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用水调查报告

2024-12-25

农村饮用水调查报告(精选9篇)

1.农村饮用水调查报告 篇一

关于我县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调查报告

今年,县政协把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作为解决民生的重要调研课题,纳入工作要点。从6月1日以来,调查组按调查方案要求,认真听取了水利、环保、卫生、农业等相关部门汇报,先后深入全县9个乡镇,到水厂、入村屯、访农户,实地察看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和水源水质情况,随机询问了基层干部和群众,并召开乡镇、村干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详细了解了我县农村饮用水安全情况。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辖10镇1乡,有145个行政村,462个自然屯,总人口36万人,其中农村人口29.05万人。

近年来,县政府非常关注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在加强水源保护工作的同时,抓住国家政策机遇,积极争取资金,全力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使农村饮用水安全状况得到了较大改善。主要做法是:

1、政府高度重视,稳步推进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县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始终高度重视,先后成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三统河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辉南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和《辉南县三统河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由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牵头,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三统河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统一调度和指挥,精心谋划,周密部署、稳步推进,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有序进行。

2、抓住政策机遇,加快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县政府紧紧抓住近年国家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有针对性的做好前期工作,千方百计争项目、争资金,在2005—2009年5年中,共争取上级投资2694万元,其中国家资金1500万元,省配套资金1194万元,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奠定了基础。政府在组织工程实施过程中,始终坚持“政府组织、水利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原则,充分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合力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几年来,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投资2964万元,完成了84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任务,解决了6.46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截止2009年底,全县农村饮水安全人口达到9.4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32.36%,一定程度的缓解了农村饮水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

3、以水源地保护区为重点,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县政府对水源保护区内的相关乡镇,制定了《辉南县三统河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工作责任制》,实行百分制考核。2010年,又将该项考核纳入到《辉南县2010年农村重点工作目标 责任制》中,进一步提高了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了水源地保护和监管的长效机制。各乡(镇)政府也设臵了专(兼)职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岗位责任制,对工作进行责任分工,加强监管。

县乡两级积极投入资金进行水源保护工程建设,进行河道清淤、清理垃圾,设臵防护网、防护墙,建立沿河标准化石砌边沟和水源护岸堤,划界立标、绿化、改厕等,加快治污工程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硬件水平。沿河乡镇还采取新建沿河标准化卫生箱、配备垃圾专用清运车、设立警示牌等一些保护设施。

县政府加强了河道两岸护岸和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管理。对一级保护区内的耕地,在土地规划修编和水源保护工程中进行了必要的修改,为水源保护工程的实施提供了保证。在三统河两岸进行8.72万亩“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减少施肥量239.8吨,从而降低了农田对水源的污染。

在加强对保护区水源进行管理工作外,县政府还对散落在各乡镇、村、屯的集中式饮用水源进行了卫星定位、自然情况和供水人口调查、环境分析等工作,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地随机抽查,及时处理水源保护中产生的问题,并进行了存档备案,逐步纳入水源保护工作中,拓宽了水源保护工作范畴。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目前我县农村尚有饮水不安全人口19.65万人, 占农村总人口的67.64%,任务依然很重。在调查中,我们感觉存在以下问题:

1、生活饮用水的水质仍然较差。我县自来水普及率低,农村饮用水多为地表水或浅层地下水,饮水多为自取水。一些农村集中式供水消毒净化设施简易,无卫生防护设施,水质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从卫生部门掌握的情况来看,全县农村饮用水总体来看存在铁、锰超标现象的村屯比较多,庆阳镇15个村、53个自然屯经县疾控中心20项农村饮用水指标检测,结果8个村、22个自然屯水质不合格,大多数为铁、锰超标。朝阳镇至团林镇一带有的村屯氟超标,如朝阳镇文家屯、团林镇西宁屯属于饮水型氟中毒病区,已在2007年率先进行了改水。庆阳镇、石道河镇一带含碱高。疾控中心在全县范围对涉及饮水人口达3万余人的64处水源进行了抽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率53%。不合格指标主要为铁超标20处,占31.3%;锰超标22处,占34.4%;色度超标8处,占12.5%;浊度超标14处占21.9%。

2、有的地方饮用水缺乏。我县有辉发河、三统河、蛤蟆河、石道河几条较大河流通过,水资源比较丰富。所谓缺水主要是缺乏合格的饮用水,即属于水质型缺水。我县许多村屯,象抚民青顶子屯、单草沟屯等都属于这种情况,直接饮用的河水、地表水、控山水,都严重超标。目前解决的办 法是就地打深井取地下水,经必要的处理后饮用。但有的地方打深井也找不到水源,石道河镇大场院村打了三口井,三岔村打了两口井都没有找到水源。石道河每年出现季节性缺水时间都在6个月左右,地下水位逐年下降使部分水井出现干枯缺水等现象。杉松岗镇岗后屯,由于煤矿采煤,人为将该村地下水抽降至地面300米以下,导致该村断水,多年来饮用三井供的井下水,遇有三井停产,该屯500多口人就只好买水吃。

3、水源污染还比较严重。有的农民随意设取水点打手压机井,基础设施达不到卫生要求(无井裙、井台、井盖等),周边环境较差,有的与厕所、禽畜圈舍、垃圾堆较近,没有超出渗透范围,渗漏严重,机井水因此而受到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还很严重,河流沿岸农田在生产期投放大量的化肥、农药,在天然降水、地表径流的冲刷和淋溶作用下,被带入河流中,造成河流水体中有机物浓度升高,造成河水污染。农业固体废弃物与生活垃圾一起四处堆放,大量农膜残存于耕地、土壤和流入沟河中,在降雨的冲刷下,其大量渗滤液排入水体或直接被冲入河道,严重污染水源。

4、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力量严重不足。广大农村地区,由于水源地规模小,分布分散,水质水量不稳定,开展例行监测工作难度很大。由于政府对农村饮用水检测没有专项经费安排,疾控中心进行检测多为有偿服务,一些村镇由于不愿承担水质检测费用,应对农村饮用水开展的水质检测工 作无法开展,没有针对饮用水源开展过系统全面的调查与评价。致使农村饮用水水质缺乏相关部门的水质评估,对是否达到饮用标准缺乏科学依据,总体情况无法掌握。给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不够完善。目前,我县已建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一般由受益乡镇水利所或村屯进行管理,收取的水费也只是当年的运行成本费用,没有计提设备维修、折旧等费用,设备出了问题,没有维修资金,将会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运行。特别是近年安装的供水设施,里面有一些精密设备,我县又缺乏专业维修人员,一旦损坏维修困难。辉南镇反映供水没有享受到农村自来水电价政策,电价过高,运行成本高,而水费相对较低,经营困难。

6、改水难度较大。我县原有的农村改水工程因当时资金、认识、技术问题及未考虑长远发展规划,已建的工程到现在不少已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况。拿抚民镇来说,该镇镇区自来水始建于70年代中期,时间较长,加之水源供水不足,管道渗漏,用水量的增加等原因,镇内8500多人,目前能够吃上自来水的户数不足800户,人口2800人,占镇区人口的33%。样子哨、楼街、杉松岗、辉发城、石道河等乡镇也都存在类似的情况。尤其是村屯相对不集中,村民居住分散,地质构造复杂,给管网铺设带来了不便。抚民牟家店屯、北关屯、下集场屯等地下常见连片的玄武岩,开挖的 工程量巨大,给供水改造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

7、资金投入不足。目前供水工程建设主要依靠国家投资这一主渠道。由于我县农民收入水平不高,多数村集体又无资金积累,县乡财力极为有限,不但无力进行自主改造,甚至连改水配套资金都无法到位。2006至2008年,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需要县、乡镇及农民自筹资金270万元,而实际配套资金121.8万元,尚有148.2万元资金没有配套到位。其中县里配套资金100万元,乡镇仅配套资金21.8万元。2008年项目县、乡配套资金没有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饮水安全工程改造步伐。

