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82号(6篇)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82号 篇一
【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沈政发[2009]6号 【发布日期】2009-02-16 【生效日期】2009-02-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沈阳市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09]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县域经济的战略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流向我市县域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各试点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日常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的第一责任主体。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2.先行试点、有序推进的原则。成熟一家,试点一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范围。
3.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严格准入标准,明确操作程序,规范公司运作。
4.“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公司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县域小型企业和县域经济服务。
5.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试点公司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和市场化经营运作。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领导担任组长的“沈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公安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农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动物卫生监管局、辽宁银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域布局,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有序开展;制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管理办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试点区、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并组织公安、工商、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防范风险,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工作,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公安局、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辽宁银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区、县(市)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出具意见。
(二)市政府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会同有关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辽宁银监局负责指导、协助市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依法加强监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各试点区、县(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协调指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三、试点工作部署
(一)总体要求。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各试点区、县(市)要认真选择试点对象,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要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市直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区、县(市)政府积极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二)具体方案。在全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按照成熟一家、报请批准一家的原则进行试点。根据试点的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逐步加大在全市的推广力度。
1.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应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由一位区、县(市)级领导分管此项工作,要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确定此项工作的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名单报市政府金融办。
2.要将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与招商引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广泛发动净资产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作为发起人,参与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并积极出具本级筹建审核意见,支持申报工作。
3.发起人和企业出资人为外资企业的,要指导其先到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外商再投资审批手续。
(三)工作程序。
1.试点区、县(市)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工作,向市政府金融办报送试点申报材料。
2.由市政府金融办召集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筹建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论经征求市政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由市政府金融办报市政府批准后,报送省政府金融办。
3.省政府金融办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及资本金落实、高管人员到位等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正式开业,并持省政府金融办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要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法人中选择。发起人及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资格。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且只能出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二)选择合适的高管人员,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对试点公司的高管人员严格筛选,要求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以及没有不良记录,确保试点成功。
(三)科学设置各项监管指标,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中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四)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一经发现,市政府金融办将报请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经营资格,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工商局、辽宁银监局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报请省政府金融办向辽宁银监局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研究适合本地的具体扶持政策,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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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82号 篇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切实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二)按照省政府 《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和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要求,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监管措施,严肃查处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及职责部门
(一)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1、煤矿: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排序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非煤矿山: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3、交通运输:(1)公路运输: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负责;(2)铁路运输:沈阳铁路局、省工信厅、省安监局负责;(3)水路运输: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负责;(4)航空运输:民航吉林监管局、省安监局负责。
4、建筑施工: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东北电监局负责。
5、危险化学品: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负责。
6、烟花爆竹: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7、民用爆炸物品: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负责。
8、冶金: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负责。
(二)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旅游局、吉林煤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能源局、东北电监局、沈阳铁路局、民航吉林监管局负责)
(三)尽快建成完善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省安监局、省政府应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省旅游局、吉林煤监局、省能源局、沈阳铁路局、民航吉林监管局、东北电监局负责)
(四)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能源局负责)
(五)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省国资委、省质监局、吉林煤监局、省能源局、沈阳铁路局、省政府法制办、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负责)
三、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煤矿企业要按照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 〔2006〕116号)和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 〔2007〕95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2、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三违”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吉林煤监局负责)
3、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负责)
4、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负责)
(三)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建立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并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四)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1、建立职工安全培训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检查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人社厅负责)
2、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省公安厅、东北电监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五)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1、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负责)
