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的工作小结(精选8篇)
1.法律顾问的工作小结 篇一
2011年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宣传
工 作 小 结
按照地区民宗委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有关要求,为提高全县少数民族群众对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认识,结合我县少数民族乡村工作实际,特制定了《金沙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关于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宣传共走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现已完成2011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通过开展“十月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活动,采取在县城中心地段拉标语、发放宣传资料、政府分管领导发表电视讲话等方式大力宣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
同时,结合我县少数民族乡镇、村寨及少数民族群众居住分散,少数民族群众知识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的特点,选取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中与当地群众最紧密相关的部分,通过在实施、检查、验收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和日常工作调研中,深入到少数民族乡镇或少数民族聚居地进行分期分批宣传,对少数民族群众不明白的地方耐心、细致的讲解。
通过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有效的提高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等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民族政策在少数民族群众中的普及率,提高了各族群众民族团结进步意识和政策法律意识,增强了各族群众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党始终坚持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我国民族问题具体实践相结合,制定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在党的民族政策方针指引下,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发展和巩固。党的民族政策是各族人民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的政治保证。进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民族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教育工作和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此次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把全县各族人民的精力集中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为实现金沙县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民族法制建设经常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2.法律顾问的工作小结 篇二
一、工作特点
1.编制工作要紧跟形势要求
循环化改造是以提高资源产出率为目标, 按照“布局优化、产业成链、企业成群、物质循环、创新管理、集约发展”的要求, 通过统筹规划园区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 将园区改造成为“经济快速发展、资源高效利用、环境优美清洁、生态良性循环”园区的一种路径。
国家层面的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实施始于2011年5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率先在甘肃、青海省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2012年2月, 两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组织推荐2012 年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备选园区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2]385 号) , 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工作;同年3 月, 两部委出台了《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 (发改环资〔2012〕765号) 。2012-2015 年, 两部委连续四年组织推荐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备选园区, 并配套发布《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以下简称《指南》) , 该《指南》即为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编制的大纲和基础, 自2012 年发布以来在不断调整完善。各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必须对照《指南》、紧跟形势要求进行编制。
2.服务工作要紧贴园区需求
作为工程咨询机构为各类开发区编制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 实际上提供的是一项智力服务。在服务过程中, 需要结合本地区资源环境、产业发展现状及自身特点, 完成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这种服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从发展循环经济角度, 梳理园区相关产业, 帮助园区构建循环产业链, 确定园区循环化改造目标和任务, 同时带动园区其他创建 (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等) 相关工作, 进一步提升园区循环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综合竞争力;二是筛选循环化改造重点项目, 明确项目投资与实施计划, 通过项目将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落地, 为资金的争取和使用提供必要支撑。
3.实施方案要紧密联系实际
《指南》明确要求, 实施方案要紧密结合当地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环境状况, 统筹规划园区空间布局和产业布局, 突出构建清晰的循环经济产业链, 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实施方案的编制是为了实施, 这一主导思想必须贯穿编制工作始终。
(1) 现状分析要符合实际。从园区产业基础和企业生产现状入手, 调研园区物质流、产业关联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等现状情况, 有针对性的分析园区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利条件、制约因素。通过摸清园区循环经济发展基础和条件, 从资源循环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基础设施共享等方面挖掘循环化改造的潜力。
(2) 目标设定要切合实际。针对园区现有的基础、资源禀赋及循环化改造潜力, 在实施方案中提出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化改造总体目标, 明确资源产出、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废物排放及其他与特色指标。该目标指标的设定既要符合国家约束性要求, 更要切合园区实际, 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是可以实现的。在此基础上, 再提出构建园区产业循环链及企业内部循环链等具体方案。
(3) 改造项目要来自实际。根据园区循环化改造总体目标及产业/企业循环链建设目标, 需找准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关键点, 挖掘关键补链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这些项目可以是在建, 也可以是拟建, 可以是新建、扩建, 也可以改建、改造, 应当突出关键环节、影响重大、效果明显的项目, 特别要确定是投资方已经实施或确定实施的项目, 实施条件较为成熟。对于梳理出来的改造项目, 分析其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操作性, 说明项目对循环化改造所起到的作用, 各个重点项目的分析研究应达到一定深度要求, 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艺流程、技术设备、建设进度、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组织管理、投资效益等。循环化改造项目方案均应符合实际情况, 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并体现对园区循环化改造目标和任务的支撑。
二、工作要点
1.充分熟悉有关政策和文件
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的编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必须熟悉有关政策和文件。
(1) 法律法规。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章“再利用和资源化”第29 条明确, “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 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2015 年9 月25 日, 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将于2016 年1 月1 日起施行。该条例第29条明确指出,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布局优化、产业成链、企业集群、物质循环、集约发展的要求,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鼓励第三方机构为园区循环化改造提供专业化服务”。有关法律法规为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提供了法理依据。
(2) 中央文件。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将园区循环化改造列为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明确提出在重点园区或产业集聚区进行循环化改造。2013年1月, 国务院印发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 (国发〔2013〕5 号) 将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工程列为实施循环经济十大示范工程之一, 选择100 家基础条件好、改造潜力大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开展循环化改造示范, 通过示范, 凝练和推广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园区循环化改造范式, 提高园区主要资源产出率、土地产出率、资源循环利用率, 基本实现“零排放”。
