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居民自律公约

2024-10-05

小区居民自律公约(共10篇)

1.小区居民自律公约 篇一

小区居民文明公约

自觉遵守小区的各项管理规定,做文明守法居民:

一、珍惜美好居家环境,保持唯美园区景致,请爱护园区花草树木及公共设施,请勿攀折花木、损坏公共设施。

二、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共同营造整洁环境,请将垃圾自觉放入垃圾桶内,请勿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杂物或向窗外抛掷杂物。

三、保持园区有序宁静,机动车、非机动车请保持整洁,按序停放,出入小区机动车请勿鸣笛,行驶速度适当,夜间请勿高声喧哗或噪音扰民。

四、请注意行走和使用公共设施时的安全,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活动请勿脱离成人监护。

五、请自觉遵守政府饲养宠物之相关规定。

六、共同营造祥和安宁的居家氛围,倡导文明礼貌的人际交流,做到邻里和睦,尊老爱幼。

七、在公共场所请保持衣着整洁,使用文明用语,请勿赤身露体或使用粗俗语言。

八、崇尚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请勿聚众赌博或从事封建迷信等不健康活动。

九、自觉维护社区治安秩序,完善全员安全防范体系,群策群力,保障社区住户人身和财产安全。

十、不在住宅周围乱搭乱建,楼道内不乱堆乱放,保护楼道干净整洁。

十一、装修房屋不改变结构,不噪声扰民,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十二、节约用水、用电,维护社区公共设施。

十三、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文体活动,营造优美、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共创和谐、文明小区。

2.小区居民自律公约 篇二

根据教育局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精神,特拟订我校教师自律公约,请自觉遵守。

1、积极参加培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开展课题研究,撰写教学论文和经验总结。认真钻研教材,认真备课。因材施教,重视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及师生双边活动,讲究教学方法,注意不同层次学生的信息反馈,全面发展学生能力。

2、必须严格按课程表上课,不得缺课、不得擅自调课,病事假必须有书面请假条。

3、上课前预备铃响后立刻进入教室;下课铃响后,方可下课;上课时,不得擅离课堂。课堂上,要精神饱满,不把个人不愉快的情绪带到课堂上。上课时禁止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教室内一律禁止吸烟,更不准上课时吸烟。

4、上课时必须携带教材、备课本等必要的教学工具;站立讲课;语言规范,声音清晰,板书工整。

5、教师要关爱学生、服务学生、尊重学生、信任学生。注意学生冷暖和身体健康,督促学生保护视力。帮助家庭贫困学生。

6、不得以任何形式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出现意外或学生生病,及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7、注意形象,不违法乱纪。文明用语,不说粗话、脏话,不说不利于学生进步、同事团结的话。团结协作,不议论他人是非,相互帮助、共同进步,科任教师有义务协同班主任管理班级。

8、主动与家长保持正常联系,争取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统一和协调。班主任每学期对本班特殊学生至少进行一次家访,并认真做好记录。

9、保护环境,爱护学校财产,认真保管并及时归还借用图书、教学用书、教学仪器。节约用电、用水、用纸,爱护电脑,不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打游戏。

10、教师不得擅自组织有偿补课活动,不得向学生或学生家长索要钱物;违背规定乱收费、乱订教辅资料。

11、服从学校安排,认真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

两河完小(盖章)

校长:(签字)教师签字:

3.哈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 篇三

一、遵章守法。自觉遵守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诚实守信。严格按合同约定或政府定价收费,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承诺;协助业主规范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按规定公布资金收支情况。不乱收费,不侵占业主公共利益,不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公平竞争。自觉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在参与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中,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在移交物业管理项目过程中,不互相设置障碍,依法平稳做好交接工作。

四、规范行为。加强企业自身建设,健全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杜绝恶意弃管行为的发生。

五、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房屋维修和养护,公开办事制度,公开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受理居民报修,急修项目1小时内到现场;坚持开展便民服务活动,做到“电不过夜、水不过天、小修不过3天”,维修及时率达到100%,满意率达到95%以上。

六、环境达标。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和文明城市标准,加强对居住环境的管理,严管私拆乱建,搞好综合整治,楼院干净整洁,设备设施完好,车辆管理有序,道路完好畅通,绿化养护达标,治安秩序良好。

七、密切配合。主动配合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备设施的维修和养护工作;协助公安、消防、城建等部门做好治安、防火和城管工作。

八、接受监督。自觉接受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及相关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服务,改进工作;自觉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征求意见,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九、共建和谐。积极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小区、安全小区达标评比等活动,丰富社区文化生活。

