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作风建设的通知(精选15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作风建设的通知 篇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2]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突出强调了做好生态保护工作对于水电可持续发展的极端重要性,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做好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为切实做好水电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现水电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水电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积极发展水电要在“生态优先、统筹考虑、适度开发、确保底线”的原则指导下,全面落实水电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坚持生态优先,就是要在决策过程中牢固树立生态优化开发的理念,在制定开发规划时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执行过程中切实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坚持统筹考虑,就是要统筹考虑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统筹考虑干支流、上下游的水电开发与生态保护问题,统筹考虑单个电站的环境影响和流域水电开发的累积影响。
坚持适度开发,就是要把握好流域水电开发的强度、尺度和速度,要为重要保护物种保留充足和必要的栖息环境。
坚持确保底线,就是要坚持法律政策的底线,禁止开发法律法规明确保护的区域;坚持公众环境权益的底线,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获益权;坚持流域生态系统健康的底线,维护河流生态系统功能的基本完整和稳定。
二、做好流域水电开发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要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合理确定水电规划的梯级布局。对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地区,可进行重点开发;对条件复杂、环境敏感的河流或河段,要考虑现阶段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技术和能力,慎重开发;对部分生态脆弱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要根据功能定位,实行限制开发;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原则上禁止开发水电资源。
流域水电开发规划必须依法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并作为流域水电开发规划决策的依据;已经批准的水电开发规划在修订或开发规模、布局、方式、时序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已实施的有重大环境影响的水电规划,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水电开发历史较早,未开展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流域,应及时组织开展流域水电开发的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研究。
要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流域水电开发的指导作用,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受理、审批水电项目“三通一平”工程和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有发展改革部门同意水电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流域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或流域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研究成果支持。
三、完善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要规范水电项目“三通一平”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相关工程应作为一个整体项目纳入“三通一平”工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生生态保护的相关措施应列为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工作内容;围堰工程(包括分期围堰)和河床内导流工程作为主体工程内容,不纳入“三通一平”工程范围。在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有“三通一平”工程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内容。
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重点论证和落实生态流量、水温恢复、鱼类保护、陆生珍稀动植物保护等措施,明确流域生态保护对策措施的设计、建设、运行以及生态调度工作要求。要重视并做好移民安置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业主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责任。要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要加强小水电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不合理开发活动造成生态破坏,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加强水电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管
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强化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监督检查,督促水电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要监督项目业主同步开展环境保护总体设计、招标设计、技术施工设计并进行专项审查,加强对环境保护设计成果的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制定环境监理计划,开展“三通一平”工程和主体工程环境监理。要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批准试运行和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
严把试运行和环境保护验收关。要开展“三通一平”工程环境保护验收,水库下闸蓄水前应完成蓄水阶段环境保护验收,工程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的水电项目,禁止投入试运行;在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运行。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水电建设项目运行3至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深入开展水电开发环境管理的制度建设和基础研究
要完善水电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长效机制,加快制定水电开发环境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和建立“绿色水电”指标体系和认证制度。推进流域性的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和环境管理制度建设,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流域生态基础调查和长期跟踪监测,逐步构建流域生态监测体系和流域生态环境数据库。
要开展流域水电开发环境保护关键技术研究,积极开展“干流和支流开发与保护”生态补偿试点。进一步开展高寒地区生态影响和恢复措施、珍稀特有鱼类
人工驯养繁殖、导鱼过鱼设施、河流与水库生境修复等研究。建立健全流域水电开发环境保护统筹机制,优化梯级电站生态调度。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制约水电健康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强水电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强化水电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管,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水电建设环境保护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促进水电开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水电 环评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2.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作风建设的通知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 严格乳品质量安全监管, 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生产经营许可关
(一) 严格乳制品行业管理
各省 (区、市) 要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 对新建和改 (扩) 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严格进行核准, 突出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核, 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不符合条件的项目, 不得予以核准。对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 要于2010年年底前组织完成重新审核清理工作, 届时达不到有关行业核准条件的, 由质检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
(二) 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
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 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 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 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 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质检总局要于2010年10月底前修订完成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对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 省级质检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 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要于2011年2月底前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进行重新审核, 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名单;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当地政府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 防止企业非法开工生产。
(三) 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 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 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 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 防止其暗自收购, 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检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
(四) 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
工商部门要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 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 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 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 要依法进行处罚。
(五) 严格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尽快会同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办法,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用户登记制度、承诺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 并在从三聚氰胺批发商到零售商的流通全程建立销售实名登记等制度, 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二、强化检验检测和监测评估
(一) 加强对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检验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以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 加大对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 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加强监督抽检。食品加工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 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当地质检部门要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加强监督抽检, 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
(二) 加强乳制品出厂和流通环节的检验
乳制品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当地质检部门要对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各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
(三) 切实做好风险监测和评估
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监测手段, 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 重点加大对乳品中三聚氰胺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频次;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通报抽检、监测信息, 卫生部要及时汇总分析相关疾病信息和抽检、监测信息, 一旦在乳品中发现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要立即组织风险评估, 科学发布预警;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 尽早消除隐患, 防止演变为系统风险。
(四) 切实提高检验效率
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 统一调配检验资源, 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集中力量做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各类抽检要随机进行, 不得事先告知企业, 特别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检查力度。农业、质检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乳品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制度。要不断健全相关标准, 完善检测方法, 加快推广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快速检测技术, 提高检验质量和效率。
三、完善乳品追溯制度
(一) 建立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
质检、工商、商务部门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 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 从2011年6月开始向有关乳制品进货单位提供验证验票查询服务。相关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上注明查询方式, 并向有关进货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二) 完善进货查验制度
农业、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乳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 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 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 应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 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 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需要质检、工商部门和有关检验机构协助确认供货者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协助提供所需信息。发现虚假票证的,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乳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 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 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 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农业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为试点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 确保对产品在任何环节都能快速辨别真伪。2011年年底前完成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建设和相关标准、法规的制定, 并逐步在乳品行业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四、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
(一) 加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审核力度
质检部门要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 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 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 立即责令停业、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二) 严格落实驻厂监督制度
各市、县级政府要指定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派员驻厂监督, 监督、指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特别要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 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确保驻厂监督制度落实到位。
(三) 强化流通环节监管
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对象, 明确监管责任人, 实行每周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经常抽检。质检部门要将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工商部门要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 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 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
五、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乳品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
(一) 全面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