2015 年4 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强调坚持把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作为基本途径, 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 加快建立循环型工业、农业、服务业体系, 提高全社会资源产出率”“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行动, 大力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推进产业循环式组合, 促进生产和生活系统的循环链接, 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2015 年10 月,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 “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计划, 推行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园区循环式改造, 减少单位产出物质消耗”。可见, “十三五”期间园区循环化改造将继续作为循环发展重点工作推进。
(3) 部门文件。2012 年3 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 (发改环资〔2012〕765号) , 明确了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总体要求、原则和目标, 提出了空间布局合理化、产业结构最优化、产业链接循环化、资源利用高效化、污染治理集中化、基础设施绿色化、运行管理规范化等“七化”主要任务, 要求“十二五”期间, 50%的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同时培育百个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通过循环化改造, 实现园区的主要资源产出率、土地产出率大幅度上升, 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水循环利用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显著提高,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度降低, 基本实现“零排放”。
从江苏省情况看, 省政府办公厅于2013年1月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全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 (苏政办发〔2013〕4号) , 明确提出到“十二五”末, 全省70%的国家级园区和50%的省级园区完成循环化改造任务, 并将此项任务列为2014 年、2015 年省政府50 项重点工程建设之一加以推进。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于2013 年3 月开始组织开展全省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工作, 确定了36家园区为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 并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的通知》 (苏发改资环发〔2014〕579号) , 以加快推进全省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 确保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国家及省有关文件为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的编制提供了思路、框架、内容、方法、要求等依据。
2.充分调研园区部门和企业
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不同于单个项目的实施方案, 涉及园区及所在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 包括资源禀赋、环境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基础、基础设施等。除区外资料由实施方案编制单位自行收集外, 区内资料必须对照《指南》的要求, 在园区部门层面和企业层面展开调研。
(1) 部门层面。主要是与园区管理部门对接, 包括经发、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安监、招商、统计、社发等部门。收集的资料一般包括:近3 年园区工作总结;园区最新的总体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园区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数据) , 园区环境质量公报 (数据) ;园区节能减排工作情况, 如污染物排放量、减排措施、减排效果, 能源消费总量与结构、节能措施、节能效果, 水资源消耗情况;园区区域环评, 重点污染源名单及其排放与达标情况;园区产业结构与空间布局, 重点企业 (规模以上) 名录及其发展情况 (主要产品、生产规模、销售收入等) ;园区内已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的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有关情况;园区供水、供电、照明、通讯、供气、供热、环保、道路、运输等基础设施情况及建设计划等。此外, 省级以上开发区每年都要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开发区年报, 有的开发区还有自己的开发区年鉴, 在创建其他工作时一般都有相应的争创申报材料, 这些都是编制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很好的素材。
(2) 企业层面。主要是与园区内规模以上企业 (重点企业) 对接, 这些企业创造了园区主要产值, 是园区主导产业链上的骨干企业, 居于构建园区循环经济产业链的关键环节。一般来说其物料消耗占园区总物料消耗比重也相对较高。通过调研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不仅可以为园区开展物质流分析提供基础数据, 还可成为挖掘园区循环化改造所需重点支撑项目的重要渠道。
根据园区管理部门提供的区内重点企业名录, 除收集企业基本信息 (如所属行业、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及生产规模、销售收入等) 外, 还需请企业填写物料平衡情况表 (详见表1) 。在此基础上形成物料平衡图。
此外, 还需调研企业作为投资主体, 其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的相关情况, 包括已有的可研报告、环评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或其他相关的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等, 从中发现实施可能性较大的循环化改造支撑项目, 其中关键补链项目需说明在循环产业链条中的位置。
三、工作重点
根据《指南》要求,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园区现状和发展基础, 园区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及下一步发展面临的问题, 循环化改造的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 总体思路、原则和目标, 主要任务, 重点支撑项目, 园区循环化改造效益分析, 保障措施等八个方面。工作重点主要是物质流分析、循环链构建、项目表列示等三方面, 这也是耗费主要精力和时间的三方面。
1.物质流分析
物质流分析是针对一个系统 (产品系统、经济系统、社会系统等) 的物质和能量的输入、转化、输出进行定量化的分析和评价的方法。《指南》明确要求在开展物质流分析的基础上, 合理设定体现园区循环化改造成效、可量化的指标。
开展物质流分析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 除上文表1 提到的企业物料外, 还有社会层面的物质流, 主要是园区内非生产型企业、第三产业及居民等购入的生活消费资料和排放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其他固废等。重点是关注两进 (物质资源、能源) , 两出 (产品、废弃物) , 图1 展示的是某园区物质流分析示意图 (数据省略) 。
2.循环链构建
在循环经济产业链构建方面, 《指南》要求围绕实现项目间、企业间、产业间有机衔接、物料闭路循环, 促进原料投入和废物排放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 以及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提出产业链招商、补链招商, 以及建设和引进产业链接或延伸的关键项目等方面的主要任务。
实际工作中, 应当在物质流分析的基础上, 紧紧围绕园区循环化改造目标, 针对园区的资源环境条件和产业结构特征, 将资源节约和废物循环利用贯穿于生产、流通的各个过程中。构建立足园区主导产业与静脉产业的重点循环产业链, 重点落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业链延伸或补链项目, 全面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在实施方案文本中, 应附有循环经济产业链总体框架图、具体产业链图、物质循环利用图 (含主要物质流数据) , 在整体园区、产业之间、单个产业等三个层面对产业链的构建进行描述, 长链优先, 根据实际情况, 产业链个别环节可延伸出园区。
3.项目表列示
针对园区当前存在的问题, 根据园区循环化改造总体目标和任务要求, 并充分考虑可实施性, 需要提出拟建设的重点支撑项目, 这也是前述物质流分析和循环链构建工作的延续, 是确保改造目标实现的主要抓手。
《指南》要求将重点支撑项目分列为“拟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和“自主实施的项目”两个表。根据国家文件, 园区循环化改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支持以下两类项目:一是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关键补链项目, 包括循环经济产业链接或延伸的关键技术, 资源共享设施建设、物料闭路循环利用、副产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 污染物“零排放”或系统构建项目;二是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包括园区内污染集中防治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废物交换平台、循环经济技术研发及孵化器、循环经济统计信息化及监测体系建设、生产型服务业循环改造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利用企业自身原有废弃物进行生产的项目、企业之间互相利用对方的副产品或废弃物进行生产的项目、节地节能节水节材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园区范围内能够形成循环的项目等对实现园区循环化改造目标、提高园区主要资源产出率具有较大贡献, 应作为实施方案的重点项目。
四、工作难点
园区循环化改造作为国家在“十二五”期间力推的循环经济示范工程之一, 有一系列政策文件的指导, 也有国家级示范试点园区可借鉴, 但对于推进此项工作的具体园区而言, 还是有逐渐认识和理解的过程, 在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也有一些难点。
1.空间范围的统一
目前大部分园区的实际面积要大于国家或省级批复。建议按行政辖区的口径描述园区范围, 通过与地方沟通, 提出重点实施区域 (即循环化改造区域) 。实施方案前后内容应与此区域空间范围一致。
2.统计数据的统一
由于多方面原因, 园区对上有不同口径的统计数据, 对应的空间范围往往也有差异。园区循环化改造主要指标所需的基础数据主要来自现有统计体系, 要求对现有不同口径、不同范围的各项数据进行判断和梳理, 从而建立符合本园区特征的指标体系。
3.目标任务的统一
一般来说, 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改造目标, 其后通过分解任务、措施落实 (主要抓手是重点支撑项目) 来实现目标。园区循环化改造有五大类指标, 主要任务有“七化”, 并有关键补链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作为支撑, 实施方案要处理好之间的关联性、逻辑性、系统性, 避免前后脱节。
五、工作亮点——以《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实施方案》为例
