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答复意见书

2025-01-13

信访人答复意见书(共11篇)

1.信访人答复意见书 篇一

关于XXX(信访人)反映XX(事由)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XXX(信访人):

你于XXXX年XX月XX日反映,XXXXXX(信访人反映问题概述)。我单位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关于你反映XXXXXXXXX问题

经查:由于你村口粮田位于市化肥厂周边,地下水源污染比较严重,无水浇地。根据村民的要求,于2008年8月12日,村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研究,并一致通过村委将口粮田反包,由村委统一管理,统一承包,增加的收入,按人口进行分配,该协议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实施。

2、关于你反映XXXXXXXXXXX问题

经查:你村2007年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后,村按程序选举产生了新的村民代表,并选举产生了理财小组。由于上届理财小组拒不上交理财公章,为便于开展工作,新一届村委会又制作了一枚理财公章,并张榜公示,原理财公章作废。

综上调查,处理意见如下:

1、XXX村人均地之外的土地仅有边角零星地35亩,枣树沟地54亩(27条),近几年新增人口70人。考虑到枣树沟地因防洪需要,在经过3次党员和群众代表会及走访情况看,党员群众意见分歧比较大,没有形成统一意见,不便作为人口地分配。

2、责成管区尽快落实村级班子,待班子健全后抓紧研究所剩35亩边角零星地的人均分配问题。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信访人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平度市政府(地点设在信访局)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承办单位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信访人签字(手印):

XXXX年XX月XX日(上访人拒签: 证明人:XXX XXX)经手人: 联系电话:

包案领导:(签字)XXXX年XX月XX日

2.信访人答复意见书 篇二

2010———2012年, 剑河县法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共13件14人 (进京访5件5人, 非进京访8件9人) 。其中, 2010年涉诉信访案件7件7人, 2011年涉诉信访案件2件2人, 2012年涉诉信访案件4件5人。

二、涉诉信访原因分析

一是随着信访制度的建立和公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有的当事人宁愿信访而不信法, 在败诉后想通过走信访渠道来补救。

二是个别法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淡薄, 对个案进行裁判时没有充分考虑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判决结果虽然客观、公正, 但只解决案结事了, 未能实现案结事好。

三是个别法官法律素质、审判业务能力不高, 执法理念欠缺, 仍然存在案件事实不清、裁判结果不公、审判程序违法等质量瑕疵的情况, 当事人只好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

四是由于信访制度不健全, 特别对无理缠访、非法上访的信访人无严厉打击、惩处措施, 导致信访人有事无事上访, 有理无理也上访。

五是部分案件当事人法制观念落后, 法律意识淡薄, 司法途径尚未穷尽, 该上诉没有上诉, 该申诉或申请再审而没有申诉或申请再审, 超过期限之后又信访、上访, 不断地缠诉。

六是败诉一方当事人仍然存在“输不起官司”的思想, 认为输掉官司是件很不光彩的事, 所以在输掉官司后仍然不遗余力向有关部门上访, 以期改判赢回脸面。

七是个别律师、法律工作者缺乏大局意识, 没有履行好律师、法律工作者的职责, 没有正确向当事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 把责任推向法院和法官, 让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办案产生误解, 一旦输了官司, 当事人只好一味地申诉、上访、缠诉。

三、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意见建议

(一) 坚持标本兼治, 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避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一是要加大法官培训力度, 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要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保障有力、顾全大局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二是要在提高案件质量上下功夫。在狠抓队伍建设的同时, 狠抓办案质量, 确保案件没有瑕疵,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进一步提高律师、法律工作者的政治意识、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制度

重视信访工作, 体现了我们的政府是以人为本, 讲诚信、重民生的政府。但由于制度尚未健全, 有的信访人利用制度上的弊端动不动则上访, 甚至以信访要挟政府, 要挟办案人员。作为上级党委和政府, 既然主张畅通信访渠道, 就不应将出现信访人进京、上省、上州访等情况作为考核指标硬性要求下级化解。由于信访压力大, 为了息事宁人, 政府买单的现象自然就会发生。化解信访案件以信访人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为结案依据, 但对信访人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后仍然上访、信访无惩处措施, 信访人重复上访不断出现, 其所签订的“息诉罢访承诺书”简直就是一张白条, 毫无作用。

作为法院办理的案件, 我认为不论是一审生效还是二审生效, 如果经过再审裁判后当事人仍不服信访的, 就不再列为涉诉信访案件, 以彰显法律的权威;人民法院召开信访听证会, 信访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终结信访程序, 不再列为涉诉信访案件来稳控化解;法院内部应成立专门的信访部门, 负责法院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实行“立信分立” (立案与信访相分立) 、“审信分立” (审判与信访相分立) 、“执信分立” (执行与信访相分立) 制度, 避免承办法官与信访人直接见面的尴尬局面。

(三) 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制度

从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来看, 除不服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外, 绝大部分是由于被告或被申请人家庭条件差, 无经济来源, 无赔偿能力, 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造成信访的。因此, 要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制度, 如实行刑事被告人救助制度、执行案件救助制度, 成立交通事故赔偿基金等等, 确保实现案前赔偿、案后救助, 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赔款, 有效减少和化解涉诉信访案件。

(四) 人民法院要加大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力度

1.

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 始终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来抓好抓实, 年初有计划, 半年有总结, 年终有检查。

2.

认真开展矛盾纠纷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排查工作, 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对上级交办和自排涉诉信访案件及时进行研判, 明确包案领导和包案责任人, 职责分明。

3.