在省级政府统一领导下, 各市、县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 统筹协调有关部门, 全面彻底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黑窝点”以及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黑窝点”;要保持高压打击态势, 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 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且未被及时清剿的, 或发现仍有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未被清缴且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 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 加大案件侦办力度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 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检出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 有关监管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 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立案侦查;对跨省份的案件, 公安部要挂牌督办。地方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 由政府负责人统筹协调案件查处工作, 确保部门工作衔接顺畅, 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 加大惩处力度
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加大对乳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有关规定, 对违法生产经营乳品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 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特别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和提供线索;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协防员、信息员队伍, 构建食品安全投诉网络。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 畅通信息交流渠道, 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 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同时要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 防止不实炒作。
六、严格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
(一) 企业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乳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 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 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 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激励惩戒措施, 积极推动乳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有关监管部门要抓紧建立所有乳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 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 同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 对其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予以严格限制。
(二) 地方政府对本地区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
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 明确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要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 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 依法落实各项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 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省级财政要切实做好质监、工商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市、县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乳制品企业的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 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 确定本地区重点乳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明确有关部门对其实施重点监管。要将定点包厂负责人、“黑窝点”清剿负责人、驻厂监督员等责任人名单和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办法、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办法等报上级政府。对工作落实不力的, 严肃追究责任。
(三) 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密切协调配合。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规划, 加快基层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快速检测能力建设。中央财政要在保证本级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的同时, 继续加大对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 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 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作风建设的通知 篇三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制定的《云南省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08~2009年)》和《云南省新一轮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08~2010年)》(云发〔2008〕13号)精神,根据《云南省教育厅贯彻落实云南省新一轮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工作方案(2008~2010年)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巩固和扩大三年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成果,全面、有效地遏制毒品和艾滋病的蔓延,构筑教育系统的坚固防线,现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和学校认真落实。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三生教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符合实际、分层分类指导原则和规范性原则,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坚持活动载体的创新,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努力提高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我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的整体推进。
二、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云南省在过去一轮的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教育系统在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战线上也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云南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要认识到帮助青少年掌握预防艾滋病、预防毒品的知识与技能,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远离感染艾滋病的危险行为,是学校教育的重要任务,也是党和国家赋予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而光荣的使命。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精心部署,认真落实,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宣传教育、加强交流与合作,确保该项工作全面、深入、规范、创新地开展,在新一轮禁毒防艾人民战争中发挥教育的先导作用。
(二)增加经费投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逐步增加经费投入,并严格按照管理规定,专款专用。各州市教育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艾办、禁毒办对学校禁毒防艾工作所需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协调保证学校禁毒防艾工作的顺利开展。鼓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扩大宣传面,争取社会各界和多种渠道的支持,更为有效地开展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
(三)人员保障到位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
2.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健康教育工作小组。
3.各基地和示范学校要有相对固定的骨干教师。
4.各基地要有专人负责基地工作。
三、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课程建设
1.课程设置
继续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新一轮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工作方案(2008~2010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教体〔2008〕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的要求实施。
2.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应紧紧围绕禁毒和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结合“三生教育”内容,穿插生命意义内容、参与式教学活动、相关生活技能教育、教学技能训练。随着每年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形势的发展,教学内容要随之更新。
3.课程教学方法及手段
在各级各类学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中可采用讲授法、同伴教育法、参与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小组讨论法、实践教学法、微格教学法等。在教学手段上,应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制作教学课件,充分利用教学媒体(包括文字教材、音像教材、CAI课件等),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功能,增强教学的高效性。
在充分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和手段的过程中,要全面把握课程目标,在讲授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整体意识、态度、价值观及基本技能,最终达到抵御毒品和预防艾滋病的综合能力;在预防艾滋病教学中,强调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在授课和活动组织过程中,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学生参与艾滋病防治的行动;拓展教学空间,加强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的密切联系,预防知识教育与当地实际相结合。
4.教材建设
(1)继续以基地为依托,做好教材建设工作,在教学实践中检验并改进现有教材。
(2)继续做好精品教程、教学课件以及活动包的开发。
(3)前期开发的《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师指导丛书》高师院校本、普通院校本、中学本、小学本已付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下一步需做好丛书的征订工作。
5.队伍建设
(1)各学校要有稳定的师资队伍,要加大师资队伍的培养力度,选拔培养骨干教师,积极参与省级培训和外出交流活动,积极开展校内和校际间的教学观摩、研讨活动,增强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能力。
(2)各学校要提供一定的科研课题、经费,带动教师开展科研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实践能力,不断提高“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学效果。
(二)加强基地和示范学校的建设
1.对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的要求和目标任务继续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禁毒防艾基地建设的通知》(云教体〔2006〕8号)文件执行。
2.根据新一轮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各基地和示范学校要站在全省的高度,加强领导和统筹,研究工作,开拓思路,进一步加强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发挥基地和示范学校在全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加大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投入,增强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实力。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评估,规范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创新性。
4.积极开展基地和示范学校与省外、国外的交流活动,加强基地和示范学校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争取做到一般教师骨干化,骨干教师专家化,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课程精品化,增强基地和示范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力量。
(三)加大师资培训力度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实施意见》文件精神,2008~2010年,全省将培训4 000名教师宣传骨干。云南省教育厅将依托各个基地和示范学校和云南省高校禁毒防艾教育信息网,开展各级各类培训活动。
1.针对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省级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骨干教师培训。
2.加强州市级培训者的培训(TOT),为州市培养骨干力量,多级联动,尽可能多的培训骨干教师。
3.积极开展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学生宣传志愿者和教育志愿者的培训。
4.建立和完善云南省高校大学生禁毒防艾教师资格认证实训项目,以通过项目实施充实云南省中小学禁毒防艾教师队伍,实现禁毒防艾的可持续发展。
(四)丰富和规范禁毒防艾主题系列活动
总结以往开展禁毒防艾主题系列活动的经验得失,整合资源,发挥优势,继续围绕“5·25”、“6·26”、“12·1”进一步开展2009年云南省禁毒防艾主题系列活动。深化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的影响,发挥教育系统的资源优势,扩大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的宣传覆盖面。
(五)完善“云南省高校禁毒防艾教育信息网”网站建设
1.进一步加强网站建设,积极利用网络技术扩大禁毒防艾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开展远程教育,及时提供全面、丰富的教学资源和多样化的教学形式,为全省各学校提供一个互相交流的平台,扩大禁毒防艾教育的覆盖面,增强禁毒防艾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通过将网站信息发布量作为年终评估的参考指标等方式自上而下加大对各高校信息更新的要求;开展相关活动,如优秀新闻评选等,丰富网站信息内容,继续做好完善网站功能的工作,完善网站留言板等常用功能。
3.开发网络视频平台,力求提供最为直接的信息资源,不断加强教学板块设计、开发网上相关教育测评系统。
(六)深化科研工作
1.争取各级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和多种渠道的经费支持,鼓励以基地、学校为单位或单位间的团队合作,深入开展多视角、多领域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理论研究。
2.鼓励支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骨干教师积极申请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提升理论水平,增强教学综合能力。
3.各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设立专门的经费,提供禁毒和预防艾滋病项目,鼓励骨干教师申报研究。
(七)积极拓展社会服务功能
1.加强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和教育学生志愿者培训,与红十字会、疾控中心、禁毒局、防艾局等部门合作,开展志愿服务和宣传活动,增加社会覆盖面。
2.把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健康教育、“三生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融为一体,依托云南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学科研示范培训基地,继续健康教育展览馆的后续建设工作,立足学校,面向社会,全面展示我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学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3.对我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中的典型问题加以提炼和研究,总结经验,找出问题,进行理论提升并提出解决的办法,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
4.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加强我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骨干师资的培养力度,加强教学研究和理论研究工作,提升我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学、科研、培训水平,凝练经验,辐射社会。
四、落实责任,加大工作检查力度
(一)各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并上报相关的管理文件,加强本地学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的督导,配合上级行政部门对本地学校的督导和检查。
(二)教育厅将加强对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各基地、各高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并将禁毒防艾教育工作纳入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评估的内容,建立奖惩机制。
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作风建设的通知 篇四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区塔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和田河流域管理局、各县(市)塔河项目执行办公室:
根据今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塔委会第十次会议、塔管局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塔管局检查组对我地区塔河项目前期、工程建设和验收等工作滞后问题提出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塔河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对2007年的目标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按工作量,分时段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对项目前期、设计变更、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的审查审批、工程建设和验收等工作必须由专人负
—1— 责、专人督办,确保塔河项目建设管理各项任务的按期完成。
为确保今年我地区塔河项目建设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决定对和田河流域管理局、各县(市)塔河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加快建设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以地区与和田河流域管理局、各县(市)塔河项目执行办公室签订的2007年度塔河项目前期、工程建设和验收任务目标责任书和进度计划表为依据,对各项工作是否定人、定时、定责、定量和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督察。责任状外的项目也按照以上要求进行督察。
二、塔河项目督查工作由地区塔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督查组负责,督查组组长:阿不都吉力力〃阿塔吾拉(水利局党组书记);成员:阿布力米提,郑兆江。
三、塔河项目各项工作负责人:
水利局局长、塔河项目执行办主任黄恺黔总负责塔河项目各项工作,水利局副局长穆合塔尔〃买买提协助局长负责塔河项目各项工作。
(一)前期工作和新开工项目:由建管科副科长库尔班江〃买提热依木和质监站副站长彭家著具体负责;
(二)续建项目和验收工作:由建管科副科长库尔班江〃买提热依木、质监站副站长彭家著、科员邓炜和吾买尔江具体负责;