2015年7月,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公布了2014 年度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获奖名单, 笔者参与的《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实施方案》荣获二等奖。该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期间, 发改环资〔2012〕765 号文刚刚公布, 《指南》尚未发布, 笔者所在工作组凭借自身的认识和理解, 在各方支持下形成该成果,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基于开发区物质流分析, 创造性构建具体化的循环经济产业链
该成果突破以往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不但在理念层面构建概念性的循环经济产业链, 更是在物质流分析的基础上, 对循环经济产业链进行具体化。成果以开发区作为研究整体, 深入分析开发区原料投入、产品产出、能源消耗、废物排放四个方面物质流动情况, 从而构建以项目为主导载体, 以原料、副产品、废弃物、能源等物质流动为链条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提出打造化工、造纸、光伏、静脉产业四大重点循环经济产业链, 从开发区层面搭建推进循环化改造的工作框架, 为开发区可持续发展提供具体明确的思路。
2.以理论和目标为规划指引, 以重点任务和支撑项目为具体路径
实施方案以“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的循环经济“3R”理念作为最根本的指导思想, 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 (发改环资[2012]765 号) 精神, 积极探索我国工业经济发展的主要载体——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循环经济的典型路径。成果从宏观规划的角度, 提出开发区未来5-10年内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方向, 从资源产出、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废物排放等方面制定可计量、可考核的目标指标体系, 提出提高资源产出率、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等资源环境发展目标, 并以开发区物质流为切入点, 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排放和循环利用为核心, 构建项目、企业、园区三个层面的循环经济产业链, 继而提出开发区“十二五”期间推进循环化改造19 个重点支撑项目, 从而推进开发区循环化改造工作。
3.明确企业载体和项目落脚点, 确保园区循环化改造任务完成
成果以开发区为研究对象, 结合开发区存在问题以及发展目标, 在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的基础上, 提出具体的循环化改造重点任务, 并把重点任务落实到开发区及相关重点企业, 明确完成重点任务需要实施的19 个重点支撑项目, 并从项目与循环化改造关系、生产工艺先进性、建设方案、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方面深入研究重点支撑项目情况, 列表具体明确每个项目的投资筹措方案、分年投资计划以及立项、环评、土地等前期手续落实情况, 确保所有重点支撑项目在“十二五”期间开工建设, 完成开发区循环化改造任务。
4.成功探索循环化改造具体路径, 为其他园区提供经验与模式
成果依托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摸索出的有效路径, 在我省其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创造性地采用“物质流分析—循环产业链构建—重点支撑项目筛选”的方法推进开发区循环化改造, 为我省其他开发区推进循环化改造提供先行先试经验与模式。
5.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为地方政策制定提供实践支撑
为贯彻国家文件精神, 省、市各级循环经济主管部门需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当地的园区循环化改造政策文件。本成果对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有效路径做了有益探索, 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 为地方各级循环经济主管部门下一步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奠定了实践基础, 促进了全省循环经济发展。
六、结束语
3.法律顾问的工作小结 篇三
摘 要:本文从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经验出发,探索了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工作结合中出现的主要问题,针对高校法律诊所如何缓解案源稳定性问题、经费保障问题、诊所学生开展法律援助的法律保障问题、人员流动性给案件处理衔接带来的问题,提出了多方面开拓案源、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完善诊所管理以确保援助工作有效衔接等建议。
关键词:诊所式教育;法律援助;路径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11-0097-03
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大学的法学院,经过多年的发展,这种新的法律教育方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我国自2000年9月开始引入诊所法律教育,目前,已有100多所高等政法院校加入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并开设了专门的法律诊所课程。至今,诊所式法律教育已经成为许多高校法学专业重要的专业选修课程[1]。从国内外高校诊所式法律教育发展的实践经验来看,法律援助工作已经成为诊所式法律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本文从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经验出发,探索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工作结合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向。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结合的必要性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性
美国自1830年起,律师在法学院的集中训练开始逐步取代了学徒模式,其后案例分析教学法正式确立,并成为美国法律学校占主导地位的教学方法。但自20世纪60年代起,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学者对案例教学法提出了质疑[2],而诊所教育能使学生真切地感受到现实问题的复杂性和生活的多变性,使学生真正在实践中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另一方面,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促使教师和法学院学生意识到将法律规则运用于实践,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来培养自身法律实践能力的重要性。然而,由于学生在知识结构上的不完整、经验上的不足,缺乏教师的指导和其他机构的帮助,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就会显得力不从心,以致不能能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利的法律帮助。在这些矛盾凸显之后,美国的法学家开始意识到,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借助法学院师生的力量。同时,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前身——判例教学法已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呈现出越来越多的局限性。人们开始怀念学徒制,诊所式法律教育在这种背景之下逐步形成[3]。
从上述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起源及发展可见,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工作密不可分,诊所教育目标本身即带有公益性。
(二)弥补课堂教学不足的需要
如前所述,尽管与早期的法学教育传统方法“讲义教学法”相比,案例分析教学法具有明显的优势,能够突出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并获得良好的逻辑推理能力,但是它也有着明显的缺陷:忽略了法律实践中许多基本技能的训练,例如会见当事人、事实调查、法律咨询、调解、谈判等,而且也忽略了在判断力、职业责任心以及理解法律和不同的法律职业人的社会角色等方面对学生们的培养。另一方面,即使是专门面向实践技能训练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其有针对性的课堂教学也同样无法提供真实案件的效果。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可以有效弥补这一欠缺。从会见当事人开始,咨询,到正式接受委托,事实调查,乃至参与谈判、代理诉讼,都由诊所学生担当主要的角色;更重要的是,这一切都是真实发生的,一个具体处理方案的失策乃至一个细节决定的失当,都可能会产生极其不利的后果,在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所加诸的压力下,学生的积极性和投入程度是毋庸置疑的。
(三)法律援助的庞大需求与资源匮乏的矛盾
法律援助是一项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的“民心工程”。但目前我国法律援助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缺口很大。据统计,2010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的平均工作人员只有3.75人,法律援助机构平均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222件,按照最低审批所需工作日计算,仅这一项工作所牵涉的人力之大就无需多述[4]。以广东为例,广东是一个人口大省,常住人口达9194万人,同时也是全国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最多的省份,约2000多万,占全国的1/4。但政府能够投入的经费有限,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至2006年10年中,全省各级政府投入经费共1.985亿元[5]。按照这一数据,平均每万人的法律援助经费只有约2000元/年。上述数据充分显示,无论从投入的人力还是财力来看,法律援助工作仅依靠政府投入是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的。
因此,作为政府提供法律援助的有益补充,利用高校师生资源,诊所式法律教育过程中所提供的法律援助能够起到一定填补缺口、缓解矛盾的作用。
(四)诊所式法律教育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利条件
一是诊所学生普遍珍惜实践机会,工作热情很高。从实践经验来看,诊所学生非常珍惜接触、代理真实个案的机会。学生还没有直接面对生活的经济压力,赤子之心使他们更能同情当事人的际遇,尽管没有经济收益,但他们投入法律援助工作的热情高涨。
二是诊所法律援助的机制相对灵活,能填补政府法律援助之不足。从法律援助的可获得性要求上来说,主要体现在经济困难标准和范围的规定上。但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证明的要求较高,尤其对于外来务工人员,要回到户籍所在地开具经济困难证明,不仅手续繁琐,经济成本(主要来回的交通费)和时间成本都较高。
三是诊所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一种保护下的独立,代理工作的风险大大降低。诊所学生毕竟涉世未深,欠缺实务经验,如果完全放手让其独自面对社会矛盾尖锐激化的局面——诉讼纠纷,很可能出师未捷即已折戟沉戈,搞不好还可能要承担代理失职的法律责任,这不仅可能会使遭受挫折的学生心理上产生阴影,也会给诊所法律援助工作带来负面影响。而诊所教师能够以其丰富的实务经验与社会经验,给予学生必要的指导与支持,使诊所学生获得“保护下的独立”,降低风险。诊所学生在羽翼未丰之时,未具备独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能力,诊所教师的帮助是不可或缺的。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案源稳定性问题