4.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存款业务同业竞争行为,维护会员共同利益,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存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的存款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内吸收本外币存款及管理存款而产生的相关金融活动。

第三条 存款业务自律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对存款业务发展不同时期的特征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全面把握存款业务发展内外部环境、主要矛盾和基本问题,树立存款业务的科学发展理念。

第四条 存款业务自律的宗旨: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权益,共同促进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存款业务自律的基本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诚信经营,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存款业务,不损害客户利益、行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处理决定,自觉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认真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规范存款业务。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自觉严格执行存款业务相关的利率、汇率政策。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建设,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存款业务需求。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从客户角度出发,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系统功能,优化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全面、便捷的多元化服务,建立和谐的银客关系。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 自律约定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存款业务,不得以下列形式吸收客户存款:

(一)采取存款“贴水”或变相“贴水”、高套利率档次、套用人民币同业间利率、提前支付定期存款利息、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虚增存款计息积数、人为增加计息天数、通过向存款客户赠送实物、购物卡、现金、贵金属、储值卡等方式向存款人支付高于正常存款利息及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二)向存款人或关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的费用,如吸储费、咨询费、手续费等;

(三)以存款“公关”的名义,向存款人或关系人或中介机构馈赠礼品和现金、或报销费用等手段与客户存款金额直接挂钩,要求客户存入相应金额的款项;

(四)通过办卡、购买理财产品、办理第三方存管等业务名义,以与客户存款金额直接挂钩的返现金、送礼品和送购物卡等手段向客户吸收存款;

(五)通过向客户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承担相关费用等手段吸收客户存款;

(六)在存款营销中违反“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则,误导、强拉客户办理理财、保险业务等行为;

(七)通过户外广告、媒体、手机短信等宣传手段进行“有奖储蓄、赠送实物、积分换现金(或实物)”等高于法定存款利率的宣传,或者以内容不真实、概念模糊,易产生歧义的文字来欺骗、误导客户存款;

(八)以其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形式吸收存款。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之间应公平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行政干预等非市场化手段,阻止和排斥其他会员单位开展存款业务;

(二)采取支付好处费或许诺支付好处费等手段,争夺其他会员单位客户;

(三)与客户串通,提供虚假资信证明或其他资料,从其他会员单位套取存款;

(四)在公开场合使用有损其他会员单位利益和形象的宣传手段营销存款业务;

(五)票据到期不及时解付,故意拖延、积压其他会员单位的联行资金、转账结算等方式,滞留其他会员单位存款;

(六)故意关闭网络银行等电子银行设备转出功能或以账务系统故障等理由,在月末、季末关键时点滞留存款;

(七)要求开户企业在不同开户银行之间进行同名互转,或与其他会员单位进行客户资源共享,恶意交换存款;

(八)贬低、诋毁其他银行,窃取其他银行的商业秘密,未经他行同意或披露、使用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存款;

(九)以其他非正当竞争手段吸收存款。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存款业务内部管理,保证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强风险管理,严格按规定进行存款业务核算;

(二)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存款统计,不以任何手段虚增、虚减存款;

(三)规范存款业务,引导从业人员科学、有序揽存;

(四)不设立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对非营销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单独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到个人,不单独将存款考核指标与员工个人薪酬及行政职务安排等挂钩;

(五)综合评价存款业务贡献,完善存款业绩考核标准,不片面追求存款时点数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对各会员单位的存款业务进行监督,可采取收集客户意见、报刊及网络等媒体舆情,协会及地方银行业协会或公会的自律工作委员会协同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公约,并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会员单位发现其下属机构有违反本公约的,应及时自查自纠。同时,各会员单位有权对其他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或授权当地银行业协会(公会)查实后,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视情况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并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程序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一)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1、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2、业内发布通报。

(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上予以曝光;

2、暂停行使会员、观察员权利1—6个月;

3、取消会员资格;

4、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报中国银监会处理。

第十八条 非会员单位可以参照适用本公约。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以对非会员单位行使监督权,如发现其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建议中国银监会处理。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下属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视情况予以处理: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所在单位上级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妨碍会员银行存款业务发展的,会员单位应及时报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立即责成会员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经自律工作委员会查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银监会。

第二十条 非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且为地方银行业协会或公会的下属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由地方银行业协会或公会报当地银监局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对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申请纠正。对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中国银监会反映。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下属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地方银行业协会或公会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在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志愿加入本公约,受本公约约束。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5.学生干部学习自律公约心得体会 篇五

学生会是属于学生的组织,大家心目当中的学生会是用热情与活力为同学们服务的组织。在组织活动、开展工作中,锻炼自己的能力,结识志同道合的朋友,这是我们加入学生会的初心所在。

