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2024-06-16

安全工作长效机制(10篇)

1.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篇一

xx县钢铁行业安全长效工作机制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夯实我县钢铁行业安全生产基础,确保工业经济安全快速发展,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结合我县钢铁行业实际,现制定此长效工作机制。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明确钢铁行业监管责任,加强钢铁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水平,规范钢铁行业安全生产秩序,落后生产设备或工艺淘汰率达到100%,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率达到100%,特种岗位全员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率达到95%以上,保持我县钢铁行业安全生产良好势头,确保钢铁行业生产“零”事故目标。

二、责任单位

钢铁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县经贸局、县安监局、县质监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电力公司和各涉钢铁行业乡镇政府负责。其中:

县经贸局是牵头单位,负责对全县钢铁行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钢铁行业指导协调和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钢铁行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及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钢铁行业劳动用工情况的执法检查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钢铁行业动力用电设施的检查监管工作,重点配合钢铁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事故处理中的限电、断电和没收供电设施工作。

各涉钢铁企业的乡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钢铁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主要任务

1、指导协调和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2、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3、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监督和管理企业劳动用工情况,劳动用工防护用品使用情况,企业执行国家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5、监督和管理特种设备核准合同书的发放工作;管理锅炉、压力容器、防爆电气等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认证工作。

6、监督和管理钢铁行业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情况。

7、监督和检查钢铁行业落实“五个强化”措施。即强化投入,强化培训、强化管理、强化机制、强化检查。

8、积极构建钢铁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化体系,拓展安全管理思路,创新安全管理制度。

四、实施流程

1、建立目标责任落实制度。经贸、安监和质监等部门要对钢铁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责任和要求量化明确,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建立联席例会制度。由经贸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钢铁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例会,定期通报各项工作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研究具体解决办法和措施,加强协调配合,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构建管理有力,监管有效的钢铁行业综合监管网络,确保钢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3、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对于在规定期限内制止处理不了、没有实施关闭取缔或问题较重、难度较大、典型较突出的行为,经贸局或所在乡镇政府要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力量,实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处理。在整治处理中,要服从大局,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协调作战,形成合力,确保我县钢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

4、建立总结考评制度。经贸、安监、质监、劳动、电

力等部门和各乡镇,按照“一季度一小结、半年一总结、每年一考评”的要求,对本单位任务分解监管工作进行阶段总结和年终考评。

五、问责追究

在钢铁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委、县政府和县纪检监察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调离岗位、降职降级、责令辞职、免职撤职、开除党籍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组织开展钢铁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或在监管中作风不务实、行政不作为、排查不到位,导致钢铁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应发现未发现、应治理未治理的;

2、对辖区发现非法违法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钢铁企业颁发有关证照的,或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钢铁企业没有吊销有关证照的;

4、对钢铁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的;

5、对钢铁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或伤亡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漏报、瞒报、少报、不报、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

6、对钢铁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和伤亡事故报告、举报未及时受理、给予明确答复的;

7、对隐患排查中或在安全事故处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纵容包庇的;

8、为违法、违规生产企业充当保护伞的;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篇二

云铝公司在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实现科学可持续发展道路方面做了许多有善的工作。以构建“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安全有保障、生态环境美”责任型和谐企业为主要内容,通过大力推行标准化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经验有以下几个方面。

2构建以“风险控制”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长效机制

2.1 实施技术改造,提高本质化安全水平

本质化安全是生产中“源头控制、预防为主”的根本体现,为不断保持本质安全水平也是安全工作在生产中的重要保证条件。“七五”、“八五”期间,公司进行了多次大规模的技术改造,建成4条60KA侧插阳极自焙槽电解生产线,发展成为当时全国最大的地方铝厂。“九五”、“十五”期间,依靠科技进步,分别投资15亿元和21.65亿元进行“环境治理、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其中安全环保设施投入近2亿元,采用当今国际先进的186KA、300KA预焙阳极电解槽技术进行铝冶炼生产,公司的技术装备水平也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水平,环境污染得到了根本的治理,岗位作业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生态建设取得明显的成效,实现了增产、安全、文明生产。

“十一五”期间,公司将继续依靠科技进步,不断加大投入,对安全装备及技术的方面为公司加快发展、提高本质化水平创造条件。

2.2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责任是工作的基石,公司确立了“安全意识和责任主导一切工作”的地位。专门成立安全健康委员会,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逐年通过采取签订EHS责任状的方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持按照“指标量化考核、责任全员负责”的思路,把安全、环保和健康指标纳入了责任考核的范围,用“事故损失日”等指标细化安全、环保与健康方面的考核指标,并把责任状的签订从分厂扩大至班组个人,加大考核和奖惩力度,强化了对现场风险的管理和控制,逐步使安全工作从“事故管理”转变到“风险控制”管理。

2.3贯彻OHSAS18001国际标准,规范管理工作

“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是现代化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两个驱动轮子。公司在实施规模扩大、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的同时,从1998年开始实施国际标准化管理工作,先后通过了ISO9002、ISO14001、OHSAS18001、ISO10012、ISO/TS16949等国家标准认证,公司的各项基础管理也转变为以推行国际标准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科学管理模式,为顺利实现低能耗、低污染、高效率、安全生产提供了科学管理平台。通过完善《职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形成了一个较为规范的、能分层次规避风险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公司在吸取同行业事故应急救援方面教训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修改和完善公司33个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方面的专项预案,从公司到分厂、车间形成了一个相互约束、相互作用的应急救援体系,全面规范了公司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加强各应急预案的学习和演习,不断提高了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应急救援工作水平。