在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实践中,案源不稳定是很多法律诊所开设的法律援助中心面临的困境之一。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当事人的角度上,由于学生无论在理论知识还是实际执业经验上都有明显的欠缺,即使有教师的指导,部分当事人还是会对案件胜诉率的把握上心存忧虑,因此,他们不放心将案件交给学生代理。其次,从学生方面来说,现实中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合学生办理,对接收到的咨询个案必须要加以选择。最后,由于我国诊所法律教育总体上还在起步阶段,社会宣传力度还不够,很多人对学校诊所教育以及所提供的法律援助还不是很了解。如果一直缺乏真实案源,学生就无法通过真实的案件、真实的当事人真切地在办理过程中掌握基本实践操作技能和了解司法制度体系,更别提法律职业道德以及社会公益心的培养,诊所教育的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甚至失去存在的意义。故此,案源不足是诊所式法律教育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二)纠纷类型的单一性问题
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普遍面对的另一个问题是受案类型的单一性。
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资源不能冲击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只能针对于特定人群与特定类型案件提供援助,而这些人一般面对的法律纠纷往往集中于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离婚、刑事案件等,案情一般也较为简单,而复杂的案件类型如房地产纠纷、公司有关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则不会涉及到。这就使得诊所学生办理案件的类型偏向单一,无法获得全面的锻炼。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刑事案件,但由于诊所学生并非执业律师,不能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使得他们的受案范围进一步收窄。
(三)经费保障问题
与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相比,高校开设的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更经常面对经费不足的问题。据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站的资料显示,高校的法律诊所援助经费来源主要有三:一是从学校的行政开支中列支;二是来自校内师生的捐款;三是来自社会的捐助。例如,复旦大学的法律援助中心建设初始的经费来源包括:中心成员捐献了自己的奖学金、生活费近1000元,复旦律师事务所捐赠500元及法律系一些开支的报销。但是都存在经费不足、不稳定的问题。经费缺乏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诊所的发展。
(四)诊所学生开展法律援助的法律保障问题
法律诊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主体是学生,但在校学生走出校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会经常遭遇各种制约。一是调查取证权利受限。由于学生并不具有律师身份,到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的权利就受到限制。这使得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的效果受到一定影响。二是出庭代理权利受限。由于社会上有部分不具有律师资格的人非法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许多地区的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都订立了对公民代理的限制规则,例如,有的法院规定公民代理必须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有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公民代理要当庭提供免费代理的协议。三是学生代理人身份没有得到尊重。个别法院或者仲裁员不了解诊所学生法律援助的情况,对出庭代理的诊所学生不信任,对其代理人身份也不认可,在调解过程中绕开学生,容易使当事人对学生代理人产生误解或不信任,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五)人员流动性问题
考虑到法律援助工作对学生专业知识结构完备性的要求,学生参加法律诊所课程和参与法律援助一般已经是大三,而学生大四大多已要找工作、考研等,参与办案的时间很难得到保障,毕业后去向就更难确定。而许多案件,从一审到二审再到执行,起码是半年至一年,如果涉及发回重审则时间更长,走完全部程序可能会持续两年以上。随着参与办案的学生毕业离校,案件跟进可能会出现衔接上的问题。此外,很多法学院有关法律诊所的课程一般只安排一学期,当课程结束后,学生就会将精力重新投入到新的课程学习上,并从相关的实践工作中退出。这样,高校法律援助中心里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就很难得到保证,中心的主要精力就不得不用于培养新的学生上,那么法律援助中心的办案质量、成员能力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就会受到限制[6]。
三、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法律援助环节的路径完善
法律援助工作环节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实践中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诊所教育的效果。为此,需要有切实的方案解决或至少是缓解这些问题。
(一)建立多元化案源渠道
没有足够的案源,大多数学生没有参与实践的机会,诊所工作只有单纯的值班等待咨询,诊所课堂教学中的实践技能没有应用的机会,容易使学生产生“无用武之地”的倦怠心理,大大影响了教学效果。走出校门,多方面开拓案源是必要的。笔者所在高校的诊所学生自发组织,通过与社区办事处有效沟通,定期到社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了有效吸引更多群众的关注,他们还与本地的社工组织联系,一同组织活动。通过与社区建立长期联系与合作,加大宣传力度,打开局面,是开拓案源的有效途径。另外,法律诊所还可以与当地司法局的法援处联系,定期组织诊所学生参与法援处的值班,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值班咨询。由于诊所的机制相对灵活,部分不符合法援处受理条件的案件可以转交诊所处理。
(二)开源节流,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
法律援助既然是着眼于社会服务,就不能因为经费问题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法律援助经费问题可以从两方面着手解决:一方面,法学院可以合理配置现有教学资源,整合部分实践课程,适当调拨资源给法律诊所用于法律援助工作。另一方面,高校法律诊所应当积极争取各方面社会资源的支持。法学院应当借助其教师与学生良好的专业素养在其所辐射的地域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形成较好的声誉并获得所在地域公众的认可。法律诊所对社会的贡献越大,得到各项社会资助的可能性就越大。但目前我国高校的法律诊所普遍未形成足够的社会影响,社会资助渠道并不畅通。故此,提高诊所自身专业服务能力,是获得社会资助的条件之一。
(三)各方面协调,保障诊所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首先,诊所学生代理人身份问题需要诊所的法律援助中心与其他部门协调解决。以劳动争议为例,对于公民代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只要求不能收费,但各地往往另有特别规定。例如,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公民代理资格要求就比较严格,其发布的《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确定了可以作为代理人的范围;而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学生代理人一般也不属于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所以,只能以“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的身份担任劳动仲裁案件的代理人。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做法,笔者指导诊所学生担任代理人时一般按照以下规程:由政法学院与当事人签订免费代理的《委托代理合同》,政法学院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上述合同,并出具关于指派学生担任代理人的信函。另一方面,学生代理人并非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解决的办法暂时只能是申请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或者让当事人自行取证。如果上述方案都无法实现,案件处理效果可能会受到影响。首先直接的影响是当事人可能会因此对学生代理人产生不信任感,觉得诊所无法有效帮助自己解决问题。但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这一诉讼权利得到程序上的保障,学生代理人取证难的消极影响会减弱。
(四)完善诊所管理,确保援助工作有效衔接
如前所述,学生在校参与办案的时间已经很难得到保障,毕业后去向就更难确定,随着参与办案的学生毕业离校,审理时间长的案件的跟进可能会出现衔接上的问题。针对此问题,其解决方法就是尽量将学生正常学习时间与法律援助活动时间错开,引导学生合理安排两者的时间,将学生正常的其他学习课程与法律实践学习结合起来,同时鼓励学生选一学期的诊所课,但参加两个以上学期的活动。同时,应完善诊所管理制度,通过以老带新的方式,让将要毕业的学生与较低年级学生将在办案件及时衔接,确保援助工作有效推进。
诊所式法律教育结合法律援助工作是当前高校法律教育推行实践式教育模式的积极探索,尽管在实践中遇到不少问题,但随着高校对于这一教育模式的重视与投入的加大以及具体实施方案的改进,相信许多问题可以逐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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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苗绘.法律援助式诊所初探[J].理论观察,2006(3):101-102.
4.汽车服务顾问半年小结 篇四
此次的实习,意味着我大学的生活即将结束。通过这次实习,让我看清自己需要什么,想要什么。回顾这半年,从开始时的机修岗位调到服务顾问岗位,一开始对工作还无从下手,不知道保养项目,不知道配件价格,不知道客户车辆有故障怎样应付,不知道客户有抱怨怎样处理。幸亏我的领导和同事都很热心的教导我,让我慢慢的熟悉各项工作。让我融入到售后这个团队中去。
首先,在我做服务顾问的这半年里,我学到了很多,也经历了很多。我接触到了各种各样的人,学会了怎样去与人相处,与不同的人相处,怎样去工作,去做好工作。在锻炼了我交际能力的同时也为我以后的发展打下了基础。随着工作时间的深入,我觉得自己越来越适应服务顾问这个工作了。从战战兢兢的实习生渐渐的成长到现在,虽然犯过不少错误,但是我一直在学习、改进,我相信总有一天我会成为一个能独当一面的服务顾问。
其次,我觉得在实践中从事与我所学专业相关的实际工作,既增强了我的专业应用技能,也锻炼了我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去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今后,我会带着这些宝贵的经验,在人生的旅途中勇往直前,迎接挑战。
最后,真心感谢领导对我工作的支持,引领,让我有足够的信心做好这份工作,也真心的感谢同事们对我的耐心指导和帮助,让我尽最快速度熟悉工作流程和专业知识。
下半年的工作计划:
1.时刻保持工作的积极性,每天都要有好的心态迎接每一天的工作。多向同事
虚心请教自己不懂的问题。让自己成为一名专业的汽车售后服务人员。
2.客户至上,稳抓一大把老客户,开发一批优质新客户。
3.售后是一个团体,加强与车间和仓库的沟通,给客户一个最满意的办事效率。
总而言之,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公司会更上一个大台阶,给上级领导一份满意的答卷!
