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

2024-08-09

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精选12篇)

1.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 篇一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论文

摘要:当前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需要与计算机网络技术高度结合,而互联网金融就是其产物之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力地打破了原有地之传统金融发展模式,对于金融产业乃至国民经济总体发展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作用,但是新事物的产生必定伴随诸多新问题,而互联网金融在其发展过程中就出现了以金融监管问题为首的一系列问题。如何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对互联网金融加以有效的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监管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对策

所谓互联网金融,就是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产业相结合,形成一种建立在大数据和云计算基础之上的新的金融服务体系,中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以下四种商业发展模式:第一,以支付宝、微信钱包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下所实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第二,以余额宝等为代表的客户货币互联网金融产品;第三,在线众筹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第四,P2P即互联网金融对点借贷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在总体上看,虽然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单笔交易额度较小,但是其总体的成交单数多,总成交额度巨大,因此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不良问题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发展不容忽视,甚至会严重危及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诸多问题中,监管问题一直是金融行业乃至经济领域管理的核心问题。在传统的金融行业内部,监管问题就已经非常突出,而随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由于互联网本身的非界定性,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更显得难上加难。与之相应的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着法律建设不足、监管机制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尤为突出。

一、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必要性及其自身优势

(一)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传统的金融行业市场已经不能满足当今的经济发展需求,主要表现在传统的金融市场融资、投资结构单一化,不能满足当前顾客的多样化需求,而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使得金融服务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是对传统的金融体系的一种补充,同时由于开启了第三方支付以及结算业务,使得传统金融行业的业务种类也得到了一定的补充,因而互联网金融产品以及服务的迅速发展给经济带来巨大推动力的同时也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其次,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对于信用度要求较高,同时促进了社会征信体系的发展(并不代表没有了信用风险),而且互联网技术在信息收集以及信息整合方面的能力也是不容小觑的,因此有效促进了人们对于个人信用的重视。此外,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小微企业在进行融资或者贷款的时候并不会受到银行的格外关注,比如小微企业在起步阶段面临着严重的资金短缺问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开拓了多样化的融资、投资、贷款渠道,因而有效解决了小微企业的资金问题,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的枝丫也迅速普及到农村地区,从而有效解决了农村的金融服务不足问题等。

(二)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独特优势

(1)金融服务产品多,市场需求大。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服务业来说,商业银行的主要客户是大、中型企业以及政府机构,而对于小微企业和居民业务的服务则难以有效满足,究其原因是因为此类业务金额小、数量多,因此繁重的业务往往加大了银行工作人员的业务强度,采取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则发展了一定的自助服务,有效降低了工作强度,而客户仅仅需要根据自身需求按步骤操作即可完成相关业务,因此在当前的传统金融服务发展态势下,互联网金融服务由于需求较大、服务方便从而获得了有效发展。(2)平台业务操作简捷。互联网金融相较于传统金融来说具有速度快、信息量大、操作简单的优点,因此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作为交易平台可以采取现代的电子设备进行随时随地的操作,完全省去了来回奔波的时间,极大程度上提高了金融行业的服务效率,同时给客户随时的自助服务,有效提高了客户的服务体验感。(3)降低成本。相较于传统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减少了银行网点以及工作人员的配备及其工作强度,因而有效降低了人力资源的使用数量,从而降低了人力成本,同时依靠互联网平台收取较小额度的手续费,也成功减少了客户赶去网点所需的时间和路途费用,因此有效降低了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从而为企业以及个人居民客户解决了一些业务办理上的实际问题。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问题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行业形式之一,由于其快捷、方便、信息化程度高,因而获得飞速发展,目前国内使用互联网金融的人正随着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迅速发展而迅速增加,然而,相较于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有其独特的发展特点和规律,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以前从未涉及过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善

目前国家经济由高速发展转为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下,国家在宏观政策层面,对互联网金融以及互联网产业加以肯定的.支持态度,但是国家监管部门却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产业缺乏监管经验,同时缺少相应的法律监管体系,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同时因为监管体制不健全的漏洞而产生投机倒把的现象。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发展史较短,因而其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要想解决制度上的漏洞,打击利用漏洞进行违法经营的行为,相关立法部门必须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体系。

(二)互联网金融体系本身的不稳定性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其体系运行主要是依靠互联网来进行相关的金融操作,但是正是由于互联网本身的局限性,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巨大风险,主要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其一,互联网金融在其体系运行过程中因为网络的虚拟性极易发生信用风险,从而使得可能发生资产纠纷以及资金纠纷问题,比如前段时间的“e租宝”“联璧金融”等企业由于信用风险问题引发大量投资人的资金损失;其二,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共享特点,极其容易导致用户信息泄露,在造成个人隐私受到侵犯的同时给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引起诸多不法分子利用用户信息对用户或其亲朋好友进行诈骗的案件,分析其主要原因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互联网技术欠发达,同时实名制程度远远不够,而相关从业者却缺乏相应的风险意识。网络世界是虚拟的,因此互联网金融也是通过虚拟化的平台进行相关的业务交易,从而双方的信用度不透明,导致信用风险,例如就P2P金融借贷来说,由于其资金少、笔数多,因而大部分银行都对此类借贷缺少相应的监管以及后续追踪。

(三)金融产业内部竞争导致降低监管标准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人们对于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需求增大,同时对其发展要求也越来越高,人们对于金融产品形式的要求趋向于多元化,而非传统的单一产品。当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大多都是由传统的金融服务产品结合互联网技术演化而来,其本质上是将一些网点面对面操作的业务改为互联网操作,而在产品和服务本质上并没有创新,并不能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展迅速,因而严重威胁到传统金融行业的发展,因此以银行金融行业为代表的金融产业借助其国有企业的地位以及相关政策优势对互联网产业进行前后夹击,互联网金融在夹缝中艰难生存,因此一些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为了获得生存发展,往往降低对客户的信息要求,使得一些不良客户进行相关的金融服务操作,从而造成损失;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从业门槛低于传统金融产业,使得一部分企业和从业人员并没有相关的营业能力和从业资格,而增加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监管模式的制定以及体系的完善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服务需求迅速增加,因而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形势之下,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有效处理好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金融行业之间的关系、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之间的关系,而要妥善处理好上述两种关系,需要进行高效的监管模式建立工作,而非盲目地追求大规模、低质量的监管。在完善监管体制的时候,应该根据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平台以及不同经营产品模式建立以监管为主体、打击为辅助的完整体系,明确其权责职务。与此同时,在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之时应该与当地司法机关做好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打击工作,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合监管工作,将分散的互联网金融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使得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迈向规范化,起到防患于未然的重要作用。

(二)制定行业内统一标准

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起步晚但发展规模较大,因此不同地区形成了不同的监管体系以及不同的监管标准,而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的监管标准,主要原因是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的金融产业与互联网金融产业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许多适用于传统金融产业的法规制度不能照搬到互联网金融中,而互联网金融所需的法规制度在其要求上要远远高于传统金融行业,因此很可能出现客户在进行类似传统金融行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时出现违规甚至触犯法律的现象。因此,要想做到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规范发展,必须制定一个规范的行业内标准,以减少相关的违规问题,同时加强行业内部的信用体系建设,利用互联网的技术进行行业内的信息共享,有效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与此同时,在监管体系以及信用体系方面建立统一的标准可以有效发挥社会征信机构的用处,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功能建立有效的数据平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发挥应有作用。