公司以法规政策为引导,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完成了“十五”技改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煤气站安全生产评价、特种设备安全评价、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复审、职业危害防护效果评价及职工健康体检等工作,8万吨铝板带项目和4万吨圆铝杆项目都完成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及职业卫生预评价,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积极组织参加国际铝工业环境、健康与安全国际研讨会,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铝工业EHS的先进理念和管理方法,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现场的规范化管理。对生产车间安装隔离栏杆,实行人车作业分离;在生产区域公路设置人行横道线,加强厂区交通安全管理,严格控制自行车进入,采用交通车接送员工上下班等。通过生产现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安全生产。

2.4 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把隐患查找及整改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切实抓细、抓好、抓实。始终坚持定期检查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形式,重点突出班组日检、工段周检、分厂月检、公司抽检,加大检查力度及整改强度,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层层落实严查“三违”,从源头上遏制事故的发生。

2007年共计查出隐患1096项,较大隐患106项,都加大了投入全部落实整改完成,并在管理上从源头、过程及末端等进行了强化,建立重大危险源备登记档案,加大了对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控力度。

2.5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在安全文化培育方面,我们不断强化安全工作是首要工作,安全责任是第一责任,以“创建学习型企业”、“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无事故”等活动为载体,在日常管理工作归纳总结形成了具有云铝特色的安全文化和理念,如EHS五大理念,即“零伤害、零事故、零污染的目标文化理念”;“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责任文化理念”;“安全环保工作是生产管理的主线,是基础管理工作的基础的制度文化理念”;“任何事故都可以避免,任何事故都存在管理方面原因的管理文化理念”;“绝大多数伤害都是由于人缺乏安全意识造成的,而且伤害的往往是本人的教育文化理念”。通过不断完善安全培训机制,规范员工安全操作行为,培养安全工作态度,形成一种自觉遵章守纪的安全作业文化。

在安全教育中,重点以“EHS五大理念”、《岗位职业卫生及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法律法规及标准化作业、相关安全管理、专业技术知识为内容抓好日常教育培训及专业技术培训,严格按照有关培训教育要求做好新入厂员工、转岗、复岗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日常教育中,重点加强班组安全教育活动,采取如认真开展“班前十分钟”活动、集中安排班组学习内容、中层干部轮流参加、安全管理人员跟踪确认签字等方法,达到提高了班组安全教育的质量和效果的目的。鼓励参加全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安全素质。至今,公司已有12人取得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24人通过了资格考试。

3 坚持用安全工作统领基础管理工作

3.1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零事故活动”

我们将按照安全生产月主题“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的要求,开展有助于增加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安全素质的各项安全活动,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三零(零隐患、零违章、零事件)活动”。把安全风险识别、风险控制当作首要工作,不断识别新风险、新隐患、新危害因素,发现、掌握、解决所有工作现场和作业潜藏的危险和问题,以及全员日常生活潜藏的危险,从而实现包括劳动事故、职业病以及交通事故等在内的所有事故为零,把安全生产的重心由“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前移到“零隐患、零违章、零事件”,扎实地、稳健地推进“安全预防”工作。

3.2持续强化安全第一责任,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安全意识主导一切工作,落实各级管理者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坚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明确责任,层层并严格落实到班组个人,从“教与学、环境安全、制度完善、监督检查、持续改进”五个方面夯实班组管理。在逐步深化及细化风险控制内容的基础上,从规章制度建立、工作安排交底、安全培训等方面强化过程管理,重点突出安全执行力和现场风险的控制能力,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能分层次规避风险的安全管理网络。

3.3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公司制定下发《安全生产隐患查找及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把隐患查找及整改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切实抓细、抓好、抓实。建立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层层落实严查“三违”,坚决从源头上遏制事故的发生。加大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学习、演习和评估,不断总结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救援工作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继续强化外来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严格重大危险源动火作业制度,加强全过程的安全检查和确认,确保安全施工作业,从物的不安全和人的不安全两方面实现本质安全。

4 结束语

我们深知抓好EHS(环保、健康、安全)工作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关系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我们也深刻体会到EHS的优秀表现是衡量企业业绩的重要参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不断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安全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用安全生产工作统领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始终突出风险控制、源头控制,持续构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摘要:云铝公司始终把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实现科学可持续发展道路作为衡量社会责任的重要标尺,持续构建以“风险控制”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长效机制,坚持用安全工作统领基础管理工作。实施技术改造,提高本质化安全水平;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贯彻OHSAS18001国际标准,规范管理工作;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关键词:风险控制,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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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篇三

国务院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在新中国成立以来还是第一次。会议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实事求是地总结了近年来的安全生产工作,深刻地分析了当前的形势,提出了今年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会议传达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和措施。这对于统一思想,把握全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表现。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一个时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从法制建设、管理体制、财政投入等方面相继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安全生产工作得到切实有效的加强和改进,促使全国安全生产总体上呈现出相对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是也要看到,由于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不平衡,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目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仍然相当严峻。要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必须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落实会议精神,关键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干部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上,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的科学发现观上,认识和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任务,把安全生产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按照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和机制、监管方式和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创新,加快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五个转变:一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政治向法治转变,依法规范,依法监管,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二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格市场准入,管住源头,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进入生产领域;三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四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在各类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五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健康工作转变,把职工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我们要通过五个转变,把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约束激励机制;要求加快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理顺各方面关系,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考核奖惩,尽快形成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要求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迅速行动起来,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安全生产工作第一线,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真正做到“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防患于未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