8、有些村屯农民改水的积极性不高。部分群众的安全饮水意识淡薄,认为只要有水喝就行,“不干不净,吃了没病”,进不进行供水改造无所谓。甚至有的农民觉得花钱改水没必要,吃自来水还要交水费,存在部分农民不配合、入户不及时、接电不及时等情况,影响施工进度。更有甚者还阻挠施工,如2007年在团林镇潘家街实施农村饮水工程时,村民把已打完的水源井用土和石头进行填埋,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展程度。

三、几点建议

1、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要在对全县水资源和饮水不安全人口分布进行全面普查的基础上,按照合理供水、循序渐进、先急后缓的原则编制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规划。规划既要立足当前又要放眼长远,既要处理好供水的需求矛盾又要 确保水质达标。对距城镇现有供水管网较近的农村,可依托已有自来水厂的富余供水能力或扩容改建已有水厂,辐射延伸供水管网发展自来水。对人口较多,水源水量充沛,条件适宜的地方,可新建适度规模的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有良好的山泉水、浅层地下水,农户居住分散的地方,在保证饮水环境和水质达标的前提下,可采取一村一井或一户一井的灵活方式,建造分散式供水设施。

2、保护环境,管好水源。一是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除三统河外,争取将我县其他规模较大、服务人口较多的水源(比如辉南镇水源)划为保护区,加强监管。二是大力防治产业污染。要严禁在饮用水水源地附近发展有污染的产业,杜绝产业废水直接排放。三是积极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进畜禽粪便处理和村庄河塘整治,开展农村环境治理。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等形式的水产养殖活动,防止水体的富营养化。四是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建设并重,集中建设一批乡村垃圾处理中心和养殖小区,实行人畜分离,推进农村改厕和沼气池的建设,对生活污水和人畜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从源头上确保饮水安全。

3、严格管理,强化服务。要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安全监测体系,定期不定期地对农村供水站进行水质监测,通报水质状况,指导农民安全饮用水。要进一步健全供水安全 责任制,对检查不合格的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督促限期整改。要不断提高供水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制,做好设备维护工作,降低损耗,提高经济效益。要兼顾农民承受能力和供水成本,由物价部门合理确定农村水价标准。

4、多方筹资,加大投入。一是向上争取项目资金,争取国家和省市专项资金。要紧紧抓住确定我县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机遇,争取重新填报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数据库,最大限度地将我县饮水安全改造工作纳入国家投资规划中。二是加大政府投入。在争取上级部门大力支持的同时,县乡财政要有适当的投入,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步伐。三是鼓励农民出资出劳,建设饮水工程。对农民自建的饮水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可实行以奖代补,调动群众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5、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建议在全县开展大规模的饮用水安全和节约用水科普宣传,要使宣传活动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户,普及节水和卫生知识,增强农民群众的水资源忧患意识、环境意识和饮用水安全意识,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2.农村饮用水调查报告 篇二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采用系统抽样方法抽取广东省富裕县、相对宽裕县、贫困县各2个共6个调查点,每点按当地经济状况、初中与小学的比例和学校规模选择10所学校为调查学校;每校抽取2名校领导、2名卫生管理人员、2名任课教师为小组访谈对象;随机抽取小学四年级或初中一年级1个班30~50名学生为问卷调查对象。共调查60所学校,其中10所中心小学,29所村小学,21所初中学校。小组访谈359人,其中副校长/校办主任107人,一般教师135人,卫生课代课教师57人,卫生管理负责人60人。问卷共调查学生1 912人,其中小学生1 204人,初中生708人。

1.2 方法与内容

采用以现场检测为主,访谈和问卷调查为辅的调查方法进行研究。现场检测包括抽查学校饮用水,对学校厕所实地观察。饮用水采集与评价,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对学校供水的末梢水每校采集1份水样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总硬度、pH值、总铁、锰、硫酸盐、氯化物、耗氧量、硝酸盐氮、溶解性总固体、氟化物、砷、浑浊度、色度、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大肠埃希菌。水质评价标准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49-2006),同一水样只要有1项检测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水样不合格。访谈采用定性研究方法,由主持人组织访谈对象在学校中进行议题小组讨论[1],访谈前先制定好访谈提纲,在获得访谈对象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访谈内容包括学校安全饮水与环境卫生及现行策略,厕所的建造、卫生维护、管理及现行策略。每所学校访谈1次,每次5~6人,时间大约持续1 h,专人负责现场记录。访谈人员均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在访谈完成的当天把现场记录转录为文档;对文档通过编码、分类、整理、汇总后进行定性分析和整理评价。问卷调查由专业人员组织学生集体填答调查表,内容包括相关卫生知识、卫生行为和健康教育的情况。

1.3 质量控制

对调查员集中培训,明确调查目的和意义,了解调查设计的原则和方法,统一指标的含义及填写要求,掌握调查程序和进程。在实施过程中,由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相关人员现场督查。调查结束后,由调查组组长对调查表进行审核,复查合格率在95%以上。

1.4 数据分析

调查数据采用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改水技术指导中心编制的Epi Info数据库双录入数据, 用SPSS 16.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学校供水与学生饮水状况

2.1.1 学校供水

调查60所学校,44所学校采用集中式供水(自来水),占调查总数的73.3%;16所学校独立供水,占26.7%。检测60份水样,合格样品42份,总合格率为70.0%;有18所学校的水质不同程度受到了污染,见表1。访谈中发现学校供水存在以下突出性问题:(1)供水水源没有卫生保障,尤其江河水、水库水水源在雨季负影响十分严重,水质混浊。(2)水井水源普遍离校较远,师生用水不方便;水量不充足,众人用水常处于无水可用的状况;当井内潜水泵损坏,水质被溢出的机油污染。(3)所有供水水源均未经消毒处理,也没有进行水质卫生检测,很难得到卫生保障。

2.1.2 学生上学期间饮水情况

54.8%的学生从家中自带水,25.9%饮用学校提供开水,9.7%不喝水,5.6%喝生水,4.1%饮用学校有偿供水(桶装水/瓶装水)。

2.2 学校厕所状况

60所学校中42所学校(70.0%)有教师专用厕所;37所学校(68.3%)有学生专用洗手设施。25.9%的学校厕所为旱厕。有1所学校没有厕所,师生借用周边村民的公共厕所。1所村小学没有围墙,厕所与周边村民共用。1所学校只有1座临时塔建在学校旁边鱼塘上的简漏水上厕所。

16.9%的学校厕所粪池无盖。厕所粪便的处理,43.8%排入下水道,21.9%由学校附近农民取出施肥,17.2%直接排入河塘,6.3%由环卫部门处理,1.6%用土掩埋。

被访教师反映,与周边村民共用的厕所经常堵塞,卫生极差;个别学校无三级化粪池处理,排粪管道敞开的厕所,环境污染较严重;旱厕、坑式或露天式厕所,常臭气熏天,雨季常粪便横流,担心传播肠道传染病;贫困县学校厕所建筑普遍陈旧、简陋或通风不好,甚至有村小学因蹲位不足,学生随地大小便的现象发生。

2.3 解决学校安全饮水与厕所问题的对策

针对学校安全饮水与厕所问题,所有被访者都认为“希望能有更多财力投入,才能有保障改善的前提”,但也存在经费和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2.3.1 学校供水

访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有何设想和建议时,纷纷表示“学校饮用水问题是农村普遍的饮用水问题,必须加强卫生监管,包括对学校周边工厂的排污管理、水源保护、水厂或水库周边环境的卫生管理,水源水质定期监测”。提议现行改善的策略应包括“供水系统与设施、学生饮用水的改进”。