(三)财务报表工作:由会计董新平具体负责;
—2—
(四)塔河信息工作:由邓炜具体负责;
(五)工程统计工作:由周莹具体负责;
(六)工程档案工作:由吾买尔江具体负责。
四、和田河流域管理局、各县(市)塔河项目执行办公室负责塔河项目前期、工程建设和验收工作的人员,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并根据各项进度计划要求,及时完成各自的工作,将完成情况每月15日、30日上报地区塔河项目执行办公室。
五、地区塔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督查组对各阶段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通过电话、对照进度计划表、去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掌握了解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对按计划要求完成的单位给予表扬,对未按计划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认真分析研究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责成项目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意见上报行署和塔管局。
附件:1.地区塔河项目各项工作负责人名单
2.河管局、各县(市)塔河项目前期、工程建设和验收工作负责人名单
3.河管局、各县(市)塔河项目前期、工程建设和验收工作进度计划表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3—
主题词:水利
塔河项目
建设管理
通知
抄送:地委程书记,行署艾尔肯专员,彭振华委员,帕尔哈提副专员,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地区发改委。和田地区塔河项目执行办公室 2007年6月5日印发
共印汉文:15份
5.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作风建设的通知 篇五
决算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08]9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审核工作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文件;
(三)历年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支出预算;
(四)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五)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等。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要求
(一)时限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对于按规定由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及时审核批复,并报财政部备案;对于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一般应在收到决算报告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经其审核后的决算报告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审批。
以前已竣工尚未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编报。
(二)组织管理要求
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三)编报内容要求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件1):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建竣决01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建竣决02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建竣决03表);(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建竣决04表)。
2.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
(4)基建结余资金形成等情况;
(5)概算、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主要分析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及原因;
(6)尾工及预留费用情况;
(7)历次审计、核查、稽察及整改情况;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9)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经验、问题和建议;
(10)预备费动用情况;
(11)招投标情况、工程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协议)履行情况);
(12)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13)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14)编表说明。
3.项目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复印件);
5.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决(结)算审计或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计审核报告,报告内容应详实,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和建议,并附有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汇总表(见附件2)、待摊投资明细表(见附件3)、转出投资明细表(参考)(见附件4)、待摊投资分配明细表(参考)(见附件5);
6.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的资料。
三、加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管理
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审核的重点内容: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立项、可研和初步设计报批工作;项目建设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投资等问题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金额的正确性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的完整性审核;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审核等。
对于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需附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意见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财政部按规定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对需先审核后审批的项目,先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xls
附件2: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情况汇总表.xls
附件3:待摊投资明细表.xls
附件4:转出投资明细表(参考).xls
附件5:待摊投资分配明细表(参考).xls
6.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作风建设的通知 篇六
为贯彻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后,招标文件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和重要设备、材料,以及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和重要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总承包范围内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专业工程,不再进行招标,经发包人同意分包或者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分包的,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中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五、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招标时,监理费不作为竞争因素,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以下规定给定监理费:
(一)一般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和人工日费用标准计取,监理费不得向下浮动。
(二)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上浮。
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六、施工项目开标时,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开标会议。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缺席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该投标人进行扣分或作废标处理。
七、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自主创新产品,积极推动技术创新。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使用自主创新产品和实
(二)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的名称、废标的原因及依据;
(三)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的评分;
(五)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建设工程项目时,招标代理合同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等资料中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所负责项目招标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在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标底等重要文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进入本市有形建筑市场开展招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行实名制,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定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持合格证书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十一、评标专家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内的评标行为应当遵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专家行为守则》,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据守则的规定对评标专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依法应当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备案;没有及时备案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后应责令改正;至竣工验收备案前仍未备案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将未备案合同情况抄报合同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向社会公示。
未备案的合同不能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的工程业绩。
十七、全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活动应在统一的管理平台上办理,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并加强对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培训、指导、考核。
十八、《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京建法[2005]121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九、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7.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作风建设的通知 篇七
近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 要合理控制玻璃幕墙的类型、形状和面积, 鼓励使用轻质节能的外墙装饰材料, 从源头上减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 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玻璃幕墙宜采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玻璃。新建玻璃幕墙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加强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论证, 并在竣工前进行专项验收。
8.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作风建设的通知 篇八
关键词:公共就业服务;长效化;标准化;规范化;效率化
目前河北省的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的总量性矛盾和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乡新增劳动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城镇企业失业职工及下岗人员的增加,对就业、经济环境、社会稳定都造成了影响。要想促使充分就业,根本途径是以加快经济发展带动就业需求,政府承担起促进就业的职能,并且不断创新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而逐渐缓解就业紧张的局面。
一、河北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已取得的成绩
2009年河北省组织开展了“河北省毕业生就业市场”、“春风送岗”、“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一系列活动,“就业援助月活动”帮助3.3万名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春风送岗活动”促进近15万农民工就业。通过落实“2009京冀人力资源洽谈会”协议和促进农民工返城,已有48.8万人进京就业。组织就业再就业培训17.7万人;组织创业培训2.76万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3.6亿元,直接扶持7361人创业,带动2.3万余人就业。
二、当前河北省发展公共就业服务的形势和任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将承担更为繁重的促进就业工作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河北省公共就业服务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一是劳动力供给总量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要提供基础的公益性就业服务。二是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日益突出,促进其就业已经成为一项重要任务。三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压力巨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着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服务、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工作任务。四是各类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困难群体人数集中,零就业家庭不断产生,残疾人就业依然困难,就业援助工作更为艰巨。五是在劳动力供求存在结构性矛盾,企业用工短缺和劳动者就业难并存,需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全方位的市场信息服务和供需匹配服务。
(二)公共就业服务的发展现状难以适应促进就业的需要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我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体现在:
1.公共服务城乡二元结构难以实现均等。与城市相比,县、乡、村三级公共就业服务在基础建设、覆盖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水平等方面还很落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进城务工农民工在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足。
2.服务功能、服务手段的短缺和激励机制不健全,难以实现优质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中,服务项目单一,服务的针对性和专业性不强,信息化手段落后等问题突出。
三、河北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建立要实现“四化”发展
(一)公共就业服务实现“长效化”
围绕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河北省应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实现短期目标与长期规划的协调发展。
1.推行就业目标管理制。加强对我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目标管理制,这一制度的核心重点应围绕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任务的具体落实和分解、制订年度、中期、远景等阶段性目标、落实责任主体、实现绩效挂钩,确保总体目标的实现。
2.完善促进就业的五项制度。重点完善免费服务制度、就业与失业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专项服务制度以及信息服务制度。在组织实施中,突出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建立起长期有效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3.建立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稳定投入的长效机制。依据《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建设经费和项目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正常运转。
(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标准化”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硬、软件的建设上应实现标准统一。包括机构、场地、设施、职能、人员、名称、标识、制度及工作软件推广安装等,各个城市应统筹规划指导。
2.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基础设施建设应实现规范统一。省级、市级、县(市、区)级综合性公共就业服务窗口、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服务场地面积应达到一定标准。县级以上综合性公共就业服务大厅应设“一台五区”:咨询服务台、信息发布区、综合服务区、职业指导区、招聘洽谈区和失业保险经办区。
3.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服务设备配置标准。设备配置应坚持实用、适用、节约原则。
4.公共就业服务窗口业务流程要统一标准。内容包括业务办理项目、办理依据、办理时间、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及联系地址和方式。
(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现“规范化”
1.公共就业服务窗口要实现规范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推行业务事项办理公开制、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制和业务限时办结制。要做到服务主动、举止文明、仪表端庄、廉洁自律。以人本服务为核心,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优美环境。
2.公共就业服务窗口管理制度。要遵守作息制度;遵守工作程序,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按程序逐级进行;讲究工作质量,工作要严谨细致、精益求精;讲求工作效率。
(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效率化”
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考核机制,制定奖惩办法,改善和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效率。总之,要解决好广大劳动者就业问题,努力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必须坚持大力发展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益服务,这是保持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和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河北省就业服务工作要点[Z].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10.
