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保护法(15篇)
1.个人资料保护法 篇一
学习《个人信息保护法》心得体会
《个人信息保护法》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法共八章七十四条,明确了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从严惩治违法行为,全方位保护你的信息安全。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
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性、综合性法律。网络信息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牵动各方神经,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近些年来社会各界最为强烈的立法呼声。经过三次审议,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
千呼万唤之下,个人信息保护法终于从理想照进现实。但是,从纸面的法律规定变身为现实维权的利器并非易事。应当说,在全社会个人信息安全意识逐步提高的大背景下,广大人民群众对个人信息保护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关注热情,但是却普遍缺乏相关的科学和法律知识,要么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要么不知道该如何行使权利。
保护好个人信息需要认真学习谨慎处理。
——要积极学习个信法等法律规定。包括了解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自身所享有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式等。
——要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除了要仔细阅读隐私协议等条款外,还要考量处理个人信息理由的充分性和提供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只在确属必要的情况下才提供个人信息或者进行授权。
——要对自己授权或者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持续跟踪。不同意继续处理自己的个人信息时,要积极行使“撤回同意”权利,要求对方停止处理或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
——要注意销毁带有个人信息的单据和资料,防止因随意丢弃、使用不当等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如妥善处理未脱敏的快递单据等带有个人信息的单据和资料,使用完后应及时销毁,或是涂抹掉关键信息后再丢弃;在向他人提供身份证等重要证件的复印件时,最好显著标识此复印件的用途;一些带有个人敏感信息的电子数据,如证件照片等,建议用完即删或者采用加密方式进行存储。
——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当自身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存在违法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时,要主动进行投诉、举报,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凭证,维护自身及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执法的协同配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网信部门在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方面的统筹协调作用,并作出5个方面具体规定。这意味着国家网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更细致明确的规定。
抓紧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成为当务之急。个人信息保护在制度建设方面还有很多需要细化的地方,需要更多具体规则和标准才能更好地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国家网信部门的一项统筹协调工作,同时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应当支持有关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评估和认证服务。
未来,国家网信部门应当就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机构、认证的程序、认证的效力、法律责任等作出细致的规定。通过认证,一方面能够使个人信息处理者实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合规性并向监管机构加以证明,另一方面也为市场提供了透明度,信息主体能够快速评估相关产品和服务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在法律实施后应及时开展配套的精细化立法工作,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确保相关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落地。实践中应当优先制定出台一些配套规定、包括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配套规定、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配套规定、个人信息处理合规审计的配套规定,“头部企业”外部独立监督机制的配套规定等。
2.个人资料保护法 篇二
(一) 内涵
个人信息在理论上存在着如下几种定义:关联型、隐私型及识别型。关联型定义学说认为:个人信息并不仅限于与个人之人格或私生活有关者, 个人社会文化生活及作为团体组织成员之活动, 以及其他与个人信息有关联之信息, 全部包括在内; (1) 隐私型学说认为个人信息指多数人所不愿意向外透漏或不希望他人知道的相对敏感的信息;识别型学说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个人的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比照可以识别的特定的个人信息。 (2)
综合以上的论述, 我更倾向于识别型定义, 理由如下:个人资料是代表人、事、时、地的一种序列符号 (不以文字为限) (3) 。相比于个人信息, 个人数据显得过于客观, 忽略了个人信息的主观要素;个人隐私的外延界定只是个人信息中不愿意他人知道的那部分, 若在我国的立法上采用此种定义不利于个人信息的有效利用。
(二) 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目前学界对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一般有以下三种观点:“隐私权客体说”、“人格权客体说”以及“基本人权客体说”。笔者赞同“人格权客体说”因为所有权客体说混淆了人格权利益与财产利益, 个人信息从其本质来说仍然属于人格权益, 具有财产属性的个人信息不能划入物的范围内。隐私权客体说的个人隐私缩小了个人信息的外延。而人格权客体说把个人信息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结合起来, 科学地阐述了个人信息的属性。
二、信息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
由于篇幅所限, 此处的信息主体仅指自然人。
(一) 查阅权
信息查询权是重要的当事人权利, 除非因公益或保密之需要, 任何机关不得任意剥夺。 (4) 查阅权的方式包括两种:信息主体申请、信息管理者公告。这种权利可以让其充分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使用情况, 对信息的使用者进行监督。
(二) 知情权
知情权指个人信息主体有知悉本人的信息被何种主体以何种方式在什么时间的情况下使用及处理的权利。因为个人信息的处理者是直接或间接收集到信息的, 在间接收集到的情况下个人信息很可能在某一个环节被不法窃取。知情权就是对这些利益的保护手段之一。
(三) 获得救济权
获得救济权是一种兜底性权利。一旦个人信息遭到了泄露, 就要及时弥补所造成的损失。对于公共部门, 信息主体可以采用投诉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于非公共部门, 起诉可以有效的阻止当事人继续侵害并且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
三、我国对于个人信息民事立法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个人信息界定不明
目前, 我国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分散于一些部门法的相关法律规范中, 还没有形成一部统一的、完善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不清, 使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相当薄弱, 也无法规范政府以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而只能寄希望于行业自律, 使得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处于一种缺乏约束的状态之下, 这也导致了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当今社会, 公民对于自己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的情况毫无知觉, 同时行政机关也在对相关人的管理中无故收集、传递了很多不必要的信息。 (5)
(二) 信息主体享有的权利规定不明确
目前我国的立法仅仅对名誉权、隐私权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当肖像权等权利受到侵害时, 应将其划入哪种权利就会很难处理。
(三) 对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范围过窄
随着个人信息内容的不断丰富, 其蕴含的经济利益也日渐增长, 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也应随之加大。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倾向“隐私权客体”。但隐私权不同于个人信息, 它属于个人信息的一部分, 采用此种立法保护模式会缩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
四、对我国个人信息民事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 统一立法
出台一部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明确界定个人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完善相关立法体系。相对应的立法模式应采用识别型来界定个人信息。同时还应规定个人信息遭到侵害时的归责原则, 从根本上遏制个人信息的非法利用。
(二) 建立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执法部门
如果只是依靠法律的规制, 不仅会造成高昂的费用支出, 还会达不到法律预期的效果。因此执法层面上要有一个系统的法律运转监督机构, 强化执法人员的素质, 加大对执法人员的考核, 保证执法队伍的高效率执法。
(三) 公民自身应提高法律知识储备与维权意识
公民个人需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同时应增加相关法律知识的储备, 在自己的个人信息受到不法侵害时懂得如何在第一时间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释
11齐爱民.美德个人资料保护立法之比较——兼论我国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价值取向与基本立场[J].甘肃社会科学, 2004 (3) .
22 周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专家建议稿) 及立法研究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3.
33 齐爱民.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的流通法律问题之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社, 2004.3.
44 齐爱民.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苏州大学学报, 2005 (03) .
