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办事(精选11篇)
1.住房公积金提取办事 篇一
职工已办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办事须知
一、申请条件:
1、职工已办理住房按揭贷款一年以上;
2、提取申请在贷款期限内且贷款未还清;
二、申请资料:
1、单位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印鉴的《巢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中心网站下载或窗口领取);
2、商业银行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查看、复印件一份留存;
3、还贷款存折原件查看、复印件一份留存(银行卡需打印账户流水并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
4、职工按揭贷款不在本市区域内的需提供直系亲属在购房所在地的工作证明原件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一份留存;
三、办事程序:
1、中心窗口或县管理部申请;
2、业务科(管理部业务员)审核准予提取;
四、办事时限:
星期一、三、五办理;即时办理
五、温馨提示:
1、申请提取额度:
每次提取须与前一次提取时间间隔1年(12个月)以上,每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还贷本息额,同时不得超过当前住房贷款余额,且累计不得超过住房贷款总额;行政区域外异地购房还贷支取若夫妻一方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的一方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期还贷本息额的50%
2、提取对象:
本人和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共有产权人(如父母、子女)。公积金提取人为房屋产权人配偶时,需提供结婚证原件查看、复印件一份留存;公积金提取人为房屋产权人父母、子女时,需提供户口本或关系证明原件查看、复印件一份留存,房屋共有产权证复印件一份留存(加盖市产权交易中心核对章);
3、业务咨询电话
2391505(市本级)6334077(无为县)7321255(庐江县)
4333266(含山县)5321370(和县)
4、投诉监督电话
2391569
2.住房公积金提取办事 篇二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提取,改革
自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中明确指出:要建成符合当前国情的供应体系, 通过建成规范、公开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与应用机制。这不仅对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点明了方向, 同时也对住房公积金发展提出了更大的要求。在新形势下, 住房公积金必须主动承担时代要求与责任, 以规范并促进住房公积金顺利发展, 让改革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多的优惠。
一、当代住房公积金提取潜在的问题
(一) 缴存额所占比重偏小应用程度低
在建成住房公积金的初期, 住房公积金在职工工资所占的比重并不高, 由于房屋价格偏低, 对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发挥了很大作用。在居民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 商品房价格也在发生变化, 群众缴纳的公积金和城市房价相比, 如同杯水抽新。尤其是买不起房, 用不了公积金的夹层, 这样公积金就成了摆设。
(二) 提取条件的限制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 对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贷款申请的条件限制较多, 职员购房与租房需要的费用很难全部提取。尤其是职工面临危机与家庭困难时, 因为失去购买力, 所以不满足提取要求, 不能取出公积金。
(三) 提取与应用手续复杂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仅需要出示单位证明、身份证, 还需要相关材料证明与复印件。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都需要提供很多复印件与证件, 很多时候还需要来回奔波, 这样对正常工作与生活也带来了困扰。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难的原因
(一) 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低、覆盖面小
