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精选8篇)
1.司法体制改革试点 篇一
地方法院试点难破司法改革困局
浚沣
十八届三中会与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改革蓝图,给破解司法体系行政化、地方化的困局指引了正确的方向,最高法院也以解决司法行政化、地方化为突破口并展开试点。随着几家指定的试点地方法院和一些自行改革的地方法院如火如荼的试点,官媒也不断地向公众展示各种“成功”模式,但出于对官媒“报喜不报忧,凡改革皆成功”定势思维的警惕,笔者一直对试点法院的“成功”保持一份清醒:建国以来司法体制长期的行政化、地方化难题,原首席肖扬大法官两届未破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只有改革思路而无具体方案,地方法院真能借“法治春风”轻易破解?真这么容易,还有必要党以这么高的规格、花这么大精力去搞改革?
果不其然,近期官媒以外的非正式渠道传出高层对各地的试点并不十分满意之风,最高法院司改办预测的院庭长抢占法官员额,司法行政化换新装重新上阵的改革变形正在各地上演,在网络上对改革发出抱怨之声的不是可能被动奶酪的行政人员,反而是最应当在改革中受益的一线办案法官,司改的曙光仍不能阻断法院审判业务骨干毅然离职的决心。应该讲,如果对试点满意实则是自欺欺人,不满意才是求真务实。各地方法院的试点模式动静最大的不过是打破庭室之分,在法院内部提高法官的收入和行政级别,与真正去地方化和行政化的目标相比不过小打小闹,修修补补,不能称之为改革。难道说,各地方法院的院长真的都是歪嘴的和尚?难道地方法院就没有敢于在改革道路上披荆斩棘的勇者?如果仅以局外人的角度,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苛责试点法院的院长不敢大胆改革,正如在旧体制下一味指责法官为什么不敢坚守法律,为什么不以唐吉诃德式的精神去挑战体制一样是不负责任的。如果换位思考,站在地方法院院长的角度去考虑试点方案,得出的结论是:破解改革困局只能依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推行,地方法院院长本身并无能力突破体制性困局,而在外部体制不变的情况下,仅在法院内部作突破性改革并不符合地方法院院长的利益,因此,最高法院在没有具体改革方案的前提下径行让地方法院自选方案并进行司改试点,其不成功应是必然,成功才是偶然。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法院的地方化、行政化是建国后司法体制的多年积痾,积重难返,以肖首席之高位,因未取得中央的共识,两届任期未取得实质性突破,今日之改革虽已获高层共识,但改革的具体措施仍然会面对来自体制外部和内部既得利益者的反对,不仅需要改革者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和超凡的政治智慧,更重要的是有能够压倒既得利益者的政治权威,否则,非旦断腕难续,反而失血过多。从秦之商鞅到明之张居正,以其之高位和权威,敢于挑战体制和利益集团,尚死非其所,而地方法院的院长即使有断腕之勇气,但并无足以挑战体制和利益集团的政治权威,一味下猛药、出奇招极有可能招至体制内外的强力反弹而失去自己的政治前途。面对如此复杂的困局,“不折腾”更符合地方法院院长的切身利益。尚且不谈更为复杂的地方化难题,仅在法院内部欲解决行政化则非地方法院的院长能力所为。
困局之一:法官的员额化
本轮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提高法官待遇,而实施法官的员额化是其前提。如何确定有限的法官员额是法院院长难以解决的第一个困局。理想化的做法是成立法官遴选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根据德才标准进行严格选拨,选任后的法官在全省法院进行分配。这样做起码面临三个问题,一是法官遴选委员会人员如何组成,如何设立一个固定标准保证选拨出的是适合做法官的人?二是法院院长是否参加选拨还是直接转任法官,改革是否要改到自身头上?三是选拨出来的法官易地任职,法官是否愿意,如何解决分居问题?这么复杂的工程,经验上全是空白,绝非地方法院院长能力所为。那么只能求其次,在各级法院内部确定员额,各级法院院长将面临着包括院庭长、一线办案人员和综合部门人员三个群体的利益平衡问题。先谈院庭长,有的院庭长本身是审判岗位的佼佼者,担任法官自无可争议,但也有的院庭长及审委会委员非业务出身,单就其审判能力而言并不适合担任法官。如果全部让院庭长直接占位,自然会极大地挫伤目前承担主要审判任务的一线法官的积极性,也会让本该在改革中获益的一线法官成为改革的牺牲者。但以何标准来甄别可以担任法官的院庭长?一些非业务出身的院庭长可能在其他方面也很优秀,在旧体制下经过多种努力才得上位,他们受损的利益如何弥补?这需要在体制上总体设计,地方法院的院长自身的权力资源无法解决被牺牲的部分院庭长的利益弥补问题,而这个问题不解决,强行将这部分人牺牲极有可能因阻力过大而导致该法院的改革崩盘。其次是综合部门人员,目前法院的体制仍是行政化的,行政化的体制需要大量的综合部门,而在院长的心目中,业务部门的审判工作是常态化的,只要不出问题就是平安大吉,而大量的政治亮点的恰恰要依赖调研、宣传、办公室等综合部门,行政化的法院体制下,综合部门的工作对于院长的政绩而言甚至比审判工作更重要。而法官的员额化带来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审判部门与综合部门的收入差距。收入差距过小则不能提高法官的积极性,将使提高法官待遇虚化,而待遇不能提高则无从真正地实施对法官的追责,但收入差距过大,又如何平衡综合部门人员的心理落差?在法官尚未职业化的情况下,不要说一般民众,即使是法院内部也并不认为法官是象医生一样是一种专门的技术性岗位,一个非医生的优秀人才在医院不敢给病人看病,但在法院,没有人认为一个从没有审理过案件的人不可以直接审理案件,法院的综合部门也有许多优秀人才,他们虽然没有审理过案件,但未必认为自己不如办案法官,利益如果极大不平衡会导致综合部门的人要求上审判部门抢占法官位置。以审判为中心,让综合部门人员充实审判部门,口号可以叫得很响亮,但在整个法院体制上的行政化尚未解决之前,这部分利益群体在法院的份量举足经重,任何一个“明智”的院长都不会轻易地牺牲他们的利益,也不会自缚手脚,真正地缩减综合部门的人员去充实审判部门,否则将可能断送自身的政治前途,而体制上的去行政化却是地方法院的院长无能为力的。再说一线法官,他们承担法院主要审判任务,平时虽有怨言,但留守者多因种种原因已适应于现状。院庭长占据了有限的员额后,基层法院中一线法官中多数法官可能转为法官助理,但在法院当前体制下,行政事务与审判未分离,院庭长有大量的会议、行政事务缠身,即使占据法官员额也不可能将主要精力放在案件审理上,主要的工作仍然要由业务部门这些无法官之名的助理去做,从自己办案到为别人做嫁衣,这个群体整个失落感可想而知。但总体上收入的增加是可预期的,也找回了一些平衡。
改革对前两个群体是做减法,而对一线法官是做加法。对于改革者而言,减法可能会招致激烈反弹,而只要是加法,加多加少起码不会招致反弹。对于试点法院的院长而言,不失败比成功更重要,谁也不愿意第一个吃螃蟹,让自己的失败成为别人成功的经验。所以,选择院庭长占位,将综合部门名称换一下摇身变成司法辅助部门,审判部门适当增加一点不会招人眼红的待遇,这才是院长们心目中最恰当的改革方案。
困局之二,如何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口号叫的容易,落实却很难。去行政化不是简单地下放文书签发权。2000年左右,法院内部曾大搞审判方式改革,措施上更为激进,院庭长不签发文书,要求法官做到一步到庭,当庭宣判。这项改革不到一年就夭折,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没有建立完善的庭前准备程序,要求一步到庭不符合司法规律;二是当时法官素质良莠不齐,没有达到一步到庭,当庭宣判的程度,三是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法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法官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思维,同一种事实在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业务庭里的不同法官就有不同的判决,各种判决乱象环生,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没有对2000年改革的教训进行充分总结,冒然下放审判权必然导致重导前车之复辙。目前改革者开出的药方是,既然权力下放给法官,法官有错就要承担重责,正所谓权力与责任一致的原则。笔者认为,此方固然有效,但并非真正对症。何为法官之错案尚没有明确界定,是被发回、改判、再审是错,或者引起了信访、群体事件是错,还是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就是错?成文法律的重要缺陷就是滞后性和必然存在漏洞,这就决定法官需要通过自由裁量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填补漏洞,许多伟大的判决本身就是对法律的突破,机械执行法律反而不能带来正义。当法官在裁判时首先考虑的不是正义,而是如何不被追究错案责任,甚至如何才不会被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罪名追责,如何能够作出符合正义的判决?当一个法官因未识破当事人恶意诉讼出具调解书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按证据形式判决后当事人自杀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当一个法官因判决不被当事人接受而被辱骂、诽谤,甚至家人受到威胁而无处救济,以去行政化为名简单下放审判权是对法官的严重不负责任!面包尚未看到,大棒已经举起。面对一线法官不愿下放审判权,强烈要求被管理的呼声,院长们应当看到,不是他们永远长不大,而是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从事审判工作实为戴着镣铐跳舞,如履薄冰,而被管理是一种减轻责任的借口,法官们只是希望自己某一天不幸被制度牺牲时因上面有管理者而有人分担一下责任而已。落实“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真正的方案应当是在落实法官职业保障的前提下再下放审判权,在严厉制裁法官故意违法乱纪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树立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建国初期犯罪率低而改革开放后犯罪率高,并非完全是人的道德水平下滑或法律意识变差,实质上是熟人社会的犯罪成本比陌生人社会的犯罪成本更高,当人口不能自由流动时,一个小偷即使没有受到刑事制裁也无法在熟人社会中生存下去。当法官、检察官、法学学者形成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正似形成一个熟人社会,法官的职业在这个熟人社会中具有一定的尊荣感,法官注重法律共同体对自己的评价,当法官看重自己的口碑象看重自己的眼睛,甚至自己的生命时,自然不会为金钱、人情、关系等牺牲自己的职业生涯。当法官意识到自己的某一个非正义的行为虽然可能不会被追究责任,但会影响法律共同体对其评价的降低,会给自己的职业生涯带来污点,在利益平衡之下自然会做出明智的选择。我想,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才是世界各国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初衷和真正意义所在。而建立法官的职业保障体系和树立法官职业的尊荣感却需要顶层设计,并非地方法院的院长能力所及。
当然,地方法院的院长所面临的困局还有许多,限于篇幅不再一一列举。本文的目的在于提醒最高法院,中国司法体制改革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最高法院应当在司法领域落实四中会议精神上全面规划好顶层设计,并要预测好改革所面临的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困难,在拿出具体的改革方案后再找地方法院试点,而不是直接让地方法院自行拿改革方案径行试点。由顶层强行对既得利益者开刀,能够使地方法院的院长减少面对既得利益群体反弹的压力,从而不使改革变形,而让地方法院自行断腕,是对试点法院不负责任的做法,也有自身不敢担当之嫌。