建立健全涉诉信访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对涉诉信访案件逐一进行评查登记, 并撰写评查报告, 找准信访症结和原因, 提出处理意见, 坚持有错必纠原则, 切实解决案件质量问题, 取得信访人的信任和宽容, 便于化解。

4. 实行信访听证制度, 定期召开听证会或案情通报会, 接受社会监督。

对信访人始终不愿息诉罢访, 拟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坚持每案必须召开听证会或案情通报制度, 邀请上级法院、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委政法委、县纪委、县信访局、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有关领导或专家以及信访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 (村委会) 等代表、社会知名人士公开进行听证。通过召开听证会或案情通报会, 接受社会监督, 进一步增强案件透明度。

5. 坚持以案讲法、以案释法制度, 不厌其烦地做好判后释明和法制宣传工作。

无论是审判庭的法官还是执行庭的法官, 都要做好当事人尤其败诉方当事人的判后释明工作, 以期获得当事人的理解、支持, 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6. 建立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沟通协调机制。

3.信访答复可诉性 篇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可诉的信访答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由行政机关作出、信访答复损害当事人利益以及诉讼时效期内。

第一,关于信访行为的性质。现行的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由此可见,信访的主要功能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对行政的监督和权利救济。在国家的政治框架内,信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加强密切联系的重要途径,与行政诉讼的一般法律意义不同,政治意义更强。

第二,信访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一般认为,公民信访的权利来源于宪法。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因此,公民的信访权,与美国、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的宪法条文所规定的请愿权,以及与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的陈情权相似,而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权是不同的。现行的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是人民群众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之外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之一,信访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是并行的,行政机关对信访问题的处理行为,不同于行政诉讼法中的可诉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行政机关处理信访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表面上看起来,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与行政机关处理举报行为相似,很容易产生混淆。但在实质上,两者存在很大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功能不同。信访的主要功能是政府通过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地了解社情民意、发现问题,着重于从源头和制度上进行自我纠正与自我改进,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从而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行政机关处理举报行为,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执法,制止危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维护社会和公共利益;二是法律根据不同。信访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依据的是信访条例。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举报其管辖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往往依据的是涉及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三是受理机关不同。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均有权受理信访事项,受理后可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相反,受理举报的行政行为,必须遵照正当程序原则的约束,只能由具有法定职责的机关受理,而且具有法定职责的机关具有唯一性,不是其他平行的行政机关,也不是上级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则明显不同;四是受理机关处理依据不同。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有权受理信访的机关应当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举报其管辖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该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反映问题所涉及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法履行其行政职责。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处理信访的行为不同于举报行为,行政机关举报后的查处行为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则不属于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的话,信访无时间、次数等程序性要求,对信访事项的处理都纳入诉讼,则必然也破坏了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程序性这一根本特质。

一、信访回复(答复)的性质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从上述界定不难看出,信访是一种互动、双向的活动过程,包含行政管理相对人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和需要提出信访事项的活动和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的活动。⑥信访回复(答复)即是行政机关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对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作出采纳或者不采纳、支持或者不支持的决定,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的一种处理方式。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一款明确规定了信访事项的针对主体及涉访内容,仅限于五类组织及其人员的职务行为: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所谓职务行为,即是指履行本机关或者单位职责、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或者代表本机关或者单位,以机关、单位名义履行职责所做出的行为,而非以个人名义做出的行为。按照职权法定和权责相一致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理。行政法学理论中的一种观点,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的一切在行政管理方面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是行政行为。⑦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而作出的信访回复(答复),带有从属法律性、单方意志性、裁量性、政策性等行政行为特征,因而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

二、信访回复(答复)内容的几种表现形式:

本文所探讨的信访回复(答复)的主体仅限于行政主体。这里的行政主体不仅限于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它与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一致的,即只能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针对信访人提出的具有不同内容的信访活动,其作出的信访回复(答复)的内容与形式也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信访条例》对行政主体收到信访事项规定了以下几种处理方式及相关程序:

(一)、对属于《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行政主体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之信访人。

(四)、对反映情况、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五)、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经调查核实,依法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是请求事实清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予以支持;二是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是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予支持。

此外,有的信访回复(答复)只是对当事人的一般咨询问题给予的告知,而更多的是针对当事人要求该行政机关履行某个行为作出的答复,也就是前面所提到的第五种处理方式,这种信访回复(答复)所引发的行政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

三、信访回复(答复)行政行为可诉性审查标准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对哪些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首要条件是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体现行政诉讼法关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取消了原制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时对受案范围的一些不适当限制,恢复了《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受案范围的立法本意,将《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所指的“具体行政行为”恢复到“行政行为”,同时在第二款中,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六种事项作出了具体排除。该解释所指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⑧因此,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是可诉的。

本文所说的信访回复(答复)具有行政行为性质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具体到每一件信访答复是否可诉,应看它是否具备《行政诉讼法》上所指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第一、主体标准。可诉性信访回复(答复)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行为。

第二、内容标准。可诉性信访回复(答复)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与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为。

第三、结果标准。可诉性信访回复(答复)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其结果将直接或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所谓实际影响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有的信访回复(答复)行政行为虽还没有执行,但该行为已经产生确定力,如果相对人不自动履行,行政机关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第四、必要性标准。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消除违法行政行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不利影响。根据“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基本原则,可诉性信访回复(答复)行政行为如果不通过行政诉讼来救济,相对人就没有其它救济途径,将可能对相对人造成更大损害,故必须赋予这类行政行为可诉,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可能性标准。司法监督的实质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能够对信访回复(答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明确判断。否则,势必会造成审查上的无所适从,使下判成为难题。

上述标准表明,同属行政行为范畴,可诉的信访回复(答复)较之不可诉的信访回复(答复)有着本质的不同,关键在于信访回复(答复)的理由和结果是否实际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如果信访回复(答复)内容涉及对当事人权益的处理,还要进一步审查行政主体是新作出的行为还是一种重复处理行为,既该回复(答复)内容是对原处理行为的重复还是对原处理结果的改变。对于当事人就某些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咨询的,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解释、说明等,应属一种单纯的回复(答复)行为,因其欠缺完整意义上的行政行为的全部特征,不实际影响或设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故就其性质而言不具有可诉性。信访部门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具有处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因其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就是可诉的信访回复(答复)。

四、对信访回复(答复)提起诉讼的程序性审查应注意的问题

1、对信访回复(答复)不服的起诉能否直接受理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信访回复(答复),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受理不能一概而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由此不难看出,信访人对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信访事项答复不服的,其通过“复查”、“复核”行政救济途径是解决问题的必经程序。而“复核意见”是有权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终局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信访条例》规定了信访人的行政救济途径并授权相关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终局处理权,因此,人民法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各级信访回复(答复)意见不服提起诉讼的均应裁定不予受理。笔者不完全赞同该观点。其一,《信访条例》作为行政法规,虽然其三十四条、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复查”、“复核”救济程序与《行政诉讼法》所提的“行政复议”救济程序用语上有区别,但《信访条例》作为处理信访事项的特别法规,其行政程序设计的立法本意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应理解为“复查”“复核”程序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但该前置程序仅适用于行政主体针对《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一款规定的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回复(答复)。对该类具有可诉性的信访回复(答复),人民法院应运用释明权告知起诉人通过行政“复查”、“复核”程序先行解决,如起诉人坚持起诉,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其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四)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信访条例》仅是行政法规,所授权的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并未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该终局裁决行为仅表明行政救济途径已完结。因此,如果该“复核意见”仍属于法律规定的复议、诉讼受理范围,仍不影响信访人行使这些救济权利。其三,《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规范化管理及自身素质等方面的原因,对相对人通过信访方式提出的投诉请求,不进行认真审查,把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属于信访事项内容的投诉请求,也按照信访程序用信访回复(答复)形式作出处理,如案例

