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软法作用研究论文

2025-01-18

国际软法作用研究论文

1.国际软法作用研究论文 篇一

且 确 立 起 法 律 确 信 , 而 逐 渐 确 立 了 自然 资 源 永 久 因

主权这

一习惯 国际 法基 本 原则 。 这 些 国 际 软 法 对 于 改 变 不 合 理 的 国 际 经 济 旧 秩 序 、立 公平合 理 的 建

国际经济 新秩序 起 到 了重 要 作 用 。所 以 , 际软 法 国

国 际 软 法 虽 然 不 属 于 《 际 法 院 规 约 》 三 十 国 第 八条 第一 款列举 的 国际法 主要 渊 源 , 是 与 国际法 但

具有 密不 可分 的关系 。 国际软法规 范属 于非条 约协

通 过 与习惯 国 际 法 相 联 系 , 建 立 公平合 理 的 国 际 在

法 律秩序 方面能够 起到 积极作 用 。 国 际 软 法 除 了 与习惯 国 际 法 关 系 紧 密 外 , 与 还

议 , 身 不 具 有 条 约 那 种 直 接 法 律 约 束 力 。但 是 , 本 国

际 软 法 当事 方 在 宣 言 、议 、南 等 国 际 协 议 中 一 旦 决 指

国 际条 约 相 互 联 系 , 同对 国际 法 律 秩 序 发 生 作 用 。 共

国 际 软 法 与 国 际 条 约 之 问 的 互 动 作 用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几方 面 。

4 3

作 出 承 诺 , 不 仅 仅 具 有 “ 治 ”和 “ 德 ”上 的 意 就 政 道

新羹 社科论坛2 1 00 1

首 先 , 际 软 法 的 一 些 基 本 原 则 能 够 为 相 关 国 国 际 条 约 的解 释 、用 提 供 指 引 。 适 关 于 条 约 的解 释 , 维 也 纳 条 约 法 公 约 》第 三 十 《

域 的 国 际 治 理 。 国 际 组 织 根 据 科 学 技 术 的 发 展 和 实 践 的需 要 , 针 对 性 地 制 定 出 各 种 国 际 软 法 , 实 施 有 为

框 架 性 条 约 义 务 提 供 具 体 的 规 则 和 技 术 标 准 。 例

如 , 际原 子 能 机 构 (AE 充 分 利 用 其 《 安 全 守 国 I A) 核

条第 三款 规定 ,应 该 结合 文本 , 虑条 约 当事 方 “ 考

之 间在 事 后 达 成 的 关 于条 约 解 释 及 其 条 款 适 用 方 面 的 任 何 协 议 ”。 因 此 , 《 合 国 宪 章 》 行 阐 述 的 对 联 进 联 大 决 议 或 者 宣 言 , 够 对 宪 章 提 供 权 威 解 释 。 例 能 如 , 9 0年 1 17 0月 联 大 通 过 的 《 于 各 国依 联 合 国 宪 关

则 与 原 则 》 法 规 则 , 《 安 全 公 约 》 《 燃 料 管 软 为 核 和 乏

理安全 和放射性 废 物管 理安 全联 合 公 约》 供 配套 提

补 充功 能。这种 配套立 法模式 能够对 环境风 险进行

有 效 规 制 , 特 点 是 “随 着 科 学 理 解 的 进 步 和 政 策 其

章 建 立 友 好 关 系 及 合 作 之 国 际 法 原 则 之 宣 言 》 对 ,

《 合 国宪 章 》 定 的 “ 止适 用 武 力 或者 武力 威 联 规 禁 胁 ” “ 和平方 式 解 决 国 际 争 端 ”、各 国 主权平等 ” 、以 “

等 基 本 原 则 进 一 步

作 出解 释 , 以便 更 好 地 理 解 、彻 贯 宪 章 精 神 。 同 样 ,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 E 负 责 联 UN P)

优 先 目标 的 变 化 , 些 具 体 的 规 则 能 够 容 易 作 出 改 这

变 或强化 ” 凹。 最后 , 际 软法 与 国际 条约 之 间 的关 系还 体现 国 在 前 者 通 常 被 后 者 援 引 , 而 增 强 了 国 际 软 法 的 约 从