4.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篇四

一年来,我校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安全稳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学校师生的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保证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的和谐稳定,努力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和谐的育人环境。现对照《潍坊市校园安全长效机制建设达标纪实》的评估标准,认真开展了自查自评活动。现将自评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学校安全工作奠定基调。

1、思想上高度重视,组织健全。我校切实加强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副校级领导为副组长,学校中层为成员的学校安全领导小组。

2、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临教字3号文件《临朐县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具体工作人员和全体教职工的安全责任,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的安全稳定管理系统。层层落实责任签定好责任状,最大限度的`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的力度。

3、为了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运转畅通,学校的许多重大决策均先通过召开行政会议,然后在全体教师会上讨论通过。我们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学校班子成员定期研究分析校园、师生安全及周边环境等问题,落实具体分工,实现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全员参与,把安全稳定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位教职员工,把学校安全工作细化到每一个人身上。

4、为了进一步健全校园防范机制,有效防止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减少违法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我校特邀请综治副校长定期来学校作法制、安全等内容的讲座。组织学生学习《中小学安全须知》和《中小学生自我防范意识》等知识,使广大师生增强安全意识,了解掌握安全常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自评4分)

二、健全安全制度,为学校安全工作拟定方向。

1、学校依据《潍坊市学校安全管理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新华中学学校安全工作指南》,该书详细拟定了从校长到管理人员、从教师到学生的安全职责及各类规章制度,使得学校工作在运行中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2、学校重视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心理教育,通过反之教育报告会、心理咨询讲座、安全健康课程等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与预防。

3、根据形势需要,学校重视立体教育网络建设。建立安全信息通道,筹备成立家长委员会,设立学校安全信息栏,聘请安全信息员,加强与公检法及附近社区的安全信息沟通等多种渠道强化学校的安全工作。加强社会、家庭、学校的三维网络联系,充分利用教育管理资源,积极开展警校共建和社区共建活动,借以提高广大学生遵章守法和安全防范意识。目前,学校无违法犯罪案件发生,无黄、赌、毒现象发生。

三、健全安全队伍及设施,为学校安全工作保驾护航。

1、根据形势需要与上级规定,学校成了了安全科,并配备了专职安保管理人员专职心理教师和专职保安,极大的加强了学校的安全保卫力量。

2、学校针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性质和实际,制定了切合实际的工作制度和职责,对学校的门口安保、校园巡逻以及学校周边巡逻,都进行了明确的分工与要求。

3、学校在各重点部位安装了共计2部云台、34个探头的电子监控设备,并在安全保卫室安装了预警系统及灯箱设备。为了加强防范力量,配备了1个小型灭火器、2支钢叉、2支电警棍、3支狼牙棍、5支橡胶棍和10根专用木棒作为警械放置于安全警卫室。

4、学校在上、放学重点时段,由一名校级领导带班,两名中层及两至三名教师在学校门口值守;安全科及学校保安轮流值守校门口及学校周边巡逻。

5.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篇五

建立企业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同志们: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地方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文件精神及国家安监总局、省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具体要求,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启动大会。

一、要重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意义和重要性。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水平,能够有效地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有效促进我们国锐化工的企业安全文化理念的培育,为我们公司全面进入现代化管理企业奠定基础。实践证明,相关企业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过程中,确实提升了企业安全健康管理水平,事故起数和性质及职业病的发生率明显降低。国家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同时也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所以说,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势在必行。

二、要认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含义:对我们的管理部门来说,实际就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履行各自职责的规范和标准;对于操作者来说,它是生产作业的标准化,是规范日常工作和操作的标

准行为规范。

我们国锐化工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今天正式启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时间对我们国锐来说,非常紧张,今年年底前必须完成。而且国锐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不仅仅是为了取得证书,最终的目的是要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我们公司的各项管理水平,要充分做好打硬仗的思想准备,切实把此项工作扎扎实实做好。在既要保证时间,又要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完成好按标准化制定的各项工作。这项工作十分重要,前期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至年底省市部门验收,仅三个多月时间,已经不能再耽误了。下面就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几点建议和要求:

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是国家政策方针明确的一项强制性工作,我们当前考虑的不是要不要开展的问题,而是如何开展,并开展好的问题。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重在基础、重在基层、重在落实、重在治本、重在持续改进和不断的自我完善。涉及国锐化工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覆盖了全部单位和所有人员。需要大家统一协调配合。我们已经成立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工作中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出了。在实际的开展过程中,更多的工作还需要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参与进来,共同把工作做好、做实。为此大家要清醒的认识到,此项工作不是一个人或某一个部门的事,尤其不只是安全部门的事,而是需要大家共同营造,担当责任。这项工作开展的好与坏决定着国锐的命运。在今后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中,各车间、职能部门一定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配合人力、物力、财力,集思广义,做到细致全面,不留死角;同时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力度,确保安全理念、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安全设施等能够同步跟进。