二、案例五即属于此种情形。虽然上述相对人形式上都是通过给相关行政机关写信的方式而不是直接提出某某申请,但实质上在信中都有非常明确的请求:要求审批宅基地、要求确认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类投诉请求均有明确的处理程序规定。作为负有相关审批、确认行政职责的机关,上述行政机关无一例外地以一般信访形式作出了回复(答复)。因此,对不服该类信访回复(答复)的起诉,人民法院不能把是否经过“复查”、“复核”程序作为受理案件的前置条件,依法应直接受理或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受理。

2、对行政主体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诉性

本文所探讨的受理,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信访人依照《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一款所规定的信访事项通过书信等信访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在程序上作出接受的行政行为。

《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因此,受理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是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

行政程序公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时应当公开、透明。行政主体对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进行处理并给予答复。如果行政主体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请求明确表示拒绝受理或不予答复、拖延答复等,都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4.答复意见格式 篇四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推进三级终结和终结备案工作的开展,对信访事项初级答复意见作出如下要求:

1.固定信访人诉求。每一起答复的信访事项必须有详实的谈话笔录,明确和固定信访人诉求,且谈话笔录需有接访日期,接访人、记录人、信访人签字,若信访人拒签,需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证明,信访人提供上访材料的,需附上访材料。

2.规范化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答复意见内容应当包括字号、信访人基本信息、信访人诉求、调查经过、调查依据、调查结论、救济途径告知等七项内容,缺一不可。答复意见需以镇(街道)、县直部门红头文件形式出具。答复意见必须送达信访人,且需信访人签署意见和姓名、日期,若信访人拒签,需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证明。

3.领导签批。每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出具前需镇(街道)、县直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牵头召开讨论会,就该信访事项的具体经过、结果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答复意见形成后交由主要领导签批通过。

附:答复意见样本

惠民县信访局

2012年4月12日

惠民县××××××局(红头文件)

××信访复字【2012】(3)号

签发人:×××

关于×××反映××××××问题信访 事项答复意见书

xxx(信访人),男,43岁,身份证号:3723211969 xxxx xxxx,住址:惠民县xx镇xx村,联系电话:1555022 xxxx。

反映问题:xxx于xxxx年xx月xx日反映xxxxxxxxxxxx问题,要求

1、享受部队干部军转到企业下岗后的待遇,年满五十周岁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2、解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落实解决欠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的接续和今后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缴纳问题;

3、自下岗失业之日起按当地人均工资的80%补发生活费和今后的生活费。

经调查,xxx,19xx年10月入伍,19xx年1月1日转为志愿兵,19xx年7月8日加入中国共产党,20xx年4月转业,同年12月安臵到惠民县某某有限公司安保部工作。20xx年6月1日,惠民县某某有限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5月31日。2001年5月26

日,xxx因xxxxxx原因,被单位处分留用查看6个月,并罚款300元。2002年5月31日,合同到期,惠民县某某有限公司未与 xxx续签合同,合同终止,xxx签字领取经济补偿金,其档案由县劳动局失业保险科保管。

本机关认为:关于要求按照有关政策落实下岗后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问题。根据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惠民县某某有限公司与 xxx的劳动合同于2002年5月31日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合同自行终止,双方权利义务也随之终止,惠民县某某有限公司已没有再为 xxx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义务。

关于要求享受50周岁退休问题。经查阅有关文件,50周岁退休是军转企业干部待遇,xxx为转业志愿兵,不是军转企业干部,故不应享受军转企业干部50周岁退休待遇。

关于要求落实80%生活费问题。国发【2005】23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因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臵部门开具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xxx于2000年12月安臵到惠民县某某有限公司工作,并于2001年6月1日与县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5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合同自行终止。因此,该问题不适用该规定。

另外,国发【2005】23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坚决维护已安臵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根据法理不溯及既往原则,国发【2005】23号文件不能约束2005以前的企业行为。因此,“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的规定不适用 xxx。

本机关决定,xxx反映问题没有法律政策依据,对 xxx的信访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信访人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惠民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单位)书面提出复查申请。

惠民县xxx局

(签章)

2012年2月8日 信访人意见:

信访人签字: 日期:

5.信访人答复意见书 篇五

复意见

近日,市政风行风监督员到市审计进行日常评议工作,现场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市审计局党组高度重视,召开会议,对所提意见建议逐个研究落实,落实安排的情况如下:

一、对监督员提出的市审计局能否关注近年来青岛各区(市)成立的政府投资公司,关注其运营情况和资金使用安全效益的问题

政府成立的投资公司应隶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规范其运营的职责也应归属国资委。但市审计局在审计中也对其予以了高度的关注,曾先后对我市的国信、城投等政府投资公司开展了审计,并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了专题报告。

对各区市成立的政府投资公司(融资平台),2011年底至2012年,市审计局结合国家审计署组织的全国各级政府债务的审计,组织了全市两级审计机关对青岛市政府债务的总体情况进行了审计。在此次政府债务审计中,也对各区(市)的政府投资公司(融资平台)进行了审计,基本摸清了各区市的政府债务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了专题报告。由于此次政府债务审计是国家审计署特派办来青统一组织协调,审计署哈尔滨特派办向国务院也上报了我市政府债务总体情况外,未向社会公开。

对监督员提出的希望今后加强对各区(市)政府投资公司的建议,我们将在今后安排审计计划时予以考虑,初步考虑在对各区(市)长经济责任审计中,对政府投融资情况继续加以重点关注。