对供水系统与设施的改进:(1)采用集中式供水(自来水),建镇级大型蓄水池/水厂,实行全镇统一供水,实行科学管理;(2)完善水源消毒、净化制度,建立饮用水从水源到用户的供水安全链和多部门监督管理机制;(3)自来水水管最好用PPC塑管,或定期更换铁水管,防止生锈;(4)增加学校的供水网管,如满足学校每层楼都有供水,增设学校校内洗手设施。

对学生饮用水的改进:(1)完善设置饮水设施。教学楼应安装饮水机,或提供开水或蒸馏水。(2)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清洗饮水设备,加强对学生个人自带水的卫生管理。(3)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农村学校很有必要结合学生普遍存在的不良生活方式,针对性地采取学生与家长共同参与的教育方式(如结合家长会),面对面宣传卫生安全的意识,共同督促达到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饮水习惯。

2.3.2 厕所建造、卫生维护与管理

所有被访者均提议,改造和普及卫生厕所,实施粪便无害化处理,既是提高农村环境卫生质量,也是控制肠道传染病流行和人体寄生虫感染的治本措施。现行改善的策略应包括卫生设施建筑和卫生管理的改进。

改进卫生设施建筑:(1)废除旱厕,建造无害化卫生厕所(包括使用集中式供水、有洗手设施、有排污管道等);(2)安装智能化或感应式冲水设施,如安装24 h滴水的水箱自动冲洗厕所;(3)按需求增建学校厕所,如每楼层建造厕所。

改进卫生管理:(1)学校制定管理制度,确定专人检查督促,如由学生轮流清洗、保洁;定期灭蝇、消毒。(2)粪便排放的管理,如建造沼气厕所。(3)加强健康教育,如注重培养学生自觉养成便后冲水的卫生习惯。

3 讨论

1981年我国响应联合国倡导,争取实现“人人享有安全饮水与环境卫生”的全球目标(下称“全球目标”),开始了中国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工作,每年都投入大量财力物力用于农村改水改厕,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2]。本次调查结果说明,广东省农村地区尚未普及饮用自来水,农村学校集中式供水只达73.3%,比浙江、四川、安徽省的农村学校低[3,4,5];访谈中仍发现,有污染环境较严重的旱厕、坑式或露天式厕所,部分学校所处的地区条件与其他省许多农村学校一样,仍比较贫困和落后[6]。这一结论似乎与广东经济发展水平的状况[7]不一致。但何昌云等[8]调查发现,广东省农村各县(市、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的差异非常大,有的县(市、区)集中式供水普及率达100%,而有的县(市、区)只有25.68%,尤其农村学校供水与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仍有待进一步完善[9]。而广东省农村学校改水改厕工作相对滞后,也许与各地区不平衡发展的影响有关。笔者认为各地不仅有必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体系,统一规划,制定相关公共卫生实施策略[2],还应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及合作机制,互通互报各有关工作信息,协商解决各职能部门之间的问题。只有从上述整体上提高相关工作成效,才能促使各地区达到良性的平衡发展,全省农村学校改水改厕工作就会得到进一步的改善。

有研究表明,城镇地面水水质合格率高于地下水 ,地下水中铁、锰、氯化物含量较高[10]。本次调查表明,广东省农村学校饮用水合格率为70.0%,高于外省一些农村学校的调查结果[5,11],可能与广东省农村学校多数采用地面水(江河水、水库水)为供水水源有关。但调查发现,供水水源普遍缺乏保护性措施,与其他省农村地区饮用水存在相同的问题[2],即使是自来水,也是乡镇或村级水厂(站)供水,没有经过常规净化(过滤、沉淀)和消毒处理,也没有定期卫生监测,实际上只是“方便水”;其中30.0%的抽样学校饮用水不合格。说明饮水安全存在较大隐患。学校是聚集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娱乐为一体的特定场所,人群高度密集,卫生安全责任重大,影响面更大。饮用受污染的水或食用被水污染的食物可导致各种急、慢性介水病的发生,如腹泻、传染病、肿瘤等[12]。因此,建议政府在农村生活饮用水源点基础设施建设中,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应鼓励对有条件的农村学校接通城镇地面水厂供水,从源头上达到防控介水病在学校的暴发和流行。

(志谢:佛山、肇庆、云浮市,高明、开平、电白、罗定、封开、龙川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同志也参与了调查,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参考文献

[1]王绍贤,李浈,主编.云南农村妇女的心声.北京: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1994:23-50.

[2]陶勇.中国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及其在疾病预防控制中的作用.中国健康教育,2005,21(8):580-583.

[3]韩成星,付美华.常山县农村学校水与环境卫生设施调查分析.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9,29(6):441-442.

[4]金立坚,张成云,康晓熙,等.四川省农村学校饮水及卫生厕所现状调查分析.预防医学情报杂志,2006,22(5):129-130.

[5]王志强,黄家林,俞家玲.2005年安徽省农村学校水与环境卫生设施现状调查.安徽预防医学杂志,2006,12(3):150-151,160.

[6]郭琴,宋爱英.甘肃省农村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调查分析.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09,19(5):1122-1123.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37-62.

[8]何昌云,曲亚斌,戴昌芳,等.广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调查.华南预防医学,2006,32(6):15-18.

[9]梁筱健,肖兵,黄瑞伦,等.佛山市某区农村学校饮水与环境卫生现状调查.中国校医,2009,23(3):277-278,280.

[10]杨文康,王娟芬,周伟斌.海宁市农村学校生活饮用水与环境卫生现状.中国学校卫生,2009,30(5):476-477.

[11]杨虹,钟格梅,唐振柱,等.广西城乡部分中小学寄宿学校饮用水污染状况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应用预防医学,2006,12(6):341-344.

3.农村饮用水保护现状及对策 篇三

关键词:农村饮用水;保护;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 S277.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10-12-1

水是生命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保护饮用水水源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水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是数量上的增加,对水质也有更高的要求,水的供需矛盾不断加剧。农村作为一个常常被人们忽视的地区,饮用水安全更是很难得到保证,为了解我市农村饮用水卫生情况,我们对全市4个镇农村饮用水进行了检测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对策。

1 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

近几年图们市政府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大了对农村饮用水改水力度,投入了大量财力、物力,基本解决了农村百姓喝水难问题,无固定水源的村,建设了小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在检测结果来看,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情况较好。图们市农村周边基本无污染企业,各种指标也未见超标,但总大肠菌指标等超标严重。

2012年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选定26个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集中式供水监测点进行监测。全年分枯水期、丰水期开展两次水质卫生监测工作,集中式供水监测点每次采集出厂水、末梢水水样各1份;其结果如下:枯水期:共监测采样52件,合格22件。合格率为42.31%。丰水期:共监测采样52件,合格12件。合格率为23.10%。

合格项目为:嗅和味、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铝、铁、猛、铜、锌、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硫酸盐、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亚硝酸盐氮、氨氮、砷、镉、六价铬、氰化物、氟化物、铅、汞、硝酸盐氮、大肠埃希氏菌、游离余氯。

不合格的项目为:色度、浑浊度、耗氧量、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2012年图们市农村饮用水不合格项目监测结果表

2 超标原因分析

2.1 乡镇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乡镇环境保护监管力量薄弱

现行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大部分都是针对工业和城市制定的,难以适应基层环境管理的需要。

2.2 管理问题

管理部门多,农业面源归农业部门,水资源的管理水利部门、污染源控制归环保部门, 水质监测既有卫生部门,也有环保部门。由于归属及运行管理均处于多头管理状态,协调、配合不足,未能形成合力。

2.3 管理粗放,形成二次污染

目前,我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供水,未划分水源保护区,不符合饮用水源地卫生防护要求,标志设立不规范,有的取水口周围无保护设施,取水口地势低等饮用水源地周围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2.4 基础建设薄弱