**公司 ***
5.法律顾问的工作小结 篇五
“态度决定一切”在我看来过于绝对,我认为世间万物都是相对的,就像人们常挂在嘴边的“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态度”就是第一场讲座——顾晓英老师的“阳光心态助您成功”。
先撇开着这个不说,从整场讲座下来看,氛围还是不错的,老师幽默风趣的言语很吸引大家。此讲座不同于其他的讲座的是,很少用多媒体列一些大纲等内容,不像上课似的灌输给我们一些知识,一条一条的给我们讲下去,而是与实际相结合,不断地给我们分享有关的发生在她身边的例子,而且还结合我们最关心的事情——专业分流做出了一些评论,句句说到我们心坎儿里,让我们对选专业这件事儿又有了不一样的看法。不同的态度肯定是有不同的看法的,而且兴趣是培养出来的,不管到什么样的专业里都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取得更好的结果,才对得起自己这么多年来的付出。老师也说了,哪个专业没有人才啊,关键在于自己。
关于最后互动,我的内心既有很深的感触,又有无比的惭愧。当顾老师问道,有没有人想问一些问题的,或者随便说点什么,那个场景令人多么的失望——竟无一人举手。有几种可能,一没认真听的,二认真听了没思考(我是这类的)等。如果是第一种,那么就是对演讲者的不尊重,无论在做什么,也要知道这是最起码的素质。无可非议的是,在座的个人素质有待提高。如果是第二种,在国内或者说是大陆的高校中,这样还是停留在以前中学里灌输式教育思想状态下的学生不在少数。此时,用孔子的一句话概括——“学而不思则罔”。我也自我反思了,平时并没有做到勤于思考。
由于我是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课的时间与第二场讲座的时间冲突了,所以很遗憾,没能听到付丰海老师的讲座。
无论什么时候,在什么场合下,对什么人,礼仪肯定是很重要的,更何况我们中国还是礼仪之邦呢!听了第三场讲座——董鹏老师的“当代大学生礼仪”使我们受益匪浅。
虽说现在我们都是大学生了,但是在很多细节的地方,我们都不怎么注意,“以小见大”足以形容我们这种现象了。董鹏老师通俗的语言让我们听得津津有味,再加上实例说明,更加生动形象。董老师说,就比如身边的事,有的同学有事打电话给辅导员,电话一通就呼呼啦啦地说了一大堆,连自己是谁也没介绍,这是最起码的礼貌,也是一种电话礼仪;还有更糟糕的,居然还有同学请假条都不会写的,而且还不是大一的。这令大家都很吃惊。我认为这类同学不能够称得上是一名合格的大学生,既然已经是大学生了,自身的综合素质也要不断地提高,注重礼仪,成为一名名副其实的大学生。
分流前的夏季学期快要结束了,就个人而言,这门课安排的讲座还是很切合2012,6,26
我们学生现在的心理的,并没有一套一套的大理论,让集体昏昏欲睡,所以希望以后能够有更多的机会参加这类的讲座,收获更多的知识。
6.法律顾问的工作小结 篇六
对方辩友承不承认,足够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严格的监督审查机制能把 不论是何种原因引起的 不合格食品都排斥在市场之外?
请问对方辩友,在湖南鄱阳湖,有些游客吃了渔民刚打上来的新鲜活鱼却住院,只因鱼受水质污染,这种食品安全问题是由道德缺失引起的吗?
质检、农业部门的食品安全标准不一,互相冲突,导致某些食品因“不明确”的安全标准而无法消费,请问这类食品安全问题道德该如何解决?
制裁和解决违法犯罪问题是应该以法制为主还是德治为主? 制售,贩卖假冒伪劣产品是不是违法犯罪问题?
法制对于解决违法犯罪问题有什么优势?
请问对方辩友,食品安全问题是不是一个迫切性的问题?
解决迫切性问题是不是应该用时效性更好的手段?
请问对方辩友,按照您方说的,加强思想教化就行了,为什么会有死刑或者监禁这种法律强制手段?
用枪毙或终身监禁的方式管束某些犯罪分子,这是不是能说明存在着一部分人不能用思想道德教化的方式使之从善,只能用强制防止其作恶手段呢?
且不论道德教化能否使所有人都变成圣人,但目前无良商家数不胜数,难道在等到那虚无缥缈的理想实现之前,我们所有人都不吃饭了吗?
(所以对方辩友也是承认在解决问题时,法律制度手段是第一位的)
攻辩小结: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 通过刚才质询我方发现,对方辩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德治作用,但却忽视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性质。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稍有不慎就会造成犯罪。用道德来解决犯罪问题,对方辩友未免太异想天开了吧。
人类社会发展几千年,一直在进行道德教化,提倡温良恭俭让,可现在黑心商家还是充斥市场,这是为什么?这是因为道德没有强制力。我们不能强迫一个人有道德,也不能强迫人遵守道德,以一个没有强制力的道德作为制止犯罪问题的主要手段,后果十分严重。
第二,对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认识不深。诚然,无良商家蓄意生产劣质食品是原因之一,可是食品从农田到饭桌,要经过生产、流通、进入市场等各个环节,由于技术水平不高和监控力度不够,食品很容易收到外界污染,这些受自身条件所限和外力影响的问题能依靠思想道德建设来解决吗?显然是不能的,但法律制度却可以以明确的规章制度指导商家怎样生产,怎样监控,并在产品进入市场时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所以法律制度才是解决问题的重点。
第三,对辩题中“解决”一词理解不到位。既然要解决问题,我们就需要一套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法。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上,思想道德是主观意思,模糊不清,没有可操作性的啊!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道德和法律制度双管齐下,却不能说明在解决问题是确实是以道德手段为主,且从回答中我们也可看出,无论您方如何夸大道德作用也掩盖不了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中,以法律制度作为重要手段来解决问题的本质啊!只有法律制度才能明确告诉厂家如何去做,才能切实有效惩罚黑心商人使其不敢作恶。所以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上,法律制度起着主要作用。
7.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法律思考 篇七
1 医学与法律有着非常密切的内在关系
医学与法学是人类目前众多知识中最复杂的两个学科,虽然它们一个是自然科学,一个是社会科学,但人类本身给它们赋予了非常沉重的压力。在电影《功夫》中有一句话令人寻味,“钱只能用来学法律和医学”,而《喜马拉雅星》里所表述的完美人生就是生两个孩子,一个是律师,一个是医生。可见医学与法律对人生的影响力。笔者认为医学与法律密切的内在联系,主要体现在任何一方的发展变化都会影响和牵扯到另一方,最终影响到人的生存质量和健康权。既然与健康权相联系,在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范畴中,卫生法也就应该相应而生,其宗旨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健康权。同时卫生法律体系由于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调整方法的多样性,也就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范畴。在这一法律体系中,卫生法的法律效力依次为卫生基本法——卫生一般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卫生基本法就是《卫生法典》,是与民法、刑法典等并列的国家基本法律,是卫生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最高,具有指导性的核心法律,是卫生基本原则的集中体现。但是,这一法典不仅我国没有,世界上也很少有国家有。有专家建议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卫生法典》,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是不大可能的。现在世界上能制定出统一法典的法律门类的多是《刑法典》和《民法典》两大类。卫生法在本质上属于行政法,但是它比行政法更为复杂,调整的范围也更为广泛。我国目前正在草拟的《行政程序法》是行政程序的基本法,是行政程序的统一法典。只能期待《行政程序法》出台后,对卫生法典的出台提供有益的借鉴。卫生一般性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体现和贯彻卫生基本法的精神,将某一方面的卫生工作原则法、规范法,如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卫生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不得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卫生法律相冲突,地方性卫生法规是省、自治区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法律规范,其内容不得与法律,卫生行政法规相抵触,其法律效力仅为本省范围,是法律、行政法法规的补充。另外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卫生部颁布的《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就属于部门规章的范畴。毕竟,卫生法是围绕人体健康生命权益而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它不仅受政治、经济、社会习俗等影响,也受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制约。