3.个人资料保护法 篇三
设置火狐主密码
火狐浏览器虽然默认也是将密码用明码存储的,但是它自身带有一个密码加密功能,所以可以通过它对密码进行加密处理。首先启动火狐浏览器,点击“工具”菜单中的“选项”命令,在弹出的“选项”对话框中选择工具栏中的“安全”按钮(如图1)。然后选中“使用主密码”选项,这时会弹出一个设置对话框。分别在“请输入新的密码”和“重新输入密码”中,设置一个对存续的密码信息进行加密的主密码,设置完成以后点击“确定”按钮即可。
以后当用户使用火狐浏览器登录一个网站的时候,如果火狐浏览器存储有这个网站的登录密码,这时就会自动弹出一个输入主密码的对话窗口(如图2)。在其中输入设定的主密码信息,确定以后浏览器才可以调用存储的登录密码信息。如果用户的主密码输入错误或者不输入,都是无法直接进行调用的。
opera设置主密码
Opera浏览器虽然换了新的内核,但是老版本依然在小幅度地更新。那么Opera浏览器如何保护用户的存储密码呢?首先启动Opera浏览器,点击“工具”菜单中的“首选项”命令。在弹出的窗口里面选择“高级”标签后点击“安全性”选项(如图3),然后点击右侧窗口中的“设置主密码”按钮,在弹出的对话框里面即可设置加密存储信息的主密码。
需要强调的是,设置的主密码必须同时有数字和字母才行。设置完成以后点击“确定”按钮,在“首选项”窗口中选中“使用主密码保护已保存的密码”选项。以后当用户使用Opera浏览器调用存储密码的时候,就需要先输入设定的主密码信息后才可以调用存储的登录密码信息了。
Chrome需借助扩展
前面两款浏览器可以借助于主密码进行保护,可是谷歌浏览器却没有这样的功能,无奈之下我们只好求助于LastPass这款扩展。首先安装这款扩展,并根据提示注册一个LastPass扩展的账号,以后当我们在登录网站的时候,该扩展就会弹出一个提示窗口,询问用户是否保存密码。点击提示窗口中的“保存站点”按钮后,就会弹出该账号密码的详细记录页面,直接点击“保存”按钮即可将账号密码保存到云端,这样在本地电脑里面就无法查询到密码的明文信息。
4.保护个人隐私教案 篇四
班级:八(2)
执教者:袁忠胜
2014年4月23日 星期三
一、设计理念
《思想品德》课程是为初中学生思想品德健康发展奠定基础的一门综合性的必修课程,具有思想性、人文性、实践性、综合性等显著特点。在教学设计中,我坚持人本的学生观,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通过创设情景和活动建构,引导学生在活动中体验、感悟,从而生成知识,提升能力,进而达成情感、态度、价值观的熏陶与升华。
二、学情分析
八年级学生处于心理和生理发生巨变的时期。作为未成年人,社会生活经验相对缺乏,辨别是非能力不强,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往往意识不到,或者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会产生错误的想法或做法,而在现实生活中侵犯我们隐私权的事情时有发生,所以维权意识必须加强。
三、教材简析
【地位作用】本课选自广东版思想品德八年级下册第六单元的第三课。此前,学生已经学习了第一课《维护人身权利》,了解了法律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保护的规定,第二课《维护人格尊严》,学生进一步了解法律对公民人格尊严保护的规定,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为本课的学习做了铺垫。本课承接前课的内容,是本单元整个链接上不可或缺的一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通过认识尊重他人隐私的重要性,培养学生辩证、全面分析问题的能力;通过引导学生掌握保护个人隐私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合作探究,学以致用的能力。
〖过程与方法〗 通过“实话实说”“情境剧场”等活动形式,引导学生在情境中合作探究,学会如何尊重他人隐私,突破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成年人的教育之间的矛盾;通过“法制在线”“悄悄话信箱”等活动形式,让学生了解未成年人如何保护个人隐私的方法,并且能现场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保护个人隐私问题。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对尊重他人隐私和维护个人隐私的学习,帮助学生树立隐私意识,培养学生具有现代人的文明素质成为适应将来社会所需要的合格人才。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 未成年人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教学难点〗 如何把握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成年人的教育之间的矛盾。
四、教法与学法
【教法】
情境创设法
情感熏陶法 【学法】 合作探究法
活动体验法
五、教学资源
视频
多媒体
六、教学课型
新授课
七、教学课时
1课时
八、教学流程
一、探究园:情景研讨P43 你的个人隐私受到侵害了吗?
1、以上家长、老师、同学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2、家长、老师出于爱护就可以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吗?你希望家长、老师怎样做?
3、你还知道生活中有哪些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现象?
4、怎样认识家长、老师出于关心和爱护而侵犯子女、学生隐私的行为?
二、学海导航:
(一)、个人隐私权:
1、个人隐私
(1)、含义:是指个人生理、心理以及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秘密。(个人独特的生理特点、心理活动、日记、电话、信件以及在自己在住宅里从事的个人活动等)(2)、重要性:尊重他人隐私是公民应有的道德品质,也是公民必须遵循的公共生活准则。
2、个人隐私权:
也叫个人私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希望隐瞒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允许别人不得将其公开的权利。﹡个人隐私权属于公民的人格权利。
﹡个人隐私权是衡量一个国家地位和尊严的重要标志。探讨分析:
1、下列行为哪些是尊重他人隐私的行为?哪些是不尊重他人隐私的行为?
(1)、*在银行柜台前设置一米线。
(2)、*我们的习惯用语:你多大了?你多重?谈恋爱了吗?每月收入是多少?(3)、*网站将其注册会员的照片、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整理成册卖给某信息公司。
(4)、*因为有人曾将厂里的产品藏在厕所里,所以工厂在厕所安装监视器。(5)、*警方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宅电话进行监听。(6、)*进他人房间先敲门。
三、学海导航
二、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一)、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一般把隐私权包含在名誉权中。
(二)、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法律特殊保护
探讨分析:
1、父母擅自翻阅儿女的日记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吗?如何避免这种事情发生?
小琳的烦恼:小琳是温州某中学初三(2)班学生,一直以来小琳的成绩总是令父母满意,可在最近几次测试中成绩连续下降,妈妈非常担忧。于是家中就出现:小琳与同学通电话时,妈妈会拿起另一部电话;小琳与同学上网时,妈妈会悄悄地站在她身后;小琳的日记与信件这些天总有被人看过的迹象------一天,小琳妈妈特地到学校向班主任杨老师了解小琳在学校的情况。此后,杨老师非常关注小琳。这天自修课杨老师发现小琳在看一封信,看信的字迹,很像是男孩子写的,杨老师断定小琳在谈恋爱,于是把信抢过来。杨老师要求小琳交待谈恋爱之事,小琳百般争辩。最后老师要小琳叫家长,小琳不敢告诉父母。第二天班主任上课时在全班同学面前不仅对小琳连嘲带讽的批评一通,还把那封信当众读了一遍,小林自觉无地自容,冲出了教室------在校外游荡了一天,傍晚时被汽车撞伤了。问:
1.妈妈、杨老师的做法对不对吗?为什么? 2.妈妈、杨老师的正确做法是什么? 3.面对侵权,小琳该怎样正确选择? 4.怎样认识家长、老师出于关心和爱护而私拆子女、学生的信件等隐私的东西?
1、家长与对老师的做法不对,是违法行为。虽然他们主要是出于善意,担心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遇到什么自己不能妥善处理的事或不能解决的烦恼,但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而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法律特殊保护,家长、老师应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我们应加以反对和制止。
2、作为监护人的家长,与作为教育工作者的老师,不应以侵犯隐私权的方式来了解子女或学生的思想动态,而应采取其他方式来了解。如双方以朋友方式谈心,或找子女、学生的朋友、同学了解情况等方式。总之,相互的尊重,积极沟通,力求理解。这样做,既尊重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又能使他们健康成长。
3、作为中学生,民主、独立意识增强,处于一个叛逆时期,我们既要理智的对待家长与老师对自己的善意,也要认真对待自己的问题,双方加强沟通与理解。对自己的侵权,我们可以视伤害程度,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甚至是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讨论: 下列行为属于侵权吗?