对规范其运营和资金使用的安全效益问题。据审计掌握情况,2010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的通知》,并于当年开始规范、清理、整顿各地的政府投融资公司。2012年,国务院进一步要求,从当年起,融资公司不得再作为政府的融资平台为地方政府的投资项目筹集资金,不得以政府名义向企业或任务资金来源单位担保并由财政支付利率,政府无论进行举办产业、基础建设、公共设施等各种投资,均应由财政预算统筹,从财政收入中安排。对于以往作为融资平台所筹集的资金另行处置。因此,政府投资公司的运营和资金使用将得到极大的规范,有效地防止和避免风险。

二、对监督员提出的要关注房屋拆迁问题,从审计的角度去防止、缓和各方面利益矛盾的激化,特别是维护民生利益问题

征地拆迁的问题,是今年中央确定的要着力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10个方面腐败问题之首。今年市审计局已派出审计组对近年来企业搬迁改造中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调查,涉及到四方区等区市的老企业搬迁,重点关注土地

补偿等情况。在征地拆迁方面,中央曾下发了《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规定了这项工作中的一些责任部门,其中,审计并不作为主要的组织和牵头部门负责此项工作,但我们会一如既往地关注民生领域的问题,在审计中揭露、纠正和查处违反国家法律以及政策规定的问题。

三、对监督员提出的大企业的审计为什么没有向社会公开的问题

目前,市审计局的审计公开无论是公开的范围还是公开的力度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都是处于前列的,如去年共进行了百余个审计项目,而全年公开的审计结果达93个,做到了除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的,一律公告。至于大企业的审计结果为何没有公开,一是鉴于在企业审计、尤其是对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企业审计时涉及到许多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二是企业审计牵涉到企业职工的诸多问题,考虑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稳定等因素,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目前尚不对大企业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全面公开,但市审计局每年都就大企业的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提交报告。

四、对监督员提出的“预算资金的审计能不能提前介入”的问题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通常针对

(涉及)的资金是上一(如2012年审计的是2011年预算执行),原因有三:其一,《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从实际操作来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皆是如此;其

二、审计主要关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当资金使用尚未发生时,无法对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作出准确、合理、公正的判断和结论;其三,政府预算资金的审批权归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专门设有人大财经工作室从宏观上对预算进行把握,具体的操作部门是财政局,审计是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监督员员提出的审计机关应加强审计干部法律法规培训的问题

近年来,市审计局对审计干部的培训高度重视。一是搞好集中培训。每年二次组织干部集中培训,其中都安排了法律法规的培训内容。二是做好普法工作。对市法制办下达的普法工作高度重视,按期保质做好普法工作;三是严格执法资格审查。作为执法机关,做好执法资格考试,对审计干部全部进行持征上岗;四是及时更新知识。征订了国家在审计、财政、金融、投资等与审计相关联的诸多方面的法律法规文献,每个月向全体审计干部发放一次,确保了每一名审计干部在第一时间持有国家颁布的最新的法律法规。为依法审计

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此项培训工作的力度。

六、对监督员提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处理是否有专项的资金?有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以及部队离退休人员的住房建设资金审计机关有无管辖权?资金有无闲置的问题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专项资金情况。我们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对青岛市民政局的预算执行审计,关注了相关事项和资金的使用,从审计所了解掌握的情况看,青岛市救助管理站隶属于市民政局,因救助站其是民政部门的一个常设机构,其资金列入预算,每年由财政部门正常拨付,资金的使用不仅仅是流浪乞讨人员的处理,还包括其它方面,按照国务院及中央有关部委的管理办法,其主要有:一是用于编制内人员的日常工资、办公经费;二是用于对青岛市市内四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安置、护送返乡以及对除市内四区以外的三区五市救助站的业务指导和帮扶工作。三是用于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管理、医疗救治、安置返乡、临时教育和心理疏导等。四是用于对遭受家庭暴力妇女提供生活保障、安全庇护、法律援助以及协助妇联做好相关工作。目前求助站的床位设置为400张,对以上三类人员的救助人数平均每年在8千余人次左右,其中大部分是流浪乞讨人员。从目前情况看,其资金的使用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部队离退休人员的住房建设资金的问题。从初步了解的情况看,此项资金属青岛市民政局军休财产与资金管理中心管理,资金来源为山东省下拨,非青岛市财政预算内支出,我市无支配权,进一步的情况市审计局将结合以后的审计工作加以关注。

七、对监督员提出的各类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问题 在会上,我们已向监督员详细介绍了近年来市审计局在开展社保审计中的工作情况和目前我市社保资金(基金)的总体概况和下一步我局要深化的工作打算。

八、对贾丹同志提出的审计应关注“热点(各级政府投资公司乱投资)、难点(教育乱收费、卫生医疗机构乱收费)、重点(政府财政资金效益、对国有企业和党政一把手审计监督要到位)” 等期望

6.2011迎新晚会意见反馈表答复 篇六

2011年10月16日,筹备已久的迎新晚会在大家的期待下顺利举办并圆满地拉下帷幕,下面就是针对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的意见反馈表答复。

“主持人不够老练,要有亲和力,不能太死板”:这次主持人选拔的时间比较匆忙,加上高一新同学对晚会把握不够,经验不足。下次活动我们会为主持人选拔、培训预留更多时间,使舞台效果更好。“音响效果不给力,有杂音,音响设备应该在晚会开始前调试好”:礼堂的音响设备资源有限,使用有一定时间,因此有杂音是客观因素,无法避免;在音响设备的调试上,我们会吸取教训,为求下次活动能做得更好。

“灯光效果太单一,投影屏幕太暗,效果一般”:因为学校礼堂灯光设备还没有完全修复好,所以某些灯光设备还不能使用,若因此导致舞台效果略显逊色,我们深感抱歉,也希望同学们能谅解这一客观影响。投影屏的亮度跟会场的灯光、观看者角度、设备本身等客观因素有关,望同学见谅。

“节目应该更加多元化,例如魔术;不应该抵制粤语节目”:我们本次晚会的节目是由同学以自愿为原则自由报名的,因此节目的表演形式由报名同学决定。在筛选节目的过程中,我们有注意到节目的多样性,在保证节目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保留形式新颖、有创意的节目。在校内,学校提倡大家“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学校十分重视本次迎新晚会,因此希望上台的节目都能够更正式、更规范,避免出现地方方言。望同学们理解。