中国卫生法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又有其自己的特点。第一是必须用多种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卫生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决定了其调节手段的多样性,既要采用行政手段,如用强制措施控制传染病流行等,又要采用民事手段调整卫生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医患关系等。同时对于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严重的侵权行为还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从这一角度看,卫生法是多元的。第二是必须同医学科学发展紧密联系。卫生法是法学与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结合的产物,医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技术成果是卫生法的立法依据,也是卫生法的实施手段和依据。随着医学的发展与进步,不断需要更多的立法,如器官移植、脑死亡、基因诊断与治疗、生殖技术等。而且原有的卫生法也不断需要修改和完善。医学发展充满难以预料的风险,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和导向。所以,卫生法与自然科学相互促进,互为依存的关系,是其他众多法律难以比拟的。第三是必须具有明显的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医药卫生工作是一项科学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在众多的卫生法律法规中,都包含大量操作规程、技术常规和卫生标准,如《药品管理法》“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这种技术性规范和卫生标准的规定几乎在各种卫生法律法规中都有体现。这些广泛用于医疗卫生工作中的规定,既具有科学性,又具有法律性,构成了卫生法的重要内容。
2 医疗行为与医院感染是伴生的法律无奈
我国传统中医的行为方式使我们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法律认识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望、闻、问、切”的诊断方法对人体的实际嵌入是很少的,传统意义上的医院感染发生率也很低。随着西医的引入、发展和壮大,特别是现代外科学、现代介入学以及激素、抗生素等药物的大量使用,使医院感染的发生率呈现出显著增长的态势。现代医学的医疗行为打破或改变了人体的宏观和微观的整体性,从唯物辩证法的观点认为发生医院感染有着一定的必然性,虽然现阶段定义的医院感染可能会逐步下降,但是从微生态学的角度而言,特别是从分子水平去思考,产生内源性医院感染是必然的,也就是说不久的将来修改医院感染的诊断标准也是必然的。
有的学者认为用法律手段规范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可以杜绝医院感染的发生,本文认为是不可能的,不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忽略了行为的双重性,社会法不是自然法,它只能规范行为,但它不能够改变行为的内在规律,可以说医疗行为与医院感染是伴生的法律无奈。在哈佛法学院的第一堂课,教授会跟学生讲:法律不是弘彰正义的,而是解决争端的。正义在法律上是一个多变的概念,在医学领域可以体现在医务人员的医德观念以及医疗服务的社会公益性质方面,因此,在对立统一面前,在客观规律面前,法律也是无奈的。
3 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不是医院感染相关法律的监督者
法律监督乏力和法律监督缺位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个由来已久的伤痛。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随着这一规定的出台,有一部分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以为自已是法律的监督者,工作出发点受到了影响,出现了定位错觉。其实,根据法律知识可以判断,虽然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具有管理职能,但仍然是当事人,是医院感染相关卫生法的执行者。从广义上讲只有国家机关、组织和人民群众才是合法的监督者,从狭义上讲监督者就是各级卫生监督所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错误的定位必将造成工作的混乱。这部分同志把自己排除在法律责任之外,工作出发点就是忙于检查,查找问题,而没有做到毛主席提出的经典工作方法“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当前,医院感染管理工作需要的是有着法律意识、做正确事的专职人员,而不是对问题指手划脚的局外人。
4 过度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法律随想
过度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是指在诊疗过程中,为避免发生医院感染而开展的无效医学干预或造成医源性损伤的医疗措施[2]。最常见的有消毒剂使用不规范造成病人和工作人员皮肤粘膜的潜在损伤,不合理使用抗生素造成病人的二重感染或微生态失调,频繁盲目更换导尿管、静脉导管等一次性高值医疗耗材造成病人就医成本加重或医源性损伤,长时间过早启动洁净手术部的空调系统增加医院的运营成本等。虽然上述工作的出发点都是为了预防医院感染的发生,但由于“度”没有掌握好,也就是没有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以及循证医学的尺度,造成了医源性损伤、增加了医院感染的危险性、浪费了医疗资源等,虽然动机是好的,但也是违规行为。在发生医疗纠纷时,过度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在举证技术鉴定中是否会判定为医疗过错行为可能会引发较大的争议,但是如果过度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紧密的因果关系,也就是原因力的量化比较大的话,过度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也可能判定为医疗过错行为,受到法律的追究。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种消极医院感染管理工作,通常的做法是用知情同意书的方式把可能发生的医院感染告知患者或家属,把危险后果的责任由患者承担。应该说知情同意书制度在解决医疗纠纷方面发挥着良好的作用,充分体现了患者的权利。手术同意书是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的书面证明。《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3],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医生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亦规定[4],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因此,如实告知是医务人员法定的义务,而知情同意是患者享有的法定权利。但是如果医务人员在告知的前提下“有所为而不为”,就属于民法侵权责任理论中的对法定义务的不作为,不积极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导致医院感染的发生,引发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承担侵权责任,这时就算是知情同意书也不具有免责效力。
5 医院感染暴发(散发)的民事责任主体