束力 。

制 定 的 《 于 危 险 废 料 运 输 的 开 罗 指 南 》可 以 看 作 关 是 对 《控 制 危 险 废 料 越 境 转 移 及 其 处 置 巴 塞 尔 公 约 》 定 的 “ 境 无 害 管 理 ”( n i n na y su d 规 环 e vr me tl o n o l

ma a e n ) 务 的 进 一 步 权 威 阐 释 。 因此 , 际 条 n g me t 义 国

些 得 到 国 际社 会 广 泛 遵 循 的 国 际 软 法 规 则 经

常 得 到 国 际 条 约 的 援 引 。例 如 , 9 2年 《 合 国 海 18 联 洋 法 公 约 》( UNC O 合 并 了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 MO) L S) I 许 多 建 议 和 决 议 ; 公 约 要 求 各 国 “ 受 由 国 际 组 该 接 织 或 者 普 遍 外 交 大 会 制 定 的 各 种 获 得 广 泛 接 受 的 规 则 和 标 准 ” 凹因 此 , 然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根 据 其 章 程 。 虽 没 有 权 力 制 定 形 式 上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决 议 , 是 但

约成 员方 大会通 过 的各种决议 或宣 言能够对 相关条 约 一 些 关 键 条 款 提 供 权 威 解 释 , 利 于 条 约 的贯 彻 有

实施 。

其 次 , 际 软 法 为 多 边 条 约 的制 定 奠 定 基 础 。 国 国际组 织或者 多边外 交会议 制定 的国际软法 使 广大成 员方 对 于相关 领 域 的各 种 规则 达 成 了共识 , 在 实 践 中 逐 渐 熟 悉 了相 应 内容 。 为 了 加 强 对 相 关 领 域 的 治 理 , 成 员 方 意 识 到 有 必 要 加 强 相 关 规 范 的 各 法律 约束力 , 因而 在 国 际 软 法 基 础 上 制 定 多 边 条 约 。

以 国际软法 为基础 制 定 多边 条 约 的例 子 不胜 枚举 。

《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U C O ) 能 已经 使 其 中 一 联 ( N L S可

些决议 间接 成 为 具 有 法律 约束 力 的义 务 。 ∞许 多 针 对 私 人 的 国 际 指 南 或 者 行 为 守 则 的 规 范 条 款 , 以 可 被 私 人 合 同或 者 国 内 行 政 机 关 援 引 , 而 增 强 这 些 从

规 范 的约束力 。

国 际 软 法 除 了 经 常 与习惯 国 际 法 和 国 际 条 约 发

生 互 动 关 系 外 , 经 常被 国际 司 法 机 构 援 引 , 国 际 还 在

例 如 , 14 在 9 8年 联 合 国 《 界 人 权 宣 言 》 础 上 , 世 基 1

6 9 6年 联 大 通 过 了 《 民 及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公 、《 济 、会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经 社 文 ;

( AE 的各 种 指 南 为 1 8 I A) 9 6年 迅 速 签 订 的 《 早 通 及

法 律 秩 序 中 发 生 积 极 规 范 作 用 。 以前 南 斯 拉 夫 问题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为 例 , 法 庭 在 审 案 时 不 仅 依 照 有 约 该 束 力 的 国 际 刑 法 , 且 援 引 大 量 相 关 的 国 际 软 法 文 而

件 。 在 杜 斯 科 ( u k a i ) 案 中 , 判 庭 使 用 了 D s oT dc 一 审

报 核 事 故 公 约 》 定 了 基 础 ;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制 奠 联

定 的 《 源 海 洋 污 染 指 南 》 19 陆 为 9 0年 通 过 的 《 护 保

包 括 《 合 国 秘 书 长 报 告 》 《 于 建 立 国 际 刑 事 法 联 、关 院 特 别 委 员 会 报 告 》、际 法 委 员 会 起 草 的 《 害 人 国 危 类 和平与 安 全 罪条 约 草 案 》 许 多 国 际 软 法 文件 。 等