2.司法体制改革试点 篇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程中形成的一条法治道路, 这条道路既不同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君主“法制”, 也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色”主要体现为: (1) 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社会属性, 这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 (2)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政治保障, 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地位与现实功绩所决定的; (3) 这条法治道路是将“人民民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高度统一的一条法治道路,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始终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 而法律在我国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人民意志的, 这条法治道路统一于人民民主, 旨在充分保障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的权利; (4) 这条法治道路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扬弃的基础上结合西方法治文明成果而形成的一条法治道路, 因此我们的法治道路既有重视“情理法统一”的色彩, 也有注重“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的趋势。在司法领域, 主要体现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与公平的统一、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并重等。
二、司法改革与司法规律的内在关系
司法改革与司法规律关系密切, 司法改革是司法规律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体现, 当司法实践的发展需要变革一些司法制度时, 司法规律就在无形之中支配着司法改革。而司法规律对司法改革有着方向标的意义, 司法改革必须遵循司法规律, 违背司法规律的司法改革难以取得良好成效, 尊重司法规律是司法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
(一) 司法改革是司法规律发挥作用的体现。
司法改革的发生是伴随着司法体系内部矛盾和司法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不断变化而发生的。司法规律要求司法活动必须符合时代之发展要求, 当司法活动不能实现司法公正之目标时, 就需要改革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制度设计。因此, 从这个意义上说, 司法改革是司法规律发挥作用的体现。
(二) 司法规律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依据。
司法规律具有客观性、必然性, 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司法改革要尊重实践, 要参照司法规律, 绝对不能纯粹“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 在司法改革过程中, 司法规律是一个重要依据。
(三) 司法改革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遵循司法规律。
中国司法改革的不竭动力不是理论探讨, 只有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需求才是司法改革、政策变迁与法治建构的核心变量与最重要的驱动力。而司法改革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司法改革是否尊重了中国国情下的司法基本规律, 是否尊重了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现实。
(四) 司法规律是司法改革的方向标。
司法改革不是茫然的改革, 而是朝着回归司法本位的方向, 司法规律就是司法改革的方向标。司法规律支配下的司法权属于国家, 是中央事权, 是按照司法自身的属性在运行, 不会出现“地方化”“行政化”等情形, 司法改革就是要朝着遵守司法规律的方向改革。
三、司法规律视域下司法改革的现状与完善
(一) 司法规律检视下的司法改革现状
1.“司法行政化”与司法规律
司法规律要求的是司法发挥司法而非行政应有的价值, “让司法的回归司法, 行政的归行政。”不可否认, 从我国法院设置、法官级别设置到法院权力之运行无不带有行政化色彩。本轮司法改革最突出特色是”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 这被认为是剑指“司法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色彩浓重带来的不仅仅是司法的错位, 更严重的是产生的冤假错案及其带来的群体性价值迷失。
2.“司法地方化”与司法规律
司法权的地方化使得审判权行使过程中容易受到地方党政机关的不当影响、干预甚至操控, 作为审判组织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有时需要请示上级法院或层层报批来抵御这种压力。本轮司法改革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统管, 这项举措在理论上的初衷在于去地方化, 但是再在实践中或许会加剧地方化的隐忧。
3. 司法公开与司法规律
司法公开是确保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国司法改革中关于司法公开的范围尚且有限, 对于司法公正所需要的公开化远远不够。司法公开是为了确保公众更好的监督, 监督的缺失必然导致公正的折扣。王晨光教授认为“司法权的专属性、定纷止争的功能和追求正义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司法活动必然要遵循司法公开的原则;其内在规律也揭示了司法公开的必然性。”
4. 司法职权配置科学化与司法规律
“司法既无强制, 又无意志, 只有判断, 且为实施其判断需要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司法权的配置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权的运行及其结果。目前司法实践中中国尚未真正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现代司法体制,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是“流水作业”, 未真正实现“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权力制衡原则”“避免利益冲突原则”。审判管理和司法行政管理中对司法规律的把握和遵循还不够。
5. 司法职业化、民主化与司法规律
近年来的两种司法改革路径中“侧重解决问题的”主张司法应该民主化, 以“马锡武审判方式”为历史蓝本, 以法庭下乡为现实样本;侧重“按司法规律办事的”则主张司法应该职业化。司法改革的现状中关于司法队伍职业化进程也是在不断推进的, 此前退伍军人转业进法院的现象已经得到纠偏。对于司法民主化是否有违司法规律, 笔者以为应该辩证看待, 司法民主化不等于司法的政治化和去专业化, 更不等于一味的迎合民众司法情绪而丧失司法应有的理性, 从这个层面讲, 司法民主并不违背司法规律。
6. 司法能动与司法规律
在和谐司法的呼声中, 在问题导向大和解的背景下, 中国司法改革中曾一度出现了“能动司法”的动态。能动司法观是改革者为了解决转型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司法资源匮乏的张力而提出的, 初衷在于司法机关积极主动甚至提前介入矛盾纠纷以更好的化解纠纷、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殊不知中国的能动司法在实践中被变异为“司法盲动”“司法乱动”“司法权的滥用”等现象。显然这是有违司法被动性的。也正是因为有违司法规律, 司法能动在中国司法改革的阵地中仅仅是昙花一现。
(二) 辩证对待司法改革与行政改革的关系
司法规律对司法改革的要求还体现在:辩证对待司法与行政、司法改革与行政改革的关系, 不能本末倒置。司法规律要求实现的是司法与行政各归其位, 各司其职。司法改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桥头堡, 重大行政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司法改革的目标在一国往往与该国的行政体制改革目标是一致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改革目标的行政化, 比如司法改革是否应该以“服务大局”为首要目标, 和谐社会的提出是否意味着司法就应该作出“司法大和解”的现实回应, 这些问题都值得反思。在司法改革与行政改革的关系中, 我们应该看到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势必会影响到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改革的深化也会带来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司法改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重要体现。一切行政改革应该法治化, 一切司法改革的推进则不应该行政化, 行政化的司法改革本身就难以祛除司法行政化的诟病, 权威与公正更是无从确保。
(三) 司法规律前提下的司法体制改革建议
司法规律对于司法改革成败得失意义重大, 基于中国当前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今后应该遵循司法规律深化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笔者以为, 司法规律前提下的司法体制改革应该从以下着手:
1. 司法规律与中国特色相统一
司法规律具有普遍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区别于西方的资本主义制度的, 司法规律不仅仅适合西方国家, 它也应该适用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不意味着司法规律在中国的不适用或变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可以更好的保障司法人权价值目标的实现。中国传统的行政权大于司法权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应该得到改革, 行政权高于或大于司法权不是中国社会主义司法的特色, 遵循司法规律, 今后应该处理好的中国特色是: (1) 积极改变党对司法的领导方式, 破除“党大与法大”的理论陷阱; (2) 做强做大做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祛除人大的个案监督; (3) 破解“维权”与“维稳”的对立, 促进权利保障前提下的社会稳定; (4) 努力确保司法公正与权威, 减少“信访不信法”的怪象。