乡镇水源地供水能力不足、净化工艺简单,仅仅进行自然沉降,并没有净化设备。

2.5 农业面源污染还比较突出

农用薄膜回收不到位,农作物秸秆和生活垃圾的不合理处置,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的缺乏,沟河淤泥沉积,水草丛生等等,使得农村大小沟河水质发生了很大变化。水体富营养化比较严重,水环境污染较为突出。

2.6 畜禽面源污染严重

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不规范,水源地附近畜禽散放、散养现象随处可见,畜禽粪尿对水源水质造成污染。

2.7 人群面源污染

人群居住和活动造成水源水质污染。村屯垃圾随意堆放,生产及生活污水乱排及对现有土地、水源的过度开发利用,水土流失等造成饮用水源水质污染。

3 对策及措施

3.1高度重视,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真正高度重视起来,运用多种手段,投入大量财力、物力,做好饮用水水源的规划。加强农村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大局意识、遵纪守法意识,自觉保护水源。

3.2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各司其职,互相配合

环保部门加大对水源地范围内的污染源监管,农业部门对农业面源污染提供技术支持,财政部门对乡镇、农村饮用水建设提供资金,卫生部门加大对乡镇人口的卫生防治。同时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进行专项监督与考核。

3.3 建设合格的饮用水保护区,对水源污染严重的重新建造水源

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工程内容如保护区界碑、界桩的建设、宣传警示牌等。完善水处理净化、消毒设施建设。

3.4 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整治工作

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居民的生活废水进行收集处理,研究和制定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有效措施和具体办法,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规范畜禽养殖,防止畜禽面源污染。

3.5 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监测体系,提高农村环境保护的保障能力

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加大对涉水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探索农村饮水工程发展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4.农村饮用水调查报告 篇四

按照《雅安市水利局关于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文件要求,乌斯河镇高度重视,对标自查,明确整改目标,细化责任分工,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现就我镇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整改落到实处

收到反馈问题后,镇政府赓即召开专题会议,就整改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将问题细化为具体问题进行整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整改主体,确保各项整改工作部署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二、扎实整改,确保整改工作真改实改

问题一:乌斯河供水站无三个责任公示牌,厂区绿化带杂草未清除,未收取水费。

整改情况:一是赓即订制责任公示牌,完成公示责任牌悬挂;

二是加强供水站监督管理,组织供水站工作人员完成杂草清除;

三是乌斯河供水站水费于2018年12月开始收取,平均每半年收取一次。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已收取水费10000余元,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水费正在收缴中,故乌斯河供水站不存在未收取水费的情况。

问题二:甘密村饮水点约3公里供水管由于老化,易爆管,亟需更换。

整改情况:目前,我镇已进行询价采购,力争2020年3月完成安装。

汉源县乌斯河镇人民政府

5.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研究 篇五

—以贵州省从江县往洞乡德秋村为例

兰学军(2010031133)

(历史与社会文化系2010级地理科学,贵州 都匀 558000)

摘要:根据国家规定农村饮用水安全标准前提下,针对德秋村自来水饮用水安全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农村饮用水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德秋村饮用水安全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农村饮用水;德秋村;节水意识

水是生命之源,它是生命的源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最重要的物质资源之一。在农村地区,安全的水意味着家庭成员不必为取水而每天花费过多的时间,足够数量安全的水是指能够满足新陈代谢、卫生和家庭需要的量,通常为每人每天20L[1]。

根据我国水利部、卫生部于2004年11月24日颁布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中,将农村饮用水安全分为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具体为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4项指标,我国农村饮水安全是指饮用水的水质、水量、取水方便程度及保证率符合一定的标准及规定。

在水质方面,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为饮水安全,符合《农村实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为饮水基本安全。

在水量方面,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L为安全,不低于20~40L为基本安全。

在方便程度方面,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min为安全,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min为基本安全。

在保证率方面,供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2]。

上述的4项指标作为饮水安全评价的标准,只要其中有一项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即为饮水不安全。

一.德秋村的基本概况

德秋村位于乡驻地东部15公里处,海拔770米,因地处山坡,交通闭塞。全村土地面积为4.53平方公里,耕地面积为431亩,其中田面积389亩,余为旱 地。3个自然寨,3个村民小组,120户,558人,其中:农业人口554人,劳动力324人,居住着苗族人民。全年完成国民生产总值262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850元[3]。

二.德秋村饮用水安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在水质方面

德秋村因地处山区,村民饮用水全部自行从溪流直接引水至用户,且工程建设简易,工艺、设备落后,也并未经过净化处理消毒,用水安全得不到保证。近几年来农村在农业上得到迅速发展,化肥和农药的大量使用,用水量急剧增加,局部地表水及浅层地下水已受到一定的影响,且水量受天气等因素影响较大,供水保证率很低。

(二)在水量方面

地处中亚热带气候,境内年平均气温为15.5℃,年降雨量1230毫米左右,年日照时达1080至1249小时,无霜期达280天以上[3]。由于地形是山地较多,降水集中,雨季时间短,水利基础设施不完备。目前德秋村每一个自然寨仅有一个自来水水库,容积仅为60立方米左右,作为自来水接头分支蓄水库。由于水源分布不均匀,特别是春耕和夏末时段,农田需水量大,时常发生水事纠纷,饮用水问题已成为村民生活的主要难题,水质、水量等根本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严重制约了当地村民生产生活,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解决饮用水问题已迫在眉捷。

(三)在方便程度方面

在国家《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要求全面解决全国2.98亿农村人口和11.4万所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中,力争2012年年底前解决原规划内农村饮水安全问题,2015年年底前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力争到2020年农村集中供水受益人口比例达到85%。德秋村在2012年自来水已接到家每家每户,在取水方便方面得到了解决,但村民节水意识薄弱,不注重节约用水,导致少部分农户在一些时段上没有得到解决。

(四)在保证率方面

自来水供水水源单一。德秋村位于偏远山区,三个自然寨及农户稀疏分散,集中式饮水工程难以建立。据调查,德秋村每个自然寨供水水源仅为一个,根本未建立应急供水水源,在春耕和夏末枯水季节的时候,农田需要大量灌溉水源,安全饮用水与农业用水产生冲突,饮用水就得不到保障;村民如果在同一时间用水量较大的时候,有部分农户没有足够的水量利用。

三.德秋村饮用水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农村的环保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技术规范缺乏,使得农村环保工作、饮用水工程的管理无相应的指导性文件,造成各级供水工程设施投资、运营、管理层次低,从而使得现有饮水工程无消毒设施,无水质化验室,缺乏水质监测制度。

(一)建设资金不足

一方面是投资标准低,由于德秋村地处山区,群众居住分散,集中式饮水工程难以建立,建设成本高,资金不足,另一方面是德秋村是落后少数民族地区,财政困难,所需配套资金难以全额到位。

(二)管理跟不上,特别是村、组管理的项目

一方面群众管理意识和交水费意识淡薄,水费征收困难,多数自流引水工程不收费,没有维修积累,维护困难;另一方面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到位。

(三)饮水工程地水质不合格,未划定水源保护区

注意加强饮用水水源点的保护要加强对已有工程和规划工程的水源进行保护,树立保护水源地就是保饮水安全的观念。德秋村饮用水水源点的保护不够,水源地主要是在农田地段,每年农户耕种季节,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使水源水质受污染。

(四)未建立应急供水预案,未规定标准的收取水费制度

德秋村未建立应急供水工程,枯水期季节饮用水得不到保障;村民委及管理人员未建立相关收取水费制度,也未对农户进行水费支付意愿、水费支付能力等方面的调研,导致政府投资建设饮水工程损坏之处得不到维修。