二是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内涵和意义,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为全面实现我们国锐化工全年安全目标,即“零事故”、“零伤害”、“零三违”,打下坚实的基础;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进而到“我们要安全”的根本性转变,要加大隐患查找力度和深度,包括人员和管理上的隐患。大量的统计分析和研究成果表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必然性,也有一定的偶然性,每一起伤亡事故的背后,都存在数十次、数百次乃至数千次的违章、违规操作。因此开展标准化工作就是从我们的实际情况出发,从人员岗位操作入手规范各个环节,从本质上、技术上解决问题,按规范进行操作。因此各车间、职能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避免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过程中造成工作上的混乱。

三是要加强信息沟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不是一项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这就要求我们加强信息沟通,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因为这是我们第一次开展这项工作大家都没有经验,而且很多具体工作都需要我们自己去完成,并且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对标准要求的理解上总会存在偏离的地方,肯定会遇到很多问题,因此我们要加强信息沟通,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小组办公室反映,利用好咨询公司的资源,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少走弯路。要注意提高文件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根据辽

宁省下发的《实施指南》所制定出的标准能够有效指导日常工作,避免出现两层皮的情况。因此我们在编制文件的过程中要考虑文件能够覆盖全面,避免用词太过专业,员工难读、难记,理解困难,力求通俗化、实用化,达到适用、好用、管用。

四是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过程中,要同时培养好员工的良好工作习惯,即所谓的“习惯成自然”。要彻底摒弃以往的“标准执行打折”、“两层皮”、“习惯性违章”的行为和现象;认真做到“三个坚持”、“四个一样”:“三个坚持”即坚持使用标准化语言,坚持执行标准化文件要求,坚持标准化管理;“四个一样”即黑天、白天一个样,坏天气和好天气一个样,领导在场和不在场一个样,有人检查和没人检查一个样。通过工作的开展和实施,确实要让全体员工转变观念,提升理念,开成良好的安全习惯。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加强宣传教育,搞好培训工作,对深入开展标准化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车间、各职能部门利用各种条件,大力宣传此次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不断提高所有员工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参与性。懂得和了解此次工作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基本方法,达到安全操作的目的。

同志们: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进一步夯实公司的安全管理基础,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是安全生产方式的创新和发展。希望大家能够团结一致,努力进取,切实将此项工作扎扎实实做好,确保我们国锐化工长治久安。

6.安全消防长效机制 篇六

关于印发库伦旗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

各苏木镇政府、养畜牧林场,库伦街道办事处,旗直有关部门:

现将《库伦旗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库伦旗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总则

为进一步改善全旗消防安全环境,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人员伤亡为目标,消除各种火灾隐患,防止各种火灾事故的发生,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长效机制。

设立旗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统一组织、协调,督促全旗消防安全工作全面展开,形成消防工作“综合治理、标本兼职、齐抓共管”的格局,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旗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布仁(旗委常委、旗政府常务副旗长)成员:刘五一(旗政府旗长助理、公安局局长)韩建民(旗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吕卫东(旗财政局局长)庞杰(旗安监局局长)

江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张明江(旗工商局局长)邓吉会(旗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王勇(旗教体局局长)

丛日成(旗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刘宁(旗卫生局局长)阿尔斯楞(旗民政局局长)张贵艳(旗旅游事务管理中心主任)安聪明(旗消防大队教导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公安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安聪明兼任。

(二)旗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第一条 城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联合整治、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 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各单位的消防工作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条 实施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每年定期召开政府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并与旗直各有关职能部门、系统行业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领导任期内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和奖惩办法;

第四条 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健全、完善;统一检查验收标准。根据专项治理工作成果,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检查验收标准,实行“谁检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

第五条 认真贯彻《消防法》,加快消防安全工作社会化进程。督促公安、安监、监察、建设、工商、工会、商务、教育、文化、卫生、民政、旅游等职能部门建立健全行业系统内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行业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确立安全生产的前置条件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的审查关、准入关、验收关、办证关;

第六条 依据《消防法》加强对全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促进全民消防安全教育的深入开展。督促新闻媒体、文艺团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宣传,及时报道消防工作动态,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督促各地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制,加强火灾事故的处理力度,严肃处理火灾事故单位、肇事者和责任人,严肃惩处失职、渎职行为;

第八条 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文明社区”建设评比范围,确立消防安全评比一票否决制度;

第九条 定期组织节假日和春冬时节的消防安全督查、检查工作,督促各地把消防安全工作与日常工作结合起来,及时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三)旗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经信部门

组织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范围,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及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落实有关规定、标准;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市场准入证照时,将消防安全作为审查办证的前置条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排查火灾隐患,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工商部门

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工商行政管理的日常检查工作范围,严把市场准入关和日常监督检查关,办理《营业执照》和审验将消防安全作为审查内容和前置条件;在日常工商行政检查中,将消防安全列入检查内容;对己投入使用但消防安全状况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督促其所属单位履行消防法定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文化部门

调查掌握公共娱乐场所的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督促文化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严格准入制度,将消防安全作为文化经营场所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组织开展寓教于乐,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法律知识,消防常识;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教育部门

调查掌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所属单位履行消防法定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整改火灾隐患;严格准入制度,将消防安全作为办校、办园的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提高青少年儿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建设部门 执行《消防法》中有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经消防审核合格方可发给《施工许可证》及未经消防专业验收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规定,督促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规章和行政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应行政管理规章;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及其他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对于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临时建筑或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行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并予以强行拆除;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旅游部门

调查掌握全旗旅游景点的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督促所属单位履行消防工作法定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准入制度,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检查或经公安消防机构通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景点,旅游行政审批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取消经营资格,并责令不得承接各种接待任务;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卫生部门

