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案件之汇报案件的基本方法

2024-08-12

审核案件之汇报案件的基本方法(精选10篇)

1.审核案件之汇报案件的基本方法 篇一

案件检查的方法和技巧

一、案件的基本工作要求

1、制定周密的初核方案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纪检机关对反映、举报和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章、党纪的问题,经分管纪检室的书记或常委批准,进行初步核实”。按照这一规定,确定初核后,首先应拟定初核工作方案。包括:初核的主要问题、工作的重点、调查组的组成、找哪些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哪些问题、注意事项等内容。

2、选配适当的调查人员

根据不同的案件,选配不同的调查人员。如调查经济案件特别是需要查找账目的案件,就要选择有财务、审计知识的人员参加。也可协调有关部门调专业的财务、审计人员参加调查组。对外取证时,可协调检察部门参加。如需使用“两规”时,特别注意选择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同志参加。再就是遵守回避原则。

3、争取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和党组织的支持

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同级常委和上级党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案件检查工作政策性强、牵扯面广,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取得有关党组织的有效支持,以便更好的开展工作。

4、选准突破口

查办案件能否抓住要害问题,是决定办案工作速度快慢效果大小,整个案件能否成功的关键。因此,每查一起案件,必须做到全面分析案情,综合所有线索,从中找出全案链条中最薄弱的环节,对关健人员重点突破。

一是选择矛盾关系加以突破。取证难是突破案件的普遍难题,特别是经济案件。一对一,行贿者不愿说,受贿者不愿供,要打破这种局面,首先要了解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关系,他们既有攻守同盟的一面,又有亲疏远近之分,不可能是铁板一块。所以我们要充分研究他们之间的矛盾关系加以利用,使案件得以突破。

二是选准利害关系加以突破,有的涉案人员或知情人,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违法违纪活动,或得到过一定好处,他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一般来说,在案件中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对问题和后果起次要责任者,都不愿意与案件中的重要责任者承担同样大的风险,经过做工作比较容易突破。这种人思想上压力较大,怕影响自己的前程,因此他们对调查采取推拖、回避的态度,有的甚至出假征。对这样的人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批评开导,促其放下包袱转变态度。办案中要善于捕捉这种利害关系,突破他们之间的攻守同盟,取得必要的证据。

三是抓住重点环节加以突破。查办经济案件,查帐与查物是基本的,也是重要的环节,许多严重的经济违法违纪案件,往往是通过查阅有关账目和落实物品数量、去向等发现和突破的。

5、要以快制胜

有很多案件由于没有重视以快制胜的时间性,贻误战机,从而也失去了查办的良机,甚至明知道有问题,也不了了之。因此,在办案中要把握时机,要突出一个“快”字,通常的做法是:(1)快速出击。抢在当事人前面,在其未及时准备的情况下开展查证工作。(2)快速布防。即在同一时间,对同一事件的不同当事人同时出击,分别接触谈话、询问,连续作战,不给当事人以喘息之机。(3)快速取证。往往取证迟一步就可能前功尽弃,先一步则柳暗花明。要注意两点:一是,谈完话后必须形成谈话笔录,形成证言材料。这样做避免其思想反复,也能提高取证的速度。二是,如果后来的证言和前面出具的证言不一致,有矛盾,要让被调查对象说明理由,记入证言。否则难以作为定性、定案的证据。

证据问题是案件的最本质的问题,既是办案人员要掌握的关键问题,也是违纪者害怕揭露的要害问题。因此,涉案人员一方面在主观上拖延时间,不想供。另一方面,又在争取时间和机会,千方百计订立攻守同盟,销毁或转移证据。这就需要在调查中采取灵活的方法和运用巧妙的对策,准确把握有力时机,在快速取证上下功夫。一是要力争做到取证工作做在订立攻守同盟之前虽然攻守同盟并不是牢不可破,但是违纪者走在取证之前,必将给查办案件工作带来周折和难题。因此要充分利用联合办案的优势,分而治之,同时突破,使违纪者措手不及。二是力争做到取证工作做在违纪者毁证之前。一些经纪 3

违纪者,为了逃避党纪国法的制裁,总量采取各种方法来销毁证据。所以要抓住被查的有力时机为全案的突破奠定基础。被查工作开始,取证工作也就开始,决不能被查中问问情况,不搞取证。调查不取证,等于给违纪者先送了信号。三是力争做到取证工作做在串供和制造为证之前。为避免串供,应及时采取同时分别出击取证的办法,采取果断措施将有关资料同时冻结封存,使违纪者失去做手脚的机会和条件。

6、调查取证中要抓住主要矛盾

一个违纪者的问题,特别是涉及经济上的违纪问题往往不是单一的,在诸多线索和问题中,通常有一个或几个是主要的,一般应从线索清楚,易于查清的问题入手,一方面容易突破,另一方面,便于打速决战。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我们在又不好查、又不能为定案起主要依据的问题上纠缠,势必浪费时间,浪费人力,贻误战机。

7、先清外围、后攻堡垒

清了外围,有时堡垒就会出现不攻自破的局面。办案策略是否对头,对能否及时突破案件至关重要。所以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对于重大经济案件,金额巨大、关系复杂,涉及面广的,必须采取稳内扫外的策略,首先要稳住对方,扫清外围;然后把握战机,步步为营,由外向内,逐步突破。

8、坚持政策攻心,搞好教育分化

纪检部门办案,更有自身的优势,更能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约束力、4

思想政治工作的威力和党的政策的感召力。这种优势对于突破经济案件是十分有力的。

办案实践告诉我们,任何违法违纪问题都不是孤立的,总是存在着方方面面的联系,会留下蛛丝马迹,不可能瞒天过海,被检查人、合伙人也各有不同心理,这些人内心都是恐惧的、矛盾的。只要我们摸清这些人的不同心理状态,发挥政治威力、政策威力、舆论威力,有的放矢的做好分化教育工作,应能冲垮他们的心理防线,使其交待问题。

第一、指出问题形成压力。查办经济案件,向被调查人指出所反映的问题,讲清利害,施加一定的压力很有必要。它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清除当事人的顽抗和侥幸心理,为当事人留下讲清问题的机会,促其交待问题。

第二、运用政策打消顾虑。所谓顾虑,实际上就是一个“怕”字,有的怕受到追究,有的怕断了财路,毁了前途,还有的怕连累了亲威朋友等待。这是当事人普遍存在的心理障碍。解决这个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向他们讲清政策规定,给其以希望。

第三、虚实相间,突破防线。这是询问当事人常用的也是有效的方法之一。当事人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内心比较紧张,对组织上究竟掌握了他多少问题,心中没底,对办案人员每句发问的真正目的把握不准,往往有时不自觉的交待了真实情况,所以,如果询问得法,往往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第四、案例示范,指明出路。案例是活生生的教材,违法违纪者对其真实性深信不疑,运用案例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指明出路,引导他们采取正确的态度,效果十分明显。

第五、反复施加压力,反复进行取证。对于确有问题的当事人和重要情况的知情人,如遇有抵赖和提供假情况的,就反复施加压力,反复进行取证。因为,违纪者在心理上都设有一道防线,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这道防线是不会撤掉的,只有经过复杂的思想斗争,心理矛盾达到一定程度后才会崩溃。也只有在心理防线崩溃后,才能说出真实情况,讲清自己和别人的问题。

9、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在办案过程中,特别是在与被调查人、知情人谈话之前,要列出详细的谈话提纲。明确做哪方面的工作,问几个什么具体问题,注意些什么事项,向被调查人、知情人宣布哪些纪律等等。谈话中要一个一个问题的详细询问,把时间、地点、过程、责任等情节问清楚,问完一件再问一件。这样在技术上便于做笔录,切忌东问一句、西问一句,这个问题一句、那个问题一句的乱问。询问人和记录人一定要配合默契,记住关键点、关键话才能形成较完善的证言材料。

10、必须在法律和党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党内的案件检查工作必须在法律和党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严禁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对待党员。在检查党员违纪案件时,不准用司法机关的手段,不准侮辱人格,不准指供、诱供、逼供等。

二、谈话中的方法和技巧

1、响思想情绪的方法

(1)消除对立。对立情绪,在被调查人中普遍的存在着,是影响被调查人供述的主要障碍。消除对立要摸清产生对立情绪的原因。首先我们要认真执行政策,对于执行政策有偏差的要立即纠正,其次要认真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的方针,尊重被调查人的人格,使其感到主要人员调查人员确实为了教育挽救他,在认识、意志和感情上同时发生转变,这样一般都可以使对立面情绪得到缓解。对立情绪不是单一的心理现象,一般都伴有侥幸、抵触的心理现象。因此,要消除对立情绪,就需要同时解决这些消极的心理现象,要注意技巧和方法的综合运用。