四.德秋村饮用水安全建设对策

目前德秋村饮用水安全问题仍比较严峻,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不但是当务之急,同时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因此,为了改善目前德秋村饮用水现状和提高德秋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拟提出如下措施、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水源地的保护,保证水质不受污染

从水源头上控制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开发、推广和应用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提高施药技术,合理施用农药,增加有机复合肥的施用,大力推广生物肥料。并对水源地有农田的村民给予一定的补偿,使水质不受污染。

(二)重视水质净化,改进水处理技术

政府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每一个自然村寨水质做全面检测,德秋村饮水工程没有建立净水设施,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基本要求是对原水均需进行处理或消毒后再饮用,目前水处理和消毒技术的选择是农村饮水的最薄弱环节。

(三)建立应急供水工程,保证饮水安全得到保障

(四)建立完善的缴费制度,加强水费收缴工作

目前德秋村村民委及管理人员未建立相关完善的收取水费制度,也未对农户进行水费支付意愿、水费支付能力等方面的调研,导致饮水工程损坏之处得不到维修。

(五)村民节约用水意识淡薄,加强节水意识教育

(六)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建立净水处理工程

采取必要的净化工艺,大力推广应用各种新技术和新型设备,以保证出厂水质达到要求。

五.结语

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是关系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实现饮水安全为指导,以提高农村饮用水质量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保证农村人口喝上安全的饮用水。

参考文献:

6.农村饮用水调查报告 篇六

2009年9月

一、调查复核内容

以县为单元开展复核工作。调查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全面掌握农村供水基本情况。重点对2005年和“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实施情况,已建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情况进行调查。

(二)各市在认真调查复核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数,并将拟列入《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的不安全人口(包括原规划剩余饮水不安全人口和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逐级落实到县、乡、村(行政村),落实到农(林)场。

具体调查、复核数据要求见附表。

二、调查复核依据

(一)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复核。农村日供水1000m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小型集中式供水及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可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放宽限值。

(二)高氟、高砷、高碘、包虫、涉水重病等形成的饮水不安全人口以卫生部提供的数据为主要依据。

(三)污染等引起饮水不安全人口要区分责任,有明确责任主体的,要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给予解决。

(四)2005年以后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因建设标准低和采矿引起的水源枯竭造成的饮水不安全人口不列入《规划》,由地方和责任单位负责解决。

三、调查复核的要求、程序、方法

(一)有关要求 1

1、在调查、复核工作中,应严格程序,认真审核,层层把关;应注重考虑城镇化进程和农村人口变动趋势,并结合工程布局,确定不安全人口;应区分轻重缓急,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避免工程建成后出现闲置和浪费。

2、发展改革、水利、卫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合作。调查和复核的有关数据要与2004年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评估、2008年水利统计年鉴、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卫生部门近两年提供的防病改水地区范围等与农村饮用水有关数据相校核。

3、县级首先将2005年和“十一五”规划解决人口和剩余的不安全人口分解落实到行政村,规划集中式供水工程受益人口要进一步落实到工程。

4、“十一五”规划尚未安排投资的剩余人口已列入今年或明年计划,不重复列入2010-2013年规划;对已有集中式供水工程受益的地区,水质不达标的由当地安排资金解决,不列入本规划。

5、本次县级规划人口调查复核的范围包括原规划剩余人口和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县级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完成后,经专家审查和同级政府领导审核把关,正式上报市级水利和卫生部门,市级进行复核后上报省级水利和卫生部门,省级审核后上报水利部和卫生部。逐级上报的纸质调查表要求填报人、审查人签字,并加盖水利和卫生部门单位公章。

6、原规划剩余人口和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中属于水质超标问题的,要提供近年水源水质化验报告,没有水质化验报告的不列入规划,水质化验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水质化验主要指标包括:(1)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度)、浑浊度(NTU)、臭和味(描述)、肉眼可见物、pH、铁(mg/L)、锰(mg/L)、氯化物(mg/L)、硫酸盐(mg/L)、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mg/L以CaCO3计)、耗氧量(mg/L)、氨氮(mg/L);(2)毒理指标:砷(mg/L)、氟化物(mg/L)、硝酸盐(以N计)(mg/L);(3)微生物学指标:菌落总数(CFU/mL)、总大肠菌群(MPN /100mL);(4)水利、卫生和环境保护部门已经查出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其他指标。

7、由于水量不足、水源保证率低、用水方便程度不够引起的饮水不安全问题,要详细说明相应行政村的具体情况和影响人口及其形成原因。

(二)调查、复核程序

本次调查、复核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标准和本工作大纲的要求,开展相关调查。根据地方规划人口上报情况,采取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逐级抽取适当数量的典型县、乡、村进行复核。

1、各县在基本情况调查、饮用水水质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的基础上,对乡镇上报人口进行复核,提出本县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数、类型、分布情况等,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成果。

2、市对县进行复核,要求抽查30%以上的县,每个县抽查2个以上的乡镇,每个乡抽查2个以上的村。

3、省对市随机抽查该市2~3个县进行复核,并附专家审查意见。

4、中央级复核工作由专家组对相关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每个省抽查2-3个县进行复核,每个县抽查2-3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3个村进行实地复核,提出对该省的复核意见。

(三)调查复核办法

1、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判别

(1)饮用水水质是否安全,应根据水质化验报告、饮水型疾病 调查、水源水质和水处理设施调查,卫生部门的饮水型病区划分资料以及相关水质资料和水文地质资料判断。

(2)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升为安全;不低于20~40升为基本安全。方便程度: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保证率:供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指在十年一遇的干旱年,供水水源水量能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量要求)。

2、对村的复核

对被复核的村,要到以下“四查”:

(1)查资料——查阅人口、相关水质资料,判断是否合理、可信。

(2)查水源——到水源地,实地了解水源类型,上下游水环境、周边环境及污染情况(包括周边有无排污口、垃圾、猪圈、粪坑等污染源,周边农田施用化肥、农药情况),有无水源保护措施。

(3)查工程——到工程所在地,了解工程形式、供水方式、有无水处理设施、建成时间、供水规模、水价等。

(4)查饮水——入户实际查看饮用水情况,听村民反映,了解水量、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

对被复核的村,抽查5户以上的农户,询问其饮水情况和介水疾病情况,查验其饮水水质。在复核调查工程中,注意做好水源、工程、饮水和病情的拍照记录。

被复核的典型村与上报资料不一致时,应查明原因。复核结果,当地主管部门不能认同时,应重新取样化验进一步复核。

四、调查复核工作组织 省级复核工作由省发改委、水利厅、卫生厅联合农业、林业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具体实施。中央级复核工作由水利部、发改委、卫生部组织有关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具体实施,实行专家独立复核评估。如发现上报数据存在严重不实情况,将按复核评估情况相应核减该市、县指标,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时间安排

(一)2009年11月底,各市完成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及复核工作,并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市级和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及复核报告(含附表和专家审查意见)报水利厅和卫生厅,并报电子文件。

(二)2009年12月底,省级完成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及复核工作,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省级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及复核报告(含附表和专家审查意见)、省级和县级调查表的电子文件报水利部和卫生部。

(三)2010年3月底,水利部、卫生部联合完成对各有关省区市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复核工作,提交《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人口现状调查及复核报告》。并商有关部门最终确定有关省区市规划人数。

六、调查复核成果

(一)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及规划人口复核报表;

(二)各市级《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人口现状调查及复核报告》;

(三)省级《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人口现状调查及复核报告》;

(四)《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人口调查复核报告》。附表:

市级调查表1:**市农村供水基本情况汇总表 市级调查表2:**市集中式供水工程汇总表

市级调查表3:**市2005-200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人数统计表 市级调查表4:**市拟纳入2010-2013年规划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统计表

