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工资拖欠情况范文

2024-09-12

解决工资拖欠情况范文(共12篇)

1.解决工资拖欠情况范文 篇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

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突出重点,明确工作目标

近年来,我区在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出现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据统计,至2004年1月止,全区各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约53.54亿元。其中政府工程拖欠21.14亿元,房地产企业拖欠8.97亿元,其它业主拖欠19.94亿元。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约5.37亿元。由于建设领域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使建筑企业债务负担沉重,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同时还引发了农民工群体性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具体目标是:2003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4年6月底前兑现;对于历史旧债,1 要制定还款计划,力争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从2004年起要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二、加大清理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一)认真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对政府投资项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彻底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各地政府要在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做出还款安排,在两年内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解决不力的市、县,自治区在投资项目和补助资金的安排上要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对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尽快落实。凡逾期不能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项目。

(二)解决好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立即组织由建设、劳动、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依法责令该企业在建项目暂时停工,对拖欠工程款的项目暂不予竣工验收,并限期清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审批规划等方面采取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三)解决其他项目拖欠的工程款。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各地要明确负责检查和清理的部门,根据工程项目和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参照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措施办理。

(四)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各地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各建筑企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各地要组织建设、劳动等部门对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订清欠计划,确保兑现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因项目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领导责任,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付清工程款。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企业,要优先偿付所拖欠的工资;对企业依法破产的,要依法把拖欠农民工工资纳入清偿计划;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建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等不良影响的建筑企业,要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的有关规定,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合格企业,并视情节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企业应主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对拒不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信息,支持被拖欠企业或个人依法进行诉讼,并协助人民法院做好判决后的执行工作。

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一)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程序的审批。

各级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并保障后续资金来源;工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着重抓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编制审定工程量清单和招标上限控制价,实行合理低价招标,督促项目单位落实自筹配套资金,使建设项目能够按期支付工程款;对没有资金来源戡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有当地财政部门书面证明)、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记录(在申请新开工项目立项和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时仍未结清旧项目工程款)的,不得批准新项目立项及办理规划、招标和施工许可。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用工行为。

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中标价的2%在银行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筑企业中标后,其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未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不足中标价的2%的,须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如该中标企业或该工程项目的分包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可在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不予办理开工手续。没有出现拖欠工资情况的,在工程竣工后按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或余额及利息及时退回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

规范分包和劳务用工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行为,严禁无资质的队伍承接工程任务。各地要在建筑有形市场增加劳务分包服务功能,发布劳务分包信息,为劳务企业提供公平、合法的承揽建筑劳务的场所。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严禁无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接劳务分包作业。施工企 4 业不得招用零散的劳务人员或使用无资质的劳务队伍。施工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合同管理。

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可结合投资体制改革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也可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计划,直接向中标的建筑企业拨付工程款。建设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不能按时拨付的,施工单位可以按合同约定停止施工。建筑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和办法等内容,并严格履行。施工单位要按月将农民工工资登记造册,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防止中间克扣或截留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延期支付不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并于延期支付开始的3日内书面报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施工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的,由其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整改、责令及时补发;对施工单位无经济能力支付工资的,或承包方欠薪逃匿的,由建设方先行垫付;由于施工单位分包转包不规范,分包转包单位或包工头不支付工资或逃匿的,由总承包方先行支付。

(四)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立业主工程款支付、建筑企业履约担保等制度,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机制,确保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发生。建立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各地要尽快完善业主、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要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健全拖欠工资举报制度和解决拖欠工资的工作 机制。加强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对侵犯农民工和工人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劳动保障、建设、工会三方要相互协调,共同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凡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限期清欠,逾期不解决的,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

四、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由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农业厅、总工会、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协调小组,指导、督促各地开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地也要成立相应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制订具体措施和计划,列出时间表,抓紧开展检查清理行动,务求取得实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2.解决工资拖欠情况范文 篇二

长期以来, 建筑业中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完全保障, 主要表现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 由于党和政府对农民工的关心的重视, 采取了得力措施, 基本解决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但这方面的问题还普遍存在。

本人在基层施工企业工作多年, 也曾多次参与协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现状和经验, 就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思考:

一、发挥政府职能, 从源头上把关

(一) 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审批建筑项目时, 要求工程发标单位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按中标价格5%计算, 如果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可以从保证金中提取支付。

(二) 加大监管力度, 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有效监管, 要求建设单位按月上报工程进度和工程款拨付情况, 要求施工企业按月上报工资发放情况。对于不及时发放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处罚, 对有可能转移、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的企业, 申请法院对涉案财务依法封存暂扣。

(三) 要借助媒体的力量。利用当地媒体、定期公布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 俗称“黑名单”, 对于多次上“黑名单”的企业, 不再审批新的建设项目, 不再评定或降低企业资质等级。

(四) 政府投资或发标的建设项目不能有拖欠工程款、拖欠人工费的行为, 要给建筑行业起到示范表率作用。

二、改革工资发放方式

在施工期, 建筑企业发放工资由通常的“月薪制”、“季薪制”改为“日薪制”、“周薪制”或“形象进度制”。“日薪制”、“周薪制”即一天一发工资, 一周一发工资。“形象进度制”即按工程完成进度发放工资。例如:工程主体施工时, 可以干完一层楼一结算工资, 装饰工程施工时, 按抹灰面积或抹灰房间数量结算工资, 依此类推。