(三)加强行业内的自律意识

在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下,金融行业属于高危行业,需要较高的自律意识。加强金融行业内的自律意识可以有效促进行业内部的稳步发展,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行业秩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行业内部风险。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形势下,加强行业内部的自律意识可以有效引导行业自身的稳步前进。因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者的自律教育,通过自身的自律意识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减少投机倒把等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值得注意的是,仅仅依靠外部的监管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也建立自身的监管体系,并形成相应的制约体制,以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自身的规范、有序发展。

(四)完善网络技术

要想更好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发展,还需要大力发展计算机技术,通过信息技术的更广泛全面的应用,有效增进征信体系的建设以及行业内业务操作规范化,注意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相应的道德素质,注意吸引优秀人才,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保障,有效减少互联网金融行业违法违纪等不良问题的发生。

四、结语

当代经济发展之新形势需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快速发展,以满足以小微企业和个人为主要客户群的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相较于传统的金融发展方式,互联网金融具有高效、低成本等发展优势,但是由于发展起步晚、经验少、制度建设不足等因素,导致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以及监管制度中依旧存在一定问题,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必须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强社会征信体系构建,同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内部从业人员自律意识的教育及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育,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快速的发展,从而加强金融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创新,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助力。

参考文献

[1]唐清利.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创新研究[J].社会科学辑刊,(2).

[2]何剑锋.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路径[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

[3]屈援,李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征、监管原则与监管路径[J].学术交流,(8).

作者:张翠君 单位:大连广播电视大学

2.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 篇二

自从网络出现以后, 以科学技术为先导的经济热潮被掀起来了。金融理念有了新的出现, 例如:网上货币、网络银行等, 这样互联网金融的时代就快速形成了。我们必须要考虑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相关问题, 那么对金融加强监管的问题不容忽视, 因此我国在金融监管上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本文探究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其目前所处的状况, 然后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出了一些建议, 希望能对网络金融的平稳快速发展提供帮助。

一、引言

随着全球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 电子商务也快速成长了。现在, 由于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认识有所不同, 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是否缺失存在很大的争议。目前对这种争议存在两种主要的观点:一是部分人认为对互联网的监管必须设立严格的法制;二是其他人认为无需干涉, 任其发展。

关于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也已经有了一些成果。张晓朴所持的态度是对于新出现的金融理念, 在监管上可以在正常的法制范围内进行宽泛包容的态度;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谢平教授认为对互联网金融不能因为发展不成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 鼓励金融创新, 但是要进行严格监管, 更好地发展互联网金融。

二、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传统金融的进步, 但是互联网金融存在较大的风险, 对它的监管应该更加重视。

1.互联网金融近些年取得的成绩。早期的金融趋于电子化的发展, 为现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奠定了一个很好的基石。历经近些年的发展, 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技术, 打通了良好的运营渠道。目前网络银行可以提供多元化的服务, 还有一些贷款的相关业务等。以招商银行等为首的主要银行, 在最近一段时间取得了很多成果, 获得了很多的奖励。

2.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 互联网金融虽然取得了一定的乐观的成绩, 但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扩展的客户范围还比较狭窄, 交易的额度过小等。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和与之相关的法律还不够完善, 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环境还没有建成。与此同时, 传统的金融业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之间有联系但更多的是冲击。目前由于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不完善, 信用体系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面临多种风险与问题。

三、我国金融监管在互联网金融下面临的挑战

与金融业发达的一些国家相比,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有很多缺失的地方, 尽管如此网络金融发展的脚步不可阻挡。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会伴随着许多问题, 比如在集资上的不正规, 在公众存款上的种种问题, 这些都会产生阻碍发展的因素。因此会给监管带来很多问题, 例如:各级监管部门分工尚不明确;社会信用的体系亟待完善;监管效率与成本两难全的现象;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与对分业监管产生的矛盾。

四、对金融监管加强的必要性

目前一段时间我国了解到监管对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性。因此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是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中函待解决的问题。

1.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持顺其自然的态度。均衡的市场价格全面和正确地反映了所有信息。让市场自由发展才能达到均衡, 因此在监管上应任其自由。或者对市场的发展进行较少的监管, 对市场中的无效因素进行排除。具体做法有:以优胜劣汰的方法, 淘汰一些存在问题的金融机构;在市场价格无异常的情况下抑制风险可以用市场纪律。

2.现在互联网金融所面对的风险问题。将互联网精神和传统的那些金融业联系在一起成就了互联网金融, 这样可以用互联网产生的新技术可以为客户提供或者创造出多样化的产品。虽然创造的这些新的金融产品可以满足不同的群体, 但它始终离不开资金配置、支付清算、风险管理等基本金融模式。

3.监管缺失将导致市场失灵。

五、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具体建议

在符合我国目前状况下, 可以借鉴外国较好的监管经验, 同时制定相关的监管政策让投资者们与互联网金融一起发展, 共同获得利益。有以下建议:

1.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要重新改体。重新构建金融体系是为了解决以前在监管上的一些弊端问题。有以下几点建议:在金融监管上要与时代潮流相符合;要重视金融监管部门人员之间的相互配合和交流;各个互联网金融行业要自觉自重。

2.加强信息披露, 切实维护金融投资者利益。投资者的利益与金融业的发展息息相关, 应将其放在首位, 在对他们的信息统计与分析上要重视。这样就可以让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运营模式有一定的了解。增强了管理方面的透明度, 对投资者在对金融产品的评估上有一定的帮助, 这样还会使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更加信任。

3.创新监管理念推动向功能性监管转变。我国在监管理念上要有与时俱进的精神, 向功能监管的方面积极转换, 细化监管的对象。为了降低交易中的风险, 为了在监管上提高效率和节省监管的费用, 要将监管落实到互联网金融的具体业务上。

六、小结与启示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方面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但是也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问题。在监管的态度上, 我们不可以使用强硬的态度, 要给于这些监管政策适度的鼓励, 让互联网更好的发展。目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上存在的问题要正视, 要积极去解决, 比如:在监管的形式上, 在理念上的转变和在信息的披露上。在此前形势下, 我国互联网的发展伴随着很大的机遇, 让投资者与监管人员共同努力, 进一步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举足轻重, 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3.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金融监管创新 篇三

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开辟了新的金融模式,中国金融体系正面临着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与颠覆。那么,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我们简单谈一下互联网金融的缘起以及它对金融监管创新的启示。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迅速发展的原因

简而言之,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互联网而开展的各种金融活动的总称。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网上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非P2P网络小额贷款、众筹融资、新型电子货币、金融机构的网络创新平台和基于网络的金融服务平台。

首先,互联网的本质以及日益显现出来的优势与金融“强强”结合,促进了金融中介与产品的创新,催生了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

互联网的特点是开放、平等、透明、分享、高效。金融运作追求成本最低,效率最高。互联网金融依托于互联网信息高效透明,交易快速便捷、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型技术手段,拓展了金融投资主体的购买渠道,增加了金融交易的流动性,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加强了金融交易本来就有的网络效应。