2、煤矿企业凡在2011年年底前仍达不到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改,在建矿井不能进行联合试运转。(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公安厅、吉林煤监局、东北电监局负责)
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要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安全生产许可以及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2011年1月1日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否则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大中型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公安厅、东北电监局负责)
4、2012年年底前,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的重点企业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定标准,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也要力争按期达标。(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质监局负责)
5、冶金机械等行业凡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在项目安排、资金支持、各类评先创优上给予优先考虑。(省工信厅、省安监局负责)
四、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1、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负责)
2、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负责)
3、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须由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负责决策。要认真执行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章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企业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优化采掘部署,合理集中生产,提高机械化水平。(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1、煤矿、非煤矿山要按照国家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其中:2010年年底前,全省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省属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1年年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省属煤矿企业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2、下列专用运输车辆2年之内全部完成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负责);(2)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旅游局、省安监局负责);(3)法律规定的其他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工信厅、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安监局负责)。
3、在三等以上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省安监局、省国资委、省工信厅负责)
4、积极推进露天矿山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等技术及装备,并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安装地压和采空区监测监控系统、高陡边坡稳定性监测系统,应用非电起爆、干式排尾、尾矿充填等安全关键技术和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等技术(工艺)装备。(省安监局、省国资委、省能源局负责)
5、采用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和高危险化工储存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联锁装置技术改造;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加油站应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或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改造。(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质监局、省住建厅负责)
6、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省质监局、省住建厅、省安监局负责)
7、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省工信厅、省政府应急办、省科技厅、省安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8、完成全省安全监管系统专网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实现国家与我省及各市、县安全监管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快应急指挥平台指挥大厅和地面站建设,实现与移动指挥车和事故现场的远程调度指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项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事故调度、应急救援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等主要业务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应急办、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1、企业在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各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负责)
2、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负责)
3、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企业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职工在安全生产上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总工会、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4、“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五、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1、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沈阳铁路局、东北电监局、民航吉林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负责)
3、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其他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农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能源局、沈阳铁路局、吉林煤监局、东北电监局负责)
4、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高危行业尤其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建立严格准确的安全生产情况监管档案。(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负责)
5、2010年年底前,要全面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 〔2008〕29号)规定的任务目标。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均要制定并落实监管人员监管业务和专业知识培训计划。各级财政预算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监管技术装备建设。(省安监局、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有关单位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负责)
(三)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1、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进行生产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2、小煤矿新建、改扩建和整合技改项目,自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半年内不开工的,2年内(特殊情况经批准3年内)不能完成施工工程的,其批复自动失效;对限期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的,以及在建设、改造、整合区域违法生产的煤矿,取消建设、改造、整合资格,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省能源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吉林煤监局负责)
3、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凡是将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发包单位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承包(承租)单位对承接工程负直接责任。外包工程发生的责任事故,同时纳入发包单位和承包(承租)单位进行考核。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或是签订免除自身安全管理职责协议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出租)单位的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4、严格执行挖掘作业安全确认制度。建设施工、维修施工企业在挖掘地面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开挖作业。管道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等管道安全。(各行业主管部门、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厅、东北电监局、省安监局负责)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1、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要按照所举报违法事实依法被处罚金的一定比例给予重奖。(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安监局负责)
2、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对群众举报事项,必须要逐条核查,严肃处理,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并严格保守举报人身份等信息。(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政府新闻办负责)
3、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监察厅、省广电局、省安监局负责)
4、要开展创建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各行业主管部门、团省委负责)
六、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1、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发挥公安消防部队骨干作用,加强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建设。推进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政府应急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煤监局负责)
2、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等行业(领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政府应急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工信厅、省水利厅、沈阳铁路局、省安监局负责)
3、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沈阳铁路局、民航吉林监管局、东北电监局负责)
(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1、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省安监局、省政府应急办、省工信厅、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省安监局、吉林煤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1、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政府应急办负责)