(2)造成紧张。在谈话中,常常有这种现象,被调查人侥幸心理严重,自己认为防守严密,表现出轻松自信,没有思想压力,有的甚至态度恶劣,无视调查人员。对这种情况,调查人员应在被调查人狂妄自信缺乏防备的情况下,使其思想紧张起来。可以突然出示有一定份量的证据,这种出乎被调查人意料之外的举动,会很快造成被调查的紧张,使其茫然无措,应付不了所出示的证据,使得被调查人既搞不清他的哪些错误暴露了,也无法马上用编造的谎言欺骗调查人员,狂妄自信的气焰和侥幸心理必然要有所收敛和转变。在此基础上,调查人员不应放松而,是进一步指出其错误的严重性和恶劣态度的不良后果。应当说明的是,造成紧张应保持在正常的限度之内,既法规 7

条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和不超越心理机制所能承受的压力界线。

(3)减轻压力。在谈话中,被调查人因为惧怕惩处,进行过顶撞、抵赖或说过谎话,或者是由于谈话的气氛、环境异常等因素加大被调查的压力,表现的过于紧张和惊恐。在这种关状态下被调查人或矢口否认,或拒绝回答问题。出现这种情况,调查人员要通过一定的方式,缓和谈话的气氛和谈话的语调,减慢谈话的速度,或改善谈话的环境,暂避开实质性问题,使双方先实现心理上的接触,建立起共同谈话的基础,使其对调查人员产生一定的信任感,消除双方的心理隔阂,此时调查人员要抓住时机,再辅之于其他方法技巧,就会使谈话取得进展。

(4)加快谈话速度。对于那些阅历丰富,能言善辩的被调查人,加快谈话速度以至达到紧追不舍的地步是必要的。这种办法的实质在于,一方面调查人利用自己的主动地位,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利用事先准备好的一连串问题或判断,将被调查编好的供词压下去,不让他把谎言讲出来,避免因此造成谈话僵局。另一方面,在快速提出问题的情况下,被调查人被迫接受这种速度就会无暇周密考虑和拖延回答,不能深思熟虑的去编造谎言。加快问话速度和频率是“造成紧张”的方法之一。

(5)减缓谈话速度。有时放慢谈话的速度更为有利,因为在某种情况下,被调查人企图加快速度,用笼统的供述跳过某些核心问题或主要情节,而达到掩盖错误或包庇同案人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8

调查人不要被动的顺应被调查人供述的速度,而是要及时打断被调查人笼而统之的答话,减缓谈话速度,深追细问,责令被调查人的回答不得偏离问话的实质内容,迫使被调查人对关键细节详细供述,有时被调查人急于逃避谈话,试图用挑逗调查人员发火或激起调查人员烦躁情绪的方法,加剧谈话的紧张气氛,求得谈话草草结束。这时调查人员应首先控制自己的情绪,发挥更大的耐心和坚韧力,用减缓谈话速度的方法,来减弱急于逃脱谈话的情绪,有时效果是很明显的。

(6)出其不意。对于那些侥幸心理严重,防御严密,或早已编好供述的被调查人,调查人骤然提出一个与以前谈话毫无联系,而被调查人又意想不到的问题,或者突然出示一个证据。这种方法就会打乱被调查人编造和准备好的对答,因此不能迅速找到对答的步骤,利用这种方法的目的,不仅仅在于让被调查人承认一二个错误,而是改变他的情绪,打破他的自信感和防御计划,使其心理上的抗拒力崩溃,这样就为谈话顺利进行打开突破口。

2、分散注意力的方法

(1)自由交谈。这是一种分散注意力的有效方法。主要用于对谈话感到压抑,思想压力比较大的被调查人。这种人用缄默寡语,或矢口否认的方法对付谈话,不和调查人员过多的交谈和争论,以免言多语失。对此,调查人员要停止正面强攻或对实质问题的提问,先缓和谈话气氛,改变谈话的威严方式,再根据被调查人的个性特点,或从其愿意交谈的方面入手,在较缓和的气氛中进一步加深心理接触,9

使其对调查人员的信任感增强,压抑感减小,使其在不知不觉中顺从或接受调查人员的谈话。这种情况的出现标志着被调查人的戒已有所解除,注意力已被分散。此时,调查人员要巧妙地、不动声色地把谈话逐步引向实质问题。当调查人员认为实质问题或被调查人的“缺口”暴露,就可以转入直接追问违法违纪事实的阶段。

(2)声东击西。有些被调查人既想逃避责任,拒不供认,又想表现自己“态度”老实,总想和调查人员纠缠在一些次要问题上,或承认一些次要情节时表现的很诚恳,妄想把谈话引入歧途,“声东击西”的方法,就是利用被调查人的这一特点,将计就计,使其产生错觉。

“声东击西”的方法在实施中,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示假而隐真”,既“声东”阶段,在谈话中,调查人员要煞有介事地向次要问题发动进攻,隐蔽主攻方向,使其产生错觉或思想麻痹,觉察不出调查人员的真实意图。第二阶段,表现攻此,实则攻彼,既“击西”阶段。当调查人员确认通过“声东”已引起被调查人注意力的转移,而且看准被调查人的防御已出现漏洞,便要立即扭转锋芒,直取其要害,使被调查人猝不及防。当被调查人察觉时,败局已无法挽回。

成功的运用“声东击西”的方法技巧,关键是“声东击西”的真实目的。其次是“击西”的时机抓的要准,提前了则时机不成熟,触动不了其要害,若被调查人察觉到调查人员的真实目的,会立即回缩,调查人员再重新布臵,发动攻势,也难于奏效。

(3)四面出击。这是一种使被调查人摸不着头脑,抓不住谈话 10

规律的战术技巧。有些被调查人为了逃避惩处,想把每个问题都隐瞒住,其心理总是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四面出击”的方法,就是针对这种心理状态使用的。在运用这种方法时,要精心选择出击点使被调查人猜想不到调查人员针对的是哪一个问题。谈话问题要转的突然,使其忙于应付,完全处于被动之中,造成顾此失彼,防不胜防的局面。“四面出击”的结果,使被调查人对这个问题刚刚紧张起来,又被另一个问题分散了注意力,很难集中精力进行防御。这里,调查人员要及时打出过硬的证据,首先攻下他一条比较要害的错误,这样就会从精神上击垮其防御能力。

运用“四面出击”的方法要注意两点:一是必须区分对象,不能对任何做全面防御的被调查人都使用,特别是对那些阅历丰福,职务较高,头脑精明,甚至有几套反调查、反谈话本领的被调查人使用时,不但不能奏效,反而会造成攻不破、放不下的局面。二是保持进攻的节奏感。攻击点的不断转移,不是随心所欲毫无目的的,而是每一个问题都要使其注意力有所分散。也只有在其注意力无法集中时,他的漏洞、矛盾才会暴露。

3、使被调查人形成一定观念的方法

(1)造成错觉。错觉是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对客观事物的不正确的知觉。这里所说的错觉,是指被调查人在一定心理状态影响下,对调查人员的问话产生的判断推理上的错误。在谈话中,被调查人为掩盖或减轻责任,总量希望达到某种愿望或不愿出现某种结果,在这 11

种心理状态下,调查人员向被调查人输入一定量的信息。这时被调查人就会根据所获得的信息,进行错误的推理判断,从而形成错觉。这种错误观念的形成,往往是由于被调查人个人的主观意愿在思维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在谈话中,调查人员是可以利用调查人某些愿望或不希望的结果等,凭借证据中的某个情节和过程,用巧妙的问话使其产生错觉。

要说明的是制造假象,决不允许违反政策,对被调查人使用引诱的欺骗手段,关键是制造假象、造成其错觉的事实、情节、过程、证据都必须是真实的。这里最重要的不是调查人员输出信息的本身,而是在这个信息影响下被调查人根据自己的愿望所做出的思维推理,而不是外在力量趋使的非法逼供、诱供和骗供。

(2)连续使用证据。在谈话中,有些被调查对自己错误的隐蔽深信不疑,认为纪检机关掌握不了证据,不管调查人员如何做工作,仍然顽固地进行抵抗。为了打破被调查人的自信,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办案人员针对被调查人的一个或几个错误,选择一些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连续、猛烈地向被调查人“打” 过去,即“排炮式”的使用证据,这样会给被调查人强烈的刺激,即使他故作镇静,内心也会产生巨大压力,自信感消除,恐惧情绪上升,并会迅速对自己的防御进行重新评价。“调查人员并不是不掌握我的错误”的新观念随之形成,引起是承认错误还是继续顽抗的新的动机斗争。

