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2024-08-12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精选8篇)

1.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篇一

管 理 制 度

甘肃新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5日

1、农资产品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管理制度--------------1

2、农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2

3、农资经营安全防护制度----------------------------3

4、农资经营应急处置制度---------------------------4

5、农资仓储管理制度-5

6、农资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6

7、农资使用指导制度--7

8、农资经营岗位操作规程-----------------------------8

农资产品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制度

1、必须向具有合法资质的农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采购农资产品。进货时应当索取、核实并妥善保存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以及供货协议。不得向无证企业或个人采购农资产品。

2、采购农资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应的农资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等管理规定,查验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生产日期,索取相应批次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登记、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对经查验不符合规定的农资,不得入库,并做好退货处理记录,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应立即向仙居县农业局报告。所购产品信息必须纳入浙江省农资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

3、对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证明核实无误后,应索取进货发票,进货发票应注明进货时间、产品名称(产品通用名)、规格、批次、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4、必须向农资购买者出具发票或销售凭据,销售凭据应当如实注明售出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时间以及购买人和经营单位名称等信息,必要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当出具使用指导意见和注意事项。

5、所有产品均应按进、销货日期依次记录并建立进货、销售台帐。进销台帐内容包括:进货日期、供货商、商品名称、商标、规格、进货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登记证以及销售日期、购货单位、规格型号、销货数量、保质期等。进、销货凭证、证明文件资料分类保管,台帐至少保存两年。

6、推行实名购买制度,进货、销售信息应当实时录入农资监管系统,实现农资产品可追溯。

农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农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和人畜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1、守法经营,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销售农资时,应当根据所售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不得误导农药购买者。

2、严把农资进货关。从合法、诚信的供应厂、商处购进农资产品,杜绝与无证企业或个人发生业务往来。

3、严格执行产品查验制度,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实行产品质量保证制度。杜绝假冒伪劣和国家禁用农资产品流入市场。

4、设立农药销售专区和专柜,分类摆放,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隔离、隔开、分离等安全措施。不得在经营场所摆放食品、农产品和生活用品等。

5、严格执行经销台帐制度,推进实名购销制度,建立农资采购、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确保农资产品可追溯。

6、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或发现农资产品对农产品质量、生态环境、人畜安全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向仙居县农业局通报,并通知购买人召回问题产品,对已产生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7、未取得高毒、限制使用农药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属于危化品和限制使用管理的农药产品。

8、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及时下架过期产品,做好农资废弃物回收和处置工作,防止污染环境。农资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2、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在各自的岗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经营、仓储场所配有消防、通风、防盗设施和防护,严格执行“三定”制度。即定点存放、定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

4、建立值班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交接,做好工作记录。晚上安排专人值班。

生活区与经营场所必须有效隔离,禁止未成年人在经营区域活动。

5、搬运农资产品时,应轻拿轻放,不得倒置,严防碰撞,外溢和破损,严禁抛、摔、拖、撞击和摩擦,确保产品包装完好。

6、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农药的车辆。

7、产品装运中一旦出现渗漏、散落,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妥善处理,防止对水、土、物的污染。

8、加强安全检查: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经营场所安全标志、防护器材的定置摆放及安全通道情况、救护、劳保用品的保存情况,110、120、119等报警电话告示牌醒目。农资经营应急处置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单位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规范安全检查、整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加强对安全防护知识的学习,使员工做到“三懂三会”,三懂:懂本单位经营范围内化学物质的危险性、懂本单位的各项防火、防毒、防盗安全措施、懂救护基本知识;三会:会报警。会用防护器材、会扑灭救初起火灾和排除事故隐患。

3、定期组织员工开展进行消防演练或事故应急演练。

4、发生火灾、中毒等突发事件,应立即拨打110或120急救电话;组织营救受害人员,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防止人员无故伤亡。并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5、先期处置。及时采取控制、救援、保全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有关单位查实事件性质、发生时间、发生原因、涉及范围、人员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遵守政府部门的工作纪律。

6、善后工作。事件处置完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清理、布控、统计、安抚等工作。服从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

7、建立隐患整改的反馈机制,应按上级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整改情况反馈。

农资仓储管理制度

1、农药仓储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技能;

2、农药仓储库房必须配备完善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盗窃和中毒事故发生;

3、农药实行专库专储,分区分类管理,配置明示标牌和货位卡,产品垛码不宜过高,应有防渗防潮垫;不得与其他农资商品混放,严禁存放食用产品和其他生产生活物资;设立下架退市产品单独存放专区;

4、仓库保管人员每日要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农药包装破损或产品过期要及时上报和处理,严防因农药产品变质、渗漏等造成环境污染或其它损失;

5、定期维护库房内通风、照明、消防等设施和防护用具,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定期清扫库房,保持通道整洁、通畅;

6、严格执行农药入库、出库登记制度,保证帐物相符;进出库产品必须查验包装、标签等是否完好;

7、工作人员进入仓库要配戴相应防护用具,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操作,库房严禁吸烟。农资废弃物回收与处置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各级主管部门关于农资废弃物回收与处置的相关规定,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收回,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开展废弃物回收工作。