调查掌握全旗各类医院的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督促所属单位履行消防工作法定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行业内部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严格准入制度,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卫生医疗机构行政审批和行业评比的重要标准,严格审核评定;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监察部门

依法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临管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执行上级有关文件通知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不认真执行消防法规,失于管理、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或批准(核准)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开业,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国家工作人员、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受理各主管、临管部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部门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有关责任人;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公安消防部门

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监督检查,严格公正执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领导小组的助手和参谋,及时将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交给旗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提出措施和建议,以供决策参考。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一)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和联合检查督查制度

第一条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联席会,了解掌握全县消防工作情况,分析消防工作形势,制定相应工作对策和措施。

第二条 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制定全旗消防工作目标和阶段工作任务,将任务分解到各相关部门并督促落实。旗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成员单位提出议题和相关资料,草拟全旗消防工作计划和阶段工作任务安排,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旗消防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检查、督查和专项治理整顿活动;对苏木镇和相关行业系统是否全面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是否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是否切实落实旗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开展常规性的检查,督查。第四条 联合检查、督查工作由旗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必须全力配合,提供相应的人、财、物保证。

第五条 联合检查督查结束后,旗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情况,编写督查通报通报各成员单位。

(二)重大火灾隐患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知情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对促进火灾隐患整改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火灾隐患公示由旗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条 对下列存在火灾隐患且经相关部门通知逾期未改的场所,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一)歌舞厅、游乐厅、洗浴中心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养老院;

(三)宾馆、饭店、旅馆和营业性餐馆;

(四)礼堂、大型展览场馆、体育馆;

(五)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六)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

(七)生产、经营、销售、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场所;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火灾隐患单位场所。

第四条 火灾隐患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火灾隐患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存在具体火灾隐患;

(三)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政府相关部门已依法采取何种措施。

第五条 火灾隐患公示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旗级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免费为火灾隐患公示提供便利。

第六条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进行公示。

第七条 政府每季度对本辖区火灾隐患单位的公示不应少于一次。

(三)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工作的作用,明确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确保重大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火灾隐患由旗政府实行挂牌督办。

第三条 重大火灾隐患评定按照《通辽市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制度》进行。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本辖区内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方案,报旗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旗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应在收到公安消防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本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隐患单位负责人、隐患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召开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分析会,明确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在两年内完成隐患整改工作。整改期间,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隐患单位认真制定、严格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第七条 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分析会的决定,填写《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登记表》。

第八条 对本辖区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以当地政府名义制作“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由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将其悬挂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醒目位置,直至火灾隐患彻底整改。

第九条 对已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撤牌,并由公安消防部门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登记表》上注销。

第十条 政府相关部门要全力帮助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改工作,协调解决隐患整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火灾隐患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均有责任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三条 各苏木镇应确定本辖区火灾隐患举报受理单位和举报电话、互联网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对消防部门尚未发现的火灾隐患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根据所举报火灾隐患危险程度,分别给予举报人50至1000元不等的奖励。对已经受理的火灾隐患内容进行重复举报的,不再进行受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五)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场所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对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部门对本辖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监督责任。

第五条 各苏木镇主要领导对本辖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苏木镇应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政或系统主管部门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应与本系统、本行业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签订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

第七条 旗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各苏木镇主要负责人应向旗政府作书面说明。

第八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停产或停业的请示事项,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批复,明确处理意见,并协调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停产或停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旗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本行业、本系统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大火灾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应向旗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第十条 各苏木镇主要领导和旗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未履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森林、草原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六)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客观、准确评价单位场所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及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参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的对象:

(一)发现火灾隐患后两年内未完成整改的单位场所;

(二)需认定是否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

(三)政府拟进行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单位场所;

(四)公安消防等部门作出责令停产或停业前,需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火灾隐患单位场所;

(五)单位场所自身或其行业、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价的单位场所。

第三条 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工作,由同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旗政府成立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专家小组,负责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工作。

第五条 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专家小组由旗公安消防大队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建设等部门工程师级以上(含工程师)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

第六条 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专家小组职责包括:

(一)评价单位场所火灾危险性;

(二)评价单位场所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三)论证单位场所火灾隐患整改方案;

(四)为火灾隐患整改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专家小组应对评价对象进行实地察看、检测,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综合分析评价对象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并出具评价报告。

第八条 对单位场所火灾危险性评价分为一般火灾危险性和重大火灾危险性两类。

第九条 对单位场所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分为差、一般、良好、优秀四个等级。

第十条 被评定为重大火灾危险性的单位场所,县政府应当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专家小组成员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四、组织实施方法

(一)旗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旗消防安全管理总体协调和组织工作,督促并检查各苏木镇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旗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每季向旗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系统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动态,对出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和重特大火灾事故及时专题上报旗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旗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及时掌握本辖区消防安全情况和动态,每季度对全旗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评。

7.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篇七

1 主要成效

近期, 舒兰市市委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102个定点屠宰场 (厂、点) , 20个肉品经营市场, 500个肉制品摊点开展了多次巡查, 全部符合法津法规和专项整治的要求, 各项措施已经落实, 为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肉提供基础保障。一是全市畜禽免疫密度保持100%, 免疫抗体合格率85%以上, 常年保持重大动物疫病清净无疫;二是产地检疫到位率和屠宰检疫到位率均达到100%, 保证了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全部是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 不仅实现了市内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同时也保证了外调生猪及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三是县城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四是县城进点屠宰率实现100%, 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五是全市没有发生一起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 采取的主要措施