运用这种方法的目的就在于让被调查人树立新的观念,引起新的 12

动机斗争。但这并不是结束,调查人员要抓住这个时机,有效地进行攻心,使其原有的观念彻底消除,为其如实承认错误打开通道。

(3)揭露谎言。谎言是被调查人逃避责任,对抗谈话的最基本手段。揭露谎言,则使其对抗失去最起码的效能。揭露谎言最重要的是揭的要准,即掌握确实的证据,对被调查的不同情况和掌握的证据情况,选择不同时机,或是在其撒谎之初,就迎头痛击;或是在其“表演”精彩时,将其从“兴头”上打下去;或是让其谎言全部讲出,己收不回去时,再从整体上进行揭露。这三种时机虽然会在被调查人心理上产生不同的反映,但其作用是相同的,即被调查人会形成这样的关念;“靠撒谎是混不过去的,调查人员是不容被欺骗的。”谎言被揭露后,不能给其喘息之机,应继续使用其他方法技巧,把被调查人引导到如实承认错误上来。

(4)跳跃发问。有一些被调查人对纪检监察机关并不陌生,甚至接触较多,熟悉我们的谈话方法。并善于抓调查人员的弱点。他们所制定的防御计划有详细的对抗步骤,甚至能预测调查人员要问些什么内容,怎样发问,他们应该怎样回答等详细方案。对于这样的被调查人,如果采用常规的方法,很难打破他们的防线。跳跃发问的方法,正是打消被调查人这种观念,破坏其防御的有力措施之一。

这种方法的运用,是在摸清被调查人的防御计划和自信心的情况下进行的。调查人员可以不动声色地进行常规问话的过程中突然跳过其防线,直取其尚未防御的要害问题。这种发问以证据为王牌,不容 13

被调查人臵疑。这样被调查人心理会顿时混乱,无言以对,陷入被动境地。

运用这种方法的关键,是对被调查人防御体系结构摸的要准。发问跳跃的幅度和时机要适当。使其出乎意料之外,感到防御已不起作用。

(5)引而不发。在谈话中,常常有这种情况:调查人员综合被调查人各方面情况进行分析,感到被调查人除了我们掌握的错误之外,还有其他错误,而被调查人又轻一不肯就范。“引而不发”原指拉开弓不射箭。我们把它的含意引申为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模式是:调查人员发出一种信息,让被调查人明显的意识到己掌握了他的证据,但又不清楚具体掌握了他那一条证据,使他感觉到不承认错误又混不过去,又不知道承认哪一条错误,最后被迫只得把问题全部供述出来。“引而不发”是使被调查人产生一种既“明显意识到……,又不完全清楚……”的观。要使被调查人产生“明显意识到错误已明显被掌握,又清楚掌握错误的具体内容”这样一种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工作:首先,对被调查人错误的数量和性质要判断准确。其次,调查人员的问话要沉着、坚定,使其感到调查人员是胸有成竹的,不追出他的错误是不肯罢休的。再次,“引而不发”不是虚张声势,调查人员所设计的问话是以确实的证据为基础,而发问的指向却是被调查人隐瞒错误的方面。“引而不发”的作用,是使被调查人认识到调查人员不是没有证据,而是给其从轻处理的机会。由于这种方法是 14

原则的提出问题,具体内容较少,使被调查人无法猜出调查人员掌握了他什么和多少问证据,因此,对被调查人有较大的威慑作用。

(4)、针对被调查人个性施加影响的方法

第一点,唤起荣誉感。有的被调查人是相当一级领导干部,有些曾经是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甚至堤劳模,要这些人荣誉感尚未完全泯灭。在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后,容易产生绝望、悲观沮丧的心理,为了顾及自己的名声、地位和前途,常常进行盲目对抗。唤起荣誉感是克服他们消极心理倾向的一个有效办法。在谈话中,要针对每一个被调查人的具体情况,善于利用他们尚未泯灭的荣誉感进行工作。在指出他们的错误造成的危害之后,要尽力激发他们的荣誉心,这种人由于调查人员没有因为他们犯错误而把他们“全盘否定”,说成一无是处,没有忘记他们过去的荣誉或贡献,他们会因此受到感动而激发起荣誉感。而这种荣誉感所产生的激情,会转化成促其承认错误的动力。

第二点、利用感情脆弱。有些被调查人家庭观念重,情感方面较细腻,这种人同时也存在感情脆弱的一面。调查人员可以加以利用,使其配合调查,如果承认错误。

第三点、利用感情冲动。有的被调查人脾气暴躁,感情容易冲动,这种心理特点调查人员往往可以加以利用。要注意被调查人什么情况下、什么问题上容易发火,从而激发其冲动。调查人员的发问要触及其痛处,使其不顾一切的暴发。由于被调查人发火造成精神紧张,抑 15

制能力减弱,其陈述就会出现漏洞,甚至无意中将错误出来。当然,调查人员不能采用羞辱人格、揭露隐私等办法激发被调查人的冲动。

第四点、利用夸夸其谈。有的被调查人能言善辩,总想用花言巧语掩盖或开脱责任,有的想用自己的“雄辩”驳倒调查人员。一般情况下调查人员要尽是让他们陈述,由于总量掩盖或开脱责任,尽然会说很多假话,逻辑性也不强,结果还是出现“言多语失”。调查人员要抓住其“把柄”使其不能“自圆其说”处于十分难堪的地步,然后义正辞严地对其进行教育。这样被调查会比较老实地承认错误。

第五点、利用职业心理。职业心理是被调查人长期从事某种工作中形成的特殊心理。在谈话中,特别是一些利用职业或自己的特长进行违法违纪的被调查人,自持自己手段高明,别人不知底细,而拒不承认错误。这些人往往凭借这种职业优势和运用专业技术知识与调查人员周旋。这种优势和心理是被调查人赖以抗拒的屏障。相反,也可以成为攻破他的最有力的武器。调查人员一旦掌握和运用有关专业技术知识,把他的屏障打破,被调查 人的气势就会跌落,只有如实承认错误了事。

综上所述,案件检查的方法、技巧是多方面的,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与被调查人、知情人谈话时,一是应注意各种技巧的方法的综合运用,防止“单打一”,不然,则难以获利成功。二是谈话技巧产生于实践,并存实践中获得发展。因此,要 进一步探讨办案技巧和科学性,使其日臻完善,有待于案件检查人员的共同努力。

2.审核案件之汇报案件的基本方法 篇二

(一)法规要求

目前拟IPO企业涉及商业贿赂非资本市场法条汇总如下:

法规一句话总结就是:行贿罪犯罪门槛低(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犯罪后果严重(刑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与商业贿赂相关法条汇总如下:

第一节“主体资格”第十一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二节“规范运行”第十七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第十八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单纯从法条看,一旦公司存在商业贿赂问题,对公司的首次发行将产生实质性障碍,更别谈自十八大开始的反腐之风。

一、核查程序

需要总述的一点是证监会并不是闲着没事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商业贿赂问题,必然是公司自身或所在行业存在重大嫌疑,目前来看重点关注企业为医疗行业、涉及大量招投标工程的企业以及历史涉案企业,其他公司基本都不会问这方面问题。

对公司可能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证监会往往从公司是否合法合规经营以及是否有健全并且有效执行的内控制度的角度进行核查。其中,涉及商业贿赂问题的合法合规经营主要通过核查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反馈意见中常见的两个问题就是:(1)市场推广、学术会议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可能;(2)用于市场开发、推广、代理等中间费用的真实性及具体内容。

在直销模式下,证监会往往会核查第三方公司是否具备资质、费用是否合理、价格是否公允,若其以市场推广、学术会议等名目报销费用,还会进一步核查交易金额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例如市场推广活动,是不是真的有调查问卷、市场调研材料的支持,学术会议是不是真的召开,甚至有时候会要求提供与会者名单。

在经销模式下,经销商也会在关注范围当中,通常会考察经销协议的具体条款、实际销售情况,公司与经销商的资金往来情况及经销商的进一步分销情况均是审核重点。所涉及的中间费用还会与同行业进行对比。

在证监会的审核过程中,商业贿赂影响到公司的规范运营问题,因此也是审核中的重点关注方面。关于对商业贿赂提出关注事项,常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与主要客户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对其的依赖程度是否会对独立性产生影响,双方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或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2)是否存在因涉嫌单位行贿被司法机关立案的情况,部分高管、员工涉及到的商业贿赂案件的情形,与商业贿赂相关的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

(3)销售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市场开发费、会务展览费等费用大幅增长,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具体原因,相关费用的报销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形。

(4)在市场推广活动中是否给予过相关人员或客户回扣、账外返利、礼品,是否存在承担上述人员或其亲属境内外旅游费用等变相商业贿赂行为。

(5)有关销售、投标、资金费用管理、防范商业贿赂的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有效性,能否有效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6)经营模式的变化是否导致经销商存在推广销售过程中的商业贿赂情形。

对于财务数据真实且未涉案企业而言,核查程序比较套路,一般包括以下几步:

1.制定反商业贿赂制度,包括对公司员工和经销商及业务发展商等三方机构的规范 2.核查由检察机关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 3.核查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司出具的合规证明;