当医院感染暴发(散发)产生了医疗纠纷,谁是民事责任主体,是法人责任?还是个人责任?还是由法人责任和个人责任分担?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是否也承担责任?目前在学术界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本文的观点是应该由法人承担,医疗单位不仅要为医务人员诊疗护理等过程中的过失承担责任,而且应该对与诊疗护理行为有关的各项业务活动的后果承担责任。因为患者就医时,建立医疗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不是某个医务人员,而是作为法人的医院,再者医务人员的各项活动,是依据聘用合同所为的职务行为,应该视为法人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5]:“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以上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从法理上进一步验证了可能发生的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单位的法人责任。当然,医疗单位在承担完自身的法人责任后,对直接的责任人员根据责任的轻重,过错的大小,还可进行内部处理,如行政处分等,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存在工作失职的也应该受到相应的内部处理。
6 过错责任原则是解决医院感染法律问题的主导性原则
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具有客观现实的复杂性,如何遵循法治精神,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和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是促进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深层次发展的重大问题。当产生医院感染的法律问题时,为求得法律上的公正解决,必须首先确立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特殊情况下应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因为医院主体是否存在过错与法律地位密切相关,如果院内感染由医院主体的过错所引起,则医院主体必须对自身过错所引致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另外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的要求,如果医院一方在医疗过程中,因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责任事故、技术事故或者医疗差错,损害患者的健康甚至造成死亡后果,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从过失医疗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看,医疗事故无疑又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的过失医疗行为既侵害了患者的合同预期利益,也侵害了患者的固有利益,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按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6],“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第五十四条规定[7]:“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法律上讲,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既可以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服务合同规定的义务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医疗机构侵害其人身、财产权利为由来追究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就实际情况而言,医疗事故按照侵权责任处理对受害人的保护更为有利,因而应当选择侵权责任确定医疗事故责任的性质,且在现实中和理论上也是这样做的。这样选择,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利,避免患者不清楚医疗关系的合同性质而不敢索赔的后果,同时,也可以使医疗机构不能借口合同有约定而拒绝对医疗事故的受害人予以赔偿。
如果医院主体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科学地执行了预防和控制,仍然发生院内感染,或因患者个人因素导致发生院内感染,由于医院主体没有过错,不构成民事侵权的必要条件,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特殊条件下,特别是发生院内感染,各方都无过错时,法庭为了均衡各方利益,尤其是为被感染者利益着想,可能考虑用公平责任原则分配责任,这就是意味着让无过错的医院主体承担责任,也是有可能的。
特别要说明的是,在发生突发性的公共传染事故中,政府在其中也起着重要作用,2003年SARS危机之后,国家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工作,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颁布实施了防治艾滋病的专门法规,该条例的制订,意味着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予以法制化,并且国家加大了对主要传染病的防治经费投入,并要求各地改变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过度市场化的政策倾向,给予足够的运行资金,使公共卫生体系能够公平地服务于全体社会成员。
在法制社会中,没有法律真空的行业,也不可能有法律真空的人和事,每一个社会活动都会深深地留下法律的烙印,它既是明辨是非的尺度,也是工作现场的警戒线。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虽然不能比喻为“走钢丝”,但工作中也是处处有雷区。所以我们为了有效地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一定要熟悉和掌握工作中的潜在的法律问题,增强法律意识,使自己的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摘要:目的:有效提高医院感染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方法:通过探讨医院感染管理工作面临的法律法规中的难点问题,论述法律法规的法理和条款与医院感染管理的相关性。结果:医院感染暴发(散发)的民事责任主体是法人;过错责任原则是解决医院感染法律问题的主导性原则。结论:医院感染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是医院感染管理发展的坚实基础。
关键词:医院感染,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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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咨询顾问,如何提升你的工作? 篇八
刚进入咨询行业的时候,我只有25岁,咨询这个职业有点像医生,只不过面对的病人是企业而不是人。记得那个时候,每次客户见到我的第一句话都是“你怎么这么年轻呀!”我听了心里酸酸的,因为客户明显表达的是因为我年轻而产生的不信任感。这种现象一直持续了5年。其实,刚开始接触这个行业,心里因为没底气,确实挺慌的。过了2年,虽然客户还会这样讲,但有了时间的磨炼,客户很快就能打消疑虑,不再为面前咨询师的年轻而担忧了。再后来,随着时间推移,没人会在第一次见我的时候再这样说了。说明我真的老了,每想起这个,酸溜溜的滋味又会涌上心头。
做咨询的“甜”
每次做完一个项目,当把结果递交给客户,得到的称赞是“茅塞顿开,物超所值”,我真的美极了。而且最甜的事情就是我一直和顾客保持着长期良好的关系。
做咨询的“苦”
最苦的是辛苦做出的方案不被客户认可,被客户挑战。记得有一次,客户拿到我呕心沥血做出的方案说。“你这个方案,也就值一块钱,打印纸的钱。”这个时候的感觉糟极了!不仅觉得自己没帮上忙,更重要的是对自己能力产生了怀疑。咨询的价值是智力价值,许多优秀的咨询师每天都要经历自我肯定和自我否定的挣扎,也是在这种不断交替的循环中成长起来的。因此,咨询师需要平和的心态,只有平静的心态才能客观看待客户的评价。
做咨询的“辣”
辣的味道通常是和客户的辩论,很刺激!咨询是一个非常微妙的行业,往往客户是被打动而不是被说服的。因为你的客户在这个行业可能已经有几十年经验,而你只是接触了几天,因此说服的过程需要勇气和足够的智谋。记得我当时为一个高科技公司做咨询,他们想裁员,当时新劳动法还没出台,因此,该公司就采取了终止续约合同的方法,当一批员工合同到期的时候就自动解聘了。后来经过分析,我们发现,这个公司实际的问题根源是因为绩效考核不明晰,用合同管理代替了员工管理。采用停止续签合同的方法,会让一批原本业绩优秀的员工自动流失。因此,我们的解决方案是用绩效加薪酬的方法来解决。
如何制定个人“发展路线”