市级规划表1:**市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表 市级规划表2:**市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投资估算表 市级规划表3:**市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资金筹措表 县级调查表1:**省、市、县农村供水现状调查表

县级调查表2:**省、市、县已建集中式供水工程基本情况表 县级调查表3:**省、市、县2005-200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人数统计表

县级调查表4:**省、市、县拟纳入2010-2013年规划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统计表

县级调查表5:**省、市、县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饮用水水质代表性水样汇总表

7.农村饮用水调查报告 篇七

1 内容与方法

1.1 对象

调查县共有72个行政村, 依照按人口比例分层 (不同水源:地下水、地表水;不同供水方式: 集中式、分散式) 随机的方式选择水质调查 (监测) 点, 同时考虑该县自然地理情况 (地质、岩层及土壤等) 的差别, 随机抽取10个调查点进行水质 (14项指标) 监测。

1.2 方法

实地调查, 填写统一表格。水样采集:采集2007年丰、枯水期水样, 集中式供水点采集末梢水样, 分散式供水采集农户家中储水器水样;水样保存和分析依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5750) ;水质评价标准按照《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一级 (期望值) 、二级 (允许值) 、三级 (缺乏其他可选择水源时放宽值) , 所检14项指标均达《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三级水质要求的判定为合格水样。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按照《农村饮用水安全评价指标体系》[水农 (2004) 547号]评价: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4项指标中只要有1项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则不能确定为安全或基本安全。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为安全, 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为基本安全;水量:每人每天不低于60L为安全。不低于40L为基本安全。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10min为安全, ≤20min为基本安全;保证率:供水保证率≥95%为安全, ≥90%为基本安全。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全县共设7个镇、3个乡、1个林场和1个管理处, 10个居委会、75个村委会。根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 全县总户数65 370户, 总人口24.1万人, 其中农业人口20.1万人, 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270人。

2.2 水源和供水方式基本情况

水源和供水方式基本情况见表1。

2.3 水质卫生状况

本次抽检20个水样, 按水源类型来分, 江河2个、水库2个、深井4个、浅井8个、泉水4个;按取水方式来分, 自来水部分处理 (沉淀) 6个、非自来水机械取水4个、手压泵4个、人力取水6个。检测:色度、浑浊度、pH值、总硬度、铁、锰、砷、氟化物、硝酸盐氮、硫酸盐、氯化物、耗氧量、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等14项指标。各项指标检测结果 (三级) 达标率为:色度100%、浑浊度100%、pH值100%、总硬度100%、铁100%、锰70.0%、砷100%、氟化物100%、硝酸盐氮100%、硫酸盐100%、氯化物100%、耗氧量80.0%、总大肠菌群40.0%、细菌总数50.0%。在20个检测水样中, 没有一个水样能满足二级标准, 只有4个水样基本合格, 满足三级标准 (缺乏其他可选择水源时放宽值) , 其余16个水样均因总大肠菌群和细菌总数超标而定为不合格。4个基本合格的水样为简单沉淀处理的泉水和未经处理的深井水。部分地下水根据地质情况不同出现不同程度的锰超标, 浅井水的总大肠菌群都超标, 说明浅层地下水基本受到污染, 这与当地农村的猪舍、厕所随意建设有一定的关系。其他各项指标未见明显超标。

3 饮用水安全评价

依照《农村饮用水安全评价指标体系》[水农 (2004) 547号]中所规定的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进行评定, 而水量和方便程度均可通过保证率来进行评价。

3.1 水质评价

10个监测点所覆盖的人口为10 136人, 达到《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三级以上水质要求的水样4个, 合格率为20%, 两合格水样监测点覆盖人口共1 853人, 占监测点覆盖人口的18.28%。根据《农村饮用水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把相同水源类型、水源附近地理状况类似、相同取水方式的饮用水看作水质基本相同, 根据本次监测结果为代表, 全县大概有66 334人饮水基本安全, 占农村饮用人口的33.00%, 其中还包括了靠近县城的完全处理的集中供水 (自来水) 人口8 796人 (4.38%) 。饮用水不安全的人口有134 666人, 占农村饮用人口的67.00%。

3.2 供水保证率评价

本县水力资源丰富, 全年河川年径流总量777mm、地表水资源66.5亿立方米, 水资源总量78.8亿立方米。而且, 本县在建国以来, 一直注重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建设, 基本实现了饮用水的保障问题。调查过程中也对此进行了问卷调查, 就供水保证率来说, 不达标的情况不存在。

4 结论

农村饮水问题, 是关系到农民安全生活的一个大问题。星子县农村饮用水达到《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三级以上水质要求的合格率仅为33.00%, 与发达城市 (如:广东合格率为70.35%) [3]相比, 存在很大的差距。水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水总大肠菌群污染的问题, 说明动物粪便污染严重, 容易引起消化道疾病以及水性传染病的爆发。

分析其原因, 从集中式供水工程来看, 建成的农村供水工程简易, 水处理设施简单甚至无任何处理, 完全处理的只有县城所在镇集中式供水。其余以泉水为水源的集中供水也只有简单的沉淀处理, 均无其他消毒等水处理措施。分散式供水工程中基本上没有水处理措施, 是农民自发的就地掘井取水, 而且大多是浅井, 在调查中还发现在农民掘井取水的过程中, 都是以能取水为主要目标的行为, 所取用的地下水未经过任何处理就饮用。而且随着农村人口规模的不断发展, 农村房屋布局更为紧密, 致使猪舍、厕所等很难与水井间的距离符合要求, 水质细菌污染严重[4]。

5 建议

5.1 加快、加深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建设

建国以来, 各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使得很多地方基本解决了喝水难的问题, 特别是在江西省这样的地下水资源相对较为丰富的地方, 基本每自然村都有1至2口水井。这只是解决了喝水不难的问题, 而喝的水是否安全还有待研究。为此, 当前应该进一步巩固建设成果, 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 尽快完善我国饮用水资源的分布和水质特点等数据库的建设;第二, 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 主要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加大执法力度。取水点周围设置卫生防护带, 在影响半径内不得排入废水和污水, 不准设置污染源, 不得进行污水灌田和施用危害大的农药, 不得造成土壤污染, 不应从事破坏深层地层的活动。第三, 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测体系和制度, 在特定地区进行特定指标监测, 以更为有效的利用监测资源。

5.2 完善水资源取水制度

在调查中发现, 建国初期挖掘的水井水质普遍好于农民自家的水井, 这可能是因为前者的选址和用水量较大等原因。由于调查县地下水丰富, 农民自己掘井成本较低 (有些地方只要挖2m不到就有地下水, 其实是山泉) , 因此造成很多村庄出现每家一井的情况。这不仅给地下水资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费, 也给饮用水质的监测造成很大的难题。因此, 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合理的取水制度, 既不给老百姓的喝水造成太大的麻烦, 又能尽量保证能喝到健康的水。对自发的掘井要进行选址评价、备案登记、核发取水证等管理措施。

5.3 走集中供水的安全保障之路

要确实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必须走集中供水的道路。集中供水可以减少监测、净化等费用。当然也要针对中国农村的国情, 开发一些运行稳定、成本低廉的小型净水设备。

5.4 加强农村饮用水健康宣传

在集中供水实现之前, 加大宣传力度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手段。抓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卫生教育工作, 使广大居民加强水源保护意识, 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不喝生水, 自动改善环境卫生, 改变人畜共居、人畜共饮、生活垃圾、农业污水乱排乱放的不良习惯。

摘要:农村饮用水水质直接关系到农民的身体健康。对星子县农村饮用水进行调查, 结果表明, 基本符合《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中的三级标准的饮用水覆盖人口为66 334人, 占该县农村总人口的33.00%, 其余的67.00%的农村人口饮用水不合格。所监测的水样中大多表现为细菌总数和总大肠菌群等指标超标。针对当前水质和供水方式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农村饮用水,星子县,卫生,集中供水,取水制度

参考文献

[1]汤兰娟, 任金法, 李常勇.富阳市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2007, 23 (1) :34-35.