随着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增强,贪官落马或多或少牵涉出一些行贿企业或个人,若拟IPO企业在此种情况下涉嫌行贿案件该如何处理,是否存在解释余地,笔者抱着此疑问查阅了最近两年审核案例,涉嫌行贿案件IPO企业汇总如下:

下文将分别从被否案例和顺利通过案例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被否案例

(一)南京圣和药业 1.发审会意见:

1、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刘彦铎贪污、单位受贿一案刑事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刘彦铎就任华润医药公司(发行人主要客户)总经理期间,在与多个医药公司进行业务往来中,多次收受各药品供应商药品回扣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3、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刘彦铎委托马xx代表华润医药公司与南京圣和药业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签订关于„圣诺安‟(奥硝唑氯化钠注射液)药品销售合同,每瓶(0.5g)黑龙江省中标价格36.26元,华润医药公司以每瓶32.63元向圣和公司购买„圣诺安‟,中间差价款为华润医药公司配送费。刘彦铎要求圣和公司给华润医药公司返利,圣和公司以支付马xx报销费用等名义,从每瓶32.63元中提取21.27元给华润医药公司返利。2013年1至12月,圣和公司根据马xx的付款申请及提供的银行账号,分14笔共向华润医药公司王xx的爱人张xx卡中汇入返利款人民币5,301,924.69元”。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针对上述情形,发行人是否进行过披露,是否存在被追责的风险。发行人经营过程中是否还存在类似情形。发行人内控存在何种缺失,作出了何种整改措施。发行人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健全。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市场拓展费金额较大的原因,是否符合商业模式和行业惯例;(2)在营销活动中是否存在给予过相关医生、医务人员、医药代表或客户回扣、账外返利、礼品,是否存在承担上述人员或其亲属境内外旅游费用等变相商业贿赂行为;(3)有关支出是否存在直接汇入自然人或无商业往来第三方账户的情形;(4)自主学术推广会议相关组织和支出情况,包括召开频次、召开内容、平均参与人次、费用报销情况等;(5)针对市场拓展费,发行人是否建立并完善了相关的内控制度,报告期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

2.招股书披露

公司2015年7月3日预披露招股书申报稿和2017年2月22日披露的招股书更新稿均未对此案件进行披露。

3.分析

该涉嫌案件存在以下特点:1)涉嫌行贿金额太过巨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行为可能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况,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发行人财务数据真实性直接打脸证据;3)涉嫌单位行贿罪。

当然,最致命的还是没有披露,加上本身涉及事件严重性,这个案例基本没有回旋余地。

(二)力合科技(湖南)1.发审会意见及反馈意见 发审会意见: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因涉嫌单位行贿被司法机关立案和部分高管、员工涉及到多起商业贿赂案件的情形,发行人有关销售、投标、资金费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是否能够合理保证生产经营的合法性;(2)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具体原因,高管和员工有关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报销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形;(3)结合订单获取方式、流程,补充说明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能否有效防范商业贿赂风险;案发后,采取的主要整改措施;(4)发行人及其员工是否还存在其他涉及商业贿赂的案件;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5)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对发行人立案的具体情况,发行人未披露相关情况的具体原因;(6)发行人在其历次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申请材料中均未对发行人存在因涉嫌单位行贿被立案等事项进行披露的具体原因;(7)发行人上述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的方法、过程、依据及结论。

反馈意见:

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董事、高管左颂明涉嫌相关案件的情况。2.事实

关于员工涉及到多起商业贿赂案件的情形,笔者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行力合科技(湖南)涉嫌商业贿赂案件如下:

2014年7月29日《邱殷毅受贿、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如下:

八、2011年,被告人邱殷毅利用担任龙岩市环保局副局长,参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污染事故后期处置的职务便利,接受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彭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向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销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设备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于2011年年底和2012年年初分别收受彭某某为感谢而贿送的现金3万元、1万元,共计4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委托运营管理项目合同书,证实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于2011年11月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在线自动检测系统设备的合同。

2、证人彭某某证言,证实紫金山金铜矿发生透水事故后,其认为存在商机,便找到市环保局副局长、事故后期处置组成员邱殷毅,经邱的推荐、介绍,公司做成了生意。年底送给邱殷毅3万元现金,2012年年初又送给邱殷毅1万元现金。

3、被告人邱殷毅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紫金山金铜矿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后期处置组由多个政府部门组成,要求对各排污口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更换和增加,其作为市环保局代表最具发言权。经其向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推荐,采用了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该公司的彭某某为感谢先后送其现金3万、1万元。

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应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如下:

九、2008年地震后,湖南力合股份有限公司向德阳捐市环境监测站赠了一套地表水自动监测设备并负责维护。2012年,湖南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德阳市环境监测站采购的车载监测设备。被告人应某某为该公司谋取设备验收、款项拨付等方面的利益,在2012年至2013年国庆期间,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饶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7.9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应某某供述证实,在2012年左右,我们监测站采购湖南力合公司车载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该公司代表饶某某在我办公室送给我3万元现金;另外2013年春节左右,饶某某在我家里以拜年为名送给我4万元现金,一共4匝放在我家的沙发上的,当时他没有说,等他走后我才发现,不过我也没退给他就收下了;另外据我记得,饶某某或者他的下属(具体是谁我也记不清楚了)在过节的时候,分两次送给我一次4千元,一次5千元现金,这几次面额都是100元的。

2、证人饶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3月份左右,德阳市环境监测站向我们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了移动式水质自动应急监测系统,设备验收后,大概是在2013年2月份的一天,我到德阳市环境监测站办事,随后我就到应某某的办公室找到他,我们寒暄了一会儿,我就把事先准备好的30000元现金送给了应某某以感谢他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然后我有事就先行离开了。2008年地震后,我们力合(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向德阳捐赠了一套价值1000多万的地表水自动监测设备(这个设备至今一直在使用),这个设备也一直由我们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在负责维护,设备维护资金一直由德阳市环境监测站向我们支付,大概是在2012年或2013年春节左右,我到应某某家探望他,我们谈了一会儿工作,随后我就将事先准备好的40000元钱放在了他家的沙发上,我因为有事就先行离开了。我这次给他钱是因为我们维护设备拨款的问题,我向应某某表示感谢。另外,我在2012年或2013年春节的一天,在应某某的办公室向应某某送了现金4000元以感谢他对我工作的支持;我在2012年或2013年国庆前的一天,在应某某的办公室向应某某送了现金5000元以感谢他对我工作的支持。

3、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结算书证实,2012年3月13日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公司签订采购设备合同,并于2012年11月28日验收结算。

关于部分高管涉及到多起商业贿赂案件的情形,2016年11月10日招股书预披露更新稿披露如下:“2014年7月4日,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珠斗法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贪污罪及受贿罪,根据该判决书被告人叶某某担任珠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站长期间,于2012年末收受左颂明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关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因涉嫌单位行贿被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立案该事实笔者没能找到具体外部事实说明。

3.招股书披露

公司招股书2015年5月8日申报,申报稿对高管左颂明、业务员彭某某、公司代表饶某某报告期内涉嫌行贿案件均未披露。

2016年11月10日预披露更新稿对左颂明涉嫌案件进行了披露和说明:

“左颂明涉嫌行贿于 2014 年 3 月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4月3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5]38号),该决定书结论部分如下:“本院认为,左颂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颂明不起诉。”

2015年3月2日,左颂明辞去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职务,同时发行人与之终止了劳动合同。”

4.分析

发行人涉嫌行贿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在其历次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申请材料中均未对发行人存在因涉嫌单位行贿被立案等事项进行披露,这个问题很致命;2)涉嫌案件较多,人员较广,公司为笔者目前能找到的所有公司涉嫌案例最多企业;3)涉案人员太重要,左明颂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12%),且报告期内担任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职务,不可能因为与公司解除劳务合同就能从形式上减少对公司的重大影响;4)涉嫌案件时间周期跨度较大,让人难以相信内控有效性。

二、成功案例

(一)达安股份(300635)1.发审会意见

2、(4)发行人与员工李华、寇巍等存在劳动纠纷,发行人前员工陈爱民于 2016 年因个人行贿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刑。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如何从内部控制制度上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事实

《王译伟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如下:

2012年间,被告人王译伟与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某1(另案处理)商议,由其出面充当中间人与陈某1合作,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兼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主任李俊夫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陈某1中标保障房工程,陈某1中标后不参与施工,而是将中标的工程直接予以转卖,所得收益与被告人王译伟五五分成。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间,按上述约定,李俊夫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陈某1挂靠的公司中标“鸦岗(一期)保障性住房项目前期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萝岗中心城区(二期)、石丰路保障性住房项目前期工程施工总承包—石丰路”项目和“萝岗中心城区(一期)保障性住房项目施工总承包(标段六)”项目。之后,陈某1将中标的上述三个工程予以转卖,共获取“卖标费”人民币3200多万元,并分三次将1000万元贿送给被告人王译伟。被告人王译伟收到陈某1贿送的款项后,经与李俊夫夫妇商议,王译伟将其中的部分贿赂款用于购买汇景新城东区的两套房产,一套自用,一套拟过户至李俊夫儿子名下。案发后,被告人王译伟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并退缴赃款人民币974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和被告人王译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证人陈某1的证言:我在达安公司任项目经理,实际上就是挂靠在达安公司名下做业务,项目部自负盈亏。