2、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总工会、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七、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一)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负责)
(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1、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沈阳铁路局、东北电监局、民航吉林监管局负责)
2、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3、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4、“十二五”期间对全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现有规划数量实行总量控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有步骤的退出生产领域。(省安监局、省公安厅负责)
(三)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1、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省编办、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省安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3、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八、加强政策引导
(一)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1、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能源局负责)
2、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省政府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1、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安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3、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吉林保监局、吉林煤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4、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省财政厅、吉林保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农委负责)
5、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负责)
6、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省安监局、吉林保监局负责)
(三)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修订后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安监局负责)
(四)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九、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省、各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国资委、吉林煤监局负责)
(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1、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省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制订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1、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重点确保 “十一五”小煤矿关闭整顿任务完成。(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2、研究制定重点矿种最低开采规模,制定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严格按照规划颁发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定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政策,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建设和生产。(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十、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1、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省安监局、省公务员局、省工信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
2、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地市级相关领导的责任。(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检察院、省公务员局、省政府法制办、省质监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3、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府法制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1、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省国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吉林煤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建立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企业负责人任职资格终身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沈阳铁路局、东北电监局、民航吉林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证监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为非法生产提供火工品、电力、运输、仓储等服务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吉林煤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五)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1、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较大事故查处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公安厅、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抓紧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并在落实过程中进一步细化、实化,完善配套措施。要加强相互配合,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牵头部门要积极推动并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按照自身承担的职能积极配合,明确实施步骤和时限要求。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建立健全部门统筹协调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机制,督促检查各项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各项工作明确责任、周密部署,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根据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和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82号 篇三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汕府办〔2009〕1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我市统计工作改革和发展,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信息、咨询、监督三大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下称《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下称《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统计职能作用
(一)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计是各级党政、各部门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指导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制定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对正确认识和准确判断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促进我市全面振兴,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至关重要。多年来,各级政府持续推进统计工作改革和发展,成效显著。但是,目前统计工作仍存在基层统计机构不够健全、统计队伍不够稳定、统计信息化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矛盾和困难。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统计调查对象规模巨大、成分复杂、变动频繁,新的形势对做好统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开展统计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不断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已势在必行。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予以高度重视、全力支持。
(二)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帮助解决统计工作中的矛盾和困难。要严格执行《统计法》,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要认真执行国家统计数据管理制度和公布制度。要继续支持统计部门充分发挥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统计调查研究,及时提供统计信息。
(三)建立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力度,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要保证国家和省、市组织的周期性普查、大型调查等专项工作经费和普查员补助经费。地方政府为满足本地需要增加统计调查任务的,要保证必要的调查经费和调查户、调查员、辅助调查员补助经费。
二、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推进统计组织建设
(四)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部门,是国家统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统计主管部门要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切实担负起对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并及时向同级统计机构报送有关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资料。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对有关经济总量指标和主要专业统计指标数据的公布使用,必须以上级统计部门评估后的数据为准。未经上级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各区、县不得擅自修改历史统计数据。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数据,应由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一对外提供,避免数出多门和指标、口径紊乱,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五)切实加强机构组织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履行组织、协调本部门(系统)及所属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企事业组织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任务需要设立相应的统计机构,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统计人员。要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建设,依法履行统计资料上报义务。