工资发放时间缩短或按进度发放, 对施工企业和劳动者都有利。既可以及时合理安排资金, 调整人员、进度, 也可以调动劳动者积极性, 提高工效, 工资得到保障。尤其每年秋季工程即将竣工时, 效果更为明显。

三、农民工本身也要设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本人的经验和与农民工座谈得知, 农民工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避免工资拖欠情况的发生:

(一) 要找自己熟悉和认识的项目经理包活, 如果不认识就要求干一天活一算工资, 干完活给钱, 以免受到经济的损失。

(二) 最好能有中间人介绍或找个双方认可的“保人”, 即使拖欠工资, 也有人替说话。

(三) 应该签订合同, 有些量小的工程合同条款也比较简单, 写明施工地点、工程名称、工程量、质量标准、完成时限、工资标准、何时给付工资即可, 合同对双方是公平的, 尤其对农民工一方, 有了一纸合同, 心里就有了底, 也有了保护自身权益的有力证据。

有些干散活的农民工不愿签合同或者项目经理“包工头”不同意签合同, 我个人认为农民工一方是“弱势”, 应该有一个维护自身利益的“抓手”, 合同书就是一个“抓手”和“护身符”。

如果真的遇到拖欠工资的情况, 也不要怕, 不要气馁, 要理智, 寻求政府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如辽源建安乡的一位姓王的农民2011年带领四名同乡在一个工地砌石头, 工地欠了2.7万元工资, 他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 找到辽源市人社局农民维权中心, 仅两次协调, 老王就拿到了全部拖欠的工资。

四、要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和技术技能

3.解决工资拖欠情况范文 篇三

曾培炎副总理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目标和要求,明确了解决清欠的标准和清欠责任分工,制定了清欠工作机制,着重解决政府投资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拖欠问题。

国家确定的清欠机制是:中央制定原则,地方负责落实,部门指导协调,配合推动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当地的清欠工作负总责。拖欠的工程款按资金来源渠道分类解决,总的原则是:属中央投资拖欠的,由中央负责解决;属地方投资拖欠的,由地方负责解决;属企业投资拖欠的,由企业负责解决。

关于解决中央本级预算拨款项目拖欠款的原则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部际工作协商会议制度的作用,以清理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全国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建立必要的考核制度。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可参照部际协商会议制度做法,充实机构。牵头部门要牵头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协调研究处理重大问题。

黄卫表示,目前建设部已为清欠工作制定出时间表:2006年年底以前基本解决经确认的已竣工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在2004年底前还清;地方各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清欠任务。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在2005年春节前解决。

4.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范文 篇四

致:合肥市靖鑫光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诺我公司承包合肥市金岛光伏电站支架、组件、电气安装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及其他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本单位愿意接受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

施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5.解决工资拖欠情况范文 篇五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思考2007-02-10 16:49:08

××年底至××年初,全国集中进行了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取得了初步也是很大的成效,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农民工的关心与呵护。但是,目前清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集中于××年当年发生的欠款,以千亿元计的陈年拖欠尚待解决。而且这一次是上上下下、方方面面一齐推动,主要采取的是行政的手段,并不是长久之策。因此,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欠薪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非常必要。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法治层面 的原因

(一)建设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

⒈普遍存在前期投资不足现象。根据规定,建设资金落实后才能申领建设许可证,而建设单位前期投资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在一些工程的发包和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了垫资施工和让利的要求,且不履行合同约定,长期拖欠工程款。某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突出政绩,搞所谓的形象工程,动辄投资几百万、上千万,本级财政无力支付,就利用政府信誉拖欠开发商工程款,这样以来,农民工成了最终受害者。

⒉恶意拖欠。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单位的信用意识不强。建筑市场“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风气盛行,一些业主把拖欠工程款作为变相筹措资金的渠道,不讲信用、不守合同,甚至恶意拖欠。

(二)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

⒈恶性竞争导致垫资施工。建筑市

场长期处于供过于求的状况,导致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建筑市场招投标时,不少建筑企业明知有“陷阱”也要千方百计赢得竞标,因为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只有承揽到工程,才有生存的希望。而一旦权力介入工程全过程,资质等级差甚至无资质等级的建筑商便能通过借证竞标等方式获得工程项目建设权,这更加剧了建筑市场的竞争。恶性竞争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垫资施工现象的普遍存在。如果不垫资让利,企业就很难承揽到工程。

⒉层层转包。按照《建筑法》,承包下工程后只允许一级分包,不允许多级分包。因为每分包一次,工程款就要被分减一次,这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不少施工单位中标后,不是自己直接搞建设,而是层层转包,最后的包工头能得到的价款连支付材料费都不够,农民工工资更无从谈起。

⒊恶意拖欠。在建筑市场盛行的“拖欠有理、拖欠有利”风气下,施工单

位同样不讲信用、不守合同,对农民工也搞恶意拖欠。有的建筑公司承建工程项目实收了绝大部分工程款,却以小额的工程款拖欠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

⒋不遵守《劳动法》。施工企业不遵守《劳动法》的问题比较严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方面,施工企业大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是利用自己的优势在条款上逃避和减轻责任;二是不按月支付工资,只是允诺年底一次性结清,平时只发给农民工基本的生活费,极易产生年底的拖欠问题。