之所以设立住房公积金, 其初衷是相互帮助、积少成多, 当前农民工与私企很少或者缴纳数额很低的公积金, 购房时难以使用公积金进行贷款, 这样公积金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与价值。对于普通缴存人员来讲:缴存比例相对较小, 在上百万的房贷前, 公积金贷款额度明显不够, 能够提取的额度更少, 这样根本不能满足购房需要, 最后职员不得不寻求利率较高的商业银行进行贷款。
(二) 资金应用不均衡
一般情况下, 公积金都是以城市为单位设置管理部门, 机构相对独立, 不存在通用关系。对于北上广等大城市, 因为住房需求大、公积金应用率偏高, 部分城市已经产生入不敷出的问题。西北地带的公积金应用率相对较小, 让大量资金被迫沉淀于账户。让很多地区形成了资金无处可用与没有资金可用的情况。从缴纳公积金的员工角度来看:住房公积金还没有实现全国性联网, 不同地区使用政策不一, 异地贷款与购房受限, 通取通贷难以真正贯彻, 都约束了公积金的应用与提取。
(三) 公积金提取与应用过程不公
目前,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和职工缴纳直接挂钩, 受低缴存、低收入等一系列因素影响, 账户资金很难长时间存储, 在贬值与缩水的情况下, 逐渐成为垄断业员工贷款的来源, 在公积金劫贫济富的情况下, 都影响着公积金提取与应用。
三、加快住房公积金提取与应用改革的方法
(一) 优化顶层设计提高公开力度
在十八大三中全会中明确指出:必须建成规范的公积金制度。为了公开相关制度, 必须让公积金覆盖到城市居民。首先, 促使《条例》上升成国家法律, 公积金的初衷是普惠, 让所有权重都能得到实惠。由此, 开始强制实施相关制度, 从制度和政策领域保障法律法规。同时让更多的非公组织加入发展过程,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让自由职业者、个体商户等各种非公组织的从业人员建立起良好的公积金体系, 同时这也是改善与服务民生的重要渠道, 对创建和谐社会, 满足社会需求具有重要影响。国家对此应该给予配额补贴, 把革新成果渗透到更多区域。
为了让公积金体系在城镇化建设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在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中明确指出:推动以人为本的城镇化建设, 以人为基准, 确保供应结构与住房保障, 最大程度的提高公积金应用率。在风险控制上, 当前公积金投资方式太窄, 除去个贷, 更多的是国债, 拓展自己渠道, 能最大程度改善社会效益与资金使用率。
(二) 做好制度建设增强风险预控
公积金制度是一项系统、长期的工作, 它需要不断规范, 以增强制度建设, 完善公积金体系。首先, 建立起公积金管理框架, 以管理为出发点解决问题, 在业务与管理相互协调的同时, 建成有效的制度体系与模式。其次, 建成有效、科学的廉政风险管控结构, 结合监管中的脆弱面, 有目的的做好风险防控。最后, 充分利用文化管理的约束功能, 将文化管理作为出发点, 利用公积金文化组织与框架, 促进思想转变, 提高干部职工对相关文化的认同, 行动上远离腐败。
受理支取业务期间严格按照“三级审批”“四个核对”执行。其中“三级审批”是初审、复审与审批, 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四个核对”是核对住房公积金支取资料、单位财务章、公章, 支取人与身份证是否相符等。原则上, 缴存职工只能通过一定方式查询, 在电话设置与互联网开放式公积金查询中, 必须加密。另外, 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套取查实的人员, 应该通知本人退回款项, 纳入“黑名单”, 同时暂停提取, 约束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 加大监管力度
规范管理作为做好监管工作的重要保障, 规范管理不仅能改善服务效率, 同时也是发挥监管价值的基准。首先, 建成统一的调度资金平台, 当前国内公积金明显分布不均, 很多城市资金应用率偏低, 沿海城市还存在流动风险的隐患。对此, 可以考虑在全国形成规范的资金运营与调剂, 从而形成有效的风险管控平台。其次, 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与计算机网络, 对公积金进行统一监管。为优化监管体系, 除了要调整公积金主体框架, 还必须突出财务、金融与审计专业地位, 通过优化社会、法律监管, 从根本上改善监管权, 做好主体监察。
四、结语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 各种新问题与矛盾随之产生。在这种情况下, 必须控制好公积金提取, 有源头上避免各种隐患与风险, 同时结合实际情况, 降低提取公积金的门槛, 让公积金的作用得到真正发挥。
参考文献
[1]牛蕊.浅析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改革[J].新经济, 2015, 14:79.
[2]路君平, 李炎萍, 糜云.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3, 01:50-59.