3.招股书披露

2015年11月13日招股书申报稿公司未对此事进行披露,2017年1月18日招股书更新稿披露如下:

2016年10月26日,发行人因招投标需要,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犯罪记录。根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穗云检预查[2016]15188号”《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简称“《告知函》”,发行人在查询期限从 2006年10月26日到 2016 年10月26日期间,未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

但《告知函》“关联信息”中提及,发行人前员工陈爱民在2009年至2014年间存在个人行贿行为,并已于2016 年因行贿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基于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再次前往发行人公司注册地白云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白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派出所进行查询和走访,并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查询,报告期内,除已经披露的诉讼和仲裁案件之外,上述机构和网站上均无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或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或仲裁,也不存在发行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相关司法机关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

据此,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前员工陈爱民涉及的刑事案件系其个人的行为,关联信息仅仅是因为存在“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字眼被系统关联。截止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诉讼或仲裁的情形,也不存在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相关司法机关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

4.分析

公司一直以工程监理业务为主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业务,具体包括通信监理、土建监理、咨询与代建和招标代理等项目管理服务业务,对业务人员本身约束性没有制造业那么强,加上前员工个人行贿行为并没有给公司带来直接利益,从实质上对公司影响不大。

(二)华荣股份(603855)1.事实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年11月1日披露的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潘刑初字第00151号《王青春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涉及华荣股份事实如下:

十、谢桥矿采购机电设备的过程中,在王青春的推荐下,谢桥矿采购使用了上海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液压张紧装置。为感谢王青春的帮助,该公司业务经理袁某分别于2012年、2013年春节期间在王青春办公室送给王青春现金各2万元人民币。上述4万元人民币被王青春非法占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上海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证明合同签订时间、标的物、合同金额等情况。

(2)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其时任上海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2011年的时候认识了谢桥矿机电副矿长王青春,当时王青春是谢桥矿机电副矿长。从2011年开始,谢桥矿每年采购其公司几十万元的电器设备(防爆开关)产品。为了表示感谢,其分别在2012年、2013年每春节,到王青春办公室送给王青春现金2万元钱,共计4万元。

(3)被告人王青春的供述证明:其在2012年春节和2013年春节前,分别收受上海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袁某现金2万元,共计4万元,都是装在信封在里到其办公室里送的,其都收下了。袁某给其送钱是感谢其推荐使用该公司销售的井下高、低压防爆开关产品,并在招标过程中提供帮助让该公司中标。”

2.招股书披露

2015年6月12日公司招股书申报初稿并没有披露此判决,2017年4月10日披露的招股书更新稿对此进行了详尽披露,非常值得借鉴。详情参见首发招股书P456-P462部分。

3.分析

此公司之所以能成功通过发审委审核,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可以借鉴:

1)华荣股份提供材料证实,袁某为华荣股份业务发展商吴某的业务员,与华荣股份没有劳动关系,行贿资金系袁某个人资金,袁某不存在在华荣股份领取工资或者报销费用的情况,行贿行为系袁某个人行为,不存在接受华荣股份或其业务发展商吴某指示的情况;2)袁某本人确认:上述行贿资金为个人自有资金,非发行人或发行人业务发展商吴**提供;袁某当时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发行人及业务发展商吴**对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授意或指使;3)2017年2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徐行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业务发展商陈**、叶**、柯**等共239位,截止出具证明之日止,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业务发展商人数分别为214、215和212人,且业务发展商团队总体上保持稳定,截至报告期末主要业务发展商合作期限均在3年以上,不存在突增主要业务发展商的情况】

4)发行人的业务发展商非发行人的职工,且业务发展商与发行人签署的《业务发展协议》中明确约定,业务发展商确认全面知悉发行人营销管理的系列制度,认可并遵守发行人包括《防范商业贿赂及不正当竞争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业务发展商任何行为触犯法律、法规的,由其单独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待审核案例

(一)菱王电梯(还未上发审会)1.反馈意见

1、我们注意到:裁判文书网中刊登的刑事判决书中提到2013年发行人涉及贿赂案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另案处理。但发行人在申请材料中披露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情况。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相关案件详细情况及发行人在案件中的处理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另案处理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申报时前三年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第 21 条之规定;发行人董监高是否存在违反《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的情形;(2)说明并披露发行人获取政府补贴、补助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行贿等违法违规情形,是否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3)说明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事实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年6月10日发布的《李某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如下:

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共同受贿64.5万元的事实 2、2010年,被告人李某某发动了广东菱王电梯有限公司通过南海区经促局向政府申报“2010年省财政挖潜改造资金民贸贴息技术改造项目(50万)”、“2010年配套省滚动计划及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补贴(100万)”两个项目。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菱王公司申报成功,两个项目共获得政府扶持资金150万元。为感谢李某某、刘某某的帮助,菱王公司董事邹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两次送给李某某、刘某某好处费10万元和17万元,共计27万元。3.招股书披露

2017年10月27日披露的招股书更新稿披露如下: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涉及刑事诉讼情况

2009年至2011年期间,刘某某(原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员)与李某某(原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常务副局长)密谋寻找有资质企业,由李某某发动企业向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申报政府资金项目,刘某某则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企业通过审批。2010年,李某某发动了发行人通过南海区经促局向政府申报“2010年省财政挖潜改造资金民贸贴息技术改造项目(50万)”、“2010年配套省滚动计划及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补贴(100万)”两个项目。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发行人申报成功,两个项目共获得政府扶持资金150万元。为感谢李某某、刘某某的帮助,发行人及邹雍然 2011年先后两次送给李某某、刘某某好处费10万元和17万元,共计27万元。

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于2014年7月4日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发行人及邹雍然不起诉;也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九条规定向任何行政部门提出对于发行人或邹雍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结论如下:

(1)根据刘某某和李某某的《刑事判决书》以及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出具不予起诉决定书,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邹雍然的行为发生在 2010 年至2011年期间,未发生在报告期内;

(2)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邹雍然于2014年取得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也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九条规定向任何行政部门提出对于发行人或邹雍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

(3)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邹雍然取得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未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告知函,以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西樵派出所“暂无发现有违法犯罪”证明,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无违法违规的证明;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邹雍然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情况。

4.分析

该案件涉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且金额也不小,属非常重要实际控制人涉嫌行贿罪案例。

截至2017年11月23日,该公司在创业板未经过发审会企业排名第九,要是审核能通过就说明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对于涉嫌行贿企业具备实质性豁免作用,结果值得期待。

四、总结

3.律师办理民事案件基本技能 篇三

课程内容简介。

一、接案

1.“望”---观察 2.“闻”---听

3.“问”---针对所听的提出问题 4.“切”---咨询

(一)接案的基本规程

1.委托的主体是否适合。

2.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诉讼请求。3.诉求是否合理,是否超过的诉讼时效。

4.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和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5.咨询收费。

(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收取代理费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要注意的事项。1.委托人本人签字。

2.签订委托协议时做一个谈话笔录。

3.“一案一立”原则。

4.对于案件的一些风险要向当事人如实告知。5.办案过程中律师要注意的问题。

二、证据

在民事案件中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说法。

(一)证据的重要性

当事人提供证据时存在的问题。

(二)举证难问题 1.证据制作的技巧。2.调查令的问题。

3.非查不可的情况要注意的几个问题。4.关于证人证言的使用。

(三)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三、诉讼文书

写诉讼文书时要注意的问题以及技巧。

四、立案

1.法院案件太多,如果立案后每年结案达不到一定的标准,可能会影响法院的结案率,会影响到法院的整个审判工作成绩。

2.各地区的律师尽量不要赶周五立案。

3.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交诉讼费,不交视为撤诉处理。4.立案所需的文书材料。

五、庭审工作的重点

庭审工作的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申请回避权

(二)庭审调查质证阶段

(三)庭审辩论阶段

在辩论阶段应该注意几个重点: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论点明确,论证有力,以理服人,切忌意气用事、挖苦讽刺对方。

2.辩论中要仅仅抓住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中心内容。发言过程当中要条理清楚,避免漫无边际、空谈或者言之无物。

3.辩论中抓住两个重点证据和法律依据,事先准备好代理词,针对核实后的变化而变化,对突然出现的新问题要作出快速反应。

4.代理词和整个辩论意见的完整性、统一性不能自相矛盾,同时还要力争做到观点明确、具体、中心突出,层次分明,有理有据。

5.出庭前要做好多种准备,对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和大概的估计,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应对方案。