1.网站将其注册会员的照片、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整理成册,卖给某信息公司。
2.个别学校为防止学生考试作弊,在教室里安装了监视器。
3、女大学生求职时,被询问:你多大了?你多重?你有男朋友了吗?
(三)、侵犯隐私权后的处理方式: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停止侵害。第二,赔礼道歉。第三,赔偿损失。第四,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小结
一.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二.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法律特殊保护
五、课后作业
1、辩一辩:你认为分数是否可以成为学生的隐私?为什么?(写出支持你观点的理由。)
5.保护动物手抄报资料 篇五
动物是人类的好朋友。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极为丰富。据统计,兽类约有450多种、鸟类有1186种、爬行类320种、两栖类210种左右、鱼类2000多种。种类之多,数量之大,在世界上是数一数二的。特别值得骄傲的是,在这些野生动物中,有很多世界上稀有的,有的还是我国特有的。如体态肥硕、性情温顺的大熊猫,机警敏捷的金丝猴,全身雪白、头顶独红的丹顶鹤,体形奇特的麋鹿等。这些野生动物,不仅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而且还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保护野生动物,让它们得到合理的繁衍,对于改善自然环境,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开展科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些年,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其数量越来越少。其中的原因,有气候变化或自然灾害引起动物生活不适,有人类乱砍滥伐,破坏了动物的生存环境,还有人类乱捕乱杀野生动物。如果再不加以保护,这些珍贵动物就有在球上灭绝的危险。
国家把重点保护的动物分为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包括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朱鹮、丹顶鹤等97种。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包括小熊猫、穿山甲、黑熊、天鹅、鹦鹉等238种。
保护动物是公民的义务,因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公共财产的一部分。另外,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资源,有经济、生态、社会三个方面的效益,从维护生态平衡的角度讲,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比如说燕子,燕子能帮我们把田里的害虫吃掉。如果我们人类杀害捕捉它们,它们会吃掉那些常常来搔扰我们的蚊子,让我们更好地生活吗?没有了燕子,我们的周围变得很多害虫,这些害虫对我们人类有很大的坏处呀!再比如说青蛙,青蛙也能帮我们吃田里的害虫,可以说是田里的警察。我们支捕杀他们,一旦没有了青蛙,田里的害虫越来越多,害虫不断地吃菜,难道我们会有美好的丰收吗?还比如说啄木鸟,啄木鸟是森林中的医生,它可以帮我们吃掉树里的害虫,让树恢复健康。我们杀害它们,树木的害虫会越来越多,树木会慢慢地减少。地球上没有树,会发洪水、地震。还有猫头鹰,猫头鹰捉田鼠,是对我们人类有好处的,人类却常常捕猎它们。没有猫头鹰,田鼠会增加。田鼠吃的庄稼和菜就更多了,我们人类一样没有好的收成。所以,我们要保护动物。“濒临灭绝的动物”一句令人揪心的话,又一次出现在了我们的眼前。金丝猴,海豹,金雕,蓝鲸......这些可爱的动物,在环境的影响以及人类的捕杀下,已所剩无几。
鲸的危机:1980年6月30日上午,在澳大利亚南威尔士州北部西尔.罗克斯,突然有成群的巨鲸拼命冲上狭窄的塔雷切里海滩。为了拯救这些珍贵的海洋动物,人们想尽了一切办法也无济于事。被强行拖回深水的鲸在海水里曳了一会,又重返沙滩,并在沙滩上痛苦挣扎。时间较长没下水的鲸,干燥的皮肤上开始出现血泡,鲜血从破裂处流出。据报导,这次共有58头鲸死亡。类似鲸集体自杀的现象还有不少:1979年7月16日,加拿大纽芬兰波林半岛,有一百多头鲸冲向岸边,最后无一生还;2003年1月,165头巨头鲸在新西兰南岛的“斯图尔特岛”搁浅......鲸为什么要集体自杀?日本科学家岩田久人揭开了这个秘密:他在京的尸体中发现了高浓度的有毒物质三丁锡(TBT)。TBT腐蚀神经,破坏了动物的方向感。TBT是人污染海洋的毒性最大的物质。已有千万升TBT溶入海洋!
老虎悲声:老虎是世界上最大的猫科动物,已接近灭绝。现在世界上只有大约6600余头,而巴里虎,爪哇虎,里海虎已在30年代逐渐灭绝。尽管各国政府三令五申禁止捕杀老虎,但还是有一些酷爱金钱的人常将它们当作摇钱树,这连政府都无法约束,法律都无法制服:1967年,在印度有480头老虎被猎杀;1991年,大量的西伯利亚虎被偷猎;1993年,在印度从偷猎者手里查获了867斤虎骨......不过有一只老虎就有一丝希望,只要我们每个人都努力地救助他们,他们还是有可能逃脱这一生死攸关的时刻的!
还有刚刚曝光的重庆猎杀大熊猫、贩卖熊猫皮和吉林贩卖东北虎皮、虎骨两案,可谓触目惊心。人们难以相信,在中国已步入现代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还会发生这样的事么?不幸的是,它确实发生了,并且受害的不仅仅是大熊猫和东北虎,还有成千上万只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我们常说“动物是人类的朋友”,可就上述事实,人类是否将动物当朋友看待呢?人人都在为保护动物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而偏偏有那么一部分人,利令智昏,疯狂地捕杀野生动物。难道我们对动物做出的“承诺”失效了吗?难道我们都不去想想这样做的严重后果吗?不要再不择手段地伤害危在旦夕的野生动物了,生态灾难不能重演!
6.环境保护个人心得 篇六
他们发现垃圾桶边有很多垃圾,果核、塑料袋、瓜子皮,一只只飞舞的苍蝇,还有一股臭臭的味道,闻到这股味道之后,大家有的捂着鼻子快速通过,有的把手放在鼻子前面不停地扇动,都想快点离开。
这时,小红对小明说:“你等我一下。”说罢,小红就弯下腰小心翼翼地把垃圾放回垃圾桶,小红的手上沾满了脏东西了。还有一些不明液体,让小红直冒冷汗。她的衣服也粘上了污垢。这时有几个人过路人来了,他们对小红指手画脚,小红也不理他们,继续捡着垃圾。
一旁的小明虽然没有去捡垃圾,但脑子里在想,我能做些什么吗?他眉头紧皱,大脑飞速运转。这些垃圾在垃圾桶旁,说明扔垃圾的人是有环保意识的,可为什么没有扔进垃圾桶里面呢?小明越想越不明白,越想越想不通,怎样才让人不乱扔垃圾呢?
这时,小明眼前一亮,想到了一个好办法。他把书包里图画本和马克笔拿出来,撕下一张白纸,用马克笔在上面写上“文明只差一步”几个大字。又拿出胶水把那张纸贴在垃圾桶旁最显眼的地方,确保来扔垃圾的人能看到才满意。一边的小红也把垃圾收进了垃圾桶里,看着没有垃圾的垃圾桶周边,自豪极了,不由地互相竖起了赞扬的大拇指。
这件事告诉了我们,生活中有很多不起眼的小事,但就是这些不起眼的小事,代表着一个人的修养与品质。有一些事做到比做好只差一步,可就是这一些不起眼的小事,还是有很多的人不想做。生活一小步,文明一大步!