(三)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

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这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处罚,使得欠薪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有的地方规定,企业拖欠工资,工人可以要求拖欠总额~倍的经济补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处以千

至万元罚款。但是各地从没有工人得到过补偿,也从没有企业受到过处罚。欠薪者不受法律制裁,给不良经营者提供了随意拖欠、损人肥己的机会,从而使欠薪现象愈演愈烈。

⒉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手段不足,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经常因无权查封企业财物、更无权扣人而眼看着准备逃匿者拉走设备、财物,而公安部门对欠薪者也不能扣人扣物,因为拖欠工资不属于可以拘留的行为。有的逃匿者被农民工抓回来送为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也没办法处理,只好放人。

⒊行政处理程序的时间过长。劳动部门接到欠薪投诉举报后,先向企业劝说、协商。协商不成的,在立案后个月内发出限期整改责令书,责令企业天内支付工资。到期如果企业不执行,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按规定,行政处理决定有个月的复议期,到期企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的,农民工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年各地对农民工欠薪案

件从快从优处理,把执法部门调查取证的时限缩短了一半,但“整改期”和“复议期”是法定的,不能随意减少。所以,仅仅一个行政处理程序,至少要四个月才能完成,农民工们根本拖不起。

(四)解决欠薪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程序不适宜

通过法律途径追薪本该是我们这个向法治迈进的社会里人们首选的办法。但解决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之路却使农民工们望而却步。首先是仲裁。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农民工应当在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超过天的,仲裁庭不予受理。但由于农民工大多是在施工企业允诺的年底付薪不能兑现、寻求行政干预无效之后,才走仲裁之路的,且不说时效问题往往过了期限,就是仲裁的方式是否为农民工们所选择都是问题,在行政干预都无效的情况下,凭着朴素的心理,农民工们还能相信仲裁吗?何况连工资都没有的时候,拿什么来交仲裁费?而若进入诉

讼程序,按规定要先经仲裁,否则法院不受理。况且诉讼成本昂贵,农民工打不起官司,因而鲜见追讨欠薪的案子走上法庭。可见,诉讼和仲裁都不是农民工可以选择和愿意选择的讨薪途径。

二、法治对策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一项大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针对上述法治层面的原因,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对策:

(一)落实建设资金到位制度,杜绝垫资工程

垫资工程从一开始就埋下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隐患。要从源头上堵住拖欠工资现象,必须杜绝垫资工程。《建筑法》第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个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建设资金落实”。要严格项目管理程序,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但目前垫资施工的现象普遍存在,建设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往往对施工单位提出垫资施工的要

求,施工单位为了揽到工程也甘愿如此,这都违反了《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但问题是,垫资施工行为在《建筑法》中没有直接的规定,《建筑法》第条只是笼统地规定,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承揽工程时不得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使得禁止和处罚缺乏直接的依据。在对《建筑法》的修改不能立即进行的情况下,可考虑以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规制和处罚,使垫资施工的行为得到遏止。

(二)落实《劳动法》规定的“月薪制”,避免年终讨薪大行动

《劳动法》第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里的劳动者没有任何身份和地域的差别,也就是说,对农民工同样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而欠薪现象的发生与没有对农民工实行“月薪制”有一定的

关系。如果能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工资,年终讨薪大行动将不复再有。要做到这一点,有必要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比如,可从工程项目中划拨一部分资金进入专门账户,成为农民工的预备工资,农民工按约定到银行领取,这样就减小了包工头等拖欠或者携款出逃的可能。还可运用市场机制预防新增欠款,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逐步在所有工程项目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一旦业主或承包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将由为业主或者承包商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代为履约或赔偿,以确保工程款能得到支付,避免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现象。

(三)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规制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合同。由于目前的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农

民工找工作较难,但如果把合同问题归咎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恐怕是极不公平的。虽然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们不愿因一纸合同而舍弃眼前的挣钱机会,但根本原因在于企业不愿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而受其约束。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法律有必要规定强制企业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对拒绝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予以应有的处罚。要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在检查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情况时,对于合同中的不合理不合法条款应当予以纠正,而且在处理劳动纠纷时这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条款也不能作为依据。

(四)《刑法》上增设“拖欠工资罪”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与法律缺少相应的规定有着一定的关系。《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仅规定了“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却没有对严重的欠薪行为可以给予

刑事制裁的措施。不少用人单位正是利用了这个法律漏洞肆意欠薪,因此通过修改法律条款,按照拖欠的时间、数额、涉及的农民工的数量、拖欠造成的后果对欠薪者加大处罚很有必要。在香港,依照相关法规,雇主不按时支付工资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万港元及监禁一年。内地有必要在相关法律中更多地采用一些刑法要素,达到震慑此类违法行为的目的。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拖欠工资罪”,对拖欠工资严重者予以刑事惩罚。

(五)解决纠纷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为农民工建立一条“维权绿色通道”

从理论上讲,拿不到工钱,可以去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以去法院起诉。可是诸多的代理费、仲裁费、诉讼费,漫长的审理时限、期间在城里的生活花费等等,还有“裁决容易执行难”的尴尬,使多少本来想依靠法律维权的人退避三舍!农民工不愿去仲裁打官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找仲裁司法部