2、凡农药、兽药、肥料等农资产品的包装废弃物,包括塑料、玻璃、金属、纸等材质的瓶、罐、桶、袋等均应当回收,严禁丢弃。

3、经营单位必须与生产企业或上级经销商签订农药产品废弃物回收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并报仙居县农业局备案。

4、经营单位应当告知并督促农资使用者及时将废弃物交回,不得随意丢弃;采取包括产品追溯、有偿回收等各种有效措施做好废弃物回收工作。

5、设立废弃物回收存放专区,按材质分类存放;不得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存放;存放区应与生产、经营及生活区有效隔离,做好防雨、防渗漏等安全措施,并设置警示标识。

6、做好废弃物回收台帐记录,如实记录废弃物的回收日期、类型、数量以及处置去向,回收台帐至少保存3年。

7、回收的废弃物应当及时归集到生产企业、上级经销商或仙居县农业局制定的归集点,然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8、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开展废弃物回收与处置的行为,应向仙居县农业局或环保局举报。农资使用指导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控制农资产品能够安全、正确地被使用,防止造成人员伤害和农残超标,特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技术人员应当对使用者从农资产品选择、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全部过程的操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应当到现场对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3、应当根据所售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不得误导购买者。

4、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应当选用低毒、低残留、无“三致” 特性的农资产品。禁用使用高毒高残留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资产品。

5、必须严格按照标签上的使用量、使用方法、浓度、使用次数及安全间隔期等项目用药,标签上没有注明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农资使用要求,由技术人员导明确告知。

6、应当组织农资销售人员和使用者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

7、要指导农户按照病虫害的生长发育和侵害规律进行科学用药,用药前要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施药期间禁止进食或用手擦嘴和眼睛等,用药后要及时洗漱更衣,并按规定将施药器械清洗干净,将废弃包装物和残液按正确的方法回收处理。农资经营岗位操作规程

一、证照、制度齐全并悬挂上墙;工作人员熟悉农药、病虫害防治、农药管理规定等相关知识,要做到持证上岗,经营场所不得擅自离人;严格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产品说明书正规销售;

二、工作人员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资产品,必要时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其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用量、使用技术要求、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不得混淆产品或卖错、拿错产品;

三、农资经营者对自己所经营的产品应做出质量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药(或含有违禁成份的农药)以及撤销登记的农药。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认真执行浙江省高毒高风险农药管理工作的规定,做到专柜销售、实名购买。

五、农药摆放要规范,销售要有详细的登记台帐;农资的进货台帐、销货台帐保存2年以上。积极参与农资信息化建设,建立农资采购、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确保农资产品可追溯。

六、积极参与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的回收,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件的发生。

2.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篇二

农药经营由过去的供销系统及农业系统统一经营的模式已经向个体户转化。经营品种系列化、配套化初显端倪。从原来的单卖种子、农药、肥料等已经转化成种子、农药、肥料统一出售的态势。网点多, 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对于经营种子肥料的市场相当繁荣, 为了使自己更具有竞争力, 现在厂家都在提高服务竞争力, 如送货上门, 给农民带来了诸多的便利条件。

2 农药经营存在的问题

2.1 经营规模小

经营规模偏小流通体制不健全、发展壮大难。农药的经营者大多没有足够的资金使自己经营的网店达到一定规模, 一般说来数量上足够, 单规模上不尽如人意。

2.2 经营不稳定

经营队伍不稳定、经营年限短、变更频繁。对于诸多的经营者来说, 没有长远的眼光, 本着赚点小钱的态度, 并不想把自己的产业做大做强, 如此经营的态度不端正, 带来的便是不稳定及年限短的特点;往往这些经营者抱着投机取巧的方式进行经营, 经常并更自己的投资方向。

2.3 无序竞争

无序竞争现象严重, 货源渠道混乱, 产品质量不容乐观。随着农资市场准入条件放宽后, 在很大程度上使市场的经营者增多, 但是随之而来的便是些无序的竞争。

2.4 专业性不强

专业性不强、经营品种多而杂, 不利于专业化经营。由于资金投入的少, 经营规模不大, 随之而来的便是经营的不彻底性、专业性不强的特点, 而且有的经营者还将农药经营管理附加上食品方面的经营, 这大大给公共安全带来威胁。

2.5 农药进货渠道混乱

农药进货渠道比较混乱。近年来农药的进货渠道大多以送货上门为主, 即供销商送货上门, 但是这给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 他们将假冒伪劣产品滥竽充数, 随之带来的便是伤害了用户的诚意。

2.6 违法农药屡禁不止

国家禁用、限用农药屡禁不止。当前形势下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已全面禁止销售使用, 此等药品在市场上已经断绝。但是在另一些方面如蔬菜、水果、草药等方面还没有断绝此等药品的出现, 这给食用者带来诸多隐患。

2.7 不能科学使用农药

由于农村农民的知识水平不高, 欠缺用技术手段对病、虫、害进行预防和控制, 根本不思考植保站的预测预报, 而以自己亘古不变的手段和方法来对付病、虫、草害, 往往在病虫害较严重的时候, 重复用药, 大规模用药的事例屡见不鲜, 带来了许多的不良后果, 如增强了病虫害的抗病性、使作物遭受到了大剂量药物的侵害等。