6.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简单的案件,作为代理律师也要客观地表明态度,不能得理不让人,对于案件复杂或者自己一方不在理的案件也要认真沉着应对,并在有利于当事人的情况下,尽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损失降到最小。

六、庭审的主要流程

庭审的主要流程介绍。已过举证期限,主张无效。七、二审律师的代理工作

1.阅卷。

4.案件线索汇报 篇四

进入2013年三季度以来,综采二区为了进一步增强全体员工的遵纪守法的意识,专门利用周四时间组织了员工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日,此项活动得到了工区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和职工的积极响应,三季度以来我们先后组织职工学习了与职工工作和生活相关的《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婚姻法》、《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常识,让员工进一步了解了自己在工作、生活以及社会活动中应该遵守哪些章程,同时也进一步认识到了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教育和每周工区党政对全体职工的严密排查,我工区在三季度未发现违法违纪线索。

综采二区

5.审核案件之汇报案件的基本方法 篇五

广东省四会市张氏夫妇因举证不能,在一起民事欠款纠纷案件中败诉,被判还款1万元。这对老夫妇对判决难以接受,在法院门口喝农药自杀。不久,审判这起案件的法官莫兆军被捕,涉嫌玩忽职守罪。“莫兆军事件”在法学界乃至全国引起震动(参见《人民法院报》12月27日《正义周刊》)。在讨论法官莫兆军审理这起案件是否存在过错时,一些法学家认为:由于被告张氏夫妇举证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则和证据规则,应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莫法官的行为不存在过错”;而有人则认为“莫兆军的审理存在过错是十分明显的”,理由是“法官的法定义务是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必须查清案件事实”,而在原、被告对案件事实存在原则分歧时,法官没有深入进行调查、询问和审查,草率作出判决。显而易见,在这场讨论中,争论的焦点是:法官应当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笔者认为,依照我国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证据规则,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应当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基本准则。

一、“以证据为基础”反映和体现了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

从本质上讲,法官审理案件,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客观或比较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而借以认定事实的根据则是证据。大家知道,诉讼所涉及或争议的事实,是过去已发生的客观事实。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不可能事先介入或见证(如果法官事先介入或见证该案件,该法官就成为该案件的当事人或证人,不能参加该案件的审理工作),更不得事后凭空推断,只能而且必须凭借能够证明当时客观事实的一切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的陈述等)来认定事实。

以民事审判为例,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主要应由双方当事人提供。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以及举证责任,向法庭举证并进行质证。法官基于行使审判权的职能,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以及证据规则,进行法庭调查,发现、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资料,以尽可能地查清客观事实,为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判做好准备。

从上述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听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发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资料的过程。证据决定事实,事实决定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决定裁判,因此,法官审理案件必须遵循“以证据为基础”的客观规律。证据及有关制度对于认定案件事实乃至裁判具有极端的重要性,正如古语所云:“证据乃诉讼之王”。当代法学家对此也有精辟的概括和评价,“证据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的核心和基础,更是实现司法公正,乃至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之一”(参见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说明,法律出版社3月第1版)。

法官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准则,是否意味着“没有证据就打不赢官司”?从一般意义上讲,没有证据一定打不赢官司。例如,某甲控告某乙,请求法院判令某乙归还其借款10万元;但某甲既没有人证,也没有书证(如借据等)。在此种情况下法官能支持某甲的.请求吗?肯定不能!即使某甲在“客观”上确实借给某乙10万元,法官也不能判令某乙还款。可以设想,如果一个国家和社会允许并承认法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判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某义务,那么势必导致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势必导致社会陷入混乱,势必会使国家丧失存在的基础,这是不尊重审判规律的必然逻辑结果。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证据也可能打赢官司。如,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原告是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法院就必须受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只要对方当事人认可,法院就可以支持;或者根据法律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在对方当事人,只要对方当事人举证不能,法院也会给予支持。从本质上讲,法官认定这些案件事实时仍然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准则,只不过证据是由对方当事人提供或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了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

二、坚持“以证据为基础”,有利于弥补现行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原则的局限性

我国三部诉讼法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诉讼法颁布以来,这一规定一直被法学家和司法工作者奉为司法原则。

[1] [2] [3]

6.县乡镇纪委查办案件情况汇报 篇六

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

推动全县纪检监察工作再上新台阶

2007年6月 查办党政纪案件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腐败斗争的突破口和重要环节。近年来,我们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三项工作格局,把查办违纪案件作为工作重心,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取得了初步成效。2001年以来,全县共受理信访举报153件,初查核实案件线索122件,立案118件125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18件125人,其中党纪处分105件107人、政纪处分21件26人(双重处分8件8人),县纪委本级办案58件65人,乡镇纪委自办案件60件60人,查处乡科级领导干部21件26人,挽回经济损失90余万元。在乡镇纪委办案方面,2001年查办案件8件8人,6个乡镇纪委有自办案件,占乡镇数的50;2002年查办案件14件14人,9个乡镇纪委有自办案件,占乡镇数的75;2003年查办案件11件11人,8个乡镇纪委有自办案件,占乡镇数的67;2004年查办案件12件12人,9个乡镇纪委有自办案件,占乡镇数的81.8;2005年查办案件10件10人,8个乡镇纪委有自办案件,占乡镇数的72;2006年查办案件6件6人,6个乡镇纪委有自办案件,占乡镇数的54.5。通过办案,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源头治腐、廉洁自律、执法纠风和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工作都有了新起色。xxx县纪委监察局连续五年在全州纪检监察工作量化考评中,综合成绩名列前茅,2007年1月被评为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

主要做法:

一、健全组织机构,保证乡镇办案工作顺利开展

近年来,xxx县纪委结合本县实际,认真分析乡镇办案面临的形势和特点,找出薄弱环节,针对2000年前乡镇纪委“三无”情况,即:无健全机构、无办案人员、无办案经费等问题,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领导重视,健全乡镇纪委机构。2000年我们选拔了12名综合素质较高,财会、法律等专业毕业的大中专生,充实到各乡镇任纪检干事。2001年底乡镇党委换届时,各乡镇纪委均选举产生了三名纪委委员,其中:1名纪委书记,2名纪委委员(兼),并有1名专职纪检干事。在专职纪检干部发挥专门作用的同时,兼职纪检委员也积极发挥纪检干部的作用,参加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工作。2006年乡镇党委换届时,增加了乡镇纪委委员的职数,每个乡镇配置纪委委员3到5人。进一步调整优化了乡镇纪委书记年龄结构和文化结构,使一批35岁左右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干部进入了乡镇纪委领导班子。目前,全县乡镇纪委班子中具有本科、大专以上学历的占到81%。二是统一思想,牢固树立起服务“第一要务”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近几年通过召开乡镇纪委书记例会和有关专题会议,县纪委领导都着重强调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重要性,使乡镇纪委书记对查办案件工作有充分的认识,调动了各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积极性。

三是保证办案经费到位。在县纪委努力下,各乡镇的党政领导都能从反腐倡廉工作的大局出发,从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支持案件查办工作,从经济方面保证了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完善四项制度,强化办案管理 为充分调动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办案积极性和主动性,我们通过健全查办案件工作机制,实行纪委领导包案制,建立乡镇办案巡查制,实行奖罚制度等办法,强化了办案责任,严肃了办案纪律,激发了办案热情。一是完善办案考核机制,制定有案不查责任追究制。县纪委把乡镇办案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纠风目标责任书》的管理范围,把各乡镇是否有自办案件和乡镇党政领导是否支持办案,以及是否及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作为一项考核内容来抓。结合实际将办案工作进行量化,实行目标管理。二是实行“领导包案,全委参与”机制。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实责、乡镇纪委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强化对乡镇纪委办案的有效指导。对乡镇纪委承办的案情较为复杂的违纪案件,县纪委监察局包案领导指导和协调领办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取证等过程,并在移送审理前对案件进行内审。在具体查办案件过程中,包案领导对办案的手续和程序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效地提高了乡镇纪委办案的效率和质量。三是建立乡镇纪委向县纪委汇报办案情况和县纪委对乡镇纪委办案巡查制度。县纪委制定了各室承包乡镇的制度,各室对所包乡镇的党风廉政建设、纠风和查办案件工作负指导责任。一方面乡镇纪委独立查办的案件,在提交乡镇党委会议研究之前要与县纪委沟通,县纪委就证据材料、定性量纪情况审核把关。乡镇纪委在办案过程中,县纪委要求乡镇纪委对办案工作进展情况随时向县纪委汇报,以便于县纪委帮助他们分析案情,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指导乡镇纪委迅速、准确地查办案件。另一方面实行县纪委对乡镇办案工作巡查制度。县纪委领导和调查室经常深入各乡镇,了解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情况,使县纪委及时、全面掌握乡镇办案情况,解决乡镇纪委在案件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各阶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并协调好乡镇纪委与县检察、审计、司法等部门间的配合和沟通。通过采取这种“上查下报”的办法,使乡镇纪委办案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四是建立奖罚制度,激发办案热情。县纪委制定了乡镇纪检干部岗位津贴管理办法。乡镇纪检干部的岗位津贴由县财政统一拨付到县纪委,根据乡镇纪检干部的办案情况进行发放。凡是有自办案件且办案质量等级在合格以上的乡镇纪委,其干部可足额领取岗位津贴,否则全部扣发。凡是乡镇纪委办案质量在年终被评为优秀的,对办案人员给予一