6.解决工资拖欠情况范文 篇六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措施及做法

(一)党委重视、责任明确。一是局党委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初分别与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签订了维权目标责任书。并在日常工作中列入重中之重,专题调查研究建设领域农民工和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二是在开展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期间,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带队,赴各县区、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工业园区进行督查、对梳理出的重点监控项目进行现场督办。督促建筑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三是在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期间,局党委安排由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牵头,抽调局机关、资金中心、医保中心等单位业务骨干形成专项检查工作组,紧紧围绕整治重点和具体要求,集中时间、统一步骤,分阶段性地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宣传广泛,强化服务。一是积极开展农民工维权宣传。进一步做好普法宣传工作,结合“春暖行动”、“春风行动”,深入到用人单位举办培训班、讲座、咨询会、发放宣传资料,广泛组织学习和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以及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和相关农民工工资支付政策,提高了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民工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二是为进一步引导农民工合法维权,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守法,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介发布《致各类用人单位的一封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倡议书》,帮助农民工学法、懂法、用法,引导农民工通过正当的方式和法律渠道维护合法权益。同时,把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例及时提供信息,由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扩大社会影响,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生动的劳动法规教育。截止目前,共发放宣传资料25000余份,到用人单位举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班3期,涉及劳动者2000余人。

(三)巩固基础,不断创新。一是强化“两网化”管理,设立投诉举报“绿色通道”。充分发挥“两网化”动态监管职能,对**市辖区内各类用工单位进行全方位、全天候、全覆盖的网格化监察,并在乡镇、街道社区、各类企业中安装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软件。将879户用人单位纳入网格化监管范围,做到监察执法无盲区、无漏区,对**市的用工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二是认真做好举报投诉查处工作。为了让更多的农民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我局强化举报投诉接待力量,通过开通投诉举报“绿色通道”和向社会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向工地发送联系卡,等方式,对农民工举报投诉案件做到即时受理,投诉一起、查实一起,有诉必查、查实必究。同时,我们严格实行监察执法首任问责制,确保每个投诉农民工一诉直达,避免了投诉无门,推诿敷衍现象。三是推行劳动者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一卡通”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有效遏制用人单位特别是建设领域欠薪顽症,真正从源头上彻底解决劳动者工资被拖欠行为,我们将劳动者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一卡通”工作做为为民办实事的一件大事来抓。从元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劳动者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一卡通”,实现双代管工作,在前期讨论、论证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完善实施方案、试行运转、逐步推进等办法在全市推行劳动者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一卡通”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劳动者工资拖欠问题,变事后追讨为事前预防、被动治欠为主动防欠,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四是完善拓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总结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成功的经验上,逐步向交通运输、水利、教育、铁路、电信、移动等其他建设领域拓展,在工程开工前均要按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的工程总造价的3%进行缴纳。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先行动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为进一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五是积极协调市政府完成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办发〔2013〕188号)文件精神,局党委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多次向市政府汇报,于9月18日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研究通过建立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标准为市级200万元,县区级100万元,应急周转金作为专项垫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防止因欠薪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六是全面建立施工现场信息公示。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在所有项目段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工程信息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工程项目部、属地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和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劳动保障维权电话等基本信息。

(四)加强配合,完善机制。今年,我们积极与市住建局、市工信委、市法院等相关部门协调,大胆创新工作方法,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思路,在全市建立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五条保障线。即由市人社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建筑施工行业的欠薪查处工作;由市人社局、工信委负责解决工业行业的欠薪工作;由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解决零散务工人员讨薪问题;由市主流媒体深入各建设工地,了解情况,倾听农民工的呼声,加大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的曝光报道力度;由市人社局、法院负责对涉及农民工讨薪的案件实行简易速裁。保障线建立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日常拉网式监察和开展专项行动等一系列有效措施,有效地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五)建章立制,重拳出击。近年来,我们在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长效机制方面下大气力,做了大量工作。一是狠抓了劳动保障监察“窗口”制度建设,提高“窗口”效能,进一步落实了“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等制度,加强了“窗口”内部各项制度建设和信息公开,做到明确岗位责任,高效快捷热情服务。二是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例会制度。每周一在支队办公室召开例会,梳理总结一周来的工作,安排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重点对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进行通报,进行分析,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三是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预警制度。以年初的专项检查为契机,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各类用人单位签订《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责任书》的同时,还让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领域的企业在统一制作的《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书》上签字认可,从而有效的预防和遏制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四是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全面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开辟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绿色通道”,对农民工的工伤实行“四个优先”,即:优先参保,优先受理,优先认定工伤,优先支付工伤待遇,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五是加大了联动机制,对农民工维权工作,市人社局、住建局、总工会、公安局、维稳办、司法局、信访局等部门统一认识,步调一致,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工作中讲政治,讲大局,有困难相互支持,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通气,共同研究对策,充分体现团队精神。