环境保护个人心得3美和谐的自然环境,必然为我们带来了身心的愉悦和无限乐趣。“保护环境,爱护公物,共建和谐美好家园”的话题传遍了大街小巷,这也是我们每个人必须遵守的社会道德行为规范。
清晨,当你跨入校园,会闻到花草树木的清香;步入公园,会看到清脆欲滴的草坪和微波荡漾的湖水;进入广场,会听到轻松悦耳的音乐。这些美好的环境给我们每个人带来新鲜的空气和快乐的感觉。这么美丽的环境得靠我们携手合作,来保护环境,爱护公物。才会坚持下去的。个别人破坏环境的行为,将会给大自然带来巨大的损坏。对于学生来说,要养成保护环境,爱护公物的好习惯。每一个人都应该做——保护环境,爱护公物的小卫士。
现在,我们学校或社会中,不保护环境,破坏公物的人越来越多。在广场上,人们在喷泉里乱跑、甚至把垃圾就扔在喷泉里;在学校里,有的同学踩踏草坪;在教室里,有的同学在雪白雪白的墙壁上乱写乱画……
大家心里应该明白,这些行为是不对的。古人说:“人无德不立”。一个小学生是否爱护公共设施,从小处反映了一个人的良好品质,从大处反映了国家的文明程度。为了使我们的国家更加美丽,为了使我们的孝义更加美丽。希望同学们作到:看见赃物捡起来,看见踩踏草坪的去阻止,不破坏公物……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
7.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篇七
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 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这在填补立法空白方面是一项重大的突破。但这种直接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的保护范畴的做法是否合适, 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下面我们对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范围和客观方面做一个初步的分析。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范围。从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具有“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身份的自然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上述罪的主体。基于本罪的立法背景, 犯罪主体主要是针对信息收集处于优势地位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 但不处于信息收集优势地位的单位的工作人员, 实施了上述情节严重的行为, 虽然也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却并不构成犯罪。
我们再来看一下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方面。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从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的规定来看, 侵害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出售、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2、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于出售、窃取行为, 与通常意义的出售、窃取没有太多出入, 不需要过多解释;对于非法提供、非法获取的行为, 如何理解此处的“非法”成为难点。由于我国目前为止尚未颁布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 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仍处于一个真空期, 故此处的“非法”实为无法, 即处于一个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因此,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出售和窃取两种行为从立法的角度可以确定, 但是非法获取、非法提供的行为, 由于无法可依, 我们暂时没有办法确定此类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后,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有所收敛, 但随着实践的深入, 本条规定所隐含的一些需要讨论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我们先来探讨一下公民个人信息的自身属性。究竟何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这个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为止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予以明确, 因此, 何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尚存争论。鉴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自身属性目前也存在较多说法, 本文在这里不进行一一详述, 仅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性加以探讨。作为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行为人侵犯的对象要么本身是一种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要么是一种可以归入某类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之中的权利。由于公民个人信息本身的不确定性, 就目前的情形来看, 我们很难把它归入某类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之中。因此, 我们暂且把其称之为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显然, 个人信息权的权利主体是公民个人, 其享有个人信息不被侵犯的权利。相信很多人都有过找工作的经历, 而其中递交个人简历是一个必经的过程, 每一份简历都会包含个人的自然状况, 简单的个人经历等。由于现实社会的生存压力, 求职者会向多个公司、企业投递简历;再举个较为常见的例子, 在网络上写个人博客成为一种时尚, 很多人热衷于自己的博客, 博客里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 这其中不仅有个人的自然信息, 个人经历, 甚至还有个人的私密经历等等。上述的两个列子, 身为权利主体的个人均使自己的个人信息处于一个被侵犯的状态, 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本身都不重视自己的权利, 却用刑罚的严厉手段来对其进行保护, 这种立法保护的做法很值得商榷。
其次, 我们来探讨一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执行难度问题。一般来说, 一个案件是由被害人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 然后向司法机关报案产生的, 这是一种被动的激活模式;而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有很强的隐蔽性, 多数被侵犯的公民自始至终都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侵犯, 即便有少数公民知悉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侵犯并报案, 恐怕也很难达到“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上述的被动模式难以保护公民的权利, 那么如果换成主动模式来对其予以保护, 即由司法机关主动对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能否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呢?这种做在法理论上可行, 但势必会导致政府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来保护一个庞大的公民个人信息库, 这种做法显然是不效益的。也就是说, 就目前的情形, 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在公权力机关面前仅会流于形式, 无法付诸实施。
8.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值得期待 篇八
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便捷的信息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我们的隐私随时处于泄密的危险中,公民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向公众暴露并被大量利用,因此而遭受的麻烦和骚扰随之产生。央视所作的一个调查显示,74%的公民有过信息被泄露的遭遇。而这一切的根源在于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上的不完善。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虽然规定了关于个人隐私权保护条款,但失之笼统的规定,远不能满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需要。由于法律的缺位,导致当私人信息突然被陌生人掌握,并产生不良影响时,人们不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知该找哪个机构和部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大都是忍气吞声、不了了之,于是各种侵犯个人隐私、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现象和行为愈演愈烈。通过立法形成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已成为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
在一个法治社会,公民个人隐私权受保护程度往往可以看出一个国家权利理念是否深入人心,以及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保护程度,从而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发展水平。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一个法治社会、文明社会必然选择。目前,世界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制定了个人信息法体系,按照国外有些国家法律规定,个人信息一般“除非经过本人书面申请或预先的书面同意,任何办事机构都不得通过任何通讯手段,向任何人或任何其他机构泄露记录系统中有关个人的任何记录”。否则,法律机构将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我国的法律体系经过5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已趋相对完备,但公民个人信息立法的缺失,已成为重大缺陷。现实生活中可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环节越来越多,在个人简历、求职信、银行开户、网络注册、住院、填写各类表格的过程中,包括姓名、年龄、血型、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许多个人信息都有可能泄露。由于缺乏法律保护,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由于法律的缺位,一些不法的企业和机构明知泄密和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属于非法行为,只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然大肆泄密和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却受不到法律制裁。因此,我们期待这部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规能尽快出台。以法治手段制止或追究、制裁一切泄露和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为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9.《保护个人隐私》学案分析 篇九
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
了解个人隐私的内涵及保护个人隐私的必要性;了解个人隐私权的含义及其必要性和重要性;知道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法律特殊保护;学会如何维护个人隐私和尊重他人的隐私。
过程与方法
通过创设情境、案例导学、课堂讨论等活动丰富知识,加深体验,培养学生观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引导学生逐步掌握自主、合作、探究式学习方法。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学习,使学生认识到尊重隐私和尊重隐私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法律特殊保护,培养学生关注社会、依法行事的习惯,帮助学生树立以尊重隐私为荣,以侵害隐私为耻的价值观念。
[学情分析]
针对的问题:社会不断发展,但中学生对隐私权却缺乏足够的认识;个别家长和老师为了了解孩子、教育学生,常常有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个别学生不能很好地尊重和保护他人的隐私;网络的发达,在我们的生活中,通过网络手段侵犯个人隐私事件时有发生。
学生的需要:了解保护隐私权与父母对子女成长的知情权之间的关系,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隐私权,更有利于自己的成长;了解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帮助学生懂得如何通过正当的途径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在科技越来越发达的今天,学生有必要增强隐私意识和法律意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隐私权,给自己的隐私一个心灵的空间。
[教学重点]
了解隐私权的内容具体内涵,理解隐私权在现代生活中的意义,知道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法律特殊保护。
[教学难点]
如何把握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成年人的教育之间的矛盾,如何在社会生活中去尊重他人的隐私。
[教学准备]
多媒体。
[课时安排]
本单元建议教学时数为3课时,本节课是第一课时。
[教学方法]
案例导学法为主,多媒体辅助教学,以实现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式学习。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设置情境)中国人与外国人见面时问候话内容的不同——一个很熟悉的话题:
中国人见面一般喜欢问些什么?