2.8 农药售后服务指导不力

现在的农药出售要本着3条原则来进行:将购买者所购买的农药亲自送货上门, 给购买者一个周到的服务;告诉购买者什么情况下使用这种农药, 以便购买者适时喷洒该农药;要对购买者的意见进行反馈, 看是否该种农药真正起到了其该有的作用。但是做到这3点的经营者寥寥无几。

2.9 经营行为不规范

现在许多经营者不能把所有的证件一一列出来供人参考, 经营方式不端正, 没有正规的储物室, 将农药凌乱的摆放。

3 管理对策

3.1 加强监管, 加大抽检力度

在重要的季节要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例如发生虫灾害的敏感时期, 要做到把能够给病虫害带来毁灭性的药物进入到用户手中;还要加大药物的抽检力度, 坚决杜绝一切伪劣产品。

3.2 重视岗前培训

没有章法的体制算不上真正的体制, 一定要重视岗位培训工作, 其具体分为以下3点内容: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 要达到所有的经营人员知法、懂法、守法的目的;专业方面的培训工作, 使经营人员有一个良好的素养, 达到能够给用户一个合理的购物要求;规范经营行为, 使经营人员按照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授药, 必要的时候还要将各种经营制度用笔写在纸上病粘贴到醒目的位置, 达到时刻叫经营人员惊醒。

3.3 加大违法查处力度, 严惩违法行为

要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监管力度, 需要全民的配合, 有关人员应该进行不定期抽检, 用户如若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 一旦发现流通到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要进行严厉打击, 使其远离药物市场。

3.4 开展诚信企业建设活动, 增强经营者的诚信意识

3.德国农业及其农药管理体系 篇三

德国农业概况

德国是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世界第三大技术型经济强国。 德国因其工业和服务领域技术先进而成为世界上最具经济实力的国家之一。自1990年国家统一以来,东部地区的经济有了明显的改观,尽管一些经济指标还落后于西部地区。德国西部地区从事农业的形式主要为小型农场,耕种面积平均为19公顷,而东部地区则为现已实行私有化的股份制或者多个家庭合作经营的前国营大型农场,耕种面积平均为300公顷。主要的农产品有小麦、大麦和黑麦。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是消费者保护、食品与农业部。

德国农业高度发达。表现在“六高”:一是农业生产效率高。农业从业人员约占总劳动力的4%,农户不足60万户,平均每个劳动力养活124人;二是农产品自给率高。80%以上的农产品能够自给,部分进口主要用于调剂品种或价格因素;三是农业组织化程度高。全国有各种联合体1079个,各类合作社1万多个,覆盖了绝大部分农产品及销售、加工企业,实现了农工一体化、产加销一体化,保障了农民利益的最大化;四是农业科技含量高。建成许多重点实验室,且科研作风严谨,注重原始创新,特别是在转基因技术、新品种选育及种苗技术、新的栽培技术以及病虫害防治技术等方面,不仅为德国农业生产,也为世界农业生产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五是农业机械化程度高。从播种到收获全部机械化,而且机械性能好,极大地促进了德国的农业生产;六是农民收入高。德国的农业发展以中小家庭农场为主,大部分农场规模在50公顷以下,90%农户经营饲养业及普通种植业,10%农户是葡萄、啤酒花、水果、蔬菜、烟草等专业户,畜牧业是德国大多数家庭农场重要的收入来源,每户农民年人均收入6.3万欧元。

尽管农业产值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2%,农业劳动力仅占全国总量的2.8%,然而80%的国土面积用于农业和林业。作为欧盟成员国,德国遵守共同农业政策的原则和计划。政府计划将其从欧盟共同农业政策获取的资金更多地用于农村发展,而不仅仅用于市场和粮食价格补贴。从2003年开始,用于市场直接补贴的资金减少,被削减的资金将用于保护农业环境。只有那些符合动物福利要求的畜牧农场才能获得政府补贴。用于实施与保持有机农业、改进有机加工与交易方法的政府补贴额也将进一步增加。

德东改革及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九十年代初两德统一后,德国在欧盟农业体制和政策的总体框架下,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原民主德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业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了全方位的转型改革。其中,对集体或国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国营农场进行了以土地私有化为主的彻底改造;对德东原农业管理体制、中介服务组织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德西模式进行了改造、补充和完善;对德东原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国营农场先进的生产力水平和农业经营规模则予以了充分的保留并有了新的提高。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在德国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德东农业的运行方式已经从计划经济顺利转轨并入欧盟市场农业的运行轨道。

从微观层面看,原集体或国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经过以土地私有化为主的彻底改革,成为了产权明晰,经营形式多样的市场主体。