2. 司法体制与行政体制相一致
我国单一制的国体决定了不可能存在西方三权分立与制约平衡, 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自然不会存在西方的那种绝对的司法独立。遵循司法规律下的司法体制改革不是违背本国国体与政体的改革, 而是在尊重现行国体与政体的前提下, 逐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也不是“头痛医头, 脚疼医脚”, 而是在科学理性的顶层设计之下, 改革那些不适应时代发展、不适应人民之需、不符合司法价值与属性的具体制度。
3. 司法模式与司法规律相统一
司法模式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是不同的, 中国的司法模式更类似大陆法系, 带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线条流畅、诉讼效率高。这样一种诉讼模式并不意味着与司法规律相冲突, 司法在实践中应该追求效率与公正, 以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为例, “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应当是一种具有较高诉讼效率的诉讼架构, 只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能够得到切实遵守, 完全可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高效率, 根本没必要搞普通程序简易审这种不伦不类的改革。”因此,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应该在学习西方的同时更应给本国司法模式以关怀, 将本国司法模式与司法规律有机统一起来。
4. 把握并遵循法治规律
司法是法治的关键环节, 司法的改革必须遵循国家治理与法治发展和运行规律。具体而言, 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要遵循以下三个基本的规律: (1) 要遵循国家治理规律, 理性把握法治的作用和功能, 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2) 要遵循法治发展规律, 做到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相结合、顶层设计与基层创造相结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条路径相结合。 (3) 要遵循法治的运行规律, 合理配置法治主体的结构, 努力提高法治结构的功能, 积极推进法治功能的强化和转化。
四、结语
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不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延续, 不是本土资源的沿袭, 更不是西方法治的完全移植, 同样, 中国的司法改革不会完全参照西方来改革, 更不会以封建法制为皈依。中国的历次司法改革, 改革内容越来越多, 程度在不断深化, 而本轮司法改革不单单是问题导向, 也不是纯粹的遵循司法规律, 而是将中国特色的国情与司法规律有机统一, 这也是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真正需求。司法规律检视下的中国司法体制仍旧存在问题,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 中国司法体制将会日趋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解读 篇三
近日,北京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小组召开首次会议。至此,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的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均已公开亮相,这表明中国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开启。
此前,中央高层便已着手规划国家监察体制改革。2015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明确提出,“抓紧做好行政监察法修改工作,为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法律保障”。
今年初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会议讲话中提出,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他还明确要求,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消息一出,引起舆论巨大关注,各大媒体均解读为中国监察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序幕的标志,意义深远、重在“治本”。
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在京晋浙调研期间,王岐山强调,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要坚定“四个自信”。在坚持党的领导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决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我国正处在深化改革、实践探索的变革时期,凡是有利于党的领导的就必须坚持和加强。全面依法治国是党的主张,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
王岐山指出,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党委要担负起主体责任,一把手负总责,纪委是专责,要把认识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联系本地区实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改革全面铺开和制定国家监察法提供实践基础。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王岐山强调,有理想但不能理想化,要聚焦试点方案确定的任务,把握好动态平衡,防止过犹不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试点工作作出有关决定后,先完成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的转隶,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推动人员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与执法、司法机关有机衔接、相互制衡。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表示,这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最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也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全面从严治党最重大的举措。这还是由治标为主转向以治本为主、由同体监督转向异体监督、由权力反腐转向制度反腐,并通过改革“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的最重大利好。
现状:反腐力量过于分散
反腐败学者、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目前中国的反腐败机构当中,不仅有纪检监察机构,也有检察机关的反贪机构,还有政府机构中的监督机构,比如审计部门。从机构的类别上来讲,各个力量分布于行政机关、党的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不同性质机构中。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廉政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金程则谈道,事实上,反腐败力量的分散,在反腐中就需要部门间的沟通、协调、配合,就可能降低预防和打击腐败的效率。
另一个问题是,按照现行的《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并未被纳入监察范围,存在监督盲区,未能形成全覆盖的国家监察体系。
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吴建雄也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自我监督空前加强,但对国家机器和公务人员的监督还不尽如人意。
吴建雄举了一组数据:2015年,全国查办的征地拆迁、医药卫生、生态环保、扶贫救灾等民生领域腐败犯罪案件涉案达32132人,其中非党人员占45%,“暴露出非党公务员的纪律约束存在空白地带”。
马怀德指出,监察机关还面临着人财物由地方政府控制、独立性不够,监察手段有限、偏重事后监督等问题,亟须通过监察体制改革予以破解。
此前,中纪委驻国家粮食局纪检组长赵中权也曾发文提出,根据中国反腐败需要,可考虑对现有分散在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等的反腐败专门机構进行整合,成立相对独立的反腐专门机构。
以法律破解“同体监督”难题
《方案》明确提出设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这就意味着,今后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无不纳入到国家监察的视野之中。法律没有特区,反腐没有例外。
对反腐败资源力量进行有效整合是此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马怀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整合现有反腐资源力量是提升监察权威性、提高反腐效率的必然要求。
更值得大家关注的是,监察委员会涉及人大,和纪委党内监察不同,纪委带有党纪党规性,而监察委员会则带有法律性。这样就破解了“同体监督”难题,成立监察委员会无疑全面提升了反腐机构的法律地位,更大程度上解决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问题。
nlc202309090548
十八大以来,从制定八项规定,到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从修订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近四年的时间里,中国不断建章立制、立规明矩、固本培元,让反腐从治标向治本,步步走深入。期待试点省份能够以试点为契机,筑牢制度笼子,同时为其他省份做好借鉴从而实现顺利“拷贝”。
此外,试点过程中尝试的大监察体制,据信也会将法律的修改提上日程。
马怀德说,包括监察委的职能、法律定位等各方面都需要通过修法实现,涉及的法律包括行政监察法、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审计法等,而且修法中还会涉及到与其他法律的衔接,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
不过,马怀德认为,试点时间不会拖得很长,一两年内应该有初步的成果呈现。然后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固化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增强在反腐败工作中的权威性