三、存在的问题

1、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而开工建设非常普遍。建设方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边筹资金边建设的情况比较普遍,特别是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本身资金不足,主要依靠向银行借贷及向民间筹集资金,一旦资金链条断裂,资金周转困难,就会产生拖欠工程款纠纷,而建筑商、包工头则以工程款纠纷未解决之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此外,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变更、加项因素导致施工成本高于合同预算成本,造成工程款拖欠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2、建筑行业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非常普遍。开发商、承建商、劳务公司、包工头之间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层层拖欠,增加了农民工讨薪难度。另外,工程经层层转包后,各级施工主体层层得利,使最终到位的实际建设资金大大减少,工程质量无法保证,容易产生工程质量和工程款纠纷,进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

3、一些企业和个人借用资质、挂靠经营非常普遍。在建设领域,挂靠现象普遍存在,其中不少是无资质或较低资质的建筑承包商或包工头挂靠大型建筑企业,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就可以大型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有些企业甚至将资质证书出借给几十家企业和个人使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大部分被挂靠企业除了收费管理费用外,对于挂靠企业施工质量等问题不管不问或监督不力,难以实施统一管理与有效监控,容易产生连锁反应,引发工程质量问题,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纠纷发生。

4、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非常普遍。他们只与劳务公司或包工头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往往不与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只有口头协议。发生拖欠工资纠纷后,一旦包工头逃跑或者不愿作证,农民工很难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加之有些施工项目管理混乱,施工日志、监理报告等记录不全,即使调取证据也难以查实,加大了清欠难度,而大部分农民工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此外,垫资已成为建设单位降低成本、转嫁风险、榨取施工企业利润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许多建设单位即使项目资金充裕,也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垫资施工。而建筑施工企业一旦拿到工程就要转嫁垫资所带来的风险,于是开始层层转包,拉长债务链,形成大量“三角债”。这样就造成了建设单位拖欠建筑总承包企业的工程款,建筑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建筑企业的工程款,分包企业拖欠材料设备供应商的财物款和包工头的施工款,包工头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局面。还有的建设项目甚至违法开工,未按规定办理建设手续,擅自招揽无施工资质的队伍违规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资金管理混乱,往往先付材料款再付农民工工资,也大大增加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概率。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力度。一是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由“突击性工作”变为“常年性工作”,使农民工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把农民工维权工作常态化,做到监察部门时时讲,施工企业天天抓。二是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由“要我做”变为“我要做”,充分认识农民工维权工作是保持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的大事,是各级政府的大事,是自己份内的事,积极主动地开展农民工维权工作,把以前上级“要我做”转变为“我要做”。三是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开展由“单打独斗”变为“联合作战”,全市各区、各相关部门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维权三级管理机构真正实现了“联合作战”,加强源头预控,从工程项目承揽到工程项目的实施,从工程款的收取到工资的发放,全过程落实维权工作责任,真正实现“谁用工、谁负责”,出现“零投诉”的施工企业。

(二)强化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维护农民工权益最直接、最有力、最有效的保障,要始终把征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重中之重,做到应收尽收并做好管理工作。二是集中强制签订劳动合同,为司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奠定基础。三是尝试建立建设单位代偿机制,切断克扣拖欠民工工资的魔手。紧紧抓住建设单位这一根本源头,人员工资由施工单位单列预算,实行每月按时足额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从银行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做到劳动保障监察网上监控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发现苗头及时处治。四是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坚决及时移交同级公安部门处理。

7.解决工资拖欠情况范文 篇七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22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预防和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资保证金收缴,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分别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2%,到市或县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交纳工资保证金。中省直及市属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到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交纳,县区属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到企业注册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交纳,外埠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交纳。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向交款单位出具《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交款证明书》(以下简称《交款证明书》),各级建设部门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交款证明书》办理中标手续、施工许可、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房产主管部门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交款证明书》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为未取得《交款证明书》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办理中标、施工许可、施工质量验收、商品房预售等手续,该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审批部门解决。

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造成工资拖欠或施工企业拖欠工资不能及时补发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从其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施工企业不拖欠工资的在其施工项目竣工后,在施工现场对工资发放情况公示7天,公示期满携带竣工报告、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结算手续。

二、加强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一)明确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清偿拖欠的工资。

(二)加强建筑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和施工企业非法分包行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施工审批程序,对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拒不支付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施工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由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拒不支付的,按照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年检时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施工企业分包行为的监管,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企业予以警告,直至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三)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扣除农民工工资,确因农民工个人原因对工程质量和进度造成一定影响必须扣除工资时,必须有工程监理出具的《监理通知书》和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整改意见单》,扣除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扣除工资须经本人签字认可,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能低于劳动者当月工资的80%。

(四)严肃查处工资拖欠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对施工企业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处2000—20000元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拖欠工资问题记入建设企业不良信用档案,限制其进入我市建设市场,并对拖欠工资的项目经理取消一年以上投标资格。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的拖欠信息记入征信系统。对用工信誉不良的施工企业除在全市通报外,还要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县(区)政府对本地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责,要制定政策,成立机构,组织人员,明确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县(区)属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注册地的县(区)政府协调解决;外埠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协调解决。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清理整顿企业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负责对造成工资拖欠的非法分包、工程质量纠纷和进度纠纷的认定,组织或指导建设领域清理和整治拖欠工程款工作。

各级房产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会同劳动保障、建委等部门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和棚户区改造工程发生的工资拖欠。

各级公安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侵占农民工工资或欠薪逃逸的项目经理或“包工头”依法查处,追缴拖欠的工资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严重公共事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者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信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地区共同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的群体访和突发事件。