“某些节目质量一般,某些节目主题不够鲜明”:我们的节目是由同学们自己排练的,因此部分节目没有达到专业水平,但我们相信,为了让自己的节目能带给台下观众更好的视觉感受,每一位表演的同学都一定付出了很多努力,付出了很多课余时间进行排练,他们都非常用心地为大家表演。

“空调太冷”:我们下次会注意对空调温度的调节,也请同学们了解到礼堂空间较大,区域温度有差异,同学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衣服。

“舞台设计太单调”:因为本次迎新晚会在筹备过程中出现较多突发状况,使我们在舞台设计方面的筹备做得不够完善,舞台设计较为匆促,为此,我们向同学们抱以歉意。我们会增强在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以便在以后的活动中能带给同学们更好的活动享受。

“台上台下互动不够”:我们的节目都以表演为主,因此没有互动环节。互动环节会让会场纪律能以控制,容易造成混乱和起哄。不过,在以后的活动中,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适当增强台上台下互动性。“各节目应设立评比颁奖”:我们本次举办的是一个晚会,不是一个比赛,不设立评比颁奖是为了不让整场晚会有过浓的竞争气氛。我们希望整场晚会同学们是带着轻松、愉悦的心情欣赏的。

“晚会正式开始前应播点音乐,调节气氛”:晚会正式开始前的时间里,各方面的工作量都较大,因此我们没有在晚会正式开始前播放音乐。在以后举办的晚会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尽量满足同学们的这一要求。

“事先没有进行彩排,使安排有点仓促”:第七周的周三和周四,我们已经分批进行了节目彩排。是我们的准备工作做得还不是特别完善,导致彩排的效果有点不尽人意,部分节目负责人和表演者可能对晚会流程不是特别清晰。这是我们工作上的不足,我们会吸取教训,总结经验。

同学中有想要我们改进的声音,也有肯定的声音。

“后台工作效率高,催场比较负责,道具的搬运也较为迅速” “工作人员态度好,工作认真” “节目时间安排妥当、节目流程有创意” “部分灯光效果还可以(如追光)”

“节目形式较为全面,内容丰富充实,总体的节目质量不错,部分节目专业、有较高的欣赏性” “摄影多角度” “环境卫生不错”

非常感谢各位同学对迎新晚会的支持与关注、以及晚会结束后的宝贵意见,感谢节目表演者的卖力演出,感谢所有工作人员为了本次迎新晚会的顺利举行而付出的努力。学生会将不断努力,为同学举办更精彩的活动,请同学们继续关注并支持学生会的工作,谢谢!

顺德一中第51届学生会

7.信访人答复意见书 篇七

一、《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竞争上岗工作办法》(试行)是否继续执行?

答:继续《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竞争上岗工作办法(试行)》,但笔试、民主推荐、面试、演讲和民主测评等具体办法也可参照辽地税党[2009]48号文件执行。

二、竞争上岗程序完成后,是否可以打破总成绩排序使用干部? 答:同等条件下,一般应按总成绩排序使用干部。

三、未参公事业单位干部是否可以竞争参公单位空缺岗位? 答:可以,但需要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和调任条件。

四、副处级直属单位中层干部是否可以直接转任市局同职级中层干部?

答:不可以,需要走推荐程序。

五、副处级直属单位中层干部是否可以直接转任科级局同职级班子成员?

答:不可以。科长任科级局正职需要走推荐程序,副科长任科级局副职需要参加竞争上岗。

六、县(市)局农村局长是否可以直接担任科级局班副职? 答:不可以,需要参加竞争上岗。

七、县区局纪检组长是否需易地交流任职? 答:市局党组根据实际自行研究确定。

八、非领导职务人员任领导职务后,是否可以保留非领导职务? 答:竞争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不再保留原非领导职务;竞争到股级领导职务的,可以保留原非领导职务。

九、市局主任科员能否直接到科级局任职或纪检组长? 答:曾担任过市局副科长可科级局班子副职的市局主任科员,可以直接到科级局任副职或纪检组长,不再保留非领导职务。

十、高职级领导职务任低职级领导职务是否保留原职级/? 答:老人老办法。新交流的一般不再胝职高配,不再保留原职级。在同一职级领导岗位任职满五年以上,确需交流到低职级领导岗位任职的,须报省局批准。

十一、公务员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是否可以保留公务员身份? 答:不可以/。公务员竞争到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要转变为事业身份,执行事业工资,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及职务。历史形成的双占人员这次机构改革要全部消化。今后公务员不能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

十二、历史原因造成的局部超编是否可以继续存在?

答:不可以。要理顺人员编制统筹干部配备,确保消化解决超编问题。机构改革后,凡市地税系统总体不超编的,市局及县区分局都不应存在超编问题。

十三、历史原因超配的领导干部,这次机构改革是否可继续超配? 答:不可以,市局党组应统筹考虑全系统干部配备,在竞争上岗前全部超配干部。这次机构改革以后,不应存在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

十四、考试录用公务员,考录前任职时间是否能够连续计算? 答:考录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经人事部门审批备案任职的可以连续计算。在企业任职的不能连续计算。但前提是应符合拟任职务最低工作年限要求。

十五、考试录用公务员试用期间是否可以报名参加竞争上岗? 答:不可以。

十六、到地税系统工作不满一年的干部是否能报名参加竞争上岗?

答:不可以。

辽宁省地税局

8.信访人答复意见书 篇八

一、引言

每一个发明专利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都会采取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方式将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根据笔者多年的代理经验,发明中创造性审查已经成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占审查意见中80%以上,在创造性审查中,又以多个对比文件相互结合可以否定本申请的情况居多,在该类审查意见中,代理人或者申请人与审查员的争辩焦点在于:多个对比文件是否存在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又或者多个对比文件结合后能否得到本申请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该类审查意见,如果能够撰写一篇令审查员信服的意见陈述,就可以很快授权,本文站在一个代理人的角度,结合代理洛阳一家企业的机械案例分析意见陈述的要点和注意事项,以其抛砖引玉,促进高效沟通和节约程序。

二、撰写意见陈述前的准备工作;

在案例分析之前,和大家分享一下笔者在拿到一篇审查意见时需要做的工作;

首先,逐篇研读对比文件,将对比文件中所披露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权利要求中是否存在对比文件未披露的技术特征;