媒体评论员马浩亮认为,王岐山调研京晋浙在释放多重信号。首先,中央从全局层面加强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十八届六中全会部署从严治党时,将“国家监察机关”单列,而后中央明确在京、晋、浙三省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三地此前均已成立了改革领导小组,由省(市)委书记担任组长。
选择这三地进行试点,具有深刻考量。在地域上,北京是首都和全国政治中心,山西在发生塌方式腐败后正在重建政治生态,浙江则是民营经济发达活跃的地区,选择三地进行试点,具有不同的风向标意义。
而王岐山此番首次以“中央深化國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身份亮相,标志该项工作在中央层面也有了宏观掌舵机构,有助于从全局把控、协调改革的进展。
其次,明确了未来新型监察机关的名称、职能和定位。目前体制下,监察机关归属政府序列,国务院组成部门中设监察部,地方一般设监察厅、监察局。按照王岐山在调研中所指出的,新的监察机关为“监察委员会”,定位是“反腐败机构”、“监督执法机关”。不再是单纯的“行政监察”,而是“国家监察”,将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与检察院系统的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和预防职务犯罪等职能,有机整合。
可以预想的是,今后的国家机构体制应该是人大选举产生“一府一委两院”。监察委员会将独立于行政、司法系统之外,是平行的关系,提高了独立性。
再次,王岐山在调研中也明确了监察改革的路线图。一是需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试点工作作出有关决定,二是要先完成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的转隶。由于现行法律中并未有“国家监察”的内容,各级人大也没有选举产生监察会的职权。因此,要进行改革,需要全国人大做出有关决定方能实施,这也是依法治国的程序体现。
作为监察机关的重点环节,检察院系统的反贪部门将首选转入监察委员会。2015年底到2016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等合并组建升格为新的反贪总局。地方各级检察院也有类似改革。将这部分职能划入监察委员会,明确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将大大增强在反腐败工作中的权威性。
编辑/陈远鹏
4.司法体制改革试点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二章 公司律师任职条件
第三条 企业申请设立公司律师的条件:
(一)北京市行政辖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或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
(三)具有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人员;
(四)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
第四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试点企业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四)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第三章 公司律师申请与核准
第六条 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申请书;
(二)本人申请书;
(三)本人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存档证明;
(五)所在企业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
(六)所在企业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
(七)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所在企业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
第七条 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所在企业同意,经北京市司法局核准后,颁发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 个工作日内做出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不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公司律师职责范围
第八条 公司律师仅限于从事其所在企业或企业系统内部的法律事务,为本企业或企业系统内部提供法律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对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规章制度;
(三)审查和管理合同;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参与谈判,代理本企业或企业系统内部的诉讼(刑事诉讼除外)、仲裁活动;
(六)其它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第五章 公司律师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公司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二)加入北京市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调出本企业并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第十条 公司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规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 纪律;
(二)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企业或企业系统以外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第六章 公司律师组织机构与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律师属于企业内部人员,在企业的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其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由所在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律师试点企业应当建立关于公司律师待遇、晋升和职称评定等事项的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由所在企业负责,北京市司法局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律师应当加入北京市律师协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活动,接受北京市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律师办理业务所需文书样式等由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统一制定、提供。
第十六条
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公司律师或调出本企业的,由所在企业收回其公司律师执业证,并交北京市司法局注销。
第十七条
公司律师应按规定参加北京律师的注册,对于通 过注册的,北京市司法局应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办理注册时,公司律师除应按规定填写《公司律师执业证注册审核登记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作总结;
(二)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
(四)所在企业的考核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在注册时,将根据以上材料对公司律师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公司律师,北京市司法局将不予以注册。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项义务的公司律师,由北京市司法局收回其公司律师执业证书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司律师,北京市司法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转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申请书;
(二)申请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受其在本所执业的证明;
(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外省市考取资格的,还需提供资格档案);
(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六)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
(七)原公司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社会律师申请转为公司律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转为公司律师申请书;
(二)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
(三)所在企业出具的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四)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五)原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5.改革司法体制根治司法腐败 篇五
一、正确认识司法腐败的含义