(六)切实加强统计制度建设。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七)切实加强责任落实。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瞒报、虚报、迟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必须按时参加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召开的会议,接受法定的统计调查任务。区域内的住户必须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配合政府统计机构开展各类普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八)认真落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要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各单位不得聘用没有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应加强对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管理,保证统计调查单位不重不漏。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从成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填报基本单位情况表,并按统计制度规定,定期提供统计资料。新开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从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设立登记;当年竣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从交付使用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登记备案。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法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觉到当地政府统计机构登记备案,并提供统计资料;对于由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或由于改制、重组、拆分等变更登记的工业企业应在办完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将有关资料(复印件)报送当地政府统计机构。
三、加强统计法制建设,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十)要坚持依法统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凡违反者,依照《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十一)进一步加大统计普法力度。各级政府要做好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统计、重视统计、支持和配合统计的良好氛围。要按照“五五”普法的总体要求,创新载体,丰富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地做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法人要加强统计普法,全面提高统计法律素质,做到带头学法、知法、用法、守法。
(十二)强化统计执法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工作,建立完善统计执法机构并充实统计执法队伍,配备专职统计执法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统计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建立经常性检查、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统计执法制度和体系,构建统计执法的长效机制。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编造篡改统计资料以及泄露调查对象个体信息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司法等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切实抓好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三)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市政府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区(县)、各部门对统计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决定及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对统计机构编制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落实、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督查、巡查。依法处理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并追究相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建立统计违法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加强社会监督。
四、有效整合资源,强化统计工作整体合力
(十四)建立健全现代统计信息网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平台资源,按照国家统计信息网络建设标准,推进市、区(县)和街道(镇)三级统计信息联网。改造升级市、区(县)两级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安全系统;加快推进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向街道(镇)延伸。街道(镇)统计组都要配备专门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搭建统计现代化工作平台。逐步形成覆盖政府相关部门、街道(镇)的统计信息传输网络,实现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信息资源共享。
(十五)加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统计部门工作要求配置必要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实现与统计部门的网络互联。逐步建立以企业网上直接报送为主渠道的信息处理系统,快捷、准确地传输统计信息,依靠信息技术不断减轻基层负担,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源头数据质量。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82号 篇四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
监 督 管 理 的 通 知 晋政办发〔2011〕8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现就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为“三农”、中小企业服务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放要按照“小额、分散”的要求,重点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二是坚持“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原则,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稳健经营。三是坚持严格的准入标准。严把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关,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作。四是坚持防范风险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加强领导
根据省编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晋编字〔2011〕2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审批和监管等工作,编制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加强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之前,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规范其健康有序发展。一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暂停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工作。二是对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合规性检查,形成检查报告报送省金融办。三是向省金融办报备已审批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文件材料。
三、完善体系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以风险监管为核心,以行业自律为基石,构建“省金融办牵头的统筹监管,地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工商、公安、人行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进行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依法开展监管工作。
(一)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制度。省级联席会议由省金融办牵头,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协调解决全省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沟通信息,指导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二)建立各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制。各市人民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可沿用现有“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的监管模式或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设有金融办的,明确为市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省金融办授权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各县(市、区)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申请、高管任职、开设分支机构等事项进行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省金融办对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对于监管不力、考核不达标的,视情况暂停或终止授权。
(三)成立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实现行业自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接受省金融办监督管理,该协会成立的程序办法由省金融办另行制定。行业协会的具体职责是:研究拓展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产品;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的有关规章制度;培训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行业分析,定期召开行业协会工作会议;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行业发展情况。
四、明确职责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工商部门要把好市场准入关,未经省金融办备案和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人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统计监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行信贷征信系统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履行反洗钱、反假币职能,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发放高利贷、暴力催债等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
五、强化管理
各市、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检查,强化管理,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及时掌握其经营、融资及财务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持续、动态监管。对于风险较大、问题较多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由金融办、人行、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实行阶段性的重点专项检查。定期向省金融办报送本行政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和现场监管报告。同时,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对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以检查促管理,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整顿行业秩序,促进其持续稳健发展。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按照该办法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82号 篇五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9〕107 号 【发布日期】2009-04-24 【生效日期】2009-04-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闽政文〔2009〕10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8〕8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精神,加快推进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认真落实《福建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闽政文〔2008〕63号),加强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综合评价考核工作,将评价结果作为对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设区市政府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政府提交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省直相关部门和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用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节能办提交上推进节能工作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体系,并纳入设区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二、加快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