定的物质奖励,提高了乡镇纪委办案的积极性。

三、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乡镇办案人员整体水平

近年来,xxx县狠抓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召开纪检监察案件质量评查会、选送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到中央、巴州参加培训和到其他地区参观考察等方式开展人员培训,提高了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的办案水平。一是通过每年举办两期乡镇纪委书记、纪检干事业务培训班,就案件调查、案件审理、案例分析、刑事侦查、财务审计等相关业务知识进行专题授课,从而提高了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办案的理论水平。二是通过每年召开县乡两级案件质量评查会,采取以会代培的方式,由县纪委针对案件评查出来的问题进行讲解,参与评查的各乡镇纪委进行交流发言,使不会办案的同志学会了办案,办案水平低的同志提高了办案质量水平。三是通过将乡镇纪检监察干部送到中纪委、巴州纪委参加培训以及组织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到部分县市考察学习,使纪检干部学到了其他地区的办案先进经验,开阔了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的视野。

四、合理运用办案手段,扩大乡镇办案成果

一是拓宽案源,有重点地查办违纪违法案件。通过从检察、审计、财政、信访等不同渠道发现案源和收集线索,重点把掌管钱、物审批权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会计、出纳等重点人物和土地承包、农民负担、集体资金收支、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以及与老百姓直接接触,有着重大关系的乡镇重点站所负责人确定为主要调查对象开展查办案件工作。

二是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办案,提高工作效率。例如:2002年,群巴克镇纪委聘请了一名退休的注册审计师,参与对各村财务审计工作,结果发现3起较复杂的经济违纪案件,其中:2件案件得以快速高效的办结,1件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大道南乡纪委借鉴群巴克镇纪委办案经验,2002年聘请了退休的原财政局局长参与到经济案件的调查核实中,实现了大道南乡纪委自办案件零的突破。

三是强化指导和督办,缩短办案周期。如:2003年,阳霞镇纪委办理的一起非法转让土地案件和大道南乡纪委办理的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案件,在县纪委领导的督促指导下,一周内迅速办结,并保证了案件质量。2006年县塔尔拉克乡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乡塔尔拉克村村委会主任热某有违纪行为,乡纪委及时将线索情况向县纪委进行了汇报,由于该乡纪委办案经验不足,县纪委派出专人进行现场指导,顺利办结了这起案件。热某任职期间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擅自决定以3000元价格出卖集体资产棉杆还田机,收入不上帐直接进行坐支使用;将本村的一台推土机与个体老板的一台旧推土机调换;挪用集体资金7000元归个人使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是难度较大案件,县纪委直接办理。2006年6月,县纪委根据群众举报,铁热克巴扎乡巴什阔玉克村村委会主任力某存在严重违纪问题。鉴于力某在该乡久居,树大根深,并同该乡领导干部关系比较贴近,乡纪委查处该案有难度等情况,县纪委直接立案查处。力某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家、集体财物总额11818元据为己有,挪用集体资金2821.83元,违反财经纪律坐支现金328259.79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是深入发掘,查办案中案。我们在指导乡镇办案实践中,不孤立地就案办案,注意抓住办案中新发现的线索不放,深入发掘,顺藤摸瓜,扩大案件线索,不断查出案中案。如:2006年县纪委在调查县畜牧局原局长吾某在担任草湖乡乡长期间贪污救灾款一案时发现草湖乡出纳员阿某挪用公款近9000元,我们责成草湖乡纪委对阿某进行立案查处,给予阿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是以案为鉴,强化警示教育。“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查办案件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认真开展“警钟教育”,对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件认真剖析,以案说纪,落实惩防并举方针,发挥案件查办的警示教育作用,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2003年9月县纪委结合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以策大雅乡纪委查处的一起乡民政干事买某以伪造他人签名、虚报“低保”人员名单等方式,骗取“低保金”、“优抚金”7101元据为己有,而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案件为例,在策大雅乡召开了全县民政系统“以案说纪”警示教育现场会。当场向“低保”群众返还了被买某贪污的钱款,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教育了广大干部群众。

五、强化案件审理,提高乡镇纪委办案质量

xxx县纪委监察局以办“铁案”的决心,狠抓办案质量,不断提高乡镇纪委的案件审理水平。把2003年定为“办案质量年”。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案件质量评析会、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和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增强了广大乡镇纪检干部的案件质量优先意识,切实提高了办案质量。逐步摸索总结出一套提高乡镇纪委自办案件质量的可行办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改进乡镇纪委案件审理的方法。乡镇纪委案件审理经历了由办案乡镇自主审理、按乡镇片区审理到县纪委协审三个阶段。2003年5月以前,乡镇纪委自办案件由办案乡镇自主审理。由于乡镇纪委人员编制少,难以避免查审不分的问题,从而影响了办案质量。为了克服这种不足,从2003年5月开始,县纪委将全县12个乡镇划分为3个审理片区,实行分片审理。这样就较好地利用了各乡镇办案工作在时间上不一致的特点,从而统一运用人力资源,使一个乡镇调查的案件在另一个乡镇审理,解决了查审不分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从2006年3月起,实行了乡镇纪委所办案件由县纪委审理室协审的办法,将乡镇办案的审理工作推向了一个新阶段。二是县纪委每年组织两次全县性的纪检监察系统案卷评查会,将县乡两级纪委所办理的全部案卷在会上进行评查。各乡镇纪委书记、纪检干事和县直系统纪委书记、县纪委监察局全体干部参加。评查出的优秀案卷的办案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质量不合格的案卷,则对办案人员给予批评,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完毕。

三是加强业务指导,严把案件质量关。为乡镇编发了《xxx县乡镇纪委办案材料汇编》,规范了乡镇办案程序和文书;主动加强与乡镇纪委的沟通与联系,及时解决乡镇在办案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乡镇纪委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提高,通过自治州纪委一年一度的案件质量考核,2002年至2005年,我县乡镇纪委自办案件合格率均达到100,2003年案件优质率达45,2004年案件优质率达50,2005年案件优质率达60。

我县在乡镇办案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今后我们将在自治州纪委和县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总结

经验,开拓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充分发挥纪委组织协调作用,有效地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为惩治腐败,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7.质监局执法打假案件办理汇报材料 篇七

一、案件办理总述

2013,我局严格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以质量安全和服务农民为主线,有条不紊地组织开展了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添加剂专项检查、高考文具专项检查、乳制品专项检查、农资打假、农资计量专项整治、家电下乡产品、集贸市场计量器具、白酒等专项执法检查。执法打假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200余人(次),执法车辆100余车(次),检查企业48家(次)、小作坊28家(次)、商品经销店130家(次),抽检肥料、农膜、滴管带等各类农资18批次,发现不合格农资3批次,合格率为83%。累计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3起,立案13起,结案13起(其中质量案件5起、计量案件2起、标准化案件6起),涉案物品货值共计254664元,罚没款总计104002元。

二、具体执法打假情况

㈠开展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安全大检查,我局围绕重点产品(酒类、乳制品、食用油、肉制品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重点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企业)和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农牧区及食品生产加工集中区域)的食品主要质量问题,突出安全类指标,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打假活动。查处食品违法案件2起,涉案金额2.7万元。

㈡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利剑”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和坑农害农违法行为。我局组织开展了以化肥、农膜、滴灌带、农药、农机及零配件为重点产品,以农资打假下乡、助农惠农为主要内容的“农资打假利剑”行动。此次行动检查辖区内农资经销店36家,检查农资数量120批次,立案

查处各类农资违法案件3起,涉案金额7.56万元。

㈢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力度,认真开展特种设备“打非治违”行动。对我县辖区内的锅炉使用单位9家9台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7家34台次,液化气销售点8家,电梯5家5台次,起重机3家3台次进行了全面大检查,主要对使用登记证、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设备检验合格报告、液化气瓶安全使用年限等内容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3份(压力容器泄漏、压力表超检定周期、违法安装压力容器),截至目前两起已整改完毕,一起还在整改之中。