加入学生会的目的不是形式主义,不是功利主义,而是更好的为同学们服务,更好的锻炼自己的能力。这是极为纯粹而不容质疑的。我们的首要身份是学生,应当拥有学生特有的纯真与活力,在做好本职学习工作的同时,帮助同学,与人为善,才能得到他人善意。扎实做事,踏实做人,工作的出色并不体现在外在形式,“官位”高低并不能代表什么,一切虚无的形式主义都是不被提倡的。大学生是国家的未来,我们应充满朝气,充满希望,在纯粹的工作与活动中成长为祖国脊梁,更加不应该被世俗官僚之气沾染。保持赤子之心,守住那一份可贵的学生气,守住学生组织特有的朝气与活力。这需要我们用认真的,积极向上的态度完成自己的任务,坚持自律、求真的工作作风,平等对待每一位同学,建设纯粹友爱的学生组织。

这次的学生会事件可以看作官僚主义对象牙塔的腐蚀,有人着力批判此类学生会成员的.不良作为。而我认为,与此同时,我们更应反省自身、环顾周围,是否存在此类想法、行为。我们首先是一名大学生,然后才是一名学生会成员,而学生的性质本是单纯的、正能量的,不应存在官僚主义。我们加入学生会,是出于兴趣爱好或性格使然,而非爱慕虚荣、享有学生会的名头。希望每一位学生会成员都能携手抵制此类不良风气,时时刻刻检点自身,不忘初心,使不良风气远离校园。作为新时代青年,我们更需要有正确的三观、思想觉悟和个人定位,而不是培养早该废弃的借“官位”压人的官僚主义思想。

6.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 篇六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行业原则,维护行业形象,保护拍卖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拍卖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国际通行惯例,针对现阶段行业发展中突出问题,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遵循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信透明、标准服务、公平竞争。

第三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为本公约的发布机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办公室和文化艺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拍协艺委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协会为本公约的协助执行机构。

第二章 自律内容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关法律、法规、行规,按照《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规范运作。

第五条 不超范围经营。

第六条 不将企业经营资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不拍卖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

第八条 不拍卖被盗或非法出境的其他国家文物。

第九条 不从事经营性鉴定业务。

第十条 不于拍卖前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不知假拍假。

第十二条 不以任何形式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三条 承诺在接受委托时按照严格的程序审鉴委托作品,并与委托人约定拍卖标的争议处理程序。如买受人对竞得标的提出异议,积极协助买受人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坚决杜绝“假拍”行为。

第十五条 向公约执行机构报送客户违规行为,并对被公约执行机构列入行业黑名单的客户,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抵制。

第十六条 不以侵犯商业秘密权、欺诈性估价、恶意降低佣金、恶意诋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第十七条 及时公布行业经营情况和有关数据,自愿接受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八条 公约发布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公约执行机构负责向公约成员传递拍卖行业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并检查公约成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

公约协助执行机构在各自辖区内负责公约成员执行本公约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中拍协艺委会委员单位自动成为本公约成员,其他开展文物艺术品经营的拍卖企业可加入本公约。

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本公约的成员名单。

第二十条 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其他公约成员均有责任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有权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执行机构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回复检举人,必要时应予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经查证属实,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程度分别采取通报、取消公约成员资格、取消中拍协艺委会委员单位资格、取消中拍协会员(包括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资格、取消拍卖行业资质等级、向各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罚建议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非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本公约成员承诺采取一致行动对其进行谴责和抵制,必要时由公约执行机构直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查处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成员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发布机构检举。

第二十四条 经发布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首批《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成员单位

(按笔划排序)

序号 企业名称 上海工美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驰翰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敬华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 上海道明拍卖有限公司 山西百业拍卖有限公司 山西晋德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嘉德广州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中鸿信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天津市海天拍卖有限公司 天津国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福信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太平洋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万隆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中宝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中拍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长风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市古天一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印千山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诚轩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泰和嘉成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海王村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瑞平国际拍卖行有限公司

北京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德宝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

四川翰雅拍卖有限公司

宁波富邦拍卖有限公司

未来四方集团拍卖有限公司

辽宁建投拍卖有限公司

江苏省拍卖总行

西泠印社拍卖有限公司

河南省拍卖行

陕西文德拍卖有限公司

南京十竹斋拍卖有限公司

南京正大拍卖有限公司

重庆恒升拍卖有限公司

浙江长乐拍卖有限公司

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拍卖行有限公司

厦门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黑龙江北鸽拍卖有限公司

福建省拍卖行

7.小区居民自律公约 篇七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预付卡业务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预付卡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保护会员单位、客户合法权益,促进预付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以下简称省支付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省支付协会是预付卡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会员单位通过全体会员会议参与自律管理。