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快捷通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农民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拒绝整改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发生拖欠工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各级司法部门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服务和援助的重点对象,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援助,简化程序,快速办理。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

各级监察行政部门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单位和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领导,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协调机构

8.解决工资拖欠情况范文 篇八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

一是建立联络工作机制。成立了市清理拖欠劳动者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市直、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分别设立了联席会议联络员,形成工作网络,做到每项工作任务实、节点明、责任清。

二是畅通维权绿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务。继续抓好公开维权电话,常态宣传、发放宣传材料,深入宣传、制作劳动保障监察维权联系卡,流动宣传、设维权告知牌,固定宣传、开办广播栏目,贴心宣传、设专门接待室,零距离服务等6个服务方面工作。今年,为了更好的接待劳动者投诉,我局增设了农民工休息区,添置了电脑,农民工休息椅、饮水机等设施,同时又抽调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执法人员专门接待,使农民工们的投诉举报更加方便。

二、创新机制,标本兼治

一是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白城市人民的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研究部署落实建筑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相关问题》、《白城市人民的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清理拖欠劳动者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截止目前,我市已累计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955万余元,有助于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足额清欠,极大地降低农民工维权的难度,从源头上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发生。

二是加大检查力度。今年我局已先后2次对全市在建工程是否建立用工备案制度以及是否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求企业突出重点予以整改,从环节上控制拖欠的发生。

三、严格执法,加强监管

一是多途径、多形式、开展排查摸底。我局已抽调执法人员成立专项行动小组,继续加大对建筑施工单位施工期间检查工作力度,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督促整改,整改后再次复查,对逾期不整改的和屡次出现拖欠工资情况的单位严厉处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同时涉嫌构成《刑法修正案》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通过媒体曝光。

二是加强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让各项制度得到落实,作用发挥最大化。加强与建筑、交通、水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重点对建筑工程量、工程合同价、分包转包、农民工工资兑现情况等存在问题建筑施工企业的检查力度,并将检查情况向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汇报,由领导小组负责同志适时召开分析会,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化解矛盾。

三是落实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今年已将清理拖欠劳动者工资工作纳入市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考评体系,因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在20万元以上、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10人以上的,造成大规模群体的事件等重大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部门年度绩效考评中,适当减少部门绩效奖。

9.解决工资拖欠情况范文 篇九

各级政府重点工程指挥部及其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重点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管,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资发放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重点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本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的总责任人,负责牵头处理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指派专人负责。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将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上报市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欠办)备案。施工单位作为本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第一责任人,对农民工上岗考勤、工资标准制定、工资发放等项工作负责监管,负责处理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进一步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按照《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规定,建筑工程应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已经统一由市财政局向市劳动局交纳了保障金,各指挥部应按照要求实施工资保障金制度。

(一)工资保障金的扣留。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的工资保障金应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由指挥部先行扣留,作为农民工工资发放的保障。

(二)工资保障金的启动。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六十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指挥部及市清欠办共同确认是否符合工资保障金启动条件。符合条件的,及时启动并发放。启动的工资保障金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原工资保障金数额不变。如工程进度款已经拨付给施工单位,指挥部可先行启动工资保障金,启动的工资保障金部分从下一次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留,保证工资保障金数额不变。

(三)工资保障金的退还。工程竣工后满六十日,施工单位持指挥部出具的不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到市清欠办申请确认。市清欠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自确认之日起三日内为其出具《大庆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联办单》,确认其无拖欠行为,由指挥部将工资保障金一次性退还给施工单位。

三、实行农民工工资发放现场公示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在每月发放工资前十天,将发放工资的日期、工资表上报指挥部;每月发放工资前三天,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工资发放的日期、工资表进行公示。在工资发放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当记录发放全过程。发放后将农民工工资领取表公示五天。指挥部要派专人监督公示、发放全过程。

四、实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备案制度

每个月在工资发放后七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填写《大庆市政府重点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备案表》,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指挥部清欠工作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上报市清欠办备案。

五、建立拖欠责任追究制度

各指挥部及其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管,认真落实各项制度,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管不力、制度落实不认真、处理拖欠不及时以及因拖欠工资问题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对指挥部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施工单位予以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清出我市建筑市场。

附件:《大庆市政府重点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备案表》

注:市清欠办地址:开发区建设大厦209室。

联系电话:6293380联系人:刘铭鑫

电子邮箱:dqjsjjczd@163.com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10.解决工资拖欠情况范文 篇十

及开展“送温暖”活动情况调研报告

根据卫党办发[2010]113号文件精神,市总工会近期组织调研组就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及开展“送温暖”活动情况进行了调研,结合市总工会一年来就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及开展“送温暖”活动工作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工作情况

(一)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广泛吸纳农民工入会 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小型民营企业发展迅速,中卫市总工会认真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抓住时机,结合实际,积级主动地抓好工会组织的建设,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组建工会”的原则,以新建企业为重点,狠抓了小型民营企业的工会组建和规范工作。2010年重点开展村级工会组建,突出抓好农民工和劳务工入会工作,不断提高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努力实现“二次覆盖”。目前,已成立出租车行业工会1个、村级工会37家,吸纳农民工会员2000多人。