2.1 加强领导, 落实责任

市政府调整和加强了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把畜产品质量安全确定为向全市人民承诺的“惠民行动”之一。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乡镇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目标责任, 对产品质量安全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率先在全省实施并建立了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工作, 实行“一个机构, 两块牌子”, 实行联合建设。人员、业务、经费由市畜牧业管理局统一管理。

2.2 强化检疫, 坚持售前报检和驻场 (厂) 检疫制度

切实做到了检疫工作“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仪器设备、人员素质”四个到位。一是全面实施生猪售前申报检疫制度, 强化产地检疫, 把好“三关”。第一关, 申报检疫关;第二关, 到户检查关, 重点检查生猪用药、免疫和健康状况;第三关, 检疫出证关, 经检疫合格的生猪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患病的、未经有效免疫的或在休药期内的生猪, 一律不得出栏;二是全面落实驻场 (厂) 检疫制度。每个定点屠宰场派2~3名动物检疫员。科学设置了“六岗”, 即宰前检疫岗、头部检疫岗、胴体检疫岗、内脏检疫岗、旋毛虫检查岗、总检岗;严把“五关”, 即入场登记关、宰前健康检查关、屠宰同步检疫关、出厂签证关、无害化处理关。

2.3 加强监管, 确保猪肉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强化生猪养殖过程的用药监督, 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从源头抓起, 杜绝违禁药物的使用;二是组织开展由畜牧兽医、工商、技监、商务、公安等部门参与的3次清理整顿屠宰场 (厂) 行动;三是强化市场和运输监管。坚持日常巡查与集中整治相结合, 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县境内一个省级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实行了24h值班;四是加强了兽药、饲料监管, 建立购销、使用等记录制度。坚持经常性检查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五是对病死畜禽严格执行“四不一处理”制度, 即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 对病害动物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4 狠抓防疫, 建立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

按照“政府保密度, 部门保质量”的要求, 全面落实以免疫、检疫和消毒为重点的综合防疫措施。将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对部门、乡镇的目标考核内容, 市财政每年投入100万元防疫经费, 保证防疫工作有效开展。

8.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 篇八

为了便于大家掌握食品安全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全面理解和正确实施这部法律,以下对这部法律的立法过程、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作一介绍。

一、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不断改善,但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去年发生的三鹿牌奶粉事件更是为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需要在现行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全面规范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起草。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7月成立了由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此后,法制办在经过认真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的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的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这部法律草案经由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07年10月31日讨论通过后,于2007年12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2008年4月20日,经委员长会议决定,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从4月20日至5月20日的一个月时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包括政府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行业组织、普通消费者,以及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委员会驻华代表团、国际洋酒生产商协会等国际组织在内的各方面意见11327件。通过对意见进行整理,比较集中和有代表性的意见包括:建议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对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部门予以明确,处理好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的关系,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分层次的管理,明确监管部门在食品召回制度中的职责,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等。对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立法机关都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对法律草案作出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

经过2007年12月、2008年8月、10月和2009年2月四次审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可以说,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要成果。

二、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体制,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经历了从一个部门统一监管,到多个部门实施分段监管的变化。1995年制定的食品卫生法确立的是由卫生部门统一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管的体制。依据这一体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卫生部门还负责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和食品卫生事故的处理。但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2003年3月19日,辽宁省海城市部分小学生及教师饮用豆奶,引发食物中毒,其中涉及2556名小学生,中毒人数达292人。豆奶食物中毒的原因是,活性豆粉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素等抗营养因子未彻底灭活。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人民群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对食品安全问题反映强烈。为了解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国务院于2004年7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确定了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即: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也就是说,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出了调整,从原来由卫生部门一家管的体制变为多部门实施分段监督的体制。

我国目前实施的分段监管体制,尽管实践中还存在一些职责不清等问题,但总的来说,这一体制的确立是有积极意义的,因为整个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从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到食品的生产加工,再到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链条较长,监管环节众多。单个部门的力量难以实现全程监管,必须由多个部门协同配合,共同监管。现行的由多部门分段监管的体制也是历经多年、反复多次研究形成的,如果作大的调整,可能会给执法工作造成波动,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因此,食品安全法维持了现行的分段监管的体制,并在此基础上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同时,食品安全法对不属于任何一个环节的事项。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等,规定由一个部门负责监管。这样规定,既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又有利于做到部门之间职能既不交叉,又不脱节,从而提高政府部门的监管效率,节约监管资源,使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发挥更大的效能。此外,考虑到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不可能永远一成不变,将来随着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变化,国家可能需要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出与时俱进的调整,以适应监管实践的需要,所以食品安全法特别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出调整,以适应食品安全执法的需要。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的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根据之一。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

评估。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是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规律的深刻认识,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据此,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得到利用,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三)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三个部分。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除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外,还有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各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已达2900余项。食品安全法之所以将行业标准排除在标准体系之外,主要是为了标准的统一。目前食品标准存在政出多门的问题,针对同一种食品,既有国家标准,也有行业标准,如苹果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标准、绿色标准、外观等级标准,这些标准往往相互矛盾,给食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管理带来问题。因此,食品安全法从统一标准的原则出发,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上述规定,从制度上确保了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即由一个部门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食品安全法还明确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即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科学合理就是要实事求是,尊重农业生产和食品生产的客观规律,既要参考相关的国际标准,同时也要与我国社会经济和科学发展的水平相适应。简而言之,制定的标准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要把标准制定在科学合理的范围之内。标准定得太低,不能保证食品安全,也不利于我国食品工业水平的提高:标准定得太高,脱离社会经济和科学发展的实际,也会对我国的食品行业发展和市场上的食品供应产生负面影响。