其次,互联网金融在中国最根本的“土壤”,是中国现行金融体系下金融管制形成的套利空间。

银行主要利润来源是贷款与存款之间的息差。中国的金融体系目前仍存在较大的价格扭曲。中国央行设定了统一的存款利率上限,扣除通货膨胀率等价格因素以后,中国居民的实际存款利率经常为负。现有金融体系的长期抑制与发展不足为互联网金融产品提供了机会。以余额宝为例,天弘基金用一只货币市场基金把客户资金集中投资于银行协议存款,获得了比个人活期存款高十余倍的存款利率。

其三,仅靠银行难以满足中国实体经济的金融需求,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在中国,商业银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出于安全性、效益性的考虑,往往将90%的资金集中投向AA级以上的国有企业、大型优质企业,而传统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是中高额贷款,非国有的中小型银行数量不足、运作质量不高,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占中国企业总数98%以上的中小企业对中国实体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据阿里巴巴平台数据,约89%的企业客户需要融资,53.7%的客户需要无抵押贷款,融资需求在50万以下的企业约占55.3%,200万以下的约占87.3%。

互联网金融具备轻应用、碎片化理财、利益导向的特点,符合中小企业发展模式和刚性需求。以P2P网贷平台为例,经过6年的发展,正呈现爆发性的增长态势。据易P2P网贷研究院报告,截止2014年6月,P2P网贷平台数量达1184家,月复合增长率约为6.24%。2014年上半年,P2P网贷成交额964.46亿元,较去年下半年增加363.82亿元,增长60.57%。

其四,城乡居民消费剩余的资金投资渠道受限。2013年末我国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中住户存款余额为465437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3.5%,其中人民币存款余额为461370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3.6%。持续增长的居民收入增加了全社会潜在的金融投资需求。

但是在我国当前的金融体系中,市场信用严重缺位,银行信用由于以国家信用为背书,成为几乎垄断的信用机制。银行的储蓄存款是城乡居民消费剩余资金近乎唯一的投资渠道。

值得一提的是,21世纪以来我国债券余额规模增长了约10倍,但是我国的各类债券主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售,直接金融工具由此转变为间接金融工具,金融脱媒现象(又称为金融非中介化)发展缓慢,实体企业资金紧缺和资金错配状况并未缓解。

其五,监管缺位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与我国不同,西方国家实行以业务监管为主的金融监管机制,每一项金融业务均规定了主管的金融监管部门。而中国的金融监管以金融机构为主,实行分业监管。首先,互联网不属于金融机构范畴,其业务不受金融行业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其次,互联网金融公司没有资本的要求,无需接受央行的监管。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刚兴起,应用边界模糊,业务形态灵活,难于监管。

其六,中国庞大的互联网人群以及新兴信息技术与互联网平台优势相结合,形成了集合优势、乘数优势。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网民人群。截止2014年上半年,我国网民规模达6.32亿户;光纤接入用户为5393万户;3G用户为4.7亿户。互联网的长尾效应、信息技术的革新,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加速了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

与此同时,经过多年经营,一些互联网以及平台公司积累了巨大的用户量。以支付宝为例,截止2013年底,支付宝用户已达三亿,2013年支付超过27.8亿笔,支付金额达9000亿元,成为全球第一大移动支付公司。支付宝构建的支付跨界叠加类业务平台,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的互联网技术,对用户行为和经营数据进行分析,开始在支付的基础通道上进行客户关系管理、理财服务、融资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购买用户反过来又会继续充实该平台的用户量,由此达成一个良性的内部循环。

互联网金融推动监管创新

互联网金融有效补充了以银行为代表的主体金融机构的投融资功能,提高了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了融资成本,推动了金融业务格局和服务理念的变化,完善了整个社会的金融体系。同时,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和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使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变得日益复杂。P2P的跑路潮、倒闭潮,网络理财产品的安全性等都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据统计,从2013年4月到2014年2月的10个月期间,有80多家P2P平台发生了倒闭、老板跑路或延期兑付等问题。这对我们原有的监管框架以及监管主体提出了挑战。这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冲突,是监管漏洞的表现,同时也是监管创新的契机。如何监管才能既规范其发展,防范其风险,又能维护金融市场创新呢?

首先,当前互联网金融的“乱象”缘于当前金融监管构架与金融创新、混业经营之间的不匹配。这还缘于对互联网金融的金融本质在认识上的混乱以及现有监管规则相对技术发展的滞后性。我们需要突破原有的监管框架,打破现有体系内“分业监管”的机制,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所涉及的金融业务做功能上的认定,并归属相应的监管部门。

其次,将当前国内主要以机构为主的传统监管模式,转化为以负面清单为主的市场合规监管。金融监管的核心是构建规范化、制度化的监管体系,及时、完整的信息披露体系,维护市场程序正义和效率。

其三,尊重市场主体间签署的合法契约。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保障合同法的有效执行。坚决打破“刚性兑付”,让市场发挥主导作用和决定性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的监管部门应该把投资者教育作为一个长期性的系统工作来做。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对投资者的投资心态、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基本知识等进行长期系统的教育。保护投资者利益不是为投资者兜底,而是在产品信息合法披露、风险有效揭示的基础上,让投资者充分认识到风险和收益的关系。一个健康的市场,投资者应坚信: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是成正相关的,妄图追求高收益低风险甚至零风险的金融产品,这不符合金融的基本属性。此外,逐步提高投资人的契约意识,让投资者自主选择金融产品并按照合同自主承担投资责任。

其四,在监管手段方面,建立信息共享的企业、个人征信体系。

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快速发展的今天,中国的金融系统要提高对个人、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发展银行信用信息以及税务、工商、质监、公安、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单位的非银行信用信息共享的征信体系,填补我国金融服务基础设施上的空白,提高商业银行经营效率,促进消费信贷和消费健康增长,改善经济增长结构,缓解中小企业借款难、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增长,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同时,这也有助于我们提高企业、个人以及整个社会的诚信意识。这也是当前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以及基础性的工作。

进一步加大金融体系改革力度

互联网金融的冲击,揭示了我国金融体制的“先天不足”,我们需进一步加大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力度,推进利率市场化,促进市场信用快速发展。

首先,在金融配置资源方面,我们应该由发挥银行的决定性作用转变为发挥金融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加速了金融脱媒的进程,促进以市场为主导的趋势性发展,促进银行进行业务转型。建立发挥金融市场决定性作用的现代金融体系,这是我国深化金融改革的趋势。

4.浅谈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论文 篇四

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数字化科技也在不断的进行着,而互联网与金融行业也在进行着良好的磨合。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依托互联网技术来实现资金的流动,融通,随着我国在这一方面不断进行改革,创新,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目前呈现着良好的状态,但是由于我国的起步过晚,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专业的经济人士应该重视起来。本文陈述了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阐述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并在此之上提出了针对问题的互联网金融建设思路,希望本文能够为我国建设良好的互联网金融体系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建设思路

在近些年,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大大的冲击了传统金融体系,同时也给我国金融产业带来了更多的发展契机。而发展迅速必然其中就会有弱点存在,而如何减轻问题,从而加快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是我们所要认识并探索的问题,通过进行良好的建设,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朝现代化社会迈进。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现状