(二)建立健全工会维权机制,确保维权工作成效 在源头参与机制建设方面,市总工会积极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配合、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五位一体社会化维权格局,以借风借力的工作方法,推动工会维权工作。借助市委的重视,政府的支持,人大、政协的监督,有关部门的配合,通过多种渠道表达职工利益诉求,有效协商解决了一些工会 1 工作和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营造了社会化维权氛围。

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方面,着眼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把创建活动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切实推动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争取人劳、工信等部门的支持,争取社会各界对创建活动的认可和支持。以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为重点,切实加强对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续签、执行,特别是平等协商环节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我们集中时间、精力、人力,采取大兵团作战和分散攻坚的办法,抓好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师范单位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了集体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制建设方面,市总工会与人劳、工信、工商、安监、建设等部门建立了联动机制,多次开展了事故调查处理、拖欠工资、非法用工等专项检查活动,有力打击了非法用工行为,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工会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和政府有关部门,以涉及职工群众和工会组织直接利益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为重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职业病多发的企业定期开展劳动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督查活动。积极开展“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各种安全教育活动。

(三)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

一是广泛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法律咨询和宣传活动,印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护条例》、2 《女职工工作条例》、《农民工维权手册》等宣传资料近万册,组织工会干部义务走上街头、深入施工现场等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咨询宣传活动,发放宣传品4000余册,接待农民工法律咨询200余人次;二是举办了基层工会干部培训班,提高基层工会干部法律知识和维权能力。

(四)认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行动,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按照区总工会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关于在全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市总工会及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以及工商、安监等部门联系协调,达成共识,及时下发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行动的有关文件,并抽调一名机关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集中时间对中卫城区建筑施工、加工制造、厂矿等劳动密集行业、企业进行了拉网式检查,帮助农民工讨工资,打击非法用工小企业,从根本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设立和开通的“12351”职工维权热线电话,先后接待农民工35人次,答复疑义咨询30例,提供法律援助5人次,有效地维护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是积极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维护了伤亡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存在问题

1、部分建设单位工程款不到位,因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导致部分施工企业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2、农民工来自农村和外地,流动性和随意性比较大,工作时间短,造成施工企业与农民工无法签订劳动合同。

3、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现象严重,往往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把工程承包来以后,再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导致这些“包工头”有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4、部分餐饮服务行业为了留住职工,存在违法收取职工押金的行为。

5、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力度不够,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

(六)对策及建议

要结合专项行动的开展,建立健全维权长效机制,加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力度,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贡献。

一是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进一步完善维权机制,积极受理农民工有关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保办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咨询与投诉,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二是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并举。一方面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在宣传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加强工会与人力资源、公安、工商、安监等行政部门配合,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的权威性。

三是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以国家法 4 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会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检查企业建立工资发放制度、缴纳工资保障金等用工源头上入手,完善各种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减少或杜绝违法案件的发生。

二、开展“送温暖”活动情况

送温暖活动是工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具体实践,是工会履行基本职责,协助党委、政府解决困难职工生产生活问题的有效途径,对于推动解决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树立工会组织的社会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工作开展情况

我们始终按照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促进和谐的要求,主动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为困难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大力开发新的帮扶领域,拓展帮扶范围,完善帮扶方式,提高帮扶水平。帮扶工作逐步由单一的节日重点慰问向全方位多层次的帮扶救助运行模式转变,实现帮扶救助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

一是建立了经常性救助制度,制定了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办法,健全完善市、县(区)、镇乡、社区多级维权帮扶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困难职工文本档案,进行实名制登记并实施电子录入,实行动态管理;二是我市各级帮扶中心始终坚持元旦、春节期间对困难职工进行全覆盖救助,使困难职工在两节期间的基本生活 5 得到保障。同时,对因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且符合帮扶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及时提供生活救助,建立帮扶救助的长效机制;三是建立完善困难职工大病救助办法,严格按照困难救助标准实施救助,严格审批程序,市总工会帮扶救助大病困难职工35人,发放帮扶救助资金9万元;中宁县总工会救助大病困难职工23例,发放救助金4.9万元;海原县总工会救助大病困难职工20例,发放救助金1.8万元;四是深入开展“金秋助学”活动,对困难职工子女入学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2010年全市共筹集助学资金29万元,对182名困难职工、单亲女职工、困难农民工子女上大学给予了资助。同时开展资金帮助、捐赠书具、爱心包裹等多种助学帮扶形式,对困难职工子女上学实施救助;五是积极推行“双色卡”救助方式(生活救助卡和医疗救助卡),救助困难职工1000人,发放救助资金30万元,推行面达到城区困难职工的10%以上;六是实施“温暖—脱贫—致富”计划,继续对10名困难职工进行“结对帮扶”,每人每月给予300元实物救助,切实解决困难职工群众的燃眉之急;七是积极探索建立刑事特困受害人帮扶救助长效机制,采取“小额资助,直接到人,定期兑现,劳动脱贫”的救助模式,对5名刑事受害人给予每人每月300元实物救助,对刑事受害人景兆元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金扶持;八是探索建立社区困难职工家庭心理咨询辅导站,免费为特困职工提供心理咨询;九是建立培训基地,开展创业培训。市总工会举办了挖机工、造纸技术工、家政就业服务培训班等8期,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1260人,取得职业技能证书201 6 人,308人实现了再就业。举办2期就业招聘会,采集用工信息58家,提供工作岗位1530个,166名求职者与用工单位达成意向性协议。成功举办首期SIYB创业培训班和“工字号创业沙龙”活动,扶持创业小企业、培训创业带头人30名。中宁县今年共培训各类下岗职工525人次,进行职业介绍503人。海原县总工会共培训各类下岗职工419人次,进行职业介绍645人。