第三条 预付卡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自愿、合作共赢。

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预付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遵守商业道德、公平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信誉,不得利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干预或影响正常市场秩序。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识别、分析、管理能力,及时发现、处置上报可疑交易信息,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和抵制欺诈交易、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拥有并自主运行独立、安全的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灾难备份系统,保证预付卡业务处理的及时、准确和安全。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落实预付卡限额发行、购卡实名制登记、非现金购卡等制度。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向购卡人公示、提供预付卡章程或签订协议。不得对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贬低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保证客户对预付卡业务收费标准、相关规定及风险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发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预付卡发行服务时应依法合规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以及拓展、审批和签约制度,规范开展终端布放、预付卡交易处理和监督检查等预付卡受理业务。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执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存放备付金,并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发行的记名预付卡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会员单位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树立为客户热情服务的意识,积极解决客户在预付卡活动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按照规定公告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主动说明收费定价依据,为客户提供查询、激活、2

充值、换卡、挂失、赎回等便捷服务手段,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不得无理由终止预付卡发行和受理服务,确需终止的,应当充分保护客户、特约商户的利益,尊重其合理选择,确保资金安全,并协助做好业务过渡工作。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特约商户的分级审批和档案管理,对特约商户受理预付卡的情况,建立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机制,了解真实的运营情况和潜在风险,并建立相应的风险处理机制。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不得利用客户信息从事超出法律法规许可和未经客户授权的与预付卡业务无关的活动,切实保护客户的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预付卡发行、受理机构与特约商户间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高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对发行的预付卡和提供的服务如实进行宣传和介绍。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便捷的投诉渠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投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业务能力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备制度。发生影响预付卡业务正常运行的事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或启动应急预案加以应对,并按照要求当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报告,同时向省支付协会报备。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自愿接受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及时向监管机构和省支付协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省支付协会将视违约程度采取以下措施: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权力、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适应于全体会员单位,申请加入省支付协会的单位,均应承诺遵守本公约。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省支付协会秘书处负责修订完善。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自

****年**月**日经省支付协会理事会

8.小区居民自律公约 篇八

2012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了在全国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开展诚信建设的号召,要求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法制学习,规范经营行为,构建服务机构与劳动者和客户之间的健康、和谐关系,打造以人为本、诚实守信、服务至上的良好市场环境,推动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繁荣发展。

为此,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起草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愿意通过五家协会的协调合作平台,共同向各自的会员单位推荐执行,并向社会做出承诺,接受监督。作为开放性公约,我们也欢迎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从业机构吸纳、参与本公约。

我们相信:五家协会共同推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将有力地响应和配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工作,也必将为国家的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

第一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加强协会各会员单位的品牌建设、完善经营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为目的,用以指导会员单位开展诚信建设,提供诚信服务,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条:重视法制学习,开展诚信教育,强化诚信意识,树立诚信理念。法制学习和诚信教育是各会员单位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应切实做到有学习计划、有教育内容、有制度保证、有考核检查,并有针对性地将诚信建设与具体业务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从而在全体员工中树立诚信理念,在服务实践中提升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

第三条:各会员单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设立条件,而且做到

(一)业务范围、经营内容与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行政许可一致,不准违规或超范围经营;

(二)有健全可行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员工手册和工作规范,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施和资金准备;

(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有素质高、懂业务、技能好的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信誉,工商、税务、劳动等各项年检无不良纪录。

第四条:规范业务流程,推行服务公示。各会员单位在经营场所要公示单位证照、经营产品、收费标准、服务流程、投诉电话等信息,并保证内容真实可靠,自觉维护劳动者与客户的充分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第五条:严格合同管理,履行服务承诺。各会员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全面、合规地体现《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客户签订的各类商务协议,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既满足客户需求,又经得起法律的审核。合同或协议明确的内容必须忠实履行,严格按业务规程和标准提供保质、保时、保量的服务。

第六条:以人为本,诚信用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会

员单位的从业人员和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资,要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得扣押他们的身份证、学历原件、资格证明、人事档案,不得向他们收取就职押金,不得阻拦他们的合理流动,并要全力保障他们在工作期间的劳动安全。

第七条:坚持服务反馈,跟踪服务效果。各会员单位应定期进行服务满意度的调查,主动回访客户和劳动者,认真收集在诚信经营方面提出的意见与建议,要在第一时间落实整改措施和有效回应与解决投诉、纠纷等问题。