[2]河北经济年鉴[Z].河北省统计局.中国统计出版社.
9.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作风建设的通知 篇九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漳建安[2010]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开发区建设局,市区各施工、监理企业: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建建 [2010]1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切实提高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力度,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动态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今年,我局将继续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对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持续督查。附件:闽建建 [2010]12号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本局有关科室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闽建建[2010]1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近期,我省及国内部分地区接连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3月13日下午15时27分,深圳南山区汉京峰景苑工程,作业人员在23层防护棚上铺设防护板时,防护棚发生坍塌,造成9人死亡、1人重伤。3
月14日上午11时30分,贵州省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工程,A2展馆至A3展馆之间过街通道的模板支撑体系发生局部垮塌,造成7人死亡、19人受伤。3月12日上午10点左右,周宁县污水处理厂工程,1名工人不慎坠入水解酸化及氧化池底,经抢救无效死亡。3月14日,福州一天之内连续发生2起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上午8:30分左右,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工程,施工单位在拆除B1写字楼7层电梯井墙壁模板时,2名工人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下午14:50分左右,长乐市玉田镇鸿盛鞋业有限公司厂房及附属设施工程,1名泥水工从三层井架处坠落地面不幸死亡。3月16日上午11:50分左右,福州盛世星城工程,1名泥水工从11层人货电梯处坠落地面当场死亡。下午15点左右,厦门康利营运中心空调工程,1名工人在固定空调冷却水立管时钢管脱落砸到自己,不幸身亡。
上述事故发生后,省厅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有关方面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我省施工现场高处坠落伤亡事故近来屡屡发生,严重威胁施工人员安全,也暴露了一些工地防护设施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坚决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建筑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闽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1月29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2009年12月31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落实“一岗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强化施工安全监管,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要继续深化以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深基坑、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进一步健全隐患分级监控治理、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整改落实等制度。要认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特别要注意将隐患排查工作与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务求隐患排查取得实效。要广泛发动现场施工人员,开展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化建设,切实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动态监管
各地要严格执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实行工程项目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制度。利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实时掌握并认真分析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有效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不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和履职不到位的责任人要及时予以记分,并采取集中教育培训、约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措施,严肃处理不负责任的企业和不到岗履职的现场管理人员,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四、开展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各地要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闽建建〔2009〕42号),利用全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抓好重大危险源防控工作,杜绝出现群死群伤重大事故。
五、加大督查督办力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施工现场违章冒险作业等行为,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该停工的停工,该处罚的处罚,绝不姑息纵容。要加强现场与市场联动,严格安全问责,加强企业资质、个人注册资格的动态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及时依法撤销、吊销或降低资质、资格。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确保上海世博会期间建筑安全生产,确保社会安定稳定。今年我厅将继续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对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持续督查。对于监管不力和事故多发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作风建设的通知 篇十
(宛政办〔201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六创一迎”工作深入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推进城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2010-2012年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改革、改善农村条件、增加农民收入等精神,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出现了全民参与、你追我赶、群策群力、狠抓快上的良好局面,村镇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逐步改善,为打造和谐生态宜居南阳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0年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我市“六创一迎”工作的关键年,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由于规划建设水平和资金筹措等多种因素,当前全市村镇建设管理发展还不平衡,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重眼前轻长远等现象。一是“星级小城镇”创建工作短期行为明显,晋星前抓一阵,晋星后不能保持,脏乱差现象严重,影响了全市小城镇的健康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二是农村大部分村庄基础设施尚待完善,“六乱”现象比较突出,整体面貌没有明显改观;三是2009年省政府为全市121个建制镇投资建设了生活垃圾中转站,部分建制镇应配套建设的“三通一平”工程至今没有完全落实,导致垃圾中转站不能正常运行,造成新的垃圾围村、围镇,基层群众意见较大;四是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个别试点县对危房改造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滞后;五是全市村镇绿化率和绿化水平较低,急需在短时间内提升。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深入调查了解和解决村镇建设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扎实做好村镇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以“绿、洁、畅、亮、美”的新形象,迎接第七届全国农运会顺利召开。
二、主要工作和目标
(一)全面落实“星级小城镇”动态管理工作
以“六创一迎”工作为目标,以“星级小城镇”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星级小城镇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为标准,按照“重点突破、整体推进、抓纲带目、以点带面、各具特色”的原则,全面落实“星级小城镇”动态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做到乡镇建设管理工作年初有计划目标、季度有讲评排序、年终有考核总结,确保今后3年每年有1-2个乡
镇进入星级镇行列,30%以上的五星级以下乡镇晋级;部分地域广、人口少、经济总量小、建设质量高、管理规范的三、四星级小城镇设立“示范镇”,享受与上一星级同等优惠政策;环境卫生差、管理秩序乱、城镇建设水平低的乡镇要按规定和程序进行降级。
(二)狠抓村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按照“村容整洁”的要求,各县市区要继续深入抓好村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所辖15%以上的行政村建成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示范村,2010年底前所有行政村完成村容村貌整治工作,基本消灭“六乱”现象。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制度规范”的原则,加快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展示农村建设新风貌。根据《南阳市“六创一迎”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2010年县乡村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宛创建〔2010〕3号)要求,至2012年,3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试点村和示范村的标准,70%的农村集镇达到村镇创优标准。
(三)搞好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运行和管护工作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09〕43号)和省政府的通知,2010年,全市要建成85个乡级生活垃圾中转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县市区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选址、建设、运行和管理维护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认识到抓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抓紧时间完善2009年建制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收尾工作,确保2010年6月底前全部投入运行。积极做好乡级垃圾中转站的选址工作,垃圾中转站选址要符合乡镇总体规划,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方便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方便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扎实做好开工前“三通一平”和人力物力准备,待省政府任务下达后,立即投入施工,确保2010年底前完工并投入运行,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建立“组保洁、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打好基础。
(四)抓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根据省政府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要求,2010年,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在6000户以上。淅川县、桐柏县、南召县、社旗县5月份以前要做好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收尾工作,完成2010年危房改造的前期调研,选准危房改造对象,摸清明后两年危房改造的底数。严格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危房改造资金;强化技术服务,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完善档案与产权登记,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化建设,改造后的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有改造任务的县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将改造计划、改造进度、竣工情况、资金安排等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确保今后3年危房改造工作如期完成,并力争走在全省前列。