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大力发展能耗低且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金融保险、现代物流、中介服务等新型服务业,加快推进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围绕建设创新型省份,加强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组织实施一批高技术专项和科技重大专项,推动科技项目成果转化,壮大高技术产业总体规模。同时,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临港先进重化工业,进一步优化我省产业结构。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加大淘汰火电、水泥、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定期报告制度,各设区市相关责任部门应每月向省经贸委报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为从源头上遏制高耗能行业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对新上高耗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以及生产过程中高耗能和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严格生产条件审查,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继续推动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石油加工、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重点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推广节能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工作。建立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重点用能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当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审查、汇总、分析和上报。组织开展能效水平对标和节能诊断活动,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能耗监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电源点,改善电网结构,减少输电损耗,加强电力生产环节的节能控制和管理,提高电力生产运行可靠性及经济性,降低能耗和线损率。继续抓好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标准的实施,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强化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加强运输市场节能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节能,加强农业、渔业机械和农产品、水产品加工设备方面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零售、餐饮、宾馆饭店等商贸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加强政府机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系统等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点做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和车辆节油工作。加大LED照明、太阳能等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力度。
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进一步加大对节能科技项目的支持,加强节能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应用研究,重点围绕洁净能源技术、替代能源技术、节油节电技术、绿色照明技术、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等方面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科技项目。支持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的节能技术,推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与产品、节油节电和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借助“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等各种项目推介平台,加大节能产业招商力度,大规模寻找、选择、推介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鼓励企业加强节能自主创新,通过政策引导、市场驱动、服务支撑,全面提升企业节能自主创新能力。
加强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咨询、设计、评估、诊断、培训等节能专业服务机构和节能服务市场,发挥社会节能专业服务机构的技术、人才、信息、融资等优势,开展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要形式的节能服务,推进企业节能技术进步。
五、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认真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推动全省循环经济工作由试点到全面展开,逐步建立健全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相关有效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要根据本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建设用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动循环经济城市、产业基地、产业园区和企业建设,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石化、电力、造纸、啤酒、印染、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抓好“废水、废气、废渣”的循环利用,重点加大粉煤灰、石粉、煤矸石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加大对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木料、废旧电子产品的再生利用。积极推动风能、太阳能、沼气、生物柴油、垃圾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基地化、规模化、集约化建设,大力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
六、完善节能政策措施
加大对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投入力度,支持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商贸、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示范工程、公共平台、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驻闽部队用能设施的节能技术改造。
继续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政策,对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改造和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建筑节能改造等可计算节能量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每吨标准煤节能量奖励150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且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200万元。对于其它重点(示范)建筑、交通和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适当的奖励。
继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财政补助政策,对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服务机构,其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经项目验收合格,给予投资总额10~15%的补贴,其中电机系统节能和能源系统优化项目按15%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积极推动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对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按合同约定需从改造后实现的节能效益中支付项目投资的费用可在项目实施单位的财政经费中列支,直至付清所有项目投资费用。
认真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优惠政策宣传力度。
建立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适时滚动修订发布福建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政府节能采购活动。鼓励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节能产品认证,提高节能产品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
加强政银企合作,发挥政银企会商电子信息平台的作用,完善沟通协调机制。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项目的支持力度,建立金融支持节能减排的信贷投向分类管理制度,对鼓励类项目,要简化贷款手续,按照信贷投放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实施节能、环保发电调度,优化水电、火电调度,提高高效洁净机组负荷率,提高水能利用率。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优先安排高效、污染排放低的机组发电,保证热电联产和余热、余压等资源综合利用的发电机组并网运行。
七、加强节能基础和能力建设
研究制定适合我省实际的节能地方性法规和配套规章,组织制定节能地方标准,加强节能执法监察工作和节能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用能单位要按照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加强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积极推进和指导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积极发挥我省已建立的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作用,建立我省节能减排和重点项目急需的大容量、大流量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立全省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制度。
认真组织开展单位GDP能耗统计与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社会能源统计调查体系,落实能源统计公报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单位)能源管理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积极推进企业联网直报制度。明确能源统计职能,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配强能源统计人员。
建立和完善节能服务中心体系建设,配备完善节能检测设备,提高节能服务能力。组织开展节能监测,实施节能诊断,挖掘节能潜力,为企业提供能效管理和优化改进方案等咨询服务。
各级建设、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要明确承担节能管理职能的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八、开展节能全民行动
以节油节电为重点,积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按照政府推动、企业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工作机制,进一步动员企业、学校、军营、公共机构、社区等开展全民节能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节能氛围。