3.住房公积金提取办事 篇三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风险管理
住房公积金主要是缴存者和所在单位长期缴纳的住房储备金,它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及法制化的主要形式。在公积金的管理中为了加强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性,更好地促进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国家的相应部门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是国家为社会居民提供的保障性并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基本特点。
我国住房公积金是借鉴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各项制度不断深化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在制度上解决了低收入者购房贷款和资金的问题,住房公积金促进了城镇居民生活水平,但是在公积金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贷款管理等方面。
一、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方面
住房公积金归集范围越大,其风险也越大,随着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我国的各个管理部门正在加大归集力度,甚至归集范围已经扩展到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当前自由职业者和工商个体户相对于事业单位职工来说其收入要高一些,其购房贷款方面,可能会改变国家为中低收入者建立储备金的初衷。对于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化他们缴费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享受公积金低息贷款的基本政策,对于公积金管理部门来说,这部分人如果出现了贷款后就不缴纳公积金或者不及时偿还贷款,那么这部分人就有可能出现不可控,进而加大了贷款追缴的难度。当前我国公积金归集粗粮资金越来越大,但是这是每个公积金缴存者住房储备基金,作为公积金的管理部门有责任来管理好这部分资金,应该防止发生风险。
公积金的归集程序存在时间差,给资金的管理带来风险,对于交款单位在拿到银行进账单据后去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再见到进账单据后为交款单位进行做账,然后分配到各个单位职工账户上,这是当前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的程序。对于公积金管理中心来说再见到银行进账单据之后就进行单据的打印,还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资金的转移方面有一个时间差,银行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一个时间差,由于某种原因银行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把这部分款项划拨到个人公积金账户上,会出现公积金的亏损。对于这种情况应该采取款项确认到账后,在对其进行记账记息,再分配给职工账户,这样可以避免因公积金归集程序存在时间问题,让公积金的归集风险降到最低,确保公积金的安全。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面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来说,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进行审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主要表现在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政策和操作规范对申请人进行申请资格和行为真实性进行检验的过程,其主要目的就是确保公积金的安全性和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依据房屋产权证、银行合同来进行审核,对于这两种文本的真实性,相应的公务人员要对其进行审核,但是在审核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进行以下措施,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要是和银行、产权部门进行互联网的连接,像公积金贷款一样,只要输入产权证号和商业银行的贷款号,就可以非常直观地查询到每个月还款多少,总计还款多少。这样能够更好地辨别相应文本的真伪。
第二就是再不能联网的情况下,这就需要采取产权证加上契税票,同时还要有商业银行合同和每个月扣款的明细,这也可以作为一种防范措施,在公积金提取方面的审核,完善相应的流程,确保公积金的安全使用和专款专用的目的。
三、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方面
住房公积金再贷款方面主要有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审批阶段,初审是第一个阶段,也是非常重要的阶段,主要是由申请人通过相应的证件,主要有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个人收入证明和信用等级等。对于收入证明主要是由申请人在单位为其开具相应的证明,但是仅仅依靠单位出具的证明还不能代表其收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该通过推倒的方法,测算出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这能够防止贷款人套取高额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要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关系,对信用良好的申请人可以适当提高申请贷款额。
住房公积金作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产物,它对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起着积极的作用,随着市场化的发展,住房公积金正在为人们所熟悉,但是作为上有国家负责,下有政府部门进行管理的一项制度,应该加强对其进行管理,完善公积金内部管理制度,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同时对公积金进行信息化建设,让公积金的归集、贷款、提取等方面有一个标准,达到最大限度防范和控制资金的风险,使得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活动正常运行,从而更好地为百姓服务。
参考文献:
[1]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实用手册[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8.
4.住房公积金提取 篇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租房自住的;(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若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需提供产权证明(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21、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经单位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以下证明材料:(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租房自住的,首次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5)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出境定居的,提供签证和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失业(或下岗)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或下岗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2、应在什么时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23、职工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24、职工可否委托单位代为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本人办理有困难的,经职工自愿委托,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可由单位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单位申请集体办理提取手续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一式两份,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上加具意见并盖章,一份退单位留存,一份开户银行留存。(2)单位代办提取手续时,持由开户银行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并提供单位加具意见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明细表》一式四联、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请提取公积金职工的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见《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览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手续。
25、职工可否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但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6、集中封存管理的职工如何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1)“集中封存户”中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不需要单位盖章外,其他按现行提取规定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
(2)挂在原单位名下集中封存的职工(即转入集中封存时未能提供身份证的职工)办理提取手续时,还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职工持上述材料向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提出转移申请,经审核无误后,银行经办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27、职工大修承租的住房或只拥有使用权的住房,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规定,大修自住住房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即产权归职工所有。承租的住房或只拥有使用权的住房大修,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8、大修的具体含义是什么?装修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修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根据《条例》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
29、广州市户口职工到广州市以外的地区工作,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户口迁出广州市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广州市户口职工到外地工作,户口没有迁出广州市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30、非广州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否支取住房公积金?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规定,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支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其家庭成员可否提取各自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条例》的有关解释,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对住房不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不能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32、申请核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的条件是什么?该证有什么作用?