(五)继续抓好村镇绿化美化工作
要抓住春季植树植绿的黄金季节,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绿化美化工作,不断提高村镇绿化率和绿化水平。坚持不懈抓好乡村围村林、行道树、庭院绿化美化工程和村镇游园等公共绿地建设,形成生态功能、经济功能与景观效果俱佳的村镇植被系统。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指导、帮助移民新村、迁村并点村、整体搬迁村等新村的绿化建设,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力争一次设计到位,分步实施,力争到2012年全市乡镇建成区绿化率达到35%以上,农村绿化率达到40%以上。
三、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对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认识,把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作为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建设和谐南阳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督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村镇建设管理各项工作的督查落实,及时掌握情况,上报、通报工作进度,表彰先进。对工作落实不力,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要严格进行问责。
(三)加强宣传。各县市区要根据村镇建设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危房改造及绿化美化建设等工作开展情况,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村镇建设的成果和典型,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推进村镇建设管理向更高层次迈进。二○一○年四月八日
11.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作风建设的通知 篇十一
摘要: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是国有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决定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国有企业越是发展,就越需要党建工作作为支撑,发挥党建工作带来的积极效应。为此,在深刻认识党建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加强党建工作: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队伍;要健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机制;要创新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方法。党建工作要与国有企业的发展同步,常抓不懈,常抓常新,引领国有企业的发展,推进国有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党建;策略
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不仅是党和国家加强对我国经济发展全局掌控的重要抓手,更是企业自身发展与国家经济命脉以及政治与社会职能保持一致的重要标尺。党建工作关系到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成效,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的增强,也关系到党对整个国家经济命脉的把握。因此,从党自身发展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从国有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需要优秀的员工队伍,需要优秀的企业文化,需要强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而这些又都与党建工作联系密切。
在国有企业当中,党建工作者对企业中的机构、人事还有相关的制度是有话语权的。因此国有企业党建组织的号召力是比较强的。它在国有企业和国有员工中具有政治核心的作用。
一、当前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内涵
新时期国有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积极发挥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优势,为完成全年生产经营任务和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强保证。要加强理论学习,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知行合一。要坚持干部选拔和任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加强领导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坚持党性原则和严格党内生活,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运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大力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构筑坚强组织堡垒。面对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不能拘泥于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思路和方法,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入探索,大胆实践,全面提升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水平,保障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当前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首先,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在领导机制上还不完善。一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效果不显著多是因党建工作机制不健全而造成的。现实的情形是,有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口号喊得很响,一旦要落实到实际行动时则显得空洞和薄弱,没有实实在在的机制和措施,这是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一直效率低下、成果不明显的根本原因。有些企业虽然在领导机制上给予党建工作的高度重视,但是却不善于与时俱进、求实创新,导致党建工作与企业发展脱离。有的甚至没有建立党建工作领导机制,更使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受到极大的阻碍。要想让党建工作能够在国有企业中顺利的进行下去,那领导必须对党建工作有一定关注度,只有领导关注了,下面的员工才能注意。现在的许多领导一天到晚都在忙着生产经营,搞人际关系,对党建工作并没有上心,使得党建工作一直处于一个落后的阶段,没有什么进步,更别谈什么创新了。还有许多国有企业认为党建工作没有什么必要,认为只要在形式上过得去就行了,继而导致整天只是开个会就行了,并没有去切实的把党建工作的核心传达给每一个员工,使得党建工作空有其表。
其次,进行党建工作队伍中的专业性人才不够,、人员老龄化。目前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队伍中的党建工作者的素质高低不平,缺少一些专业性的人才,还有就是平时相互之间很少进行交流探讨和学习,导致在专业性知识上有明显的跟不上时代,只是上面说什么,然后他们就干什么,没有主动与创新。一些企业从事党建工作的人员多是中老年,缺少工作激情。还有就是因为国有企业对这些党建工作者在待遇上不是很高,重视不够,导致许多人不愿意去从事这方面的工作。这样就使得党建工作难以开展。部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并没有专门的部门和机构负责,大多是党员干部兼任。
再次,在管理上缺乏创新,管理方式比较落后。国有企业对与党建工作的管理方式上还是相对而言比较落后的。随着现在国有企业不断改革,党建工作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已经越来越不为企业重视了,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进行了削弱。从事党建工作的人员是越来越少,导致有时候一个人身兼数职,也就是说,部分同志既要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又要从事党务工作,精力分散,难免顾此失彼,使党建工作成效大打折扣。同时,在这部分兼职党务工作的党员干部中,也难免有对党务工作的内涵和规律不熟悉不了解的,致使对党务工作流于形式,做表面文章,党建工作很难有起色。还有就是国有企业对党建工作者没有經常进行培训学习,导致这些党建工作者在思想观念上跟不上时代。
还有,国有企业中的党员作用发挥不明显。很多国有企业党员并没有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当企业面临生死存亡的大事件或者激烈的利益冲突时,党员和党组织难以起到凝聚人心的作用,企业内部矛盾也难以得到化解。另外,大部分国有企业在党建工作监督和管理环节还比较薄弱,使广大职工群众对党组织的信任程度受到影响。
三、做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策略
(一)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
做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首先就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这种重视是从思想上的认同和行动上的落实,表现为不折不扣的加大党建工作力度的实际行动。党建工作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改善不仅不矛盾,反而是一致的,党建工作是提升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推手。党建工作的加强,可以打造一支精干、高效的员工队伍,而这时市场经济时代企业发展致胜所必不可少的。而且党建工作可以改善员工队伍的思想状况,增强员工的战斗力。二者之间的一致性证明了新时期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性,企业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
(二)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队伍
做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还要加强党建工作队伍建设,为党建工作开展提供人才支撑。当前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存在工作人员老化的问题,这些老同志虽然工作经验丰富,但是,创新精神相对不足,在工作开展中仍然用老方法、效果甚微。为此,要为党建工作队伍补充新鲜血液,将那些热爱党建工作,对党忠诚,有看工作热情和专业素养的人员吸纳到党建工作队伍中来。
(三)健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机制
一个完善的党建机制是党建工作能否顺利有效进行下去的前提。在建立机制时,应该首先明确党建工作的政治核心,在党建工作的政治核心下建立的机制才是符合党建工作的执行的,才不会偏离党的政治路线的。党建机制一定要明确责任,不可事实推脱。在一个就是要有足够的公开度,不能暗箱操作,只有有了这公开度,这样员工们从心理上才更加愿意去接受它。在遇到問题的时候,要全员来进行探讨分析,不可以只听一个人的决断,要在大家研究之后给出一个合理的方案,然后再去执行。这样就避免了独断行为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党建工作的开展也不是随心所欲的。当前的党建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便是工作开展随意性强,制度规范性弱,党建工作缺乏制度化的支撑。为此,要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制度建设,构建党建工作组织,合理化职能分配,并规范性地开展党建工作。有了制度作支撑,需要开展哪些工作,这些工作开展的形式、意义等都一目了然。而且有了制度作支撑,党建工作人员素质提升、党建工作的信息化等也都顺理成章。
(四)创新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方法
搞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还要创新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方法。只有不断地创新,才会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也才能与时俱进,跟上时代发展的新形势,满足国有企业发展的新要求。理念的转变是首位的,即国有企业党建必须与国有企业日常工作紧密结合,服务于国有企业的发展,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理念转变之后,就是工作方法的转变。传统的工作方法在新时期要不断地改进,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状况来开展党建工作,将网络等手段都应用到党建工作中来。方法的创新还要与载体的创新等保持同步,党建工作可以和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企业员工培训等协同开展,以促进党建工作与企业发展之间的结合,更加紧密地围绕看企业发展来开展党建工作。
结束语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是国有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决定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对于处于激烈市场竞争中的国有企业来说,党建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国有企业越是发展,就越需要党建工作作为支撑,发挥党建工作带来的积极效应。为此,在深刻认识党建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不断地实现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高效化。当然,党建工作本身也是国有企业一项常态化的工作,要与国有企业的发展同步,常抓不懈,常抓常新,引领国有企业的发展,推进国有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余新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几点思考[J].党建与人才,2002,(6):22-23.