这些 实践 表 明 , “当 人 们 在 判 定 对 国 际 行 为 标 准 的 遵 守情况 时 , 非 经常 区分软 义务和 硬义务 , 是利 并 而 用 各 种 可 以 获 得 的 与 法 律 相 关 的 文 件 来 尽 量 表 达 合

适 的 期 望 。 ”

四 、语 结

海 洋 环 境 免 受 陆 源 污 染 科 威 特 议 定 书 》 供 了 范 提

本 ; 洲 经济委员 会 19 欧 9 1年 制 定 的 《 境 跨 境 影 响 环 评 估 公 约 》 是 以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通 过 的 《环 境 就 影 响 评 估 指 南 》为 基 础 。 因 此 , 际 软 法 是 整 个 国 国

际立 法 过 程 的一 个 重 要 环 节 , 够 为 多 边 条 约 起 铺 能 垫 作用 。

再 次 , 际 软法 能 够为 国际条 约 的实施 提供 配 国

套补 充功 能 。

为 了解 决 环 境 、权 等 领 域 的 各 种 国 际 问 题 , 人 晚 近国 际 组 织 或 者 多 边 外 交 大 会 制定 了 一 系 列 包 括 决

环 境 领 域 的 国 际 治 理 与 科 学 技 术 的 发 展 密 不 可 分 , 类 对 环境 的认 识 处 于不 断 发展 之 中。环境 领 人

域 的 多 边 条 约 一 般 都 是 框 架 协 议 , 约 内 容 比较 宽 条

议 、言 、南 在 内的 国际软法 。这些 国际软 法很好 宣 指

地 规 范 了包 括 国 家 、际 组 织 、政 府 组 织 、国公 国 非 跨

泛 , 在 已经 取 得 的 科 学 知 识 范 围 内 制 定 的 原 则 性 是

规 则 。 随 着 人 类 实 践 的 展 开 和 科 学 技 术 的 重 大 突

司等跨 国行 为者在 内的 国际行为 。 国际软法 本身虽 然不具 有直接 法律 约 束力 , 是 在 规 范 国际 关 系方 但 面

起 到 了积 极 作 用 , 够 产 生 一 定 法 律 效 果 。 国 际 能

破 , 有 的框 架条 约 已经 难 以完 全 适应 国际环 境 领 原

新曩社科论坛2 1 ( ) 00 1

软 法 的 兴 起 不 仅 与 国 际 社 会 面 I 各 种 复 杂 问题 有 临的

( Rbr A dm , Te n l b R loS t wit  ̄ oeo no o ‘h I a al o f o L n h ) t vu e e fa e

D vom n o n r l om i tc ’ ppra aWok eep et U i s rsi Bo h s , ae t r- l f e v aN n ei so o t r nzdb eG r a nsyo o i f i hpj nl o ai yt em nMi t fFr g Af r i y g e h ir e n as

a d t e e ma UNE C n G r n h S 0 C m s in B r n 1 F b u r o mi o , e l , 5 e r ay s i

关 , 与 传 统 国 际 立 法 模 式 无 法 有 效 适 应 变 动 的 国 也 际社 会 有 直 接 关 系 , 多 种 因 素 共 同 作 用 之 结 果 。 是 国际软 法 的兴 起 是 全 球 治 理 时 代 在 各 个 “ 威 领 权 域 ” 求 “ 则体 系 ” 反映 。 追 规 的 国 际 软 法 与 传 统 国 际 法 密 不 可 分 。 国 际 软 法 与 国 际条 约 相 互 配 合 , 同 对 全 球 化 带 来 的 挑 战 进 行 共 规 制 。 鉴 于 国 际 软 法 的 积 极 规 范 作 用 ,近国 际 社 晚 会经 常对某 一领域 的规 制 同时采取宣 言 、议 、南 决 指 和条约 这种 “ 硬兼 施 ” 方 式 。这种 采取 “ 硬兼 软 的 软 施 ” 法 模 式 的 典 型 是 19 立 9 2年 里 约 环 境 与 发 展 大 会 。里 约 环 境 与 发 展 大 会 同 时采 纳 了 软 法 和硬 法 文

2 0 .Av a l t <h t / w w. n s o d / 5 7 h ml 07 ml e a : b t p: / w u e c . e 1 0 . t >.