(四)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者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为了强化生产经营者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法同时确立了以下制度,以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

1、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2、索票索证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台账制度。

3、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4、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明确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有关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五)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目前,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甚至滥用,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同时,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六)加强了对保健食品的监管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它适用特定人群,主要调节机体功能。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保健食品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热情,希望通过平衡膳食增进健康,这种需求促进了保健食品行业的迅速发展。目前,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增长十分迅速,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8900多种,共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1640多家,年产值达到1000多亿元。我国的保健食品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添加了中药材的保健食品。约占保健食品的65%左右:另一类是国际通行的营养补充剂,约占保健食品的35%。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管理,1995年施行的食品卫生法确立了对保健食品的审批制度,规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此后,《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通用标准》、《保健食品生产规范》等法规和文件陆续出台,使保健食品的审评、注册、生产、管理等各环节都逐步得到规范。但是就保健食品行业目前的现状而言,还存在着一些企业搞虚假宣传、添加违禁物质等问题,需要法律加以严格规范。

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监管体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是原则上规定了要严格进行监管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按照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的规定,目前是由该部门负责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管,对保健食品的产品和说明书进行审批。

(七)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

故。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很大危害。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很多,有主观上的原因,如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守法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等:也有客观上的原因,如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比较长,我国现阶段的食品生产经营总体水平不高等。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力争不发生事故: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客观存在,积极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避免事故危害的扩大。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机制,包括:

1、报告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2、事故处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一是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二是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三是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四是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3、责任追究。食品安全法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上述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八)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这类动物肉类的制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主要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对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民事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特别规定了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和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具体是:

第一,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二,对违法的食品企业既要给予罚款、罚金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又要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_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可以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

三、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意义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食品安全法是保障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法,建立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确立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可以从法律制度上更好地解决我国当前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从而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制定食品安全法是促进我国食品工业和食品贸易发展的需要。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法,可以更加严格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使食品生产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以良好的质量、可靠的信誉推动食品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不断发展,从而极大地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同时,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法,可以树立我国重视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国际形象,有利于推动我国对外食品贸易的发展。

9.文物安全保护长效机制 篇九

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保护工作,不断提高文物安全防护能力和水平,确保全市各级各类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此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打击防范文物违法犯罪的协作工作制度。根据公安厅、文物局联合印发的《XXXX公安机关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打击防范文物违法犯罪工作长效机制》的要求,在打击防范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方面,切实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协作。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本地开展打击防范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情况进行会商,及时沟通文物违法犯罪情报信息和交流打防工作经验,分析研究文物安全面临的形势和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和动向,确定打击防范文物违法犯罪工作重点和措施,有针对性部署专项打击行动。二是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经常性开展文物安全联合巡查,检查工作,对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适时组织开展针对性强、操作性强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三是建立信息互通制度,积极收集、整理涉嫌、涉案文物违法犯罪人员的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建立文物犯罪信息档案,建立信息资料共享制度。

二、健全完善“草原神鹰”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工作机制。以“8337”发展思路和“5421”战略定位为指导,在巩固“草原神鹰”工程建设成果的基础上,以强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目标,全面加强“草原神鹰”边境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建设。一是加强“草原神鹰”工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巡查制度、责任制度、文物保护队伍建设制度,形成量化标准,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草原神鹰”工作规范和制度,建立规范、齐全的“草原神鹰”工作规范。二是建立“草原神鹰”与“草原110”边境防控体系的高度融合机制。以草原110报警点和警务室为基点,加大边境地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域“草原神鹰”警务室的建设力度,组建和扩大牧民文保员队伍、马匹巡逻队、摩托车巡逻队等多层次文保队伍。三是建立“草原神鹰”工程纳入边境地区总体发展机制,推动将“草原神鹰”工程纳入边防辖区5个苏木(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使“草原神鹰”工程与“平安建设”紧密结合,形成市文新广电局、市文物管理处、旗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市综治办及市公安边防支队组成的“4+1”边境地区文物保护模式。建立“草原神鹰”与乡镇文化站联合工作机制,研究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乡镇文化站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实现全市边境地区“草原神鹰”工程与乡镇文化站的全面结合。

三、建立文物安全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各部门对文物安全负有法定职责,既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文物保护的各项职能,确保本系统、本部门所管理、使用文物的安全,确保所承担的文物安全监管职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又要加强协调配合、密切协作,广泛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打击文物犯罪、联合实施安全检查,合力确保文物安全。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物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共同研究解决文物安全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推进,确保文物保护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建立文物安全保护队伍建设机制

不断加强文物安全保护人才培养,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文物安全工作奠定基础。一是建立文物专业人才培养机制,不断增强文物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二是建立文物保护员培训机制,健全完善选拔、培训、使用、奖惩等管理措施,形成文保员规范管理使用模式,提升文保员的业务工作水平和巡控防范能力。