然后,分析对比文件1,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确定区别特征是否与审查员确定的区别相同,如果审查意见不准确,需要指出并充分说明;若区别特征在其他技术方案中公开,则需要进一步分析区别特征在该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是否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从而判断该对比文件是否给出了结合启示,代理人一般会在此提出争辩:例如上述区别特征实际上没有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或者虽然公开了但由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无法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因而,本申请相对于审查员指出的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以上是针对该类审查意见答复的思路,这种方法的针对性较强,笔者认为,此时描述的重点需要突出,切忌意见陈述书写的比较杂乱,眉毛胡子一把抓,把所有的观点都写在意见陈述里,又或者反复陈述非重点的语言。这样会造成意见陈述主次不分明,重点不突出,不利于双方的有效沟通,审查员看完意见陈述后云里雾里,除了知道代理人反复强调本申请具有创造性之外,完全不明白代理人想要表达的重点是什么。

三、案例分析

意见陈述最基本的三个字:针对性。找准争辩的重点,有针对性的说明理由,一击切中要害,就可以说服审查员改变观点,下面分析实际案例:

一种油雾净化空调装置;

权利要求1:一种油雾净化空调装置,包括设置在室外的空调冷凝器(8),其特征在于:在室内还设有进气口(1)、送风机(2)、旋风锥管蒸发器(5)、过滤器(6)和回收槽(7),送风机(2)设置在进气口(1)与旋风锥管蒸发器(5)的进口(5-3)之间,旋风锥管蒸发器(5)下端的出口(5-4)处设有过滤器(6),过滤器(6)上的液体排放口与回收槽(7)相连;所述的旋风锥管蒸发器(5)由旋风分离器(5-1)和蒸发管(10)组成,在旋风分离器(5-1)上端设有溢流口(3),旋风分离器(5-1)的外部设有保温层(4),旋风分离器(5-1)下端为锥管体(5-2),蒸发管(10)设置在锥管体(5-2)上,蒸发管(10)两端设置的端口通过连接管与外部空调冷凝器(8)的对应管路相连,混合气体进入旋风分离器(5-1),在离心力、重力作用下,干净空气经溢流口(3)排出,液滴在锥管体(5-2)内壁区域富集、长大,旋风锥管蒸发器作为空调制冷单元对液滴富集后的空气进行冷却,净化后的冷空气从锥管体底部经过过滤器(6)后排出,含油液滴通过回收槽收集。

从属权利要求2—5主要是对于蒸发管(10)的多种设置方式,本申请重点的焦点在于权利要求1,因此从属不再一一描述;

主要附图为:

该案例的技术方案其实比较简单,唯一的创新点在于将旋风分离装置和空调器中的蒸发管有效结合,实现了液滴净化功能与空调制冷功能互补,改善液滴回收、空气净化效果,而且还大大提高了空调热交换效率。

在一审意见中,审查员很容易的找到对比文件1(CN2466570Y)和对比文件2(CN200958804Y);

审查意见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庭用空气净化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在室内设置进气口、抽风机和集尘器,抽风机设置在进气口和旋风分离器之间,在旋风分离器上端设有出风管的口,旋风分离器下端为锥管体,混合气体进入旋风分离器,再离心、重力作用下干净空气经出风管口排出,尘粒沿器壁落入集尘器收集,审查员也指出区别特征:本申请还设有室外的空调冷凝器,在室内设有旋风锥管蒸发器;但是审查员认为该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分体式空调器,并描述装置还包括设置在室外的空调冷凝器、蒸发管两端通过连接管路与外部的空调冷凝器的对应管路连接,蒸发器对空气进行冷却,基于上述公开,审查员认定该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为对空气进行调节,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蒸发器对空气进行调节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因此判定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拿到上述审查意见后,代理人通过仔细的阅读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后,认为审查意见所指出的观点有误,审查指南关于创造性一章中明确规定:在判断两个对比文件是否存在结合的启示时,首先要判断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 笔者在仔细研究对比文件后发现:对比文件1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其采用一个旋风分离器结合抽风机和集尘箱用来收集空气中的粉尘颗粒,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主要是对现有分体空调室内室外机连接装置的改进,主要的创新点在于室外机和室内机的连接采用毛细管以降低成本,综合分析后:笔者认为权利要求1不需要修改,并答复如下: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以下区别特征:将旋风分离装置与空调内的蒸发管相互结合,蒸发管设置在锥筒体上,蒸发管两端设置的端口通过连接管与外部空调冷凝器的对应管路相连;从说明书有益效果可知,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将空调蒸发器与旋风分离装置的锥形筒一体化结构设计,在锥形筒内壁形成相对低温环境,不仅促使高含油气体中的油雾成分凝结液化,也降低了流经锥形筒内的空气温度,实现油气分离和对室温调节的双重作用。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庭用空气净化器,从其说明书和附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其采用一个旋风分离器结合抽风机和集尘箱用来收集空气中的粉尘颗粒,众所周知,采用旋风分离器分离颗粒状粉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技术,而本申请通过旋风分离装置与空调内的蒸发管巧妙结合使含油气体降温,促使油雾成分凝结液化,实现油气分离和对室温调节的双重目的。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相比,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不相同,所要实现的目的不相同,而且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给出采用旋风分离器结合蒸发管以处理空气中油雾的技术启示; 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分析,对比文件2描述了一种分体式空调器,从其说明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其技术方案主要是对现有分体空调室内室外机连接装置的改进,主要的创新点在于室外机和室内机的连接采用毛细管以降低成本,综合分析可知其所要实现的作用和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同时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目的将室外机和室内机的连接采用毛细管以降低成本,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采用旋风分离器以分离空气中粉尘颗粒,两者所涉及的领域跨度较大,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差异较大,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得到本申请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因此申请人认为两者不具有相互结合的启示;

假如一定要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相互结合用以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申请人仍然认为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1不能得到本申请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分析如下:对比文件1采用旋风分离装置分离空气中粉尘,这个是公知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将室外机和室内机的连接采用毛细管以降低成本,申请人认为:即使将对比文件2中分体式空调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其对分离空气中粉尘并不产生什么效果,也不可能出现增效的可能,更不能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时也没有给出将蒸发管设置在旋风分离器的锥管体内壁上以处理空气中油雾的技术启示;同时这一点区别特征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属于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比,本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了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一审答复后,审查员随后做了授权。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该类审查意见重点答复在于:两者是否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并在意见陈述书中一针见血的指出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如此才改变了审查员的观点。