第八条:鼓励公平竞争,营造市场环境,支持合作共赢,发挥行业整体优势。提倡在会员单位间开展公平有序的服务产品、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的竞争;反对任何阻碍、损害人力资源服务事业发展、进步的经营行为与不正当竞争。会员单位应自觉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发展会员之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之间双边或多边的业务交流,支持多种形式的知名品牌、先进管理模式和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反对相互串通,进行价格垄断。

第九条:约定竞业限制,维护人才流动秩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业务和管理人才的流通秩序。各会员单位聘用在其他会员单位工作过的经营人员,应自觉维护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泄露原单位的业务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十条: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遵循市场活动的公开性原则,在单位基本信息、遵纪守法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业务经营情况、诚信守诺情况等方面,自觉接受工商、税务、劳

动、新闻媒体等相关方和用户的公共监督。为了加强社会监督,公约将报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并在相关媒体公布。

第十一条: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政策,更好地服务于各行业协会指导、引领会员单位开展业务,对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经营情况和数据采集工作,各会员单位应主动配合、积极支持,提供反映自身经营情况的各项真实数据。

第十二条:各协会鼓励会员单位争取成为国家、省、市或所在地区的诚信服务示范单位,对他们的经验和事迹将予以宣传和表扬;对于违反本公约会员单位,各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可行、有效的措施予以批评和惩戒。

为了将诚信建设落到实处,各协会可依据公约,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办法,指导会员单位细化、量化诚信服务的各项措施。

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

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

广州人才交流协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协会

9.小区居民自律公约 篇九

为了更好地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业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共同商议,特修订本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武汉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监督管理部核定的业务范围和核准的保险条款及浮动费率的范围经营保险业务,并遵循各会员达成的业务协议、约定。

第三条 各会员公司应遵循诚信原则和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和变相强制投保;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保险消费。

第四条 各会员公司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在保险经营活动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保证各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它公司。

第五条 各会员公司只能与获得中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签

订保险代理合同,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手续费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代理手续费。

第六条 各会员公司应严格遵守《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不得委托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兼业代理人输保险代理业务。

第七条 各会员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不得录用与其他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的人员;不得录用因严重违纪、违规、违法被保险行业协会通报除名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第八条 各会员公司应认真遵守本公约所述及各项约定,凡发现有违背本公约上述行为的,无论违反者是否是会员单位从业人员,各会员公司均有权向保险行业协会反映,若违规者为协会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由保险行业协会查实后在其职责权限内直接处理,超出其职责权限的,由保险行业协会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武汉办公室批准后执行;若违规者为非协会会员单位从业人员,则由保险行业协会直接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武汉办公室处理。

第九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保险行业协会。

10.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自律公约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协作共享、加强管理、规范发展,优化经营环境”的基本方针,为维护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正常秩序,规范互联网金融业服务,避免不正当竞争,依法促进和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是指从事但不限于在广东境内经营或注册P2P网贷平台、众筹、第三方支付、大数据、在线理财、在线金融产品销售、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等的总称。

第三条 互联网金融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诚实守信、公平公开、自律自强。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优化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金融业、互联网行业以及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宏观政策、行业政策、区域地方相关的管理法律、法规,维护公众利益,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 自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与用户无关的并有可能损害用户利益的经营活动,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做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的活动。

第九条 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以及金融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自觉履行互联网金融的自律义务:

(一)自觉维护平台的公正透明,确保交易双方所提供的信息安全。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的项目信息、项目目的、借款流程等信息应公开透明,不隐瞒不欺骗;

(二)投资者资金应专款专用,不能将网络融资资金挪作他用;

(三)增强自身风险控制能力。防范因互联网金融高频交易产生的新的系统性风险;提升平台技术管理能力,减少并尽可能杜绝因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攻击、网络金融诈骗等造成的用户资金损失;

(四)应加强网络借贷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自觉遵守国家反洗钱监管要求,合理引导资金有效流动;如资金产生异动,自觉向相关国家部门反映问题。

第十条 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应自觉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不支持、不鼓励诋毁竞争对手、虚假制造有关竞争对手的负面信息。

第十一条 在线理财产品应合理合法宣传,不夸大其收益率,同时应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全行业从业者共同防范计算机恶意代码或破坏性程序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反对制作和传播对计算机网络及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恶意攻击能力的计算机程序,反对非法侵入或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用户信息。

第十三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四条 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信息交流,合作开发,共同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科研、教育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等,为我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六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八条 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互联网金融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互联网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二十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由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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