你吃了没?干嘛去?最近在忙些什么啊?
而老外呢?
what’s
the
weather
like
today?
I
like
to
meet
you!
师:从中国人和外国人不同的见面问候话中你发现了什么?这说明了什么呢?
(学生回答,老师点拨)中国人特别喜欢关注别人的私事。中国是传统的礼仪之邦,人与人之间互相关心、相互关注也是正常的,但这里有个“度”的问题,如果超出了一定的限度,就会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这个问题就是我们今天要探讨的“保护个人隐私”问题。(板书课题:6.3保护个人隐私)
[案例导学解读新知]
一、个人隐私(板书)、含义(板书):是指个人生理、心理以及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秘密。
[案例一](多媒体展示图片)
小琳在取款机前取钱时,好几个取钱的人围着她,观看她取钱。
师:
1、小琳取款时输入的密码和取款的金额,她愿意让别人知道吗?
2、小琳的取款行为与其他人有关吗?是不是纯粹的个人私事呢?
(学生回答,老师点拨)她肯定不愿意让别人知道,这个行为纯粹是她个人的私事,不危害任何人。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构成隐私主要有两个要件:第一是“私”,即个人私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不危害社会。第二是“隐”,即隐瞒,是当事人不宜公开或不愿公开的事情。
[课堂检测](生活回眸:隐私知多少)请判断下列哪些属于隐私?
(1)你家的存款金额
(2)我在日记本中写的心里话
(3)你的同学考试作弊行为
[案例二](多媒体展示图片)
某女大学生求职时,被询问:你多大了?你有男朋友吗?你谈过几次恋爱?
师:职场招聘人员的这种询问内容合适吗?
(学生回答,老师点拨)不尊重隐私会给他人身心带来伤害,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非常有必要尊重公民个人的隐私。
2、尊重他人隐私的必要性(板书):每个人都有一些不宜公开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私事,尊重个人的隐私,是公民应有的道德品质,也是公民必须遵循的公共生活准则。
[案例三](你来当法官)
警方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住宅电话进行了监听,发现了犯罪线索。李某认为这是他个人隐私权,警方不该这么做。
师:公安机关的行为对不对?为什么?
(学生回答,老师点拨)个人隐私指的是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私事。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调查和公开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则不属于侵犯隐私权行为。那么究竟什么是个人隐私权呢?
二、个人隐私权(板书)、含义(板书):(学生先看书,再齐声回答)个人隐私权指公民希望隐瞒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允许别人不得将其公开的权利。
师:在这里,同学们一定要注意个人隐私权的三个关键点:
希望隐瞒的个人私事
•与公共利益无关,不危害社会的 •未经本人允许别人不得公开
[课堂检测]下列属于不尊重他人隐私或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有:()
A.在银行柜台前设置1米线。
B.网站将其注册会员的照片、电话号码等信息整理成册,卖给某信息公司。
c.进别人房间要先敲门。
[新闻调查理性思考]
透过短片来思考:(多媒体播放“新闻调查”——谁动了我的隐私)
师:你觉得要不要保护个人隐私?你认为保护隐私权有什么意义?
(学生回答,老师点拨)
2、保护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板书):在现代社会,人们的社会交往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交往程度日益密切,信息技术和传播媒介越来越发达,人们保护自己隐私的愿望也越来越迫切。个人隐私权属于公民的人格权利(让学生回顾一下学过的人格尊严权包括哪些内容),是衡量一个国家个人地位和尊严的重要标志。
[漫画赏析要点点拨]
[大家一起来剖析]多媒体展示:漫画——“偷看”小李发现小王近来神神秘秘的,一天,他在信箱里看到小王的一封信,拆开一看,“哈,原来小王在谈恋爱呀!”
师:小李的行为侵犯了小王的什么权利?小王可以寻求什么的保护呢?
(学生回答,老师点拨)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三、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板书)
师:我国主要有哪些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呢?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呢?、我国法律的保护规定(板书):
学生对照教材查找答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邮政法规定;律师法规定等。
[直面现实提升认识]
(多媒体展示图片)母女对话:母:作为生育、抚养孩子的父母,为了子女的身心健康,有权私拆子女的信件。女:每个人都具有独立人格,子女并非父母的附属物,未经允许孩子的信件家长不得私拆。
师:母女间的对话说明了什么呢?母女间的对话说明了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什么权利常常受到侵犯呢?
(学生相互交流,各抒己见,老师点拨)说明了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重视程度还很不够。因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应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家长或老师应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师:从这则母女对话中,我们明白了一个什么道理呢?
(学生回答,老师点拨)这则材料表明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法律特殊保护,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即重要又必要。
2、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法律特殊保护(板书)
师: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具体有哪些保护措施呢?
(老师引导学生回答)请学生看教材中“小链接”的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课堂讨论情感体验]
[大家一起来讨论]分组讨论:“成长的烦恼”——随着年龄的增长,我们的独立意识渐渐增强,当自己的隐私和父母或老师的关爱发生冲突的时候,你究竟该做出怎样的选择呢?看哪位同学可以想出两全其美的好办法!(学生回答,老师点拨)、反对和制止他们的行为,据理劝说,告诉他们这样做是违法的。
2、理解体谅他们的良苦用心,多与他们沟通交流,做到互相理解、互相尊重。
请注意:父母对子女成长也享有知情权、监护权(这里要明确知情权、监护权与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对立统一关系)
[总结归纳明理践行]
[大家一起来小结]师生共同总结归纳,希望学生既能明理,又能践行。
[课堂延伸课外拔高]布置作业
、[课堂延伸]隐私权小调查(P/47)
2、[课外拔高]学有余力的同学成立兴趣小组,进行有关隐私权的问卷调查,小组合作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在老师的指导下,尝试写一篇简单的关于个人隐私权的调查报告。
[板书设计]
6.3保护个人隐私
一、个人隐私
、个人隐私的含义
2、尊重他人隐私的必要性
二、个人隐私权、个人隐私权的含义
2、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三、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我国法律的保护规定
2、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法律特殊保护
[设计反思]
10.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论文 篇十
(2)更换手机号时要改变所绑定的银行卡,社交软件、购物软件等相关信息。
(3)不要使用山寨手机,不从非法渠道下载软件,不要越狱手机。
(4)不使用WiFi共享软件,少蹭网。
(5)区分重要账户和非重要账户,设置不同密码,尽量用邮箱注册账号。
(6)警惕微信测试等网络调查,玩游戏测试等程序。
(7)警惕电话推销、网络推销,谨慎向外界透漏个人信息。
5结语
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制约了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此研究和提升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对于保证大数据环境下数据应用的可靠性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通过提出了匿名技术、水印技术、数据溯源保护和个人信息日常防护措施等内容,能够较好地从技术层面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保护,但是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还需要计算机安全系统、数据库安全系统、防火墙等多方面技术的结合,并建立数据保护的预警系统,全范围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促进网络环境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任孟山.Facebook数据泄露事件:社交媒体与公私边界[J].传媒,,(7).
[2]刘百平.信息安全之个人信息安全防护解析[J].无线互联科技,,(20):34-36.
[3]杨挺,薛质,施勇.基于K-匿名的隐私保护关键技术研究[J].信息技术,2016,(12):6-9.
[4]朱倩,李雪燕.数字水印技术在大数据安全保护中的应用[J].软件导刊,2016,15(1):153-155.