德东农业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其他东欧国家大致相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主德国在1945年进行了土地改革,土地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收归国有,100公顷以下的仍为农场主个人私有,实行家庭式经营。此后,在社会主义集体化运动中,通过建立小型农业合作社、小社并为大社以及按专业建立各种社会主义农业企业(如种植业生产企业、畜牧业生产企业、园艺生产企业),使实行家庭式经营的约60万个农场主在集体化运动中从独立经营的私有企业改造为全民的大型农业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到两德统一前1990年,德东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国营农场还有约4700个,但所占有的农用地占全国农用地面积的96%以上,私有土地仅占2.5%,其农业公有化程度已相当高了。因此,两德统一后,德国农业改革主要是围绕土地私有化和经营市场化进行的。

实行土地和财产私有化以后,德东农业并未象德西那样完全实行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而是根据德东农业已形成的规模现状,在合作社成员自愿的基础上,采取了多种经营形式。农业经营组织之间可以互相兼并重组,互相间对其土地、农机、厂房、棚舍等资产进行出售、出租不受任何限制,也可以购买或租赁国有土地,使原来均为大规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国营农场变为现在规模大小不等的多种农业经营组织,其大规模的合作社或农场可达3-4千公顷土地,小规模的农场约40-50公顷土地,而且随着竞争加剧,大农场兼并小农场的进程正在加快。在农业改革的同时,政府还对农产品加工业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快加工业的结构调整,减少企业数量,提高现代化生产水平,协调工业与农业劳动者的收入平衡,并按德西农业产业化模式对德东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了改造。

从中观层面看,为了帮助广大分散经营的农场主进入市场,德国政府在原有基础上从不同角度改进、完善了多层次的各类服务机构,从而使德东农业逐步建立起了新的市场机制。

1、 农场主的自治组织--农场主联合会。

农场主联合会在二战结束后就已存在,两德统一后得到进一步加强。最高机构是德国全国农场主联合会,它又是整个欧盟农场主联合会的会员单位,下属有18个州的分会以及若干养牛、养猪、土豆专业协会。全德现有50万会员,95%的农场主都是该会成员。

农场主联合会是无党派组织,属于农场主自治组织,在各级议会里有代表和机构,是政府与农场主对话的桥梁。其主要职能是代表农场主的利益,包括在欧盟、全德及各州多个层面上影响政府对农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制定,必要时还可以组织农场主上街游行反对欧盟的不利政策;帮助农场主组织农产品销售;举办各种展销会,扩大影响,在消费者中树立良好形象;向农场主提供各项专业咨询服务,包括组织会员间的服务和咨询等,该会每年都要出一本年鉴,内容包括当年出台的各项法规、政策和农业经济发展情况。同时还兼有协会和政府委托双重职能。

联合会主席由民主选举产生,由各州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大会,选举出主席团成员和全国主席。联合会里的各类专家实行合同聘用制。资金来源于会员交的会费,没有国家补贴。例如勃兰登堡州农场主联合会现有工作人员70名,另聘有几十名专家。

2、 半官方半自治组织--农业管理协会。

德国有4个州建有农业管理协会,这是按二战后盟军占领区的地理概念划分的,在其他州有派驻的官员。其性质是半官方半自治的农业管理服务机构。其经费预算42.7%由政府拨款,20.1%是农场主交的会费,26.3%来自于协会下属服务机构所收取的各种服务费,如农产品检测费、咨询费、技术推广费和研究成果费等,其余为协会的地产等不动产收入。协会属半官方半自治性质,会长受州农业厅和协会主席双重领导。协会的主要职能:一是负责协调、审批欧盟对德国农场主主要农产品配额的分配与申请。二是监督执行环保、植物分类以及药品、食品、饲料的安全使用。三是对农药、种子、牛奶质量进行检测。四是搞课题研究,推广新品种。该会的最高机构是协会全国联合大会,成员171人,其中90人为农场主,45人是农场雇员,18人是与农业相关人员,18人是其他行业的专家。

3、非盈利机构--农场主社会保险公司。

德国政府在对德东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彻底改造以后,建立了个人与政府共同分担保险的新机制。为此,先后在德东各州组建了农场主社会保险公司,帮助德东培训了大批管理人员。农场主社会保险公司为国家委托的非盈利中介机构,实行公务员和雇员两种人事管理体制。政府每年向公司提供必要的保险基金,实行政府监控专款专用,不能进入资本市场。公司每年向辖区各农场主发放保费表格,由农场主按表格要求向当地税务、银行、法院等机构交纳个人保费。农场主及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的保险项目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故保险,这类保险在参保后,国家都有相应的补贴;要求雇员必须参加的保险项目有失业保险;自愿参加的有老年人和残疾人保险。此外,各州还制定有农业冰雹和牲畜、病害保险,都是自愿参加的。

4、农业大专院校。

为适应农业改革和农场主的需要,德国农业院校加强了农业实用技术和管理的教学内容,并增设了应用信息、生物技术与信息、国际农业贸易等一批现代化、国际化农业急需的教学课程,规定学生毕业前必须有到农场、农业管理部门、外国各相关大学实习一年以上的经历。他们的教学指导思想是:理论联系实际,传统与现代教学内容相结合,针对欧盟和德国的劳务市场需求,以培养科技与管理实用性人才为主。目前该校的毕业生约20%自己开办了农场当上了农场主,相当一部分人受雇于大型农业有限公司、股份合作社,成为农业高级管理人员,还有部分人进入了政府机构、农业中介组织、研究机构以及专门从事农产品贸易、咨询、农产品加工、化肥和农机制造等行业。据介绍,德国现有农场主约30%的人都有农学院的学历,大型农场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都受过高等教育,他们都具备操作大型现代农业机械和管理的技能。