⑧ Dnh S e o ,C m i e n o pi c ,O f d i hh n o mt n a C m l ne x r a mt d a o

(0 0 ,P 1. 2 0 ) .2

( Ii. a P 1.  ̄ b , t .2 )d ⑩ C on r h e a S t n fet o nacc .Jye,T Lg l t u a E c A ri e as d sf t ta

R cm ne aue,( 9 9 8It ao a L gl t i eo m ddMesr e s 18 )2 ne tn ea Ma r n r il e―

as P 1 5―1 6

l .P . 7 7.

⑩ Dn h S eo ,Cm t n n o pine xod ia hl n o mi t ad C m l c ,O fr t e m a

(0 0 , .3 . 20 ) P 6

件 : 环 境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原 则 里 约 宣 言 》 《 1世 纪 议 《 、2

程 》、生 物 多 样 化 公 约 》、气 侯 变 化 框 架 公 约 》。 国 《 《

际 软 法 与习惯 国 际 法 更 是 存 在 内在 的 联 系 , 多 国 许 际 软 法 已经 逐 渐 演 变 为 重 要 的习惯 国 际 法 。虽 然 不

⑩J N oea ,T eD n mi fGoai t n o ad . .R snu h ya c O l lai :Tw r s b zo

a prt nl o ltn nS cry Daou 19 )2 , nO eai r ai ,i eui i ge( 9 6 7 o F mu o a t l

P.2 47.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文 件 仅 仅 通 过 简 单 的 重 复 无 法 获 得 约 束 力 , 是 “ 系 列 的 决 议 可 能 表 明 新 的 法 律 但 一 规 则 成 立 所 需 要 的法 律 确 信 正 在 演 进 ” 管国 际 司 法 。

机 构 经 常 援 引 国 际 软 法 。 大 增 强 了 国 际 软 法 的 法 极

( C r t eC ikn N r ai 却 m a eIt -  ̄ hii hni,‘ o t D ) sn m v e eti t e nh n r

a i a. nt nl g 1s m’i Cmmt n adC m l ne ia o a L e 如 n o i t n o pi c ,Dnh me a

Se o ,O f d( 00 , . 1 hl n xo 2 O ) P 3 . t r

⑩ H r u ign e ,‘ fehLo t o Lw’, uo um t lebr A r ok S a Hl g s a f t E r-

e nJ ra o e a oa L pa un fIt nt n w( 9 9 ,V 1 1 o 3 . o l nr ila 19 ) o. 0 N . ,P

51 5.

律 效 果 。 国际 软 法 在 国 际法 律 秩 序 中所 起 到 的作 用 越 来 越 大 。 如 果 说习惯 国 际法 和 国 际 条 约 是 国际 法 律秩 序大厦 的 主架 , 么 国际 软法 就 是 国际法 律秩 那 序 大 厦 的支 架 。要 建 立 法 治 的 国 际 社 会 离 不 开 国 际 软 法 的 规 范 功 能 。 国际 软 法 在 国 际 法 律 秩 序 中 为 传

统 国 际 法 提 供 辅 助 和 补 充 功 能 , 者 相 得 益 彰 , 同 二 共

( laya aa layA ti si a g i t i -  ̄Mi r n P rmi r cv i n a an c

i d t i t it n d e sN a

rga ( i r u au Nc a a仉 U idSa s ,M rs 9 6IJR p ag ne tt ) t e e t,18 C e. i

1 tp r s 1 3―1 6 4 a a a 8 8.

⑩ Cft hr s w 。‘ot o r Sv t oreo hs pe Oa e Cn m r y oi ci n io k e a e D tn p

t or so eea n r t nl w’(9 9 3Poed e h S uc G nrl t n i a ef I e ao L a 17 )7 rce-

i g fAme c n S cey o tr a o a w,P 3 5 n so i r a o it f n e t n lL I n i a .1 .