11.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篇十一
关键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
一、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
谢新冲案中,法院将手机定位也归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那么究竟“个人信息”的准确定义和范围又是什么呢?何谓公民个人信息,目前法律上尚无明确界定。各国立法和日常生活中的表述也不尽相同,有个人隐私、个人资料、个人数据等等。在本案的裁判理由中,首次将手机定位这种动态信息界定为公民的个人信息,而不再是从表现形式上单一的认定个人信息只是静态而非动态。
从2003年开始着手研究并于2005年推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指出:“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遗传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可以识别该个人的信息。”2012年12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主要针对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该决定第1条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信息作为一种无体物,一旦被人非法所得,极其容易复制扩散,加之便于加工储存的特性,使得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会给公民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
二、全国首例侵犯个人信息安全案?????——周建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由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周建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成为了我国首例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案例。本案一经判决公开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在本案中的适用问题在社会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本人认为,该案件和适用新的法条还是存在着矛盾的。首先,存在着主体不适格的问题。该条文明确规定了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即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因为该法条立法的意义在于严厉打击“公权力”侵害公民的信息安全。而本案中的周建平并不是具有这种特殊身份的人。由周建平这一普通公民作为全国首例侵犯个人信息安全案的主人公,似乎将该条款的指向对象模糊化,没有直接指向那些对个人信息安全威胁最大的公权或准公权机构,若依据该法条判决似乎有违立法本意。但将侵犯公民信息的行为仅仅限定在公权力的领域之中,是否又过于狭窄?“从国际社会的经验以及从我们国家各种渠道反映的情况来看,那些公共企事业单位,比如银行、医院、通讯公司、保险公司等,往往是个人信息泄露最主要的渠道。”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分析,因为这些机构要提供公共服务,或者要履行法定职能,就自然地拥有大量的个人信息。如果管理不严,这些信息很容易被机构从业人员泄露出去。但其他单位(譬如中介机构等)等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也不罕见。立法涵盖的主体是否需要扩大化,也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其次,从周建平侵犯他人个人信息行为时间上的持续性上看,因此法院将其犯罪行为归到连续犯的范畴。但以此适用行为持续过程中颁布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去判决其全部的犯罪行为,包括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的行为,这种做法本人认为是不合适的,因为这有违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目前我国刑法没有关于对跨法连续犯如何处理的明文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达成了总体上应该适用新法的共识。但本人认为本案应该以刑法修正案(七)开始实施的时间作为分割点,将其犯罪行为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在数罪并罚。因为刑法的原则应该贯穿于整个刑法之中。又或者可以兼顧新法与旧法,适用从轻原则,毕竟刑法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在认定事实存在模糊之处难以正确适用法律时,刑诉法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这就是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
最后,关于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中的“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答复。实践中通常参照其他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认定。一般来说,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多次出售、向多人出售或者出售多人信息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给公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影响公民个人正常生活的;对国家安全或社会民生造成影响的;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等等。
另外,实际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单单局限于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的行为,利用个人信息等行为也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表现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刑法规范范畴,有的学者认为,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全缺失的情况下,直接由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刑罚最为严厉的刑法来保护个人信息,实有违刑法谦抑性这一刑法基本特征。另外,该条在实践中适用出现了太多问题,急需国家机关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来完善立法,否则该法条孤掌难鸣。
三、结语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对主体做出了较为明确的限定。这种做法有利也有弊端。首先,我国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和医疗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掌握公民个人信息方面主动权很大,所以以限制公权力为指向的刑法第353条之一在目前的我国还是更符合大众的立法需求。但许多民间机构组织和公司企业也是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之一,这些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民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而且都是以侵犯隐私权为名。这其中又存在公民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不重合的部分,当公民这部分权利受到侵害时,又该如何救济呢?因此为了让公民的诉讼请求更加有法可依,还是亟待《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往往会因为相关立法规定的缺失,使得侵权者因为这一局限逃避法律的制裁。从而出现刑罚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抵触和刑法亮剑“倒逼”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的尴尬局面,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亟待法律保驾护航。所以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和颁布一部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时还应当持续推进部门法中涉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细化,充分利用各个法律之间的相互配合,构建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织就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天网。
参考文献:
[1]崔文晶.“对《刑法修正案(七)》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几点思考”.《山西大学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2]黄晓蜻.“周建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法律分析”.《兰州大学》,2010年第5期.
作者简介:
12.公民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篇十二
一、公民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状
近年来, 伴随着高科技和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 手机、计算机、网上交易等蕴含高技术的新事物业已在日常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同时, 随着这些新事物出现的还有如影随形对个人信息侵犯的行为, 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首先是对个人信息收集的不正当性, 其次是对个人信息处理的不正当性。前者主要有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和非法收集两种情况;后者主要包括个人信息的不当泄露、恶意篡改和恶意传播、不当使用和利用。早在2003年, 《个人信息保护法》就已进入立法计划, 可是到今天为止, 这部法律仍未正式颁布。在现行法律体系中, 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依据主要来自宪法、民法、刑法等基本法, 另外部分特别法中也有零散规定。具体到我国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法关于人身权保护方面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
1. 个人信息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权得到具体确认。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对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实行依法保护。随后, 标志着隐私权在我国民法司法解释中的首次亮相, 《民通意见》以法条的形式表明如若公民隐私利益受到侵犯, 可以经由名誉权寻求法律保障。此外, 最高法院也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了有关死者隐私受侵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
2.《侵权责任法》对个人信息作出了保护性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保护:一是概况性规定:《侵权责任法》开篇第2条即规定:侵害民事权益, 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而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在内, 可谓第一次明确赋予了隐私权的法律地位;二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规定;三是《侵权责任法》第61条、第62条对医疗方面的侵权规定。要求医院有责任对于病人的隐私提供保护措施, 不得随意对外公开。如果不遵守相关规定, 造成病人损害的, 要求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3. 其他民事法律规范对个人信息也作出了保护性规定。
主要指对一些特殊群体个人信息的保护, 如对未成年人和妇女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有邮政业、医疗业、金融业以及计算机网络和其他特殊行业或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另外在《民事诉讼法》中, 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有所体现: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一般都不公开审理。
二、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1. 现行民事立法未对个人信息权予以明确规定。
从我国目前已有的关于个人信息的民法规定看, 实则是缺失有关“个人信息”这一概念的明确界定。由此可知, 在我国主要是通过对涉及个人信息的“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秘密”的保护以达到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个人信息以及个人信息权概念界定在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中的缺失规定, 导致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地位的不明确, 所有权划分不明确, 使得对个人信息的法律救济不及时不全面。另外通过对司法实践的考察可知, 因为没有办法以一个标准界定日常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权利主体、利益范围及侵权主体、侵害大小等, 进而是否侵害个人信息也很难根据这得出断定, 这也导致了相似的案件却可能存在差别很大的判决结果。所以这些困境的存在, 究其根源都是因为个人信息权在我国民事立法方面规定的缺失。