四、经验交流

对于该类审查意见,笔者还有自己总结的一些经验和大家交流,审查员在审查时,由于每个人的任务量较大,正常情况下不能花大量的时间仔细的阅读申请文件,其对整个技术方案的理解并不是十分透彻的,因此在严格的对比分析之前,笔者一般在意见陈述书前半部分客观的描述下本申请所要解决的上技术问题,例如:在阐述本发明具有创造性之前,申请人认为有必要解释下列内容:本装置的创新点在于什么,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上段描述有助于理解本发明的区别特征;给出这样的语言也是在提醒审查员理解本申请的重点在哪里,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何不同,所要实现的技术效果有何不同,间接的让审查员再次理顺自己的观点是否正确。

五、结语

9.信访人答复意见书 篇九

评审意见答复 项目组充分响应了这逐条的建议,在原来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对重点事项进行了周密的讨论及

研究,争取把规划重点做的更合理,为鄱阳县田畈街镇体智堡幼儿园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做出最大项目组认真讨论和研究了专家评审意见,并作出了相应修改、补充、完善。现将有关情况逐一

答复如下: 的努力!

1、优化设计方案,更新设计依据,明确幼儿园的规模、范围、作用以及幼儿园的年龄界限。根据各部门领导提的此条建议,项目组都做了调整和补充,详见设计说明、建筑单体平面图。

2、完善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手续。本条建议,建设方已积极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设计方也会积极配合建设方完善相关批文手续。

3、用地单位按照规划条件去做,用地红线外建筑面积不能算入技术指标中,用地性质不能改变,并按照合同约定开工竣工,开工建设要在项目用地显著的地方设立公示牌。

根据各部门领导所提的建议,设计单位已认真复核了规划条件,并做了相应调整,建筑面积均为用地红线内建筑物面积,用地性质也完全按规划条件来设计,用地单位将严格执行当地规划条件、履行合同并设立公示牌。

4、涉水池应考虑水的深度、作用、来源及安全因素。

根据本条建议,项目组补充考虑了关于设计涉水池的利弊经和建设方沟通觉得取消涉水池,改为景观绿化。详见总平面图。

5、食堂选址是否考虑油烟风向对于教学区的影响,次入口从液化气站大门进去是否合理。本条建议,项目组对现状及设计上认真进行了论证,厨房与教学楼间距为6米,油烟风向不会对教学区产生影响。针对次入口位置问题,次入口主要为厨房物品及特殊情况下消防疏散通道出入口,经实地考察液化气站距本幼儿园相距300米且次入口不经过液化气站用地,有单独的路通往场地外,平时幼儿学生及老师主要通过主出入口进出幼儿园。详见总平面图。

6、完善弱电管网设计、综合布线设计,和周边管线统一。

根据各部门领导及专家的建议,项目组都一一做了调整,详见电气工程规划图、给水燃气工程规划图、污水工程规划图、雨水工程规划图。

10.信访人答复意见书 篇十

宁人社〔2010〕 19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答复意见》(苏人社发〔2010〕2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答复意见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附:

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答复意见

苏人社发〔2010〕27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最近,一些地区和单位对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后工资待遇如何确定的问题纷纷来函、来电询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聘(转)岗位人员工资如何确定?

根据“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规定要求,新聘(转岗)人员应从本单位岗位设置后新聘岗位的下月起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照原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工作调动等正常工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通〔2007〕186号)文件规定确定。

二、“双肩挑”人员的工资如何确定?

按照原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通〔2006〕332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任后,如同时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双肩,挑”)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其中一个岗位执行相应序列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选择后,如本人的管理岗位等级(职级)或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未发生变动的,不得变动工、资序列。其他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也按其所选择的岗位序列执行。同时,在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时,如工作人员岗位等级未发生变动,则一律按其现行工资所对应的岗位序列相应调整工资标准,不得变动工资序列享受另一岗位序列的工资标准。

三、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后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文件规定由工勤岗位聘任至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其工资待遇按所聘岗位确定。

四、因岗位设置比例、数量限制,不能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人员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4号)文件规定:“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我省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如因岗位设置比例、数量的限制,不能相应聘任的,则可根据“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的规定要求,聘任至相应岗位过渡(首次岗位聘用时,超过核准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进入相应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其工资待遇按所聘岗位确定。

五、高职低聘及原为专技或管理岗位转聘到工勤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对于符合原江苏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人通〔2004〕200号)有关规定相关条件的人员(受处分人员除外),其工资待遇等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高职低聘及原为专技或管理岗位转聘到上勤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仍按原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工作调动等正常工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通〔2007〕18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2006年7月1日工改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前己办理退休手续且执行专业技术工资的人员是否比照事业单位同条件人员重新计算退休费?

对2006年7月1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且,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比照事业单位同条件人员在核准的岗位设置范围内“模拟”确定其退休前岗位等级(其工龄和任职年限计算到退休时,退休时间不变)。如按此办法确定的岗位等级高于办理退休手续前岗位等级的,可按新确定的岗位等级重新计算退休费,并从本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之下月起执行。

11.信访人答复意见书 篇十一

尊敬的审查员:

首先感谢您对本发明专利细致的审查,申请人仔细地研读了通知书,针对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关于创造性

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中,对比文件3与本发明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所公开的技术特征较多,故认定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首先申请人同意审查员关于“本发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①在甘蔗组培苗苗圃假植管理期间,如遇到低温或阴雨天气时,每天利用功率为250~500w的红外线辐射型灯泡进行人工光照10~14h,所述低温指日平均气温低于20℃。②假植苗圃的育苗拱棚采用大拱棚内搭小拱棚的样式;所述大拱棚规格为5m×40~50m、高度2.5~3m,大拱棚上以遮阳网覆盖;所述小拱棚规格为5m×40~50m、高度2~2.5m,小拱棚上覆盖薄膜,四周用土或沙压实防风,在小拱棚内离苗床1.8~2.2m处,每隔2~3m安装一盏所述的红外线辐射型灯泡。”的观点。基于此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低温或阴雨天气甘蔗组培苗假植时,如何提高甘蔗组培苗的假植成活率。