申请条件: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每半年提取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经单位盖章后,持《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及本人身份证办理提取手续即可。
《登记证》的作用主要有:第一,方便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第二,严格控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度不超过该住房消费总额度。
33、登记证的发放原则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各自按规定核发本行(本行指承办银行,下同)范围使用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在本行内,每一本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或租房合同)对应一本登记证。若已凭购房合同申请了登记证,则以后换发的房地产证不能再申请登记证。若一个职工购买(租赁)多套住房,则每套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或租房合同)对应一本登记证,一个人可拥有多本登记证。
34、联名购房的,由谁申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原则上由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中的联名第一顺序人提出申请。房屋产权共有人及配偶为《登记证》的共同拥有人,在第一顺序人领取《登记证》后,可凭《登记证》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35、第一顺序人未在广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包括在外地、番禺、增城、花都、从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铁路、部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由谁申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出现上述情况的,由合同联名的第二顺序人提出申请,依次类推。申请人到开户行提出申请时,需提供另一家公积金承办银行出具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情况证明》。例如:申请人在建行开户缴存公积金的,需到工行开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情况证明》。
36、共同提取人不在同一家承办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如何申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中的其他联名人为共同提取人。共同提取人不在同一家承办银行的,需分别向两家承办银行申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若合同联名的第一顺序人不在本行开户,则需他行出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情况证明》后,取合同(或房地产证)中的第二顺序人,由其开户银行核定,依次类推。
37、如何核定《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可提取的总金额? ①购买自住住房的:
一手楼,按照购房合同中房屋的成交价金额; 二手楼,按照完税契证上的评估价金额;
征地拆迁补偿面积,按照补偿协议中的付款金额。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等额本息还款:首期付款+每月供款额*供款月数;
等额本金还款:成交价+贷款金额*月利率*(供款月数+1)/2。利率变动引起供款额的变化,不调整已核定的提取总额。③租房:月租*租赁月数。
38、共同提取人不在同一家承办银行的,如何核定可提取金额?
共同提取人都在一家承办银行开户时,可共同使用可提取总金额,无需划分额度。对于共同提取人存在非同一承办银行开户的情况时,由“户名”的开户银行先审核可提取总金额,由提取人确定在该承办银行开户的共同提取人的可提取金额,剩余的额度则作为他行核发登记证的可提取金额。该银行核准后向他行出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情况证明》。
39、丢失提取登记证的,如何申请补发?
5.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知 篇五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帐户内部分存储余额: 金帐户内部分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支付自 住房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 15%以上的;
(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住房 公积金帐户封存 3 年以上的;
(五)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 1 2 个月内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三、下列情形,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下列情形,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装修、装饰、中修、小修自住住房的。
四、提取时需提供的资料: 提取时需提供的资料: 职工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 印件、住房公积金存折、银行存折、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离、退休: 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及复印件。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在产权处有备案的,
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产权处出具的备案登记证、购房 的前期付款税务发票及复印件。职工购买现有商品房、经济 适用房的,还须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复 印件。
2、职工合伙建房、集资建房的,须提供县级以上职能 部门的建房立项批复、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房方案、集资花名册等证件及复印件。
3、职工购买私产房、二手房、公有住房的,提供购房 合同或购房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完 税证明等资料及复印件。
4、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管理 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5、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 定书、房屋权属证明和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6、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 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市 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 件。
7、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和出国、出境护照及复印件。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
8、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
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户籍注销)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9、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偿还购房贷款凭证及复印件。
购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职工因购买自住 住房在商业银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
10、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 供《邵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 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凭证及复印件。
11、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住房公积金账 户封存 3 年以上的,提供身份证、刑事判决书、买断工龄协 议书、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所在居委会出 具的未重新就业书面证明等证件、资料。