2. 对个人信息财产属性保护的缺乏。
通过对《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的考察可知, 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很有限的, 只涉及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名字、肖像、隐私等信息的保护。我们可以推测, 一方面, 法律作如此规定能够有效地维护公民的人格权益, 但恰恰是这样反倒忽视了对个人信息财产权属性的保护。在当今社会, 公民个人信息频频遭到不正当利用。假若有关行为从事搜集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出于营利目的的考虑, 并进而交易或者其他方式利用时,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 只能责令停止侵权, 却无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财产责任。即使受侵权人通过司法可以获取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但往往能获得的赔偿数额微不足道, 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何况按照现行法律, 该主张只有在侵犯当事人的姓名、肖像、隐私时才能提出, 而如果被侵权的个人信息与人格尊严不直接相关时, 例如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他人QQ号码、游戏账号等, 权利人压根没有办法获取精神损害赔偿。侵权成本的低廉必然导致个人信息被侵犯现象屡见不鲜, 甚至是泛滥成灾。导致对个人信息保护这种困境就是因为我国法律忽视了对个人信息财产属性的重视。
3. 个人信息侵权规定不明确, 导致权利人难以救济。
美国著名法学家认为:“人类社会最好的结局就是司法审判。”我国民事法律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还是很不完善的, 还有很多规定过于原则性, 这阻碍了权利人在其权益受不法侵害时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根据我国目前法律可知, 有关个人信息的内容很少, 仅对侵犯公民名誉权以及侵犯隐私权的作了相对完善的规定, 据此人们可以依法推知侵权行为在满足几个要件时, 就依法构成了对公民名誉权或者隐私权的侵犯, 但对个人信息遭受侵犯时, 则无章可循。并且由于法律对其中诸如“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公德”千差万别的理解, 使得该条款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应用。除此之外, 我国民事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方式主要注重事后的救济, 而忽视事前的有效预防, 可谓是缺乏全面系统的保护机制。所有这些都导致了权利人遭受侵权时, 难以获得法律及时有效的救济。
三、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路径完善
1. 通过立法对个人信息权予以明确规定。
从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 在我国形形色色的民事法律中, 对个人信息还缺少一个具体明确的定义。法律依据的缺失进而致使个人信息保护在实际生活中无章可循, 当权利人的信息遭受侵犯时, 只能间接地通过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名义进行救济, 而不能直接依据个人信息的名义提起诉讼寻求保护。在当今信息化社会, 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的现象,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强化, 人们开始意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而作为维护市民社会正当秩序, 保障人民权利的民法, 也就必然要关注这个问题, 作出相应的回应。因此笔者建议, 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 有必要将个人信息权及其内容明确规定在不同的制度中。具体制度的安排应涉及以下方面: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查看的前提条件, 个人信息保护辐射的内容和范围, 有关个人信息应用的限制条件,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相关权利义务等。另外, 也需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 只有这样方能把个人信息保护从当前所面临的不利境地中解脱出来, 同时也又有益于提高公民个人的法律意识, 促使其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2. 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方面的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有关侵权责任的基本要素一般分为: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在此有必要区分不同的侵权类型, 进而配置不同的救济方式。具体而言, 针对公务机关的此类侵权责任的认定与具体赔偿, 应贯彻适用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理。另外, 针对公务机关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情况, 应实行无过错责任, 这是由于公务机关自身的特殊身份考虑, 公务机关有责任比一般人尽到更高层次的义务。况且因为履行职务的特殊性使得其能轻易获得大量的个人信息, 对其侵权采取无过错责任能够加强其自身的使命感和责任心, 从而减少侵权几率。另外针对其他单位个人侵害个人信息的情形, 赔偿范围应该包括经济权益和非经济利益, 如果同时侵害了权利人的名誉权, 侵权人还需负担恢复名誉的责任。
虑及公平的理念, 法律还应当配备必要的个人信息侵权免责事由, 在此主要有两方面例外:一是公共利益例外。法律之所以保护个人信息是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力求既能促使对个人信息有效的合理使用, 同时又能很好地为个人信息提供法律救济, 故若基于国家的利益或者社会的公共利益而搜集信息, 则可以依法免责。二是当事人同意例外。信息收集者在征得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对个人信息进行的收集、利用、传播不构成个人信息侵权, 由于信息处理者在这个过程中, 实为对信息主体的自由意志做到的谨慎对待, 其行为也就当然不具有违法性。有必要指出的是, 主体的同意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刘德良.论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M].人民法院出版, 2008.
13.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研究论文 篇十三
现代社会,由于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信息的流动突破了时间、空间及数量的限制,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刑法保护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997年《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没有规定,随着现代技术对隐私的侵犯及人们对敏感信息保护的强烈要求,2005年《刑法第五修正案》在第177条增加了“窃取、收买、非法提 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该规定将进行信用卡信息买卖的行为规定为刑法调整的行为,对运用网络进行此种活动之规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这一规定无法结束日益严重的其他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随着办公自动化之发展,网络已经进入了各银行、邮局或政府机关等部门,尤其是公权力部 门掌握着大量的个人信息,由于缺少法律禁性规定,买卖个人信息的活动十分猖獗,对公民的私生活安宁,甚至财产、人身带来巨大威胁。鉴于此,2009年出台了《刑法第七修正案》。
(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七修正案》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网络的出现给搜集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很多信息咨询公司应运而生,其生态链大致如下:成立某信息公司;通过给金钱或关系向掌握公民信息的机构获取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买卖。此生态链的核心就是搜集与出卖信息,“搜集”这一环节基本不通过网络实现,主要是通过熟人关系或给予信息提供者一定的金钱回报,甚至通过信息转换的方式;“出卖”这一环节就大量浮现网络的身影,卖家与买家基本上是陌生人关系,他们通过网络获知双方供需信息,进而通过网络进行交易。信息的源头往往来自于有权收集个人资料的金融机构、国家权关等。
二、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一)规范法律语言、统一法律规定
虽然公民信用卡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但《刑法第五修正案》和《刑法第七修正案》仍有不同,无法合并。
首先,犯罪客体不一样,根据我国1994年《关于加强信用卡管理的若干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申办信用卡,因此,《第五修正案》中的信用卡信息不仅指公民个人的信用卡信息还指企事业单位信用卡信息。并且“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属于第三章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客体不仅是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还是有序的金融管理秩序。
其次,侵犯信用卡信息犯罪是一般犯罪主体,如果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侵犯个人信息罪中的“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特殊主体,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才是一般主体。
最后,量型不同,“非法侵犯信用卡信息罪”与“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相比,信用卡信息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财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秩序,危害较大。
从以上可以看出《第五修正案》中的侵犯信用卡信息罪与《第七修正案》中的侵犯人民个人信息罪并不一样,但也有交叉,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提供了公民信用卡信息,则应当属于法条竞合犯,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第五修正案中的规定。尽管以上两规定有众多不同之处,但亦有交叉关系,应当统一。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从词译解释上看“提供”是指:“提出可供参考或利用的意见、资料、物资、条件等,”包括有偿提供和无偿提供,因此准确的表述应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中的“窃取、收买、非法 提供”是非法获取和非法提供的具体表述,因此基于法律的严谨性,刑法规范可以将文字表述修改为“非法提供、获取信用卡信息罪”、“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信用卡信息作为一种敏感信息在前罪中予以特别适用,加重处罚。
(二)扩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范围
我国第七修正案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定为国家机关等特殊犯罪主体,而不包括房地产公司、中介机构等私人部门,在实践中有大量的私人机构因为经营、提供服务等方面会收集大量个人信息,如一些购物网站,但这些机构却并不本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对这 一规定,有不少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应当犯罪主体扩大到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一般主体,也有学者认为犯罪主体不宜扩大。
考察其他国家的立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一般规定为一般主体。
英国1984年《数据保护法》并未将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的主体仅限于特殊主体,而是经过有权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任何经登记许可的机构。第5条规定:“有关获得登记许可的人,不得将其掌握或使用的经登记许可的个人数据用于登记目的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不得向登记许可范围之外的其他人泄漏其掌握的此类个人数据”。
《日本刑法典》第134条“泄漏秘密罪”,规定有权依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人,都负有保密义务,泄漏他人秘密信息的都属于犯罪,也一是般犯罪主体。
《德国刑法典》力图通过例举的方式将各种犯罪主体清楚明确的规定出来,总体而言是因职业、职责等有权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也未仅将犯罪主体限定于公权力部门。第203条侵害他人秘密罪,也将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的主体定一般主体,该罪规定:“因下列各种身份而被告知或知悉他人的秘密,尤其是私生活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未被授权而加以泄露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接着法条花费大量篇幅列举了医护人员、职心理学家、法律职业者、税务会计从业者、社会工作人员等各行业有权获知公民个人信息的从业人员,并规定公职人员加重处罚。