五、建立联合执法督察机制。

保护文物安全是一项跨部门、跨行业的社会性系统工程,各级文物部门在开展常规性执法巡查,落实文物保护和相关法规情况,对涉及多行业、多部门或跨区域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靠文物部门单一执法力量难以有效查处的,文物部门对文物安全负有首要职责,要不断改善文物安全条件,提高监管水平,实现群防群治,构建强效的文物安全防范体系,加大打击文物犯罪和执法力度,开展文物犯罪严打斗争和专项行动,加强宣传教育,公开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结果,在全社会形成文物保护的普遍共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集中力量联合处置文物安全和行政违法突发事件。

六、建立文物案件信息通报制度

公安部门和文物部门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交流渠道,要设立专职联络员,每半年通报一次文物犯罪案件统计数据,为双方及时总结全市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工作情况,分析文物安全形势,研究采取政策措施提供依据。文物案件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对发现文物案件的要在24小时内上报公安局或文物主管部门,重特大文物案件要即发即报,做到文物案件每案必报。

七、建立文物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10.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篇十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

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对食品经营主体的准入、年检、经营行为监管、违法行为查处和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组织食品经营主体自律以及消费者委员会组织消费者对食品经营主体评议的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管理方式。

第三条 全县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对本县范围内流通环

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食品经营者”)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系统食品安全监

管长效机制的组织、指导、督办和考核,并会同食品科、注册科、市场科、法制科、监察室共同抓好食品安全长效机制的落实。

第二章 食品经营主体的准入

第五条 凡新设立的食品经营企业,依据《食品流通许

可证管理办法》之规定,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提交《食品安全承诺书》,将《食品安全承诺书》存入企业档案,从发证上把好监管源头关。

第六条 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在年检时应提供食品经营

自律制度及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不合格食品召回和退市台帐以及建立台帐和索证票票履行情况报告书。县局(工商分局)对食品经营企业在进行查处或处罚未履行的不予通过年检。

第七条 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贴花验照时应提

交建立进货台账、不合格食品召回和退市台帐以及建帐和索证票情况说明书。凡被县局(工商分局)立案查处或处罚未履行的不予验照通过。

第八条 因流通许可证等前置条件,未能核发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户,各工商分局应按要求逐户下达书面告知书或行政建议书,督促食品经营者及时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及时汇总报县局注册科,由注册科汇总后以县局文件和函的形式将具体情况抄告县政府及相关行政许可部门。相关行政部门收到转告件后在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盖章)。经行政许可部门督促办理前置许可的经营户,提出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受理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逾期没有办理前置许可的食品经营户,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章 食品经营行为监管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由基层

工商分局负责,并依托网格化市场巡查监管定点、定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

第十条 各基层工商分局要按照《迁西县工商局网格化

市场巡查管理办法》规定,对监管辖区划格,实行定人、定责,并将食品经营者所在位置在巡查区域图上以显著标记详细标注,并建立食品经营户台帐、经济户口档案。

第十一条 各工商所分局对确定的每格网格确定1-2名

巡查管理人员,为该格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该格食品安全。要熟悉本辖区网格食品经营户和企业营业本情况,做到一口清。

第十二条 巡查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对确定为本网格的食

品经营者实施重点巡查,并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包括巡查的时间、地点、内容、食品经营户履行台帐制度、索证索票制度等相关情况,并且在巡查记录中要注明处理巡查中的有关情况并输入电脑,做到监管区域明确,责任到人,重点突出。

第四章 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十三条 各工商分局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食品经营

者有经营假冒伪劣、不合格食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查处或报工商分局,由工商分局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及

时查处。发现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或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的食品经营行为及时报县局。

第十四条 各工商分局对经营者不履行进货检查验收

(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等自律制度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责令改正要以即时处罚方式送达,期限15日。拒不改正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办案机构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查处的案

件,按信用监管规定及时录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档案。

第五章 食品经营者的自律

第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的自律由各级个私协会组织实

施。

第十七条 以工商分局为单位要定期组织经营者学习有

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指导经营户建立各项食品安全自律制度。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文明经商,树立良好的商业道德。

第十八条 以工商分局为单位每季度要组织食品经营者

开展食品经营行为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各工商分局应积极组织食品经营开展“食品

安全放心户”和“食品安全示范点”等创建活动,引导食品经营者文明经营、诚信经营。

第六章 食品经营者的评议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的信用评议工作由县局食品安全

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可聘请热心于食品

安全公益社会活动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为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每半年组织义务监督员和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食品安全和食品经营者进行评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以下责任:谈话诫勉、责令改正、停职待岗、行政处分等。

(一)登记注册机关在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时没有索取

企业食品安全责任状和按规定未将企业提交的《食品安全责任状》存入企业档案的。

(二)年检机构在食品经营企业年检时,未向食品经营企业索取食品责任状履行情况报告书的或报告不实的;

(三)各工商分局网格人员未按要求对因流通许可证等前置条件,未能核发营业执照的经营户,按时下达书面告知书或行政建议书,督促食品经营者及时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

照的,应查处未查处的应取缔未取缔的。各工商分局没有及时上报注册分局或注册分局未将具体情况抄报当地政府和通报相关行政许可部门的;

(四)巡查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对确定为坐标点的食品经营者没有实施重点巡查、督促经营者自律、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被市以上媒体曝光及没有按时做好巡查记录的;

(五)巡查人员对巡查中发现的食品违法行为未能及时有效处理的;

(六)各工商分局未及时将查处食品违法案件录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档案的;

(七)各工商分局未能定期组织经营者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定期组织食品经营者开展经营行为自查自纠、组织经营者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迁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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