目前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已经在逐步形成一个体系,通过不断的完善和建立,已将大大的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第三方支付监管主要具有是两个问题,首先是作为主要的监管部门的人民银行在近些年连续的颁发了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都有效了限制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一些潜在风险,避免了一些由于监管不力而引发的金融漏洞。其次,支付清算协会针对目前的发展推出了一些规范性文件,有效的预防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带来的风险,从而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够有效的进行。

(二)众筹融资的现状

我国近几年流行起一种融资形式,叫做众筹,而这种融资方式存在着不规范行为,我国在推行了相关文件对重筹融资进行规范,这项文件的推出对于众筹融资具有很大的限制性,但是众筹已经是非常广泛的一项行为了,文件是难以杜绝的,因此,面对不规范和风险的地方可以进行有效的管理,而不是遏制。

(三)销售渠道业务的现状

销售渠道的业务主要指的就是电子商务,目前,随着生活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在网络上购物,而一些金融支付机构与互联网销售进行有效的合作为销售机构和金融支付机构都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个人会在利益驱使下产生不理智行为

以互联网作为媒介来进行金融交易本身不是面对面的进行交易,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在网络上不能够准确的核对交易双方的信息,因此中间产生金融欺诈的行为是非常多的。现在网络上有很多借贷机构,由于出资人不能准确的核对借资人的信息,因此这种交易就存在着很大的风险,而如果被欺骗,那么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很多人即使了解其中的风险,但为了丰厚的利息报酬,还是会不惜以身犯险,从而损失的更多,对于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二)个人的不理智行为会影响整个市场的不理智行为

个人的不理智投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整个金融市场。例如在购买一些基金或者股票,在投资人出现一些情况急需用钱时,会出售一部分,平台或者其他的消费者会购买和回收,而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会恐惧发生经济损益,就会将所具有的所有投资产品进行转出,投资者自身处于一种保护自己的理性行为,但是很有可能会引起大量人来转出投资产品,进而对于平台来说是巨大的损失,甚至会破坏市场经济链条的一部分。

(三)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着缺陷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鼓励发展,对于市场建设是比较松弛的。金融最大的特点就是风险性,互联网本身的`风险性指数也很高,并且更多的情况下都是隐形风险,而政府很难在问题出现时就发展问题,因此有的时候难以发挥“有形的手”的作用。而金融市场一旦出现问题,所给投资者带来的将是巨大的损失,而资金链条如果断裂的话,影响的就是整个金融体系,而市场本身是制造风险,不负责解决风险,没有及时进行解决,那么对于国家,甚至与之相关联的国家都会是一场灾难。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设思路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形势发展的时间并没有很久远,但是发展形势十分迅猛,这就导致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没有监管的状态,风险很大。而面对我国这个巨大的消费市场,建立起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十分紧迫的,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健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明确,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有法必尊的状态。而我国正处于发展状态,不了解其中的运行,可以借鉴一些其他国家已经建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

互联网金融产业所涉及的项目十分广泛,虽然同为一大类,但其中的差异还是很大的,因此,仅仅建立一个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可以学习目前国际上最为流行的分开监管和综合监管共进,我国可以建立不同的监管部门,将不同种类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分归到不同的类别中,进行明确的分类管理,这就可以充分发挥各个监管部门的优点,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自律管理系统

而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安全本质上还是身处在互联网内部的自律性,这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重要。一般的自律组织都是地方性的,比如我国的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并不具有规模,但是对于一些金融主体是有很大的影响的,但是毕竟号召力没有那么强烈,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积极进行互联网金融自律系统建立,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可以在下面的自律协会设立多个监管委员,从而不断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和互联网合作的不断深入,不断创新,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呈良性的状态,但是新型产品,肯定会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有识之士应该不断深化认识,不断对其进行深化改革,实现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马晔.资本账户开放背景下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及监管模式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硕士论文,2015(7):27-29.

[2]夏正云.Q银行济南分行公司客户经理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优化设计[D].山东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15(1):46-48.

5.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 篇五

浅析:互联网金融“来势汹汹” 亟须有效规范监管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如果要选出2013年热门经济词汇的话,“互联网金融”绝对榜上有名。不论是阿里巴巴、京东还是宜信、拍拍贷,这些互联网金融业务做得风生水起的企业也一并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焦点。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无疑对传统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监管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课题。目前国内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分化严重,无视现有监管条例、打政策“擦边球”的不在少数。虽然现阶段并未触发大规模的风险问题,但潜在风险正不断集聚之中。一旦爆发,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系统风险,影响社会稳定。因此,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规范与监管已迫在眉睫。

如何界定互联网金融,其定义是什么,一直是互联网金融关注者、参与者所讨论的问题之一。交通银行副行长侯维栋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对金融业务进行深刻变革后产生的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以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主机为基础,以因特网或者通信网络为媒介,通过内嵌金融数据和业务流程的软件平台,以用户终端为操作界面的新型金融运作模式。简单来说即通过互联网技术运作的金融业务的统称。但阿里巴巴集团主席马云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有着不同认识。他指出,“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称为互联网金融,而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称为金融互联网。”到目前为止,究竟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尚无共识。中国工商银行原行长杨凯生表示,对这些概念的研究和廓清可能还需假以时日。

与传统金融服务相比,互联网金融实际上就是借助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的新兴金融模式。因此不论是金融业务借助了互联网技术还是互联网平台开展了金融服务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两边是交叉进行、相互促进的。尽管目前表述不尽一致,但随着金融与互联网融合、渗透程度的持续提升,互联网金融业务不断规范发展,目前存在的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的界限将逐步淡化。

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大体分为三种模式:一是以网上银行、超级网银为代表的正规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的创新型业务。二是以支付宝、余额宝为代表的依托各类电商交易平台发展起来的第三方支付体系,并逐渐演化为互联网类金融载体。三是网上虚拟货币和网络借贷平台,如比特币、P2P人人贷。根据《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末,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2.44亿,手机银行客户总规模也超过2亿,用户量大。随着互联网、移动通信、智能终端技术的不断完善与提升,移动支付或将逐步替代信用卡、支票等传统支付业务,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持续高速发展是全球的一个大的发展趋势。包括金融机构、电子商务公司、互联网企业等加入到金融领域开展服务将大大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增加金融业务范围和种类,互联网金融将向专业化、综合化、个性化方向发展。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蓬勃发展,但仍属初期阶段,不论是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规模、业务种类、用户数量还是配套的法律法规、信用体系、监管力度等方面均与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

杨再平于近日撰文指出,互联网金融目前主要存在7个方面的风险,即客户

吉林省国家电子商务产业园

信息安全风险、客户资金安全风险、支付体系安全风险、套现洗钱风险、流动性及兑付风险、相关信息系统风险、无视相关金融监管法规风险。围绕互联网金融所产生的这些风险正在显现,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极具重要性和紧迫性。杨凯生、杨再平等金融界人士均在不同场合呼吁尽快构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促进行业规范经营,防止出现较大的金融风险问题。

目前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较为规范,包含在监管体系之内。而新兴的P2P网络平台、电商、互联网企业的金融业务监管存在缺失,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分工不明确,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例约束。特别是P2P人人贷行业风险不断暴露,监管的不足导致行业准入门槛低,机构水平两极分化、良莠不齐,行业亟须规范经营。银监会在2011年发布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对人人贷提出了三点要求,但行业仍频频出现多家平台倒闭、经营者携款跑路等恶性事件,监管力度仍有待加强。