但是,本发明是甘蔗组培苗假植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低温或阴雨天气的条件下如何提高甘蔗组培苗的假植成活率;对比文件4是温室作物栽培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光照不足的温室中如何提高作物的生产水平。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同。尽管在对比文件4中

披露了在温室中进行人工补光的原理和应用,但由对比文件4公开的温室人工补光的作用和效果及结束语段(参见第28页第1段和第29页末段)可知,a、人工补光在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对象是生产上普遍应用的常规农作物;b、人工补光在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当光照不足时,进行人工补光促进温室栽培作物的生长。人工补光在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对象是甘蔗组培苗;其作用是:在低温或阴雨天气的条件下提高甘蔗组培苗的假植成活率。由此可知,人工光照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等的。此外,对比文件4披露的温室人工补光技术属于常规温室作物领域栽培技术的优化改进,本发明的利用“人工补光”提高甘蔗组培苗的假植成活率属于生物技术领域的分支甘蔗组培育苗技术领域。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4时,由于人工补光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对象和所起作用不同等,二者所属技术领域相差甚远,同时人工补光促进温室栽培作物的生长和提高组培苗假植成活率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而不可能很容易地就想到利用这一技术手段来解决本发明所存在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未给出应用其所披露的人工补光来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启示。至于具体的人工光照时间,是发明人根据甘蔗组培苗在假植苗圃中的恢复情况及成活率进行科学的试验后确定的,其不属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公知常识和常规技术手段。

⑵根据甘蔗组培瓶苗是在营养物质丰富、光照、温度、湿度等严格人工控制条件下培养出来的苗,移栽初期幼苗较弱小,叶表角质层不发达,抗逆性能不强等特点,结合甘蔗的高光效,光饱和点高,二氧化碳补偿点低,光呼吸率低,光合强度大的生物学特性,设计了大拱棚内搭小拱棚的育苗设施,以期达到避免幼

苗受到强光暴晒,在光照不足时能够进行人工光照,干燥天气能够保湿等功能。发明人对甘蔗组培苗假植苗圃的设计是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技术经验并针对甘蔗组培苗较弱小,叶表角质层不发达,抗逆性能不强等特点提出。解决了甘蔗组培苗因为强光暴晒或光照、湿度不足影响假植成活率的技术问题。另外,经过发明人的仔细观测,在日平均气温低于20℃的气候条件下,该育苗棚内的温度与外界基本持平,因此在低温阴雨天气下该育苗棚的保温功能并不显著。这不同于通知书指出的“当面对由于低温引起的甘蔗组培苗成活率低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力所能及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拱棚建造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克服低温产生的甘蔗组培苗成活率的问题”的结论。至于在小拱棚内安装红外线辐射型灯泡,灯泡的安装高度和密度,在小拱棚的四周用土或沙压实防风均是发明人经过多年的试验研究及技术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得出的技术措施。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提高甘蔗组培苗在秋冬及早春季节的假植成活率,初步实现了甘蔗组培苗周年规模化生产的有益技术效果,体现了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⑶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4和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达到的技术目的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低温及阴雨天气时进行人工补光以解除光照不足导致甘蔗光合作用受到影响,从而产生的成活率低的技术启示。”申请人持不同意见:①甘蔗和甘蔗组培苗是两个不同概念,甘蔗是常规农作物,甘蔗组培苗是利用先进的细胞工程即生物技术培育出的甘蔗幼苗,二者的外在感官、组织结构及抗逆性、栽培环境的适应性等诸多方面均存在

本质的区别。如甘蔗组培瓶苗存在的移栽初期幼苗较弱小,叶表角质层不发达,抗逆性能不强等特点,而甘蔗是普通常规农作物,不存在上述特点。②对比文件4的整体栽培环境为设施较为完善的具有保温功能的温室,本申请的假植移栽条件为具备人工光源的育苗大棚即可,二者在设施及其功能上的差异明显,即前者是在温室的基础上的人工补光,而后者为不具备保温功能的育苗棚。由此可知,对比文件4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低温及阴雨天气条件下,如何在具备保温功能的温室中提高常规农作物的生产水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低温及阴雨天气条件下,如何在不具备保温功能的育苗棚中提高甘蔗组培苗的假植成活率,即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4和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达到的技术目的在本质上是不一样的。③甘蔗是作物的下位概念,甘蔗栽培是甘蔗的下位概念,甘蔗生物技术又是甘蔗栽培的下位概念,依据一般上位概念不破坏下位概念创造性审查原则,本申请应该具备创造性。另外,即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力所能及知道将作物栽培的技术手段应用于甘蔗栽培中,但如上述①所述,由于甘蔗和甘蔗组培苗存在的不同特性,将甘蔗栽培的技术手段应用到甘蔗组培苗假植操作中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和惯用手段。通过已公开的文献可知现有甘蔗组培苗假植技术绝大部分是在温度、光照较适宜的春季及夏季开展,主要围绕不同苗床成分、不同假植基质、不同土壤配方,不同假植期进行研究。在冬季低温及阴雨条件下,如何利用人工光照进行甘蔗组培苗假植尚未见有公开文献报道。因此,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长期以来一直期待解决而又未能成功攻克的技术难题。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提高了甘蔗组培苗在秋冬及早春季节的假植成活率,初步实现了甘蔗组培苗周年规模化生产的目的。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4中难以获得相关技术

启示。也就是说该区别技术特征是非显而易见,即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⑷通知书指出“人工光照10-14h以及低温指日平均气温低于20℃时进行人工补光,这„„,该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方案被公开的基础上可以预见的。”申请人持不同意见:①人工光照10-14h以及低温指日平均气温低于20℃时进行人工补光是发明人根据甘蔗组培瓶苗是在营养物质丰富、光照、温度、湿度等严格人工控制条件下培养出来的苗,幼苗较弱小,抗逆性能不强等特点同时结合甘蔗的生物学特性提出的。所附加的技术特征是发明人在该领域多年的知识积累、多年的实践及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②人工补光的时间和起止温度及其提高组培苗假植成活率之间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也不是解决该问题的惯用手段,利用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在低温或阴雨天气的条件下进行甘蔗组培苗的假植,且取得85%以上的成活率目前尚未有公开的文献报道,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提高了甘蔗组培苗在秋冬及早春季节的假植成活率,初步实现了甘蔗组培苗周年规模化生产的目的。体现了本发明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权1应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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