㈣开展“计量惠民”执法打假活动,针对全县辖区内集贸市场内的定量包装产品和电子台秤、6家售煤点的在用电子汽车衡和19家夏粮收购企业在用电子汽车衡是否经检验合格有效,是否存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安装作弊装置现象,是否存在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而违法向社会出具公正计量数据或伪造计量数据等内容进行了执法检查。查处计量违法案件2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元。

8.审核案件之汇报案件的基本方法 篇八

我县此次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是贯彻落实全国“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的基层开展。我县将此次为期三年的行动分为动员部署、集中行动、总结巩固三个阶段,各阶段任务明确,责任到位,期间将专项行动与专业工作相结合,从集中整治行动中,归纳梳理经验和做法,为整治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建立长效机制。现将我县开展的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汇报如下:

一、开展的工作

1、印发《芜湖县“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 年)”实施方案》,对三年的专项行动作了全面动员,并就全县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安排部署。

2、积极宣传,营造了“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的舆论氛围。

3、积极与各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和对接,做到上级单位有指导,相关单位有联系,建设单位需报批,平时工作有督查。通过这样的集中工作,使此次活动有的放矢,集中了力量。

4、我县将“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贯穿于三来年工作之中,通过完善县级以上文物“四有”方案,增加巡查力度,杜绝文物法人违法案件的发生。

5、积极组织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文物执法咨格考试,加强文物执法力度和依法行政能力

二、取得的成果

1、通过《“芜湖县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确定了我县 “治理文物法人违法案件”的依据,并形成了长效机制

2、完成了所有县级以上文物“四有”方案的档案工作,避免因“不知情”、“不知道”而造成的无意违法。

3、完善了文物行政执法的四项制度,加大了法人违法案件惩治力度的四项措施,给“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划下红线、增设了高压线。

9.交通肇事案件之办案小结 篇九

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我方人员的损害。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我们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风险的提示

既然进行诉讼,就势必存在着法律风险。在与客户第一次见面的时候,我就将诉讼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告知了客户,如起诉后如果败诉诉讼费用由自己承担、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也可能遇到执行终止,使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等方面的风险提示。客户表示认可。

三、客户诉求的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客户的诉求有很多,但未必都能得到实现。所以我就将客户可能实现的诉求向其讲明。本案属于人身赔偿案件,可以得到误工费、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根据司法鉴定结果)、精神抚慰金(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营养费(根据司法鉴定结果)、护理费(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后续治疗费(根据司法鉴定结果)等人身损失的赔偿。对于客户的诉求我分别根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的司法解释予以说明。使客户知道自己的哪些诉求有法律依据,哪些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四、办理流程

向客户讲明,案件的办理流程。收集本案有关的材料后制作诉状和证据目录,并按照有关份数进行复印,准备好立案的有关手续。去法院立案,法院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有30天的举证期限,然后开庭。庭审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程序。然后等待法院通知,领取判决书,得知自己是否胜诉。

五、案件涉及诉讼程序的说明

10.案件防控排查整改情况汇报 篇十

根据省联社2009年案件防控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和南通银监分局关于2009年南通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联社案件防控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全体员工认真进行了学习,通过学习充分认识到强化内控管理,规范操作行为,提高全员合规意识的重要性,从而进一步提高制度执行力,规范操作,强化内控,防范风险,确保本社无案件发生。

根据近三年来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自查、排查及整改结果,按照银监会要求,继续开展了案件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现将近年来案件排查、检查整改情况汇报:

一、2006年案件专项治理检查整改情况

2006年于5月17日至22日一行六人来本社进行案件专项治理检查,检查发现:

1、违规类有一户多名货款,户借厂用贷款,互相担保货款,户借厂用邵玉玲贷款8万元,秦吉红贷款10万元,单霞贷款2万元,徐桂云贷款10万元,阚佩芳贷款10万元,互保贷款8笔,计61万元。这些违规类贷款整改结果于2006年6月底前全部规范收回。

2、抵押贷款存在问题,普遍存在抵押率偏高现象,如:三江制衣,众泰服装,金浒织造,羌泉面粉,复兴织造,通

飞织造,华发石油,兴军织布,登云塑片等。这些企业除登云鞋带塑片厂无法规范外,目前金浒织造,羌泉面粉尚有部分设备抵押,其余企业贷款全部收回。

3、在信贷制度执行上,存在借款合同要素涂改,要素不全,身份证过期,大额贷款会办,农户贷后检查等问题,在2006年内已整改。

4、在台帐管理上,存在不良贷款清收台帐建立不完整,记录不全,2006年已补全,整改到位。

二、2007年案件专项治理检查整改情况

2007年于5月17日至22日一行五人进行案件专项治理检查,检查发现:

1、贷款手续发放不完善,借款人、担保人身份证有过期现象,借据有涂改或圆珠填写,申请人填写内容不全面,贷款5笔利率执行不按规定。对检查存在的问题,检查结束后,我社及时进行了整改。

2、信贷档案管理不到位,主要存在未及时更新归档,检查结束后,按信贷档案资料收集整理要求,收集企业新的年检资料按要求更新归档。

3、在制度执行上,违规发放跨地区贷款3笔,20万元,顾卫明贷款1万元收回,顾仲义贷款9万元置换兴仁社,徐兵贷款10万元。贷款形态关注类,未能整改。

4、在贷款风险管理上,存在曹建忠贷款1.8万元,夫妻

担保,该借款人急病死亡,通过诉讼调解收回。林飞贷款有36.8万元属关联企业担保无法整改,登云鞋带塑片厂95万元抵押贷款,抵押率超比例,无法登记,历史原因,无法整改。

三、2008年案件专项治理检查整改情况

2008年3月18日至19日对本社进行了信贷检查,而后又于5月20日至6月13日对本社进行业务专项检查和全面稽核,通过两次检查发现在信贷管理上,存在:

1、个别借据,申请书,合同要素不齐全,有涂改现象,贷后检查有待于加强,贷款会办登记不全,借款有关要素已整改,贷后检查基本到位,贷款会办健全。

2、跨地区贷款1笔,徐兵原借10万元,周转压缩1万元,贷款形态为关注类。

3、发放无效担保贷款,村委会存单给个人质押贷款20万元,村委会不具备担保,此笔贷款已收回。

4、违规发放关系人担保贷款,关联担保贷款,南通富尔华服装有限公司30万元,由该公司两个股东担保,已整改收回。林飞贷款36.8万元,由妻子裕玲织布厂担保属历史遗留原因无法整改。

5、主从合同不匹配,南通信达电器公司,兴东三江制衣公司,南通星晨电子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合同已作调整规范。

6、抵押手续不规范,抵押率偏高,通州市登云鞋带塑片厂2笔95万元,历史原因无法整改。

四、近三年来存在问题未能整改的原因

1、违规跨地区贷款1笔徐兵9万元,兴仁人,该笔贷款是原来营销贷款,当时贷款金额10万元,借款人在金沙经营浩宾大酒店,亏损关停,每次带息周转。这笔借款目前形态在关注类,担保人本社员工张建平,2008年周转压缩1万元,计划周转逐步收回。

2、违规发放关系人关联企业担保贷款,林飞贷款36.8万元,由妻子裕玲织布厂担保,该笔贷款属历史遗留问题,借款人承担原关停企业,永兴织布厂债务,该户贷款本社多次要求借款人增加担保。但由于借款人负债较大,找不到担保人,多年来一直带息周转贷款,无法整改。

3、抵押手续不规范,未登记,抵押率偏高,登云鞋带塑片厂借贷95万元,生产鞋带塑片,该企业成立于80年代初,原为兴东综合服务社,86年更名该企业,96年企业假改制,当时三个股东目前只有一个股东经营,另两个股东,一个患肝癌,03年去世,一个去上海另谋职业,法人主体存在,但多年来,该企业由于负担过大,受市场影响,连续多年亏损。目前资不抵债50万元以上。老厂房无房产证、土地证等合法手续,设备陈旧无法登记,贷款经批准按基准利率计息,也不能及时到位,本社多次做工作,法定代表人态

度一般,只想认三分之一债务。每次贷款在不欠息情况下,贷款借新还旧。本社多次要求增加担保。法定代表不愿配合,多年来一直无法整改。

4、南通耀华机电有限公司贷款20万元,手续不规范,缺少法人陆小忠签字,该笔贷款为落实原第二无线电器材厂债务,原企业法人陆锦华为陆小忠之父。现企业实际经营者为陆锦华,当时为逃避第二无线电器材厂债务,陆锦华将残疾儿子陆小忠为新企业法人。该企业当时落实债务贷款30万元,多头借款归并,兴仁划来15万元,今年初余额45万元。本社经过多次努力做工作,今年收回了次级类贷款25万元。这笔贷款计划补回法人委托授权书,或更换法定代表人。

5、农户贷款贷后检查不到位,由于人员变动,从7月份起,对全部农户贷款进行一次贷后检查。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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