好的金融监管体系应该严禁欺诈行为,在微观上能够给与各方平等的保护;在宏观上有足够的灵活性和弹性来容纳市场的创新和发展,同时防止出现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根据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状况,为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业务、保障客户权益,应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业务真实性、交易和系统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需如实向监管部门上报、登记所涉及金融业务的种类,并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制度。同时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系统安全进行动态监测,确保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具备必要的风险预警、甄别和管控能力,保障网上交易的安全性。

6.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 篇六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贷;金融监管;跑路

一、导论

国内专家及学者对于P2P网贷,持正面看法者,主要从其对成本的节约、对百姓的方便、对利率市场化的推动等方面力挺;持负面看法者,主要从是否推高了利率成本,技术上是否安全等方面进行质疑,而无论何者,都在监管的理论基础、监管的必要性和监管的审慎尺度等方面缺乏深入的讨论。

而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国外具体又是如何做的呢?笔者试从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借鉴经验,发现国外相对成熟的金融体系下,传统银行与互联网金融的同化程度极

高,很多“传统”银行正是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主体,有完善的监管和风控体系,也就没有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什么特别的监管。而我国尚处于较低的金融发展水平阶段,金融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商业银行发展还不规范,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尚未建立起来,使得注重安全与风控的传统银行与互联网融合缓慢。这恰恰为国内的互联网企业带来机会,一方面市场需求带来盈利,另一方面也是利用监管真空“套利”;一方面促进了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促使国内传统银行与互联网的结合,另一方面提高了行业风险,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隐患。

二、研究背景

近两年来,P2P网贷平台频频发生非法吸储、诈骗、倒闭、跑路等恶性事件,动摇了民众对互联网金融的信心,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社会对互联网监管的呼声日益升高,国家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也正落实在细则规定当中。立足国情,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已是势在必行,然而互联网金融模式涉及范围特别广,互联网金融监管也不是一朝一夕据能实现的。故本文将研究定位在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重要模式之一的P2P网贷模式上,为其监

管的理论基础、监管的必要性和监管的审慎尺度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研究。

三、问题原因分析

1.行业尚处于监管真空,法律灰色地带一套软件只要数千到几万,行业进入门槛低,而短期获利高,使得很多平台负责人一开始就抱着吸收资金后试试看碰运气的成分,成功自然不说,失败就卷款跑路的心态进入行业,甚或一开始就抱着圈钱后跑路的心态进入行业,是行业安全的最具威胁的风险因素。

2.缺乏行业标准,进入门槛低缺乏专业知识和相应人才,更缺乏相应的行业从业资质认定,风控能力差不具备危机时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危机发生时只得卷款跑路。

四、结论和建议1.立法方面央行条法司设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经报民政部审批,近期将成立。央行会制定一个互联网金融框架性的监管制度,但具体到每个门类,现在正由证监会与银监会配合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比如P2P的监管细则将由

银监会操刀,众筹这块由证监会来做。笔者认为我国的分业金融管理体制,可能使得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职能分化到互联网金融协会上,使其主管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包括出台相应政策、立法等方面工作,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拒绝信用度低、抗风险能力弱的企业进入行业,同时通过建立健全行业相关从业资格认证等方面的工作监管其运营,维护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监管方面(1监管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去向,如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2监管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行业资质,如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资本,添加相应行业从业资质认定等。

(3监管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息披露。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属于底线监管、行为监管,未来监管的重点方向是增加信息披露,将信息伪造可能性降到最低。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应当立足国情,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逐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和金融体系体制建设,促进行业发展。

浅谈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 ——以P2P网贷平台监管为例 张尔轩

(山东大学(威海商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0 基金项目:山东大学(威海第九届科研立项项目“互联网金融时 代传统银行生存现状和发展对策研究”,课题编号:B14079。

浅谈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以P2P网贷平台监管为例

作者:张尔轩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威海 商学院,山东 威海,264200 刊名: 企业改革与管理

7.试论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篇七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最近几年, 互联网金融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甚至使人们变得有些疯狂。马蔚华刚刚离开招商银行就说, 刚刚接触脸谱的时候, 就已经意识到传统银行会受到社交网络的冲击, 社会网络存在巨大潜能, 银行如何利用社交网络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应该作为重点讨论的话题。

马云、马化腾以及马蔚华的同台竞争是大众乐于看到的。现阶段很多银行已经推出了手机客户端, 在互联网领域金融行业得到了推广。与此同时, 各大互联网巨头也开始将矛头指向金融领域。比如说阿里巴巴的余额宝, 说明其已经开始涉猎投资领域, 微信也与多家银行合作, 转身成为了银行的入口, 360 则是玩起了手机防盗保险业务, 企图将安全概念一推到底。层出不穷的互联网新闻, 对大众来说是有益的举措。

二、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监管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 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一定挑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互联网金融的最新变化使得行业监管措施无法适应。各家金融机构以互联网技术作为依托, 推出的金融服务十分雷同, 其金融机构业务的综合性得到增强。模糊了金融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 给金融行业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2.潜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容易滋生金融安全问题。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线交易频率很高, 系统性风险很容易产生。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以计算机技术作为依托, 其系统容易受到网络病毒和黑客的攻击。

3.传统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约束力度较小。首先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很低, 而且效力不明显, 因此其在发展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各种问题。其次, 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往往落后于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发展, 当前的法律法规对一些新型的互联网金融犯罪并不适用。最后, 我国并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监管出现的一些金融新品。当前, 我国在互联网金融资金、业务范围以及借贷双方信用评价方面的监管还不明确。

4.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首先互联网金融存在很大潜在欺骗性, 原因在于双份身份都是虚拟的, 交易信息很容易被非法窃取。其次, 互联网金融的运营存在很多潜在的权益问题, 遇到某种条件很容易引发。比如说网络资金被随意挪用。

5.互联网金融加大了反洗钱难度。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的支付交易很难对其进行监控, 资金流动方向不明, 很容易出现洗钱活动。

6.互联网金融发展无序, 金融宏观调控很容易受到影响。第一会影响到货币调控效果。第二会影响到信贷调控效果。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是其进行网络融资的信用凭证。如果经济发展形势良好, 信誉好的企业融资难度也会降低。产能过剩区域如果投入了过多资金, 就会无形之中增加经济调控部门的工作难度。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分析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合理的一面,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鲜事物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从这个角度考虑, 我们应该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任何事物的发展同样都具有双面性, 互联网金融同样如此。互联网金融是一把“双刃剑”, 要想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需要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

1.建立健全横向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很广, 国家要以此作为基础, 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 以相关部门的监管为辅的横向监管体系, 对其进行明确分工, 不断完善监管机制。一方面, 以互联网金融服务作为基础, “一行三会”要坚持分类监管的原则, 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法规的前提下, 对互联网金融实施延伸监管。另一方面, 要明确网络借贷主体。网络借贷最明显的特征就是跨地区,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一个全国性的机构, 具有监管和信息优势, 笔者建议应该由其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2.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和资金管理。首先要设定严格的互联网金融准入条件, 并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的监督;其次要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的管理力度, 并且要加强对资金安全的监督, 有针对性的监测互联网金融风险。