通常,选择一直在咨询公司内部发展,有三种路径:专家路线、通材路线和业务管理路线、咨询公司分许多领域,就拿翰威特而言,比如做薪酬管理,要选择专家路线的话,可以做高级薪酬管理,高级薪酬管理可以从中国区做到亚太区,而后是全球,成为这个领域的专家;如果是通材路线,则可以做所有与薪酬管理相关的领域,而不是在一条枝干上发展;业务管理路线则是指在咨询公司内部从事管理工作,可以从某一个项目做起,做到项目主管,而后是区域主管、大中华区主管等,依次类推。我自己在翰威特的发展尝试了三种路线:在美国加入翰威特,最初选择的是专家路线,专一做员工沟通、文化评估;后开始尝试通材路线,做人员组织管理方面的咨询;发展8年后,又选择了业务管理路径,做集团内部的人力资源业务管理工作。
如何思考?
当身任完全不同的职位和视角之后,我认为顾问这份工作对我最大的效用是获得了一种思考的方法。这种锻炼在于思考的系统化。首先要找到足够的数据资料,然后从中分析出市场、竞争者等数个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且要善于从数据关系中找到问题所在,并提出解决的办法。这一思维模式直接影响到我去NPP之后的企业运营模式。
有一次,一家慈善组织提出要建立一个自己的网站,我邀请了麦肯锡的咨询顾问一起去帮忙策划。顾问询问慈善组织负责人:“你的网站是为了给谁看,是政府还是捐款者、还是被帮助者?你的主要目的是什么?你这么做是为了推进随后的什么行动?”面对这些问题,慈善组织的负责人目瞪口呆。这是国内小型慈善组织的共同问题,这样的慈善组织负责人往往是出于善心和热心来做事,并没有想到过更为长远的发展,也因此,这些慈善组织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受到了限制。
所以,当我用麦肯锡分析商业公司的思维方式去分析慈善组织的时候,就会发现在公益组织这一块能够改进的事情还有很多。比如在慈善组织的内部运营中,如何用有效的方式来评估慈善组织的绩效?如何用机制来推动效率?或许,用咨询顾问最开始展开项目时的调查方法能帮我找到答案。
陈氏入行“绝招”
进入麦肯锡对于我来说是一个偶然事件。那一年,哈佛商学院的同学们都进入了找工作的高峰期,我听说麦肯锡到学校招人,出于好玩的心态也申请了面试。与其他同学不一样的是,我东拉西扯,说了很多与咨询毫不相关的东西。令人惊讶的是,最终麦肯锡竟然直接邀请我加入公司。当时的面试官有三个,根据麦肯锡的惯例,如果三个面试官都打圆圈(表示同意),这样的人选一般都会落选。如果有一个打叉、两个打圆圈,甚至有一个打双圆圈,往往入选的几率大很多。
我当年的面试结果是除了一个打了双圆圈,其他的面试官全部打叉。直到数年后,我才知道给自己打双圈的人是谁,那位咨询专家认为,陈宇廷思维的广度能够为麦肯锡带来更多的启发。
为客户的“目标”下定义
对每个咨询公司来讲都有一套方法来筛选它所谓的“知识”或“信息”,以此发现和解决问题。也许有人会觉得“解决问题的能力”不需要学,但其实“会解决问题”和“不会解决问题”之闻有很大的差异,做咨询顾问从很重要的一个程度上来讲,就是帮助客户能够创造性地去解决问题。如何能做到?首先,要学会“定义”,你拿到的项目也许是个概念,比如“提高客户服务质量”,那什么是客户服务?怎么提高客户服务?你需要把这个“定义”拆分,并且变成一个个可以测量的指标。要把这个概念具体到是对客户的态度、产品、渠道、价钱,还是对客户满意度、忠诚度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你的客户只会告诉你他的企业想达到的目标,比如我做过一个房地产客户的项目,它有一个很大的口号叫“客户至上”,然后带着经理人宣誓。形式主义搞得很重。其实越这么做中层就越苦恼,下层员工就越紧张,所以我们就会在进行项目的过程中把这个口号背后的事情定义清楚,然后才是想解决办法。
就像一个人总在说“我要身体健康”一样,这是很好的概念,但是必须知道“致使不健康的原因”是什么。是熬夜不睡觉,是过于肥胖,还是血脂高。去为客户的“目标”下定义,这是咨询顾问成长的第一步。
不要依赖于咨询工具
说实话,中国是一个COPY和“山寨”盛行的国家,一样东西好,很快就会出现很多个追随者。比如咨询公司的很多咨询工具很好,这毋庸置疑,但很快这个东西就会被大家所熟练使用,所以咨询
顾问不能满足于手头公司教给你的咨询工具(当然,熟练地掌握这些工具是作为顾问的最基本条件),一定要创造知识,工具永远只是工具。新员工能从公司学到的最可持续的部分,是一个懂得思考的头脑。
发挥优势爱好
盖洛普是倒三角的管理结构,作为团队领导来讲不是把自己放在一个重要人物的地位,什么事情都要围着自己转,盖洛普的领导或高层则更像一个导演、教练、导师。是搭台子的人,员工是演员,在这个台子可能有很多人演戏,领导的任务就是创造一个环境。让每一个上场的“运动员”都像姚明一样,“演员”都像章子怡一样,让员工能真正发挥出自己的优势和力量。
在盖洛普,“发挥优势爱好”绝不是句空话,而是你必须去做的事。每一个刚进入盖洛普的新人,公司都会给他一个选择项目的过程,比如同时给你汽车、银行、地产三个不同的项目让你从中选一个。这样做的目的有三个,一方面让你自己评估自己在哪方面更有优势;第二,给你机会去做你感兴趣的行业的项目;第三,这是你的主动选择,所以结果你要承担。
分担责任
我刚回国的时候负责做一个项目,本来同事是4个人,结果有两个女同事先后怀孕了,几乎等于一下就把所有的担子压到了我身上。我去新加坡跟老板聊这件事时简直快抓狂了。但是后来的经验慢慢给了我一个转变,就是刚开始时我们往往会希望自己做得越多越好,希望核心的部分(当然也是重担)都挑在自己身上,这样的结果到最后就是累死。直到后来我才学会要分担责任,要教会别人做事情,这样既分担任务,又锻炼了团队协作能力和领导力,更重要的是,你有了时间去思考和创造。
“想法”和“结论”的差别
在行业中工作,判断和制定一个决策更多是靠经验和直觉,这是经验性判断。而做咨询顾问,你不可能告诉客户说:“这是我的想法。”我们给客户写的报告中,所有建议都必须叫结论!他必须要把自己的经验转化为实际可操作的东西。另外,在企业里建议老板可以做一件事情。如果老板觉得可行也就做了。可是如果是客户花钱让你来做建议的时候,你就必须讲得非常清楚:为什么不这么做;为什么要那么做;如果这么做有几种具体的实施方法,每种做法之间利弊何在……这些都必须要通过缜密的分析来告诉客户:“你就应该这么做。”这就是我说的“想法”和“结论”之间的差别。有些从行业中转型做顾问的人,他可能会有想法,会有直觉和判断,这是宝贵的财富,但是一方面这些直觉和判断或许会影响他用一个更加逻辑、更加理性、更有创造性的方式去思考;另外他也可能因为以往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习惯。导致思维形式上很难转变。
罗兰贝格的晋升
在企业中你的提拔需要有位置,可能一个部门只有一个经理、两个副经理,当位置没有空缺时,你就不可能得到提升。而在咨询公司提升没有位置上的限制,唯一的标准就是在自身的业务方面,相对较快地认识到客户的问题,能帮客户解决问题,并且提出一套有自己特点的办法;然后在跟客户沟通中,最终能够说服客户接受你的想法,并按照你的建议采取措施。如果你能够做到这些,在罗兰贝格两年时间你就可以从一个初级顾问成长为顾问;再花上两年时间就可能成为高级顾问;等你进入罗兰贝格的第7个年头,就可能升到项目经理,往上还需要花上3年时间历练成为项目总监。不过到了项目总监想要成为台伙人,就成为很多人无法逾越的门槛,因为罗兰贝格选择合伙人的关键除了自身的业务能力之外,更看重的是员工能否培养自己的团队,能否推动公司整体的人才发展、帮助公司培养更多的人,而不仅是自我的发展。
要入行先懂行
想在这个行业做好的最重要前提是,在你来应聘咨询顾问前,是自己真正想做一名咨询顾问,而不是在毕业时突然有这么一个机会,觉得还不错,就决定投身这个行业,你应该事前对咨询行业有充分的了解和准备,你起码应该知道咨询行业到底是做什么、需要哪些知识。比如说我的一个同事是数学博士出身,但是他决定投身咨询行业后,在毕业之前看过很多关于咨询学、管理学的书,应聘时并不是完全没有概念,事实证明他在进人公司后,做得也非常成功。
总之,面试的过程就是被别人检查的过程。如果你想比别的应聘者表现得更好,一定要相对有更多的专业知识,要懂行。
成长关键点用管理者的头脑思考问题
决定你是否能够在你从事的行业获得成长或升迁的一个重点,在于你是否站在管理者的角度去思考和处理问题,然后站在执行者的角度去做事。本文将告诉你咨询公司管理者的职能以及管理者的思考。
在专业的咨询公司里,管理层需要扮演三种角色。首先,依然需要负责具体的业务方面的工作。其次,关于公司的内部管理,需要考虑公司未来发展方向、重点;与竞争对手相比,自己优势在哪儿、不足在哪儿。进而还需要去考虑公司要重点发展哪些行业中的业务、哪些行业是可以暂时放下的、哪些行业应是公司的重点、哪些行业是非重点;不同行业中,应该主要做什么样的模式?是侧重干组织模式、运营模式、还是人力资源——这些是作为咨询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必须要去面对、必须要有答案的问题。
作为一个管理人员,你要能够识别、发展、培养人才;能够使公司内部团队得到更好的发展。咨询公司的竞争,关键是人才的竞争,咨询公司最终为客户解决问题的关键是靠你的团队每天和客户打交道,因此你的人是不是能够真正解决客户问题的人、是不是有进取精神的人、是不是能够被客户信任的人——就变得至关重要,这和一般企业生产产品——客户最后只要接受产品本身,对生产出产品的人并没有要求——有很大的不同,你必须要想办法让那些优秀的人才能够加入到你的公司,并能够挽留住他们,使他们得到更好的发展,只有他们得到了更好的发展,公司才能发展。
TEST答案
《屠夫砍人》:排100号的人说99号头上帽子的颜色,99号说98号头上帽子的颜色,以此类推。这样除了第100号以外,其余99人成活率100%,而帽子只有两色,第100号说99号头上帽子的颜色,成活率也有50%,因此用此方法,可以有99~99.5个人存活。
《爱因斯坦的问题》:
黄蓝红绿白
挪威丹麦英国德国瑞典
猫马鸟鱼狗
矿泉水茶牛奶咖啡啤酒
DUNHILL混合PALLMALLPRINCE BLUEMASTER
《国王与预言家》:
预言家预言:你将绞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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