5、直接为农场主服务的流通贸易组织。

随着德东地区农业改革的深入,一批联接市场和农场主的流通批发企业应运而生。这些企业的经营机制非常灵活,一头是按定单收购本国农场主和世界10多个国家约200家供货商的生鲜有机食品,另一头是按定单对国内400多家大小超市和商店批发配送供货,产品一半来自国内,一半向国外组织。既就近跑农场主签订单,又实行远程微机联网接订单,把农场主分散的、提供单一的农产品综合为多样的生鲜有机食品供应市场;既经营传统大路菜又批发高档有机的生鲜食品、绿色食品,种类繁多,及时满足柏林的市场需求。他向市场供货配送的生鲜有机食品都按欧盟的标准经过严格检验,德国政府计划在十年内把有机生鲜食品的消费比重由3%提高到20%以上,为提高有机食品在市场的占有份额,他采取在国外成立子公司,开办合作公司、雇请专业人员搞代理等多种方式大力开拓市场,建立长期信任的贸易关系,为各类农场主提供信息和销售服务。他们所形成的贸易网络,带动千家万户农场主走进了市场。

从宏观层面上看,德国政府和各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快了职能转变,加强了法制建设和政策配套,从而为德东农业改革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为保证德东农业体制改革顺利有序地进行,德国政府首先对德东各州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改组,压缩机构、精减人员、转变职能,由原直接的计划管理转为主要制定法律法规实行宏观调控,突出了环保、动植物及食品检测,制定各项标准、重大问题研究等项职能,同时还聘请了一批专家为行政部门的农业顾问。在具体实施改革之前,有针对性地颁布了多项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或州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改革行为,保障改革有序进行。如《德国合作社法》、勃兰登堡州《促进州农业结构发展法令》,就是专门针对农业改革而制定的法律。在这些法规中,对改革所涉及的问题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与改革相配套,国家和各州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除德国政府外,欧盟通过严格的农业政策和规定,在宏观调控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欧盟区人口已有4亿人。60年代随着农业共同市场的建立,在许多重要领域里的农业政策转由欧共体负责制定,包括市场与价格政策、外贸政策及结构政策,各成员国必须遵守,以达到提高农业生产率、改善农民收入、稳定市场以及保证向消费者提供价廉物美的食物。据了解,目前欧盟对农业的宏观调控政策主要是通过对重要农产品包括牛奶、谷物、甜菜、土豆、牛肉等的价格补贴和产量限制来进行的。

(1)对份额内农产品实行价格补贴政策。

由于欧盟长期采取高价收购、低价出售的补贴政策,每年70%的财政预算都用在了农业的价格补贴上,造成欧盟沉重的财政负担。

(2)通过分配生产指标,控制重要农产品的年度产量。

这是欧盟为减轻价格补贴负担制定的一项政策。突破份额规定的,将被强制买断份额权。有生产能力的企业要扩大规模产量,一是可以向欧盟申请产量指标,但在一般情况下很难做到,因为指标已分配完毕;二是向有生产指标的农场主租赁或通过股市购买指标。如甜菜的份额指标从70年代就限定了,但农场主之间可以高于当时甜菜价格的4倍转卖指标,也可高于30%的价格租赁指标。这就造成了有配额的农场主可以不生产供货,通过股市有偿转让配额指标获得收入的问题。

(3)耕地休闲政策。这是专门针对粮油生产而制定的。

欧盟对配额内的粮油生产也有价格补贴,约占欧盟补贴预算的70%,比重很大。为限制总产,欧盟要求种粮油的农场主只要闲置10%的土地,就可以获得每公顷400-900马克的补贴。

(4)市场准入政策。

欧盟区内国家生产的农产品,都必须经过严格的产品检验、检疫,符合欧盟制定的安全标准的,才能进入市场。这一措施不仅规范了农场主的行为,而且保证了产品质量,从而也保住了他们的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量。

以上主要农产品的政策规定,都是要保证欧盟市场的总供求大体平衡,价格稳定,因此各国必须对农场主实行严格的限产管理,以保护欧盟农产品市场的稳定。但是这一政策的最大缺陷是财政补贴负担过重,特别是东欧国家加入欧盟后,影响更大。因此,欧盟目前正在进行改革,试图逐步放开市场,取消对农产品的补贴政策。目前,土豆、猪肉、禽肉市场已全部放开,粮食在5年前也采取了少收购、少补贴的办法。

德国的农药管理

欧盟通过在其辖区内施行统一的管理模式, 实现了农药登记的一致性; 欧盟各国通过本国农药管理机构在相关法规的支持下, 实现了对本国农药的全面管理。德国的农药管理情况也反映了欧盟各国的农药管理状况。