3.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一是打破互联网金融的地域限制, 明确监管原则以及界限, 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督机制和法律体系,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控。

二是国家要及时更新相关标准和部门规章, 互联网金融需要依赖于很多技术, 因此应该制定一些具有战略高度的制度。

三是有关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性法律要不断完善。四是对于一些新型的互联网金融形式, 国家要及时出台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降低法律滞后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影响。

4.要重视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首先国家要制定相关法律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比如类似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使得互联网金融纠纷案的解决能够有法可依。

其次为了能够保证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化发展, 金融行业一定要加强行业自律, 以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切实得到保护。最后为了能够有效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案, 要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并且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

5.逐步推进互联网金融的监测和调控, 完善反洗钱手段。对互联网金融的监测和监控, 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网络融资部门;第二要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借贷资金的实时监测;第三对网络货币交易业务进行监测;第四要加大反洗钱力度。总而言之, 对互联网金融的监测和调控靠单方面努力是不够的, 需要从以上四个方面进行努力。此外网络金融监管还要求国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使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能够有法可依。

6.逐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使得其很容易出现一系列问题, 降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风险, 才能够从根本上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这就要求我国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机构, 使建立的信用数据能够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四、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

1.借鉴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监管方向上, 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模式, 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法规要尽快完善, 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资金流动以及退出规则要尽早明确, 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管体系要进行标准的统一。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的隐私、电子合同以及交易凭证进行保护, 使建立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权责分明、法理明确。除此之外, 政府应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引导, 树立鲜明的行业道德规范。

2.打破分业监管模式, 加强监管当局的合作交流。现阶段我国的经营模式已经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 互联网金融出现模糊了金融的业务边界。继续采用分业监管势必会使得监管出现重复和缺失问题, 另外分业监管各个部门之间信息会出现沟通不畅的现象, 信息传递会出现延迟。混业经营可以加强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提高监管效果, 从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出发点,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应该服务于经济实体, 服务于社会。这就要求监管当局应该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工作重点, 维持互联网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总结

总而言之,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鲜事物, 其出现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对其进行监管是必要之举。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模糊了金融业务边界, 对其进行监管存在很大难度, 需要监管当局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才能够提高监管效果, 坚持以政府引导作为基础, 健全各种监管制度, 才能够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维持互联网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够做好的, 需要经过多个方面长时间的共同努力, 不断增强网络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才能够确保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能够有声有色进行。

摘要:以互联网技术作为依托, 互联网金融下出现了很多产物, 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 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的同时, 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 以保证其带着本身具有的旺盛生命力, 健康稳定发展。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合理的一面,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鲜事物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本文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进行分析, 旨在促进互联网金融快速、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1]刘健健.互联网金融监管时机已到[N].中国经济时报, 2013, 12, 3.

[2]陈明昭.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及对商业银行发展的影响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 2013 (31) .

[3]刘建伟.第三方支付平台风险控制问题探讨[J].金融理论与实践, 2010 (12) .

8.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 篇八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中国民众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意识还有待提高,国内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制度与监管框架仍没有跟上其发展节奏,信息安全并没有绝对的保障,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漏洞,有可能打乱传统金融业运行的正常秩序。只有维持发展与监管的平衡才能更好地引导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社会革命”走在正轨上,才能确保中国金融市场风险可控,维护国内金融生态健康。

一、互联网金融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指资金融通和其他金融服务依托互联网来实现的方式和方法。从实际应用和操作上细化描述,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功能的结合,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在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开放式、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基于网络平台的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金融消费者群体及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等。就其内容而言,包括银行业、证券、期货及保险等传统金融业务的网上操作,以第三方支付为主的网络支付,网上结算,网络借贷等新兴金融业务。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存在问题

(一)国内法律法规涵盖面远远不足

在互联网金融爆发式增长及大数据时代到来的背景下,我国尚无针对性的法律约束以及统一明确的监管法规细则来对整个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整体性监管调度,以至于无法套用相关的法规法律来处理风险问题。最主要体现在互联网金融的许多业务尚未被涵盖在现有的监管法规中。

(二)监管体系归属难以界定

当前,我国金融业是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开展经营,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归属不同的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机构及业务准入审批、信息披露、动态指标、监管目标等监管项目存在差异。在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深度融合并快速发展的现实下,银行、证券、保险、互联网金融运行机构、资产公司、信托等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形成的交叉性风险更加迅速聚集。

(三)科技风险监管手段相对落后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是实现大数据、云计算、数据开放和数据共享,而其安全本质上就是信息安全。随着互联网金融科技化含量增加,对数据存储的物理安全及数据容灾机制要求也相应提升,有效防范和打击利用计算机技术作案是科技风险监管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从调查中得出的结论是,目前互联网金融科技风险监管措施和手段和应用于金融业务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并不匹配,监管手段已明显落后。

(四)监管政策和措施存在漏洞

以政府为主导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虽已出台不少政策指引和具体监管措施,但有部分监管政策和措施滞后于行业的发展,还有部分监管政策和措施存在明显的漏洞。例如,银监会2006年实施并沿用至今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并未列入实际已经开展类似电子银行业务或者和金融机构密切合作的非金融机构,监管政策的滞后造成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行为的执行存在空覆盖的情况。

三、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人大立法明确监管职责,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尚未有统一的监管法规和针对性的法律约束对整个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整体性监管调度问题,应该由全国人大立法机关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职责部门,尽可能将互联网金融所有各种类型的模式都通过法律对应其监管部门及监管职责。其次,行政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地位和经营范围,通过法律认可网络借贷平台机构、众筹网站、互联网理财机构等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的法律地位,使其对等于目前已经获得法律地位认可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顺理成章地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

(二)构建多层次的互聯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

首先,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风险预警系统,根据法律和监管法规协调管理并落实互联网金融全数据系统接入和实时采集,建立基于大数据集中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我国政府还有必要牵头成立数据中心,统一各监管部门统计口径及数据库数据类型、数据结构、数据属性,确保互联网金融运行的数据全面系统性兼容,从而建立强大并完备的动态数据库。其次,建立监管评估体系,监管部门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年度监管评估后,可根据各层面监管评估情况和对被监管机构考核存在风险严重程度,采用监管措施对法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进行评价;再按照监管评价标准,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各级节点的市场占有、业务准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开展监管管控或行使监管措施,以确保互联网金融风险可控和运行安全。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首先应是落实引导和教育,其方式是以宣传手段为主让广大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有更深层次的理解,了解业务及产品项目的特性和风险,正确区分和对待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在业务本质。

四、结语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急迫需要在法律法规、监管措施、监管技术等方面进行加强和完善,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研究,绝非本论文区区几万字能阐述和探究清楚,而需要更多有识之士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索,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工作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何文虎.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4,10:45-49.

[2]张雪.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5.

[3]刘晛.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6.