[2] 朱文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思考[J].魅力中国,2008,(15).
[3]王荃荃.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思考[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0,第10期(10):106-107.
12.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作风建设的通知 篇十二
按照省委、省政府“抓信息引导和市场服务, 促进产品衔接和市场开拓”的有关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畜牧行业各类生产资料及畜产品网上展示促销工作, 省局门户网站 (四川畜牧食品信息网) 于“国庆”前全面改版后, 在“畜牧市场”专版, 为全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专合组织, 搭建畜牧生产资料及畜产品的供求、展示、促销平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参与对象和内容
1. 参与对象
畜禽养殖、投入品生产企业 (种畜禽兔场、大中型养殖场户、养殖协会、专合组织和饲料、兽药生产等) 、畜产品屠宰加工企业、经营销售企业。
2. 参与内容
祖代、父母代和商品代成幼畜禽及兔子;饲料兽药原料及成品;畜禽圈舍设备;饲料兽药器械;牧草种子及成品;裘皮、蜂产品;家畜 (猪、牛、羊) 、禽兔和肉蛋奶等粗加工和精深加工产品。
2基本要求
1.填报要求
为规范网上生产资料及畜产品展示、促销等信息发布工作, 所有参与网上展示、促销和供求信息的单位, 须填报工商注册登记号 (协会填报民政等其他审批部门的批文号) 、单位简介、联系方式 (地点、邮编、电话、邮箱、联系人、网址) 等。
饲料、兽药 (含消毒药、驱蚊蝇药等) 、药械、牧机、草种等生产 (销售) 企业, 须填报生产 (销售) 许可证、产品批文号等。兽药生产企业还须填报GMP企业资格批文号。
种畜禽生产企业或单位, 须填报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号。
畜产品 (肉、蛋、奶) 获得“三品一标” (无公害畜产品、绿色畜产品、有机畜产品、生产地理标志) 的生产企业, 应填报“三品一标”之一的批文号。
学生饮用奶等乳制品生产企业, 须填报相关批文号。
2. 基本方法
各企业或单位点击进入四川畜牧食品信息网“畜牧市场”专版后, 首先注册会员, 填报企业或单位的基本信息。待审查并原则通过后, 即可按网上提示的填报要求和操作程序进行网上自主发布。生产资料和产品, 做到一品一报。
3 启动时间
10月10日起, 即可开始网上发布。力争配合10月底在成都隆重举行的“第九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 以展示和提升我省畜牧行业各类生产资料和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形象, 开拓我省畜牧销售市场, 搭建畜牧市场信息平台。
4其它事项
1.各地畜牧部门、省级有关直属单位和协会, 要高度重视畜牧市场信息平台的搭建工作。接本通知后, 通过文件、会议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 迅速动员和组织本辖区、本单位内畜牧行业各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 (养殖场户、养殖协会、专合组织) , 积极参与网上畜牧生产资料及畜产品的供求发布及产品展示促销。
2.各企业或单位, 务必本着诚实守信、质量第一的原则参与网上发布。严禁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一经发现将取消发布资格并通报。
3.四川畜牧食品信息网为各专合组织、生产和加工经营企业, 开设了“专合组织”、“企业之窗”、“企业动态”、“招聘求职”、“畜牧龙头企业查询”等栏目, 欢迎大家赐稿。
网上发布工作有何疑问, 请及时与省局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28-85540720
1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作风建设的通知 篇十三
签发时间:2011-08-26
生效时间:2011-08-26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水平,切实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的意见》(成委发〔2008〕5 号)和《关于进一步改进农民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有关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8〕4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 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统筹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的工作机制
(一)全面加强各类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对全市历年来以各种形式安置农民所形成的集中居住区,包括在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的新居工程小区、征地拆迁安置小 区、土地整理项目安置小区等城镇新型社区;在城镇规划区外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建设的农村新型社区、农村聚居点、灾后重建集中安置点等农村集中居住区,均应 纳入统筹建设管理的范围,在工作机制建设上实现全域覆盖并全面规范。
(二)切实健全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七项机制。各区(市)县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梳理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中统筹协调、统筹编制实施 方案、建设管理、物业和社区管理、就业促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监督检查七项机制建立健全情况并进行全面自查,确保在2011年10月底前解决制度建立、机构和人员配置、责任分工、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缺位和不到位问题。
(三)严格落实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的责任主体。农民集中居住区竣工入住后,所在乡镇(街道)是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区域农民集中居住 相关统筹协调事项和对村(社区)的工作指导;区(市)县统筹、建设、房管和民政部门是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业务的指导主体,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指导乡镇(街 道)完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套设施,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机制,健全小区自治管理机制,加强国土、物管、就业、社保、医保等方面 的政策宣传,加强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着力提升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管理水平。
二、切实整改已入住农民集中居住区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加紧完善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由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市建委、市委统筹委指导督促,对2004年以来全 市建成入住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设施配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配套未到位的小区,要严格按照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标准及农村新型社 区“1+13”、新居工程“1+11”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逐村逐点制定整改计划和工程实施方案,分类列出整改工程实施进度表,加紧施工,确保 在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改任务,此项工作整改完成情况纳入对区(市)
县专项工作目标考核。
各区(市)县要按照便民、实用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民集中居住区金融服务、信息化服务、公用事业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及社会组织服务等方面网点、场地及设施 的布局和建设,不断满足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群众多样化的新型服务需求。由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相关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 施,配置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根据农民集中居住区群众的需要,因地制宜集中配套建设“两房”(工具房和养殖房),有效保障农民集中 居住区环境整洁。
(五)多渠道保障农民集中居住区设施建设管理资金。2004年以来,依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修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需要新增、维护和完善基础设施、公共 服务设施的,可以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专项资金;应由村(社区)本级配套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设施存在缺项或不足的,在群众自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相关民主管理程序的规定,使用村级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专项资金进行完善配套。
在农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之前,农民集中居住区竣工入住后,统规统建小区发生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原则上由项目建设主体负 担,区(市)县、乡镇(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统规自建小区发生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由小区业主自行协商解 决,共同分担。
(六)在规范化物业管理之前实施过渡期小区管理体制。尚未建立自治管理和物业管理机制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实施过渡期小区管理体制,结合是否存在跨乡镇(街 道)、跨村(社区)集中入住的情况,以小区所在村(社区)的村委会(居委会)成员为主体,吸纳入住小区的居民代表和乡镇(街道)选派的人员,组成小区管委 会,在过渡期内共同实施小区物业管理和社会管理工作,直至小区建立自治组织或成立专业物业管理机构时退出。
三、加快建立农民集中居住区自治管理的长效机制
(七)全力推进城镇新型社区物业管理规范化建设。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建设的城镇新型社区,参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人发 〔2007〕21号)和《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规定,严格执行现行政策、办法和标准,为农民集中居住区提供完 善的物业管理服务,督促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及时缴存到位。
(八)深入探索农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体制。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委统筹委、市房管局制定推进农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各区(市)县政府结 合自身实际,区分不同类型、规模和区位的农村集中居住区,建立政策体系,细化技术标准,逐步构建完善“政府引导、自治管理、市场导向、分类施治”的农村集 中居住区物业管理体制。
(九)加强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缴存和监管。农村集中居住区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项目实施主体和个人共同负担和缴存,标准如下:多层(含三层及以下)住房为主的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存;高层(配电梯)住房为主的 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存。个人缴存的具体标准由项目所在区(市)县政府确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纳入专户统筹监管,其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方便
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十)全面强化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自治管理。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制定农民集中居住区群众自治组织设置和保障群众享受民主权利的指导意见,各区(市)县负责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民集中居住区全面建设,指导农民集中居住区建立健全各类组织,为农民 集中居住区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实施社会管理。乡镇(街道)在安排和分配村(社区)工作经费时,要统筹兼顾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相关资金需求,要依据《成都市 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村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农民集中居住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村级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专项资金的具体核定管理办法。
(十一)深入开展“三新”活动。由市文明办负责,在全市农民集中居住区深入开展以“新家园、新生活、新风尚”为主题的“三新”活动,充分发挥农民群众主体 作用,促进农民集中居住区民主自治、自我服务、共建共享。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注重典型示范,引导农民群众树立自主、自立、自强意识,促进农民群众文明素质 提升和文明习惯养成(十二)建立奖励机制促进典型示范。广泛开展争创和谐文明农民集中居住区活动,对评选为成都市和谐文明农民集中居住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1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作风建设的通知 篇十四
各盟市水务(水利)局、鄂尔多斯水保局、各甲、乙级水土保持方案资质证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加强和规范化管理的深入,我们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过程中发现,一些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存在着不规范、编制方案报告书质量不高、编制时间过长等问题,严重地滞后了开发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正常进行,给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带来严重的影响。为了全面贯彻水利部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提高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切实保障水土保持方案“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各方案编制资质单位,要组织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有关文件、规定、规范,熟悉和掌握文件、规定、规范的内容要求,要制定学习、培训计划,使技术人员在互相交流和研讨的基础上,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质量。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原则、指导思想,应根据开发建设项目的实际、特点制定,要有针对性,体现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宗旨,防治目标的确定应根据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预测和防治措施实施后能够达到的指标,实事求是的确定,不得随意编造。
(三)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的设计,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工程措施应明确防御标准,方案编制中应注重应用、研究新技术、新方法,严禁复制和翻版同类型方案报告。