农药管理的法律依据

德国是世界上较早实现农药管理的国家之一, 也是当时最后一个实行欧盟91/414/EEC指令的欧盟成员国。在1905年德国政府就开始了对农药使用的监管工作, 并逐步开展了对农药的质量和农作物中农药残留的控制。在1968年5月14日, 颁布实施了《植物保护法》, 随着各项工作的开展此法规也经过多次修订, 其中1998年为配合欧盟91/414/EEC指令, 进行了系统修改。

目前, 作为德国的农药管理机构在日常的农药管理工作中, 主要的法律依据是: 欧盟91/414/EEC指令、植物保护法、植物保护治理专家资格规定、植物保护产品费用规定等。同时, 为了规范农药的登记、使用、销售和流通,德国政府还在通过其他法律、法规的制订。 例如: 植物保护专业细则、农药禁止使用规定、农药和农药机械使用管理细则等。

德国的植物保护法是德国农药管理工作的法律基础。全法包括的主要内容有:植物保护( 植物保护的实施和措施; 有害生物入侵的预防; 紧急情况的处理) 、农药的使用( 农药使用情况的概述; 农药使用者、咨询者及经营销售人员应具备的资质; 禁用、实验用农药的管理等) 、农药的流通( 农药登记的必要性; 登记的申请、评价; 登记证发放、取消、收回、暂时注销; 对某农药登记使用范围之外应用的特殊许可; 标签的管理规定; 禁用产品的说明; 农药产品的存放等) 、植物保护设备( 设备的流通、进口; 植保机械统计、检测等) 、植物抗性改善( 添加助剂的引入; 登记的备案、审核; 添加物质进入市场) 、赔偿和赔偿的分配( 赔偿; 赔偿要求) 、管理机关和监督机构( 联邦农林生物研究院; 法规在各州的实施; 官方规定; 海关协作; 进口许可等) 、义务信息的提供和刑事责任的确立( 信息的收集; 取证; 刑事处罚; 罚款) 、其他( 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性; 条款的撤消; 过渡时期的规则等) 。

农药管理的主要机构

德国联邦农业、食品和消费者保护部的植物保护局是德国最高农药管理机构, 是负责德国境内农药管理工作的权威部门。联邦消费者保护及食品安全局负责具体组织审核农药产品的登记申请。它协同联邦农林生物研究院、联邦风险评价研究院、联邦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具体登记申请产品的评价。联邦农林生物研究院主要承担对申请登记产品效果和使用评价。主要从事农药产品的科学研究, 解答使用者在植物保护和农药使用的问题, 并负责各类农业病虫草害的相关信息的公布等方面。

联邦风险评价研究院主要承担对申请登记产品毒理学资料和对人类健康影响的审查与评价。主要从事农药产品毒理学方面的的科学研究,制定德国的食品中最高的农药残留限量。联邦环境保护局主要承担对申请登记产品环境安全性的评价。主要从事农药在环境中行为研究和监测等工作。

联邦消费者保护及食品安全局是德国负责农药登记审查的主要部门。负责登记产品化学资料的审查、产品质量的跟踪检测、对产品的风险性评估。在登记审查过程中, BVL负责登记资料的受理、初审、各部门意见汇总、意见回复和协调、登记证书的发放等。BVL将根据各部门的评估意见, 形成对产品的风险性评估报告, 从风险性角度对产品进行最终评价。

作为德国的农药管理机构, BVL直接参与制定、修订和实施《植物保护法》及有关农药、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并代表德国联邦农业、食品和消费者保护部直接与国际组织、欧盟和其他国家的农药登记管理部门进行联络和沟通, 协调在农药管理、农产品安全和环境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事务和政策。

农药登记的程序

作为欧盟成员国, 德国的农药管理遵从欧盟91/414/EEC指令的有关规定。欧盟对于有效成分登记的审查由欧盟相关委员会组织完成。首先, 申请者将有关产品登记资料提交报告成员国, 报告成员国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审查技术资料并提出评估报告草案、对是否纳入欧盟农药名单附录一给出建议。其次, 所有的成员国将对评估报告草案进行讨论。从2003年11月起,由欧洲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对登记申请的详细审查,通过评估会议、专家会议进行审议, EFSA的植物健康和残留工作组将有可能接受咨询、欧盟立法工作组还将对植物保护产品进行讨论、动物健康和食物链常务委员会将给出评价意见, 委员会讨论( 仅负责在SCFA评议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

启示和借鉴

德国的农药管理工作有着较健全的法律支撑和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实现了对农药产品的全程化管理, 为我国的农药管理工作提供了可以借鉴之处。农药管理工作涉及多行业、多部门,需要各部门分工协作。作为我国农药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农药管理条例》, 应在借鉴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前提下不断充实内容、完善条款。例如: 涉及农药紧急使用、标签的管理和生物抗性的改善等。规范农药登记审批, 科学合理建立评审程序,在德国农药登记审批中, 各部门各司其职,相关制度详细明确, 登记评审科学有序。我们可借鉴其在建立登记审批程序、制度的经验,完善我国的登记评审制度, 逐步细化并完善评审程序,建立通畅的信息交流渠道, 构建科学的产品评价模式。