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刑法典》第189条规定了违反保密罪,“未经同意,泄露因自己之身份、工作、受雇、职业或技艺而知悉之他人秘密者”,这一规定简单明了,道明了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
实际生活中有很多私人部门或个人因职业、职责、身份等原因可以收集大量个人信息,现代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依赖网络,人们习惯于在网上购物、在网上交流等,在这些活动中通常会留下大量个人信息。购物网站,使用者必须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甚至银行帐户等,这些信息一旦被披露或公开,势必给隐私权人造成无法补救的损失。但这些大量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却不在法律的调控范围之内,不能不说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严重隐患。
综观其他国家的相关刑事立法,犯罪主体应当是通过合法途径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组织或个人,防止这些公民个人信息的掌控者滥用权力,非法侵害公民权益。
14.个人环境保护承诺书 篇十四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以个人为名义的环境保护承诺书范文,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环境保护承诺书范文一:
为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努力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我公司特向全市人民作出如下承诺:
一、牢固树立环保意识。
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倡导科学发展理念,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树立“保护环境光荣,污染环境可耻”意识,坚持在企业发展中加强环境保护,在保护环境中促进企业发展。强化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群众健康的社会责任感,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切实肩负起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遵守环保法规。
坚持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自觉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规定,主动接受环境现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做到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质量改善。
三、切实加强污染防治。
加强企业节能减排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确保节能减排目标全面实现。加强污染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达标排放。主动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提高的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制定科学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强化诚信意识,恪守环保信用,将诚信理念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全力打造“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品牌。扎实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处理好厂群关系,自觉维护好群众的环境权益,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
这是我们向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自律意识,视环保为企业生命,做诚信守法企业。
承诺单位:XXX
负责人:XXXX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环保操作者环保守法承诺书范文二:
根据《企业环保自律承诺书》、《部门环保守法承诺书》,我作为与污染防治设施相关的作业者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XX年修订)》、各环境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环境相关规章制度;
2、在工作期间,保证不直排、不偷排、不漏排各类污染物。
3、发现污染设备异常时,立即向部门责任者汇报,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现场污染控制和消除,确保无发生各类污染事项。
4、主动接受环境现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做到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质量改善。
承诺部门:XXX
承诺者(污染设备相应使用者):XXX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员工安全环保承诺书范文三:
我是XXX有限公司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履行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为了安全、环保生产,我郑重承诺:
1、遵守国家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安全、环保教育,服从安全、环保管理。
2、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拒绝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不违反劳动纪律,不使用故障设备,不酒后上班,做到“三不伤害”(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他人、我不被他人伤害)。
3、自觉执行“6S”(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安全)现场管理规定,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4、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保护从我做起。
5、严格执行动火管理规定,决不在厂区内吸烟和违章使用明火。
6、掌握消防安全知识,爱护消防器材,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7、严格执行特种岗位管理制度,决不冒险违章作业。
8、及时报告和排除事故隐患问题,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主动配合事件调查处理。
9、节约能源,杜绝浪费,提高有限的利用率。
10、积极参与废气管理,努力提高废气处理水平,杜绝人为原因造成的跑冒现象。
11、决不乱排乱放废水,严格遵守公司清污分流管理制度。
12、遵守危险废物(固废)管理规定,做到定点、分类存放,依法进行处置。决不乱堆、乱倒造成二次污染。
13、遵守交通法规,倡导文明风尚。
以上承诺,如不履行或造成安全、环保责任事件,本人愿意接受公司考核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行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承诺人:XXXX
15.浅析现阶段个人信息保护 篇十五
(一) 未出台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律
中国已出台与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共计两百多部。据统计, 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有将近40部, 法规有30部, 另外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法规。但是, 这些散落各处的法律条文和异彩纷呈的规章, 都难以撑起保护个人信息的大伞。而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历经多年, 却仍然未出台。因此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范畴更难以认定。
(二) 网络实名制与匿名制之争未休
在当今社会, 不少网民反对网络实名制, 认为是对自由发言权的限制, 难以保护个人隐私。但是当其遭遇网络犯罪合法权益被侵犯时, 又因网络的虚拟性而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 便大力鼓吹实名制。
(三) 政府及社会监管缺失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对如何实现个人信息安全监管只字未提。此外, 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中也只建议“建立企业自律模式”。而现实中也不存在专门社会机构对个人信息的管理者行为进行监管。
(四) 社会个体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淡薄
随意接入公共场所的免费WIFI而被窃取手机银行或支付APP的账号和密码;就餐刷卡将银行卡直接交给服务员刷的时候, 银行卡被复制, 这些都会泄露个人信息而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不涂去快递盒子上的个人信息, 而遭人诈骗而导致经济损失甚至遭受人身侵犯。
二、建议与思路
(一) 立法方面
1. 加快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度, 实现“专门立法先行”
明确“个人信息”概念范畴, 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模式, 理顺现存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机制关系。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 如适当原则, 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 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信心安全;又如禁止滥用原则, 不能使官员信息保护伞。公职人员的一些基本信息不仅属于个人信息, 也属于政务信息, 属于“公开为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范畴, 公众有权知道, 官员有义务公开。在保证国家安全和利益、公民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对公民人权的一种尊重。此外, 应在特殊领域中规定实施网络实名制。比如网上资金往来、与人身密切相关的交友网站领域等。
2. 各部门法协调完善, 实现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
如完善刑法的规定。增加犯罪主体的范围, 除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外, 建议将一般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纳入其中。明确情节严重的判断, 只有当非法提供或获取他人信息的行为足以对公民个人的人格权与财产权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严重损失时, 才构成情节严重。
(二) 监管方面
1. 加强自律建设
鼓励社会组织体自发通过确立自律规范来规范自己行为。因个人信息的管理者的不同, 可以分为国家机关和非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作为个人信息的管理者, 一般来讲掌握的个人信息更为核心和详细, 因此若发生个人信息泄露则造成的损失较大, 因此有必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比如实行无过错归责。而非国家机关更因为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 更适合通过合同或者是行业规定来实现自律。
2. 设立专门监管机构
因自律机制固有缺点, 如强制力缺乏、普遍性不足, 实效性差等, 故需设立专门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机构, 可监察国家机关与非国家机关的个人信息保护行为。对于其机构如何设置及权限, 还有赖于《个人信息法》的专门规定。
(三) 社会个体应提高自身信息保护意识
加强任何移动终端APP的账号和密码保护, 具体可通过提高移动终端病毒扫描次数或定期更换密码的方式实现;刷卡消费时做到银行卡不离开视线;选择更为规范的快递公司以及涂抹掉个人快递单信息等方式来避免自身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侵犯等。
结语
现阶段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中心任务是加快《个人信息法》的出台, 同时应协调好在保护个人信息时不同部门、行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关系的原则, 平衡好社会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模式和较成熟经验的基础上, 我国定会制定出适应中国国情的个人信息法, 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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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蓝.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比较与启示[J].情报杂志, 2014 (1) :14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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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齐爱民, 李仪.论利益平衡视野下的个人信息权制度——在人格利益与信息自由之间[J].法学评论, 2011 (3) :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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