(四)方案的保证措施,应明确下阶段水保方案的设计、施工组织单位、招投标、监理、监测、项目验收、监督管理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五)方案结论意见中,应按水利部有关文件要求论述,并阐明开发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有什么影响,通过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并进行分析论证。
(六)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应保证时间要求。各资质持证单位,在接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委托书后,对开发建设项目施工期在两年以内的,应在两个月内提交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大纲,三个月内提交方案报告书;开发建设项目施工期在三年以上的,应在三个月内提交方案在纲,五个月内提交方案报告,并由建设单位报相应级水行政(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审批。
(七)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方案编制单位应及时代建设单位办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并将批准实施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在 15 日内送达有关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单位,送达回执报方案批准单位。盟市级水行政(水土保持)主管单位批准实施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要落实向自治区水利厅报送备案制度。
(八)各地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状况,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各甲、乙级水保方案持证单位要配合做好验收工作。
上述各项内容的落实情况,将作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和评定依据,望各单位及技术负责人,认真把好水土保持方案审验关,不符合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不出门,进一步提高编制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编制质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作风建设的通知 篇十五
城市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载体, 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成就显著, 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实施机制基本形成, 基础设施明显改善, 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优化城乡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务必清醒地看到,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城市规划前瞻性、严肃性、强制性和公开性不够, 城市建筑贪大、媚洋、求怪等乱象丛生, 特色缺失, 文化传承堪忧;城市建设盲目追求规模扩张, 节约集约程度不高;依法治理城市力度不够, 违法建设、大拆大建问题突出, 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 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城市病”蔓延加重。
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 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对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 建设美丽中国, 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解决制约城市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 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 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依法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 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 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 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着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 着力创新城市管理服务, 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
(二) 总体目标
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 努力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让人民生活更美好。
(三) 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 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 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 坚持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 坚持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相结合, 坚持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
二、强化城市规划工作
(四) 依法制定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起着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的重要作用。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 认真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编制、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定。创新规划理念, 改进规划方法, 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 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 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坚持协调发展理念, 从区域、城乡整体协调的高度确定城市定位、谋划城市发展。加强空间开发管制, 划定城市开发边界, 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 引导调控城市规模,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形态功能, 确定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的思路, 逐步调整城市用地结构, 把保护基本农田放在优先地位, 保证生态用地, 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推动城市集约发展。改革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 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推进两图合一。在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城市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一。
(五) 严格依法执行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 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必须严格执行。进一步强化规划的强制性, 凡是违反规划的行为都要严肃追究责任。城市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 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从制度上防止随意修改规划等现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实施的基础,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 不得进行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对违规建设的处理结果, 都要向社会公开。全面推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国家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实现规划督察全覆盖。完善社会参与机制, 充分发挥专家和公众的力量, 加强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建立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多种手段共同监督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严控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设立, 凡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 一律按违法处理。用5年左右时间, 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 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三、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六) 提高城市设计水平
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通过城市设计, 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 协调城市景观风貌, 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抓紧制定城市设计管理法规, 完善相关技术导则。支持高等学校开设城市设计相关专业, 建立和培育城市设计队伍。
(七) 加强建筑设计管理
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 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 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强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管理, 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制度。坚持开放发展理念, 完善建筑设计招投标决策机制, 规范决策行为, 提高决策透明度和科学性。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建筑设计市场, 依法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和清出。为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师事务所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 鼓励国内外建筑设计企业充分竞争, 使优秀作品脱颖而出。培养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 进一步明确建筑师的权利和责任, 提高建筑师的地位。倡导开展建筑评论, 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交融和升华。
(八) 保护历史文化风貌
有序实施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 解决老城区环境品质下降、空间秩序混乱、历史文化遗产损毁等问题, 促进建筑物、街道立面、天际线、色彩和环境更加协调、优美。通过维护加固老建筑、改造利用旧厂房、完善基础设施等措施, 恢复老城区功能和活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 保护古遗址、古建筑、近现代历史建筑, 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 展现城市风貌。用5年左右时间, 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
四、提升城市建筑水平
(九) 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 特别是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 充分发挥质监站的作用。加强职业道德规范和技能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 推广工程总承包制, 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行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机制, 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地铁等按市场化原则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工程保险。
(十) 加强建筑安全监管
实施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 重点抓好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斜坡 (高切坡) 、隧道 (地铁) 、地下管线等工程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管, 做好质量安全鉴定和抗震加固管理, 建立安全预警及应急控制机制。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加固的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排查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 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 严防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一) 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 减少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 缩短建造工期, 提升工程质量。制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完善部品部件标准, 实现建筑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鼓励建筑企业装配式施工, 现场装配。建设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 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 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
五、推进节能城市建设
(十二) 推广建筑节能技术提高建筑节能标准, 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支持和鼓励各地结合自然气候特点, 推广应用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 发展被动式房屋等绿色节能建筑。完善绿色节能建筑和建材评价体系, 制定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标准。分类制定建筑全生命周期能源消耗标准定额。
(十三) 实施城市节能工程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 加大工作力度, 全面推进区域热电联产、政府机构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工程。明确供热采暖系统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技术要求, 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估监督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技术改造和运行管理, 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大力推行采暖地区住宅供热分户计量, 新建住宅必须全部实现供热分户计量, 既有住宅要逐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
六、完善城市公共服务