12、职工调动工作的,提供调动工作相关证明和接收单 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账号。职工调离本省的,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 迁移证明。
五、其它事项: 其它事项:
(一)职工在申请提取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 住住房超过 12 个月以上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次,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受托人应提供经委托人签署并经委托人所在单位签章的授 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并 提供委托人的银行存款帐户,由市中心(或管理部)将资金 转入委托人个人帐户。
6.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篇六
一、提取范围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工作调离本市的、出境定居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患重大疾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
二、提取所需共性材料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一式三份,原件,专管员签字,加盖缴存单位行政公章)。
(二)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住房消费提取所需资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提供一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管局备案)、购房交款票据或一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及交费票据(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购买二手住房:提供一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办证的交费票据(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安置证明、一年内购房合同、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等(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在国有土地上自建、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施工合同、购材料票据。
(五)在集体土地上自建、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或办事处)村民建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证明(证明中需显示房屋性质、位置、面积),施工合同、购材料票据。
(六)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需要大修的证明。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1)在商业银行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还款对账单(原件)。(2)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的提供抵押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还款对账单(原件)或还贷结清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房屋的房产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租赁合同等。
四、非住房消费提取所需资料
(一)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或离休审批表、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未就业证明(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或居委会出具)。
(四)工作调离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工作调令(验原件、留复印件);出境定居的出具出境定居证明。
(五)被高校录取、需要辞职继续深造的:提供高校录取通知书或录取高校学生证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存储余额的: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七)患重大疾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缴费单据、医保报销单。
五、提取程序
(一)职工准备好本人提取公积金所需有关证明材料后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专管员审核盖章后将准备齐全的提取材料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验证、审批、备案;
7.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料 篇七
以下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一次性付款购房:(购房两年以内提出申请,以最后一期发票为准)
1.购房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需经市或者区房地产交易所鉴证,未出房产证则必须提供购房合同)
2.购房发票(一手房)或契税完税证(二手房)
3.身份证
4.本人户名广州地区的建行卡或存折(信用卡、定期帐户除外)
5.提取公积金申请表(一式三份)[新版表格] 按揭贷款购房(贷款限期内提出申请)
1.住房按揭合同(即:借款合同)
2.首期发票(一手房)或契税完税证(二手房)
3.身份证
4.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证(注:商品房买卖合同需经市或者区房地产交易所鉴证,如只有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有按揭银行的公章及写有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5.本人户名广州地区的建行卡或存折(信用卡、定期帐户除外)
6.供楼存折或储蓄卡对帐单,最近三个月明细(供楼存折须复印有户名页和有扣款页)[办理住房货币补贴必须提供]
7.提取公积金申请表(一式三份)[新版表格]
注:
1.如申请人为产权人配偶还须提供结婚证,其他资料同上
2.上述资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因房屋抵押给银行不能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借款合同原件,请回原贷款银行复印并加盖银行公章及写上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离职人员领取公积金:
1.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必须为异地户口(即非广州市户口)
3.提取公积金申请表(一式三份)[新版表格]
4.本人户名广州地区的建行卡或存折(信用卡、定期帐户除外)退休人员领取公积金:
1.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公积金申请表(一式三份)[新版表格]
4.本人户名广州地区的建行卡或存折(信用卡、定期帐户除外)
备注:凡购房支取的,只要能在阳光家园查询到房产资料,即可实行上门办理 公积金中心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就路12号18-21楼
公积金中心电话:83383500、83992049
8.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 篇八
编号:
委托方(甲方):借款人、借款人配偶:
共有产权人、共有产权人配偶:
受托方(乙方):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甲方提供并经其单位签章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共有产权人申请表》,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从甲方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划转资金到甲方还贷储蓄存折帐户(以下称还贷储蓄帐户),专项用于偿还甲方购买▁▁▁▁▁▁▁▁▁▁▁▁房屋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甲、乙双方就委托提取事宜协商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申请,对办理委托提取所提供的证明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条划款对象:在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职工,用于偿还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无逾期等不良记录。
第三条划款方式:
根据甲方的条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划款:
(一)委托按年划转甲方(□借款人,□共有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