司法公正一直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价值目标,许多 政治 家和仁人志士、专家学者,都曾为寻觅和实现司法公正而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千百年来,司法公正一直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话题。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全社会的价值取向。社会对司法机关的期望,是司法机关的价值取向和工作目标。有些人认为,凡是法院错判就是司法不公正,凡是不公正就是司法腐败,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尽管公正是人们的主观判断,公正作为人们的价值追求,它不但与人的主观需要相关,而且它还与客体的客观属性相联系。对于凡是法官没有利用审判职权谋取私利的,而是由于法官认识错误或者业务水平不高造成所办案件错误的,都不是司法腐败。反过来说,如果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收取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即使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也属于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当之无愧”是司法公正的头号敌人。在各种腐败当中,司法腐败的实际危害性最大,也最令老百姓痛恨。法官是掌握审判权的人,是社会正义和公信的守护者。司法是社会正常秩序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司法一旦与腐败结缘,社会秩序就会陷入不公、不正、不义之中,失去了健康有序,失去了公平正义。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我们的反腐败矛头应毫不犹豫直指司法腐败。“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 问题,这些寄生于权力土壤的司法,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腐败有许许多多的表现形式,但最主要的 内容 是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或权官交易)、权色交易和权力对司法的干涉。其实质不是出于对 法律 的忠诚,而是以权谋私、对于既得利益进行权衡,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结果。
二、司法腐败的来源。
第一某些领导干部借着手中掌握的党、政权力,对触及本部门或者个人或者亲属的利益向司法机关发号司令,在法律面前搞特殊化,向司法机关的领导施加压力,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致使司法发生扭曲变形,而走向腐败,这是最大的司法腐败行为,由于这些人的特殊身份,一般人是奈之如何。第二在我们的司法队伍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人为了某些 经济 利益,丧失法律的原则,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第三社会外部司法环境的恶化,有一定社会背景的人,现在只要案件一进来,就想方设法托人说情,有几个案件没有“人”找过?甚至给人造成一种错觉,没有托人说情是不正常的。如果没有人说情好象就不正常。
三、要健全完善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
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不仅司法机关应当重视,全社会都应当重视司法公正问题。健全完善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主要应加强和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一支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
1、建设一支适应司法公正要求的司法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队伍素质不高,是出现司法不公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这里面一个关键的原因在于执行法律的司法人员的素质问题,其中的素质包括了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和政治道德素质的欠缺及法官执法的社会环境。我们抓法官职业道德,抓法官行为规范,抓法院廉政建设,就是要从思想 教育 和制度建设等方面防止出现司法腐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就是要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法官要有崇高的思想境界,要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做到自尊、自爱、自重、自警、自省、自强;要有良好的精神风貌。清贫面前不眼红,困难面前不动摇,挫折面前不低头,待遇面前不攀比,责任面前不推诿,成绩面前不骄傲,始终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尽职尽责;要有高尚的道德修养。要一心为公,摒弃私心杂念。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警惕灯红酒绿、纸醉金迷。要不断加强自我修养,远离低级庸俗;要有强烈的法制观念。要勤学法,学透法,守好法,用准法,摒弃“人比法高”、“权比法大”、“钱比法灵”、“情比法重”等陈旧观念。坚决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真正为人民掌好权,执好法,实实在在为百姓祛邪气、惩丑恶、扬正气。
2、法官要树正气
众所周知,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天使”。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弘扬正气是法官神圣的职责,除恶压邪、为民解难是其义不容辞的义务。正气就是“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就是“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就是“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就是正大光明,公正无私,正直坦荡,刚正不阿,坚持真理,秉承正义。倘若法官不讲正气,是非就无法评判,曲直就失去标准,公平就没有尺度,正义就无处伸张,邪恶就势必蔓延。只有讲正气的法官,才能不为金钱所驱使,不为名利所惑,不为酒色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不为权势所迫,不为腐败所奴役。才能真正廉洁奉公、执法如山。才能真正让百姓放心,使人民满意。
(二)健全完善司法公正保障机制
要遏制司法腐败现象,关键是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建立分工合理的司法机构、司法监督机制和司法保障机制,司法腐败将会得到有效遏制,司法公正就会大步向前迈进,靠制度才能治本,从制度上设计出符合 时代 的保障机制。
司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般都认为主要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重点又是各级各部门领导的干预。应该说这种干预是比较普遍的,法院、法官长期工作、生活在一定区域,形成了许多关系包围着法院和法官,司法活动不可能完全摆脱它们的影响。在这种环境中你只要求法官“中立”、“公正”、“刚直不阿”来解决问题是不现实的。
1、实现法官的独立
6.职称改革试点调研 篇六
永善县教育局:
务基乡中心校于2011年10月30日接《永善县教育局关于做好中小学职称改革试点调研工作》的通知。收悉后,领导高度重视,组成了以校长为组长的调研组,对我乡公办教师职称、岗位聘用情况、绩效工资的发放与实施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其调研情况如下:
一、职称评定与岗位聘用
务基乡中心校现在职教师176人,教师的职称评定是按《务基乡中心校职称评审推荐方案》严格进行,没有评聘分开现象。现在有中学一级教师一人,小学高级教师74人,小学一级教师95人,小学二级教师6人。从当地小学教师职称结构来看,我乡小学一级教师比例大,岗位设置严格按照《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条例》实施,我乡核定岗位为225人,实有人数只有176人,其中八级岗位核定30人,已聘用18人,空缺12人;九级岗位核定40人,已聘用26人,空缺14人;十级岗位核定31人,已聘用31人;十一级岗位核定58人,已聘用58人;十二级岗位核定58人,已聘用37人空缺21人;十三级岗位核定8人,已聘用6人,空缺2人。
二、绩效工资的发放与实施
务基乡中心校绩效工资的发放与实施办法是严格按照永教通(2009)99号文件《永善县教育局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细则的通知》与《务基乡中心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来进行实施的,小学高级教师每月扣除365元,一级教师每月扣除321元,二级教师每月扣除295元作为一年的绩效考核金额,考核以一年的教学成绩为主,教学常规管理为辅。根据我乡教师的呼声,建议两点,一是全部小学教师的绩效工资扣除金额一样,不以职称而定;二是高寒补贴和校长们的职务补贴不在教师门的绩效里扣除。
根据我乡实际,高级教师必须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教师们认为比例应由原来的百分之四十五提升至百分之五十。而对于长期在高寒山区工作的教师,他们呼吁把要求降低一些,比例提高一些,并多向山村教师倾斜。
三、教师职称改革细化标准建议:
一、正高级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高级教师。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方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5.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一级教师。
1.具有正确教育的能力,能根据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3.在培养、指导二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的成绩。
4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二级岗位上任教3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二级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学效果好;
7.司法体制改革试点 篇七
一、甘肃省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政策方案与主要内容
(一) 甘肃省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政策方案
2007年7月10日, 甘肃省政府颁布了《甘肃省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甘政发[2007]51号) , 这是甘肃省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第一项政策方案, 标志着甘肃省以财政体制改革为切入点的省直管县体制试点改革工作正式启动。甘肃省政府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 在全省部分县市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甘肃省政府考虑各县市的实际情况和其推行试点改革的代表性, 起初在全省14个市州选择包括榆中、古浪等在内的16个县市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试点改革。