(十四) 大力推进棚改安居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以政府为主保障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 以市场为主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大力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 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 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打好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战, 到2020年, 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完善土地、财政和金融政策, 落实税收政策。创新棚户区改造体制机制, 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 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作用。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因地制宜确定住房保障标准, 健全准入退出机制。
(十五) 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认真总结推广试点城市经验, 逐步推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统筹各类管线敷设, 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 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老城区要结合地铁建设、河道治理、道路整治、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 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快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标准和技术导则。凡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 各类管线必须全部入廊, 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管廊实行有偿使用, 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地下综合管廊。各城市要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 在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 并预留和控制地下空间。完善管理制度, 确保管廊正常运行。
(十六) 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加强街区的规划和建设, 分梯级明确新建街区面积, 推动发展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 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 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 促进土地节约利用。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 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打通各类“断头路”, 形成完整路网, 提高道路通达性。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 提高道路安全性。到2020年, 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 km2, 道路面积率达到15%。积极采用单行道路方式组织交通。加强自行车道和步行道系统建设, 倡导绿色出行。合理配置停车设施, 鼓励社会参与, 放宽市场准入, 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十七)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以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为突破口, 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统筹公共汽车、轻轨、地铁等多种类型公共交通协调发展, 到2020年, 超大、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0%以上, 大城市达到30%以上, 中小城市达到20%以上。加强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 促进不同运输方式和城市内外交通之间的顺畅衔接、便捷换乘。扩大公共交通专用道的覆盖范围。实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 m内全覆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改革公交公司管理体制,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 增强公共交通运力。
(十八) 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坚持共享发展理念, 使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加强社区服务场所建设, 形成以社区级设施为基础, 市、区级设施衔接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超市、菜市场, 以及社区养老、医疗卫生、文化服务等设施, 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 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继续推动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 (站) 、博物馆、科技馆免费向全社会开放。推动社区内公共设施向居民开放。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 方便居民文体活动, 促进居民交流。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 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城市公园原则上要免费向居民开放。限期清理腾退违规占用的公共空间。顺应新型城镇化的要求, 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住房、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证照办理服务等方面, 与城镇居民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十九) 切实保障城市安全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地下管网改造工程。提高城市排涝系统建设标准, 加快实施改造。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和安全设施建设配置标准, 加大建设投入力度, 加强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城市备用饮用水水源地, 确保饮水安全。健全城市抗震、防洪、排涝、消防、交通、应对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 完善城市生命通道系统, 加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 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加强城市安全监管, 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 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 形成全天候、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
七、营造城市宜居环境
(二十)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 建设海绵城市, 提升水源涵养能力, 缓解雨洪内涝压力, 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单位、社区和居民家庭安装雨水收集装置。大幅度减少城市硬覆盖地面, 推广透水建材铺装, 大力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 让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不断提高城市雨水就地蓄积、渗透比例。
(二十一) 恢复城市自然生态制定并实施生态修复工作方案, 有计划有步骤地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湿地、植被, 积极推进采矿废弃地修复和再利用, 治理污染土地, 恢复城市自然生态。优化城市绿地布局, 构建绿道系统, 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接贯通, 将生态要素引入市区。建设森林城市。推行生态绿化方式, 保护古树名木资源, 广植当地树种, 减少人工干预, 让乔灌草合理搭配、自然生长。鼓励发展屋顶绿化、立体绿化。进一步提高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城市建成区绿地率, 改变城市建设中过分追求高强度开发、高密度建设、大面积硬化的状况, 让城市更自然、更生态、更有特色。
(二十二) 推进污水大气治理强化城市污水治理,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提高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 抓紧治理城区污水横流、河湖水系污染严重的现象。到2020年, 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力争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以中水洁厕为突破口, 不断提高污水利用率。新建住房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中水设施, 老旧住房也应当逐步实施中水利用改造。培育以经营中水业务为主的水务公司, 合理形成中水回用价格, 鼓励按市场化方式经营中水。城市工业生产、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绿化浇灌、生态景观等生产和生态用水要优先使用中水。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城市工业源、面源、移动源污染综合治理力度, 着力减少多污染物排放。加快调整城市能源结构, 增加清洁能源供应。深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加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 动员全社会参与改善环境质量。
(二十三) 加强垃圾综合治理树立垃圾是重要资源和矿产的观念,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 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 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2020年, 力争将垃圾回收利用率提高到35%以上。强化城市保洁工作, 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统筹城乡垃圾处理处置, 大力解决垃圾围城问题。推进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化、市场化, 促进垃圾清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接。通过限制过度包装, 减少一次性制品使用, 推行净菜入城等措施, 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产生。利用新技术、新设备, 推广厨余垃圾家庭粉碎处理。完善激励机制和政策, 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 基本建立餐厨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
八、创新城市治理方式
(二十四) 推进依法治理城市适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新形势和新要求, 加强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 形成覆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的法律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坚决遏制领导干部随意干预城市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的现象。研究推动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 严厉惩处规划建设管理违法行为, 强化法律责任追究,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二十五) 改革城市管理体制明确中央和省级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确定管理范围、权力清单和责任主体, 理顺各部门职责分工。推进市县两级政府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改革, 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 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加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提高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
(二十六) 完善城市治理机制落实市、区、街道、社区的管理服务责任, 健全城市基层治理机制。进一步强化街道、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以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带动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增强社区服务功能, 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加强信息公开, 推进城市治理阳光运行, 开展世界城市日、世界住房日等主题宣传活动。
(二十七) 推进城市智慧管理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 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服务融合, 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加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交通管理、环境管理、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功能整合, 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推进城市宽带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强化网络安全保障。积极发展民生服务智慧应用。到2020年, 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智慧城市。通过智慧城市建设和其他一系列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措施, 不断提高城市运行效率。
(二十八) 提高市民文明素质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推动城市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实践, 促进市民形成良好的道德素养和社会风尚, 提高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参与城市治理的意识和能力。从青少年抓起, 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 将良好校风、优良家风和社会新风有机融合。建立完善市民行为规范, 增强市民法治意识。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九) 加强组织协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 建立城市工作协调机制, 定期研究相关工作。定期召开中央城市工作会议, 研究解决城市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中央组织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定期组织新任市委书记、市长培训, 不断提高城市主要领导规划建设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十) 落实工作责任省级党委和政府要围绕中央提出的总目标, 确定本地区城市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集中力量突破重点难点问题。城市党委和政府要制定具体目标和工作方案, 明确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 落实工作经费。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制度, 确定考核指标体系, 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并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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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切实做好下半年党建工作的通知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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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