编后语:德国经过几十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在政策和财政的大力扶持下,农业农村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得到了同步发展,特别是德国东部地区,原来属于社会主义国家,在两德统一之后,经过深入的改革,农业生产水平大幅提升,科技含量不断增加,生态环境越来越美,到过德国农村的人都能感受到,到处是青山绿水、鸟语花香,城在林中,林在城里,城乡一体,交相辉映,一派生机盎然的景象。这些现象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经过深入的改革,我国的农业肯定也会焕发出这样勃勃生机的。

4.农药经营各项制度 篇四

一、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危害

农药被农民使用后抛弃的包装废弃物,具有多面性和巨 大性等危害。

1、对正常生活的危害

第一,农药包装废弃物散落在田间地头,容易形成污染源,因分布广泛会进一步形成大的面源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都具有长期潜在的危害,对食品、生态乃至公共安全存在隐患。

第二,由于以玻璃、塑料等材料为主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在自然环境中很难降解,散落田间、地头后会造成严重的“视觉污染”。同时,用完后的农药玻璃瓶如果被破碎后,其碎片还容易刺破作业人员和牲畜。甚至有部分不法厂商将大量回收的空药瓶、塑料包装袋不经处理就直接制成其他类塑料制品,作为食品包装袋(瓶)加工上市,严重危害人们的健康。

第三,因包装废弃物残留部分农药,会造成环境污染,特别是对水源的污染,影响粮食生产,威胁农村居民生产生活,不利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2、对农业再生产的影响

第一 由于农药包装废弃物难以降解,化学结构十分稳定,在土壤中形成阻隔层,会影响通透性和通气性,导致植物根系非正常生长与扩展。

第二 不按科学配制使用农药,超标使用大量高毒、剧毒农药,会使农业生态环境恶化,农作物的生长结构遭到破坏,从而影响农产品产量及质量。农药包装废弃物是不可再生资源,如不回收,不仅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也不利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循环经济建设。

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方法

结合我旗实际和目前农药经营和使用状况,特提出如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方法,供参照。

1、根据谁销售谁回收的原则,由农药供应商及农药经营门市负责有偿回收,所需费用由农药供应商和生产厂家共同承担。对该项工作落实好的农药经营门市可以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2、由于大部分农药都用于设施农业和经济作物上,可以在设施农业和经济作物面积较大的乡镇、村组建立回收站,选择责任心强的农民负责回收。该项工作主要回收农户施药后散落在田间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所以只须支付回收人员工资,所须费用由示范县专项经费列支。

3、对于相对较大农药包装物可以分类回收,由农药经销商负责联系厂家回收利用。所需费用由农药生产厂家负责。

三、废旧农药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方法

第一、被国家指定技术部门确认的变质、失效及淘汰的农药应予销毁。高毒农药一般先经化学处理,而后在具有防渗结构的沟槽中掩埋,要求远离住宅区和水源,并且设立“有毒”标志。低毒、中毒农药应掩埋于远离住宅区和水源的深坑中。凡是焚烧、销毁的农药应在专门的焚化炉中进行处理。

5.农药仓库管理制度 篇五

二、仓管员负责农药的进出仓、保管、规范填报有关报表等日常性事务,

三、公司植保员协助仓管员规范化运作和管理农药仓库,仓管员应及时 向公司领导和植保员报告农药库存情况以便于农药的申购和使用,每月向公司财务部填报一次农药盘存明细帐。

四、仓管员应做好农药进出库的记录和登帐工作,填写农药标识牌,做 到帐目清楚、帐牌相符、牌货相符、帐货相符以防止差错,推陈贮新,避免农药积压。

6.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篇六

根据无公害农产品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要求,在产地使用农药、肥料管理方面必须遵守以下制度。

一、梨的病虫害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组织生产,严格、有限制地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按照各种不同配比浓度控制施药量与安全间隔期。产地用肥以有机肥料为主,配合少量的无机肥。

二、农药的种类和肥料的选择

1、梨病虫防治禁止使用的农药:三氯杀螨醇(酚)、甲胺磷、六六

六、DDT、1605、1059、氧化乐果、水胺硫磷、毒杀芬、七氯、氯丹、本硫磷、异丙磷、呋喃丹、氰戊菊酯、甲基1605以及环戊二烯类等高残留农药和草甘磷。禁用硝态氮、含氯的肥料和末经无害化处理的农家肥料。

2、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要求,结合产地发生主要病虫的具体情况,选用农药;梨用肥选用农家肥;严禁使用未经本单位植保员同意的农药和化肥。

3、调购农资时,要认真验药、肥料名称、含量、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有效期和适用范围等,方可确定是否购买。

三、化肥、农药的保管运输

1、化肥农药运输要注意安全,防止泄漏。

2、进出仓要履行验收手续,由专人负责保管,按类存放,并建立技术档案和仓库出入帐册。

四、农药、肥料的使用、发放、施用

1、农药、肥料出仓应办理出仓手续,填写出仓单。

2、农资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生产管理方案制定的农药、肥料用量如实发放,不得随意减少或超量。当日使用剩余部分要及时收回统一保管,次日根据需要进行发放。