2009年5月28日, 甘肃省政府颁布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扩大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意见》 (甘政发[2009]47号) , 这是甘肃省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第二项政策, 标志着甘肃省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试点改革进入深入推进的新阶段。在2007年确定的16个试点县市的基础上, 再次将皋兰等在内的25个县作为甘肃省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县。截止2009年底, 甘肃省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县的数量已经达到41个, 占全省县市总数的47.7%。
2009年11月26日,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224号) , 这是甘肃省自2007年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以来的第三项政策。在对甘肃省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暴露出的四方面的问题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 从充分认识财政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严格执行财政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政策方案, 加强对省直管县财政管理工作的监督, 建立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考核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对于加强和完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 甘肃省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主要政策内容
1.“九个直接到县市”主要内容
(1) 体制性补助直接拨付到县市。从2007年起, 将省对市州的财政管理体制直接实行到试点县市, 原市州按体制参与分成的试点县市收入全部下划, 作为县市级收入。
(2) 基金收入分成直接到县市。取消市州对试点县市各项政府性基金收入分成办法。试点县市按原体制或规定应上解市州级财政的各项政府性基金收入留归本级。
(3) 收入计划直接下达到县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收入征收部门, 在下达市州收入任务建议数时, 对试点县市的任务直接予以明确。
(4) 转移支付直接下达到县市。省对市州、县市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按照规范办法直接测算下达到试点县市。
(5) 项目计划安排和专项补助直接下达到县市。省级部门安排项目计划和发展规划, 要直接明确到试点县市。省级专项补助资金, 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资金分配权的部门直接分配下达到试点县市。
(6) 财政结算直接到县市。试点县市的年终财政结算, 由省财政厅按项目和数额, 直接与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办理。
(7) 收入报解及预算资金调度直接到县市。各市州、试点县市国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 分别向中央国库、省级国库报解财政库款。预算执行中试点县市的各项资金调度, 由省财政直接拨付。
(8) 债务偿还直接落实到县市。2007年起新增的政府间债务, 由试点县市直接与省财政办理有关手续, 并承诺还款。
(9) 工作部署直接到县市。实行省直管县改革试点后, 涉及财政的各项工作由省级直接部署到试点县市, 试点县市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及问题, 可以直接向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反映。
2.“两个不变”主要内容
(1) 市州对县市的支持不减。2007年及以后年度要求市州、县市新增的配套资金, 由试点县市全部承担。原市州本级应给予试点县市的其他各项补助, 继续予以补助;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 补助数额应逐步增加。
(2) 数据报送和汇总程序不变。试点县市的财政预决算、预算执行情况、工资发放情况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继续由市州财政负责统一审核和汇总报送, 试点县市应当在上报市州财政部门的同时抄报省级财政部门。
(三) 甘肃省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县市的分布
自2007年1月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以来, 截止2009年底, 全省除嘉峪关1个省辖市和金昌1个地级市没有省直管试点县外, 其余10个地级市和2个自治州中都有一定数量的县, 已经实行财政省直管改革试点。全省共有41个县市实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试点, 占全省县市总数的47.7%, 其中, 敦煌市是目前全省实行省直管县改革的41个试点县市中唯一的县级市。12个市州实行财政省直管试点县的数量分布为:兰州市3县, 白银市3县, 天水市3县, 酒泉市4县, 张掖市4县, 武威市3县, 定西市4县, 陇南市3县, 平凉市4县, 庆阳市4县, 临夏州4县, 甘南州2县。总体来看, 各地级市州中实行改革试点的县 (市) 的数量分布差距不大。
在2007年确定的试点县中, 榆中、会宁、张家川、临洮、礼县、静宁、镇原、东乡、夏河等9个县为国家级贫困县, 占当年16个试点县的56.3%, 占甘肃省国家级贫困县总数43的20.9%。在2009年新增的25个试点县中, 秦安、武山、古浪、天祝、通渭、岷县、陇西、宕昌、西和、庄浪、华池、临夏、积石山、永靖、临潭等15个县为国家级贫困县, 占新增25个试点县的60.0%, 占甘肃省国家级贫困县总数43的34.9%。截止2009年底, 在41个财政省直管试点县中, 国家级贫困县24个, 占试点县总数的58.5%, 占甘肃省国家级贫困县总数43的55.8%。可以发现甘肃省国家级贫困县中的过半数已经实行财政省直管县试点改革工作。
二、甘肃省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政策效应分析
为了对甘肃省自2007年1月实施省直管县体制试点改革政策效应进行科学分析, 为继续推进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2009年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甘肃省省直管县市体制探索研究”课题组, 组织专门调查人员, 于2010年2月至4月, 选择包括榆中在内的4个县作为样本县 (2007年试点县2个:兰州市榆中县和陇南市礼县;2009年新增试点县2个:武威市古浪县和平凉市泾川县) , 深入各县财政局进行实地调研, 对于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政策效应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价。
(一) 甘肃省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相关政策实施的总体情况
通过调查发现, 从总体来看, 各试点县对于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各项政策认识较为明确, 对于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高度重视, 对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态度是积极的, 认真贯彻落实省上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各项政策。试点县多数认为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 在增强县级财政保障能力, 提高财政运行质量的同时, 也激发了县域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和动力。试点县普遍反映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 县级财政部门与省财政厅在业务上直接对接, 减少了原来在市管县体制下的中间环节, 极大地提高了财政管理工作效率与质量, 县级财政部门财政管理工作, 如预算与决算、项目安排、国库管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等都较之以前更为规范。试点县明显感受到, 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 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市管县体制下由于地级市财政实力有限而对于县支持作用相对有限的状况。凭借中央和省财政的大力支持, 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投入力度较之以前明显增加, 可以建成一些在以前没有能力建成的重大工程。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对于提高县级财政保障能力, 开展重大项目建设资金支持方面都是非常有效的。
(二) 甘肃省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政策效应分析
1.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提高了财政资金的运转效率与财政支出均衡度。
通过调研发现, 实行财政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以后, 由于实现了省与县财政的直接对接, 财政资金调度和专项资金拨付由省直接到县级财政部门, 不再经过地级市财政部门, 加快了财政资金周转速度, 提高财政专项支出的透明度和使用效率, 有效降低财政管理运行成本, 使得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好地转化为社会和经济效益。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 财政支出均衡度进一步好转。总体情况分析, 2008年全省地方财政收入实现264.9亿元, 比上年增长38.8%, 其中省级收入118.6亿元, 比上年增长69.2%。大口径财政收入470.9亿元, 比上年增长20.2%。全省财政支出实现965.4亿元, 比上年增支290亿元, 增长43%。其中省级支出211.3亿元, 比上年增长22.2%。各项重点支出得到较好保障, 各级财政均能实现当年收支平衡, 可消化历年财政赤字4亿元左右。试点县调查情况分析, 陇南市礼县于2007年8月被确定为全省16个实行财政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试点县之一, 是当时陇南市唯一实行财政省直管改革试点县。2007年全年大口径财政收入完成6276万元, 比上年增长81.1%, 其中县级收入完成4560万元, 比上年增长128.8%。全年争取转移支付资金8957万元, 比上年增长53%;新增省市专项补助15944万元, 比上年增长44.3%。完成财政总支出58830万元, 比上年增长41.6%, 财政支出优先向社会事业、农村基层、扶贫救济、产业开发和重点项目倾斜, 兑现了公务员工资改革增资, 增加了干部职工津贴。各项民生领域重点支出得到较好保障, 财政支出均衡性得以提高。
2.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提高了县级财政保障能力与县级政府调控自主权。