(二)存在问题

1、帮扶中心阵地建设工作力度还有待加强,确保帮扶工作规范化;

2、帮扶力量有限。作为社会团体,无论是在经济上、政策上、信息上都无法与政府职能部门相比,帮扶的力度不大,对困难职工不能从根本上给与扶贫救助;

3、与有关部门配合还不够默契,工作效率和规范性还有待提高。

(三)对策及建议

在认真履行职工维权、信访接待、法律咨询、职业介绍、困难帮扶五项职能和做好常项工作的基础上,努力做好帮扶中心的各项工作,提升整体工作水平。以职工维权、困难帮扶、就业创业为三条主线,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力争送温暖工作常态化。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是增强工会凝聚力的根本所在。市总工会将认真运用党委、政府赋予的资源和手段,抓住党政所需、社会所求、职工所盼、工会所能的事情,积极开展工作,大力开展送温暖活动,争取更多的社 7 会资源和手段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帮助企业和职工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

2、实行帮扶救助标准规范化、科学化,加快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步伐。目前,我市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已基本建立,急需强化帮扶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推动工会帮扶救助体系与政府社会救助体系的有机衔接。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协调合作,充分发挥帮扶中心维权服务网络的作用,实现即时帮扶和长效协作帮扶。

3、加强对镇乡社区困难职工救助站、维权工作站、心理咨询辅导站的基础建设工作,做好对困难职工的维权帮扶救助。

11.解决工资拖欠情况范文 篇十一

2011-01-29

银建发〔2011〕34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建设、开发、监理、勘察、设计、施工企业:

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建筑市场,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1月15日前全部完成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为此,我局多次组织有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召开专题会议安排清欠工作,大部分企业积极行动,主动多方筹措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整体进展比较顺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部分施工企业以各种理由推辞,不积极筹措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欠工作。为严肃建筑市场秩序,打击拖欠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30号)和《银川市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银政办发[2010]12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重庆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7家施工企业的拖欠行为做出以下处理:

一、对重庆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住宅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甘肃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山西建工集团、湖北华宁装饰公司、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太荣建筑劳务公司、陕西宏豪建筑劳务公司、四川圣康建筑劳务公司、安徽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劳务分公司、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8月已清出银川市建筑市场)等11家外地企业暂停在银工程投标活动,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11家公司注销其在宁分公司建筑施工及建筑劳务资质,并在媒体公开曝光。

二、对固原宏丰建筑公司、青铜峡第三建筑公司、宁夏机械化建筑公司、宁夏鑫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宁夏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飞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可泰建筑公司等8家区内企业暂停在银工程投标活动,并在媒体上曝光,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施工资质。

三、对宁夏新月建筑公司、宁夏吉运建筑安装公司、宁夏亚盛建材公司、宁夏鑫科建设公司、宁夏功达建筑公司、宁夏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科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对外建设总公司、宁夏方圆建筑公司、银东建筑公司等11家企业暂停2011年度在银工程投标活动3个月,并在媒体曝光。

四、对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对外东方公司、甘肃华澳银川二公司、北京城建七分公司、陕西光大建设工程公司、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宁夏工程处、中国九冶建筑公司等7家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记入2011年度不良行为记录。

12.解决工资拖欠情况范文 篇十二

根据XX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自查的要求和部署,为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我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结合我镇实际,做如下自查。

一、主要做法

(一)足额收取保证金。我单位对立项项目按照规定和程序足额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而从源头上控制和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建立实名登记制度。在建筑企业项目中,要求项目负责人在农民工进驻工地时进行实名登记,并制定考勤表和工资表,避免发生劳务用工纠纷。

(三)加强巡查力度。加大对各建筑施工餐饮服务等劳用人单位的日常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处理,及时追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防止事态恶化。

(四)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对于有些单位法定代表人隐匿、逃匿,致使农民工拿不到工资而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生活费,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五)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及时掌握用工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另外,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自查,我镇政府投资项目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农民工理性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够。部分民工投诉不按程序来,怨气很大,在时有过激行为,也有越级上访,还有在媒体上发表有关言论,给解决实际问题带来很大的困难;还有部分工人与工头串通一气以讨要工资为名而讨要工程款,大大增加了解决农民工工资的处理难度。

(二)劳资关系不断复杂化,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部分建筑企业将工程层层分包,他们层级之间通过承包协议确定关系,最低层的包工头向工人支付工资。包工头人间蒸发或挪款他用和包工头管理不善,导致民工拿不到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施

(一)明确各部门、各村的工作职责,把好职责关,监督好本村内涉及工程用工的项目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镇、村及各分管领导之间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

(三)加强和落实专人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单位进行巡查,及早发现问题,对各种理由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与上级部门联系,加强执法力度,从源头上防止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四)新建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积极配合住建部门督促施工单位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缴纳保证金的项目一律不准进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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