9.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 篇九

一、单选(1-15)

1.有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企业准入标准、运作方式的合法性、()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尚无详细明确的法律规范。

A.从业者 B.管理者 C.开发者 D.交易者

2.信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其义务的风险。

A.不履行 B.不完整履行 C.不完全履行 D.选择性履行

3.有关信用风险,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已经比较完善 B.借款人的资料和信息很容易造假 C.p2p平台能够获取的信息非常有限 D.可以通过大数据等方式获取信用数据

4.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与制度风险,说法正确的是()

A.主体地位和经营范围尚不明确 B.监管体系尚不健全 C,交易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缺失 D.以上都是

5.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主要模式是()

A.p2p平台 B.p2p的债权转让模式 C.p2p的纯中介模式 D.p2p引入担保公司模式

6.法律规定,当互联网金融平台因为破产、兼并等情况退出时,消费者的资金怎么办?()A.全额退回 B.暂无相关具体规定 C.清算后看情况退回 D.不退回

7.通过扫描未知来源的二维码而丢失银行卡内资金的风险,属于()

A.信息数据风险 B.技术风险 C.支付的风险 D.系统性风险

8.非法集资有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的四个基本特征。

A.隐蔽性 B.利诱性 C.集资性 D.传播性

9.以下不属于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是()

A.流动性风险 B.利率风险 C.法律风险 D.信用风险

10.以下不属于防范信息安全风险的方法的是()

A.数据加密 B.加强投资人教育 C.数据备份 D.完善网络完全体系建设

11.导致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的原因有()

A.模式创新过度 B.盈利模式模糊不定 C.模式扭曲 D.以上都是

12.以下不属于非法集资的特征的是()

A.私密性 B.非法性 C.利诱性 D.社会性

13.流动性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某个时点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客户()需求的风险。A.投资 B.提现 C.存款 D.贷款

14.以下属于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是()

A.流动性风险 B.法律风险 C.盈利模式模糊 D.系统性风险

15.2012年,我国最大的程序员网站CSDN的万个个人信息和邮箱密码被黑客公开,引发连锁泄密事件;2013年,()80万名客户的个人保单信息被泄露。

A.国华人寿 B,泰康人寿 C.中国人寿 D.中国太保代

二、多选题(16-27)

16.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明确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职责和规则,增强监管的()A.适用性 B.合理性 C.针对性 D.有效性

17.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有()

A.业务许可 B.注册登记 C.强制性信息披露 D.资金监管

18.美国JOBS法做出了哪些规定?()

A.适当放开众筹股权融资 B.保护投资者利益 C.客户资金管理 D.风险防范

19.英国通过哪些方面开展对网络信贷的管理()?

A.机构管理 B.行业自律 C.功能管理 D,政府管理

20.互联网金融监管国际经验有()A.纳入现有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强调行业自律 B.针对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情况,采取强度不等的外部监管措施 C.监管手段主要是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D.涉及谁的监管职责就由相对应的监管机构负责。

21.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措施,有哪些方面工作?()

A.明确法律地位和监管职责 B.构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和推出制度 C.推出互联网金融的统计监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有关基础性工作 D.加强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工作

22.网络时代金融监管方式和内容的变化有()

A.”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B.注重客户权益维护 C.网络安全成重要监管内容 D.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和合作不断加强

23.JOBS明确满足以下条件的众筹融资平台无需到SEC注册()A.由SEC注册的经纪人充当中介 B.筹集者每年通过网络平台募集不超过100万美元的资金 C.前12个月内收入不足10万美元的投资人所投金额不超过2000美元或其年收入的5% D.前12个月内收入超过10万美元的投资人投资额可超过去收入10%,但上限为10万美元。

24.欧盟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包括哪些方面?()

A.立法层面 B.业务许可层面 C.监管机制层面 D.沉淀资金管理层面

25.金融和信息化技术融合,需要处理好以下关系()

A.管理与创新的关系 B.风险防范和行业发展关系 C.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关系 D.监管与发展的关系

26.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有()

A.信息不对称 B.道德风险 C.金融业高风险性 D.操作风险

27.互联网金融系统安全包括()

A.人员隔离 B.交易双方的身份、交易资料和交易过程是安全的 C.网络主机体统和数据库是安全的 D.防黑客积水

三、判断题(28-79)(A-正确 B-错误)

28.1994年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了解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规定()29.互联网金融应通过行政许可来提高准入门槛()

30.《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代表着互联网金融告别监管空白时代()31.美国法律明确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沉淀资金定义为负债。()32.2013年,互联网金融开始被纳入金融业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框架。()33.互联网金融弱化了道德风险。()34.在美国,《银行保密法》是集反洗钱之大成的百科全书。()35.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处理好管理与创新的关系。()36.JOBS法不允许股权融资以广告的方式来促发进行。()37.美国JOBS法放开了众筹股权融资。()38.互联网基金销售由银监会监管。()

39.美国认定互联网信贷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40.法国比特币交易平台属于银行范畴。()41.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已出台。()42.网络借贷业务归属银监会监管。()

43.美国JOBS法规定任何股权众筹平台都无需至SEC注册。()44.美国针对互联网理财建立了新兴业态专项立法。()45.欧盟对网络信贷管理要求维护消费权益。()

46.互联网金融除具有传统金融的风险外。还具有信息技术风险。()47.Paypal身份认证仅需要电子邮件地址。()48.互联网金融监管应提高行业自律。()

49.美国证监会认定Prosper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50.网络借贷平台归属中央监管。()

51.互联网金融现阶段应将业务发展放在首要位置。()52.Paypal货币市场基金由Paypal进行运作。()53.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采取“宜疏不宜堵”方针。()

54.《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是针对网络借贷的监管办法。()55.我国允许众筹融资以股权形式给予投资者回报。()56.欧盟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为机构监管。()

57.技术创新是促进互联网金融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石。()58.英国设立网贷公司需要获得银行牌照。()

59.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与传统金融监管体系一致。()60.宏观审慎监管是对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进行监管。()61.美国针对Paypal货币市场基金设立专项立法。()62.在美国,第三方支付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63.互联网金融网络与信息安全由公安部负责监管。()64.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65.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有统一的主监管机构。()66.美国有独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

67.paypal代理客户存入经FDIC认可的无息账户中的资金,可以获得FDIC的存款保险。()68.美国比特币交易由SEC监管。()

69.2012年3月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证据的独立法律地位。()70.互联网保险归属保监会监管。()

71.网络时代,互联网金融监管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72.国际互联网监管手段仅仅为注册登记和强制信息披露。()73.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74.互联网基金销售应遵循客户备付金监管要求。()

75.由于二维码应用的广泛性,那么单一使用二维码来做交易验证,不懂安全的人扫来源不明的二维码很容易受骗执行恶意程序。()

76.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加强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工作。()77.Paypal承诺与《监管指令Z》完全一致的条款。()78.美国采用州和联邦分管的监管体制。()79.美国对第三方支付施行的是机构性监管。()

参考答案

单选 1-5 DCADB 6-10 BCBCB 11-15 DABAC

多选 16.CD 17.BC 18.AB 19.BD 20.ABCD 21.ABCD 22.ACD 23.ABCD 24.AD 25.ABC 26.ABCD 27.BC

10.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篇十

1.提高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认识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体,在适度的`金融监管下进行金融创新,会促进金融体系在改革中发展。

推陈出新的金融创新活动,会为金融监管带来新的课题,带来新的制度和规范,从而推动金融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

没有监管的创新和没有创新的监管都不利于金融和经济的发展。

2.提升金融创新层次

目前国际金融衍生品工具已发展到1200种,要引导金融业从单纯的产品创新向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

