露了内部控制的缺陷后, 还应对其他内部控制的评价结果进行说明, 应在报告中保证:除了已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之外, 其他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五) 内部控制存在固有缺陷的声明
董事会应该说明内部控制的存在固有缺陷, 即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 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程度的降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可能随着环境、情况的改变而发生改变。如果内部控制报告中仅仅声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可能会使信息使用者产生某种误解, 认为内部控制可以绝对防止舞弊。
(六) 董事会的签章
内部控制报告经由董事会的会议通过以后, 董事会作为内部控制报告的责任主体, 应在报告上签章, 表明对内部控制的报告负责。董事会签章, 可以提高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感, 以示对内部报告的可靠性负责。
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参考格式
根据以上对内部控制报告范围、主体、时间以及内容的分析,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可以分为无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有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其基本格式可以参照以下两种格式:
1.无重大缺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参考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报告
建立和维护内部有效的内部控制是董事会的责任。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结合公司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内部控制, 并予以实施。
我公司对××××年度的内部控制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评价。公司系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来评价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我公司是就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方面的内部控制出具的报告, 分别就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展开评价, 主要情况如下 (分别说明各组成要素的评价结论) :
(1) 内部环境。
(2) 风险评估。
(3) 控制活动。
(4) 信息与沟通。
(5) 内部监督。
基于以上所述, 我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上述期间的内部控制是完整、合理、有效的, 不存在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任何内部控制均有其固有限制, 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不论设计如何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也仅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提供合理的保证, 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 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的遵循程度。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签章)
××××年×月×日
2.有重大缺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参考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报告
建立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是我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结合公司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内部控制, 并予以实施。
我公司对××××年度的内部控制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评价。公司系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来评价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我公司是就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方面的内部控制出具的报告, 分别就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展开评价, 主要情况如下 (分别说明各组成要素的评价结论) :
(1) 内部环境。
(2) 风险评估。
(3) 控制活动。
(4) 信息与沟通。
(5) 内部监督。
(描述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企业及时防止和发现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 而上述重大缺陷使我公司的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基于以上所述, 我公司董事会认为:除上述重大缺陷外公司在上述期间的内部控制是完整、合理、有效的, 不存在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任何内部控制均有其固有限制, 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不论设计如何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也仅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提供合理的保证, 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 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的遵循程度。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参考文献
[1]周勤业, 王啸.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发展及其借鉴[J].会计研究, 2005 (2) .
[2]李明辉, 何海, 马夕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的分析[J].审计研究, 2003 (1) .
[3]杨有红, 汪薇.2006年沪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J].会计研究, 2008 (3) .
7.概论集团内部相对账目的调整 篇七
关键词:集团内部;相对账目;调整分析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调整
1.债权债务关系
由于企业集团内部购货关系和融资关系的存在,母、子公司之间经常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和内部债券等,这些相对的项目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必须予以冲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应付债券”,贷记“长期投资”或“短期投资”。
2.债权债务关系的进一步调整
母、子公司在个别报表中分别已经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所以当在合并工作底稿上完成应收与应付帐款的相互抵销之后,还应当考虑已计提的坏帐准备的冲销,应当按已计提坏帐准备的数额借“坏帐准备”,贷“管理费用”。
3.商誉和资产调整价值的摊销
在采用购买法合并的企业中,由于合并时母公司的收购价格和子公司的资产帐面价值不同,并且母公司以子公司的资产公允价值入帐,所以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对于公司的资产入帐价格进行了调整如仍有差额则计入“商誉”(“合并价差”借项)或“负商誉”(“合并价差”贷项),按照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在合并日后编制报表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合并时资产价格调整以及商誉(合并价差)进行摊销。商誊的摊销类似于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一般而言在不超过十年的时间内按一定的方法摊销,较多的为直线摊销法;至于资产价值的调整则在资产的使用年限内摊销。
4.存货和固定资产项目
企业集团内部,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也会发生购销存货或固定资产转让的交易,销售方以转移价格确认收入,购买方同样以此作为成本入账。其实,这样的交易对于整个集团而言只是资源的内部转移,并不真正地发生购销交易。在内部交易中,对于购买方而言,由于内部转移价格高于被转移资源的真正成本,所以会发生高估成本的现象;而对销售方来说,它所确认的收入对于整个企业集团而言实际上是末实现的。
二、利润表项目调整
如上所述,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由于内部转移价格与被转移资源之间存在着价差,所以需要对相关科目进行调整。此处,我们将分情况对各个科目进行详细的探讨。
1.集团内部存货交易
当内部销售存货全部实现对外销售时,在合并销售收入项目中应当抵销全部销售收入的数额,在合并销售成本项目中抵消全部销售成本的数额(即内部转移价格)。在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营业收入”科目,贷记“营业成本”科目。当内部销售商品全部没有对外销售而依旧以存货形式保留时,应当在合并销售收入项目中抵销内部销售收入的数额,在存货项目中抵销内部销售存货中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以免存货价值高估,在合并销售成本项目中抵销内部销售存货的成本数额(销售商品公司销售收入减去末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在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营业收入”项目,贷记“存货”项目(在合并资产负伤表中抵销)和“营业成本项目”。当内部销售商品部分售出的情况下,应当分别就已实现销售的数额和末实现销售的效益来调整,具体方法同上。
2.集团内部固定资产交易
集团内部固定资产交易是指一方将购买的对方产品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交易。
当所交易的固定资产属于不计提折旧的资产时,只得将内部销售收入与该内部销售成本和固定资产原价项目中所包含的未实现销售利润相互抵销,即在合并销售收入项目中抵销该产品销售收入的数额;在合并销售成本项目中抵销该产品的销售成本的数额;在合并固定资产原价项目中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营业收入”科目,贷记“营业成本”和“固定资产原价”科目。
当所交易的固定资产需要计提折旧时,不仅应当抵销内部交易中的末实现销售利润,还需要在计提折旧时进行调整。抵销内部交易中未实现销售利润的处理与无需计提折旧的资产的处理相同,不再赘述。在调整已计提折旧时,应当将该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中包含的末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的数额抵销。抵销的数额为该固定资产当期计提的折旧额减去按不包含有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额的差额。在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按照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当企业集团内部固定资产交易发生不多.或其交易对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不大时,也可将其固定资产交易视为企业集团外部交易,无需抵销和调整处理。这也是符合重要性和成本一效益原则的。
3.企业集团内部投资交易
企业集团内部投资不仅包括母公司对子公司控股权的长期投资,还包括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债券的投资行为。前者我们在本节的开头已详细讲述了,此处所讨论的集团内部投资主要指债券投资。
集团内企业之间相互持有的对方的债券不仅应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抵销(见“资产负债表项目调整”),而且还应就所发生的投资收益与其相对应的利息支出相互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应当就发生的利息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调账时,小企业应先将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清查出的损失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再按照相关要求冲减有关所有者权益,冲减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应无余额。
企业会计制度“预提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不同。小企业因执行新制度,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费用的,其原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预提费用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冲减完毕为止;执行新制度以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办理。
参考文献:
[1]彭柯谏:对利润表项目改进之我见[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年1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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