(二)委托按年划转甲方(□借款人,□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委托按月划转甲方(□借款人,□共有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
(四)委托按月划转甲方(□借款人,□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自本协议签定生效后,乙方根据甲方选择的划款方式将甲方住房公积金帐户(帐号:▁▁▁▁▁▁▁▁▁)内资金以转帐方式划转到甲方用于还贷的还款储蓄帐户(帐号:▁▁▁▁▁▁▁▁▁▁▁▁)。
第四条划转住房公积金额度:
按本协议第三条
(一)、(二)两种还款方式的,乙方划转金额最高额度以甲方上年实际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为限。按本协议第三条
(三)、(四)两种还款方式的,乙方每月从甲方公积金帐户中转款的最高额度以甲方上月实际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额为限(不含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
第五条还贷资金的补充:
甲方承诺于每月还贷日前及时查询还贷储蓄帐户内资金余额,若帐户资金不足,应及时向还贷储蓄帐户中补充资金,乙方无通知义务。否则,造成的贷款逾期、罚息等违约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责任及义务
(一)本协议签定划款前,甲方须以还贷储蓄帐户内的资金偿还贷款,且需在其还贷储蓄帐户内保留余额不少于甲方次月应还贷款本息,作为还贷备偿资金。从年月起实行划转还贷,至贷款还清或用于归还该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累计提取额达到应还贷款本息额时自动终止。
(二)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包括借款人及配偶、共有权人及配偶)不得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本协议履行期间,因甲方或其单位等原因导致甲方住房公积金帐户缓缴、欠缴、停缴、销户等,使甲方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不足,甲方应于每月还款日之前向还贷储蓄帐户内补充资金;甲方应保证还款储蓄帐户中余额不少于下月还款额。否则,造成的贷款逾期、罚息等违约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按本协议第三条
(一)、(二)两种还款方式的,乙方每年7月20(遇法定假日顺延)出具划款通知单,通知
银行划款。按本协议第三条
(三)、(四)两种还款方式的,乙方根据银行提供的甲方上月实际还贷额,于每月12日(遇法定假日顺延),出具划款通知单,通知银行划款。
(五)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的单位、身份证号码、婚姻关系、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法律纠纷,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不得将划转到还贷储蓄帐户内的资金提取作为他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甲方还贷储蓄帐号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当日携有效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在乙方每月约定的出具划款通知前5日内,甲方不得申请办理还贷储蓄帐号变更手续。否则,由此导致乙方出具错误帐号的划款通知而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八)甲方因还贷储蓄帐号密码保存不善或存折遗失造成的贷款逾期、罚息或资金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一)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单位变更、婚姻关系变动、住房公积金停缴等非正常缴存状态,应及时向乙方办理协议变更手续。不及时变更或已不符合委托划转还贷条件的,乙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甲方自愿终止本协议时,应到乙方申请办理协议终止手续,且今后不再受理本项委托提取业务。
(二)因甲方或其单位等原因导致公积金缓缴、停缴、销户等,致使甲方住房公积金帐户资金余额不足,甲方又未及时向还款储蓄帐户补充资金,导致乙方无法划款,或因上月逾期,造成下月无法实施划转情况连续发生三个月或累计发生六个月的,乙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且今后不再受理本项委托提取业务。
(三)甲方将划转到还贷储蓄帐户内的资金提取作为他用,造成贷款逾期,乙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且今后不再受理本项委托提取业务。
(四)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在正常履行情况下,到甲方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本协议规定之甲方住房公积金帐户销户后自动终止。
第八条 本协议与甲方的住房公积金借(贷)款合同是互为独立的合同文本,不因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而影响借(贷)款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
借款人(签字):借款人配偶(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共有产权人(签字):共有产权人配偶(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受托方:
(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签章):
9.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 篇九
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
以下几种情况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但不同情况所需要提供资料不一样,提取之前最好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咨询。以下详细介绍提取公积金用于还房贷所需要资料:1.首先公积金账户没有被冻结。2.需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购房首付款发票。如没有购房首付款发票,到贷款银行打印最近三个月还款记录,并盖有银行公章方可。3.提取公积金之前,请将自己任何一家银行储蓄卡与公积金账户关联,关联方式直接去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帮你搞定。4.目前西安市大部分银行网点直接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直接到银行申请提取就可以。偿还贷款提取公积金,最重要的是以上3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10.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篇十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结合当前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充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办发1999)的规定,本着方便省直职工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首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后,再填写《湖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在中心的印鉴,然后到中心办理审核提取手续。提取时必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审核材料的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1)购买房改房的:提供《湖北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资金审批表》,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2)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且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建设部门统一规范的商品房备案合同,未付清房款的,提供首期付款正规发票,开发商的房款帐号,所提取的必须进入开发商的房款帐户;已全额付清房款的,须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以两证时间为准三年以内),凭商品房购买备案合同、全额付款发票、两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和双方身份证;购买外地自住住房的职工需提供外地商品房备案合同、付款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3年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提供施工的合同及预(决)算费用表。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门发布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1991年8月1日起施行等);提供大修的施工合同及预(决)算费用表。