[2]郑明岚, 蔡建民, 楼晓明, 等.浙江省2004年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分析[J].中国公共卫生, 2007, 23 (3) :280.

[3]何昌云, 曲亚斌, 戴昌芳, 等.广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调查[J].华南预防医学, 2006, 32 (6) :15-18.

8.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实施的现状 篇八

一、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存在问题

太康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项目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村人民的饮用水条件,使农村家庭和个人卫生条件有了明显改善。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1)工程规模和投资力度不够。农村人口较多,存在饮用水不安全问题。

(2)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中自动化管理程度较低。农村人口较多,如果采用“一户一水表,挨家挨户收水费”的模式管理,导致管理人员工作量增加,管理效率较低。

(3)用水价格执行不到位。一些农民家庭困难,收入较低,农村又多是老人和孩子,所以水价高了不好收费,甚至低于成本价,导致更新改造资金以及工程折旧费等严重不足,无法使工程很好的良性运行。

二、饮用水安全工程项目实施的具体措施

1.精心设计,合理布局。科学编制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突出规模,分期实施,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树立科学的可持续发展观,将农村饮用水质量提高到一定的水平。不断改善农村的饮用水环境,强化饮用水设施建设,使农村安全用水体系逐步完善,为农村安全饮用水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

2.强化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供应水的质量与工程质量密切相关,所以,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农村人民饮用水的安全。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单位技术要求和设计图纸施工。通过层层管理,才能保证质量,充分发挥效益。

3.保护水源。由于工农业生产和污水的随意排放,地表水和浅层水均出现污染加重趋势,所以,保护水源周边环境,防治污染,采取各种办法,改善水质,为广大人民提供安全的高质量的饮用水。

4.严格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的投入是关键,保证建设资金安全,是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根本,保证建设资金安全,是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根本,为此,在项目资金管理上要专款专用。

三、饮用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1.&要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饮用水安全工程的重要性,要多方协调,统一管理。增大宣传力度,使人民群众的节约用水意识增强,使供水实施的自觉性提高。

2.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要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程中的主导地位。采用大部分供水工程由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农村供水由村委会代管,农户家的由农户自行管理。

3.合理制定水价,加强水费的管理,加强征收力度。合理制定水价,足额收取水费,确保工程发挥效益。所有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4.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生活安全,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是一项重要的保障,并且能够促进和保持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实现新农村建设的同时,加强管理水质,完善净化设施、消毒,使之走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道路,是水利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

9.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 篇九

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办公室、卫生厅局:

为规范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掌握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及变化趋势,建立常规监测制度,根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卫生部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四日

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掌握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及变化趋势,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常规监测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是国家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在全国范围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经常性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和地市级、县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第四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全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第五条监测工作管理部门主要任务包括协调有关单位,落实监测经费,制定监测方案、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完成监测报告。

第六条监测工作具体实施部门主要任务包括开展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质量控制和人员培训,水样采集、实验室分析和现场调查,资料收集、数据审核、数据处理和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编制监测技术报告。

第七条具体实施监测工作的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通过省级或以上计量认证(暂未通过的县市,由地市级具体实施),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监测工作,配备与完成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仪器、设备,对监测工作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并对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级 告。第八条 水样采集、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

第九条 水质分析结果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

第十条 监测范围、指标、频率、合格率计算及规范性监测表格式,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监测方案时确定。

第十一条 通过传染病监测网、全死因疾病监测网等途径,收集农村水性疾病发生情况和相关资料,开展水性疾病监测。

第十二条监测基础数据由县市、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省份监测基础数据进行审核确认,经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同意后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将本级监测技术报告报同级监测工作管理部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将全国监测技术报告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县市、地市级和省级监测工作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本级监测报告和技术报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并报上级监测工作管理部门。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及时将全国监测报告和技术报告报卫生部。

第十五条监测信息资料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组织实施机构、技术培训、监测进度及结果、检测原始资料、技术督导等与监测相关的全部资料。监测工作具体实施部门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监测工作纳入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常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定期通报全国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定期通报本省份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人事局:

为加强和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提高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素质,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和患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盲人医疗按摩,是指由盲人从事的有一定治疗疾病目的的按摩活动。

盲人医疗按摩属于医疗行为,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开展。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其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盲人医疗按摩进行管理。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盲人,持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审核同意证明,可以申请在医疗机构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

(一)本办法发布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二)本办法发布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的;

(三)本办法发布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满15年的;

(四)本办法发布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不满15年,并且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五)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并制定考试办法。具体实施由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

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盲人,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同时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

第六条 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人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二)至少有1名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5年以上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三)至少有1张按摩床及相应的按摩所需用品,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四)有必要的消毒设备;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盲人医疗按摩技术操作规程;

(六)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七)有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同意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盲人医疗按摩所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名称为识别名称+盲人医疗按摩所,诊疗科目为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

盲人医疗按摩所不登记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诊疗科目,不设床位,不设药房(柜)。

盲人医疗按摩所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技术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二)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三)在工作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四)获取报酬;

(五)对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医疗按摩方案,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一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得开展推拿(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不得签署与盲人医疗按摩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执业地点和诊疗科目执业,不得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非盲人不得在盲人医疗按摩所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十三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制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培训规划,保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和依法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

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根据培训规划制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培训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本机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和合法从事医疗按摩活动。

第十五条 盲人医疗按摩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聘用非盲人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二)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四)开具药品处方的;

(五)设床位、药房(柜)的;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七)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第十六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所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扩大诊疗科目登记、批准设置床位或药房(柜)的,其行为无效,由原发证机关或者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盲人医疗按摩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十八条原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残联教就字〔1997〕第103号)中有关主任(副主任)按摩医师、主治按摩医师、按摩医师(士)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分别改为主任(副主任)医疗按摩师、主治医疗按摩师、医疗按摩师(士)。

在本办法发布前,取得的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有效。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按照残联教就字〔1997〕第103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盲人包括全盲和低视力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已经200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同时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保障举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业务工作,是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和受理、审查、分流、交办举报线索,以及督办、答复等工作,保障职务犯罪侦查依法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的举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工作。

举报中心与控告检察部门合署办公,控告检察部门负责人兼任举报中心主任,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

第六条 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二)依法、及时、高效;

(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五)加强内部配合与制约,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鼓励群众依法举报。

第八条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举报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部门之间举报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举报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与配合,建立和完善举报材料移送制度。

第二章 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场所,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举报线索的处理程序、查询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专门场所接待,也可以到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地方接待。接待举报时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举报的具体内容,经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无误后,由举报人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需要录音录像的,事先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举报同一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要求举报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五人。

接待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要如实举报和捏造、歪曲事实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采用书信形式举报的,负责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第十四条 对采用网上举报以及电话、传真等形式举报的,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实名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不清的,举报中心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后七日内与举报人联系,要求举报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反映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在接受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三)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四)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第十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也可以经检察长批准,将本院管辖的举报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十八条 举报线索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和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接待举报制度。接待时间和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定期接待举报。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接待举报的时间和方式。

必要时,举报中心可以通知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共同接待举报人。

第二十条 对以举报为名无理取闹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妨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举报线索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报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侦查部门在侦查中发现的需另案处理的线索,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向本院举报中心通报;对暂时不具备查办价值的举报线索,应当每月向举报中心集中通报一次;经初查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举报中心。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举报线索分级管理制度。涉及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要案线索,应当在受理举报线索后十日内填写《检察机关要案材料移送、备案报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或者备案。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十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举报中心应当建立举报线索数据库,指定专人将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线索的主要内容以及办理情况等逐项录入计算机。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应当利用检察专线网传输举报线索,提高举报线索的传输效率。