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制订全民节能宣传方案,通过“全国节能宣传周”等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开展系列和专题宣传。加强日常宣传教育,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有关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等工作;新闻媒体要制订具体的宣传报道方案,在重要时段、重要版面增加报道频次,强化深度报道,普及节能知识,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能源现象,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实施本地区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分别制定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农业、商贸等领域的节能工作行动计划并有效开展各项行动。省节能办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设区市和各部门各项节能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汇报全省节能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部门分工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82号 篇六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都市龙泉驿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龙泉驿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 1 — 成都市龙泉驿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国银监会和四川省政府关于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相关工作要求,落实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完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体系,带头实现城乡一体化,带头建成经济新高地。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原则。选择优质投资者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申报。
2、坚持严格监管、规范运作原则。严格准入控制,明确操作程序,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方向。
3、坚持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试点企业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
成立成都市龙泉驿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金融办、区工商分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2 — 区房管局、区公安分局。领导小组职责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方针、政策,推动我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指导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做好试点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我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二)成员分工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报材料初审;配合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验收;牵头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在四川银监局的指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金融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协助人行成都分行营业部负责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动态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关注贷款资金的运用和利率水平。
2、区工商分局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法为小额贷款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依法实施年检,依法实施监管。
3、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政策并结合其他区(市)县的经验,研究制定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按规定贯彻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4、区房管局依法为小额贷款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5、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区政府职责
区政府作为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指定区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确定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提出初审意见,并承诺承担风险处置责任后,报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控和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和依法处置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
三、工作程序
(一)由主发起人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区政府严格初审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并承诺承担风险处置责任后,报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复审意见,在报经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三)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后,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凭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开展筹建工作。若筹建批复文件中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不一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为准。
(四)筹建工作完成后,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区政府提出开业申请,区政府提出意见并报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筹建工作组织验收。
(五)筹建验收合格后,由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开业批复文件,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凭开业批复文件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六)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应及时向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以及区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四、准入条件和经营要求
(一)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同时,企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连续盈利要求,并具备持续出资能力。
(二)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并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单一股东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在我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小额贷款公司在成都市跨区(市)县经营业务的,每新增一个区(市)县须增加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后,可不再增加注册资本。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
— 5 — 资本总额的30%。
(三)从业人员。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应不少于5人。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具备相应经济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经济金融工作5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其中拟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须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四)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实缴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五)经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对超过20万元的贷款,由小额贷款公司向区金融办报备。小额贷款公司按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五、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一)按照相关规定,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会同银监、人行等部门,采取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检查。
(二)区政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直接责任人,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 6 — 及时查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并报请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
(三)小额贷款公司每月向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以及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报送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区政府每季度向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季度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报告,每对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经营及风险评估报告报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五)区政府将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债务状况,及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20%的,可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50%的,应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80%的,应适时解散或关闭。
(六)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市)县经营业务,须由公司向试点区(市)县政府申请,试点区(市)县政府提出意见并报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未经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禁止跨区(市)县经营业务。
六、政策扶持和规范引导
(一)加强政策扶持。区政府有关部门应研究并出台扶持政策,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二)引导规范发展。区政府金融办将在市政府金融办、银监、人行、工商部门等部门的指导下,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且业绩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股东自愿的情况下,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及《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等规定执行。
主题词:财政
贷款
试点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经开区管委会办,区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22日印发
(共印35份)
— 8 — 成都市龙泉驿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王天刚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宋
凯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陈维峰
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区中小企业局局长
任闻宇
区政府副区长
陈
智
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杨德军
区法院院长
成员:程
刚
区财政局局长、区金融办主任、区国资办主任
文长根
区统筹委副主任 杨
伟
区农发局局长 鲜荣生
区发改局局长 谢
刚
区房管局局长 梁
坚
区工商分局局长 杨崇宪
区地税局局长 杨福建
区国税局局长 顾蓉蓉
区政府法制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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