3.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模式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银行、证券、保险监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彼此合作的协调机制和监管模式,进一步完善三者之间有效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规范和健全金融机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使监管体系、模式、手段不断完善。

同时将由侧重于外部监管模式向既重视内部监管,也重视外部监管模式转变。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当前,以逃避金融监管为目的的金融创新活动规模不断扩大,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迫在眉睫,加强与相关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

我们需要金融创新来为经济服务,但更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保证金融安全。

参考文献:

[1]林俊国:金融学[M].第一版.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06:403-408

[2][5]戚 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EB/OL].论文天下论文网,(-11-22)

[3]李 成:金融监管学[M].第一版.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09:56-57

11.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谁得利? 篇十一

前央行向杭州及深圳两地分行发布文件,暂停包括虚拟信用卡、二维码支付在内的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笔者认为,新科技发展属全球大趋势,因此内地政府不可能“出招”扼杀整个互联网金融。表面上“暂停”的原因,是因为技术性的网络安全问题。例如,二维码指令验证手段较为单一,安全性不够,或者是生成机制和传输过程存在风险隐患等;又例如,虚拟信用卡会否对反洗钱法律制度和账户实名制度形成冲击等。

不过新科技产业的出现,一定对既得利益者带来负面影响。事实上,阿里巴巴及腾讯两大科技巨头所创建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把理财产品的息率不断推高,无疑动了内地银行业以及银联的“奶酪”。可是,先不要说二维码,就算是虚拟信用卡也不是一个新科技,全球的信用卡都有不少是虚拟信用卡。只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对反洗钱法律制度不一定会构成影响。

众所周知,传统银行是靠垄断市场“搵食”,但阿里和腾讯却加入市场“争食”,因为它们的理财产品及支付系统收益,摆明是大量夺去银行的存款生意收益;如果现在才放开了消费者信贷这个缺口,对传统大银行的影响就更深远。

由于传统银行所受监管规则既多又复杂,亦需符合资本要求,所以银行要透过压低存款息率,以赚取更多利润;相反,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成本低,不需要存款准备金,同时监管规则又少,令理财产品可以给予更高息率吸引客户。

在“息高息赢”的战况下,传统银行的生意自然减少。而“余额宝”的本质就是一种货币基金,它与银行存款并无差异,但高息背后却存在高度风险。阿里巴巴及腾讯不是要抢传统金融界的“奶酪”,因为无论是虚拟信用卡还是“余额宝”都要找金融机构作为伙伴,包括做虚拟信用卡背后的中信银行,和“余额宝”背后的资产管理公司。

其实,到目前为止,阿里巴巴及腾讯都算不上实际参与了金融市场,它们只是提供了一个金融产品的网上销售渠道;用自己网上巨大的优势,去吸引金融机构以此作为一个销售平台。这些伙伴金融机构本身是有被监管的,所以说,阿里巴巴及腾讯的金融产品没有监管,不是全对。而对于很多非龙头的金融企业来说,跟阿里巴巴及腾讯合作,简直是天赐良机。试想想,要它们自己建立同样网上的销售渠道,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当然,对于龙头金融企业来说,阿里巴巴及腾讯的销售能力,削弱了它们一直以来的销售渠道的半垄断性优势。合作就算可以“做大个饼”,都不想养虎为患。

然而,其实传统银行亦绝对拥有竞争力,因为它一样可以发展互联网金融,售卖与阿里、腾讯一模一样的理财产品,只是由于本身的网络力量没有阿里巴巴及腾讯般强大,可能要用更优惠的价格吸引顾客,进一步减低了它们的盈利。

人行行长周小川曾于两会期间表示,希望中国能在两年内完成利率市场化。其实,以现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态势,就算被暂停,利率市场化的缺口已经被打开,进一步“倒逼”传统银行提高服务的改变将不得不提速进行。假设言论属实,意味着两年后内地金融市场将不再存在利率管制、存款准备金率,届时传统银行与互联网金融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这未必会出现目前市场所忧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相反,会是所有消费者的喜讯。毕竟,更多的竞争会带来市场更优惠的价格。

12.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探究 篇十二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金融一词在越来越多的场合出现。传统金融和互联网技术的结合,诞生了这一新的行业。目前学界对互联网金融一词的概念尚无统一的解释,学者们根据不同的模式分类标准,将其以具体的业务类型进行划分,分为如下四类。

第一类是互联网化的传统金融业务,其本质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展老业务,主要代表是网上银行、网络保险产品。第二类是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业务,其本质是利用网络平台销售金融产品,主要代表是京东白条、余额宝。第三类是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其本质是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线上金融服务与交易,主要代表是P2P网贷、网络众筹。第四类是容易被忽视的金融辅助的互联网化,虽然其仅提供一些辅助功能,不属于金融业务,但其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信息传递中起到重要作用,主要代表是挖财网、融360等类似平台。

互联网金融具有极强的创新能力,其产品、经营模式、营业机构不断涌现,例如互联网信息的快速传播,一个概念可能会催生一批新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而这些公司成立的目的可能就不是好的,一些有心人利用概念的宣传炒作,从公众和投资者谋取利益。因此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2 监管存在的问题

为了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持金融体系稳定,政府需要进行适当的监管。政府对传统金融的监管已经发展了几十年,众多成熟的法律法规保障这传统金融安全有效的运行,但由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在环境、业务类型、经营方式上有很大不同,导致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发生很大变化,超出了传统监管体制的范畴,对传统金融适用的预防及惩罚措施无法适用于互联网金融。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全新的逻辑和方法,以确保监管的有效实施、防止监管漏洞。

目前,国内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路、范围、措施等都处于初始的发展阶段,想要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难度较大,例如人民银行等部门颁布了一些监管法规,但这只能从主体层面上确定监管的事实,但却未提供具体的指导措施。

随着近年来众多P2P网贷平台的出事,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风险问题,从侧面反应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问题。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范围难以界定。由于对互联网金融的范围没有统一的规定,导致无法确定准确的监管范围,若监管范围过小,则很多地方得不到监管,有些人可能会打着法律的擦边球进行某些牟利行为,若监管范围过大,不但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监管的效率也无法体现。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市场机制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而行政监管往往更注重人的调控。若政府的行政监管阻碍了互联网金融主体的合理市场行为,则会使互联网金融发展受阻。行政监管中的某些对市场的调节措施实际上可能是违逆了市场的正常运行。

3 美国经验

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中,我们应该学习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对其金融监管进行改革,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结果,其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相对良好,这些监管经验有很多值得学习的地方。

美国采用了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纳入现有的监管范围,加强各机构的合作,针对新出现的业务及产品,及时纳入监管范围,这种审慎的监管能够提高效率。

结束语

作为一个新型的业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才刚开始,而其健康发展的基石就是完善的监管制度。我国应该建立合理的互联网监管体系,首先需要明确监管主体及监管立场,确定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和原则,出台和完善相应的法律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全面的动态监管机制,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征信和风险提示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参考文献

[1]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19-21.

[2]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2014,07:3-9+16.

[3]陈正祥.美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借鉴[J].现代经济信息,2014,08:108-109.

上一篇:党纪国法心得下一篇:一件往事作文1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