第二十七条 举报中心应当定期清理举报线索,对线索的查办和反馈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及时改进工作,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举报中心应当每季度对举报线索情况进行分类统计,综合分析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举报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本院检察长报告。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

第二十九条 举报中心对接收的举报线索,应当确定专人及时审查,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七日内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依法受理;

(二)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三)内容不具体的匿名举报线索,或者不具备查处条件的举报线索,经检察长审批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初核,查明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否需要立案侦查。

第三十一条 举报线索的初核应当报经检察长审批,按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确定责任人及时办理。

初核前,举报中心应当向有关侦查部门通报。

第三十二条 初核可以采取询问、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一般不得接触被举报人,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第三十三条 初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办案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十四条 初核后应当制作初核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第三十五条 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中心回复处理情况,三个月内回复查办结果;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办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举报中心通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侦查部门应当书面回复查办结果。回复文书应当具有说理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二)查办的过程;

(三)作出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举报中心收到回复文书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处理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 举报中心对逾期未回复处理情况或者查办结果的,应当进行催办;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仍未回复的,应当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拒不回复或者无故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报告检察长。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举报线索。交办重要举报线索,应当报检察长审批。交办前应当向有关侦查部门通报,交办函及有关材料复印件应当转送本院有关侦查部门。

第三十九条 举报中心负责管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交办的举报线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后,应当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第四十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延期办理的,由举报中心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延期理由。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交办案件办结后,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查办情况和结果报检察长审批,并制作《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本院举报中心,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审查。

第四十二条 《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三)查办过程;

(四)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六)实名举报的答复情况。

第四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对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的,予以结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提出意见,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派员或者发函督办。

第五章 实名举报的答复

第四十四条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的,属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四十五条 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实名举报答复工作。必要时可以与本院有关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第四十七条 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书面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邮寄答复函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第四十八条 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办理的过程;

(二)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

第四十九条 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提出的复议请求和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出的申诉,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六章 举报保护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维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授权或者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二)举报材料不得随意摆放,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举报线索处理场所。

(三)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四)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五)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匿名举报线索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进行笔迹鉴定。

(六)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二条 举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

利用检察专线网处理举报线索的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

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第五十三条 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一)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第五十五条 举报人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举报失实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采用适当方式澄清事实,为被举报人消除影响。

第七章 举报奖励

第五十七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发给奖金。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但没有追回赃款的案件,可以酌情给予举报人五千元以下的奖励。

对举报渎职侵权案件有功的举报人员,参照上述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九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涉及举报有功人员的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六十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举报中心具体承办。

第六十一条 奖励经费在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举报中心在举报线索管理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提出建议,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政治工作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二)私存、扣压或者遗失举报线索的;

(三)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

(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六)查处举报线索无故超出规定期限,造成举报人越级上访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有关举报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9〕20号

【发布日期】2009-04-13

【生效日期】2009-04-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

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畅通司法民主渠道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更好地接受民主监督,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现就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践行司法为民、推进司法民主的关键环节。审判执行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本质要求。要更好地实践“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广泛深入地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关注民生,以实际行动尊重群众意见,发扬司法民主,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优势。

(二)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发挥好审判执行职能、完善司法公开、优化司法决策、实现案结事了的重要保障。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要切实做好审判执行工作,促进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就必须采取多种方式,联系实际、深入群众,大力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努力开拓创新,积极推行审判公开制度,积极改进各种便民利民的诉讼措施,在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中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决策的科学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三)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促进司法廉洁、增强队伍素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通过加强民意沟通工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接受外部监督,有助于促进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提高法官办案水平和群众工作能力,不断改进纪律作风,树立司法公正、高效、为民、廉洁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动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着力构建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沟通交流的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科学、畅通、务实、有效、便捷的要求,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机制,拓宽民意沟通渠道,最大限度地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行使权利、表达意见、监督司法,使民意成为司法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使各项决策顺应群众要求,符合司法规律。

(二)大力扩展民意沟通的对象范围。各级人民法院在确定工作思路、完善便民措施、评价司法效果等工作中,应根据需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其他法律工作者、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特别要注重深入企业、社区、乡村,及时了解最广大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呼声。

(三)改进和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人民监督办公室的职能作用,改进和完善联络的方式方法,在联络工作经常化的基础上,根据每年确定的工作重点,采取各种灵活有效的方式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改进和完善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以及社团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积极主动、及时沟通、充分协商、务实有效”原则,制定相关工作规则,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沟通协调工作,通过建立定期联络制度、联合调研制度等方式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解决问题;通过加强日常交流、设立联络员等方式,开展与工青妇等社团组织经常性的工作沟通。

(五)改进和完善特邀咨询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扩大选任特邀咨询员的代表领域的广泛性,进一步加强与特邀咨询员经常性的沟通联络,注重听取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适当方式及时转化为司法决策意见。同时,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特邀咨询员开展工作,努力为加强特邀咨询员与基层群众沟通联系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六)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要切实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和管理机制,加大调整、充实人民陪审员力度,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两次座谈会专门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发挥来自群众、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优势,通过他们了解民情、宣传法律,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沟通民意功能的最大化。

(七)健全和创新法院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倾听民意机制。建立法院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定期深入基层联系点开展调研。进一步推进法官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活动,大法官和高级法官要深入基层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及时准确地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八)健全和创新司法决策征求意见机制。进一步促进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意见等过程中征求民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探索设立法院开放日,邀请公众参观法院,旁听审判,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探索建立基层司法服务网络,聘请乡村、社区一些德高望重、热心服务、能力较强的群众担任司法协理员,协助人民法院化解矛盾,代表人民群众反映意见;选任基层干部群众担任特邀调解员、执行联络员,使司法工作更加贴近群众、方便群众;加强网络民意收集制度,抓好机关网站建设,丰富网上信息发布、网上民意调查等栏目,方便群众发表意见和建议。

(九)改进和完善网络民意沟通机制。积极推行审判、执行信息网络公开制度;加大庭审网络直播力度;各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应参加1次与网民直接交流、沟通、互动活动,广泛听取网民意见;对于了解的民意、听到的反映,可通过在线解答、个别沟通的方式,让群众了解信息,感受人民法院对民意的尊重;完善通过网络及其他各种途径受理群众举报的工作制度,有条件的法院可开设专门的电子信箱,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

(十)改进和完善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重大司法决策及案件审判信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及时准确的司法信息服务。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交流,认真执行《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的补充规定》,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积极收集舆情,了解民意,宣传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每年至少要组织2次会议专门讨论和分析各种舆情,把握司法工作动态。

(十一)健全和创新民意转化机制。要实现民意转化的制度化,及时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分类、分析,把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转化为工作整改的内容。意见和建议涉及立法修改事项的,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涉及政策制定事项的,向有关决策部门提出;涉及制定或修改司法解释事项的,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把民意吸收、转化情况作为评价工作的重要指标,开展经常性的民意调查、意见征询活动,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十二)健全和创新工作整改情况向群众反馈机制。出台重大司法决策时,可在新闻发布等环节就决策过程中听取和吸收民意情况作出专门说明;对于其他具体事项的整改情况,可以通过媒体发布、信函回复、实地回访、组织座谈等方式向群众反馈,争取理解和支持,增强司法公信力。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取得实效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民意沟通工作,将加强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注重工作实效。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好此项工作,摆正位置、以身作则,切实抓好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切实将社情民意及时转化为司法决策的重要指导和参考依据。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抓好民意沟通工作具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层层抓好落实,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各级人民法院要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此项工作。要认真积累经验,及时总结各种好的做法,注重做好新闻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依法了解、参与、监督司法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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