为 建 立 和 谐 的 国 际社 会 提 供 规 范 作 用 。

注 释 :

①A. a e,‘o a nEsy o n r t nl n T mm s S Lw’i s s nIt n i a d t f a e ao a

C m aai w i H nr fJd e rds( 93 , .17 o p rteL oo ug a e 18 ) P 8 . va n o E

@Se e c v s s eou o ay 丘 n r e T aoOee tl m Cm n 6 a x ra P r e p A b

R ̄ bi ( 97 3It aoa Lw R p r 8 , aa8 . euZ 17 )5 ne t nl eot3 9 pr 7 c n r i a s

@ FacsoFacoi Itn t nl L w : o ― )rnec rnin,‘n ra a “ a ” A Cn e i o t p rr s s et i iyYas £ I e ai l ut e o yAs s n ’ nF t ero k r tn ro m a em f f t n no C a o f

Jsc , s y nr Sr rJnig , . .Lw n ute Es s nH o i舶 t enns A V o e d i a io f o a

⑩ A E ol, S m eet n n t e t nh . .Bye ‘ e Rf c s o h r ai i o o l i o e l o pf s

Te i n | L w’,ne a oa C m aav a ur r rae a s a t sd It t nl o p t eLw Q a e- n r i r i t l 19 ) 4 ( ) P9 5 y(9 9 , 8 4 , .0 .

M.Ft ui , d (9 6 , .6 . imar e es 19 ) P 17 z c

⑩Se18 N Cnetn

o eLw o Sa A ie e 92U ovno nt a f e, rc s i h t l

2 7 ―2 2 0 1.

③ D J ar , ae a rilo e ai a w, ..H rs C ss n Ma t s nI r t nl i d a n n o L t a

6hen( O4 , . 2 t d 2O ) P 6 .

①A E ol ‘o eR fcoso eraosi o . .By , Sm ee n nt e tn p f e l t h li h i

Tets n o w’ It ao a C m a t e wQ at y rae dS fL i a t a ,ne t n o p ai ur d n ri l r vL a e (9 9 , 8 4 , .0 . 19 ) 4 ( ) p9 6

④ D hh n It nt nl a n e teN r ai. .S eo .‘n r i a w a R l i om ti ea o L d av v

秒’i tra oa L w, D vn , d 20 ) P 16 nI e t nl a M. .E as e (0 3 , .6 . n ni

( 协议 (gem n) 英语 语境 中是 一个 比较宽 泛的用 are et在

语, 用来表 示 当事方 “ 思相 交” 心 。它 可 以涵 盖合 同( o. cn

 ̄ C r t eC ikn N r ai e l m n i n r )hii hni ,‘ o t D v oe t nt It - sn m v e p h e e e

a ia g lS s n t n l e a y tm ’i o o L e n C mmi n n o l n e D n t ta d C mp i c , i a me a h

t c) 条约(ra ) r t、a t t 或者 其 他 法律 约束 力 比较 弱 的各 种 文 ey

件 。因此 , 同、合 条约都是 协议 , 但是协议并非一定是合 同或 者条约。参 阅 BynA a e, lc ’ w Dc oay t ra .G r r Bak s itnr,8 n a L i h eio , s G u 20 ) P 4 dtn Wet r p(0 4 , .7 . i o

⑥ A E ol,“ o eR f c oso h e t nhp o . .B y e S m eet n n t rl i si f l i e ao

Set , xo (00 , .6 hl n O fr 20 ) P 3 . o d

 ̄Lgl t Tr s oN ca e os 19 ) e at o h a o Ue ul r a n (96 if y e r t f e W p

3 n en t n lL g t r l ,P 8 9 a a a

7 . 5 I t r ai a e a Mae as . 0 tp . 1 o l i r

说 明 : 文获得教育部 20 2 0 本 0 7― 0 8年度 国家公派 留学

项 目资助 。

Tet s dSfL w ,ne a oa C m  ̄ t e wQ a e y r i o a ” It t nl o p ai ur r ae a n t n r i vL a tl ( 99 , 8 4 , .0 . 19 ) 4 ( ) p9 2

新曩社科论坛 21( ) 00 1

( 作者简介 : 厦门理工 学院 讲师 )

[ 责任编辑 : 雨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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