通过调研发现, 实行财政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后, 原来的地级市不再分享县级财政新增收入, 直接增加了县级可用财力。总体分析, 从2007年至2008年, 甘肃省省直管县一般预算收入年均递增33.4%, 比非直管县高出4.4个百分点;人均财力年均递增28.4%, 比非直管县高出3.5个百分点。试点县调查情况分析, 武威市古浪县于2009年5月作为全省新增加的25个财政试点县之一开始实行财政省直管县体制改革。2009年, 全县大口径财政收入8196万元, 县级一般预算收入4218万元, 分别比试点改革前的2006年增长34.94%和47.64%。全县财政支出由2006年的3.56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9.12亿元, 年均增幅为36.79%。2009年全县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等民生支出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态势, 分别达到2.46亿元、1.74亿元和1.06亿元。可以看出, 实行财政省直管县后, 试点县的各项财政收入增加绝对数量和比例都高于试点改革以前年份, 财政支出特别是涉及民生领域的支出水平大幅度提升, 充分说明财政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县级政府的财政保障能力, 提高了县级政府经济调控自主权, 较好地支持了试点县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3. 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为促进县域经济大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与动力。
通过调研发现, 实行财政省直管县后, 省上将地级市与县财政置于同一发展平台对待, 省财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直接落实到县, 使得各试点县在发展县域经济过程中拥有了更大的自主空间。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将有利于提高试点县发展经济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有利于争取到中央、省上更多的财力支持。如兰州市榆中县是甘肃省兰州市唯一的国家级扶贫县, 自然条件相对较差, 全县分为北部干旱山区、南部高寒阴山区和中部川塬河谷地三类地区, 经济结构主要以农业为主, 县级财政困难。2007年开始列入财政省直管试点县, 当年全县争取政策项目资金2.5亿元, 创历史最好成绩, 带动了县域经济的发展。全县产业经济强势增长, 新上产业项目25项, 其中上亿元的项目4项, 到位资金6.3亿元, 新建成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金土地农膜生产线、庄园爱克霖包装生产线等产业项目。完成产业添加值11.18亿元, 增长26.6%, 其中规模以上产业添加值达到9.7亿元, 占产业添加值的87%。平凉市泾川县作为2009年新增的25个财政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县之一, 自实施试点改革以来, 该县利用财政省直管的时机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力度, 2009年申报各类项目98项, 总投资19.1亿元, 落实到位各类资金4.5亿元, 创历史最好水平, 全县95%以上的部门和乡镇争取到了项目、资金, 特别是国家扩大内需政策出台后, 科学论证项目, 适时上报规划, 成功争取扩大内需项目4批49个、灾后重建项目66个, 总投资达到5.35亿元, 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4. 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为县级财政部门交流学习提供平台并创造了条件。
通过调研得知, 自2007年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以来, 省财政厅高度重视改革试点工作, 先后围绕财政改革、监督管理等内容加大了对试点县财政干部的培训力度, 不仅提高了各试点县财政干部的政策水平与业务能力, 同时也为县与县、县与区 (市) 财政部门之间的相互学习与交流研讨提供了平台, 创造了条件。通过相互交流与学习, 使得各试点县能够及时了解省财政厅的各项政策措施, 提高对政策的认识水平和执行能力, 进而提高各试点县财政政策执行质量与政策绩效。通过学习与交流, 使得试点县互相学习财政管理方面好的做法与成功经验, 提高财政管理工作能力与水平, 财政管理工作更加科学与规范。
(三) 甘肃省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相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与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相关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不完善。
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政策的全面落实, 需要相关部门的紧密配合和相关政策措施配套执行, 应该是围绕省直管县的一个政策链。但在调查中发现, 由于试点改革时间较短, 加之经验积累与总结不够, 导致在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政策落实中存在措施与办法不完善的方面。如部分省直部门在政策制定、资金分配、项目管理等方面仍按原管理方式进行, 未及时进行调整;个别市州对省直管县财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力度不够, 支持试点县市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减弱, 解决存在问题的主动性不够;在原财政管理模式影响下, 县级财政管理水平整体不高, 管理方式落后, 同时省级对直管县财政的监督管理一时难以全部到位, 改革的整体效果不能完全显现;部分省直管县对改革目的认识不清, 存在“等、靠、要”思想。这些问题制约和影响了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各项政策的有效实施, 政策效应难以完全体现。
2. 省级财政补助任务与县级财政支出能力不相符的矛盾日益突出。
通过调查发现, 在财政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一些亟待认真解决的问题。如随着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 县级政策财政支出责任也逐步增大, 但是多数试点县都是“吃饭财政”, 因此缺少相应的财力保障, 不仅难以独立自主加强县域内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 而且对于省级财政下拨的项目补助也难以完成资金配套任务, 省直管县财力普遍较弱与所承担的支出责任不相符合的矛盾日益突出。加之沉重的政府债务和巨额的财政赤字, 严重影响着县级财政的平稳运行, 县级财政压力较大。
三、结论与建议
自2007年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以来, 在省财政厅的积极推动和各试点县市的密切配合下, 财政省直管县改革政策实施中取得了积极明显的成效, 受到各试点县的普遍好评, 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在提高县级财政保障能力, 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加强财政部门学习与交流, 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进展总体顺利, 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有效, 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对于深入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政策参考价值。
8.高校办学模式改革试点启动 篇八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一批改革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具体的教育改革项目完成备案程序,标志着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通知》从专项改革、重点领域综合改革和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三个层面,确定了改革试点十大任务。本期我刊邀请教育专家结合《教育规划纲要》就十大任务中的高校办学模式改革做出详尽解读。
郭传杰:办学模式的改革与选择带有全局性
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
高等学校的办学模式通常是指办学目标、投资和办学方式、教育结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内容,它是在特定经济社会环境中,在某种办学理念支配下逐步形成或经过选择的产物。广义的办学模式涉及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由于它事关学校的总体框架,所涉及的元素丰富且重要,因此,从结构与功能的关联性考量,办学模式是举办大学最要紧的制度安排之一,对办学质量起着关键作用,在高等学校的管理中具有全局性意义。
刚刚启动的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已将办学模式列为其中十大改革专项之一。办学模式改革的目标,一是要根据国家或区域经济社会的实际,形成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公办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二是要增强学校创新发展动力,进一步激发教育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三是根据不同类型学校的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探索各类学校特色发展的道路。
鉴于办学模式所具有的全局性、重要性,以及模式探索与选择的艰巨性、复杂性,办学模式的改革试点工作必须深入过程研究,加强宏观指导,保证健康推进,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尤其需要予以特别关注:
一是模式与理念。要坚持在正确理念指导下的模式探索与选择。理念是模式的灵魂,模式是实现理念的载体,模式必须要体现办学理念。没有理念指导的模式,只能是一个空壳。同时,合适的模式对促进理念和目标的顺利实现又起到决定性作用。高等学校无论选择哪种办学模式,都不应离开育人这个根本,不能偏离大学精神这个核心,不能脱离现代大学培养人才、创新知识和服务社会的三大使命。
二是模式与国情。模式的改革与选择必须受一定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的制约,脱离了具体条件的模式设计,只能是无法操作的空想。从世界范围来看,高等学校的发展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一流大学的标准是客观一致的,但是,各国大学的发展模式和路径不会千篇一律,一定会因国家、地区不同而各具特色。我们在进行办学模式的改革探索过程中,一定不能忘记要结合国家或区域发展的需求与条件。