3、生产管理和具体操作人员应严格按单位制定的生产方案对照药、肥的使用量,严禁超标,特别是农药用量,必须严格执行用药说明的稀释倍数和使用剂量。

4、施工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配带口罩,注意生产安全,预防中毒事故发生。

5、认真做好病虫防治记录。仓库、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对每次农药、肥料和施用地点、品种、面积、时间、用量进行逐一登记,及时确定每片使用后的果园,农残安全间隔天数,以便制定鲜果开采时间,确保产地的梨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的要求。

安顺市西秀区黔中缘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7.应加强农药标签的监察和管理 篇七

一、农药标签存在的问题

1. 假冒标签

无农药登记证号或伪造登记证号以及冒用他人的登记证号, 有些边远小厂生产无农药登记证号产品, 如“菌毒黑枪”。有的农药标签上虽然标注了农药登记证号, 但在农药公告书及农药信息网上却查无此证, 如“害光光”。有的登记证号明知是别人的却印在自己的产品标签上, 如“农民宝”。

2. 名称有误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 农药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 而有的卫生农药却直接使用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已经不允许使用商品名称, 还有许多厂家仍在使用商品名称的标签, 存在一证多用现象。有的农药虽然注册了农药登记证号, 但商品名称变化多端, 致使一个登记证号包装了多个农药产品, 典型的如“卷叶虫怕”和“好直通”两种农药使用同一个农药登记证号 (ls20030602) 成为“万能药”。

3. 通用名不标注或标注不切实际

有的农药标签故意隐匿中文通用名, 只标注英文化学成分, 即使专业技术人员亦难以分清其有效成分, 如“蚜多克”等产品。有的生产厂家故弄玄虚, 将农药商品名置于醒目位置, 用大字号印制, 而中英文通用名称却小字号印制, 误导消费者。

4. 擅自扩大产品使用对象和范围

农药标签普遍存在不按登记要求标注而擅自扩大使用对象和范围的现象, 故意在标签上添加未经注册登记的专家建议性字样注释和图谱指导, 如“三步倒”、“五步杀”等产品。

5. 包装标识本末倒置令人费解

一些企业将生产厂的厂名写得偏角、字号小、却将代理商、经销商写的明显、突出, 以诱导消费者购买。

二、对农药监察管理的建议

在监察实践中, 尽管对以上违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 但为了进一步规范标签管理, 净化农资市场, 保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仍有很多工作要做。

1. 加强农药法律法规宣传

对厂家及经营户要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 充分认识农药标签在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努力提高农药生产者与经营者懂法、守法的自觉性, 提升全民法治意识。

2. 加强农药市场管理

一是严格农药经营者的准入条件, 经营者必须通过相关法规和技术知识考核。二是加强对农药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 不定期地协同工商、质检、司法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依法查处农药违法案件, 对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3. 建立健全农药管理法规及制度

国务院颁布实施《农药管理条例》整10年, 随着农药管理新问题的出现, 促使现行的农药管理法规及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1) 完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药产品的管辖职能。因与工商、质检等部门存在交叉执法现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药违规案件虽有处罚权, 但对于违规农药的没收无具体规定。在取消“农药经营许可权”后,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吊销农药经营权, 建议恢复农药经营许可权。 (2) 健全农药信息化管理体系, 充分利用电脑等高科技设备, 健立全面覆盖、高效灵活的农药管理信息化网络, 实现农药市场检查与网络数据库的对接, 有效进行信息资源的整合, 提高工作效率。 (3) 细化各类标签违法行为, 明确其处罚规定, 现行《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对标签违法行为的规定太笼统, 难以区别违法违反程序及处罚等级, 必须细化各类标签违法行为, 并明确其处罚规定。 (4) 进一步规范农药名称, 统一中文通用名, 在农药标签上只标注单一、规范与简洁的中文通用名称。 (5) 强化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 农药生产企业应对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标签负主要责任。农药市场的好坏, 与生产企业有着直接关系, 只有把源头抓好了, 农药质量才会有保证, 农药市场才会规范化。 (6) 加强技术指导, 引导农民科学用药, 结合农药推广工作和科技下乡, 把假冒标签等违法的农药产品展示给农民, 帮助农民提高对不合格农药产品的识别能力, 引导农民科学用药。

8.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篇八

农业部前不久将2008年确定为农药登记管理年,组织各地农业部门加大有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农药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销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3个农业部令,发布了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管理的公告;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农药名称命名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两个公告。具体措施包括:一是从2008年1月8日起,停止批准商品名称,农药名称一律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自2008年7月1日起,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二是将农药临时登记证的累积有效期由四年缩短到三年。三是对于已批准正式登记的产品,在其申请续展时,应按新规定补充所缺少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以便对其进行再评价。四是提高农药登记门槛,减少临时登记与正式登记的差距,尤其是提高了临时登记在农药残留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五是规范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不得标注的内容,同时规定农药名称应当标注在标签的显著位置,商标标注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标注的单字面积。六是规范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梯度不得超过5个;添加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得降低。

通过上述一系列新政策措施的施行,预计农药产品名称可由目前的1.6万个减少到1700个,农药登记的数量也将明显减少,“一药多名”、产品数量等问题将得到解决。(北京 梅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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