(5)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交易市场的规范化的合同,中介机构的评估书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房产证书、土地证以及契税发票。
(6)参加集资建房的:需提供规划部门的集资建房规划、批复及参加集资建房的协议;提供集资建房的职工名单和集资收据;集资建房组织机构的收款帐号。
(7)购买直管公房租赁权的:须提供正式转让协议、过户手续费发票、公房租约。
(二)偿还公积金贷款或者组合贷款本息的(只限公积金贷款部分):首次提取必须贷款满一年以上。
(1)分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审批表》;提供公积金借款合同、还款存折;
(2)一次性偿还或部分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本息的:提供公积金借款合同及到贷款银行填写《住房公积金还贷审批表》。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家庭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四)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养老金发放证、厅局级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批准文件或者决定、通知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书。
(六)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明及护照。
(七)职工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职工所在单位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同时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八)党政机关、中央单位工作人员调离武汉市工作的:提供调令和调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证明
(九)非本市户口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籍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
(十)职工在职期间应征入伍、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或博士)、辞职读书的:提供应征入伍、入学通知书、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十一)进入封存帐户享受城市低保或封存满2年未重新再就业的。
(1)2005年以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含买断工龄),封存两年以上不能正常缴存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单位人事部门证明。2005年以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含买断工龄)的按照《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办法》[鄂办发2001]必须转移到中心封存专户集中封存。
(2)中心集中封存已满两年的:提供资金中心出具的《湖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集中封存不满两年的且已纳入“低保”的下岗职工:提供资金中心出具的《湖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民政(厅)局核发的低保证明,提取配偶公积金须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
提取金额的确定
一、符合第(一)、(二)、(三)条条件的,提取不超过应付总房款和房租的余额(保留帐户1元)
二、符合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条件的,提取帐户内全部余额,并销户。
三、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从贷款的第2年起,一年可办理提取1次(金额不得超过年还贷款额度)
四、购买自住住房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未付清购房款的,房款打到开发商帐户。已付清了购房款的,以两证(房产证、土地证上时间为准)3年内可提取一次。职工再次购买新的住房3年内还可提取一次公积金,购买住房用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只能用作还公积金贷款,购单位房改房的,标准价和成本价可办理支取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不能因再次购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五、购房或偿还公积金贷款只能提取本人及配偶双方公积金,不得提取父母、子女等住房公积金。
划款方式
一、省直中心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采取银行划转方式支付,不直接办理现金兑付。
二、提取购房的,直接转到单位售房帐户、房改房款专户、购房合同中约定的销售帐户、二手房提取人所在单位帐户。
三、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的,直接划转到指定的公积金还款帐户或个人贷款帐户。
四、提取封存帐户内余额并销户的,划转到个人银行帐户。
五、其他提取的,划转到单位帐户。
附则
11.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说明 篇十一
1、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年后,现尚未还清住房贷款的;
2、上一还款无不良还贷记录的。不良还贷记录是指上一还款有累计3次(含3次)以上逾期还贷记录的。
二、办理时间
“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采用对应月提取的办法,每年办理一次。(例:首次偿还贷款的时间为2011年3月,则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为一个还款,3月为对应月,自2012年起,每年3月可申办此业务,依此类推。)还款未满一年的,不能提前办理。
三、提取额度
“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所提金额以对应月借款人及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限,以千元为提取单位。
四、支付方式
“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所提款项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直接划拨到借款人在银行的贷款账户内,用于一次性冲减贷款本金。如借款人未将所提资金用于一次性冲减本金的,下一不得再办理“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
五、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3份);
2、上一还款的还贷明细账单(需银行加盖业务章);
3、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提取借款人配偶公积金的,另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一年一次提取公积金还贷”业务原则上由本人申请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提取流程
1、职工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业务经办部门章后附相关资料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批。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当日初审,正常情况即时办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审批支付手续。
七、其他说明
1、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借款人及配偶双方公积金账户设为“冻结”,直至贷款结清方予解冻。还贷期间,不因职工离职、退休等办理账户销户,“封存”账户可办理“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
2、婚前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婚后经配偶书面同意,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共同办理“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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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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