三是模式与发展阶段。大学的办学模式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结果,它必然要随时代的发展而与时俱进。中世纪在意大利诞生的具有深远影响的大学模式,到了近代和现代,一直处于演变、迁移与发展的进程中。同样,我国高等学校的办学模式也是在不断演变的:20世纪50年代开展的两次大学及院系调整,目的是改变高等教育的地区和学科布局,形成我国独立的高教体系。此后,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了高度计划性的大一统局面。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要求,在办学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了影响深远的改革和探索。当前这一轮办学模式的深化改革试点,需要认真面对过去的基础与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有的放矢的改革。
四是模式的多样性。高等学校的办学模式具有多样性、多元性特征,这不仅是为了满足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人民群众需求多元化的现实需要,也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规律。前些年,在高校规模扩张的过程中,由于忽视了这一基本规律,使得千校一面的局面成为至今仍在影响高教质量的障碍之一。任何一所一流大学,一定会有自己无可替代的特色。没有特色,难成一流。要走出只有综合性大学才有资格成为“一流”的认识误区。其实,“一流”并非是研究型大学独享的专利,任何类型的高等学校,无论是研究型、教育型,还是高职、高专,都应该有本类型的一流。对办学模式的改革试点,很重要的一点是,再不能用一把尺子去量所有的学校,“一刀切”的评价体系是扼杀大学办学特色的最大杀手。
五是在试点实施过程中,思想要解放,操作需慎行。高校模式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一环不当,就会影响全局,不能因盲目“折腾”而造成损失。因此,在具体探索实践过程中,一要充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抓住问题要害。二要注重调查研究,遵循规律,做好系统设计。三要加强总结交流,及时建章立制,形成他人可资参照的示范模式。
刘海峰:高校办学模式应多样化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院长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改革高等学校办学模式,是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推进改革试点的过程中,应注意高等学校办学模式的多样化。
由于受到过去学习苏联办学模式等历史原因的影响,中国高校改革办学模式过于整齐划一。20世纪90年代以后,办学模式才逐渐出现变化,但还是存在着千校一面、千人一面的问题。
曾几何时,我国的许多大学与地方和企业联系不多。后来提倡走出象牙塔,中央高校要“顶天立地”:除了要培养高层次人才、立足科技前沿以外,还要经世致用,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总体而言,目前高校参与社会经济建设主战场的程度还需提高,应大力推进高校与地方、行业、企业合作共建,构建互动多赢的产学研联盟。但在引导这一大趋势的时候,若有少数大学能够坚守象牙塔,保持较小的规模,坚持特立独行的风格,专注研究高深学问,培养精英人才,是否应允许?美国既有上10万学生的州立巨型大学,也有像地处沙漠绿洲的深泉学院那样只有26个学生的迷你高校。在众多大学追求大而全、综合化的潮流中,中国如果真有哪所高校能够保持小而美的特色,形成与众不同的办学模式又有何妨?
过去部门或行业办学,出现了许多以行业或产业命名的高等学校,不仅有煤炭学院、钢铁学院、冶金学院、汽车学院等,甚至曾经还有“拖拉机学院”。因为这种办学模式确实存在培养路径较为单一、专业适应面过于狭窄等问题,所以后来这些高校多数都改掉了行业的名称。但行业高等学校也有其自身特点和优势,有的高校在改掉行业名称之后,发现办学特色和争取行业支持也受到了影响,经历过一段反思和反复,于是又将行业名称用上了。典型的例子是过去的武汉纺织学院,曾经改为武汉科技学院,2010年年初在更名为大学时又改为武汉纺织大学。
作为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文化大国,中国的大学理应具有自己的一些特色,部门办学或行业办学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管理体制,多少也有其存在的理由。那些与行业联系紧密的高等学校,往往更能得到行业的支持,更能做到学用一致,也较能发挥行业优势。改革切忌一刀切、齐步走。如果我们的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能够促进各类高等学校朝着特色办学方向发展,中国的高等教育就会出现一个多彩多姿的繁荣局面。
张男星:扩大开放 多元发展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我国经济社会领域将迎来一场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核心的深刻变革,其中调整经济结构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为此,高等学校必须深化办学模式改革,继续扩大改革范围、加大改革力度、提升改革效益,更好更快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变革及其对人才的需求。
高等学校办学模式改革可以从两个维度展开:一是从宏观的国家高等教育发展出发,改革高等教育的办学体制、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二是从微观的高等学校发展出发,改革高等学校的办学理念、培养目标、组织管理结构与运行机制。但无论从哪种维度进行改革,都要立足国情,应尽可能在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性和主观条件的选择性之间取得平衡。例如,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文化传统与国民教育意向、教育体制与教育政策、办学理念与办学基础等都是值得考虑的因素。高校办学模式的改革应有利于加强高等学校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方面联系,有利于形成不同层次类型高校的合理定位与特色,有利于提高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与效益,有利于增强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竞争力。目前,高等教育实践中已经形成的各种“共建模式”“合并模式”“联合模式”“民办模式”“国有民办模式”“一校两制模式”“多校区办学模式”等,为深化高等学校办学模式改革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基础。
改革高等学校办学模式的核心在于充分有效地实现高等学校办学的开放性与多样性,创新高校办学体制、办学形式、办学途径与管理体制,扩大投资渠道等。办学模式的开放性集中表现为:高等学校的办学成为政府、高校、企业、社会其他机构共同参与的活动,包括多种主体办学,如民间资本投资举办高校、中心城市办大学;包括合作共建高校,如部省共建、省部共建中央高校或地方高校;包括联合办学,如高校与高校、高校与企业、高校与科研机构以及高校与国外优质教育机构的广泛合作。办学模式的多样性集中表现为:高等学校的办学呈现出多种多样的方式、形式和途径,包括以产业方式运作高校、异地办学、远程开放办学等。
为了推动高等学校办学模式改革的顺利进行,需要加强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国家分类管理高等学校,促使高校走不同的办学之路。通过分类管理和评价,国家引导不同层次与类别的高校正确定位、合理取向、因地制宜,探索符合国家需要、满足地方需求、适合学校特点的办学模式,形成不同的高校办学特色。二是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促使高等学校加大加强与外界的联系,包括与国际高等教育的交流与合作。例如,通过完善税收法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改善高校投资环境,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参与高校办学,探索公有民营、组建董事会、网络远程协助、异地合作、农村社区联合办学等多种模式,形成改革办学体制和管理方式的创新环境与氛围。三是推动高等学校的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促使高等学校以优势学科和特色专业探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办学模式。高等学校要科学判断未来市场需求变化和技术发展趋势,积极关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包括以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为代表的新兴战略性产业的发展,调整专业设置以及学科结构,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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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校人才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江苏省高校人才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的总体目标是:形成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和职业院校共同参与高职人才培养的体制及成本分担机制。推进地方本科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与模式创新,提升地方本科高校人才培养质量。改变传统的研究生培养模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术型、应用型、复合型等不同类型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多样化要求,形成科学、先进的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评价体系。
为实现方案目标,江苏省制定了六项改革措施。(1)基于区域的政府主导、企业参与、高职教育园区内职业院校共同实施的人才培养体制改革。(2)基于行业的高素质高级技能型“大交通”专门人才培养体制改革。(3)依托职教集团构建纵横贯通、立体型、“大职教”人才培养立交桥。(4)以若干专业大类为突破口深化高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5)以深化学分制改革为重点全面推进人才培养制度创新,以提高课程结构化水平为重点全面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6)第一批在苏州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开展学术型研究生培养改革试点,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徐州师范大学开展应用型研究生培养改革试点,在南京大学、南京医科大学、扬州大学开展第一批复合型研究生培养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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